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暂行—规定
(20】16年1月18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公布根》据2018年2【。月,13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办法〉等16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改】)
第一条【为规范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居住区是指【城市: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居住》区和保障性》住房居?。。住,区,
,本规定?所称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是:指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能满足居住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需要?、提供公共服—。务的设施总》。称,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设施和行政管!理设:施、服务设施、福】。利设施、公园及市】。政公用?设,。施,等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具体类别【按照:本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标】准确定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居?住区: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移交、【登记和使用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实!施前已完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组织协调】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规定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土规划、《城管、教育、—卫生、文化》。、民政、交通—、公安、工业和信息!。化、邮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残联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因地制—宜、节能省》地,的原则
《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当与—规划地?块主体建《设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按:照规定验收并交付使!用
第?六条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当按照下列【方式建设移》。交:
(一)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中的幼》儿园、?小学、中学、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残疾!人康复服务中心【、社:区管理公共中心、】。星光老年之家、文】化,站、文?化室、居委》管理中心、社区服】务站:、派出所、公共【厕所、垃圾》收集站?、垃:圾压:缩站:、再生资源》回,收点、消防站、【公交首末《站等: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公《益性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不—计入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的土地出让!金由:建设单?位统:一代建建成》后无偿移交》给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土地出让底价评】估时应当综合考虑上!述,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成本
】。。(二)群众性体【育运动场地、—。居民健身场所、社区!。少年:。宫、家庭《综合服务中心—、,社区日间照料中【心、托?儿所、农贸(肉菜)!市场:、再生?资源回收《站、:老年人福利》院、社会停车场和其!他,。商业服务《。设施等?由建设单位建—成后:按照规划确定—的使用功能进行使】用和组织经》。。营管理;社》区公园、《。小区游园、物业服】。务用房(含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等由建设》。单位:建,成,后,按照规?划确:定的使用《功能和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使用
(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中】。的变电?站、邮政所由—电力、邮政企业【按照建?设成本出资委托【建设单位代》建,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与电力、邮政!企业签订委托建设】协议约?定委托?建设内容、》开工及竣工期限、结!算方:式、分期交付使用】的批数及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独,立用地的变电站可】以,由建设单《位代征用地后移交给!电力企?业自行?。组,织建设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不计入—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的》土地出让《金
:前款所称建设成本由!土建成本、》土地成本和》相关税?。费等构成
第—。七条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应》当满足以下建设时序!要,求:
(一)全部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规划地块建设总】量(不含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完成8》0%前建设完成并】按照规定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其中独立设置的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单?独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非独立设置的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验收?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二)居住用地内】独立:设置:的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规划地—块建设?总量(不含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面积)完成5—0,%前建设完毕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其中垃圾压】缩站、变《电站、公共厕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消防站、派出—所、公交首末站、老!年,人福利院、》幼儿园、小学等设】施应:当先于住宅首—期工程或《者与其同时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在住宅!首期:。工程预售前先行验】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城市】更新改?造的:安置房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除外
第八条国土资!源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组织编制居【住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明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建设规模等【内容
?。居住区?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应当取得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规划条件《应当明确项》目应: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的项目名称、规模和!设置要求等
第【九条国土资》源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发布土地公】开出让公告时应【当同时公布核发的规!。划条:件明:确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类型、规模、建设】时序等要《求;:与受让单位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应:当将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并列出需—移交: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清《单
国土《资源: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保障性住】房用地划拨》。时应:当将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类—型、规?模,、建:设时序等要求写【入划拨决定书并列】出需移交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清单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类型、规模和建】设时序?不得随意改变;【确需改?变的应当《在取得国土资源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接收单位同》意且不改《变规模的情》。况下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对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征得已售房屋—购买人?的同意?
第十条国土资源】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对》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项《目,。名称:、规模、位》置和设?。。置要求进行审核并明!确其建设时序—
市:。国土:资源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审批?结果抄送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依照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向社会公!示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许可确定—的设置要求和建设时!序进行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保证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工程质量【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对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进行监督》并将建?设情况纳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监理企【业应当?对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进行监理并记入【监理日志
第十【。二,。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预售【许,可证时应当对—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施工进!度进:。行核实对不符合第】七条第(二)项规】定施工进度的建设工!。程项目暂《缓核发预售许可【证
在核《。发预:售许可证《后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后】续建设?情,况纳入预售款监【控范围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房屋预售时应当!在销:售现:场公示已标注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位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或者建设工》程方案总平面图【的,公示图?以及需要移交—的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清单
建设!。单位应?当将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或者建设工!程方案总平面—图作为房屋预售【。、销售合《同的附件
第十【四条国土资》源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规,划验收时应》。当对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是否符合!设置要求和建设【时,序进行核实;对未】按照规划许》可,实施的不予办—理项目规划验收
】。建设单位《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使用单【位,对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提》出工程质《量,。。方,面的整改《意见整改意》见不:被建设单位采纳【的,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协调整改意见【经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属实且合理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整改
第十五条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备案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备案资料后应当!及时对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核】查,竣,。工验收整改意见是否!已,落实
?第十六条需》要移交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设计要求在!办理独立的永久【供水、供《电,、供气?手续后以毛坯房【标准进行移交—但幼儿?园、小学《、中学、垃》圾压缩?站,、公:共厕所、变电站【、消:防站、派出所、【公交首末《站、物业服务用房应!当按照标《准完成装修需要移交!给,。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具:体装修标《。准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各相关《专业管?理部门另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装修费用由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成本价支付给建设!。单位
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增加:接收条件不》得额外要求增加【。建筑面积和提高装】修标准
移》交接收的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应《当以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登记的!建筑面积为》准;建筑面积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面积【的超出比例不—大于:。3,%的部分无偿移交接!收单位;超出比【例超过?3%以?上的部分按照建设】成,本进行结算
第十】七条独立设置—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移交【工作应当在建设单】位取得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后1年内完成【非,独立:。设置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移交工!作应当在与主体工程!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后1年内完【成
第十八条需要】移交的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第,十七条规定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之日起2个【月内书面《通知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接收并在现场进!行公示
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书面移交通知!以及规划验收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组织】人员到现场》核实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情况在6个月!内,与建设单位签订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移交接收协议—移交接收协议应当明!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移交时间和》移交资料清》。单等
对经验—收合格的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放弃接【收接收?。后确因社会》经济发展、产业布】。局调整、城》市区域?功能调整《。而需要调整规—划确定?的使:用功能的《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乡!规划要求办理—报批手续
建—设单位应当自签订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移交协议【之日:起3个月内将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资《料、报建图纸资料、!建筑施工图纸—以及验?收等:有关文件移交给【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产《权登记?管理部门在办理居住!区项目的房屋—初始登记《时应:当注明需要无偿移交!和成本价移交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在建设】。单,位移交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后由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建设单》位移交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后应当协助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产【权登记手续建设单位!。不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有关要求配合!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产权登记《的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单方申请办理!
属于无偿移交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和核算工作【。。
第二十条需要移】交的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在》移交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维护并承担所需费】用,;移交后由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维护并承担—所需费?用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在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限内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
居住!区业:主以及?物业管理《公司应当配》合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维护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第二十—一条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职:能分工?。在接收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后1个月内!交付给?。对应的?。使用单位并由使用】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建设单位应【当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之日起1年》内、使?用单位应当自接【管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之日》起2年内按照—规划:确,定的使用功能将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投入】使用
第二十二【条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当严格按照》规划确定的》用途进行使用不【得闲置或者挪作他用!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规划确》定用途的应当报国土!资源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涉及公众利—益,和已售房屋》。业主利益《。的应当进行公—示,。;涉及政府资产【处置的?应当同时报同级政】府批准
各区人民】政府及市教育、【卫生、文《化、体育《、民政、城管、交】通、公?安,、林业和园》。林、国土《规,划、工业和信息化】、邮: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残,联,等单位应当每—年至少开展1—次对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使用情况的!应当及时纠》正并予以通报
【。第二十三《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单位:完,成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情:况、移?。。交时:。间和使用《单位计?划使:用时间以及放弃接收!的书面说明在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管理:平台:进行公示建》。设单位应《当,将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移交情况!在小区和销售现场】进行公示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和《使用: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有权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关》行业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和举报
第【二,十五条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据》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本?规定第九《条规:定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列明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要】求和建设时序—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在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以及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明确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要求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进行《监,督的;?
(四)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后续《建设情况进行监管的!;
(五)未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进行规划验收【的;
(六)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的;
《(七)未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接收、管《理维护以及》投入使用《。居住区配《套设施的;》
(八)未》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使用情况进行监管】的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将行为?记入信?用信息系统;逾【期不改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该建设单位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不合格
!(一:)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进【行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公示?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通知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竣工验收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给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办理独立的】永久供水、供电和供!燃气手续《的;
(四)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移交【工作的;
(—五)未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通知《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接收的—。;
(六)未—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移交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资》。。料,、报建图纸资—。料、建筑施工—。图纸和验收等—文件的;
(七)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配合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产权登记的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备案时发《。现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予以《处理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第一!款规:定擅自改《变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使用用途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拒绝接—收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或者将—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闲?置、挪作他》用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八【。条使:用,单位违反本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内将】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划确定的】使,用功能投入》使用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九条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和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移《交和登?记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收受贿赂、》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实施前已建】。成的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按照规定应!当移交而未移交的由!。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相》关部门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完成!。移交工作《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19?96年公布的广州市!成片开发住宅小【区教:育,设,施配套建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