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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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为加强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9》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六城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灵川县参【照执行
第三—。。条 :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和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等废弃?物
—第四条 》市,城管委负责组织实】施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对》建筑垃圾处置事宜】进行审批和监—督管理;《依法: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对各城区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进行协调、指】导、:。。检查、监督和—绩效考评;组—织开展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专项】整治和联合》。。执法行动
》。市住建委负责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落实建筑工!地实:体围挡、出》口路面硬化》、配置洗车设施、】洒水控尘督促对出场!车辆进行清洁防止车!辆带泥和未》密闭上?路,;负责督促》施工单位对建筑工地!的建筑垃圾》随产:随清;督《促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的企业运输;定!期更新和发布—建筑垃圾运》输价格信息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通行时?间,、路线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 对!相关:车辆违反通行规【定和其?他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查处》配合城?市管理部门对—违法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依法进行查【。处
市?农机局?配合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城市管理部门!对违:法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拖拉机依法进行查处!。
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园林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监察局—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建筑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城区建筑!垃圾管理《职能部门受委托【。范围含对居民装修垃!圾、建筑垃圾(包括!集体土?地及“两违”拆【除产生的建筑—垃圾)的运输、消纳!(包括回填)等日常!工作进行《巡查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辖区消纳场的审【。批
城区建筑垃圾管!理职能部门接—受市:城管委的监督、检】查和考评
》第六条 《 建筑垃圾的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 政府支持和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 第七?条 : 建筑垃圾的处置】按,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9号【。令)规?定实行核准制未【经核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处置建筑垃【圾,。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施工《单位因工程施—工需要向施工—场地外排《放建筑?垃圾:的、或直接在—。本施工场地内进【。行回填?利用的、《或使用自有车辆【运输本单位建—设或施工的工程项】目建筑垃圾的应【当在项目开工—前向市城管委提出】。申请经核《准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后方可》处置
?第八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有偿服务《制,度
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工!程概算、预算时【应当专门列支建【筑垃:圾处置费用
—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在处置居民》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时应当【按,照本办法执行已实行!物业:管理的?应当按照物业—管理企业指定—。地点临时堆放—并在2日《内清运;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应当将】。建筑垃圾交由—依法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的运?输企业进行清运
】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的企:业在取得价格主管】。部门收费批》复后方可进行收费并!向社会公示收费标】准
第九条》 ,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向市城管委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
《 (?二,)申请消纳的单【位应:具,有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 (三?)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 (四)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 市城管委【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决定经核》准的应当发给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并根据实!际承运车《辆数量?配发许?可,文件副本许可文件】上应标明运输—车辆车牌号、通行】。时间、?路线、消纳地点及】有效期限并》抄,报公安交警部门【
任何人不》得涂改、倒卖—、出租、转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垃圾处置【的相关许可证—。件
—第十条 》因突发事《件或者发生》自然灾害危及公【共安全进行紧急抢】险施工?。排放建筑垃圾的可】以暂不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手【续但险情消除或者】减缓后需要继—续进行施工并排放建!筑垃圾的须补办建筑!垃圾处置许可手续
!。。。。第十一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公司化】管理市?城管委对从事—建筑垃?圾处置的公司—处置建筑垃圾进行监!督管理并将相关【信息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 城区?建筑垃圾管理职能】部门在?受,委托:核准建筑垃圾消纳】场的设置时应当征求!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等】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管理
— (一)公【示场内布局图、进】场路线图及其他【相关信息;
【 (二)—。对入场的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推平、辗压并】做好:洒,水降尘工作;
! (三)》在运输车《辆驶出消纳场所前】应当冲?洗车体净车出场;保!持进出消《纳场所的《道路整洁、畅—。。通;:
(—。四)保持场内—环,境整洁无蚊蝇—滋生地防止尘—土飞扬污水》流溢;
— ,。 ,(五)如实登记建】筑,垃圾受纳情》。况并定期向所在【城,区建筑垃《圾管理职能部—。门报告建筑》垃圾:。消纳场无法消纳建】筑垃圾?时应提?前1:0,个工:。作日:将有关情况报—所在城区建筑—垃圾管理职》能,部门予以核销并【由城区建筑垃圾管理!职能部门抄报市城】管委: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有毒有害《垃圾和其他危—险废弃物混入建【筑垃圾
建筑】垃圾消纳场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有:毒有害垃《圾及其他危险废弃物!
第—十五条 《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对产【生的:建筑垃?圾及时?清运保持《。工地和周边环境整】洁;
》 , (二)按》照有关规《定对施?工场所设置实体围】挡设:置符:。合要求的车辆冲【洗保洁设施包括硬化!出口:道,路、设置《冲洗槽、沉沙井【、高压水枪》或其他冲《洗设施?配置专职《保洁员车辆应当【经冲洗保洁设施处置!干,净后方可驶离—工地配备监控设施】;
(三)定—期对施工现场洒水】。。降尘并对裸露泥土采!取覆:盖措施;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不,得将承运的建—筑,垃圾转包、分包【或者交给《。个人承运;
—(二)运输车辆驶出!。工地前应清理干净防!止车轮?带泥上路污染路面】;
(?三)遵守《道路通行规定不【得超高(低于车【厢挡板)、》超核载质量装载不】得,超速:行驶;
(四)必】须实行专业密闭运输!防止建筑垃圾撒落】、飞扬?。;
(五)》随车携?带车辆准《运,证、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副本》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六)运输!车辆必须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按照《。指定的运输》。路线:和时间?行驶;
(七)在】符合:要求的消纳》场所:倾卸建筑垃》圾服从场地管理人员!的指挥
《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9号令)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将建筑企业处【置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向市住?建委通报由市住【建委将其不良信息】记入建筑企》业信用信息档案
! 第十》九条 ? 运输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超高、超核》载质量装载运输、】超速行驶的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 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行承揽—建筑垃圾《运输业务或》者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 城市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监】察机关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对单位—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对:单位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许可!文件;?
, ? (二)《对建筑垃圾处—置相关违法行为未依!法及时查处》;,。。
(三)其》他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或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 临桂《。。。区在行使县级管理】权限时参照本办【法,。执,行,;行使城区管理【权,。限后按本办》法,执行
灵川县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桂林市实施》<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办法(市政〔200!5〕6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