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潼南: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潼南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根据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第253】号令)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区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建设项】目业主)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
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是指由政府依!法征收?用于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专项费用
第三条】 ,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区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 配套费按》建筑面积征》收征收标准》中心城?区规划区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80元计征;双江、!塘坝、古溪、柏梓、!太,安、上和、崇—龛、田?家等8?个,镇(市级中心镇、】国家重点镇和特【色镇)规划》区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3《0元计?。。征,;小渡、卧佛—、玉溪、龙形—、寿桥、别》口、:花岩、五《桂,、,新胜、宝《龙,、群力、米心—等12?个镇规划区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计征
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调整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物】价,部门、区财政部门】根据市政府的规定共!同研究提《出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征收部门》)应当公开》征,收依据、标准和办事!。程序
第六条 【 建设项目业主【应当在申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许可手】续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申报缴纳配套费!
建设?项目:拟分期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许可手续的!可以:分期:申报缴?纳,配套费
未按规定办!理配套?费缴纳手续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许可手续
【第七条 申报缴】纳配套费建设项目业!主应:当向征收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确认《书
涉?。及免:缴或:者减缴?配套费的应当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立项批文或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
(二)初步设计!批复;
(三)涉及!免缴、减缴的有效】依据或?者证明材料
—第八条 配套【费按:照征收标准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缴】
建设项目业主分】期申报缴纳配套费】的按照?征收标准和与—施,工,发,包工程内容相对应】的,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缴
】第九条 征收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进行审?查材料齐《备并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
?。征收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核算配套—费应缴金额并—出具缴费通知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第十条》 建设项》目,业主应在《缴费通知规定的时】间内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至—银行缴款缴清配【套费后由征收部门】出具已缴《纳,配套费的证明
建】设项目业主未—在,缴费通知规定的时】间内缴?纳配套费的缴费通知!自行失效需要—继续办理配套费手】续的应?重,新申报重新申报前配!套费征?收规定?。和标准发生调整的按!调整后的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环节应当对配—套费缴?纳情:况进行查《验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时确认的建》筑面积与施工许可】时,。确定的缴费建筑面积!不一致?的建设项目业主应当!申报复核配套费【征收部门核定后对】增加的建筑面积按】补,充申报时的规—定和标准补征配套费!;对减少的建筑【面积多缴《的配套费由缴款【单位向征收部—门,提出申请征收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实后按照】规,定,。程序和缴《纳时:的标准予以退—还
:第十:二条 下列建设】项目经审《查可免缴《配套费
(一)学】校及幼儿《园的:教学用房《。;
(二)社会福利!设施、社《会公益性设施;
(!三,)享:受国家税收减—免的残疾人企—业生产、生》活用房;
(四【)工业?企业的生产性用【房,;
(五)科—研机构科研用—房
:。第十三条 下【列建设?项目经审《查可减缴配套—费,
(一)改》、扩建工程以原【房屋权属登记证【书为依据抵减—原房屋建《。筑面积按《新增建筑面积—计缴;
(二)学】校的学生《集体宿舍《、食堂等后勤服务设!施用房按50—%计缴;
(—三)党政群团、【公检法机关办公业】务用:房非营利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用房按《50%计缴
【第十四条 除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外其:他,关于免缴《。、,减缴配套费的规定】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明确执?行起止时间
—法律:、法规、《规章对配套费免【缴、减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完成申报审核!后直接减免》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建设项目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先征收后安排】
第十六条 已】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因规划调整—等原因不再符合减免!条件的应当重新【申报:缴,纳配套费并按重【新申报?时的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申报—面积应缴配套费【达到300万元及】以上可分两次缴纳】第一次?缴纳的数《额不得低于应缴【。总额的50》%余款应当在6个】月内缴清应》缴配:套费数额未达—到30?0万元的需》一次性?缴清
第十八条 !配套费免缴、减缴】及分:次缴纳由《建设项目业主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减、】免及分次缴纳申请】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审批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审《批配套费免缴、【。减缴及?分次缴纳
第—十九条 《 配套费《纳入城市维护建【设资金计划管理实行!。专款专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编制年度收支计【划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安排下达—并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 经《批准分次缴纳配套】费的:建设项?目业主未在本办法】规定的时限内缴清配!套费的由征收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并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征收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擅自提高或者降】低配套费征收标准】的;:。
(二)擅自免征】。。、减征?、分次征收》配套费的《;
(?三)不按法》定时限办理配套费手!续,的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的:潼南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潼南府【发〔20《17〕1号)—同,时废止本区其—它有关配套》。费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