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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潼南: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潼】南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根据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第253》号令)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区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建设项目【业主)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 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是—指由:政府依法征》收,用于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专项费用 !第,三条 ?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区【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配套费按建筑面积征!收征收标准》中心城区规》划区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80元《计征;双江、—塘坝、?古溪:、柏梓、太安、【上,和、崇龛、田—家等8个《镇(市级中心镇、】国家:重点镇和特色镇)】规划区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3】。0元计征;小—渡、卧佛、》玉溪、龙形》、寿:桥、别口、花岩、五!桂、新胜《、宝:龙、群力《、米心等12个镇规!。划区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计】征 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调整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物价部《门、区财政部门根据!市政府?的规定共同研究提】出,。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征收部门《)应当公开征收依据!。、标准?和办事程序 —第六条?  建设项目业主应!当在:申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许,。可手续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申,报缴纳配套费 建】设项目拟分》。期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许:可手续的可以分【期申报缴《纳配:。套费 ?未,按规定办理配套【费,缴纳手续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许可手续 第七条】。  申?报缴纳配套费建设项!目业主?应当向?征收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确认书! 涉及免缴或者减】缴配:套费的?应当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立项批文或》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 (【二)初步《。设计:批复; 《(三)涉及免—缴、减?缴的有效依》据或者证明材料【 第八条 》 配套?费按照征收标准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缴 建设项—目业:。主分期?申报缴?纳配套费的按—照征:收标准和与施工发包!工程内容相对应的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缴? 第九?条 : 征收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进行审查材料!齐备并?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 —征收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核【算配套费应缴金额并!出具缴费通知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第十条【  建设《项目业主应在缴【费通知规定的时间】内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至《银行:缴款缴清配套费【后由征收《部门:。出具已?缴纳配套费的证明 !建设项目业主未在】缴费通?知规定的时间—内缴纳配套费—的缴费通《知自行失《。。效需要继《续办理配《套费手续的》应重新申报重新申报!前配套费征收规定和!标准发生调整的按】。。调整后?的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环节应【当,对配套费缴》纳情:况进行查验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时【确认的建筑》面积与施《工许可时确定的缴】费建筑面积》不一致的建设—。项目业主《应当申报复核—配,套费:征收部?门核定后对增加的建!筑面积?按补充申报时—。的规:定和:标准补?征配套费;》对减少的建》筑面:积多缴的配套费【。由缴款单位向—。征收:部门提?出,申请:征,收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实后:按照规定程》序和缴纳时的标准予!以退还 第》十二条  下列建设!项目经?审查可免缴配套费】 (一)《学校及?幼儿园的教学用房】;, (:。二)社会福利—设施、社会公益性】设施; (三)【享受国家税收减免】的残疾?人企业生产、生活】。用房; (四)【工业企业的》生产性用房; 【(五)?科研:机构科研用》房 第十《三条  下列—建设项?目经审查《。可减缴配套费 (】一)改、扩建—工程以原房屋权属】登,记,。证书为依据抵—减原:。房屋建筑面积按【新,增建筑面积计缴;】 (二)学校的学生!集体宿舍、食堂等后!勤服务设《。施用房按5》0%计缴《; (?三)党政《群团、公检法机关】办公业务用》房非营利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用房按50%计】缴 第十四—条  ?除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外其他关于免缴、减!缴配套费的规定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明确执行起【止时间 法律—、,。法规、规章对配套】费免缴?、减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完】成,申报审核后直接减免!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建设项目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先征《收后:安排 ?第十六?条  已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因规划调整等原因!不再符合减免条件的!。应当重新申报缴【纳配套费并按重新】申报时的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申报面【积应缴配套费达【到3:00万元及以上【可分两次缴纳—第一次?缴纳的数额不—。。得低于?应缴总额的5—0%余款应当在6个!。。月内:缴清应缴配套费数额!未达到300—万元的需一次性缴】清 第十八条—  配套费》。免缴、减《缴及:分次缴纳由建设项】目业:主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减、】免及分次缴纳—申请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审批》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审批配套费免缴、】减缴及分《次缴:纳 第十九条—  配套《费纳入城市维护【建设资金计划—管理实行专款专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编制年度收】。支计划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安排下达并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 ! ,经批准?分次缴纳配套费的】建设:项目业主《未在本办《法规定的《时限内缴清配套费的!由征收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并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第二十《一条  征收—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擅自提高或者降】低,配套费征收标准的】; (?二)擅自免征、减征!、分次?征收配套费的; (!。三)不按法定时【限办理配套费—手续的? 第二十二条 【。 本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的潼南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潼南府发〔201】7〕1号)》同时废?止本区其它有关配】套,费,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