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2009年》2月13《日南宁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9年7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批【准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定修正《
2014年9月】26:日南宁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2016【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和维护整 洁、优!美的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容,。貌和环境卫 生【管理活动
第三条 ! 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 责、属地【管理、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市城乡容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乡 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县:(,区)城乡容》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建成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建成区!的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镇建成《区以外其他地—区的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并承担县(区!)人:民,政府赋予的》本,镇建:成,区的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其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按本条例规》定,负责辖区《内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并承担—城区人?民政府赋予的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
农《业,、卫生、环保、公】安、工商、教育【、文化等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 城乡容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镇:综合:执法机?构,依据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管理权】限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市《、城区城乡容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权限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
第:七条 市、县城】乡容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区域的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标准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八条— 城乡容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教育【、卫生、文化等部门!以,及,商业场所、》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加强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的公益性宣传】和教育?。培养和增强》公民维护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的意》识
第九条》 :提倡和?鼓励村(居)民会议!、住宅小区》业主大会制定维【护本区域容貌和环境!卫生的管理规约【动员:。村(居)民积极参】加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工作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维护?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有—。。权制止、投诉、举报!。损害: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影响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行为的监【督,举,报制:。度,设立并公布举报【信箱、投《诉电话和其他联系方!式及时查处》影响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二章 城》市建成区、乡—。(镇)建成区—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制度《。
第十一—条 城市建成区】、乡(镇)建—成区以及《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实行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制度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划定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并与责任—人签订责任书明【确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范围【和义务责任区跨区域!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确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责任人?的业务指《导并对其履行城乡容!貌环境卫生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按—照下列 规定—。确定
(《一)道路(》含过街?天桥、地下过—街通道)及》道路隔离《带、跨江桥梁安【全保护区、公共水】域、公?共排水明渠的容貌】环境卫生由所在地城!乡容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镇综合执!法机构负责
(二)!港口:、机场?。。。。、铁路、《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及其管理《范围: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三,。)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业主依】法委托的单位或者人!员负责
《。(,。四)施工现场和竣】工后未移交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地块由使用权人!负责
(《五)城市《建成:区、乡(镇)建成区!范围内?的村庄除道》路以外?的,其他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集体所有的—水域等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负责】
(六)公园—、,。广,场、绿地由管—理,养护单位负责
【(七)其《他建(构《)筑物或者设—。施、场地按照权属关!系由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负责
第—十三条 》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规定配备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整洁、完好【。
(二)保证—责任区内的建(构)!筑物和设施、场地符!合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标准
(三【)对责任区内违【反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制,止
责任人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乡(镇)!建成区范围内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承担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的相关行】政机关或《。者事业单位不—履行相关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章 城市【建成区、乡(镇)建!成区容貌管》理
?
第十四条 新】(改、扩《)建建筑物上的【安全:网、空?调设施托架等—设,施,应当按照容貌标【准设置建(构)筑物!顶部和临街立面【不得:设置影响《容貌的遮雨》。(阳)棚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建(构)筑物—顶部应当保持—整洁:不得:堆放杂?物主:、次:。干道临?街建筑物的外走廊】、阳:台外和窗外》不,得晾晒、吊挂—和堆放有碍》。市容的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新(改、—扩)建建设项目需】要设立分《界的:应当以绿篱、—花坛:、栅栏、透景围【。。栏或者半透景—。围墙等?形式分界并保持整】洁美观
新(改、】扩)建道路》绿化带内的泥土高】度应低于《道路侧缘《石,
公共绿地内的垃圾!杂物应当及时清除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 ,设置导向牌、指路标!志牌、区域地—图和街?道里巷牌、门—。牌等:。标识牌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并保》持整齐、醒目和完好!;配套使用少数民族!。文字、外国文字【的应当符合》规范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 设置景观照—明,。设施、?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保持完好出现】破,(污)损、断—亮或:者其他影响容貌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清洁:。、,维修或者更换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处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乡(镇)建成】区范围内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乡(镇)建【成区范围内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路面平整路》缘石、无障碍设施】完好:出现缺损的应当及】时修复;
(二)】路面干净整洁口【香糖残?渣、瓜果《皮核、?纸屑、烟头》、污:水、油垢、粪便【等垃:圾应当及《。时清除;《
(三)道路—的隔:离墩、?防护栏、防护—墙等设施《整洁完好;》出现破(污)损的】应当及时清》洗、修复、更换
第!十九:条 城市建成【区内新设置管线应】。当采取埋《地敷设方式不—得架空设《置;:因技术原因或者地下!管位限制等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埋地《敷设的应当隐—蔽,设,。置对:已建架空管线要逐步!进行:埋地敷设《或隐蔽设置》改造避免影响—城市市容《
对:零星:散乱:的管线?应,当采取集中束理、捆!扎、贴墙等》。。措施进行处理—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乡(镇)建成区范围!内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对废弃的管》(杆)线、箱—。等附属设施应当及时!。清,除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乡】(镇:)建:成区:范围:内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 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上设》置,的井盖应当保—持完好、正位出现】。破损、?移位或者丢失—。的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护栏等临时防—护,措施:并在2?。4小时内《维修更?换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每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供!电、通信、交—通、消防等公共设】施应当保持》完好;出现破损【、缺失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换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乡(镇)建!成区范?围内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道路两旁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体育器械、报!刊亭、城市雕塑等设!施应:当保持整洁美观、】。使用:安全出现破(污)损!的,应,当及时清洁、—维修或者更》换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禁止?占道摆摊设点、沿】。街叫卖违反规定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无:照经营经劝阻无效的!可以扣押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没收违法所】得
城乡容》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在道路—两侧统一《规划设置应季—瓜果销售和修(补)!鞋等:与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临】时摊点临时摊点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和时段有序【。经营保持经营场地清!洁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城市建成】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建成区—范围内车辆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停泊的!应当在依法划—定的:。停车场(位)内有】序停放违反》规定的道路车—行道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其?他,的由城乡容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机动车处二百元【罚款对?非机动车处》五,十,元罚款
其他乡(】。镇)建?成区范围内车—辆应当按照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有序停放违反】规定的?对机:动车处五十》元罚款对非》机,动车处十元罚款
】。第二十四条》。。 住?宅小:区应当?保持:环境:整洁卫?生不得乱扔》垃圾:不得占用公》共,场所堆放《杂物: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对乱?扔垃圾、乱》堆杂物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不》及时清扫保洁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住宅小区内的【车辆应?当在划定《的车位内《有序停放不得堵【塞道路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对机动—车处一百元罚—款对非机动车处二十!元罚款
不得擅【。自占:用住宅小区内的【道路、公共场地或】者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摆摊设点经营违】反规定?的,由住房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 禁止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路牌、电—杆,、路灯杆《等设施上晾晒—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扣押晾】晒的物品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禁止】擅自:。在道:路规:划红线或者现状【。道路边线《与建筑物外缘之【。间的开放式场地进行!经营、作业、摆放广!告牌:、灯箱?或者:展示商品、堆放物品!;,禁止临街店铺跨【门槛:、,窗经营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扣】押,经营物品和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前款所称的】跨门槛、窗经营是指!在,。店铺门、窗垂—直,投影线以外》进行的经营活动【
第二十《。七条 城乡容【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及便民—原,则在:公共:场所设置公共—信息栏
禁止在道】路、建(构)筑【物、设施上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或者乱悬挂【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并对违法行】为人按每《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处以罚款;指—使他人涂写、刻画】、张贴的按照对违法!行为人的罚款数额的!五倍处?以,罚款
禁止在公【共场所散发》广告传单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并没收广告【传单
第二》十八条 公—共水域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乡—(镇)?建成区?范围内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水面无漂—浮垃圾、杂物;
】(,二)驳岸《、,护栏:、涵闸、泵站—。、亲水平台等设施】外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无违章悬】挂物品无存积污【物、垃?圾;
(三)重【点地区临河驳岸的】排水口设置在隐【蔽处或者采取措施】遮挡保持驳》岸立面整洁;
【(四)停泊船只保】。持,外观容貌整洁
【连接城市公》共,水域的雨水管道应当!在其入口《处设置拦污》栅或者沉沙井防止垃!圾排入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乡(镇)】建成区?范围内?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第四章 城市!建成区、乡(镇)建!成区环?境卫生管理》
:
第二十九条 】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整洁的行为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乡(镇)建成区范!围内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随地乱丢口香糖残渣!、,瓜果皮核《、纸屑、食品包装】物和烟头等》废弃物;《
(三)从建—(构)筑物或者【车,辆内向外泼水、【抛掷废弃物;
(】四):乱倒(扔)生活垃】圾,、污水、粪便—、动物尸体等废【弃物;
(》五,)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六)在道《路或者?公共场所抛撒—或者:焚烧:冥器、冥钞等丧葬】
用品
《第三十条《 禁止在临街【庭院的围墙外违规搭!建厕所、禽畜围栏以!及,堆放:垃圾、杂物》和粪肥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从》事机动车辆》清洗、?维修等经营》活动:的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废油》外流避免影响周围环!境卫:生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城市建!成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建成—区,范围内禁止施工车辆!轮胎带泥在》道,路行:驶污染?道路;城市建—成区、乡(镇)建】成区范围内》车辆自?身的燃油、润滑【油、:液压油等《液体物质和运输的建!筑垃圾及其他散体】、流体物质不得【泄(遗?、撒)漏污染道【。路违反规定的可以扣!押车辆并责令立即】清理不能《自行清理《的代为?清理清?。理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按照被污染—道路面积处》以,每平方米《十五元以上四十【元以:下,罚款
在城市—建成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建成区范围内】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扣押—车辆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城市建成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建《成区:范围内除因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饲养的《以,外不得饲养家禽家畜!;其:他乡(?镇)建成区》范围:内不得放养家禽【家畜: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予以没收【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养殖专!业户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居》民饲养信鸽应当符合!体,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具【备相应的《条件并采《取,措施防止影响—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居民饲养》宠物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对宠物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应《当立即自行》清除违反规定的责】令立:即清除;拒不—清除的处二》百元罚款
第三十】四条 建筑物上】空调器的冷凝水不】得凌空排放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收购废?。旧,物品的经营者应当对!收购的废《旧物品采取围挡【、遮盖等措施不得污!染周围环境》卫生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污染】的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处?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乡(镇)建成—区范围内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生活垃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分?类收集定时、定点运!送并做到日产日清
!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清【运
第三十七条 !农贸市场的经—营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违反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市《场内商品《划行归市《、分类摆卖;—
(二)《根据:市场:垃圾量设置密闭式】垃圾收集《容器垃圾日产日【清;:
(三)制》止乱扔?垃圾、乱《排污水保持市场干净!整洁;
(四—)划定停车》区域安排《专,人管:理规范?市场车?。。辆停放确保市场出】入口道路畅通—;
(五)》清除:市场内的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悬挂、乱】堆放、乱搭盖;【
(:六)制止跨门槛、】超摊位、占》用公共通《道经营
第》三,十八条 》农贸市场的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违反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在指?定地点有《序,停放车辆;》
(二)配备垃圾】收集容?器不乱扔《。垃圾、?乱排污?水保持摊位和经营】场所的整洁;
【(三)不跨门—槛、超摊位、占用公!。共,通道经?营
第三《十九条 宾馆、【饭,店、餐馆、》单位食堂《等,。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将餐厨垃圾》交由专门单位—收集、运《输不得排入》城,市排水管道、公共】厕所不得与其它垃圾!混倒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对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乡(镇!)建成区《范围内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建?立餐厨垃圾收集处】理情况台账记录【日产餐厨垃圾—数量、处理时间【和,收购(集《)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并保存!至少:。两年: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对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乡(镇)建成区范!围内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定—。点规划设置》的早市、夜》市摊点?应当定?点经营并保持—摊位:。整洁收?市时将垃圾清理干净!产生油污、污水的】饮食摊点应当采【取铺设防渗漏垫、放!置垃圾桶等措—施防止污《染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
第四十一条 ! 在:道路管?理范围内维修、清疏!排水管道、沟渠【栽培、修《剪树木花卉或者维修!、更换路灯、—。电线杆及其他公【共设施所产生—的废弃物作业单位】在作业结束后应当立!即清:理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清—理,;逾期不清理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第五章 村庄】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十二《条 ?村庄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政府主导、村镇组织!、群众主体、综合】治理的原则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居)民制定!村,规民约因地》制宜组织实》施村庄容貌和环境】卫,生整治工作
村民】委员会具体负责组织!村民开展村庄容【貌和环境卫生整治】工作
农林场经【。营,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开展:农林场的容貌和【。环境卫?生整治工作其他单位!负责开展《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容貌】和环境卫生整治【工作
第《四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在编制村庄规【。划时应?当将村民居住区和】。牲畜饲养区、生【。活,垃圾集中堆放点【分离
村民》集中居住区应当逐】。步配套建设较为完善!的排水系统粪—便要经过化》粪池净化处理—
第四十四》条,。 村?庄应当建立日—常卫生保洁》制度将保洁》员的雇用、保洁费的!筹集和?。。使用纳入村规—民,约的内容落实—专,人负责道路等—基,础,。设施、公共场所和】公共水域《的卫:。生保洁工《作保持设施和场所的!整,洁干净县级人—民政府对乡村日【常卫生保洁给予适】。当补助?
倡导?村民圈养家禽家畜】保持饲养场所卫【生放养?家禽家畜应》当避免污《染村:庄,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
第四十《五条 村庄应当逐步!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
生活垃圾应当倾】倒在垃圾容器内或】者垃圾集中》堆放点不得乱倒【、乱:放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清《理对单位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村民房前屋后!应当保持整洁、【干净秸秆《。、柴草、杂物应当】。堆放整齐
第四【十六条 农—药,瓶、化肥《包装物?及废弃农用》塑料:薄膜、秧盘》等各种农业生产【废,弃物应当《在,指定地点分》类集中存放不得随意!丢弃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清理对—单位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农药瓶等有毒【有害农业生产废弃】物统一回《收、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对具《体,回,收者给予适当奖励
!
第六章 — !。。城乡:。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
【
第四十七条— 市、县(区【)城乡容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发展》改革、环保》、卫生等部》门制:定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并在年】度城市建设计划中】予以:安排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县(区)城乡容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制定本辖区】范,围,内的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
第—四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城乡【环境卫生设施的投入!机制协调《解决环境《卫生设施配》套建设问题》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多元化的【投资融资机制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资建设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设施!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在《。进行新区开发、【旧区改造、建—设大型?公用建筑以》及,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时,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和生活垃圾的收集】、处理等环境—卫生设施
新—建,公共厕所女用厕位和!男用厕位比例—应当不低于21【
第五十条 【生活垃?圾,处理场?(含:填埋场、站)等【。垃圾:。处理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焚烧和!填埋垃圾应当—。。符合卫生和环境保护!要求避免《对环:境产生二次污—染
市、县环保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生活【垃圾焚烧和填埋【技术指导和》支持
第《五十一条 》 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和:。使,用单位应当》做好环?境卫生设施的—维修、保养》工作保持其整洁、完!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封闭】和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因》。。建,设需要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县(】区)城?乡,。容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并提交拆除、重【建方:案经批准后按先【建后拆、《拆一建?一的原则《重建环境卫》生设施违反规定的责!令,其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对单位》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并!处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 城市建成区以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及《其适用?的容貌?和环境卫生标准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管理权限确定
第五!十三条 《 本条例所称—道路是指城市建成】区,、乡(镇)》建成区范围内的【市,政道路和《。城市建成区、乡(镇!)建成区范》围内的村庄》。中供公众《通行、低于市—政道:路标:准的村庄《。主要、次要道路【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