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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住房保障《惠,民政策完善桂林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制度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运营及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发办〔》20:。。11:〕45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1【1号令)、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营【管理的通知 (建保!〔2013〕178!号)、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桂政办】。发,〔,201?3〕:。7,7 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区(含临桂新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运》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筹,集或:。者由政府提供—一,定,政策支持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投资建》设、筹集限定户型】面积、?租金标?准面向本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等—对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国有直管《公有住房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范围具体管理】办法由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产局)!另行制?定 第四条 —本市市区实行—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国有直管!公房并轨《运营管?理并轨后廉租住【房、国有直管公【房纳:入,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范围》统,称公:共租赁?住房: 第五条 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分?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两,种形式 实》。物配:租,是指对符合保障条】件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分配公共租赁—住房; 租赁补贴是!指政:府对:未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本市市】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遵【。。循收入从低到高从】低收入?家庭到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梯度保障原》则 第七条 市房产!局为:本市:公共租赁住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建、?规划、民《政、物价、统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审计!、公:安、金?。融、环保、税—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工作 《市房产局下》。属的房产管理—处(以下《简称房管处)是本】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的具体管理部门分!别负责象山区—、七:。星区、?秀峰区、叠彩区、雁!山区内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申请受理、【。审核、公示》、轮候?和,。运营管理等工作【临桂新区由该—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 !各城区民政局、街道!办事处、社区负责协!助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办,理住房保障的有【关,管,。理、服务工作并【。负责本?辖,区内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核定【、入户调查》。、,。发布公告公示等【工作 第二章 政】策支持?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在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采用划拨方式供地】其他方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供地方式!有,偿使用?。 第九?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及其他《机构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公共租赁住房—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企事业—。单,位,可利用原有住宅用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对!闲,置,的工业、《仓储、办公等用【地或:者房屋权属单位【按规定提出申—请经:市政府?批准后可调整为公】共,租赁住房用地或【者改、扩建为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条《 对:经市房产《局批准纳《入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范围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一律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主要包括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白蚁防治管理—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施工噪声排—污费、人防工—程建设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契税!、营业税《、房产税等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享受政府扶持—政策配建并纳—入保障?性住房统计的职工公!寓和集体宿舍水【电费按民用住宅收】。取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但不得改变其公!共租赁住房性质【 企:业所有?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整【体转让但企》业因产业需》要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与—产,业项目一并》转让转让后公—共,租,赁住:。房的性质不变 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住宅《部分按照“只租不售!”管理使用原则应以!栋为单位进行产权登!记暂不分《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待条件【成熟后可向连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达【到一定年限且符合配!售条件的保障户出】售,一定份额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具》体配售办法另—行制定?非住宅部分可—以,单独进行产权登【记 市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登记在市房产局【名下由市房产局代】。市,政府行使《。分配和管理权— 第三章 房源筹集!与建设 第》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中长期规】划由市房产局会同】市规划、《发展改革、财政、住!建、国土资源等【部门: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采用【多主体投资、多渠】道筹集的房源—筹集方式主要包括】 (一)《政府投?。。资新建、配建、改】建、扩建《。、收购?、长期?租赁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 (二)】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或在【商品住?房开:发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 (三)《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各类产业!园区、企业、大【专院校配套建设的职!工,公寓和集体宿舍; !(四)国有直—管公房;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选址应《当充分考虑申请家】庭的居住需要和生】活成本承受能—力遵循?合理布局、完善【配,套、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 ?第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科?。学设计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单套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以40平【。方,米,左右户?型为主 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宿舍建筑设】计规范有关规定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经济适》用的:原则进行装修严格】控制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 第《十,七,条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由业主单位向市】房产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凭市》房产局?的批准文件到—市发展改《革、住建、》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办理工程报建手续!。 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应在项《目,实施前?与市:房,产局根据规划设计】条件和土地出让合】同确定的《配建指标签订配【建合:同明确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总建筑】面积、分摊》土地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 第】十,八条 在保障性住】房项目中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其】配建比例《。。为项目总建筑—面积的?5%-1《0%在普通商品【住房中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其配建比例不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5!% 公共租赁住房!的配建比例》。、总建?筑面积、分》摊土地?面积、户型、建设】标准等在规》。。划设计条件》。、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按照规划》公共租赁住房总【。建筑面积10%【-,2,0%的?比例规划《。建设配套商业—设施由投资》主体统一经营管理市!政,府投资的《商业设施由市房产】局统一?经营管理 第—四章 资金筹集与】使用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中央!。。、自:治区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市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三)】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中一定】比例:的资金;《 ,(四)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五)公共租赁!住房及商业配套【设施的租金收入;】 (六)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自给资金; 【(七)其《他,资金来源《 市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年度《资金计划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房】产,局根据年度任务【。编制公共租赁住房】资金支出项》目预算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社会投】资(含企事业单位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其资《金来源通过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或从!金融机构融》。资等:方,。式筹集经《市政府批准市财政】部门可按照相—关标准安排中—。央、自治《区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对项目给》予补贴及《贷款贴息等 第二】十二条 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应优先【。用于发放租赁补【贴结余部《分可统筹用于—政府投?资的新建、》改,建、购买《。、租赁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取得的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运《营管理部门实—施租赁管理、动【态监:管,和维修?养护费用 社会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由投资单位自!。行管理 第五章 】。。运营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房产局?。委托:各房:管处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营管?理,部门:对产:权归:市,政府:。所有的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商业】服务设施《实施租赁管》理、动态监》督及修缮维》护城区政《府投资和社会—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部门由城区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委托或!指定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费用主要通—过,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 第二!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共用部位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维,修责任?由出租人《承担自用部》位的维?修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市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共用部】。位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修缮维》护由市?房产局按《计,划组织实施 承租】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房屋》共用部位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损》坏应及时报》。运营管?理部门维修因承租】人使用不《当或人为造成房屋】共,用部:位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损坏的由承》租人:承担维修及相关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经鉴—定为:危险房屋不能继【续使用时《运营管理《部门:。应及时通知承租【人,暂行迁移以便尽【快,维修如?。承租人接到运营【管理部门通知—。后不及时迁移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租人—负责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住宅部份—)租金标准》实行政府指导定【价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房产!局等部?门确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租!金标准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承租》对象的?承受能力并综合考】虑成本、《折,旧、税?费、利率、维修、管!理等因素按》照同类地段商—品住房市场租—金的70%确定【 社会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按政府定价的12!0%实行最》高限价出《租人:可在最高限价范围】内确定?具体租赁价格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实行动态调整【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原则:选择有?资,质的专?业化物业《服务企?业或由?原公有住房》。管理:机构进?行物业服务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小区内的保障家庭人!员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纳入项!目(小区)统—。一物业?服务管理 政—府投:资项目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实》行价格核算制由市】物价、财政、房产等!部门按照《实际情况进行—。核算确定收费标准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实行动态调整】 第二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运营管】。理,部门和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共?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承接查验建设单位!和运营管理》部门应?对房屋装饰装—修情:况逐户进行检查和】验收 第六章 【申,请与审核 》第三十条 本市公】共租赁住房按—户,籍、收入、住房等】划分为A类和B【类保障对象 【(一)?公共租赁住房A类】。。保障对象是指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且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市政府公布的—低收入标准线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市区租赁《补,贴发放对《象为A类保障—家庭户按《照梯度保障原—则市区公共租赁【住房除特《别规定外原》则上:优先分配给A类【。保,障对象居住 (【二)公共租赁—住房:B类保障《对,象,是指除A类》保障对象以外—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或—在市区?实际居?住生活并取得居【住证明;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市政府【公,布的低收《。入标准线2倍以内(!含,。2倍)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住房困难《职工和外来务工【住房困难人员— 公共租赁住—房,B类保障对象原【则,上不发放租赁补贴】按照轮候顺序—实行实物《配租形式保》障 第三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A类保障对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并》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3年以上(含】3年); 》(二)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市政府公布的低【收入:标准; (三)家庭!自有住房人均—使用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且未承租其】。他保障性住房;【。 (四)公共租【赁住房A类保—障对象为单身申请】的年:龄应在30岁(【含,30岁)《以上 第三》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B类保障对—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居民:户,籍或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实际》居住生活并取得居】住证明; (二)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市政府公布的低】收入标准《线2倍(《含2倍); (三)!家庭自?有住房人均》使用面积在12平方!米,以下且未《承租其他保障—性住房; (四【)公共?租赁住房B》类保障?对象为单身》申请的年龄应在【。25:岁(含25岁)【以,上; ?(五)新就》。业住房困难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除》符合前四款规定【条件外申请》人需持有大中专院校!毕业:证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不】满5年已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满1年以上【; (六)》外来务工住房困难】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除符合前四款规!定条:件外:申请人应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实际】居住生活3年—以上并取得居住证明!与本市用《人单位累计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2年以上 第三【十三条? ,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成员相互之间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扶养关系 第三】十四条 《申请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一》)已:办理商品房或其他保!障性住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尚未办理产】权登记的; (二)!申请之日前5年【内有出售、赠—与、离婚析产—等方式转移房—产,行为的?(低保家庭除外【);: ,(三)非低保家【。庭,正在承租国有直【管公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集体企?业自管公房的;【 (四)家庭—成,员拥:有,。非营运性私家汽车的!;, (五)在》。经营活动中有固【定营业?。场所:或在经营中使用雇】工的; (六)申】请人为二《级,(含二?级)以上精神—、智:力残疾单身家庭的】; (七)申请【人为孤?儿且未满18—周岁其监护人—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 (八)利!用违章建《筑牟利的; (【九)其他不予实【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情》形 正?在承租国有直管【公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集】体企业自管公房【的低保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应—当腾退?承,租的国有直管公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集体企业自—管公房 二》级(含二级》。。)以上精神、智力】残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成员(含精神、【智力残疾人员)需二!人,以,上(:含二人)且共同申请!家庭成员中有精神、!智力残疾患者的法】定监护人 第三【十五条 《。市房产局应当根据】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供—应情况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申请受理期限【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户籍在市《区的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申请受理期限内【向,户籍:所在地?房管:处提出申请;—户籍不在《。市区的向实际居住地!房管处?提出申请 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由用—人单位代《表本单?位,职工直接《向,单位所在地房管处】(,城区管理单位)申请! ,第三:十,七条:。 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 (二)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或者其!。他居住证明;— ,(三)家庭》收入情况、就业【情况、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证明【;, (:四)住房状》况材料; (—五)婚姻状况证明;!。 (六?)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家!庭的住房《面,。积、家庭收》入、:财产等方面》的认定办法由市【房产局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三审两公示”制度首!先是申请家庭按【。规定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房】管,处提:。出申请社区、街【道或所在《单位对申《请家庭收入情况进行!第一次审查审—查无异议的由申请家!庭,将相关资《料提交到房管处【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第二次审查》主要包括入户—调查;报城区民政】局收入复核;房产、!车辆、养《老保险等信息查【询,;信息?录入等审查》工,作审查通过后在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期没:有,接到反对《。意见由房管处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由市房产、民政、】财政、?监察及各《城区街?道,、社:区等部门和单—位参加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联席?会审会进行》第三:次综合审《查通过会《审,综合审查的由市【房,产局在?5个工作《日内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名单在【桂林日报或市—房产局网站上进行】第二:次公:示公示?期为:5天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纳入轮候】同时书面通》知申请?家庭或用人单—位适时配租公共租赁!住房 ?用人单位接到实物】配租通?知的应及时组织【配租:对,象与负责小区运营管!理部门签订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用人单《位应当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出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担保书 第三十【九条 市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见《。义勇为有功》人员及其家属、伤】残军人以及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按属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不受收入限制【 第七章《 ,。轮候与分配》 第四十《条 市房产局建立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轮候库经公—示后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进,入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库 申请人在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库的《轮候顺序号应—。同时编定市区统一轮!候号和所《属城区轮候号 第四!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实—行分类轮候和—公开:配,租制:度轮候规则及相关】信息应当在市房【产局网?站公布 《市房产局对已进【入轮候?的申请?。人应:当进行分配前—再审:核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取消配】租资:格 第四十二—条 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成【员、收入、住房、家!庭财产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主动《的提交书《面报告经《审核后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由市房产《局按照规定取消其】轮候:资格 第四十三【条 一个《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考虑家庭代际、性】别和人口等》因素保障家庭配租标!准,原则如下表 】 ? ?家庭应保障》人口 》 家庭构成 【 :。配租户型 — 》1人: 单身(【包括未婚、离异、丧!偶): 单  间】 2人! 夫妻;由父!子,或母女构成的单亲】家庭 一【房一厅 】 2人 【。 由父女或母子(子!、女应年满10岁】以上)构成的单【亲家庭? , 二房》一厅: 3人!以上(?含3人)《 夫妻及【子女 —二,房,一厅: 市—房产局可以根据【。实际房?源,情况适当调整—申请家庭的》配租户型标准— 第:四十四条 保—障家庭成员中—有,下肢残疾(残疾等】级为二级以上—)、重大疾病及【70:周岁以?。上老:人等行动《不便人员对楼—层有特殊要求的所】选楼层?。范围限定为》一层或?二层 第四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市房产局—应当制定配租公【告并通过桂林日报】等媒体向社会—公布配租《。公告应当包括—分配对象《范围房源情》况租金?标准意?向,登记时限《等内容 第四—十六条 市》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轮候选—房工:作采用?公开摇号、分—类选房的方式进行】由市房产局组织【实施 (一)—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实?。行分类轮候和优先】分配制度分类轮候】。是指A、B类—保障对?象按照各自通过审批!。的先后顺序进行轮】候因:保,障对:象情况发生变—化需变更保》障对象类别(由A】类转为B《类或由B类转为A】。类)的应《当重新?进行申请重新轮【候;优先分》。配是指除特别规定】外A类保《障对:。象优先于B类保障】对象分配 (二)公!共租赁住房A类保】障,。家庭在实物配—租前可享受租—赁补贴保障 —人均补贴标准—=人均保障面积【标准×?租赁住房补贴—标准人均保障面【积标准为使》用面积10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10元!/月人均保障面积标!准和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可》由,市政府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进行调整【 租赁补贴发放以家!庭为单位计》发计算公《式为补?贴,。额度=(人均保障面!积,标,准×核准家庭—成员保障人数-家庭!现有住房使用面积)!×租:赁住房补贴标准【保障家庭所》租房屋?实际交纳租金—超过家庭月租赁补】贴,数额的超出部分由】保障家庭自行承担;!低于月租赁补—贴数额的按》实际:发生额?发放:租赁补贴 已领【取租赁补贴的A类保!障家庭因《家庭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A类保障条件的应】当停止发放租赁【补贴并取消其A【类保:障对象轮《候资格? (三)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时市房产局应根据!房,源情:。况及轮候情况—划定公?共租赁住《房分配范《围由于?配租房源《不足不能进》行配租的家》庭继续轮候》 (四)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A类申请】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配租《公共租赁住房 1.!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且审批类别为低!保B类及以上的【;, 2:.孤寡老《人60岁以》上的:老人无法定赡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赡:养义:务人但赡养义—务人无劳动能力、无!赡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 3.申请—人或家庭成》员为重点优》抚对象、军烈属、老!烈属、?老伤残军人、老【复员军人(1954!年10月《31日前参》军):、原国民党抗—日老:兵的;     】4.申请人或家庭】。成员获得桂林市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励、劳动模【范称:号的:。; 5.申请人或家!庭成员?中有二级以上(含二!级)残疾人的或身】患重大疾病(医【。保界定?的重大疾病须有市】县级医院疾病证明书!)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 6.申请人】或家庭成员中有【男年满6《5岁:或女年满6》0岁的(以》截至分配当年12月!3,1日计算年龄);】 7.需要拆迁安置!的危旧?国有直管公有—住房的承租户、【市重大项目需—拆迁安置《的,承租户和“渔民【上,岸”安置户; 8】.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符合以上】情形:之一的B类保—障家庭可在》B类:保障对象中优先分配!公共租赁住》房 (五)市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经发布实—物配:。租公告后提》出申请的A类保障家!。庭户较少剩余—房源经报市政—府同意?可向B类保障家庭】或房源所在地符【。合保障?。条件的开发区—和园区企业职工【分配: ,第四十?七条 城区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按城区【面,向B类保障对象【分配具备B类对象】优先分配条件—的,应当优先分配 (】。一)城区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管理工作》由,各城区政府组织【实施具体《分配方案《或,办法由城区自行【制定报市住房保障办!。备案后实施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并严格《按照“三审两公【示”程?序进行 (》二)如面向B类保障!对象分配后》房源有结余的可向开!发,区和:园区企业职工—分配: (三)城区政府】进行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的城区》管理单位应分别在】公示后和分配结束】后一周内将分—配名单报市房产【局以便及时清—除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轮候库中》已,。由城区进《行实物配租的家庭户! (四)《城区政?。府分:配公共租赁住—房,有困难的可将房源】交由市房产局—统一分配分配完成后!由城区政府》负责签订租赁合【同、租金收缴、【年度审核《、动态?退出:、小区?物业等后续管理工作! (:五)城区政》府分配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于—每年的6月》和12月填报桂林】。市公共租《赁住房动态管理情况!登记:表报送市房产—局 第?四十:八条 社会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优!先解决本单位—符合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职!工居住需求剩余房】源应向B类》保障对象《公开分配《 (:一)各单位制定配】。。。租,方案或?办法应?报市住房保》障办核准后方—能组织实施 (二】)各单位《职工人数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核定的】人数为准完成分配】一,周,内将:分,配人员名单》和家庭基本情况报送!市房产局 》(三)?。社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经【验收合格后应在一年!内,分配完?。毕如不能全部分【。配剩余公共租赁住房!应纳入?市区分配房源由【市房产局统》一向社会符合条件】。的B:类保障对象公—开分配分配后由建】设,或产权单位负责【签订租?赁合:同、租金收缴、小区!物业等?后续管理工》作 (?四)由市房产局【统一组织分配承【租社会?投资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家!庭其:年度审?核工作由市房—。产局负?责各单?位自行分《配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于每年《。的6月和12月填报!。桂林:市公共?租,赁住房动态管理情况!登记表报送》市房产局 第四【十九条 申请人已】轮候到位可以进行】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放弃该次配】租资格保《留轮候?资格但2年内不【对该家庭进》行实物?配租 ?(一)未按要求【。。参加摇号《选房; (二)已】摇取房号但自收【到配租通知书—之日起21个工作】日,内不签订租赁—合同的; (三)其!他放:弃,配租资格的情形 】   两次放弃的取!消轮候?资格应重《。新提出申《请 第五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后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户》型的由市房产局【制,定调整规《则 第八章 使用与!。退出 第《五十一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约定使用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由市房产》局制定并《。公布 ?。第五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 (二—。)房屋的位置、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三)租金、保—证金、水电费及物业!管,理服务费等》费用:的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 (?。四)租?赁,。期限; (》五)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六【)房屋维修责任; !(,七):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 (八)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九)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为《3年 ?第五十三条 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必,须缴:纳租赁保证金及【设,施保证金保证金上缴!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指定专户解除!租赁合同《且承租人无》违约责任《的如数退还租赁保】证金本金不计利息】;房屋及附》。属设施完好无损的如!数,退还设施保证金【本金不计利息租【赁保证金及设—施保证金所产生【。。的利:息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环境整治或者】房屋维?护不得挪作他用 】租赁合同终止或【承租人因故》须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时承租人】拖欠:。的房租和其》他费用可从承租人缴!纳保证金中抵扣差】额,。部,分,进行多?退少补 租》赁保证?金缴纳标准为房【屋使用?面,积×50元;设施】保证金?缴纳标准为》每,户200元 承租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市政府公布【的当年低收入线的可!以适当减免》租赁保证金和—设,施保证金《减免标准如下— (一)申请—人或家庭成员为【孤寡老人、重点优抚!对象:、重大疾病、见义勇!为、:。老烈属?、,老伤残军人、老复】员军人(1》954年10—月31日前》参军)、原国民党】抗日老兵的免—交租赁保证金—及,设施保证金; (】二)低保家庭—缴纳租赁保证金【300元《免交设施保》证,金; ?(三)低收入—标准线以下》家庭租赁保证金减免!60%?全额缴纳设施—保证金;《 ,(四)租赁期限内承!租家庭如不符—合保证金减》免条件的应》当按相应标》准补交保证金—。 第五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下列标准收取【 月租金金》额=合?同租金标准×缴纳】系数×?。使用:面积(合《同租金标准为同类】地段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的70%) —申请人或家》庭成员为孤寡—老人、重《点优:抚对象、重大疾【病、见义勇为、【老烈属、老伤残【军人、老复员—军人(195—4年10月31日前!。参军)?。。。、原国民党抗日老兵!的免交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其他中低收入家庭!租金收?缴按如下《   】 ?桂林市中低收—入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缴纳系数表 !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减免对象《 租金 档位!。 ? 缴纳? 系数 减】免 比?例 【 城镇低《。保家庭 1 ! ?0.2 8】0% !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1,倍(含?1倍)低收入线的】。低收入家庭 !2, 0.4【 : 60% — ? 人均可支【配收入为低收—入线1-《1.5?倍(含1.5倍【)的低?收,入家庭 3 ! 0.》6 40% ! , 人均可支!配收入为低收入【线1.5-2—倍(含2倍)—的低:收入:家庭 4 ! 1? 0 ! 当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市政—府公:布,的低收入线2—倍以上时《应当在?。收入:超标后6个月—内退回承租房屋【腾退期内《。按同地段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缴纳房?租腾退期满后—拒不退出的可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第五十五条 租赁】合,同期限内因租—金标:准或承?租人家庭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对合同!租金进行调整的【承租人应按照调整】后的合同租金缴【纳房租? 租赁合同期限内承!。租人:应当:按,租赁合同约定按时】缴纳房租超过规定】时间未缴纳房租的运!营管理?部门:可以提请《水、电管理》部门对其进行停【。水、停电处》理对承?租人拖欠房租和其】他费用?的可以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 第五—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按照!有关:规定实行物业管理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公摊水电费等—费用 承租家—庭,为特殊困难群—体,的物业服《务费可以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承租户应!当缴纳?部分进行适当减免】减免标准如下 【(一)申《请人或家庭成—员为孤寡老人、重点!优,抚对象、重大疾病】、见:义,勇为、老《烈属、?老伤残军人》、老复员军人—(1:954?年10月31日前】参军:),、原国民党抗—日老兵的减免10】0%; (》。二)低?保家庭减免》50% 减免的物】。业服务费《由财政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中予以—补贴 第五十七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如家庭!共同申请人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可向市《。房产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可按?规定推举共同申【请人与运营管理【部门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五:。十八条 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向运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仍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续租手续;》不符合条《件的不再续租—承租人应退出住【房 第?五十九条《 承租家庭》自愿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需向运营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办理退房手—续在规定《期限内腾退住房 】第六十条 租赁期】。内承租家庭购买【。。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或通过!继承、赠与等—形式获取住》房的必?须,办理公共《租赁住房租赁退出手!续在退出前》。房屋登记机构—暂,不予办?理房屋登记手续【 第六十一》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房产局做出取【消配租资格的决【定终止租赁》合同公共租赁住房】产权所?有部门或单位收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通过虚《报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等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出借、转【租、出售、抵—押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三)将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于经营—性用途或者改变使用!功能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五)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结构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六)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七)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严【重毁损的; (八)!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租金】的; (九)租赁】期内因?获得其他住房—等原因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十)租期届满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被取:消配租资《格并收回《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营管理部门》给予承租家庭2个】月过渡?期过渡期按同地段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缴纳房租过渡!期满拒不退出—的可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二条 保障!家庭需每《年,按期进行资格复核符!合条件的《。继续享受保障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市?房产局应当将复核结!果通:过市房产局政—务网:站或桂林《日报等媒体向社会】进行公示 第六十】三,条 :市房产局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配租信息》管理:平台建立申》请轮候家庭和—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使用情况动》态档案实《现,动态管理 》各运营管《理部门?建立申请《及轮候家《庭档案根《据,轮候家庭住》房、人口、》收入变动《情况及时调整家庭】信息:实现对轮候家庭档】。案的:动态管理《;建立房屋》使用档案完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的收集、》管理:工作保证《档案数据《完整、准确并根据家!庭变动情况及时变】更住房档《案,实现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的动态管理 【第六十四条 市房产!局每年对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部门【及物业服务企—业,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申请!人采取隐瞒、—虚报或者伪造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等信息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1!1,号令)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不予受理》。应当给?予警告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不良记录【管理档案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房产局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11】号令)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领取租?赁补贴的责令退回;!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承—租期内租金;逾【期,不退回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有关《单位、金融》机构:为个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给】予警告?向社:会公开通报同时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工,商,、金融?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十?六,条, ,承租人有本办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一)至(八)项!。情形之一《的由市房产局—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11号令—。)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按市场租金标准!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 住房保—障部门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 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违规代—理,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经?纪服务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有违?。反的由?。市房:产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记—入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并【依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8号)!第,三十七条规定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市辖十二县可参照!本办法?并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七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桂林?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市政〔20!07:〕92号)、—桂林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实施细—则(市政〔》。2013《〕13号)、—桂林市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办〔20!11:〕138号)同时】废止 <!--En!dFra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