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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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钦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县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绿化》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在城市规划【区内由林业、水【利、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第四条【 , 城市中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实行绿化责任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违反城市】绿化条例及本办法的!行为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鼓励社会团体】、单位?和个人参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对在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科研!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城市园?林绿化的宣》传教育和全民义【务植树活动提高全体!市民的园林绿化意识!、法制观念和城【市园:林,绿化水平
》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城市:建设资金《中,按比例安排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养护、管理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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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 本市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八?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明确划定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以:下简称?绿线)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九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城市的性质、特点!、,规模和发《展需要合理设置【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生产《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城市建成区面积的】2%城市内河—、湖、海等水—体沿岸的绿化带【。宽度应?不,。少于30《米
第十《条 城市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以及新建城市道路必!。须按照标准》安排绿化用》地其绿?化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为
(一)【新区不低于30%旧!区不低于25%;】
(二)新区的主】干道不低于20%】次干道不《低于:15%旧区扩建的】主干道不低于15】。%次干道不》低于1?0%:;
(三)新建医院!。、疗养院、》学校不低于35%;!
(四)新建有【大气污染的建设项】目,不低于30%
第十!一条 ?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设计达【不到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绿《化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二条 】 工程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因特—定条件?限制达不到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标准的【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缺—少的绿化用地—面积补偿费按照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统一:进行绿化建设
绿化!用地面积补》偿费收费标》准按市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和?住宅开发区的—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园?林绿:化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验收其建设【费应纳入建设项目】投资总预算对—未能按?原绿化设《计方案?完,成绿化的《。责令其限期完成逾】期仍不能《完成的由市》园林绿化专业部【门,进,行,绿化所需绿化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城市园林绿化【的施工应《当委托?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并接受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和管】理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按批准的】园,林绿化?设计方?案组织施工》园林绿化设计方案】确需改变的》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绿化工程竣【工后由市、县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在3《0日内将竣工图【及其他相关》资料报市《、县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三章 权属、】保护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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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 城市树木所有【权按下列规》定确认?
(:一)园林《、,交通、水《利,、铁路等部》门在规定的用—地范围内种植—和管理维护的树木】。归,国家:所,有;
(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在其法定用地范!围内种植和管理的】树木归?本单位?所有;
(三)城】市居民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树木归个人!所有
第十七条 】 ,城市公园、动物园、!广场、?游园、园《林苗圃、风景名胜】区、干道绿化—带、防护林等绿【地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各单位辖区!内的附属《绿地由单位负责管】理城市规划区内的林!地或林地《由现行?管辖单位《。。负责管理《
居住区绿地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者小区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单位负责管理
私人!庭院内?种植的树木》。。由合:法土地使用权—人或使用人》负责绿化管理—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或,者,迁移城?市绿化物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或迁移绿化》物的必须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占【用城市绿地期间必】须采取保护措施占】用期满后必须恢复】原状经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城市内种—植,。的树:木不论其是否享有所!有,权均不得《擅自砍伐或修剪因】。建设或者其他活动确!需砍伐或修》剪的必须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因遭受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工程抢修!等确:需立即砍《伐、移植《、修:剪树木?的,可先行?处理但应在48小】时内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和补办有】关手续
第》二十:条, 在城市的—公共绿地、》街道绿化《管护范围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必须向绿【。化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在》。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必须爱护!公共绿地和街—道绿化?物,如有损坏按价—赔偿
第二》十一条? 园林绿化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定期维护!。绿化设施做好病虫】。害,防治:工,作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和绿化!设施完好
第—二十二条 》 城:市,各类新建管线—应当避?让现有树木;确属无!法避让的在设计中】及施工前《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保: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古树名【木统一登记、编号】和,造册建立档案并设立!价,值说明?及,保护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
在单】位辖区内或者居民】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第二十四条 【 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化的行为
【(一)依树搭建【屋棚或者围圈树木;!
(二)在城—市绿地内推放杂物】、排放污水》或者倾倒废弃物;
!(三)在城市绿地】内挖坑、取土;【
(四)钉、刻、】划、攀?折树木或者损坏花】草;
?(五)其《。他损坏城《市园林绿化》。及设施的行为
【
第四章》 罚 则
【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配套园林绿化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地或迁移城市—绿化物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责令停止侵!害;: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并》。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 ,当事人缴纳罚款时作!出处罚的单位应当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罚款须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分成
第三十一条 !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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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县、镇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地包括《
(一)公共绿地指!公园、小游园、【街道和广场的—绿地:;
(?二):居住区?。。绿地:指居民住宅区内【除居住区公园—和行道树外的绿地】;
(三)》单位附属绿地指单位!辖区内?的绿地;
(—四):防,。护绿:地,指用于城市环境、】卫生、安《全、防灾等目的的绿!地;
(五)生产】绿地指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苗、种子的苗圃、】花园和草圃等—;
(?六)风景林》地指城市依》托自然地貌美化【。和改善环境的林地】。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12:月3日颁布的钦【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