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钦州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本办法适用于钦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县!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绿化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在城—。市规划区内》由林业?、水利、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第四条  城市】中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实行绿化责【任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违反城—市绿化条例及本【办,。法的行为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鼓》励社会团体、单【位和个人参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对在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科】研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 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城市园林】绿化的宣《传教育和全民义务植!树活:动提:高全体市《民的园林绿》化意识、法制观【念和城市园林—绿化水平 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城市建—设资金中按》比例安排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养护、管理】经费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本市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八条《 ,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明确划定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以下简称绿线)】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九》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城!市的性质、特—。点、规模和发—展需要合理设置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生产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城市建成区面!积的2%城市—内河、?。湖、海等水体沿【岸,的绿化带宽度—应不少于3》0米 第十》。条  城市》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以及新建城市道路!必须按照标准安排】绿化用地《。其绿化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为《 (一)新》区不低于30%【旧区不低于25%;!。。 (二)新》区的主干道不低于2!0%次干道不—低于15%》旧区扩?建的主干道》。不低于15%次【干道不低于10【%;: ,(三)新建医院、疗!养院、学校不低于】35:%; (四)—新建有大气污染的建!设项目?。不,低于30% 第【。十一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设计】达不到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绿化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因特定—条件限?制达:不到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标准的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缺【少的绿?。化用地面积》补偿费按照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统一进【。行绿化建设》 ,绿化用地面积补偿】费收:费标准按市》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和!住宅:开发区?的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园林绿化》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验收其建设》费应纳入建设项目投!资总预?。算对未能按原—绿化设?计方案完《成绿:化的责令其限期完成!逾期仍不《能完成?的由市园林绿化专】业部:。门进行?绿化所需绿》化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城市:。园,林绿化的施工应【当委:托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并接受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和】管理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按批准的园!林绿化?设计:。方案组织施工园林】绿化设计方案确需】改变的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绿化工程》竣工后由市、县【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在30【日内将竣工图及【其他相关《资料报市、县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权属、《保护和管理》   第十六条  !城市树木所》有权:按下:列规定确《认 (一)园林、】交通:、,水利、铁路等—部门在规定的用地范!围内种植《和管理维护的—树木归国家所有【; (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在其法定用地—范围内种《植和管理《的,树木归本单位所【有; (三)—城,。市居民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树】木归个人所》有, 第十七《。条  城市公—。园、动物园、广【场、游园、园—林苗圃、风景名【胜,区,、,干道绿化带、防【护林等?绿地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各单位辖区内的附!。属绿:地由单位负责管理】城市规划《。。。区内的林地或林地】由现行管辖单位【负责管理 》。居住区?绿地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者小《区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单位负责》管理 私《人庭院内种植的树木!由合法土地使—。用权人或使用人【。负责绿化《。管理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或者迁移城市绿化!物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或迁移绿化物的必须!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占!用城市绿地期间必须!采取保护措施占用期!满,。后必须恢复原状【经,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城市:内种植?的树木不《论其是否享》有所有权《均不得擅自砍伐或修!剪因:建设或者《其他活动确需砍【。伐或修?剪的必须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因:遭受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工?程抢修等确需立【即,砍伐、移植、修剪】树木的可先行处理】但应在4《8小:时内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和补办?有关手续 第二十条!  在城市的公【共,绿地、街《道,绿化管护范围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必:须向绿化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在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必须爱护—公共绿地和街—道绿化物《如有损?坏按价赔偿 第二】十一:条 : ,园林绿化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定期维护绿》化设施做好病虫害】防治:。工作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和绿【化设施完《好 第?二十二条《  城市《各类新建管线应当】避,让现有树木;—确属无法避让的【在设计中及施工【。前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保】。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古树名木统一登】记、编?号和造?册建立档案》并设立价《值,说明及保护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 在单位辖!区内:或,者居民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第二十四!条  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化:的行为 (一)依】树搭建屋棚或者围圈!。树木; 《(二)在城》。市绿地内《推放杂物、排—放污水或者倾倒废弃!物; (三)在城】市绿:地内:挖坑、?取土; (四)钉】、刻、划《、攀折树《木,或者:损坏花草; (五】)其他损坏城市园林!绿化及设施的—行为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配套:。园林绿化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地或迁移《城市绿?化,物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责令停止侵害;【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并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当事人缴《纳罚款时作出处罚】的单位应当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罚款须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分成? 第三十一条—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县、?镇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地】包括: (一)公共绿地指!。公园、小游园、街】道和:广场的绿地; 【(二)居住区—绿地指居民住宅【区内:除居住区《。公园和行道树外【的绿地; (三)单!位附属绿地指—单位辖区内的绿地;! (四)防》护绿地指用于城【市环境、卫生、安】全、防灾等》目,的的:绿地:; (五)生产绿地!指,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苗、种子的苗】圃,、花园和草圃—。等; (《六):风景林地《指城市依《。托自然地貌美化和】改善环境的》林地 第三十五条 ! 本办?。法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12月3日【颁布的钦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