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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20【1,7年1?2月28日》钦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8年!3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保护和管理—饮,用水水源防治饮用水!水源污染和其他公害!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公众》参与、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饮【。用,水水源具《体情况统筹解决饮】用水:。水源保护、饮—用,水水源配置》、资金保障等重大】问题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市实际明确【开发区?管理:机构饮用水水源保】护职责?。促进:经济建设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协调发展】确保饮用水水源【安全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保护负责】结合河长制》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和管理机制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会同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规划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和评!估监督执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和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依法对影响饮用水水!源,水质的污染物排放】行,为进行处理等; (!二):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饮!用水水资源》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拟定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和饮用水】功能:区划定对饮用—水水源工程进行【建设:、维护和管理—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等;?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建设》的项目严格依—法进:行审批管理;— ,(四)市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城镇【供水、排污》及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的设施运营!运行监督管理—; (五)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生活【饮用:水水质的《监测 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旅:游、安监《、海洋、水产、【畜牧等有关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相关【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和宣传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组建和运营用】水,。户协会等用水组织】并加强对协会管理人!员的指导和培训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成?立用水户协会等【。用水:组织动员《村民、居民等积极】参与饮用水水源保护!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将下列事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一)爱护农村—饮水工程设施、饮】用水水?源涵养林、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的【行为:规范:; (二)》维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以及?周边环境卫生—的行为规范;— (三)倡导爱护饮!用水水?源的:行为制止《、举报?影响饮用水水源安全!的行为; (四)违!反饮用水《水源保护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处理措施; (【五):其他加强饮用水水】源管理?确保饮?用水水?。源安全的行为规范 !第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上一》年,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情?况,  : 第:二章  《保护措施《。  : ,第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准!保护区备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纳:入保护名录开展【保护管理《。保护:名录应当载明保【护对象的《名称、区位、范围】、类:型等基础《信息: 第十二条  【在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养殖畜禽;】 (二)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或【者,设施   》  在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和设】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关闭 第十三条 】 在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丢弃或!者,掩埋:畜禽尸体以及其他】含病原体的废物【; (二)新建、】改建、扩建有—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或者《设施: ,在,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设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划?定饮:用水水源《调水工?程、农村饮水工程】管理范围《。。并设立相《应保护?警示标志 》第十:五条  在》饮,。用,水水源调水工程管】理范围内除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开沟、挖塘》;, ,。(二)围垦养殖、】填塞围堰; —(三)网《箱,养殖投肥《、投粪进行》水,产养殖;《 (四)擅自—采伐或者破坏水源】。涵,养林:、,。护岸林以及其他【植被;? (五)在地—下输水管道、暗渠】管理:范围内擅《自搭建构《筑物; 《。(六)在《穿,越,河道的输水工程管】理范围内擅自拦【河筑坝、采砂—; (七)擅自钻探!; (八)其他影响!饮用水水源调水工程!运行、?危害饮用《水水源调水工程安全!和污染饮用水水【源调水?水质的行为 —第十六条《。  在?。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除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建【渗水厕所、渗水粪】坑、排污明渠; 】(二:)新种植速生桉等】轮伐期不足十—年的用材《林,; (三《)采砂、采矿、【冶炼:; (?四)其?他污染农村饮—用水水源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要求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危害并!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接?到报:告或者发现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在农村【饮水工?程管理范围》内除遵守《本,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挖坑、打桩; 】(二)擅自搭建与农!村,饮水工程《设施无关的构筑【物; (三)堆填、!碾压农村饮水工程】主管道; (四)】其他危害农村—饮水工程设施—。的行为 第十八条 !。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准保护区备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和饮:用水水源调》水工程?管理范?围内采取下列治理】措施 (一)全面】调查污染《源建:立,污染源风险档案【名录:并根据各类污染源】的,排放状况明确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重点; (二!)加强农村饮水【工程升?级,改造、?。联通并网提高—。农村集中供水率、】水质达标率》、供:水保障率; —(三)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集中转》运处置?实现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不具备生活【垃圾分类收集、集中!转运:处置条件《的选择?适当方式对生—活垃圾就《地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确保生活污水达】标排放? 第十九条》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原则上实【行封闭式管》理划定保护区的【人民政府应当—在,一级:保护区外围设立隔】离防:护设施? 设立隔离防护【设施可?以结合地质条—件,、,周边环境单独—。或者混?合采取植物》、物理隔《离方式 第二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建》设完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防止?生活:污水直接排入饮用水!。水体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的城镇】生,活污水集《中收集输《送到污?水处理厂或者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处理》后的:污水禁止《在保护区内排放【。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对已建成》的道路、桥梁及其他!可能威胁饮用水【水源安全的公共设施!。或者装置设置隔【离防:护设施以及独立的污!染物收集、排—放和处理系统 第】二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准保护—区备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和饮用水水源—调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林地》实行林地用途管【制,。进行:树种结?构调整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域【的生态补《偿机制明确补—偿主体、《方式、?范围:、对象和标准 因】饮用水水源保护【采取的措《施,给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  第三章  监督!管理  《。 第二十三条— ,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环境保?护,、水行政《、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市政管理、农业、!林业、?卫生、水产、畜【。牧等主管部门组成】的饮用?水水源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工《作联席会《议,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制订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规划、计划;】 ,(二)协调解决【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重大问题;— (三)组织—、协调和督促各部门!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四)《研究决定开展—联合执法《相关工作; (【五)研究部署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其他工【作 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联席会议—日,常机构设在同—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市、县(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常规监测和巡查制!度,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监测和!日常巡查制》度,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并组织和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巡查工作 饮用【水水源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巡查制度—配合环境《。保护、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监测、巡《查工作对违反—饮用水水源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劝阻和制止】。劝阻和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饮用《水水源调水工程【管,。护机构以及经—营,。企业应当《加强调水《取水口水质监测工作!建立健全《调水水质监测—体系实时监》测发现调水》水质超过规定标准时!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  县(区)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定:。期对农村《饮水工程的水质和农!村生:活饮用水的水质【进行监测监测—结果应当依法在公】共信息?平台公?布 :第二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的供水调【度和水质污》染风:险防控 供水单位应!当服从调《度指:令科学合理调度饮用!水水资源 第二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整合: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资《。源科学划分和—确定监测范》围,、,点位和项目加强【水源自动监测监【控和:预警:能力建设建立—完善水环境监测【体系: 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水行政、—卫,生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辖区【内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工作定》。。期维修、保养—监测设施构建数据共!享机制?形成的监测数据和分!析成:果,等应:当实时交换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  第二《十九:条 :。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或者设施; (!二,)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有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或者:设施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以罚款 【(一)在饮用—水水源调《水,工程管理范围内【擅自开沟、》挖塘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地下输水》管道、暗渠管理范围!。内擅自?搭建构筑物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饮用!水水源调水工程【管,理范围内擅自钻【探,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以》罚款 (《。。一)擅?自挖:坑、打桩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搭建与!农村饮水《工程设施无关构筑物!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堆】填、:碾压农村饮水工程主!管道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用水【户协会是指》在一定?供水区域内经过民主!协商和用水户—同意由受益者自愿组!建,的具有法《人资格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从事饮用水】保护工作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十》四条 ? 本条例所称饮用水!水源调水工程是【。指从饮?用,水水源地通过调水建!筑物:、输水建《筑物:引水、输《水、配?水,至需水地的一种【水利工程《及其:配套附属设备设施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