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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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住房保障惠民!。政策:完善桂林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制度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运营及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发办〔20—11〕4《5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11号令《)、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营管理的通》知,。 (建保〔201】3〕178号)、】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桂政办发—〔20?13〕77 —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区(》含临桂新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运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筹集或》者由政府提》。供,一,定政策支持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投?资建设、筹》。。集限定户型面积、】租金:标准面向本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等对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国有直管公】有住房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范围具?体管理办法由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产局)另行【制定
第四条 【本市市区《实行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国有【。。。直管公房并》轨运营管理并轨后廉!租住房?。、国有直《管公房?纳入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范围》统称:公,共租赁住房
第【五,条 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分—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两种形式
实】。物配租是指对符合】保障条件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分配公共租赁!住房;
租赁补【贴是:指政府对未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本市市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遵循收入《从,低到高从低收入【家庭到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梯度保障原则
第七!条 市房产局为本市!公共租赁《住,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建、规划、【民政、物价、统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审计、公安、金融】、环保、税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工作
市房产局下!属的房产《管理处(以下简【。称房管处)是本【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的具《体管理部门分别负责!象山区?、,七星区、秀峰区、叠!彩区、雁山区内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申请受理、—审核、?公示、轮候和—运,营管理等工作临桂】新区由该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
各》城区民政局、街道办!事处、社《区负责协助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办理住房保障【的有关?管理、服《务工作并《负责本辖区内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核定、入【户调查、发布公【告公示等《工作:
第二章《 政策?支持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在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采用划拨方式供地其!他方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供地《方式有偿使用
【第九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及其》他机构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公共租赁】住房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企事】业单位可利用原有】住宅用?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对《闲置的?工业、仓储、办公等!用地或者房屋权属单!位按规定提出申【请经市政府批准后】可调整为公共租赁住!房用地或者改、【扩建为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条 》对经市房产》局批准纳入》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范】围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一律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主要!包括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白蚁防治管》理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施工噪声】排污费、《人防:工程建设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契税》、营业税、房—产税等?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享受政府扶持政!策配建并纳入保障性!住房统计《的职工公《寓和集体宿舍水电】费,按民用住《宅,收取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但不得】改变其公《共租赁住房性质【
企业所有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整体转让但—企业因产业需要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与产业项目一并转】让转让后公共—租赁住房的》性质不变《
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住宅—部分:按照“只租》不,售”管理使用原则应!以,栋为单位进》行产权?。登记暂不《分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待【。条件成?。熟后可向连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达到一定!年限:且符:合配售条件的—保,障户出售一定份额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具体《配售办?法另行制定非—。住宅部分可以单独】进行产权《登记
市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登记在市!房产:。局名下由市房—产局代市政府行使】分配和管理》权
:第三章 房源—筹集与?。建设
第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中长—期规划由市房—产局会同市》规划、发展》改革、财政、住建、!。国土资源等部门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采用多主体【投资、多渠道—。筹集的房源筹集【方式:。主要包括
(—一)政府投资新建、!配建、?改建:、扩建、收购、长期!租赁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
】(二:)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或在商品住—房开发?。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
(三)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各类产业园区!、企业、《大专院校配套建设】的职工公寓和集【体宿舍?;,
(四)国》有直管?公房;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选址应》当充分考虑申—请,家庭的?居,住需要和生活—成本承受能力遵【循合理布局、完【善配套?、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
!第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科学设计《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单套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以,40平方米左—右户型为主
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宿舍建筑设计—规范:有关规定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经?济适用的原则进【行装修严格控制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
第十七条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由:业主单位向市房产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凭市房》产局的批《准文件?到市发展改革—、住建、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办理!工程报建手续—
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应》在项目实施前与【市房产局根据规划】设计条件和土地出让!合同确定的配建指】标签订配建合—同明确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总—建筑面积、分摊土地!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
第十八条【 在保障性住房【项目中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其配建比例为项目】总建筑面积》的5%-《10%在普通商品住!房,中,。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其!配建比?例不: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5%
公【共租赁住房的配建比!例,、,总建筑面积、分摊】土,地面积、户型、建设!标准等在《规划:设计条件、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按照规】。。划,公共租赁住房总【建,筑面积10》%-20%的比【。例规划?建设配套《商业设施由投资【主体统一经营—管理市政《府投资的商业设施】由市:房产:。局统:一经营管理
第四】章 资金筹》集与使?用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中央、自治区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市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三)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中一定】比,例的资金;》
(四)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五)公共!租赁住?房及商业配》套设施的《租金收入;
—(六)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自给资》金;
(七)—其,他资金来源》
市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年度资金计【划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房产局根!据年度任务》编制:公共租赁住房资【金支出项《目预:算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社会投资》(含企事业》单位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其资金来》源,通过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或从】金融机构《融资等方式筹—集经市政府批—准,市财政?部门可按照相关标】准安排中央、自治】区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对项目给予【补贴及贷款贴—息等
第二十—二条 ?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应优【先,用于:发,放租赁补贴结—余部分可统筹用于】政府投资的新建【、改建、《购买:、租赁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取?得的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运》营管理?部门实施租赁管理、!动态:。监管和维修》。养护费?用
社?会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由,投资单位自行管理
!第五章? ,。运营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房产局委托各房管】处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营管理部《门对产权归市政府所!有,的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商业服务【设施实施租赁管【理、:动态监督及修—缮维:护城:区政府投资和社会】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部门由《城区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委:托或指定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费《用,主要通过《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
第二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共—用部:位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维修责】任由出租人》承担自用部位的维修!。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市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共用部位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修缮维?。护由市房产局—按计划组织实施
承!租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房屋共用!部位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损坏应【及时报?运营管理部门—维修因?承租人使《。用不当或人》为造成房屋共用部位!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损?坏的由承租人承担维!修及相关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经鉴定为危险房屋】。。不,能继续使用时运营管!理部门应及时通知承!租人暂?行迁移?以便尽快维修如【。承租人接到》运营管理部门通知后!不及时迁移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租人负责—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住宅部份)—租金:标准实行政府—指导定价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房产局等《部门确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租金标准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承租对【象的承受能力—。并综合?考虑成本《、折旧、税费—、利率、维修—、管理等因素按照】同类地段《商品:住,房市场租金的7【。0%确定
社会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按》政府定价的》120?%实行最高限价出】租人可在最》高,限价范围内确定具】体租赁?价格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实?行动态调整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原则选—择有资质的专—。业化物?业服:务企业或由》原公有住房管理机】构进:行物业服《务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小区内的保障—家庭人员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纳入—项目(小区)统【一物:业服务管理》
,政府投资项目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实:行价格核算制由【市物价、《财政、房产》等部门按照实—际情况?进行核算确》。定收费?标准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实行动】态调整
第二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运?营管理部门》。和,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共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承接查!验建设单位和—运营管?理部门?应对:房屋:装饰装修《。情况逐?户进:行检查和验收
第六!章 申请与审—核
第三十条 本市!公共租赁住》房按户籍、收—入、住房《等,划分为A类和B类保!障对象? ,
(一)公共租【。赁住房?A类:保障对象是指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且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市政—府,公布的低收》入标准线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市!区租赁补贴发—。放对象?为A类保《障家庭户《按照梯度保障原则】市区公共租》。赁住房除特》别规定外原则—上优先分配给—A类保障《对象居住《。
(二)公共租【赁,。住房B类保障对象】是指:除A类保障对象以】外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或在市区实际居!住生活并取得居住证!明;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市政【。府公布?的,低收入标准线2【倍以内(含2倍【。)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住—房困难职工和外来】务工住房《困难人?员
公共租赁—住房B?类保:障对象原则上—不发:。放租赁补贴按—照轮候顺《序,实行实物配租形【式保障?
第三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A类》保障对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并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3年以上(含—3年);
(—二,),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市政府公布的!低收入标《。。准;
(《三)家庭《自有住房人均使用】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且—未承租?其他保障性住房;
!(四)公共租—赁,住,房A类?保障对象为》单身申请《的年龄应在30岁(!含30岁)以上
第!三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B类保障对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居民户籍或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实际居!住生活并取得居住】证明;
(二)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市政府】。公布的低收入—标,准线2倍(含—2倍);
(三)家!庭自有住房人均使】用面:。积,在,12:平方:米以下?且未承租其他—保障性住房》;,
(:。四)公共租赁住【房,B类保障《对象为单身》。申请的年龄应—在2:5岁:(,含25岁)以上;
!(,五)新就《业住房?困难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除【符,合前四款规》定条件外《。申请人需持有大【中专院校毕》业证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不【满5年已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满1—年以上;
(六)外!来务工住房》困难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除,符合前四《款规定条《件外申请人》应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实《际居住生《活3年以上并取【得居住证明与本【市用:人单位累计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2年》以上
第《三,十三条 《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成员相—互之间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扶》养关系
第三十【四条 申请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一)已》办理商?品房或其他保障性】住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尚未《。办理产权登记的;
!(二)申请之日前5!。年,内,有出售、赠》与、离婚析产等方】式转移?房,产行:为的(低保家庭除外!);
(三)非低保!家庭正在承租国有直!管公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集体企业自管】公房的;
(四)家!庭,成员:拥有非?营运性私家汽车的;!
,(五)在经营活动中!有,固定营业场所—。或在经?营中使用雇》工的:;
(六)申—请人为?。二级(含《二级)以上精神、】智力残?。疾单身家《庭的;
(》。七,),申请人为孤儿—且未满?18周岁其》监护人?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
(:八)利用违》章建筑牟利的;
】(九)其他不予【实,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情形
正在】。承租国有直管公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集体企业《自管公房的低保【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应当腾退承—租的国有直管公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集体企?业自管?公房
?。二,级,(含:二级)以上精神、】智力残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成员(含精!神、智?力残疾人员)需【二人以上(含二【人)且共同申—请家庭成员中有精神!、智力残疾患者【的法定监护人
第】三十五条《 市房产局应当根据!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供应》情况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申】请受理期限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户籍:在市区的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申》请受理期限内—。向户籍所在》地房管处提出申【。请;户籍不在—市,区的向实际居—住地房管处提出申请!
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由用人单位代表本!单位职工直》接向单?位所在地房管处【(城区?管理单位《)申请
《第三十七条 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
(》二):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或者其他居住】证明:;,
(三)《家庭收?入情况?、就业?情况、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证明;
!(四)住房状—况材料;
(五【)婚姻状况证明;】
(六)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家庭的住房【面积、家庭收入【、财产等方》面的认定《办,法,由市房产局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三!审,两公示”制度首先是!申请家庭按规定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房管处提—。。出申请社《区、街道或所在【单,。位对申请《。家庭收入情况进行】第一:次审查审查无异议】的由申请家庭将【相关资?料提交到房管处【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第二次审查!主要:包括入户调查;报】城区民政局收入【复,核,;房产、车辆、养】老保:险等信息《查询;信息录入【等审查工作》审查通?过后在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期没有接到】。。反对意见由房管处】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由市!房产、民政、—财政、监察》。。及各城?区街道?、社区等部门和单位!参加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联:席会:审,会进行第三次综【合,审查通?过会审综合》审查的由市》房,产局在5个工作【。日内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名单在》桂林日报或市房【产局网站上进行第二!次公示公示期为5】天,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纳入轮候同!时,书面通知申请家庭】或用:人单:位适:。。时配租公共》租赁住房
用人单位!接到实物配》租通:知的应及时组织配租!。对象:。。。与负责小区》运营管理部》门签订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用人单位【应,当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出,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担保】书
第三十九条 】市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见义勇为有》功人员及其家—属、伤残军人以【及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按属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不受收入限制
【。。第七章 轮》候与:分配
第四十条【 市:房产局?建立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轮,候库经公《。示后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进【入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库
申请人在—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库的轮候顺序号【应同时编定市—区,统一轮候《。号和所属城区轮候号!
第四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实行!分类轮候和公—开配:租制度轮候》。规则及?相关信?息,应,当在:市房产局网站—公布
市房》。产局对已进入轮【候的申请人》。应当进行分配前【再审核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取消?。配租资格
第四【十二条? 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成员、收入、住!房、家庭财产—。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主,动的提交书面报【告经审?核后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由市房—产局按照规》定取:消其轮候资格—
第四?十三条 一个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考虑《家庭代际、性别和人!口等因素保障—家庭配?租标准原则如—下表
!
家庭应保障人】口
家庭构】成
配—。租户型
【
?1人
—单身:(包:括未婚、离》异、丧偶)
】
单 间
【
?
2人《
夫妻;由父!子,或,母女构成的单亲【。家,庭
?
一房《一厅
—
2人
】
由:父女:或母子(子、女【应年满10岁以上)!构成的单《亲,家庭
》
二房一《厅
【
3人以《上(含?3人:)
夫妻及子!女
?
二房一厅
!
,
市房产局》可以根据《实,际房:源情:况适当调整申请家庭!。的配租户型标准
】第四十四条》 保障?家庭成员中有下肢】残疾(残疾等级为】二级:以上)、《重大疾病及》70周岁《以上:老人等行动不便人】员对楼层有特殊要】求的所选楼》层范围限定》为一层或二层—
第四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市房?产局应当制定配租公!告并通过桂林日报等!媒,体向社会公布配【租公:告应当包括分配【对象范围房源情况】租金标准意向登记时!限等内容
》第四十六条 市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轮:候,选房工作采用公开摇!号、分类《选,房的方?式进行由市房—产局:组织:实施
(一)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实!行分类轮候和优先分!。配制度分类》轮候是指《A、B类保障—对象按照各自通过审!批的先后顺》序,进行:轮候因保障对象情况!发生变化需变更保障!对,象类别(由A类【转为B类或由B【。。类转为A类)的应当!重新进?行申请重新轮候;】优先分配是》指,除特别规定外A类保!障对象?优先于B类》保障对?象分配
(》二):公共租赁住房—A类保障家庭—在实物?配,租前可享受租赁【。补,贴保障
人均补【贴,标准:=人均保《障面:积标准×租赁—住房补?。贴,标准人均保障—面积:标准为使用面积10!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1—0元/月人均保障】面积标?准和: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可由市政府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进行调整
租赁补贴!发放以家庭为单【位计:发,计算公式为》补贴额度=(人均保!障面积标准×核准】家庭成员保障人数】-家庭现有》。住房:使,用,面积)×租赁住房】补贴标准保障—家庭:所租房?屋实际?交纳租金超过—家庭月租赁补—贴数额?的超出部分由—保障:家庭自?行承担;低于月【租赁补贴《数额的按实际发【生额发放《租赁:补贴
?已领:取租赁补贴的A类保!障家庭因《家庭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A类保】。障条件的应当停止】发放租赁补贴并【取消其A类保—障,对象轮候资》格,
(三)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时市》房产:。局应根据房源情【况及轮候情况—划定公共租赁住【。房分:配,范围由?于配租房源》不足不能进行配租的!家庭继?。续轮:候
(四《)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A:类申请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配租公—共租赁住房
1.】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且审批类别为低!保B类及《以上的;
2.孤】寡老人60》岁以上?的,老人无法定赡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赡!养义务人《但赡养义《务人无劳动》能力、无赡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
3.申】请,人或家?庭成员为重点优抚】对象、?。军烈属、老》烈属、老伤残军【人、老?复员军人(19【54年10月31日!前参军)、原国民党!。抗日老兵的;
】 ?4.申请人或家庭成!员获得桂林市—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励】、劳动?模范称号的;
【5,.申请人或家庭【成员中有二级—以,上(含二级)残【疾人的或身患重大疾!。病(医保《界定:的重大疾《病须有市县》级医:院疾病证明书)【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
6.申请人—或家庭成员中—有男年满65岁或】女年满60》岁的(?以截至?分配当?年12月31日计算!年龄);
7.需】要拆:。迁安置的危》旧国有?直管公有住房的【承租户?、市重大项目需拆迁!。安置:的承租?户和“渔民上岸”】安置户;
》8.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符合】以上情形之一的B】类保障家《庭可在B类保障对】象中优先《分配公共租赁住房】
(五)市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经发布实【物配租?公,告后提?出申请的《A类:保障家庭户》较少:剩余房源经报市政】府同意可《向B:类,保障家庭或房源所】在地符合保障条【。件的开发区和园区】企业职工分配
第】四十七条 城—区,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按城区面向】B,类保:障对象分配具备B类!对象优先分配条件】。的,应当优先《分配
(一)城区】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管理工—作由各城《。区政:府,组织实施《具体分配方案或办】法由城?区自行制定报市住】房保障办备案—后实施?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并严格!按照“三审两公【示”程序进行—
(二)《如,面向B类《保障对象《。。分配后房源》有结余?的可向开发》区,和园区?企业职工分》配
(三)城区【政府进行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的城区管理】单位:应分别在《公示后?和分配结束后一周】内将分?。配名单报市房产局】以便及时清除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轮候库!。中已由城《区进行实物配租的家!庭户:
(四)城区政【府分:配公共租赁》住房有困难》。的可将房源交由市】房产局统一分配【分配完成后由城区】。政,府负责签《订租赁合同、租金收!缴、年度审核、【动态退出、小区【物业等后续管理工作!
(五)城区政【。府分:配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于每年的6月和1】2月填报桂林市公】共租赁?住房:。动态管理《情况登记表》报送市房产局—
第四?十八条 社》会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优先?解决本单位符—合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职工居住】需求剩余房》源应向B类保障对象!公,。开,分配:
(一)各单位制定!配租方案或办法应报!市住房保障》办核准?后方能组织实施
】。(二)各单位职工】人数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核定《的人数?为准完成分配一周内!将分配人员名单和】家庭基?本情况报《送市房产局
—(三:),社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经验—收合格后应在一年内!分配完毕如不能全】部分配剩《。余公共租赁住—房,应,纳入市区分配房【源由市房产局统一】向社:会符合条件的B类】保障对象公开—分,配分:配,后由建设或产权单】位负:责签订租赁合同【、租:金收缴、小区—物业等后续管理【工作
(四)由市】房产局统一组—。织分配承租社会【投资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家庭其年度审】核工作由市房产【局负责各单位自行分!配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于每年的6》月和12月填报桂林!。市,公共:租,赁住房动态管理情况!登记表报送市—。房产局
第四十九】条 :申请人已《轮候:到位可以进行—。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放弃该次配租!资格保留轮候资格但!2,年,内不对该《家庭进?行,实物配租
(一)】未按要求参加摇号】选房;
(二)已】摇,取房:号但自?收,到配租通知书—之日:。起21个工作—日内不签订租赁合同!的;
(三》)其:他放弃配租资格的情!形
两次【放弃的取消轮候资格!应重新提《出申请
第》五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后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户型的》由市:房产局制定调—整规则
第》八章 使用与退出】
第五十一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约定使用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由市:房,。产局制定并公布
】第五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
(二》)房屋的位置、【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三)租金《。、保证金《、,水电费及物业管理服!务费等费用的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
(四)》租赁期?限;
?(五)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六)房屋维》修责任;
(七)】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
(八—)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九—)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为3年
【第五十三条》。 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必须缴纳租—赁保证金及设施保证!金保:证,金,上,缴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指定专户解除租赁!合同且承租人—无违约责任的如数】退还租?赁保证?金本金不《计利息;《。房屋及附属设施完好!无损的如数退还设】施保证金本金不计】利息租赁保证金及】设施保证金所—产生的利息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环境整治或者—房屋维护不得挪作他!用,
租赁合同终止或】承租人因故须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时承:。。租人拖欠《的房租和其他费【用可从承租人缴纳】保证:金中抵扣差额—部分进行多退少补】
租赁保《证金缴纳《标准为房屋》使用面积×50【元;设施保证—金缴纳标准为每户2!00元
承租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市政府公—布的:当年低收《。入线的可《以适当减《免租赁保《证金和?设施保证金减免【标准:如下
(一)—申,请人或家庭成员为孤!寡老:人、重点《。优抚对象、重大疾】病、见义《勇为、老烈属、【老伤残?军人、老复员军人(!1954年10【月31日前参—军)、原国民党抗】日老:。兵的免?交租赁?保,证,金,及设施保证金;【
,(二)低保家—庭,缴纳租赁保》证金:300元免交设施保!证金;
(三)【低收入标准线—以下家庭租》。赁保证金减免60%!全额缴纳设施—保证金;
(—四)租赁《期限内承租家庭如】不符:。合保证金减》免条件的应当按相】应标:准,补交保证《金
第五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下列标—准收取
月租—金金额=合同租金】标准×缴《。。纳系:数×使用面积—(,合同租金标准为同】。类地段?。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的70%)
申】请人或家庭成员为孤!寡老人、重点—优,抚对象、重大疾【病、见义勇为、老烈!属、老伤残军人【、老复员军人(19!5,4年10月31日】前,。参军)?、原国民党》抗日老?兵的免交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其》他中低收入家—庭,租金:收缴按如下
!
》
,
桂林?市中低收入》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缴【纳系数?表
》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减免对《象,。
租金—
档位
缴】纳
系数
》。
减免
比【例
》
:
城镇低保家—庭
《
1
0.2!
:。
80%
—
—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1倍《(含:1倍)低收入线的】。低收:入家庭
2】
:
0.4
—
:
,60%?
《
人《均可支配《收入为低收入—线1-1.5倍(含!1.:5倍)的低收入家】庭
《
3
?
0.》6
40%】
》
人均可支配收入!为低:收,入,线,1.5-2》倍(含2倍)的低】。收,入家庭?
《4
1
】
:0
?。
当《。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市政府!公布:。的低收入线》2倍以上时》应,当在收入《超标后6个月内【退回承租房屋腾【退期内按同地段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缴纳房租腾—退期满后拒不—退出的可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第五十五条 【租,赁,合同期限《内,因租:金,。标准或承租》人家庭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对合同《租金进行《调整的承租人应按照!调,整后的合《同,。租金缴纳房租
租赁!合,同期限内承》租人应当按》租赁合同《约定按时《缴纳:房租超?过规定?时间未缴纳房—租的:运营管理部门—可以提请《水、电?管理:部门对?其,进行:停水、停电处理对承!租人:拖欠房租和其他【费,用的可以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
第五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按》照有:关规定实《行物业管理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公摊】水电费等费用
承】租家庭为特殊困【难群体的《物业:服务费可以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承】租,户,应当缴纳部分进行】适当减免减免标准如!下
(一《)申请人或家庭成员!为孤寡?老人、重点优抚对】象,、重大疾《病、见义《勇为、老烈属、老】伤,残军人、老复员军人!。(195《。。4,年10月31日【前参军)、》原国:民,党抗日老兵》的减免10》0%;
(二)低保!家庭减免《50%
减免的物】业服务?费由财政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中?予以补贴《
第五?十,七,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如家庭共同申请!人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可,向市房产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可按规定】推举共同申请人与】运营管理部门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五十八条— 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向运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仍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续—租,手续;?不符合条件的不再】续租承租人应退出】住房
第五十九条 !承租:家庭自?愿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需向运》营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办理退房手续—。在规定期限》。。内,腾退住房
第—六十条 租赁—期,内承租家庭购买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或通!过继:承、:。赠与等形式获取住】房的必须办》理公共?。。租赁住房《。。租赁退出手续在退】。。出前房屋登记机构】暂,不予办理房屋登记手!续
第六十一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房产局做【出取消配租资格的】决定终止租》。赁合同公《共租赁?住房产权《所有部门或单位收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通过虚报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等,。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出借!。、转租?、出售、《抵,押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三:。),将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于经》营,性,用途或者改变—使用功能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五)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结》构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六)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七)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严重》毁损的;
》(八:)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租金的;
(九【)租赁期内因获得其!他住:房等:原因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十)租】期,届满: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被取消配租资【格并收回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营,管理部门给予承租】家庭2个月过—渡期过渡期按同地段!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缴纳房租《过渡期满拒不退【出的可?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二条 保障!家庭需每《年按期进行资格【复核符合条件的【继续享受保》。障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市房产局应当将复核!结果通过《市房产局《政务网站或桂林日】报等媒体向社会进行!公示
第六》。十,三,条 市房产局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配租信息》管理平?台建立?申请轮候家庭和【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使用?情况动态档案实现动!态,管理
各运》。营,管理:部门建立申请及【轮候家?庭档:案根据轮候家庭住房!、人口、《收入变动情况及时调!整,家庭信息实现对轮】候家庭档案的—动态管理;建立房】屋使用档案》完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的—收集、管理工作保】证档案数据完整、】准,确并:根据家庭变动情况】及时变更住》。房档案实现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的—。。动态管理《。
第六十四条—。 市房产局每年对】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部门及物!业服务?企业:。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申请】人采取隐《瞒、虚报或者伪造】。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等信息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11号!令)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不予受理应当给】予警告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不良记—录管理?档案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房产局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1:1号令)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领取租赁补贴的责!令,退回;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承租《。期内租金;逾期不】退回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有关单!位、金融机构为【个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给予警告向社会公!开通报同时》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工《商、金融《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十六条 —承租:人有本办《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一)至(】。。八,)项情形之一的由】市房产局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11号【令)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按市场租金】标准: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 》住房保?障部门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 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违规:。代,理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经纪服务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有违反的由】市房产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记入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并依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8号)第—三,十七条规定》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市辖十二!县可参照本办法并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七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桂林《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市政〔2》007?。〕92号)》、桂林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实施细《。则,(市政〔2013】〕13号)》、桂林市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办〔201】1〕13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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