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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潼南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潼南》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         !      —      —   ?   ? ,。  :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  《。 ,。         !        】       【。       【。 20?。17年6月6日  !   潼南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潼南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含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本细则规定的!规模标准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  招标与投标 !第三条 《 招标人进行—项目招标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 (二!)有满?足施工要求》的项目建设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有满足招标需要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 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五—条  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 (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 (?三)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四【),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五)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六)?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七)在!建工程?。依法追加的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具备承包能力】或者通过招标采购的!货物需要补充追加原!。中标人?。具备供货能》力且追加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金额百【分之十?;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六—。条  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达到?第四条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当实行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三》。),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不适宜公【开招:标的重点项目 招标!规模、范围及—方式经批准后不得】随意调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七条  —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可以不招《标,的由各行《业监:督部门按市级主管】部门要?求制定的随》机抽取承包商操作办!。。法和备选承包商【信息库管理办法确】定承包商 第八【。条,  招?标组织形式》分为: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 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招标等】方面的专业人员且】近三年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没有受到行!。。政、刑事处罚—的可以自行招—标 :实行委托招标的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指定?、抽取或者其他【方式为招标人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实—行不良行为记—录、招标《代理业绩记录等【制度规范招》标代理过《程和从业行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必须《对招标?代理:进行考?核对发?现不良行为》。的招标?代理机构须在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示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进【行,查处并将《查处情况纳入信用】信息记录同》时分领域向市级有】关部门?通报:涉及监察对象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向《监察机关通报 【第,九条  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制定的标准文!本 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应当【将资格?审查标?准、否决投标情形】以及:评标标准方法等【集中编写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不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制不?得采用?抽签、摇号等—方式进行资格审查或!。。者限:制投标人《数量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将编】制好的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提交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后方可?对外公布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送《。。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备案时应同时】报,送,项目审批或核准文】件、施工图设计、工!程量清单、招标【最,高限价等资料 【第十条  》需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修改的由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将《澄清:或修改提交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审查后按规定】程序发?。出,澄清或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发出不】足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十一条 !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行无标底招标并】设置最高《限价最高限价—不得超?过依法审《定的项目投资概算或!者预算 最高—限价应与招标文【。件同时发布最—高限价不能随招标文!件同时?发布的招标人最【迟应在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发!布不足15日的招标!人顺:延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二)采取资格!后审:方,式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但技术复!杂或者?专业性?强的项目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同意可以】采取资格预》审方式? 第十二条 —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向招—标人交?纳,投标人未《。提交的其投标—文件应被视为无效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投标保》证金必须由投标人从!其基本账户汇至【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立:的专用账户》投标保证金汇缴【情况在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保证:金到帐截止时间前】应当:。保密在开标》时为招投标各行【为,人现场提供》投标保?证金汇缴情况 第】十三条?  评标《办法分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 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应当: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技术》特别复杂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其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鼓励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评标办》。法的选择严格—。按照市级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失败;》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的投标》人仍然少于三个的】。按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开标和评标》 重新招《标经评审《有有效投标人—的应当依法确定【中标候选人;无【有效投标人的可以不!再,进行招?标但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报原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 第三章 —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十五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招—标人应当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投?标,人不参加开标的不影!响开:标结果 《第,十六条  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在行业监督部门【的监督下于开标前2!小时在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其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评标委—。员会:。应当:从专家成《员中推举产生—负,责人负责主持评标工!作, ,第十七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对辖区内【评,标,专,家进行培训》。并严格按市级部门】。出台的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对评标专—家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报市发展》改革委清除出专家】名录库 第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负责在评标过程【。。中独立评标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涉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标委员】会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各投标人是否存在相!互串通投标行为作出!判定:超过半数《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投标人》的报价可能》低于其成本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在指定时间内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拒绝书面说明、!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者理由不充】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否【决其投?标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第十九条—  公开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将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在发:布公告?的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公示期间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提》出异议或投诉 第】二十条  》公示期间无异议、投!。诉或投诉异议不成】立的招标人应当在公!示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招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日内】。向除中?标人和中标候—选人以外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防止?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约:束措施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中标候《选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7日!内招标人将合同送行!业监督部门备案;】1,。5日内向行业—。监督部门和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交,。招标:投标情况报告 【第二十?二条  严把—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关投标?人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评标时!应,严,审投标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投标文件及项目!经理证书等》单位名称的一—致性:并核对其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及养老《保险对于重》点项目行业》监督:部门或招标》人,应当对?中标候?选,人的资质业绩情【况以及项《目部组成《人员有无借资质情】况进行核《实,。后,才予发?出中标通知书防止】挂靠或围标》行为 第二十三【。条 : 招标人要求提交工!程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履约保证金金—额不得高《于中标合同金额的1!0% 第二十四条】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中标候选人【。的中标价格低于招】标项:。目最高限价百分之】八十五且招标—人,认为该投标价—格可能低于成本【可能影响项目工【程进度和《质量的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可以要《求中:标候选人《提供适?当担保担保》金额原?则上:不得低于最高—限价的30% 【第,二十:五条  严格按【照设计要求施工建】设中因设《计变更?、政策调整》等原因增加项—目投资的须按规定】程序:报批手续原则上【增加:投,资金额不得》超过中标价的—10% 第》二十六条  强化】业主管理《责,任业:主单位为施工现【场管理第一责任【人应建立《项目管理班子切实加!强项目施工现场【管理:对,于发现施工》单位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应及时制】止,并,向行:业监督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  建!立诚:。信,体系和淘汰退出【机,。制实行工程建设廉洁!诚信:准入制未通过廉洁】诚信准入查》询的:为不合格投(中【)标人执行违规【违法单位或个人【的淘汰退出机制【并予以公告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投标工作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检,查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项目资】金拨付等文件—; (?二)检查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核查投标单位的!资质等级《和资信等情况;【 (三)监督开【标、评标并可—以旁听与招标投标事!。项有关的重要会议】;, (四?),向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以及有关部!门调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五)?审阅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合同及其有!。关文件?; (六)现场查验!调查、核实招—标结果执行情—况 :必要时?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相关服务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查,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时【需要相关《单位配合的》相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九条 》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依据法律法规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全区招标—投标工作对》全区的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工作实施《检查并督促整—改对:无行业监《督部门监督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区城乡建【委负责对《房屋建筑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以及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区【经,济信息委、区水【务局、区《交委、区农》委、区国土》房,管局、区《林业局、区市政园】林局等?行业监督部门—分别:负责对工《业信息产业、水利、!交通、?农业、国土》、林业?、市政园《林等行业和产业项目!及,其,附,属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区财政局负—。责,对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区监察局负责—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提供场所》为交易各方提供【服务为信息》发布:提,供平台为政》府监管提供条件;协!助制定交易流程【等交易制度;—接受:交易登记《、发布交易》信息、安排专—家抽取、记录—交易:过程、维护场—内秩序、《保存交易档案、统】计交易数据;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处理投?。诉举报;协助开展】信息公开《的诚信体系建—设;协助参与—有关招投标的考【。核;设立投标保【证金交纳专用—帐户:代收:。代退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条 》 各行?业监督部门为标【后,。监管主?体,重,点检查 (》一)招?标人是否《有擅自改变招标投标!文件实质《内容:。。、随:意变更工程设计【及规模、服》务,标准、高估冒算【工程概算预算、【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合同或签》订虚假(阴阳)合同!、故:意刁难中标人等【行为; (二)中标!人是否有挂》靠,借用:资质、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是,。。否有违反质量—安全规?。定,、违反合同约定、拖!欠民:工,工,资等行为; —(三:)中标人派驻项【目人员是否与投【标承诺和合同—。中明确的人》员一致及其》到位履职《情况 第五章—  违规处罚 第】三十一条 》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请相关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相关责任人的法律!和违纪责任》 ,(一)未依法实行招!标或非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未按规—定随机?抽选承包《商的; (二)未按!规定将招标文件、】招标公告《、澄清或修改通【知等送?行业监?督部门备案招标文件!有恶意欺骗行为及未!使,用规范招标文本而不!加,以改正等不接受【。监督或对监督—工作:不予:配合的; 》(三)未按规定招】标程序完《善相关手续》违规组?织招标的; (四)!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内】容,进行招?标的; (五—)故意拆分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的; (【六)未按规定—进行信息《公,。开的; 《(七)不按规定收】集、整?理和管理工程档案】使工程档案遗漏、遗!失造成直接损失或】给监管工作造成困】难的; (八)【。在招标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本细则规【定和区?政府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三十二条《 , ,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罚外还—将列入?潼南:区建设工《程项:目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五年内】不接受其参与我【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 (—一)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投标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细则规【定和区政府其—他有关规定的 (】二)招标代理—机构不?按本细?则规定内容收集、】整理和?向招标人《移交招?投标档?案使招投标档案遗漏!、遗失?给监管工《作造成困难的 (】三):。投标:人有挂靠、》串标、弄《虚作假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本细则规定以—及区政府其他有【关,。规定的 (四)投标!人恶意中标不按【招标:文件订立《。合同或未《履,行合同的 (—五)投标人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后又【无故:放弃中?。标候选人《。资格的 (六)【投标人在《开,。标、评标现场不【听劝阻扰乱会场秩序!。的 (七《)评标专家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违反:评标纪?律,、,有关法律法规、本】细,则规:定和区政府其他有】关规定的 (—八):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拒:不接受监督或对【监督工作不予配合】的 (九)》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三十三!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非法—干预和影《响,评标的过程结果对】在招:投标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有保:密义务如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纪违规》者由监察《部,门追究其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上级》有,关,部门对使用中央和市!级,补助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所—称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包,。括发展?改革和行业监督【部门行业监督部【门包括城《乡,建设:、经济信《息,。、水利?、交通、农业、【国土房管、林业【、市政?园,。林等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部门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未规定!的依据国家和—市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