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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 为了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本办法适用于钦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县!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绿—化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在城?市规:划区内由林业—、,水利、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第四—。条  城市中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实行绿化!责任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违】反城市绿化》条例及本办法的【。行为: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鼓励【社会:团,体、单位和个—人参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对在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科,研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城市园林《绿化的宣传教育和】全民义务《植树活动提高全【体市民的园林绿化意!识、法制《。观念和?城市园?林绿化?水平: 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城市建设资【金,中按比例安排—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养护、管理经费】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 第七?条 : 本市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八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明确:划,定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以】下简称?绿线)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九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城市的性【质、特点、规模【和发展需要合理设】置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生产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城市建成区!面积的2%城市内河!、湖、海等水—体,沿岸的绿《化带宽?度应不少于30米】 第十条  —城市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以《及新建城市道路【必须按照标准安【排绿化用地其绿化】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为 【(一)新区》不低于30%—旧区不低于2—5,%; (二》)新:区的:主干道?不低于2《0,%次干道《。不低于?15%旧区扩建【的主干道不》低于15《%次干道不低于【10:%;: (:三,)新建医院、疗【养院、?学校不?低于35%;— (四)新建有大】气污:染的建?设项目不低于3【0% 第《十一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设计!达不到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绿化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因特】。定条件限制达不到】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标】准的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缺少《的绿化用地面积【补偿费按照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统一进行】绿化建设 绿—化用地面积补偿费收!费标准按《市,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和住宅开【发区:的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园林绿化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验收其建】设费应纳入建设项目!投资:总预算对未能按原】绿化设计方案—完成绿化的责—。。令其限?期完:成,逾期仍?不能:完成的由市》园林绿化专业部【门进:行绿化所需绿化【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城市园林绿化的】施工应当委托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并?接受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和管理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按批准》的园林绿《化设计方案》组织施工园林绿化设!计,方案确需改变的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绿化工【程竣工后《由市、县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在30日!。内将竣工《图及:其他相关资料—报市、县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权属、保护!和管理   第【十六条  》城市树木《所有权按下列规定确!认 (一)园林【、,交通:、水:利、铁路等部门在规!定的:用,地范围内种植和【管理:维,护的树木《归国家所有; (】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在其法定《用地范围内种—植和管理《。的树木归本单位【所有; (》三)城市居民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树】木归个人所有 【第十七条  —。城市公园、动物园】、广场、《游园、?园,林,苗圃、风景名胜【区、:干道绿化带、防【护林等绿地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各单?位辖区内的附—属绿地由《单位负责管理城【市规划区内的林地】或林地由《现,行管辖单位负责管】理 居住《区绿地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者小区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单位【。负责管?理 私人庭院内种植!的树木由合》。法土地使用权—人或使?用人负责绿化管理】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或者迁移城》市绿化物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或迁!移绿化物的必—须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占用城市绿】地期间必须》采取保护《措施占用期满后必须!恢复原状经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城市内种【。植的树木不论其是否!。享有所有权均—不得擅?自砍伐?或修剪因建》。设或者其他》活动确需砍伐或【修剪的必须》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因遭受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工程抢修《等确需立即砍伐、】移植、?修剪树木的可先【行处理但应在48】小时:内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和补办有》关手续 第二十条 ! 在城市的公共绿地!、街道绿化管护【范围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必须向绿化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在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必须爱护公》共绿地和街道绿化】。物如:有损坏?按价赔偿 》第二十一条  园林!绿化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定期维?护绿化设施做好【病虫害防治》工作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和绿化设施完!好 第二十二条【  城市《。各,类新建管《线应当?避让现有树木;确】属无法避让的—在设计中及施—。工前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保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 ?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古树名木【统一登记、编号【和造册建立》档案并设立价值说明!及保护?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 在单位】辖区内或《者居民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第—二,十四条 《 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化的行为 !(一:)依树搭建屋棚或者!围圈树木《。; :(二)在城市—绿地内推《放杂物、排放污水或!者倾倒?。。废弃物?;, (三)在城市绿地!内,。挖坑:、取土; (四)钉!、刻:、划、攀《折树木或者》损坏花草; (五)!其他损坏城》市园:。林绿化及设施的行为!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配套园林绿化】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地?或迁移?城,。市绿化?物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责《令,停止侵害;》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并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当《事人缴纳罚款时【作出处罚《的单位应当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罚款须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分成—。 第三十一条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县、】镇 第三十四—。条 :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地包括 (一!)公:共绿:地指公园、小游【园、街道和》广场的绿地;— (:二)居住区绿地【指居民住宅》区内除居住区—公园和行道树外的】绿地; (》。三)单?位附属绿地》指单位辖《区内的?绿地; (四—)防:护绿:地指用于城市—环境、卫生、安全】、防灾等目的的【绿地; 《(五)生产绿—地指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苗、【种子:的苗圃、花园和草圃!等; (六)风景林!地指城?市依:。托,自然地貌美化和改善!环,境的林地《。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12月3日颁】。布,的钦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