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保护【办法:
(2013年】12月24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公布,根据2015!年9月3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广州市扩【大区:县,。级市管理权限规定〉!等,9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的保护与利用,!。。促进城市《建,设与社会文化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的—保护活动
对已【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已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构)筑物以—及已公布为历史文化!街区的地段的—保护工作,按照文物!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条,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的保?护工作,应当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保护】工作的?领导,动员》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的保护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经】费保障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国土房《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建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本市?建立以区人民政府为!属地责任主体,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为日》常巡查、《现,场,保护主体的》文化遗?产,保护联动《制度文物、》城乡规划《、建设?、国土房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按照文化遗!。产,保护联?动制度的要求落实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的日常监管和保护】工,作文化遗产保—护联动制度》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保护工作责—任制,将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保护工作作为【本级人民政府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六,条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保》护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的保护?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对破坏、损害【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保护专项【资,金资金主要》来源包括:
(【一)本级政府安排的!专项:经费
(二》),在城市更新改造【等土地?收益中留取的一定】比例资金
(三【)国有历《史建筑以转让、出】。租、举办展览或【者其他方式取—得的收益《
(四)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
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保护:。专项资金由市、区人!民政府分别设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并将!。。。该资:金的使?用情况每《年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保护《专项资金用于下列】用途:
(一)【需由政府财》政承担的费用,包括!普,查、测量、认定、标!志牌和说明牌制作
!(二:)国有历史》建筑修缮
(三)对!非国有?历,。史,建筑修缮的》补助
(《。四)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和规划编》制
(五)》。对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保护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奖励
第《九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立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保】护社会基金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资,助、提供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本市!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的保!护工作
第二章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的认定
第十条建!成30年以上且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构)筑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确定《为历史建筑》。:
(一)反映【广州: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具有》特定时代特征和地域!特色的
(二)【。建筑样式《、结构、材料、【施工工艺或者工程技!术反映地域建—筑历史文化特点、艺!术特色或《者,。具有科学研究价值】的,
(:三)与重《要,。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历史事件或者著名】人物相关的代表【性建(构《)筑物
(四)【代表性、《标志性建筑或者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
(:五)其他具有—历史:文化意义《。的建(构)筑物、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等《
,对建成虽不满3【0年:。。,但是符合前款规】定,特征之一,突出反】映地方时代特—点的建(《。构)筑物《。,也:可以确定为历史【建筑
第十》一条空间格局、【景观:形态:、建:。筑样式等较完整地】体现地方某一—历史时?期地域文化》特,点,具有一》定规模,但尚未达】到历史?文,化街区?。标准或者尚未公布为!历史文化街》区的区域《,可以确定为历史】风貌区
第十二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土房管—、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区人】民政府?有计划地开展文化遗!产普:查普查成《果经专家《评审后,形成不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线索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对不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线索进行!保护,并《告知保护责任人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日常巡查和现【场保护
不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线索按照以下程序处!理:
(一》)达到文物或者【历史文化街区—标准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文!物或者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相关规!。定进行?申报
(《二)未达到文物或】者历史文化》街区标准,但达到】。。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标准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历史:建筑:。或者历史风貌—区保护的相关规【定进:行申报
《(三)未达到文【物和历史建筑—标准的,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登记为传《统风:貌建筑,按照本市传!统风貌建筑的—相关规?定予以保护
第十三!条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房屋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认该地!。块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的》普,查情况;《尚未进行《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普查》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物、房?屋征收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征收!房屋前组织区人民政!府完成调查工—作,未,完成调查《的,不得征收房屋】。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地块历史建筑的】保,护要求在规》划条件?。或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附!。图、附?。件中载明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同?。意被征?收或者改造的,房】屋征收部门或者改】造主体应当》按照保护要求将历史!建筑与征收地块内】的其他建筑》一并纳入征收—补偿方?案或:者改造方案,并【依据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房屋【。价值,对历史建筑所!有权人?给予:与征收地块内其【他建筑所有权—人同等?。的补偿;历史建筑】所有权人不》同,意被征收或者改【造的,所《。有权人?应当按照保护要求自!行合理利用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保】护价值的《建筑可以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通【知建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进行预先保—护;区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建设单位《停止建设活动,并告!。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派员【到现场开展日常【巡查和保《护
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核查,该建—筑不属于文物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派员到》场调查,并于7【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评审:》
(:一)该建筑所—在地块尚未进行【文,化遗产普查的
【(二)该建筑所【在地块的《文化遗产普查—结论:已超过五年的
【(三)?有新的?证据证明该建筑为与!重要: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历史】事件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代!表性建(构)筑物的!
经专家评审不予】保护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通知该建!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解》。除预先保护经专家评!审应:当予以保护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立?即,通知该建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由区】人民政府告知保【护责任人《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在预先保护】期内完成申报
预先!保护的期限》为自: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向区人民政府发【出预先保护》通知之日《起的1?。。2个月?,预先保护》期,间该建筑不得损坏】或者拆除,确—需修缮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执行因预先保护】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政】府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十五条对—符合本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的建(!构,)筑物或《。者区域,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历史文!化名城委员》会审议、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为历史建筑或【者历史风貌区
经确!定的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设置?保护:标志予以《保护;其《保护范?围界线?等内容?,应当相应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进!行保护,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派员到《现场开展日常巡【查和保护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历史建筑应当【以保护名录的形式】提,请省人民政府核【定;: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经省人】民政府核定的历史】建筑: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历史—风貌区的《名称、区位、历【史,价值等内容在—政报:、政府?。。信息网站或者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依法—确定的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不得擅—自撤销
《因,不可抗力或者情【况发生变化需要【撤销的,或者因以下!情形需要更》新的,应当》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国土房】。。管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经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审议,市人民政府!确定::
(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进行评估、》。论证后,认为应当】作为文物或者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
,(二)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的规定新增!历史建筑或》者,历史风貌区》的,
第十七条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的保》护标志由市人民【政府统一设置,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区人民政府【具体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遮挡、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牌:。
第三章《历史建筑的保—护
第十八条在【不改变外观风—貌的前提下,根【据建筑的价》值,。、特色以及完—好程:度,历史建筑—的保护?。要求分为以下两类】:
(一)主—要立面、主体结【构、平?面布局?和特色装饰、—历,史环境要素基本【不得:改变
(二)体现历!史风貌特色的部位、!材料、构《造、装饰不》得改变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历史建筑的不同保!护要求制定》历史建筑分类保护】、修缮?技,术,规范并颁《布实施
第十九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历史建筑【保护:规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征求:公众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相!应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历史建筑【保护规划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在政府公报、信【息网站或者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公布,并在历史【建筑所在地区显著】。位置张贴主要图纸】
修改历史建筑【保,护规划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历?史建筑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历史资料情!。况,
,(二)保护》和利用原《则
:(三)保护范围、禁!止性使用功能以及】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活动控制要—求,;必要时可以划定】建设控制地带—,,并相应提《出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活动?控制要求
(四)】历,史,建筑分类保》护、利?用要求
(五)空间!环境:和景观?的,保护:要求
?(六)历史建筑保护!的,其他要?求和措施
第二【十一条在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建(:构)筑?物确因保护历史【建筑需要建设附属设!施的,应当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等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前?。,应当予以公示
在!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设》置广告、招》牌等,应当符合【。历史建筑保护规划】以及户外广告、招牌!设置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在历史建筑—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的,应当在使—用性:质、:高度、体《量、立面、材料、】。色彩等方面与历史建!筑相协调,不—得破坏历史建筑的】环境风貌
》在历史建筑的建设控!制地带内修》建道路、地下工程】以及: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的,应当根据历!史建筑保《护规划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不得损害】历史:建筑:,破坏环境风—貌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历史建筑
历史】建筑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依法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制定补救—措,施,后,报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省: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本条规定的历—史建筑原《。址保护、《迁移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历史建筑迁移异地保!护经批准后,保护】责任人应当制定【迁移保护方案—,做好历史建筑的测!绘、记录《、安全评估》。和迁移地点定位等】工作,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国土房管行政】管理部门审定—后实:施,迁移异?地保护方案》实,施完毕后,》。保护责任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实,经核实后【方可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等手续—
第:。二十四条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人应当依法使【用和修缮《历史建筑
》发现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保】护,责任:人未修缮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保护责》任人履行修缮义务历!史建筑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应当按照】本市历?史建筑修缮技—术规范和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修缮
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国有【历史建筑,其代【。管人是保护责任【人;:没有代?。管人的?,其使用《权人是保护责任【人;代管人、使用权!人均不明确的,国】土房管行政管—理部门是保护责任】人
(二)非国【。有历史?建筑:,其所有权人是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清:晰的,代管》人是保护责》。。任人:;没有代管人—的,房屋使用人是】保护责任人租—赁房屋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历史建》筑日常保《养维护以《及不:涉及体现历》史风貌特色的部位】、材:料、构造、装饰的轻!微修缮,其保护【责任人应当按照本】市历史建筑修缮技】术规范要求》进,行修缮
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以【外的历史建筑—修缮,其保》护责任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根据》保护规?划要求制定的历史建!筑修缮设计方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征—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意见,并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历史建筑》修缮期?间,历史建筑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要求进行》施工,并在》现场展示历史—建筑的保护价值【等信息和真》实修缮效果图
第】二十六条历》史建筑的修》缮,费用,由保护责任人!承担:保护责任人》不按规?定对:历史建筑进》行修缮或者保—护责任人之间对历】。史建:筑的修?缮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历史建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可【以委托有关单位代】为修:缮,费用由保—护责任?人承担
非国有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承?担修缮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区】人民:政府申请补助,【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历史建筑保护需要】和保护责任人—经济困难《的情况予以补助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可以依法【。合理利用历》史建筑,并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保护》、修缮方面的信息】和技术指《导
鼓励、支持保护!。责任人利用历—史建筑发展文化创】意、旅游产业、地】方文化研《究,开办展馆、博物!馆,开展经》营活动,以》及以其他形式对历史!建筑进行保护和【合理:利用,但《应符:合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历史建?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可,以,收购历史建筑—,并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符—合历史建筑保护利】用要求的单位对历】史建筑?进行保?护和合理利用
【。第二十八条》历史:建筑的?利用不得违反保【护规划;不得在历】史建筑内《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的物品,【不得:随意增加荷载、从】事损坏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者其他危害建!筑安:全的活动《
历史建筑》的现状使用用—途违反保护》规划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调整;历—史建筑?的现状使用用途违】反保护规划但与房屋!权属证明文件—载明:的房屋用途一致的】,依法?。调整后对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造成的】直接损失,》应当予以补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历史建筑的类—型、地段和用途等因!素制定补偿的指导】性标准?。,历史建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依据指】导性标?准,或者合理、》适当的原则与保护责!任人协商《确定具体《补偿数?额
第二十九条【在尚未进行文化【遗产普查的地块内,!已经取得有》效的规划批》准文件且土地—。出让或者划拨未超过!五年的建设项目,开!工前经普查发现【历史建筑,》且因:历史建?筑保:护导致该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减少》的,建?设单位可以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将减少的建筑面积】等价值置换至该【单位自有产权—、规划用《途类似的《。其他地块
第三【十条对因保护历史建!筑而必须调整—的建筑?面积、建筑密—度、绿地率,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定后,可给予】适当奖励具体认定办!。法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对,在历史建筑保护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建《。。设项目中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历史建筑》的建设单《位,由历史建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三十一】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历史建筑【的测绘、图片影像】资料拍?摄等工作,并建立历!史建筑档案历史建】筑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历史建筑】普查的相关》资料
(二)—历史建筑的艺—术特征、历》史,特征、历史》沿革、技术》资料等?。
,(三)使用现状和】权属变化情况—
(四)《。规划、测《绘信息等城乡规划】资料
(五)—修缮、迁移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影像等资料
(六)!。与历史建筑相关的其!他资:料
历史建筑—档案中有关》历史建筑艺术特征】、历史特《征、历史《沿革、影像等—资料:,可:以,供公众查《阅
对历史建筑【进行修缮《或者迁移的,保护责!任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做》好测绘、摄影—、保:存,资料等工作,—并及时报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国土房【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历史建】筑使用现状和权【属变化情况等资【料及时抄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并在产权登—记簿中附《注历史建筑》有关信息
历—史建筑原有测绘【资料:不全或者《缺失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对历史建》筑进行测《绘,测绘资料—纳入历?史建筑?档案统一管》理
第四章历史【风貌区的《保护
第三十二【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征求公众!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相》应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在政》府公报、信息网站】或者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公:布
修?改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历史文化—价值概述和评估【
(二?),保护和利用原则【
,(三)核心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界线和相应的保【护控制措施
—(四)土地使—用性质的规划—控制和调整
(【。。五)区?域内历史风貌的整体!保护控制要求—和各类?建,(构)筑物、环【境,要素的分类保护控制!要求
(《。六)改善地》区,人居环境和促—进地区活力》的规划方案
—(七:),历史风貌区保护的】。其他要求和措施
】第三十四条历史风】貌区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任何》建设活动不得—改变历史《风貌区整《体风貌
(二)【新建、扩建活动应】当符合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的要!求
(三)道—路建设?。应当保持或者恢复其!原有的道路格—局和景?观特征
(四)【不得新建妨碍历【史风貌区保护—的工业企《业,:对妨碍历史》风,貌区保?护的工业《企业应当依据保【护规划开展有计【划的:迁,移或者整治改造
第!三十五条历史风【貌区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和?以下规定:
(一】)新建、扩》。建、改建《建筑时,应当在高】。度、体量、色彩【、材料等方》面与历史风貌相协】调
(二)新建、】扩,建、:改建道路时》,不得破坏历—史风貌
《(三)不得》新建对环《境有污染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污—染历史风《貌,区,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历—史风貌区《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
:第三:。十,六条历?。。史风貌区保护范围】内,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其《他建筑,经》鉴定为?局部危房或者整【幢危房的房屋—,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翻—。建的,不得增—加建:筑面:积和建筑高度、扩】大基底面积和改变】四至关系,且应当符!合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的要:求,与周边环境【相协调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直接影响他》人重大?利益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公示
【第,三十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保护规划优先安排并!组织建设《、完善历《。。史风貌?区的道路《、供水、排水、【。供电、环《卫,、消防等《配套基础设施,并保!持当地?传,统,风貌
?历史风貌区保护范围!内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应:当,按照有关《的,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确《因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准和规范设置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会同城?乡规划、国土房管、!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制订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第三】。十八条因历史风貌】区保:护,需要征?收土地、《房屋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实施征—收、补偿
》第三十九《条在:尚未进行历史—风貌区普查的区【。域内,已经取得【有效:。的规划批准文件且土!地出:让或者划拨未超过五!年的建设项目—,开工前经》普,查确定该建设—。项,目位于历史风貌区内!,且因历史》风貌区保护导—致该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减少的,建设单位!可以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将减少的】建,筑面积等价值置换至!该单位自有产—权、规划《用途:类似:的其他地《块,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标志牌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新!建建(构《)筑物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修【缮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在历史风貌—。区,核心保护范围—内开展建《设活动?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在历史风貌!区建:设控制地带》内开展建设活动的】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和第三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历史风貌】区核心?保护:范围或者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活动造成历》史风貌区环境污【染的,按《照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设置的广告、】招牌等不符合历史建!筑,保护:规划以及本市户外】广告、招《牌设:置,有关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或者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损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历:史建筑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依法】给予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历史建筑施》工单:位未按照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进行施工或【者未按照规定在【现场展示历史建筑】的保护价值》等信息?和真实修缮效果图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列入企业综合!诚,信评价体系黑名单】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历史建筑内存!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等危—险和有害物品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消:防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损坏历【史建筑主体承重结】构,危害历史建【筑安全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国土房管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或者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属于违》法建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查处】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