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2—017年12月28!日钦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8年3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保护】和管理饮用水—水源防治《饮用水水源》污,染和:其他公害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公众参与、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饮》用水水源具体情【况统筹解决饮用水】水源保护、》饮用:水水源配置、—。资金保障《等重大?问,题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市实际明》确开发区管》。理机构饮《。用水水源保》护职责促进经济建设!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协调发展确【保饮用水水源安全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保护负责—。结合河长《制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和—管理机制
第六条 !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会《同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规【。划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和评估监】督执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和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依法对?。影响:饮用水水源》水质的污染物排【放行为进行处理【等;
(二》。)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饮用水水资源【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拟定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和饮用水》功能区划《定对饮用水水源工】程进行建设》、维护和管理—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等;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建—设的项目严格依法进!。行审批?管理;?
(四?)市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城镇供【水、排污及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的设施【运营运行监督—管理;
(五)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生活饮用水水质【。的监测
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旅游】、安监?、海洋、水》产、畜牧等有关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相关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和宣传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组建《和运:。营用:水户协会等用水组织!并加强对协会—管理人员的指导和】培训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成立用水户》协会等用水组织动】员村民、居民—等积极?参与饮用水水源保护!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将下列事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一)爱护农村饮水】工程设施、饮用水】水源涵养林》、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的行为规范;!
(二)《。。维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以及周边】环境卫生的行为规】范;
(三》)倡导爱护饮—用水水源的行为制】止、举报影》响饮用水水源安【全的行为;
(四)!违反饮用水水—源,保护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处理措施;
—(五)其他加强饮】用水水?源管:。理确保饮《用,水,水源安全的行为规】范
第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上一年?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情?况
第二—章 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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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准!保护区备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纳】入保护名录开展保】护管理保《护名录应当载明【保护对象《的名称、区位—、范围、类型等基础!信息
第十二条【。 在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养殖!畜禽;
(二)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或者设施!
: ?在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和设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关》闭
第十《三条 在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丢】。。弃或者掩埋畜禽【尸体以及其》他含病原体》的废物;
(二【)新:建、改建《、扩建有《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或者设?施
在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设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十四条?。 ,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划》定饮用?水水源调《水工程、农村饮水工!程管理范围并设【立相:。应,。保护警示标志
第十!五条 在》饮用水?水源调水工程—管理范围内除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开沟》、挖塘;
》(二)围垦养殖、填!塞围堰;《
(三)网箱—养殖投肥、》投,粪进行水产养殖;】
(四)擅自采伐或!者破:坏水源?涵养林、《护岸林以及》其,他植被;
(五)】。在地下输《水管道?、暗渠管理范围【内擅:自搭建构《筑物;
(六)在】穿越河道的输水工】。程管理范围》内,。擅自拦河筑坝、采砂!;
(七《)擅自钻探;
(八!)其他影响饮用【水水源调水工程【运行、危害饮用水水!源调水工程安—全和污染饮用水水源!调水水质的行为【
第十六条》 在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除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建渗】水,厕所、渗水粪—坑、排污明》渠;
(二》)新种植速生—桉等轮伐期不—足十年的用材林;】
(三)采砂、采】矿、冶炼;
(【四)其他污染农【村饮用水水源—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要:求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危!害并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接到报告或!者发:现,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 在农?村饮水工程管理范】围内除?。遵守本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挖坑、打桩—;
(二)擅—自,搭建与农村饮水【。工,程设施?无关的构筑》物;
?(三:)堆填、《碾压农村《饮,水工程主管道;【
(四)《其他危害农村—饮水工程设》施的行为
第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准保护—区备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和!饮用水水源调水工程!。管理范围内采取下】列治:理措施
(一—)全面调查污染源建!立污染源风》。险档案名录》并根据各类污染【源的:排放状?况明确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重点;
(!二)加强农村饮水工!程升级改造、联【通并网提高》农村集中供水—率、:水质达标《率,、,供水保障《率;
(《三)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集中!转运处置实现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不具备生活!垃圾分类收集、集中!转运处置条件的【选择:适当方式《对生活?垃圾:就地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确保—生活污水《达标排放
第十九条!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原则上实行!封闭式管理》划定:保护区的人民政府】应当在一级保护【区,外围设立隔离防【护设施?。
设立隔离防护设】施可以结合地质条】件、周边环境—单独或?者混合采取植物【、物理?。隔离方式
第—二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建—设完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防止】生活污水直》接排入饮《用水水体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的城镇生活—。污水集中收集输【送到污?水处:理厂或者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处【理后的?污水禁止在保—护区内排放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对,已建成的《道路:、桥梁及其他—可能威?胁饮用水水源安全的!公共设施或者装【置设:置,。隔离防护设施以及独!立的污染物收集【、排放和处》理系统?
,第,二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准保《护区备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和】饮用水水源调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林地实?行林地?用途管制进行树种结!构,调整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域的生态补偿机【制明确补偿》主体:、方式?、范围、对象和标】准,。
因饮用水》水源保护采取—。的措施给《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章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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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环境保护、—水行政、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市政管理、农业、】林业、卫生、水产】、畜牧等主管部【。门组成的饮用水水】源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工作联席《会,议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制,订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规划、计划;
(】二)协调《解决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重大问题》;
(三)》组织、协调和督促各!部门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四)研究决定【。开展联合执法相【关,工作;
(五—)研究部署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其他工作
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联,席会:议日常机构设—在同: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市、县(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常规监测和巡!查制:度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监测和日常巡查!制度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并组【织和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巡查工作
—饮用水水源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巡查制度配合】环境保护、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监测:、巡:查工作对违》反饮用水水》。源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劝阻和《制止劝阻《和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饮用—。水水源调水》工程管护机构以【及经营企业应当【加强调水《取水口水质》监测工作建立健【。全调:。水水质监测体系实时!监测发现《调,水水质超过规定标】准,时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 县【(区)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定期对农村饮水工程!的水质和农》。村生活饮用水—的水:质进行监测监测【。结果应当依》。法在公共信息—。平台公布
第二【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的供《水调度和水质污染风!险防控?。
,供水单位《应当:服从调?度指令科学合理调】度饮用水《。水资源
第二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整合—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资源科学!划分和确定监测【范围、点《位和项目加强水源自!动监测?监控和预警能力建设!建立完善水环境监测!体,系,
,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水行政?。、卫生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辖区内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工作定—期维修、《保养监测设施构建】数,。据共享?机,。制形成的监测数据和!分析成果等应—当实时?交换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或者设施!;
:(二)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有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或者设施【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以罚】款
:(一)在饮》用水水源调水—工,程,管理范围内擅—自开沟、挖塘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地下输水管道、】暗渠管理范围内擅自!搭建:构筑物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饮—用水水源《调水工程管理范围】内,擅自钻探《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以罚款
【(一)?擅自:挖坑、?打桩: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搭建与农【村饮水工程设施无】关构筑物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堆填、碾【压,农村饮水工程—主管道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用水户协—。会是指在一》定供水区《域内:经过民主协商和用水!。户同意由受》益者自愿组建的具】有法:人资格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从事饮用水保护工作!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饮用水水源调】水工程?是指从饮用水水源地!通过调水建筑—物、:输水建筑物引—水、输水、配水至】需水地?的,一种水利工》程及其配《。套附属设备设施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