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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暂行规定》   (20—16年1月18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公布!根据20《18年2月13【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办法〉等16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改)   【第一条为规》范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居住区是指城!市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居住区和保》。障性住房《居住区 本规定所称!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是指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能满足居住】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需【要、提供公共服【。务,的设施总《称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设施》和行政管理设施、】服务设施《、福利设施、公【园及市政公用设【。施等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具体》类别按?照,本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标准确定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居,住区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移交、登记和使用!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实施前已完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组织协】调,。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规定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土》规划、?城,管、教育、卫—。生、文化、民政【、交通、《公安、工业和信息】化、邮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残联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因《地制宜、节能省【地的原则 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当与规划地【块主体?。建设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按,照规定验收并交付】使用 ?第六条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当按照下列方!式,建设:移交: (一)【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中!的幼儿园、小学、中!学、: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残疾【人康复?服务中心、社区【管,理,公共中?心、:星光老年之家—、文化站、》文化室、居委管理中!心、社区服》务,站,、派出所、公—共厕所、《垃圾收集《站,、垃圾压缩站、再生!资源:回收:点、消防站、公【交首末站等》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公益性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不计【入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的土】地出让金由建—设单:位统一代建》建成后无偿移交给】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土:地出让底价评估时应!当综合?考虑上述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成本?。 (二)群》众性体育运动场【地、居民《健身场所、社区【少年宫?、家庭综合服务中】心、社区日间照料中!心、托儿所、农贸(!。肉,菜):市场、再《生,资源回?收站、老年人—福利院、《社会停车场和—其他商?。业,服务设施等由建设单!位建成后按照—规划确?。定的使用功能进【行使:用和组织经营管理】。;社区公园、小区游!园、物业《服务:用房(?含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等,由建设单位建成【后按照规《划确定的使用功能】和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使用— (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中的—变电站?、邮政所由电—力、:邮政:企业按照建设成本出!资委托建设单位代】建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与电力、】邮政企业《签订委?托建设协议约定委托!。建设内容、开工及竣!工期限、结算方式、!。分期交付使用—的批数及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独立用!地的变电站可以由】建设单位代》征用:地后移交给电力企业!。自行组织建设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不:计入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的土【地出让金 前款所】称建设成本》由土:。建成本、土地—。成本:。和,相关税?费等构成 》第七:条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应当满足以下!建设时序要求—: (一)全部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规划地【块建设总量(—不含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完成80%前建【设完成并《按照规定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其中独立设置的!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单独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非独立【设置的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验收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二)居》。住用地内独立设置的!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规划地块《建设总量(不含【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面》积,)完成5《0%:前建设完毕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其中垃圾压缩】站,、变电站《、公共?厕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消—防站、派《出所、公交》首,末站、老年人福【利院、幼儿园—、小学等设》施应当先《于住宅首期工—程或者与其》同时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在住—宅首期工程预售前】先行验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城市更新改造!的安置房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除外 第八》。条,国土资源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组织编制居住—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明】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建设—规模等?内容 ?居住区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应当取得《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规划条件应当明【确项目应《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的项目名称—、规模和《设置要求等 第【九条国土资源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发,布土地?公开出?让,公告:时应当同时公—布核发的规划条件明!确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类型、规】模、:建设时序等要—求;:与受让?单位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应当!将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并列《出需移交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清单 国土资源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保障】性住房?用,地划拨时应》当将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类型、规模!、,建设时序等要求【。写入:划,拨决定书并》列出需移交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清】单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类型、》规模和建《设时序不得随意改】变;:确需改变的应当在】。取得:国土资源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接收单位同》。。意且不改变规模【的情况下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对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征得已售!房屋购?买人的同意 第十】条国土资源》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对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项目》名称、?规模、位置》和设置要求进行审核!并明确其建设时【序 市国土资源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审批结果抄—送,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依照】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向社会公示—。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许可确定的!设置要求和》建,。设时序进行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保证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工,程,。质量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对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进行监【督并将?建设情况《纳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监理!企业:应当对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进?行监理并记入监【。理日志 第十二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预售—许可证时《应当对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施工进!度进行核《实对不符合第—七,条第(二《)项规定施工进度的!。建,设工:程项目暂缓》核发预售许可证【 在核发预售许【可证后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后续建设】情况:纳入预售款监控【范,围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房屋《预售时应当在—销售现场《公示已标注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位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或者建设工程—方案:。总平:面图的公示图—以及:需要:移交的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清单 建设单位!。应当将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或者》建设:工程方案总》平面:图作为房屋预售、销!售合同的附件 第十!四条国土《资源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规划验收时应当对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是》否,。符合:设置:要求和建设时序进行!核实;对未按照【规,划许可实《施的不予《办,。。理项目规划验—收 :建设单位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使用单位对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提出—工程质量方面的整】改,意,见整改意见不—被,建设单位采纳的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协调整改意见经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属实且【合理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整改 第十【五条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备案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备案资料后应—当及时?对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核查竣工验》收整改意见是否【已落实 第》。十六条需要》移交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设计要求在办—理独立的永》久供水、供》电、供气手续后以】毛坯房标准进行移】交,但,幼儿园、《小学、中《学、垃圾压缩站、】公共厕所《、变:电站、消防站、【派出所、公交首末】站、:物业服务用房—应当按照标》准完成装修需要移】交给: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具体》装修标准《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各相关专业管—理部门另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装修费【用,由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成本价支付给!建设单?位 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增加接收条【件不得额外要求增加!建筑面?积和提?高装修标准 移交接!收的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应当:以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登记的建筑!面积为?准;建筑面积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面积的超出!比例:不大于3%的部分】无偿移交接》收单位;超》。出,比例超过3%以上】的,部分按照建设—成本进行结算 第】十七:条独立设置》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移交》工作应?当在建设单位取【得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后1年内完成非独!立设置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移交工作应当在!与主体工程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后1年内完成 【第十八?条需要移《交的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第十七?条规定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之:日起2个月内书面】通知: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接收并【在现场进行公示 】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书面移交通知—以及:规划验收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组》织人员到《现场核实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情】况在6个月内—与建设单位签—订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移—交接收协议移交接】收协议?应,当明: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移交《时间和移交资—料清单等 对经【验收合?格的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放弃接收接】收后:确因:社会:经济:发展:。。、产业布局调整、】城市区域功能调整而!需要调整规划确【定的使用功能—的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乡规划要【求办理报批手—续 建?设单位应当自—签订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移,交协议之日起3【个月内将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资料】、报建图纸资—。料、建筑施工—图纸以及验》收等有关文》件,移交给?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产权—登记管?理部门在办理居住】区项目?的房屋初始登记时】应当注?明需要?无偿:移交和成本价移交】。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在,建设单位移交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后?由,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建设!单位移交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后应】当协助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产《权登:记手续?建设单位不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有?关要:求配合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产权登】。记的: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单《方申请办理 属【于无偿移交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和核—算工作 《第二十条《需要移交《的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在移交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维护并承担】所需费用;移交后】由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维护并承担所需费】用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在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限内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 :居住区业主以及物业!管,理公司应当》配合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维护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第!二,十,一条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职能分工在》接收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后1个月内【交,付给对应的使用【。单位并由《使用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建【。设,单位应当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之日】起,1年内、《。使用单位《应,当自接管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之日起2年内—按,照规划确定的使用功!能将: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投】入使用 《第二十二《条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当严格按照规划确】定的用途进》行使用不得闲置或】者挪作?他用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规】。划确定用途的应当】报,国土:资源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涉及公众利】益和已?。。售房屋业主利益【的应当进行公示;】涉及:政府资产处置—的应当?同时报同级政—府批准 《各区人民《政府及市教育—。、卫:生、文化、体育、】民政、城管、—交,通、公安、林业【和园林?、国土规划、工业】和,。信息化、邮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残联等单【位应当每年至少开展!1次:对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使用情】。况的应当及时纠正并!予,。。以通报 第》二十:三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单位完成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情况、移交时间和使!用单位计划》使用时间《以及放弃《接收的书面说—明在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管理平台进行公示建!设单位应当将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移交》情况在?小区和销售现—场进行公示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和使用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有权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关行业—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和举报《 第二十《五条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据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本》规定第九条规定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列明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要求和建设!时序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在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以及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明确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要求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进?。行监督的; —(四:。),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后续建设情!况进行监管的; 】(五)未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进行规》划验收?的; (六)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的; (七)—未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接收、管【理维护以《。及,投入:使,用居住区配套设施】的,; (八)未—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使用情况!。进行监管的》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将行为记—入,信用信息系》统,;逾期不改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该建?设单:位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不合】格 (一)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进行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公示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通—知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竣?工验收?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给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办理独立的永久【供水、供电和供燃】气手续的《; (四)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移】交工作的《。; (五《)未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通知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接收的;》。 (六?)未: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移》交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资料、?报,建图:纸资料?、建筑?施工图纸和验收等文!。件的;? ,。(七)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配合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产权登记的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备案时发】现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予以处理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第一款】规定擅自改》变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使用用?途,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拒绝接收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或者将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闲置、!。挪作他?用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八条使用单位违反】本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内《将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划确定《的使:用功能投入使—用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九条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和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移交和登记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收受贿赂】、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实施!前已建成的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按照规》定,应当移交《而未移交的由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相,关部门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完成移交【工,作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19!96年公布的广【。州市成片开发—住宅小区《教育设施配套建【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