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潼南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潼南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根据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第2《53号令)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区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建设项】目业主)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
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是指:由政府依《法征收用于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专项》费,用
第三《条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区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配套费按建筑面【积征收征《收标准中心》城区规划区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80元【计征;双《江、塘坝、古溪【、,。柏梓、太安、上和】、崇:龛、田家等8个镇】(市级中心镇—、国家重《点镇和特色镇)【规划区?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30元计征;!小渡、卧佛、玉溪、!龙形、寿桥、别【口、花岩《、五桂、新胜、宝】龙、群力、米心【等12个镇》规划区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计《征
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调【整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物价部门、【区财政部门根据【市政府的规》定共:同研究?。提出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征收部门【)应:当公:开征收依据》、标准和办事—程序
第六条 建!。设项目业主应—当在申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许可—手续: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申【报缴:纳配套费
》建设项目拟》分期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许可手续的【可以分期申报缴纳配!套费
未按规定【办理配套费缴—纳手续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许可手续
第七条! 申?报,缴纳配套费建—设项:目业主应当》向征收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确】认,书
涉及免缴或者减!缴配套费的》应当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立项批—文或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
(二)初】步设计批复;
(】三)涉及免缴、减缴!的有效依据或者证明!材料
第八条— 配?套费按照征收标【准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缴
建设项【目业主分期》申报缴纳配套费【的按照征收标准【和与施工发》包工程内容相对应】的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缴
【。第九条 》。征收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进【行审查材料齐备【并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
征收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核算配!套费应缴金额并出】具缴:费,通知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第】十条 建设项目】业主:应在:缴费通知规定—的,。时间内?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至银行缴】款缴清配套费后【由征收部门出具已】缴纳配套费》的证明
《。建,设项目业主》。未在缴费通》。知规定的时间内缴纳!配套费?的缴:费通知自行失效需】要继续办理配套【费手续的应重新申】报重新申报前配套费!征收规?定和标准发生—调整的按《调整后的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环节《应,当对配?套费缴纳情况进行】查验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时确认的】建筑面积《与施工?许可时确定的缴【费,建筑面积不一致的】建设项?目业主?应,当申报复核配套费征!收部门核定后对增加!。的建筑面积按补【充申报时的规定【和标准补征配套费;!对减少的建筑面积】。多缴的配套费由【缴款单?位向:征收部门《。提出申请征收—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实后按照规定程序!和,缴纳时的《标,准予以退还》。
,第十:二条 下列建【设,项目经审《查可免缴配套费
(!一)学校《及幼儿园的教学【用房;
(二)社会!福利设施、》社会公益性》设,施;
(三)—享受国家税》收减免的残》。。疾,人企业?生产、?生活用?房;
(四)工业企!业的生产性》用房;?
(五)科研机构】科研用房
第十【三条 下列建【设项目经《审查:可减缴配套费
【(一)改、扩建工】程,以原房屋权属—登记证书为依据抵减!原房屋建筑面积【按新增建筑面积计】。缴;
(二》)学校的学》生集体宿舍、食堂等!后勤服务设》。施用房?按50%计缴—;
(三)党政群团!、公检法机关办公业!务用房非营利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用房按50%计】。缴 :
第十四条 除】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外其—他关于?免缴、?减缴配套费的—规定:。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明确执》行起止时间
法【律、法规、规章对】配套费免缴、—。减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完成申报《审核后直接减免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建设项目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先征—收后安排
第—十六条? 已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因规划调整等—原因:不再符合减免条件】的应当重新申—报缴纳配套》费并按重新》申,报时的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申:。报面积应缴配套费】达到300万—元及以上可》分两次?缴纳第?一次缴纳《的数额不得》低于应缴总额的【50%余款应当在6!个月内?缴清应缴配套费数】额未达到3》00:。万元的需一》。次性缴清
第十八条!。 配套费》免缴、?减缴及分《次缴纳?由,建设项目业主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减、免及分次缴【纳申请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审批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审批?配套费免缴、—减缴及分次》。。缴纳
第十九条 !配,套费纳入城市维【护建设资金计划管理!实行专款专》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编制年度收支计划!。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安排》下达并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 经批—准分次缴纳配套费的!建设项目业主—未在本办《法规定的《时限内缴清配套【费的由征收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并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 征收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擅自提高或!者降:低配:套费征收标准的;
!(二)?。擅,自免征、减》征、分?次征收?。。配套费的;
(【三)不按法定时【限办理配套费手【。续的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的潼南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潼南府发》〔2017〕—1号)同时废止本区!其,它有关配套费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