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防震减灾条例
】 :。(200《3,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2年—7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等二十三项》法规:的决定修正》 ,2012《年11?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修订 201!7年:9月:28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等防震】。减灾活动
【第三条? ,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
【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经费投》入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相适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防震减》。灾,规划应当符合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纳入:城乡规?划统:筹实施,并》与本地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地震监测《预,。报、震灾预防—、紧急救《援等:防震减?灾工作体《系,建立和》完善防震减灾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财政、建设、【规划、民政》、卫生、《公安、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教育》、,环保、气《象、应急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其日常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承:担,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义】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公民的!防震避?震和自救互》救能力
《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第二章 地—震,监测预?报
第》。九,。。条 地震监测台网实!行统一规划,地【震,。监测台网《。密度应?。当满足地震监测【预报工作的需—要
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地震?监测台网总体—规划和省《。。。防震减灾规》划,制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震监测台《网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 市?、县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地震监!测台网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监《。测台网?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烈度速》报系统建设纳入同】级,地震监测台网规划】,支持全省地震【。烈,度速报系统》建设
? 第十条 地震监!测台网?(站)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 国家和省投—资建设的《省地震监《测台网(站)由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市、》县地震监测台网(站!)由所在市》、县人民《政府投?资建设?、运行和《维护,同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 第?十,一条 下《列重大建设工程【应当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站【。):
?。 (一)核—电站和?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严重次生—灾害的其《他核设施;
— (二)存—在发:震构造,且可能诱】发五级以《上地震的大型—水库:。;
《(三)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严重次!。生灾:害的矿山、石—油化工?、燃:气等大型建设工程】
,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站—)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并接受省、市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专用地震监测!台网(?站)也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管》理,其运行和—维护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下列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或?者设施,应当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所需建设【资金和运行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一)核】电站和其他核设【施;:
,。 (二)特大【桥梁;
(【三)大型水库—大坝
《 一百二十米—以上的超高层—建(构?)筑:物或者结构特殊【、对经济社会—有重要影《响的建设工程或者】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
强—震动:监,测设施由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负责管理!,并接?受省、?市,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制定需要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工程的地方标!准
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地震监》测信息系《统,实行信息—共享,为社会—提供:服,务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站)》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地震监《测信息应《当纳:入全省地震监—测信息?系统
第十四】条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海洋—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海洋—地震信?息速报制度海域【。。地,震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海洋主?管部门和当地海事】管理机构通报情况】;海域地震可能【影响海域《作业安?全或者引发海啸【。。的,: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还!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机构报告
! ,第,十五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震预报意见统【一由省人民政府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报意见?及其评审结果—
对《社会:上出:现的地震传》言或者谣言》。,各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发布正确信息,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澄清,应急、通【信、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新闻媒体应当!配,合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宣传正确】信息
《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展地震监!测、预测等防—震减灾相关科学技术!活动,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必要的技术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异》常信息处理制度【,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所收到的》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信息,并》视,情况公开核实结果
!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划—定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
》 , 各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新,建、改?建、扩建或》者已建地震监—测设施?的技术性能及—观测环境保护范【围通报当地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建!设、规?划和公安等有关部】门地震监《测设施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
第三章 】地震灾害《预防
《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地震活动!断层调?查,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市、县人民政—。府还应?当组织开《展震害?预测,为编制、修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提供依据》
, 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地震《地质灾害《易发:区域:
城市震害预】测及:地震活动断层—调查工作《,由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统筹—安排,?并组织实施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提供所】。需的信息和资料
!。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时—,应当采用》地震烈?度区:划图、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小区划图的—结果,确保规划符合!防震减灾的总—体要求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协调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防震减【灾的各项《工作,加强区内震情!信息:交流与?会商:,开展地区间联【防协作
第二】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下列:。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 (一)核电站和】其他:核设:施,易燃、易爆【和剧毒物质的生产、!贮,存,。及输送管道(网)】等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二)?。公路、?城市道路、》。铁路干线的》。单孔跨?径超过一百五十米的!特大桥梁和大—型隧道,Ⅰ》级铁路干线的重要】。车站与?铁路枢纽的主要建】筑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Ⅱ类—以上机场,》年吞:吐量二百万吨以【上的大型港口;
】 (三)大型水库!的大坝和《城市上游的Ⅰ级挡水!坝,装机容量—一百万千瓦以—。上的热电厂、三十】万千:瓦以上的水电厂及】其变电站,》五百千?伏以上的《枢纽变?电站;
《 (四《)省、市二百千瓦以!上大功率广》播发:射台和电视台—,通:信枢纽的程控机主楼!;
(五)大中!城市主要供电—、供水、供气、【输油管(网)的调】度控制工程;
】 (六)大型工【矿企:。业,:大,型粮油加工》厂,大?中型化工厂、—炼油厂?,大型海洋》平台,二《万吨以上大型船坞】项目,高《度超过一《百,。米,。(,地震基本《烈度Ⅶ度和Ⅷ—度区中软、软弱场地!高度超过《。八,十米:)的建设工程—;
(》七)位于地震基本烈!。度Ⅵ度以上(含【Ⅵ,度)分界线两侧各】八公里范围内或者】位于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峰值加速度》分区分界《线两侧各四公里【。地区内,占地范【。围跨越不同地质构】造和工程地》质单元的建设—工程;
(八】),法,律、法规规定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
前款规定之】外的一般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第二】十二:。条 学校、》医,院、机场、》车站、体育场馆、大!型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
教《育建筑中《。,幼:儿,园、小学、中—学的教?学用房以及学—生宿舍和《食堂,抗震设防类】别,应当不低于》重点设防类》
第二十三【条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向评价!项目所在地》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管理和监督
! , ,第二:。十四:条 下列《区域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地震小区《划图:
—。(一)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城镇规划区【;
(二)位于!复杂地质条件区【域内的新建开—发区;
(【三)位于地震基本烈!。度Ⅵ度以上(—含,Ⅵ度分界线两侧【。各八公里范》围内:),或者位于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峰值加速度分区】。界线两侧各四公里地!区内:的城市、经》济,开发区?;
《(四)地震》研究程度和资料【详细程度较差的重点!地,区
: 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对—地震小?区划图进行初步【审查,并在受理申请!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经!审定的地《震小区划图应当作为!城乡规划和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一:。般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依据
《。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项目报》批时,应当提供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出】具的抗震设防—要求审?。定,文件各级发展改革】和建设、《规划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审》定,文件作为工程项目可!行,性论:证、工程设计审查】的必备内容》
对未按照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经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出具抗震设防要!求审定文件的建设工!程项目,各有—关,主管部门不》予审批
《 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计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将抗震》设防纳入监理范围
!。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对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进行审【核监督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对辖:区内已经建》。成,的建设工程进行抗震!性能普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建设工程】,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要求【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 建设工程抗震】性能鉴定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检测单位承担
! 抗震加固工—程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报建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构)筑物《。。使用说明书》中说明?建筑抗震设施与减震!、隔:。震装:。置
对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进行装修、维修、!。改建时?,不得擅自破坏主】体结:。构,。。、增加荷载,不【得破坏?抗震设施与减—。。震,、隔震装置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住宅和公共!。设施抗震《设防管理,增加资】金投入,建设抗【震设防示范工程,引!导农村?建设具有抗震—性能的房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建设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农!村住:。。宅实用抗震技术的】研究开发《。,制定?农村:住宅建设技术标【准,开展地震环境和!场地:条件勘察,提供地震!环境、?建房选?址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编制农村住宅抗】。震设计图集和施工技!术,指南:,并向?建房村民《免费提?供
: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组《织开展农村》建筑从业人员业务培!训时,应《当包括防震减灾内容!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宣传活》。动计划,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防震减灾知】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防震减灾知识列入各!级公:务员培训教育内容
! 幼儿园、学校】应当将防震减灾【知识和?避险逃生、自—救、互救《技能纳入公共安【全教学内容,每学】年组织一次以—上地震应急救援【和疏散演练;—医院、机场、车【站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地震应急救援和【疏散演练《,增强安《全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对地震《应急救援和疏散演】练给予指《导
《每年五月开展—全省防震减》灾宣传周活动
】 第四?章 地震应急与【救,援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抗震:救灾指挥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明确《职,责分工,组织联合】。演练,健全》指挥调度、协调【联动、信息》共享、社会》动员等?工,作机制,提》高地震应急救—援、灾后安置组织】指挥和应变能力【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或者本系统的【地震应急预案,【并报同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预案
第三【十,三条:。 交通、能》源、通信《、水利、电力、【供,水、供气《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大型【车站、机场、—港口、大型商场、影!剧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核电、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地震应急预案】,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和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地—震应急救援指挥系统!,建立由公安—、地:震、:卫生、建设、国土资!源,、气象等部门—参与的?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
《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应急启—动和联动机制
【 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应当配备相!。应的:装备、器材,—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地?震灾害紧急救援能力!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建!。立地震灾害》救援志愿者队伍【
地震》灾害救援志愿—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一)开?。展防震?减灾、地震应急【知,。识科普宣传;
【 :(二)?。进行地震宏观—异常观测活动和【。震时的灾情》速报;
(三)!地震发生后》,,。组织开展自》救互:救、人员紧急疏导】;
(四—)协助灾区政府和专!。业救援?队伍开展现场救灾物!资发:放、平?息地震?谣言、安定民心【等工作
地震灾!害救援志《愿者队伍应当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救援【知识培训与演—练,:使志:愿者掌握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技能,增强!地震灾害应急救援能!力
:。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并纳《入城乡规划》统筹:实施,?利用广场、绿—地、公园、体育【场馆、人防工—程等公?共场所与设施,【。统筹:规划和建《设具:备安全避险、医疗】救护等功《能的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位置应当向【社会:公布,并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
【学校:、,。住宅区、医院—、剧场剧院、大型商!场、大型酒店、体】。育场馆、车站—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应急疏散通道—应当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
第三!十,七条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启用时应当配置】以,下基本设施:
!(,一)应急篷》宿区设施《;
(二—)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设施;】
(三)应急供!水、:供电、通信》设,施;
(—四)排污《、垃圾储运设—施;
? (五)应急通道!;
? (:六,)临时流动公—厕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地》震灾害抢《险救灾装备储备制】度,做好抢险救灾装!备所有人登》记工:作
地震—灾害发?生后,根据》地,震应急与救援工【。作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征用》物资、?设,备或者占用场地征用!物,资,、设备或者占用【场地的,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无法归还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检【查工作,《。。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各项地震应急—保障措?施
第四—十条 地震》临震:预报发布后》,预报区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地震应急】预,案的要求,动员【组织社会力量,做好!。抢险救灾准备
【 第四十一—。。。条 地震灾害发【生后,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按照地震应急【预案:的要求,《成立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组织开展—紧急救援行动,动员!社会力?量进行?。抢险救灾;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震情监视,及时提出!地,震,趋势意见,会—同有关部门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调查、】评估;
《 (二)》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统筹安【排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协调做好转移安置!灾民:工作,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妥善安排灾!民基本生活;—
(《三,)财政?部门应当统筹安排灾!害救助资金》;
《(,四)卫生、医药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迅?速开展医疗》救,护,、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
(—五)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保【持通往灾《。区应急?专用通道的畅通【,为参加灾》区救援的车辆—核发专用通行标【志;
(—六)通信部门应当】开设应?急专用信道,—保证灾区通》信畅通;
(七!。)建设、《市,政、交通运输、水务!、供电、通》信、环保、房管【等部门,《应,当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调查:、评估,并尽—快,恢复被破坏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等设施,》。对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
】。 ,(八)公安部门应当!迅,速组织力量开展救援!工作,并及时采【取措施,《加,强消防、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灾区社—会秩序;
(九!),。。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对地》震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次生地质灾!害进行调查评估【并做:好应急?防范和?处置工作
第四!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地震震情、灾情信息!报告制度
【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震情、灾《情等信息《。,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地震?灾,。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及其发展趋势【等信:息,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不得迟报、谎报!、瞒报
—地震: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等信《息由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统《一对外发布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一,般建设工程》未按:照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或者在地!震,小区划?范围内而未按—照,地,震小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应】急避难?场所,?保,持疏散通道完好与】畅通和设《。置明显标志》的,或者未制定地震!。应急预案、不开展相!应地震应急疏—散演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以及《其他: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