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 总则
第一【条 《 制订?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和规范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玉林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在?玉林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乡、!农垦管区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农垦—管区规划和村庄【规划中划定》。
第三条 — 管理体制市、县!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工—作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向下级人【民政府?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业务上接!。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城区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依法和按【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承担本辖】区内城乡规划的有关!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的组织编制】、实:施,和,监督工作
市、【县(区)《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 群?众参与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 》 】 】 》 : , 【 】 》 , 【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 《 — , 】 《 ! 】 ?。 , : 《 — 》 ,。 ? , 】
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对】规划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条? ? 政府?表彰市人民政府对】遵,守城乡规《划、实施城》乡规划?有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二—章 : 城乡《规划编制和》。修改
第六条— 规划编制】。。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各类城乡》规划应当在上一层】次,城乡规划指导—和,控制下编制
第七】条 特殊【镇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的编制及报批【城区(?指玉州、福绵—、玉东下同》)范围内的建制镇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镇总体规划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后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审查时应—当征求该镇所在城】区的意见
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的总》体规划?按要求逐级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交》。通、水利、教育、】电力、?电,信、燃气《、能源、给》水、排?水、生态环境保护、!消,防和防灾减灾等专】项规划由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经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独【立或: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报审、报批】
第八?条 近期建设!规划市、县、镇人民!政,府负责依法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以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建设!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内容明确》近期建设的时序、】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
《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为五年近期建—。设规划是年度城乡建!设计:划的依据
》第九条 城区!。范围内的镇》。控规的编制和—报批城区《范围内编制总—体规划的镇由—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后》。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审查时应当征求该!镇所在城区》人民政府的意见【
第十条 】城市设计控制—性详细规划涉及【下列区域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进行城市设!计确定建筑风貌和】景观建设的要—求
(一《)城市各《。级公共中心以及商业!文化:中心;
《(二)?火,车站、汽车客—运站、?城市广场周边及客运!交通枢纽;
(三】)滨水岸线》;,。
(四)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历史街—区及重点旅游—度假区;
(五)】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重要区域
城市!设计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与控制性详细规划】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旧城改造和城中村】。。改造规划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编制旧城改造和城中!村改造建设规划
】旧城改造和城中村】改造建?设规划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 城市》、镇重要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街区、重!点景观?。区、:广场、?公园、重要交通枢纽!用地、城《乡主要出入口、公共!设施用地以及其他】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并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市、县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三条 【。 修规和总平】图,的,审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根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的用地规划设—计条件按建》设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位置重要程度等!的需要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总平:面规划图《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审查: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总平面规划图【依照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条件和【国家:、自治区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进行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应出具审定文件【;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出具审定文件!并应:书面:说明理由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第十四【条, : , 城区乡村规划【编制和审批城—区范围内需要编【制,村庄规划的村庄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征求城区【意见:。后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报送:审批前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十五条《 单独编制的!行业规划市、县【。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需要单独编制本【行业:的城市、镇(乡)】专项规划的》应当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市、镇(乡!)总体规划进一步】补充:、深化有关内容【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国家和—自治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 支持规划!。编制的城《市勘察、测绘和规划!地理:信息编制城乡规【划所用?的设计?资料、基础数—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勘察、测绘的技术!要,求采用国家统一【的或经?批准的平面坐标系】统、:高程系统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集城:市规划地《理信息并及时更新使!城市地形图确保现】实性:满足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的需要
《第,十七条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管理城《乡规划包括》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报审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总平面】。规划图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自治】区文件规定可由注】册规划师《以个人名义编制的村!庄规划除外
第【十八条 — :控,规的动态管理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建立》。规划动态维护—制度有计划、—有组织地《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评估:和维:护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城,区政府、《。建设:单位和?个人均可《对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修改申《请经论证和》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确需修】改的应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专题报告报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按法定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九条 — 规:划,。的修改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经依法制【定批准后不得随意修!改因经济社》会和城乡建设发【。展确需修《。改和变更且》符合法定修改条件的!须,依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机关在批准规划】修改:前,应当将修《改方案在当地主要】。媒体、?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网站或城乡!规,划公示栏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日因申请修改!。规,划需公示、》论证等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修改规划》的单位?和个人负责;—因,修改规划给特定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修改规!。划的单位和个人负】。。责,给予合理补偿
第】二十:条 自治区】指定镇或《指,定区域规划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或!者指:定的重要《区域国家法律法【规和自治区》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对其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审批、修改的权限!和程序?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二十一条! 《生,态要求实施城—乡规划安《排建:设用地应《当切实保护自然山体!。、水体和生》态林地、湿地保【持山、水、林—、城:的协调体现园林【城市、森《林城市的规划建设】和发:。。展要求
第》二,十二:条, ? ,规划用地选址原【则在规划区内—各项建设用地必须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严格?控制在城《市基础设施不—能满足需要又—无有:效措施的地区安【排,新建、?迁建项目禁止—在公路沿线分散安】排建:设项目
《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和拆迁安置》房的建设应当—安排:在市:政和生活设施较完】善、交?通相对便利的—区域
?第二十三条 】 用地规划》保护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城《市道路?、轨道交通、港口、!机场、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湖泊、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公共服!务设施、公》共活动用地、体育运!动用地和学校、医】疗卫生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修改规划不得改变用!途
禁止占用城【市道:路、广场、河道、】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城市地》下管线或者依附防洪!堤(墙?)建造建(构)筑物!
第二十《四,条 用地【规划许可在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的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 留置?、回:建用地和《自有用?地规划许可在本【市城区根据规划【。预留的征《地农民留置地、【回建地安置区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前提下】由城:区,政府(管《委)根据征地工作】需要提出定点方案报!市住建委审批市住】建委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提出规划选址!。意见并按照》有,关,规定核定用地规模】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鼓励】和,支,持,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开发建》设留置地在地—段上给予优先考虑】尽,量做到集中安—排
在近期建设规】划区域范围内或城市!重点建设地段—范围内?居民因?人口增加、分户等】合理原因需要—利用自有《用,地进行建设但是根】据规:划不宜安排建—设的可以采取置换、!异地:迁建等形《式给予安排》解决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建设—单位应当保障置换或!者异地迁建后居民生!活不低于原》水平
第二十—六条 —历史问题处理因【历史原因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但未申《办或国有土地—使用合同未》附具用地规划条件的!土地:使用权人在划拔土地!补办:出让手续或出让土地!。转让(含司》法裁定、拍卖—)前:应按程序向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出具!用地规划《。条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把用》地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七条】 《用地:规划:许可变更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使用土地时未经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位—置、界限、用地性质!及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确需改变的—必须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实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定后方可按规!定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二十八条— 工程规划】许,可对象?及程序?材料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构)筑物、【道路、桥梁》。、管线、隧道—及其他市《政工程、改变—原有外貌的房—屋立面装修》。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建设》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的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九条 — 工程规划原【则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自治区和本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范因地制宜符合塑造!城乡:风貌特色要求最大】限,。度,。。满足环保节》能,要求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修!改经依法《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作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件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须!按第:十九条的规》定办理并相应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登记的内容因修【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给特定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修:改规:划的单位《和个人负责给—予合理补偿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建构筑物!使用性质变》更,建(构)筑物的【使用: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使用性质需要变更!建(构?)筑物规划》使用性质的必—须报:原审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如【改,变使用性质后不【符合城乡规》划要求或影响—交通:、市容?、环保和公共安【全、相邻《关系的不予批准【 》 , ? —。 【 ?。 《 , 】 ! — 《
第三十》二条 ? : 民事责任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因建(构!)筑物使用性质改变!而导致?。民事合同《订立:和履行发生纠—纷的不因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变更、改变—而,免于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 临时》建设规划管理在规划!区内:因施工或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等需:要临时搭建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干扰周边环境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的,建(构)《筑物应?当设置明显标识【标识牌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根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规格和要求设】置临:。时建设不得改变用】途,或者买卖《、转让、出租—、抵押
第三十【四条 规【划许可与建筑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在承担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规划图)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必须按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来】进,行规划?和设计不得弄虚作】假为建设单位—和个人出具》与规划证件不相符的!设计图纸文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的工程办》。理,开工手续
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查验建设单】位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设计图纸不得为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的工程进行施工】、监理
《第三十五条 !施,工放线验线建—设单位或个人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要求】组织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现场放线并!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验,线验线合格》。后方可进行基—础,工程或者隐蔽—工,程施工测绘》。。单位对放《线成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三十六条 ! ?规划:核,实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负责规划核实!。测量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对提供》。。的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未经规划—。核,实或者规《划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或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对建—设工程?整体核实《也可以根据建—设情况按单栋、【独立使用功能结【构分段核实地下【管线工程必》须,在覆:土前进行竣》工测:量建设单《位未按照时》序建设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停车】库(位?)、绿地等配套【设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对竣工—。的建:设工:程不予规划核—实并:可以对该《建设项目的其—他工:程,暂,。。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临?时搭:建的施工设施和按】规划应当拆除的原】。有建筑必须在申报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前按规划要求予以拆!除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三十七条 【 城建档案管理衔接!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指导建设》单位和个人收集整理!建设工程档》案的归档资料列入城!市建设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与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签—订报送工程竣工【档案:资料责任书在组【织竣工?验收前通知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第五章《 乡村建设规划管】理
第三十八条 ! :乡村建设规》划原则乡《村建设?应当:鼓励和引导》适,度集中注重综—合,配套乡村建》设的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安【。全、适?。用、美?观,、经济的原则以【及国家、《自,治,区和本市有关节【约,资源、防灾》减灾等?规定体现地方特色】、民族风《格与:自然环境协》调
第?三十九条《 乡村公共建!设规划许可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村民—集中住宅建》设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以及标明拟建项目】用地范围的规—定比例尺地形图【、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包,括,。图纸和说明》下同)、有关—村(居)民委员【会意见?、建设单《位,或个人有效》证件等材料》。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将初《审意见及该建设项】目相关材《。料报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材料不【齐全的告知其应当】补,充,的有关材《。料,;
(三)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乡、村庄规划【对建:。设项目进行》核查对符合》乡、村庄规划要求】及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核发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十条 — ,村,民私宅建设规—划许可村民在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进【行住宅?建设的?应当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申请【。建房:村民须持拟建住宅用!地的有关证明文件、!村民小组和村民委】员,会意见、四》邻关系图、》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房屋】建筑通用《图集、身份证明等】材料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申:请人提交的各—项文件、资料、图纸!。等是否?完备并审查是否符】合经依法批准的【乡、:村庄规划
》。对具备相关》文件材料且符—合乡、村庄规—划及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要求属《于使用原《有宅:基地建造住宅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属于使用【原有宅基地建造【住宅的提《出初审?意见上?报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核发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十】。一条 》 委托核发规划许】可证: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一:)乡规划、村庄规划!已经依法《批准;
《(二:)设有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和配备有两名】以上专?职乡镇规划》建设管理人员;
】(三)制定》有完善的《审批:管理、业务档案【管理和监督检—查的制度;
(四)!在各村民《委员会中聘请有固定!。的规划协管员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信息!公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乡规划监》督检查制度》。和信息公开、查【询制度?方便群众和利害关系!人了解城乡规划管】理有关事项
第四十!三条 》 现场公示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于建》设项目开工》之日起至竣工规划】。条件核实通过之日止!在施:工现场设置》规,划公示牌《对外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等附件内容接受】社会:。监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现场规划公示牌由】建,设单位和个人根【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规【格和内容进》行设置
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宣传、展示、销售】、招租资《料,和场所中如实公【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等内?容或者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等方便公众查阅!和,监督
第四十四条 ! 违《反,城乡:规,划建设行为的—查处在城《乡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按下【列规定组织查处
】(一)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市】政设施用《地、公路、河道和水!工程管理《范围等专门管理区域!内发生的违法建设行!为由有关法律法规】确定的该区域的主】管部门负责查—处,;
(二)非法占用!土,地建设的由》土地主?管部门负责查—处;
(三)—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违反规划建设】的行为由《市、县城市行政【执,法,主管部门或法定部】门负责查处
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等!附件内容《进行建设的;
3】.擅自改变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内容进》行建设、经批准【建设的临时建(【构)筑物逾期未拆除!、或:。者因城乡建设需【。要拆除?。而,未,拆,。除的以及将临时【建设的建(构)筑物!改变用途或》者买卖、转让—、出租、抵押的;】
(四)在乡—、村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擅自改变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进行—建设的违法建—设行为按《审,。批权限由《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查处
第【四十五?条, 执》法联动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土》地主:管部门、城》市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工作协调—实,现城乡规划管理信】息共享?建立工?作联动机制》
对被依法立—案查处违法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在立案查处!起至行?。政处罚执行完—毕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其他规划审—批手续
工商、【房产、?公安、文化、—。食品、?。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违】法建设的建(—构):筑物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办理:经营、租《赁等有关行政—许可手续
第四十六!。条 : ?基层:组织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违法建设》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配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执法部门予以处理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本区【域内违法建设行为的!有权予以《制止并应及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执法部】门报告?
,第四十?。七条 —投诉举报处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对接—到有关违法建设【的举:报应当及时、完【整地进行记》录举报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进行核《实、处理《、答复;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举报人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因行政】区划:或者规划控制调整】等历史原因》造成部分单位和城乡!居民:有关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手续不【全的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确定的原【则,。另行制?定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九条 处置不!动产:。的规划要求》人民法院或者—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置【不动产或者未经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的建设《项目应当事先—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实标的物所在【。地块的相关规划要】求并如实告知估价】、拍卖等《参与处置《的机构和买受—人
:第五十条 — 解释《。机关本办《。法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 ?县市办法《的制定各市、县【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市、县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第五【十二条 【生效实施《时间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9!年9月10日玉林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批准的玉林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