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潼!南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潼南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 ,      —       【。       【         !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 【   ?  :      —      —  :     》     》     2—017年6》月,。6,日 :    潼南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潼—南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含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本细?则,规定的规模》标准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  招【。标与投标《 第三条  —招标人进行项目【招标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 (二)有满足!施工:要,求的项目建设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有满《足招标需要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五条  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 —(,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 (三)】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四)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五)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六)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七)在建工程依【法,追加的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具!备承包能《力,或者通过招》。标采购的货物—需要:补充追加原中标人】具,备供货能力且—追加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金额》百分之十《;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六,条 : 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达到第?四条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当实行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三)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不适宜公开】招标:的重点项目 招【标规模?、,范围:。。及方式经《批准:后,不得随意调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七》条  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可】以不招标的由各行业!监督:部门按市级主—管部门要求》制定的随机》。抽取:承包商操《。作办法和备》选承包商《信息库管理》办,法确:定承包商《 ,第八条 《 招标?组织形?。。式,分为: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 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招标《等方面?的专业?人员且近三年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没有受到行【政、刑事处》。罚的:可以自行招标 实】行,委托:招标:。的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指定、抽取或者【其他方式为招标【。。人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实行不良行为】记录、招标代理业】绩记录等制度规范】招标代理过程和从业!行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必须对招标代理【进行考核《对发现?不良行为的招标【代理机构须在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示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进行查处并!将查处情《况,。纳入信?用信息记录同时【分领域向《市级有关部门通报】涉及监?察,对象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向监察机—。。关通报? 第九?条  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制:定的标准文本 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应当将资!格审:查标准、《否决投标情》形以及评《标标准方法等集中编!写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不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制《。不得采用抽》签、摇号等方式进】行,资,格审查?或者:限制投?标人数?量,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将编制好的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提:交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后方可对外!公布: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送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备案时!应同时报送项目【审批:或核准文件、施【工图设计、工—程量:清单、招《标最:高限价等资料 【第十条 《 需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修改:的由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将澄清或修改提交!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审查后按规定程序】发出澄清或》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发—出不足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十一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行】无标底招《标并设置最高限价】最高限价不得超过依!法审定的项》目投资概算或者预】。算 最高限价—应与招标《文件同时发》布最高?限价不?能随:招标文件同时发布的!招标人最迟应—在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发布】不足15日的招标人!顺延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二【)采取资格》后,审方式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但技术复杂》或者专?业性强的项目—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同?意可以采取资格预】审方式 第十二条】 ,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向招【标,。人交纳投标》人未提交的其投【标,文件应被视为—无效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投:标保:证金必须由投标【人从其?基本账户汇至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立《的专用账户投标保证!金,。汇缴情况在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保证金到帐截止时间!前应当?。保密在开《标时为?招投标各行》。。为,人现场提供投标保证!金汇缴情况 第十三!条  评标办法分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 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应当》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技术特《别复杂?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其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鼓励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评标办法—的选择严格按照市】级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失败;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的》投标人仍然少—于三:个的按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开标和评【标, 重:新招标经评》审有有?效投标人的》应当依?。法确定?中标:候选人?;无有效投标人【的可:以不再进行招—标但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报原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 第三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十五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招标人应!当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投《标人不参加开—标的不影响开标【结果 第十》六,条 : 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在行业监】督部门的监督下于】开标前2小》时在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其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评标委员—会应当?从专家成员中推举产!生负责人《负责主?持评标工作 第【十,七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对辖【。。区,内评标专家进行培】训并严格按市级部】门出台?的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对评标专家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报市发展改革委清除!出专家名录》库 :第,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负责在评标过—程中独立评标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涉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标委员会【。。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各投标人【是否存?在相互串通投标行】为作出判定超过【半数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投标人的【报,价可能低《于其成本《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在指定时《间内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拒—绝书面说明、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者理】由不充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否决其投标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第十?九条  公开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将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在发布公—告的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公示期间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提:出,异议或投《诉 第二《十条  公示期间无!异议、投诉或投【诉异议不成立的【招标人应当在—公示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招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日内向除中【标人和中标候选【人以外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第二十一条 【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防止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约束措?施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中标候选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7日内招标人【将合同送行业监督部!门备案?;15?日内向行业监督部门!和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交招标投标情况】报告 第《二十二条《 , 严把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关投标人】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评标时应严】审投标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投标文件及项目经!理证书等单位名称】的一:。致,性并核?对其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及养老保《险对:于重点项目》行业:监督部?。门或招标人应—当对中标《候选:人的:资质业绩情况以及】项目部组《。成人员有无》借资质情《。况进行核《实后才予发出—中标通知书防止挂靠!或围标行为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要求:提交工程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履约保证金金—额不得高于中标【合同金?额的10% —第二十?四条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中标候!。选人的中标》价格低于招标—项目最高《限,价百:分之八十五且招标人!认为该?投标价格《可,能低于成本》可能影响《项目工程《进度和质量的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可以要求中标候选!人提供适当担保担】保金额原则上不得低!于最高限价的30%! 第二十五条—  严格按照—设计要?求施工建设》中因设计《变更、政策调整等】原因增加项目投资】的须:按规:定程序报批手续【原则上增加投资【。金额不得超过中标价!的10% 第二十六!条  强化业主管】理,责任业主单》位为施工现场管【理第一责任》。人应建?。立项目管理》班子切实加强项目施!工,现场管?理对于发现施—工单位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应及时制!止并向行业监—督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  建立诚】信体系?和淘汰退《出机:。制实行工程建设廉洁!诚信准?入制未通《过廉洁诚信准入【。查询的为不合—格投(中《)标人执《行违规违《法单位或《个人的淘汰退出机制!并予以公告》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投》。标工作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检,查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项目资金拨付!等文件;《 (二)检查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核查投标单位的【资质等级和资信等】情况:; (三)监督【开标、评标》并,可以旁听《与,招标投标事》项有:关的重要会议;【 (四)《向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以及有关部门—调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五)审阅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合同及其有【关文件; 》(六)现场查—验调查?、核实?招,标结果?执行情况 必要时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相关服?务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查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时需要相—关,。单位配合的相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九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依据?法律法规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全】。区招标投标工作对全!区,的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工作实施检查】。并督促整《改对:。。无行业监督部—门监督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区城!乡建委负责对房屋】建筑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以及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区经济》信息委、区水务局】、区交委、区农委、!区国土房《管,局、区林业局—、区:市政园林局等—行业:监督部门分别负责对!工业信息产》业、水利、交—通、农业、国土【、林业?、市政园林等行【业和产业项目—及其附属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区财政局负—责对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区监察局负】责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提供场!所为交易《。各方提?供服务?为,信息发布《提供平台为政府【监管提供条件;协助!制定交易《流程等?交易:制度;接受交易【登记、发布交易信息!。、安:排专家抽取、记【录,交易过程、维护【场内秩序、保存【交易档?。案、统计交易数据;!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处理《。投诉举报;协助开】。展信息公开的诚信体!系建设?;,协助参与有关招投标!的考核;设立投标保!证金交?纳专用帐户代收代退!。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条《  各行业监督部门!为标后监管主—体,重点检查 (一)招!标,人是否有擅》自改:变,招标投标文件实【。质内容、随意变更】工程设?计及规模、服务标准!、高:估冒算工程》概算预算、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合同或签订虚假(!阴阳)合同》、故意?刁难中标人等行为;! (:二):中标人是《否有挂靠借用资质】、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是否?有违反?。质量安全规定、违反!合同约定、拖—欠民:工,工,资等行为;》 (三?)中标人派驻项目】人员是?否与投标《承诺:和合:同中明确的人员一】致,及其到位履》职情况? 第五章  违规】处罚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请相关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相关责?任人的法律和违【纪,责任 (一)—未依法?实行招标或非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未按规定《。随机抽选承包商的】; (二)未—按规定将招标文【件,、招标?公告、?澄,。清,或修改通知等送行业!监督部门备案招【。标文件有《恶意:欺骗:行,为及未?。使用规范《招标文本而》。不加以改《正等不接《受监督或对监督工】作不予配合》的; (三)未按】规定招标程序完善】相关:手续:。违规组织招标—的; ?(四)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内容进】行招标?的; (五)故意拆!分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的;【。 (六)未》按规定进行信息【公开的; (七)不!按规定?收集:、整理和管理—工程档案使工—程档案遗漏、遗失】造成直接损》失或给监管工作造成!困难的;《 (八)在招标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本细则《规定和区政府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三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罚?外还将列《入潼:南区建设工程—项目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五年内不接受其】参与我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 (一)】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投!标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细则规定和区政府!其他有关规定的 (!二)招标代理机构不!按本细则规定内【容收集、整理和向招!标人移交招投—标档案使招投标档】案,遗漏、遗《。失给监管工作造成】。困难:的 (三)投标人有!挂靠:、串标、《弄虚:作假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本细则《规定以及区政—府其他有关》规,定的 (四)投标人!恶意:中,标不按招标文—件订立合同或未【履行合同的》 (:五)投标人》。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后又无故《放弃中标《候选人?资格的 (六)投】标人在开标、评标现!场不听劝阻扰—乱会场秩序》的 (?七)评标专》家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违反评标纪】。律、有关法律法规】、本:细则规定和区政府其!他有关规《定的 (八)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拒不接受监督【或对监督工作—不予:配合的? (九)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三十《三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非法干预和影响!评标的?过程结果对》在招投标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有保》密义务如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纪:违规者由监察部门追!究其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上?级有:关,部,门对使用中》。央和:。市级补?助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所称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包括《发,展改革和行业—监督部?门行业监督部—门包:括城乡建设》、经济信息》、水利、交通、农业!、国土?房管、林业、—市政园林等》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部门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未规定?的依据国家和市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