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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暂行》规定   (—2016年1—月18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公布》根,据2018年2月】13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办法《〉等16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改!)   第一条为】规范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居住区是指!城市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居住区?。和保障?性住房居住区 【。本规定所《称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是指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能满足?居住: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需要、提供】公共服务的设施【总称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设:施和行政管理设【施、服务设》施、福利设》施、公园及市政公】用设施等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具体类别按【照本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标准确定—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居住区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移交、登【记和使?用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实施:前已完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组织协调【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规!定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土规划、】城管、教育、卫生、!文,化、民政《、交通、公安—。、工业和信息化、邮!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残联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因地?制,宜、节能省地—的原则 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当与规划地—块主:体建设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按照规定验【。收并:交,付使用 第六条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当?按照下列方式—建设:移交: 《。(,一)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中的幼儿园、】小学、中《学、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残疾人康复服务中心!、社:区管理公共》中心、星光老—年之家、文化—站、文?。化室、居委管理中】心、社?区服务站、派出【所,、,公共厕?所、垃圾收集站【。、垃圾压缩站、再】生资源回收》点,、,消防站、公交首末】。站等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公益《性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不计【入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的土地出让!金由建设单位—统一代建建成后【无偿移交给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土地出让底》价评估时《应当综?合考虑上《述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成本 (二)【。群众性体育运动【场地、居民健—身场所、社区少年】宫、家庭《综合服务中心、【社区:日间:照料中?心、托儿所、农贸】。(肉菜?)市场、《再生资源回》收站、老年人—福利院、社》会停车?场,和其他商《业,服务设施等由建设】单位建成后按—。照规:划确定的《使用功能《进行使用《和组:织经营管理》;社:区公园、小区游园、!物,业服务用《房(含?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等由—建设单位建成—后,按,。照规划确定的使【用功:能和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使用 (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中的变电站!、邮政所由电力、邮!政企业按照建设成本!出资委?托建设单位代建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与《电力、邮政企—业签订委《托建设协《议约定委托建设内容!、开:。工及竣工期限—、,结算方式、分期交】付使用的批数及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独立用地的变电!站可以由建设单位代!征用地后移交给电力!企,业自行组织建设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不《计入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的土】地出让金 前款所】称建设成本由—土建成本、》土地:成本:和相关?税费等构成》 第:七条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应当满足《以下:建设时序要求: (!一):全部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规划地【块建设总量(不【含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完成—。8,0%:前建设完成并按照规!。定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其《中独立?设置的?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单独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非独立设置的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验收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二)居住用地—内独立设置的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规划地块建设总【量(不含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面积)完成!50:%前建设完》。毕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其中《垃圾:压缩站、变电站、】公共厕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消】防站、派出》所、公交首末站【。、老年人福》利院、幼儿园、【小,。学等设施应当先于住!宅首期工《程或者与其》。同时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在住宅—首期工程预》售前先行《验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城市更新改》造的安置房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除》外 第八《条国土资源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组【织编制居住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明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建设《规模等内《容 居?住区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应当取—得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规划条件应当】明确项目应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的项目】名称、规模和设【置要求?等 第九条国土资源!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发布土—地公开出让公告时应!当同时?公,布核发?的规划?条件明确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类型、规模、【建设时?序等要求;与—受让单位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应当将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并列出需!移交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清《。单 :国土资?源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保障性【。住房用地划拨—时应当将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类?型、:。规模、建《设,时序:等要求写入划—拨,决定书并列出需移】交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清单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类型、规—模和建设《时序不得随意改变;!确需改变的应当在取!得国土?。资源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接收单【位同意且不改变规模!的情况下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对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征》得已售房《。屋购买人《的同意 第十条国土!资源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对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项目】名称、?规模:、位置和设置要求进!行审核并《明确其建设时序 】市国:土资源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审批结果】抄送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依照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向社:会公示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许可确定!的设置要求和建设】时序进行《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保证!。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工程质量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对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进行监督并【将建设情况纳—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监《理企业应《当对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进行监理》并记入监理日—志 第十二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预售:许,可证时应当对—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施工进》度进:行核实对不符—合第七条第》(二)项规》定施工进《。度的建设工程项目】暂缓核发预售—许,可证 在核发预售许!可证后?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后续—。建设:情,况纳入预售款监控】范围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房屋预《售时应当在》销售现场公示—已标注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位《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或者建设工程方】案总平面图的公示图!以及需要移交的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清—单 建设《单位应当将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或者【建设工程方案总平面!图作为房屋预售【、销售合《同的附件 第十【四条国土《资源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规划验收时应当对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是否符合设》置要求和建设时【序进行核实》;对未按《照规划许《可实施?的不予办理项—目规划?验收 建设单位【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使用单位—对,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提出工程【质量方?面,的整改意见整改意】见不被建设单位采纳!。的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协调整?改意见经《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属实且—合理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整改— 第十五条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备:案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备【案资料后《应当及时对》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核查竣工验收【整改意见是否已【落实 第十六—。条需要移交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设计要《求在办?理独立?的永久?供水:、供电、供》。气手续后以毛坯房标!准,进行:移交但幼儿园、小】学、中学、垃圾压】缩站、公共厕—所、变电站、消防】站、派出《所、公交首末站【、物业服务》用房:应当按照标准—完成装修需要—移交给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具体!装修标准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各相关专业》。管理:部门另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装修!费用由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成本价》支付给?建设单位《 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增:加接收条《件,不得额外要求增【加建筑面积和提【高装修?标准 移交》接收的?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应当—。以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登记的建筑面【积为准?;建筑面积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面《积的超出比例不大】于3%的部分无偿】。。移交接收单位;超出!比例超?过3%以上》的部分按照》建设:成本进?行结算 第十七条独!。立设置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移交工!作应:当在:建设单位取得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后1年内完成非独】立设置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移交工!作应当在与主体工程!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后1年内完成 第】十八条需要移—交的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第十七【条规定?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之日起2个月内】书面通知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接收并】在现场进行》公示: 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书》面移交通《知以及规《划验收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组织人【。员,到,。现场:核实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情况在6个月内与!建设单位签订—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移交接》收协议移交接—收协:议,应当明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移交!时间和移交资料清单!等 对经验收合格】的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放弃】接收接收后确—因,社,会经济发展、—。产业:。布局:调整、城《市区域功能调整而需!要调整规划确—定的使用功》能的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乡规划要求】办,理报:批手:续 建设单》位应当?自签订?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移交协议—之日起?3个月内将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资!料、报建《图纸资料、建筑【施工图纸以及验收】等有关文件移交【给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产权登《记管:理部门?在办理居住区项目的!房屋:初始:登记:时应当注明》需要无偿移交和成本!价移交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在建设单位移!交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后由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建设单】位移交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后应当协《助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产权登记手续—建设单位不》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有关要求!配合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产权登!记的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单:方,申请办理 属—于无偿移交》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和核算【工作 第二十条需】要移交的《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在移交【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维护并承担【所需:。。费用;移交后由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维护并承担!所需费用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在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限—内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 居《住区业主以及—物,业管理公司应当配合!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维护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第二十一条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职能—分工在接《。收,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后1个《月内:交付给?。对应的使《用单位并由使用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建设?单位应当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之日》。起1年内《、使用单位应当自】接,管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之日!起2年内按照规划】确定的?使用功?能将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投入!使用 第《二,十二条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当严格按照规划确】定,的用:途进行使用不—得闲置或者》挪作他用《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规划确【定用途的应当—报国土资源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涉—及公众利益和已售】房屋业主利益—的应当进行公示【;涉:及,政府资产处置的应当!同时报同级政府批准!。 各区人《民政府及《市教:育、卫生、文化【、体育、民》政、城管、交通【、公安、林业—。和园林、国土—规划、?工业和信息化、邮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残联等!单位应当每年至少开!展1:次对: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使—。用情:况的应?当及时纠正并—予以通?报 第二十》三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单位完成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情况、移交时间和】使用单位计划使用】时间以及放》弃接收的书面说【明在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管理平台进!行公示建设》单,位应当将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移交情况在小!区和销?售现场进《行公示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和使用【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有权: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关行业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和举报! ,第二:十五条?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据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本规?。定第九条规》。定,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列明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要》求和建设时序—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在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以及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明确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要求!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进行监督的【; (?四)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后续建设情况】进行监管的; (五!)未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进行规划验收】的; (《六)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的; 》(七)未《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接收:、管理维护以—及投:入使用居住区配套】设施的; (八)未!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使用情况进》行监管的《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将行为?记入信用信息系统;!逾期不改《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该建设单位—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不合格 (》一):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进行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公—示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通知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竣工验收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给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办理独?立的永?久供水、《供电和?供燃气手续的; 】(四)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移交工作的; 】(五)未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通】知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接收的;《 (六)未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移交!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资料、报建图纸资料!、建筑施工》图纸:和验收等《文件的; 》。(七)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配合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产:权登记的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备案时发现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予以处理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第一》款规定擅自》改变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使?用用途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拒!绝接收?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或者将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闲置、挪作他用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八条》使用单?位违反本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内】。将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划《确定的?使,用功能?投,入使:用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九条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和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移交和登记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收受贿》赂,、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实—施前已建成的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按照规定应当移交】而未移交的由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相关部门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完成—移交工作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1!996年《公布的广州》市成:片开发住宅小区【教育设施《。配套建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