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测绘管理办法
【。(2010年2月2!6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 根据20—1,5年:9月3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广州:市扩大区县级—市管理权限》规,定,〉等9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测绘管《。理规范?测绘行为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城乡建设—管理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基础测绘条例【、广东?省测绘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不含?军事测?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协调建立健全测绘】管,理体制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第五条 本市【鼓励测?绘科学技《术的创新和》。进,。步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提》。高测绘水平对在测】绘,科学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测绘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下列用途》
(一)基》础测绘;《
(二?)地:籍测绘;
》(三)地下管线【普,。查;
(《四)基础测》绘设施建《设;
(五》)测量标志维—护,和管理;
(六)】测绘成果接》收和管理;
(七)!其他公益性》测绘项目
第二章】。 测绘基《准和系统
第七条 !本市采用国家—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以及广】。州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测《绘技术的规范和标】准
第八《条 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确需【在本市?建立其?他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应当报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十条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部门》批准
?第九条 《本市: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相?联系并将《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转换》参,数汇交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 :在本:市从事测绘活动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制,定本市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应当先将制订计!划报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并在发布之】日起60日内报【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基础测绘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水务、海洋—。、林业和园林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基础测绘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并分别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后由各专业测】绘管理部门按职能】分,工组织实施
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应】当根据?基础测?绘规划?、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城乡建设管理!的需要进行编制【并征求规划、水务、!海,洋、:林业和园林等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 —本市基础测绘—包括
(《一,)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空间定位系统的建】立,、更新与维护;
(!二)基?础地理信息的航【空摄影和《航天遥?感测绘资料的获取】;
(?三)相应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的测制与更》新以及相应深化产品!。。的,测制与更新;
(四!)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及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的建立、《更新和维护》;
(?五)基础《测绘设施建设;
(!六):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基础《测,绘事项
第十三条 !本市建立基础—测绘成果《更新:制度
本《市的:平面坐标控制—网和高程《控制网及《空,间定位系统应当至】少3年维护》、,监测一次《
本市建成》区和重点建设地【区的1∶5》00地?。形图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其他建设地区的【1∶:。500地形图—至少每?。两年更?新一次;1》∶,2000地形—图至少每3年—更新一?次;
1∶5—0,00地形图至少每】5年更新一》次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城乡—规划建设及重大工】程急需?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及时更新
本—市每两年开展航空】。摄影和数字正射影像!图制作工《作每年采购一次0】.1米以上高分辨】率,卫星影像
第—十四条 本市地形】图测制的基》本比例尺系列为1∶!5000《至,1∶5?00分幅《标准为40》。c,m×5?0cm或者50c】m×5?0cm
《地,籍图:、正射影《像图等?基础图件的比—例尺:和分幅标准依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标准【建立本市统一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标准?
建立地《理信息系统或者建】。立与地?理,信息系统有关的其他!信息系统应》。当采:用本市统一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标准
政府部门!或,者财政?投资建?立的地理信息系统】、涉及电子政务【空间信息基础平台或!者含有地理》信,息系统模块的信息系!统应当保持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衔接
第【四章 其他测绘【。
第十六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会同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能分工编!制地籍测《绘、房产测绘、地】下空间测绘》。、地下管线测绘等】专业:测绘规?划,并,组织实施
》行,政区域界线》的测:绘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测量土地、!地面和地下》建(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权属界址线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权属界线《的界址点、界址线或!者提供的有关—登记资料和附—图进行?权属界线的》界址线发生变—。化时有关当事—人应当在《30日内向本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测绘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登记!申请人、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应当委托!房地产测绘单位进】行房地产测》绘,
(:一)申请预告登记】的;
?(二)申请初始登】。记的;
《(三)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的;
(四】)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要求测绘《的
房地产》管理中需要》的,房地产测绘》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房地产测绘单位!进行
?第十九?条 :下,列工:程应当?按照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进行竣工测量】
(一)新建、【。改建:、扩建、加建—建筑物、构筑物【、地:面其他附着》物;
(《二):敷设、更《新城市地下》管,线、地铁、人防等地!下隐蔽性《设施;
(三—)新建、扩建城市】道路、公路、桥【梁、码头《、航:道;:
(四)《。其他依?法,需竣工测量的
第】五章 测绘》市,场
第二十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测绘资》质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级: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乙、丙、【丁级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在》15日内《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二十】一条 ?在本市从事测绘【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
测绘专业技术人!员不能同时受两【个(:含两:个,)以上测绘单位的】聘用从事测绘工作
!测绘单位应当聘【用取得测《绘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测【绘活动?
测绘单《位应当建立》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工作档案并》记,录测:。绘人员?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情况《
第二十二条— 测绘外业作业人】员和需要《持测绘作《业证的其他人员(以!下简称测绘》人,员)进行测绘—活动时?应当持?有测绘作业》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测绘:人员依?。法进行测绘活动
测!绘作:业,证由测?绘人:。员所在单位统一申】领测绘单位应当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测绘单位应当】。加,强对测绘作业证的】管,。。。理对离(退)—休,或者调离工作单【位的:测绘人员应当收回其!测,绘作业证并于测绘】。人员离(退)休【或者调?离之日起10—日内上交发证—机关:;,对新调入本单—位的测绘《人员应?当自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为其!申领测绘作业—证
第二十三—。条 经国家批准来华!。测,绘的:外国组?织或者个《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办事机!构的应当持国家批准!文,件,到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担测】绘项:目的外国组织或者】个人应当自签订项】目合:同,之日起7日内—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交验有权部【门的批准《文书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外?国,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定期检查
第—二十四条 使用【100?万元以上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应当《进行测绘工程监【理
测绘《工,程监理单《位的测绘《资,质不得低于测—绘项目所要求的测绘!资质
第二十—五条 测绘单位【承担测绘项目应【当使用检验合格的】测绘仪器、设备、】工具
第《二十六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测绘—。单位信息管》理系统定期向社会】公布测绘单位—的下列信息
(【一)测绘资质—等级;
(二)业】务,范围;
(三)测绘!成果质量情况—;
(四)》测,绘人员执《业资格情《。况;
(五)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六)其他需要公【布的事项
》第六:章 测绘成果
第二!十七条 《本市财政投资的测】绘项目?测绘单位《应当在成果验收【合格后60日—内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测,绘成果?副本其?他测绘项《目出资人应当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测绘成果目【录
测?绘单:位或者测绘》项目出资人》应,当对其提交的测【绘成:果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编:制测绘?成果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测《绘项目有关部门在批!。。准,。立项前应《当征求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有!适宜的测绘成果可】供,利用的应当充分利】。用已有的测绘成果避!免重复测绘
第二】十九条? 财:政投资完《成的测绘成》果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应当无偿】提供
除前款规定】外,测绘成果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军队因!防灾、减《灾、:国防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无偿?使用测绘成》。果
依?法有偿使用测—绘,成果的使《用人:和测绘项目》出资人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和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偿使用测绘》成果的收费标准【有明确规定的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测《绘成果保存管理制度!依法做?。。好测绘成果》的接收、整理、【统,计,、保管等工作配备必!要的设施《确保测?绘成果的安全和完】整并: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并提供》利用
前《款所称?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是指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授权或者指!定的测绘成果档案】管,。理机构?
第三?十一条 测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测绘成?果,质量保证《体,系对:。其完成的测绘成果进!。行检:查验收测绘成果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提供使用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抽检或者重点!测,绘,项目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检查
测绘单!位应当?。。建立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并【接受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测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应《认定:为不合格《
(一)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检,查所需材料的—;,
(二)测绘成果及!档,案严重缺失或者管理!混,乱的;
(三)测绘!项目:。。资料不归《档或者归档不全且】拒,绝改正的;
(四】)弄虚作《假或者?伪造测绘《成,果,及档:案的
第三十—二条 测绘成果【属于国家秘密的其】使,用、保管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测量标志
—。第三十三条》 本市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测量标志】建成后30日内【将记载永久性测量】标,志点位情况的资【料提交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设置》永,久性测量标》。志的部门应当委托有!关单位保管永久性】测量标?志并:签订测量标志委托保!管书委托《人应当每年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永久【性测量?标志保管情况
【测,量标志的保管—单位和保管人—应当制止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和设施的行为发【现永久性测量—标,志被破?坏或:者移动时应》当及时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委托人报告—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组织实?施恢:复或者重建工—作,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市》的永久性测量标志档!。案
第?。三十五条 需要拆迁!本,市建立?的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该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效能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经!设,置测量标志的部门】同意并经《省,。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批准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向设置测《。量标志的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支付迁建费用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同:时受聘于两个—(含:两个)?以上单位《从事测?绘工作?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100元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测绘单?位聘用无测绘执业】资格的人员》从事测绘活》。动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担测绘《项目的外国组织或】者个人未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交】验有权部门的批准】文,书,的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测绘单位】或,者测:绘项目出资人未按】规定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测绘成果目录!的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提交;《逾期不提交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测绘单位的【测绘成果经抽—检或检查不合格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测绘单位补】。测或者重测;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给用户《造成损失或者对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测《绘单位的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被【认定为不合》格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