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违法建设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制止违法建!设行为、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市市容局等相—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城区!。政府及相关部—门每年要组织若干】次,集中:拆除违法建》设行动集中拆—除违法?。建设行动《要按照市联席会【议要求统一组织实】施
:第三条 《 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是指
(一!)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
:(二)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三)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道路、管线及其他项!目建:。设的(包《括大门、围墙、广告!牌等:。);
(四)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位置!。、建设高度、—层数、面《积、立面《和使用功能等要【求进行建设的;
】(,五)未取得或者未按!照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临【时性建(构》)筑物、道路、【管线及其他》临时工程《建设:的(包括大门、围墙!。、广:告牌等);
(六)!经规划?部门批准建设的临】。时性建(构》)筑:物使用期限已满未办!理延期使用审—批手续?或未经批准延—期使用逾期不—。拆除的;
(七)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未经批《准就擅自开工建设的!;
(八《)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建:设的行?为
第?四,条 ?各城区政府和相【关部门是查处—违法建设行为的【。共同:责任单位各城—区,政府和相关部—门的主要领导是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共【同,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市市容局和》城区市容局是直【。接责任单位局长【为直:接责任?人
第五条》 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市房产局】。、市市政局、市工】商局:、市地?税局等?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按照职能—职责分工《。负责实施本办法
(!。一)市?规划局负责加强对】审批项?目的批后《。管理对经《审批的建设项目进】行公布并按照规划许!可的要?求对:建,设项:目进行规划条件核实!
,1.对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违法建设行为由市规!。划,局委托市城管支队】及城区城管大队依】法查:处,市城管支队负责【查处市辖区内国有土!地上:的违法建设》;各城?区,城管大队负责查【处本辖区内集体【土地上?的违法建设
—集,体土地上的违法建】设同时涉及违—法用:地,的由市国土资源局】执法支队牵头相【关城区城管大队负】责查处
《2.行政管》辖区域与土地权属隶!属城区不一》致的集?体土:地上的违法建设【由市国土资源—局执法支队、市城管!支队共同牵》头土地隶属城区的城!管大队负责相关【城,区城管大队》配合进行联合—查,处
3.土地—权,属和:性质:在短时间内》难,以界定的由》市国土资《源局执法支队、市】城管:支队共同负责相关城!区城管大队配—合进行联合查—处
违?法建设涉及多部【法律:法规的以《查处程序最为简便的!法律法?规为执法依据依【法查:处,
(二)未经—。批准或骗取批准【擅自占地进行违【法建:设,的、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非法《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
(三)《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未经批准就》擅自开工建设的【、为违法建设提【供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服务的由市住建局】依法查处《违法建设《行,为同时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由市规划局会同!市住建?局依法查处
(【四):市市容局和城区市】容局按?照市政?。府的拆违批文做好】拆除方案并组织【实施拆除
(—五)市园林局负责依!法查处违法建—。设占用绿地、破【坏绿化设施等行为】
(六)《市漓管局负责—依法查处漓江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范围内的违法【建设
(七)—消防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违反!消防:法律:相关规定《的违法?建设行为
(八【。)房产、工》商、卫生《。、文化、《环保、?税务、食品卫—生等部门在核—发有关许《可,证和执照时应当严】格审核把关对利【用违法建设房屋开展!经营、不能提供【。合,法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不予核发有关许可证!。、执照已办理的责】令其变?更营业场所不变更】。经营:。场所的不予年检【。、吊销有关证—、照
(九)交警】部门不得为违法建设!批准开?设道路出入口对【已,开,口的要依法恢复
】(,十)供水、供电【。、,。供气、有《。线电视、排水等单】位在受理用水、【用电、用气、有线电!视、:排水等报装、修建】时应当按照行业规】定的条件严格—审核对不《能提:供规划、土地、【。房产等合法证明【的,不得:办理报?。装、修建手续—已安装的有关部门】要依法?拆除相关设》施
(十一)各级政!府加强对查处违法】建设的宣传报—。道对违法建设要有组!织、有步骤通过新闻!媒体及时曝》光
第?六条 ? ,物业管理公司对已】建好并投入使用的住!宅小区应《当签:订责任书对小区内、!周边临?街及楼?顶等空间进行私【搭乱建建(构)筑物!的违:法建设行为及时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并通知媒—体予以爆《。光
第七条 —建立监察机关派驻】执法队伍工作—制度对违《法建:设案件同步掌—握信息、同步跟踪】。。了,解、同步备案、同】步检查?、同步考核、同步】报告对?不按:规,定,办理有关执照、接】。入城市?市政、水电、燃气】等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八条 违《。。法建设的《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其?建设内容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要求的》责,令,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并处违法建筑整体!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其建设内容不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要求的】责令停止建设并予以!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可以并《处违法?建筑整体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已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现有《技术措施进行改正达!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责?令其自行整改处违】法建筑整《体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根据现有技术措施!进行整改仍》不能达?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责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拆除
第九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拆】除可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十》。条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于注册建】筑师、注册建—造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提请发证部门!吊销资格证》书
(一)设计单位!为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提供施工图—设计文?件,的;
(二)设计】单位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提供—施工图设计文—。件的;
(三)施工!单位:为没有?取得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进行施《工的
第十一条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城乡规?划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查封施工现场—的可以?采取粘贴封》条、砌筑围墙或【者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等其他必要—。措施将违法建设的】施工现场(包括【违,法施工的设施、【设备、器材等)进行!封存;?。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启封、动用】查,封施:。。工现场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 《 ,在相关?部门实?施拆除违法》建设过程《中公安机关应—当配合相关部—门维护?现,场秩序保障拆违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本【办法所?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行政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行政—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决定的依法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或者由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 监察!机关应对未履行【职能职责的》部门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作?出,问责处理并》按干部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违法?建设的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相关人员提出处【理建议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市辖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桂林市违法!建筑处理暂行—办,法(市政〔20【10〕1《6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