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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订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和规范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玉!林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在玉林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乡、农垦管》。区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农垦管区规划】和村庄规《划,中划定 第三条 】 ,  管理体制—市、县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工作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向下级《人民政府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业务上接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城,区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依法和按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承担】。本辖:区内城乡规划的有】关,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的》组织编制、实施和】监督工作 市、县】。(区)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 群众参与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         !     》。        】 ,      —   ?   ?       【   ?    《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     》  :    《      —       【    《        】。    《 ,    《。  : ,      —         !   ?  :。       【 ,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对规划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条   — 政府表《彰市:人民政府对遵守【城乡:规,划、:实施:城乡规划《。。有,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二章   【城乡:规划:编制和修改》 第六条    】规划编制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各!类城乡?规划应当在》上一层次《城乡规划指导和控】制下编?制 第七条  【  特殊镇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的编制及报—批城区(指玉州【、福绵、玉》。东下同?)范围内《的建制镇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镇总体!规划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后《。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审查时应】当征求该镇所—。在城区的意见 【。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的!总体规划按要求逐】级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交通—、水利、教育、【电力、电《信,、燃:气、:能源、给水》、,。排水、生态环境保】护、消防和防灾【减灾等专项规划由】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经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独立】。或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报?审、报?批 第八条 —   近期建设【规划市、县》、镇人民政府负责依!法,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以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建》设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内容明】确近期建设的时序】、,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 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为五年近期建设规划!是年:度城乡建设计划的】。。依据 第九条—   ? 城区范围》内的:镇,控规的编制和—报批城区范》围内编?制,总,体规:划的:镇由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后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审查时》应当征求该镇所在城!区人:民政:府,的意见 第十条【 ,   ?城市:设,计控制性详细规划涉!及,下列区域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进行城市设计—确定建筑风貌和【景观建设的要—求 (一)城市各】级公共?中心以及商业—文化中心; (【二)火车站、汽车】客运站、《城市广场周边及客】运交通枢纽》; (三《),滨水:岸线; (四)【。。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历史街!区及重?点旅游度假区; (!五)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重》要区域 《城市设?计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与控:制性详?细规划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   旧城改造和】城中村改造规划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编《制旧城改造》和城:中村改造建设规划 !旧,城改造和城》。中村改造建设规划】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 城市、镇重要【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街区、重点景观区】、广场、公园、重】要交通枢纽》用地:、城乡主要出入口】、公共设施用—地以及其《他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并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市、县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三条  《 , 修:规和总平图的审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根】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的用地规划—设计条件按建—设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位置重》。要程度等的需要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总《平,面规:划图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审,查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总平面规划图依照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条件和国家—、自治区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进行—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应】。出具审定《文件;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出》具审定文件并应书面!说明理由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第】十四条?    《城区乡村规》划编制和《。审批城区范围内需要!编制村?庄规划的村庄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征】求城区意见后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报:送审批前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十五条 《   单独编制的】行业规划市、县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需【要单独?编制本?行业的城市、镇【(乡)专项规—划,的应当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市、镇(—乡)总体规》划进一步补充、深化!有关内容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国家?和自治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  : , ,支持规划编制—。的城市勘察、测绘和!规,划地理信息编制城】乡规划所用的设【计资料、基础数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勘察、测—绘的技?术要求采用国家【统一:的或经批准的平面坐!。标系统、高程系统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集城市规划】。地理:信息并及时更—新使城市地形—图确保现实性满足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的需要 第十!七条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管《理城乡规划包括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报》审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总》平面规划图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自治区文件规定可由!注,册规划师以个人【名义编制《的村庄规划除外【 第十八《条     控【规的动态管理—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建立规《划动态?维,护制度有计划、【有组织地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评—估和:维护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城区】政,府、建设单位和个】人均可对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修改申请—经论证和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确需修【改,的应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专题报告】报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按法【定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九条【    规划的修】改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经依法制定】批,准后不得随意—修改因经济社会【和,城乡:建设发展确需—修改和变更且符合】法定修改条件的须依!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机关在批!。准规划修改前应【当将修改方案在当地!。主要:媒体:、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网站或城【乡规:划公示栏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日因申请—。修改规划《。需公示、论》证等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修《改,规划的单位和个人】负责;?。因,修改规划给特—定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修改规划的!单位和个人负责给】予合理补偿 —第二十条  —  :自治区指定镇或【指定区域规》划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或者【。指定的重《要区域国《家法:律法规和《自治区?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对其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审批、《修改:的权限?和,程序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二十一条   】 生态要求实—施城乡规划安排建】设用地应当》切实保护自然山体、!水体和生《态林地、湿地保【持山、水、林、城】的协调体现园林城】市、森林城市—。的规划建设和发【展要求 第二—十二条    规】划用地选址原—则在规划区内各项建!设用地?必须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严格控制在城市基!础设施不能》。满足需要又无—有效措施的地—区安排?新建、迁建项目禁止!在公路?沿线分散安》排建设项目》 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和拆迁—。安置房的建》。设应当?安排在市政和生活】设施:较完善、交通—相对便利的》区域 第二十—三条  《  用地规》划保护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城市道?。路、轨道交通—、,港口、机《场、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湖泊?、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公共?服务设?施,、公共?活动用地、体育运动!用地和?学,。校、医疗《卫生: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修】改规划不《得改:变用途 禁止占用】城,市道:路、广场、》河道、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城市地下管线或者!依,附防洪堤(》墙)建造《建(构?)筑物? 第二十四》条    用地规】划许可?。在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的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留】置、回建用地—和自有用地规划许可!在本市城区根—据,。规划:预,留的征地农民留置】地、:回建地安置区—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前提下【由城区?政府(管《委)根据征地—工作需要提出定点方!案报市住建委—审批市住建委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提出规《划选址意见并按照有!。关规定核定用地规】模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鼓励和支】持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开发建设留置地在地!段上:给予优先考》虑尽量做到集中安】。排 在?近期建设《规划区?域范围内或城市【重点建设地段范【围内居民因人口【增加、分《户等合理原因—需要利用自》有用地进行》建设但是根据规【划,不宜安排《建设的可以》采取置换、异—地,迁建:等形式给予安排【解决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建设:单,位应当保障置换或】者异地?迁建后居民生活不低!于,原,水平 第二十—六条    历史问!题处理?因历:史原因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但未申办或国有【土,地使用合同未附【具用地规划条件的土!地使用?权人在划拔土地【补办出让手续或【出让土地《转让(含司法裁定、!拍卖)?前应按?程序向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出具用地规划】条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把》。用地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七条    —用地规?划许可变更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使用:土地时未《经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位置、界限—、,用地性质《及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确需改变的】必须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实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定后方可按规】定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二十八条  —。  :。工程规划许可对【象,及,程序材料《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构)筑物》、道路、《桥梁、管线、—隧道及其他市—政工程?、,。改变原有外》貌的房屋立面—装修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建设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的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九条   !。 ,工程规划原》则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自治区和!本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范因!地制宜符合塑—造城乡?风貌:特色要求最大限【。度满足环保》节能要求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修改经依法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作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件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须《按,第十九条的规定办理!并相应?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登】记的内容《因修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给特定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修改规?划的单位《和个人负责给予合】理补:偿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建构】筑物使用性质—变更建(构)筑物的!。使用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使用】性质需要变更建【(,构)筑物规划使用】性质的必须报原【审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如改变使【用,性质后不符合城乡规!划要求或影响交通、!市容、环保和公共】安全、相《邻关系的不予批准】    《。  :      —       【         !     》   ?    《   ?。    《   ?   ?  :  : , 第三十二条 【。   ?民事责任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因建(构《)筑:物使用性质》改变而导致民事合同!订立和履《行发生纠纷的不因】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变更、改》变而免于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 临时?建设规划管理—在规划区内因施工或!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等需要【临时搭?建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干扰周》边环境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的—建(:构):筑物应当设置明显】标识标识牌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根【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规【。格,和要求设置临时建】设,不得改变用途或者买!卖、转?让、出租、抵押【 ,第三十?。四条  《  规划许》。可与建筑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在《承担:。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规划图)《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必须按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来进行规划》和设计不得弄虚【作假:。为,建设单位和个人【出具与?规,划证件不《相符的设计》图,。。纸文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的工程】办理开工手续— 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查验建设单—位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设?计图纸不得为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的工?程进行施工、监理 !第三十五条  【  :施,工,放线验线建设—。单位或个人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要求组织》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现—场放线并《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验线验线合》。格后方可进行—基础工程或者隐蔽】工程施?工测绘单位对放【线成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三十—六条    —。规划:核实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负】。责规划核实测量【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对提供的!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未经规划核实【或者规划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或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对建设工程》整体核?实也可以根据建设】情况按?单栋、独立》使用功?。能结构分段核—实地下管线工程【必须在覆土前进行】竣工测量建设—。单位未按照时序建】设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停车库(》位)、绿地等—配套设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对:竣工的建设工程不予!规划核实并》可,以对该建设项—目的其?。他工程暂《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临时》搭建的施工设施和】按规划应当》拆除的原有》建筑必须在申报【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前?按规划要求》予以拆除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三,十七条  》  城建档案管【理衔接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指《导建设单位和个人】收集整理《建设工?程档案的归》档资料列入城市建】设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与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签订报?送工:。程竣工档《案资料责《任书在组织竣工验收!前通知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第》五,。章 乡?村建设规《划管理 第三十八】条    乡—村建:设规划原则》乡村建设应当—。鼓励和引导适—度集中注重》综,合配套乡村建设的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安!全、适用、美观、】经济的原则以及国】家、:自治区和本市有【关节约资源》。、防灾减灾等—规定体现地》方特色、民族风格与!。自然环境协调— 第:三十九条 》   乡村公—共,建设规划许可—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村民集《中住:宅建设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以:及标明?拟建项目用地—范围的规定比例尺地!形图、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包括图纸和说—明下同)、》有关:村(居)民委员会意!见、建设单位或个人!有效:证件等?材料: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将】初审意见及》该,建设:项目相关材》料报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材料】。不齐全的《告,。知其应当补》充的有关材料; 】(三)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乡、村—庄规划?对建设项目进行【核查对符合乡、【村庄规划要》求及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核!发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十?。条    》村民私宅《建设:规划许可村民—在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进行住》宅建设的应当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申请?建房村民《。须持拟建《住宅用地《的有关证明文件【。、村民小《组和:村民委?员会意?见,、四邻关系》图、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房屋建筑通用】图,。。集、身份证》。明等材料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申请人提交的各】。。项文件?、资料、图纸等是否!完备并审《查是否符合经依【法批准的乡、村庄规!划 对具备相关文】件材料且符合—乡、村庄规划及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要求属于使】用原有?宅基地建造》。住宅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属!于使用原《有宅:基地建造住宅的提出!初审意见上报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核发: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十一条 !   委托核发规划!许可证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一《),乡规划、村庄规划已!经依法批准; 【(,二)设有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和配!。备有两名以上—专职乡镇规划建设管!理人:。。员; (三》),制,定有完?善的审批管》理、业务档案管【理和监督检查的制度!; :(,四)在?各村民委员会—中聘请有固定的规划!协管员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信—。息公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乡规《划监督检查制度和】信息公开、查询制】度方便群众和利害】关系人了解城乡规划!管理有?关事:项 第四十三条  !  现场公示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于?建设项目开工之日起!至竣工规划》条件核实通过之日】止在施?工现场设置规划公】示牌:对外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等附件内》容接受?社会:监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现?场规划公《示牌由?建设单位和个—人,根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规格和内容进—行设置? ,。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宣传、—展,。示、销售、招租【资料和场《所,。中如实公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等内容或者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等方《便公众查阅和—。监督 第四十—四条   》。 违反城乡规—划建设?行为的?查处在城《乡,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按!下列规定组》织查处 (一)【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市政:设施用地、公路【。、河道和水工—程管理范围》等专:。门管:理区域内发生的【违法建设行为由有】。关法:律,法规确定的》该区域的主管部门】。负责:查处; (》二)非法《占用:。土地建设的由土地主!管部门?负责查处; (【三)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违《反规划建《设的行为由市—、县城?市行:政执法?主管部门或法定部门!负责:查,处 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等附件内容进行建设!的,; 3.《擅自改变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内:容进行建设》、,经批准?建设的?临时建?(构)筑《物逾期?未拆除、或者因城】。乡建设需要拆除而】未拆除?的以及将临时建设的!建(构)《筑物改变用》途,或者买卖、转让、出!租、抵押的; (四!)在乡、村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擅,自改:变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进】行建设?的违法建设行为按审!批权:。限由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查处 第四十五条】    执法联动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土地?主管:部门:、城市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工作协调》实现:城乡规?划管:理信息共享建立工作!联,动机制 对被—。依法立案查》处违法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在立案查处起】至行政处罚执行完】毕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其他规划《审批手续 工—商、:房产、公安、文化、!食,品、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违:法建设?的建:(构)筑物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办理经营、租赁等!有,关行政许可手续 第!。四十六条《    《基层组织《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违!法建设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配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执,法,部门予以处理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本区域内违!法建设行为的有权予!以制止并应及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执法部】门报告 第四十七条!    投诉举【报处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对【接,到有关违法建设的举!。报应当?及时、完整地进行】记录举报《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进行核?实、处理、答—复;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举报人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因行政区划!或者:。规划控?制调整等历史原因】。。造成部分单》位和城?乡居民有关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手续不全的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确定的原则另行制定!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九条 》   处置不动产】的规划?要求人民法院—或者: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置不动产或!者未经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的【建设:项目应当事先—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实标的物所》在,。地块的相《关规划要求》并如实告《知估价、《拍卖等参与处置的】机构和买受人— 第:五,。十,条    解释机】关本办法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县市办法的制定各市!、县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市、县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第五十—二条:    生效实施时!间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9年9月【10日玉林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批?准,的玉林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