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201《7年12月28【。日钦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8!。年3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 ,。
第一条 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保护》和管理饮用水水源】。。防治饮用水水源污】染和:。其他公害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公众参与、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饮用水水【源具体情况统筹解决!。饮用水水源》保护、饮用》水水源配《。置、资金《保障等重大问题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市实际明!确开发?区管:理机构饮用水水源】保护职责促进经【济建设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协调发展确【保饮用水水》源安全?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保护负责结合—河长制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和管理机制》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会同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规划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和评估监—督执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和《。。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依—法对影响饮用水【。水,源水质的污染—物,排放行为《进行:处理等;
(—二)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饮】用水:水,资源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拟定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和饮用水!功能区划定对饮【用水水源工程进【行建设、维护和【。管理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等;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建设的】项目严格《依法进行审批管理;!
(四)市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城镇供水、》排,污,及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的设《施,运,营运行?监督:管理;
《(五)?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生活饮用水—水质的监测
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旅游、安监、【海洋、水产、畜牧】。等有关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相关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和宣传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组建—和运营用水户—协会等用水组—织并加强对协会【管理人员的指导【和,培训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成《立用水户《协会等用水组—织动员?村民、?居民等积极参与饮用!水水源保护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将下列事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一)爱护农【村饮水工程》设施、饮用》水水源?。涵养林、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的《行,为规范;
(—。二):维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以及周边—环境卫生的》行为规范;
(三】)倡:导爱护饮用水水源】的行为?。制止、举报影响饮用!水水源安全的行为】;
(四)》违反:饮用水水源保—护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处,理措施;
(—五,)其他加强饮—用水水源管理确保】饮用水水源安全的】行为规?范
:第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上一年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情况
》 ,
第二章 》 保护措施
】第,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准】保护区备《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纳》入,保护名录开展保【护管理保护名录【应当载明保护对【象的名称、》区,位、范?围、类型等基础信】息
第十二条 】在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养殖畜禽;
(】二)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或者设】施
在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和设《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关【。闭
第十三条— 在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丢弃或者掩】。埋畜禽?尸体以及其他含病原!体的废物;
—(,二):新建、改建、扩建有!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或者设》施
在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设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划定饮用水水!源调水工程、农【村饮水工程管理范围!并设立相应保—护警示?。标志
第十五条 】 在饮用水水源调水!工程:管理范围内除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开,沟,、,。挖塘;
(》二)围垦养殖、【填,塞围:堰;
(三)网【箱养:殖投肥、投粪进【行水产?养殖;
(》四)擅自采伐或者】破坏水?源涵养林、护岸林以!及其他?植被;
(五)【在地下输水》管道、暗渠》管理范围内擅—自搭建构筑物;【。
(六)在穿越河道!的输水工程管理范围!内擅自拦河筑坝、采!砂;
(七)擅【自钻探;
(—八)其他影响—饮,用水水源调水—工程运行、危害饮】用水:水源调水工程—安全:和污染饮《用水水源调水水质】的,行为
?。第十六条 在【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除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建!渗,。水厕所、渗水粪【坑、排污明渠—;
(二)新种植】速生桉等轮》伐期不足《十年的用《。材,。林;
(三)—采砂、采矿、冶炼;!
(四)《其他污染农村—饮用水水源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要求—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危害:并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接到报告或者发】现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在【农村:饮水工程管理范围】内除遵?守本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挖坑、打桩;
(!二,),擅自搭建《与农村饮水工程设】施无关?的,构筑物;
(三)堆!填、碾压农》村饮水?工程主?管道;
(四)其】他,危害:农村饮水工程设【施的:行为
第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准保护区备—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和饮用水】水源调水工》程管理范《围,内采取下列》治理措?施
(一《)全面调《查,。污染源建立污染【源风险档案名录并】根据各?类污染源《的排放状《况明确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重点;】
(二)加》强农村饮水工程【升级改造、联通并网!提,高农村集中》供水率、水质—达标率?、供水?保障率?。;
(三《)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集中—转运处置《实现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不具备《生活垃?圾分类收集、集【中转运处置条件的选!择适当?方式对生活垃—。圾就地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确保生?活,。污水达标《排放
第《十九:条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原则上实行】封闭:式管理?。划定保护区的—人民政府《应当在一级》保护区?外围设立隔离防【护设施
设立隔离防!护设施可以结合地质!条件、周边环境单】独或者?混合采取植》物、物理隔离方式】
第二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建设完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防止生活污水!直接排入饮用—水水体?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的城《镇生活污《水集中收集输—送到污?。水处理厂或》者,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处—理后的污水禁—止在保护区内排放】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对已建成《的道路?。、桥梁及其他可能威!。。胁,饮,用,。。水水源安全的公【共设:。。施或者?装,置,设置隔?离防护设施以及独】立的污染物收集【、排放和处》理系统
《。第二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准保护区】备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和饮用水水源—调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林!地实行?林地用途管制进行树!种,结构调整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域】的生态补偿机制明】确,补偿主体、方式、】范围、对象和—标准
因饮用水水源!保护采?取的措施给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 ,
第三?章 :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环境保》护、水行政、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市政管?理、农业《。、林业、卫生、水】产、畜牧等主管部】门组成的饮用水水】源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工作【联席会议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制订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规?划、计划《;
(二《)协调解决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重大问题;
!(三)组织、协调和!督促各部门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四)研究决定【开展联合执法—相关工作;
(五)!研究部署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其他工—作
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联席会议日》常机构设在同—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 市、县《。(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常》规监测和巡》。查制度?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监测【和日:常巡查制《。度,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并组织和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巡查工作
饮用水!水源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巡查制度》配,合环境保护》、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监测、巡《查工作?对违反饮用》水水源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劝阻和【制止劝阻和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 饮用水水源调水工!程管:护机构?以及经营《企业:应当加强《调,水取:。水口水质监测工【作建立健全》调,。水水质监测体系实时!监测发现调》水水:质超过规定》标准时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 县(区)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定,期对农村饮》水工程?的水质?和农村生活饮—用,水的水质《进行监测监测结果】应,当依法在公共信【息平:台公布
第二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的【。供水调度《和水质?污染:。风险:防控
供水单位【应,当服从调度》。指令科?学合理调度饮用【水,水资源
第二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整合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资源科学划—。分和确定监测范围】、点位和项目—加强水源自动—监测监控和预警能】力建设建立完善水环!境监测体系
—。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水行政—、卫生?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辖《区内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工作?定期维修、》保养监测设施构【建数据共享机制形】。成的监测数据—和分:析成果等应》当实时交换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或者设施》;
(二)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有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或者设】施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以罚款
(》一)在饮用水水源调!水工程管《理范围内《擅自开沟、》挖塘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地下输水【管道、暗《渠管理?范,围内擅自《搭,建构筑物《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饮》用水水源《调水工程管理范【围内擅?自钻探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以》罚款
(《。一)擅自挖坑、【打桩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搭建与农村饮水!工程设?施无关?构筑物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堆填、碾压农村】饮水工程主管道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 !附 : ,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用《水户协会是指在【一定供水区域—内经过?民主协商和用—水户同意《由受益者自愿—组建的?具有法人资格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从事饮》用水保护工》作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十四条 ! 本条例所称饮【用水水源调水工程】是指从饮用水水源地!通过调水《建筑物、输水—建筑物引水》。、输水、配水至【需水地的《一种水利工程及【其配套附属》。设备设?施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