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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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9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六城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灵川县参照—执行
第三条 【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和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等废《弃物
《 , 第四条 市城!。管委负责组织实施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对建?筑垃圾处置事—宜进行审《批,和,监,。督管理;依法—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对各城区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进行协调、指导【、检查、监》督和绩?效考:评;组织开展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专项:整治和联合执法行动!
市住?建委负责《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落实建筑工!地实体围挡、出【口路面硬化》、配置?。洗,车设施、洒水控【尘督促对出场—车辆进行《清洁防止车》辆带:泥,和未密?。闭上路;负责督【促施工?单位对建《筑工地的建筑垃圾随!。产随清;督促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的企业运输】;,定期:更新和发布建—。筑垃圾运输价格信息!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通行时?。间、路线《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 对相关车辆违【反通行?规定:和其他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查处配《合城市管理部门【对违法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依法进行查!处
市农机》局配合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城市管理部门对违】法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拖拉机依法进行!查处
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园林?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监!察局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建筑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 城区建筑垃—圾管理职《能,部门受委《。托范围含对居—民装修垃《圾、建筑垃圾(包括!集体土?地及“两违”拆除产!生的建筑《垃圾)的运输—、消纳(包括回填)!等日常工作》进行巡查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辖—区消纳场的审—批
城区建筑垃圾】管理职能部门—接受市城管委的【监,。督、检查和考评
第!。六条 ? 建筑垃圾的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 ?政府支持和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 第七条 建!筑垃圾的处置—。按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9号令)规定—实行核准制》未经核?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处置建筑垃—圾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施工单?。。位,因工程施工》需要:向施:工场:地外排放《建筑垃圾的》、或直?接在本施《工场地内进行回填利!用的、或使用自有车!辆,运输本单位建设或施!。工,的工程项目建—筑垃圾的应当在项目!开,工前向市城》管委提出《申请经核准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后方可处置—
第八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有偿服务》制度
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工程概算【、预算时《应当专门《列支建筑垃圾处【置费用
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在?处置居?民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时《应当按照本办法执】行已实行《物,业管理?的应当按照物业【管理企业指定—地点临时《堆放并在2日内清】运;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应当:将建筑垃圾》交由依法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的运输企【业进行?清,运
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的企业在取【得,价格:主管部门收》费批复后《方可进行《收费并?。向社:会公示收费标准【
第九条 》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向:市城管委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需具备?以下条件
》 (一)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
】(二)申请消纳的】单位:应具:。有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三:)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四】)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 , (五)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 市城管委】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决【定经核?准的应当发给—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并根【据实际承运车辆数量!配发许可《文,件副本许《可文件上《应标:明运输车辆车牌【号、通行时间、路】线,、消纳地点》及有效期限》并抄报?。公安交警《部,门
任何《人不得涂改、倒卖、!。出租、转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垃《圾处置的相关许可】证件
第十!条 因突发事件或!者发生自《然灾害危及公共安全!进行紧急抢险施工】排放建筑垃圾—的可以暂不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手《续但险情消除或【者减缓?后需要继续进行施工!并排放建筑垃圾的】须补:办建筑垃圾》。处置许可手续
第十!一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公司—化管理市《城管:委,对从事建《筑垃圾处置》的公司?处置建筑垃圾进【行监督管理并将相】关信:。息进行公示 —
第十《二条 城》区建筑垃圾管—理,职能部门在》。受委托?核准建筑垃圾消纳场!的,设置时?。。应当征求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等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管—理
(【一)公示场内布局图!、进场?路线图及《其他相关信息;
! (二)对入场!的,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推平、辗!压并做好《洒水:。。。降尘工作;》
(三)】在运输车辆驶出消纳!场所前?应当冲?洗车:体净车出场》;保持进出消纳【。。场所的道路》整洁、畅通》;
: 《(四)保持场—内,环境整洁无蚊蝇【滋生:地防止尘土》飞扬污水流溢;【。
(五)如!实登记建《筑垃:圾受纳?情况并定期向所在城!区建筑垃圾管—理职能部门》报告建筑垃圾—。。消,纳场:无法消纳建筑垃圾时!应,提前:10:个工作?。日将有?关情:况,报所:在城区建《筑垃圾管《理职能部《门予以核销并由城】区建筑垃圾管理职能!部门抄报《市城管委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有》毒有害垃《圾和其他危险—废弃物混入建筑垃圾!
建《筑垃圾消纳》场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有毒有?害垃圾?及其他危《险废弃物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对产生的建筑垃圾!及时清运保持工地】和周边环境整洁;
!。 (二—。)按照有关规定对】施工场?。所设置实体围—挡设置符合要求的】车辆冲洗保洁设施包!括硬化出口》道路、设置冲洗槽】、沉沙井、》高压水枪《或其他冲洗》设施配置专职保【洁员车?。辆应:当经冲洗《。保,洁设施处置》干净后方可驶—。离工地配备监控设】施;:
(三)定期—对施工?现场洒水降尘并对裸!露,泥土采取覆盖措施】;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不得—将承运的建筑垃圾转!包、分包或者—交给个人《承运;
《(二)运输车辆【驶出工地前应—清理干?净防止车轮带泥上路!污染路面;
(【三)遵?守,道路通行规定不【得超高(《低于车厢挡》板)、超核载质【量装载不得超速行】驶;
(《。。。四,)必须?实行专?业密闭运输防止建筑!垃圾撒落、飞扬【;
(五)随—车携带?车辆准运证、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副本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六)【运输车辆必》须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按照指—定,的运输路线和时间】行驶;?
(七)《在符:合要求的消纳场所倾!卸建筑垃圾服从场地!管理人员的指挥
】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9》号令)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将》建筑企业处置—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向—市住建委通报由市住!建委将其不良信息记!。入建筑?企,业信用?信息:档案
【第十九条 》 运输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超高?。、超:核载质?量装载运输》、超速行驶的—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行承?揽建筑垃圾》运输:业务或者《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城市!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监察机关】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对单位!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对单《位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许可文【件;
(二!)对建?筑垃圾?处置相关《违法行为未依—法及时查处;
(】三)其?他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或《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 , ,临桂区在行》使县级管理》权限时参照本办法执!行;行使城区管理权!。限后按本办法执行】
,灵川县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桂:林市实施<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办法(市政【〔2005〕—6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