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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建筑工《程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  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施工的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本?实施细则所称—开工是?指施工单《位按照建筑》工程施工图纸内【容进行施工》的,行为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设单位!包括独?立法人或自然人【  : 第四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建设单位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但应?符合有关规划要求 !  建筑工程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下【;   建筑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   ?第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颁发的统一管理工!作并在?全省统一的建筑工】程全过程监》管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建立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为,施工许可管理提供】信息化工《作平台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颁发的统一管理工!。作并通?过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办理施工《许可实现施工许【可信息化管》理 :  有关职》能部门?可通过信息平台传】输数据实现》项目:工程信息《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第六》条 应当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在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不《得,开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肢解!建筑:工程项目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 【  依法单独立项】并,单独发包《的专项工程》建设单位须》单,独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七】条 招?标工:程,应,以中标标的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非招标工程以规】划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上登记工【程名:称、地点《、规模等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二章 施工!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   第八】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镇规划区域内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   (四)—。依法已经确》定施工企业且签定】施工:合同;  》 (五)依法应【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且签—订监理合同; 】  (六)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纸及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 (七)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  (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 (九)已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工?伤保险;《 ,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九《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各发证机关和相【关职能部门不得以并!联审批?、捆绑审批》等方式变相增设施】工许:可前:置条件?   除国务院【规定确需保留的保】证,金,外发:。证机关?和相关职能部门不】得在:施工许可时增—设其他保证金   !第十条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 ,  (一)》房屋建筑工程 【。。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 3.海南省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有关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一般应由】施工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签署是!否,已经:具备:。施,工条件的意见—   5》.招标发包的提供中!标,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采取招标备案!。。。制的还需《提供招标备案书【  ? 6.施工总承包】合同、?施工企业诚信—档案手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7.监理合同、监理!。企业诚信《档案手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  8.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 9.开户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附件2)或银【行付款?保函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保函和履约【担,保,。保函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同时须提《供本单位截至—申请之日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或能够证明其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其他材《料   1》0. 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工,伤保险的证明—   11—.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市政【工程类的《场站建设按房屋【建筑工程提交相关资!料,其它道路桥梁、【管线等工《程提交下列资—料 ?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 】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 ,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施工:场地、招标发包或】直接:发包的手续、施工】。(监:理)合同、》质量安全监》督,、资金?证,明等手续《按本条?(一)?房屋建筑工程—3-10项内容【提,交 :   4. —掘路、占道许可【手续(涉及掘路、占!。道的需提供) 】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公!共建筑(含公—用建筑?工程、产权式酒店】、酒店?式公寓等)》装修装饰工程 【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   2【.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公,共建:筑进行?二次:装修:装饰:时房屋产权》人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非房屋产权人进行】房屋装修《。的须出具《与产权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和产权人同意装!。修装:饰施:工的授权委托书 】   3.》施工场地、招标发包!或直接发包的手【续、施工《(监理)合同、质】量安全监督、资金证!明等手续按本—条(一)《房屋建筑工程—4-:10项内《容提交  》 4.有设计单位出!图,章和设计师专用章】的施工设计图纸【其中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或:超过设计标》准增加楼面荷载的】。工程由?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图纸并报》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   5.若涉!及,建筑物外《立面装修改造、在】屋顶增加《附着物?(如钢架、桁—。架等)?。或在工?程装修装饰时改变建!筑,使用性?质,、改变原《规划许?。。可条件的需要—提交规划管理部门审!批手续 》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自然人建设!的住宅在办理施工】许可时发《证机关可对申报【。。材料进行简化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通?过信息平台施工【许可管理系》统向发证机关申请施!工许可同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供发证—机关核?查,备存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提》交,的有关资料应当【真实有效《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具体!程序如?下   》(,一)建设单位—登陆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进入【信,息平台在施工许可】管理子?系统:录入信息上传所需】资,。料的原件扫》描,件打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附件【1,)已通过信息平台审!核或:备,案的图审合格—书、施工《合同:等建设?单位可直接导—出无需再上传原【件扫:描件   (二【),。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本细【。则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具备施工》许可条件的证明材料!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三)发!证机:。关对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条件的?。。资料进行《受理: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场受》理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受理凭证;》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该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资》料   (》四):发证机关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施工许可申请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施工许可决定并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不—。予施工许可》决,定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各级发证机关—应,提高审批效率缩短】审批时限《确保施工许可事项】提,前办结  》 第十三条 实行违!法施工行为》登记管理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施工的建《筑工程除依法责【令其停?止施工外对工程概】况、施?工现状、基》建手:续办理情况等进行登!记对:建设、施工等责【任单位未报先建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补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施工许可发放—所规定的条件—; :  : ,(,二):违法行为相关责【任单位已经处罚并执!行到位;   (!三,),已施工?的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的证明材料【;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满足:以上条件补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在施工许可证—备注栏?中注明违法事实、违!法,时间和?。处理结果等内—容 ?  第十五》条 发证机关应【从全:。省施: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中统一打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书及其附!。件   施工—许可证含《有二维码有关单位和!个人可扫描二维【码查验证《。书真伪   第十】六条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统】一规定的《新版施?工许可证样本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新版施工】许可证增《设附件(附件3【)可根?据需要随施工—许可证一并核—发与施工许可证同】时使用方《可有效需核发附【件的要在施工许可】证备注栏注明—附件及?。申请表由《各市县发证机关【自行印制   第十!七条 施工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施工【许可证?用印应是发证机关公!章正本一份副本3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正!两副发?证机关留存一份【副本:备查:。禁止伪造和涂—改施工许可证 【 ,。  第?十八条 各级—发,证机关要建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台账管【。理制:度登记施工许可证的!编号与流水号的对】应关系  — 第十九条 施工】许,可,证的编号《由施工许可》发证机关填写—具体编?码,规则:详见附件《4 第三《章 监督管理  】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依法对建设【单,。。位处:以罚款记入》不良行为记》录,纳入企业信用档【案手册予以》公布和通报作为动态!监管和?资质升级考核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建筑工程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在开工前应向建!设单位查《验,有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不《得为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施工和《监理对为无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进—行施工?和监理的企业—发,。证机关除《依法按?有关规定《对其处罚外还应【将,违法违规行为记【不良行?为记录纳入》企业信用《档案:手,册予以公布》和通:报作:为,动态监管和资质升】级考核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放置在【施工:。现场备查并在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张贴施工许》。。可,证或其?复印:件公开施工许可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3个月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失效 】  : 第:二十四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超过90天!或者可能超过90天!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发《证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现场安全【、维护管理措施、工!程技术资料保管以】及中止施工后各【方的责任和义务等】发证机关接到报告】登记后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备注栏!内注明中《止施工时间   建!筑工程具备恢复【。施工条?件的发证机关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原施工许可证!备注栏内修正—竣工期?限;:不,具备恢复《施工条件的收回【原施工许可证待具】备恢复施工》。条,件后由建设》。单位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 ,第二十五条 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失效: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其他【内容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在变更发生后10】日内向?。。发证:机关提交变更申【请符合变更条件的】发证机关应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施,工,许可证备注栏—。上注明变更信—息   第二十【六条 颁《发施工许可》证后发证机关及【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对建!设单位的建》设,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施工许!可证要求施》工的行为责》令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对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或者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以及伪造、涂—改,。施工许可证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理 【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发证机】关应建立《举报:台,帐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分,。解后擅自施工的举报!线索进行登记和依】法,处理 ?  第二《十八条 发证机【关要充分利用全【省施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实行施工许可】管理网上申报—、审批、统计—与监管为《全省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的】联动管理和工程【。质量安全提供保障 !   第二十九条 !施工:许可证的受理和审】批,应相对集中实行施工!许可项目、审批权力!。、审批人员“三集】中”审批模》式落实“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服务《”制度发证机关应当!将办理施工许可【所需的条《件、依据、程序、期!限、提交的资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政务中心《办事窗?。口或门?户网站公《示   发》证机关作出的施工许!可决定在信息平【台予以?公开:公众均可《查阅   》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的房屋建【筑或市政公用工程业!绩以:信息:平台发布为》准,。未进入信息平台【的房屋?建筑或市《政公用工程业绩【在资质申请、诚信】。评价中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  ! 第三十条 发【证机:。关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施工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施工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施—工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施【工许:可决:定的;   【(三)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不使!用全省施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实行施?工许可管理》网上申报、审—批、统计与监管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三十一条 发证】机关负责人和其他领!导不得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授】意、指示、强令直接!。负,责人和部《门负责人违反规定】实施施工《许可或者违反规定干!预施工?许可证的发放 【。   第三十二条】 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定期对下级施工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予以通》报 第四章 —附则 ?  第三《十三条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细则《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依法:核定作为文物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等》。的修缮依照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军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各级发证部门可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对申!请领:取和变更施》工许可证的条件【。进一步细《化或调整但不应再增!加其:。它非法定条》件 各级发证【部门:可对申请领取和变更!施工许?可证的条件进行【细,。化或调整的应在实施!前10日内》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以前有关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文】件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 ,  :。附件     【  : ,附件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doc  【    《  附件2银行【资金证明样表—.,。doc    【    附》件3: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附件《.d:oc   》 ,  : ,。 附件4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编号:。规则:.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