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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2017年1!2月28日钦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8年3—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 , 第一条  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保护和管理【饮用水水源防治饮】用,。水水:源污染和其他公【。害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公众参与、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饮?用水水源具体—。情况:。统筹:。解决:。饮用水水源保—护、饮用水水源配置!、资金保《障等重大问题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市实际明确【开发区管《理机构?饮用水水源保护【职责促进《经,济建设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协调发展确】保饮用水水》。源,安全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保护!负责结合《河长制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和管理机制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会同【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规划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和评估监【督执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和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依法对影【响,饮用水水源水质【的污染?。物排放行为进行处理!等; (《二)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饮用水《水资源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拟?定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和】饮用:水功能?区划定对饮用水水源!工程进行建》设、维护和》。管理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等;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建设:的项目严《格依法进行审批管理!; (四)市—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城镇供水、排污及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的设施运—营运行监督管理【; (五)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生—活饮用水水质—的监测 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旅游、安监、】海洋、水产、畜牧等!。有关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相关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和!宣传: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组建和?运营用水户协会【等用水组《织并加强《对协会管理人员的指!导,和培训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成立用水《户协会?等用水组《织动员村民、居【民等积?极参与?饮用水水源保护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将下列事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一》)爱护农村饮—水工程设施、饮用】水水源涵养》林、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的行为规范; !(二)维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以及—周,边环境卫生》。的行为?规范; (三)倡导!爱护饮用水水源的行!。为,制止:、举报影响饮用【水,水源安?全的行为; —(四)违反饮用水水!源保护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处理措施; —(五:)其他加强饮—用水水源管理确【保饮用水水源—安全的行为规范【 第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上一年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情况   第二【章,  保护《措施   》第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准保护区备!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纳》入保护名录开—展保:护管理保护名—。录应当载明保护对】象的名称、区位、范!围、类?型等基础信息— ,第十二条  —在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养《殖畜禽; 》(二)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或者设施 !   ? 在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和!设,。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关闭 【第十三条  在【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丢弃或者掩埋畜!禽,尸体以及其他含病原!。体的废物; —(二)新建、改【建、扩建有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或!者设施 在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设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划定饮用水【水源调水工程、【。农村饮水工程管理范!围并:。。设立相?应,保护警示标志 【第十五条  —在饮:用,水,。水源调水工程—管理范围内除—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开沟、】挖塘; (二)围】垦养殖、填塞围堰;! (三)《网箱养殖《投肥、投粪》进行水产养殖; 】(四)擅自采—伐或者破《坏水:。源涵养林、》护岸:。林以及其他植被; !(五:),在地下?输水管道、暗渠管理!范围内擅自》搭建构?筑物; (》六)在穿越河—道的输?水,工程管?理范围内《擅自拦河《筑坝、采砂; 【(七)擅自钻探;】。 (:八)其他影响饮用】水水源调《水工程运行、危害】饮用:水水源调水工程安全!和污染饮用水水【源调水水质》的行为 第》十六条 《 在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除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建,渗,水厕所、《渗,水粪坑、排污明渠;! (:二,)新种植速生—桉等轮?伐,。期不足十《年的用材林; (】三)采砂、采—矿、:冶炼; (四)【其他污染农村—饮用水水源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要求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危害并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接】到报告或者发现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在农村饮《。水工程管理范—围内除遵守本—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挖坑、!。打,桩; (二)擅【自搭建?。。与,。农村饮水工程设施无!关的构筑《物; (三)堆【填、碾压农村饮水】工程主管道;— (四)其他危【害农村饮水》工程设施的行为 第!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准保护》区备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和饮用水水源—调水工程管理范围内!采取下列治理措【施 (一)全—面,调查污染源》建立污染源》风险:档案名录并根据各类!污染源的《排放状况明确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重点《; (二)》加,强农村饮水工程升】级改造、联通并【网提高农村》集中供水率、水【质达:标,率、供水保障—率; (三)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集中转》运,处置实现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不具备生活垃!圾分类?收集、集中转运处置!条件的选择适当【方,式对生活垃圾—就,地,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确保生活《污,水达:标排放 第十九【条 :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原则上实行封!闭,式管理?划定保护区的—人,民,。政,府应:当在一级《保护区外围设立隔】离防护设施 —设立隔离防》护,设施:。可以结合地》质条件、周边环境单!独或者混合采—。取植物、物理隔离】方式 第二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建设完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防止生活污【水直:接排入饮用水水体】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的城镇!生,活,污水集中收集输【送到污水《处理厂?或者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处理后的污】水,禁,止在保护区内—排放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对】已建成的道路、桥】梁及其他可能威胁】饮用水水源安全的公!共,设施或者装置设置】隔,。离防护设《施以及独立的—污染物收集、排【放和处理《系统 第二》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准保》护区备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和饮用水水源调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林地实《行林:地用途管《制进行树种结—构调:整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域的生态补偿】机制:明确补?偿,主体、方式》。、范围、对象和【标准 因饮》用水水源保》护采取?的措施给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章 【 监督?。管理 ?。  第二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环境保》护、水行政、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市政管理、【农业、林业、卫【生、水产、畜—。牧等:主管部门《组,成的饮用水》水源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工作联席会—。议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制订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规—。划、计划; —(二)协调解决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重》大,问题; (》三)组织、》。协调和?督,促各部门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四)研究决定开】展联合执《法相:关工作; (五)研!究部署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其他工作 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联?席会议?。日常机构设》在同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市、【。县(: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常规监测和巡查制!度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监测和日常巡查】制度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并组织和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巡查工作【 饮用水水》源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巡查制?度配:合环境保护、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监测】、巡查工作对违反】饮用水水源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劝阻《和制:。止劝阻和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饮用水水【源调水工程管护机】构以及经营企业【应当加强调水取水口!水质监测工作建立】健全调水水质—。监测体?系实时监测》发现调水《水质超过《规定标准时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  县(区—)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定期】对农村?饮水:工程:的水质和农村生活饮!。用水的?水质:进行监测监》测结果应当》依法在?公共信息《平台公布 第二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的供水调度—和水质污染风险【防控 供《水单位应《。当服:从调:度指令科学合理【调,度,饮用水?水资源 第二—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整合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资源科学!划分和确《定监测范《围、点位和》项目加强水源自【动监:测监控和预警能力建!设建立完《善水环境监测—体系 ?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水行【政、:卫生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辖《区内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工作》定期维修、保养监测!。设施构建数据共享机!制形成的监测数据】和分析成《果,。等应当?实时交换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或者设施】; (二)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有,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或者设施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以罚【款 (一)在饮用水!水源调水工程管理范!围内擅?自开沟?、挖:塘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地下《输水管道、暗—渠管理范围内擅【自搭建构筑物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饮用水【水源调水工程管理范!围内擅自钻探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以罚款《 (一?),擅,自挖坑、打桩—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搭建—与农村饮水工程设】施无关构筑物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堆填—、,。碾压:农村饮水工程主管】道,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  附— , 则  《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用水户协》会是指在一定供水】区域内经《过民主协商和用水户!同意由受益者—自愿组建的具有【法人资格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从】。事,饮用水保护》。工作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饮用—水水源调水工程【是指从?饮用水水源地通【过,。调水建筑物、输【水建筑物引水—、输水、配》水至需水地的—一种水利工程及其】配套:附属设?备设施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