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9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六城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灵:川县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和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等废弃》物,
》第四条 市—城管委负责组织实】施,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对建筑垃】。圾,处,置事宜进行审批和监!督管理?。。;依法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对各城【区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进行协【调、指导、检查、监!督和绩效考评;组】。织开展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专项整治和联合执法!行动
市住建委【负,责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落实建筑—工地:。实体围挡、》出口路面硬化、配置!洗,车设施、洒水控尘】督促对出《场车辆进行清洁防】止车辆带泥和未【密闭上路《;负责督促施工【单位:对建筑工地的建【筑垃圾随产随清;】督,促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的企业运输;定期】更新和发《布建筑垃圾》运输价格信息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通行!时间、路线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 对相关!车辆违反通行规定】。和其他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查处配合】城市管理部门对违法!。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依法进行查》处
市农机局—配合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城市管理部门!对违:法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拖?拉机依法进行—查处
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园—。林,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监察!局,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建筑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城区建筑垃》圾管理职能部门【受委托范围含—对居民装修垃圾、】建,筑垃圾?(,包括集体《土地及“两违”拆除!产生的?建筑垃圾)的运输】、消纳(包括回填)!等日常工作进—行巡查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辖区消纳》场的审批《
城区?。。建筑垃圾管理—职能部?门,接受市城管委的监】督、检查和》考评
第六条 【 建:筑垃圾的《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 政府《支持和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第】七条: 建筑垃》圾的处置《按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9号令】),规定:实,行核准制未经—核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处置建筑《。垃圾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施工单位【因工程施工需要向施!工场地?。外排放建筑垃圾的】。、或直接在本施工场!地内进行回填利用】的、或使《用,自有车辆运输本【。单位建设或施工的工!程项目建筑垃圾【。的应当在项目开工】。前向市城管委提出】申请经核准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后方可处置
第八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有偿服【务,制度
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工程》概,算、预算时应当专门!。列,支建筑垃《圾处置费用》
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在处置居【民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时应》。当按照本办法—。执行:已实行物业》。管理的应当按照物业!。管,理企业指定》地点临?。时堆:放并在2《日内清运;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应当将建筑】垃圾交由依法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的运输企业进行清!运
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的企业】在取:得价格主管》部门收?费批复后方可进【。行收费并向》社会公示收》费标准?
第九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向市城管《委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需】具备以?下条件
》 (:一)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
(二)申【请消纳的单位应【具,有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 ,。。 (三)《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 (四)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 市城管委】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决定经核准】的应当发给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并根据】实际承运车辆数量配!。发许:。可文件副本许—可文件上应标—明运输车辆车牌【号、通行时间、路】线、:。消纳地?点及有效期》。限并抄报公安交警部!门
任何人》不得涂改、倒—卖、出租、转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垃圾处置》的相关许可证件
】 第》。十条: 因突发》事,件或者发生自然灾害!危及公共安》全进行紧《急抢:险施工?排放建筑垃圾—的,可以暂?。不,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手续但险】情消除?或,。者减缓?后需要继续进行【施工并排放》建筑垃圾的须补办建!筑垃圾处置许可手续!
第:十一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公》司化管理市城管委对!从事建筑垃圾处【置的公司《处置建筑垃圾进行】监督管理并将相【关信:。息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 城区建筑垃圾【管,理职能部门在受委】托核准建筑垃—圾消纳场的设置时应!当征求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等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 】 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管理
!。。 (《一)公示《场内布局图、进场路!线图及其他相关信】息;
?。。 (二—),对入场的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推平、辗压并】做好洒水降尘工作;!。
《 (三)在运输车】辆驶出消纳场所【前应当冲《洗车体净车》出场;保持》进出:消纳场所的道路【整洁:、畅通;
【 ,。 ,(四)保持场内【环境:。整洁无蚊蝇滋生【地防止尘土飞—扬污水?流溢;
【 ,(,五)如?实登:记建筑垃圾》受纳:情况并定期向—所在城区建筑垃圾管!理职能部门报告建筑!垃圾:消纳场?无法消纳建筑垃圾时!应提前10》个工作?日,。将有关?情况报所在城—区建筑垃圾管理职能!部门予以核销并由城!区建筑垃圾管—。理,职能部?门抄报市城管委
】第十四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有《毒有害垃圾》和其:他危险废弃物混入】建筑:垃圾
》建筑垃圾《消纳场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有毒有】害垃:圾及其他危险废弃】物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对产生的建筑【。垃圾及时清运保【持工地和《。周,。边环境整洁;
! (?二)按照有关规定对!施工:场所设置实体围挡设!置符合要求的车辆】冲洗保洁设施包括硬!化出口道路、设【置冲洗槽、沉沙井】、高压水《枪或其?他冲洗设《施配置专职保洁员车!辆应当经《冲洗保洁设施处置】干净后方可驶离【工地配备监控—设,施;
?(三:),。定期对施工现—场,。洒,水降尘并对裸露泥】土采取?覆盖措施《;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不得将承运的建筑!垃圾:转包、分《包或者交给个人【。承运;
《(二)运输车辆【驶出工地前应—清理干净防止车轮带!泥上路?污,染路:面;
(三)—遵守道路通行规定不!得超高(低于车厢】挡板)、超核载质】量装载不得超速【行驶;
(四)【必,须实行专业密闭【。运输防止建筑—垃圾:撒,落、飞?扬;:
(五)随车—携带车辆准运证【、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副本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六)运输》车,辆必须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按照指定的运输路!线和时间行》驶;
(七)在符】合,要求的消纳场—所倾卸建《筑垃:圾服从?场,地管理人员》的指挥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9号】令,)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将建筑企业处置!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向:市住建委通报—由市住建委将—。其不良信息记—入建筑企业信—用信息档案
! 第十?九条 运输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超高、超》核载:质量装载运输、【超速:行,驶的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行承揽建!筑垃:圾运输业《务或:者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城市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监察机关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对单位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对单位】。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许可文【件;
【(二)对建筑垃圾处!置相关违法行—为未依法及时查处;!
(三)其他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或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 — 临桂区《在行使?县,级,管理权限时参—。照本:。办法:执行;行使城区管理!权限:。后按:本办法执行
灵【川县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桂林—市实施<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办法(市政〔2!0,05〕6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