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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   ?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制度保障!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市城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准入、销售—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面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 本办法《所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本—市城区范围内家庭收!入、财产、住—房状况?等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四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  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环保、】。财政:、价格、民政、【卫生计生《。、公安、人防、【统,。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工作 》  第五《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与民政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准入、销售及售后!。的监督管理》 ,  第二章 政策】支持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本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实行:划,拨方式?供应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可】以按照不《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10%的比例—。配置商业配套—服务用房在向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可以自行销售!或者出?租,  :。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按规定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开发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 ,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可以用经济适!用住:。房,在建项目作抵押向】银行:。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也可以将其!他在建项目》。、房:产或者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可!。。以用于购买该—套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抵押;?因抵押人无法—偿还贷款《需要处分抵押—经济适用住》房的所得价款应当】先行扣除按照本办法!规定将经济适用【住房转为完全产【权,所需缴纳《的费用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 经济适用住房年】度计划由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绿色《环保的原则 —  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高层【、超高?层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可以适当》增加但套内使用面积!不得超过60平【方米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用地选址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  用地《选址方案由市—规,划部门牵头会同【城区人民政府—及,市,住房保障《。、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程序办】理,用,地规划许《可,手,续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可以!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且项目【资本金充足、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建设也—可以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确定后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合同对经济适】。用住房单套住—房建筑面积》、户型比例、销售】价格、?前期物?业管:理,等进行约定》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和工程质量!保证制度严格执行】法定基本建设—。。。程序按照建设工程】管理的有关规定和】现行国家规范、标准!进行项?目设计及施工—   ?经济适用《住房的施工和—监理:。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良好《社,会信誉的《建筑:企业和监《理企业实施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严格?执行住宅《工程逐套验》收制度未实施逐套验!收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交,付使用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配套!设施应当与项目主】体同步建设并—经验收后与项目主体!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定期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报—送,项目建设进度情【况和相关统》计,报表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将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信息向?社会公布 》。 , 第四章 价—格,管理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部门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公布《的价格出售》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在公布的价格之外】收取任何其》他费用   第二】十一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成本监审全面掌!握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及利润变动情况】确,保经济适用》住房质价相符—  : 第五章 准入【管理 ?  第二十二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本—市城区范围内居【民户:籍三年以上》并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工作或者实际【居住生活;   】。(二)?属于两人以上家庭户!或者30周岁以上】单身人员;   】(三)在《本市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   (】四)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市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 第二十三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以户为单位提出申!请主申请《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主申请人有—配偶:。的其配?偶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应》。当与主?申,。请,人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并与主申请】人系同?一户籍?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 (一)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普通?。。商品住房或》。者其:他政策性住房—的;   (—二)拥有商》铺、车库、车位、】仓储、办公用房等】非住宅?用房的;  — ,。(三)已申请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且正》在受:理、审核过程中【或者轮候期内尚未】办理放弃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手续的—;   (》四)正在享受—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其!他住房保《障未承诺在购房【。时自愿退《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其,他住房保障的;【   (五》)在本市《城区范围《内转让?房屋未满《3年的; 》  (六)违—反诚信管理规定且】在限:制享受住《房,保障待遇失信惩戒期!限内的;《   ?。。(七)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根据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供应!情况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受理《期限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 ,第二十六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者》实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受理?机构)提出购房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   》。(二:)住房状况证明; !  (三)》。申请当?。。月前一年《内收入?证明(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出具《;无:工作的由户籍所在地!或者实际居》。住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  : ,(四)同意》受理机构或者—其他审核部门调查核!实其家庭《收入、财《产、住?房状况、《。家庭人口等申报信息!的书面授权书;  ! (:五)属?于已申请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且【正在受理《、审核?过,程中或者轮候期【内的应当《提交已办理放弃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证:明,材料;   —(六:)属于已《享受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应当提交购房时自!愿退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书面承!诺;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的:受理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限期补齐《材料;逾《期不补齐的视为【放,弃申请   —第二:十七条 受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 ?  初审采》。。取入户调《查、:查档取?证、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申【请人及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申请人常】住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以实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查为主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调查 》  符合条件的受理!机构应当将》申请人姓名、家庭】人口、工作单位、现!居住地址、房产、】。家庭人均《年收入等基本情况在!申请人?现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办公地点醒目位置】公,。示,不少于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受理机《构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申请?材料报?送,城区:民政部门   【第二十八《条 城区民政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人均:年,收入:和财产?情况:。进,行核实提出核实意见!。并将申请材料移【交城区住房》保障部门 》。  :第二十九条 城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城区》民政部?门移:交,的材料及申请—人的:房产情?况进行复核复—核合格的《应当签署意见并将材!料,报送:市住房保障部门  ! 第三十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城区住房保【障部门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将申请人姓》名、家庭人口、【工作单位、房产、家!庭人:均,年,收,入等:基本情况在市—住房保?障部门?的政务信息网站【。公示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发》放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准予申请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按照《准予申请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先后顺?序进行编号  【。 第三?十一条 经初审、复!核或者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初审、复核】或,者审核单位》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如】。。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20日内向发出】通知的单位》申请复审《;受理申请的单【位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审并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六章 销!售管理   —第三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按—照,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编号顺序》进行轮候购买   !轮候期间《准购人家庭人均年收!入情:况发生变《化高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低收?入标准或《者家庭人口、房【产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报市住—房保障部门经审核认!定准购人不》再符合购买》条件的应当取消准购!资格书面通知当事】人收回其准购—资格书或者公告【作废:   ?第三十三《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在准购【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前应当—核查准购人家—庭成:员住房情况》对于住房情况发【生变更不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取消准】购资格?。并书面?说,。明理由?收回其准购资格书】或者公告作废 【  第三十四条【。 准购人在轮候【期内可?以,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改购—限价:普通商品住》房;改购申请应【当在:限价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受理申请【期限内提出   】准购人申请改购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收回其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并核发【限价普通商》品住:房待购通知书  】 第三十五条 【准购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 (:一)患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界定的重】大疾病?并且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的;  《 (二)属于三级】以上残疾《人并且提供》。。。。户籍所在地县(区)!残疾:人联合会认定—证,明的; 《 , (三)属》于重点?优抚对象、》企业下岗失业—。的军:转干部、参》与,对外作战的民兵或者!获得市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励、劳动模范称【号并且提供有效证】明的;   (四)!属于国家、自治区】或者市?本级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的;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优先购买条件—的   第》三,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保障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对于:规划: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超?过60 平方—米的部分准购人【应,当按照购买时同类同!地段:新建普通商品住房】。或,。者存量住房平均交】易价格补交超面积差!价款超?。面积:差价款由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收取】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管?理 :  单身《人,员不得购买规划【建设建筑面积超【过 6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   》第三:。十,七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根据开发】建设单位提》供的经济适用住房】房源情况在》市住房保障部门政】务信息网站及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地点公布房源数量】、,房屋坐落地》址,、销售价《格、同类同地段【新建商品住》房或者?存量住房平》均交易价格和—可以报名的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编号】号段、?报名时?间、报名地点等信息!接受准购人报名【。并根据已《。报名的符合优—先购买条件人—数和取得的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编号—顺序确定参加选【房的名单书》面通知准购》人,相关信息公》布时间不《得少:于10日   【第三十八条 选房采!取抽取房号的—方式:。进行准购人应当【按照通知规定的时】间、地点并按—照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编号顺序选【房具:有优先购买条—件的准购人》可以优先选》房 :  第三十九条 】准购人选房后应当】在10日内到市【住房保?障,部门领取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按规定【补交超面积差价款】。并自领取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之】日起1?0,日内与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 —  第?四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向未:取得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的人出售经济【适用:住房   第四【。。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向购房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依法承担保修责】任 :  第四十二—条 准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取:消其准购《资格书面通知准【购人并公告其准购】资格书作废  【。 (一?)两年内因自身原】因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   【(二)已通知参加】选房但选房当—。。日无正?当理由不《参,。加选房的;》   ?(三)不《按规:定期限领《取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的—。;   (四)不】按规定?期限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或—。者签订合同后因自】身原因解除》。合同:的  ? 第:七章: 售后管理  【 第四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为有限产》权未:转为完全产权前不得!。上市交易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登记时?应当予以注》明 :  第四十四—条 部分共有人退出!。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办理经济适用—房,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 具有夫《。妻关系的共有人需】要退出经济适用住】房的夫妻《。双,方,应当同时退出   !第四十五条 因继】承发生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该【经济:适用住房性质不变按!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进行管理  【 ,第四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需要转为—完全产权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补缴相》。关价款  》 (一)2》。。。0,0,9年:9月1?日,前,。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的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按照20》09:年度同类同地段标】定地价的10%向】市国土资源》部门缴纳《相关价款《   (二)2【009年9月1日】后签订?的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对转为完全》产权或者上市交易条!件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自缴纳契税】取得完?税凭:证之日?。起满5年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按】照届时?同类同地段存量住房!平均交易价》。格及当?年购房款与政府的】出资额比例确定【的金额缴纳相关【价款   第四【十七条 《购房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又通过继承—方式取得其》他,。房产:的应:当退出经济适用【住房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按【。照原购房价格予【以回:购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补》缴相关价《款后将经《济适用住房》转为完全产权  】。 ,购房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又!购买了其他住房【且合并计算》家庭人均《建筑面积超出购买其!他住房时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住房困》难面积标准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  (一)200】9年9月1日前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的:购房人?其购买的其他住房】属于非政策性住房】的按照2《009年度同—类,同地段?标定地价的10%向!市国土?资源部门缴》纳相关价款》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转为完全—产权:   (《二):2009年9—月1日后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的购房人《其购买的《其他住房属》于非政策性》住房: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按:原购买价格》予以回购或者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需要【补缴的价款后转为完!全产权?   需《。要,补缴相关价款=【届时同类同地段存量!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政府出资额比!例×(1+》10:%)   (三【),购房人购买的其他】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的其经济—适,用,住房应?当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按—照原购房价格予【以回购或者按规定】退出其他《政策性住房如经【济适用?住房为购房》人家庭唯一一—套住房的《可以按照届时—同类同地段存—量住房平均交易价格!与原: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价款的差额》计算补?缴相关价《款后转为完全产【。。权   第》四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自—缴纳契?税取得完税凭证【之日起?已满5年;》   (二)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三)按【。照本办法规》定补缴相关价款转】为完全?。产权 ?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在同等《条件下市住房保障部!。门,享有:优先购买权  【 第四十《九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退出予】以回:购或者补《缴相关价款》的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应当在市住房保障】部门下达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要求《。办理有?关手续;确有—困难的?经,市住:房保障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时限但延长时限不!。得超过9《0,。日   予以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房屋已—经装修?。的可:以给予购房人—适当补偿具》体,办法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等部门共同】制定:。。   第五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准购人及》。购房人在退出经济】适用住房或》者将经?济适:。用住房转完》全产权之前申—。请,办,理其他房《屋,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报市住房《保障部门 》  第八《章 法律责任 【  第五《十,一,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资格审核和!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按程序》进行初审、复核、审!核,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依法:。。及时查处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申请人、准》购,人或者?购房人违反本办法】规定隐瞒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状况《等,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购买?条件的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取消—准购资?格或者按《原购房价格作—价收回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处5》000 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取消其5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者租赁【各类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本办法】施行前已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的购:房,人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隐?瞒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2009年—9月1日前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的购房人—。其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参照购房人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时同类】同地段?新建商品住房的平均!交易价格与原购房价!格的:。差额全额补缴—相关价款《;购房人不愿意补缴!。相关价款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按?照原购房价格作价】收回;如所隐—瞒的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的?购,房人应当按规定退】出,政,策性住房或者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按照原购—。房价格作价》收回经济适用住【房   (二—)2009年9【月1日至本办法施行!之前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的购房人【其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按照原购房—价格作价收回并取】消其在?5 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各类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按照—第二款?规定应当作价收回的!经济适用住房属于购!房人唯一一套住房的!购房人?可,以按照届时》同类同地段存量【住房平均交易价【格,。与原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差额全额补缴价款!后,转为完全产权 【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购房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办《理经济适用住房退】出手续或者补缴【相关价?款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向—未取得?资格的人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责令开发建设单【位限期收回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3年内?不得参加本市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不】能收:回的责令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届时同类《同地段新建》商品住房《平均:交易:价,格与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差额补!缴相:关价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五十六《。。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将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提供给市信用】信息:征,集服务机构记入单】位或者个《人诚信记录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因房屋拆迁按照】2,009年9月1【日,之前的政《策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购房?人购买商品房—不受本办法规定【限制但其所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转为完?全产权或者上—市交易?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按《照本办法回购或【者作价收回的—经济适用住房应【当继续作为》保,障性住房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售或者?出,租   回购和作价!收,回的经济适用—住房用于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售的—销售价?格按照?回购总成本及发生】的管理费用计算  !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家庭收?。入,是指申?请,时前一年内》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   !(二)政《策性住房是》指已购公有住房【单位全?。额集资房、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住房等  】 (三)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者租金的住—房   《。(四)上市交易是指!出售、交《换、赠与等 —  (五)准购人】是指:经住房保障部门审核!获得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的人   (六)!购房人是指经过选】房程序取得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并【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人   (—七)政府出资额是】指土地?出让金减让、税费】减免:等政策?优,惠费用之和  【 ,第六十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不高:于”“届满”—包括本数《;,所称“以外》”“低?于”“不满》”不:包括本数   第】六十一条 市—辖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2009年7月】31日?印发的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南》府发:〔2009〕70号!)以及2010【年11月22日【印发的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通知—(南府发〔20【10〕?。6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