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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暂行规—定   (201】6,年1:月18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公布根】据2018年2月1!3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办法〉等!16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改):   第《一条:为规:范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居【住区是?指城市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居住区和保障性住房!。居住区? 本:规定所称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是指?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能满足居!住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需要、提供!公,共服务的《设施总称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设《施和:行政:管,理设施、服》务设施、福利设施】、公园?及市政?。公,用设:施等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具体类别按照本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标准《确,定,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居住区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移—交、登记和使用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实?施前已完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组!织,协调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规定《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土规—划、:城管、教育、卫生、!文化、民政、交通、!公安、工业和信【息化、邮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残,联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因—地,制宜、节能省地的原!。则 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当:与规划地块主—体建设?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按!照规定验收并交付使!。用 第六《条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当按:照下列方式建设移交!:, ,(一)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中的幼儿《园、小学、中学【、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残疾:人康:复服务中心、社区】管理公共中心、【星光老年之》家、文化站、文化】室、居委管理—中心、社区服—务站、派出所、公共!厕所:、垃圾收集站、【垃圾压缩站、再生资!源,回收点、消防站、】公,交首:末站等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公《。益性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不计《。入,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的土地出让金!由建设单位统—一代建建成后无【。偿移交给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土地出让底价【评,估时应?当综合考虑上述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成本 (二)群】众性体育运动—。场地、居民健身场所!、社区?少年宫、家庭综合】服务:中心、社区日—间照料中心》。、托儿所、农贸【(肉菜)市场、再】生,资,源回收站、》老年:人福利院、社会停】车场和其他商业【服务设施等》由建设单位建成后按!照规划确定的使用功!能进行使用和组织经!营管理;社区公园】、小区游园、物业】服务:用,房(含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等,由建设单位建—成后按照规》划,确定:的使用功能和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使用— (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中的变电—站、:邮,政所由?电力:、邮政?企业按照《建设成本出资委托】建设单位《代建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与】电力、邮政企业【签,订委托建设协议【约,定委托?建设内容、开工及竣!工期限?、,。结算方式、分—期,交付使用的批—。数及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独立用》地的变电站》可以由建设单位代征!用地:后移交给电力—企,业自行组织建设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不计入!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的土地出让—金 前款所称—建设成?本由土建成本、【土地成本《和相:关税费等《构成 第七条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应当满足以下建设时!序要求:《 (一)全部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规!划地块建设总—量(不含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完【成8:。0,%前建设完》成并:按照规定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其中独立!设置的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单独?。。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非:独立设置《的,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验《收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二)—居住用地内独立设置!的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规划:。。地块建设总量(不】含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面积)】完成50《。%前:建设完毕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其中垃!圾压缩站《、变电站《、公共厕《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消防站、派出所【、公交首末站、老年!人福利院、幼—儿园:、小学?等设施应当先于住】。宅首期工程或者与其!同时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在住宅首期】工程预售《前先行验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城,市更新?改造的安置》房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除外》 第八?条国土资源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组织编》制居住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明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建设:规模等内容 居住区!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应当取得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规划》条件应当明确项目应!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的项】目名称、《规模和?设置要求等 第【。九条国土资源—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发布土地公!开出让公告时应【当同时公布核—发的规划《条件明确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类型、规模—、建设时序等要【求;与?受让单?。位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应当将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并列:出需移交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清单 国土资源!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保障性住房用地划】拨时应当将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类型【、规模、建设—时序等?要求写入《划拨决定书并列【出需移?交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清单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类型、规模!和建设时序》不得随?意改变;《。确需:改变:的应:当在取得《国土资源《。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接收单位同—意且:不改变?规模的情况》下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对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征》得已售房屋》购买人的同意— 第十条国土—资,源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对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项目—名称、规模、位【置和设置《要求进行审核—。并,明确其建《设,时序 市国土资源】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审批结果抄送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依照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向社会公示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许可确定】的设置要求和建设时!序进行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保证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工程质!量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对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进行监督并【将建设情况纳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监理企业应当对【。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进行:监理并记入监理日】志 第十二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预】。售许可证时应当【对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施:工进度进行》核实对不符合第七条!第(二)项规定施】工进度的建设—工程项目暂缓核【发预售许可》证 在核发预售许】可证后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后续建设【情况纳入预售款监】控范围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房屋】预售:时应当在《销售现?场公示已标注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位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或者《。建设工程方案总平面!图的公示图》以及需要移交—的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清单》 建设单位应当将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或者建】设工:程,。方案总平面图—作为房屋预售、销】售合同的附》件 第十《四条国土资》源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规《划验收时《。应当:对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是否符》合设置要求和建设时!序进行核实》;对未按照规划许可!实施:的不予办理》项目规划验》收, 建设单位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使用单位对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提出工程质量】方面的?整改意见整改意见】不,被建设单位采纳【的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协调》整改意见经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属实且合理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整改 【第十五条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备案: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备案资料后应当【及,时对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核查竣工!验收整改意》见,是否:已落实 第》十六条需要移交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设计要求》在办理独《立的永久供水、供电!、供气手续后—以毛坯?房标准进行移交但幼!儿园、小《学、中学《、垃圾压缩站、公共!厕所、变电站—、消防?站,、派出所、公—交首:。末站、物业》服务用房应》当按照?标准完成《装修需要移交给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具体装修》标准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各:相,关专业管理部门另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装!修费用由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成本价支付!给建:设单位 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增加接—收条件不《得额外要求增—加建筑面积》和提高装修标—准 移交接收的【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应当:以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登记《的建筑面积为准;建!筑面:积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面积的超出】比,例不大于3%的部分!无偿移交接收—单位:;超出比例》超过:3,%以上的《部分按照建》设成本进行》结算 第十七条独】立设置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移交工作》应当在建设单位取得!。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后1年内完成非独】立设置?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移交【工作:应当在与主》体工程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后1!年内完成 第十【。八条需要移交的【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第十七条规定【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之日起2《个月内书面》通知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接收并》在现场?进行公示 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书面移交通知!以,及规划验收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组织人?员到:现场核实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情况在6个—月内:与建设单《位签订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移交接收协》议移交接《收协议应当明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移交】时,间和移交资料—清单等 对经—验收合格《的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放弃接收《接收:后确因社会经济发】。。展、产业布》局调整?、城市区域功—能调整而《需要调整规》划确定的使用功能】。的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乡规划要【求办理?报批手续《。 建设单位应—当自签订《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移交协议之日起【3个月内将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资料、报《建图纸资料、建筑施!工图纸以及》验收等?有关文件移交—给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产:权,登记管理《。部门在办理居住区】。项目的房屋初始登】记时应当注明—需要无偿移交和成】本价移交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在建【设单:位移:交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后》由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建,设单位移交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后应当协—助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产权登记手续建设!单位不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有!关要求配合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产权登记—的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单方申请办理 属!于无偿移交》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和核!算工作 第二十条需!要移交的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在移交【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维护并承担所需费用!;,移交后?由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维护并》。承担所需费用—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在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限内【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 居【住区业主以及—物业:管理公司应当配合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维—护,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第二十一条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职,能,分工在接收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后1个月内交付【给对应?的使用单《位并由使用》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建设单位应当】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之日起1《年,内,、使用单位》应,当自接管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之日起!2年内按照规划确】。定的:使用功能《将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投入使用 第】二十二条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当严格按《照规划确定的用途】进行使用不得闲置或!者挪作他用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规?划确:。定用:途的应当报国土【资源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涉及公—众利益和已售房屋】业主利益的应—当进行公示;涉【及政府资产处—置的应当同时报【同级政府《批准 各区人民【政府:及市教育《、卫:生,、,文化、体育、民政】、城管、《交通:、公安、林》业和园林、国土规划!、工业和信息化【、邮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残联等?单位应当每年—至少:开展1次对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使:用情况?的应当及时》纠正并予《以通:。报 第?二十三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单位?完,成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情况、移》交时间和使用单【位计划使用》时间以及放弃接收】的书面说明在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管理!平台进行《公示建?设单位应当将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移交情—况在小区《。和销售现场》进行公示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和使用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有权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关行业【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和举报》 第二?。十五条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据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本规定第九条规!定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列明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要求和建《设,时序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在】。。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以及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明!确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要求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进?。。行监督的; —(四)?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后】续建:设情况进行》监,管的;? (五)《未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进行规划验收】的; (六)—。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的;? (:七)未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接收、】管理维护以及投入】使用:居住区配《套,。设施的; (八)】未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使用?情况进行监管的【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将行为记入!信用信?息系统;逾期不【改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该【建设单位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不合格 (一)【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进行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公示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通知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竣工验收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给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办理!独,立的永久《供水、供电》。和供:燃气手续的; 【(,四)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移交工作的;! (五)未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通知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接收—的; (六)未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移交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资:。料、报建图纸资料、!建筑施工图纸和验】收等文件的; (七!)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配合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产,权登记的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备案时发《现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予以处理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第一?款规:定,擅自改变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使,用用途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拒—绝接收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或!者将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闲置、》挪作他用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八条使用单》位违反本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内】将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划确定的使用【功,能投入使《用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九条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和【。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移交和?登记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收受贿赂、】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实》。施前已建成》的,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按照规定》应当移?交而未移交的—由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相关部门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完》成移交工《作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1—996年公》布的:广州市?成片开发住宅小区教!育设:施配套?建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