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潼南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了:促,进潼南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根据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第2?53号令《)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区!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建设项《目业主)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 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是指由政府!。依法征收《用于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专项费《用, 第三条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区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 配套费按建筑【面积征收征》收标准中心城区规】。划区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8:0,元计征?。;双:江、塘坝、古溪【、,柏梓、太安、—上和、崇龛、田家等!8个镇(市级—中心镇?、国家重点镇和特】色镇)规《划区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30:元计征;小》渡、卧佛、》玉,溪、:龙形、寿桥》、,别口、花岩、五桂】。、新胜、宝龙、【群力、米心》等12个镇规划区】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计征 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调整》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物【价部门、区》财政部门根据市政府!的规定共同研究提出!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征收部门)【应当公开征收依据】、标准和办事程序】 第六条《  建设项目业主应!当在申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许可手续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申报缴纳配套—费 建设项目拟分】期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许可手续—的可:以分期申报缴纳配套!费 未?按规定办理》配套费?缴纳手续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许:可手续 《第七条?  申报缴纳配套费!建设项目业主—应当向征《收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确认—书 涉及免缴—或者减缴《配套费的应》当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立项—批文或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 —(二)初《步设:计批:。复;: (三)《涉及免缴、减缴的有!。效依据或者证明【材料 第八条  配!套费按照征收标准】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缴 建设《。项目业主《分期申报缴》纳配套费的按照征收!标,准和:与施工发包工—程内容相《对应的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缴 第九条【  征收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进行!审查材料齐备并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 征收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核】算配套?费,应缴金?。。额并出具缴费通知】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第十《条,  建?设项目业主应—在缴费通知规—定的时间内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至银!行缴款缴清配套费后!由征收部门》出具已缴纳》配套费?的证明 建》设项目业主》。未在缴费通知规定】的时间内缴纳配套】费的缴费通知—自行失?效需要继续》办理配?套费手续的应重新申!报重新申报》前配:套费征收规定和标】。准发生调整的按【调,整后的?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环节应当对配【套费缴纳《情,况进行查验》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时确认的】建筑面积与》施工许可时确—定的缴费《建筑面积不一致的建!设项目业主》应当申?报复核?配套费征收部门核】定,后对增加的》建筑:面积按补《充申报时《的规定和标准补征】配套费?;对:减少的建筑面积多缴!的配套费由缴款单】位向征收部》门提出申请征—收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实后按照规【定程序和缴纳—时的标准予》以退还 第十二【条  下列建设【项目经审查可免缴配!套费 (《一)学校及幼儿【园的教学用》房; (二)—社会:福利设施、社会公益!性设施; 》(三)享受国家税收!减免的残疾人—企业生产《、生活用房;— (四)工业—企业的生《产性用房; (【五)科研机构科研用!房 第十三条  下!列建设项目经审【查,可减缴?配套费? (一)改》、扩建工程以原【房屋权属登》记证书为依》据抵:。减原房屋建筑面积按!新增建筑面积计缴;! (二)学校的学】生集体宿舍、食堂等!后勤服务设施用房】按,50%计缴; (】三)党?政群团、公检法机】。关办公业务》用房非营利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用房按5!0%计缴 第十】四条  除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外其他关于免缴!、减缴配套费的规】定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明确《执行起止《时间 法《律、法规《、规章对配套费【免缴:。、减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完成申报审】核后直接减免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建设项目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先征—收,后安排 第十六【条 :。 已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因《规划调整等原—因不再?符合减免条件的应当!。重新申报缴纳配【套费并按重》新申报时《的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 建设项目申—报面积应缴配套费】达,到300万元及以】上可分?两次缴纳第一次缴纳!。的数额不得低于应缴!总额的?。50%?余款应当在6—。个月内缴清应缴【配套费数额未—达到30《0万元的需一次【性缴清? 第:十八条  配套费免!缴、减缴《及,分次缴纳由建设【项,目业主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减、免及分次【缴,纳申请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审《批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审批配套!费免:缴、减缴及》分次缴?纳 第十九条—。  配套费纳入城市!维,护建设资金计划【管理实行专款专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编制年度【。收支计划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安排下达并!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  经批准分次【缴纳:配套费的建设项目】业主未在《本办法规定的—。时,。限内缴清配套费【的由征?收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并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 ,征收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擅自:提高或?。者降低?配套费?征收标?准的:; (二《)擅自免征》、,减征、分《次征收配套费的; !(三)不《按法定时限办理配】套费手续的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的,。潼南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潼南府发〔2【017〕1号)同】时废止本区其它【有关:配套费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