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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保护办法》  (2013年1!2月24《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公,。布,根据2》015年9月3【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广州市《扩,。大区县级市管理权】。限规定〉等9—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的—保护与利用,促进】城市:建设与社会文化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的保护活动【 对已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已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构)】筑物以及已公布为】历,。史文化街区》的地段的保护—工作,?按,照文物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条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的保护工作》,应当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保护工—作的领导,》动,员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的保护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经费保障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国土房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建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本《市建立以区人民政府!为属地责任主体,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为日常巡查、现!场保护主体的文化】遗产保护《联动制度《文物、城乡规划【、建设、国》土房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按照文化遗产—保护联?。。动,制度的要求落—实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的日常》监管和保护工作文化!遗产保护联动—制度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保护工作责任制,将!。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保护:工作作为《本级人民政府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六条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保护】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的保护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对破坏、损害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保护专项—资金:。资金主要来源包括】: (一)本级政府!安,排的:专项:经费 ?(二)在城市更【。新,改,造等土地收益中留】取的一定比例资金】 (三)国有—。历史建筑以转—让、出租、举—办展览或者其他方式!取得的收益 —。(四)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 :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保》护专项资金由市【、区人民政府—分别设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并将该资金的使用!情,况每年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保!护专项资金用—于下列用途》: (一)》需由政府财政承【担的费用《。,,包,。括,普查、测《量、:认定、标志》牌和说明牌制—作 (?二)国有历史—建筑修缮 (—三):对非国有历史—建筑修缮《的补助 (四—)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和规划编制 (!五):对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保护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奖励 第】九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立?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保护》社会:基金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资助《、提供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本市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的》保护工作 》第二章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的认定 第》十条建成《30:年以上?且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构)《筑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确定?为历史建筑: (一!。)反映广州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具有特定时!。。代特:征和地域特色的 】(,二)建筑《样式、结构》、材料、《施,工工艺或者工程技术!反,映地域?。建筑历史文》化特:点,、艺术特色或者具有!科学:研究价值的 —(三)与《重要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历】。。史事件或《者著名人物相关的】代表性建(构)筑】物 (四)代—表,性、标志性建筑【或者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 (五》)其他具有历史文】化意义的《建(:构)筑物《、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等 对—建成虽不满3—0年:,但:是符合前款规定特征!之一,突出》反映地方时代特点的!。建(构)筑物,【也,可以确定为历—史建筑 第十—一条空间格局—、景:观形:。态,、建筑样《式等:较完整地体现—地方某一历史时期地!域文:化特点?,具有一定》规模,但尚未达到】历史文化街区标准】或者尚未公》布为历史文化—街区的区域,可以】确定为历史风貌区 !第十二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土:房管、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区人民《政府有计划》地开展文化遗产【普查普查成果—经专家评审后,形】成不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线索《。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对不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线索—进行保护《,并告?知保:护责任人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日常巡—查和:现场保护 》不,。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线索按照以下!。程序处理: (【一):达到文物或者历史】文化街区标准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文物或者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相》关,规定进行申报— (二)未达—到文物或者历—史文化街区标准,但!。达到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标准《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历!史,建筑或?者历:史,风貌区保护的—相关:规定进行申报—。 (三)未达到文】物和历史建筑标准的!,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登》记为传统风貌建筑,!按,照,本市传统风貌建筑】的相:关规定予以保护 】。第,十三条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房屋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认该地》块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的普查情况【;尚:未进行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普—查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物、房屋征收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征:收房屋前组》织区:人民政府完成调【查工作?未,完成调?查,的,,不得?征收房?屋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地》块历史建筑的保【护要求在规划—条件或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附图【、附件中《。载明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同意被征收【或者改造《的,房?屋征收部门或者【改造:主体应?当按照保《护要求将历史建筑】与征收地块内的其】他建筑一并纳—入征收补偿方案【或者改造方案—,并:依据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房屋—价值,?对历史建筑所有【权人给予与征收地块!内其他建筑所有权人!同等:的补偿;历》史建筑所有权人【。不同意被征收或【。者改造的,所有权人!应,当按照保《护要:求自行合理利用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保护价值!的建筑可以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通知建》。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进行《预先保护;区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建设单?位停止建设活动【,,并告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派员《到现场开展》日常巡查和保—护 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核查,该建筑不】属于文物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派员到场调查,【并于7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评:审: (一)该建筑!所在地块尚未进行文!化遗产普查的 (二!)该建筑所》在地:块的文化遗产普【查结论已超过五年】的 :(三)有新的证据证!明,该建筑为与重要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历史事件!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代表性建(构!)筑物的 》经专家评审不—予保护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通【知该建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解除预先保【护经专家评》审应当?予以保护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立即通知该》。建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由区?人民政府告知保【护责任人《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在预先保护》期内完成申报 预】先保护的期限为【自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向:区人民政府》发出预先《保护通知《之日起?的12个月》,预先保《护期:间该建筑《不得:损坏或?者拆除,确需修【。缮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执!行因预先保护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政:府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十五条对符】合本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的!。建(构)筑物或者区!域,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历!史文化名城委—员会审议《、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为历史!建筑或者《。历史:风貌区 经确定的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设置保【护标志予以保护;其!保护范围界》。线等内容,应当【相应: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进行保护,【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派员?到现场开展日—常巡查?和保护?。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历史建筑应》当以保护名录的形】式提请省《人民:政府核定;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经省人!民政府?核定:的,历,史,建筑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历】史风貌区的名称、区!位、历史价值—等,内容在政《报、政府信息—网站或?者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依法确—定的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不得擅自撤—销, ,因不可抗《力或:者情况发生》。变,化需要?。撤销的,或者因以】下情:形需要更新》。的,应?当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国土》房管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经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审议,市人】。民政府确定: 【(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进行评估、论证后!,认为应当》作为文?物或者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 (二)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的规定新增历史】建,筑或者历《史风貌?区的 ?第十七条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的保护标!志由市人民政府【统一设?置,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区人民政—府具体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遮挡、【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牌 :第三章历史建筑【的保护 第十—八条在不改变外观】风貌的前提下,根据!。建筑的价值、特色以!及完好程《度,历史建筑的【保护要求分为以下】两类:? (一)主要立面】、主体结构》、,平面布局和特色装】饰,、历史环境要—素基:本不得改变 (【二):。体现历史风》貌,。特色:。的部:位、材料、构—造、装饰不》得改变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历史建—筑的不同《保,护要求制定》历史建筑分类保【护、修缮技术规【。范并颁?布实施 第十九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历!史建筑保护规—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征求《公众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相应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历史建筑—保护规划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在政府公!报、信息网站或【者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公】布,并在历史建筑所!在地:区,显,。著位置张贴主要图纸! 修改?历史建筑《保护规划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历史建筑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历史资料!情况 (二)保护和!利用原则 (三)保!护,范围、禁止性使用功!。能以及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活动—控制要求;必—要时可以划》定建设控制地带,并!。相,应,提出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活动控制《要求 (四)—历史建?筑分类保护、利用】要求 (《。五)空?间环境?和景观的保护要求 !(六)历史建筑【保护:。的其他要求和—。措施 第二十一【条,在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建:(构)筑物确因【。保,护历史?建筑需要建》设附属?设施的,《应当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等】。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前:。,应当予以公示 】在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设,置,广告、招牌等,应】当符合历史建—。筑保护规划以—及户外广告、招【牌设置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在历史建筑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的,:应当在使《用性质、高度、体量!、立面、材料—、色彩等方面与历史!建筑相协调,不得破!坏历史建筑》的环境风貌 在历史!建筑:的建设?控,制地带内修建道路】、地下工程》以及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的:,应当根据历史建筑!保,护规:划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不得—损害历史建筑,破】坏环境?风貌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历史建—筑 历史建筑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依法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制定》补救措施后》,报: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省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本条规】定,的历史建筑原址保】护、:。迁移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历史建筑迁移异地】保护经批准后,保】护责任人应当制【定迁移保《护方案,做好历史建!筑的:测绘、?记录、安全评估【和,迁移:地点:定,位等工?。。作,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国土房管行!政管理部门审—定,。后实施迁移》异地保护方案实施】完毕后?,保护责任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实,经核实后方可】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等手续 —。第二十四条》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人应—。。当依法使用和修【缮历:史建筑 《发现: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保护责任人未修【缮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保护【责任:人履行修缮义务历史!建筑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应当—。按照:。本市历?史建筑修缮技术【规范和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修缮 《。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国有历史建筑,其!代管人?是保护责任人;没有!代管人?的,,其使用权人是【保护:责任人;代管人、】使用:权人均不明》确的,国土》房管:行政管理部门是保护!责任人 《(二)非《。国有历史建筑,其】所有权人《。是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清晰的,【代管人是保护责任人!;没:有代管人的,房【屋使用人是保护【责任人租赁房屋【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历史建筑!日常保养《维护以及不涉及【体现历史风貌特【色的部?位,、材:料、构造、》装饰的轻微修缮【,其保护责任人应】当按照本市历史【建筑修缮技》术,规范要求进行修缮】 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以《外的:历,史,建筑修缮,其保护】责,任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根据《。保护规划要》求制定的历史建筑】修缮设计方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征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意:见,并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历史建筑修缮!期间,历《史建筑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要求进行》施工,?并在现场展》示历史?建筑的保护价值等】信息和真实》修缮效果图 第二】十六条历史建筑【的修缮费用,由保】护责任人承担保【护责任人不按—规定对历史建筑进行!修缮或者保护责【任,人之间对历史—建筑的?修缮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历史建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可以—委,托有关单位代为【修缮,费用由保护】责任:人承担 非国—有,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承》。担,修缮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区人!民政府申请补助【,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历史建筑保—护需要和保护—责任人?经,济困:难的情况予以补助】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可以依《法合理?利用:历史:建筑,并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保护、】修缮方面的》信息和技术》指导 鼓励、支持】保护责任人利—用历史建筑》发展文化创》意、:旅游产业、》地方文化研究,开】。办展:馆、博物馆,开展经!营活动,《。以及以?其他形式对历史建】筑进行保护和—合理利?用,但应符合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历史建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可以收购历史【建筑,并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符合历史建筑!保护利用《要,。求,的单位对《历史建筑进》行保护和合理—利用 ?第二:十八:条历史建筑》的,利用不得违反保护】规划:;不得在历》史建筑内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的物品,不》得随意增加荷载、从!事,损坏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者其他】。危害建筑《安全的?活动 历史建—筑的现?状,使用:用途违反保护规划】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调整》;历:史建筑的《现状使?用用途违反保护规划!但,与房屋?权,属证明文件载—明的房屋《用途一?致的,依法调—整后对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造成的—直接损失,应—当予以补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历史建】筑的:类型、?地段和用途》等因素制定补偿的】指导性标准,历史】建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依据指导性标准【或,者合理、适当的原】则与:保,。护责任?人协商确定具—体补偿数额》 第二十九条—在尚未进行文化【遗产:。普查的地块内,已经!取,得有效的《规划:批准文件且土—地出:让或:者,划拨未超《过五年的建设—。项目,开工前经【普查发现历史建筑】,且因?历史建筑保护—导致该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减少的—,,建设单位可以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将减少《的建筑?面积等?价值:置换至?该单位自有》。产权、规划用途类】似的其?他地块? 第三十条对因保护!。历史建筑而必须调整!的建筑?面,积、建筑密》度、绿地率,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定后,?可给予适当》奖励具体认定办法】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对在历史《建筑保护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建设项目!中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历史建筑的建设】单位,由历史建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三十一《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历史建筑的【测绘、?图,片,影,像,资料拍摄等工—作,并?建立历史建筑档案历!。史建筑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历史建筑!普查的相关资料【 (:二):历史建筑《的,艺术特征、历史【特征、历《史沿革、技术资【料等 (三》。。)使用现《状和权属变化情况 !(四)规划、测【。绘信息等城乡规划】资料: ,(五)修《缮、迁移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影像等资料! (六?)与:历史建筑相关的其】他资料 历史建筑档!案中有?关历史?建筑艺?术特征、历》史特征、历史沿革】、影像等资料—,可以供《公,众,。查阅 对《历史建筑进行修缮】或者:迁移的,保》护责任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做好测绘、摄—影、保存资料—等工作,并及时报】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国土房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历史建—筑使:用现:。状和权属变化情况】等资料及时抄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并《在产:权登记簿中附—注历史建《筑有关信息》 历史?建筑:原有测绘资料不全或!者缺失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对历史建筑》进行测绘,测绘资料!纳入历史建筑档案】统一管理 》第四章历史风—貌区:。的,保护 第三十二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征求公众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相应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在政府公报!、信息网站》或者: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公布: 修改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历史【文化价值概述和评估! (二)保护和【利用原则《 (三)核心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界:。线和相应的》保护控制措施 (四!)土:地使:用性质的规》划控:制和调?整 :(五)区域内历史】风,貌的整体保》护控制要求和—。各类建(《构)筑物、环境要素!的分类保护控制要求! (六)改善—地区人居环境和【促进地区《活力的规《划方案? (七?),历史风貌区保护【的其他要求和措施】 第三十四》条历史风貌区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任何【。建设活动不得改【变历史风貌区—整体风貌 (二【)新建?、扩建活动应当符】合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的要求 (三)道!路建设应当保持【或者恢?复其原有的道路【格局和景观特征【 (四)不得新【建妨碍?历史风貌区保护的工!业企业,对妨碍【历史风貌区保护【的,工业:企业应当依据保护】规划开展有计—划的:迁移或者整治改【造 第三十》五条历?。史风貌?。区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和以下—规定:? (一)新建、【扩,建、改建建》筑时,应当在高【。度、:体,量、色彩《、材料等方》面与历史风貌相协】调 (二)新建、扩!建,、改建道路时,不】得破坏历史》风貌 ?(三)不得新建对】环,境有污染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污染历史《。风貌区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历史风貌区—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 第三十【六,条历史风貌区保护范!围,内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其他建筑,经鉴定】为局:。。部危房或者整幢危房!的房屋,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翻建的,不得!增加建筑面积—和建:筑,高度、扩大基底面】积和改变四至—关系,且应当符合】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的要?求,与?周边环境《相协:调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直接:影响他人重大利【益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公示《 第三十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保》。护规划优先安排【并组织建设》、完善历史》风貌区的道路、供】水、排水、供电【、,环卫:、消防?等配套基《础设施,并保持当地!传统风貌 》历史风?貌区保护范围内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应当按照有关—的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确因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准和规范设置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会《同城乡规划、—。国土房管、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制订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第三十八条因!历,史风貌?区保护需要征收【土地、房屋》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实施征收!、补偿 第三十九条!在尚未进行》历史风貌区》普查的区域内,已】经取得有效的规划】批准文件且土地出】让或者划《拨未:超过五?年的建设项》目,开工前经普【。查确:。。定该建设项目位于】历史风貌区内,且】因历史风貌区保护】导致该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减少—。的,建设单位可【。以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将减】少的建筑面积等价】值置换至该单位【自有产权、规划【用途类似的其他【。地块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标《志牌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新建建(构)筑!物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修缮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在》历史风貌区》核心保护范围内【开展建设活》动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在历史风貌!区建设控制地带内开!展建设活动的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和第【三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历史风貌区核心!保,护范围或者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活动—造成历?史风貌区环境污染的!,按照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设置的广告、招!牌等不符《合历史建筑保—护,规划以及本市—户外广告《、招牌设置》有关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或者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损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历】史建:筑,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依法给—。。。予,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历史建筑施》工单:位未按照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进行—施工或者《未按照?规,定在现场展》示历史建筑》的保护价《值等:信息和真实修缮效果!图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列入企业综【合诚:信,评价:。。体系黑名单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历史建】筑,内存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等危险和有害物品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消防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损坏历《史建:筑主体承重结构,】。危害:。。历史建筑安全—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国土房—管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或者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属于违《法建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查:处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