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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暂《行规定   (【20:16年1月1—8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公布根据2018】年2月1《3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办法〉等16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改)《   第一条为规范!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居住区是指城—市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居住《区,和保障性住房居住区! 本规定所》称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是指!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能满足居住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需要、提供》公共服务的》。设施总称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设施和行—政管理设施、服【务设施、《福利设施《、公:园及市政公用设施等!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具体类《别,按照本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标:准,确定: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居住区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移交:、,登记和使用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实施前已完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组织:协,调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规定】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土规》划、城管、教—育、卫生、文化【、民:政、交?通、公?安,、工业和信息化【。、邮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残联—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因地制宜、节能【。省地的原则》 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当与】规划地块主体建设】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按照规】定验收并交付使用 !。第六条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当按照下列!方式建设移交:【 (:一)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中的幼儿园、小学!、中:。学、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残:疾人:康复服务中心、【。社区管理公共中心、!。星,光老年之家、文化站!、文:化室:、居委?管,理中心、社区服务】站、派出所、公【共厕所?、垃圾收集》站、垃圾压缩站、】。再生:资源回收点、—消防站、公交首末】站等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公益性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不计入】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的土地出让—金由建设《单位统一代建建【成后无偿《移交给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土地出!让底价评估时—应当综合考虑上述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成】本 (二)群—众性体育《。运,动场:地、居民健》身场所、社区—少,年宫、?家庭综合服务中心、!。社区日间照料中心】、托儿所《。、农贸(肉菜)市】场,、,。再生资源回》收站、老年》人福利院《、社会停车场和【其他商?业服务设施等由【建设:单位建成《后按照规划确定的】使用功能《进行使用和组织经营!管理;?社区:公园、小《区游园、物》。业服务用房》(含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等由建设单位—建成后按照规划【。确定的使用功能【和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使用 !(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中的变电站、邮政】所由电力、》邮政企?业按照建设成本出】资委托建设》单位代建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与?电力、邮政企业签】。订委托?建设协议约定委托建!设内容、开工及【竣工期限、结算【方式:、分:期交付使用的批数及!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独》立用:地的变?电站可以由》建设单?位代:征用地后《移交:给电力企《业自行组织建设【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不计入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的土《地出让金 前—款所称?建,。设成本由土建成本】、土地?成本和相关税费【等构成 第七条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应当满足《以下建设《时序要求: (【。一):全部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规划地块建设总!量(不含《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完成80%!前建设完成》。并按照规定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其中—独,立设置的《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单独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非【独立设置的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验】收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二)居住用》地,内独:立设置的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规》划地块建设总量【(不含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面积)】完成:50%前《建设完毕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其中垃】圾压缩站、变电站】、公共?厕,。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消防站、派出!所、公交首末站【、老年人《福利院、《幼儿园、小学等设施!应当先于住宅首【期工程或者与其同时!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在住宅首期工程预】售前先行《。验,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城【市更新?改造的安置房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除外》 第八条国》土资:源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组织编制《居住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明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建:设规模等内容 【居住区?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应当—取得: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规划条】件应当明确项目【应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的项目名—。。称、规?模和:设置要求等》 第九条国土—资源:。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发布土地】公开出让《公告:时应:当同时公布核—发的规划《条件明确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类型、规—模、建设时序等要求!。;与受让单位—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应当将】。。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并列】出,需,移交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清单【 国土资源》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保障性住房用!地,划,拨时应当将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类型、规!模、建设时序等【要求写入《划,拨决定书并列出需】移交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清单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类型、规模—和,建设时序不得—随意改变;确需【改变的应当在取得】国土资源《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接收单》位同意且不改变规】模的情况下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对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征得【已售房屋购买—人的同意 》第,十条国土资源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对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项目名称、规—模、:位置:和设置要求进行【审核并明《。确其建设时序 市】国土:资源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审批结果抄送】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依照【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向社会公示!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许可】确定的设置要求和】建设:时序进?行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保—证,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工程!。质量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对《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进行!监督并?将建设?情况纳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监理《企业:应当对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进行:监理并记入监理日志! 第十二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预售许》可证时应当对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施《工进:度进行核实对不【符合第?七,条第(二)项—规定施工进度的【。建设工?程项目暂缓核发预售!许,可证 在核发预【。售许可证后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后续建—设情况?纳入预售《款监控范围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房屋预》售时应当在销售【现场公示已标注【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位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或者建设工程方!案总平面图的公【示图以?及需要移交》的,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清:单 建设单位应【当将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或者建设工程方!案总平面《图作为房屋预售、销!。售合:。。同的附件 第十四条!国,土资源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规】划验收时应》当对: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是否符合设置要【求和建设时序进【行核实?;对未按照规划许】可实:施的不予《办理项目规》划验:收, 建设单位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使用《单位对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提出《工程质量方面—的整改意见整—。。改意:见,不被建设单位采纳的!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协调整改意见经】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属实且合理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整改 第十【五条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备案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备案资料后应当】及时对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核查竣工》验收整?改意见是否已落实】 第十六条需—要移交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设计要求—在办理独《立的永久供水、【供电、?供气手?。续后以毛坯房标准进!行移交但幼儿园【、,小学:、中学、垃》。圾压缩站、》公共厕所、变电【站、:消防站、派出所、】。公交首末站》、,物业服务用房应【当按照?标准完?成装修需要》。移交给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具体】装修标准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各相:关专业管理部门另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装修费!用由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成本价支付给—。建,设单位 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增》加接收?条件不?得额外?要求:增加建?筑面积和提高装修标!准 移交接收—的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应当以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登?记的建筑面积为【准;建筑面》。积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面积的超出【比例不大于》3%的部《分无偿移交》接收:单位;超出比—例超过3%以上的部!分按照建《设成本进行》结算 ?第,十七:条独立设置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移—交工作应当在—建设单位取得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后1年》内完成非独立—设置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移交】。。工作应当在与—主体工程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后1年内完成 】第十八条需要移交】的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第—十七条规定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之日:起2个月内书面通知!。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接收并在现》场进行公示》 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书面移交通!知以及规划验收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组!织人:员,到现场核《实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情:况在:6个月内与建设【单位签订《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移交接收协议移交!接收协议应当明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移交?时,间和移?交资料清单》等 对经《验收合?格的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放弃接《收接收后确因社会经!济发展、产业布局调!。整、城?市区域功能调整而】需要调整规划确【定的使用功能—的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乡规划要《。求办理报《批手续 建设—单位应当自签订【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移交协议之!日起3个月内将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资料、报》建图纸资料、建筑施!。工图:纸以及验收等有关】文件移交给》。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产权登记管理【部门在办理居住区项!目的房屋初始登记时!应当注明需要无偿】移交和?成本价移交》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在建设单位—移交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后由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建设单位!移,交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后应《当协助?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产权登】记手续建《设单位不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有关—要求配合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产《权登记的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单?方,申请办理 》。属于无偿移》。。交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和核算工】作 第二十条需【要,移交的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在移交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维护并承担!所需费用;移交【后由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维护并承《担所需?费用: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在】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限内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 ,居住区业主》。以及物业管理公司】。。。应当配合《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维护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第二十!一,条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职《能分工在接收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后—1个:月内交付《给对应的《使用单位并由使用】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建设单位应当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之日起1!年内、使用单位应当!自接管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之日起2年内按照】规划确定的使—用功:能将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投,。入使:用 第二《十二条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当严格按照规划确】定,的用途进行》使用不得闲置或者】挪作他?用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规划【确定用途的应当报国!土资源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涉及公】众利益和已售—房屋:业主利益的应当进】行公示;涉及政【府资产处置的应当】同时报同《级政府批准 各区人!。民,政府及市《教育、卫生、—。文化、?体育、民政、—城管、交通》、,公安:、林业和园林、国土!规划、工业和信息】化、:邮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残联等《单位应当每年至【少开展1次对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使用情】况的应当及时纠正并!予,以通报 第》。二十三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单位!完,成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情况、移交时—间,和使用单位计划【使用时间以及放【弃接收的书面说明在!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管理平台进行公!示建设单位应当将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移》交,情况在?小区和销售现场进】行公示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和使用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有?权,。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关?行业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和举报】 第二十五条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据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本规定》。第九条规定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列明?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要求和建!设时序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在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以及《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明确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要求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进行监督《。的; (四)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后续建设】情况进行监管的; !(,五)未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进行】规划验?收的; (六)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的; (七)未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接收、管理维—护以及投入使用居住!区配:套设施的《; (八)》未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使用情况进行监管!的,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将行为记入信用】信息系?统;逾?。期不:改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该》建设单位《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不》合格 (一)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进行《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公【示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通知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竣工验收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给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办理独立的永【。久供水、《供电和供燃气手【续的; 《。(四)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移交工》作的; (五)未】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通】知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接收的; (】六)未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移交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资料、报建图纸资!料、建筑施工图【纸和验收等文—件的; (》七)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配合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产权登记的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备案时发—现,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予【。以,处理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第一款规定擅自【改变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使用?用途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拒绝接收—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或者将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闲置、挪【作他用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八条使用—。单,位违反本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内将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划】确定的使用》功能投?入,使用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九条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和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移交?和,登,记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收受贿赂、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实施前已建》成的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按照?规定应当移交而【未移:交的由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相关【部门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完:成移交工作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199!6年公布的》广州市成片》开发住宅《小区:教育:设施配套建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