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潼,南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潼南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根据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第253!号,令)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区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建设项【。目业主)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 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是《指由政府依法征收】用于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专,项费用 第三条【。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区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配套费按】建筑面积征》收征收标准中心城】区规:划区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8》0元计征;双江、塘!坝、古溪《、柏梓、太安、上和!、崇龛、《田家:等8个镇(市级【中心镇、国家—重点:镇和:特色镇)规划区【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30《元计征;《小渡、卧佛》、玉溪、《龙形、?。寿桥、别口》、花岩、五桂、新胜!、宝:龙,、群力、米心等12!个镇:。规划:区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计征 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调】。整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物价部门、区财】政部门根据市政府的!。规定共同研》究提出?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征收?部门)应当公开【征收依据、标准和办!事程序 第六条【  建设《项目业主应》当在申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许可手续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申报—。缴纳配套费》 建设项目拟分期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许—可手续?的可以分期申—报缴纳配套费 未按!规定办理配》套费缴?。纳手续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许—可手续 第七条【  申?报缴纳配套费—建,设项目业主应当向征!收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确认书 涉及免【缴或者减缴》配套:费的应当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立《项批文或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 (二)初步设【计批复; (三【)涉及?免缴、?减缴的有《效依据或者证—明材料 第八条  !配,套费按照征收—标准: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缴 ?建设项目业主—分期申报缴纳配【套,费的:。按照征收《。。标准和?与施工发包工程内容!相对应的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缴— 第九条  征收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进行《审查材料齐备并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 征收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核算?配套费应缴金额并】。出,具缴费通知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第十条  建设项】。目业主?应在缴?费通知规定的时【间内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至银行《缴款缴清配套—费后由征收部门出具!已缴纳配套费的证明! 建设项目业主未在!缴,。费通知规定的时间】内缴纳配套费的缴】费通知自行失效【需要继续办理配套费!手,续的应重新》申报重新申报前【配套费征收规定和标!准发生调整的按调】整后的?。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环节应?当对配套费缴纳【情况进行查验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时【确认的?建筑面积与》施工许可时》确定的缴费建筑【面积不一致》的建设项目业—主应当申《报复核配《套费征收《部门核定后对增加】的建筑面《。积按补充申报时的规!定和标准补》。征配套?费,;对减少的建筑【面积多缴《。的配套费由缴款单位!向,。征收:部门提出申请征收】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实后》按照规定《。程序和缴纳》时,的标准予以退还 第!十二条  下列建设!项目:经审查可《免缴:配,套费: (一)学校—及幼儿园的教学用】房; ?(二)社会》福利设施《、社会公益》性设施; (—三)享受国家税【。收减免?的残疾人企业生产、!生,活用:。房; (四》),工业企业的生产【性,用房; (》五)科?研机构科研用房 】第十三条  下列】建,。设项目经《审查可减缴配套费 !(一)改、扩—建工程以《。原房屋权属登—。记证书为依据抵【减原:房屋建筑面积按新增!。建筑面积计缴—; (二)学校【的学生集《体宿舍、食堂等【后勤服务设》施用房按5》0,%计缴; (—三,)党政群《团、公检法机关办公!业务用?。房非营利《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用》房按5?0%计缴 第【十四条  除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外其他关于免【缴、:减,缴配套费的》规定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明?确执:行起:止时间 法律、法】规、:规章对配套费免缴、!减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完成申报《审核后直接减—免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建设项目》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先征收后安!排 第十《六条 ? 已: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因规划?调整:等原因不再符合减】免条:。。件,的应当重新》申报缴纳配》套,费并按重新申报时的!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申报面积应【缴配套费达》到300万元—及以上可分两次【缴纳第一次缴—纳的数额不得低于】应,缴,总额的50》%,余款应当在》6,个月内?缴清应缴配套费【数额未达到30【。0万元的需一次性缴!。清, 第:十八条?  配?套费免缴、减缴及分!次,缴纳:由建设项《目业主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减、免及分—。次缴纳申请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审批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审批配套【费免缴、减缴—及分次?缴纳 第十》九,条  配套费纳入】。城市维?。护建设资金计—划管理?实行专款《专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编】制年度收《支计划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安》排下达并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  经批准分次【缴纳配套费的建设】。项目业主未在本【办法规定的时限内缴!清配套费的由征【收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并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征收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擅自提高或者降低配!。套费征收标准—的,; (二)擅自免征!、减征、《分次征?收配套费的; 【(三)不《按法定时限办—。理配套费手续的【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的潼南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潼南【府,发〔2017〕【1号)同《时废止本区其它有关!。配套费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