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暂—行规定
(2】0,16年?1月1?8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公布?。根,据2018》年,2月13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办法〉!等16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改)
第一条】为规范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居住区是指城市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居住区和保!障,性住房居《。住区:
本规定所》称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是指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能满足《居住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需要?。、提供公共服务的】设施总称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设施和行政》管理:设,施,、服务设《施、福利设》施、公?园及市政公用设【施等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具体类!别按照本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标准确定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居住区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移!交、:登记和使用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实施《前已完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组织协调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规定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土规划、》城管、教育、卫【生、文化、民政【、交通、公安、工业!。和信息化、邮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残联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因地制宜!、节能省地的—原则
?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当《与规划?地块主体建设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按,照规定验收》。并交付使用
第六条!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当按照下列》方式建?。设移交:
(一【),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中的—幼,儿园、?小学、中《。学、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残疾》人康复服务中—心,、社区?管理公共中心、星】。光,老,。。年之家?、文化站、文化室、!居委管理中》心、社区服务站【、派出所、公共【厕所、垃圾收—集站、垃圾压缩站】、再生资源回收点】、,消防站、公交首末】站等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公益性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不计入!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的土地出《让金由建设单—位统一代建建成【后无偿移交给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土?地出让底价评估【时,应当综?合考虑上述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成?本
:(二)群众性体育】运动场地、居民健】身场所?、社区少年宫、【家庭综合服务—中心:、社区日《间照料中心、托儿所!、农贸(肉》菜)市场《、再生资源回收【站、:。。老年人福利》院、社会停》车场和?其,他商业服务设施【。等由建设《单位建成后按照规划!确定的使用功能进行!使用:和组:织,经营管理;社—区公园、小区游园】。、物业?服务用房(含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等由建设单》。位建成后按照规划确!定的使用功》能和:。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使用
(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中?的变电站、邮政【所,由电力、邮政—。企业按照建设成【本出资?。委,托建:设单:位代建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与!。电力、邮政》企业签订《委托建设协议—约定委托建设—内容、开工及竣工期!限、:结算方式、分—期交付使用的批数】及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独立用!地,的变电站可以由建设!单位代?征用地?后移交给电力企【业自行组织建设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不计】入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的》。土地出让《金
前款所》。称建设成本由—土建成?本、土地成本—和相关税费等—构成:
第七?。条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应当满足以下!建设时?序要:求:
(《一)全部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规划地块建设总】量(不含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完成80%前【。建设完成并按—照规定?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其中独立设置的!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单独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非独立设置的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验收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二)居住用地】内独立设《置的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规划地块建设总!量(不含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面【积)完成50—%前:建设完毕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其中垃圾压》。缩站、?变电站、公共—厕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消?防站、派出》所,、公交首末站、老年!人福利院、幼儿【园、小学等设—施,。应当先于住宅首【期工程或《者与其同时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在住宅》。。首,期工程预售前先行验!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城市更新!改造:的安置?房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除外
第八条—国土资源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组织编制居!住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明】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建?设规模等内容
【居住区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应当取得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规:划,条件应?当,明,确项目应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的—项目名称、规模和设!置,要求等
第》九条国土资源—。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发布土地公!开出让公告时应当同!时公布核发的规【划条件明《确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类型、规模—、建设时序等要求;!与受让单位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应当将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并列出《需移交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清单】
国土资《源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保障性住房【。用地划拨时应—当将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类型】、规模、建设时【序等要求写入划拨】决定:书,并列:出需移交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清单: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类型!。、规模?和建设时《序不得随意》改变;确《需,。改变的应《当,在取得国土》资源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接,收单位同意且不改变!规模的情况下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对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征得已售房屋购!买人:的同意
第十条【国土资?源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对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项《目名称、规模、【位置和设置要—求进行审《。核并明确其》建设时序
市—国,土资源?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审批结果抄送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依照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向社会公》示,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许:可确:定的:设置要求和建—设时:序进行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保证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工程!质量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对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进行监督并将建设!情况纳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监理企!业应当对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进行监理并!记入监理日志—
第十二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预?售许可证《时应当对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施工进度进行核】。。实对不?符合第七条第(二)!项规定施工进度的建!设工程项目暂缓核】发预:售许可?证
:在,核发预售许可证【后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后【续建设情况纳—。入,预售款监《控范围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房屋预《售时应当在销售现场!公示已?标注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位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或:者建设工程方案【总平面图的公示图以!及需要移交的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清》单
建设单位应【当将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或者建—设工程方案》总平面图作为房【。屋预售、销》售合:。同的附?件,
第十四条国土【资源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规划验【收时应当对》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是】否符合设置要求【和建设时《序进行核实;对未按!照规划许可实施的不!予办理项目规—划验收?
建设单位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使用单位对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提出工?程质量方面的整【改意见整改意—见不被建《设单位采纳》。的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协调整改意见】经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属实】且合理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整改》
第十五条》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备案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备—案资料后《应当:及时对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核查竣工验收!整改意?见,是否已落实》
第十六条需要移】交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设《计要求在《办理独立的永久供水!、,供电、供《气,手续后以毛坯房标】准进行移交》但幼儿园、小学、】。中学、垃圾压缩站、!公共厕所、变—电站、消防站、【派出所、公交首【。末站、物业服务用房!应当按照标准—完成装修需要—移交给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具体装—修标准?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各相关专业—管理部门《另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装修费用!由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成本价支】付给建设单位
【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增】加接:收条件不得额—外,要求增加建》筑面:积和:提高装修《标准
移交接—收的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应当以】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登【记的建筑面积为准;!建筑面积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面积的超出比【例不大于《3%的部分》无,偿移交接收单位;】超出比例《超过:3%以上的部分按】照,建设成本进》行结算
《第十七条独立设置】。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移交工作》应当在建设单位取】得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后1年内完成非】独立设?置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移交工作应当在!与主体?工程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后【1,年,内完成?
第十八条》。需要移交的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第《十,七条规定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之日起2个—。月内书面通知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接收并在现【场,进行公示
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书面移交通》知,以及规划《。验收: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组《织人:员到现场核》实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情况!在6个月内与建设单!位签订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移交接收!协议移交接收协议】应当明?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移交时间和—移交资料清单等
对!经,验收合格的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放弃接《收接收后确因—社会经济发展、产业!。。布局调整、》城市区?域功能调整》而需要调整规划确定!。的使用功能的—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乡规划要求办理报批!手续:
建设单位应当【自签:订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移?交协:议之日?起3个月内将—。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资》料、报建《图纸资料、》建筑施工图纸以【及验收等有关文件移!交给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产】权登记?管理部门在》办理居?住区项目的房屋初】始登:记时应当注》明需要无偿移交【和成本价移交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在建设单位移交!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后》由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建设】单位移交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后应:当协助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产权登记手续—建设单位不》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有关要求】。配合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产?权登记的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单方申请!办理
属于无偿移】交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和核算工作
第】二十条需要移交的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在移【交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维,。护并:承,担所需费《用;移交后》由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维护并承—担所需?费,用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在: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限内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
居】住区业主以及物【业,管理公司应当配合】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维护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第二】十一条?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职》能分工?在接收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后1个【月内交付给对—应的使用《单位并由《使用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建设单位】应当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之日起1年内、使!用单位应当自接管】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之日起2年内按【照规划确《定的使用功能—将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投入使用》。
第二十《二条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当严《格按照规划确定的用!。途进行使《用不得闲置或者挪作!他用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规划确定用途—的应当报国土资源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涉及公众利益和已!售房:屋业主利益的应【当进行?公示;涉及政—府资产?处置的应《当同时报《同级政?府批准
各区—人民:。政府及市《教育、卫生、文化、!体育、?。民政、城《管、交?通、公安、林业【。和园林、国土规划】、工:业和信息化、邮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残联等单【位应当每年》。至,少开展1次对—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使—用情况的应当及时】纠正并予以通报
】第二十三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单位—完成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情况、移交时间!和使用单位》。计,划,使用时间以及—放弃接收的书面说明!在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管【理平台?进行公?示,建设单位应当将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移交情况在小—区和销售现场进行】公示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和使用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有》权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关行业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和,举报
第二十五条】。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据】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本规定第九条—规定: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列明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要:求和建设时序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在【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以及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明确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要求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进,行,监督的;
(—四)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后续建【设情况?进行监管的;—
(五)未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进行规划验【收的;
(六)【。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的;!
(七)《未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接收、【管理维护以及投入使!用,居住区配套设施【的,;,
(八)未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使用情况《进行监管的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将行为记入信用信】息系统;逾期—不改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该建设!单位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不合格
!(一)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进行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公【示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通知—。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竣工验收》。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给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办—。理独立的永久供水】、供:电和:供燃气手续的;
(!四)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移交工?作的;
《(五)未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通知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接收的;
(六!)未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移交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资料、】报,。建,图纸资料、建筑【。施工图纸和》验收等文件的—;
(七)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配合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产权登记的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备案时发】现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予以处理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第一款规定擅—自改变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使用用途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拒绝接收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或【者将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闲置:、,挪作他用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八!条使用单位违反本】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内将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划确定的使》用功能投入》使用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九条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和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移!交和登记《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收受贿赂、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实施前已建成的【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按照规定应》当移交而未移交的】由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相】关部:门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完成—移交工作《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19—96年公布的—广州市成片开发【住宅小区教育—设,施配套建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