潼南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潼【南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根据!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第2《53号令)》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区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建?设项目业主》)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
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是指由—政,府,依法征收用于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专项费》用
第三条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区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配套:费按建筑面积征收】征收标准中心城【区规划区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80元计》征;双江、塘坝【、古溪、柏梓—、太安?、上和、《崇龛、田《家,。等8个?镇(:市级中心镇》、国家重点镇和特】色,镇,)规划区《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30元—计,征;:小,。渡、卧佛《、玉溪、龙形、【寿桥、别口》、花岩、五桂、新】胜、宝龙、群力、米!心等12个镇规划】区,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计征
》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调整》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物:价部门、区财政部】门根据市政府的规】定共同研究提出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征收部?门)应当《公开征收依据、【标,准和办事程序—
第六条 建设】项目业主应当—在申: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许?可手:。续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申报缴纳配套费
!。建设项目拟分期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许可手续的!可以分期申报缴【。纳配套费
未按规定!办理配?。套费缴纳手续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许可手》续
第七条 申报!缴纳配套费建设【项目业主应》当向征收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确认书
】涉,及免:缴或者减《缴配套费的应当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立项批文》或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
(!二)初步设计—。批复;
(三—)涉:及免缴、减缴的【有,。效依:据或:者证:明材料
第》八条 配》套费按照《。征收标准《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缴
!。建设项?目业主?分期申?报缴纳配套费的按照!征收标准和与施工】。发包:工程内容相对应【的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缴
》第,。。九条 《征收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进:行审查材料齐备【并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
征—收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核【算配套费应缴金额】并出:具缴费通《。知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第十【条 : 建设项目》业主应在《缴费通知规定—。的,时间内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至《。。银行缴款缴清配套】费,后由征收部门出【具已缴?纳配套费的》证明
建设项目【。业主未在《缴费:通知规定的时间【内缴纳配套》费的缴费通》知自行?失效需?要继:续办:。。理配套费《手续的应重新申【报重新?申报前配套》费征收规定》和标准发生调—整的:按调:整后的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环节应当对!配套:费缴:纳情况进行查验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时确认的建筑面【积与施工许》可,时确定的缴》费建筑面积不一致】的建:设项目业主应—当申报复核》配套费征《。收部门核定后对增】加的:建筑面积按补—充申报时的规定和标!准补征配《套费;对减少的建筑!面积多?缴的配套费由缴款单!位向征?收部门提出申—请征收?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实后按照规定程序和!缴纳时的标》准予以退还》
第十二条 下】列建:设项目?经审查?可免缴配《套费
(一》)学校及幼儿—园的教学用房;
】(二)社《会福利设施、—社会公益《性设施;
(三【)享受国家税收减免!。的残疾人企业—生产、?生活用房;
(四)!工业企业的生产性用!房,;
(五《)科研机构科—研用房
第》十三:条 下列建设项目!经审查?可减缴配套》。费
(一)》改,、扩:建工程以原房屋【权属登?记,证书为依据抵减原房!屋建筑面积按—新增建筑面积计【缴;
(二》)学校的学生集体宿!舍,、食堂?等后勤服务设施【。用房按50%计缴】;
(?三)党政群团、公检!法机关办公业务用房!非营利?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用房按—50%计《缴,
第十四条 【 ,除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外其他关于免缴、减!缴配套费《的,规定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明确执行》。起止时?间
法律、法规、规!章对配套费免缴、】减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完成【申报审核后直接减免!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建设项《目,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先征】收后安排
》第十六条 —已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因规《划调整等原因不【再,符合减免条件的应】当重:新申报缴纳配套费】并按重新申报—时的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申报?面积应?缴配:套费达到《300万元及以【上可分两《次缴纳第《一次缴纳的数额不得!低于应缴总》额的5?0%余款应》。当在6个《月内缴清应缴—配套费数额未达【。到300万元的需一!次性:缴清
第《十八条? 配?套费免缴、减—缴及分次缴纳由建设!项目业主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减、【免,及分次缴《纳申请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审批: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审批】配,套费免缴、减缴【及分次缴纳
第【十九条? , 配套费纳入—城市维护《建设资金计划管【理实行专款专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编制:年度收支计》划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安排下—达,并,。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
第二十《条 ?经批:。准分次?缴纳配套费的建设项!。目业主未在》本,办法规?定的时限《内缴清?配套费的由》征收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并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征收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擅自提高或》者降:低配套?费征收标准的—;
(二)擅—自免征、减征、分】次征收配《套费的;
(—三,)不按法定时限办理!配套费手续的
【第二十二《条 : 本: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的潼!南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潼南府发〔2—01:7〕1号《),同时废止本区—其它有关配套费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