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测绘管理办】法
(2《010年2》月26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 根据20!15年9《月3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广州市扩大区】县级市管理权限【规定〉等9》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测绘管理规范!测绘行为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城:乡建设管理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基础测—绘条例、广东省测】。绘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不含【军事测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协调建立健》全测绘管理》体制: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第五条 本市鼓励测!绘,科学技术《的创新和进步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提高测绘水!平,对在测绘《科学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测绘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下!列用途
(一)【基础测绘《;,
(二)《地,籍测绘;
(三)地!下管线普查;—
(四?)基础测绘》设施建设;
(五)!测量标志维护和管理!;
(六)测绘成果!接收和管《理;
(七)其【他公:益性:测绘:项目
第《。二,章 测绘基准和【系统
第《七条: 本市采用国家【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以及广《州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测绘技术【的规范和标》准,
第八条 》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确需在本市【。建立其他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应当报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十条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部门批准
》第九条 《本市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相联系并将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转》换参数?汇交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 】在本:市从事测绘活动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制定本市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应当!先将制订计划—报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并在发布之日起】60日内《报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基础测绘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水务【、海:洋、林业和》园林: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基础测绘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并分别》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后,由各专业测绘管理部!门按:职能:分工:组织实施
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应当根【据基础测绘规—划、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城乡建《设管理的需要进行】编制并征《。求规:划、水务、》海洋、林业和—园林等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 —本市基础测绘包括
!(一)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空】间定位系统的建立、!更新与维护;
【(二)基础地—理信息的航空摄影】和航天遥感测绘资】料的获?取;
(三)—相应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的测制与更!新以及相应》深化产品的》测制与更《新;:
(:四)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及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的建】立、更新和维护【;
(五)基础测绘!设,施建设;
(六)】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基础测绘事项
第!十三条 本市建立基!础测绘成果更新制度!
,本市的平《面坐标控制网和高程!控制网及《空间定位《系统:。应当至少3年—维护、监测一次
】本市建成区和重【点建设地区的—1∶500地形【。图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其他建《设地区的1∶—5,00地?形图至少《每两年更新一—次;1∶2》000地《形图至少每3—。。。年更新一次;—
1∶5000【地形图至少每—。5年更新《一次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城?乡规划建《设及重大工程—急,。。需,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及时更新
本市】每两年开《展航空摄影和—。数字正射影像—图制作工作》每年采购一次—0.1?米以上高分》辨率卫星影像
【第十四条 》本市地形图》测制:的基本比例》尺系列为1∶500!0至:1∶50《0分幅?标准:为40?cm×50cm或】者5:0cm×50c【m,
,地籍图、正》。。射影像图等基础图】件的比例尺》和,分幅标?准依: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标准建?立本市统一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标准
建【立地理信息》系统或?者建立与地理信【息系统有关的其【他信息系统应当【采用本市统一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标准
政府—部门或者财》政投资建立的地理信!息,系统、涉及》电子政务空》间信息基础》。平台或者含有—地,理信息?系统模块《的信息系统应当保】持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衔接《
第四章 其他测绘!
第十六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会《。同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能《分工编制《地籍测绘、房产【测绘、地《下空间测绘》、地下管《线测绘等专业测绘】。规划并?组织实施《。
行:政区域界线的测绘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测量—土地、地面和地下】建(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权属】界址线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权属?界线的界址点、【。界址线或《者提供的有》关登记资料》和附:图进行?权属界线的界址线】发生变化时有关当】事人:应,。当在:30:日内向本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测》绘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登记【申请人?、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应当委托房地产】测绘单位进》行房地产测绘
(一!)申请预告登记【的;
?(二:)申请?初始登记《的;
(三)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的《;
(四)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要求!测绘:的
房地《产,管,理中:需要的房《地产测绘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房地】产测绘单位进行
】第十九条《 下列?工程应当按照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进行竣工测量!
,(一)?新建、改建》、扩建、加建建筑物!、构筑物、地—面其他附着》物;
(二)敷设、!更新城市地》下管线、《地铁、人防等地下】隐蔽性?设施;
(三—)新建、扩建城市】道路、公路》。、桥梁、码头、航道!;
(?四)其他《依法需?竣工测量的
—第,五章:。 测绘市场》
第二十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测绘资《质,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级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乙、丙、丁级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在!15日内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二十!一条 在本市—从事测绘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
测绘专业】技术:人员不能同时受两个!(含:两个)以《上测:绘单位的聘用从事测!绘,工作
?测绘单位《应当聘用取得—测绘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测绘】活动
测绘》。单位应当建》立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工作档》案并记录测》绘人:员,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情况—
,第二十?二条 测绘外业【作业人员《和,需要持测绘作业【证的其他人员(以下!简称测绘《人员)进行测—绘活动时应》当持有测绘作业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测《绘人员依法》进行测绘《活动
?测绘作业证》由测绘人员所—在单位统一申领【测绘单位《应当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测绘:单位应当加强—对测:绘作业证的管—理对离(退)—。休或者调离工—作单位的测》绘人员应当收回其】测,。绘,作业证并《于测绘?。人员离(退)休【或者调离之日起【1,。0日内上交》发证机关;》对新:。调入:本单位的测绘人【员应当自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为其申领测绘作业!证
第二十三条 】经国家批准来华测绘!的外国组《织,或者个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办事机构的应当】持国家?批准文件到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担测!绘项:目的外国组织—或者:个人应当自签订项】目合同之日起7日】内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交【验有:权部门的批准文书】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外国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定期!检查
第二十四条】 使用100万【元以上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应》。当,进行测绘工程—。监理
测绘工程监理!单位的测《绘,资质不?得低于测绘项目所要!求的测绘《资质
第二》十五条 测》绘单:位承担测绘项—目应当使用检验合】格的测绘《仪器、设备、工具】
第二十《六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测绘—单位信息管理系统定!期向社?会,公布测绘单位的下】列信息?
(一?)测绘资质等级;
!(二)业务范围;
!(三)测绘成果质】量情况;
(四【)测绘人员执业【资格情况;》。
,(五)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六》)其他需《要公布的事项
第】六章 测绘成果
第!二,。十七条 《本市财政投资的【测绘项目测》。绘单:位应当在成果验收合!格,后60?日内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测绘—成果副本其他—测绘项目出资人【应当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测绘成果目录
测绘!单位或者《测绘项目出资人【应当对其提交的测】绘成果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编制测绘成!果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测绘项】目有关部门在批准立!项前应当征求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有适宜》的,测绘成果可供利用】的应当充分利—用已:有的测绘《成果避免重》复测绘?
,第二十?九条 财政》投资完?成的测绘成果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应当》无偿提供
》除,前款规定外测绘【成果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军—队,因防:灾、:。减灾、国防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无偿?使,用,测,绘成果
依法有【偿使用测绘成果的】使用人和测绘项目出!资人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和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偿使用测绘成】果的收费标准—。有明确规定的—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测绘成果保存管!理制度依法做好测】绘成果的接收—、整:理、统计《。、保:管等工作《配备必要的》设施:。确保测?绘,成果的安全和完整】并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并提供利《用
前款所称—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是指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授权或者—指定的测绘成果【。档案管理机》构
第三十》一条 测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测》绘成果质量保证体系!对,其完成的测绘成果进!行检:查验收测绘成—果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提供使用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抽检或者重点测绘!项目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检查
】测绘单位应当建【立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并接受】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测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应认定为不】合格
(一)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检查?所需材?料的;
(》二)测绘《。成果及档案严—。重缺失或者管理【混乱:的;
(三)测【绘项目资料不—归档或者归档不全】且拒绝改正的;
(!四)弄?虚作假或者伪造测】绘成果及档案的【
第三?十,二条 ?测绘成果属于国家】秘密的其使用、【保管: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测,量标志
第三十三条! 本市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测量标志建成后30!日内:将记载永《。久性测?量标志?点位情况的》资料提交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设置【永久性测《量标志的部门—。应当委?。托有关单位保—管永:。久,性测量标志并—签订测量标志—委托保管书委—托,人应当每《。年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永:。久性测量标志—保管情况
测量标】志,的,保管单位《和保管人应当—制止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和:设施的行《为发现永《久性测量标志被【破坏:或者移动《时,应当:及时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委托人报《告,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组织《实施恢复或者—重建工?作,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市!的永久性测量标志】档案
第三》十五条? 需要拆迁本市建】立的: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该?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效能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经设置测量标志的部!门同意并经》省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批】准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向设【置测量标志的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支付迁建费【用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同时受聘【于两个(《含两个?),以上:单,位从:事,测绘工作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100元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测绘!单位聘用无测绘【执业资格《。。的人员从事测绘【活动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担测绘项目的【外,国组:织或者个人未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交验有权》部门的批准》文书的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测绘单位!或者测绘项目—。出资人未按规定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测绘成—果目录的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提交;逾期】。不提交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测绘单位的测绘!成果经抽《检或检查不合格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测绘单位补】测,或者重测;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给《用户造成损》失,或者对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测绘单位的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被?认定为不合格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