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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 , 制订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和规范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玉》林,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适用范围在玉林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乡、?农垦管?。。。区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农!垦管区规划和村庄】规划中划定 第【三条    管理】体制市、县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工作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向下级人《民政府?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业务上接—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城【。区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依法和按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承担本辖》区内城乡《规划的?有关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的》组织编制、实施和监!督工作 市、县【(,。区):。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  群?众参:与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  :     》。     》      —        】   ?  :   ?   ?  : ,     》。        】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         !  :    《 ,        】 , ,   ?        】        】         !      —   ? ,   ? ,    《 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对】规划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条   】 政府?表彰市人《民政府对《遵守城乡《规划、实施城—乡规:划有: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二章   【。城乡规划编制和修】改 第六条》    规划编【。制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各类城—乡规划应当在上一层!次城乡?规划指?导和:控制下编制 第【七条 ?   特殊镇—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的编制及报批城】区(指?。玉州、?福绵、玉《东下同)范》。围,内的建制镇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镇总》体规:划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后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审查时应《当征求该镇所在【城区的意见 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的总体规划按要【求逐级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交通、水利、教育】、电:力,、电信?、燃气、《。能源、给《水,、排:水、生态环境保护、!消,防和防灾减灾—。。等专项?规划由?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经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独立】或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报审、报批 第八条!    近期建【设规划市、县、【镇人民政府负—。责依法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以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建—设,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内容明确《近,期建设的时》序、: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 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为五年—近期建设规》划,是,年度城乡建设计划】的依据 第九条【    城区—范围内的镇控规的】。编制:。和报批城区范—围内:编,制,总体规划的镇由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后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审查时应当!。征求该镇所在—城区:人民政府的意—见 :第十条    城市!设计控?制性详细规划涉及】下列区?域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进行【城市设计确定建筑】风貌和?景,观建设的要求 (】一)城?市各级公共中心【以及:商业文化中心;【 (二)火车站【、,汽车:客,运站、城市广场【周边及客运交通【枢纽; 《(三)滨《水岸线?; (四)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历!史街区及重点旅游度!。假区; (》五)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重要区!域 城?市设计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与控制!性,详细规?。划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  旧城改造和城中!。村改造规划》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编制旧》城改造和城中村改造!建设规划 旧城【改造和城中》村,改造建设规划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城】市、镇重要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街区、重点景观【区、:广场:、,公园、重《要交通枢《纽用地、《城乡主要出入口、】公共设施用地以及其!他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并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市、县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三条  【 , ,。修规和总平图的审】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根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的用《地规划设计条—件按建设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位置重《要程度等的需要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总平面【规划:图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审查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总平?面规划图依》照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条件和国家、自治区!。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进行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应出具审定【。。。文件;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出具】审,定,文件:并应书面说》明理由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第》十四条 《 ,。  城?区乡村规划编制和审!批城区范围内需【要,。编制村庄规划—的村:庄,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征求城区—意见后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报送审批前】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十五《条  ?  单独编制的【行业规划市》、,县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需,。要单独编《制本行业的城—市、镇(《乡)专项规划的【应当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市、镇(《乡)总体《规划进?一,步补充、深化有关】内容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国》家和自治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 !   支持》规划编制的城市勘】察、测绘和规—划,地,理信息编《制城乡规划所用【的设计资料、—基础:数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勘察、测绘的—技术要求采用—国家统一的》或经批准的平面【坐,标,系统:、,高程系统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集城?市规划地理》信息并及时更—新使城市地形—图确保现实性满足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的!需要 第十七—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管理城乡》规划包括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报】审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总平面规【划图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自治区文》件规定可《由注册规划师以个人!名义编制的》。村庄规划除外 第】。十,八条     【控规的动态管理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建立规划动态—维护:制度有?计划、有组》织地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评估和维护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城区政府、建设【单位和个《人均可对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修改申】。请经论?证和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确》需修改的应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专题报《告报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按法定—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九条    【规划的修改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经依法制定批!准后不得随意—修改因经济社会和】城乡建设发展确【需,。修改:和变更且符合法【定修:改,条件的须《依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机】关在批准《规,划修改前《应当将修改方—。案在当地主要—媒,。体、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网站或】城乡规划公示栏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日因【申请修改规划需公】示、论证等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修】改规:划的:。单位和个人负—责;因修改规划给特!。定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修—改规:。划的单位《和个人负责给—予合理补偿 第【二十:条 :   自治区指定镇!或指:定区域规划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或者指定的重要【区域国家《法律:法规和自治区—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对其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审:批、修改的权—限和程序《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第》三章:  :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二十一条   】 生态?要求实施《城乡规划安排建设】用地应当切实保护自!然山体、水体和【生态林地、》湿地保持山、水【、林、城《的协调体现园林城】市、森林城》市的规划建设—和发展要《求 第二十》二,条    规—划,用地选址原则在【。规划区内《各项建设用地必须】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严格:控制在城市基础设】施不能?满足需要《。又无有效措施—的地区安排新—建、迁建《项目禁?止在公路《沿线分散安排建设】项目 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和拆迁安置房的建!设应当安排在市【政和生活设施较完】善,、交通相对》便利:。的区域 第》二十三条《    用》地规划保护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城市!道路、轨道交通、港!口、:机场、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湖泊:、,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公共服!务设施、公共活动】用地、体育》运动用地和学校、医!疗,卫生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修改规划不得改变!用途 禁止占用【城市道路、广场【、河道?、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城市地下管线或者】依,附,防,洪堤(墙)建造【建(构)筑》物 :第二十四条   】 用地规划许可在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的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 ,留置、回《建用地和自》。。有用地规划许—可在本?市城区根据规—。划预留的征》地农:民留:置地、回建地—安,置区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前提《下由城区《政府(管委)根据】征地工作需要—提出定?。点方:案,报市住建委审批市】住建委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提》出规划选址意—见并按照有关规定核!定用:。地规模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鼓【励和支持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开发》建设留置地》在地段上给予优先考!。虑尽量做到集中安排! 在近期建设规【划区域?范围内?或城市重点建设地】段范:围内居民因人—口增:加,、分户等《合理原因需要—利用自有用地进行建!设但:是根据规划不宜安】排建设的可以—采取置换《、异:地迁建?等形:式给予安排解决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建设单位应当保障置!换或者异地》迁建后居民》。生活不?低于原水平》 第:。二十六条《   ? 历史问题处理因历!史原因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但【未申办或国有土地使!用合同未附具用【地规划?条件的土地使用权人!在划拔土地补办出让!手续或出让土地转让!(含:司法裁定、拍—卖)前应按》程序向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出具用】地规划条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把用地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七条? ,   ?用地规划许可变【更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使用?土,地时未经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位置、!界限:、用地性质及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确需改变的》必须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实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定后方可按规】定,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二十八条【    工》程,规划许?可对象?及程序?。材,料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构)筑物、—道路:。、,桥梁、管线、隧【道及其他市政—。工,程、改变原有外貌的!房屋:立面装修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建设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的【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九条 —   工程规划原】则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自:治区和本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范因地?制宜符合塑》造城乡风貌特色【要求:最大限度满足环保节!能要求 第三十【。条,  :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修—改经依法《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作: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件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须,按第十九条的—规定办理并相应【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登记的内容因—修,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给特定》。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修改规划《的单位和《个人负?责给:予合理补偿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建构—筑物使用性》质变更建(构)【筑物:的使用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使用性】质需要?变更建?。(构)筑《物规划使用性质的必!须报原审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如改变使用性!质后不符合城乡规划!要求:或影响交通、市容】、环保和公共—安,全、相?邻关系的不》予批准   —     》    《       【 ,        】       【 ,      —      —   ?    《   第三十二条!    民事—责任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因建(构)【筑物使?用性质改变而导致】民事合同订》立和履行发生纠纷的!不因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变更、【。改变:而免于?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 临:时建设规划》管理在规《。划区:内因施工或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等需要临时搭建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干扰周边环—境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的建!(构)筑物应当设置!。明显:标识:标,识牌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根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规格和—要求设?置临时建设不—得改变用《途,或者买卖、转—让、:出租、抵《。押 第三十四条【    规划许可】与,建筑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在!承担: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规划图)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必—须按: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来进!行,规划和设计不得【弄虚作假为建设单位!和,个人:出具与规划》证件不相符的设计图!纸文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的工程办理开工【手续: 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查验建设单位】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设计》图纸:不得为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的工程【进行施工、监—理 第三十五条 】。   施工放—。线,验线建设单位或个】人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要求组织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现场放线并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验线验《线合格后《。方可:进行基础工程或者】隐蔽工程施工测绘单!位对放线成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三十六条   【 ,规划核实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负责规划核实测量!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对提供的!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未经规划》核实或者规划—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或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对建设工程》整,体核实也可以—根据建设情况按【单栋、独立使用功】能结构分段核实地】。下管线工程必须【在覆:土前进?行竣工测量》建设单位未》按照时序建设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停!车库(位《)、绿地等配套设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对:竣工的建设》工程不?予规划核实并可以】对该:建设项目的其他【工程暂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临时搭建】的施工设施和按【规划应当《拆除的原有建筑必须!。在申报?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前,按,。规划要求予以拆除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三十七【条    城建档案!管理衔接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指导建】。设单位和个》人收集?整理建设工程档【案的归档资料列【入,城市:。建设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与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签订报—送工程竣工档案【资料责任《书在组织《竣工验?收前通知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第五章 !乡村建设规划管【理 第三十八条  !  乡村《建设:规划原则乡》村建设应《当鼓励和《引导适度集中注【。重综合配《套乡村?建设的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安全—、适用、美观—、经济的《原则:以及国家、自治区和!本市有关《节约:资源:、,防灾减灾等规定体】现地方?特,色、民?族风格与自然环境协!调 :。第三十?。九条 ?   乡村公共【建设规划《许可: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村民集中【住宅建?设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以及标明拟建!项,目用地范围的—规定比?例尺地形《图、: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包括图纸和说明】下同)、《。有关村(居)民委员!会意见、《建设单位或》个人有效《证件等材料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将初审意见!及该建设《项目相关材》料报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材料不齐全的告!知其应当补充的有关!材料;? (三?)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乡、村庄规—划对:建设项目进行核查对!符合乡、村庄规划】要求及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核发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十《条    》村民私宅建设规【划许可村民在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进行—住宅建设的应—当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申请—。建,。房村民须持拟建住宅!用,地的有关证明—文件:、村民?小,组和:村民委?员会意见、四邻【关系图、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房!屋建筑通用图集【、身份证明》等材料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申?请,人提交?的各:项文件、《资料、图《纸等是否《。完备并审查是—否符:合经:依法批准的》乡、村?庄规划 对具备相关!文件:。材料且符《合乡、村庄》规划及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要求】属于使用原有宅基地!建造住宅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属于使!用,原有宅基《地建造住《宅的:提出初审《意见上报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核发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十:一,条    委托【核发规划许可证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一)乡规》划、村?庄规:划已经依法批准; !(二)设有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和配】备有两名《以上:专职乡镇规划—建设:管理人员; (三)!制定有完善的审【批管理、业务档案管!理和监督检查—的制度; (—四)在?各村:民委员会中》。聘请有固定的规划】协管员 第六章 】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信息!公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乡《规划监督检查制【度和:信息公开、查询制度!方便群众《和利害关系人了解】。城乡规划管理有关事!项 第四十》三条    现场】公示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于建设项【目开工?。之日起至竣》工规划条件》核实通过之日止在施!工现:场设置规划公示牌】对外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等附》件内:容接:受社会监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现场》规划公示《牌由建设单》位,和个人根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规!格和内容进行设置 !。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宣传、展示、【销售、招《租资料和场所中【如实公?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等内容或者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等?方便公众查阅和【监督 第四十—四条:。 ,   违反城乡规】划建设?行为:的查处在《城,乡,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按下》列规定组织查处 (!。一)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市政设施用地!、公路、河道和水】工程管理范围等专门!管理区域内发生【。的违法建设行为【由有关法《律法:规确定的该》区域的主管部门负】责查处; (二)非!法占用土地建设的】由土地主管部门【负责查处;》 ,(三)?。。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违反】规划建设《的行:为由市?、,县城市?行政执法主管—部门或法定》部,门,。负责查处 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等附件内》容进行建设的; 3!.擅自改《变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内容进行建》设、:经批准?建设的临《。时建(构《)筑物逾期》未拆除、或者因城乡!建设需要拆除而未】拆除的以及将临【时建设的《建,(构)筑物改—变用途或者》买卖、转让、出租】、抵押?的; ?(,四):。在乡、村《。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擅自改—变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进?行建设?的违法建设》行为按审批权限【由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查处 第》四,十五条    执法!联动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土?地主管部门、城【市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工作《协,调实现城乡规划管理!信,息共享建立工作联动!机制 对《被依法立案查处【违法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在立案查处起【至,行政处罚执行完【。毕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其他》规划审批《手续 ?工,商、房产、公安、】文化、?食品、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违法建设【的建(构)筑物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办理经—营、:租赁等?有关:行政:。许可手续 》。第四十六条》    基》层组织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违?法建设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配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执《法部门予以》处理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本区域内违法建设!行,为的:有权予以制》止并应?。。及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执法部门报告 !第四十七条   】。 ,。投诉举报处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对接到有关违法建!。设的举报应当—及时、完整地进行】记录:举报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进行核实、处—理、答复;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举报人—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因《行政区划《或者规划控制—调整等?历史原?因造成部分单位和城!乡,。居民有关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手续不全的!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确定的《原则另行制定—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九条【    《处置:不,动产的规划要求人民!法,院或者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置?不动产或者》未经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的建设项目应当事!先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实标的》物所在地块的—相,关规:划要求并如实告知】估价、拍卖》等,参与:处置的机构和买受】人 :第五十条    】解释机关本办—法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县市—。办法的制《定,各市、?县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市、县》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第五十二—条  ?  生效实施—时间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9年《。9,月10日玉林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批准的玉林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