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保》护办法
《。 (2013—年12月24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公布,根据201】5年9?月3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广州市扩大【区县级市《管理权限规定〉等】9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的保护与利用,】。促进城市建设与社】会文:化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的?保护活动
对已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已?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构)筑物以!。及已公?布为历史文》化街区的地》段的:。。保护工作,按—照文:物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条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的保护—工作,应当》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保护工作的领导,】动员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的?保护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经费】。保障: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国土房【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建《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本市建立以区】。人民政府为属地责】任主体,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为》日,常巡查、现场—保护主体的文化遗产!保护联动《制度文物、城乡【规划:、建设、国》土房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按照文化—遗产保护联动制【。度的要?求落实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的《日常监管《和保护?工,作文化?遗产保护联动—制度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保护工【作责:任制,将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保护工作》。作,为本级人民政府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六条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保【护,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的保护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对破坏、!损害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保护】专项资金资》金主要来源》包括:
(》一):本级政?府安排?的专项经《费,
(二)在城—市更新改造等土【地收益中留取的一定!比例资?金
(三)国—有历史?建,筑以转让《、,出租、举办》。展览或者其他方【式取得的收益
【(四)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
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保护专项资金由市、!区,人民政府分》。别设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并将!该,资金:的使用情况每—年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保护专】项资金用于下列【用,。途::
(:一):需由政府财政承担】的,费用,包括普查、测!量、认定、标志牌】和说明?牌制作?
,(二)国有历史【建筑修缮
(三【)对非国有历史【建筑:修缮:的补助
(四)【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和规—划编制
《(五)对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保》护,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奖励】。
第九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立【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保护?社,会基金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资助、提供!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本市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的保护工作
】第,二章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的认定
!。。第十条?建成30年》以上且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构?)筑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确?定为历史建筑:
(!一,)反:映广州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具有特!定时代特征》和地:域特色的《
(二?。)建筑样式、结构】、材料、施工工艺或!者工程技术反—映地域建筑历史【文化特点、》艺术特色或者—具有科学研究—价值的?
(三?)与重要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历《史事件或者著名人物!相关的?代表性建(构)筑】物
:(,四)代表性、标【志性建筑或者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
(五)其他具有历!史文化意义》的建(构)筑物【、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等
对建【成虽:不,满30年,但—是符合前款》规定特征之一,【突出反?映地方时代特点【的建(构)筑物【,也可以确定为【。历,史建筑
《第十一条空间格【局,、景观形《态、建筑样式等较】完整地体现地—。方某一历史时期【地域:文,化特点,具有—一定规模,但尚【。未达:到历史文化》。街区:标准或者尚未公布】为历史文化街—区的:区域,可以确定【为历史风貌区
第】十二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土房管?、,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区人》民政府有计划地开】。展文化遗产普—查普查成果经专家评!审后,形成不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线索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对不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线索进行》保护,并《告知保护责任—人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日常巡?查和现场保》护
不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线索按照以下!程序:处理:
(一)达到!文物或者历史文化】街区标准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文物或者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相关规定进!行申报
(》二)未达到》文,。物或者历《史文化?街区标准,但达【到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标准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历《。史建筑或者历史【风貌:区保:护的相关《。规定进行申报—
,。(三)未达到文物】和历史建筑标准的,!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登记为【传统:风,貌建筑,按照本【市传统风《貌建筑的相》关规定予以保—护
第十三条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房屋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认该地》块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的普查《情况;尚未》进行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普查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物、—房屋征收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征收】房屋前?组织区人《民政府完成》调查工?。作,未完成调查的,不得!征收房屋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地块历?。史,建筑的保护要—求在规划条件或【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附图、附件中载】明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同意被征【。收,或者改造的,房屋】征,收部门或《者改造主《体应当按照保护【要求将历史建筑与征!收,地块内?的其他建筑一并纳入!征,收补偿方案或者【改造方案,并—依据: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房屋价?值,对?历史建筑所有权【。人给予与征收地块内!。其他建筑《所有权?人同等?。的补偿;历史—建,筑所:有权人?不同意被征收或者】改造的,所有权人应!当按照保护要求自】行合:理利用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保护价值的—建筑可以《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通知建《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进行预!先保护;区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建设单位停】止建设活动,并【。告,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派员到现—场开:展日常巡查和保护】
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核—查,该建筑不属于】文物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派员到场调查【,并:于7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评审:【
,。(一)该建筑所在】地块尚未进行—。文化遗产普查的【
(二)《该建筑所在地块的文!化遗产普《查结论已超过五年的!
(三)有新的证】。据证明该建筑为【与重要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历史事》件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代表性—建(构)筑物的【
,经专家评审不—。予保护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通知该建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解除预先保护经!专家评审应当—予以保护《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立即通知该建!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由区:人民:政府告知保护—责任人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在】。预先保护期内完成申!报
:预先:。保护的期《限为自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向区》人民:政府发出预先保护通!知之日起的12【个,月,预先保护—期间该建筑不—得损坏或者拆除,确!需修缮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执【行因预?先保护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政府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十?五条对符合本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的建(构)!筑物或者《区域:,,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历史《文化名城委员会【。审议、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为历史建筑或者!历史风貌《区
经确定的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设置保护】标志予以《保护;其保护范围界!线,等内容,应》当相应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进行保—护,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派员?到现场开《展日常巡查》和保护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历史建筑应当!。以保护名录的形【式提请省《人民政府核定;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经【省人民政《府核定?的历史建筑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历史风貌区的—名称、区位》、历史价值等—内容在政报、—政府信息网站或者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依法确》定的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不《得擅自撤销》
因不可抗力—或者情况发》生变化需要撤—销的,?或者因以下》情形需要更新—的,应当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国土《房管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经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审议,市》人,民政府确定:
【(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进行评估、论证】后,认为《。应当作为文物或者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
(二)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的规定?新增历史建筑或者历!史风貌区的
—。第十:七,条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的保护《标志由市人》民政府统一》设置,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区人民《政府具体《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遮挡》。、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牌
第三章历史建】筑的保护
》第十八条在不改【。变外:观风貌的《前提:下,:根据:建筑的价值》、特:色以及完好程度【,历:史建筑的保护要求】分,为以下两《类:
(一)主【要立面、主体结【构、平面《布局和特色装饰【、历史环境要素基】本,不得改变
》(二)?体现历史《风貌特色的》部位、材料》、构造?、装饰?。不得改变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历?史建筑的不同—保护要求制定历史】建筑分类《保护、修缮》。技术规范并颁布实施!
第十九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历史建筑保护规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征求—公众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相应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历史建筑保!护规:划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在政?府公报、信》。息网站或者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公布!,并在历史建—筑所在地区显著【位置张贴主要图纸】
修:改历史建筑》保护规划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历史建筑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历,史资料情《况
:(二)保《护和:利用原则
(三【)保护范围》、禁:。止性:使用功能以及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活】动控制要求;必【要时可以划》定建设控制》地带,?并相应提《。出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活动【控制要求
(四【)历史建筑分—类,保护、?利用要?求
(五)空间环】境和景观的保护【要求
(六)历史建!筑保:护的其他要求和措施!
,第二:十一:条在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建(【构,)筑物确因》保,护历史建筑需—要建设?附属设施的,应当】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等—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前,应《当予以公示
在【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设置广》告、招?牌等,应当符合【历,史,建筑保护规划以及】户外广告、招牌设】置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在历史建筑【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的,》应当在使用性—质、高?度、体量、立—面、材?料、色彩等》方面与历史》建筑相?协调,不《得破坏历史建筑的环!境风貌
《在历史建筑的—。建设控制地带内【修建道?路,、地:下工程以及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的,应当根据—历史建筑保》护规划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不得—损害:历史建筑,破坏环】境风貌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历史【建,筑
历史建筑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依法!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制定补救措》施后,报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省】。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本】条规:定的历史《建筑原址保》护、迁移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历?史建筑迁移异—地保护经《批准后,保护责任】人应当?制定迁移保护—方案,做好历史建】筑的测绘《、记:录、安全评估—和,。迁,移地点定位等工作,!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国土房管行政管理】。部门审定后实施【迁移异地保护方【案,实施:完毕后,保护责任】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实,经核实】后方可?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等手?续
第二十》四条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人】应当依法使用和【修缮历史建筑
【发现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保护!责任人未修缮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保护责—任人:履,行修缮义务历史建】筑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应当按照本市历!史建筑?修缮技术《规范和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修缮
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国?有历史建筑,—其代管人是》保护责?任人;没有代管【人的,其《使用权人是保—护责任人;代管人、!使,用权人均不明确【的,:国土房?管行:政管理部门是保护责!任人
(二)非国】有历史建《筑,,其所有权人—是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清!晰的,代管》人是保护责任人;没!有代管人的》,房屋使用人是保护!责任人?租,赁房屋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历史建【筑日常保养》维,护以:及不:涉及体?现历史风貌》特色的部位、材【料、构造、装饰的轻!微修缮?。,,其保护责任》人应当按照》。本市历史《建筑修缮技》术规范要求进行【修缮
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以外的历史建】筑修缮?,其:保护责任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根据保护—规划要求制定的【历史建筑修缮设【计方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征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意见,并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历史建筑《修缮期间,历史建】筑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要求!进,行施工,并在现场展!示历史建筑》的保:护价值等信息和真实!修缮效?果图:
第二十六条—历史建筑的》修缮费用,由保【护责任人承担保护】责任:人不按规定对历史建!筑进行?修缮或者保护责【任人之间对历史建筑!的修缮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历史建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可以委托有关单】位,代为修缮,费用由保!护责任人承担
非国!。有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承担《修缮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区人民》政府申请补助—,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历史【建,筑保护需要和保护责!任人经济困难的【情况予以补助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可!以依法合理利用【历史建?。筑,并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保!护、修缮方面的信息!和技术指导》。。
鼓:励、支?持保护责任人利用】历史建筑发》展文化?创意、旅游产业、地!方文化研《究,,开:办展:馆、博物馆,开展】经营活动,以及以】其他形式对历—史建:筑进行保护和合理】利用,但应符合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历史建!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可以收购—历史建筑,并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符?合历史?建筑保护利用要求的!单位对历史》建筑进行《保,护和合理利用
第二!十八条历史》建筑的利用不—得违反保护规划;】不得在?历史:建筑:内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的物品,不得随【。意增加荷载》、从事损《坏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者其他危害建!。筑安全的《。活动
历《史,建筑:的现状使用用途【违反保护规划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调整;历】史建筑的现》状使用用途违反保】护,规划但与房屋权属】证明文件载明的【。房屋:用途一致的,依法】调整:。后对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造成的直接损!失,:应当予?以补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历史建》筑的类型、地—段和用途等》因素制定《补偿的指导性标准】,历史建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依据—指导性标《准或者合理、适【当的原则与保护责】任,人协商确《定具体补偿》数额
第二》十九条在《尚未进行文》化遗产普查的地块】内,已经取得有效】的规:划批准文件且土地】出让:或者划拨《未超过五年的建【设项目,开工前经】普查发现历史建【筑,:且因历史建筑—。。保,护导致该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减少的,建设【。单位可?以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将减少—的建筑面积》等价值置《。换,至,该单位?自有产权、规划【用途类似《的其他地《块
第三《十条对因《保护历史《建筑而必须调整【的建:筑面积?、建:筑密度、绿地率【,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定后,可给》予适当奖励》具体认?定办法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对在历史建筑保【护,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建设项》目中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历史建》筑的:建设单位,由—历史建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三十一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历史建筑的测绘、】图片影像资料—拍摄等工作,—并建立历史建筑档案!历,。史建筑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历史建筑普查的相关!资料
(二)历史】建筑的艺术特征、历!史特征?、,历史沿革、技—术资料?等,
(三)使用现状和!权属变化《情况
(四)规【划,、测绘信息等城乡规!划资料
(五)【。修缮、?迁移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影像等资料
(】六)与历史建筑相关!的其他资料
历【史建筑档案中—有关历?史建筑艺术特—征、历史《特征、历史沿—革、影像等资料,】可以供公众查阅
对!历史建筑《进行修?缮或者迁移的,保】护责任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做好》测,绘、摄影《、保存资料等—工作:,并:及时报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国】土房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历史】建筑使用现状和权属!。变化情况《等资料及时抄—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并:在产权登记簿—。中附注历史建筑【有关:信息
历《史建筑?原有测绘资料不全或!者缺失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对历史建筑—进行测绘,测绘资】料纳入历史》建筑档案统一管【理
:第四章?。历史风貌区的—保护:
第三十二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征【求公众?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相应?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在政府公报】、信息网站或者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公布
!修改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历史文化价值概述和!评估
(《。二)保护和》利用原则
(三)】核心: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界线:和,相应:的保:护控制?措施
(四)—。土地使用《性,质的规?。。划控制和调整
【。(,五)区域内历史风貌!的整体保《护控制?要求和各《类建(构)筑—物、环境要素—的,分类:保护控制《要求
(六》)改善?地区人居环境和促进!地,。区,活力的规划方—案
(七)历史【风貌区保《护的其他要求和措】施
第三十》四条历史《。风貌区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任何建设活!动不得改《变历史风貌区整体】风貌
(《二):新建、扩《建活动应当符合【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的要:求
(三)道—路建设应当保持或】者恢复其《原,有的道路格局和景观!特征
(四)不得】新建妨碍历史—。风貌区保护的—工业企业,对妨碍】历史风?貌区保护的工业企业!应当依据保护—规划:开展有计划的—迁移或者整治改造
!第三十五条》历史风貌区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和以下规定!:
(一《)新:建、扩建、改建【建筑时,应》当,。在高度、体》量、色?彩、材料等方面【与历史风貌》相协调
《(,二)新建、扩—建、改?建道路时《,不得破坏》历史:风,貌
(三)不—得新建对环境有【污染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污染【历史风貌区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历史风貌区》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
第三十六】条,历史风貌区》保护范围内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其》他建筑,经》鉴定为局部危房或】者整幢危房的房屋,!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翻建的,不》得增加建筑面积和建!筑,高度、扩大》基底面积和改—变四至关《系,,,且应当符合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的,。要求,与周边—环境相协《。调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直接影?响他人重大利—益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公示
第三十!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保护规?划优先安《排并组?织建设、完善历史】风貌区的道路—、供水、排水—、供电、环》卫、:消,防等配套《基础设施,》并保持当《地传统风貌
历史】风貌区保护范围内】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应当按照有关!的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确因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准和规—范,设置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会同:城乡规划《、国土房管、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制《订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第三十【八条因历史风貌【区保护需要征收土】地、房?屋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实施《征收、补偿》
第三十九条在尚】未进行历史风貌区】普,查的:。区域内,《已经取得有》。。效的规划批准文件】且土:地出让或《者划拨未超》过五年?的建设项目,开工前!经普查确定该建设项!目位于历史风貌【区内,且《因历史?风貌区保护导致该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减少的—,,建设单?位,可以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将减少】的建筑面积等价【值置换至该单位【自有产权、规—划用途类似的其他地!块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标志牌【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新?建建(构)》筑物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修缮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在历史风貌区核【。心保护范围内开【展建设活动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在历史风《貌,区建设控制》。地带:内开展建设活动的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和第三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历史】风貌区?核心保护范围或者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活动【造成历?史风:貌区环境污染的【。。,按:照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设置【的,广告、招牌等不符合!历史建筑保护规划以!及本市户外广告、】招牌设置有关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或者》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损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历史《建筑: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依《。法给予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历史】建,筑施工单《位未按?照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进行】施工或?。者未按照规定—在现场展《示历史建筑的—保,护价值等信息和真实!修缮效?果图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列入》企业综?。合诚:信评价体系黑名单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历:史建筑内存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等危险和有害物!品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消—防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损坏历史建—筑主体承重结构,】危害历?史建筑?安全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国,。土房管?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或者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属于违法建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查处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