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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保护办法 【 (2013年12!月2:4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公布,根据—20:15年9月3—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广州市扩大区县级市!管理权限规定〉等9!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的保!护与利用,》促进城市建设与社】会文化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的保【护活动 对》已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已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构,)筑:物,以及已公布为历史】文化街区的地段【的保护工作,按【照,。文物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条: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的保护工【。作,应?。当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保护工》作的领导,动—员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的保—护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经费】保障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国,土房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建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本市建】立以区人民政—府为属?地责任主体,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为日常巡查、现场】。保护:主体的文化遗产【保护联动制度文物】。、城:乡规:划、建设、国—土房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按照文化遗产!保护联动制》度的要求落实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的日常《监管和?保护工作《文化遗产保护—联动制度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保护工作责任制】,将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保:护工作作为本级人】民政府?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六条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保护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的保护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对》破,。。坏、损害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保护!专,项资金资金主要来】源包括: 》(一)?本,级政:府安排的专项经费 !(二)?在城市更新改造【等土地收益》中留取?的一定比例资金 】(三:)国有历史建筑以转!让、出租、举办【展览或者其他方【式取得的收》益 (四)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 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保,护专项资金由—市、区人民政府分别!设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并将该资金的使用!情况每?年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保护专》项资金用于下列【用途: (一)需由!政府财政承担的【费,用,包括普查、测】量、认定、标—志牌和?说明:牌制作 《(二)国有历史【建筑修缮 (三【)对非国有历—史建筑修缮的补助 !。(四:)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和规划!。编制 (五)—。。对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保护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奖励 第九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立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保护社?会基金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资助、提供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本市: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的保护!工,作 :第二章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的认》定 第十条建—成30年以》上且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构)筑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确定为?历史建筑《: (一)反映【广州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具有特定时代—特征和地域》特色的 《(二)建筑样—式、结构、材—料、施工《工艺或者工程技【。术反映地域建筑【。。历史:。。文化:特点、艺术特—色或者具《有科学研究价值【的 (三《)与重?要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历—史,事件或者著名—人物相关的代表性】建(构)筑物— (四)代表性、标!志性建筑或者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 (五)其他具有】历史文化意义的建(!构)筑物《、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等 《对建:成虽不满3》0年,但是符合前】款规定特征之一,】突出反映地方时代】特,点的建(构)筑物,!也可以确《定为历史建筑 第】十一条空《间格局?。、景观形态、—建筑样式等》较完整地体现—地方某一历史时【期地域文化特点,具!有一定规模,—但尚未?达到历?史文化街区标准【或者尚未公布为历史!文化街?区的区域,可以【确定为历史风貌【。区 第十《二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土房管、《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区人】民政府有计划地【开展文化遗产普【查普查成果》经专家评审后,形成!不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线索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对不?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线索进行保护,!并告知?保护责?任人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日常巡—查和:现场:保,护, 不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线索—按,照,以下程序处理: (!一)达到《文物或者历史文【化街区标准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文物或!者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相关规?定进行申报 (【。二)未达到文物或者!历史文化《街,区标准,但达—到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标准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历史建筑或者历【史风貌区保》护的相关规定进行申!。报 (三)》未达到文物》和历史建筑标—准的,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登记:为传统风貌建筑,】按照:本市传统风》貌,。建筑的相关规—定予以?。保护 第十》三条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房屋:。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认该地块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的普—查情况;尚未进【。行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普查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物、房?屋征收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征收》房屋前组《织区人民政府—完,成调查?工作未?完成调查的,不得】征收房屋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地块?历,史建筑的保》护要求?在规划条件或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附图、!附件中载明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同意《。被征收或者》改造的,《房屋征收部门或【者改造主体应—当按照保《护要求?将,历史建筑《与征收地块内的其他!建筑一并纳入—征收补偿方案—。或者改造方》案,并依据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房屋:价值,对历史建筑所!有权:人给予与征收—地,块内其他建筑—所有权人《同等的补偿;—历史建筑所》有权人不同意—被征收或《者,改造的,所有—权人应当《按照保护《要求自行合》理,利用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保护价值的建【筑可以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通知《建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进行预【先保护;区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建设单】位停止建设活动,并!告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派员到现场!开,。展日常巡查和保【护 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核查,该建【筑不属于《文物: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派员到】场调查?,,并于7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评审:【 (一)该建—筑所:在地块尚未》进行文化遗产普查】的 (二)该建筑所!在地块的文》化遗产普查结—。论已超过《五年的 (三)有新!的证据证明该建【筑为与重《要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历史事件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代表性建【(构)筑物的— 经专家评》审不予保护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通知该《建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解除预】先保护经专》家评审?应当予以保护—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立,即,通知该建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由区人民》政府告知保护责任】人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在—预先保护期内—完成申报 预先【保护的期限为自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向区人?民政府发《出预先?保护通知之日起的】12个月《。,预:先保护期《间该建筑不得损坏或!。者拆:除,确需修缮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执?行因:预先保护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政府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十五条对符】合本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的建!(构)筑物或者【。区域,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历史【文化名城委员—会,审,议、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为—历史:建筑或者历史风貌】区 经确定的—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设置保护《标志:予以保护;其—保护:范围界线等内容,】应当相应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进行保护,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派!员到现场开展日常】巡,查,和保护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历史—。建筑应当《以,保护名录的形式提请!省人民政府》核定;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经:省,人民政府核定的历史!建筑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历—。史风貌区《的名称、《区,位、历史价值等内】容在政报、政—府信息网站或者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依!法,确定的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不得擅自撤销— 因不可抗》力或者情况发生变】化需要撤销的,或】者,因以下情形需要【更新的,《应当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国土房?管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经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审议,市》人民政府确定—: (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进行评估、】论证后,认》为应当作为》文物或者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 (二)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的规定【新增历?史,建筑或者历》史风貌区的 第十七!条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的—保护标志由市人民政!府统一设置,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区人民政府具—。体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遮挡、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牌 第三】章,历史建筑的保护 】第十八条在》不改变?外观风?貌,的前提下,根据建】筑的价值、特色以】及完好?程度,?。。历史建筑的保护【要求分为以下两类】: (一)主—要立:面、主体《结,构、平面布》局,。和特色装饰》、历史环境要素【基本不得改变— ,(二)体现历史风】貌特色的部位、材料!、构造、装》饰,不得改变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历【史建:筑的不同《保护要求制定历史】建筑分类保护、【修缮技术规范并【颁,布实施 第十九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历》史建筑保护》规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征《求公众?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相应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历》史,建筑保?护规划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在政府公报、信息!网站或者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公布,《并在历史《建筑所在地区显【著位置张《贴主要图纸 —修改历史建筑保护规!划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历!史建:筑,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历史资料》情况 (二)—保,护和利用原则 【(三)?保护范围、》禁止性使用功能以及!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活动控制要求;必!要时可以划》定建设控制地—带,并相应提出【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活动】控制要求 (—四)历史建筑—。分类保护、利用【要求 ?(五)空间》环,境和景?观的保?护要求 (六)【历史建筑保护的其他!要求和措施》 第二十一》条在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建(构?)筑物确因保护历史!建筑需要建设附属设!施的:,,。应当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等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前,》应,当予以?公示 在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设置广告—、招牌等,》应当符合历史建筑】保护规划以及户【外广告、招牌设置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在?历史建筑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的,?应当在使用性质、】高,度、:体量、立面、—材料、色彩等方面】与,历史建筑相协调,不!得破坏历史建筑【的环境风貌 在历】史建筑的《建,设控制地带内修【建道路、地下工程】以及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的—,,应当根据历史建筑保!护规划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不得损】害历史?建筑,破《坏环:境风:貌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历】史建筑 历史建【筑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依法《。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制定补救措施后【,报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省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本条】规,定的历史建》筑原址保护》、迁移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历!史建筑迁移异地【保护经批《准后,保护责任人】应当制定迁》。。移保护方案,做好】历史建?筑的测绘、记—录、安全评估和【迁移地点定位—等工作?,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国土房管行政管理部!门,。审定后实《施,迁移异地保护方【案实:施完毕后,保护责】任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实,经核实!后方可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等手《续 :第二十四条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人:应当依?法,使用和?修缮历史建筑 发现!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保护责任《人未修缮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保护责任》人履行修《缮义务历史建—筑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应当】。按照本市历史建筑】修缮技术规范和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修缮 ?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国有《历史建筑,其代【管人是保护责任人;!没有代管人的,其使!用,权人是保《护责任人;》。代管人、使用权【人均不明确》的,国土《房管行政管理—。部门是保《护责任人 (二【)非国有历史—建筑,其所有权【人是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清《晰的:。,代管?人是保?护,责任人;没有代管人!的,,房屋?使用人?是保护责任人租赁】。。房屋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历?。。史建筑日《常,保养维护以》及不涉?及体现?历,史风貌特《色的:部位、?材料、构造、—装,饰的轻微修缮,其】保护责任《人应当?。按照:本市历史《建筑修缮技术—规,。范要:求进行修缮 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以外的历《史,建筑:修,缮,其保《护责任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根据保护规!划要求制定的历史】建筑修缮设计方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征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意见,并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历史建筑修缮期!间,历史建筑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要求进!行施工,并在现场】展示历史建》筑的保护《。价值:。。等信息和真实修缮效!果图 第《二十:六条历史建筑的【。修缮费?用,:由保护责任人承【担保护责任人不按】规定:对历史?建筑进行修缮或【者保护?责,。任,人之间?对历史建筑》的修缮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历》史建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可以!委,托有关单位代—为修缮,费用由保护!责任人承担》 非国?。有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承担修缮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区人民政府申请补!助,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历史建筑】保护需要和保—护责任人经》济困难的情况—予以补助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可—以依法合理》利用历史建筑,并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保护、【修缮方面《。的信息和技》术指导 鼓》励、支持保护责【任人利用《历史建筑《发展文化《。创,。意、旅游产业、地】方文化研究,开办展!馆、博物馆,开【。展经营?活动,以《及以其他形式对历】史建筑进行》保护:和合理?利用,但应》符合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历史建【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可以收》购,历史建筑,并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符合历史》建筑保护利》用要求的单位—对历史?建筑进?行,保护和?合理利用《 第:二十八条《历史建筑《的利用不得违反保】护,规划;不得在历【。。史建:筑内: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的物品,《不得随?意增加荷载、从事】损坏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者!其他危害建筑安全的!活,动 历史建筑—。。的现状使用》。用,。途违反?保,护规划?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调整;—历史:建筑的现状使用用】途,。违反:保护规划但与房【屋权属证《明文件载明的房屋用!途一致的,依—法调整后《对,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造《成的直?接,损失,应当予以【补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历史建筑的—类型、地《段,和用途等因素制定补!偿的指?导性标准,历—史,建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依!据指导性标准—或者:合,。理、:适当的原则》与保:护责任人协商确【。定具:体补偿数《额, 第二十九条在尚未!进行文化遗产—普查的地块内,已经!取得:有效的规划批—准文件且土地—出让或者划拨未【超过:五年的建《。设项目,开工—前经普查发现—历史建筑,》且因历史建》筑保护导《致该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减少的,建设单位!。可以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将减【少的建筑面积等【价值置换至该单位自!有,产权、?规划:用途类似的其他【地块 第三十条对因!保护历史建筑而必须!调整:的,。建筑面积、建筑密】度、绿地率,—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定后,可—给予适当奖励具【。体认定?办,法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对在历—史,建筑:保护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建】。。设项目?中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历《史建筑的建设单位】,由历史建》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三十一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历史【建筑的测《绘、:。图片影像资料拍摄等!工作,并《建立:历,史建:筑档案历史建—筑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历史建—筑普查的相关—资料 ?(,二)历史建筑的艺术!特征、历史特征、历!史沿:革、技?术资料等 (三)使!用现:状和权属变化—情况 ?(四)规划、—测绘信?息等城乡规划资料】。 (五)修缮、【迁,移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影像等资料 —(六)与《历史建筑相》关,的其他资料 历史建!筑,档,案,。中有关历史建—筑艺术特征、历【史特征?、历史沿革》、影像等资料,可】以供公?众查阅 对历—史,建筑进行修缮或【者迁移的,》保护责任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做好测》绘、摄影、保存【资料等工《作,并及时报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国】土房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历史建筑—使用:现状和权《属,变化情况等资料及】时抄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并在产权登记!簿,中,附,注,历史建筑有关信息】 历史建筑原有【。测绘资?料不:全或者缺失》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对历史建!筑,进行测绘,测绘资】。料纳入历史》建,筑档案统《一,管理 第四章历【。史风貌?区,的保护 第三十【二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征求公众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相应: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在政府—公报、信息网站【或者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公布 修改》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历史文化价值—概述:和评估 (二)保护!和利用原则 (【三)核心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界线和相》应的保护控制措施】 (:四,)土地使用性质的】规划:控,制和调整 (五【),区,域内历史风貌的【。整体保护《控制要求和各类建(!构)筑物、环境要素!的分类保护控制要求!。 ,(六)改善地区【人居环境和》促,进地区活《力的规划方案— (七)历》史风貌区保护的其】他要求和措施 【第三十四《条历史风貌区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任【何建设活动不得改变!历史风貌区整体风】貌 (二)》新建、扩建活动【应当符合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的?要求 (三)道路建!设应:当保持或者恢复其】原,有的道路格局和景】观特征 (四)不得!新建妨碍历》史风貌区《。。保护的工业企业,对!妨碍历史风貌区【保,护的工业企业应【当依据保护规划开展!有,计划的迁移或—。者,整治改造 第—三十:五,条历史风貌区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和以下规定: (一!),新建:、扩建、《改建建筑时,应【当在:高度、体量》、色彩、材料—。等方面与历史—风貌相协调 —。(二)?新建、扩建、—改建道?路时,不得破坏历史!风貌: (三)不》得新建对环境有污染!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污染历史风貌【区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历史风貌【区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 第三十六条历【史风貌区《保护范围内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其他建筑,》经鉴定为局部危【房或:者,整幢危房的房屋,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翻《建的,不得》增加建筑《面积和建《筑高度、扩》大基底面《积和改变《四至关系,》且应当符合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的要《求,:与周边环境》相协调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直接《影响他人重大利益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公—示 第三十》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保护规划优先安【排并:。组织:建,设、完善历》史风貌区《的道:。。路、供?水、排水、》供电、?环卫、?消防等?配,套基:础设:施,:。并保持当《地传统风貌 历史】风貌区保《。护范围内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应当按】照,有关的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确因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准和规《范设置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会同?城乡规划、国土【房管、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制订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第三!十八条因历》史风貌区保护需要】征,收土地?、,房屋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实【。施征:收、补?偿 第?三十九条在尚未进】。行历史风《貌,区,。普查的区域内,已】经取得有效》。的规划批准文件【且土地出让或者划】拨未超过《五年的?。建设项目《,开工?前经普查确定—该建设项目位于历史!风貌区内,且—因历史风貌区保【护导致该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减少—。的,建设单》位可以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将减少的建筑面!积等价值置换至该单!位自有产权》、规划?。用途类似《的其他地块》。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标—志牌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新建建(构!)筑物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修缮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在历史风貌》区核心保护范—围内开展建设活动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在历史《风貌区?建设控?制地带内开展建设】活动的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和:第三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历史风貌区核心保护!。范围:或者: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活动造成历史!风貌区?。环境污染的,—按照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设!置的广告《、招:牌等不?符合历?。史建筑?保护规划以及—本市户外广》告、招牌设置—。有关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或者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损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历史建】筑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依法给!予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历史建筑施!。工单位未按照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进行施工【或者未按照规定【在现:。场,展示历史建》筑的保护《价值等信息和真【实修缮?效果图?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列入企业综合诚!信评价体系》黑名单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历史建筑《。。。内存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等危!险和有害物品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消防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损》坏历史建《筑主体承重》结,构,危害《历史:建筑安全《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国】土,房管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或者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属于违法建【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查处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