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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暂行规定 !  (2016【年1月?18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公布根《据2018年2月】13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办法—〉等16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改》)  ? 第一条为规范【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居住》区是指城市》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居住区?和保障?性住房?居住区? ,本规定所称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是指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能满足居住!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需要、—提供公共服务的设施!总称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设施和行政》管理设施、服务设】施、福利设施、公园!及市政公用设施等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具体类别按】照本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标准确定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居!。住区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移交、登【记,和使用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实施前已完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组【。织协调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规定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土规划、!城管、教育、卫【生、文化《、民政、交通、公】安,、工业和信息化、】邮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残:联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因地制宜、节—能省地的原》则,。 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当与?规划地块主》。体建设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按照规定《验收并交付使用【 第六条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当:按照下列方式—建设移交:》。 (一)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中的幼儿园》、小:学、中?学、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残疾人康复服务】中心:、社区管理公共【中心、星光》老年之家《、文化站、文—化室、居委管理中心!、社区服务站、派出!所、公?共厕:所、垃圾《收集站、垃圾压【缩站、再生》资源回收点、消【。防站、公《交首末站等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公益!性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不》计入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的土地出让金!由建设单位》统一代建建成后无偿!移交给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土地出让】底价评估时应—当综合考虑上述【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成本 (二】)群众性体》育运动?场地、居民健—身场:所、社区少年宫、家!庭,综合服务中心、【社区日间照料中心、!托,。儿所、农《贸(肉菜)市场、】再,生资源回收站、老年!人福利院、社—会停车场和》其,他商业服务》设施等由建设—单位建?成后按照规划确定的!使用功能进行—使用和组织经营【。管理;社《区公园、小区游园、!物业服务用房(含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等由建》设单:位建成后按》照规划确定的使用功!能和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使,用 (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中的变《电,站、邮政所由电力、!邮政企业《按照建设成本出资】。委,托建设单《。位,代,建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与电力、】邮政企业签订委托】建设协议约》定委托建设内—容、开工及竣工【期限、结算方式、分!期,交付使用的批—数及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独立用地】的变电站可以由建设!单位代征用地后移】交给:电力企业《自行组织建》设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不计入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的土地出让金 前款!。所称建?设成本由土》建成本、土地成本和!相关税费等构成 第!七条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应当满足!以下建设时序要【。求: (一)全【部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规划地—块建设?总量(不含》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完成80%前—建设完成并按—照规定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其?中,独立设置的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单—独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非独立设—置的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验【收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二!)居住用《地内独?立设置的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规划地《块建设总量(不含】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面积)完!成50%《前建设?完毕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其中垃!。圾压缩站、变—电站、公共厕—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消防站、》派出:所,、公交首末站、老年!人福利院、幼—儿园:、小学等设施应当先!。于住:宅首期工程或者与】其同时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在住宅首期工【程预售前先行验【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城,市更新改造的安置】房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除外 第八条国!土资源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组织编制—。居住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明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建设规模等内容【 居:住区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应!当取得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规划条【件应当明确项目应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的】项,目,名称、规模和设【。。置要:求,等 第?九条:国土资源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发布》土地公开出让公告时!应当同时公布—核发的规划条件明】确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类型》、规模、建设—时序等要求;与受让!单位: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应当将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并—列出需移交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清《单 国土资》源,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保障性?住房用地划》。拨时应当将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类型、【规模、建《设时序等要求写入划!拨,决定书并列出需【移交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清单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类《型、:。规,。模和建设时序—不得随意《改变;确需改变的】应当在取得国土资】源,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接收单?位同意且不》改变规模《的情况下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对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征得?已售房屋购买人的】同意 第十条国【土资:源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对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项目名称、规】模、位置和设—置要求进行审核并】明确其建设时序 】市国土资源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审批—结果抄?。。送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依照: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向社会公示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许,可确定的设》置要求和《建,设时:序进行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保证—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工程质量【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对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进—行监督并《将,建设情况《纳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监理企业应当对】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进行监理!并记入监理》日志 第十二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预售许可!证时应?当对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施工》进度进行核实对不符!合第七条《第(二)项规—定,施工进度的建设工】程项目暂《缓,核发预售许可证【。 在核发预售许【可证后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后续建设情—况纳:入预售款监控范【围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房屋预】售时应当《在销售现场公示已标!注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位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或者建设—工程:方案总平面图的【公示图以及》需要移交的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清】单 建设单》位应当将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或【者,建设工程方》。案总平?面图作为房屋预售、!销售合?同,的附:件 第?十,四条国土资源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规划验收时应【当对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是否符《合设置要求和建设】时,序进行核实;—对未按照《规划许可《实施的不予办理项目!规划验收 》建,设单位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使用【单位对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提出工程—质量方面《的整改意见整改【意见不被《建设单位采》纳,的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协调《整改:意见经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属实且合理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整改》 第十五条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备案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备?案资料后应当—及时对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核查竣工验收整改】意见是否已落—实 第十六条需要】移交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设计—要求在办理独立【的永久供水、—供,电,、供气手续后以毛】坯房标准进行移【交但幼儿《园、:小学、中学、垃【圾压缩?站、公共厕所、【变,电站、?消防站、派出所【。、公:交首末站、物业服务!用房应当《按照标准完成装修需!要移交给《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具—体装修?标,准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各相关《专业管理部》门另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装】修费用由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成?本价支付给建—设,单位 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增加接收《条件不得额外要【求增加建筑面积和提!。高装修标准 —移交接收的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应当以》。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登记的【建筑面?积为:准;建筑《面积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面积的【超出比例不大于3%!。的部:分无偿移交接—收单位;超出比例】超过3%以上的部分!按照建?设成本进《行结算? ,第十:七条:独立设置《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移交工作应当在建!设单位?取,得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后1年内完成非】独立设置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移?交工作应当在—与,主体工程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后1年内完成! 第十八条需要移】交,的,。。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第【十七条?规定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之日起2个月—内书面通知》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接收并在现场】进行公示 》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书】面,移交通?。知,以及规划验收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组织?人员到现场核实【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情况【在6个月内与—建设单位签订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移交接收协【议移交?接收协议应》当明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移!交时间和移》交资料清单等— 对经验收合格【的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放弃:接,收接:收后:确因:社,会经济发展、—产业布局调整—、城:市区域?功能调?整而需要调整规划】确定的使用功能的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乡规划要求办理【报批手续《 建设单位应当自】签订: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移交协议!之日起3个月—内将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资《。料,、报:建图纸资料、—建筑施工图纸以【及验收?等有关文件移交给】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产《。权登记管理部门【在办:理居住区项目的房屋!初始登记时》应当注明需要无【偿移交和成本—价移交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在建设》单位移交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后由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建设》单位移?交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后应当协助】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产》权登记手续建设【单位不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有?关,。要求配合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产权登】记的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单方申?请办理 属于无偿移!交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和核算工作】 第二十条需要移交!的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在移交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维护并承担所需费用!;移交后由》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维护并承担所需】费用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在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限内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 居住区业主以及物!业管理公司应当配合!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维护—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第《二十一条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职能分工【在接收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后1个月!内交付给对应的使用!单位并由《使用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建,设单位应当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之日起!1年内、使用单位应!当,自,接管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之—日起2?。年内按照《规划确?定的使用功能将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投【入使用 第二十二】条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当严格按【照规划确定的用【途进行使用不得【闲,。置或者挪《作他用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规划确?定用途的应当报国土!资源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涉及【公众利益和已—售房屋业主利益的应!当进行公示》;涉及政府资产【处置的应当同—时报:同,。级政府?批准 各《区人民政府》及市教育《。、卫生、文化—。、体育、民政、【城管:、,交通、?。公安、林业和园【林、国土规划、工】业和信息化、邮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残联等单位【应当:每年至少开展—1,次对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使用【情况的应《当及时纠正》并予以?通报 第二十三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单位完成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情况、!。移交时间和》使用单?。位计划使用》时,间以及放弃接收的】书面说明在》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管理平台进行公示建!设单位应当将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移交情况—在小区和销售现场进!行公示?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和使:用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有:权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关行!。业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和举报 第二十【五条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据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本规—定第九条《规定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列明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要《求和:建,设时序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在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以及?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明确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要求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进【行监督的; (四】)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后续建《设情况进行监管的;! (五)未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进行!规划验收的; (】六)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的;】 (七)未》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接收、管—理维护?。以及投入使用—居住区?配套设施的;— (八)未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使用情《况,进行监管的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将行为记入—信,用信息系统;逾【期不改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该建设!单位:。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不!合格 (一》。)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进行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公示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通知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竣工验收《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给】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办理独】立的永久供水、【供电和供燃气—手,续的; (四)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移交工作的; !(五)未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通知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接收的;》 (六?)未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移:交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资料《、报建图《。纸资料?、建筑施工图—。纸和验?。收等文件的; (七!)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配合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产权:登记的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备案!时发现?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予以处理》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第一款—规定擅自改》变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使用《用途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拒绝接收【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或者将—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闲置、挪【。作,他用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八条使用单位违【反本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内?将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划—确定的使用功能投入!使用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九条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和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移交和登》记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收受贿赂、】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实:施前已建成的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按》照规定应当移交而未!。移交的由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相关部门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完?成移交工作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1》996?年公布的《广州市成片开发【。住宅小区教》。育设:施配套建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