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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    第一—章 总? 则 ? , 第一条 为了完】善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制度》保障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市城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准—入、销售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面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本市城区范—围内家庭收入、财】产、:。住房状况等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四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环保、!。财政、价《格、民政、卫生【计生:、公安、人防、统】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工作 !  第?五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与民政!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准入—、销售及售》后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政策支【持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本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实行划拨方【式供应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可!以按照不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1【0,%的比例配置商业配!套服务用房在向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可以自行销售或】者出租 《。 ,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按《规定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开发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可以用经】济,适用住房在建—项目作抵押向银【。行,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也可》以将:其他在建项目、房产!或,者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可以用于》购买该套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抵押;因】抵押人无法偿还贷】款需要?处分抵押《经济:适用住房的所得价款!。应当先行扣除按【。照本办法《规定:将经济适用住—房转为完《全产权所需缴纳的】费用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 经:济适用住房年度计划!由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绿色环保的原则 !  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高层、超高层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可【以适当?。增加但套内使用【面积不?得超过60平—方米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用地!选,。址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用—地选址方案由—。市规划部门牵头【会同城?区人民政《府及:市住房保《障、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程序办—理用地规划许可手续! ,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可以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且】项目资本金充足【、,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建《设也可以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 《 ,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确定后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合【同对经济适》用住房单套住—房建筑面积、户型比!例、销售《价格、前《期物业管理等进【行约定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和工程质】量保证制度》严格执行法定基【。本建设程《序按照建设》。工程管理《的有关规《定和:现行国家规范、【标,准,进行项目设计及施】工   经》。济适用住房的施【工和监?理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良好!社会信誉的》建筑:。企业和监理企业实】施  ?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严格执?行住宅工《程逐套验收制—度未:。实,施逐套验收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交付使用】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配套设施—应当:与项目主体同步【建设并?经验收后与项目【主体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定期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报送项目《建设:进度情况和相关【统计报表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将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信》息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价格管理 】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部门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公布的《价格出售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在公布的价格—。之外收取任何其他】。费用  《。 第二十一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成本》。。监,审全面掌《握,。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及利润!变动情况确保经济】适,。。。用住房质价相符  ! 第五章 准入管】理   第二—十二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一)取得本市城!区范围内居民户籍三!年,以上并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工作或者实际居住!生活:;   (二—),属于两人以上—家庭:户或者30周岁以】上单身人员;   !(,三)在本市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 :  (四)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市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第二十三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以户?为单位?提出申?请,。。主,。申请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主:申请人有配偶—的其配偶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应当与—主申请?人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并与主申请人系】同,一户籍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一:)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普通—商品住房或者其他】政,策性住房的》;   (二)拥有!商铺、?车库:、车:位、仓储、办公用房!等非:住,宅用房的;  【 (三?)已申?请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且正在受理!、审核过程中—或者轮候期内尚未】办理放弃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手续的;》   (四)正在享!受,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其他住房保障未承】诺在:购房时自愿退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其他住房—保障的;  — (五)在本市【。城区范围《内转:让房屋未《满3年的; —  (六)违反诚信!管理规定且在限制】享受住房保障待【遇失信惩戒》期限内的; —  (七)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二十五—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根据》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供】应情况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受理!期限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者实【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受理机构】)提:出购房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 (一)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  :。。 (二)住房状况】证明;   (三)!申请当月前一—年内收入证明(【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出具—;无工?作的由户籍所—在地或者实际居【住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   (】四)同意受》理机构或《者其他?审核部门调查核实】。其家庭收入》、财产、住》房状:况、家庭人口等申报!信息的?书面授权书》;   《。(五)?属于已?申请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且正在受理、审核】过程中或者轮候期内!的应当提《交已办理放弃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证!明材料;   (六!。)属于已享受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应当提交购房】时自愿退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书!面承诺;  —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的,受理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限期补齐!材料:。;逾:期不补齐的视为放】弃申请   第二十!七条 受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 ! , 初审采《取入户调查、查档】取证、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申请人及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申》请人常?住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以《实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查为主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调查  》 符:合条件的受理机【。。构应当将申请—人姓名、家庭人口】、工作单位、现居住!地,。址、房产、家庭【人均年收《入等基本情况在申请!。人现: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办公?地点醒?目位置公《示不少于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受理机构《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申请材料【报送城区民》政部门  》 第二?十八条 城区民政】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人均年收!入和财产《情况进行核实—提出核实意》见并将申请》材料:移交城?区住房保障部门 】  第二十九条【 ,城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城区民政部门【移交的材《料及申请人》的房产?情况进行复核复核合!格的应当《签,署意见并将材—料报送?市住房保障部门【   第三十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城,区住房保障部门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将】。申请人姓名、家庭人!口、工作单位、房】产、家庭《人,均年:收入等基本情况在市!住房保障部门的【政务信息网站—公示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发放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准予申请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按照准予申】请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先后顺序】进行编号   第三!十一条 经初—审、复核或》者,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初!审、复核或者审【核单位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如!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20日内向发出通知!的单位申请复审;受!理申请?的单位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审并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六章?。。 销售管《理   第三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按照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编号》顺,序进行轮候购买  ! 轮候期间准购人家!庭人:均年收入情况发【。生变化高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低收入【标准或者家庭人口】、房产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报市《住房保障部门经【审核认定准购人不再!符合购买条件—的应当取消准购【资格书面通知当事】人收:回其:准购资?格书或者公告作【废   第三十三】。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在准购《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前应?当核:查,准购人?家庭:成员住房情》况对于住房情况发生!变更不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取消准购》资,格并书面说明理由收!回其准?购资格?书或者公告作—废,   第三》十四条 准购—。人在轮候期内—可以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改购限价普通【商品:住,房,;,改购申请应当在【限价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受理申》请期限内《提出 ?  准购人》申请改购《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收回【其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并核发?限价普通《商品住房《待购通?知书   第三【十五条 准购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 (:一)患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界定【的重:大疾:病,并且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的;!。。   (二)属【于三:级以上?残疾人并且提供户籍!。所在地县(区)残疾!人联:合会认定证明的;】  : (三?)属于重点优抚对】象、企业下岗—失业的军转干部【、参与对外作战的】民兵或者获得市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励、劳?动模:范称号并且提供有效!证明的?;   (四)【属于国家、自治区或!者市:本级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的;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优先?购买条件的 —  第三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保—障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对于规】划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超】过,60 ?平,方米的部分准购人应!当按照购《买时同?类同地段新建—普通商品住房或【者存量?住房平均交》易价格补交超面积】。差价款?超面积差《价款由?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收取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管,理 :  单身《人员:不得购买《规划:建设建筑面》积超过 6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   【第,三十七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根据【开发建设单位—提供的经济适用住】房房源情况》在市:住房保?。。障部门政务信息网】站及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地《点,公布房源数量、房】屋坐落地址、销售】价格、同类同地段新!建商品住《房或:者存量住房平均交易!价格和可《以报名的《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编《号号段、报名时间】、报名地点等信【息接受准购人报名】并根据已报名的【符合优先购买—条件人数和取得的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编号—顺序确?定参加选房的名单书!面通知准购人—相关信息公布—时间不得少于—1,0日   第三【十八条? ,选房采?。取抽取房号的方式】进行准?购人应当按照通【知规定?的时间、地点并【按照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编号》顺序:选房具有《优先购?买条件的准购人【可以优先选》房,   第《三十九条 》准,购人:选,房后应当在》10日内《到市住?房,保障:部门:领取: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按规》定补交?。超面积差价款并自】领取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之日起1《0日内与《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 】 , 第四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向未取】得,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的人出—。售经济适用》住房  《 第四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向购?房,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依法承担保修责任!  : 第四十二条— 准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取消其《准购资格书面通知】准购人?并公告其准购资格书!。作废  《 (一?)两年内因》自身原因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   (二)【已通知参加选—房但:。。选房当日《无正当理《。。由不参加选房的【;   (》三)不按《规定期限领》取,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的;:   (四)—不按规定期限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或者签《订合同后《。。因自身原因解除合】同的   第七【章 售后管》理   第》。四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为有限》产,权未转为完》全产权前《不得:上市交易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登:记时应当予以注【明  ? 第四十四条 部分!共有人退《出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办理经济适用房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具《有夫妻关系》的共有人《需要退出经济适用住!房的夫妻双方应当】同时退出 》。  第?四十五条 》因继承?发生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该经济适用住房!性质不变按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进行【管理   第四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需!要转为完《全产权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补缴》相关价款   【。。。(一)2《009年9》月,1日前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的: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按照20《。09年度同类—同地段标定》地价的10》%向市国土资源【部门缴纳相关价款 !  (二)200】9年9月1》日后签订的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对转为完全》产权或者上市交易条!件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自缴纳契《税取得完税凭证之日!起满5年《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按照届时同类同地段!存量住房平均交易】价格及当《年购房款与政府的出!资额比例确定的金】。额缴纳相《关价:款   第四十七条! 购房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又通】过继承方式取得【。其他房产的应当退出!经济适?用,住房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按照原购房价格予以!回购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补缴:相关:价款后将经济适用】住房转为完全产【权   购房—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又购买了其他—住房且合并计—算家庭人均建—筑面积超出》购买其他住房—时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住房困难《面积标准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  (一)2—009年9月—1日:前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的购房人其购】买的:其他住房《属于非政策性—。住房的按《照2009年度同类!同地段标定地—价的10%》向市国土资》源,部门缴?纳相关价款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转为【完全产权 》  (二)200】9年9月《1日:后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的购房人其购买【的其他住房属于非政!策性住房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按原》购买:。价格予?以回购?或者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需要补缴的》价,款后转为完全—。产权   需要【补缴相关价款=届】时同类同地》段存量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政府!出资额比《例×(1+10【%)   (三【)购房人购买—的其他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的其经济适用住】房应当?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按照原【购房价格予以回【购或者按《。规定退?出其他政策性—住,。房如经济适用住房】为购房?人家:庭唯一?一套:住房的可《以按照届时同类【同地段存量住房平均!交易价格与原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价】款,的差额计算补缴相】关价款后转为完全产!权 :。  第四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自缴纳契】税取:得完税凭证》之日起已满5年; !  (二)》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三)按照本》办法规定补缴相关】价款转为完全—产权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在—同等:条件下?市住房保障部门享有!优先购买权  【 第四十九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退出予以回购—或者补缴相》关价款的《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应—当在市住房保障【部门下达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要《求,。。办理有关手续;【确有困?难的经市住房保【障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时限《但延长时限不得超】过90日 》  予以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房:屋,已经装修的可—以给予购房》人,适当补偿具体办【法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等部门共!同制定   第【。。五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准购人及《。购房人在退出经济适!用住房或者》将经济?适用住房《。转,完,全产权之前申—请办理其他》房屋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报?市住房保《障部门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资格审核和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按!程序进行初审、【复核、审核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依法及时!查处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申《。。请人:、准购人《或者购房《人违反本办法—规定:隐瞒: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状况等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购,买条件的《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取消准《购资格或者》按原购房价格—作价收回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处5000【 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取消其5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者租赁各类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本办法施行前已【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的购房人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隐】瞒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2009年】9月1日前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的购《房人其?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参:照购房人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时同类同地段新】建商品住房的平均交!易价格与原购房【价格的差额全额补】缴相关价款;购房人!不愿意?补缴相关《价款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按照!原购房价格作—价收回;如》所隐瞒的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的购》房人应当按规定退】出政策性《住,房或者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按照原?购房价格作》价收回经济适用住房!   ?(二)2009【。年9月?。1日至本《办法施行之前—。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的购房人其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按照原购房价格!作价:收回并取消》其在5 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各类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  按照《第二款规定应当作价!收回的经济》适用住房属于购房】人唯一一套住房【的购房人可以—按,照届时同类》同地段存量住—房平均?交易价?。。格与原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差额全【额补缴价款后转为完!全产权  》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购房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办理经济适用住房退!。出,手续或者《补缴相关价款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向未取得资!格的人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责令开发建设单位限!期收回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3年内不】得参加本市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不能收回—的责令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届时同类同地【段新建商品住房平】均交易价格与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差【额补缴相《关价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 第:五十六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将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提供给市信》用信息征集服务机构!记入单位或》者个人诚信记录  ! 第九章 附 则】  : 第五十《七条 因房屋拆迁按!照2009年9月1!日之前的政策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购房!人购买?商品房不受本办法规!定限制但其所—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转】为完:全产权或者上市交易!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按照本—办法回购或》者作价收回的经济适!。用住房应《当,。继续作为保障性住】房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售?或者出租  — 回购和作价收回的!经济:适用住房《用,于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售的销售》价格按照回购总成本!及发生的《管理费用计算—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家庭?收入是指申请时前】一年内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   (】二,)政策性住房是指已!。购公有?住房单位《全额集资房、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住,房等:   (三)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者租金—的住房   —(四)上市交易是指!出售、?交换、赠与等 【  (五)准—购人是指经》住房保障部》门,。审核获得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的人   】(六)购房人—是指经过选》房程序取得》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并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人   (七)政!府,出资:额是:指土地出让金减让】、税费减《免,等政策优惠费用【之和:   ?第六十?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不高于》”“:届满”包括本—数;所称“以外”】“,低,。于,”“不满”不—包括本数 》  第六十》一条 市辖》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2009年7月3!1日印发的》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南府发〔20【09〕70号)【以及2010年1】1月:22日印发的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通知(》南府发〔2010〕!。6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