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钦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县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绿,化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在—。城,市规划区内由林业、!水利、?。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第四?条 ?城市中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实行绿化责—任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违反城市绿》。化条例?及本办法的行为【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鼓励社【。会团体、单》位和:个人参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对在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科?研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城市园】林绿化的宣传教育】和全民义务植树活】动提高全体市民【的园林绿《化,意识、法《制观念和城市园林】绿化:水平
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城市建设资金中按!比例安排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养护、管】理经:费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
第七条 本【市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八条 】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明!确划定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以下简称绿—线)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九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城市《的性质、特点—、规模?和,发展需要合》理设置?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生产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城市】建,成区面积的2%城】市内河、湖、—海等水体沿岸的【绿,化带:宽度应不少于3【0,米
第十《条 : ,城市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以及》新建城市《道,。路必须按照》标准安排绿》化用:地其绿化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为
!。。(一)新区不低于3!0%旧区不低于【25%;
(二)】新区的主《干道:不低:。于,20%次干道—不低于15%旧【区扩建的主干道不低!于,15%次干道—不低于1《0%;
(三)新建!医院、?疗养:。。院,、学校不低于—35:%;
(四)新【建有大气《。污染的建设项目不低!。于3:0%
?第十一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设计达不到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绿【化,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因?特定条件限》制达不到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标准的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缺少的绿化用地面积!补偿费按照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统一进行】绿化建?设
绿化用地面【。积补偿费《收费标准《按市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和住】宅开发区的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园《林绿化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验!收其建设费应纳【入建设项目投资总】预算对未能按原绿】化设计方案》完成绿化的责令其限!期完成逾期仍不能】完成的由《市园林绿化专—业部门进行绿—化所需绿化》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城市园林绿化的施工!应当委?托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并接受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和管理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按批准的园》林绿化设计方案【组织施工园林绿化】设计方案确需改【。变的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绿《化工程竣工后—由市、县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在》30日内将竣工图】及其他相《关资料报市、县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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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权属、!保护和管理
【
第十六条》 , 城市树木所有权按!下列规?定确认
(一—)园林、交通、水】利、铁路等部门在】规定的用地》范,围内种?。植和管理维护的树木!归国:家所有?;
(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在其法定用地范【围内种植《和,管理的树木归本单位!所有;
(三)城市!居民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树木归个人所有
!第十七条 城市公!园、动物《园、广场、游园【、园林苗圃、风景名!胜区、干道绿化【带、防护林》等绿地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各单位辖《区内的附属绿地由单!位负责管理城市规划!区内:的林地或林》地由现行管辖单【位负责管理
—居,住区绿地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者小!区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单,。位负责?管理
私人庭院内种!植的树木由》合法土地使用—权人或使用人负责】绿化管理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或者迁?移城市绿化物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或迁】移绿化?物的必须《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占【。用城市绿《地期间必须采取保护!措施占用《期满:后必须恢复原状【经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城市内种植的【树木不论其是否享有!所,有权均不得擅—。自砍伐或修》剪因建设或者其【。他活动确需砍—伐或修剪《的,必须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因遭受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工,程,抢修等确需立即砍伐!、移植、修》剪树木的可先—行处理但应在48小!。时内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和补办有关手续】
第二十条 在城!市的公共绿地、街道!绿化管护范围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必须向绿化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在【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必须爱护公】共绿地和街道绿化】。物如有损坏按价赔偿!
第二十一条 园!林绿化?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定】期维护绿化设施做】好病虫?害防:治工作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和【绿化设施完好
第】。二十二条 —城,。市,各类新?建管线?应当避让现有树木;!确属无法《避让的在《设计中及施工前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保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古树名】。木统一登记、—编号和造册建立【。档案并设立价值【说明及?保护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
在单位辖区内或!者居民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第二十四条 【 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化的行为
【(一)依树搭—建屋棚或者围圈【树木;
(二—)在城市绿地内推放!杂物、排放污水或】者倾倒废弃物;【
(三?)在城市绿地内挖坑!、取:土,;
:(四)钉、刻、划】、攀折树《木或者损坏花草【;
(五)其他损坏!城市园林绿化及设】施的行为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配套》。园林绿化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地或迁移《城,市绿化?物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责令】停止侵害《;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 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并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当事:人缴:纳,罚款时作《出处罚的单位应当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罚—款须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分成
第三十!一条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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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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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县、?镇
第三十四条 】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地包—括,
,(,一)公共绿地指【公园、小游园、【街道和广场的绿地;!
(二?)居住?区绿地指《居民:住宅区内除》居住区公园和行道】树外的绿地;
(三!)单位附《属绿地指单》位辖区?内的:绿地;
(四)防护!绿地指用于城市环】境、卫生、》安全、防灾等—目的的绿地》;
(五)生产绿地!指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苗,、种子的《苗圃、花园和草圃】等;
(《。六)风景林》地指城市依》托自:。然地貌美《化和改善环》境的林地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12月!3日颁布的钦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