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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保护办《法 : (2013年1】2月24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公布,根》据2015年—9月3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广州市扩大区县!级市管理权》限规:定〉等?9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的【保护与利《用,,促进城市建设与】社会文化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的保《护活动 对已—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已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构《)筑物以及已—公布:。为历史文化街区的地!段的:保护工作,》按照文物《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条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的保护《工作,应《当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保!护工作的领》。。导,动员《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的保—护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经费:保障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国土】。房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建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本市建立》。以,区人民政府为属地】责任主?体,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为】日常巡查、现场保护!主体的文化遗产保】护,联,动制度文《物、城乡规划—。、,建设、?国土房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按照文化遗产!保护:联动:制度的要求落实【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的日常监管和保护!工作文化遗产—保护联动制度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保:护工作责任制—,,将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保:护工作作为本级人】民,政府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六条】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保护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的保护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对破坏、损害!。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保护专项资金—资金主要来》源包括: (一)本!级政府安《排的专项经费 【。(二)在《城市更新改》造等土地收益—中留取的一定比例】。资金 (三)国有历!。。史建筑以转让、出租!。、举办展览或者其他!方,式取得的收益 (四!。)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 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保护专项资金由市】、区人民《政府:分别设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并将该资金【的使用情况每年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保护专项资金用于】下列用途: (【一)需由政府—财政承担的费用,包!括普查?。。、测量?、认定、《标志牌和说明牌制】作 (二)》国有历史《建筑:修缮 (三)对【。非,。国有历史建》筑修缮?的补助 (四)【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和【规划:编制 (《五)对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保护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奖励 》第九: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立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保护社会基金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资助、提供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本市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的—保护工作 第二章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的认】定 第十《条建成30年以上】且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构)《。筑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确定为【历史建筑:》 (一)反映广州】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具有《特定时?代特征和地域—特色的 (二)【。建筑样式、结构、材!料、施工《工,艺,或者工程技术—反映地域《建筑历史文》化,特,点、艺术特色—或,者具:有科学?研究价值的 (【三)与重要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历!史,事件或者著名人物】相关:的代:表性建(构》)筑物? (四?)代表性、标志性建!筑或者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 (五)其他具有历!史文化?意义的?建(:构)筑物、》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等 对建成虽不【满30年《,但是符《合前款规《定特征之一,突【出反映地方》时代:特点的建(构)【筑物:,也可以确定为历】史建筑? 第十一条空间格局!、景观形《态,。、建筑?样式等较完整—地体:现地方某一》历史时?期地域文化》特点,具《有一定规模,—。但尚:未达到历《史文化街区标准或者!尚未公布为》历,史文化街区的区域】,可以确定为历史风!。貌区 第十二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土房《管、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区!人民政府有》计划:地开展文《。化遗产普查普查成果!经,专家评审后》,形成不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线索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对不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线索进行保护!,并告?知保护责任人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日常巡《查和现场保护 不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线索按照【以下程序处》理: (一)—达到文物或者历【史,文化街区标准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文》物,。或者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相关规定进—行申报 (二)【未达:到文物或者》历,史文化?。街区标准,但—达,到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标准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历史建筑或—者历史?。风貌:区保:护的相关规》定,进行申报 (—三)未达到文—物和历史建筑标准的!,,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登记为传统风】。貌建筑?,按:照本市?传统风?貌建筑的相关规定予!以保护? 第十三条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房屋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认该地块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的普查—情况;?尚未进行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普!查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物、》房屋征收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征收房屋前组织!区人民政府完成【调,查工作未完成调查的!,不得征收房屋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地块历史!建筑的保护要—求在规划《条件或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附图、附件】中,载明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同【意被征?收或者改造的,房屋!征收部门《或者改造主体应当按!照保护要求将历【史建筑与征收地块内!的其他建筑一并纳入!征,收,。补偿方案或者改造方!案,并?依据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房屋价值,对!历史建筑所有—权人:给,。予与征收地块内其】他建筑?所有权人同等的【补偿;历《史建筑?所有权人《不同意被征收或者】。。改造的,所有—权人应当按》照保护要《。求自行?合理利用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保护价值的建筑】可以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通知?。建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进行【预先保?护;区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建设单位停》止建设活动,并告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派员到现场开!展日常巡查》和保护 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核查,该建!。筑不属于文物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派员到【。场调查,并于7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评,审: ?(,一):该建筑所在地—块尚未进行文—化遗:产普查的《 (二)该建筑【。所在地块的文—化遗产?普查结论已超—过五年的 (三【)有新的《证据证?明该建筑《为,与重要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历史?事件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代表性》建(构)筑物—的 经专家评审【不予:保护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通知!。该建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解除预先保护!经专家评《审应当予以保护【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立即【通知该建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由区—。人民政府告知保护】责任人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在预先保护期内完!。成申报 预先保【护的期限为自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向】区,人民政府发出预【先保护?通知之日起的1【。2个月,预先保【护期间该建筑不得损!坏或者拆除》,确需?修缮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执行因预先保!护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政】府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十五条对符》合本: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的】建(构)筑》物或者区域,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历史!文化名城委员会审议!、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为历史建筑》或者历史风貌区 】经确定的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设置保护标志—予以保护;其保护范!围界线等内容,应当!相应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进行保护,【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派员到现!场开展?日常巡查《和保护?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历史—建筑应当以保—。护名录?的形式提请省人民政!府核定;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经省人民》政府核定的》历史:建筑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历史风貌区的【名称:、区位、历史—价,值,等内容?。在,政报、政府信—息网站或《者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依】。法确定的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不得《擅自撤销《 ,因不可抗力或者【情况发生变化需【要撤销?的,:或者因?以下情?形需要?更新的,应当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国土房管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经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审:议,:市人:民政府?确定: (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进行评估—。、论证后,认为应】当作为?文物或者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 (【二)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的规定新】增历史建《筑或:。者历史风貌区的 】第十七条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的《保,护标志?。由市人民政》府统一设置,—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区人民政府具体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遮挡、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牌— 第三章《。历史建?筑的保护 第十八】条在不改变外观风貌!的前提?下,根据建》。筑的价值、特色以】及,完好:程度,历史建筑【。的保:护要求分为》以下两类《。: :(一)?主要立面、主体结构!、平面布《局和特色装》。饰、历?史环境要素基本【不得改?变 (二)体现【历史风貌特色的部】位、材料、构—造、装饰不得改变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历史!建筑的不《同保护要求》制定历史建筑—分类保护、修缮【技,术规范并《颁布实?施, 第十九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历史建筑保护规】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征求公众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相—应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历史建筑保护规划】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在政府《公报、信息网—站或者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公布,并在—历史建筑所在地区】显著:位置张贴《。主要图?纸 修改历史—建筑保护规划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历?史建筑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历《史资料情《况 :(二)保护和—利用原则 (三【),保护:范围、禁止性使用】功能以及《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活动控制要求;必要!时可:以划定建设控制【地带:。,并相应《提出: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活动》控制要求 》(四)?历史:建筑分类保》护,、利用要求》 (五?)空:间环境和景观的【保护:要求 (六)历【史建筑?保护的其他要—求,和措施? 第二十一条在【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建(构)筑!。物确:因保护?。历史建筑需要建【设附属设施》。的,,应当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等?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前—,应:当,予以公示 在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设置广告】。、,招牌等?,应当符合历史建】筑保护规划》以及户外广》告、招牌设置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在历史建筑》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的:,应当在《。使,用性质、《高度、体《量、立面、材—料、色?彩等方?面与:历史建筑相协—调,不得《。破坏历?史建筑的《环境风貌 在历史建!筑,的建设控制地带内】修建道路、地—下工程?以及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的,《。。应当根据历史建【。筑保护规划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不得损害历史建筑!,破坏环境风貌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历史建筑 历史】建筑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依法—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制!定,补救:措,施后,报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省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本条?规定的历史建筑原址!保护、?迁移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历史建—。筑迁移异地保—护经批准《。后,保护责任—人应当制定》。迁,移,保护方案,做好【历,史建筑的测绘—、,记录、安全》评估:和迁移地点定位等】工作,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国土房管行政】管理部门审定后实】施迁移异《地保护方案实—施完毕后,保护责任!。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实,经核《实后方可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等手续— 第:二,十四条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人《应,当依法使《用和修缮历史建筑 !发现: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保《护责任?人未修缮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保护责任人【履行修缮义务—历史建筑《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应当按【照本市?历史:建筑修?缮技术规范和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修缮 【。。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国有【历史建筑,其—代管人是保》护,。责任人;《。没有代管《人的,?其使用权人是—保护责?任人:;代管人、使—用权:人均不明确的,国土!房管行?政管理部门是保【护责:任,人 (二)非国有】。历史建筑,其—所有权人是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清晰的,代》管人是保《护,责任人;没》有代管人的》,房屋使用人是【。。。保护责任人租—赁房屋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历史建《筑日常保养维—护以及不涉及体现】历,史,风貌:特色的部位》、材料、《构造、?装饰的轻微修缮,】其保护?责任人应当按照本市!历史建筑修》。缮技术规范要求进行!修缮:。 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以》外的历史建》筑修缮,其保护责】任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根据保护】规划要?求,制定的历史建—筑,修缮设计《方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征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意见?,并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历史建】筑,修,缮期间?,历:史建筑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要求进行施》工,并在现场展示历!史建筑的保》护价值等信息和【真实修缮效果图 】第二十六条》历史:。建筑的修《缮费:用,由保护责任人承!担保护责任人—。不按:规,定,对历史建筑》进,行修缮或者保护【责任人之间对历史建!筑的修缮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历史建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可以委托有【关单位代为修缮,】费,用由保护责》。任人承担 》非国:有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承担修—缮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区人民政府申—请补助,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历史建筑保【护需要和保护责【任人经?济困难的《。情况予以补助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可以依法合—理利用历史建筑【,,。并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保护、《修缮方面的信息【和技术指导 —鼓励、支持保护责任!人利用历《史建筑发展文—化创意、旅》游产业、地》方文化研究,开办】展馆、博物馆—。,,开展经营《活动,以及以其【他形式?对历史建筑进行保护!和合理利《用,但应符合—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历史建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可以》收购历史建筑—,并:。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符合》历史建筑《。保护利用要求—的单位对历史建筑进!行保护和合理利用 !第二:。十八:条历史建筑》的利:用不得违反保—护规划;不》得在:历史建筑内》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的物品《,不得随意》增加荷?载、从事损坏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者?其他危害建筑安【全,的活动 历史建筑的!现状使用《用途:违反保护规划—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调?整;历史《建筑的现状使—用用:途,。违反保护规》划但与房《屋权属证明文件【。载明的房屋用途一】致的:,,依法调整后对—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造成的!直接损失,应当【予以补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历史建筑】的类型、地段—和用:途等因素制定补【偿的指导性标准【,,历史建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依据《指导性标准或者合理!、适当的《。原则与保《护责任人协商确定具!体补偿数额 第二】十九条在尚未进行文!化,遗产普查的地块内,!。已经取?得,有效的规《划批准文件且土地出!让或者划拨未超【过五:年的建设项目,开】工前经普《查发:现,历史建筑,且因历】。史建筑保护导致【该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减少的,建设单【位可以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将减少的【建筑面积等》价值置?。换至该单位自有产】。权、规划用》途类似?的其他地块 第三十!条对因保《护历史?建筑:而必须调整的建【筑,。面积、建筑密—度、绿地率》,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定后,可给予适!当奖励具《体认:定办法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对在历史【建筑保护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建设项目中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历史建筑《的建设单《位,由?历史建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三十一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历史建筑的【测绘、图片影像资料!拍摄等工作》,并:建立历史建筑档【案历史?建筑: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历史【建筑普查《的相关资料》 (二)历》史建:筑的艺术特征—、,。历史特征《、历史沿革、技术】资料等 (三—。)使:用现状和《权属变化情况 (】四)规划、测绘【信息等城《乡,规划资料 (五)】修缮、?迁移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影像等—。资料 (六)与【历史建筑相》关的其他资料 历史!建筑档案中》。有,关历史建筑艺术特】征,、历史特征》、历史沿革、影像等!资料,可以供公众查!阅 对历史建筑进】。行修缮或者迁移【的,保护责任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做好测!。绘、摄影、保存资】料等:。工作,并《及时报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国土房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历史建《筑使用?现,状和权?属变化情《况等资料及时抄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并在】产权登记簿》。中附注历史建筑有】关信息 历史建【筑原有测绘》资料:不,全或者缺失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对历史》。。建筑进行《测绘,测绘资料纳入!历史建筑档》案统:一管理 第四章【历史风貌区的—保护 第三》十二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征求公众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相应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在政府?公报、信息》网站或者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公—布 修改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历史文《化价值概述和评估 !(二)保护和利用】原则 (三)核心】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界线?和相应的保》护控:制措:。。施 (?四,。)土地使用性质【的规:划控制和调整 【。(五)区域内历【史风貌的整体—保护控制要求—和各类?建(:构)筑?物、环境要素的分类!保护控制《要求 (六)改【善地区人居环—境,和促进?地区活力的规—划方:案 (七)历史【。风貌区保护的其他】要求和措施 第三十!四条历史风貌区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任何建设活动!不得改变历史风【貌区整体风》貌 (二《)新建、扩建活【动应当符合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的要求 (三)道】路建设?应当保持或》者恢复其原有—的道路格局和景观特!征 (四)》不得新建妨碍历史风!貌区保护的工—业企业,对妨碍历史!风,貌区保护的工业企】业应当?依据保护规划开【展有计划的》迁,移,或者整治改造 第】三十:五条历史风貌区【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和以下规定: (】一)新建《、扩建、改建建筑时!,,应当在高度、—体量、色彩》。、材料等《方面与历史风貌相协!调 (二)新—建、扩?建、:改建道路时,不得破!坏历史风貌》 (三)《不得新建对环—境,有污染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污染历史【风貌区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历史风【貌区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 第三十】六条历?史风:貌区保护范围—内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其他建筑,经鉴定!为局部危房或者【整幢危房《的房屋,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翻建的?,不:得增加?建筑面积和建—筑高度、《扩大基底面积和改】变四至关系,—且应当?符,合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的要求?,与周边环境相协】调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直接影响他【人重大利《益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公示 第三【十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保护【。规划优先安排并组】织建设、完善历史风!貌区的道路、供水、!排水、供《电、环?卫、消防等配套基】础设施,《并保:持当地传统风貌 历!史风貌?区保护范围内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应当按照有关的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确因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准和规范设】置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会同城乡规划【、国:土房:管、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制订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第三】十八条因《历史风貌区保护【需要征收土地、房】屋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实施征收、!补偿: 第三?十九条?在尚未进行历—史风貌区《普查的区域内—,已经取得》有效的规划》批准文件且土地【出让或者划拨未超】过,五年的建设项—目,开工前经—普查确定该》建设项?目,位于历史风貌区【内,,且因?。历史风貌《。。区保护导致该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减少!的,,建设单位》可以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将减少的建筑面积!等价值?置换至?该,单位:自,有产权?、规划用途》类似的其他地块【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标志牌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新建?。建(:构):筑物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修缮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在历?史风貌区核心—保护范围内开—展建设?活动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在历史?风貌区?建,设控制地带内开展】建设活动的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和:第三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历史风貌区核心保护!范围或者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活动—造成:历史风貌区环境污染!的,按照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设置的广告》、招牌等不符合历史!建,。筑保护规划以及本】市户外广告、招牌设!。置有关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或者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损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历史建筑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依法!给予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历史建筑!施工单位未按照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进!行施工或者》未按照规定在现场】展示历史建筑的【保护价值《等信息和真实—修缮效果图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列入企业】综合诚信评价—体系黑?名单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历史建筑!。内存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等危险和《有,害物品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消防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损坏历史建!筑主体承重结构,危!害历史建筑安全【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国土房管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或者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属于!违法建?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查处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