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 :。 制订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和规范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玉林【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在玉林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乡、农垦管区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农垦管【区规划和村》庄规划中划定
【第三条 管理!体制市、县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工作—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向下!级人民政《府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业务上接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城区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依法和按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承,担本辖?。区,内城乡规划的—有关:。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的组织编制【、实施和《。监督工作
市—、县(?。区)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群众参【与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 — — 】 】 , ? — , 》 《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 — ! 】 【 《 ?。 ! 《 !。 : 【。。
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对规划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条 】 政府表彰市】。。人民政?府对遵守《城乡:规划、实《施,城乡规划有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二—章 城乡规【划编制和修改—
第六条 】。规划:编制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各类城乡规划应!当在上?一层次城乡规划指】导和控制下编制
第!七条 —特殊镇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的编制及—报批城区《。(指玉州、福绵、】。玉东下同)》范围内的建制镇【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镇总体规—划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后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审查时应》当征求该镇所在城区!。的意见?
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的总体规划按要求!逐级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交通、!水利、教《。育、电力、电—信、:燃气:。、能源、给水、【排水、生态环—境,。保护:、消防和防灾—减灾等专《项规划由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经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独立或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报审、报!。批,
,第八条 》 近期建设规划市!、县、镇人》民政府?。负责依法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以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建《设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内容明确近】期建设的《。时,序、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
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为五【年近期建设规—划是年度《城乡建设《。计划的依据》
,第九条 —。 ,城区范?。围,内的镇控规的编制和!报批:城区范围内编制总体!规划的?镇由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后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审查时【应当征求该镇所在城!区人民政府》的意见
第十条【。 , 城《市设计?控制性详细》规划涉及《下列区域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进行城市设计确】。定建筑风貌和—景观建设的》要求
(一)—城市各?级公共中《心以及商业文化中】。心;
(二)火车站!、汽车客运》站、城市广场—周边及客运交通枢纽!。;
(?三)滨水岸线;
】(四)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历史街区—及重点?旅游:度假区;《
(五)《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重要区域
城市设】计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与控制性详细规】划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旧—城改造和城》中村:。改造:规划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编制旧城改造和城!中村改造建设—规划
旧城改造和】城中村改造建设【规划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 城《市、镇重要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街区、重点景观区!、广场、公园、重要!交通枢纽用地、【城乡:主要:出入口、公共设施用!地以及其他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并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市、县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三条 】 修规和总平图【。的审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根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的用地规划》设计:条件按建设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位置《重要程度等的需要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总平面规划图】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审查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总平面规划】图依照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条件和国家】、自治区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进行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应出具—审定文件;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出具审定文件并】应书面说明理由【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第十四】条 城—区,乡村规划编制和审批!。城区范?围内需?要编制村庄规划的】村庄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征求城区意见后!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报送审批—前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十五条 单】独编制的行业规划】市、县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需要单独!编制本?行,业的城市、镇(乡】)专项规《划的应当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市》、镇(乡)总体规】划进:一步补充、深化有】关,内容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国家和自治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 支】持规:划编:制的城市勘察、测】绘和规?划地理信息》编制城乡规划所【用的设?计资料、基础数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勘察、测绘的【。技术要求采》用国家统《一的或?经批准?的,平面坐标系》统,、高程系统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集城市规划地理信息!并及时更新》使城:市地形图确保现实性!满足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的需《要
第十七》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管理城乡规划【包括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报审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总》。平面:规划图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自治区文件》。规定可由《注册规划师以—个人名义编制—的村庄?规划除外
第十【八,条 ? 控规的—动态管理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建立规划动态维】护,制度有计划》、有组织地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评,估和维护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城—区政府、建设单位和!个人均可对》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修?改申请经论证和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确需修改的应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专题报告】报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按法定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九条 — 规划的修改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经依法制定!批准后不得随意【修改因?经济社会和城—乡建设发展确需修】改和变更且》符合法定修改—条,件的须依《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机》关在批准《规划:修改前应当将修改】方案在?当地主要媒体、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网站或城乡规划【公示栏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日因申?请修改规划需公示】、论证等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修【改规划的单位和个】人负责;因修改规】划给特定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修,改规划的《单位和个《人负责给《。予合理补偿
第【二十条 自】治区:指定镇?或,指定区?域,规划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或者!指定的重《要区:域国家?法律法规和自治区】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对其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审批、》修改的?权限和?程序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二十》一条 ? 生态要求实】施,城乡规划安排建【设用地应当切实【保护:自然山?体、水体和生态林地!、湿地保《持山、水、林、城的!协调:体,现园林城《市、森林《城市的规划建—设和发展要求
第二!十,二条 规划用!地选址?原则:在规划区内各—项,建设用?地必须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严格控制在城市!。基础设施不》能满足需要又无有】效措施的地区安【排新建、迁》。建项目禁止在公路】沿,线分:散安排建设项目
】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和:拆,迁安置房的建—设应当?安排在市《政和生活设施较完】善、交通《相对便?利的区域
第二十】三条: 用》地,规划保?护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城市】道路、轨道交通、港!。口,、机场、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湖泊、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公共:服务设施、公共活动!用地、体育》。运动用地和学校、医!疗卫生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修改规—划不得改变》用途
禁止》占用城市道路、广场!、河道?、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城市—地下管线《或者依附防》洪堤(墙《),建,造建(?构)筑物
第二十四!条 用—地规划许可在—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的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 留置、回建用地】和自:有用:地规:划许可在本市城区根!据规划预留的征地农!民留:置地、回《建地安?置区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前提下由—城区政府(管委)根!据征地工作需要【提出:定点方案报市住建委!审批市?住建委?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提:。出规划选址》意见并按照有—关规定核定》用地规模《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鼓:励和支持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开发建设留【置地在地段上给予】优,先考虑尽《量做到集中》安排
在《近期建?设规划区《域范围内或城市重点!建设地段范》围内居民因人口【增加、分户》等合理原因需要【利,。用自:有用地进《行建:设但是根据规划【。不宜安排《建设:的可以采取置换、异!地迁建等形式给【予安排解决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建设《单位:应当保障《置,换,或者异地迁建后【居,民生活不低》于原水平《
第二?十六条 历】。。史,。问题处理《因历史?原因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但未申办或国有土】地使用合同未附具用!。地,规,划条件的土》地使用权人在划拔土!地补办出《让手续或出让—土地转让(含司【法裁定、拍卖)前应!按,程序向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出】具用地规《。划条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把用地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七条 用地!规划许可变更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使用土地时—未经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位置、界】限、用地《性质及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确需改变的必须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实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定?后方可?按规定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二十:八条 —工程:规划许可对象及【程序材?料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构)筑物、!道路、桥梁、—管线、隧道》及其:他市:政工:程、改变原有外貌】的房屋立面装修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建设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的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九【条 工程规】划原:则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自治区和本】。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范因:地制宜符合》塑,造,城,乡风貌特色要—。求,最大限度满足环【保节能要求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修改经依法—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作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件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须》。按第十九条的规定办!理并相应《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登记《的内容因修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给特定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修改规划的—单位和个人负责给予!合理补偿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 建构筑物使用性!质变更建(构)【筑物的使用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使用性质需【要变更建《(构:)筑物规划使—用性:质,的,必须报原审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如改变使【。用性质后不》符合城乡规划—要求或影响》交通、市容》、环保和公共安全】、相邻关《系的不予批准 ! 】。 ? ? , , 《 — ! 【 ? 【。 , ,
第?。三十二?条 : ?民事责任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因建(】构)筑物使用性质改!变而导致《民事合?同订立和履行发生纠!纷的:不因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变?更、:改变而免于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 , 临时?。。建设规划管》理在规划区内因施】工或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等需要临—时搭建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干《扰周边环境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的建(构)!筑物应当设置明显标!识标识牌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根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规格和要求设—置,临,时建设不得改变【用途或?者买卖、《转让、出租》、抵押
第三十四】条 规划【。许可与建《筑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在承担】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规划图!)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必须按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来《进行规?划和设计不》得弄虚作假为建【设单位和个人出具】与规划证《件不相符的设计图】纸文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的!工程办理开工—手续
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查验建设单位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设计图纸不】得为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的工程进行施工!、监:理
第?三十五条 施!工放线验线建设单】位或:个人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要求?组,织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现场【放线并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验线验?线合格?后方可进行基础【工程或者隐蔽工程】施工测绘单位对放线!成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三十六条》 规划核【实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负责规划《核实测?量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对—提,供的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未》经规划核实或者规】划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或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对建设》工程整体核》实也可以根据建【设情况按单》。栋、独立使用功【能结构分段》核实地下管线—。工程必须在覆土前进!行,。竣工测量建》。设单位未按》照,时,序建设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停?车库(位)、—绿地等配套设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对竣工的建】设工程不《予规划核实并可【以对:该建设?项目的其他》工,程,暂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临时搭?建,的,施工设施和》按规划应当拆除的原!有建筑必须在申报】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前按规】划要求予以拆除【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三十七条】。 城建档【案管理衔接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指导建设单】位和个人收集整【理建设?。。。工程档案的归—档资料列入城—市建设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与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签订报送工程竣工!档,案资料?责任书在组织竣【工验收前通知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第五章【 乡村建设规划【管,理
第三《十八条 乡村!建设:规划原则乡村建设应!当鼓励和引导—。适度:集中注重综合配套】乡村建设《的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安全、适用、美】观、:经济的原《则以及?国家、?。自治区和本市—有关节约《资源、防灾减灾等规!定体:现地方特《。色,、民:族,风格与自然环—境,协调
第三十九条 ! 乡村公—共建:设规划许可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村民【集,中住宅建设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以及?标明拟建项目用地】范围的规定比例尺地!形图、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包括图纸和!说明下?同):、,有关:村(居)《民委员会意见、建设!单位或个人有—。效证件等材料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将初审意》见及该建《设项目相关材料报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材料不齐全》的告知其应》当补充的有关材【料,;,
(三)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乡、村庄规划对!建设项目进行—核查对符合乡、【村庄规?划要求及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核发—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十条 — 村民私宅—建设规划许》可村民在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进行住【宅建设的应当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申请建房》村民须持拟建住宅用!地,的有关证明文—。件、村民小组—。和,村民委员会》意见:、四:邻关系图、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房屋—建筑:通用图集、身份证明!等,材料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申请《人提交?的,各项:文,件,、资料、图纸等【。是,否完备?并审查是《否符合经依法批【准的乡?、村庄?规,划
对具备》相关文件材料且【符合乡、《村庄规划及》。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要求属于—使,用,原有宅基地》建造住宅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属于【使用原有《宅基地?建造住宅的提出【初审意?见上报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核,。发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十一条 委托!核发规划许可—证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一)乡规划、村庄规!。划已经依法批—准;
(二)—设有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和配—备,有两名以上专职乡镇!规划建设管理人【员;:。
(三)制定—有完善的审批管【理、业务档案—管理和?监督检查《的制度;
》(四:),在各村民《委员会?中,聘请:有固定的规》划协管员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 信息公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乡【规划监督检查制【度和信息公开、查询!制度:方便群?众和:。利害关系人》了解城乡规划管理有!关事项?
第四?十三条 — 现场公示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于建—设项:目,开工之日起至竣工】规划条件核实通过】之,日止在施《工现场?设置规划公示牌【对外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等附件内容接受】社会监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现场规划】。公示牌由建设单位】。和个人根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规格—和内容进《行设置
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宣传、展示—、销售、招租资【料和场所中如实公】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等内容—或者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等方便?公众查阅《和,监督
第四》十四:条 《 ,。违反:城,乡规划建设行为的】查处在城乡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按,下列规定组织查处
!(一:)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市—政设施用《。地、公?路、河道和水工程管!理,范围等?专门管理区域内发生!的,。违法建设行》为由有关法律—法规确定的该区域的!主,。管部门负责》查处;
(二—)非法占用》土地建设的》由土地主管部门负】责查处;
(三)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违!反规划建设的—行,为由市、县城市【行政执法主管部门或!法定部门负责查处
!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等附件内容进行建设!的;
3.擅自改变!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内?容进行建设、经批准!建设的临《。时建(构)筑物逾期!未拆除、或者因【城乡建设《需要拆除而未拆除的!以及将临时》建设的建(构)【筑物改变用途—或者买卖、》转让、?出租、抵押的;【。
(四)在》乡、村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擅自改变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进《行建:设的违法建》设行为按《审批权限由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查处
第—四十:五,条 执法联动!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土地主!管部门、城市—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工作协《调实现?城,乡规划管理》信,息共享建《立工作联《。动机制
对》被依法立案查处违】法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在立案查处起至】行,政处罚执行》。。完毕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其他规划审批手续】
工商、房产、公】安、:文化:、食品、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违法建设的—建(构)筑物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办理经营、租赁等有!关行政许可手续
第!四十六?条 ? 基层《组织: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违法建设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配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执法?部门予以处理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本区域内违》。法建设行为的—有权予以制止—并,应及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执法部》门报告
第四十【七条 投诉举!报,处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对接到—。有关违法《建设的举报》。应当及时、完整【地进行记《录举报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进行核实、】处理、答《复;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举报《人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 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因【行政区?划,或,者规划控制》调整等历史原因造成!部分单位和城—乡居民有关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手续:不全的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确定的原则》另行制定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九:条 处置【不动产的规划要求】人民:法,院或者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置不:动产或者未经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的建】设项目?。应当事先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实标的!物所在地块的相关规!划,要求并如实告知【估价、拍卖等—参与处置的机构和】买受:人
第五十条 】 解?释机关本办法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县市办法】的制定各市、县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市、县》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第五十二【条 ? 生效实施时间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9年9!月1:0日玉林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批准的玉林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