潼南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潼南: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根据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第2!53号令)》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区?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建】。设项目?业主)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
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是指由政府依】法征收用于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专项费用
第三条!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区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配套费按建》筑面积?征收征收标准—中心:城,区规划区《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80元计征;双!江、塘坝、古溪、】柏梓、太安》。、上和、崇》。。龛、:田家等8个镇(市级!中心镇、国家重点】镇和特色《。镇)规划区》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30》元计征;《小渡:、卧佛、玉溪、【龙形、寿桥、别口、!花,岩、:。五桂:、新胜、宝龙、群力!、米心等1》2个镇规划区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计征
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调整!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物价部门、!区财政?部门根据市政府【的规定共同研究【提出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征收《部门)应当公开【征收:依据、标准和办事程!。序
第六条》。 建设项目业【主应当在申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许可《手续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申报缴纳配—套费
建设》项目拟分期》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许可手续的》可以分?。期申报缴纳配套费
!未按规定《办理配套费缴纳【手续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许可手续
!第七条 申报【缴纳配套费建设项】目业主应当》向征收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确认书!
涉及免缴或者减缴!配套费的应当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立项批文或》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
(二)】初步设计批复;【
(三)《涉及免?缴、减缴的有效依】据或者证明材料
】第八:条 : 配套费按》。照征收?标准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缴
建设【项目业主分》期申:报缴:。纳配套费的按照征】收标准和与施工发包!工程内容相对应的】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缴
第九条! 征收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进行】审,。查材料齐备并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
征收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核》算配套费《应缴金额并出具缴】。费通知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第《十条 建设项【目业主应在缴—费通知规定的时间】内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至银【行缴:款缴清配套》费后由征收部门【出具已?缴纳配?套,费的证明
建设项】目业主未在》缴费通?知规定的《。时间内缴《纳配套费的缴—费通知自行失效需】要继续办理配套【费手续的《应,重新申报重新申报前!配套费?征收规定和标准发生!调整的按调整后【的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环节!应,当对:配套费?缴,纳情况进《行查:验,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时确—认的建筑《面积与?施工许可时确定【的缴费建筑面积不】一致的建设项—。目业主应当申报【复,核,配套费征《收部门?核定后对《增加的建筑面—积按补充申报时的规!定和标准补征配套费!;对减少的》建筑面积多缴—的配套费《由缴款单位向征【。收部门提出申请征收!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实后按照《规定程序和缴纳时的!标准予以退还—
,第十:二条 下列建设项!目经审查可免缴配】套费
?。(,一)学?。校及幼儿《园,的教学用房;
【(二)社会福利设】施、社会公益性设施!。;
(三《),享受国家税收减免】的残疾人企》业生产、《生活:用房;?
(四)工》业企业的生产性【用房;
(五)【科研机构《科研用房
第—十三条 下列【建设项目经》审查可?减缴配套费》
(一)《改、扩建工程—以原房屋《权属登记证》书为依据抵减原房屋!建筑:面积按新增建—。筑面积?计缴;
(》二)学校的》学生集体宿舍、食】堂,等后勤服务》设施用房按50【%计缴;
(三)党!。政群团、公检法机关!办公业?务用房非营利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用房按5《0%计?缴
第十四条 】 除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外其他《关于免缴《、减缴配套费的规】定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明确执—。行起止时《间
法律《。、法:规、规章对》配套费免缴、减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完》成申报审核后直【接,减免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建设项目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先征收后安排
第!十,六条 已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因规划】调整等原因不—再符合减《免条件的应当—重新申报缴纳配套】费,并按重?新申报时《的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申:报,面积应缴配套费达到!。300?万元及以上可分两】次缴纳第一次—缴纳的数额不—得低于?应缴总额的》。50%余款应当在】6个月?内缴清应缴配—套费数额未达到【3,。00万元的需—一次:性缴清
第十八【条 配套费免缴、!减缴及?分,次缴纳?由建设项《。目业主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减、免及!。分,次缴纳申请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审批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审批配《套费免缴、减缴及】。分次缴纳《。
第十九条 配】套费纳入城市维【护建设资金计划管】理实行专款专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编制年度!收支:计划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安《排下达并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 !经批准分次缴纳配套!费的建设项》目业主未在本—办法规?定的时限内缴清配套!费的由征收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并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征收》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擅自提高》或,者降低配套》费征收标准的;
】(二)擅《自,免征、减征、分次】征收配?套费的;
(—三,)不按法定时—限办理配套》费手:续的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的—潼南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潼南府发《〔2017〕1号】)同时废止本区【其它有关配套—费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