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钦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县,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绿化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在城市规划!区内由林《业、水利、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第四条》 城?市中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实行绿化责任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违反城》。市绿化?条例及?。。本办法的行》为
第五条 — 市:人民政府《鼓励社?会,团体、单位和个人参!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对在?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科?研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城市园林绿【化的宣传教育—和全民义务》植树:。活动提高《全体:。市民的?。园林绿化意识、法制!观念和?城市园?林绿化水平
—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城市建设资】金中按比例安排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养护】、管理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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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本!市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八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明确!划定: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以?。下简称?。绿,线)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九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城市的!性,质、:特点、?规模和发展需要【合理:设置: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生产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城市建成《区面:积的2%城市内【河、湖、海等水体】。沿岸的绿化带宽【度应不少于30【米
第十条》 城市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以及新—建城市道路》必须按照标》准安排绿化用地其】绿化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为
!(,一)新区不低—于30%旧区—不低于2《5%;
(》二)新区的主干道不!低于2?0%次干道不低于1!5,%旧区扩建的主干】道不低于《15%次《干道不低于10%】;
(三)新建医】院、疗养院、学校】不低于35%—;
(四)新建有大!气污染的建设项目不!低于30%
—第十:一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设计!达不到?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绿化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因【特定条件限制达【不到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标准的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缺少的绿《化用地面积》。补偿费按照》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统一《进,行,绿化:建,设
绿?化,用地面积补》偿费收费标》准按市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和住宅开发区的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园林绿化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验收!其建设费《应纳入建设项目投】资总预算对》未能按原绿》化设计?方,案完:成,绿化:的责令其限期—完成逾期仍不—能完成的由市园【林绿化专业部—门进行绿化所需绿】化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城,市园林绿《化的施工应当委【托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并接受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和管理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按批准的园林绿!化,设计方案组织施【工园林绿《化设:计方案确需改变【的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五条 ? 政府投资建设【的绿化工程竣—工后由市、》县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在30日《内将:竣工图及其》他相关资料》报,市、:县,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权?属、保护和管理【
第十六条 !城市树?木所有权《按下列规定确认
】(一)?园林、交《。通、水利、铁路【等部门在规定的用地!范围内种植和管【理维护的树木—归,国家所有;
(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在其法定用》地范:围内:种植和管《理的树木《归本单位所有;
(!三):城市居民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树木归个【人所有
第》十七条 》城市公园、》动物:园、广场、游园、】园林苗圃、》风景名?胜区、?干道:绿化:带、:防护林?等绿地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各单位辖区—内的附属《绿地由单位负责【管理城市规划区内】的林地或林地由【现,行管辖单位》负责管理
》居住区绿地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者《小区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单位》负责管理
私—人庭院内种》植的树?木由合法土》地使用权人或使用人!负责绿?化管:理,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或者迁移城市绿!化物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或—迁移绿化物的必须】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占用城市绿】地期间必须采—。取保护措施占用期满!后必须恢复原状【经,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城市内种植的树木】不论其是否》享有所有《权均不?得擅自砍《伐或修剪因建—设或者其他活—动确:需砍伐或修》剪的必须《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因:遭受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工程【抢,修等:确需立即砍伐、移】植、修?剪,树木的可先行处【理但应?在48?小时内?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和补—办有关手续》
第二十条 【在城市的公共绿【地、街道绿》化管:护范围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必须向绿化】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在!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必须爱?护公共绿地和—街,道绿:化,。。物如有损坏按价赔偿!
第二十一条 园!林绿化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定期维护绿—化设施做好病虫害】防治工?作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和,绿化设施完好—
第二十二》条 城市各类【新建管线《应当避让现有—树木;确属无法避让!的在:设计中及施》工,前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保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 【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古树名木统一登记!、编号和造册建立】。档案并?设立价值说明及【保,护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
在单位辖区内或!者居民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第?二十四?条 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化的行为
(一)!依树搭?建屋棚或者围圈树】木;
(二》)在城?市绿地内《。推放杂物《、,排放:污水或者倾倒废【弃物;
《(三)?在城市绿地内—挖坑、取《土;
(四》。),钉、刻、划、—攀折树木或者—。损坏花草;
(【五)其他损坏城市】园林:绿化及设《施的行为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配》套园:林绿化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地或迁移城市绿】。化物: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责令停!止侵害?;,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并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当事【人缴纳?。罚,款,时作出处罚的单位应!当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罚款须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分成
第三十一条】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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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县、镇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地包括
(—一)公?共,绿地指公园、小游】园、街道和广—场的绿?。地;
(二》),居住区绿地指—居民住宅区》内除居?住区公?园和行道树外的【绿地;
(》。三)单位附属绿【地指单位辖区内【的绿地;
(四)防!。护绿地指用》于城:。市环境、卫生—。、安全、防灾—等目:的的绿?地,;
(五《)生产绿地指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苗、种子的苗圃、!花,园和草?圃等;
(六—)风景林《。地指城?市依托自然地貌【美化和改《善环境?的林:地
第三十五条 】 本办法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12【月3日?颁布:的钦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