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玉林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订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和规范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玉林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在?玉林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乡、农垦管区【。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农垦管区规—划和村庄规划—中划:定 第三条》    管理—体制市、县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工作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向下级】人,民政府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业务上接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城区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依法和按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承担本辖区内城】乡规划的有关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的组织编制—、实施和《监督:工作 市、县(区】)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   ?群众参与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    《      —      —  :  :       【  :。。         !    《        】      —。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       【         ! ,      — ,       【       【       【。       【。  :   ?     》       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对规—划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条    》政府:表彰市人民政府对】遵守城?乡规划、《实施城乡规划—有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二《章,   ?城乡规划编制和修改! 第六条《    规划编【制,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各类城乡【规划:应,当在上一《层次城乡《规划指导《和控制下《编,。制 第七条 —   ?特殊镇?。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的《。编制及报《批城:区(指玉州》、福绵、《。玉东下同)范围【内的建制镇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镇总体规划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后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审查时?应当征?求该镇?。所在城区《的意见 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的总体!规划:按要:求逐:级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交通》。。、水利、教育、【电力、电信》、燃气、《能源、?给水、排水、生态环!境保护?。、消防和防》。灾减灾?等专项规划》由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经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独立或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报【审、报批 第八【条   《 近期建设规划【市、县?、,镇人民政府负责依法!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以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建?设,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内容明确近!期建设的时序、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 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为?五年近期建设规划是!年度城乡建》设计划的依据 第九!条    》城区范围内的—镇控规?的编:制和报批《城区:范围内编制总体【规划的镇由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后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审查时应当征求该!镇所在城区人民【政府:的意见 第十条【    城市设计】控制性详《细规划涉及》。。下,列区域?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进行城市设计确定建!筑风貌和景观建设】的要求 (一—)城市各级公共中心!以及商业文化中【心; ?(,二)火车站、汽车】客运站、城市广场周!边及客运交通枢【纽;: (三)滨水—岸线;? (四)《。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历史街区【及重点旅游》。度假:区; ?(五)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重要区域【 城市?设计: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与控制性详细规!划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 , 旧城改造》和城中村改造—规,划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编制!旧,城改造和《。城中村改《。造建:设规划 旧》城改造?和城中村改造建【设规划?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 , 城:市、镇重《要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街区、重【。点景观区、广—场、公园、重—。要交通枢纽用—地、城乡主要出入口!、公:共设施用地以—及,其,他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并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市、县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三条   ! 修规?和总平图的审—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根》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的用地规划【设计条?件按建设《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位置】重要程度《等的需要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总平面规》划图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审【查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总平面规划图!依照: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条件?和国家、自治—区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进:。行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应出具审定文!件;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出具审定!文件并应书面—说明理?由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第十四条】  :。  城区乡村—规划编制和审批【。城区范围《内需要?编制:村庄规划的村庄【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征,求城区意《见后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报送审批前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十?。五条    —单独编制《的,。行业规?划市、县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需要!单独编制本》行业的城市、镇【(乡)专项规—。划,的应当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市!、镇(乡)总—体规划进一步补充、!深,化有关内《容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国家和!自治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 :   支《持,规划编?制,的城市勘察》、测绘和规划地理信!。息编制城乡规划【所用的?设计:资料、基础数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勘察、—测绘的技术要求采】用国家?统一的或经批准的平!面坐标系《统、高程系统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集城市?。规,划地理?信息并及时更新使】城市地形图确—保现实性满》足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的【需要 第十七条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管—理城乡规划包—括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报审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总平面【规划图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自治区文件规定】。可由注册规划师以个!人名义?编制的村庄规划除外! 第:十八:条     控规】。。的,动态管理《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建【立规划动态维护制度!有计划、有》组织地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评估和维护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城区政府—、建设?单位和?个人均可对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修改申请经论】证和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确需修改的应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专题报告》报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按法定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九条   》 规划?的修改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经依【法制定批准后不得随!意修改因经济社【会和城乡建》设发展确需修改和变!更且符合法定修改条!件的须依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机关在批《准规划修改前应【当将修改方案—在当:地主要?媒,体、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网站或城乡》。规划公示栏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日因申请修!改规划需公示、【论证等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修改规划—的单位和《个人负责;因—修改规划给特定【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修—改规划的单位和个】。人负责给予合理【补偿 第二十条  !  自治区指定镇或!指定区域规划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或者》指定的重要区—域,国,家法律法规和自治区!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对其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审《批、修改的权—限和程序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第三章 【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二十一》条 :   生态要—。求实施城乡规划安排!建设用地应》当切实保护自—然山体?、水体和生态林地、!湿地保?持山:、水、林《、城的协调体现园】林城市?、森林城市的规划】建设和发展》要求 第二十二【条    规划【用地选?址原则在规划—区内各项建》设用地?必须: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严格控制在城市】基,础设施?不能满足需要又无】有效措施的地区【安排新建《、迁建项《目禁止在公路沿线分!散安:排建设项目 —。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和拆迁安】置房的?建设应当安排在市政!和生活?设施较完善》、,。交通相对便利的区】域 第二《十三:条    用—地规:划保护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城市道路】。、轨道?交通、港口、—。机,场、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湖泊、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公共服务设施】、公共?活动用地、体育运动!用地和学校、—医,疗卫:生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修改规划不!得改变用途 禁【止占用城市道路、广!场、河道、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城】市地下管《线或:者依附防洪》堤(墙)《建造建(构)筑【物,。 第二十四条 【   用地规划许】可在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的?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留】置、回?建用地和自有用【地规划许可》在本市城区根据规划!预留的?征地农民留》置地、回建地安【置区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前提下由城区政府(!管委)根据征—地工作需要提出定点!方,案报市住《。建委审批市住建【委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提出规划选】址意见并按照有关】规定核定用地规模】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鼓励和支持—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开发】建设留?置地:在地段?上给予优先》考虑尽?量,做到集中安排 在近!期建设规划区域范】围内或城《。市重点建设地段【范围内居民因人【口增加、分户—等合理原因》需要利用自有用【。地进行建《。设但:是根:据规划?不,宜安排建设的可以】采取置换、异地【迁建等?形式给予安排解决】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建设】单位应当保障置换或!者异地迁建》。后居民?生活不低于原水平 !第二十六条    !历史问题处理—因历史原因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但?未申:办或国有土地使【用合:同未附具用地规划条!件的土地使用权人】。在划:拔土地补办出让手】续或出让土地—转让(含《司法裁定、拍—。卖,)前应按程序向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出《具,用地规?划条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把用地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七条  】  用地规划—许可变更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使》。用土地时未经—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位置、!界限、用地性质及】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确《需改变的必须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实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定后方可!按规:定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二十八条  【  工程规划—许可对象《及程:序材料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构)筑物、道路!、桥梁?、管线?、隧道及其他市政】工程、?改变原有外貌的房】。屋立面装修》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建】设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的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九条    工程】规划原则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自治区和本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范因地《制宜:符合塑造城》乡风貌特色》要求最大《限度满足环保节【能要求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修改经依法【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作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件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须,按第十九条的规【定办理并相应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登》记的内容因》修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给特】定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修改规划【的单位和个人负【责给予合《理补偿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  :建构筑物使用性质】变更建(《构):筑,物的使用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使用性质需》要变更建(构)筑】物规划使用》性质的必须报—原审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如,改变使用《性质后不符合城乡规!划,要求或影《响交通?、市:。容、环保和公共安】全、:相邻关系《的不予批准  【         !      —        】        】        】。  :       【。 ,       】第,三十二条    民!事责任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因《建(构)《筑物使用性质改变而!导,致民事合同订立和】履行发生纠纷的不】因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变更、】改变而免于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 临时建设规划【管理在规《划区内因施工或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等需!要,临时搭建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干扰周【边环:境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的建!(构)筑物应当设】。置明显标识标—识牌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根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规格—和要求?设,置临时建设不—得改变用途或者【买卖、转让、出租、!。。抵押 第三十四条 !。   规划许—可与建筑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在承担【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规】划图:)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必》须按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来进行规【划和设?计不得弄虚作假【为建设单位》和个人出具与—规划证件不相符【的设计图纸文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的工程办理【开工手?续 :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查验建设【单位: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设:计图:纸不:得,为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的工程《进行施工、监理 】第三十?五条  《  :施工放线验线建设单!位或个人《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要求组织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现!场放线并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验线验线》。合格后?方可:。进行基础《工,程或者隐蔽》工程施?工测绘?单位对?放线成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三十六条    !规划核?。实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负责【规划核?实测量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对提—供,的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未经规!。划核实?。。或者规划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或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对建?设工程整体核实也】可以根据《建,设,情,况按单栋、》独立使用功能结构分!段核实地下管线工程!必,须在覆土前》进行竣工测量建设】单位未?。按照时序建》设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停车库(位)!。、,绿地:。。。等配套设《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对竣工的建!设工程不《予规划?核实并可以对该建】。设项目的其他工程暂!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临时搭建的】施工设施和按规【划应当拆除的原有】建筑必须在申报【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前按规划要》求,。予以:拆除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三十七条—。    《城建档案《管理衔接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指导建设!单位和个人收—集整理建《设工程档案》的归档资《料列入城市》建设: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与?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签:订报送工程竣—工档案资料责任书在!组织竣工《验收前通知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第《五章 乡村建—设规:划管理 第三十八】条 :   ?乡村建设规划原则】乡村:。建设应?当,。鼓励和引导适度集中!注重综合配套乡村】建设的?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安全【、适用、美观、【经济的原《则以及?国家、自治区—和本市有关》节约资源、》。防灾:减灾等规定体现【地,方特色、民族—风格与?自然环境协》调 第?三十九?条    乡村【公共建设规划许【可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村民集中住宅】建设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以及》标明拟建项目用【地范围的规》定比例尺地形—图、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包括图纸】和说明下同)、【有关:村,(居)民委员—会意见、建设单位或!个人有效证件—等材料?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将初:审意见?及该建设项》。。目相关?材料报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材料不齐全—的告知其应当补【充的有?关材料?。; :(三)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乡、村庄规划】对,建设:项目进行核》查对符?合乡、村《庄规划要《求及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核发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十?条   《 村民私宅建设【规划许?可村民?在,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进行住—宅建设的应当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申请建》房村民?须持拟建《住宅:。用,地的有关《证明文件《、村民小组和—村民委员会意见、】四邻关系图、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房屋!建筑通用《图集、身份》证明等材料》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申请?人提交的各项文件、!资料、图《纸等是否完》。备并审查是》否符合?经依法批《准的:。乡、村庄规划— 对具备相关—。文件材料且符合乡、!村庄规划《及,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要求属于使用原】有宅基?地建造住宅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属于使用】原有宅基地建—造住宅的提》出初审意《见上报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核发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十?一条   》。 委:托核发规划》许可证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一)乡》规划、村庄》规,划已经依法批准【; (二)》设有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和配备有【两名以上专职乡【镇规划建设管理【人员; (三)制定!有完善的审批—管理、业务档—。案管理和监督检查的!制度; (四)在各!村民委员会》中聘:请有固定的规—划,协管员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信息公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乡规划监督检查制度!和信息?公开、?查询:。制度方便《群众和利害关系人】了解:城,乡规划管理》有关事项 第四十】三条    现场】公示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于建设《项目:开工:之日起?至竣工规划条件核实!通过之日止在—施工现场设置规【划公示牌对外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等附件内容接受社】会监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现《场规划公示牌由建设!单位和个人根—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规格和内容】进行设置 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宣传《、展示、销》售、招租资料和【场所中如《实公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等内】容或者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等方—便公众?查,阅和监督《 第四十四条 【  : ,。违反城乡规划建设行!为的查处在》城乡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按下列?规定组织查》处 (一)》。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市政设【施用地、公路、【河道和水工程—管理范围《等专门管理区域内发!生的违?法,。建设行为由有关【法律:法规确定的该—区域的主《管部门负责查处【; (二)》非法占用《土地建设的》。由土地主《。。管部门负责查处; !(三)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违反规》划建设的行为由市、!县城市?行,政执法?主管部门或法定部】。门负责查处》 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等附件内容进行!建设的; 3.擅】自改变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内容进行建设—、经批准建设的【临,。时建(构)筑物逾期!未拆除、或者—因城乡建设需—要拆除而未拆除的以!及将临时建设的【建(构)筑物改变】用途或者买》。卖、转让、》出租、抵押》的;: (四)在乡、村】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擅自【改变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进行建设的违【。法建设?行,。。。为,按审批权限由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查处 第四十五条 !   执法联动【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土地主管【部门、城市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工作—协,调实现城《乡规:划管理信息共享建立!工作联动机制 对】被依法立案查处【违,法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在》立案查?处起至行政处罚执】行完毕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其他》规划审批手续 工商!、房产、公安—、文化、食品、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违法建—设的建?(构)筑物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办《理经营、租赁—等有关行《政许:可手:续 第四十六条  !。  :基层组织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违法建设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配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执法部门予以处【理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本区域内违!法建设?行为的有权予以制】。止并应及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执法部门报告 】第四十?七条  《  投诉举》报处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对接【到有关违法建设的举!报应:当及时、完》整地进行记录举报】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进行核实、处理、!。答复;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举】。报人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 ,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因行政区划或者!规划控制调整等【历史原因造成部分】单位和?城,乡居民?有关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手续不《全的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确定的原则另—行制定?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九条    —处置不?动产的规划要求人民!法院或?者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置不动?产或者?未,。经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的?建设项目《应当事先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实标?的,物所在地《。块的相关规》划要:求并如实告知—估价:、拍卖等参》与处置的机构和【买受人 第》五十条    解】释机关本《办法: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  县?市办法的制定各市】。、县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市、县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第五十《二条    —生效实?施时间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9年?9月10《日,玉林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批准的《玉林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