潼南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潼南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根《据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第25—3号令)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区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建设项?目业主)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
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是指由!政,府依法征收用于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专项费用
第三!条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区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 配套费按建筑面】积征收征收标准【中,心城区规《划区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80元《计征;双江、塘【坝、古溪、》柏梓、太安》、上和、《崇龛、田《。家等8个镇(—市级中心镇》、国家重《点镇和特色镇—。),规划区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30元?计征;小渡、卧【佛、玉溪《、龙形?、寿桥、《别口、花《岩、五桂、新—胜,、宝龙、群力、米心!。。等12个镇规划区】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计征!
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调—整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物价部门、!区财政部门》根据市政《府的规定《。。共同研?究提出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征收【部门)应当公开【征收依据、标准和】办事程序
第六条 ! 建设项目业主应】当在申?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许可手续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申》报缴纳?配套费
建》设项目?拟分期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许【可手续的可以分期】。申报缴纳配》套费:。
未按规定》办理配套费缴纳手续!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许可【手续
第七条 【 ,申报缴?纳配:套费建设项目业主应!当向征收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确认书
涉】及免缴或者减缴【配套费的应》当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立项批文或》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
—(二)初步设计【批,复;
(三》)涉及免缴、减缴的!有效依?据或者证《明材料
第八条【 配套《。费按照征《收标准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缴
建设项目—业主分期《申报:缴纳配?套,费的按?照,征收:标准:和与施工发包—工,程,内容相对应的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缴
第九》。条 征《收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进行审查材料齐备!并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
征:收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核算配】套费应缴金》额并出?具缴费通知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第—十条 建设项【目业:主应在缴费通—知规定的时间—内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至银行缴《款缴清配套费后由】。征收部门出具已缴】纳配套?费的证明
建—设项目业主未在缴费!通,知规定的时间内【缴纳配套费的缴费通!知自行失效需要【继,。续办理配《套费手续的应—重新申报重新申报】前配套费征收—规定和?标准:发生调整的按调整】后的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环节应当对配【套费缴纳情况进行】查验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时确认—的建筑面积与施工】许可时确定》的,缴费:建,筑面:积不一致的》建,设项目?业,主,。应当申报复核—配套费征收》部门核定后对增加】的建:筑,面,积按补?充申报时的规定和标!准补:征配套费;》对减少的建》筑面积多缴的—配套费由缴款单【位向征?。收部门提出》申请征收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实:后按:照规定程序和缴【纳时的?标准予以退还
第十!二条 下》列建设项目经审查可!免,缴配套费《
(一)学校—及,幼,儿园的教学用房;】
(二)社会福【利设:施、社会公益—性设施;
(三)】享受国家《税收减免《的,残,疾人企业生产—、生活用《房;
(四)工业企!业的生?产性用?房;
(五)科研机!构科研用房》
第十三条》 下列建设项目】经,审查可减缴配套费
!(,一)改、扩建工程以!原房屋权属登记证】书为依据抵减原房屋!建筑:面积:按新增建筑面—积计:缴;:
(二)学校的学生!集体宿舍、食堂【等后勤服务设施【用房按50%计缴】;,
(三)党政—群团、公检法机【关办公?。业务用房《非营利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用:房按50%计—缴
第十四条 】 除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外其他关于免—缴、减缴配套—费的规定《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明确执行起止时间!
法律、法规、规】章对配套费免缴、减!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完】成申报审核后直【接,减,免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建?设项目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先征收?后安排
第十六【条 : ,已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因规划调!整等原因不再—符合减免条件的应】当重新?申,报缴:纳配套费并按—重,新申报时的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申报面积应缴配!套费达到300【万元及以上可分两次!缴纳第一次缴纳的数!额,不得低于应缴总【。额的50%余—款应当在6个月内】缴清应缴配套费数额!未达到?30:。0万:元的需一次性缴清】
第十?八条 配套—费,免缴、减缴及分【次,缴纳由建设项目业主!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减、免及》。分次缴纳申请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审批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审批配套费免缴、减!缴及分次《缴纳
第十九条 】 配套费纳入城市维!护建设资《金计划管理》实行专款《。专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编制年度!收支:计划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安排下达并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 —。经批准分次缴纳配】套费的建设项—目业主未在本—办法规定的时限内】缴清配?套费的由征收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并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第二十一》条 : ,征,收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擅自《提高:或者降低《配套费征《收标准的;
—(二)擅自免征【、减征、分次征收配!套费的?;
(?三):不,按法定?时限办理配套费手续!的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的潼!。南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潼南府《。发〔:2017〕1号)】同时废止本区—。其它有关配套费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