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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潼,南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了促进【潼南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根》据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第253!号令)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区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建设项!目业主)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 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是指由政府依法征!收用于?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专?项,费用 第三条—。。 ,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区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配套费按建【筑面:。。积征收征收标—准中心城《区规划区《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80元?计征;双江、塘坝、!古溪、柏梓、太安、!上和、崇龛、田家】等8个?镇(市?级中心?镇、国家重点镇【和特色镇)规划【区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3?0元计?征;小渡、卧—佛、:玉溪、龙《形、寿桥《、,别口:、花岩、五桂、新胜!、宝龙、群力—、米心等1》2个:镇规划区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计征 《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调整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物价部《门、区财政部门根】据,市政府的规定共同研!究提出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征?收部门)应当公开征!收依据、《标准和办事程序 】第,。六条:  建?设项目业主》应当在申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许可手?。续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申报缴纳配套费! 建设项目拟—分期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许可手续!的可以分期》申报缴纳《配套费 未按规定办!理配套费缴纳—。手续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许可?手续 第七条—  :。申报缴纳《配套费?建,设项目?。。业主应当向征—收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确认—书 涉及免缴或者减!缴配套费的应当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立项批《文或: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 (二)初】步设计批复; 【(三)涉及免缴【、减缴的有效依【据或者证明材料【 第八条  配套费!按照征收标准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缴 建设—项目业?主分期申报缴纳配套!费的按照《征收标准和》与施:。工发:包工程内容相—对应的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缴 第?九,条, , 征收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进行审查材料齐!备并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 征收?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核算配套费应缴金】额并:出具缴费通知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第十条  】建设项目业主—。。应在缴费通知规【定的时间内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至银行缴《款缴清配《套费后?由征收部门出具【已缴纳配《套费的证明 —建设项目业主未【在缴费通知规定的】时间内?缴纳配?套费的缴费通—。知自行失效需要继续!办理配套费手续的应!重新:申报重新申报前配】套费征收规》定和标准发生调【整的按调整后的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环节应《当对配套费缴纳【情,况进:行查验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时—确认的建《筑面积与施工许【可时确?定的缴费建筑面积不!一致的建设项目【业主应当申报—复核配套费征收【部,门核定后对增加的】建筑面积按》补充申报时的—规定和标准补征配】套费;对减少的【。建筑面积多缴—的配套费由缴款单】位向征收部》门提:出申请征收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实【后,按照规?定程序和缴纳时的标!准,予以退还 第—十二条  下列建】设项目经审》查可免缴《配套费? (一)学》校,及幼儿?园的:教学:用房; (》二)社会《福利设施《、社会公益》。性设:施;: (三)《享,。受国家税《收减:免的残疾人企业生产!。、生活用房》; (四)》工业:企业的生产性用房】; (?。五)科研《机,构科研用房 第十】三条:  下?列建设项目经审查可!。减缴配?套费 (一)改【、扩:建工程?以原:房屋权属登记—证书为依《据抵减原房》屋建:筑面积按《。新增:建筑面积计缴—; (二《)学校的学生集【体,宿舍、食堂等后勤】服务设施用房—按50%《计缴; (三)党政!群团、公检》法机关办公业务用】房非营利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用房按50%【计缴 ? 第十四条》  :除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外其他关【于免缴、减缴配套费!的规定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明确执》行起止?时,间 :法律、法规》、规章对配套费【免缴、减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完成!。申报审核后》直接减免《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建设!项目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先征《收后安排 第—十,六条  已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因规:划调整等《原因不再符》。合减:免,条件的应当》重新申报缴纳配【套费并按《重新申报时的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申报面积【应缴:配套费达到3—。00万元《及以上可分两—次缴纳第一次缴【纳的:数额不得低于应缴总!额的50%》余款应当在》6个月内缴清应缴】配套费数额未达到3!00万元的需一【次性缴清 第十八条!  :配套费免缴、减【缴及分次《缴纳由建设项—目业主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减、?免及:。分次缴纳申请—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审】批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审批—配套费免缴、—减缴及分次缴纳 】第十:九条  配套费【纳,入城市维护建设资金!计划管理实行专【款专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编制年》度收:支计划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安排下达并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  经批》准分次缴纳配—套费的建设》项目业主未在本办】法规定的时限内【缴清配套费的由【征收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并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征》收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擅自提高或者降低配!套,。费征收标准》。的; (二)擅【自免征、减征、分次!征收:配套:费的; (三)不按!法定:时限办理配套费【手续的?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的《潼南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潼】南府发〔《2017〕1号【)同时废《止本区其它有关配套!费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