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 总则
第一条】 《制订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和《规,。范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玉》林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适用范围—在玉林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乡、农!垦管区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农垦管区—规划和村庄规—划中:划定
第三条 【 管理体制市】、县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工?作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向下级人民政府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业务上接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城—区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依法和《按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承担本辖区内】城乡规划《的有关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的组:织,编,制、实施和监督工作!
市、?县(区)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 群众参与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 《 【 》 ! , ,。 — — ? —。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 【 ! , ! : !。 ! — 【 !
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对规划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条 】政,府表彰市《人民政府对遵守【城乡规?划、实施城乡规划】有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二章 】城乡:规划:。编制和修《改
:第六:条 ? 规划编制—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各类城乡规—划,应当在上一》层次:城乡规划《指导和控制下编制】。
第七?条 特殊镇】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的!编制及报批城区【(指玉州、福—绵,、玉东下同)范围】内,的建制镇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镇总体规划》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后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审查时《应当征求该镇—。所在城区的意见
】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的,总体规划按要—求逐级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交,通、水?利、:教育、电力、电信】、,燃气、能《源、:。给水、排水、—生态环境保护、消防!和防灾减灾等专项】规划由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经!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独立或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报审、报!批
第八条 — 近期建设规】划,市,、,县、镇人《民,政,府负责依法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以【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建设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内—容明确?近期建设的时序、】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
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为五《年近期建设规划【是年度城乡建设计】划的依据
第九条 ! , 城区范围内的】镇控规的编制和报批!城区:范围内编制总体【规划的镇由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后,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审查时应当征【求该镇所在城—区人民政《府的意见
第十【条 : 城市设计控制!性详细?规划涉及下列区域的!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进行《城市设?计确定建筑风貌和】景观:建设的要求
(一)!城市各级《公,共中心以及商业【文,化中心;
(二)】火,车站、汽车客运站】、,城,市广场周边及客【运交通枢纽;
(三!)滨水岸线;
【(四)?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历史》街区及重点旅—游度:假区;
(》五)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重:要区域
城市设计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与控制性《详,细规划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 旧城改造和城!。。中村改造《规划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编制旧城》。改造和?城中村?。改造建设规划
【旧城改造和城中【村,改造建设规划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 城市、镇重要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街,。区、重点景观—区、广?场、公?园、重要交通枢纽用!地、城乡主》要,出入口、公共—设施用地以及其【。他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并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市、县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三条 《 修规和总平【图的审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根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的》用地规划设》。计条件按《建设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位置重要程度等的】需要: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总】平面规划图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审查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总平面规《划图:依,照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条件?。。和国家?、自治区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进行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应出具审定文件【;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出具审定文—件并应书《面说明理由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第》十四条 《 城区》。乡村规划编制—和审批城区》范围内需要编制村】。。庄规划的村庄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征《。求城:区意见后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报送审批前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十五】条 : 单《独,编制的?行业规划市、县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需要单独【编制本行业》的城市、镇(—乡)专项规划的应】当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市、镇(—。乡):总体规划进》一步补充、深化【有,。关内容?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国家和自治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 ! ?支持规划编制—的城市勘察》、测:绘和规划《地理:信息:编制城乡规划所用】的设计资《料、基础数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勘察、测绘【。的,技,术要求采用国家统一!的或经批准》的平面?坐,标系统、高程—系统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集《城市规?划地理信息并—及时更新使城—市地形?图,确保现实性满—足,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的需要
第十—七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管!理城乡规划包括【。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报审《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总平面规划图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自治区】文件规定可由注册】规划师?以个人名《义编制的村庄规划除!外,
第十八条 ! 控规的动态管理】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建立规划动【态维护制度有计划】、有组织地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评,估和维护《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城区政!府、建设单》位,和个人均可》对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修改申请经论!证和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确需修改的应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专题【报告报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按法定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九:条 》规划的修改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经依法制定》批,准后不得随意修【。改因经济社》会和城乡建设—发展确需《修改和变更》且符:合法定修改条件【的须依?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机《关在批准规划修改】。前应当将修改方案】在当地主要媒—体、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网站或城》。乡规划公示栏—。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日因申请修改规划!需,公示、论证等—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修改规划的单位和!个人负责;因—修改规划给特—定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修?改规划?的单位和个人—负,责给予合理》补偿
?第二十条 自!治区指定镇或指【定区:域,。规划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或者指定的重!要区域国家法律法】规和自治区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对其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审!批、修?改的权限和程序【。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二!十一条 【生态要求实施城乡规!划安排建设用地应当!切,实保护自然山体【、水体?和生态林地、湿【地保:持山、水、林、城】。的,。协调:体现园林城市、森】林城市的《规划建设和发—展要求
《第二十二条》 规》划用地选《址原则在规划—区内各项《建设用?地,必须: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严格《控制在城市》基,础,设施不?能满:。足需要又无有效【措施的地区安排新建!、迁建项目禁止在】公路:沿线分散安》。排,建设项目
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和《拆迁安置房的—建设应?当安:排在市政和》生活设施较完善、】交通相对便利的区】域,
第二十《三条 用【地,规划保护《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城市道路、轨道!。交通、港口》、,机场、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湖!。泊、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公共服务【设施:、公共活动用地、】体育运动用地和【学校、医《疗卫生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修?改规划不《得改变用途
—禁,止占用城市道路、】广场、河道、—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城【市地下管《线或者?依附防洪堤(墙)】建造建?(构)筑物》
第二十四条 】 , 用地规划许—可,在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的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 留置、回【建用地?和自有用地规划许可!在本:市城区根《据规划预留的—征地农民留置地、回!建,。地安置区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前提下》由城区政府》(管委)根据—征地工作需要提【。出定点方案报市【住建委审批》市住:建委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提出》规划选址意见并按】照有关规定核定用地!。规模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鼓励—和支持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开【发建设留《。置地在地段上给【予优:先考虑尽量》做到集中《安排
在近期建【设规划区《域范围内或城市【。重点建设地段范【围,内居民因人口增加】、,分户:等合理原因需要【。利用:自有用地《进行建?设但是根据规划【不宜安排《建设的可以采取【置换、异地迁建等】形式给予安排解【。决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建设单位应—当保:障置换或《者,异地迁建《后居民生活不低【于原水平
》第二十六《条 》历史问题处》理因历史原因—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但:未,申办或国有土—地使用合同未附具用!。地规:划条件的土》地使用权人》在划拔?土地补办出让—手续或出让土地转让!(含司法裁定、拍卖!。)前应?按程序向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出《。具用地规划条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把用地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七条 用【地规划许可变更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使用土地《时未经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位置《。、界限、用地性质及!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确需改变的必须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实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定后方可按》规定: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二十八条 — 工程规划许可!对象及程序》材料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构)筑物】、,道路、桥梁、管线】、隧道及其》他市政工程、改变】原有:外貌的房《屋立面?装修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建设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的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九条 工程!规,划原则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自!治区和本《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范因地制】宜符合塑《造,城乡:风貌特色《要,求最大限《度,满足环保节能要求】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修改经】。依,法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作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件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须按》第,十九条的规》定,办理并相应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登《记的内?容因修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给特【定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修改规!划的单位《。和个:人,负责给予《合理补偿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 建构筑物使】用性质变更建(构】)筑物的使用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使用!性质需要变更建【(构:)筑物规《划使用性《质的必须报原审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如改变使《用性质后不符—合,城乡规划《要求或影响》交通、市容》、环保和公》共安全?。、相邻?关系的不《予批准?。。 】。 》 《 【 》 】 》 】
!第三十二条 !民事责任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因建【(构)筑物使用性】质改变而导致民【事合同订立和履【行发生纠《纷的不?因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变更—。、改变而免于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临!时建设规《划管:理在规划区内因【施工或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等】需要临时搭建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干扰周【边环境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的建(构)筑物应!。当设:置明显标《识标识牌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根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规格和【要,求设置临时建—设不得改变用途或】者买卖、《转让、出租》、抵押
第》三十四条 规!划,许可与建筑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在承】担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规划图)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必:须按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来进行规划—和设计不《得弄虚作假为建设】单位和个《人出具?与规划证件》不相符的《设计图纸文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的工?程办理开工手续【
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查验建设单位【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设计图纸不!得为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的工程—进行施工、》监理
第《三十五条 施!工,放线验?线建设单位》或个人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要求组织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现场放线并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验】线验线合《格后方可进行基础】工程或者隐蔽工程施!工测绘单位对放线成!。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三十六条 【。 规划核实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负责规划核实!测量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对提供的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未经【规划核?实或者规划》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或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对建设—工程:整体核实也可以【根,据建设?情况按单栋》、独立使《用功能?结构分段《。核实地下《。。管线工程必须在覆土!前进行竣工》测量建设单位未【按照时序建设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停?车,库(位)、》绿地等配套设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对竣【工的建设《工程不予规划—核实:并可以对该建设项】。目的其他工程暂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临时搭建的施!工设施和《按规:划,应,当,拆除的?原有建筑必须在申报!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前:按规划?要求予以拆除—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三十七条 】 , 城建?档案管理《衔接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指导建设《单位和?个人收集整理—建设工?程档案的归》档资:料列:入城市建设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与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签订报送工【程竣:工档案资料责—任书在组织竣工验收!前通知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第五章】 乡村建设规—划管理?
第三十八条 ! 乡:村建设规划原则【乡村建设应当鼓【励和引导适度—集中注重综合—。配套乡村建设—的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安全、适用、】美观、经济》的原则以及》国家、自治区和【本,市有关节约》资源、防灾》减灾:等规定体现地—方特色、民族风【。格与自然环境—协调
第《三,十九条 乡村!公共建?设规划许可》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村民《集,。中住:宅建设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以及标明拟建项目!用地范围《的规:定比例尺地》形图、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包括!图纸:和说明下同)、有】关,村(居?),民委员会《意见、建设单位【或个人有效》证件等材料》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将初】审意见及该建设项】目相关材料报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材料不齐全的】告知:其应:当补充的有关材【料,;
(三)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乡、村庄规划对建设!项目进行核查—对符:合乡、村庄规—。划要求?及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核发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十—条 村民【。私宅建设规划许【可村民在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进行住宅建】设,的应当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申请【建房村民须持—拟建住宅用地—的有关证明文件、村!民小组和村民委【员会意见《、四邻关系图、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房屋—。建筑通用图》集,、身:份证明等材料—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申请人提交的各项!文件、资料》、图纸等是否—完备并审《查是否?符合经依法批准的】乡、村庄规划
对具!备相关文件材料且】符合乡、村庄规【划及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要求属于使!用原有宅基地建造住!宅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属于?。使,。用原有宅基地建造住!宅的:提,出初审意见上报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核?发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十一条 】委托核发规划—许,可证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一?)乡规划、村庄【规划已经依法批【准;
(二)设有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和配:备有两名以》上专职乡镇》规划建设管理人员;!。
(三?)制定有完》善的审批管理、【。业务档案管理和监督!检,查的制度;》
(四)在各—村民委员会》中聘请?有,固定的规划协管员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信息公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乡规划监—督检查制度和—信息公开、查询制度!方便群众和利害【关系人了解》。城乡规划《管理:有关事?项
第?。四十三条 【 ,现场公示《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于建设项目》开工:。之日起至竣工规划】条,件,核实通过之》日,止在:施工现?场设置规《划公示牌《对外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等附件内容!。接,受社会监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现场规【划,公示牌由建设单位和!个人根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规:格和:内容进行《设置
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宣传?、展示、销售、【招租:资料和场所》中如实公《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等内容》或者: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等方便公众查阅!和监督
《第四十?。四条 》 ,违,反城乡规《划建设行为的查【处在城乡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按下列规定组织查!处
:(一)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市政设!施用地、公路、河道!。和水工程管理—范围:等专门管理区域内】发生的违法建—设行为由有》关法律法规确定【的该:区域的主管部—门,负责查处;
(二】)非:法占用土地》。建设的由土地主【管部门负责查处;】
(三)《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违反规划建设的行】为由市?、,县城市行《政执法主管》部门或法定部—门,负责:查,处
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等附件内容进行】建设的;
3.【擅,自,改变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内容进—行建设、《经,。批准建设的临—时建:(构)筑物逾期未】拆除、或者因城【乡,建,设需要?拆,除而未拆除的—以及将临《时建设的建(—构)筑物改变用途】或者买卖、》转,让、出租、》抵押的;
(—四)在乡《、村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擅自改变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进:。行建:设的违法建设行为】按审批权限由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查处
《。第四十五条》 《执法联动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土《。地,主管:部门、城市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工作?协调:实现:城乡:规划管理信息共享建!立,工作联动机制—
对被依法立案查处!违法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在立案查处【起至行政处罚执行完!毕,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其他!规划审?批手续
工》商、房产、公安、】文化、食品》、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违》法建设的《建(构?)筑物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办理经营、租【赁等有关行》政许可手续
第四】十六条 》。 基层组织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违法】。建设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配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执法部门予以处理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本区域内违法建】设行为的有权予以】。制止并应及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执,法部门报告
第【四十:七,。条 《 投诉?举报处?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对接到?有关:违法建设《的举报应当及时、完!整地进行记录—举报: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进】。行核实、《处理、答复;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举报人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 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因—行政区划或者规【划控:制调整等历史原因】造成部分单位和【城乡居民有关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手!续不全的《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确【定的原则另》行制定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九条 处置】不动产?的规划?要求人民法》院或者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置—不动产或者未经【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的建设—。项,目应当事先》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实?。标的物所在地块的】相关规划要求—并如实告知估价【、拍卖等参与—处置的机构和买【受人
第五》。十条 解【释机关?本办法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 县市?。办,法的制定各市、县】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市、:县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第五十?二条: 生》效,实施时间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9年9月—10日玉林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批准》的玉林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