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暂行规定
(】2016年1月1】。8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公布根据201【8年2月《13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办法!〉等:16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改)
—第一条为规范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居住区是《。指城市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居住区和保障】性住:房居住区
》本规定所称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是指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能满足】居住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需要、提《供公共服务的设施总!称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设施和行政管理】设施、?服务设施、福利【。设施、公园及—市政公用设施等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具体类》。。别按照本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标《准确定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居住区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移交、登】。记和使用《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实施前《已完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组织协—调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规定!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土】规划:、城管、教》育,。、卫生、文化、民】政、交?通、公安、工业和】信息化、邮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残联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因地!制宜:、节:能省地的原》则
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当与规划地】块主体建设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按照规定《。验收并交付使用
第!六条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当按照下列方式】建设移交:
(一)!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中的幼儿园、小】学、中?学、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残疾人康复】服务中心、社区【管理公共中心、星光!老年之家、文化站】、文化室《。、居委管理》中心、社区服务站、!。派出所、《公共厕所、垃—圾收集站、垃—圾压缩站、》。再,。生资源回收点、消】防站、公交》首,末站等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公益【性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不计入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的土:。地出让金由建设单】位统一代建建成后无!偿移交?给,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土地出让底价评估时!应,当综合考虑上述【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成本
(《二)群众性体育运动!场地、居民健身场所!、社区少年宫、家庭!综,合服务?中心、社区日间【。照,料中心、托儿所【、农贸(《肉菜)市《场、再生资源回收站!、老年人福利院【、社会停《车场和其他商业服】务设:。施等由建设单—位建成?后按:照规划确定的—使用功能进行—使用和组织经营管】理;社区公园、【小区游?园、物业服务用房】。(,含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等由建设单位建【成后按照规划—确定:的使用功能和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使用【
(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中的变电站、邮【政所由电力、邮【政企业按照》建设成本出资委【托建:设单位?代建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与电:力、邮政企业签【订委托?建,设,协议约定委托建【设内容、《开工及竣工期限【、结算方式、分期交!付使用的批数及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独立?用地的变电站—可以:由建设单位》代征用地后移—交给电力企业自【行组织建设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不计入【。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的土地】。出,让金
前《。款所称建设成本由土!建成本、土地成本和!相关税费等构成
第!七条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应当满足以下!建设:时序要求《:
(一《)全部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规划地?块建设总量(不含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完成】80%前建设完成】并按照规定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其中独《立设置?的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单独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非独立设【置的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验收【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二)居住用!地内独?。立设置的《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规划地块【建设总量《(不含?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面?积)完成50%【前建设完毕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其《中垃圾压缩》站、变电站、—公共厕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消防站、【派出所、公》交首:末站、老年人福利院!、幼儿园、小—学等:设施应当先于住宅】首期工程或者与其】同时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在住宅首期—工程预售前先行验】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城》市更新改造》的安置?房,。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除外
第八条】国土:资源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组织编制】居,住,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明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建!设规模等《内容
居住区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应当取【得,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规划条》件应当明确项目【应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的项目名》称、规模《和,设置要?。求,等
第九条国—土资源?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发布土—地公开出让公—告时应当《同时公布核发的【规划条件明确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类型、规模、建【设时序等要求—;与受让单位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应当将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并【列出需移交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清—单
国土资》源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保障:性住房用《。地划拨时应当将【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类型、规》模、建设时序等【要求写?入划拨决定书并列】出需移交《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清!单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类,。型、规模和建设时】序不得随意改变;确!需改:变的应当在取得国土!资源: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接收单位【同,意,且不改?变规模?的情况下《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对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征得已售房屋!。。购买人的同意
第十!条国土资源》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对》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项目名?称、规?模、位置《和设置要求进行【审核并明确其建【设时序
市国土资源!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审,批结果抄《送,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依照!。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向社—会公示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许可确—定的设置要求和建】设时序进行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保证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工程!质量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对《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进行监督并将建设!情况纳?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监理企业应!当对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进】行监理?并记入监《理日志
第十二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预售许可证时应当】。对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施工进》度进行核实对—不符合第七条第【(二)?项规定施工进—度的建设工程项目】暂缓核发预售许可证!
在:核发预售《许可证后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后续建—设情况?纳入预售款监控【范围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房屋预售》时应:当在销售现场公示】已标:注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位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或者建设工程—方案总平面图的公】示图:以及需要《。移交的?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清单
建》设单位应当将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或!者建:设,工程方案总平面图】作为房屋预售—、销:售合同的《附,件
第十《四条国土资》。源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规划《验收时?应当:对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是否符合】设置要?求和建设时序进【行核实;对》未,按照规划许》可实施的不予办【理项目规划验收
】建设:单位: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使用单位!对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提出工程质!量方面的整》改意见整改意见不被!建设:单位采纳的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协,调整改意见经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属:。实且合理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整—改,
第十五条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备!案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备案资料后应当】及时:对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核—查竣工验收整改意见!是否已?落实:
第十六条需要移】交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设—计,要求在办《。理独立的永久—供水、供电、供气手!续后以毛坯房标【准进:行移交但《幼儿园、小学、中】学、垃圾压缩—站、公共厕所、【变电站、消防站【、派出所《、公交首末站—、物业?服务:用房应当按照标【准完成装修需要移交!给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具体—装修标准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各】相关专业管理—部门另?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装修费用【由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成本》价支付?给建设单位
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增加【接,收,条件:。。。不得额外要》求增加建筑面积和】提高装修标准
【移交接收的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应当以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登记的建筑面】积为准;建》筑,面积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面积的超出比【例,不大于3%的部分无!偿移交接《收单位;超出比【例超过3%以—上的部分《按照建设成本—进行结算
第—十七:条独立设《置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移—交工作应当在—建设单?位取:得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后《1年内完成非独立设!置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移交工【作应:当在与主体》工程: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后1年内!完成
第十八条【需要移?交的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第?十,。七条:规定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之日起2个月内书!面通知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接收并—在,现场进行《公示
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书面?移交通知《以及规划验》收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组织人员【到现场核实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情况》在6个月内与建【设单位签订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移交接收协议】。移交接收协》议应当明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移交—时间和移《交资料清《单等
对经验收【合格的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放弃—接,收接收?后确因社会经济发展!、,。产业布局调整—、城市区域功能【调整而需要调整规】划确定的使用—功能的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乡规划要》求办理报批手—续
建设单位—应当:自签订?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移交协议之日—起,3个月?内将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资料、报!建图纸资料、建筑】施,工图纸以及验收等有!关文件移交给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产权登—记管理部《门在:办理居?住区项目的房屋初始!登记时?。应当:注明需要无偿移交和!成,本价移交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在建设单《位移交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后由【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建设单位移交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后应当协助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产权登记《。手续建设单位不【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有关要求配合!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产权登记的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单方申请办理!
属于无偿移交【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和核算工【。作
第二十》。。条需要移交的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在!移交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维护并承担所【需费用;移》交,后由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维护并—承担所需《费用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在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限》内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
》。居住区业主以—及物业管理公司应】当配合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维护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第二】十一条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职能分!工在接?。收,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后1个月《内交付给对应—。的使用单位》并由使用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建》。设单位?应当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之《。日起1?。年内、使用单位【应当自接管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之日!起2年内按》照规:划确定的使用功能将!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投—入使用
《第二十二条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当严格按照【规划确定的用途进】行,使用不得闲置或【者挪作他《用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规?划,确定用途的应当报国!土资源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涉及公众》利益:和已售?房屋业主利》益的应?当进行公示》;涉及?政府资产处置的【。应当同时报同—级政府批《。准
各区人民政府及!市教育?、,卫生:、文化、体育、民政!、城管?、交通、公安、林】业和园林、国土规划!、工业和信》息化、邮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残联等单!位应当每《年,至少开展1》。次对: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使!用情况的应当及【时纠正并予以—通报
第二十三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单位!完成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情况、移交—时间和使用》单位计划使》用时间以及放弃接】收的书面说明在【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管理平】。台进行公示建设单】。位应当将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移交情况《。在,小区和销售现场进行!公示: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和使《用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有权: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关行业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和【举报
第二》。十,五条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据】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本规》定第九条《规定: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列明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要求和建设》时序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在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以及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明确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要求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进?行监督?的;
(四》),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后续建设!情况进行监管的;
!(,五)未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进行规划—验收:的;
(六》)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的;?
(七)未》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接【收、管理维护以及】投入使用居住—区,。配,套设施?的;
(《八)未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使用情】况进行监《管的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将】行为记入《信用信?。息,系统:;逾期不改》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该建设单位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不合格!
,(一)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进行?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公示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通知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竣工验收!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给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办?理独立?的,永久供水、供电和供!燃气手续的;
(四!)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移交工【作的;
(五—。)未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通知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接收的;
》(六)未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移交】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资料、报建—图纸资?。料、建筑施工图【。纸和验收《等文件的;》
(七)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配合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产权登记的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备【案时:发现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予以处理】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第一款!规定擅自改变—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使用用?途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拒【绝接收?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或者将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闲置?、挪作他用》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八条使用单位违【反本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内】将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划确定的使用功】能投入使用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九条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和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移交和登记》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收受】贿,。赂、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实施前已建成的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按照—规定应当移交而未】移交的由《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相》关部门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完成移交《工作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199《6年公布的》广州市成《片,开发住宅小区—教育设施配》套建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