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保护办法
! (2013年【12:月24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公:布,根据《201?5年9月3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广:州市扩大区县级【市管:理权限规定〉等9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的保护与利!用,,促进城市建设与】社会文化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的保护活【动
:对已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已】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构)筑物以及已公】布为历史文化街区】的地段的《保护工作,按—照文物?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条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的保护工—作,应当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保护工作的】领导,动员》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的保护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经费保障!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国《土房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建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本市建《立以区人民政府为】属地责任主》。。体,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为,日常巡查、现场【保护主?体的文化遗产保护联!动制度文物》、城乡规划、建【设、:国土房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按照文化遗—产保护联《动制度的要》求落实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的日常监管】和保护工作文化【。遗产:保护联动制度—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保《护工作责《任制,将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保护工【作作为本级人民【政府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六条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保护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的保?护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对,破,坏、:损害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保护《专项资金《资金主要来源包【括:
(一)本级】政府安排的专项经费!
(二)在城—。市更新改《造等土地收》益中留取的一定比】例资金
《。(三)国有历—史建:筑以转让、出租、】。举办展览或》者,其他方式取得的收】益
(四)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
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保护专项资金由市】、区人民政府分别】设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并将该—资金的使《用情况每年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保护专项资金用【于下列用途:—
(一?)需由政府财政【承担的费《用,包括普查—、测量?、认定、标志—牌,和说明牌制作
【(二)国有》历史建筑修缮—。
,(三)对非国有历】史建筑?修缮:的补助
(四—)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和—规划编?制
:(五)?对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保护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奖励
《第九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立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保护社会《基,金,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资助、提供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本【市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的保护【。工作:
第二章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的!认定
第十条建成3!0年以上《。且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构)筑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确定为】历史建筑:》
(一)反》映广州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具有特定时代特征!和地域特色的
(二!)建筑样式》、结构、材》料、施工工艺—或者工程技术反【映地域建筑历史文化!特点:、艺术特色或者具有!科学研究价值的
(!三,。)与重要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历史】。事件或者著名人物】相,关的代表性建—(,构)筑物《
,(四)?代表性、标志性建】。。。筑或者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
(五)】其他具有《历史文化意义—的建(构)筑物、】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等
?对建成虽《不满30年,但是】符合前?款规定特《征之一,突出反【映,地方时代特点的建】。(构)筑物,也【可以确定为》历史建?筑
第十一条空【间格局、景观形【态、建筑样式等【较完整?地体:现地方某一历史时期!地域文化特点,【具有一定规模,但】尚未达到历史—文化街区标准—或者尚未《公布为历史文—化街区的区域—,可以?。确定为历史风貌【。区
第十二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土?房管、?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区人民政【。府有计划地》开展文化遗产普查】普查成?果经专家《评审后,形成不【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线索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对不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线索进行保护,并!告知保护责任人【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日常巡查和现场】保护
?不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线索按照以》下,程序处?理:
(一)达到文!物或者历史文化街区!标准:。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文物或者!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相关—规定:进行申报
》(二)未达》到文物或者历史文】。化街区标《准,:但达到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标准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历史【建筑或者历史—风貌区保《。。护的:相关:规定进?。行申报
(》三):未达到文《。物和历史建筑标【准的,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登记为】传统风貌建筑,按】。照本市传统风—貌建筑的相关—。。规定:予以保护
第十三】条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房,屋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认该】地,块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的普查情!。况;尚未《进行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普查: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物、《。房屋征收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征收》房,。屋前组织区人民政】。府完成调查工—作未完?成调查的,》不得征收房屋—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地块历史建!筑,的,保护要求在规划【。条件或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附【图、附件《中载明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同意被征收或者改】。造的,房《屋征收部门或者【改造主体应当按照】保护要?求将历史建筑—。与征收?地块内的《其他建筑一并纳入征!。收补偿?方案或者改造—方,案,并依据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房】屋价值?。,对历史建筑所有】权人给?予与征收地》块内其他《建筑:。。所有:权,人同等的补偿—;历史建筑所有权】人不同意被征收或】者改造的,所有权】人应当按照保—护要求自行合理【利用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保护价值的建筑【。可以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通知建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进?行预先保《护;区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建设单位停》止建:设活动,并告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派员到?现场开展日》常巡查和保》。护
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核查,该—建筑不属于》文物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派!员到场调查,并【于7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评?审:
(一)该建筑!所在地?块,尚未:进行文化遗产普【查的
(二)—该建筑所《在地块的《。文化遗?。产普查结《论,已超过五年》。。的
(三《)有新?的证据证明该建【筑为:与重要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历,史事件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代—表性建(《构)筑物的》
经专家评审不【予保护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通知【该建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解除预先保】护经专家评审应当】予以保护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立即通知该建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由区?人民政?府告知保护责任【人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在预先《保护期内完》成申:。报
预先保护的【。期限为自《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向区人民】政府发出预》先,保护通?知之日起的12【个月,预先保护期】间,该建:筑不得?损坏或者拆除,【确需修缮《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执《行,因预先保护》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政府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十五条对符合】本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的建(】构)筑物或者区【域,: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历史文化名【城委:员会:审议、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为历史建筑或者!历史风貌区
—。经确定的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设置保护标志予以保!护;其?保护范?围界线等内容,【应当相应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进行保护,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派员到现场开—展日常巡查和保【护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历史】建筑:应当:以保护名录的形式】。提请省人《民政府核《定;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经!省人民政府核—定的历史建筑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历史风貌区的【名称、区《位、历史价值—等内容?在政报、《政府信息网站或【者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依法确?定的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不得擅自【撤,销
因不可抗力或者!情况发生变化需要】撤销的,或者因【以下情形需要—更新的?,应当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国】土房管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经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审议【,市人民政府—确定::,
(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进行评估》、论:证后,?认为应当作为—。文物或者《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
(二》)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的:规定:新增:。历史建筑或》者历史?风貌区的
第十七条!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的保护标》。志由:市人民政府统一设】。置,: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区人民政【府具体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遮挡、《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牌
第三章历史!建筑的保护
第十】。八条在?不,改变外观风貌的前提!下,根据建筑的价值!、特色?以及完好《。程度,历史建筑的】保护要求《分为以?下两类?:
(?一)主要立面、主】体,结构、平《。面布局和《特色装饰、历—史环境要素基本【不得改变
(二)】体现历史《风貌特色的部位【、材料、构造、【装饰不得改》变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历史建筑的不!同保护要求制定历】史建筑分类保护【、修缮技术规范并颁!布实施
《第,十九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历史】建筑保护规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征?求公:。众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相应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历史建筑【。保,护规划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在政府公报、—信息网?站或者?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公布?,并在历《。。史建筑所在地区【显著位?置张贴主要图纸
】修改:历史建筑保护规划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历史建筑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历史资料情况
(二!)保护和《利用原?则
(?三):保护范围《。、,禁止性使《用功能以及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活动控制要!求;必?要,时,可以划定《建设控制地》带,并相应提出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活动控《制要求
《(四)历史建—。筑分类?保护、利用要求【
(五)空》间环境和景观的保护!要求:
(六)历史—建,筑,保护:的其他要求和—措施
第二十一【条在:。。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建(构?)筑物确因保护历史!建筑需要建》设附属设施的,【应当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等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前,应当【予以公示
》在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设置广告、招牌等】,应当符《合历史建筑保护规】划以及?户外广告、招牌设置!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在历!。史建筑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的,【应当在使用性质、】高,度、体量《、立面、《材料:、色彩等方》面与历史建筑相协调!,不得破坏历—史建筑的环》境风貌
在历史建筑!的建设控制》地带内修建道路、地!下工程以及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的,应当根据历史】建筑保护规划—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不得:损害历史建筑,破】坏环境风貌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历史建筑
—。。历史建筑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依法—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制定补救措】。施后,报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省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本条规定【。的历史建筑原址保】护、:迁移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历史建筑迁—移异:地保护经批准后,】保护责任人应当制定!迁移保护方案,做好!历史建筑的》测绘、记录、—安全评估和迁—移地点定位》等工作?,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国土房!管行政管理》部门审定后实施迁移!异地保?。护方案实施完毕后,!。保护责任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实,经核—实后方可《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等手:续
第二十四—条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人应当依法》使用和修缮历史建】筑
发?现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保《护责任人《未修缮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保护责任】人履行修缮义务【历史:。建筑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应当》按照本市历史建筑】修缮技术规范和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修缮?
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国有历史建】筑,:。。其,代管人是保护责【。任人;没有》代管人的,其—使用权人是保护责】任人:;代管人、使—用权人均《不,明确的,《。国,土房管行政管理【部门是保《护责任人《。
(二)非》国有历?史建筑,其所有【。权人是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清《晰的,代管人是保护!责任人;没》有,代管人的《,房屋使用人是保护!。责任人租《赁房屋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历史《建筑日常保养维护以!及不:涉及体现历史风貌】特色的部位、材料、!构造、装饰》的轻微修缮,其保护!责任:人应当按照本市历】史建筑修缮技术规】范要求进行修—缮
: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以外的】历史建筑修缮,其保!护责任?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根:据保护规划要求制定!的历史建筑修缮【设计方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征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意见,并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历史建筑【修缮期间,历—史建筑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要求进行施工!,,并在现场展》示历史?建筑:的保护价《值等信息和真—实,修,缮效果图
第二十】六条:历史建?筑的修?缮费用?,由保护责》。任人承担保护责任】人不按规《定对:历史建筑进行—修缮或者《。保护责任人之间对历!史建筑?的修:缮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历【史建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可】以委托有关单位代为!修缮,费《。。用,由保护责《任人承?担,
非国有《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承担修缮》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区人民政府申—请,补助,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历史建筑保护—需,。要,和保护责任人经济困!难,的情:况,予以补助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可以依法】合理利?用历:史建筑,《并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保护、修缮方面】。的,信息和技《术指导
鼓》励、支持保》护责任人利》用,历史建筑发展文【化创意、旅》。游产业、地方文化】研究:,开办展馆、博【物馆,?开展经营活动,以】及,以其他形式对历史建!筑,进,行,保,护和合理利用—,但应符合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历史建】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可以收购历】史建筑,并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符合历史建筑!保护利用要求的单位!对历史建《筑进行保护和—合理利用
第二【十八条历史》建筑的利用不得违】反保护规《划;不?得在历史建》筑,内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的—物品,不得》随意增加《荷,载、从事损》坏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者其他危—害建筑安《全的活动《
历史建筑的现状使!用,。用途违反保护规划】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调整;历史!建筑:。。的现状使《用用途?违反保护规划但与】房屋权属证明文【件载:明的房屋《用途一致的》,依法?调整后对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造成的直接损—失,应当予以补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历史建《筑,的类型、地段—和用途等因》素制定补偿》的指导性标》准,历史建》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依据指【导性标准或》者合理、适当的原】则与保?护责:任,人协商确定具体【补,偿,数额
第二》十九条在《尚未:进行文化遗产普查的!地块内,已经取【得有效的规划批【准文件且土地出让或!。者划:拨未超过五》年的建设《项目:,开工前经普查【发现历史建筑,且】因历史建筑》保护导致该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减少】的,建设单》位可以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将【减少的建筑面积等】价值置?换,至该单位自有产【权、规划用途类【似的其他地块
第】三十条对因保护历】史建筑而必须调整】的建筑面积、建筑密!度、绿地率,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定后!,可给予适当—奖励具体认定办法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对在历史建筑保【护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建设项目中!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历史建筑《的建设?单位,由历史—建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三十:一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历史!建筑的测绘、图片影!像,。资料拍?摄等工?作,并建《立历史建筑档—案历史建筑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历史建筑】。普查的相《关资料
(二)历】史建筑的《艺术特征、历史特征!、历史?。沿,革、技术资料—等
(?三)使用现状和权】属,变化情况《
(四)规》划、测绘信》息等城乡规》。划,资料
(五》)修缮、迁移—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影像等资《料
(六)》与历史?建筑相关的其他资】料
历史建筑—档案中有关》历史建筑艺术特【征、:历史特征、历—史沿革、《影像等资《料,可以供公众查阅!
对历史建筑进行】修缮或?者迁移的《。,,保,护责任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做好测绘】。、摄影、保存资料】等工作,并及—时报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国土】房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历史建筑《使,用现状?和权属变《化情况等资料及【时抄:。。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并在产!权,登记簿中《。附注历史建筑—有关信息
历—史建筑原《。。有测绘资料不—全或者缺失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对》历史:建筑进?行测绘?,测绘资料纳入【历史建筑档案—统一管理
第四章】历史风貌区的保【。护
第三十二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征求公众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相应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在政府公报】、信:息网站或《者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公:布
修改《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历史文!化价值?概述和评估
—(二)保《护和利用原》则
(三)核—心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界线:和相:应的保护控制措施】
(四)土地使【用性质的《规划控制《和调整
《(五)区域》内历史风貌的整【体保:护控制要求和各【类建(构)》筑物、环境要素的分!类保护控制》要求
(六)改善地!区人居环境和促进】。地区活力的规划方案!
(七)历史风【貌区保护的其他【要求:和措施
第》。三十:四,条历史?风貌:区,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任何建设】活,动不:得改变历史风貌区】整体:风貌
(二)新建】、扩建活《动应当符合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的要—求
(?三):道,路建设应《当保持或《。者恢复其原》有的道路格局和【景观特征
(—四)不得新建—妨碍历史《风貌区保护》。的工业企业,—对妨:碍历史风貌区—保护的工业企—业,应当:依据:保护:规,划开展有《计,划的迁移或者—整治改造
第三十】五条:。历史风貌区》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和以下规定:
(】。一)新建、扩建【、改建建筑时,应当!在,高度、体量、—色彩、材《料等方面与历史风貌!相,协调:
(:。二)新建、》扩建、改建道—路时,不得破—坏,历史风?貌
(三)不得【新建对环境有污染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污染【。历史风貌区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历史风貌区】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
第—三十六条历史风貌区!保护范?围内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其他建》筑,经鉴定为局部危!房,或,者整幢危房》的房屋,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翻建】的,不?得增加建筑面积【和建筑高度、—扩大基底《面积和改变四至关】。系,。,且应当符合—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的要!求,与周边环境相协!调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直接!影响他人重》大利:益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公示
?第三十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保护规》划优:先安排?并组织建设、完善】历,。史风貌?区的道?。路、供水、排—水、供?电,、环卫、《消防等?配套基础设施—。,并保持当地传统】风貌
历史风貌【区保护范《围内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应?当按:。。照有关的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确因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准和:规范设置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会同城乡规【划、国土房》管、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制订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第!三十八条因历史风貌!区保护需要征收土地!、房屋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实施征收、补!偿,
第:三,十九条在尚未进行历!史风貌?区普查的区域内,】已经取得有》效的规划批准文件】且土地出让》或者划?拨未超过五年的建设!项目:。,开工?前经:普查确定该建设项】目位于历史风貌区内!,且因历《史风貌?区保护导致该—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减少的《,建设单《位可以?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将减少!的建筑?面积等?价值置换至该单位】自有产权、规划【用途类似的》其他地?块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标志牌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新:建建(构)筑物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修缮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在历史—风貌:区核:心保护范围内—。开展:建设活动《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在历史?。风貌:区建设?控制地?带,内,。开展建设活动的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和第三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历【史风:貌区核心保护范围】或者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活动造成历史【风貌区环境污染的,!按照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设置的!广告、?招牌等不符合历史】建筑保护规划以【。及本市户《外广告、招牌—。设置有关《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或者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损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历史建筑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依法:给予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历史建筑】施工单位未按照【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进行施工或》者未:按照:规,定在现场展示—。历史建筑《的保护价《值等信息和》真实修缮效果图【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列入【企业综合诚信评价】体系黑名单》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历:史建:筑内存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等危险和有害物【品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消防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损坏历!史,建,筑,主体承?重结构,危》害历:史建筑?。安全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国土【房管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或者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属于违法!建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查处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