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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暂行规?定 :。  (2016年】1月18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公布】根据:2018年2月【13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办,法〉等16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改)  》 第一条为规—范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居—住,区是指城市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居住!区和保障《性住房居住区 【本规定所称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是指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能满足居住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需要、提供!公共服务《的设施总称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设《施和行政管理设施、!服务设?施、福利设施、【公园及市政公用设施!等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具体类别按照本【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标准确定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居住区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移】交、登?记,和使用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实施前!已完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组织协调【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规定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土规划、—城管、教育、—卫,生、文化《、民政、交通、公安!、工业和《信,息化、邮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残联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因地制宜、节能!省地的原则 —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当与规划地块【主体建设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按照规?定验收并《交付使用 第—六条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当按】照,下列方?。式,建设移交: (一】)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中的幼儿《园、小学、》中,学、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残疾!人康复服务中心【、社区管《理公共?中,心、星光《老年之家、文化站、!文化:室,、,居委管理中心、社区!服务站、派出所、公!共厕:所、:垃,圾收集站、垃圾【压缩站、《。再生资源《回收点、消防—。站、公交首末—站等: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公益性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不【计入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的土地—出让金由《建设单?。位,统一代建建成后无偿!移交给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土地出让!底价:。评,估时应当综》合考虑上《述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成本 》(二)群《众性体?育运:动场地、居》民健:身场:所、社区少年宫、】。家庭:综合服务《中心、社区日间【照料中心、托—儿所:、农贸(肉》菜)市场、再生资】源,回收站、老年人福利!院、社会停车场和】其他商业《服务设施等由—建,设单位建成后按【照规划?确定的使用功—能进行使用和组织经!。营管理;社区公园、!小区游园、物业【服务用房(含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等由建《设,。。单位建成后按照规】划确定的使》用功能和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使《用 :(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中的变—电站、邮政所由电】力、邮政企业—按照建设成本—出资:委托:建设单位代建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与—电力、邮政企业签订!委托建设协》议约定委托》建,设内容?、,。开工及竣工期限【、结算方《式、分期交》付,使,用的批数《及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独立用《。地的变电站可以由】建设:单位代征用地后移交!给,电,力企业自《行组织?建设: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不【计入: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的土地出让【金 前款《所,称建设?成本由土建成本、土!地成本和相关—税费等?构成 ?第,七条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应当满足以下—建设时序《要求: (一—)全:部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规划地块!建设总量(不含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完,成80%《前建设完《成并按照规定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其?中独立设置》的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单独《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非独【。立设置的《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验收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二)居住用地内】独立设置的》。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规划:地块建设总量(【不含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面积)完!成50?%前:建设完毕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其中?垃圾压缩站、变【电站、?公共厕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消防站、派!出所、?公交首?末站、老《年人福?利院、幼儿》园,、小学?等设:施应当?先于住?宅首期工程或者与其!同时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在住宅首期工程预!售,前先行?。。验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城【市更新改造的安【。置房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除!外 第八条国土资】。源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组织编【制居:住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明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建设规模等【内容 居住区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应当取得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规划条件应当!明确:项目:应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的项目—名称、规模和—设置要?求等 第九条国土】资源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发布土地公开出】。让,公告时应《当同时公布核发【。的,规划条件明确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类型:、规模?、建设时序等要【求;与?受让单?位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应当将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并列出需》移交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清单 ?国土:资源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保障性—住房用?地划拨时应》当将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类型、规》模、建?设时:序,等要求写《入,划拨决定《书并列出需移交【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清单!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类型、规模和建设!时序不得《随意改变《;,确需改变的应—当在:。取得国土资源—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接收单位—同意且不改变规模】的情况下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对【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征得已】售房屋购买人的同意! 第十?条国土资源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对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项目名称、】规模:、位置和设置要【求进行审核并明确】。其建设?时序: 市国?土资源?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审批结果抄!送,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依照—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向社会公示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许可确定的设置要】求和建设时序进行】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保证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工程质量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对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进行监督并将—建设情况纳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监理企业应当【对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进行监》理并记入监理—日志 第十》二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预售许】可,证,时应当对《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施工—进度进行核实—对不符合第》七条第(二)项规】定施工进度》的建设工《程项目暂缓核发【预售许可证 在【核发预售《许可证后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后续建设情况纳入】预售款监控范围【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房屋预售时应】。当在销售现》场公示已标注—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位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或者建设工程方案!总平:面图的公示图—以及需要《。。移,。交的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清单 建设单位应】当将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或者建设工程方案!。总平面图《作为房屋预售—、销售合同的附【件 :第十四条国》。土资:源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规划!验收时应当对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是否符?合设置要求和建设】时序进行核实;对未!按照规划许可实【施的不予办理项【目规划验《收 建设单位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使用】单位对?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提出?工,程质量?方面:的整改意见整改【。意见不?被建设单位采纳的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协调】整改意见经》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属实且合理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整改【 第:十五条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备案—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备案资《料后应?当及:时对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核?查竣工验收整改意见!是,否已:落,实, 第:十六条?需要移交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设计要》求在办理独立—的永久供水、供电、!供气手?续后以毛坯房—。。。标准进行移交—但幼儿园《、小学?、中学、垃圾—压缩站、公共厕所、!变电站、消》防,站、派出《所、公交首末—站、物业服务用【房应当按照》标准完成装修需要移!交给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具体装修标准—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各相关专业】管理部门《另,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装修费用!由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成本价支付给建设!单位 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增加接》收,条件不得额外要求增!加建:筑,面积和提高装—。修标准 移交—接收的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应—当以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登记的》建筑面积为准;建】筑面积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面积》的,超出:比例不?大于3%的部分无】偿移交接收单—。位;超出比例超过】3%以?。上的部分按照—建设成本进行结算】 第十七《条独立设置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移交工作应!当,在建设单位》取得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后1年《内,完成非?独立:设置: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移交》工作应当在与主体】。工程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后1年内完成 第】十,八条需要移交—的,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第十七条规定】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之日起2个!月内书面通知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接收【并在现场进行公示】 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书面移《交通知以及规划验】收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组织人员到现【场核实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情况在6个月内!与建设?单位签订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移交接收协议移交接!收协:议应当明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移交时间和移交【资料清单等 对经验!收合格的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放弃】接收接收后确因【社会经?济发:展、产业布局—调整、城市区—域功能调整而需要调!。整规划?确定的?使用功能《的,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乡规划要》。求办理报批手续 】。建设单?位应当自签订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移?交,协议:之日:起3个月《内,将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资料】、报建图纸资料、建!筑施工图纸》以及验?收等有关文件—移交给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产权登记管—理部门在办理—居住区项目的房【屋初始登《记时:应当注明需要无【偿,移交和成本价移【交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在建设单位移!。交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后由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建设《单位移交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后?应当协?助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产权】登记:。手,续建设单位》不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有关要》求配:合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产权《登记的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单方申请办理 属!于无偿移交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和核算工!作 第?二十条需要移交的】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在移交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维护并承—担所需费《用;移交《后由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维护并承担所需费】用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在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限【内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 居》住,区业主以及物业管理!。公司应当配合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维护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第!。。二,十一条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职,能分工在《接收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后1个月内》交付给对应的使用单!位并由使《用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建—设单位应当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之日起1—年内、使《。用,单位应当自接管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之日起2年—内按照?规划确定的使用功】能将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投入使—用 第二十》二条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当严格按照规划!确定的用途》进,行使用不得闲置或】者挪作他《。用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规划确定用》。途的应当报国—土资源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涉?及公众利《益和已?售房屋业主利益【的应当进《行公示?;涉及政府资—产,处置的应当同—时报同级政》府批:准 各区人民政府及!市教育、卫生、文】化、:体育、民政、—城管、交通、公安】、林:业和园林、国土规】划、工业和》信息:化、邮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残》联等:单位应当每》年至少开展》1次对?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使《。用情况?的应当?及时纠正并予以通】报, 第二十《三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单位完成】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情况》、,。移交时?间和使用单位计【划使用时间以及【放弃接收的书面【。说明在?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管理平台】。进,行公示建设单位应当!。将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移交?情况在?小区:和销:售现场进《行公示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和使用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有权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关行业?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和举报 《第二十五条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据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本】规定第九《。条规定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列【明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要,。求和建?设时序?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在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以及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明【确,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要求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进行监督的;】 (四)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后续建设情况进【行监管?的,; (五《)未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进行—规划:验收:。。。的; ?(,。六):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的?。; :(,七)未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接收、管理维护!以及投入使用居【住区配套设施的【。; (八)未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使用情况进!行监管的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将》行为:记入信用信》息系统;逾期不【改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该!建设单?位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不合—格, (一)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进行?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公:。示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通《知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竣工验》收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给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办理独立的》永久供水、供电和】供燃气手续的—; (?四):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移交工作的;! (五)未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通知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接收的—; (六)未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移交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资料、报建图【纸资料、建筑施工】图,。纸和验收《等文件的《; (七《)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配合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产权登记】的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备》案时发现《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予以处理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第一】款,规定擅自改变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使用用【途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拒绝接收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或者—将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闲置、挪作他—用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八《条使用单位违反本】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内将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划确定的—使用功能投入使用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九【条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和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移【交,和登记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收受贿赂!、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实施前—已建成的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按照规定应当—移交而未移交的由】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相关部门—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完成【移交工作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19【96年公布的广州】市成片开发》住宅:小区教育设施配套建!。。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