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保护办?法
(201【3年12月24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公布,根据2】015年《9月3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广】州市:扩,大区县级市管理权限!规定〉等9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的保护—与利用,促进—城市:建设与社会文化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的保》护活动?
对已?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已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构)筑物以及已】公,布为历史文化街【区的地段《的保护工《作,按照文物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条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的保护工—作,应当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保护工作的领导【,动员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的保!护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经费保》障,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国》土房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建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本市?。建立以?区,人民政府为》。属,地责任主体,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为日常》巡查、现场保护主体!的文化遗产保—护联动?制度文物、城乡规划!、建设、国》。土,房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按照文化遗】产,保护联动制》度的要求《落实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的日常监【管和保护工作文【化遗产?保护:联动制度《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保护工作《责任制?,将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保《护工作?作为本级人民政【。府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六条: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保护】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的保【护,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对破坏、【损害: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保护—专项:。资金资?金主要?来源包括:
(【一)本?级政府?安排的专项经—费,
(二)在城市更】新,改造等土地收益中留!取的一定比例资金】
(三)国有历史】建筑以转让、出【租、:举办展?览或者其他方—式取得的收益
(】四)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
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保护:专项资金由市、【区人民政府分别【设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并将该资】金的使用情况—每年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保护》专项资金用》于下:列用途:
(—一)需由政府财【政承担的《费用,包括普查、】测量、认定、标志牌!和说明牌制作
(】二)国有历》史建:筑修缮
(三)【对非国有历史建筑修!缮的补?助
(四)》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和规划编制
!(五)对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保护》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奖?。励
第九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立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保护社会】基金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资助、提供!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本市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的保护工作
第!二章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的认定
】第十条建成》30年以上》。且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构!。)筑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确定为历史建—筑:
(一》)反映广《州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具《有特:定时代特征和地域特!色的
(二)—建筑样式、结构【、材料、施工工艺】或者工程技术反映地!域建筑历《史文化特点、—艺术特色《或者具有科学研究】价,值的
?(三)与重要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历史【。事件或者著》名人物相关》的代:表性建(构》)筑物
(》四)代表性、标志】。性,建,筑或者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
(五)其他】具,有历史文化意—义的建(构)筑【物、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等
—对建成虽不满30年!,但:是符合前款规定【特征之一,突—出,反映:地方时代特点的建】(构)?筑,物,也可以确定为】历史建?筑
第十一条空间格!局、景观形态—、建筑样式等较完】整地体现地》方某一历史时期地域!文化特点,具—。有一定规模,但尚未!达到历史文化街区】标准或?者尚未公布为历史文!化街区的区》域,可以确定—为,历史风貌《区
第十二》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土《。房管、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区】人民政府有计划地】开展文化遗产普查】普,查成果?经专家评审后,【形成不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线】索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对不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线索【进行保护,并告知保!护责任人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日常巡查!和现场保护
不【。可移动文化》遗产保护线索—按照以下程序—处理:
《(一)达到》文物或者历史文化街!区,。标准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文物或者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相关规定进行申报】。
(:二)未达到文物或】者历史?文化街区标准—,但达到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标准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历史建筑】或,者历史风貌区保【护的相?关规定进行》申报
(三)—未达到?文物和历史建筑标准!的,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登记为传统【风貌:。建筑,按照本市传统!。风貌建筑的相—关规:定予以保护
—第十三条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房《屋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认该:地块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的普查—情况;尚未》进行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普查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物》、房屋?征收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征收房屋前!组织区人民政—府完成调查工作未完!成,调,查,。的,不得征》收房屋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地?块历史建筑的保【护要求在规》划条件或《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附图、附!件中载明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同意被》征收或者改》造的,房屋征—收部门?或者改造主体应当按!照,保护要求将历—史建筑与征收—。地块内的其他建【筑一并纳《入征收?补偿方案或者改【造方案?,并依据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房屋价值,》对历史建筑所有权】人给:予,与征:收地块?内其他建《筑所有权人同等的补!偿,;,历史建?筑所有权人不—同意:被征收或者改造【的,:所有权人应当按照保!护要求自行合理利】用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保护价值的建筑!可以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通知建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进?行预先保护;区【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建设:单位停止建设活动】,并告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派员到现场》开展日常巡》查和保护
》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核】查,该建筑不属于文!物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派员到场调查,并!于7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评审》:
(一)该—。建,筑,所在地块尚未进行】文化遗产普查—。。的
(二)》该建筑所《在地块的文化—遗产普查结》论已超?过五:年的
?(三)?。有新的证《据证明该建筑为与重!要,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历史》事件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代表性建》(构)筑物的
【经专家评审不予保】护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通知该建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解除预先保—护经专家评审应【当予:以保护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立即通—知,该建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由—区人民政府》告知保?护责:任人: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在预先保护期内完成!申报:
预先保护的—期限为自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向区人民政府】发,出预:先保护通知之—日起的?1,2,个月,预先保护期间!该建筑不得损坏或】者拆除,确需修【缮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执行:因,预先保护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政府: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十五条对符合本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的建(构)】筑物或者《区域,?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历史【文化名城委员会审】。议、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为历史】建筑或者《历,史风貌区
经确定的!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设置保护标志予【以保:护;其保护范围界】线等内容,应—当相应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进行?保护,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派员到现】场开展?日常巡查和保护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历史建【筑应当以保护名【录的形式提请省人民!政府核定;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经省人民【政府核定《的历史建筑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历史风貌—区,的名称、区位、历史!价值等?内容在?政报、?政府信息网站或者】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依法确》定的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不《得擅自撤销
因【不可抗力或者情况】发生变?化需要撤销的,或者!因以下情形需要更】新的:,,应,当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国土房管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经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审议,市人民政府】确定:
(》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进行评估、论证!后,。,认:为应:。当作为文物或者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
(二)《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的规定新增】历史建筑《或者历史风貌区【的
第十七条—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的保护标志】由市:人民政府统一设置】,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区:。人民政府具体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遮】挡,、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牌
第三章历史建!筑的保护
》第十八条在不改变外!观,风,貌的前提下》,根据?建筑的?。价值、特色以—及完好程度,历史建!筑的保护要求分为以!下,两类:
(一)主】要,立面、主体结—。构、平面《布局和特色装饰、】历史环境要素—。基本不得改》变
(二)体现【。。历,史风貌?特色的?部位:、材料、构造、装】饰不得?。改变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历史建筑【。的不同保护要求【制定历史建筑分【。类保护?、修缮技术规范并颁!布实施
第十九【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历》。史建筑保《护规: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征:求公众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相应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历?史建筑保护》规划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在政府公报、!信息网站或者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公布,!并在历史建》筑所:在地区?显著位置张贴主【要图纸
修改历史】建筑保护规划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历史建?筑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历史资料情况
(】二)保护和利—用,原则
(三)—保护范?围、禁止性使用功能!以及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活动控制要求;!必要时可以划定【建设控制地带,【。并相应提出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活动【控,制要求
(四)历】。。史建筑分《类保护、利用要求
!(五)空间环—境和景?观的保?护要求?
,(六)历《史建筑保护》的其他要求和—措施
第二十一【条在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建(构?)筑物?确因保护历史建筑】需要建设附属—设施的,应当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等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前,应当予以公示】
,在,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设《置广告、招牌等,应!当符合历史》建筑保护规》划以:及,户外:广告、招牌设置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在:历史建?筑,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的,应当—。在,使用性质《、高度、《。体量、立面、材【料、色彩等方面【与历史?建筑相?协调:,不得破《。坏历:史,建筑的环《境风貌?。。
在历史建筑的建】设,控制地带内修—建道路?、,。地下工?程以及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的,应当根据】历,史,。建,筑保护规划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不得《。损害历史建筑,破坏!环境风貌《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历史建筑
历!史建筑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依:法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制定补!救措施后,报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省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本条?规定的历史建筑原】址,保,护、:迁移: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历史?建筑迁移异地—保护经批准》。后,保护责任—人应当制定迁移保】护方案,《做好历史建筑—的,。测,绘、记?录、安全评估和迁移!地点定?位等工作《。,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国土房管行【。政管理部门》审定:后实施迁移异地保护!方案实施《完毕后,保护—责任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实,经核实—。后方可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等手?续
第二《十,四条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人】应当依法使》用,和修:缮历史?建筑:。
发现?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保护责任人未修缮!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保护责任人》履,。行修缮义《务历史建筑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应当按照—本市历史建》筑修缮技术规范和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修缮
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国有历史建筑】,其代?管人是保护》责任人?;,没有代管《人的,其《使用权人是保—护责:任,人;代管人》、使用权《人均不明确的—,国土房管行政管理!部门是保护责任人
!(二)非国有历史建!筑,其所有》权人是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清晰的,代—管人是保护责任【人;没有代管人【的,:房屋使用人》。是保护责《任人租赁房屋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历史建筑【。日常保?养维护以及不涉及体!现历史风《貌特色的部位—、材料、构造—、装饰?的轻微修缮,—其保护责任》人应当按照本市【历史建筑修》缮技术?。规,范要:求,进行修缮
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以外的历史建!筑修缮,其》。保护责任《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根》。据保护规划要求制】定的历史《建筑修?缮设计方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征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意见,并】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历史建筑《修缮期间,历史【建,筑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要求进行施工【,并在现《场展示历史建—筑的保护价》值等信息和真实【修缮效果图
第【二十六条历史建筑】的修缮费用,由保】护责任人《承担保护责任人【不按规?定对历史建》筑进行修缮或者保护!。责任:人之:间对历史建筑的【修缮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历,。史建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可以委《。托,有,。关单位?代为修缮《,费用?由保:护责任人承担
非】国有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承担修缮】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区人—民政府申《请补助,《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历史?建筑:。保护:需要和保《护责任人《经济:困难的情况予以【补助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可以依法【合理利用历史—建筑,并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保护、修缮方面】的,信息和技术指—导,
鼓励、支》持,保护责任人利用历】史建筑?发展文化创意、旅游!产业、地方文—化研究,开办—展馆、博物》。馆,开展经营活【动,,以:及以其他形式对历史!建筑进行保护和合理!利用,但应符—合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历史建!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可以收—购历史建筑,并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符合历史建筑!保护利用要求—。的单位对历史建筑进!行保护和合理—利用:
第二十八》条历史建筑的利用不!得违反保护规—划;:不得在历史》建筑内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的物品】,不得随意增加【荷载、从事损—坏,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者其他危害建筑【安全的活动
历史】建,筑的现状使用用【途违反保护规—划,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调:整,;历史建筑的现【。状使用用途违反保护!规划但与房》。屋,权属证明《文件载明的房—屋用途一致的,依法!调整后对《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造!成的直接损失—。,应当?予以补?。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历史:建筑的类型、地段和!用途等因素制—定补偿的指导性标准!。,,历史建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依》据,指导性标准》或者合?。理、适当的原则【与保护责任人协商】确定具体补偿数【额
第二十九条【在尚未进《行文化遗产普查【的地块内《。,已经取得有效【的规划批准文—件且土地出让或【者划拨未超过—五年的建设项目,】开工前经《普查发现历史—建筑,?且因历史建筑保【护导致该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减少的,建设单位可!以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将减少的建筑面积等!价值置换至该—单位自?有产权、《规划用?途类似的其他—地块
第三十—条对因保护历史建筑!而必须调整的建筑】面,积、建筑密度—、绿地率,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定后?,,可给予适当》奖励:具体认定办法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对在历】史建筑?保护: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建,设项目?中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历史建筑的建】设单位,由历—史建: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三十一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历史建筑的测绘【、,图,片影像资料拍摄等】工,作,并建立历史【。建筑档案历史建【筑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历史建筑《普查的相《关资料
(》二)历史建筑的艺术!特征、?历史特征、历史【沿革、技术资料等】
(三)使》用现状?和,权属变化《情况:
(四)规》划、测绘《信息等城乡》规划:资料
(五)修缮、!迁移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影像等【资,料
(六)与历【史建:筑相关?的其他资料
历【史建筑?档案:。中,有关历史建筑艺术】特征、历史》特征、历史》沿革、?影,像等资料,可以【供公众查《阅
对历史建筑【进,。。。行修缮或者》迁移的,保护—责任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做好测绘、摄影【、保:存资料等工作,【并及时报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国土房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历【史建:筑使用现状和权属】变化情况等资—料及时抄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并在产?权登记?。簿中附注历》史建筑有关信息【。
,历史建?筑原有测绘》资料不全或》。者,缺失:。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对历!。史建筑进《行测:绘,测绘资料—纳入历史建筑档案】统一管理
第四章历!史风貌?区的保护
第—三十二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征求公众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相应: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在:政府公报、信息网站!。或者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公布
】。修改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历【史文化?价值概述和评估
】。。(二)?保护和利用原则【
(三?。)核:心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界线和相应的保!护控制措施》
,(四)土《地使:用性:质的规划《控制和调整
(五】。)区域内历史风貌的!整体保护控制要求】和各类建(构)【筑,物、环?境要:素的分类保护—控,制要求
(》六)改善地区—人居环境《和,促进地区活力的规】划方案
(七—)历史风貌区保【护的:其他要求和》措施
第三十四【条历史风貌区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任何建设活【动不:得改变历史》风貌区整体风貌
(!二,)新建?、扩建?活动应当《。符合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的》要,求
(三)道路建】设应当保持或—。。者恢:复其原有的》道路格局和》景观特征《。
,(四)不得新建妨碍!历史风?貌区:保护的工业企—业,对妨《碍历史风貌》区保护的工》业企业?应当依据保》护,规划开展有计—划的迁移或者整治改!造
第三十》五条历史风貌区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和以下规定:
】(一:),新建、扩建、改【。建建筑时,应当在】高,度、体量《、色彩、材料等方】面,与历史风貌相—协,调
(二)》新建、?扩,建、改建道路时【,不得破《坏历史风貌
(三】)不得新建对环【境有污染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污染【历史:风貌区?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历史】。。风貌区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
第三《十六条?历,史,。风貌区保护范围内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其他建—筑,经鉴《定为局部危房或者】整幢危房的房—。屋,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翻建】的,不得增加建筑面!积和建筑高度—、扩大基底面积和改!变四至?关系,且应当符合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的要求,与周【。边环境相协调—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直接】影响他人重大利益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公示
第【三十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保护—规划:优先:。安排并组织建—设、完善历》史风貌区《。的道路、《供水、排水、供电】、环卫、消》防等配?套基础设施》。。,并保?持当地传统风貌
历!史风貌区保护范【围,内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应当按照有!关的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确因: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准和规范设置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会同城乡规】划,、国土房管、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制【订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第三十八条因—历史风貌《区保护需要征收土地!、房:屋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实》施征收、补偿—
,第三十?九条在尚未进行历史!风貌区普查的区域内!,已经取得有效【的规划批准文件【且土:地出让或《者划拨未超过五年的!建设:项目,?开工:前经普查确定—该建:设项目位于历史风】貌区内,且因历史】风貌区?保护导致该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减—少的,建设单位【可以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将减少的建筑面【积等价值《置换:至该单位自》有产权、《规划用途类似的其】。他地:块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标:志牌: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新建建(》。构)筑物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修】缮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在历史!风貌区核心保护【范,围内开展《建设活动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在历史风】貌区建?。设控:制地带内《开展建设活动的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和第三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历史风貌区核】心保护范《围或者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活动造成历】史风貌?区环境污染的,按照!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设置】的广告、《招牌等不符合历史建!筑保护规划以—。及本市户《。外,广告、招牌设置有关!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或者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损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历史建【筑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依法给予—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历史建—筑施工单位未按【照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进行施工或【者未按照规定在现场!展示历史建筑—的保护价值等信息和!真实修缮效》果图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列入!企业综?合诚信评价》体系:黑,名单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历史建筑内》存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等危险和—有,。害物品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消防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损坏历史建筑主【体承重结《构,危害《历史建筑安全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国!土房管?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或者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属【于违法建《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查处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