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保护办【法
(2013年!。12月24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公布,根据2】015年9月3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广州!市扩大区县级市管理!权限规?定〉等9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的《保护与利用,促进】城市建设与社—会文化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的保护活动
对】已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已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构)筑物!以及已公《布为历史文化街区的!地,。段,的保护工作,—按照文物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条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的保护!工作,应当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保护【工作的?领,。导,动员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的保护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经—费保:障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国《土,房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建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本市建?立,以,区人民政府为属【地,责任主?体,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为!日常巡查、现场保护!主,。。体的文化遗产—保,护,联动制度文》物、城?乡规划、建设、国】土房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按【照文:化遗:产保护联动制—度,的要求落实》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的日常监管和【保护:工作文化遗产保护】联动制度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保护工作责【任制,将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保护工作作!为,。本级:人民政府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六条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保护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的《保护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对!破坏、?损害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保护《专,项资:金资金主要来源包】括:
(一》)本级政《府,安排:。的专项经费
—(二)在城市更新改!造等土地收益中留】取的:一定比例资金
(三!)国有历史建筑以】转让:、出租、举办展【览或者?其他:方式取得的收益
】(四)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
》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保护专项》资金由?市、区人民政府分】别设: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并将该资《金的使?用情况每年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保护专—项资:金用:于下列用途:
(】。一)需由政》府财政承担》的费用,包括普【查、测?。量、认定、标志牌和!说,明牌制?作
(二)》国有历?史,建筑修缮
(三)对!非国:有历史建筑修缮【的补助
(》四)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和规划编】制
(?五)对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保》护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奖励
第九!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立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保—护社会基金》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资】。助、提供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本市】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的保护【工,作
第二章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的认定!。
第十条建》成30年《。以上且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构)筑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确定为历史建筑【。。:
:(一)反映广州【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具有《特定时代特征和地】域特色的
(二【)建筑样式》、,结构、?材料、施工工—艺或者工程技术反】映地域建筑历—史文化特《点、艺术特色或【者具有科学研究价】值的
(三)与【重要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历史事件或者著名!人物:相关的代《表性建?(构)筑《。物
(?四)代表性、标【志性建筑或者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
(五)其他具【有历史文化意义的】建,(,构)筑物、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等
对《。建成:虽不满30年,但是!符合:前款规定特征之【一,突出反映地方时!代特点的建》(,构)筑物,也可以确!定,为历史建筑
第十】一条:空间格?局、景观《形态、建《筑样式?等较完整《。地体现地方某一【历史时期地域文化特!点,具?有一定规模》。,但尚未达到历【史文化?街区:标准或者尚》。未公布为历史文【化街区?的区域,可》以,确定为历史风貌区
!第十二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土房管、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区人民政府有计】划地开展文化遗产】普查普查《成果经专家》。评审后,形》成不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线》索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对—不,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线索进行保护,并】告,知保护责任》人,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日《常巡查和现场—保护
不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线?索按照以《。下程:序处理?:
(一)》达到:文物或?者,历史文化《街,区标准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文物或者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相关】规定:进行申报
(二【)未达到《文物:。或者历史文化街【区标准,但达到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标准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历史建筑或【者历史风貌区保护的!相关规?定进:行申报?
(三)未》。达,。到文物和历史建筑】标准的,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登记为传—统风貌建《筑,按照本市传【统风貌建筑》。。的相关规《定予以保护
第【十三:条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房屋?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认该—地块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的普查】。情况;?尚未进行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普—。查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物、房屋征收—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征收?房,屋前组?织区人?民政:府,完,成调查工《作未完成调》查,的,不得征收房屋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地块历史建筑!的保护要求在规划条!件或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附图、附件中!载明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同【意被征收或者改【。造的,房屋征收部】门或者改造》主,体,应,当按照?。保,护要求将历史建筑与!征收:地块:内的其他建》筑一并纳入征—收补偿方案或者改造!方案,并依》据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房屋价【值,对历《史建:筑所有权人给予与】。征收地?块内其他建筑所有】权人同等《的补偿;历史—建筑所有《权人不同意被—征收或?者改造的,所有权人!应当按照保护要【求自行合《理利用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保护价值的—建筑可以《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通知建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进行预先保护】。;区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建设【单位停止建设活【动,并告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派员【到现场开展日—常巡:查,和保护
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核查,该!建筑不属《于文物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派》员到场?调查,并于》7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评审:
【(一)该建筑所【在地块尚未进行文】化遗产普查的
【(二)?该,建筑所在地》块的:文,化遗产普查》结论已?超过五年《的
(三)有新的证!据证明该建筑—为与重要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历史事件《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代《。表性建(《。构)筑?物,的
:经专家评审不—予保护?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通—知该建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解除预!先,保护:经专家评审应当予】以保护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立即《通知该建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由区人?民政府告知保—护,责,任人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在预先保护【期内完成申报
预】。。。先保护的期限为自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向【区人民?政府发出预先保护通!。知之日起《的12个月》,预先保护期间该建!筑不得损坏或者拆】。。除,确需修缮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执行因预先保】。护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政府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十五】条对符合本》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的?建(构)筑物—或,者区域?,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历史文化名!城委员会审议、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为历史建【筑或者?历史风貌区
经确定!的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设置保!。护标志予以保护;其!保护范围界线等内】。容,应当相应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进行!保护,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派员到【现场开展日常—。巡,查和保护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历史建筑】应,当以:。保护名?录的形式《提请省人民政府核定!;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经省人民政府核定!的历史建筑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历史风貌《区的名称、区位、】。历史价值《等内容在政报、政府!信息网站或》。者,。。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依法确定的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不得—擅自撤销《
因不可抗力或者情!况发生变化需要撤销!。的,或者因以—下情形需要更新的】,应当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国土房—管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经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审议!,市人民政府—确定:
(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进】行评估、论证后,认!为应当作为文物或】。者,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
(二)《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的规定新增历史建筑!或者:历史风貌《区的:
第十七《条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的保护标志由市人】民政:府统一设置,—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区人民《政府具体《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遮挡!。。、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牌
第三【。章历:史建筑?的保护
《第十八条在不—改变外观《风貌的前提下—,根:据建筑的《价值、特色以及完好!程度,?历史建?筑的保护要》求分为以下两类【:
(一)主要【立面、主体结—构、平面布局—和特色?装饰:、历史环境要素基】本不得改变
—(二)体《。现历史风貌特色的】部位:、材料、构造、【装饰不得改变—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历史建《筑,的不同保护》要求制定《历史建筑《。分类保护、》修缮技术规范并颁】。布,实施
第《十九: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历史》建筑保护规》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征求公众【。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相应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历【。史建筑保护规划【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在政府公】报,、信息?网站或者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公布【,并:在,历史建筑《所在地?区显著位置》张贴主要图》纸
修改历史建【筑保护规划》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历史建筑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历史资料情】况
(二)保护和利!用,原则
(三)—保,护范围?、禁止性《使用功能以》及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活动控制要求】;必要时可以划定建!设控制地《带,,,并,相应提出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活动控制】要求
?(四)历史建筑【分类保护、利用要求!
(五)空间—环境和景观的—保护要求
(—六)历史建筑保【护的其他要求—和,措施
第《二十一条在》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建【(构)筑《物确因保护历史【建筑需要建设附属设!施,的,,应当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等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前,应当予以公示】
在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设置【广告、招牌等,应当!符合历史建筑—保,。护规划?以及:户外广告《、招牌设置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在:历史建筑《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的,:。。应当在使《用性质、高度、【体量、立面、材料】、色彩等方面与【历史建筑相协调【,不得?破,坏历史建筑》的环:境,风貌
在《历史建筑的建设控制!。地带:内修建道路、地下】。。工程以及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的,:应当根据历》史建:筑保护规划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不得损害》历史建筑,》破坏环境风》貌,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历史【建筑
历史建筑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依法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制定补—救措施后,报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省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本条规定的历史建】筑原址保护》、,迁移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历史建筑】迁移异地保护—经批准?后,保?。护责任人应当制【定,迁移保?护方案?,做好历史建筑【的测:。绘、记录、》安全:评估:和迁移地点定位等工!作,,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国土房管行政管【理部门审定》后实施迁移异地保】护方:案实施完毕》后,,保护责任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实,经核实后【方,可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等?手续
?第,二十四条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人》应当依法使》用和修缮历史—建筑
发现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保护:责任人未《修缮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保护责》任人履?行修缮义《务历史?建筑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应当按照本】市历史建筑修缮技】术规范和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修缮
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国有历史建筑!,其代管人是保护】责任人;没有代【管人的?,其使用权人是【保护责?任人;代管人、【使用:权人均不明确的,】国土房管行政管理部!门是保护责》任人
?(二)非国有历【史建筑,《其所有?权人是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清晰的,】代管人是保》。护责任人;没—。有代管人的,房屋使!用人:是保护?责任:人租赁房《。屋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历史《建筑日常保养维护以!及不涉及体》现历史风貌特—色的部位、材料、】构造、装饰的—轻微修缮《,,其保护责任人—应当:按照本市《历史建筑修缮技术】规范要求进行—修缮
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以外的历!史建筑修缮》,其保护责任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根据保护规划要【求制定?的历史建《筑修缮设计方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征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意》见,并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历!史建筑修缮期间,】历史建筑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要求进—行施工,并在现【场展:示历史?建筑的保护》价值等信息和真【实修缮?效果图
第》二十:。六条历?史建筑的修缮费用】,,由保护责任人承担】保护:责任人不按》规定对历史建筑进行!修缮或者保护—责任人?之,间对:历史建筑的修缮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历史建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可以委托《有关:单位代为修缮,费】用由保护责任人承】担
非国有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承担修!缮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区:人民政府申》请补助?,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历史建筑保护需要!。和保护责任人经济困!难的情况予以—补助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可》以依法合理利用【历史建筑,并—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保护!、修缮方面的信息和!技术指导
鼓励、支!持保护责任》人利用?。历,史建筑发展》文,化创意、旅游产业、!地方:。文化:研究,开办展馆、】博物馆,《开展经?营活动,以及以其】他形式对历史建【筑进行保《护和合理利用,但】应符:合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历:史建: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可,以,收购历?史建筑,并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符合历史建筑保护利!。用要求的单位对历】。史建筑进《行保护和合理利用】
第二十八条历史建!筑的利用《不得违反保护—。规划;不得》在历史建《筑内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的物品,不得随意】增加:荷载、从事损坏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者其【他危害建《。。筑安全的活》动
历史建筑的现状!使用用途违反保护】规划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调整;历史建筑的!现状使用用途违反】保,护规划但与房屋【。权属证明文件载明的!房屋用途一致的【,依法调整后—对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造成的直接【损失,?应当予以《补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历史】建筑的类型、—地段和用途》等因素制定补偿【的指导?性标准?,历史建《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依:。。据,指导:性标准或者合理、】适当的原《则与保护责任人协】商,。确定具体补》偿数:额
第?二十九条在尚未【进行:文化遗产《普查的地块内—,已经取得有效【的规划批准文—件,且土地出让或—。者划拨未超》过五年?。的建设项《目,:开工前经普查发现历!史建筑,《且,。因历史建筑保护导致!该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减少的,建设单】位,可以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将减:少的建筑面积等【价值置换至该单【位自有产权、规【划用途类似的其他】地,块
:。第三十?。。条对因保护》历史建筑而必须【调整的?建筑:面积:、建筑密《度、绿地率,—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定后,可—给予适当《奖励具?体认定办法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对在历史建》筑保护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建设项】目中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历史】建筑:的,建设单位,》由历史?。建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三十一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历《史建筑的测》绘、图片影像资料拍!摄等工作《,并建立历史建筑】档案历?史建筑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历史建筑普查的!相关资料
(二)历!史建筑的艺术特【。征、历史特》征,、历史沿革》、技术?资料等
(三)使用!现状和权属变—化,情况:
(四)规》划、测绘《信息等城乡规划资】料
(五)修缮、迁!移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影:。像等:资料
(六)与【历,史建筑相关的其他资!料
历史建》。筑,档案中有关历史建筑!艺术特征、》历史特征、》历史:沿革:、影像等资料—,可:以,供公众查阅
—对历史建筑进—。行修缮或者迁移的,!。保护责任《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做好测绘、—摄影:、保:存资料等《工作,并及时报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国土!房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历史建筑使用现【状和:权属变化情况等【资料及时抄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并在》。产权登记簿》中附注历史建筑【有关信?息
历史《建筑原有测绘资料不!全或者缺失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对历史【建,筑进行测绘,—测绘资料纳入—历史建?筑档案统《一管理
第四—章历:史风貌区的》保护:。
,第三十二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征求公众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相应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在政府公报】、信息?网站或者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公布
修改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历史文化【价值概?述和评?估
(二《)保护?和利用?原,则
(三)核心【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界《线,和相:应的保护控制—措施
(《四)土地使用—性质:的,规划控制和调整
(!五)区域内历史风貌!的整体?。保护控制《要,求和各类建》(构)筑物、—环境要?素的分类《保护控?制要求
《(六:)改善?。地区人居环境—和促进地区》活力的规《划方:案
(七《)历史风貌》区保护的《其他要求和措施
第!三十四条历史风【貌区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任—何建设活动》不,得改:变历史风《貌区整体风貌—
(:二)新?。建、扩?建活:动应当符合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的】。要求
(三)道路】建设应当保持或者】恢复其?原有的道路格—。。局和景观特征—。。
(四?)不得新建妨碍历】史风貌区保》护的工业《企业,对妨碍历史风!貌区保护的工—业企:业应:当依据保护规—划开展?有计划的迁移或【者整治改造
第【三十五条历史风貌区!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和?以下规定《。:
(一)新建、扩!建、改建建筑—时,应当在高度【、体量、《色,彩、材料等方面与历!史风貌相《协调
(二》)新建?。、扩:建、改建道》路时,不得》破坏历史风貌
【(三)不《得新建对环境有污染!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污染历史风貌区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历?史风貌区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
第三十六条历!史风:貌区:保护范?围内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其他建筑,!经鉴定?为,局部危房或者整【。幢危房的房屋,【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翻建】的,不得增加建【筑面:积和建?筑高度、《扩,大基底面《积和改?变四至关系,且【应当符合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的要求,《与周边环境相—协调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直接?影响他人重》大,利益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公示
第三十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保,。护规划优先》安排并组织建设、完!。善历史?风貌:。区的道路、供—水,、排水、供》电、环?卫、消?防,等配套基础》设施,并保持当【地传统风貌
—历史风貌区保护范围!内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应当按照有关的!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确因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准》和规范设《置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会同城《乡规:划、国土房管、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制订!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第三十八—条因历史风貌区保】护需要征收土地【、房屋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实施征收、补偿
第!三十九条《在尚未进行》。历史:风貌区普查的区域内!,已经取得有—效的规划《批准文?。。件且土地出让或者划!拨未超过《五年的建设》项,目,,开工前经》普,查确定该建设项目】位于历史风貌—区内,?且因历史风貌区保】护导致该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减!少的,建设单位可以!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将?减少:的建筑面积等价值置!换至该单位自—。有产权、规划用途类!似的其他地块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标》志牌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新建建(》构)筑物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修缮!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在历史风貌!区核心保护范围内】开展建?设活动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在历【。史风貌区《建设控制地》带内开展《建设活动的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和第三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历史风貌区核—心保护范《围或者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活动》造成历史《风貌区环境污—染的,按照》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设置【的广告、招牌等不符!合历史建筑保护规划!以及本市户外广告】、招牌设置有关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或者》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损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历史建筑《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依—法给予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历史建筑》施工单?位,未按照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进【行施工或者未按【照规定?在现:场展示历史建筑【的保护价值等信【息和真?实修缮效果图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列入企业综合—诚信评价体系黑名单!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历史建筑内存】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等危险和有害物】。品,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消防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损坏《。历史建筑《主体承重结》构,危害历史—建筑:安全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国【土房管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或者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属于【违法:建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查处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