潼南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 为了促《进潼南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根据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第253》号令)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区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建,设项目业主》)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
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是【指由政府依法征收】用于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专项费用
】第三条 《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区?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配套费按建筑—面积征收征收标【准中心城区规划【区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8?0,元计征;双江、【塘坝、?。古溪:、柏:梓,、,太安、上和、崇龛】、田家等8个镇【(市级中心镇、国家!重,。点镇和特色镇)【规划:区,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30元计征;—。小渡、卧佛、—玉溪、龙形、寿桥、!别口、花岩、五桂、!。新胜、宝《龙、群力、米心等】12个镇规划区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计征
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调!整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物价部门、区财】政部门根据市政府的!规定共同研究提【出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征收部门《)应当公开》征收依?据,、,标,准和:办事程序《
第六条 建设】项目业主《应当在申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许可手《续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申报缴纳配套费【
,。建设项目《拟,。分期: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许?可手续的可以分【期申报?缴,纳配套费
》未按规?定办理?配,套费缴纳手续—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许可手续
第七】条 申报缴—纳配套费建设项目业!主应当?向征收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确认书
涉及免【缴或:者减缴配套》。费的应?当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立项批文或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
(二)—初步设计批复—;
(三)涉及免】缴、减缴的有效依】。据或:者证明材料
第【八条 配套—费按:照征收?标准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缴
建设【项目业主分期申报缴!纳,配套费的按照征收】标准和与《施工发包工程内【容相对?应的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缴
第!九条 征收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进【行审查材料》齐备并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
征《收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核算配《。套费:应缴金?额并出具缴费通知】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第十条 ! 建设项目》业主应在缴费通知】规定:的,时间内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至银行缴款缴清【配套费后由征收部】门出具已缴纳—配套费的证明
建设!项目业主未在—缴费通?知规定的时间—。内缴纳配《套费的缴费通知【自行失效需要—继续办理配套费手续!的应重新申报重新】申报前配套费征收】规定和标《准发生?调整的按《调整后?的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环,节应当对配》套费缴纳情况进【行查验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时?确,认的建筑面积—与施工许可时—确定的缴《费建筑面积不一致】的建设项目业主【应当申报复核配【套费征收部》门,。核定后对增加的【建筑面积按补充申报!时的规定和标准补】征配套费;》对,减少的?建筑面积多》缴的配?套费由缴款》单,位向征收《部门提出申请征收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实后按照规定】程序和缴纳时的标】准予以退还
—第十二?条 下列》建设项目《经审查可免缴配套】费
(一)学校【。。。及幼儿园的》。教学:用房;?
(二)社会福利设!施、社会公益—性设施;
(—三)享受国家税收】减,免的残疾《人企:业生产、生活—用房:;
(四)工业企业!的生产性用房;
(!五):科研:机构:。科研用房
第十三】条 下列建设项】目经:审查可减缴配套费
!(一)改、扩建【工程以原房》屋权:属登记证《书,为,依据:抵减:原房屋建筑面积【按新增建筑面积计缴!;
(二)学校的】学生集体宿舍、食堂!。。等,后勤服?务设施用房按50】%计缴;
》(三)党政群—团、公检法机关办】公业:务用房非营利—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用》房,按50%计缴—
第十四》条 除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外其《他关于免缴、减缴】配套费的规定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明确执行起】止,时间
法《律、法规、规—章对配套《费免缴、减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完成申?报审核后直接减免】。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建设项目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先征收后安【排
第十六条 】已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因规划调整等原因不!再符合减免》条件的?应当重新申》报缴纳配套费—并,按重新申报时的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 建设项目》申报面积应缴配套费!达到30《0万元及以上—。可分两次缴纳—第一次缴纳的—数额不得低于应【缴总额的50%【余款应当在6个月内!缴清应缴配套费数额!未达到3《00万元《的需一次《性缴清
第十八条 ! ,配套费免缴、减【缴及分次缴纳由建】设项:目业主?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减、免】及分次缴纳申请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审批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审批配套费》免,缴、减?缴及分?次缴纳
第》十九条 配套费】纳入城市维护建设】资金计划管理实行】专款专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编制年度收!支计划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安排下达—并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
第二十条 经】批准分次缴纳—配套费的建》设项目?。业主未在本办法【规定的时限内缴【清配套费的》由征收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并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征收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擅自提高】或者降低配套—。费征收标准的;
】(二:)擅自免征、—减征、分次征收配】套费的?;,
(三)不按法【定时限办理》配,套费手续的》。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的潼南》。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潼南府发〔201!7〕1号)同时废止!本区其它有关配套费!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