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潼南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潼南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根据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第2?53号?。。令)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区: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建】设项目业《主,。)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 》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是指由政【府依法征收》用,于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专项费用 第】三条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区》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配套《费按建筑面积—征收征收标准中心】城区规划区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80元计!征;双?江、:塘坝、?。古溪、柏梓》、太安?。、上:和、崇龛、田家【等8个镇(市级【。中,心镇、国《家重点?镇和特色镇)规划区!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30元【计,征;小渡、卧佛、玉!溪、龙形、寿桥【、别口、花岩、【五桂、新《胜、宝?龙、群力、米心等1!2,个镇:规划区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计征】 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调整《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物价部门、区】。财政部门《根据市政府》的规:定共同研《究,提出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征《收部:门)应当公开征收依!据、:标,准和办事程》序 第六条  【。建,设项目?。业主应当在》申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许可手续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申报缴纳配—套费 建设项—目拟分期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许可手续《的可以分《期申:报缴纳?配套费 未按规【定办理配套费缴【纳,手,续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许可手续 第七!条 : 申报缴纳配套费】建设项目业主应【当向征收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确!认书 涉及》免缴:或者减缴配套费的】应当:。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立项】批文或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 (】二)初步设计—批复:; (三《)涉:及免缴、《减缴:的有效依据或者证明!材料 第八条—  配套费按照征收!标准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缴】 建设项目业主分期!申报缴纳配套费的】。按照征收标准和【。与施工发包工程内容!。相对应?的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缴 第—九条 ? 征:收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进行审查材!料齐备并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 】征,收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核:算配套费《应缴金额《并出具?缴费通知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第十:。条,  建?设项目业主》应在缴费通知规定】的时间内《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至银《。行缴款缴清》配,。套费后由征收部门出!具已缴纳配套费的证!明 建设项目业主未!在缴费通知规定【的,时间内缴纳配套【费的缴费通知自行失!。效需要继续办理配】套费:手续的?应重新申《报重新申报前配【套费征收规定和【标准发生调整—的按调整后的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环节—应,当,对配套费缴纳情【况进行查《验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时确?。认的建筑面积—与施工许可》。。时确:定的:缴费建筑《面积不一《致的建设项》目业主应当申报【复核配?套费:征收部门核定—后对增加《的建筑面积按补【充申报时的规定和】标准补征配套费;对!减少的建筑面积多】缴,的配套费由缴款单】位向征收部门提出】申请:征,。收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实后?按照规定程序和缴】纳时的标准予以【退还: 第十?二条  下列建设项!目经审查可免缴配套!费 (一)》学校及幼儿园的教学!用,房; (二)社【会福:利设施?、社会公《益性设施《;, (三)享》受国家税收减—免,的,残疾人企业生产、生!。活用房; (四【)工业企《业的生产性用房; !(五)科研》机构科?研用房 第十三【条  下列》建,设项目经《审查可?。减,缴配套费 (一)改!、扩建?工程以原房屋权【属,登记:证书为依据抵减原】房屋建筑《面积按新增建—筑面积计缴;— (:。二)学校的》学生集体宿》舍、食?堂等后勤服务—设施用房按50【%计:缴; (三)—。党政群团、公检法机!。关办公?业,务用房?非营:利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用:房按50%计缴 !第十四条  除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外:其他关于免》。缴、减?缴配套?费的规定《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明确《执行起?止时间 《。。。法律、法规、规章】对配套费免缴、减】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 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完,成申报审核后—直接减免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建【设项:目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先征收》后安排? 第十六条  已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因规:划调整等原因不【。再符合减免条—。件的应当重新申报】缴纳配套费并按【重新申报《时,的,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申】报面积应缴配套费达!到300《万元及以上可分两次!。缴纳第一次》缴纳的数额不—得低于应缴》总额的50%余款应!当在6个月内—缴,清应缴配套费数额】未达:到300万》元的需一次》性缴清 第十八条 ! 配套费《免缴、减缴》及分次缴纳由建设】项目业?主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减《、,免及分次缴纳申【请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审批!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审批配套《费免缴、减缴—及,。分次缴纳 第十【九条  配套费【纳入城?市维护建《设资金?计划管理实行专【款专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编制?年度收支计划—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安排:下达并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 《 经:批准分次缴纳配【套费的建设》项目:业主未在本》办法规?定的:时,限内缴清配》。套费的由征收—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并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征《收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擅自提高或者】降,。低配套费征》收,标准的; (二)擅!自免征、减征、分】次征收?配套费的《; (三)》不,按法定时限办理【配套费手续的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的潼》南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潼》南,府,发〔2017〕1】号)同时《废止本区其它有【关配:套费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