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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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制,度保障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市?城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准入、销售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面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本市城区范】围内家庭收》入、财产《、住房状况》等,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 第:四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环!保,、财政、价格、【民政、卫生计生【、公安、人防—、统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工作
《。 第五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与民政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准入、销售及售】后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政策支持】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本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实!行,划拨:方式供?。应,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可以按照不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10?%的比例《。配置商业配套服务】用房在向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可以自》行销售?或者出租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按?规定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开发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可以用经济适—用,住房在建《项目作抵押向银【行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也?可以将其他在建项目!、房:产或者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可以?用于购买该套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抵押;因《抵押人?无法偿还贷款需要处!分抵押经济适—用住房的所得—价,款应当先行扣除按照!本办法规定》将经济适用住房【转为完全《产权所需缴纳的【费用
《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 经:济适用住房年度计划!由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绿色环保的原】则
? 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高层、超高》层,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可以适当增》加但套内使用—面积:不,得超过60平—方米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用—地选址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用地选址《方案由市《规划:部,。门牵:头,会同城区《人民政府及市—住房保障、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程,序办:理用地规划许可手续!
: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可以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且项目—资本金充足》、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建设也可!以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确】定后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合同对经济适用住!房单套住房建—筑面积、户型比【例,、销售价格、前期】物业管理《。等进行约定
【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和工程质量保证】制度:严格执行法定基本建!设程序按照建设工程!管,。。理的有关《规定和?现行国家规》范、标准进》行项目设计及施工】
经《济适用?住房的施工和—监理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良好社会信誉—的建筑?企业和监理企—业实施
《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严格执行住宅工程逐!套验收制度未实施逐!套,验收: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交付使用
》 ,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配套设?施,。应当与项目主—体同步建设并经验】收后与项目主—。体同步交《付使用
》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定期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报送》项目建设进度—情况和相关统—计报表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将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信息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价格管理
【。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部门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公布的】价格出售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在公布的价!格之外收《取任何其他费—。用
: 第二十一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成本:监审全?面掌握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及利润变》动情:况确保经济适用住房!质价相符
第】五章 准入管理
! ,第二十二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本市城区范】。围内居民户籍—三年:以上并?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工作】或者实际居》住生活;
— (二)《属于:两人以上家》庭户或者30周岁】以上单?身人员;《
: (:三)在本市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
: , (四)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市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 第:二十三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以户—为单位提出》。申请主申请》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主申请人有配偶的其!配偶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应当与主申请—人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并与主申请—人系同一户籍
】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一:)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普通《商品住房或》者其他政《策性住房的;—
(二)—拥有商铺、车库【、车位、仓》储,、办公用《。房等:非住宅用房的—;
(三)【已申:。请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且正在—受理、审《核,过程中或者轮—候,期,内尚未办理放弃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手续的!;
(四)正】在享受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其他住房!保障未承诺在购房】时自愿退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其他住房保障】。的;
? (五)在本市城!区范围内转让房屋未!满3年的;
— (六)违反诚】信管理?规定且在限制—享受住房保障—。。待遇失信惩戒期限】内的;
—(七)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二十五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根据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供应情!况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受理期限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 ,第二十?六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者实!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受:理机构?)提出购房》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
》(二)?住房状况证》明;
《。 (三)申请当月前!一年内收《入证明(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出具;无工作的由户!籍所:在地或者《实际居住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
:。 (四)同意受理】机构或者其他审【核部门调《查核实其家庭收入、!财产、?住房状况、家庭人】口等申报信息的书面!授权书;
【(五:)属于已申请—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且?正在受理、审核过】程中或者轮候期内】的应当提《交已办?理放弃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证【明材:料;
(六【)属于已《享受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应,当提交购房时自愿】。退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书面承诺;【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的受理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限期补齐材【料;逾期不补—齐的视为《放弃申请
》 , 第二十七条 【受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
】初,审采:取入户调查、—查档取证、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申请人及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申请人【常住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以实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查为!主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调【查
? 符合条件》的受理?机构应当将申请人】。。姓名:、家庭人口》、工:作单位、现》居住地?址、:。房产、家庭人均【年收入等基本情况在!申,请人现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办公地点—醒目位置公》示不:少于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受理机构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申《请材料报送城—区民:政部门
《 :第二十?八条 城区民政【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人均年收入】和财产情况进行【核实提出核实—意见并?将,申请材料移》。交城区住房保障部门!
第二十九条 !城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城区民政部门!移交的材料》及申请人的房产情况!。进行:复核复核合格的应当!签署:意见并将材》料报送市住房保【障部门
第三十!。。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城区住房保障—部门: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将申请】人姓名、家庭人口、!工作:单位、房产、家庭人!。。均年收入等基本情】。况在市?住房保障部》门的政务信息网【站公示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发,放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准予申请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按照?准予申请《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先后【。顺序进行编号—
第三十一【条, ,经初审、复核或者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初审》、复核或《者审核?单位: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如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20日】内向发出《通知的单位申请【。复审;受理》申,请的单位《。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审并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六章 销售管理】
?第三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按】照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编号顺序》进行轮候《购买
轮候期间!准购人家庭人均【年收入情况发生变】化高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低收入标准或者【家庭人口、房产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报市!。。住房保障部》门经审核认定—准,购人不再符合购买条!件的:应当取消准购资格】书面通知当》事人:收回其准购资格【书或者?公告作废
— 第:三十三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在准购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前《应,当核查准购》人家庭成员》住房情?况对于住房情—况发生变更》不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取】消准购资格并书面】。说明理由收回其准购!资格:书或者公告作废【
第三十四条 !准购:人在轮候期》内可:以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改购限价】普通商品住房;【改购申请应当在限价!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受理申请》期限内提出
】准购:人申请改购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收回其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并核发限《价普通商《品,。住房待购通》知书
》第三十?。五条 准购》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一)!。患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界定的重大!疾病并且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的;
】 (二?。)属于三级以上【残,疾,人并且提供户籍【所在地县(区—。)残:疾人联合《会,认定证明的;
】 ,(,三):属于重点《优抚对象、企业下岗!失业的军转》干部、参与对—外作战?的民兵或《者获得市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励、劳动模范—称号并且提供—有,效证明的;
】。(四)属于国—家、:自治区或者市本【级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优?先,购买:条件的
第三】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保障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对于规划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超过60 平!。方米的部分准购【人应:当按照?购买时同类同—地,段新建普通》商品住房或者存量】住房平均《。交易价格《补,交超:面积差价款超面积】差价款由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收取: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管理
】 单身人员》不,得购买规划建设【建筑面积《超过: ,6,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
》第,三,十七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根《据开发建设单位【提,供的经?济,适用住房房源情况在!市住:房保障部门政务【信,息网站及《。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地点公布房源数【量、房?屋坐落地址、销【售,价格:、同类?。同地段新建商品【住房或者存量住【房平均交易价—格和:可以报名的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编《号号段?。、报名时间》、报名?地点:等信息接受》准购人?报,。名并根据已》报名的符合优—先购买条件人数和】取得的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编号顺》序,确定参加选房的名】单书面通知准购【人,相关信息公布时【。间不得少于10日
! 第三十》八条: 选房采取抽—。取房号的《方,式,进行准购人应当【按照通知规定的时】间、地?点并按照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编号顺序选!房,。具有优先购买—。条件的准购人可【以优先选房
— , 第三十九条 【准购人选《房后应?当在10日内到【市住房保障部门领】取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按规定补【交超面?积,差价款并自领取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之》日起10日内与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
【 第四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向未《取得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的人出》。售,经济适用住房
!第,四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向《购房: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依法承担保】修责任
第四】十,二条 准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取消其准购资格书!面通知准购人并公告!其准购资格书—作废
《 (:。一):两年内?因自身?。原,因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
(二!),。已通知参加选—房但选房当日无正当!理由不参加选房【的;
》(三)不按规—定期:限领取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的;
《 (?四)不按规定期限】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或者!签订合同后因自身原!因解除合《同的
第七章】 售:后管理
第四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为有?。限,产权未转为完全产】权,前,。不得上市《交易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登!记时应当予以注明
! 第四十》四条 部分共有【人退出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办理《经济适用房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具有夫妻】关系的共有》人需要退出经济适用!住房的夫妻》双方应当同时退出】
, ,。 第四十五》条 因继承发生【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该经济适用—住房性质《不变按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进《行管理?
第四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需要转!为完全产《权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补缴相关】价款:
(《一)20《09年?9月1日《前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的》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按照:2009年度同类同!地段标定地价的1】0%向?市国土资源部门缴】纳相:关价款
—(二)2009年9!月1日后签》。订的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对—转为完全产权—或者上市交》易条件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自缴》纳契:。税取得完税凭证之】日起满5年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按:照届时同类同—地段存量住》房平均交易价格【。及,当,年购房款《与政府的出资额比例!确定的金额》缴纳相关价》款
第》四,十七:条 购房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又通过继承方【式取得其他房产【的应当退出经济【适用住房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按照原【。购房:价格予以回购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补缴相关价款后【将经济适用住—房转为完全产权
!。 购房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又购买了—其他住房《且,合并计算家庭—人均:建筑面积超》出购买其他》住房时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住房困难】面积标准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2009年【9月1日前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的购房人其购】买的其?他住房?属于非政策性住房】的按照2《009年度》同类同?地段标定地价—的10%向》市国:土资源部门缴纳【相关价款《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转为完全产—权
(二)2】009年9》月,。1日:后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的购房人》其购买的其他—住房属于非政策性住!房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按《原购买?价,格予以回购或者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需—要,。补,缴的价款后转为【完全产权
需要!补缴相关价款=届时!同类同地段存量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政府出资额比【例×:(1+10》%):。
, (三)》购房人购买的其他】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的其经济【适,用住房应《当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按照原购房价格予!以回购?。或者按规定退出【其他政策性住房如经!济适用?。住房:。为购:房人家庭唯一—一套住房的》可以按照届时同类】同地段?存量住房《平,均交易?价格与原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价款的—差额计算《补缴相关价款后转为!完全产权
【。第四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自缴纳契税取得【完,税凭:证之日起《已满5年;
(!二):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三)按照本办法【规定补缴相关价款】转为完全产权—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在同等条件!下市住房保障—部门:享有优先购买权【
, 第四十九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退出予以回购或【者补缴相《。关价款的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应!当,在市住房保障部【。门,下达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要求办理有】关手续;确有困【难,的经市住房保障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时限但延长时限!不,得,超过90日
】予以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房屋已】经装修的可》以给:予购房人适当补【。偿具体办法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等部【门共同制《定
第五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准购人及购—房人在退出经济适用!住房或者将经济【适用:住房转完全产权之】前申请办理其他房屋!。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报】市住房保障部门
】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资:格审核和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按程序进【行初审、复核、审核!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依【法及时查处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申请】人、准购人或者购房!人违反本办法规定隐!瞒,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状况?等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购买》条件:的,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取消准购资【格或者?按原购房《价,格作价收回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处5000 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取消】其,5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者租!。赁各类?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本办法施行前已【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的《购,房人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隐瞒?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20:09:年,9月:1日前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的】购,房人其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参—照购房?人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时同!类同地?段新建商品》住房的平均交—易,价格与原购房价格的!差额全?额补缴相关价—款;:购房人不愿意补缴相!关价款?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按照原购【房价:格作:价收:回;如所隐》瞒的: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的购房?人应当按规定退出】政,策性住房或者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按照原购房!价格作价收回经济适!用住房
(【二)2009年【9月1日至本办法施!行之前?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的购房人》其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按照原《购房价?。格作价收回并取【消其在5 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各】类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按照》第二款规定应当作价!收回的?经济适用住房属于】购房人唯一一—。套住房的购房人可】以按照届时同类同】地段存量住》房,平均交易价格—与原: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差—额全额补缴价款后转!为,完,全产权
《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购房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办理经》济,。适用住房《退出手续或》者补缴?相关:价款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向未取得—资,格的人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责令!开发:建设单位限期收回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3年内不得—参加本市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不能收回的责令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届时同?类同地段新》建商品住房平均交易!。价格与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差额:补缴相?关价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五》十,六,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将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提,供给市?信用信息征集服务】机构记入《单位:或,。者个人诚信记录
! 第九章 附 则
! 第五十七—条 因房屋拆—迁按照2009年9!。月1:日之前的政策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购房人购买】商品房不受本办法】规定限制但其—。所,。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转为完全产权或】者上市交易》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按照本》办法回购或者作【价收回的经》济适用住房应—当继续作为》保障性住房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售或者出租
! 回:购和作价收回的经】济适用住房用于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售的销售价—格按照回购总成本】及发生的管理费用计!算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 (一《。)家:庭收入是指》。申请时前一年内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
(二)政】策性:住,房是指已购公—有,住房单位全》额,集资房、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住房等
! (三)《。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者租金的—住房
(四)上!市交易是指出售【、交换、赠与等
】 (?五,)准:购人是指经住房保】障部门审《核获:得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的人
【 (六)购》房人是?指经过选《。房程序取得》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并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人】
(《。七):政府出?资额是指土》地出让?金减:让、税费减》免等政策优惠费用】之,和
第六十【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不高于”“届】满”包括本数;所称!。“以外”“低于”“!。不满”?不包括?本,数
第六十一条!。 市辖?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2009年!7月31日印—发的: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南府发〔2》009〕70号【)以及2010【。年1:1月22日印—。。。发,的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通知(南府发】。〔2010》〕6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