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2017年】12月28》日钦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8年3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保护和】。管理饮用水水源防】治饮用水水源污染】。和其他公害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 ,饮用水水源保—护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公众参与、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饮用水—水,源具体情况统筹解】决饮用水水源—保护、饮用水水【。源配置、资金保障等!重大问题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市实际明确开发区!。管理机构饮用水【水源保护《职责促进《。经济建设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协【调,发展确保《饮用水水源安全【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保】护负责结合河—长制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和管理机制【
第:六条 ?。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会同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规划: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和评《估监督执《。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和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依法对【影响饮用水水源【水质的污染物排放行!为进行处《理等;
(二)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饮用水水资源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拟》定,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和饮用水功能【区划:定对饮用水水源工】程进行?建设、维护和—管理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等;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建,设,的,项目严格依法进行】审批管理;
(【四)市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城镇供水、排】污及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的设施—运营:运行监?督管理;《
(五)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生活饮《用水水质的》监,测
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旅,游,、安监、《海洋、水产、畜牧等!有,关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相关!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和—宣传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组,。建和运营用》。水户协会《等用水组织并加【强对协会管理人【员的指导和培训【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成立用】水户协会等用水组】织动员村民》、居民等《积极参与饮用—水水源保护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将下【列事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一)爱护农村饮水工!。程设施、饮用水水源!涵养林、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的行为!规范;
(二—)维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以及周—边环境卫生的行为】规范;
(三—)倡导爱护饮用【水水源的行为制【止、举报影响—饮用水水源安—。全的行为;》
,(四)违《反饮用水水源保【。护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处理措施!;
(五)其他【加强饮用《水水源管《理确保饮用水水源安!全的行为规范
第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上一年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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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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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准保】护,区,备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纳入【保护:名录开展保护—管理:保护名?录应当载明保护对象!的名称、区位、【范围、?类型等?基础信息
第十二条!。 在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养殖畜禽;
】(二)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或者!设施
《 ?在,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和设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关闭
第十三条 !在,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丢弃或者—掩埋:畜,禽,尸,体以及其他含病原体!。的废物;
(—二)新?建、改?建、扩建有》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或者设施
!在,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设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划】定,饮用水水《源调水工程、—农村饮水工程—。。管理:。范围:并设:立相应保护警示标】志
第?十五条 在—饮用水?水源调水工》程管理范围内除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开沟、挖】塘,;
(?二):围,垦养殖、填塞围堰;!
(三?)网:箱养殖?投肥:、投粪进行水产养殖!;
(四)擅自【采伐或者破》坏水源?涵养林、护岸林以及!其他植被;》
(五)在》地下输水管道、暗】。渠管理范围》内擅自搭建》构筑物?;
:(六:)在穿越河道的输水!工程管理《范围内擅自拦河筑】坝、:采砂;
(七)擅自!钻探;
(八)其他!影响:饮用水?水源调?水工程运行》、危害?饮用水?水源调?水工程?安全和污染饮用水】。水源调水水质的行】为
第十六条 【 在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除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建—渗水:厕,所、渗水粪坑、【排污:明渠;
(二)【新种植速生桉等【轮伐期不《足十年的用材林;
!。(三:)采砂、采矿、【冶,。炼;
?(四)?其他污染农村饮用水!水源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要求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危害并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接?到报告?或者发?现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 在农村饮》。水工程管理范—围内除遵守本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挖坑】、打桩;
(二【)擅自搭《建与农村饮水—。工程设?施无:关,。。。的构筑物;
(三)!堆填、碾压农村【饮水:。工程主管道;
(四!。)其他危害农村【饮水工程设施的【行为
第十八条 】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准保《护区备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和饮用水水源】调,水工程管理范围内采!取下列?治理措施
(一【),全面调查污染源建立!污,染源:风险档案名录并【根据各类污染—源的排放状》况明确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重点;
(】二)加强农村饮水】工程升级改》造、联通并网提【高农村集中供水率】、水质达标率—、供水保障》率;:
(三)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集?中转运处置实现【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不!具备生活《垃圾分类收集、集】中转运处置条件的选!择适当方式对生【活,垃圾就地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确保生活【污水达标排放
【。第十九条 》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原》则上实行封》闭式管理划定—保护:区的人民《政府:应当在一级》保护区?外围设立隔离防护】。设施
设立隔—离防护设施》可以结合地质—条件、周边环—境单独或者》混合采取植物、物理!隔离方式
第二【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建设完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防止生《活,污水直接排入饮用】水水体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的城镇生活—。污水集?中,收集输?送到污水处理—厂或:者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处理后的污水】禁止在保护》区内排放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对已建【。成的道路、桥—梁及其他可能威【胁饮用水水源安全】的公共设施或—者装置设《置隔离防护设—施以及独立的污染物!收集、排放和处【理系统?
第二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准保护!区备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和饮—用水水源调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林】地实:行林地用途管制【进行:。树种结构《。调整: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域的生态补】偿机:制明确补偿主—体、方式、》范围、对象和标准
!因饮用水水源保【护采取的措施给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章! 监?督管理
《
第二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环境保护、】水行:政、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市—政,管理:、,农业、林业、卫生、!水产、畜《牧等主管部门组【成的饮用《水水源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工《作联席会议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制!订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规《划、计划;
(【二)协调解决—。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重大问题;
(三!)组织、《协调和督促》。各部门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四)研究【决定开展联合执【法相关?工作;
《(五)研究部署【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其,他工作
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联席会议—。日常机构《设在同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市、县(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常规监测和】巡查制度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监测和日常巡查】制度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并组织和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巡查工—作
饮?用水水源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巡】查制度配合环境【保护、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监测、巡】查工作对违反饮【用水:水源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劝阻和制止【劝阻和?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饮》用水水源调水工程】管护机构《以及经营企业应当】加强调?水取水口水质监测工!。作建立健全调—水水质监测体—系实时?监测发现《调水水质超过规定】标准:时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 县(区)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定期对农村饮【水,。工程的水质和农村】生活饮用水》。的水质?进行监测监》测结果应当依法【在公共信息平台【公布
第二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的供水!。调,度和水?质污染风险防控【
供水单位应当【服从调度指令科【学合理调《度饮用水水资—源
第?二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整合【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资源科学划!分和确?定监测范围》、点位和项》目加强水源自动监】。测监控和预警能【力,建设建?。立完善?水环境监《测体系
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水行政—、卫生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辖区内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工?作定期维修、—保养监测设施构建数!据共享机制形—成的监测《数据和分析》成果:等应当实时》交换: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或者设施【;
(二)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有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或者设施—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以罚款
(一)在!饮用水水源调水工程!管理范围内擅自【开沟:、挖塘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地下《输水管道、暗—渠管:理范围内《擅自搭建构筑物【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饮,用水水源调水工程管!理范围内擅自钻【探,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以罚:款
(?。一)擅自挖坑、打】桩,。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搭建与农村饮水工】程设:。施无关构筑物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堆》填、碾压农》村,。饮水工程《主管道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五章 —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用水:户协会是指在—一定供水区域内【经过民主《协,商和用?水户同意由受益【者自愿组建的—。具有法人资》格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从事饮用《水保护工《作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饮用水—。水源调水《工程是指从饮用水】水源:地通过调水建筑物、!输水:建筑物?引水、输水、配水】至需水地的》一种水利《工程及其配》套附属设备设施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