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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暂行规定》   (2016年!1月18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公布—。根据2018年【2月13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办法〉等《16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改)  ! 第一条为规范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居住区是】指,城市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居住?区和保障性住房【居住:区 本规定所称【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是指?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能—满足居住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需要【、提供公《共服务的设施总称】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设施和行政管理【。设施:。、服务设《施,。、福:。利设施、公》园及市政公用设【施等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具【。体类别按照》本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标准【确,定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居住区?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移交、】登记和?使,用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实施《前已完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组织协调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规】定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土规划、城】管,、教:育、:卫生、文化、民【政,、,交通、公安》、工业和信》息化、邮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残联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因:地,制宜、?节能:省地的原则》 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当与规划】地块主体建设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按照规定验收并】交,付使用 第》六条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当按照【下列方式建设移交:!。 ,(一)?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中的幼儿园、小学!、中学、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残疾人康复服务!中心:、社区管理公共中心!、,。星光老年之家、【文化站、文化室、居!委管理中心》、社区服务站、派】出所、公共厕所、垃!圾收集站、垃圾压缩!站、再生资》源回收点、消防站】、公交首末》站等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公益性!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不!计入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的》土地出?让金:由建设?。单位统?一代建建成后无【偿移交给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土地出《让底价?评估时应当综合考虑!上述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成本 (二)【群,众性体育运动场地】、居民健身》场所、社区少年【宫、家庭综》合服务中心、社【。区日间照《料中心?、托儿所、农贸(】肉菜)市场、再生】资源回收站》。。、老年人福利院【。、社:会停车场和其—他商:业服务设施等—由建设?。单位建成后》。按照规划确定的使】用功能进《行使用和组》织经营管理;—。社区公园《、小区游园》、物业服务用房(含!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等由建设—单位建成后按照规】划确定的使》用功能和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使用 (—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中的变电站》、邮政?。所由电?力、邮?政,企业按?。照建设?成本出资《委托建设单位代建】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与电力、邮政企】业签订委《托建设协议约定【委托建设《。内容:、开工及竣工期【限、结算方式、分】期交付使用的批数及!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独立用地【。的,变,电站可以由建设【单位代征《用地:后移交给电力—。企业自行组织建设】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不计入《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的土地—。出让金 前款所称建!设成本由土建成本、!土地成本和相关【税,费,等构成 第七条【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应!当满足以《下,建设:时序要求《: (?一)全部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规—划,地块建设《总,。。量(:不含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完成:80%?前建设完成并按照规!定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其—中独立设置的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单!独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非独立设!置的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验收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二:)居住用地》内独立设置的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规划地块》建设总量(不—含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面【积)完?成50?%前:建设完毕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其中垃圾压缩站、!变电站、公共厕【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消防站、!派,出所、公《。交首末站、》老年人福利院、幼】儿园、小《。学等设?。施应当先于住宅首期!。工程或者《。与其同时《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在住—宅首期工程预—。售前先行验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城市更新【。改造的安置房—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除外 第八条国土!资源:。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组织编制居!住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明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建,设规模等内容 居住!区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应当取得《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规》划条件应《当明确项目应—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的项?目名称、规模和【设置要求等》 第九条国》土资源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发布土地公开出让公!告,时,应,当同时?公布核?发,的规划条件》明确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类型、规模》、建设?时序等要求》。;与受?让单位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应当将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并列出需移交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清单 ?国土资源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保障《性住房用地划拨【时应当将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类:。型、规?。模、建设时序等要求!写入划?拨决定书并列出需】移交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清单!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类型、》规模:和建设时序不得【随意改?变;确需改变的应】当在取得国土—资源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接收单【。位同意且不》改变规模的情况下】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对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征得已】售房屋?购买:人的同意 第十条】国土资源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对《。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项目名《称、规模、位置【和设置要求进行审核!并明确其《建设时序 市国【土,资源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审】批结果抄送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依照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向《社会公?示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许可确定的!设置要求《和建设时《序进行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保证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工程质量!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对—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进行监督并【将建设情况纳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监理企业应当!。对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进行监】理,并记入?监理日志 第—十二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预—售许可证时》应当对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施—。工,进度进行核实对不符!合第七条第(二【)项:规定:施工:进度:的建:设工程项目暂缓核发!预售许可证 在核】发预售许可证后【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后续建设情【况纳入预售款监控】范围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房屋预?售时:应当在销《售现场公《示已标注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位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或者【建设工程方》案总平面图的公示图!以及需要移交的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清单 建设【单位应当将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或者建设工程方】案总平面图作—为房屋预售、销售】合同的?附件 第十四条【国,土资源?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规划验收时应当对】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是否符合设置要】求和建?设时序进行核实【;对未?按照规划许》可实施的不予—办理项目规》划验收 建设单【位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使用单位》对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提出工程质【量方面?的整改意见》。整,改意见不被》建设单位采》纳的: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协《调整改意见经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属实且合理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整》改 第十五条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备案【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备案资》料后:应,当及时对《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核】。查,竣工验收整》改意见是否》已落实 第十六【条需要移交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设计要求在》办理独?立的永久供水、【供电、供气手续后以!毛坯:。房标准进行移交但】幼儿园?。、小学、中学—、,垃,圾压:缩站、公共》厕所、变电站、消防!站、派?出所、公交首末站、!物,业服:务用房应当按照标】准完:成装修需要移交【给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具体装!修标准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各》相关专业管理部【门另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装修费用由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成本价支付给!。建设单位 》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增加接】收条件不得额外要】求增加建筑面积和提!高装修标准》 移交接《收的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应,当以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登记的建筑】面积为准;建筑【。。面积:。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面积的超】出比例?不大于3%的部分】无,偿移交接收单位;】超出比例超过3%】以上的部分》按照:建,设,成本:进行结算 第十七】条独立设置》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移交!。。工,作应当在建》设单位取得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后1【年内完成非》独立设置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移交工作【应当在与主体—工程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后1年?内完成?。 第十八条需要【移,交的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第十七条规定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之?日起2个《月内书面通知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接收并在!。现场进行公示—。 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书—面移交通《知,以及规划验收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组织】人员到现场核实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情况在6个—月内与建设单位签】订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移交?接收协议移交接【收协议应当明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移交时《间和移交资料清单】等 对经验》收合格的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放!弃接:收接收?后确因社会经济【发展:、产业布局调整【、城市区域功能调整!而,。需要:。调,整规划?确定的使用功能的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乡规?划要:求办理报批手续 建!设,单位应当自签订【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移交协》议之日起3个月【内将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资料、报建图!纸,资料、建筑施工【图纸以及《。验收等有关文—件移交给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产权】登,记管理部门在办【理居住区项目的【房屋初始登记—时应当注明需要【无,。。偿移交和《成本价移《交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在建设单位】移交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后由【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建设单【位移交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后应当协助【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产权登记手续建【设单位?不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有关要《求配合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产权登【记的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单方【申请:办理 ?属于无偿移交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和核算工—作 第二十条需【。。要移交的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在移交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维护并承担所】需费用?;移交后由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维:护并承担所需费用】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在?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限内: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 居住区业】主以及?物业管理公司—应当配合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维护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第二十一【条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职能分工在接收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后—1个月内交》付给对应《的使用单《位并由使用》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建《设单位应当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之日起1年》内、使用单位应当】。自接管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之日起!2年:内按照规划确—定,的使用?功能将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投入使用 》第二十二条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当严格按照【规,划确:定,的用途进行使用不】得闲置或者挪—作他用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规划确定!用途的应当报—国土资源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涉及公众】利益和已《售房屋业主利益的应!当进行公示;涉【及政府资产》。处置的应当》同时报同级政府批准! 各区人民政府及市!教育、卫生、文【化、体育、民政【。、城:管、交?。通、公?安、林业和园林、国!。土规:。划、工业和信—息化、邮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残联等单位应【当每年至少开展1次!对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使用情况的应】当及时纠正并予【以通报 第二十【三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单!位,完成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情】况、移交时》间和使用单位—。计,。划使用时间以及【放弃接收的书面【说明:在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管理平台进行公!示建设单《位应当将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移交:。情况在小区和—销售现场进》行公示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和》使用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有权《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关,。行业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和《举报 第二》十五条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据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本规定!第九条规定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列明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要《求和建设时序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在—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以及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明确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要求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进行监督的; (!四)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后续建设《情况进行监》管,的; ?(五:)未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进行《规划验收的;— (:六)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的; (七)—未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接收?、管理?维护以及《投入使用居住—区配套设《施,的; (八)未【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使:用情况进行监管的】。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将行为记】入信:用信息系统;—逾期:不改: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该建设单位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不!合格 (一》)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进行!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公示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通》知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竣工验收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给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办理—独立的永久供水、供!电,和供燃?气手续的; (【四)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移交工作的;! (五)未》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通知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接收的;》。 (六)《未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移【交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资料、报建图纸资!料、建筑施》工,图纸和验收等文件】的,; (?。七)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配合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产权登》记的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备案《时发现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予以处理《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第一款【。规,定擅自改变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使,用用途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拒绝接收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或者将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闲置【、挪作他用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八条使》用单位?违反本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内将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划确定《的使用?。功能:。投入使?用,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九条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和—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移》交和登?记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收受贿赂!。、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实施前已《建成的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按《照规定应当移交【而未移交的》由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相关部门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完成移交工!作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1【996年公》布的广州市成片【开,发,住宅小区教》育设施配套建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