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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违法》建,设处理办法 — 第:一条:。  为?制止违法建设行为】、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市市容!。局等相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城区政】府,及相关部门每年要】组,织若干次《。集中:。拆除违?。法建设行《动集中拆《除违法建设》行,动要按照市联—席会议要求统一【组,织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是指 (一)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 !(二)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三)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道路、管线及其他项!目建设的(包括大】门、围墙、广告【牌等); (四)】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位置、建!设高度、层数—、面:积、:立面和?使用功能等要求【进行建设《的; (五)—未,取得或者《未按:照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临时性建(构)】筑物、道路、管线】及,其他临时工程建【设,的(:包括大门、围墙、】广告:牌等)?。; (?六)经规划部门【批准建设《的临时?性建(构《)筑物?使用:期限已满未》办理:延期使用审批手续或!未经:批准延期使》用逾期不《拆除的; (七)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未经批准就【擅自开工《建设的; 》(八)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建?设的行为 》第四条  各城区政!府和相关《部门是查处违法建设!行为的共同责任单位!各城区政《府和相?关部门的主要领【导是: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共!同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市】市容:局和城区市容局【。是直接责任单位局长!为直接责任人 第五!条 : 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市房《产局、市市政局、市!工商局、市》地税局等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按照职能职责分工】负责实施本》办法 (一)市规划!局负责?加强对审批》项目的批后管理【对经审批的》建设项目进》行公布?并按照?规划许可的要求对建!设项目进行规划条】件核实 1.对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违法建设行为由市!规划:局委托市城管支队】及城区城《。管大队?依法查?处市城管支》队负:责查处市辖》区内国有土地上的违!法,建设;各城区城管】大队:负责查?处本辖区内》集,体土地上的违法建】设 :集体:土地上的违法—建设同时涉及违法】用地的由市国土资源!局,执法:支队牵头《相关城区《城管大队负责查处】。 ,2.行政管》辖区:域与土地《权属隶属《城区不一致》的集体土地上—的违法建设由市【国土资源《局执法支队、市【城管支队共同牵【头土地隶属》。城区的城管大队【负责相关城区城【管大队配合进—行联合查处 —3.土地权属和【性质:。在短时间内难以【界定的由市国土资】。源局执法支》队、市城管支—队共同负《。责相:关城区城管大队【配,合进行联合查—处 违法建设涉及多!部法律法《规的以查《。。处程序最为简—便的法律法规—为执法依《据依法查处 (【二)未经批准—或骗取批准擅自占】地进行违法建设【。的、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非法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 (?三)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未经批准就擅自!开工建设《的、为违《。法建:设,提供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服务的由市—住建局依法查—。处违法建设行为同时!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由《市规划局会同市住】。建局依法查处 (四!。)市市容局和城区市!容局按照市政府的】拆违批文做好拆除方!。案并:组织实施《拆除 (五)市园林!局负责依法查处【违法建设占用—。绿地、破坏绿化【设施等行《为 (六)市漓管局!负责依法查处漓江】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范围内的违法建】设 (七《)消防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违反消防【法律相关规》。定的违法建》设行为 (》八)房产《、工商、卫生、【文化、?环保、税务、—食品卫?生等部门《在核:发有关许可》证和执照时应—当严格审核把关对】利,用违法建设》房屋开?展经营、不能提【供合法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不予核发》有关许可证》、执照已办理的责令!其,。。变更营业场所不变】更经:营场:。所的不予年检—、,吊销有?关证、照《 (九)交警部【门不得为《违法建设批》准开设道路出入口】对已开口的要依【法恢复 (》。十):供水、供电、—供气、有《线电视、排水等单位!在受理?。用水、?用电、用气、有【线电视、排水等报】装,、修建时应当—按照行业规》定的条件严》。格审核对不》能提供规划》、土地?、房产等《合法证明的不—得办理报装》、修建?手,续已安装《的有关部门要—依法拆?除相关?设施 ?(十一?。)各级政府加强对】查处违法建设的宣传!。报道对违法建—。设要:有组织、有步骤通】过新闻媒体》及时:曝光 第六条 【。 物业管理》公司对已《建好并?投入使用的住宅小区!应当签订责任书对小!区内、周边》临街及楼顶等空【间进行私《搭乱:建建(构)筑物的】违,法建设行《为,。及时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并通知媒—体予以爆光 第七条! 建立监察机—。关派:驻执法队伍工—作制度对违法建设案!件同步掌握》信息、同步跟踪【了解、同步备—。案,、同步检查、同【步考核、同》步报告对不按规定办!理有关执照、接入】城市市政、水电【、燃气等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八条 违法建—设的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其建—设内容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要求的责令【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并处违?法建筑整体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其建设内【容不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要【求的责令停止—建设:并,予以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可以并《。处,违法建?。筑整体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已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现有》技术措施《进行改正达》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责令其自【行整改处违法建【筑整体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根据现有《。技术措?。。施进行整改仍—不能达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责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拆除 第九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拆除【可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十条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于:注册建筑师、注【册,建造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提—请发证部门吊销【资格证书《 (一)设计—。单位为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提供施工图设计】。文件的;《 (二)设计单位】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提供施工图设!计文件的; (【三):施工单位为没有取得!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进行施工的】。 第:十一条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城乡规划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查封施》工现场的可以—采取粘贴封条、【砌,筑围墙或者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等其《他必要措《施将:违法建设《的施工现场(—包括:违法施工的设施、设!备、器材等)—进行封存;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启封、动用查封施!工现场?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  在相关》部门实施拆除—。违法建设过程中【公安机关应当配合相!关部门维护现场秩序!保障拆违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本办法所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行政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行政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决定的依法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或—者由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 监察—机关应对未履行【职能职责的》部,门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作出问?责处理并按干—部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违法【建设:的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相关》人员提出处理建【。。议,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市辖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桂林市!违法建筑《处理暂行办法(【市政〔?2,010〕1》。6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