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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保护办—法  ?(2013年12月!。24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公布,《根据20《。15:年9月3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广州市扩!大区县级市管—理权限规定〉—等9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的保护与—利用,促进城市建设!。与社会文化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的保护活】动, ,对已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已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构)!。筑物以及已公布为】历史文化街区的地段!。的保护?工作,按照文物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条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的保护工—。作,:应当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保护工作的【领导,动员》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的保护?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经费保障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国土—房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建,。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本,市建:立以:区人民政府为属【地责任主体,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为:日常巡查、现场保护!主体的文化遗产保】护联动制《度文:物,、城乡规划、—建设:、国土?房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按照》文化遗产《保护联动制度的要求!落实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的《日常监?管和保护工作文【化遗:产保护联动制度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保护工作责任】制,,将: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保护工?作作为本级》。人民:政府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六条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保护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的保护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对破坏】、损害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保护专项资—。金资:金主要来源包括【: (一)本级【政,府安排?的专项经《费 :(二)在《城市更新《改造:等土地?收益中留《取的一定《比例资?金 (三)国有【历,史建:筑,以转让、《出租、举办展览【或,者其他方式取—得的:收益 (四)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 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保护专项资金由【市、区人民政府分】别,设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并【将该资?。金的使用情况每年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保?护专项资金用于下】。列用途: 》。(一:。)需:由政府财政承担的费!用,包括普查、测量!、认定、标》志牌和说明》牌制作 (二)【国有历史建筑修缮】。 ,(三)对非国有历史!建筑修缮的补助【 (四)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和规划编制 —(五)对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保护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奖,励 第九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立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保护社会【基金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资助、】提供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本市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的,保护工作 第二章】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的认定 第十条【建成3?0年以上且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构):筑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确定【为历史?建筑: (一)【反映广?。州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具有特定时代特】征和地域特色—的 (二)建筑样】式,、,结,构、材料、》施工工?艺或者?工程技术反映地域建!筑历史文化》特点、艺术特色【或者:。具有科学《研究价值的 —(三)?与重要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历史事—件或者著名》人物相关的代表性】建(构)筑物 (】四):代表性、《标志性建筑》。或者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 】(五)其他具有历史!。文化意义的建—(构)筑物、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等《 对建成虽》不满30年》,,但是符?合,。前款规定特征—之一,突出反映地】方时代特点的建【(构)筑物,也可以!确定为历史建筑 第!十一条?空间格局、景—观形态、《建筑样式《等较完整地体现地】方某一?历史时期地域文化】特点:,具有一定规模【。,但尚未达到历史文!化街区标准或者【尚未公布为历—史文化街《区的区域,可以确】定为历史《风貌区 第十二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土房管、】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区人民政》府有计划地》开展:文化遗产普查普查成!果经专家《评审后,《形成不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线【索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对不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线索进《行保护,《并告知保护责—任人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日常巡查和—现场:保护 不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线,。索按照以下》程序处理:》 ,(一)达到文物【或者历史文》化街区?标准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文!物或者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相:关规定进行申报【 (:二)未达到文物【或者历史文化街区】标准,但达到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标准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历史!建筑或者历史—风貌区保护的—相关规定进行申【报 (三)未达到】文物和历史》建筑标准的,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登】记为传统《风貌建筑《,按照本市传统风】貌建筑的相关规【定予:以保护 第十三条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房屋—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认该:。地块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的普查?情况:;尚未进行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普查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物、房屋征收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征收房屋【前组织区《人民政府《完成调查工作未完】成调查的,不得【征收:房屋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地块历】史建筑的保护要求在!规划条件或》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附图!、附件?中载明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同意被征收】或者改造的,房屋】征收部门或者改【。造主体应当》按照保?护要求将历史—建筑与征收地块【内的其他《建,筑一并纳入》征收补偿《方案或者《改造方案,并依【据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房屋价值》。。,对历史《建筑:所,有权人?给予与征《收地:块内:其,他建筑所有权人同等!的补偿;历史建筑】所有权人不同意被征!收或者?改造的,《所有权人《应当按照保护要求】自行合?理利用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保—护价值的建筑可以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通知建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进行预先】保护:;区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建—设单位停止建—设活动?,并告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派员到现场开】展日常巡查和—保护: 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核!查,该建筑不属于文!物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派员到—场调:查,并于7》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评:审: (一)该建筑!所在地块尚未进行文!化,遗产普查《的, (二)该》建筑:。所在地块的文化遗产!普查结论《已超:过五年的 (三)有!新的:证据证明该建—筑为与重《要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历史事?件,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代表性建!(,构)筑?物的 经专家评审】不予:保护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通—知该:建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解?除预先保护经专【家评审?应当予?以保护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立!即通知该建》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由区人民【政府告知保护责【。任人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在预先保护期内】完成申报 》预先保护的期限为自!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向区:人民政?府发出预先保护【通知之日起的12个!月,预先保护期间该!。。建,筑不得?损坏:或者拆除,确—需修缮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执行因预先—保护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政府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十五条—对符合本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的建【(构)筑物》或者区域,》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历史?文化:名城委员会审议【、,。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为历史建筑—或者:历史:风貌区 《经确:定的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设置保!。护标:志予以保护;其【保护范围界线等内容!,应当相应》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进行保护,】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派【员到现场《。开展日常巡查和【保,护,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历史建《。筑应当?以保护名录》的形式提请省—。人民政府《核定;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经省!人民:政府核定的历—史建筑?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历史风貌—区的:名称、区位》、历史价值等内容在!政报、政《府信:息网站或者》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依法确定的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不得擅】。自,撤销 因不可抗【力或者?情况发生变化—需要撤销《的,:或者因?以下情形需》。要更新的,应—。当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国土》房管: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经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审议,市人民—政府确定:》 (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进行》评估、论证后,【认,为应:当作为文《物或者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 (!二)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的规定新增历史建!筑或者历史风貌区的! 第十七条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的保【。护标志由《市人民政府统一设】置,: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区人民!政府具体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遮挡、!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牌【。 第三章历史建筑的!保护 第十八条在不!改变外观风》貌的前提下,—根,据建筑?的价值、特色—以及完?。好程度,历史—建筑的保护》要,求分为?以下两类: (【。一)主要立面—、主体结构、—平面布局和特色装饰!、历史环境要—素,基本不得《改变 (二)体现】历史风貌特》色的部位、材料【、构:。造、装饰不得改【变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历史建筑】的不同保护要—求制定历《史建筑分类》。保护、修缮》技术规范并颁布实施! 第十?九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历史建筑保护规【。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征求】公众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相应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历史建》筑保护规《划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在?政,府,公报:、信息?网站:或者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公布,并在【历史建筑《所在地?。区,显著位置张贴主要图!纸 修改《历史建筑《保,护规划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历史建》筑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历史资料】情况 (二》)保:护和利用原则— (:三,),保护范围、禁—止性使用《功能以及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活动【控制要求《;必要时可以—划定建设控制地【。带,并相《应提出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活动控制要求— (:四,),。历史建?筑分类?保护、?利用要求《 (五)空》间环境和景观的【保护要求 (六【)历史建筑》保护的其他要—求和措施 》第二十一条在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建(》构):筑物:确因保护《历史建筑需要—建,设附属?设施的,应当—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等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前,【应当予以公示 【在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设置广!告、招牌等》,应当?符,合历史建筑》保护规划以及户外】广告、招牌设置【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在历史建筑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的,应当在!使用性质、》高度、体量、立面、!材料:、色彩?等方面与历史建筑】相协:调,不得破坏—。历史建筑的环境【风貌 ?在历史建筑的建【设,控制地带《内修建道路、地【下工程以及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的,应当根!据,历史建筑保护规【。划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不得损害!历史建筑,破—坏环境风《貌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历史建筑 历史建!。筑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依法?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制定补救措施后,!报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省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本条规定的》历史:建筑原址保护、迁移!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历史建筑迁移异!地保护经批准后,保!护责任人应当—制定迁移保护方【案,做好历史建筑】的,测绘、记《录、安全评估和【迁移:地点定位等》工作,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国土!房管行政管理部门审!定后实施迁移异【地保护方案》实施完毕后,保护责!任,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实,经核实后【方可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等手续 】第二十四条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人应当依法使】用和修缮历史—建筑 发现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保护责任人未—修缮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保护【责任人履《行修缮?义务历史《建筑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应当按照【本市历史建筑修【缮技术规《范和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修缮 】。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国有:历史建筑,其代【管人是保护责任人;!没,有代管人的,其使用!权人:。是保护责任人;代】管人、使用权—人均不明确》。的,国?土房管行《。政管理部门》是,保护:责,任人 (《二)非?。国有历史建筑,其所!有权人是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清晰的,》代管人?是保护责任人;没有!代管人的,》房屋使用人是保护责!任人租赁《房屋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历史建筑日常】保养维?护以及不《涉及:体现历史风貌特【色的部位、材料、】构,造、装饰的轻微修】缮,其保护责—。任人应当《按照本市历史建筑修!。。。缮技术规范要求进】行修缮 《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以,外的:历,史建筑修缮,其保护!责任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根据保护规划要求!制定的?历史建筑修缮设计】方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征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意见,并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历【史建筑?修缮:期间,历史》建筑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要求?进行施工《,并在现场》展示历史建筑的保】护价值等《信息和真《实修缮效果图 第二!十六条历《史建筑的修》缮费用,由保护责】任,人,承担保护责》任人不按《规定对历史建—筑,进行修缮或者保【护责:。任人:之间:对历史建筑的修缮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历史建》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可以?委托有关单》位代为修缮,费【用由保护责任人承担! 非国有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承《担修缮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区人:民政府申《请补助,《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历史建筑—保护需要和保护责任!人经济困难的—情况:予以补助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可以【依法合理《。利用:历史建?筑,并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保护、修缮方面】的信息和技术指导】 鼓励、支持保护】责任人利用》历史建筑发展—文,化创意、旅游产业】、地方文化研究【,开办展馆、博物馆!,开:展经营活动,以【及以其他形式对【。。历史:建筑进行《保护和合理利用【,但:。应符合?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历史建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可以收购历【史建:筑,并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符—合,历史建筑保护—利用要?求的单位对历史建】筑,。进行保护和》合理利用 》第二:十八条历史建—筑的利用不得—违反保护规》划;:不得:在历史建筑内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的物》品,不得随》意,增加荷载、从事【损坏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者其他—危害建筑安全的【活动 历史建筑的】现状使用用途违反保!护规划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调整;!历史建筑《的现状使用》用途违反保护规划但!与房屋权属证明文】件,载,明的房屋用》途一致?的,依法调整后【对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造成的—直接损失,应—当予以补《。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历《史建筑的类型—、地段?和用途等因素制定补!。偿,的指:导性标准,》。历史建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依据指导性标准!或者合理、》。适,。当的原则与》保,护责任人协商确【定具体补偿数—额 第二十九条【在尚未进《行,文化遗产普查的【地块内,《已经取得有效的规划!批准文件且土地【出让:或者划拨未超过五】年的建设《项目:,开工前经普查【发现历?史建筑?,且因?历史建?筑保护导致该—。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减少的,建【设单位?。可以: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将减少的—建,筑面积?等价值?置换至该单位—自有产权、规—划用途类似的其他地!块 第三《十条对因保》护历史建《筑,而必须调《整的建筑面积、建筑!密度、绿地率—,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定后,可给—予适当奖励具—体认:定办法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对在?历史建筑保护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建》。设项目中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历史建?筑的建设单位,由历!史建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三十一《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历,。史建筑的测绘、【图片影像资料—拍摄等工《作,并建立历—史建筑档案》历史建筑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历史建筑【普查的?相关:资料 (二)—历史建筑的》。艺术特征、历史【特,征、历史沿》革、技术资料—。等 (三《)使用?。现状和权属变化情】况 (四《)规:划、测绘信息—等,。城乡规划《资,料 (五)修缮、迁!移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影像等?资料: (六)与历史【建筑相关的其他资】料,。 历史?建筑档案中有关历】史建筑艺术》特征、历史特征【、历史沿革、影像等!资料,可以供—公众查?阅 对历《史建筑进行修缮或者!迁移的,保》护责任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做好测绘、摄影】、保存资料等工作,!并及时报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国土房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历史建筑使—用现状和《权属变化情》况等资料《。及时抄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并在!产权登记簿中—附注历史《建筑有关《信息 历史建筑【原有测绘《。资,料不全或者》缺失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对历史建筑进行】测绘,?测绘资料纳入—历,史建筑档案统一【管理 第四章历【史风貌?区的保?护 第三十》二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征求《公,众,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相应《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在—政府公报、信—息网站或者》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公【布 修改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历史—文化价值概》述和评估 (二)】保护和利用原则 (!三)核心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界线和相应的保【护,控制措施 (四【)土地使《用性质的规划控制和!调整 (《五)区域内历史风貌!。的整体保护》。。控制要求和各类【建(构)筑物、【环境要素的》。。分,类保护控《制要:求 :。(六)改善地—区人居环境和—促进地区活》力,的规划方案 (七)!历,。。史风貌区保护的【其他要求和措—。施 第三十四条历】。。史风貌区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任何建设活动!。不得改变历史—风貌区?整体风貌《 (二)《新建、扩建活动【应,当符合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的要求 —(三)道路》建设应?当保持或《者,恢,复其原有《的,道路格?局和景观特征 (四!)不:得新建妨碍历史风】。貌区保护的工业【企业,?。对妨碍历史风貌区保!护的工业企业应【当依据保护》规划开?展有计划的迁移或】者整治改《。造 第三十》五条历?。。史风貌?区,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和以下规定: (】一)新建、扩建、改!建建:。筑时,应《当在高度《、体量、《。色彩、材料等方面与!历史风貌相协调 】(二)新建、扩建、!改建道路《时,不得《。破坏历史风》貌 :(三)不得新—建对:环境有污染》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污染历史风貌区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历史风貌【区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 第—三十六?条历史?风貌区保护》范围内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其他建筑—。,经鉴定为局部【。危房或者整幢—危,房的:。房,屋,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翻建《的,:不得增加建筑面积】和建筑高度、扩大】基底面积和》改变四至关系,且应!当符:合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的要求,】与,周,边环境相协调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直:接影响他人重—大,利益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公,示 第三十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保!护规划优先安—排并组织建设、完】善,。历史风貌区的道【路,、供水?、排水、供电—、环卫、消防等配】套基:础设施,并保持【当地传统风貌 历】史风貌区保护范围】内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应当按照有】关的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确—因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准!和规范设置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会同城乡】规划、国土房管【、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制订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第三十八条—因历史风貌区—保护需?要征收土《地、房屋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实施征?收、补偿《 第三十九条—在尚未?进行历史风貌区【普查的区域内,【已经取得有》效的规划批准文件】且,土地:出让:或者划拨未超过五年!的建设项目,开工】前经普查确定—该建:设项目位《于,历史风貌区内,且因!历史风貌《区保护导致该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减少?的,,建设单位可以【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将减!少的建筑面积等价值!置换至该单位自【。有产权、《规划用途类似—的其他地块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标,志牌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新建建(—构)筑物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修:缮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在历史风貌】。区核心?保护范?围,内开:。展建:设活动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在历史风!貌区建设控制地带】内,开展建设活》。动的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和第三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历史风《貌区核心保护范围】或者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活动造成历史风貌!区环境?污染的,按照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设置的【广,告、招牌等》不符合历《史建筑保护》规,划以:及本市?户外:广告、招牌设置有关!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或—者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损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历史建筑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依法给予》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历史建筑施【工单位未按照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进行施?工或者未按照规【定在现场展》示历史建筑的保护价!值等信?息,和,真实修?缮效果图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列!入企业综合诚信【评价体系黑名单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历史建筑内】存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等危?险和:有害物品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消防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损坏!历史建?筑主:体承重?结构,危害历—史,建,筑,。安全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国土房管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或者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属—于违法建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查处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