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测绘管—理办法?。
,(201《0,年2:月26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 根据2】015年9月—3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广州《市扩大区县级市【管理:权限规定〉等—9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测绘管】理规范测绘行为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城乡建设管理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基础!测绘条例、广东省】测绘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不含军事—测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协调建立》健全:测绘:管,理体制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第五条 《本市鼓?励测绘科学》技术的创新和—进步:。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提高测绘水平!对在测绘《科学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测?绘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下—列用途
(一—),基,础测绘;
(二)】地籍测绘;》。
(三)地下管线普!查;
(四》)基础测绘设—施,建设;
(五)【测量标志《维护和管理;
(六!)测绘成果接收【和管理;
》(七:)其他公益性测绘项!目
:第二章 测绘基准和!系统
第《七条 本市采—用国:家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以及广州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测绘技术!的规范和标准
第八!。条, 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确需在!本市建立《其,他,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应当报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十条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部门批准《
第九条《 ,本市: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相联!系并将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转换《参数汇交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 在?本市从事测绘—活动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制定—本市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应当—先将制订计划报【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并在发布!之日起60日—内报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基础测绘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水务、海洋!、,林业和园林》。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基!础测绘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并分别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后由各专业测绘】管理部门按职—能分工组织》实施
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应当?根据基础测绘规划】。、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城乡:建设管理的需要进行!。编制:。。并征:求规划、水务—、,。海洋、林业》和园林等《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 本》市,基础测绘包》括
(一)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空间:定位系?统的建立、更新与维!护;
(二)基础】。。地理信息的航—空摄影和《航天遥感测绘资料的!获取;
《(三)相《。应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的【测制与更新以及相】。。。应,深化产品的测—。制与更新《;
(四)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及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的建立》、更新和维护;【
,(五)基础》测绘设施建设;【。
(六)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基础?。。测绘:事项
第《十三条 本市—建立:基础:测绘成果更新制【。。度
本市的平面【。坐标控制网》。和高程控制》网及空间定》位,系统应?当至少3年维护、】监测一?次
本市《建,成区和重点建设地区!的1∶500地形图!。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其他建设地区的】1∶500地形图】至少每两年更新【一次;1∶2000!地形图至少每3年更!新,一次;
1∶5【000地形图至【。少每5年更新一次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城:乡规划建《设,及重大工程急需【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及时更新—
,本市每?两年开展《航,。。空,摄影和数字正射影像!图制:作工作每年采购一】次0.1米以上【高分辨率卫星影像】
第十四条 本市地!形,图测:制的基?本比例尺系列为1】∶500《0至1?∶500分幅标准为!。。40cm×》50c?m或者50cm×】50cm
地籍图、!正射影像图》等基础图件的—比例尺和分幅标准】依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标】准建立本市》统一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标准
建立地理【信息系统或者建立】与地理信息》。系统有关的其—他信息?系统应当采用本市统!一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标准
政府部】门或者财政投—资建立的地理信息】系统、涉及》电子政务空间信【息基础平《台或者含有地理【信息系统模块—。的信息系统应当【保,持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衔接?
,第四:章, 其他测绘》
第:十六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会同【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能《分工编制《。地籍测?绘、:房产测?绘、地下空间测绘、!地下管线测绘等专业!测绘规划并组—。织实施
行政区域界!线的测?绘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测量土地、地】面和地下建(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权属界》址线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权属界线的界址!点、界?址,线或者提供的有【关登记资料和—附图进行权》属界线的界》址线发生变化时有关!当,事人:。应当在30日内向本!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测—绘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登记申请人】、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应当:委,托房:地产测绘单位—进行房地产》测绘
(一)申请】预,告登记的;
(二)!申请初始登记的;
!(,三)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的;!
,(四)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要求测绘】的,
房地产管理中【需,要的房地《产测:绘,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房地》产测绘单位》进行
第十》九条 下列工程应当!按照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进行竣工测》量
(一《)新建、改建、扩】。。建、加建建筑物、构!筑物、?地,面其他附着物;
】。(二)敷设》、更新城市地—下管线、《地,铁、人防等地下隐蔽!性设施;
(三【)新建、扩建城【市道路、《公路:、桥梁、码头、航】道;
(《。四)其他依法需【竣工测量《的
第五《章 测绘市》场
第二《十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测绘资质《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级》。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乙、丙、】丁级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在15日内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二十一【条 在本市从事【。测绘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
测绘专业—技术人员《不能同时受两—个(含两《个)以上测》绘单位?的聘用从事测—绘,工,作
测绘《单,位,应,当,聘,用取得测绘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测绘活动】
测绘单位应当【建立: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工作档案并记录测!绘人员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情况【
第二十二条 测绘!外业作业人员—和需要持测绘作业】证的其他人员(【以下简?称测绘人员)进行】测绘活动时应当持有!测绘作业《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测《。绘,人员依?法进:行测:绘活动
测绘—作业证由测》绘人员所在单位统一!申领测绘单》。位应当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测绘单位应当加强】对测绘作《。业证的?管理对?离,(退)?休或:者调离工作单—位的测绘人员应当】。收回其?测绘作业证并于测绘!。人员离(退》)休或者调离之日】起10日内》上交发证机关;对新!调入本单位》的测绘人员应当【。自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为?其申领测绘作—业证
第二十三条 !经国家批准》来华测绘的外国【组织或者个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办事机构!。的应当持国家批【准文件到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担测绘项】。目的外国组》织或者个人应—当自签订项目—合同:。之日起7日内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交验有权】部门的批准文—书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外国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定期!。检查
第二十四条 !使用100》万元以上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应当进行测》绘工程监理
测【绘工程监理单位的】。测绘资质《不得低于测绘项目】所要求的测绘—资质
?。第二十五条》 ,测绘单位承》担测绘项目应当【。使用检验合格—的测绘?仪器、设备》、工具
《第二十六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测绘单位—。信息:管理系统定期向【社会公布测绘单位的!下列信息
(—一)测绘资》质等级;
(二)】。。。业务范围《;
(三)测—绘成果质量》情况;
(四)测绘!人员执业《资格情?况;
(五)—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六)其?他需要公布的—事项
?第,六章: 测绘成果
—第二十?七,条 本市财政投【。资的测绘项目—测绘单位应当在成果!验收合格后60【日内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测绘成《果副本其他测绘项目!出资人应当》。。。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测绘成果目录
测!绘单:位或者测绘项目【出资人应当对其提】。交的测绘成果—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编制《测绘:成,果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测绘项目有关】。部,门在批准立项前【。应当征求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有适宜的—测绘成果可供利【用,的应当?充分利用已有的测】。。绘成果避免重复【。测绘
第二十—九,条 财政投资完成】的测绘成果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应当无偿—提供
除前款规【定外测绘成果—。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军队因防灾、!减灾、国防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无偿使用测绘【成果
依法有—偿使用测绘》成果的?使用人和测绘项【目出资人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和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偿使用测绘成果【的,收费:标准有明确规定的】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测绘成果保!存管:理制度依法做—好,测绘成果的接收【、整理、统计、保管!等工作配备必要【的设施确保测—。绘,。成果的?。安全和完整并—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并提供—利,用
:前款:所,称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是指【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授权或者指【定的测绘《成果档案管》理机构
《。第三十一条》 ,。测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测绘成果质量—保证体系对其完【成的测绘成果进行】检查验?收测绘成果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提供【使用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抽检或】者重点测绘项目【。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检查
测绘【。单位应当《建立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并接受!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测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应认定!为,不合格
《。(一)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检查所需材料!的;:
(二)《测绘成果《及档案严重》缺失:或者管理《混乱的;
》(三)测绘项目【资料不归档或者【归档不全且拒绝改正!的;
?(四)弄虚作假【或者伪造测绘成【。果及档案的
—第三十二条》 测绘成果属—于,国家秘?密的其使用》。、,保管:。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测量标志
第【三十:三条 本《市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测量标志!建成后30日内【将记载永久性测量】。标志点位情》况的资料《提交: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设置永》久性测量标志的部】门应当委托》有关单位《保管:永久性?测量标?志并签?订测:量标志委托》保管书委托人应当每!。年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永久性!。测量:标志保?管情况?
测:。量标志的保管单位】和保管人应》当制止?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和—设施的行为发现【。永,久性测量标志—。被破:坏或者移动时应当】及时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委托人》报告: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组织实施恢!复或者重建工—。作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市的】永久性测量》标志档案
第—三十:五条 需要拆迁本】市建立的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该】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效!能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经设置测量标志!的部门同意并经省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批】准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向设置【测量标志的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支付》迁建费用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同时受聘于两个【(含两个《)以:上单位从事测绘【工作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100元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测【绘单位?聘用无测绘执业【资格的人员》从事测?。绘,活动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担测绘!项目的?外国:组织或者个人未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交验有权部门的批!准文书的《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测—绘单位?或,者测绘项目出资【人未按规《定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测!绘成果目录》的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提交;逾期—。不提交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测绘单位的测—绘成果经抽检或检】查不合格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测绘单《位补测或者重测;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给用【户造成损失》或者对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测》绘单位的《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被认定—为不合格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