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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住房保《障惠民?政策:完善桂林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制】度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运》营及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发办〔20》11〕45》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11号令】)、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营?管理的通《知 (建《保〔2013〕17!8号)、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桂政【办发〔201—3〕:77 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区(含临桂!新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运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筹集《或者由政府提—供一定政策》。支持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投资建设、》筹集限定户型面积、!租金标准面向本【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等,对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国有【直管公有《住房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范围具体管理办法由!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产【局)另行制》定 第四条 本市】市区实行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国有直】管公房并轨》运营管理并》轨后廉租住房、国有!直管公房《纳入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范围统称【公共租赁《住房 第五条— 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分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两?种,形式:。 实物配租》是指对符合》保障条件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分配《公共租赁住房; 租!赁补贴是指政府对】未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本市市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遵循】。收入从低到高从低】收入:家庭到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梯度【保障原则 第七条 !市房产局为本市【公共租赁住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建、规划、—民政、物价》、,统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审计、公!安,、金融、环保、【税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工《作 市房产局下【属的房产管理处【(以下简称房管【处)是本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的!具体:管理部门分别负责象!。山区:、七星区《、秀峰区、叠—彩区、雁《山,区,内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申请受理、!。审核、公示》、轮候和《运营管理《等工作临桂》新,区由该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 各城区】民政局、街道办事处!、社区?负责协助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办!。理住房保障的有关管!理、:服务工?作并:负责本辖区》。内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核定、入户调查、】。发布公告公示等工作! 第:二章 政策支持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在【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采用?划拨:方式供地其他—方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供地方!式有偿?使,用 :第九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及其他机构!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公—共租赁住房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企事《业单:位可利用《原有:住,宅,用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对闲置的—。工业、仓储、办【公等用?地或者房屋权属单位!按规定提出申请经市!政府批准后可调【整为公共租赁住房】用,地或者改、扩建为】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条 对经市!房产局批准纳入【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范》围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一律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主要包括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白蚁《防治管理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施工噪声】排污费?、人防?工程建设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契税:、营业税、房产【。税等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享受政府扶》持政策配《建并纳入《保障:。性住房统计的职工】公寓和集体宿—舍水电?费按民用住宅收【。取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但不得改变!其公:共租赁?住房:性质 企《业,所有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整体转让但【企业因产业需要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与产业项目一并转!。让转让后公》共租赁住房的性质】不变 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住宅部分按照“只!租不售”管理使用原!则,应,以栋为单位进行产权!登记暂不分》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待条件《成熟:后可向连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达到一—定年限且《符合配售条件的【保障户出售一—定份额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具体配售!。办法另行制定非【住宅:部分可以单独进行产!权登记 《市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登,记在市房产局名下】由市房产局》代市政府行使分配】和管理权 第—三章 房《源,筹集与建设》 第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中长期规【划由市房产局—会同市规《划、发展改革、【财政、住建、国土资!源等部门《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采用多?主,体投资、多渠—道筹:集的房源筹集方式主!要包括 (一)政】府投:资新建、配建、改建!、扩:建、收购《、长期租赁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 (二)》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或在商品住房开!发,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 》(三:)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各类产业园区】、,企业、大专院校【配套建?设的职工公寓—和集体宿《舍; (四)国有】直管公房;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选址应当充!分考虑申请家—庭的居住需》要和生活成本承【受能力遵循合理布局!、,完,善配套、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 第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科学设计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单套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以,。40平方米左右【户型为主 》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宿舍建筑设计规【范有关规定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经济适用】的原则进行装—修严:格控制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 第十七条》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由业主【单位向市《房,产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凭市?房产局?的批准?文件到市发展改【革、住建、》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办:理工程报建手续 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应在《项目实施《。前与市房《产局根?据规:划,设计条件和》土地出让合同确定】的配:建指标?签订配建合》同明确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总建》。筑面积、分》摊土地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 第:十八条? 在保障《性住房项目》。。中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其配建比》例为项目总建筑【面积的5%-1【。0%在普通商品住房!中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其配建!比例:不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5%】 公?共,租,赁住房的配》建比例、《总建筑面积、分摊】土地面?积,、户型、建设标准】等在规划设》计条:件、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按照规划公—共,租赁住房总》建筑面积《10%-20%【的比例规划建设配】套商业设施由投资】主,体统一经《。营管:理市政府投资—的商业?设施由市房产局统】一经营?管,理 第四章 资【金筹集与使》。用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中央】、自治区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市?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三)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中一定《比例:的资金; (四)】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五)!公,共,租赁住房《及商业配套设—施的租金《收入; (六—)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自给资金; (!。七)其?他资金来源 市【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年度资金计划】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房产局根【据年度任务编制公】共租赁住房资金【支出项目预算—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社会投资(】含企事业单位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其【。资金来源通过—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或从金融!机构融?资等方式筹集经【市政府批准市财政】部,门可按照相关标【准安排中央、自治区!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对项目给予—补贴及贷款贴息等】 ,第二十二《。条 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应】优先用于发》放租赁补贴结余部】分可统筹用于—政府:投资的新建、改【建、购?买,、租赁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取得!的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运:营管理部门实施【租赁管理、动态监】。管和维修养护费【用 :社会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由投资单!位自行?。管理 第五章— 运营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房产局《委托各房《。管处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营管理】部门对产权归市政】府所有的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商业服务设施实施租!赁管理、动态—监督及修缮维—护城区政府投资和】社会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部门《由,城区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委托或指定!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费用主—要通:过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 第二《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共用部位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维修责任!由出租人承》。担自用部位》的维修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市《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共用部位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修缮维护由市】房产:局按计划组织实【施 承租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房屋共《用部位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损【。坏应:及时报运《营管理部门维修【因承租人使用不当或!人为造成房》屋共用部位》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损坏的由】。。承租:人承担维修及—相关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经鉴定为《危险房屋不》能继续使用》时运营管理部—门应及?时通知承租人暂行迁!移以便尽快维修如承!租人接到运》营管理部门通知【后,不及时迁《移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租?人负责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住《宅部份)租金标【准,实行政府指导定价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房!产局:等部:门确: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租金标准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承—租对象的《。承受能力并综合考虑!成,本、折旧《、税费、利率、维】修、管理《等因素按照同类地】段商品?住房市场租金的【70%?。确定 社会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按政府定价的!120?%实行最高限—价出:租人可在最高限【价范围?内确定具体租赁【价格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实行动?态调整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原则选择【有资:。质的专业化物业服务!企业:或由原公有住—房,管理机构进》行物业服务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小区内的保障—家庭:人员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纳》入项目(小区)【统一物业服》。务管理 政府投资】项目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实》行价格核算制由市】物价、财《政,。、房产等部门—按照实际情况进【。行核算确定收费【标,准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实行动态调整—。 第二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运】营管理?部门和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共,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承接?查验:建设单?位和运营管理部门】应对房屋装饰装【修情况逐户进行检】查和验收 第六章 !申请与审核 —第三十条 本市公】。共租赁住房按户籍】、收入、住房—等划分为A类—和B类保障对象【 (一)公共租】赁住房A类保障【对象是指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且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市政府《公布:的低收入标准线【。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市—区租赁补贴发—放对象为A》类保障家庭户—按照:梯度保障《原则市区公共租赁住!房除特别规定外【原则上优先》分,配,给A类保《障对象?居住 (二)公【共租赁住《房B类保障》对象是指《除A类保障对象以外!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或在市区》实,际居住生活》并,取得居住证明;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市政?府公布的低收入标】。准线2倍以内—(含2倍)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住房困难!职工:和外来务《工住房困难人—员, 公共租赁住—房B类保障对象原则!上不发?放租赁补贴按—照轮候顺《序实行实物配租形】式保障? ,第三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A类保障对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并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3年以》上(含?3年); (二【)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市:政府公布的低收入标!准;:。。 (三)家庭自【有,住房人均使》。用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且未承—租其他保障性住房】。; (?四)公共租赁住房】A类保障对象为单身!申请:。的年:龄应在3《0岁:。(含:30岁)《。。以上 第三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B类【保障对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居民户?籍或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实际!居住生活并取得居住!证明; (二)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市政府公【布的低收入标准线】2,倍(含2倍);【 (三?)家庭自有》住,房人:均,使用面积在12平方!米以下且未承租其他!。保障性住房;—。 (四)公共—租赁:住房B类《保障对象为单身申请!的年:龄应在2《5岁(含25岁)以!上; (五)新就业!住房困难《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除符合前四款规!定条件外申请—人需:持有大中专》院校:毕业证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不《满5年已《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满1》年以上; (六)】外来务工住房—困难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除,符合:前四款规定条—件外申请人应—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实际居【住生活3《。年以上并取得居住】证明与本《市用人单位累—计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2年【以上 第三十三条 !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成员相互》之,间,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扶养关《系, 第三十四条 【申请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一):已,。办理商?品房或?其他保障性住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尚未!办理产权登》。记的; 《(二)申请》之日:前5年内有出售、赠!与、离婚析产等方】式转移房产行为的(!低保家庭除外); !(三)?非低:。保家庭?正在承租国有直管】。公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集》体企业自管公房【的; (四)—家庭成员拥有非营】运性私家汽车的【;, (五)在经营【活动中有《固定营?业场所或在》经营中使用》雇工的; (六)】申请人为二》级(含二级)以上】精神、智《力残疾单身》家庭的;《 ,(七)申请人—为孤儿且未满1【。8周岁其监护人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 (八】)利用违章建筑牟利!的; (九)其【他,不予实?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情形》 正在承租国有【直管公?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集体企业—自,管,公,房的低保《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应当腾—退承租?的国有直管公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集体企业自!管公房 二级—(含二级)》以,上精:神、智?力残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成员【(含精神、智力残疾!人员)需二人以上(!含二人)且共同申请!家庭成员《中有精神、智力【残疾患者的法定监】护人 第三十五条】 ,市房产局应当根【据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供应情】况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申请受理期限【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户籍在?市区的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申请受理期》。限内向户籍所在地】房管:处,提出申请;户籍【不在市区《的,向,实际居住《地房管处提出申【请 :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由【用人单位代表本单位!职工直接向单—位所:。在地房管处(—。。城区管理单位—)申请 第三十七条! 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 (二【)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或者?其他居?住证明; (—三)家?庭收入情况、就业】情况、?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证明; (—四)住房《状况材料; (五)!。婚姻状况证》明,;, ,(,六)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家庭的住房【面积、家庭收—入、财?产等方面的》。认定办法《由市房产局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三审两公示”制度首!先是申请《家庭按?规,定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房管处【提出申?请社区、街道或所】在,单位对申请家庭收】入情况进行第—一次审查审查无【异议的由申请家庭】将相关资料提交到】房管处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第:。二次:。审查主要包括入【户调:查;:报城区民《政局收入复》核;:房产、车辆、—养老保险《等,信息查询;信—。息录入等审查—工作审查通》过后在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期没:。有接到反对意见由】。房管处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由市房产》、民:政、财政、》监察:及各城?区,街道、社区等部门和!。。单位参加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联席会》审会进行第三—次综:合审查通过会审综】合审查的由市—房产局在《5,个工作日内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名单在桂林》日报或市房产局网】站上进行第二次公示!公,示期为5天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纳入轮?候同时书面通知申请!家庭或用人单位适时!配租公?共租赁住房 —用人:。。单位:接到实?物配:租通知的应》及时组织配租对象与!负责小区运营管理部!。门签订?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用人?单位应当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出: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担保【书 第?三十九条《 市: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见义?勇为有功人》员及其家属》、伤残?军人以及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按属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不》受收入?。限制 第七章 轮】候与分配 第四十条!。 市房产局建—立,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轮候库经公示后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进入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库 申请人】。在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库的轮候顺序号应同!时编定市区统—一轮候号和所属城】区轮候号 》第四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实行分类轮候和公!开配租制度轮—候规则及《相关信息应当在市】房产:局网站公布 市房】产局对已进入—。。轮候的申请人应【当进行分配前再【审核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取消配租】资格 ?第四十?二条 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成员、收入、住房!、家庭财产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主动的》提交书面报告经【审核后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由市房产局按—照规定取消其轮【候资格 第四十三条! 一个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考虑家庭代】际、性?别和人口等因—素保障家庭配租标】准原则如下表 !。 , ? 家庭《应保障人口 】 家庭构成 !配租户型 ! 1人 —。 单身(》包括:未婚:、离异、丧偶) ! 单 《 间 》 2人 】 夫妻《;由父子或母女构成!的单亲家庭》 , 一房一厅 】 , 2人 】。 ?由父女或《母子(子、女—。应年满10岁以上】。)构成的单亲家庭 ! 二房一—厅 【 3人以上(—含3人) 夫!妻及子女 【 二:。房一厅 】市房产局可以根据实!际房源情况适当【调整申请家庭—的配租户型标—准, 第四十四条— 保障家《庭成员中《有下肢残疾》(残:疾等级为二级—以上)?、重大疾《。病及70周岁—。以上老人等行动不】便人员?对楼层?。有特殊要《求的:所选楼层范围限定为!一层或二层 第四】。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市房:产局应当制》定配租公告并通过】桂林日报等媒—体向社会《。公布配租公告—应当包括《分配:对象范围房》源情况租金标准【意向登?记时限等内容 第四!十六条 市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轮候:选房工作采用—公开摇号《、分类选房的—方,式进行由市房—产,局组织实《施 (一)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实行!分类轮候《和优先分配制—度分类轮候是指【A、B类保障对【象按照各自》通过审批的》。先后顺序进行轮候因!保障:。对象情?况发生变化需变更保!障对象类别(由A类!转为B类《或由B?类转:为A类)的应当【重新:进行申请重》新轮候;优先分配是!指,除特别规《定,外,A类保障对象—优先于?B类:保障对象分配 (二!)公共?租赁住房A》类保障?家庭在实《物配租前可享受【租赁补贴《保障 人均补—。贴标准=人均—保障面积标》准×租赁住房补贴标!准人:均保障?面积标准为使用面积!10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10—。元/:月人均保障面积标】准和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可由市政府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进行调整 租!赁补贴发《放以家庭为单—位,计,发计:算,公式为补贴额—度=(人均保—障面积标准×—核准家庭成员保障人!数,-家庭现有》住房使用面积)×】租赁住?房补贴标准》保障:家庭:所租房?屋实际交纳租—金超:过家庭月租赁—补,贴数额的超出—部分:由保障家庭自行【承,担;低于月租赁【补贴数额《的按实际发生—额发放租赁》补贴 已领》取租赁补贴的A类】保障家庭因家—庭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A》。类保障?条件的应当停止发】放租赁补贴并取消其!A,类保:障,对象轮?候资格 (》三,),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时市】房产局?应根据房源情—况及轮候情》况划定公《共租赁?住房分配范》围由于?配租房?源不足不能进行配租!的家庭继续轮候 】(四)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A类申!请,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配!租,公共租赁住房 【1.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且《审批类别《为低保B《类及以上的; 2.!孤寡老人6》0岁以上的老人【无,法,定赡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赡养义!务人但赡养义务人】无,。劳动能力、无赡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 3:.,申请人或《家庭成?员为重点优抚对象】、军烈属、老烈【属,、,老伤:残,军人、老复员军人】(1:。。954年10月3】1日前参军)、【。原国民党抗日老兵的!;     4.】申请人或家庭—成员获得桂林市【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励、劳动模【范称号的; 5.】申,请人或家庭成—。员中有二级以上(含!二,级):残疾人的或身患【重大疾病(医保界定!的重大疾病须有市】县级医院疾》病证明?书)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 6—.申请人或家庭成】员中有?男年满65》岁或女年满60岁的!(以:截至分?配当年12月31日!计算年龄); 【7.:需要:拆迁安置的危旧国】有,直管公有住房—的承租?户、市重大》项目需拆迁安置【的承租?户和“渔民上—岸”安置《户; 8.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符合以!上,情形:之,一的B类保》障家庭可在》B类:保障对象中优先分配!公共租?赁住:房 (五)市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经!发布实物配租公告】后提出申请》的A类保《障,家庭户较少剩余房】源经报市政府同意】可向B类保障家【庭或:。房,源所在地符》合保障?条件的开发区和【。园区企业职工分配】 第四十七条—。 城区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按》城区面向B类保障对!象,分,配具备B类对象优】先,分配条件的应当【优先分配 (一)城!区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管】理工作?由各城区政》府,组织实施具体分【配方案或《。。办法由城《区自:行制:定报市住房》保障办备案后实【施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并严格按照“】三审两公示”程【序进行 (》二)如面《向B类?保障对?象分配后房源有【结余的可向开发区和!园区企?业职工?分配 (三)城区】政府进行《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的城区管理【。单位应分别在公【示后和?分配:结束后一周内将【分配名单报市房产局!以,便及时清除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轮》候库中已由城区【进行实物配租—的家庭户 》(,四)城区政》府分配公共》租赁住房有困难的】。可,将房源?。交由市?房产:局统一分配》分配完成后》由城区政府》负责签订租赁—合同、租金》收缴、年度审核、】动态退出《、小区物业》等后续管理工—作 (五)城—区,政府分配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于每?年的6月和1—2月:填报桂林市公共【租赁住房动态—管理情况登记表【报送市房产局 第四!十八条 社会—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优先解决本】单位符合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职【工居住需求》剩余房源应向B类】保障对?。象公开?分配 ?(一)各单位制定】配,租方案或办法应报】市住房保障办核【。准后方?能组织?实施 (二》)各单位职工人数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核?定的人数为准完【成分配一《周内将分《配人员名单和家庭基!本情况报送市—房产局 《(三)社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经验收合格后应】在一年内分配完【。毕,。如不能全部分配剩】余公共租赁住房【应纳入?市区分配房源—由市房产局统一向】社,会符合?条件的B类保—障对象公《开分配分配后由建设!或,产权单?位负:责签:订租赁合同、租金收!缴、小区物》业等后续管理工【作 (四《)由市房产局统一组!。。织,分配承?租社会投《资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家庭其!年度审核工作由市】房产局负责》各单位?。。。自行:分配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于每年的6月和【12月?填报桂林市》公共租赁住》。。房动态管理情况登记!表报送市房》产局 第四十九【条 :申,请人已?轮候:到位:。可以:进,行,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放弃该次配租资格保!留轮:候资格但2年内不对!该家庭?进行实物配租 【(一)?未按要求《参加摇号选房; 】(,二,)已摇取房号但自】收到配租《通知书之日起2【1个工作日内不【签订租?赁合同的; (三)!其他放?弃配租资格的情形 !。 ,  两次放弃的取】消轮候资格应—重,新提出申请 第【五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后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户型的由市房产局】。制定调整《。规则 第八章 【使用与退出 第五】十,一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约定使用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由市房《产局制定并》公布 第五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 (二)房屋的!位置、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三)租金、保证!金,、水电?费及:物业管理服务费【等费:用的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 (四!),租赁期?限; (五》)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六:)房屋维修》。责任; (七)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 (八)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九)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为3年 第五!十三条 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必须》缴纳租赁保》证金及设施保证金】保证金上缴》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指—。定专户解《除租:赁合同且承租人无】违约责任的如数退】还租赁?保证金本金不计【利息;房屋及附【属设:施完好无损》的如:数,退还设施保证金本】。金不计利息租赁【保证金?及设施保证金所产生!。的利息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环境整治或!者房屋维护不得【挪作他用《 租赁合同》终止或承租人—因故:须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时承租人拖欠的!房租和其他费—用可从承租人—缴纳保证金》中抵扣差额》部分进行多退少补】 租赁?保证金缴纳标准为】房屋:使用面?积×50元》;设施保证金缴纳】。标准为每户20【0元 承租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市政府【。公布的当《年低收入线的—可,以适当减免》租赁保证金和设施】保证金减免》标准如下《 (一)申请人或家!庭成员为孤寡—老人、重点优抚对】象、重大疾病—、见义勇为、—老烈属、《老伤残?军人、?老复员军人(1【954年10—月31日前参军)、!原国民党抗日—老兵的免交租—。赁保证金及设施【保证金; (二)低!保,家庭缴纳租赁—保证金30》0,元免交设施保证金】; (三)低收入标!准线以下家庭—租赁保证金》减免60《%全额缴《纳设施?保证金; 》(四)租赁期—限内承租家庭如【。不符合保证金减【免条件的应当按相应!。标准补交保证金 】第五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下列标准收》取 月租金金额【。=合同租《金标准×缴纳—系数×使用面积(合!同,。租金标准《为,。同类地段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的70%) 申请人!或家庭?成员为孤《寡老人、重点—优抚对象、重大疾病!。、见义?勇为:、,老,烈属、老伤残军人】、老复员军人(【。1954年1—0月:31日前参军)【、原国民党抗—日,。。老兵的免交》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其!他中低收《入家庭租金收—缴,。按如下 《  《 桂林市!中低收?入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缴纳系数表 !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减免对象《 租金 档】位 缴—纳 系数 — 减?免 比例 》 城镇低!保家庭 》 1 0.!2 80% ! 》 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1倍(含1【倍)低收《入线的低收入家庭】 2 【 0.4 【 60%》 人均!可支配收入为低收入!线1-1.5倍(】含1.5《倍)的低收入家庭 ! 3 — 0.6 】 4:0% 【 人均可支配收】入,为低收入线1.5】-2倍?(含2倍)》的低收入家庭 】 :4 : : 1 《 0? , 《当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市:政府公布的低收入】线2倍以《。上,。时,应当在收《入超标后6个—月内退回承租房屋腾!退期内按同地段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缴!纳房租腾退期满【。后拒不退出的可【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第《五十:五条 租赁》合同:期限内?因租金标《准或承租人》家庭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对合【同,租金进行调整的承】租人应按照调整【后的合?。同租金缴纳房租 租!赁合同期《限,内承租人应当—按租:赁合同?约定按时《缴纳房租超过—规定:时间未?缴纳房租《的运营管理》部,门可以提请水—、电:管理部门对其—进行:停水、停电》处理对承租人拖欠】房租和其他》费用的可以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 第五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按照有关规定—实行物业管理—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公摊水电费等费用】 承租家庭为特【殊困难?群体的?物业服?务费可以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承租户应当缴】。纳部:分进行适当减免【减免标准如下 【(一:)申请人或家庭成】员为:孤,寡老人、重点优抚对!象、重?大疾病、见义勇为、!老烈属、老伤残军】人,、老复?员军人(1》954?年10月31日前】参军)、原》国民党抗日老兵【的减免10》0%; (二)【低保家庭《减免:50:%,。 减免的物业服务】费由财政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中予:以补:贴 第五十七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如家庭共同申—请人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可向市房产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可—按规定推举共同申】请人与运《营,。管理部门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五十八条 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向—运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仍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续租【手续;不符合条件的!不,再续租承租人应退】出住房 第五十九条! 承租?家庭自愿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需!向运营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办理退房!手续在规定》期限内腾《。退住房 《第六:十条 ?租赁期内《承租:家庭:购买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或通过继承、赠与等!形式获取住房的必须!办理公共租赁—住房租赁退》出手续在《退,出前房屋登记机【。构暂不予办理房屋】登记手续 第六【十一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房【产局做出取消—配租资格的决—定终:止租赁合同公—共租赁住房产权所】有部门或单》。位,。收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通《过虚报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等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出借:、转租、出售、抵】押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三)将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于经】营性用途或者改变】使用功能《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五)《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结:构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六!),。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七)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严重毁损的; !(八)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租》金的; (九)租】赁期:内因获得其他住房等!原,因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十)租!。期,届满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被取消配租资格】。并,收回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营管理部门给予】承租:家,。庭2个月过渡期过渡!期按:同地段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缴纳!房租过渡《期满拒不《退出的?可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二条 保障!家庭需每年按—期,进行资格复核符【。合条件的《继续享?。受,保,障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市房》产局应当将复—核结果通过市房产】局,政务网站或桂林日报!。等媒体向社会进行】公示 第六十三【条 :市房产局《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配租信息【管理平台《建立申请《轮,候家庭和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使用情况》动态档案实现—。动,态管理 各运营管】理部门?建立申请及轮候家庭!档案根据轮候—家庭住房《、人:口、收入变动情况及!时调整家庭信息实】现,对轮候家《庭档案的《动态管理《;建立房屋使用档】案完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的收】集、管理工作保【证档案?数据完整、准—确并:根据:。家庭变动情》况及时变更住房档案!实,现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的【动态管理 第—六十:四条 市房》产局每年《对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部】。门及物?业服务?企业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申请】人采取?隐瞒、?虚报或者伪造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等信息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11号令)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不!予受理?应当给予警》告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不良记录《管理档?案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房产局》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1《1号令?)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领《取租赁补《贴的:责,令,。。退回;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承租期内—租金;逾期不退【回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有关单【位、金融机构为个】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给予警告向社—会公开通《报同:时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工:商、金融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十六条 【承租人有本办—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一《)至(八)项情形】之一的由市房产【。局,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1?1号令)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按市场租金标准】。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 住房保—。障部:门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 ,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违规代【理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经《纪服务?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有违】反的由市房》。。产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记入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并依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8号)第三》十七条规定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市?。辖十二?县可参?照,本办法并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七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桂!林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市政〔【2007〕92号)!、,桂林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实施细》则(市政〔20【13〕13号—)、桂林市》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办〔2011〕13!8号)同时废止【 <!--En【dFra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