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潼南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潼【南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根据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第253号【令)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区!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建设项目业主—。)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 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是指!由政府依法》。征收:用于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专【项费用 第三条【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区?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配套费!按建:筑面积征收征收标】准中心?城区规划区》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80元计》征;:。双江、塘坝》、古溪、柏梓、太】安、上和、崇龛、】。田家等8个镇(市】级中心镇、国家重点!镇,和特色镇)》规划区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3?0元计征;小—渡、卧佛、玉溪、】龙形、寿桥、别口】、花岩、五桂、新】。胜,、宝龙、群力、米】心等12个镇—规,划区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计征— 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调整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物:价部门、《区财政部《门根据市政府—的规定共同研—究提出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征收部门)应当】公开征收依据、标】。准和:办事程?。序 第六《条  建《设项目业主应—当在申?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许可手《续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申报:缴纳配套费 建设项!目拟分期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许!可,手续:的,可以分?期申报缴纳配套【费 未按规》定办理?配套:费缴纳手续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许可手?续 第七《条 : 申报缴纳配—套费建设项目业主】应当向征《收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确】认,书 涉及免缴—或,。者减缴配套费—的应:当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立项批文或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 (二)初步—。设计:批复; 《(三)涉及免缴、】减缴的有效依据或】者证明材料 第八】条 : 配套费按照—征收标准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缴 建设项目—业主分期《申报缴纳配套费的按!。照征收标准》和与施?工发包工程》内容相对《应的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缴【。 第九条  —征,。收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进行审查材料—齐,备并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 》。征,收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核算!配套费应《。缴金额并出具缴【费通知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第十条  》建,设项目业主应—在缴费通《知规定的时间内【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至银行缴—款,缴清配套费后由征收!部门出具《已缴纳配套费的【证明 建设项目业】主未在缴费通—知规定的《。。时间内缴纳配套费】的缴费通知自—行失效需要继续【办理配套《费手续的《应重新申报》重新申报前配套费】征收规定和标准【发生调整的》按调整后的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环节—应当对配套》费缴:纳情况进行查验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时确认》的建筑面《积,与施工许可时确定的!缴费建筑面》积,不一致?的建设项目业主【。应,当申:报复:核配套费征收部门】核定:后对增加的建筑面】积按补?充申:。报时:的,规,定和标准补》征配套费;对减【少的建筑面积—多,。缴的:配套费由《缴款单位向》征收部?门提出申请征收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实后按照规!。定程序和缴纳时的】标准予以退还— 第十二条  下】列建设项目经审查】。可免缴配套》费, (一)学校—及幼儿园《的教学用房; 【(二)社会》福利设?施、社会公益性设】施; (三)享【受国家?税收:减免的残《疾人企业《。生产、生活用房;】 (四)工》业企业的生产性用房!; (五)科—研机构科研》用房 第十三条 】 下列建设》项目经审查可减缴配!套费 (一)改、】扩建:工程以原房屋权【属登:记证书为依据抵减】原房屋?建筑面积按新增【建筑面?积计:缴; (二》)学校?的学生集体宿舍、食!堂等后勤服务—。设施用房《按,。5,0%计缴; (三】)党:政群团、《。公检法?机关办公业务用房非!营利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用房按50%】计缴 第十四条 ! 除:。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外其他《关于免缴、减—缴配套费《的规定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明确执行起止—。时间 法律》、法规?、规章对配套费【免,缴、减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完成申报审核后直】接减免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建?设项:目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先:征收后?。安排 第十六条【  已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因规划调整》等原因不《再符合减免条件的】应当:。重新申报缴纳配套费!并按重新申报—时的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申报面?。积应:缴配套费达到30】0,万元及?以,上可分两《次缴纳第一》次缴纳的数额不得】低于应缴总额—的50?%余款应当在6【个月内缴清应—缴配套费数额未达到!300万元的需一】次性缴清《 第十八条  配】套费:免缴:。、,减缴及?分,。。。次缴纳由《建设项目业主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减、!。免及:分次缴纳申请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审《批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审批配套费免缴、!减缴及分次缴纳 第!十九:条  ?配套费纳入城—市维护建设资金计划!管,理,实行专款专》。。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编制年度收支计划】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安排—下,达并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  经批准—分次缴?纳配套费的建设项】目业主未在》。本办法规定的时限】内缴清配套费的【由征收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并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征收!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擅自提?高或者降低配—。套费征收标准的;】 (二?。)擅:自免征、减征、分】次征收配套》费,的,; :(三)?不按法定时》限办理配套》费手续的《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的潼南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潼,南府发〔20—17〕?1号)同时废止本区!其它有关配套费【。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