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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保护办【法  (2013】年12月24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公,布,:根据201》5年9月《3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广州市!扩大:区,县级市管理权—。限规:定〉等?9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的,保护与利《用,:促进城市建》设与社会文化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的保护【活动 对《。已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已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构)筑物《以及:已公布为历史文化街!区的地段的保护【工作,按照文—物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条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的:保护工?作,应当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保护工】。作的领导,动—员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的保护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经费保《。障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国》土房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建,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本市建立以区人民政!府为:属地责任主体,【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为日常》。巡查、现《场保护主《体的文化遗》产,保护联动制度文物】、城乡规划》、,建设、国土房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按照文化遗》产保护?联动制度的要求【落实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的日》常监管和保护工作】文化:遗产:保护联动制度—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保护工作责任【制,将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保护?工作作?为本级人民政府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六】条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保护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的保:护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对】破,坏、:损害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保护专项资金资金主!要来源包《括: (一)—本级政府安排的【专项经费 》。(二)?在城:市更新改造等土地收!益中:。留取的一《定比例资金 (三】)国有历史建筑以转!让、出租、举办展】览,或,。者,其他方式取》得的收益《 (四)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 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保!护专项资《金由市、《区人:民政府分别》设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并将该资金的【使用情况每年—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保护专》项资金用于》。下列用途: (【一,)需由政《府财政承担的—费用,包括普查【、测量、认定、标志!牌和说明牌制—。作 :(二)?。。国有历史《建筑修缮 》(三)对非》国有历史建》筑修缮的补助 (四!。)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和规:划编制? ,(五)对《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保护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奖励 《第九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立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保护社会基金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资助、提【供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本市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的保护】工作 第二章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的,认定 第十条建成3!0年:以上:且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构)筑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确定为历史建筑!: (一)反—映,广州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具有特定时》代,特征和地域》特色的 (二)建】筑样式、《结构、材料、—施工工艺或者工【。程技术反映地域【建筑历史《文化特?点、艺术特色或【者具有科学研究【价值的 (三)与重!要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历:史事件或者著名人物!相关的代表性建(】。构)筑物 (四)代!表性、标志性建筑】或者: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 (五)其他具有】历史:文化:意义的建(构)筑物!、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等 对】建,成,虽不:满30年,但是符】合前款规《定特征?之一,突《出反映地方》时代特点的》建(构)筑物,也】可以确?。定为历史建筑 第十!。一条:空间格?局、景观形态、【建筑样式等》较完整?地体:现地方某《一,历史时期地域文化】特点,具有一定【规模,但尚未达到】历史:。文化街?区标准或者尚未公】布为历史文》化街区的区域,【可以确定为历史风】貌区 第十二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土房【管、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区人民政!府有计划地开展文化!遗产普查《普查:成果经专家》评,审后,形成》不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线索【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对不》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线索【进行保护,》并告:知保护责《任人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日,常巡查和现场保【护 不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线索按》照,以下程序《处理:? (一)达》到文物或者》历史文化街区标【准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文物或者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相—关规定进行申报 】(二)?未达到文《物或者?。历史文化街区标准,!但达到?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标准!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历史建筑或【者历史风貌区—保护的?相关规定进》行申报 (三—。。。)未达到文物和历史!建筑标?准的,?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登记为传统风【貌,。建筑,按《照本市?传统风?貌建筑的相》关规定?予以保?护 第?十三条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房屋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认,该地块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的普—查,情况;?尚未进行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普】查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物、》房屋征收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征收房—屋,前组织区人》民政府完成调查工作!未完成调查的,不得!征,收房屋?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地:块历:史建筑的保护—要求在?规划条件或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附图、附件中—载明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同意被征收【或,者改造的,房屋【征收部门或者改造】主体应当按照保护】要求将历史》建筑与征《收地块内的其他【建,筑一并纳入征—。收补:偿,方案或者改造方案】,并依据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房屋价值,对!历,史建筑所有权人【给予与?征收地块内其他建筑!所有权人《。同等的补偿》;历史?建筑所有权人不同】意被:征收或者改造的,】所有权?人应当?按照保?。护要求自行》合理:利用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保护价值的】建筑可?。以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通知建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进行预先保护;区】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建设单位停止建设活!动,并告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派员到现场开展!日常:巡查和保护》 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核查!,该建筑不属于【文物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派员到【场调查,并于7【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评审: (一【)该建筑《所在地?块尚:未进行文化遗产【普查的 (二)【该建筑所在地块的文!化遗产普查结论已】超过五年《的 (三)》有新的证据》证,明该建筑为》与重要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历:史事件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代表性建(构)筑!物的 经专家评审】不予:保护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通知】该建: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解除预先保【护经专家评审应【。当,予,以保护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立即通知该建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由区?人民政府告知保【护责任人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在【预先保?护期内完成申报 预!先保护的期限为自】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向区人民政府发出】预先保护通知之日起!的12个月》,预先保护期—间该:建筑不得损坏—或者拆除,确需【修缮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执行因预【先保护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政府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十五!条对符合本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的建(—构)筑物或者区域】,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历:史,文化名城委》员会审议、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为【历史建筑或者—历史风貌区 —经确定的《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设置保护标志】予以保护;其—保护范围《界线等内容,应当】相应: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进【行保护,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派员到现场开!展日常巡查和保【护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历史建筑应当!以保:护名录的《形式:提请省人民政—府核定;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经】省人民政府》核定的历史建筑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历史风貌区的名【称、区位《、历史价值等内【容在政报、政府信息!网站或者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依法确定的【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不得—擅自撤销 因—不可:抗,。力或者情况发生变化!需要撤?销的,或者因以下情!形需要更新的,应】当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国【土房管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经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审议,市【人民政府确定: 】(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进行评估、论—证后,认为应—当作为文《。物或者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 (二)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的规定新增》。。历史建?筑或者历史风—貌区:的, 第十七《条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的保【护标志由《市人民政府统一设置!,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区人民政府具体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遮挡、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牌 :第三章历史建筑的】保护 ?第十八条在》不改变外观风貌的前!。提下:,,根据建筑的价值、】特色以及完好程度,!。历史建筑的保—护要求分为以下【两类: (一)【主要:立面、主体结构、平!面,布局和特色装饰、历!。史环境要素基本不得!。。改变 (二》。)体:现历史风貌特色【的部:位、材料、构造【、装饰不得改变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历史建筑】的不同保护要求【制,定历史建筑分类保】护、修缮技术规范并!颁布实施 》第十九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历史建筑保护】规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征:求公:众,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相?应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历史建筑保护【规划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在政!府公报、信息—网站或者《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公!布,并在历》史建筑所《在地区?显著位置《张贴主要图纸 【修改历史建筑保护规!。。划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历史建筑!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历史资料情—况 (二)》。保护和利用原—则 (三《)保护范围、禁止性!使用功能《以及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活动?控制要求;必要时】可以划定建设控制地!带,并相应提出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活动控制!要求: (四)历》史,建筑分类保护—、利用要求 —(五)空间环境和】。景观的保《护要求 (六)历史!建筑保护的其他【要求和措施》 第:二十:一条:在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建】(构)筑物确因【保护历?史建筑需要建设附属!设施的,应当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等《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前:,,应当予以公》示 在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设!置广告、招》牌,等,应当符合历【史建筑?保护规划以》及户外?。广,告、招牌设》。置,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在历史建筑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的,应当在使用!性质、高度、体量、!立面、材料、色彩等!方面:与历史建筑》相协调,《不得破坏历史建筑的!环境风貌 》在历史建《筑的建设控制—地带内修建道路、】地下工程以及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的,应当根据历史】建筑保?护规划?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不得损害【。历史建筑《,破坏环境风貌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历《史建筑 历史建筑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依《法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制定补救措施!后,报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省?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本条【规定的历史建—筑原址保护、迁【移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历!。史建筑迁《移异地保护》经批:。。准后,保护责任人】应当制?定,迁移保护方案,做好!。。历史建筑的》测绘:、记录、安全评【估和迁移地点定位等!工,作,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国,。。。土房管?行政管理部门审定】后实施迁移异—地保护?方案实施完毕后,】保护责?任,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实,经》核实后?。方,可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等手续 第二十四!条,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人应当依法使—用和修缮历》史建:筑 发?现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保护【责任:人未修?缮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保护责!。任人履?行,修缮义?务历史?建筑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应当按照本!市历史建筑修缮技术!。规范和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修缮 》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国【有历史建筑,其【代管人是《保护责?任人;没有》。代管人的,》其使用权《人是保护责任人;】代管人、使用权人】均不明确的,—国土房管行政管理部!门是保护责任—人 :(二)非国》有历史建《。筑,其所有权人是】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清晰《的,代管《人是保护责》任人;没有》代管人的,房—屋使用人是保护【责任人租赁房屋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历史建筑日》常保养维护》以,及不涉及《体现历史风貌—特色的部位、材料】。、构造、装饰的轻】微修缮,其保护责任!人应当按照本市历】。史建:筑,修缮:技术规?范要求进行修缮 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以外的历史建【筑修缮,其保—护,责任: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根据保?护规划要求制—定的历史《建,筑修缮设计方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征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意见》,并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历史建—筑修缮期间》,历史?建筑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要?求,进行施工,并在【现场展示历史建筑】。的保:护,价值等信息和真实】修缮效果图》 第二十六条历史】建筑的修缮费用,由!保护责任人承—担,保护责任人》不按:规定对历史建—筑,进行修缮《。或者保护责任—人之间对历》史建筑的修缮—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历史建【。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可以委托有【关单位代为修缮,费!用由保护责》任人承担《 非国有《。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承担修《缮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区人民—政府申请补助,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历史》建筑保护需》要和保护责》。任人经济困难的情】况予以补助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可以—依法:合理利用历史—建筑,并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保护、修】缮方面的信息—和技术?指导 鼓励、支持】保护责任人利用历史!建筑发展《文化创意、》旅游产业、地—方文:化研究,《开办展馆、博物【。馆,开展经营活【动,以及以其他【形,式,。对,历,史建筑进行保护【和,合理利?用,但应符》合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历史?建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可以收购—历史建筑,》并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符合历史建—筑保护利用》要,求的单位对》历史:建筑进行保护—和合理利用》 第二十八》条历史建筑的—利用不得《违,反,保护规划;》不得:在历史建《筑内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的物品,《。不得随意增加荷载、!从事损坏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者其他危害建!筑安全?的活动? 历史建筑的—。现状使用用途违反】保护规?划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调整;历史建筑!的现状使用用途违反!保护规?划但与房屋》权属证明文件载明的!房,屋用途一致的,依法!调整后对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造】成的直接损失—,应当予以补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历史建筑的!类型、地段和用【途等因?素制定补偿的指导性!标准,历史》建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依!据指导?性,标准:或,。者合:理,、适当的原则与保】。护责任人《协商确定具体补【偿数:额 :第,二,十九条在尚未—进行文化遗产普查的!地块内,已经取得有!效的规划《批,准文件且土地出【让或者划拨未超【。。过五年的建设项目,!开工前经普》查发现历史》建筑,且《因历史建筑》保护:导,致该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减少的,建设单】位可以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将减少的建【。。筑面积等价值—置换至该单》位,自有产?权、规划用途类【似,的其他地块 第【三,十条对因《保护历史建筑而必须!。调整:的建:筑面积、建筑—。密,度、:绿地率,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定后,—可给予?适当奖励具体认【定办:法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对在历史!建筑保护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建设项目》中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历史建筑》的建设单位,由历】史建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三十一】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历史建筑的测绘、!图片影像资料拍【摄等工作,》。并建立历史建筑档案!。历史建?筑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历:史建筑普查的相【关,资料 (二)历【史建筑的艺》术特征?、,历史特征、历史【沿革、技术》资料等? ,(三)使用》现状和权《属变化情况》 (:四)规划、测—绘信息等城乡规【划资料?。 (五)修缮、迁移!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影像等资料】 (六)与历史【建筑相关的其—他资料 《历史建筑档案中【有关历史《建筑艺术特征、【历史特征、历—史沿革、影像等资料!,可:以供:公,众查阅?。 对历史建筑进【行修缮?或者:迁,移的,保护责—任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做好测绘、—摄影、保《存资料等《工,作,:并及时?报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国?土房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历史建筑!使,用现状和权属变【化情况等资料及【时抄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并在产【权登记簿中附—注历史建筑有关【。。信息 历史》建筑原有《测绘资料不》全或:者缺:。失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对历【史建筑进行测绘,】测绘资料《。纳入历史建筑—档案统?一管理? 第四章历》史,风貌区?的保:。护 第?三,十二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征》。求公众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相应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在政府《公,报、信息《网站或者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公布 修改—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历史—文化价值概述和评估! (二?)保护和利用—。原则 (三)—核,心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界】线和相应的》保护控制措施— (四)土》地使用性《质的规划控制和调】整 (五《)区域内历史—风貌的整体保护控制!。要求和各《类建:(构)筑物、—环境要素的》分类保?护,控制要求《 (六)改善—地区人居环境和促】进地区?活力的规划方案 】(七)历史风貌区保!护的其他要》求和措施 第三十四!条历史?风貌区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任何建设活动不【得改变历史风貌区】整体风貌 (二)】新,建、扩建活动应【。当符合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的:要求 (三)道【路建设应当》。保持或者恢复其原】。有的道路《格局和景观特征 (!四)不得新》建妨碍历史》。风貌:区保护的工业企业】,对妨碍《历史风貌区保护的】工业企业应当依据保!护规划开展有计【划,的迁移或者整治改】造 :第,三十五条《历史风貌《区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和以下规《定: (一)新建、!扩建、改《建,建筑时,应当—在,。高度、体量、色彩、!材料等方面》与历史风貌》相,协调 ?(二)新建、扩【建、改建道路时,不!得破坏历史》。风貌 (三)不得新!建对环境《有污染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污染历史风貌区!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历史风貌【区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 第三十六条历史】风貌区保护范围【内,。。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其他建筑,经—鉴定为局部危房或】者整幢危房的房【屋,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翻建的,不》得增加?建,筑面积和建筑高度】、扩大基底面积【和改变四至》关系,且应当符合】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的?要求,与周边—环境相协调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直接影响他】人重大利益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公示 第》三十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保:护规划优先安—排并:组织建设《、完善?历史风?貌区的?道路、供水、排水、!供电:。、环卫、消防等配】套,基础设施,并—保持当地传统—风貌 历史风貌区保!护,范围内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应当按照!有关的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确因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准和规范设置!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会同城乡规划】、国土房管》、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制订】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第三十八条因历史风!貌区保?护需要征收土地【、房屋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实施】征收、补偿 第三】十九条在尚未进行历!史风貌区普查的区】域内,已经》取得有效的规—划批准?文件:且土地出让或者【划拨未超过》五年的?建设项目,开工【前经普查确定—该建设项目位于【历史风貌区内—,且:因历史风貌》区保护导致该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减少的】,,建设单位可以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将减少的建—筑面积?。等价值?置换至该单位自有产!权、:规划用途类似—的,。其他地块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标志牌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新建建?(构)筑物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修缮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在?历史风?貌区核心保护—范,围内开展建》设活动?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在历史风貌区建!设控制地《带内开展建设活【。动,的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和第三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历:史风貌?区核心保护范围或者!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活》动造:成历史风貌区环境】污染的,按》照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设置的》广告、?。招牌等不符合历【史建筑保《护规划以及》本市户外广告、招】牌设:置有关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或:。。者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损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历史】建筑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依法给予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历史建筑《。施工单位未按照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进行施工或者未【。。按照规?定在现?场展示?历史建筑的保护价值!等信息和真》实修缮效《果图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列入企》业综合诚信评—价体系黑名单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历《史,建筑内存《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等危险和【有害物品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消防?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损坏?历史建筑主》。体承重结《构,危?。害历史建筑安—全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国土》房管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或者】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属于!违法建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查处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