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保护—办法
(2013!年12月24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公布,根》据2015年9【。月3: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广州市扩大区县级!市,管理权限规定〉等】9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的保护!与利用,促进城市建!设与社会文》化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的保护?活动
对已》。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已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构)筑物以及!已公布为历史文化】街区的地段的保【护工作,《。按照文?物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条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的保护工》作,应当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保护工《作的领导,动员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的【保护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经费保障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国《土房: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建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本市建?立以区人民政府为属!地责任主体,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为日常巡查、现场】保护主体的文化遗】产,保,护联动制度》文物:、城乡?规划:、建设、《国,土房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按:照,文化遗产《保护:联,动制度的要》求落实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的】日常监管和保护工】作,文,化遗产保护联—动制度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保护工!作责任制,将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保?护工作作为本级人】民,政府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六条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保护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的保【。护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对?破坏、?损,害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保护专项资金资金主!要来源?包括::
(一)本级政府!安排的专《项经费
(》二)在城市更—新改造等土》地收益中《留取的一定比例资】金
(三《)国有?历史建筑以转让、出!租、举办展览或【者其他方《式取得的收益
【(四)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
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保护专?。项资金由《市、区人民政府分别!设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并将—该资金的使用情【况每年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保护专项资金用【于下列用途:
(】一)需由政》府财政承担的费【用,包?括普查、测量、【认定:、标志牌《和说明?牌制作
(二)国】有历史建筑修缮
(!三)对非国有历史建!筑修缮的补助—
(四)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和】规划编?制
:(五:)对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保?护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奖励
第九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立《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保护社》会,基金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资助《、提供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本市—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的保护工作—
,第二章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的认定
第十条】建成30年以—上,且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构)筑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确定为历史》。建筑:?。
(一)反映广州】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具有特定时】代特征和地域特色的!。
(二)建筑样式、!结构、材料、施工】工艺或者工程—技术反映地域建筑历!史文化特《点,、艺术特《色或:者具有科学研究价】值的
(《三,)与:重,要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历史事件】或,。者著名人物》相关的代表》性建(构)筑物
(!四)代?。表性、标志》性,建筑或者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
】(五)其他具—有历:史文化意义的建(构!)筑物、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等
!对建成虽不满—。30年,但是符合前!款规定特征之—一,突出反》映地方时代特点的建!(构)筑物,也可以!确定为?历史建筑
第十一】。条,空间格局、景观形态!。、建:筑样式等较完整地体!现地方某一历史【时期地域文化特【。点,具?有,一定:规模,但《尚,未达到历史文—化街区标准或者尚】。未公布为历史文化】街区的区域,可【以确定?为历史风貌区
第】十二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土房:管、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区人民政府有【计划地?开展:文,化遗:产普查普查成—果经专家评审后,】形,。成不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线索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对不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线索进》行保护,《并告知保护责任【人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日:常,巡查和现场保护
】不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线索按照!。以下程序处理:
(!一)达到文物或【。。。者历史文化街区标】准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文物或者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相关!规定:进行申报
(二)未!达到文物或者历【史文化?街区标?准,但达到》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标准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历史建筑或者】历,史风貌区保护—的相关规定进行【申报
(三)未达】到文物和历史建筑标!准的,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登记为传】统,风貌建筑,按照本市!传统风貌《建筑的相关》规定予以《保护
第十三—条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房屋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认该地块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的普查情况;】。尚未:进行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普查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物、房屋征收—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征!收房屋前组织区人】民政府完成调查工】作,未完成调查的,不】得征:收房屋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地块历】史建筑的保护要求】在规划条件》。。。或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附图、附件中载】明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同意被征收或者!改造的,房》屋征收部门》。或者改造主体应当按!。照保护要求》将历史?建筑与征收》地块内的《其他建筑一并纳入征!收,补偿方?案,。或者改造《方案,并依据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房屋价值—,对:历史建筑所有权人】给予:与征收地块内其他建!筑所:。。有权人同等》的补:偿;历史建筑所【。有权人不同意被征收!。或者改造的,所有权!人应当按《照保:护要求?。自行合理利用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保护价值】的建筑可以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通:知建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进行预!先保护;区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建设?单位停止建设活动,!并告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派:员到现场开展—日常巡查《和保护
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核】查,该建筑不属于文!物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派—员到场调查,并于】7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评审:
》(一)该建筑所在】地块尚未进行—文化遗?产普查的
》(,二,),该建筑所在地块的文!化,遗产普查结论已超】过五:年的
(《三)有新《的证据证明该建【筑为与重要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历?史事件?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代表性建(构—)筑物的
经专【家评审不予》保护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通知该?建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解除预先—保,护经专家评审应【当予以保护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立《即通知?。该建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由区人民《政府告知保护责任人!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在预先保】护期内完成申报
预!先保护的期》限为自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向区人民政!府,发出预先《保护通?知之日起的12个】月,:。。预先保?护期间该《建筑不得损坏或者拆!除,:确需修?缮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执行因预先》保,护,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政府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十五条对》符合本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的建(构》)筑物或者区域【,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历,史文化名城委员会审!议、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为?历史建筑或》者,历史:风貌区
经确定【的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设置《保护标志《予以保护;其保护范!围界线等内容,应】当相应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进行】保护:,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派员【到,现,场,开展日常巡查和保护!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历史建筑应当!以保护名《录的形式提请省人民!政府核定《;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经省人民《政府核定的历史建】筑,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历史》风貌区的名》称、区位、历史【价值:等内容在政报、【政,府信息网站或—者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依法确定—的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不得擅自!撤销
因《不可:抗,力或者情《况发生变化》需要撤销的,或【。者因以?。下情形需要》。更新的,应》当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国土房管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经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审,议,市人民政府确定!:,
(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进行评估《、,论证:后,认?为应当作为》文物或者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
(二)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的规【定新增历史》建,筑或者历《史风貌区的
第十】七条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的【保护标?志由市人民》政府统一《设置,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区人民政府具体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遮挡、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牌
第《。。三章历史建筑—的保护
第十八条】。在不改?变外观风貌的前提下!,根据建《筑的:价值、?。特色:以及:完好:程度,历《史建:筑的保护要求分为以!下两类:《
,(一)主要》。立面、主体结构【、平:面布局和特》色装饰、《历史环境要素基本】不得改变《
(二)体现历史】风貌特色的》部位、材《料、构造、装饰【不得改变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历史建》。筑的不同保》护要求制定》历,史建筑分类保护、修!缮技术规范并颁布实!施,
第十九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历史建筑保护【规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征求公众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相应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历史建筑保】。护规划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在政府公报、—信息网?站,或,者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公布】,,并在历史《建筑所在地区显著位!。置张贴主要》图,纸
修改历史—建筑保护规》划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历史建筑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历史资料【情况
(二)—保护和利用》原则
(三)保【护范围、禁止性使用!功,能以及?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活动控!。制要求?。;必要?时可以划定建—设控制地带,—并相应?提出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活动控—制要求
(四)历】史建筑分类》保护、利用要求【
(五)空间环境和!景观:的保护要求
—(六:)历史?建筑保护的其他【要,求,和措施
第二十一条!在,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建(构《)筑物确因》保护历史建筑需要】建,设附:属设施?的,应当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等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前!,应当予《以公示?。。
在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设置广告、招牌【等,应当《符合历史建筑保护规!划以及户外》广告、招牌设—置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在历】史建筑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的!,应:。当在使用性》质、高度、体量、】立面、材《料、色彩等》方面与历史建筑相协!调,不得破坏历史建!筑的环?境,风貌:
在历史建筑—的建设控制地带内修!建道路、地下工【程以及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的,应当】根据历史建筑保护规!划,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不得损害历—。史建筑,破坏环境】风貌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历史建筑》
,历史建筑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依法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制定补《救措施?后,报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省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本条规【定的历史《建筑:原,址保护、迁移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历史建筑迁移异【地保:护经批准后,保护】责任人应当制—定迁移保护》方案,做《好历史建筑的测绘】、记录、安全评估和!迁移地点定位等【工作,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国土房管!行政管理《部,门审定后实施迁【移异地保护方—案实施?完毕后,保护责任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实,【经,核实后方可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等手!续,
第二十四条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人《应当依法《使用和修缮历史建筑!
发现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保—护,责任人?。未修缮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保护责任人履行】修缮义务历史—建筑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应!当,按,照本市历史建筑【。修,缮技术规《范,和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修缮:
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国有历史建》。筑,其?代管人是保》护责任人;没有【代管人的,其使用】权人是保护责任人】;代管人、使用权】人,均,不明确的,国土房】管行政管理部门是保!护,责任人
(二)非】。国有历史建》筑,其?所有:权人是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清晰!的,。,代:管人是保护责任【人;没有代管人的】,房屋使用人是【保护责任人租赁【。房屋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历史建筑日常【保养维护以》及不涉及体现历【史风:貌特色的部位、材】料,、构造?、装:饰的轻微修缮,其保!护责任人应当按照】。本市历史建》筑修:。缮技:术规范要求进行修】缮
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以外的历史建】筑修:。。。缮,其保护责—任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根》据,保,护规划要求制—定的历史建》。筑,修缮设计《。方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征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意】见,:并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历史建筑修缮【期间,历史建筑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要求进行—。施工,?并,在现场展示历史【建筑的保护价值等】信息和?真,。实修缮效果图
【第二十六条历史建筑!的修缮费用》,由保护责任—人承担?。保护责任人不按规】定对历史《建筑进行《修缮或者保》护责任人之间对【历史建筑的修缮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历:史建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可以委《托有:关单位代《为修缮,费》用由保?护责任人《承担
?非国有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承担修缮】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区【人民:政府申请补助,【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历史建!筑保护需要和—保护责?任,人经济困难的情况】予,以补助?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可以依法合理利用历!史建筑,并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保护、修!缮方面的信息和技】术指导
鼓》励、:支持保护责》。任人利?用历史建《。筑发展文化创意、旅!游产业、地方文化研!究,开办展馆、【博物馆?,开展经营活动,以!及以其他形式—。对历史建《筑进行保护和合【理利用,但应符合】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历史建《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可以收购历史建筑!,并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符合历史建筑】保护利用《要求的单位》对历史建筑进—。行保护?和合理利用
第二】十八条历《史,建筑的利《用不:得违反保护规—。划,;不得?在历史建《筑内: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的物品,不》得随意增加荷—载、从事损坏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者—。其他危?害建筑?安,。全,的活动
历》史建筑的现状使【用用途违反保—护规划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调整《;历史建筑的现状使!用用途违反保—。护规:。划但与房屋权属证明!。文件载明的房屋【用途一致的》。,,依法:调整后?对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造成的》直接损失,应—当予以补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历《史建筑?的类型、地段和用途!等因:素制定补偿的指导】。性,标准,历史建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依《据指导性《标准或者合理、适当!的原则与保护—责任人协《商确定具体补—偿数:额
第?二十九条在》尚未进?行文化遗产普查的地!块,内,已经取》得有:效的规划批准文【件且土?。地出让或者划拨未】超过五年的建设项】目,开?。工,前经普查发现历史建!筑,且因《历,史建筑保护导致【。。该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减少的,】。建设单位可》以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将减少的【建筑面积等价值【置换至该单位自有产!权、:规划用途类似的其他!地块:
第三十条对因保护!历,史建筑而必须调整】。的建:筑面积、建筑密度】、绿地率,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定》后,可给《予适当?奖励具体认》定办法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对在历史建—筑保:护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建设—项目中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历!史建筑的建设单位】,由历史建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三》十一:。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历史建筑的测绘!、图片影像》资料拍摄等工—。。作,,并建立历史建【筑档:案历史建筑》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历史建】。筑普查的相》关资料
(二—)历史?。建筑:的,艺术特征、历—史,特征、历史沿革、技!。术资料等
》(三)使用现状和权!属变化情况
—(四)?规划、测《绘,。信息等城乡》规划资料
(—五)修缮、迁移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影像等—资料
(六》)与历史建筑—相关的其他》资料
历史》建筑档案中有关历史!建筑艺术特征、历史!特征、历史沿革、】影像:等资料,可以供公】众查阅
对历史建】筑进行修缮或者迁移!的,保?护责任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做好测绘】、摄影、保存—资料等工作》,并及时报》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国土房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历史?建筑使用现状和权属!。变化情况等》资料及时抄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并在产!。权,登记簿中《。附注历史《建筑有关《信息
历《史建筑原有》测绘资料不全或者缺!失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对:历史建筑《。进行测绘,测绘资料!纳入历史建筑档案统!一管理
第》四章历?史风貌区的保护【
第三?十二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征求公众!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相《应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在,政府:公报、信息》网站或者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公布
修!改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历史文化价值!概述和?评估
(二)—保护和?利,。用原:。则
(三)核心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界!线和相应的保护【控制措施
(四)】土,地使用性质的—规划:控制和调《整
(五)区域内历!史风貌?的整体保《。护控制要求和各【类建(构)筑物、环!境要素的分类保护控!制要求
(六)【改善地区《人居环境和促进地区!活,力的:规划:方案
(七)历【。史,风貌区保护的其【他要求和措施
第】三十四条《历史风貌区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任何建设活动不!得改变历史风貌【区整体风貌
(二)!。新建、?扩建活动应当符【合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的要求
(—三)道路建设应当】保持或者《恢复其?原有的道路格—局和景观特》征
(四)不得新】建妨碍历史风—貌区保护的工业【企业,对《妨碍历史《风貌区保护》的工业?企业应当依据保护】规划开展有计—。划的:迁移或者整治改造
!第三十五条历—史,风貌:区,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和以下规定!:,
(一)新建、扩建!。、改建建筑时,应】当在高?度、体量、色彩【、材料等方面与历史!风貌相协《调
(?二)新建、扩建【、改建?道路时?,不得破坏历—史风貌
(三)不得!新建:对环境有污染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污》染历史风貌区—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历史风—貌区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
第三—十六条历史风貌【区保护范围》内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其【他建筑,《经鉴:定为局部危》房或者整幢危—房的房屋,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翻建的,不得增】加建筑?面积和建《筑高:度、扩?大基底面积和改变四!至关系,且》。应,。当符合?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的要求,与—周边环?境相协调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直接影响他人【重,大利:益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公!示
第三十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保护规划优先安【排并组?织建设、完善—历史风?貌区:的道路、供水、排水!、供电?、环卫、消防等【配套基础设施—,并保持当地—传统风貌《
历史风貌区—保,。护范围内《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应当按照有【关的: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确因?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准和规《范设:置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会同城!乡规划、《国土:房管、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制订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第三十八条因历史!风貌区保护需要征收!土地、房屋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实施》征收、补偿
第【三十九条在》尚未进行历史风貌】区普查的区》域内,?已经取得有效的规划!批准文件且土地出让!。或者划拨未超过五年!的,建设项目,开工【前经普查确定该【建设项目位于历史风!貌区内,且因—历史:风貌区保护导—致该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减少的,!建设单位可》以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将减少的建筑面】积等:价值置换《至该单位自有—产权:、规划用途类似的其!他地块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标志牌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新建建(!构)筑物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修缮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在历—。史风貌区核心保护】范围内?开,展建设活动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在历史风貌区建设】控制地带内开展【建设活?。。。。动的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和第三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历史风貌区核心!保护范围或》者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活动造成历史】风貌区环境污—染的,按《照,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设置的广告、招牌等!不符合?历史建筑《保护规划以及本【市,户外广?告、招牌设置—有关: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或者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损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历:史建筑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依法给】予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历史建【筑施工单位未按照】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进行施工或】。者未按照《规定在现场展示【历史建筑《的保护价《值等信息《和真:实修缮效果》图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列》入企业综合诚信评价!体系黑名单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历!史建:筑,内存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等危险和有害【物品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消防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损坏《历史建筑《主体承重《结构:,危害历史建筑【安全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国土房管—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或者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属于违】法建: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查处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