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保护办》法,
(2013年】12月24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公布,根据201!5年9月3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广州市【扩大区县级市管理权!限规定〉等9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的【保护与利用》,,促进:城市建?设,与社会文化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的《。保护活?动
:对已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已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构)《筑物:以及已公布为历【史文化街区》的地段的保护—工作,按照文物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条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的:保护:工作:,应当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保护—工作的领导,动员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的保《护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经?费保障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国土》房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建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本【。市建立以区人民【政府为属《地责:任主体,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为日常巡!查、现场保护主【体的文化遗》产保护联动制度文物!、城乡规划、—。建,设、国土房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按照文化遗产保】护联动制度的要【求落:实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的《日常监?管和保护《工作文化遗产保护联!动制度?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保护工作责【任制,将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保护工作作为本【级人民?政府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六条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保护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的保护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对—破坏、损害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保—护专项?资金资?金,主要来?源包括:
(一)】。本级政府《安,排的专项经费
(二!)在城市《更新改造等土地【收益中留《取的一定比》例,资金
(三)国有】历史建筑以转让【、出:租、:举办展?览或者?其他方式取得的收益!
(四)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
《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保—护专项资金由—市、区人民政府分】。别设: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并将《。该资金的使用情况每!年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保》护专项?。资金用于《。下列用途:
—(一)需由政—府财政承担的费【用,包括普查、测】量、认?定、标志牌和说【明牌制作
(—。。二)国有历史建筑】修缮
(三)对【非国有历史建筑修】缮,的补助
(》四)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和《规划编?制,
(五?)对: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保护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奖》励,。
第九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立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保护社?会,基,金,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资助、《提供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本市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的保!护工:作
第?二章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的》。认定
第十》条建成30年以上】且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构)!筑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确《定为历?。。史建筑:《
(一)反映广州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具有特定时】代特征和地域特色的!
(二)建筑样【式、结构、材—。料、施?工工艺或者》工程:技术反映地域建【筑历史文化特—点、艺术特》色或者具有科学【研究:价值的?
(三)与重要【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历史事】件或者著《名人物相《关的代表性建(构)!筑物
(《四)代?表性、标志性建筑或!者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
(五)其他具【有历史文化意—。义的建(构》)筑:物、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等
对建成》虽,不满30年,但是】符合前款规定—特征之?一,突出反映—地方时代特点—的建(构)筑物【,也可以确》定为历史建筑
第十!一条空间格局、【景,观形态、建筑—样式等?较完整地体现—地,方某一历史》时期地域文》化特点?。,具有一定》规模,但尚未达到历!史文化街区标准或】者尚未?公布为?历史文化街区的【区域,可《以确定为历史风【貌区
第《十二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土房管、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区人民】政府有计划》地开展?文化遗产普查普查成!果经专家评审—后,形成不》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线索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对】不,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线索进行保护】,并告知保护责任】人,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日常—巡,查和现场保护
不】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线索按】照,以下程序处理:
(!一)达到文》物或:。者历:史文化街区标准【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文物或者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相【关规定进行申报【
(二)未达到【文物或者历史文【化街区标准,但达到!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标准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历?史建筑?或者历史风》貌区保护的》相,。关规:定,进,行申报
《(三)未达》到文物和《历史建筑《标准的,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登】。记为传?统风貌建筑,按【照本市传统风貌建筑!的相关规定予以【保护
第十三条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房屋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认该】地块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的普查情况;尚未进!行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普查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物、房屋【征收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征收房屋前组!织,区人民政府完成调查!工作未完成调查的,!不,得征收房屋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地块:历,史建筑?的保护?要,求在规划《条件或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附图、附》件中载明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同意被征《收或者改造的,房屋!征收部门或者—改造主体应当按【照,保护要?求将历史《建筑与征收地—。块内的其他建—筑,一并纳入征收补【。偿方案或者改造方案!,并依据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房屋价值,对历】史建筑所有权人给】予,与征收地块》内其他建筑所—有权人同等的—补偿;?历史建筑所》。有权人不同意—被征收或《者改:造的,所有》权人应?当按照保护要求自】行合理利用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保:护价:值的:建筑可以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通知建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进,行预先保护;—区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建设单】位,。停止建设活动,【并告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派员到》现,场开展日《常巡查和保护—
,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核查【,该建筑《不属于文《物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派员《到场调查,》并于7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评审:
【。(,一)该建筑所—在,地,块尚未进行文—化遗产普查》的
(二)该—建,筑所在地块》的文化遗《产普查结《论已超过五年的
(!。三)有新《的证据证明该建筑】为与重要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历史事件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代表—性建(构《)筑物的
经—专家评审不予—保护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通知该建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解除预先保护经专!家评审应当予以保护!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立即》通知该建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由区人民》政府告知《。保护责任人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在预【先保护期内》完,成申报
《预先保护的》期限为自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向区《人民政府发》出预先保护》通知之日起》。的12个月,预【先保护期间该—建,筑不得损坏》或者拆除《,确:需修缮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执?。行因预?先保护?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政府—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十?。五条对符合本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的建(构)筑物或者!区域,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历史文化名城【委员会审议、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为?历史建筑或者历【史风貌区
经确定的!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设《置保护标志》予以保护;其保护】范围界线等内容,应!当相应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进行保护,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派员到现—。场开:展日常巡查和—保,护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历史建筑》应,当以保护名录的【形式:提请省人民》政府核?定;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经省人】民政府核定的历史】建筑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历史】风貌区?。的名称、区位、历】史价值等内》容在政?报、政府信息网站或!者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依法确定》的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不得【擅自撤销
因不【可抗力或者情况发】生变化需要撤销的】,或者因《以下情?形需要更新的—,应当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国土房管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经】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审议】,市人民政》府确定:
(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进行评估、》论证后,认为应当作!为文物或者》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
(二!)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的规定新增历史建!筑或者?历史:风貌区的《。
第十七条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的保护标志由【市人民政府统—一设置,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区!人民政府具体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遮—挡、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牌
第—三,章历:史,建筑的保护》
,第十八条在》不改变外观风貌的】前提下,根据—建筑的价值、特色以!及完好?。程度,历史建—筑的保?护要求分为以下两】类:
(一)主要】立面、主体结构【、平:面布局和特色—装饰:。、历史环《。境要素基本不得【改变
(二)体现】历史:风貌特色的部—位,、材:。料、构?造、:。。装饰不得改》变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历史建筑】的不同保护要求制定!历史建?筑分类保护、修缮】技,术规范并颁布—实,施,
第:十九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历史建筑保—护规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征求》公众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相应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历史建筑保【护规划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在【政府公报、信息网】站或:者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公》布,并在历史建【筑所在地区显著位置!张贴主要图纸
修改!历史建?筑保护规划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历史建筑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历史—资料情况
(二)】保护和利用》原则
?(三)保护范围、禁!止性:使用功能以》。。及,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活动控制要】求;必要时可以划】定建设控制地—带,并相应提出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活!动控制要求
(四)!历史建筑分》类保护、利用要求】
(五)空间环境和!景观的保护要求【
(六)历史建筑保!护的其他要》求和措?施
第二十》。一条在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建(》构)筑物《确因保护历史建【筑需要建《设附属?。设施的,应当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等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前,应当予【以公:示
在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设?。置广告、招》牌等:,应当符《合,历史建筑保》护,。规划以?及户外广告、招牌设!置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在历史建筑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的,应《当在使用《性质、高度、—体量、立面、材料】、色彩等《方面与历《史建筑相协调—,,不,得破坏历史建—筑的环境风》貌
在历史建筑的建!设控:制地带内修》建道路、《地下工程以及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的,应当!根据历史《建筑保护规》划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不】得损害历《。史建筑?,破坏环境风—貌,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历史《建筑
历史建筑【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依法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制定补救》措,。施后,?报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省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本条《规定的?历史:建筑原?。址保护?、迁移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历史建筑迁移异】地保护经批准后【,保护责《。任人应当《制定迁移保护方案】,做好历史》建筑的测绘、记录】、安全评估》和迁移地《。点定位等工作,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国土房—管,。行政管理部门审【定后实施迁》移异地保护方—案实:施完毕?后,保护责任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实,经核实后方可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等手!续
第二十四—条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人应当依法【使用:和修缮历史建筑
】发现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保护责?任人未修缮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保护责任人履行【修缮:。义务:历史建?筑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应当按照本市历史】建筑修缮《技术规范和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修缮
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国》有历史建筑,其代管!。。人是保护责任人;】没有代管人的,其】使用权人是保护责】任人;?代管:人、使用权人均不明!确的,?国土房管行政管理】部门是保护责任人】
(二)非国有【历,史建:。筑,,其所有权》。人是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清晰的《,代管人是保—护责任人;没有【代管人的,房屋使用!人是保护责任人【租赁房屋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历【史建筑日常保养维】护以及不《涉及体?现历史风貌》特色的部位、材料、!构造、装《饰的轻微修缮—。,其保护《。责任人应当按照本市!。历史建筑修缮技【术规范要求进—行修缮
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以外的!历史:建筑修缮,其—保护责任《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根据【保护规?划要求制定的—历史建筑《。修缮设计方》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征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意见,并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历史建》筑修缮期间》,历史建筑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要求进行《施工,并在现场【展示历史建筑的保护!价值等信息和真实】修缮效果图
—第,二十六条历》史建筑的修》缮,费,用,由保《护责任人《承担保护责任人【不按:。规定对历史建筑进行!修缮或者保》护责任人《之间对历《史,建筑的修《缮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历:史建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可以委】托有关单《位代为修缮,—。费用由保护责任人承!担
非国有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承担:修缮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区人民政》府申请?补助,?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历,史建:筑保:护需要和保护责任】人经济?困难的情况》予以:补助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可以依法】合理利用历史—建筑,并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保【护,、修缮方面》的,信息和技术》指导
鼓励、支【持保护责任人利用】历史建筑发展文化创!意、旅游产》业,、地方文化研究,开!。。办展馆、博物馆,】开展经?营活动,以及以其他!形式:对历史建筑进行【保护和合理利用,但!应符合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历史建《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可以》收,购历史建筑,并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符合历《史建:筑保护利用》要求的单位对历史】建筑:。进行保护和合理【利用
第《二十八条历史建筑的!利用不?得违反保护规划;不!。得在历史《建筑:内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的物品【,,不,得随意增加荷载【。、从事?损坏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者其他危害》建筑安?全的活?动
:。历史建筑的现—状使用用途违反【保护规?划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调整;历《史建筑的现状使用用!途违反?保护规?。划但与房屋权属证】明文件载《明的房屋用途一致的!,依法?。调整后对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造成的直!接损失,应当予【以补: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历史建!。筑的类型、地段和】用途等因素制定补偿!的指导性标准—,历史建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依据》指导性标准或者【合理、适《当的原则与》保护责任人协商【确定具体补偿数额】
第二十九条—在尚未进行文化遗产!。。普查:。。的,地块内,已经取得有!效的规划《批准文件且土地出】让,或者划拨未超过五年!的建设项目》,开工前《经普查发《现历史建筑》,且因历史建筑【保护:导致该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减少的,建—设单位可以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将:减少的建筑》面积等?价值置换至该单【位自有?产权、?规划用途类似的其】他地:块
第三《十条对?因保护历史建筑而】必须调整的建筑面积!、建筑密度、绿【。地率,?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定后,可给】予适当奖励具体认】定办法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对,在历:史建筑保护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建设项目!中,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历史【建筑的建设单位,由!历史建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三十—。一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历史建筑!的测绘、图》片,影像资料拍》摄等工作《,并建立历史建筑】档案历史建筑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历史建筑普查】的相关?资料
(二)历【史建筑的艺术特征】。、历史特征、历【史沿革、技术资料】等
(三)》。使用现状和权属【变化情况
》(四)?规划、测绘信息等】城乡规?划资料
(五)【修缮、迁《移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影】像,等资料?
(:六)与?历史建筑相关的【其他资料
》历史建筑档案中【有关历史建筑—艺术特征、历史特征!、历史沿革、—影像等资《料,可以供公众查】阅
对历《史建筑进行修缮或】。者,迁移的,保护责任】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做好测绘、摄】影、保存资料等工作!,并及时报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国】土房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历》史建筑?使用现状《和权属变化》情况等资料及—时抄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并在产权】。登记簿中附注历史】建筑有关信息—。
历史建筑原有测】。绘资料不全》或者缺失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对历史建】筑进行测绘,测绘资!料纳入历史建—筑档案统一管理
第!。四章历史风》貌区的保护
第三】十,二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征求—公众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相应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在政府【公报、信《息网站或者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公布
修改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历—史文化价值》。概述和评《估
(二)》保护和利用原则
】(三)核心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界线和《相,应,的保护控制措施【
(:四)土地使用性质的!规划控制和调整【
(五)区》域内历史风》貌的整体保护控制】要求和各类》建(构)筑物、环境!要素的分类保护控制!要求
(六)—改善地区《人居:环境和?促进地区活》力的规划方案
【(七)历史风—貌区保护的其他要】求和措施
第三十】四条:历史:。风貌区?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任何?建设活动不得改变】。历,。史风貌区整》体风貌
(》二,)新建、扩建—活动应当符合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的要求
(三)】道路建设《应当保持或者恢复其!。原,有的道路《。。格局和景观特征【
,。。(四:)不得新建妨碍历】史风貌区保》护的工业企业,对】妨碍历史风貌区保护!的工业企业应当【依据保护规划开展有!。计,划,。的迁移或《者整治改造
第【三十五条历史风貌区!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和以下【规,定:
(一)新建】、扩建、改建建【筑,时,应当在高度、体!量、色彩《、材料?等,方面与历史风貌相协!调
(二)新建、】扩建、改建道路时】,不得破坏历—史风貌
(三—)不得?新建对?环境有污染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污染?历史风貌《区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历史风貌《区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
第三十《六条历史风貌—区保护?范围内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其他建—筑,经?。。鉴定为局部危房或者!整幢:危房:。的房屋,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翻建的,【不得增加建筑面积】。和,建筑高度、》扩大基底面》积和改变四至关【系,,且应当符合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的:要求:。,与周边环境相【协,调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直接影响】他人重大利益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公示
第》三十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保护规划优【先安排并《组织建?设,、完善历史风貌区】的道路、供》水、排水、供—电、环卫、消防【等配套基础设施,】并,保持当地传统—风貌
?历史风貌《。区,保,护范围内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应当!按照:。有关的?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确因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准和!规,范设置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会同城乡规划、国土!房管、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制?。订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第三十八!条因历史风貌区保】护,需,要,征收土地、》房,屋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实施】征收、补偿
—第,。。三十九?条在尚未进行历史风!貌区普?查的区?域内,已经取得有】效的规?划批准文件且土【。地出让或者划拨未超!过五:年的建?设项:目,开工前经普查确!定该建设项目—位于:历史:风貌区内,且—因历史风貌区保护】。导致该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减少的,《建设单位可以—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将减》少的建筑面积等价】值置:换,至该:单位:。自有产?。。权、规划用》途类似的其他地【块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标志牌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新建建《。(,构)筑物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修缮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在历史风貌】区核心保《护范围内开展—建设活?动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在历史风貌区【。建设控制地带内开展!建,。设活动的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和!第三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历】史风貌区《核心保护范围或者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活动造》成历史风貌区环境】污,染的,按照》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设置的广告、招牌】等不符合历史—建筑:保护规?。划以及本市户外【广告:、招牌设置有—关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或者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损》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历史建筑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依法给【予,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历史建筑》施工单位未按照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进行《施工或者未》按照:规定在?现场展示历史建【。筑的:保护价值《。等信息和《真,。实修缮?效果图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列入企》业综合诚信评价【体系黑名单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历史建筑内—。存,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等危险和》有害物品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消防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损坏历史建筑【主体:承重结构,危害历史!建筑安全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国土房管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或,者,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属于违法建!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查处?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