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广州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暂【行,规定   (201!6年1月18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公—布根据?20:。18年?2月13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办法〉等】16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改【)  ? 第一条为规范【。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居住区是指城!市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居住区!和保:障,性,住房居住区 本【规定所称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是,指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能?满足居住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需要【、提:供公共服务的设【施总称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设》施,和行政管《理设施、服务设【施、福利《设施、公园及市政公!用设施等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具体类别—按照本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标—准确定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居住区—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移】交、登记和使用【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实【施前已完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组】织协调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规定】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土规【划,、城管、教育、卫】生、文化、民政、交!通、公安、工业和】信息化、邮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残?联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因地制宜、》。。节能省地的原则【 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当与》规划地块主体—建设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按照规定验收【并交付使用 —第六条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当【按照下列方式建设移!交: (一》)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中的幼儿园—、小学?、中学、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残疾:。人康复服务中心、社!区,管理公共中心—、星光老年之家、】文化站?、文化室、居委管理!中心、社区服务【站,、派出所《。、公:共厕:所、垃圾收集站【、,垃圾压缩站、再生】资源回收《点、消防站、公【交首末站等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公益性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不计:入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的土地出让】金由建设单位—统一代建《建成后无《偿移交给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土地出让底价评估时!应当综?合考虑上述》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成本《 (二)群众性体育!运动场地、居民健】身场:所、社区少年宫【、家庭综合服务中】心、社区日》间照:料中心、托》儿所、农《贸(肉菜)市—场、再生资源回【收站、老年人福利】院,、社会停车场和其】他商业服《务设:施等由?建设单位建成后【按照规划确定的使】用功能进行使用【和组织经营管理;社!区公园、小区游园】、物业服《。务用房(含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等由建设《单位建成后按照规】划确定的《使用功能和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使用 (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中的【变电站、邮政—。。所由电力、邮政【企业按照建设成本出!资委托建设单位【代建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与电力、邮政】企业签订委托建【设协议约定委托【建设内容《。、开工及《竣工:。期限、结算方—式、分期交付—使用的批数及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独立用地的【。。。变电站可以由建【设单位代《征用地后移交给【电力企业自》行,组织建设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不,计入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的土地出让【金 前款所称—建设:成本由土建成本、土!地成本和相关税费】等构成 第七—条,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应当满足以—下建设时序要求: !(一)全部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规划地块建设总!量(不含《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完!成80?%前建?设,完成:并按照?规定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其中独立—设置的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单独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非独立设置的【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验收—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二)居《住用地内独立设【置的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规划地块建设!总,量(:不含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面积)完成50%!前建设完毕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其中垃圾压缩】站、变?电站、公共厕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消防站!、派出所、公—交首末站、老年人】福利:院、幼儿园、—小学等设施应当先于!住宅首期《工,程或者?与其:同时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在》住宅首期《工程预?售前先行验》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城市:。更新改造的安置房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除外 第八条国土】资源: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组织编《制居住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明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建设!规模等内容 居住】。区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应当取得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规划条《。件应当明确》。。项目应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的项目】名称、?规模和设置要求等】 第:九条国土《。资源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发布土地公开出让公!告时应?当同时?公布核发的规划条件!。明确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类型、规模》、建设时序》等要求;《与受让单《位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应:当将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并列出需移】交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清单 国!土资源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保障性住房》用地划拨时》应当将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类型、!规,模、建设《时序等要《求写:入划拨?决定书并列出需移交!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清单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类型、规模和建】设时序不得》随意改变;确需改变!的应当在取得—国土资?源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接收《单位同意且》不改变规模的—情况下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对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征得已售房屋购买】人的同意 第十条国!土,资源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对【。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项目名【称、规模、》位,置和设置要求进行审!核并明确其建设时】序 市国土》资源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审批结果抄送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依照】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向—社会公示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许可确定—的设:置要求?和建设时序进行【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保证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工程质—。量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对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进行监《督并将建设情况纳】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监理》。企业应当对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进行?监理并记入监理日】志 第十二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预售许可证!时应当对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施:工进:度进行核实对—不,符合第七条第—(二)项规定—施工进度的》。建设工?程,项目:暂缓:核,发预售许可》证 在核发预售【许可证?后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后,续建设情况》纳入预?售,款监控范围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房屋预售时【应当在?销售现场公示已【标注:。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位: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或者建设工》程方案?总平面图的公示【图以及需要移—交,的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清》单 :建设单位应当—。将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或,者建设工程》方案总平面图—作为:房屋预售《、销售合同的—附件 第十》四条国土资源—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规划》。验,收时应当对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是:否,。符合设置要求和建】设时序?进行核实;对未按】照规划?许可实施的不予办理!项目:规划验收 建设单】位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使用单位对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提出工》程质量方面的整改意!见整改意《见不被建设》单位采纳的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协调整改意见经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属实且合理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整】改 第十五》条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备》案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备案?资,料后应?当及:时对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核查竣工!验收整改《意见是否已落—实 第十六条—需要移交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设《计要求在办》理独立?的永久供水、供【电、供气手续后以】毛坯房标准进行【移交但幼儿园、小】学、中学、垃圾压缩!站、公共厕所、变】电站、?消防站、派出所、公!交首末站、》物业:服务用?房应当按照》标准完成《装修需要移交给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具体装修标—准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各相关—专业管理部门另【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装修费用由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成,本,价支付给建设单位 !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增加接《收条件不《得额外要求增加【建筑面积和提高【装修标准 》移交接?收的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应当以!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登—记的建筑《面积:为准;建筑面积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面积的超出】比例不大《于,。3,%的部分无偿移【交接收单位;超出比!例超过3%以上的】部分按照建设成【本进行?结,算, ,第十七条独》立设置?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移【交工作应当在建设】单位:取得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后《1年内完成非独立】设置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移交工作应!当在:与主:体,工程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后1年内《完成 第十八条【需要移交的》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第?十七:条规定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之日起2》个月:内书面通知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接收:并在现场进行—公示 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书面移交】通知以及规》划验收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组织人员到!现场核实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情况】在6个月《内与建设单位签【。订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移》交接:收协议移交接—收协议应当明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移【交时间和移交资【料,清,单等 对经验收合】格的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放:弃接收?接收后确因》社,会经济发展、产【业布局调整、—。城,市区域?功能调整《而需:要调整规划确定【的使用功《能的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乡规划!要求办理报批手续 !建设单位应当—自签订?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移交协》议之日起3个月内】将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资:料、报建图》纸资料、建筑—。施工:图纸以及验收等【有关文件移》交给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产权登记管!理部门在《办理居?住区项目的房—屋初始登记时应当】注明需要无偿—移交和成本》价移交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在建设单位!移交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后》。。由,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建设单位移交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后?应当协助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产:。权登记手续》建设单位不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有关要求配合—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产权登《。记的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单:方申请?办,理 属于《无偿移交《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和?核算工作《 第二?。十条:需要移交的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在移《交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维护并承担所需费】用,。;,。移,交,后由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维】护并承?担,所需:费用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在】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限内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 居?住区业主以及物业管!理公司?应当配?合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维—护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第二十—一条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职?能分工?在接收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后—。1个月内交付给对应!的使用单《位并由使用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建设单位应当!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之日起1年内、】使用单位应当—自,接管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之日:起2年内按照规【划确定的使用功【能将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投入使【。用, ,第二十二条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当严格?按照规划确》定的:。用,途进行使用》不得闲置或》者挪作他用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规划确《定用途?的应当报国土资源】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涉及公众《。利益和?。已售房屋业主利益】。的应当进行公—示;涉及政府—资产处?置的应当《同时报同级政府【批准: 各区人《民政府及市教育【、卫生、文》化,、体:育、:。民政、城管、交通】、公安、林业和园林!、国土规划、工【业和信息《化、邮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残联》等,单,位应当?。每年至?少开展1次对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使》用,。情况的?应当及时纠正并予以!通报 第二十—三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单位】完成: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情况》、移交时间》和使用?单位计划使》用时间以及放弃【接收的书面说—明在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管》理平台?进行公示建设单位】应当将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移【交情况在小区和销】售,现场进?行公示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和【使,。用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有权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关行业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和举报 】第二十五《条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据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本规定第九条【规定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列明!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要求:和建设时序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在《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以【及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明确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要求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进行监督的;— (四?)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后续建设情况】进行:监管的; 》(五)未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进行规划验收】。的;: ,(六)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的; (七)未【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接收、管理维护以!及投入使用居住区】配套设?施,的,; (?八)未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使】。用情况?进行监管的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将行为记《入信用信《息系统;逾期—不改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该】建设单位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不合格 (一)【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进行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公示】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通知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竣工验收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给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办—理独立的永久—。供水、供电和供燃气!手,续的; (》四)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移交工作—。的,; (五《)未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通知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接收的; (六!)未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移交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资料?、报建图《。纸资料、建筑施工】图纸和验收等文件的!。。; (七《)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配合: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产权登记】的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备案时发《现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予以—处理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第一款规定—。擅自:改变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使用用》途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拒绝接收《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或—者将: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闲置、》挪作他用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八条:使用单?位违反本《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内!将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划确定—的使用功能投入【使用: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九条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和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移交和—。登记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收受》贿,赂、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实施前已建》成的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按照规定应当!移交而未移交的由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相关部!门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完成《移交工作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1996【年公布的《广州:市成片开发住宅小区!教育设施配套建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