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完善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制度保障》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准入【、销售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面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本【市城区范围》内家庭收入、财【产、住房状况—。等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 第四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环保》、财政、价格、民】政、卫生《计生、公安、人防、!统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与民【政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准入、】销,售及售后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政策支持
—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本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实行【划拨方式《供应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可以按照不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10%?的比例配置》商业配套服务用房在!向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可以自行销售或!者出租
《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按》规定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开《发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可以用经济【适用住?房在建项目》作抵押向《银行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也可以将其他在】建项目、《房产或?者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可以用于】购买该?套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抵押;?。因抵:押人:无法偿还贷款需要处!分抵押经济适用【。住房的所得》价款应当先行扣除按!照本办法《规定将?经济适用住房转为完!全产:权所需缴纳的—费用
? 第三章 建设】管理:
: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 经济适用住—房年度计划由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
【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绿色环保—。的原则
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高层、超!高层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可以适当增加—但套内使《用,面积不得超》过60平《方米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用地选址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 用地选《址方案由市规划【部门牵头会》同城区人民政—府及市住房保—障、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程》序办理?用地规?划许:可手续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可以—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且》项,目资本金充》足,、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建设也可—以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
—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确定后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合同对!经济适用住房单套住!房建:筑面积、户型—比例、销《售价格、前期物【业管:理等进行约定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和工程质】量保证制度严—格执行法定基本【建设程序按照建设工!程管理的有》关规定和《现行国家规范—。、标准进《行项目设《计及施工《
: 经:济适:用住房的施工和【监理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良【好社会?信誉的建筑企业和】监理企业实施
】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严格执行住宅【工程逐套验收制度未!实施逐?套验收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交付使用
】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配:套设:施应当与项》目主体同步》。建设并?经验:收后与项目主体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定期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报送项目建设—进度情况和相—关统计报表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将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信】息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价格管理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部门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公布的价格【出售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在公布的价格【之外收取《任何其他费》。用
第二十【一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成本监审全—。面掌:握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及利—。润变动情况》确保:经济适用住》房质价相符
【 第五章 准入管】。理
: 第二十二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本市城【区范围内居》民户籍三《年以上并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工作:或者实际居》住生活;
— (二)属于两人以!上家:庭户或者《30:周岁以上《。单身人?员;
(三)在!。本市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
?。 (:四):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市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第二十三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以户为单位提出申!请主申请《。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主申请人有配偶的】其配:偶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应当与主—申请人?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并,与主:申请人系同一户籍
!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 (一)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普《通商品住房或者【其他政策性住房的;!
(二)拥有商!铺、车?库、车位、仓储【。、办公用房等非住宅!用,。房的;
(三)!已申请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且正在受理、审!核过:程中或者轮候期【。内尚未办理放弃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手—续的;
》 (四)正在享受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其他住房保】障未承诺在购房时自!愿退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其他住房》保障的;
(五!)在本市城区范【围内:转让房屋《未满3年的;
】 (六)违》反诚信管理规定且】在限制?享受住房保障待遇失!信惩戒期限内的【;
? ,(七)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根据】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供应情!况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受理期限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者实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受理机构)提出【购房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 (一)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
(二)住】房状况证明》;
(三)申】请当月前一年内收】入,证明(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出【具;无工作的由户】籍所:在地或者实》际居住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
? (四)同》意,受理机构或者其【他,审核部门调查核实其!家庭:收入、?财产、住《房状况、家庭人口】。等申报信《息的书?面授权书;
— (五《)属于已申请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且,正在受理、审—核过程中或者轮候期!内的:应当提交已办理放弃!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证明】材,料;
《。 (六?。。)属于已《享受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应当:提交购房《时自愿退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书面!。承,。。诺;
《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的受理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限期】。补,。齐材料;逾期不补】齐的视为《放弃申请
》。 第?二十七条 受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
初—审采取入户》调查、查《档取证、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申请人【及,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申请《。人常:住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以实: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查为主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调查
—。。 符合条件的受理机!构应当将申请人姓名!、,家庭人?口,、工作单位、现居住!地址、房《产、:家庭人均年收—入等基?本,情况在申请》人现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办公地【点醒目位置公示【不少于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受,理机构?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申!。请材料报送》城区民政部门
】 第二十八条 城】区民政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人均》年收入和财产情【况进行核实提—出核实意见》并将申请材料移【交城区住《房保障?。部门:
第二》十九条 《。城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城区【民政部门移交—的材料?及申请人《的房产情况进行复】核复核?合格的应《当签:署意见并《将材料报送市住房保!障部门
》 第三十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城区住房保》障,部门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将申请人【姓名、?家,庭人口、工》作单位、房产—、家庭人《均年:收入等基本》情况在市《住房保障部门的政】务信息网《站公示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发放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准予申请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按照准予申请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先】后顺:。序进行编号
【 第三十一条 【经初审、复核或者】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初!审、:复核:或者审核单位—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如!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20》日内向发出通知【的单位申请》复审;受理申请的】。单位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审并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 第六章》 销售管理》。
第三》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按照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编号顺序进》行轮:候购买
轮候期!间准购人家庭人均】年收:入情况发《生,。变化高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低收入—标准或者《家庭:人口、?房产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报市住房保】障部门经《审核认定准购人【不再符合购买条件】的应当取消准—购资格书面通知当事!人收回其准购资【格书或者公告作废】
, 第?。三十三?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在,准购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前应当核【查,准购人家《庭成员?住房情况对于住房】。情况发生变》更不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取消准购—。资格并书《。面说明理由收回【其,准购:资格书或者公—告作废
—第三十四条 —准购人在轮候—期内可以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改—购限价普《通商品住房;—改购申请《。应当在限价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受理】申请期?限内提出
准】购,人申请改《购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收回其【。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并?核发限价普通商品住!。房待:购通知书
》 第三《十五条 准购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一)患《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界定的重大疾【病并且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的;
(!二)属于三级以【上残疾人并且—提供:户籍所在地县(区】)残疾人联合会认定!。证明的;《
(三)属于】重点优抚对象、企业!下岗失业《的军转干部、—参与对外作》战的民兵或者获【得市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励、劳动模范称】号,并且提供有效—证明的;
(四!)属于国家、自治】区或者市本级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优先【购,买条件的
— 第三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保障【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对于规划》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超过60 平—方米的?部分准?购人:应当按照购买时同类!同地段新建普—通商品住房或者【存,量住房平均交—易,价格补交超面积差】价款超面积差价【款,由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收取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管理【
,。 单身人员—不得购买规划建【设建筑?面积超过 6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
】 第三十七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根据开发建—设,。单,位提供的经济适用】住房:房源情况在市住【房保障部门政务信】息,网站:及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地,点公布房源数量、】房屋坐落地址、销售!价格、同《类同地段新》建商品住《房或者存量住房【平均交易价格和可以!报名的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编《号号段、《报名时间、》报名地点《等信息?接受准购人报—名并根据《已报名的符合—优先购买条件人数】和取得的《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编号顺序确》。定,参加选房的名单【书面通知《准购:。人相关信息公布【。时间不得少于10】日
第三十八条! ,选房采取抽取房【号的方?式进行准购人应【当按照?通知规定的》时间、地点并按照】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编号顺序—选房具有《优先购买条件的【准购人可《以优先选房
— :第,三十九?条 准购人选房【后应当在1》0日内?到市住房保》障部门领取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按规定》补交超?面积差价款并自领取!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之日起《10日内与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
! , 第四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向】未取得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的人出售经济适!用住房
第四】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向购!房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依—。法承担保修》责任:。
第四》十二条? ,准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取【消其:准购资?格书面通知准—。购人:并公告其准购资格】书作废
(一)!。两年内因《自身原因《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
(二)!已通知参加选房但选!房当日无正当理由】不参加选房的;【
(三)—不按规定期限—领取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的;
】(四)不按》规定期限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或者签订合—同后因?自身:原,因解除合同的
【 第?七章 ?售后管理
— 第四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为有限产权!未,转为完全产权前不得!上市交易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登,记,时,应,当予以注明》
: ,第四十四条 部分】共有人退出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办?理,经济:适用房?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具有夫【妻关系的《共有人需要》退出经济适》用住房的夫妻双【方应当同时退出
! 第四十五条 【因,继承发生《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该经济适【用住房性质》不变按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进行管理!
第四》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需要转为完全【产权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补缴相《关,价款
? (一《)2:00:9年9月1日前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的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按照20《。。09年度同》类同:地段标定《。地价的10%向【市国:土,资源部门《。缴,纳相关价款
【 (:二)2009年9】月1日?后签订的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对—转为完全《。产权或?者,上市交易《条件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自】缴纳契税《取得完税凭证之日】起满5年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按照届时同类—同,地段:存量住房平均交易】价格及当年》购房:。款与:政府的?出资额比例确定的金!额缴纳相关价款
】 :第四十七条 —购房: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又通过》继,承方式取得其—他房产?的,应当退出经济适用】住房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按照原购【房价格予以回购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补缴相关》价款后?将经济适用住房转为!完全产权
》 购?房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又!购买了?。其,他住房且合》并计算家庭人均建筑!面积超出购买其【。。他,住房时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住房困难面积标准】。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20!09年9月1日前】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的购房人其购买!。的其他?住房属?于,非政策性住房—的按照2《009年度同—类,同地段标定地价的】10%向《市国土资源部门缴】纳相关价款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转为完全产—权
(二)2】009年9月—1日:后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的!购房人其购买的其】。他住房属于非—政策性住房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按原《购买价格予》以回购或者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需要补?缴的价款《后转为?完,全产权
—需要补缴相关价款=!届时同类同地段存】量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政:府,出资额比《例×(1+10%)!
?(三)购房人购买的!其他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的其经》济适用住房应当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按照原!购房价格予以—回购或者按》规定退出其他政策】性住房如经济适【。用,住房:为购房人《家庭唯?一一套住房》的可:以按照届时》同类同地段存—。量住房平均交易价】格与原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价款的差】额计算补缴》相关价款后转为【完全:产权
第四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缴《纳契税取得完税凭】证之日起《已满:5年:。;
?。 (二)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三)?按照本办法规—定补缴相关价款转为!完全产权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在同等条件—下市住房保障部门】享有优先购买权
! 第:四十九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退出予以回购或者!补缴相关价款的【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应当在市住房保】障部门下《达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要】求办理有关手—续;确有困难的经】市住:房保障?。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时,限但延长时》限不得超过9—0日
予以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房屋已经装修的可以!给,予购房人适》当,补偿具体办法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等《部门共同制定—
第五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准购人及《购房人在《退出经?济适:用住房或者》将经:济适用住房转完全产!权之前?申请办理其》他房屋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报市住房!保障:部门
第—八章 法律责任
! 第五十一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资格审核和】。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按程序!进行初审、复—核、审核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依法及时查处】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申请】。人、准?购人或者购房人违反!本办法规定隐瞒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状!。况等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购买—条,件的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取消准购资格或】者按原购《房,价格:作价收?回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处5《000 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取消其5—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者租》赁各类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本—办,法施行前《已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的购房人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隐瞒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2【009年9月—1,日前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的购房《人其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参照?购,房人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时同类?同地段新建》。商品住房的平均交易!价格与原购房价【格的差额全额补缴相!关价:款;购房人不愿【意补缴?。。相关价款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按照原购房》价格作价收》回;如所隐瞒的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的购房】人应当按规定退【出政策性住房—或者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按照原购【房价格?作价收回经济适【用住房
《 (?二,)200《9,年9月1日至本办】法施行之前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的】购房人其《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按,照原购房《价格作?价收回并《取消其在5 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各!类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按照第二【。款规定应当作价收】回的经济适》用住房属于购房【人唯一一《套住房的购》房人可以按照—届时同类同》地段存量《住房平均《交易价格与原—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差额全额《补缴价款后》转为完全产权
】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购房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办:理经济适《用住房退出》手续或者补缴—相关:价款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向未取得资格—的人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责令开发建设单位!。限期收回《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3年内不【得参加本市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不】能,收回的责《令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届时同类《同地段新建商品住房!平均交易价格—与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差额补缴相关价款
!。 ,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五十六!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将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提供给市信用【。信息征集服务机构记!入单位或者个人诚信!记录
? :第九章 附 —。则
: , ,第五十七条 因房屋!拆迁按照《2009年9月【1日之前的》政策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购房人购《买商品房不受本办】法规定限制但其所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转:为完全?产权或者上》市交易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按照本办法】回购或者作价—收回的经《济,适用住房应当—继续:作为保障性住房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售】或,。者出租
回【购和作价收》回的:。。经济适用《住,房用于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售的《销售价格《按照回购总成本及】发生的管理》费用计算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家?庭收入是指申请【时前一年内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
, (?二)政策性住房是】指已购公有住—房单:位全额集资房、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住房等【
: (三)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者租金?的住房
(【四)上?市交易是指出售、交!换、赠与等
】。(五)?准购人?是指经住《房保障部门审核获】得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的人
(六)购!房人是指经》过选:房,程序取得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并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人
》 ,(七)政府出资【额是指土地出让【金减让、税费减【免等政策优惠费【用,。之和
第六十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不】。高于:”“届满”》包括本数;所称“】以外:”“低于”“不满】”不包括本》数
第》。六十一条 市辖【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2?009年7月—31日印发的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南府发〔2—009?〕70号)以—及2010年—11月22日—印发的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通知(南府发〔2!010〕《。6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