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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2017年12月!28日?钦,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8年3?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保护和》管理饮用水》水源防治饮用—水水源污《染和其他《公害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公众?参与:、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饮用水水源!具,体,。情况统筹解决—饮用水水《源保护、饮用水水源!配置、资金保障等重!大问题?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市实际明确—开发区管理机构饮用!水水源保护》职责促进经》济建设?。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协调发展确保饮用!水水源?安全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保护负责结合河】长制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和管理《机制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会同: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规划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和评估监督执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和《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依法对影响饮—用水水源水质的污染!物,排放行为进行处理等!; (二)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饮用】水水:资源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拟定《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和饮用水功能区【划定对饮用水—水源工程《进行建设、维护和】管理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等?;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建设的项】目,严格依法进》行审批管《理;: (四)市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城镇》供,水、排污及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的设—施运:。营运行监督管理;】 (五)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生活【饮用水水质》的监测 《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旅游【、安监、海》。洋、水产、》畜牧等有关》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相关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和宣传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组建!和运营用水》户,协会等用水组织并】加强对协会管理人】员的指导和》培训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成立用】水户协?会等用水《组织动员村民、【居民等?积极参与《饮用水水源》保护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第九条 】。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将下列事—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一)爱护农!村饮水工程设施【、饮用水水》源涵:养林、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的行为规【范;: (二?)维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以—及周边环境卫—生的行为规》。范; (三》)倡导?爱护饮用水水—源的行为制止—、举报影响》饮用水水源》安全的行为;— (四)《违反饮用水水源保护!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处理措施; (五)!其他加强饮》用水:水源管理确保—饮,用水水源安全的行】为规范 第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上】一年: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情况   第二!。章  保护措施【   第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准保?护区:备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纳入》保护名?录开展保《护管:理保护名录应当【载明保护对象的名】称、区位、范围、】类型等基础信息 第!十二条  在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养殖畜禽》; (二)》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或者设施  】   在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和设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关闭 第十三条】  在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丢弃或—者掩埋畜禽尸体以】及其他?含病原体的》。废,物;: (二)新建、【改建、扩建有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或者—设施 在《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设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划定饮《用水水源调》水工程、农村饮【水,工程管理《范围并设立》。相应保护警示标【志 第十《五条 ? 在饮用《水水源调水工—程,。管理范?围内除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开!沟、挖塘;》 (二?)围垦?养殖:、填塞围堰; 【(三:)网箱?养殖投肥、投粪进行!水,产养殖; (四)擅!自采伐或者破坏水源!涵养林?、护:岸林以及其他植【被; (《。五)在地下输水管】道、暗渠管》理范围内擅自搭建构!筑物; 《(六)在穿》越河道的输水工【程管理范围》内,。擅自拦河筑坝—、,。采砂; 《(,七)擅自钻探; (!八,。)其他影响饮—用,水水源调水工程运】。行、危?害饮用?水水源调《水,工程安全《和污染?饮用水水源调水【水,质的行为 第十【。六条  在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除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建?渗水厕所、渗水【粪坑、排污明渠;】 ,(二:。。)新:种植速生《桉等轮伐期不足十年!的用材林; (三)!采砂、采矿、冶炼】; (?四)其他污染—农村饮用水》水源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要求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危害并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接到《。报告或者发现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 在农?村饮水工程管理【范围内?除遵守本《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挖坑》、打桩; (二【)擅自搭建》与农:村饮水?。工,程设施无关的构筑物!; (三《)堆填、碾压农村】饮水工程主管道【; :(四)其他危害【农村饮水工程—设施的行为 第【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准保护区《备,。。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和饮用水!水源调水工程—管理范围内采取下列!治理措施 (一)】全面调查污染源【建立污?染源风险档》。案,。名录并根据各类【污染:源的排放状况明确】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重点; (【二)加强农村—。饮水工程升》级改:造,、联:通并:网提:高农村集中供水率、!水质达标率、—供水保障率;— ,(,三):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集中转》。运处置?实现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不具】备生活垃圾分类收集!、集中转《运处置条件的—选择:适当方式对生活垃圾!就地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确保生活—污水达标排放 第十!九条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原—则上实行封闭式管理!。划定保护区的—人民政府《应当在一级保护区外!围设立隔离防护设】。施 :设,立隔离防《护设施可以结合【地质条件、周边环境!单独或者《混合采取植物、物】理,隔,离方式 第二—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建:设完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防止生【活污水直接排入饮】。用水水体《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的城镇生活污水集中!收集输送到污水处】理厂:或者: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处理后的污水禁!止在保护区内排放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对已建成的道路】、桥梁及其他可能威!。。胁饮用?水水源安全的—公共设施或》。者装置设《置隔离?防护设施以及—独,立的污染物收集、排!。放和处理系统 【第二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准保护区【备,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和饮用水水源】调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林地实行《林地用?途管制进行树种结】。。构调整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域《的,生,。态补偿机制》明确补偿主体—、方式、范围—、对象和标准— 因饮?用,水水源保护》采取的措施》给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环境保护【、水行政、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市政!管理、农业》、林业、卫生、水】产、畜牧等》主管部门组》成的饮用《水,水源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工【作联席会议》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制订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规!划、计划; (【二)协调解》决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重大问题; 【(,三)组织、协调【和督促各部门—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四)!。研究决定开展—联合执法《。相,关工作;《 (五)研究部署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其他!工作 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联—席,会议日常机构设在同!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 市:、,县(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常规监】测和巡查制度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监测和日常巡查!制度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并组织》和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巡查—工作 饮用水水源】。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巡查制度配》合环境保护、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监:测、巡查工作对违】反饮用水水》源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劝阻和制止】劝阻和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饮用水水源调】。水工程管护机构【以及经营企业应当】加,强调水取水口—水,。质监:。测工作建立健全【调水水质《监测体系实》时监测发现》调水水?质超过规定》标准时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  —县(区)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定期对农村饮水工!程的水质和农村生活!饮用水的水》质进行监测监—测结果应当依法在公!共信息平《台公布?。。 第二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的供水》调度和?。水质污染风险防控 !供水单?位应当?。服从调?度指:令科学?合理调度饮用水水】资源 ?第二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整合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资源科学划【。分,和确定监测》范围:、点位和项目加强水!源自动监测监控【和预警能力建—设建立?完善水环境监测【体系: 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水》行政、卫生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辖区内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工作定期—维修、保养监—测设施构《建数据共《享机制形成的—监测数据和分析成果!等应当实时交—。换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或者设施【; (二《)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有】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或者设施 第—三十一条 》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以》罚款 (《一)在?饮用水水《源调水工程管—理范围内擅自开【沟,。、挖塘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地下输水》管道、?暗渠管理《范围内擅自搭建构】筑物: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饮用水水!源,。调水工程管》理,范围内擅自钻—探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以》罚款 (一)—擅自挖坑、打桩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搭建与》农村饮水工程设施】无,关构筑物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堆填、?。碾,压农村饮水工—程主管道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用水户《协会是?。指在一定供》水区域?内经过民主》协商和用水户同意由!受益者自愿》。。组建的具《有法人资格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从事饮用水【保护工作《。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饮用水水源—调水工程是指从饮】用水:水源地通过》调水建筑物、—输水:建筑物引水、—输水、?配水至需水地的【一种水利工程及其配!套,附属:设备设施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