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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  总则 》第一:条   《 制订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和】规范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玉林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在玉—林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乡、农垦】管区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农垦管区规划和村庄!规划中?划定 第《。三条    管【理体制市、县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工作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向—下,级人民政府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业务上接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城区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依】法和按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承担本辖区内城乡规!划的有关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的》组织编制《、实施和监督—工作 市《、县(?区)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   群众参与【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        】   ?   ?        】   ?     》   ?     》         !  :       【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     》 ,     》         !  :     》 ,      —    《        】     》        】      —   ? ,      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对规划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条  【  政府表》彰,市人民?政府:对,遵守城乡规划、实施!城乡规?划有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二:章   城》。乡规划编制和修改 !第六条    规】划编制?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各类城】乡规划应当在上【一层次城乡规划【指导和控制下编制】 第七条   【 特殊镇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的,编制及报批城区(指!玉州、福绵、玉【东下:同,)范围内的建制镇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镇总体!规划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后?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审查时应当》征求:该镇所在城区的意】见 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的总体规划】按要求?逐级: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交【通、水利、教育【、电力、电信—、燃气、能》源、给水《。、排水、《生态环境保》护、消?防和防灾减灾等专项!。规划由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经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独立或】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报审、报批 第八!。条    近期建设!。规划:市、县?、镇人民政府负【责依法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以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建设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内《容明确近期建设的】时序、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 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为,五年:。近期建设规划是【年度城乡建设计划】的依据 第九—条    城—区范围内的镇控【规的编制和报—批城:。区范:围内编制总体规划的!。镇由: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后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审查时】应当征求该》镇所在城区人民政府!的意见 《第十条?    城市设计】控制:性详细规划涉及下】列区域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进行城—市设:。计确定建筑风貌和景!观建设的要求 (】一):城市:各级:。公共中心《以及商业文》化中心; (—二)火车《站、汽车客》运站、城市广场【周边及?客运:交通枢?。。纽; (三)—滨,水岸线;《 (四)《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历史【街区及重《点旅:游度假区; —。(,五)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重要区域 —城市设计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与控制性详细规划】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旧城改造和城中村改!造规划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编制旧》城改造和城中—村改造建《设规划 旧》城改造和城中村【改造建设规划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  城市、镇重【要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街区、重—。点景观区《。、广场?、公园、重要交通枢!纽用地?、城乡?主要出入口、公共设!施用地?。。以,及其他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并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市—、县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三条  【 , 修规和总平—。图的审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根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的用地规—划设计条件按建设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位置重要程】度等的需要》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总平面规划图!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审—查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总《平面规划图》依,照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条件和国家、—自治区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进,行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应?出具:审定文件;》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出具审定》文件并应书面说明理!由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第十四条  】  城区乡村规【划编:制和审批城区范【围内需要《编制村庄规划的村】庄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征求城!区意见后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报送审》批前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十五条    【单独编制的行—业规划市《、县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需要单独】编制本行业》的,城市、镇(乡)专项!规划的应《当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市:、镇(乡)》总,体,。规划:进一步补充、深化】有关内?容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国家和《自治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    支持规划】编制的城市勘察、测!绘和:规,划地理信息编制城】。乡规:划,所用的设计资料【、基础数《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勘,察、测绘《的技术要求采用【国家统一的或—经批准?。的平面坐标》系统、?高程:系,统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集城市规划地!理信息并《及时更新使城市地】形图:确保:现实性?。满足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的需要 】第,十,七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管理城乡》规划包括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报审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总【平面规划图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自治区《。文件规定可由注册】规划师以《个人名义编》制的村庄规》划除:外 第十《八,。条     控规】的动态?管理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建立?规划动态维护制【度有计划、有组【织地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评!估,和维护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城!区政府、《建设单位和个人均】可对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修改申请经》论证:和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确需修改的应【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专题报告报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按法定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九条    】规划:的修改?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经依】法制定批准》后,不得随意修改因【经济社?会,。和城乡建《设发展确需修—。。改和变更且符合法定!修改条件的须—依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机关在【批准规划修改前【应当将修改方案在当!地主要媒体、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网站!或城乡规划公—示栏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日因】申请:修改:规划需公《示、论证等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修改规划的】单位:和个:人负责;因修改规】划给特定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修改规划的—单位和个《人,负责给予合理—补偿 第二十—条,    自》治区指定镇或—。指定区域规划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或者【指定的重要》区域国家《法律:法规和自治区—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对其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审批、修【改,的权:限和程序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二十一《条    生—态要求实施城乡规划!安排建设用》。地应当切《实保护自然山—体、:。水体和生态林—地、湿?地保持山、水—、,林、城的《协调体现园》林城市、森》林城市?的规划建设和发【展要求 第二十二条! ,   规划用地【选址:原则在?规划区?内各项建设用地【必须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严格控】制在:城市基础设施—不能满足需》要又:无有效措施》的地区安排新—建、迁建项目禁【。止在公路《沿线分散安排建设】。项目 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和拆迁安置房!的建:设应当安排在—市政和生活设—施较完善《。、交通相对便利的】区域 第二十三条 !。 ,  用?地规划保护》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城市道路、【轨道交通、港—口、机场、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湖泊、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公共?服务设施、公共【活动用?地、:体育运动用地和学】校、医疗卫生—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修改规《划不得改变用途 禁!止占用城市道路、】广场、河道、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城【。市地下?管线或者依附防【洪堤(墙)建造建(!构,)筑物 第二十【四条    用【地规划许可在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的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留—置、回建用地和自】有用:地规划许可》。在本市城区根据规】划预留?的征地?农民留?。置地、?。回建地安置区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前提下由城!区政府(管》委)根?据征地?工作需要《提出定点方案报市】住,建委:。审批市?住建委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提出规划选址意【见并按照《有关规定核定用地】规模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鼓励:和支持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开发建设《留,置地在?。地段上给予优先考虑!尽量做到集中安【。排 :在近期建《设规划区域》范围:内或:城市重点《建设地段范围—内居民因人》口增加、分户—等合理原因需要利用!自有:用地进行建设—但是根据规划—不宜安排建设的【可以采取置》换、异地迁建等形】式给予?安排解决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建设单位应当【保,障置换或者异—地迁建后居民生活不!低于原水平 第【二十:六条    历史问!题处理因《历史原因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但未申《办或国有《土地使用合同未附】具用地规划条件的土!地使用权《人在划拔土地补办】出,让手续或出》让土地?转让(?含司法裁《定、拍卖)前应按程!序向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出具?用,地规划条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把用地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七条   》 用地规《划许可变更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使用土!地时:未经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位置》、界限?、用地性质及—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确需改?变的必?须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实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定后方?可,按规定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二十八?条  ?  工程规划许可对!象及程序材》料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构—)筑物?、,道路、桥《。梁、管线、隧道及】其他市?政工程、改变原【有外貌的房屋立面装!修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建设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的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九条   》 工程规划原则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自治区和》本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范因地制宜》符合塑造城乡风貌特!。色要求最大限度【。满足环保节能要求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修改经依法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作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件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须—按第十九条的规定办!。理并相应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登记的内【容因修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给!特定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修改》规划的?单位和个人》负责给?予合:理补:偿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   建构》筑物使?用性:质变:更建(构《)筑物的使用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使用性—质需要变更建(构)!筑,物规划使用性质的】必须:报原:审,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如改变使用性质后!不符合城《乡规划要《求或影?响交通、市容—、环保和公共安全】、相邻?关系的?不予批准     !      —   ?    《         !      —  :     》       【         !  第三十—二条 ?   民事责—任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因建(构)筑】物使用性质改变而】导致民事合同订立】和履行?。发生纠?纷的不因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变更、《改,变而免于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临时建设规划管理在!规划区内因施—工或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等需要临时搭建!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干:扰周边环境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的!建(:构,。)筑物应当设—置明显标识》标,识牌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根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规格和要】求设置临时》建设不得改变用途】或,。者,。买,卖、转让《、出租、抵押 第】三,十四条 《  : 规划?许可与?建筑: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在承?担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规划》图):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必须按《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来进:行规划和《。设计不得弄虚—作假为建设单—位和个?人出:具与规划证件不相符!。的设计图《。。纸文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的工程办理开工【手续 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查:。验建设单位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设计图!纸不:得为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的工程进!行施工、监理 第三!十五条?    施》工放线验《线建设单位或个【人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要求组织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现场放线并》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验线验《线合格后方可进行】基础工程或》。者隐蔽工程施工【测绘单位对》。放线成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三?十六:条    规—划核实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负责规划核实】测量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对提供的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未经【规划核?实或者规划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或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对—。建设工程《整体:核实也可以根据建设!情,况按单栋、独立使用!功能结构分段核【实地下管线工—程必:须在覆土前进行竣工!测量建设单》位未按照时序建【设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停车库(—。。位)、绿地等—配套设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对,竣工的建设》工程不予规划—核实:。并可以对《该建:设,项目:的其他工程暂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临!时搭建的施工设【施和按规划》应当拆除的》原有建?筑,必须在申报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前按:规划要求予以拆除】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三《十七条   — 城建档案管理【衔接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指—导建设单位和个【人收:。集整理?建设工?程档案的归档资料】列入城市建》设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与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签?订报送工程竣工档】案资料责任书—在组:织,竣,工验收前通知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第—五章 乡《村建设规划管理 第!。三十八条 》   乡村》建设规划原则乡村建!设应当鼓励和—引导:适度集中注重—综合配套乡村建设的!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安全、适用、美!观、经济的原则以】。及国家、自治区和】本,市,有,。关,节约资源、》防灾减?。灾等规定体现—地方特色、民族风格!与自然环境协调【 第三十九》条    乡村公】。共建设规划》许可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村民集中住》宅建设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以及《标,明,拟建项目用地范围的!规定比例《尺地形图、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包括?图纸和说明下同【),。、有关村(》居)民委员会意【见、建设单位或【个人有效证件等【材料: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将初审意【见及该建设》项目相关材料—报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材料?。不齐全的《。告知其?应,当补充的有关材【。料; (三)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乡、村庄规划!对建设项目进行【核查对符合乡、村】庄规划要《求及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核发—。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十条    村民!私宅建设规划许可村!。民在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进行住宅《建设的?应当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申请【。建,房村民须持拟—。建住宅用地的—有关证明《。文件、村民》小组和村民》委员会意见、四邻】关系图、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房,屋建筑通用图集、】身份证明等材料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申!请人提?交,的各项文《。。件、:资料、?图纸等是否完—备,并审查是否符—合经依法《批准的乡、村庄【。规划 对具备相关】文件材料且符合【乡、村庄规划及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要求属于》使用原?有宅基地建造—住宅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属《于使用原有》宅基地建造住宅的提!出初审意见上报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核—发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十一条  ! , 委托?核发规划许可—。证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一)—乡规划、村庄规【划已:。经依法批准》; (二)》设有: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和配《备有:两名以上专职乡镇】规划建?设管:理人:员;: (三)制定—有完善的审批—管理、业《务档案管理和监督检!查的制度; (四)!在各村?民委员?会中聘请有》固定的?规划协管员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   信息公—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乡规划监!督检查?制,度和信息公开、查】询制:度,方便群?众和利害关》系,人,了解城乡规划—管理有关事项 第】。四十:三条  《  现场公》示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于建设》项目开工《之日起至《竣工规划条件核实通!过之日止在施—工,现场:设置规划《公示牌对外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等附】件内容接受社会监】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现场:规划公示牌由建设】单位和个人根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规格?和内容进行设置 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宣传【、展示、销售、【招租资料和》场所中如《实,公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等:内容或者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等方便》公众查阅和监—督 第四十四条 】   违反城—乡规划?。建设行为的查处【在城乡?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按下《列规定组织》查处 (一)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市政》设施用地、公路、河!道和水?工程管理范》围等专门管理—区域内发生的违【法建:。设行为由有关法【律法规确定的—该区:域的主管部》门负责查处; 【(二:)非法占用土地建设!的由土地主》。管部门负责查处;】 (:三)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违反《规划建设《的行为由市、—县城市行政执法【主管部门或法定部】门负责查处》 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等】附件内?容进行建《设,的; 3.擅自改变!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内容进行建设】、经批准建》设的临时建(—构)筑物逾期—未拆除?、或者因城》乡建设需要拆除而】未拆除的以及—将临:时建设的建》(构)筑物改变用途!或者买卖、转让、出!租、抵?押的; (四)【在乡、村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擅自改变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进—行,。建设的违法建设【行,为,按审批权限由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查处 第四十五条 !   ?执法联?动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土】地,。主管部门、城市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工作协调实现—城,乡规划管理信息共享!建立工作《。。联动机制 对—被依法立案查处违法!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在立》案查处起至行—政处罚执《行完毕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其他?规划审批手续 工商!、房产、公》安、文化、食品【、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违法建设的【建(:构)筑?物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办】理经营、租赁—等有关行政许可手】续 第四十六—条,   ?。 基层组织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违法建—设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配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执法部门】予以:处理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本区!域,内违法?建设行为的有权予以!制止:并应及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执法部门报告】 ,第四十七《条    投诉【举报:处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对—。接到有关违法建设】的举报应当及时、完!整地进行记录举报】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进行核实、处!理、答复;》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举报】人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   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因行政区划或者规划!控制:调整等历史》原,因造成部分单位和城!。。乡居民有关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手续不【全的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确定—的原则?。另行制定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九条  !  处置不动产的】规划要求人民法院或!者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置不动产】或者未经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的建设项目应—当事先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实【标的物所在地块【的相:关规划要求并如【实告知?估价、拍卖》等参与处置的机构】和,买受人 第五—十条    解【释机关?本办法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   县市》办法的制定各—市、县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市、《县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第五十二条! ,。   ?生效:实,施时间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9年:9月:10日?玉林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批准:的玉林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