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201】7,年12月《。28日钦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8年3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 总 ?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保护和管【理饮用水水源—防治饮用《水水源污《染和其他公害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公众参与、】。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饮【用水水源《具体情况统筹解决饮!用水:水源保护、饮—用水水源配置—、资金保障等重大问!题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市实际明《确开发区管理机【构饮用水《水源保护职责—促进经济建》设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协调发展确保!饮用水水源安全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保护负《责结合河长制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和管理机制》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会同!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规划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和评估监!督,执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和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依法对影响饮用水!水源水质的污染物】排放行为进行处【理等;
(二)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饮用水!水资源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拟定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和饮】用水功能区划—定对:饮用水水源工程进行!建设、维护》和管理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等;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建设的项目严格【依,法进行?审批管理《;
(四)》市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城镇供《水、排污及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的设施—运营运行监督管理】;
(五)》。。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生《活饮用水水质的【监测
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旅游、安—监、海洋、水产【、,畜牧等?有关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相关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和宣?。传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组建和—运,营用:水户协会等用水【组织并加强对—协会管理人》员的指导《和培训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成立用水户协会等用!水组织动员村民【、居:民等:积极参与《饮用水水源》保护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将下列事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一)爱》护农村?饮水工程设》施、饮用水》水源涵养林、—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的行为规范;
(】二):维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以《及周边环境》卫生的行为规—范;
(《三)倡导爱护饮【用水水源的》。行,为,制,止、举报影响饮【用水水源《安全的行为;—
(四)违反饮用水!水源保护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处理措施;
(五!)其他加《强饮:用,水水源管理确—保,饮用水水源安全【的行为规范
—第十:条, ,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上一【年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情况?
第二章 】保护措施
【第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准—保护区?。备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纳入保护—名录开展保护管理保!护名录应当载—明保护对象的名称】、区:位,、,范围、类型等—基,础信息
第十—二条 在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养殖》畜禽;
《(二)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或者设施
】。 在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和《设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关闭
—第,十三条 在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丢弃或者》掩埋畜禽尸体—。以及其他含病原体的!废物;?
(二)《。新建、改建、扩【建有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或者设施》
在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设,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划定】饮用水水源调—水工程?、农村饮水工程管】理范围?并,设立相应保护警示】标志
?第十:五条 在饮用水】水,源,调水工程管》理范围内除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开沟》、挖塘;《
(二?),围垦养殖、填塞围】堰;
(《三)网箱《养殖投肥、投粪【进行水产养殖;
(!四)擅?自采:伐或者破坏水源【涵养林、护岸林以】及其他植被;
(五!)在地下输水管道、!暗,渠管理范围内—擅,自搭建构筑物;
】(六)?在穿越?河道的输水工程管】理,范围内擅自拦河筑】坝、采砂;
(七)!擅自钻?。。探;:
(八)其他影响饮!用水水源调水工程运!行、危害饮用—水水源调水工—程,安全:和污:。染饮用水水源—调水水质的》行为
第十六—条 ?在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除》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建渗水厕所!。、渗水粪《坑、排污明》渠;
(《二)新种植》速生桉等轮伐期【不足十年的用材林】;
(三)采砂【、采:矿、冶炼《;,
(四)其》他污染?农村饮用《水水源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要求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危,害并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接到《报告或者发现—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在农村饮水工程管】理范围?内除遵守本》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挖坑、!打桩;
(》二)擅自搭》建与农村饮水工程设!施无:关的构筑物;
(三!),堆填、?。碾压:农村饮?。水工:程主管?道;:
(四)其》他危害农村饮水【工程设?施的行为
第十【八,条 :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准保?护区备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和!饮用水水《源,调水工程《管,理范围内采取下【列治理措施》
(一)《全面调查污染—源建立污染源风险】。档案名录《并,根据各类污》染源的排放状—况,明确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重点】;
(二)加—强农村饮水》工程升级改造、联】通并网提高农村【集中供水率、水【质达:标,率、供?水保障?。率;
(三)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集!中转运处《置实现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不具备生】活垃:圾分类收集》、,集中转运处》置条件的选择适【。。当方式对《生活垃圾就地—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确保生【活污水达标排放
第!十九条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原则上实行封闭】式管理?划定保护区的人民】政府应当《在一级保护》区外围设《立隔离防护设—施
设立隔离防护】设施可以结》合地质条件、周边】环境单?独或者?混合采取植物、物】理隔离方式
第二】。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建设完》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防止生活》污水直接排入—饮用水水体》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的城?。镇生:活污水集中收—集输送到《污水处理厂》。或者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处理后的污【水禁止在保护区【内排放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对《已建成?的道路?、桥梁及其他可能】威胁饮用水水—源安:全的:公共设施或者装置设!置隔离防护设施以及!独立的?污染物收集、排放】和,处理系统《
第二?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准保护《区备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和饮用水!水源调?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林地实行林—地用途管制进行树种!结构调整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域的生态!补偿机制明确—补偿主体、》方,式、:范围、对象和—标准:
因饮用《水水:源,保护采取的》措施给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章, 监督管理
】
第二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环境保—护、水行政》、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市政管理《、农业、《林业、卫生》、水产、《畜牧等主管部—门组成的饮》用水水源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工作联席会议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制订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规划、】计,划;
(二)协调】解决: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重,大问题;
(—三)组织、协调和】。督促各部门》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四)研》究,决定开展联合执法】相关工作;
(【五)研究《部署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其他工作
!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联席会议日常机【构设在?同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市、县(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常规监测和巡】查制度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监测和日!常巡查制度》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并组织】。和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巡,查工作
饮用水【水源: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巡查制度《配合环境保护、【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监—测、巡查工作对违反!饮用水水源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劝阻和?。制止劝阻和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饮用》。水水源调《水工程管护机构【以及经营企业应当加!强调水取《。水口水?质监测工作建—立健全调水水质监】测体系实时监测发】现调水水《质超过规定》标准时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 , 县(区)》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定期?对农村饮水》工程的水质和农【。村生活饮用水的水质!进行监测监测结果应!当依法在公共信息平!台公布
第二—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的【供水调度和》。水,质污染风险防控
供!水单:位应当服从调度指令!科学合理调度饮【用水水资源
第【。二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整合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资源科学划—分和确定监测范【围、点位和项目【加强水源自动监【测监控和预警能力】建设建立完善水环】境监测体系
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水行政、卫生【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辖区内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工作】定期维修、保养监】测设:施构建数据》共享机制《形成的?监测数据和分析【成果等?应,当实时交换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或者设【。。施;
(二)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有》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或者设施—。
,第三:十一条 《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以罚【款
(一《。),在饮用水水源—调水工?。程管理范围内擅自开!沟、:挖塘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地下【输水管道、暗渠【。管理范围内擅自搭建!构筑:物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饮,用水水源调水—工程管理范围内擅自!。钻探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以罚:款
(一)擅自【挖坑、打桩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搭:建与农村饮水工程设!施无关?构筑:物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堆填、碾压农村饮!水工程主管道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 【 附 则
—
第三十三条 】 本条例《。所称用水户》协会是指在一定【供水区?域内经?。过民主协《商和:用水户?同意由受益者自愿组!建,的具有法人资格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从事?饮用水保《护工作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饮用水水源调水【工程:是指从饮用水—水源:地通过调水》建筑物、《。输,水建筑物引水、输】水、配水至需水地】的一种水利》工程及其配套—附属设备设施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