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测绘管—理,办法
(20—10年2月26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 :根据:201?5年9月3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广州市扩大区县【级市管理权限—。规定〉等9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测绘管理规范测绘】行,为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城】乡建设管《理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基础测!绘条例、《广东:省测绘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不含军事测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协调建立《健全:测绘管理体制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第五条 本市鼓励!测绘科学技》术的:创新:和进步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提高测绘水—平对在测绘科学【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测绘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下:列用途
(一)【基础测绘;
—(二)地籍测—。绘;
(三)地下管!线普查;
》(四)基础测—绘设施建设》;
(五《)测量?标志维护和管理;
!(六:。),测绘成果接收和管】理;
(七)其他公!益性测绘《项,目
第二《章 测绘基准和系】。统
第七条 本市】采用国家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以及广州》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测绘技术的!规范和标准》
第八条《 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确需在本市建立【。其他:。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应当—报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十条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部门批准
第九【条, 本市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相联系并将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转【换参数汇交》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 在?本市:从,。事测绘活动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制定本—市,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应当先将《制订计划《报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并在发《布之日起60日内报!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基础》测绘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水务!、海:洋、林业《和园林?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基础测绘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并分《别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后由各专—业测:。绘,管理部门按职—能分工组织实施
】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应当根据基础—测绘规划、》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城乡建—设,管,理的需要《进行编制《。并征求规划、水务、!海洋、林业和园林】等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 本市基!础测绘包括
(【一)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空【间定位系《统的建立、更新与维!护;
(二)—基础地理《信息的航空摄影【和航天遥感》测,绘资料的《获,取;
?。(三)相应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的测制与更【。新以及相《应深:。化产品的测制—与更新;《
(四)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及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的建》立、更新和》。维护;
(五)基】础测绘?设施建?设;
?(六)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基?础测绘事项》
第十三条 本【市建立基础测绘成果!更新制度
本市的平!面坐标控制网—和,高程控制网及空间定!位系统应当至少3】年维护、《监测一次
》本市建成《区,和重点建设地区的】1∶5?00地形图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其他建设地区的【。1,∶5:00地?形图:至,。少,每两年更新一—次;1∶2000】。地形图至少每—3年更?新一次;
》。1∶5000地【形图至少每5年更】新一次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城乡规划【建设及重大》工程急?需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及时更新
本】市每两年开展—。航空摄?影和:数字正射影》像图制作工》作每年采购一—次0:.1米以上高分【辨率卫星影像
第十!四条 本市》。地,形图测制《的基本比例尺系【列为1∶5000至!1∶500》分幅标准为》。40cm×50c】m或者50cm【×5:0cm
地籍图、正!射,。影像图等《基础:图件的比《例尺和分《。幅标准依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标】。准建立?本市统?一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标准
建立》地理信息《系统或者建立—与地理信息系统【。有关的其《他信息系统应当【采用:本市统一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标准《
,政府:部,。门或者?财政:投资建立的地理信】息系统、涉及电【子政务空《间信息基础平台【或者含有地理信【息系统模块的—信息系统应当保持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衔接
第—四章 其《他测绘
第十六【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会同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能分工《编制地籍测绘、【房产:测绘、地下空间测绘!、地下管线测—绘等专业测绘规【划并组织实》施
行政区域—界线的?测绘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测量土地、!。。地面和地下》建(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权属界址【线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权属界线】的界址点《、界址线或者—提供的有《关登记资《料和附图进》行权属界线的界【址线发生变化时有】关当事人应当在【30日内向本—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测绘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登记?申,请人、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应当委托房地!产测绘单位进行房】地产测绘《
(一)申请预【告登记的《;
(二)申请【初始登记的;—
,(三)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的;
》(四)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要求【测绘的
房地产【管,理中:需要的房地产测【。绘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房地!产测绘单位进行
】第十九?。条 :下列工程应当—按照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进行!竣,工测量?
(一)《新建、改建、扩【建、加建建筑物、构!筑物、地面其他【附,着物;
(二)敷设!、更:新城市地下》管线、地铁、—人,防等地下隐蔽性【设施;
(三)新】建,、扩建城市道路、公!路、桥梁、码头【、航道;
(四)】其他依法需竣工测量!的
第五章 —测绘市?场
第二十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测绘资】质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级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乙、丙、丁级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在1【5日内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二十一!条 在本市从—。事测绘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
—测绘专业《技术:人员不?能同时受两个—(含两个)以上测绘!单位的聘用从—事测绘工《作,
测:绘单位应当聘用取得!测,绘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测绘活动
测—绘单位应当建—立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工,。作档案并记录测绘】人员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情况
第【二十二条 测—绘外业作业人员和需!要持测绘作》业证的其他人员【(以下简称》测,绘人员)进行测绘活!动时应当持有测绘作!业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测绘人员依法进】行测绘活《动
测绘作》业证由测绘人员【。所在单位统一申领测!绘单位应当》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测【绘单位应当加强对】测,绘,作业证?的管理对离(退)】休或者调离工—。作单位的测绘人员应!当,收回其测绘作业【证并于测绘人—员,离(退)休或者调离!之,日,起10日内》上交发证机关;【对新:。调入本单位的—。测,绘人员?应当自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为其申领测绘作】业证
第二十三【条, 经国家批准来华】测绘的?外国组织《或者个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办事机构的应当持】国家批准文》件到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担测绘项目的外】国组织或者个人【应当自签订项目合】同之日?起7日内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交验?有权部门的》批准文书《。。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外国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定期检查
第二!十四条 使用100!万元以上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应当【进行测?绘工:程监理
测绘工【程监理单位的测绘】。资质不得低》于测绘项目所要【求,的测绘资质
—第,二十五条 测绘单位!承担测绘项目应当使!用检:验合格的测》。绘仪:器、设?备、工具
第二十六!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测绘单位信!息管理?系统定?期向:社会公布《测绘单位《的下列信息
(【一)测绘资》质等级;
(二)】业务范围;
—(三)测绘成果质量!情况;
(四)测】。绘,人员执业《资格情况;
—(五)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六)其他需要公【布的事项
第六【章 :测绘成果《
第二十七条 本市!财政:投资的测绘项—目测绘单《位应:当,在成果验《收合格后6》0日内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测【绘成果副本其他【测绘项目出资人应当!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测》绘成果?目录
测绘》单位或者测绘项目】出,资人应?当对其提交的测绘成!果,。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编制测绘》成果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测《绘项目有《关部门在《。。批准立项前应当【征求: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有适宜的—测绘成果可供利用的!应当充分《利用已有的测绘成】果,避免重复测绘
【第二十九《条, 财政投资完成的】测绘成果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应当无偿】提供
除前款规定外!测绘:。。成果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军队【因防灾、减灾、国防!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无偿使用测绘—成果
依法有—偿使用测绘》成果的使《用人和测绘》项目:出资人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和【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偿使用测绘成果】。的收费标准》有明:确规定的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测绘成果》保存管理制度依法】做好测绘成果—的接收、整》理、统计、保管等】。工作配备必》要的设施确保测【绘成果的安全和完】。整并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并提供利用
【前款所称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是指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授权》或者指定的测绘【成果档案管理—机构
第《。三,十,一条 ?测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测绘成果质量保!证体系对《其完成的测绘—成果进?行,检查验收测绘成果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提供!使用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抽检【或者重点测绘项目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检查!。
测绘单位应当建】立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并,。接受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测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应?认定为不合格—
(一)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检查【所需材料《的;
(《二)测绘《成果及档《案严重?缺失:或者管?理混乱的;
(【。三):测绘项目资》料不归档或者—归档不全且拒绝改】正的;
(四—)弄虚?作假:或者伪造《测绘成果及档案的】
第三十二条 测绘!成果属于《国家秘密的其使【用、保?管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测量标志
第】三十三条 本—市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测量标—志建成?后,30日内将记载永久!。。性测量标《志点位情况的资料提!交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设置!永,。久性测?量标志的部门应当】委托有关单位保【管永久性测量标【志并签?订测量标志委托保管!。书委托人应》当每:年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永久】性测量标志保管情】况
测量《标志的保《管单位和保管—人,应当制止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和设】施的行?为发现永久性测量标!志被破坏或者移动】时应当及《时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委托人—报告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组织!实施恢复或者重建】工作: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市的】永,久性测量标》志,档,案
第三十五条 需!要拆迁本市建立的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该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效能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经设【置测:。量标志?的部门同《意并经省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批准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向设置测量—标志:的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支付迁【建费用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同时受聘【于两个(《含两个)以上单位从!事测绘工作》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10》0元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测绘单位》聘用无测绘执业【资格的人《员从事测绘活动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担测绘项目的外!国组织或者个—人未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交验有!权部门的批》准文书的《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测绘单位或者测绘】项目出?。资人未按《规定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测绘【。成果目录的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提交;逾期不提】交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测绘单位的》测,。绘,成果经抽《检或检查不合格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测绘》单位补测《。或者重测;》。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给用户造成】损失或?。者对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测绘单位的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被认:定为不合格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