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完!善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制《度,保障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准入、销售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面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 本办法所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本市城区范》围内家庭收入、财产!、住房状况》等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四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环保、财》政,、价格、《民政、卫《生计:生,、公安、《人防、?统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工作
! 第五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与民政》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准入、销售!及售后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政策支持》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本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实行划!。拨,方式供应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可以按照不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10%的【。比例:配置商业配套服务】用房在?向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可【以自:行销售或者出租【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按规定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开,发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可】以用经济适用住【房在建?项目:作抵:押向银行《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也可以将其他—在,建项目?。、房产或者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可以《用于购买该套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抵押;因抵—押人无法偿》还贷款需要处分【抵,押,经,济适用?。住房的所得价—款应当先行》扣除按照本办法规定!将经济适用住—。房转为完全产—权所需缴纳的—费用
第三章】 建设管理
—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经济适用住房年度计!划由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绿色环!。保,的原则
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高层、超】高层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可以?适,当增加?但套内使用面积【不得超过《60:。平方米
》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用地选址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用地选址方案由市规!划部门牵头会同城】区,人民政府及市住房保!障、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程,序办理用《地规划许《可手续
《。。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可以》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且?项目:资本金?充,足,、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建—设也可以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确定后—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合同对经济适用住!房,单套住房建》筑面积、户型比例、!销售价格、》前期物业管理等进行!约定
?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和:工程质量保证制【度严格执行法定【基本建设程序按照】建设工程管理的有】关规定和现行国【家,。规范、标准进—行项目设计》及,施工
经—济适用住房的施【工和监理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良好社会信誉【的建:筑企业和监理企业实!施
?。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严,格执行住宅工程逐】套验收制度》未实:施逐套验收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交付使用—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配套【设,施应当与项目主体】同步建设《并经验收《后与:项目主体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定?期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报—送,项目建设进度情况和!相关统计报表—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将,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信息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价格管理【
,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部门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公布的》价格出售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在公》布的价格之外—收取:任何其他《费,用
: 第二《十,一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成本监审全面】掌握: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及利润变】动情况?确保经济适》。用住房质价相—符
第五章 】准入管?理
: 第二十》。二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一)取得本市】城区范围内居民户籍!三年以上并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工作!或,者,实际居?住生:。活;
《 (二)属于两【人以上家庭户或者】30:周岁以上单身人员;!。
(三》)在本市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
(四—)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市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 第二十三—。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以户《为单位提出申请主申!请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主申?请人有配偶的其配】偶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应】当与主申请人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并与》主申请?人系同一户籍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一)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普通商品住房或者】其他政策性住房【的;
》(二)拥有商—。铺、车库、车—位,、仓:储、办公用房等非住!宅用房的《;
(三)已】申请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且】正在受理《、审核?过程中或者轮候期】。内尚未办《理放弃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手续的;
(四!)正:。在,。享受: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其他》住房:保障:未承诺在购》房时自?愿退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其他住房》保障的;
(】五)在本《市,。。城区范?围内转让《房屋未满《3年的;《
(六)—违反诚信管理—规,定且在限制享—受住房保障》待遇失信惩》戒期限内的;
】 (七)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二十五》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根据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供应情!况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受理?期限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 第二十六》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者实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受理机构)提【出购房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
! (二)《。住房状?况证明;
(三!)申请当月前一【年内收入证明—(,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出】具;无工作的—由户籍所在地或者实!际居住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
(四)同!意受理机《构,或者其?他审核部门调查核】实其家庭《收入:、财产、住房—状况、家庭人口等】申报信息的书面授】权书;
》 (五)属于已申请!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且!。正在受理、》审核过程中或者轮】候期内?。的应当提交》已办理放弃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证明材!料,;
(六)属于!已享受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应当提交购!。房时自愿退》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书面承诺;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的受理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限期补齐材料!;逾期不补齐—的视为放《弃申请
第二十!七条 受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
— 初审采《取入户调查》、查:档取证、《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申请人《及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申请人常住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以实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查为主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调查
《。 符合条件—。的受:理机构应《当将申请人姓—名、家庭人口—、,工作单位、现居住】地,址、房产、》家庭人均年收入【等基本情《况在申请人现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办—公地点醒目位置公】示,不少于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受理》机构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申请:材料:报送城区民政部门
! 第二十》八条 城区民政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人均》年收入和《财产情况进行核【实提出?核,实意见并将申请材】料,移交:城区住房保》障部门
第【二十九条《 城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城区!民政部门《移交的材料及申【请人的房产情—况进:行复核复核合格的】应当签?署,意见并将材料报【送市住房保障—部门
》第三十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城区?住房保障部门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将申请【人姓名、家》。庭人口、工作单位、!房产、?家庭:人均年收入》等基本情况在—市住房保障部门的】政务信?息,网站公示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发放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准予申请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按照准予】申请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先后顺序进行编】号
: 第三十》一,条 经初审、复核】或者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初审、】复核或者审核—单位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如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20—日内向发出通知的单!位,申请复审;》受理申请的单位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审并》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六章— 销售管理》
: 第三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按照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编号顺序进行【轮候购买《
轮《候期间准购人—家,。庭人均年收入情【况发:生变化高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低收入标准!或者家?庭,人口、房产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报市住房保》障部门经审核认定准!购人不再符合购买】条件的应当》取消准购资》格书面通知当事人】。收回:其,准购:资格书或《者公告作废
第!三十三?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在准购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前【应当核查《准购人家庭》成员:住,房情:况对于住房情况【发生变更不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取【消准:购资格并书面说明理!由收回其准购资【格,。书或者公告》作废
第三【十四条 《准购人在轮候期【内可以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改购限?价普:通商品住房;改购】申请应当在限—价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受理申请期限!内提出
准购】人申请改购》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收回其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并】核发限价《普通商?品住房待《购通知书
— 第三?十五条 准购—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一)患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界定的—重大疾病并且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的;
—(二)属于》三级以上残》疾人并且提供户籍所!在地县(区)—残疾:人联合会《认定:证,明的;
(三)!属于重?点优抚对象》、企业下岗失业的】军转干部、参与【对外作战的民—。兵,或,。者,获得市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励、劳》动模范称号并且【提供:有效证明的;
】 (四)属于国【家、自治区或者市】。本级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优先购!买条件的
— 第三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保障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对于!规划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超过?60 平《方米的?部分准购《人应当按照》购买时同类》同地段?新建普通商品—。住房或者《存量:住房平均交易价格补!。交超:面积差?价款超面《积差价款由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收取—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管理—
?单身人员不得购【买规划建设建—筑面积超过 6【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
第【三十七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根据开发》。建设单?位提供的经》济适用住房房源情】况在市住房保障部】门政务信《息网:。站及: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地点公布—房,源数量、房屋坐落】地址、销售价格、】同类同?地段新?建商品住房或—者存量住《房,平均交易价格和【。可以报名的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编:号号段、报》名时间、报名地点】等信息接受准—购人报名并根据已报!名的符?。合优先购买条—件人数和取得—的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编号【顺序确定《参加选房的名单书面!通知:准购人相关信息公布!时间不?得少于10日—。
,。 第三十八—条 选房采取—抽取房号《的方式进《。行准购人应当按【照通知规定的时间】、地点?并按:照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编号顺序选房具!有优先购买》条件的?准购人可以优—先选房
—。第三十九条 准购】人选房后应当—。在10日《内到:市住房保《障部门领取》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按规定—补,交,超面积差《价款并?自领取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之》日起10日内—与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
— :第四: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向未取得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的人出》售经:济适用住房》。
, 第?四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向购房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依法承担保修!责任
《 第:四十二条《 准: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取《消其准购《资格:书面:通知准购人并公【告其准购资格书【作废
(一)】两年内因《。自身原因《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
? (?二)已通知参—加选房但选》房当日无正》。当理由不参》加选房的;
(!三)不按规定—。期限领取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的;》。
: (四?)不按规定期限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或者—签订合?同后因自身原—因解除合同的
】 第七章《 售后管《理,
?。。。第四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为有!限产权未转为完全产!权,前不得上市》交易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登记】时应当予以注明【
第《四十:四条 部分共有【人退出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办理经济【适用房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 具有夫《妻关系的《共有人需要》退出经济适用住房的!夫妻:双方应?当同:时退出
—第四十五条 因继承!。发生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该经济适用住—房性质不变》按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进行管理
第!四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需要转》为,完,全产权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补缴相关价》款
(一—)2009年9月1!日前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的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按【照2009年度【同类同地段标—定地价的10%向】市国土资源》部,门缴纳相关价款【
, (二)2—00:9,年9月1日》。后签订的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对:转为完全产》权或者上市》交易条件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自缴—纳契:税取得完税凭—证之日起满5—年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按照届时同【。类同地段存量住房】平均交易价格—及当年?购房款与政府的出资!额比例确定的金额】缴纳相关价款
【 第四十七条 购!房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又通过继【承方式取得其他房产!的应当退出经济适用!住房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按照?原购:房价格予《以回购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补缴相关【价款后?将经济适用》住,房转为完全产—权,
?购,房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又购》买了其?他住房且《合,并计算家庭人—均建筑?面积超出《购,买其:他住房时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住房困难面【积标准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2009年9月1日!前,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的购房人—其购:买的其他《住房属于非政—策性住房的按照【2009《年度同类同》地段标定地价的【10:。%向:市国土资源部—门缴纳相《关价款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转】。为完全?产权
《 (二)《2009年》9月1日后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的购房人其购买的!其他住房属于非政】策性:住房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按原购?买价格予以回购或者!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需要?补缴的价款后转【为完:全产权
》 需要补缴》相关价款《=届时同类同地段存!量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政府出资额【比例×(1》+10%)》
(三》。。)购房?人购:买的:其他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的其经济《适用住房应当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按照原!购房价格予以—回购或?。者按规定《退出:其他政策性住房如经!济适:。用住房为购房—人,。。家庭唯一一套住【房,的可以按照届时同类!同地段存《量住房平均》交,易,价,格与:原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价款的差额计算【补缴相关价款后转】为完全产《权
: 第四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自缴纳《契,税取得完税凭证之日!起已满5年;
【 (二)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 (?三):按照:本办法规定补缴【相关价款转为完全产!权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在【同等条件下市住【房保障部门享有【优先购买权》
: 第四十九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退出!予以回购《或者补缴相关—价款的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应《当在市住房保—障部门下达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要求办理有关手续;!确有困难的经市【住房保障《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时—。限,但延长时限》。不得超过《90日?
予《以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房屋?已经:装修的?可以:给予购房人适当补】偿具体办法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等部门共同—制定
》第五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准购人】。及购房人《在退出经济适—用住:房或者将经济适用】住房转完《全产权之前申—请办理其他》房屋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报市》住房保?障部门
《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资格《审核和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按程《序,进行初审、》复核、审《核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依法及时查!处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申【。。请人、准购人或【者购房人违反本办法!规定隐瞒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状况】等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购买条件的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取消准》购资格或者按原购】房价:格作:价收回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处5》000? 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取?消其5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者租赁各!类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 本办法施行—前已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的购房人《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隐瞒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 (一)20—09年9月1日前】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的购【。房人其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参照购】房人: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时同类同《地段:新建商品住房的平】均,交易价格与原购房】价格的差额全额【补缴相关价款;购房!人不愿意补缴相关价!。款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按照原购房【价格作价《收回;如《所隐:瞒的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的购房人应!当按规定退出政策】。性住房?或,者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按,照原购房价格作价收!。回经济适用住—。房
(》二)200》9年9月1日至本】办法施?行之:前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的购房人《其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按照原购房价—格作价收回并—取消其在5 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各类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 按照第二款规定!应,当,作价收回的经—济适用住房属于购房!人唯一一套住房【的,购房人可以按照【届,时同类同地段存【量,住房平均交易价格与!原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差额全额补缴!价款后转《为完:全产权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购房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办理经济!适用住房退出—。手续:或者补缴相关价款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向!未取得资《格的:人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责令开】发,建设:单,位,限期收回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3年内—不得参加本市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不能收回!的责令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届时同类—同,地段新建商品—住房:平均交易价格与【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差额补缴相关【价款
《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五十六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将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提供给市信用—信,息征集服务机构记入!。。单位或者个人—。。诚信记录
第九!章 附 则
【 第五十七条 【因房屋?拆迁按照2009年!9月:1日之前的政策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购房人购买商【品房不受本办法【规,定限制但其所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转为?完,全,产权或者上》市,交易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 第五十八—条 按照本办法【回购或者作》价收回的《经济适用住房应【当继续作为保障性】住房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售或者《出,租
? 回购和作价—收回的经济适用住】房用于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售的【销售价格按照回购总!。成本及发生的—管理费用计算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家】庭收入是指申—。请,。时前一年内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
》 ,(二)政《策性:住房是?指已购公有住—房单位全额》集资房、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住房等
】 , (三)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者!租金的住房
】(四)?上市交易是指—出售、交换、赠【与等
(五【)准购人是指—经住房保《障部门?审核:获得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的人
(六【)购房人是指经【过选房程序取得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并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人
— (七)《政,。。府出:资额是指土地出让金!。减让、税《费减免等政策—优惠费用之》和
《第六十?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不高于!”“届满”包括本数!。;所称“以外”“】低于”?“不满”不包括【本数
第—六十一条 市辖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200】9年7月31日印】发的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南府发〔200】9〕70号)以及】201?0年1?1月22日印发的】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通知(【南府发〔201【0〕:6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