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 总 则
!
《 ,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乡建设档案在【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县,城、:建制镇及乡人民政府!所在地集镇规划区】内的城乡《建设档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档案:是指在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件》、实物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 第三条 【城,。乡建设档《案,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统!一标准?。、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维护城乡建设】档案的完整和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利用
!第四:条 :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建设档案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城乡?建,设档案机构》明确:人员:编制:将,馆舍建?设,、信息化《建设和档案的—保护:、管理等《所需要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件适应城】乡建设发展》的,需要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自治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是:。玉林市城建档案馆负!责,本市市区城》乡建:设档案的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等工作
!。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是【各县(市、区—)城建档案馆—(室)负责》本辖区城乡建设【档案的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等,工作接受市城建档案!馆,的业务监督指导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做好?。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从事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业务培训】取得岗位资》格证书
—
第二?章 城乡建》设档案的接收和【移交
【第七:条 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接收》和管理下列》档案:资料
(一)】城乡建设《工程档案《主要包括工》。业与:民用建?筑、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工?程、园林建设和风景!名胜建设工程、【市容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工程《、城乡防洪》工,程、抗震工程的【前,期、施工以及—竣工验收各》环节所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和图纸《。;
(二—)人民防空档—案中与城乡建设【相关的项目以及【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的档案;
【(,三)军事《。工程档案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城?乡行政?区域的地下管线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四)?建设系统内城乡【规划、勘《察设计、建》筑安:装、园林绿化、风】景,名胜、环境卫—生、市政公用、房】地,产等业务技术档案】;
(!五)城乡交通、【。电力、邮政》电信:、铁路等与城乡建设!有关的档案;—。城乡地下管线普【查结果和补测补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城—乡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讯等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绘》制的:。动态地?下专:业管线图
(】六):有关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资料、】科学研究成果以【及,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 本办?法第七?条(:一)项规定》的,城,乡,建设:档案由建《。设单位负责报送;(!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的城乡建设档案由】责任单位负责报【送
第八条 】 建设单位或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城乡【建设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工程档案按期向】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 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按照城乡建设【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向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 凡:属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或责】任单位除向当地【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档?案外还?需向:相关地方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档案
】。 第九条《 城乡建设档【案的移交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 (一)归档的文件!为原件;
(】二)归档文件齐全】。、完:整、准确、系统【字迹清楚、图面整洁!。、规格统一;归档文!件的整理符合国【家有关城乡建设【档案的?。规范;
(三】)工程竣工图与工】程,实,体,相符并?加盖竣工《图章且手续完备竣工!图的:修改:符合规范要求;【
(《四)图片、影像、声!音文件应当符—合相关?标准;
(五】)归档的建设电【子档案与实体档案】一致
第《十条 ? 城乡建设档—。案的移交《时限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建设工】程档案;
— (二)建》(,构)筑物改(扩【)建和市政设施改】造时:建设单?位,应当及时补充相关】建设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三:。)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被撤【销单位的建设工程档!案向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四,)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在本单?位保管使用1至5年!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全:部报送城《建档案馆(室)【具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由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选】择接收?。
(五》)建:制,镇需要永久和长期】保存的城建档案建】制镇人民政府必须】在归档后三年内报送!县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保存
第十一条! 逐?步建:立健:全电子档案管理制度!进行规范管理—实行实体《档案和建《设电子?档案双?套管理建设电子档】案应:当实行异《地备份?。确保档案信息的规】范、有效、安全和】共享
第三章】 ,保管与?利用
》 , 第十二条 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城,。乡建设档案》的保管、整理、著】。录,、统计、鉴定、销】毁、:。编研、提供》。利用等管理制度;】按相关管理》制度确?保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完善对》档案实体和》档案信息的现代化】管,理保障城乡建设档案!。。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持身份》证、单位介绍信、】产权证等有效证件】按有关规《。定,利用城?乡,建设:档案;?境外机构和个人利】用城乡建设》档案的需有关主【。管部门介绍并—。经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利用本单》位或者本人形成、移!交、捐?赠、寄?存的城?乡建设档案城—建档:案馆(?室)应当无》。。偿提供
》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城乡建设档案—管理部门《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第十】。五条 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盖有》档案证明专用章的】档,案复制件其利—用,价值和证明效力等同!于原:件
第》十六条 《 城乡建《。设档案的《利用遵循便民原则对!需要提供技术咨询服!务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七条 —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保管—期限已?满的档案进行鉴定】、处理禁止擅自销】毁档案
》。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
第十》八条: 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中心城区】的建设工程和市【级以上重大建设工程!项目以?及跨县?(市、区)的建设】工程档案的收集、接!。收、保管《和提供利用
! 中心城区以—。外的城乡建设档案由!建设工程所》在地县(市、区)城!乡建设档案机构负责!收集、接《收、保管和》提供利?用并:定期:向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馆藏目【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建设单位按照前两款!规定向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城【乡建设档案》
第《十,九条 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业!务管理做好下列工作!
(一)对建】设工程档案》的收集、《编,制、整理、归档【等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二】)按照管理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省、!。市、县(市、区)重!大建设工程项目档】案的编制、》整理:、归档工作并指派专!人进行具《体,指导;
》。 (三)《对城乡建设档案【的收集?标准、规范》进行公示;
(!四)按照相关规定】接收城乡《建设档案并》提供利?用,和服务
—第二十条 》 建设工程档—案实行登记》制度建设单位—应当与工程所在地】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签订》。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向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移?交城乡建设档案
】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建设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认》可,文件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时应【。当查验由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档案移交!证明文件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未按规定报!送建设工《。程档案的由县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城乡建设档案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相应【规定:处理
《 ,。第二十三条 — ,。损毁、丢失、涂改】、伪造、擅自提供城!乡建设档案以—及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由《县以上城《乡建设档案》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 :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 本办法如与国家】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抵触《。时,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二十五条 【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玉:林市人民政府200!0年9月30 日】颁布实施的》玉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玉政发〔200!0〕4?2号)同时废止
】 第二十六条 】 : 本办法《由玉林?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