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住—。房保障惠民政策【完善桂林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制度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运营及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发办〔20》11〕45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11号!令)、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营?管理的通知 (建保!。〔2013》。〕178号》)、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桂政办》。发〔2013〕【77 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区(—含临桂新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运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筹集:或者由政府提—。供一定?政策支持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投资建设、筹集】限,定户型面积、—租,金标:准面向本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等?对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国有直管公有住】房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范《围具体?管理办法由》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产局【)另行制定
第【四条 本《市市区实行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国有直管!公房并轨运营管理并!轨后廉?租住:。房,。、国有直管公—房纳入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范围统称公》共租赁住房
—第五条 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分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两种形》式
实物配租是指】对符合保障条件【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分配!公,共租赁住房;
租】赁补贴?是指政府对未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本市市?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遵循收入从低!到高从低收入家庭】到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梯度保】障原则
第七条【 市房产局为—本市公共租赁住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建】、,规划、民政、物价】、统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审计、公安、】金融:。、,。环保、?税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工作
市房】产局下属《的房产管理处—(以:下简称?房管:处,)是本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的具!体管理部门分别负责!。象山区?、七星区、》秀峰:区,。、叠彩区、雁山【区内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申请受理、【审核、?公示、轮候和运【营管理等工作临【桂新区由该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
各城区》民政局、街道办事处!、,社区负责协助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办理住房保障【的有关管理》、服务?工作:并负责?本辖区内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核定!、入户调查、发【布公:告公示等《工,作
第二章 政策支!持,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在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采用!划拨方式供》地其他方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供地:方式有?偿使用?
第:九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及其他机构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公共租!赁住房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企事业单《位可利用原有住宅】用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对闲置【的工业、仓》储,。、,办公等用地或者房屋!权属单位《按规定?提出:申请经?市政府批准后—可调整为公共租赁】住房用地或者—改、扩建《为,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条: 对经市《房产局批准纳入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范围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一律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主,要包括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白,。蚁防治管理》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施工噪声】排污费、人》防工程建设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契税、营业税、!房产税等《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享受政—府扶持政策配—建并:纳入保障性住房【统计的?职工公寓和》集体宿舍《水,电费按民《用住宅?收,取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但不得》改变其公共租赁住房!性质
企业所—有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整体转让》但企业因产业需要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与产业项目一【。。并转让转让后公共租!赁住房的性质不变】
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住:宅部分按照“只租不!售”管理使用原【则应以栋为单位【进行产权《登记暂不分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待条件成熟!。后可向连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达到—一定年限且符合配售!条件的保障户—出售一定份额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具体配售办法—另行制定非住宅【部分可以单独进行】产权登记
市—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登?记,在市房产《局名:下由市房产局代【市政府行使分—配,和管理权
第—三章 房源筹—集与建设
第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中长期规划》由市房?产局会同市规—划、发展改革、财政!、住建、国土资【源等部门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采用多主体投!资、多渠《。道,筹集的房源》筹集方式《主要包括
(一【)政府投资新—建、:配建、改建、扩建、!收,购、长期租赁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
(二)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或在?商品住房开发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
(三)!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各类产业《园区、企业》、大专?院校配套建设的职工!公寓和集体宿舍;】。
(四)国有直管】公房;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选址?应当充分考虑申请家!庭的居住《需要和生《活成本承受能—力遵循合理布—局、完善配套、【。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
第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科学设计》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单套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以,40平方米左右户】型为主?
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宿舍建筑《设计规范有关—规定: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经济适用的原则进】行装修严格控制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
《。第十七?条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由业主单—位,。向市房产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凭市?。房产局的批准文件】到市发展改革、住建!、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办理工程报!建手续
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应在项》目实施前与市房【产局根据规划设计条!件和土地出让合同】确定:的配建?指标签订《配建合同明确—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总:建筑面积、分摊土】地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
—第十八条 在保障】。性住房项目中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其配建比例为【项目:总建筑面积的5【%-1?0%在普《通商:品住房中《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其配建比例不—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5%
公共】。。租赁住?房的配建比例、【总建筑面积、—分摊土地《面积、户型、建设】标准等在规划设计条!件、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按?照,。规划公共租赁住【房总建?筑面积10%-20!%的比例规划—建设配套《商,业设施由投资主体】统一经营《管,。理市:政府投资的商—业设:施由市房产局—。统一经?营管理
第四—章, 资金筹集与使用】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中《央、自治区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市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三)!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中!一定比?例的资金;》
,(四)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五)公】共租赁住《房及商业配套设【施的租金收入;
】(六)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自给资金;
】(,七):其他资金《来源
市《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年度资金【计划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房产局根据—年度任务编制公共租!赁住房资金支出【项,目预:算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社会投》资(含企事业—单位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其资:金来源通过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或从金—融机构融资等—方式:筹集:经市政府批准市财政!部门可按照相关标准!安排中?央,、自治区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对项目》给予补贴及贷款贴】息等
第二十二【条 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应《优先用于发》放租赁补贴结余部分!可统筹用于政府投资!的新建、改建—、,购买、租赁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取】得的: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运营管理部门【实施租赁《管理、动《态监管和维修养护费!用
社会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由】。投资:单位自行《管理
第五章 运营!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房产】局委:托各房管《处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营管【理部门?对产权归市政府所】有的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商业服务!设施实施租赁管【理、动态监督及修缮!维护:城区政府《投资和社《会,。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部门由城区【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委托或指定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费用主要通过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
第二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共用部位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维修责任由出【租人承?担自用部位的—维修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市】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共用部—位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修缮维—护由市房产》局按计划组织—。实施
承租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房屋共用部位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损坏应及时—报运营管理》部门维修《因承租人使用不【当或人为造成房屋】共用部位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损坏的—由承:。租人承担维修—及相关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经,鉴定为危《险房屋?不能继续使用时运营!管理部门应及时通】知承租人暂行迁【移,以便尽快《维修如承《。租人接到《运,营管理部门通—知后不及时迁移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租人负责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住宅部份《)租金标准实行政】府指导?定价: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房产局等部门!确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租金》标准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承租对象的承受能!力,并综合?考虑成本、折旧、税!费、利率、维修、】管理等因素按照同类!地段商品《住房市场租金的70!%确:定
社会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按政!府定价的120%实!行最:高限价?出租人可在最高【限价范围内确定【。具体租赁价格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实行动态调—整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原则选择有资【质的专?业化物业服》。务,企业或由原公有【住房管理机构进【行物业服《务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小区内?的保障家《庭人员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纳:入项目(小区)统】一,物业服务管理
政】府投资?项目: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实行价格核!算制:由市:物价、财政、—房产等部门按—照,实际情况进行核【算,。确定收费标准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实行:。动态调?整
:。第二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运营管理部门和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共【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承接查验建】设单位和运营管理】部门应对《房屋:装饰装修情况—逐户进行检查—和验收
第》六章 申请与审核
!第三十条 本市公共!租赁住?房按户籍、收入【、住房等《划分:为A:类和B类保》障对象
(一)】公共租赁住房A【。类保障对象是指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且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市政府公布的低收】入标准线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市区租赁补!贴发放?对象为?A类保障家》庭户按照梯度—保障原则市区公共】租赁住房除》特,别规定外《原则上优先分配【给A类保障对象居】住
(二)公—共租赁住房B—类保障对象》是指除A类》保障对象以外—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或在市区实】际居住生活并—取得居住证》明;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市政《府,公布:的低收入标准线2倍!以,内(含2倍)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住房困难职》工和外来务工—住房困难人》员
公共租赁住【。房B类保障》对象原则上不发【放,租,赁,补贴按照轮候顺序】实行实?物配租?形式保障
》第三:。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A类保障对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并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3年以上(》含3年);
(二】)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市政!府公布的低收入标准!;,
(三)家庭自有】住房:人均使用《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且未承租其【他保障性住》房;
?(,四,)公共租赁住房A】类保障对象为—单身申请的年—。龄应在30岁—(含30《岁)以上
》第三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B类保障对【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居民户》籍或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实际居—住生活?并取得居住证明;
!(二)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市《。政府公布的低收入】标准线2《倍(:含2倍);
(三)!家庭自有住房人【均使用面积在12】平方米以下且未承】租其他保障性住房;!
(四)公共租赁】。住房B类保障对象为!单身:申请:的年龄应在25【岁,(含25岁)以上;!
,(五)新就业住【房困难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除》符合前四款规定条件!外申请人需持有【大中专院校毕业【证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不满5年已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满1:年以上;
(六【)外来务工》住房困难《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除符合前!四,款规定条件外申请人!应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实】际居住生活3年以上!并取得居住证明与】本市用人《单位累计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2年以上
》第三十三条 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成员相互之间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扶,养关系
《第三十四条 申请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一):已,办理商品房或其他】保障性住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尚未办理产权登】记的;
(》二)申请之日—前5年?内有出?。售、:赠与、离婚析产【等方式转《移房产行为的(低保!家庭:除外);
(—。三)非低保》家庭正在承租—国有:直管公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集】体企业自管公房的;!
(四)家庭—成员拥有非》营,运性私家汽车—的;
(五》)在:。。经营活动中有固【定营业?场所或在经营—中使用雇工的;
】(六)申《请人为二级》(含二级)以上精】神,、智力残疾单—身家:庭的;
(七)【。申请人为孤儿且未满!。18周岁其》监护人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
!(八)利用违—章建:。筑牟利的《;
(九)其他不予!实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情形
正在承—租国有直管公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集体企业】。。自管:。公房的低保》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应当腾退承【租,的,国有直?管公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集体企】业自管公房
二级(!含二级)以》上精神、智力残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成员(】。含精神?、智力残《疾人员?)需二人以上(含】二人)且共》同申请家庭成员中有!精,神、智力《残疾患者的法定监】护,人
第三十五条【 市房产局应当【根据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供应情》况,。。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申请《受理期限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户籍在市区的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申《。请,。受理期限《内向户?籍所:在地:。房管处提出申请;户!籍,不在市区的向实际居!住地房?。管,。处提出申请
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由用:人单位代表本—单位职工直》接向单位所在地房】管处(城《区管理单位)申请
!第三十七《条 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
(】二):。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或者其他居住证!明;
(三)家【庭,收入情况、就业情】。况、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证?明;
(四)住房状!况材料;
(五)婚!姻状:况证明;
(六【)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家庭的住《房,面积、家庭收入【、财产等方面的【认定办?法由市房产》局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三审两公—示”制度首先—是申请家《庭按规定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房管处提出申请社!区、街道或所在【单位对申请》家庭收入情》况进行第一》次审查审《查无异议《的由申请家庭将【相关资料提交到房】管处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第二次《审查主要包括—。入户调查;》报,。城区民政局收—入复核;房》产、车辆、养老保险!等,信息查询;信息录入!等审查工《作审查通过后在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期没有接到反【对意见?由房管处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由】市,房产、?民政、?。财政:、监察及各城区【街道、社区等部门】和单位参加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联席?会审:会进行第三》次综合审查通过会审!综合:。审查的由市房—。产局在5个工作日内!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名单在桂》。林日:报或市房产局网【站上进行第二次公示!公示期为5天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纳入:轮候同时书面通【知申:请家庭?或用人单位适时【配租公共租》赁住房
用人单位接!到实:物配租通知的应及】时组织配租对象【与负责小区运—。营管理部《门签订?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用人单位应当【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出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担保?书
第三十九条 】市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见义勇为有功人!。员及其家属、伤【残军人以及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按属【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不受《收入限制
》第七章 轮候与分】配
:第四十条 市—房产局建立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轮候!。库经公示后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进入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库
申请》人在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库【的轮候顺《序号应同《时编定市区统一【轮候号和所属城【区轮候号
》第,四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实行分】类轮候?。和公开配租》制度轮候《规则及?相关信?。息应当在市房产局】网,站公布?
市房产局对—已进入轮候的申请】人应:当,进行分?配,前,再审核?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取消配租】。资格
第四十—二条 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成员、收!入、住房、家庭【财产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主动的《提交书面报》告经:审,核后: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由?市房产局按照—规定:取消其?。轮候资格
第四十三!条 一个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考,虑家庭?代际、?性别和人口等—因素保障《家庭配租标准原则】如,下表
】
家庭应保障人!口
?
家庭《构成
配租】户型
《
1—人
《
单身(包括—未婚、?离异、丧偶》。)
》单 间
—
2人
】
夫妻;由【父子或母女构成【的单亲家庭
【
一房一》。厅
2!人
由—父女或母子(子、女!应年:满10岁《以上)构成的单亲家!庭,
二》房一厅
》。
3人以】上,(含3人《。)
《
夫妻及《子女
二房一!厅,
》市房:产局可以根据—实际房源情况适当】调整申请《家庭的配租》户,型,标准:
第:四十四?条 保障家》庭成员中有下—肢残疾(残疾等级】为二级以上)、重大!疾病及70周岁以】上,老人:等行动不便人员对楼!层,。有特殊要求的所选楼!层范:围,限定为一层或二层
!第四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市房产局—应当制定配》租公:告并通?过桂林日报等媒【体向社会公布—配租:公告应?当包括分《配,对象:范围房?。源情:况租金标准意—向登记时限等内容
!第,。四十六?条 市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轮候选房工作采】用公:开摇号、《分类选房的方式进】行,由市房产局》组织实施
(一)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实行分类!轮候和优先分配【制度分类轮候是指A!、B类保障对象【按照各自通》过审批的先后顺【。序进行轮候因保障对!象情况发生变化【需变更保障对象类别!(由A类转为—B类或由B类—转为A?类)的应当重新进行!申请重新轮候;优先!分配是指除特—。别规定外A类保【障对象?优先:于B类保障对象分配!
(二)公共租赁】住房:A类保障家》庭在实?。物配租前可享—受租赁补贴保障
人!均补贴标准=人均】保障面积标准×租赁!住房补贴《标准人均保障—面积标?准为使用面积10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10元/【月人均保障面积标】准和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可由:市政府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进行调整
租赁】补贴发放《以家:庭为单位计发计【算公式为补》。贴额度=(》人均保?障面积标《准×核准《家,。庭,成员保障人数-家】庭现有住房》使用面积)×租赁住!房补贴?标准保障《家庭所租房屋实【际交纳租《金超:过家庭月租赁补【。贴数额的《超出部?分由保障家庭自【行承担;低于—月租赁补贴数额的】按实:际发生额发放租【赁补贴
已领取租】赁补贴的A类保【障家庭因家庭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A!。类保障条件的应当停!止发放租《赁补贴并取消—其A类保《障,对象轮候资格
(】。三)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时:市房产局应根据【房源情况及轮候情况!。划定公共《租赁住房分配范围】由于配租《房,源不足不能进行【配,租的家庭继续轮【候
(四)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A类申?请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配租公共【租,赁住房
1.—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且审批类别【为低保B类》及以上的;》
2.孤寡老—人60岁以上的老人!无法定赡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赡养义务人但赡【养义务人无劳动【能力、无赡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
—3.:申请人或家庭成员为!重点优抚对象、【军烈属、老》。烈属、老伤残—军人、老复员军人(!19:54年10月31日!前参军)、》原国民党抗日—老兵:的;
— 4.申请人或【家,庭成员获得桂林市】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励、—劳动模范称号的;
!5.申请人或—家庭:成员中有二级以上(!含二级)《残疾人的或身患重】大疾病(医》保,界定的重《大疾病?须有市县级医—院疾病证明书)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
6.申请人或【家庭成?。员中有男年满—65岁或女年满【60:岁的(以截至分配】当年12月31【。日计算年龄);
】7.需要《拆迁安?置的危旧国有直【管公有住《房的承?租户、市《重,大项目需《拆迁安置的承租【户和“渔民上岸【”安置户;》
8.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符合】。以,。上情形之一的B类】保障家庭可在B类】保障对象中优—先分配公共租赁住】房
(五)市—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经发?布实物配《租公告?后提出申请的A类保!障家庭户较少—剩余房?。源经报市政府同意可!向,。。B类保障家》庭或房源所在地符】合保障条件的—开,发区和园区企业职工!分配
第四》十七条 城》区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按城区面向B!类保障对《象分配具备B类对象!优先分配《条件的应当优—先分配
《。(,一):城区: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管理工作】由,各城:区政府组织实施具】体分配?方案或办法由城【区自行制定报—市住房保障》办备案后实施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并严格?。。按照:“三审两公示”程】序进行?
(二)如面向B类!保障对?象分配后《房源有结余的可向开!发区和园区企业职工!分配
(三)城区政!府进行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的城区管理!单位应分别在公【示后和分配结束后一!周内将分配名单【报市房产局以—便及时清除》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轮候】库中:已由城区进行实【物配租的家庭户
】(四)城区》。政府分配《公共租赁住房—有困难的可将房源】交由市房产局统【一分配?分配:完成后?由城区政《府负责签订租赁合】同,。、租金收《缴、年?度审核、动态—退出、小区物业等】后续管理工作
【(五)城区政府【分配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于每年的6【月和12月填报桂】林市公共租赁—。住,房动态管理情况登】记表报送市房—产局
第四十—八条 社会》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优先?解决:本单位符合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职工居住需求剩!余房源?应向B类保》障对象公开分配【
(一)各》单位制定配租方【案或办法应》报市住?。房保障办核准—后方能组织实施
】(二)?各单:位职工人数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核定的人数为准!完成分配《一周内将分配人【员名:单和家庭基本情【况报送市房》产局
(三)社【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经验收【合格后应在》一年内分配完毕如】不能全部分》配剩余公共租赁住】房应纳入市区分配】房源由市房产局统】一向社会符合条【件的B类保》障对象公开分配【分配后由建》设或:。产权:单位负责签》订,租赁合同《、租金收缴》、小区物《业等:后续管理工》作
(?四)由市房产局【统,一组织分配承租社】会投资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家庭【其年度审核工作由市!房产局负责》各单:位自行分配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于【每年的6月和12】月填报桂林市公共】租,赁住房动态管理【情况登记表报送市】房,产局
第四十九【。条 申请人》已轮候到位可以【进,行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放弃该次配—租资格保留轮候资】格但2年内》不对该家庭进行实】物配:租,
(一)《未按要?求参加?摇号选房;
(二】)已摇取房号—但自收到配租—通知书之《日起21《个,工作日内不签订租】。赁合同的《;
(三)其—他放弃配《租,资格的?情形 《
两次《放弃的取消》轮候资?格应重新提出—申请:
第五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后—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户型的由市房产局!制定调整规则
【第八章 使用与退】出
第?五十一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约定》使用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由】市房产局制定并【公布
第五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
(?二)房屋的位—置、: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三【)租金?、保证金《、水电?费及物业《管理服务费等费用的!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
(四)租赁】期,限;
?(五)?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六)房屋维修责任;!
(七)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
(八)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九,)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为3年
【第五十三条》 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必须缴纳》租赁:保证金?及设:施,。保证金保证金—上缴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指定专【户解除租赁合同且】承租:人,无违约责任的如数】。退还租赁保证—金本金不《。。计利息;房屋及附属!设施:完好无损的如数退还!设施:保证金本金不计利息!租赁保?证金及设施保—证金:所产生的《利息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环境整》治或者房屋维护不】得挪:作他用
租赁—合同终止或承租人】因故须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时承租人—拖欠的房租和—。其他费用可》从承租人缴纳保证】金中抵扣差额部分进!行多退少补
租赁保!证金缴纳标》准为房屋使》用面积×50元;设!。施,保,证,金缴纳标准》为每户200元【
承租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市政府公布》。的当年?低收入线的可以适当!减免租赁《保证金和设施保证】金减:免标准如《下
:(,。一)申请人或家庭成!员为孤寡老》。。。人、重点优抚对【象、重大疾病、见义!勇为、老《。烈属:、老伤残军人、老复!员军人(19—54年1《0月31《日前参军)、—原,国民党?抗日老兵的免交【租赁保证金》及设施保证金;
】(二:)低保家庭缴纳租赁!保证:金3:00元免交设施保证!金;:
(三)低收入【标准线以下家—庭租赁保证金减【免60%全额—缴纳设施保》证金;
(四)【租赁期?限内承租《家庭如不符合保证金!减免条件的》应,。当,按相应标准补交【保证金
第五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下列?标准收取
月租金金!额=合同租》金标准×缴纳系数】×使用面积(合【同租金标准为同类】地段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的7【0%)?
申请人或家庭【。成员:为孤寡老人、重【点,优抚对象、重大疾】。病、见?义勇为、老烈—属、老伤《残军人、老复员【军人:(1:954年10月31!日前参军《。)、原国民党抗日老!兵的:免交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其他中【低收入家庭租金收缴!按,如下
—
:
桂—林市中低收》入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缴纳系数表
【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减免对象!。
租金
【档位
缴纳】
系:数
?
减免
比例
】
?
城镇低保【家庭
》
1
《
0.2
】
80?%
?
,。。
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1【倍(含1倍)—。。低收入?线的低收入》家庭
《。
,
2
—0.4
》
60%
】
人》均可支配收》入为低收入线—1-1.5倍(含1!.5:倍,)的:低收入家庭
—
3
】0.6
》
40《%
?
人均可支!配收入?为低收入线1—.5-2倍(含【2倍)的低收入家】庭
:
?4
:
,
1
0
!
?
,当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市政府【公,布的低收《入线:2倍:以上:时应当在收入超标】后6个月内退回承】。租房屋腾退期内按同!地段: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缴纳房!租腾退期满后拒【不退出的《可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第五十五条【。 租赁合同期限内因!租金标准或承租人】家庭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对合同租金】进行:调整:的承租人应按—照调整后的》合同:租金缴纳房》租,
租:赁合同期《限,内,承租人应当》按租赁?合,同约定按《时,缴纳房?租超过规定时间【未缴纳房租》的运营管《理,部门可以《提请水、电》管理部门对其进【。行,停水、停电处理对承!。租人拖欠房租和其他!费用的可以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
第五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按照有《关规定实行物—业管理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公摊水电费等费】。用
:承租家庭为特殊困】难群体的物业—服,务,费可以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承租户应当缴纳【部分进行适当—减免减免标准如下
!(一)申请》。人或家庭成员—为,孤寡老?人、重点优抚对【象、重大疾病、见】义勇为?、老烈属、》。老伤:残军人、老复员军】人(1954年10!月31日前参军)、!原,国民党抗日老兵的】减免:100?。%;
(二)低保】家庭减免《50%
减免—的物业?服务费由财政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中予以补贴—
第五?十七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如!家庭共同申请—。。人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可向【市房产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可按规定【推举共同申请人【与运营管理部门【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五十!八条 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向运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仍《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续租手续;—不符合条件的不【再续租承《租人:应退出住房
—第五十九条 承【租家庭自愿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需向运营!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办理退房手!续在规定《期限内腾退住房
】第六:十条 租赁期内承】租家庭?购,买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或通过继承》、,赠与等?。形式获?取,住房的?必须办理公共租赁住!房租:赁退出?手,续在退出前房屋【登,记机构暂不予办理房!屋登记?手续
第六十—一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房》产局做?出取消配租资—格的决定《终止:租赁合同公共租【赁住房产《权所有部《门或:单位收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通—过虚报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等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出借、?转,租、出售、抵押【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三)将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于经营性》用途或者改》变使用功能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五】)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结构》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六)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七)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严重《。毁损的;
(—八)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租金的;
(!九)租赁期内—因获得?其他住房等原因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十)!租期届满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被取消【配租资格并收回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营管理部门—给予承租《家庭2个月过渡【期过渡?。期按同地段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缴纳房租过渡】期,满拒不退出的—可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二条 保!障家庭需《每年:按期进行《资格复核符合—条件的继续享受【保障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市房产局应当!将复核结果通过市房!产局政?务网站或桂》林日报等媒体向社会!进行公示《
第:六十三条 市—房产局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配租信息管—理平台建立申请【轮候:家庭和?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使用情》况动:态档:案实现动态管理
各!运营管理部门—建立申请及轮—候家庭档案根据轮候!家庭住房、人口【。、收入变动情况及时!。调整:家庭信息实现—对轮候家庭档—案的动态管理—;建立房屋使用【档案完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的收集、管【理工作?保证档案数据完整】、准确并根据家庭变!动情况及时变更住】房,档案实现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的,动态管理
第六十】四,条 市房《产局每年对》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部门及物》业服务企业》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申!。请人采取隐瞒、【虚报:或者伪造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等】信息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11号令)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不:予受理应当给—予警告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不良记录》管理档案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房【产局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11号令)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领取租赁补贴的责!令退回;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承租期内租金;!。逾期不退《回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有》关单位、金融机构为!个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给予警告》向社会公《开通:报同时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工商】、金:。融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十》六条: 承租人有本—办,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一):至(八)《项情形之一的由市房!产局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11—号,令)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按市】场租:金标准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 :住房保?障部门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 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违规:代理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经纪—服务: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有违反【的由市房《。产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记:入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并依》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8号)第《。三十七条《规定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市辖?十二:县可:参,照本办?。法并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七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桂林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市政〔2007〕!92号)、桂林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实施细则(市—。政,〔2013〕—13:号)、桂林市—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办〔2—011〕13—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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