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2017年12】月28日钦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8?年3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保护和管《理饮用水水》源防治饮用水水【源污染和其他公【害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公众!参与、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饮用水水源!具体情况统筹解决饮!。用水水源《保,护、饮用水水源【配置、资金保—障等重大问题—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市实际明确开发【区管理机构饮—用水水源保护职【责促进经济建设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协调发》展确保饮用水水源】安,全
第五条 —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保护负责结合!河,长制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和管【理机制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会》同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规划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和评估》监督执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和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依!法对影响饮用水【水源水质的污染物】排放行为进行处【理等;
(》二,)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饮用水水资源!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拟】定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和饮用水功能—区划定?对饮用水水源工程进!行建设、维》护和:管理: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等;—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建》设的项目严格依【法进行审批管理;
!(四)市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城镇【供水、排污及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的设施运营运行监!督管理;
》(,五)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生活饮》用水水?质的监测
》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旅】游、安监《、海洋、水产、【畜牧等有关》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相关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和宣】传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组建和运!营用:。水户:协会等用水组织【并加:。强对协会管理人员的!指,导和培?训
:第,八条 ?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成立用水》户协会等《。用水组织《。动员村?民、居民等积—极参与饮用》水,。水源保?护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将【下列事?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一)爱【护农村饮水工程设施!、饮用水水源涵养林!、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的行?为规范;
(二【。)维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以!及周边环《境卫生?的行为规范;
(三!)倡:导爱护饮用水水源】的行为制止、—举报影响《饮用水水源安全【的行为;
(四【。)违反饮用水水【源保护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处理—措施;
(五—),其他加强饮用水水】源管理确保饮用【水水源安全的行【为规范
第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上一:年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情况
第【二章 《保护措施
【第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准保护区备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纳入:保护名录开》展,保护管理保护—名录应当载》。明保护?对象:的名称、区位、【。范围、类型》等基础信息
第十】二条 在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养殖畜禽;》
(二)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或者设施
》。 在》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和设》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关闭
第】。。十三条 在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丢弃或者掩埋畜【。禽尸体以及其—他含病原《体的废物;
(二】)新建、改》建、:扩建有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或】者设施
在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设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划定饮用水!水源:。调水工程、》农村:饮水工程管理范围并!设,立相应保护警示标】。志
第十五条— 在饮用水水源调!水工程管理》范围内?除,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开沟、挖塘—;,
(二)围垦养【殖、填塞围》堰;
(三)—网箱养殖《投肥、?投粪:进行水产养殖—;
(四《)擅:自采伐或者》破坏水源涵养—林、护岸林》以,及其他植被;
(五!)在地下输水管道、!暗渠管理范围—内擅:自,搭建构筑物;
【(六)?在穿:越河道的输水—工程管理范围内擅自!。拦,河,筑坝、采砂;
【。(七)擅自钻探【;
(八《),其他影响饮用水水源!调水工?。。程运行、《危害饮用水水—源调水工程》安,全和污染饮用水水源!调水水?质的行为
第—十六条 》在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除!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建渗—水厕所?、渗:水粪坑、排污明渠】。;
(二)》新种植速生桉—等轮伐?期不:足十年的用》材林;
(》三)采砂、采矿【、冶炼;
(四)】其他污?染农村饮用水—水,源,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要!求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危害》并,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接到报—告或者发现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在农村饮】水工程管理范围内除!遵守:本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挖坑、打!桩;
(二)擅【自,搭建:与农村?饮水:工程设施无》关的构筑物;
【(三)堆填、碾压农!。村饮水工程主—管道;
(》四):其他危?害农村饮水工程设施!。的行为
《第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准保护区备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和《。饮用水水《源调水?工程管理范围—内采取?下列治?理措施
(一)全面!调查污?染源建立污》染源风险档案名录】。并根据各类污染【源的排放状况明【确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重点;
(二)!加强农村饮水工程】升级改造、联通并网!提高农村集中供【水率、水质》达标率、供》水保障率;》
(:三)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集中转运处!置实现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不具—。备生活垃圾分类收】集、集中转运—处置条件的》选,择适当方式对生活垃!圾就地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确】保生活?污水达标排放
【第十九?条 :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原则上实行封闭式管!理划定保护区的人】民政府应当》在一级保护区外围】设立隔离防》护设:施
设?立隔离防护设施【可以结合地质—。条件、周边环境【单独或者混合采取植!物、物?理隔:离方式
第二十条 !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建设完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防!止,生活污水直接—排入饮用水水体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的—城,镇生活?污水集中收集输【。送到污水处理厂或者!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处理后的污水!禁止在保护区内排放!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对【已建成的《道,路、桥梁及其—他,。。可能威胁饮》用水水源安全的公共!设施或者装置—设置隔离防护设【施以及独立的污染物!收集、?排,放,和处:理系统
第二—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准:保护区备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和饮用水水源【。调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林《。地实行?林地用途管制—进行树种结构调整】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域的生?态补偿机制明确【补偿主体、方—。式、范围、对象和标!准
因饮用水—水,源保护采取》的措施给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环境保【。护、水行政、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市》政管理、《农业、林业》、卫生、水》产、畜牧等主管部】门组成的《饮,用水水源《。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工,作联:。席会议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制订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规划、计划》。;
(二)协调解决!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重大问题;
(!三):组织、协调和督促】各部门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四—。。。)研究决定开展【。联合执法《相,关工:作,;
(五)研究【部署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其他工作
》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联!席会议日常机构设在!同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市、县(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常《规监测和巡》查制度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监测和日!常巡查制度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并组织—和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巡查!工作:
饮用?水水:源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巡查:制度配合环境保护】、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监测》、巡查工作对违【反饮用水水源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劝阻和》制止劝阻和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 饮用水《。水源调水工程管护机!构以及经营企—业应:。当加强调水取水口】水质监测工作建立健!全调水水质监测体系!实时监?测发现调水》水质超过规定—标准:时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 县(区!)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定期对农村饮水工】程的水质和农村【生活饮用水的水质进!。行监测监《测结果应《当,依法在公共信息平台!公布
第二》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的供水调度和水质污!染风险防《控
供水单》位应当服从》调度指令《科,学合理调度》饮用水水资源
第二!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整合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资源科学划分和确定!监测范围、点位和】项目加强水源自动监!。测监控和预警能力】建设:建立完善水环境【监测体系
》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水《行,政、卫生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辖区内?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工作定期》。维修、保养监测【设施构建数据共【享机制形成》的监测?数据和分析成果等】应,当实时交换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或者《设施;
(》二)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有: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或者设—施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以罚款
(一)】在饮用水水源—调水工程管》理范围内《擅自开沟、》挖塘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地下输?水管道、暗渠—。。管理范围内擅自搭建!。构筑物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饮用水—水源调水工》程管理范围内擅自钻!探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以罚款
(【一)擅自挖坑—、打桩?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搭建与农】村饮水工程设施无】关构筑物《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堆填、碾【压农村?饮水工程主》管道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 附 则
!。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用》水户协会是指在一】定供水区域》内经过民主协商【。和用:水,户同意由受益—。者自愿组建的具【有法人资格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从事》饮用:水保护工作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饮用水水】源调水工程是指从】饮用:水水源地通过调水】建筑物、输水建【筑物引水、输—水、配水至需水【地,的一种水利工—程及其配套附属设】备设:施,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