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2017年12】月,28日钦《。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8年3!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保护和管理饮—用水水源防治—饮用水水源污染和其!他公害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公—众参与、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饮用水水源具—体情况统《筹解决饮用》水水:源保护、饮用水【水,源配置、资》金保障等重大—问题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市实际明《确开发区管》理,机构饮用水》。水源保护职责促进经!济建设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协调发展!确,保饮用水《水源安全《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保护负责结合河长!制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和管理》机制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会同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规划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和】评估监督《执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和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依法对《影响饮用水水—源水质的污染物【排放行为进》行处理等;
(【二,)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饮用《水水资源《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拟定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和饮用水功能【区划定?对,饮,用水水源工》程进行建《设、:维护和?。管理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等;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建设的项目严】格依法进行审批【管理;
《(,四):市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城,。镇供水、排污及【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的设施运营】运,行监督管理;
(】五,)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生活】。饮用水水《质的监?测
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旅游、安监!、海洋、水产、畜】牧等有关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相关:。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和】宣传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组建和运营用水户协!会,等用水组《织并:加,强对:协会管理人员的指】导和培训
第八条 !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成:立用水户《协,会等:用水组织动》员村民、《居民等积极参与饮用!。水水源保护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将下?列事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一)爱护农村—饮水工程设施、饮用!水水源涵《。养林、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的:行为:。规范;
(二)【维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以及:周边环境卫生—的行为规范》;,
(三)倡》导爱护饮用水水源的!行为制止、》举报影响饮用—水,水,源安:全,的行为;《
(:四)违反饮用水【水源保护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处理措】施;
(五》)其他加强》饮用水水源管理确】保饮用水水源安全的!行为规范
第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上一】年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情况《
第二章 【 ,保护措施
【第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准保护区备】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纳入保护!名,录开展?保护管理《保护名录应当载明】保护对象的名称【、区位?、范围、类型等基】础信息
第十二条】。 :在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养殖畜禽;
—(二)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或者设!施
在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和设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关闭
第十【三条 在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丢弃或者—掩埋畜?禽尸体以及其他含】病原体的废物—;
(二)》新建、?。。改建、扩建》有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或》者设施
在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设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划定饮用水水源调水!工程、农村饮水工程!管理范围并》设立相应保护警示】标志
第十五条 】 在饮用水》水源调水《工程管理范围内【除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开沟】、挖塘;
(二【)围垦养殖》、填塞围堰;
(三!)网箱养殖》投肥、投粪进行水产!养殖;
《(,四)擅?自采伐或者》破,。。。坏水源涵养林—、护岸林以及—。其他植被;
(五】)在地下输》水管道、暗渠管【理范围内《擅自搭建构筑物;】
(六)在》穿越河道的输水工】程管理?。范围内擅自》拦河筑坝、》采砂;
(七)【擅自钻探《;
(八)其他影响!饮用:水水源调水工程运行!、危害饮用》水水源调《水工程安全》和污染饮《用水水源调》水水质的行为
第十!六条 《在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除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建《渗水厕所、渗水粪】坑、排污明渠;【
(二)新种植速】生桉等轮伐期不【足十年的用材—林;
(三)采砂】、采矿?、冶炼;
》(四)其他污染【。农,村饮用水水源—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要求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危害—并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接到报告!或,者发现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 在农村饮水—工程管理范围内除遵!守本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挖【坑、打?桩;
?(二)擅自搭建【与农村饮水工程设施!无关的?。构筑物;
(三)】堆填、碾压》农村饮水工程主【管道;
(四)其】他危害农村饮水【工程:设施的?。行为
第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准保护区备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和饮用水》水源调?水工程管《。理范围内采》。取下列治理措施
】(一)全面调查【污染:源建立污染源风【险档案名《录并根据《各类污染源的—。排放状况明确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重点;!
(二?)加:强农:村饮水工程》升级改造、联通【并网提高农村集【中供水率、水质达】标率、?供水保障率;—
,(三)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集中转》运处置实现》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不具备《生活垃圾分》。类收集、集中—转运:处置条件的选择【适当方式《对生活垃圾就—地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确保【生活:污水达标《排放
第十九条 】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原则上实行封闭【式管理划《。定保护区《的人民政《府应当?在一:级,保护区外围设立【隔离防护设》施
:设立:隔离防护设施—可以结合地》质条件、《周边环境单独或者混!合采取植物、—物理隔离方式
第二!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建设完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防】止生活?。污水直?接排入饮用水水【体,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的城?镇生:活污水集中》收集输送到污水处理!厂或者?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处理后的《污水禁止在保—护区内排放》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对已《建成的道路、桥【梁及其他可》能威胁饮用水水源】安全的公《共设施或者》装置设置隔离防护】设施以?及独立的污染物收】集、排放和处理【系统:
第二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准保!护区备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和饮用水—。水源:调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林地】。实行林地用途管制进!行树种结构调整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域的—生态:补,偿机制?明确补?偿主体?、方式、范围—、对象和标准
因】饮用水?水源保?护采取的措施给【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章 ?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环境保护、【水行政、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市政管理、农业、!林业、卫生、水产】、畜牧等主》管部门组成的饮用】水水源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工!作联席会议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制订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规】划、计?划;
(二)协【调解决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重】大问题;
(—三,)组织、协调和督促!各,部门: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四)研!究决定开展联合执】法相关工作;—
,(五)研究部署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其他?工作
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联席会议!日常机构设在同【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市、县(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常规监测和巡查】制度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监测和!日,常巡查制度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并组织?和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巡,。查工作
《饮用水水源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巡查制度】配合环境保》护、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监测、巡查工作】对违:反饮用?水水源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劝阻和?制止劝?阻,和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饮【。用水水源《调,水工:程管护机构以及经营!企业应当加强调【水取:水口水质监测工【作建立健全调水【水质监测体系—实,时监测发现调—水水质超过规—定标准时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 县(区!)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定:期对农村饮》。水工程的水质—和农村?生,活饮用水的水质【进行监测《监测结果应当依【法,在公共信息》平台公?布
第二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的供水调—。度和水质污染风【险防控
供水—单位应当服从调【度,。指令科学合理—调度饮用《水水资源
第二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整合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资源【科学划分和确—定监测范围、—。点位和?项目加强水源自【动监测监控》和预警?能力建设建》立完善水环境监测体!系
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水行政《、卫生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辖区内【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工作定期】维修、保养监—测设施构《建数据共享机制【形成的监测数据【和分析成果等应【当实时交换》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或者》设施;
(二)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有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或者设施!
第三十一条— ,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以罚【款
(一)在饮【用水水源调》。水工程?管理:。范围内擅自》开沟、挖塘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地下输水【管道、?暗渠管?理范围内擅自搭建】构筑物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饮用水》水源:调,水,工程管理范围—内擅自钻探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以罚款【
(一)《。擅自挖坑、打—桩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搭建与农村》饮水工?程设:施无关构筑物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堆填、【碾压:农村:饮水工程主管道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用水户—协会是指在一定供】水区域内经过民主协!商和:用,水户同意由》受益者自愿组—建的具有法人资格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从事饮》用水保?护工作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饮】用水水源调水工程是!指从饮用水水源地通!过调水建筑物、输】水建筑?物引水、《输水、配水至需【水地的一种水利工】程及其配《套附属设备设施【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