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建!筑工程?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施—工的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实施细《则,所称开工是》指施:工单位按照建筑工】程施工图纸内容进行!施工的行为》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设单位包括独】。立法人或自》然人:
?第四: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建设单位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但应符合有!关规划?要求
《 建筑工程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下;
— 建筑《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
【 第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颁发的统!一管理工作并在全省!统一的建筑工程全】过程监管《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建立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为施工许可管—理提供信息化工作平!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颁发的【统一管理工作并通过!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办?理施工许可实现【施工:许,可信息?化,管,理
有关—职能部门可通过信】息平:台传输数据》实现项目工程信息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 第六条》 应当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在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不得开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肢—。。解,建筑工程项目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
依法单!独立项?并单独?。发包的专项工程【建设单位须单独【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七条 招标工程【应以中标标》的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非招标工程以规划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上】登记:工程名称、地点、】规模等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二》章 施?工,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
? 第八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镇—规划区域内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 (四)依法—已经确定《施工企业且签定施工!合同;
《 (五《)依法应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且签订监理合同;!
(六—)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纸及《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 (七)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
?(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 ,(九)已《。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工伤保!险;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各发证【机关和?相,关职能部门不得以】并联审批、捆绑【审批等方式变—相增设施工》许可前置《条件
除国务院!。规定:确需保留的保证金】外发证机关和相关职!能,。部,门不得?在施工许可时—增设其他保》证金
》第十条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房屋建筑—工程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海南省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 4.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有关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一般应】由,施工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签署是否已经具【备施工条件的意【见
5—.招标发包的提【供中标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采取招标备案制的】还需提?供招标备案书—
《6.施?工,。。总承包合同、施【工,企业诚信档案—手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7.监理合同—、监理企业诚信档】案手: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 8.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9.开—户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附件2)或—银行付?款保:函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保函和履约担】保保函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同:时,须提供本单位截至申!请之日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或!能够证明其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其他材料
— 10. 》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工伤保》险,的证明
11!。.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市政工程类的场】站,建设按房屋建—筑工:程提交相关资—料其它道路》桥梁、管《线等工程提交下列资!料
《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
3《. 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施工场》地、:招标发包或直接【发包的手续、—。施,工(监理)合同【、质量安全》。监督、资金证—明等:手续按本条(一)房!屋建筑工程3-【10:项内容提交
!4. 掘路、占道】许,。。可,手续(涉及掘路、占!道的需提供)—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三)公—共建筑(含公—用建筑工程、产【权式酒?店、:酒,店式公寓等)装【。。修装饰工程
】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
2.—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公共建筑进】行二次装修》装饰时?房,屋产权人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非?。房屋产?权人进行房》屋装修的《须出具与产权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和:产权人同《意装修装饰施工的】授权:。委托书
3.!施工场?地、:招标发包或直接发包!的手续、施工(【监理)合同、质量安!全,监督、资金证明等】手续按本条(一)房!屋建:筑工程4-1—0,项内容提《交
? 4.?有设计单位出图【。章和设计师专用章的!。施工设?计图:纸其中?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或!超过设计标准—增加楼?面,荷载的?工程由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图纸并报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
》 5.若》涉,及建筑?物外立面装》修改造?。、在屋顶《增,加,附,着物(如钢》架、桁架等)或在工!程,装修装饰《时改变建筑使用【性质、改变原规划】许可条件的需要提】交规划管理部—。。。门,审批手续
—。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自然人】建设的住宅在—办理施工《许,可时发证《机关可?对申报材料进行简化!。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通过!信息:平台施工许可管理】系统向发证机关【申请施工《许可:同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供发证机关核查!备存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提交的有关资】。料应当真实有效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具体》程序如?。。下 :
: (一)建设—单位登?陆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进入【。信息平台在施工许】可管理子系统录入】信,息上传所需资—料的原件扫描件打】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附件1《),已通过信息平台【审核或备案的图审】合格书、《施工合同等建设单】位可直接导出无需再!上传原件扫描—件
(二—)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本【细则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具备施工!。许可条件的》证,明,材料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 (三)》发证机关对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条件的资料进行受】理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场受理—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受理凭】证;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该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资料
】(四)发《证机:关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施工许可申【请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施《工许可决定》并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不予施工许可】决定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各级发证—机关应提高审批【效率缩?短审批时限确保施】工许可事项提前办结!
, :第十三条 实行违法!施工行为登记管【理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施工的建筑工程除依!法责令其停》止施:工外对工程概况【。、施:工现状、基》建手续办理情况等进!行登记?对建设?、施:工等责?任单位未报先建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 第十《四条 补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满足以!下,条件:。 ,
, (一)符合施工!许可发放所规定的】条件;
》 (二)违—法行为相关责任【单位已?。经处罚?并,。执行到位《;
(三)】已施工?的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的证明材料;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满?足以上?条件补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在施工许》可证:备,注栏中注明违法事】实、违法时间和【处理:结果等内容》
第十五条】 发证?机,关应从全省施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中【统一打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书及其附件
! 施:工许可证含有二维码!有,关单位和个人可扫】描二维码《查验证书真伪—
第十》六条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统一规》定的新版《施工许可证样本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新版施工许》可证增设《附件(附件3—),可根据需要》随施:工许:可证一并核》发与施工许可证同】时使用方《可有效需核》发附件的《要,在施工许可证—备注栏注明》附,件及申请表由—各市县发证机—关自行?。印制
《 第:十七条 施》工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施工许可证用—印应是发证机关【公,。章正本一《份副本?3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正两副发证机】关留存一份副—本备查禁止伪—。造和涂?改施工?许可证 《
第十八条 各!级发:证机关?。要建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台账管理】制度登记施工许可】证的编号与流水号】的对应关系》
第十九条】 施工?许可证?的编号由施工许可发!证机:关填:写具体编码规则详】见附件4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依法对建设—单位处以罚款记入不!。良行为记录纳入企】业,信用档案《手册予以公布—和通:报作为?动态监管和》资质升级考核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建筑工程》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在开工前应!向建设单位查—验有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不》得为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施工和《监,理,对为无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进行施工和监【理的企业发证机关除!依法按有关规定【。对其处罚外还应将】违法违规行为记不】良行为记录纳入企】业信用?档案手册《予以公布和通报作】为动态监管和资【质升级考核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放置在施工!现场:备查并在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张贴施?工许:可,证或其复印件公开】施工许可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3个月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失效
】 第?二十四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超过90天或!者可能超过90【天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发证【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现场安全】、维护管理措施【、工程?技术资料保管以及中!止施工后各方的责任!和义务等发证机【。关接到?报告登记《后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备注栏内】注明中?止施:工时:间
建筑工程具!备恢复施工条—件的发证机关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原施】工许可证《备注栏?内修正竣工期限;不!具,备恢复施工条件的收!回原施工许可—。证待具备恢复施【工条件后由建—设单位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 第二十五条【。 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失效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其他内容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在变更发—。生后10日内向发证!机关:提交变更申请符合变!更条件的发证机关应!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施【工许可证《备注栏?上注明变更信息【
第二》十六条 颁发施工】许,可,证后发?证机关及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对建设【单位:的建设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施】工,许,可,证要求施工的行为责!令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对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或者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以及伪造、》涂改施?工许可证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发证机关应》建立举报台帐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分解后!擅自施工的举—报,。。线索进行登记和【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发证机关要充分利!用全省施《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实】行施工许可管理网上!申报、审批》、统计与监管—为全省?。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的联:动管理和《工程:质量安全提供保障】 ,
第二十九【条, 施工许可证—。的,受理和审批应相对集!中实行施《工许可项目、审【批权:力、审批人员“三】集中”审批模式【落实“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服务”制【度发证机《关,应当将办《理施:工许可所需》的条件、依据、程序!、期限、提交—的资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政务:中心办事窗口或【门户网站公示
】 发证机关》作出的施工许可【决定在信息平台【予以公开公众均可】查阅
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的房屋建【筑,或市政公《用工程业《绩以信息平台发【。布为准未进入信息平!台,。的房:。屋建筑?或市政公用》工,程业绩在资质申请、!诚信评价中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
第三十【条 发证机关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施工】。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施工许可决【定的; 《
: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施工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施工许可决【定的:;,
? ,(三)?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 (六)》不使用全《省施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实?行施:工,许可管理网上申【报、审批、统计【与监管的;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三十一条》 发证机关》。负责人和《其,他领导不得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授:意、指示、》强令直?接负责人和部门【负责人违反规定实】施施工许可或者【违反规?定干预施工许可证的!发放
第三】十二:条 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定期对下】级,。施工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予以通报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细则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依法!核定作为文物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等的修缮依—照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军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三十四条 各】级发证部门可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对申】请领取和变更施工许!。可证的条件进一【步细化或调整—但不应?再,增加其它《。非法定条《件
各级发证部】门可对申《请领取和变》更施工许可》证的条?件进行细化或调整】的应在实施》前,10日内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以前?有关: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文件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 附件
】 附》件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doc《
?。。 附件【2银行资金》证明样表.》doc
《。 — ,附件3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附!件.:doc
! 附件4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编号?规则.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