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测绘管理办法!
(:2010年2—月26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 根!据2015年9月】3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广州市扩大【区县级?市管理权限规定〉】。等9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测】绘管理?规范测绘行为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城】乡,建,设,。。管理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基础!。。测绘条例、广—东省测绘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不含军事—测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协调建立【健全测绘管理—体制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第五条 【本市鼓励测绘科学技!术,的创新和进》步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提高:测绘水平对》在测绘科《学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测绘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下列用途
!(一:)基础测《绘;
(二》),地籍测绘;
(三)!地下管?线,普查;
(四)基础!测绘设施《。。建设;
(五—)测量?标志维护和管理;】
(六)测绘成果】接收和管理》;
(七)其他公】益性测?。绘项:目
第二章 —测绘基准和系—统
:第七:条 本?市,采用国家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以及广州【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测:绘技术的规范和标准!
第:八条 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确需在本市建】立其他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应当报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十条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部门批准
第—九条: 本市?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相联系并【将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转】换参数?汇交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 在本市【从事:测绘活?动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制】定本市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应当》。先将制订《计,划报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并在发布之日】起60日内报—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基础测绘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水务、海洋、林业】和园林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基础测绘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并:分别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后由各专】业测绘管理部门按】职能分工《组,织实施
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应当根?据,基础测绘《规划、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城乡建设—管,理,的需:要进行?。编制:并征求?规划、水务、—海,洋、林业和》园林等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 本市基础测【绘包括
(一)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空间定位—。系统的建立、—更新与维护;
(二!)基础地理》信息的航空摄影和航!。天遥感测绘资—料的:获取;
(三)【相应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的测制与更新!。以,及相应深化产—品的测制与更新;
!(四)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及】。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的建?立、更新《和维护;
(五)基!础测绘设《施,建设;
(六—)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基,础测绘事项》
第十?三条 本市建立基】础测绘成果更新【制度
本《市的平?面,坐标控制《。网,。和高程控制网—及,空间:定位系统应当至少】3年维护、监测一】次
本市建成区【和,重点建设《地区:的1∶500地【形,。图,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其:他建设地区的—1∶500地形【图至少每两》年更新?一次:;,1∶2?0,00:地,形图至少每3—年更:新一次;
》1∶5000地【形图至少《每5年更《新一次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城,。乡规划建设》及重大工《程急需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及时更?新
:本市每两年开展【航空摄影和数字正射!影像:图制作工作每年【采购一次《0.1米以上高分辨!率卫星影像
—第十四条 本市地形!图测制的基本比例】尺系列?。。为1∶5000【至1:∶500分》幅标准为40—cm×50c—m或者50cm【×5:0cm
地籍—图、正射《影,像图等基础》图,件的比例《尺和分幅标准—依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标准建立【本市统一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标准
建】立地理信息系统或者!建立:与地理?信息系统有关的其他!信息系统应当采用本!市统一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标】准
政府部门或【者,财政投资建立的地】。理,信息系?统、涉?及电子政务空间信息!基础平台或者含有地!理信息系统模块【的信息?。系统应当保持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衔接
》第四章?。 其他?测绘
第十六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会!同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能?。分工编制地籍测绘】、房产?测绘:、地下?空间测绘、地—下管线测绘等专【业测绘规划并组【织实施
行政区【域界线的测绘—。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测—。量土地、地面和地】下建(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权属界址!线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权属界线的界!址点:、界址线或者—提供:的有关登记》。资料和附图》进行权属界线的界址!线发生变化时有关】当事人应当在3【0,日内向本《。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测绘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登记申》请人、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应当委《托房地?产测绘单位进行【房地产测《绘
:(,一)申请预告—登记的;
(二)】申请初始登记的【;
(三)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的;
(》四,)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要】求测绘的《
,房地产管理中需要】的房地产测》绘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房地产《测绘单?位进:行
第十九条 下列!工程应当按照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进行》竣工测量
(一【),新建、?。改建、扩建、加【建建筑物、构—。筑物:、地面其他附—。着物;?
(二)敷》。设、更新城市地下管!线、:地铁:、人防等地下隐蔽性!设施;
《(三)新建、扩建】城市道路《、公路、桥梁、码头!、航道;
》(四)其他依法需】竣工测?量的:
第五?章 测绘市场
【第二十?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测》绘资质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级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乙、丙、丁级!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在1】5日内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二十《一条 在本市从事测!绘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
《测绘专业技术人员】不能同时受两个【(含两个)》以上测绘单位的聘】用从事测绘工作
】测绘:单位应当聘用取得测!绘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测绘活动!
测绘单位应当建立!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工作?档案:并记:录测绘人员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情况
第二十二【条 测绘外业作业人!员和需要持测绘作业!证的其他人员—(以下简称测—绘人员)进行测绘活!动时应当持》有测绘作业》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测绘人员—依法进?行测绘?活动
测绘作业【证由测绘人员所【在单位统一申—领测绘?单位应?当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测绘单位应当加】强,对测绘作业证的【管理:对离(退)休或者调!离工作单位》的测绘人《员应当收回其测绘】作业证并于测绘人】员离(退)休或者】调离之日起》10日?内上交发证》机关;对新》调入本单位的测【绘人员应当自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为其申《领测绘作业证
【。第二十三条》 经国家《批准来华测绘的外国!。组织或者个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办事机构的【应当持国家批准文件!到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担测】绘项目的外》国组织或者个人【应当自签《订项目合《同之日起7日内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交!验有权部门的批【准,文书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外国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定期检查】
第二十四条 使用!10:0万:元以上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应》当进行?测绘工程监理
【测绘工程监理单【位的测绘资》质不:得低:于测绘项目所要求】的测绘资质
—第二十五条 测绘单!。位承担测绘项目应当!。使用检验合格的【测绘仪器、》设备、工具
第二十!六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测绘单位】信息管?理系统定《期向社?会公:布测绘单位》的下列信息
(【一):测绘资质等级—;
:(,二)业务范》围;
(三》)测绘成果质量【。情况:;
(四《)测绘人员执业资】格情况;
(五)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六):其他需要《公布的事项》
第六章 测绘【成果
第《二十七条 本市【财政投资的测绘项】。目测绘单位应—。当在成?果验收合《格,。后60日内》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测绘》成果副本其他—测绘项目《出资人?应当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测绘成果【目录
测《。绘单:位或者?测绘:。项目出资人应当【。。对其提交的测绘成】果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编制?测绘成果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测绘项目有关部!门在批?准立项前应当征【。求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有适宜】。的测绘成果可供【利用:的应当充分利用【已,有的测绘成果—避免:重复测?绘
第二《。十九条 财政投【资完成的《测绘:成果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应当无偿提供】
,除前款规定外测绘成!果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军队因防】灾,、减灾、国防—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无偿—使用测绘成》果
:依法有偿《使用测?绘成果?的使用人和》测绘项目出》资人:。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和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偿使【。用测绘成果的收费标!准有:明确规定的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测绘成果!保存管理制度—依法做好《测绘成?果的接收、》整理、统计、—保管等工《作配备必要的设【施确保测《绘成果的安》。全和完整并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并提供利】用
前款所称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是【指,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授权或者】指定的测绘成果档案!。管,理,机构
第三十—一条 测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测绘成?果质:量,保,证体系对《其完成的测》绘成果进行检查验收!测绘成果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提供—使用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抽检或者重点!测绘项目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检查
测—绘单位应当建—立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并】接受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测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应认】定为不合格
(一)!。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检查所需】材料的;
(二)】测绘成果及档—案严重缺失》或者:管理:混乱的;
(三)测!绘,项目:资料不归档或者归】档不全且《拒绝改正的;
(四!)弄虚作假或者伪造!测绘成?果及档案《。的
第三十二条 】测绘成果属于国家秘!。。密的其使用、—。保管: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测量《标志
第三十—。三条 本市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测量标志建成后30!日内将记载永久性】。测,量标志点位情—况,的,资料提?交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设置永—久性测量《标志的部门应当委托!有关单位保管永久】性测量标志并签订测!量标志委托保管书委!。。托人:应,当每年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永久性测量标志保】管情况
测量标志】的保管单位》和保管人应》当制:。。止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和?设施的行为》发现永久性测量标志!被破坏或者移—动时:应当及时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委托】人报告?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组】织实施恢复或—者重建工作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市—。的永久性测量标【志档案?
第三十《五,条 :需要:拆迁本市建立的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该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效能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经设【置测量标志》的部门?同意并经省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批准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向设置《测量标志的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支付迁》建费用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同时受聘于两【个(含两个)以【。上单位?从事测绘工作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1《00元?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测绘单【位聘用无测绘执业】资格的人《。员从事测绘活动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担测绘项目的外【国组织或者个—人,未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交验有权部】门,的批:准文书的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测绘》单位:或者测绘项目—出资人未按规定【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测绘成【。果目录的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提交;逾期不提!交,。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测绘单【位的测?绘成果经抽检—或检查?不合格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测绘单位】补测或者重测;【。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给用户》造成损?。失或者对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测绘:单,位的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被【认定为不合格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