广州市测绘管理办法!
(20《10年2月2—6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 根《。据20?15年9《月3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广州市【扩大区县级》市管:。。理权限规定〉等9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测》绘管理规《范测绘行为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城乡建—设管理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基础】测绘条例、广东【省,测绘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不含军—事测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协:调建立?健全测绘管理体【制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第五】条 本市鼓励测绘】科学技?术,的创新和《进步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提高测绘!水平对在测绘—科学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测绘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下列用途
!(一:)基础测《绘,;
(二)》地籍测绘;》
(:。三)地下管线—普查;
(四)基】础测:绘设施建设;
(】五):测量标志维护和管理!;
(六)测—绘成果接收和管【理,;
(七)其他公】益,性测绘项目
第【二章 ?测绘基准和系—统
第七《条 本市采用—。国家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以及【广州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测绘技术的规范和!标准
第八》条 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确需在本市建立】其他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应当报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十条—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部门批准
第九条】 本市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相联系并将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转换参数汇交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 在本市从事测!绘活动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制定本市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应当先》将制订计划报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并—在,发布之日起》60日内《报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基—础测:绘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水:务、海洋、林业和】。园林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基础测绘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并?分别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后由各专!。业测绘管理部门按职!能分:工组织?实施
?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应当根据基础—测绘规?划、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城乡建】。设,管理的需要进行编制!并征求?。规划、水务、海洋】、林业?。和园林等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 本【。市基础?测绘包括《
(:一)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空间定位】系统的建立》、更新与维护;
】(二)基础地—理,信息的?航空摄影和》航天遥感测绘资料的!获取;
(三)相】应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的测—制与更新以及—相应深化产品的测制!与,。更新;
《(四)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及【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的建立、更新和【维护;
《(,五)基础测》绘设施建《。设,;
(六)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基础测!绘事项
第十三条】 本市建立基础测】绘,成果更新制》度
本市的平面坐】标控制网和高程控】。制网:及空间定位系统应】当至少3年维护、】监测一?次
本市《建成:。区和重点建设地【区的1∶《500地形图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其他建【设地区的1》∶500地形图【至少每两年更新【一次;?1∶2000地形】。图至少每3年—更新一次;
1∶5!000?地形图至少每—。5年更新一次—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城乡规划建设及重大!工程急需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及时【更新
本市》每两年开《展航:空摄:影和数字《正射影?像图制作工作每年】。采购一?。次0.1米以上高分!辨率卫星《影像
第十四条【 本市地形》图测:制的基本《比例尺系《列为1∶50—0,0,至1∶50》0分:幅标准为《4,0cm×50cm】或者50cm—×50cm
—地籍图、正射影像】图,等基础图件的比例尺!和分幅标准依—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标准《。建立本?市统一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标准
》。建立地理信息系【统或者建立》与地理信息系—。统有关的其他信息】系统:。。应当采用本市统【一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标?。准,
政府部《门或者财政投资【建立的地理信息【系统、涉及电子政务!空间信息基础平台或!者含有?地理信?息系统模块的—信息:系统应当保持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衔接
第四】章 其他《测绘
第十六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会同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能分工编—制地籍?测绘、?房产测?。绘、地下空》。间测绘、地下管线】测绘等专业测绘规划!并组织实施
—行政区域界》线的测绘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测《量土地、地面和地】。下建:(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权属】界址:线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权属界线的界址点、!界址线?或者提供的有关登记!资料和附图进行【。权属界线《。的界址线《发生变化时有关当】事人应当在3—0日内向本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测绘【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登记申—请,人、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应,当委托?房地产测绘单—位进行房地产测绘】
(:一,)申请预《。告登记的《;
(二)申—请初:。。始登:。。记的;
(三)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的;
(四)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要求测绘的
房!地产管理中》需要的房《地产测绘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房地】。。产测绘单位》。进,行
第十九条— ,下,列工:程应当按照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进【行竣:工测量
(一)新建!、改建、扩》。建、加建建筑物【、构筑物、地面其他!附着物;
(二)】。敷设、更《新城市地下》管线、地铁、—人防等地下隐—蔽性设施;
(三】)新:建、扩建城》市道路、公》路、桥梁、码头、航!道;
(四)其【他依法需竣工测【量的
第《五章 测绘市场
第!二十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测绘资质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级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乙、丙、丁级】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在1【5日内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二,十一条 在本市从事!。测绘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
测绘专】业技术人员不—能同时?受两个?(含两个)以—上测绘单位的—聘用从事测绘工作
!测绘单位《应,当聘用取得测—绘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测绘活》动
测绘单》位应当建立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工作档!。案并记录测绘人员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情况
第二【。十,二条 测绘外业【作业人员和》需要持测绘作业证】的,其他人员《(以:下简称测绘》人员)进《行测绘?活动时应《当持有测《。绘作业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测绘人员依法进行】测绘活动
测绘作】业证由?测绘:人员所在单位—统一申?领测:绘单位应当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测绘单位应当加强!对测绘作业证的管理!对,离,(退)休或者—调,。离工作单位》的测:绘人员应当收回【其测绘作业证并【于测绘人员离(退】)休或者调离之日】起10日内上交【发证机关;对—新调:入本:单位的?测绘:人员:应当自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为其申《领测:绘作业证《
第二十《三条: 经国家《批,准来华?测绘的外国组织【或者个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办事机构的应当【持国家批准文件【到,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担!测绘项目《的外国组织或—。者个人应《当自签订《项目合?同之日起7日内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交验有】权部门的批》。准文书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外国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定,期检查
第二十四条! 使:用100万元—以上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应当》进行测绘工》程监理
测绘—工,程监理单位的测【绘资质不得低于测绘!。项目所要求》的测绘资质
第二十!五条 ?测绘单位《承担测绘项目应当】使用检验合格的测绘!。仪器、?设,备、:工具
第二十六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测】绘单位信息管理【系统定期向社会公布!测绘单位的》下列信息
》(一:)测绘资质等级;
!(二)业务范围【;,
(三)测绘—成果质量情况;
】(,四)测绘人员执业资!格情况;《
(五)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六)其他需【要公布的事项
【第六章 测绘成果】。
第二十七条 【本市财政投资的测绘!项目测绘单位应当】在成果验收合格【后60日内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测绘》成,果副本?其他测绘项目—出资人?应,当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测绘成果目录
测绘!单位或者测绘项【目,出资人应当对其提交!的测绘成果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编《制测绘成《。果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测【绘项目有关》部门在批准》立项前应《当征求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有适宜的测绘!成果可供利用的【。应当充分利用已【有的测绘成》果避免?重复测绘
第二【十九条 财政投【资完成的测绘成【果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应】当无偿提供
—除前款规定外测【。绘成果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军队》因防灾、《减灾、国《防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无偿—使用测绘成果
【。依法有偿使用测绘】。成果的使用人和【测绘项目出资人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和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偿使用测《绘成:果的收费《标准有?明确规定的》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测绘成果保存管理制!度依:法做:好测绘成果的接【。收、:。整理、统《计、保管《等工作?配备必要的设施【。确保测绘成果的安全!和完整并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并提供利用
前【款所称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是指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授权或者指定的测!绘成果档案管理【机,。。构
第三十一条 】测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测?绘成果质《量,保证体系对其完【成的测绘成果进行】检查验收测绘成【果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提供使用—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抽检》或者:重点测绘项目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检查
测绘—单位应当建立—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并接受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测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应认定为不合格】
,(一)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检查所—需,材料的;
(二【)测绘成果及档【。案严重缺失或—者管理混乱的;【。
(三)测绘项目】资料不归《档或:者,归档不?全且拒绝改正的;】
(四)弄》虚作假或者伪造测绘!成,果及档案《的
第三十》二条 测绘》成果:属于国家秘密的其使!用,、保:管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测量标志》
,第,三十三条 》本市: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测】量标志建成后—3,0日:内将记载永久性测】。。量标志?点位情?况的资料提交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设置永久性测量!标志的部门应当委托!。有关单位保》管永久性测量标【志并签订测量标志】委托保管书委托人应!当每年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永久性测量标志保!管情况
测量—标志的保管单位和保!管人应当《制止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和,设施的行为》发现永久性测量标】志被:破坏:或者移动时》应当及时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委托人《报告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组:织实施恢复或者重】建,工作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市的》永久性测量》标志档案《
第三十五条 【需要拆?迁本市建立的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该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效能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经设置【。测量标志的部—门同意并经省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批准》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向设置测量标志的】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支付迁建费》用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同时受《聘,于两个(《含两个)以上—单位从?事测绘?工,作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100《元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测?绘单位聘用无—测,。绘执业资格的—人员从事测》绘活动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担测绘!项目的外国组织或】者个人未《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交验有权部!门的批准文书的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测绘】单位:或者测绘《。项目出资人未按规定!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测绘成?果目:录的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提,交;逾期《不提交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测绘单位的测绘成!果经抽检《。或,检查:不合格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测绘!单位补测《或者重测《;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给用户《。造成损?失或者对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测绘单位】的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被认定为不合格【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