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制度保!障,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准入、销【售,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面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 本办法》所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本—市城区范《围内家庭收入、【财产、住房》状况等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 第四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 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环保!、财政?、价:格、民政、卫生【计生、公《安、人防、统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工作
【 第五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与民政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准入【、销售及售》后的监?督管理
》 第二章 政策支】持
: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本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实行划》拨方式供《应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可以按照》不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10%的比例】配置商业配套服【务用房在向》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可【以自行销《售或者出租
—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按—规定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开《发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可以用经!济适用住房在—建项目作抵押向【银行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也可以将其他在建!项目、房产或者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可以用于购买!。该套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抵押;因【抵押人无《法偿还贷款需要【处分抵押经济—适用住房的》所得价款应当先行扣!除按:。。照本办法《规,。定将经济适》。用住房转《为,完全产权所需缴纳】的,。费用
《 第三?章 建设管理—
:。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经!济适用住房年—度计划由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绿色环保的》原则
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高层【、超高层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可以!适当增加但套内使用!面,积,不,得超过60平方【米
?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用地选址】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用地选址方】案由市规划部门牵头!会同城区人民—政府:及,市住房保障、—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程序办理用!地规划许可手续【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可【。以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且项】目资本金《充,足,、,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建设—也可以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
》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确】定后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合同对!经济适用住房单【套住房建《筑面积、户》。型比例、销售价【格、前期物》业管理等进行约定】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和工程《质量保证制》度严格执行法—定基本建设程序按照!建设工程管》理的:有关规定《和现行国家规—范、标准进行项目】设计及施工
经!济适用住房的施工】和监理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良好社会信誉的建】筑企业?和监理企业实施
!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严格执!。行住宅工程》逐套验收《制度未?实施逐套验收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交付》使,用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配套设施应》当与项?目主体同《步建设并经验—收后与项目主体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定期—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报!送项目建《设进度?情况和相《关,统计报?表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将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信息】向社会公布
— 第四《章 价格管理
【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部门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公布】的价格出《售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在,公布的价格之外收】取任何其《他费用
第二十!一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成本监审全面掌握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及:利润变动情》况确保经济》适用住房质价相符】
第五章— 准入管理
第!。二十二?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一)?取得本市城区—范,围内居?民户籍三年以—。上并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工作或者】。实际居住《。生活:;
? (:二)属于两人以上家!庭户或?者30周岁以上单身!。。人员:;,
(三)—在本市?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
(四【)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市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第二十—三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以—户为单?位提:出申请主申请—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主申《请人有配偶的—其配偶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应当与主申请人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并与【主,。申请人系同一户籍】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一)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普通商】品住房或者其他【政策性住房》的;
(二【)拥有商《。铺、车库、》车,位、仓储、办公用房!等非住宅用》房的;
(【三)已申请》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且正在受理—、审核?。过程中或者轮候【期内尚未《办理放弃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手续的《;
(四)【正在享受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其他住房保障未承诺!在购房时自愿—退,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其他住房】保,。障的;
—(五)在本市城【区范围内《转让房屋未满3【年的;
—(六)违反诚信管理!规定且在限制享受】住房保障待》遇失信?惩戒:期限内?的;
(七)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二十五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根据: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供应》情况: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受理《期限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者实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受理机构)提!出购房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 (一)《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
! :(二)住《房状况证明;—
: (三)申请—当月前一年内收入】证明(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出具【;无:工作的由户籍—所在地或者实际居】住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
?。。 (四)同意受理】机构或者其他—审核部门调查核【实其家庭收入—、财产、住》房状况、家庭—人口:等申报信息》的书面授权》书;
? (五)属于已】申请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且,正在受理、审核【过程中?或者:。轮候:期内:的应当提交已办理】放弃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证明材料;—。
(六)属于】已享受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应当【提交购房时》自愿退?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书!。面承诺;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的受》理,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限期补—齐材料;逾期—不补齐的视为放【弃申请
第【二十七?条 受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
】 初审采取入户调查!、查档取《证、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申请人及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申请【人常住?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以实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查为主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调查
! ,符合条件的受理机构!应当将申请人姓名】、家庭人口、工作单!位、现居住地址、】房产、家庭人均【年收入等基本情况在!。申,。请人现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办公地点!醒,目位置公示》不少于?。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受理!机构: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申《请材料报送》城,区民政部门
】第二十八条 城【区民政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人】均,年收入?和财产情况》进,行核实提出核—。。实意见并将申—请材料?移交城区住房—保障:部门:
第二十九条】。 城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城区民》。政部门移交的材料及!申请人的房产情况】进行复核《复核合格的应当【签署意见《并将:材料报送市住—。房保:障,部门
《。 第三十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城,区住房?保障部门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将申《请人姓名、家庭人口!、,工,作单位、房产—、家庭人均年收【入等基?本情:况,在市住房《保障部门的政—务信息网站公—示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发放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准予申【请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按照准予申请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先后顺序进—行编号
第三十!一,条 经初审》。、复核?或者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初审、!复核或者审核—单位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如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20日内向—发出通知的单位申】请复审;受理申请】的单位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审并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六章 销】售管理
第【三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按照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编号顺序【进行轮候购买
【 轮候期间—准购人家庭人均年收!入情况发生变—化高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低—收入标准或者家庭人!口、房产《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报!市住房?保障部门经审核【。认定准购人不再【。符合购买条件的应当!取消准?购资格书《面通知?当事人收回其准购】资格:书或者公告作废【
第三十三【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在》准购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前应当核查!准购人家庭成—员住房情况对于住房!情况发生变更—不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取【消准购资格》并书面说明》理由收?回其准?购资格书或者—公告作?废
第》三十四条 准—。购人在轮候期—。内可以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改【购限价?普通商品《。住,房;改购申请应当在!限价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受理申《请期限内提出
!准购:。人,。申请改购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收回其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并—核发限价普通商品】住房待购通知书
! 第三十五》条 准购《。。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一)患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界定的重大疾病】并且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的】;
《(二)?属,于三级以上残疾【人并且提供户籍所】在地:县(区)《残疾:人联:合会认定证明的【;
(三)属于!重点优抚对》象、企业下岗失业】的军转干部、参【与对外作战的—民兵或者《获得市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励、劳动【。。模,范,称号并且提》供有效证明的—;
(四)【属于国家、自—治,区或者市本级—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优先购买条件!的
第三—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保障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对于规划【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超过6!0 平方米》的,部分准?购人应当按照购买时!同类:。。同地段新建普—通商品住房或者存】。量住房平均交易【价格:补交:超面积差价款—。。超面积差价》款由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收,取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管理
! 单身人员不—得购买规划》建设建筑《面,积超过? 6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
! 第三《十七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根据开发建设】单位提供的经—。济适用住房房源情】况在市住房保障部门!政务信息网站及【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地点公《布房源数量、房屋坐!落,。地址、销售价格【、同类同地段—新,建商品住房或—者存量住房平—均交易价《格和可?以报名的《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编号号段、报!名时间、《报名地点等信息接】。受准购人报名—并根据已报》名的符合优先—购买条件人数和取】得的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编《号,。顺序确定参加选【房,的名单书《面通知准购人相关信!息公布时间》不得少于《10日
第【三十八条《 ,选房采取抽取房号】的方式进《行准购人应》当,。按照通知规》定的时间、》地点并按照》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编号顺序选》房具有优先购买【条件的准购人—可以优先选房
】 第三十《九条: 准购人选》房后应当《在10日内到市住】房保:障部:门领取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按规定—。补交超面积差价款】。并自领取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之日起1—0日内与《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
》 :第四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向—未取得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的人出【售经济适用住房
!。 第四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向购房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依《法承担保修责—任
: 第四十二条 】准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取消其准!购资:格,书面通知准购人并公!告其准购资格—书作废?
(一)两年内!因自:身原因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
(二)已!通知参加选房—但选房当日无正【当理由不参加选房】的;
? (三)不按规定!期限领取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的;?
(四)不【按规定?期限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或者签订合同【后,因自身原因解除合】同的
第七【章 售?后管理
第【。四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为有《限产权未转为完全】。产权:前不得上市交易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登记时应当》予以注明
— 第四十四条 部分!共有人退出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办】理经济适用房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具有【。。。。夫妻关系的共—有人需要《退出经济适》用住房的夫妻双【方应当同时退出
! 第:。四十五条 》因继承?发生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该!经济适用住房性质不!变按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进行管理
第四!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需要转?为完全?产权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补缴相关【价,款
(一—)200《9年9月1日前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的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按照2009年度同!类同地段标》定地:价的10《。%向:市国土?资源部?门缴纳相关价—款
(二)20!09年9《月1:日后签订的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对转!为完全产权或者【上市交易《条件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自缴纳《契税取得完税凭【证之日起满5年【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按照届?时同类同地段存量住!房平均?。交易价格及当年购】房款与?政府的出资》额比例确定的金【额,。缴纳相关《。价款
? 第四十七条 】购房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又通过继承方【式取得?其他房?产的应当《退出:经济适用住房—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按照《原购房?价格予以回》购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补缴【。相关价款后》将经济适用住房【转为完?。全产权?
购房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又购买了其他住!房且合并《计算家庭人均—建筑面积超出购买其!他住房?时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住房困?难面积标准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2009《年9月1日前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的购房—人其购买的》其他住房《属于非政策性住【。房的按照2》009年度同类同】地段标定地价的1】0%向市国土—。资源部门缴纳相【。关价款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转为完《。全产权
》 (二)20—09:年,9月1日后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的购:房人其?购,买,的其他住房属于【。非政策?性住房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按原购买价格】予以回购或者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需要补】缴,的价款后转为完【全产:权
需要补缴】相关:价,款,=届:时同类同地段存量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政府出资—额比例×《(1+1《0%)
(【三)购房《人购:买的其他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的其经济适》用住:房应当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按照原购—房价格?予以回购或》者按规定退出其【他,政策性住房如经【济适用住房为购【房人家庭唯一—一,套住房的可以按【照届时同类》同地段存量》住房平均交易价格】与原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价款的差额计算!补缴相关价款后【转为完全产权
】 第四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缴?纳契税取《得完税凭证之日起已!满5年?;
(》二)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 (三)按照本办!法规定补缴》相关价款转》为完全?产,权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在同?等,条件:。下市住房保障部【门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四十九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退出予】以回购或《者补缴相关》价款的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应—当在:市住房保障部门下】。达,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要求办理有【关,手续:。;确有困难的经【市住房保障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时限!。但延长时限》不得超过90日【。
, 予以《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房屋已》经装修的可以给予购!房人适当补》偿具体办法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等部门共同制【定
第五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准购人及购房人在退!出经济适《用住房或者将经济】。适用住?房转完全产权之前】申请办理《其他房屋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报【市住房保障》部门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资格审?核和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按程序?进行:初审、复核、审核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依】法及时查处》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申请人、【准购:。人或者购房人违反】本办:法,规定隐瞒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状况等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购买条》件的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取消!准购资格《或者按原购房—价格作价收回—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处50【00 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取消其《5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者租赁各》类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本办法【施,行前已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的购房!人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隐瞒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2009年9月【1日前?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的购房人其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参?照购房?人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时同类?同地:段新建商《品住房的《平均交易价格与【原购房价格的—差额全额补缴相关价!款,;购房人不愿意补缴!相关价款《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按照原购房价格作价!收回;如所隐—瞒的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的购房》人应当?按规定?退出政策性住房或】者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按照》原购房价格作价收】回经济适《用住房
—(,二)2009—年9月1日至本办】法施行之前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的购房人其【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按照原购房【价格作价收回并取】消其在5 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各类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按照第?二款:规定应?当作:价收回的经济适【用住房属于购—房人唯?一一套住《。房的购房人》可以按照届》。时同类同《地段存量《住房平均交易价【格与原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差额全额补】缴价:款后转为《完全产权
》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购房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办?理经济适用》住房退出《手续或者补缴相关价!款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向未取得资格—的人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责!令开发建设》单位限期收回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3年》内不得参《加本市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不能收回的》责令: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届!。时同类同地段新建商!品住房平均》交易价格与》。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差额补【缴相关价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 第五十六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将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提供给!。市信用信息》。征,集服务机构记—入单位或者个—。人诚:信记录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因房屋—拆迁:按照200》9年9月1日之前】的政策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购房人!购买商品《房不受本办法规定限!制但其所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转为》完全:产权或者上》。市交:易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按照本办法》回购或者作》价收回的《经济适用《住房应当继》续作:为保障性住房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售或者《出租
? 回购和作价【收回的经济适用住房!用于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售的!销售价格按照回【购,总成本及发生的管】。理费用计算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 (一)家庭收入!是,指申请时前一—年内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
(《二)政策性住房【是指已购公有—住房单位全额集资房!、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住—房等:
?。(三)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者租金的】。。住房
》(四)上《市交易是指出售、】交,换、:。赠,与等
》(五)准购人是【指,经住房保障》部门审?核获得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的人?
(六)购【房人是指经》过选房程序》取得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并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人
】(七)?政府出资额是指土地!出让金减让、税费减!免等政策优惠费用之!和
:。 第六十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不《高于”“《届,满”包括《本数:;,所称“以《外”“低于”“不】满”不包括本数
! 第六十一条— 市:。辖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2—009年7月31日!印发的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南!府发〔2009〕7!0号)以及201】0年:。1,1月2?2日印发的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通知(南府发〔2】01:0〕6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