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住房:保障惠民政策完善】桂林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制度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运营及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发,办〔:2011〕4—5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1!1号令)、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营管理《的,通知 (建》保〔2013〕【1,78号)、》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桂政办发】〔2:013〕77 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区(含临桂新【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运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筹集或】者由政府提》供一定政《。策支持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投资建设、筹【集限定户《型面积、租金标准面!向本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等对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国!有直管公有住房【。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范围具体管理办】法,由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产局)—另行制定
第四条 !本市市区实行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国》有直管公房并轨【。运营管理并轨后廉租!住房、国有》直管公房纳入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范围!统称公共租赁住房】
第五条《 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分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两种【形式
?实物配?租是指对符》合保:障条件?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分配》公共租赁住房;
】租赁:补贴是指政府对【未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本市》市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遵循收入从低到高!从低收入家庭到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梯度保障原则!
第七条 市房【产局为本市》公共租赁住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建、规划、—民政、物价、统【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审计、公安、金【融、环保《、税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工作【。
市:房产局下属的房产管!理处(以下简称【房管处)是本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的具体管理部门!分别负?责象山?区、七星区》、秀峰区《、叠彩区《、,。雁山区内《。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申请受】理、:审核、公示、轮候】和运营?管理等工作临桂新区!由,该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
各城区民政局】、街道?办事:处、社区负责协助】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办理住—房保障的有》关管理?、服务工《作并负责《本辖区内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核定、入户》调查:、发布?公告公?示等工作《
第二章 》政,。策支持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在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采用划拨方!式供地其他方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供—地方式有《偿使用
第九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及其他机构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公共租赁住—房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企事!业单位可《利用原有住宅用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对闲置【的,工业、仓储、办【公等:用地或者房屋权属单!位按规定《提出申请《经市政府批准后可调!整,为公共租赁》住房用地或》者改、扩建为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条 对经】市,房产局批准纳入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范围—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一律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主!要包括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白蚁】防治管理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施工噪】声排:污费、人《防工程建设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契,税,、营:。业税、?房,产税等?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享受政府】扶持政策配建并纳】入保:障性住房统计的职工!公寓:和集:体宿舍水电费按【。民用住宅收取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但不得改变】其公共?租赁住房性质—
企业所有》。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整体转让》但企业因产业需【要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与产业项【目一并转让转让【后公共租赁住房【的,。性质不?变
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住宅:部分按照“》只租不?售”管理《使用原则应以栋为】单位进行产权登记暂!不分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待条件成熟后可!向连: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达到一定年【限且符合配售条件】的保障?户出售?。一定:份额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具体配售—办法另行制定—非住宅部分可—以单独进《行产权登记
市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登:记在市房《产局:名,下由市房产局—代市政府行使分配】和管理权
第—三章: 房源?筹集:与建设
第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中长【期,规,划由市房产局—会同市规划》、发展改革》、,财政、住建、国土资!。源等部门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采用多!。主体投资、多—。渠道筹集的房—源筹集方式》主,要包括
(》一)政府投》资新建、配建—、改建、扩建—、收购、长期租赁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
(二)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或在商《品,住房开发《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
(三)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各类产业园区、!。企业、大专院校配套!建设的职工公—寓和集体宿舍;
(!四):国有直?。管公房;《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选《址应当充分考—虑,申请家庭《的,居住:需要和生活成本【承受能力遵循合理布!局、完善《配套、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
?第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科学设计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单套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以40平》方米左右《户型为?主
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宿舍建!筑设计规范》有关规定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经济】适用的原则进行【。。装,修严格控《制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
【第十七?条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由业主单》位向市房产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凭市房产局的【。。。批准:。文件到市发展改革、!住建:、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办理》。工程报建手续—
,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应在项目!。实施前与市房产局根!据规划设计》条件和土地出—让合同确定的配【建指:标签订?配建合同明确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总建【筑面积?、分摊土地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
第十八条 在保】障性住?房项目中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其配建比例!为项目总《建,筑面积的《5,%-10%在普【通,。商品住房中》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其配建比!例不:。。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5%【。
公共租赁住房的!配建比例《、总建筑面积、【分摊土地面积、户型!、,建设标准等在—规划设计条件、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按:照,规划公共租赁住房】总建筑面积10%】-20?%的比例规划—建设配?套商业?设施由投资主体【统一:经营管?。理市政府投资的【商业设?施由市房产局统【一经:营管理
第四—章 资金筹集与使】用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中央、】自治区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市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三?)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中一!定比:例的资金;
(四】)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五)公?共租赁住房》及商业配套设施的租!金,收入;?
(:六)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自给资?金;
(七)其他】资金来源
》市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年度资金!计划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房产局—根据年度任》务编:制公共?租赁住房资金支出】项目预算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社会投资【(含企事《业单位?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其?资金来?源通过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或从—金融机?构融资等方式筹集】经,。市,政府批准市财—。政部门可按照相【关标准安排》中央、自《治区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对项目给予补贴【及贷款贴《。息等
第二十—二条 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应优先用于发放!租赁补贴结余—部,分可统筹用于政【府投资的新建、改】建、购买、租赁【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取?得的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运营管》理部门实施租赁管理!、,动态监管和》维修:养,护,费用
社会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由投!资单位?自行管理
第五章】 运营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房【产局委?托各房?管处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营管理部门对产!权归市?政,府所有的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商业服务!设,。。。施实施租《赁管理、动态监督及!修缮维护城区政【。府投资和社会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部门由》城区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委托或指定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费用【主要通过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
《第二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共用部位》。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维修责任由》出,。租人承担自用—部位的维修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市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共用部位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修缮维护—由市:房产局按计划组织】实施
承租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房屋共—用部位?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损坏应及时》报运:营管理?部门维修因》承租人使用不当【或人为造成》房屋共?。用部位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损坏的由承!租人:承担维修及》相关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经鉴定为》。危险房屋不能继续使!用时运营管理部门应!及时通知承租人暂】行,。迁移:以便尽快维修如承】租人接?到运营管理》部门通知后》不及时迁移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租】人负责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住宅部份!)租金标《准实行?政府指导定价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房产局】等部门?确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租金标准】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承】租对:象,的承受?能力:并综合考虑成本、】折旧、税费、利率】、维修、管理等【因素按照同类—地段商品《住房市场租金的7】0%确?定
社会《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按政府定价的!120%实行最高】限价:出租人可在最高限价!范围内确《定具体租《赁价格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实行动态》。调整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原则选择有资质】的专业化物》业服务企业或由原公!有,住房管理机构进【行物业服务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小—区内的保障家庭【人员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纳入:项目:(,。小区)?统一物业服务—管理
政《府投资项目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实行】价格核?算制由市物价、财政!。、房产等部门按照实!际情况进行核算确】定收费?标准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实行》动,态调整
第二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运,营管理部门和—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共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承》接查验建设单位和】运,营管理部门应—对房屋装饰装—修情况逐《户进行?检查和验《。收,。
,第六章 申请与【。审,核
第三十条 【本市公共租赁住房按!户籍、收入》。、住房等划分为A类!和B类保障对—象 :
(一)公共租【。赁住房?A类保障对象—是指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且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市政?府公布?的低收入标准—线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市区租《赁补贴发《放对:象,为A类保障家—庭户按照梯度保障原!则市区?公,共租赁住房》除特别规定外原则上!优,先分配给《A类保?障对象居住
(二)!公共租赁住房B【类保障对象》是指除A类保障【对象以外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或在!市区实际居住生活并!取得居住证》明;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市政府公—布的低收入标准【线,2倍以内(含—2倍)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住房困难职工和外】来务工住房困难人员!
公共?租赁住房《B类保障对象原则】上不发放租赁补贴】按照轮候顺序实【行实物配《租形式?保障
?第三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A类保障对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并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3年以上(【含3年);
(二】)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市,政府公布《的低收入标准—;
(三)家庭自】有住房人均使用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且未承租其他保】障性住房;
—(四:)公共租《赁住:房A类保《障,对象为?单身申?请的年龄应在—30岁(含30岁】),以,上
第三《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B类保《障对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居!。民户籍或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实际居住生—活并取得居住证明;!
(二)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市政】府,公布的低收入—标准:线2倍(含2倍);!
(三)《家庭自有《住房:人均使用面》积在12平》方米以下且》未承租其他保—障性住房;
(四)!公共租赁住房—B类:保障对象为单身申请!的,年龄应在《25岁(含2—5岁)以上;—
,(五)新《就业住房困难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除符合前四款—规,定条件外申请人需持!。有大中专院校毕业证!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不满5年已—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满1年以上;
】(六)外来》务工住?。房困难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除符合前!四款规定《条件外申请》人应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实:际居住生《活3年?以上并?取得居住证明与本市!用人单位累》计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2年以】上
第?三十三条 》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成员相互之间】。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扶】养关系
第三十四条! 申请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一,)已办理《商品房或《其他保障《性住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尚未办理产权登!记的;
(二)申】请之日?前5年内《有出售?、赠与、离婚析产等!。方式:转,。移,房产行为《的(低保家庭除【外,);
(三》)非低?保家:庭正在承租国有【直管公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集体企业自》管公房?的;
(四》。。。),家庭成员拥有非营】运,性私:家汽车的;
—。(五)在经营活动中!有固定营《业场:所或在经营中使【用雇工的《;
(六)申请人为!二级(含二级)以】上精神、智力残【疾单身家庭》的;
(七)申请】人为孤儿且未满1】8周:岁其:监护:人,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
(八)利用违章】建筑:牟,利的;?
(:九)其他不予实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情形
?正在承租国有直管】公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集体企业自管】公房的低保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应当腾退【承租:的,。国有直管公》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集体企业自—管公房
二级(含二!级)以上精神、【智力残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成员(含!精神、智《力残疾人员)—需二人以《上(含二《人)且共《同申请家庭成员中有!精神、智力》残,疾患者?的法定监护人
第】。三,十五条 市房产局】应当根据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供应情况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申《请受理期《限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户籍在市区—的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申请受理》期限内向《户籍所在地》房管处提出》。申请;户籍不在市区!的向实际居住—地房管处提出—申请
?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由用人【单位代表本单—位职工?直接向单《位所在地房》管处(城区管理单位!)申请
第三—十七条 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
(二)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或:者,其他居住证》明;
(《三,)家庭收入情—况、就业情况、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证明;
(四)住】。房状况材料;—
(五)婚》姻状况证《。明;
(六)—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家庭的!。住房面积、家庭收入!、财产等方面的【认定办?法由市房《产局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三,。审两公示”制度首先!是申请家庭按规【定,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房管?处提出申《请社区?、街道或所在单【位对:申请家庭收入情况进!行第一?次审查审查无—异议的由申请家庭将!。相关:资,料提交到房管处【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第》二次审查主要包括入!户调查;报城区【民政局收入复核;】房产、?车辆、养《老保:险等信息查询;信息!录入等审查》工作审查通过后在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期没有接!到反对意见由房管】处,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由市房?产、:民政、财政、监察】及各城区街道—、,社区等部门和单【。位参加?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联席》会审会进行第—三次综合审》查通过会审综—合审查的由市房产局!在5个工作日—内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名单在桂林日】报或市房产局网站】上进行第二次公示】公示期为5》天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纳入《轮候同时书面—通知申请家庭—或用人单位适时【配租公共《租赁住房
用人单】位接到实物配租【通,知的应及时组织【配租对象与负责小区!运营管理《部门签?订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用人单位—。应当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出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担《保书
第三十—九条 市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见义—勇为:有功人员及其家【属、伤残军人以及】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按属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不受收入限【制
第七章 轮候】与分配
《第四十条 市房【产局建立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轮候?库经公示后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进《入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库
申《请人在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库的轮候顺】。。。序,号应同时编定市区统!一轮:候,号和:所属城区轮候号【
第:。四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实行《分类轮候和公开配】租制度轮候规则及相!。关信息应当在市房】。。产局网站公布
市】房产局对已》进入轮候的》申请人应当进—行分配前再审核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取【消配租资格》
,第,四十二条《 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成员、收入、】住房、家庭财产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主动】的提交书面》报,告,经审核后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由市房产局】按照规定取消其轮】。候资格
第四十三条! 一个?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考虑家《庭代际、性》别和人口《等因素?保障家庭配租标准】。原则如下表
【
》
,。
家庭应保障人口
!
:
家庭构成
【
配租户》。型
【
1人
【单身(包括未—。婚、:离异:、丧偶)《
?
单 间
!
2人
】
夫:妻;:由父子?或母女构成的单【亲家:庭,
一房一【厅
—
2人
】由父女或《母子:(子、女应年满【。10岁?以上)构成的单亲家!。。庭
二房一厅!
,
3【人以上(含3人【),
?
夫妻及子女
!
二:房一厅
—
:市房产局《可以根据实》际房源情况适当调】整申请家庭的配租户!型标:准
第四十》四条 保《障家庭成员中—有下肢残疾(残【疾等级?为二级以上)、【重大疾病及70周岁!以上老人等行动不】便人:员对楼层有》特殊要求的所选楼层!范,围限定为一层或【。二层
第四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市房产局应当制!定配租?公告并通过》桂林日报等》媒体向社会公布配租!公告:应,。当包括分《。配,对象范围房》源情况租金标准【意向:登记时限等内容【
第:。四十:六条 市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轮候选房工!作采用公《开摇号?、分类选房的—方式进行由》。市房产?局组织实《施
(一《)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实行分类轮候!和优:先分配?制度分类轮候是指A!、B类保障对象按照!各自通?过审批的先后顺序进!行轮候因保障—对象情况发生变【化需变更保障对象】。类别(由A》类转为B类或由B】类转为A《类)的应当重新进】行申请重《新轮候;优先分配是!指除特别规定—外A类保障对象优】先于B类保障对象分!配
(二)公共【租,赁住房?A类保障家》。庭在实物配租前可】享受租赁补贴保障】
人均?补贴标准=人均保障!。面积标准×租赁【住,房补:贴标准人《均保障面积标准为】。使用面积10—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1】0,元/月人均》保障面积标》准和: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可!由市政?府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进行调整
》租赁补贴发》。放以家庭为单位计】发计算公式为补贴】额度=(人均保障】面积标准×核准家庭!。成员保障人》数-家庭现》有住房使用面—积)×租赁住房【。补贴标准保障家庭所!租房屋?实际交?纳租金超过家—庭月租赁补贴数额】的超出部分由保【障家庭自行承—。。担;低于月租赁【补,贴数额的按实—际,发生额发放》租赁补贴
已领【取租:赁补贴的A类保障】家庭因家庭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A类保障条件的应】。当停止发放》租赁补贴并取消【其A类?。保,障对象轮候资格
】(三)?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时市房产》局应根据房源情况】及轮候情况划定公】共,。租赁住房分配范围由!于配:租房源?不足不能进行配租的!家庭继?续轮候
《(四)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A类申【请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配租公【共租赁?住房:
1.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且审批类别!为低保B类及以上】的;
2.孤寡老】。人60?岁以上的老》。人无法定赡》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赡养义务人】但赡:养义务人《无劳动能力、无【赡,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
3.申请人或家!庭成员为《重点优抚对象、【。军烈属、老》烈属、老伤残军【人、老复《员军人(《195?。。4年10《月31日前参军)】、原国民《党抗日老《兵,的;
【4.申请人或—家庭成员获得—。桂林市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励、劳《动,模范称号的;
【5.:申请人或家》庭成:员中:有二级以上(含二】级)残疾人》的或身患重大—疾病(?医保界定的重大疾】病须有市县级医院疾!病证明书《)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
6《.申请人或家庭【成员中?有男年满6》5岁或女年满—60岁的(以截【至分:配当年1《。2月31日计算【年,龄);
7》.,需要拆迁安置的危】旧国有直管公有【住房的承租户—、市:重大项目需拆迁安】置的承租户和“渔】民上岸”《安置户;
8.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符合以上情形之【一的B类《保障家庭可在—B类保障对》象中优先分配—。公共租赁住》房
(?五)市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经发布实《物配租公告后提出申!请的A类保》障家庭户较少剩余房!源经报市政府同意可!向,B,类保障家庭》或房源所在地—符合保障条件的开发!区和园区《企业职工分》。配
:第四:十七条 城区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按?城区:面向B类保障—。。对象分配具备B类】对象:优先分配条件—的应当优先分配
】(一)?城区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管理:工作由?各城:区政府?组织实?施具体分配方案或】办法由城区》自行制定报市住房】保障办备案后实施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并严!格按照“三》审两:公示”程《序进:行
:(二)如面向—B类保?障对象?分配后房源有结余】的可向?开发区和园区企业】职工分配
(—三)城区政府进【行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的城区管】理单位应分别在公示!后,和分配结束后一周】。内将:分配名单报市—。房产局以便及时清】除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轮候库中已》由城:区,进行实物配》租的家庭《户
(四)》城区:。政府分配公》共租赁住房有困难】的可将房《源交:由市房产局》统,一分配分配完成后】由城区政府》负责签订租赁合同】、租金收《缴、年度审核—、,动,态退出、小》区,物业等后续管—理工作?
(五)城区政【府分:配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于每年!的6:月和12月填—报桂林市公共租【赁住房动态管理情】况登记?表报送市房产局【
,第四十八条 —社会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优,先解决本《单位符?合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职工居!住需求剩《余房源应向B类保】障对:象公开分配
(一】)各单位《制,定配:租方案?或办法应报市住【房保:。障办核准后方能组织!。实施
(《二,)各单位职工人【数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核定的人数为—准完成?分,配一周?内将分配人员名【单和家庭基本情况】。。报送市房产》局
(三)社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经验收合格后!应在:一,年内分配《完毕如不《能全部?分配:剩余公共租赁住【。房应:。纳入市区分配—房源:由市房产局统一向】。社会:符合条件的B—类保障对象公—开分配分配后由建】设或产权单位负【责,签订租?赁合同、租金—收缴、小区物业等】后续管理工》。作
(四)》由市房产局统一【组织:分,配承租?社会:投资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家庭其年】度审核?工作由市房产局【负责:各单位自行分配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于每?年的6月和12月填!报桂林市公共—租赁住房动态管【理情况登记表报送市!房产局
第》四十九条 申—请人已轮候到—位可以进《行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放弃该次—配租资格保》留轮候资格》但2:年内不对该家庭进行!实物配租《
(一)未按要求】参加摇号选》房;
(二》)已摇取房号但自】收到配租通知书之日!起21个工作日内】不,。签订租赁合同的【;
:(三)其他放弃配】租资格的情形 !
两次?放弃的取消轮候资】格应重新《提出申请
第五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后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户型的由市房】产,。。局制定调整规—则
第八章 使【用与退出
第五十一!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约?定,使用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由市】房产局制定并公布】
第五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
(【二)房屋的》。位置、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三)租金、—保证金、水电费及】物业管理服务费等费!用,的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
(《四)租赁期限;
】。。(五)?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六)房屋维修责任;!
(七)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
(八)【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九)【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为3】年
:第五十三条 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必须缴纳租赁保【证金及设施保证金】保证金上缴》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指定专》户解除?租赁合同《且承租人无违约责任!的如数退《还租赁保证金本金不!计利息;《。房屋及?附属设施《完好无损的》。如数退?还设施保《证,金本金不计利息租赁!保证金及设施保【证,。金所产生《的利息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环境整治或!者房屋维护》不得挪作他用
【租赁合同终止或承租!人因故须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时承租人【拖欠的房《租和其他费用—可从承租《人缴纳?保证金中抵》扣差额部分》进行多退少补
租赁!保证金缴《纳,。。标准为房屋使用【。面,积×50元;设施】保证金缴纳标准为】每,户200元
承租】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市政府公《布的当年《低,。收入线的可以适【当减免租《赁保证金和设—施保证金减免—标准如下
》(一)申请人或家】庭成员为孤寡—老人、重点优抚对象!、重大疾病、—见义勇为、老烈属】、老伤残军人—、老复员军》人(1954—年10月31日前参!军,)、原国《民党抗日老兵的免】交租赁保《证金及设施保—证金;
(二)低】保家庭缴纳租—。赁保证?金300《元免交设施保证【。金;
(三)—低收入标准线—以,下家庭租赁保证金减!免60%全额—缴纳设?施保证?金;
(四)—租赁期限内承租【家庭如不符合保证金!减免条件的应当按相!应标准补交保证金】
第五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下列《标准收取
月租金】金额=合《同租金标准》×,缴纳系数×使用面】。积(合?。同租金标准为同类地!段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的7?0%)
申请—。人或:家庭成员为孤寡老人!、重点优《抚,对象、重大疾病、见!义勇为、老烈属、】老伤残军人、—老复:员军:人(:。19:5,4年10月》31日前参军)、原!。。国民党抗《日老兵的免》交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其他》中低收入家庭租金收!缴,按如下
】
桂林】市中低收入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缴纳系数表
】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减免对象
租!金
档位
—
缴纳
系数
!
减免
比例
!
《
城镇低《保家:庭
1
【
0.2—
,
?8,0%
—
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1倍(含】1,倍)低收入线的低收!入家庭
【2
0.4】
60%
】
人均可!支配收入为》低收:入线1-1.5【倍(含1.》5倍)?的低:。收入家庭
【
3
》
0.6
【
,40%
【
,
:人均可支配收入为低!。收,入线1.5》-2倍(含2倍)的!低收入?家庭
4
】
1
】0
当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市政府公布的】低收入线2倍以上时!应当在收入超标【后6个月内退回【承租房屋腾退期【内按同?地段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缴纳房?租,腾,退,期满后拒不退出的可!。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第》五十五条 租—赁合同期限内因租金!标,准或承租人家庭【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对合】同租金进《行,调整的承租人—应按照调《整后的合同租金缴纳!房租
租赁合同期】限,内承租人《应,。当按租赁合同约【。定按时缴纳房租【超过:。规定时间未缴纳房】租的运营管》理部门可以提请水】、电管理部门对其】进行停水《、停电处理对承【租,人拖欠房租和其他费!用的可以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
第五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按照有关》规定实行《。物业管理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公摊水电费等费!用
承租家庭为【特殊困难群体的物业!服务费可以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承租户《应,当缴纳部《分进行适当减免减】免标准?如下:
(一)申请人或家!庭成员为孤寡老人】、,重点:优,抚对象、重大疾病】。、见:义勇为、老》烈属、老伤》残军人?、,老复员军《人(1954年【10月31》日前参?军):。。、原国民党抗—日老兵的减》免10?0%;
《。(,。二)低保家》。庭,减,免,50%?
减免的物业—服务费?由,财政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中予以【补贴
第五十七【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如家!庭共同申请人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可向市房产】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可》按规定推举共同申】。请人与运营管理部】门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五】十八条 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向运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仍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续租《手,续;不符合条—件的不再续租承【租,人应退出住》房
:。第五十九条 承【租家庭自愿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需?向运营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办理退房手【续在规定期》限内腾退住房
第六!十条 租赁期—内承租家庭》购买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或—通过继承、赠—与等形式获取住房的!必须办理公共租赁】住房租赁退》。出手续在《退出前房《屋登记?机构暂不予办理房】。屋登记手续
第六十!一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房产局》做出取消配租资【格的决定终止—租赁:合同公共租赁—住房产权所有部门或!单位收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通—过虚报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等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出借、转租【、出售、抵押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三)将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于经营性用》途或者改变使用【功能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五)】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结构?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六)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七)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严重毁】损的;?
(八)《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租金的;
(九)租!赁期内?因,获得其他《住房等原因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十)租期届》满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被取消配租资!格并收?回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营管理部门给!予承租?家庭2?个月过渡期过—渡期按?同地段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缴纳—房,租过渡期《满拒不退出的可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二条!。 保障家庭需—每年按期《进行:资格复?核符合条件的继续】享受:保障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市房产局应当将】复核结果《通过市房产局政【务网站或桂林—日报:。等媒体向社会进行公!示
第六十三条【 市房产局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配租信息管!理平台?建立申请轮候家庭】和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使用情《况动态档案》。。实现动态管理
【各运营管理》部门建立申请及轮】候家庭档案根据【轮,候家庭住房、人口、!收入变动情》况及时调整》家,庭信息?实,现对轮?候家:庭档案的动态管理;!建立房屋使用档案】完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的收集【、,管理工作保证档案】数据完整、准确并根!据家庭变动情—况及时变更》住,房档案实现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的动态管理
第六十!四条 市《。房产:局每年对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部门:及物业服务企业【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申请人采取隐—瞒、虚报《或者:伪造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等信息—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11号《令)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不予受理《。应当给予《警告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不良—记录管理档案—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房?产局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11号令)》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领《取租赁补贴的责令退!回;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承!租期内租金;—逾期不退回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有关单位》、金融机《。构为个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给予!警,告向社会公开通报同!时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工—。商、金融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十六条— 承租?人有本办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一)至(八)项】情形之一的由市【房产局?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1》1号令)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按!市场租金标准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 住房保障部门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 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违规代理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经纪服务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有违反的由!市房产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记入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并,依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8号?)第:三十七条规》定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市辖十二县可参照本!。办法并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七《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桂:林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市政〔20》。07〕92号)【。、桂林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实施细则(【市政〔?2013《〕13号《)、桂林市》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办〔—2011〕13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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