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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违法建—。设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制》止违:法建设行为、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市市容局等】相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城区政—府及相关部门—每年要组织若干次集!中拆:除违法建《。设行动集中拆—除,违,法建设行动》要按照市联席会议要!。。求,统一组?。织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是指 (《一)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 (二【)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三)—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道路、管线及其他!项,目建:设的(包括大门、围!墙、广告《牌等); 》(四)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位置:、建:设高:。度、层数《、面积、《立面和使用功能等】要求进行《建设的?;, (五?)未取得或者未【按,照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临】时性建(构)筑【物、道路、管线【及其:他临时?工,程建设的(包括【大门、围墙、广【告牌等);》 (六)经规划部门!批准建设的临—时性建(构)筑【物使用期限已满未】办理延期使用—审批手续或未经批准!延期:使用逾期不拆除的】; (七)》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未经批准》就擅自开工建设【的,; (八)》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建设的行为 第】四条  各城区【政府和相关部门是】查处违法建设行为】的共同责任单位各】城区政?府和相关部门的【主要领导是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共:同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市市容局和城区【市容局是《直接责任《单位局?长为直接《责任人? 第五条  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市房产局、市市政】局、市工商局—、市地税局》等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按照:。职,能职责分工负责【实施本办法 (一】)市规划局负责加强!。对审批项目的批后】管,理对经审批的建设项!目,进行公布并按—照规划许可的要求】对,。。建设项目进》行规划条件核实 1!.对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违法建—设行:为由:。市,规划局委托》市城:。管支队及城区城管大!队依:法查处市城管支【队负责查处市辖区内!国有土?。地上:的违:法建设;各城区【城管大队负责查【处本辖?区内集体土地上的】违法建设《 集体土地上—的违:法建设同时》涉及:违法用?地的由市《国土资源《局执法支队牵头【相关城区城管大【。队负责查处》。 ,2.行?政管辖区域与土地权!属隶属城区不一【致,的集体土地上—的违法?建设由市国土资【源局执法支队、市城!管支队共同牵头土地!隶属城区的城管大】队,负,责相:关城区城管大队【配合进行联合查处】 3.土地权属【和性质?在短时间内难以【界定的由市国—土资源局执法支队】、市城管支队共同】。负责相关城区城管大!队配合进行联合【查处 违法建设【涉及多部法律法【。规的以查处程序【最为:简,便的:法律:法规为执法依据依法!查,处 (二)未经【批准:或骗取批《准擅自占地进—行,。违,法建设的《、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非,法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 (三!),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未:经批准就擅自开工建!设的、为违法—建设提供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服务的由市!住,。。建局依法查》处违法?建设行为同时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由市—规划局会同市—住建局依《法查处? (四)市》市容:局和城区市容—局按照市政》府的拆?。违批文?做好拆除方案并【组织实施拆除 (五!)市:园林局负责依法【查处违法建设占用】绿地、?破坏:绿化设施《等行:为, (六)市漓管【局,负责依法查处漓【江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范围内的违法【建设 (七》)消防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违反消防法律【相,关规定的违法—建设行为 (八【)房产、工》商、卫?生、文化《、环保、税务、食】。品卫生等《部门在核发有关【许可证和执照—时应当?严格审核把关对利】用违法建设房屋开展!经营、?。不能提供合法—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不,予核发有关许—可证:、执照已办理的责】令其变更《营业场所《不变更经营场所的】不予年检、》吊销有关证、照【 (九?)交警部门不得为】违法建设批准开【设道路出入口对【已开口的《要依法恢复 —(十)供水、供电、!供气、有线电—。视、排?水等单位在受理用】水、用?。电、用?气、有线电视、【排水等报装、修【建时应当按照—行业规定的条件严】格审核对不能提供规!划、:土地、?房产等合法证明的不!。得办理报装、修建】手续已安装》的有关部门要依法拆!。除相关设施 (十】一)各级政府加强】对查:。处违法建设》的宣传报道对违法建!设,要有组织、有—步骤通过新闻—媒体及时曝光 第六!条  物业管理公】司对已建好并投入使!用的:。住宅小区应当—。签订:责任书对小区内【。、,周边:临街及楼顶》。等空间进行私搭乱】建建(构)筑—物的违法建设行为】及时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并通知媒!体予:以爆光 《第七条 建》立,监察机关派驻执法】队伍工作制度对【违法建?设案件?同步掌?握信息、同步跟踪】了解、同步备案【、,同步检查、同步【考核、同步报告【对不按规定办理有关!执照、接入城—市市:政、水电、燃—气等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八条 ?违法建设的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其建设内—容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要?求,的责令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并处违法》建筑整体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其建设内—容不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要【。求的责?令停止建设并予以】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可以并—处违:法建筑整体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已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现【有技术措施进行改】正,达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责令其!自行:整改处违法建筑整体!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根据现有技】术措施进行整改仍不!能达: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责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拆除 第》九,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拆除可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十条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于注册建筑师、注册!建造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提请发证部门【吊销资格证书 (一!),设计单位为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提供施工【图设计文件》的; ?。(二)设计》单位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提供】施工图设计文件【的; (三)—施工单位为没—有取得?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进行施工》的 :第十一条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城乡】规划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查封施!工现场的可以采取】粘贴封条、砌筑围墙!或者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等其他必【要措施?将违法建设》的施:。工现场(包括违【法施工的《设施、设备、器材等!),进,行封存;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启封、动用查封【施工现场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  在相关】部门实施拆除—违法建?设过程中公安—机关应当《配合相关部门维护】现场秩序保》。障拆违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本办法所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行】政,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行政: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决定的—依法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或者由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 监察《。机关应对未履行职能!职责的部门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作出问责》。。处理并按干部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违法?建设:的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相关?人员提?出处理建议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市辖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桂林!市违法建筑》处理暂行办法(【市政:〔2010〕16】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