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保护—办法
(2—013年12月2】4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公布,根据》201?5年9月3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广州市扩大区】县级市?管理:权限规定〉等—9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的保护与利】用,促?进城市建设与社会】文化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的保护活动
对【已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已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构)筑物以及已!公布为历史文—化街区的地段的【保护工作,按照文】物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条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的保—。。护工作?,应当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保护工《作的领?导,动?员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的保护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经费《。保障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国土房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建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本市》。建立以区人》民政府为属地责任】主体,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为日常《巡查、现场保—护主体的《文化遗?产保护联动》制度文物、》城乡规划、建设、国!土房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按照文—化遗产保护》联动制度的要求落】实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的日常》监管和保护工作文】化遗产保护联动【制度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保护工作【责任制,《将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保护工!作,作为本?级人民?政府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六—条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保护《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的保护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对破坏、损!害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保护专》项资金资金主—要来源?包,括::
(一?)本级政府安排【的,专项经费
(二【)在城市更》新改造等土地收益中!。留取的一定比例【资金
?(三)?国有历史建筑以转让!、出租、举办展览或!者其他方式取得的收!益
(四)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
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保护专—项资金由市、区人民!政府:分别设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并】将该资金的使用情】况,每年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保护【专项资金用于—下列用途:
(一)!需由:政府财政承担—的费用,包括普查】、测量、认定、标】志牌:和说明?牌制作
(二)【国有:历史建筑修》。缮
(三)》对非国有历史—建筑修?。缮的补助
(四)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和规划》编制
(五)—对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保护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奖励
《第九: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立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保护社会基金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资助、】提供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本市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的保护工作
第【二章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的认》。定
第十条建—成,3,0年以上且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构)筑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确《定为历史建筑:
】(一)反映广州【。。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具有特定时代【特征和地域》特,色的
(二)—建筑样式、结—构、材料、施工【工艺或者《工程:技术反映地域建筑】历史文化特点、艺】。术特:色或者?具有科学研究—价值:的
(三)与—重要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历,史事件?。或者著名《人物相关的代表性】建(构)《筑物
(四)代表】性、标志性建筑或者!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
(五)其】他,具有历史文化意【义的建(构)筑物、!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等》
对:建成:。虽,不满30年,但是】符合前款规》定,特征之一,突—出反映地方时代特】点的建(构》),筑物,也可以—确定为历史建筑【
,第,十一条空间格局、景!观形态、建》筑,。样式:等较完整地体现地】方某一?历史时期地域—文化:特点:,具有一定规模【,,但,尚未达到历史—文化街区标准—或者尚未公布—为历史文化街—区的:区域,可以确定【为历史风貌区
第十!。二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土房管、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区人民政府有计【划地开展《文化遗?产普查普查成果经专!家评审后,形成不】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线索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对不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线索进!行,保护,?并告知保护责任人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日!常,巡,查和现场《保护
不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线索按《照以下程序处理:
!(一)达到文—物或者历史文化【街区标?准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文物或?者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相《。。关规定进《行申报
(二—),未达到?文物:或者:历,史文化?街区标?准,但?达到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标准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历史建】筑或者历史风—貌区保护《的相关规定进行申】报
(三)未达到文!物,和,历史:建筑标准的,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登记为传统】风貌建筑,按照本】市,传统风貌建筑的相关!规定予以保》护
第十三条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房屋!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认该—地块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的普查情《况;:尚未进行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普《。查,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物、:房屋征收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征收—房,屋前组织区人—。民政府完成调查工作!未完:成调查的《,不得?征收房屋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地块历史建筑的【保护要求在》规划条件或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附图、附件》中载明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同意被征收或者【改,造,的,,房屋征收部—门或者改造主体应当!按照保护要求—将历史建筑与—征收地块内的—其他建筑一并纳入征!收补偿方案或—者改造?方案,并依据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房屋价值,对历史】建筑所有权人给予】与征:收地块内《。其他:建筑所有权》人同等的补偿;历史!建筑所有权》人不同意被》征收或者改造的,所!。有权人应当按照保】护要求自行》合理利用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保:。护价:值的:建筑可以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通知建—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进,行预先保《护;区?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建设单】位停止建设活动,并!告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派员!到现场开展》日,常,巡查和保《护
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核查,《该建筑不属于文【物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派员到!场调查?,,并于7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评审:】
(一)《该建筑所《。在地:块尚未?进行文化遗产—普查的
(二—)该建筑所在地块的!文化:遗,产普查结论已超过五!年的
?(,三)有新的》证据证明该建—筑为与重要》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历史事件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代表性【建(构)筑物的
经!专家评审《不,予保护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通知该建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解除预先》保护经专家评审应当!予以保?护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立即通知!该建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由区人—民政府?告知:保,护,责任人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在预先保护期内!完成申报
》预先:保护的期限》为自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向区人民政!府发出预先保护【通知之日起的—12个月,预—先保:护期间该建筑—不,得损坏或者拆—除,确需修缮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执行因预先保】护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政!府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十五条对符合】本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的建!(构)筑物》或者区域《。,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历史文化名城【委员会审议、—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为历史建筑或者历史!风貌区
经确定的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设置保护标志予【以保:护;其保护范—围界线等内容,【应当相应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进行保护,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派员到现场开展日】常巡查?和保护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历史》建筑应?当以保?护名录的形式提【请省人民政》府核定;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经省人民【政府:核定的历史建筑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历史》风貌区的名称、区】位、历史价值等内】容在政?报、政府信息网【。站或:者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依《法确定的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不得擅?自撤销
因》不可抗?力或者情况发生变】化需:要撤销的,或者因以!下情形需要更新的】,应当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国土房管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经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审议,市人民政】府确:定:
(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进行评估—、论证后,认—。为,。应当作为文物或者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
(二)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的规定!。新增历史建筑或者历!史风貌区《的
第十《七条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的》保护标志由市—人民政府统一设【置,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区人民政府具—体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遮挡【、,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牌:
第三章历史建筑】的保护
第十八条在!不改变外观风貌的】前提:下,,根据建筑的价值】、特色以及》完好:程度:,历史建筑的保护要!求分:为以下?两类:
(一)主】要立:。面、主体结构、平】面布:局和特色《装饰:、历史环境要—素基本不得改—变
(二)体现历】史风:貌特色的部位、【材,料、:构造、装《饰不:得改变?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历史!建筑的不同保护【要求:制定历史建筑分【类保护、修》缮技术规范并颁布实!施,
第十九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历史建?筑,保护规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征求公众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相应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历—。史,建筑保护规划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在政府公】报、信息网站—。或者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公—。布,并在历史—建筑所在地》区显:著位置张贴主—要图纸?
修:改历史建筑》保护规划《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历史建筑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历—史资料情况
(二】)保护和利用原则
!(,三)保护范围—、禁止?。性使用功能》以及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活动控!制要求;必》要时可以划定建【设控制地带,—并相应提出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活动控制—要求
(四)—历,史建筑分《。类保:护、利用要求
(五!)空间?环境和景《观的:保护要求
(六【),历,史建筑?保护的其他要求【和措施?
第二十一条在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建(构)筑物确因】。保护历史建筑需【要建设附属》。设施的,应当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等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前,应当》予以公示
在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设置广告、招牌】等,应当《符,合历史建筑保—护规划以及》。户外广告、招牌设】置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在历史建筑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的,应【当在使用性质—、高度、体量、立】面、材料、》色彩等方《面,与历史建筑相协调】,不得破坏》历史建筑的》环境风貌
在—历史建?筑,的建设?控制地带内修建道路!、地下工程以及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的】,应当根据历史建】筑保护规划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不,。得损害历史建筑,破!坏环境风貌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历,史建筑
历》史建筑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依法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制定补救措施—后,报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省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本条规定的历史建筑!原址保?护、:迁移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历!史建筑迁移异地保护!经批准后,保护【责任人应当制定迁】移,保护方?案,做好历史建【筑的测绘、》记录:、安全评《估和迁移地点定位等!工作,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国土房管【行政管理《部门审定《。后实施迁移异地保】。护,方案实?施完毕后,》保护责任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实,经核!。实后方可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等手—续
第二十四条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人应当依法使用!和修缮历史建筑【
发现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保护责任】人未修缮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保护】责任人?。履行修?缮义务历史建筑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应】当按照本《市历史建筑》修缮技术规范和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修缮》
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国有!历史建筑,其代【管,人是保?。护责任?人;没有代管—人的,其使》用权人是保护—责任人;代管—人、使用权人均【不明:确的,国《土房管行政管—。理部门是保护责任人!
(二)《非,国有历史《建,筑,其所有权—人是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清晰:的,代管人是保护】责,任人;没有代—管人的,房屋使用】人是:保护责任人租赁【房屋: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历》史建筑日常保养【维护以及《不涉及体现历—史风:貌,特色:的,部位:、材料、构造、装饰!的轻微修缮》,其保护责任人应】当按照本市历—史建筑修缮技术【规范:要求进行修缮—
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以外的历史建筑【修缮,其保护责任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根据保护规划要求】制定的历史建筑修】缮设计方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征!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意见,【并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历史建筑修缮期!间,历?。史,建筑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要求进行施工】。,并:在现场展示历—史建筑的保护—价值等信《。息和真实修缮—效果图
第二十六】条,历史建筑的修缮费用!,由保护责任人承】担保:。护责:任人不按《规,定对历?史建筑进行》修缮或者保》护责任人之间对【历史建筑的修缮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历史建】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可《以委托有关单位代为!修缮,费用由保【护,责任人承担》
非国有《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承担修缮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区人民政府》申,请补助,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历】史,建筑:保护需要和》。保护责任人经济困】。难的情况予以补【助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可—以依法合理利用历史!建筑,并《。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保护、》修缮方面的信息和技!术,指导
鼓励、支持】保护责任人利—用历史建筑发—展文化创《意、旅游产业、地方!文化研究,》开办展馆、博物馆】,开展经营》活动,以及以其他】形式对历史建筑进行!保护和合理利用【,但应符合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历史建》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可以收》。购历史建筑,并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符:合,历,史,建,。筑保护利用要求的】。单位对历《史建筑进行保护和合!理利用
《第二十?八,条,历史建筑《的,利用不得违反保护】规划;不得在—历史建筑内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的物品,不》得随意增加荷载、从!事损坏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者其《他危害建《筑,安全的活动
历史】建筑的现状使用用】途违反保护规划【。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调整;历史建筑的!现状使?用用途违反保—护规划?但与房屋权属—证明文件载明的房】屋用途一致的—,依法调整后对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造成的直接损失!,应当予以补—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历史【。建筑的?类型、地段和用途】等因素?制定补偿的指导性标!准,历?史建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依据】指导性标准或者【合理、适当的—原则与保护责任人协!。商,确定具体补偿数【额
第二十九条在尚!未进行文化遗产普】查的地块内,已【经取:得有效的规划批准】文件且土地出让【或者划拨未超过【五,年的建设项目,开】。。工,前经普查发现历史】建筑,且因》历史建?筑保护导致该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减】。少的,建设单位可】以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将减少的建筑—面积等价值置换至该!单位:自有产权、》规划用途类似的其】他地:块
第三十条对【因保护历史建筑而】必须:调整:的建筑?面,积、建筑密度、绿地!率,,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定!后,:可,。给予:适当奖励具体认定办!法,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对在历!史建:筑保护?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建设项目】中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历史建筑》的建设?单,位,由历史建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三十一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历?史,建筑的测绘、—图片:影,像资料拍摄等工作,!并建立历史建筑【档案历史《建筑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历史建筑普查【的相关资料
—(二)历史建筑的艺!术特征、历史特征、!历史沿革、技术资】料等
(三》)使用现状》和权属变化情况
(!四)规划、》测绘信息等城—乡规划资《。料
(五)修缮、迁!移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影像等资料】
(:六)与历史建筑相】关的其他资》料
:历史:建筑档案中》有关历史建筑艺【术特征、历史特征】、历史沿革、—影,像等资料,可—以供公众查》阅
:对,历史建?。筑,进行修?缮或者迁移的,【保护责任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做好测绘、!摄影、保存资料【等工作,并及—时报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国土房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历史【建筑使用现状—和权属变化情—况等:资料及时抄》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并在:产权登记簿中—附注历史建筑有关信!息
历史建筑原有】测绘资料不全—或者:缺失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对!历史建筑进行测绘,!测绘资料纳入历【史建筑?档案:统一管?理
第四章历史风】貌区的保护》
第三十二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征求公众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相?应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在政府公报!、信息网站或者【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公布
修改》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历史文化价】值概述和评估
(二!)保:护和利用原则
(】三)核心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界线《和相应的《保护控制《措,施
(四)》土地使用性质的规】划控:制,和调整
《(五)区域》内,历,史风貌的整体保【护控:制要求和各类建(构!)筑物、《环境要素的分类【保护:控,制要:求
(六《)改善地区人居环境!和促进地区活力的规!划方:。。案
(七《)历史?。风貌:区保护的《其,他要求和措施
第】三十:四条历史风貌区【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任何建设活动不】得改变历史风貌区】整体风貌《
(二?)新建、扩建活动应!当符合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的要求
(三)道!路建设应当保持【或者恢复其原—。有的道路《格局和景《观特:。征
(四《)不得新《建妨碍历史风貌区】保,护的:。。工业:企业,对妨》碍历史风《貌区:保护的?工业企业应当—。依据:保护规划开》展有计划的》。迁移或者整》治改造
第三十五】条,历史风貌区》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和以下规定】。:
(一)新建【、扩建、《改建建筑时,应【当在高度、体—量、色彩、材—料等方?面与历?史风貌相协调
【(二)新建、扩建、!改建道路时,—不得破坏历史风貌
!(,三)不得新》建对环境有污染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污染《历史风?貌区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历史风貌区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
第三十六【条历史风貌区—保,护范围内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其他建筑《,,。经鉴定为《局部危房或》者整:幢危房的房屋,【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翻建的,!不得增加《建,筑面积和《建筑高度《、扩大基底面—积和改变四至关【系,,且应?当符合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的要求,与周】。边环境相协调—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直接影响他】人重大?利益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公示【
第三十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保护规《划优先安排并组织建!设、完善历史风【貌区的道路、供水、!排水、供电、—环卫、消防等配【套基础?设施,并保》持当地传统风貌
】历史风貌区保护【范围内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应当按?照有关?的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确》。因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准和规范设置】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会同城乡规】划、国?土房管、《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制订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第三十八条因历!史风貌区《保护需要征收土【地、房屋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实【。。施征收、《补偿
第三十—九条在尚未进—行历史风貌》。区普:查的区域内,已【经取得有效的规划批!准文件且土地—出让或者划拨未超】过五年的建设—项目,开工前—经普:查,确定该建设项目位】于历史风貌区—内,:且因历?史风貌区《保护导致该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减!少的,?。建设单位可以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将》减少的建筑面积等价!值置:换至该单位自有【产权:、规划用途类似【。的其:他地:块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标志牌】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新建建—(,构)筑物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修缮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在历史风貌区】核心保护范围内开展!建设活动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在历史风貌【区建设控制》地带内开展建设活】动,的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和第三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历史《风貌:区核心保护范—围或者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活动造成历史风貌】。区环境污《染的,按照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设!置的广告《、招:牌等不符合历史建筑!保,护规:划以及?本市户外广》告、招牌设置有关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或者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损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历史建!筑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依法【给,予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历史建筑施工单!位未按照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进行施—工,或者未按照规—定在现场展示历史建!筑的保?护价值等信息和真实!。修,。缮效果图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列入企业综合诚!。信评:价体系黑名》单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历?史建筑内《存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等危》险和有?害物品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消防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损坏历史《建筑:主体承?重结构,危害—历史建筑安全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国土房管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或《者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属于违法【建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查【处,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