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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完善!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制:度保障?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准入、?销,售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面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 本办?。法,所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本市城【区范围内家庭收入、!。财产、住房状—况等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四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环保、财》政、:价格、民《政、卫生计生、公安!、人防、统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工作 《  第?五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与民政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准入、销售及—售后的监督管理 】  :第二:章, 政策支持  【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本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实行划拨》方式供应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可以按?照不: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10%的比例—配置商业配套服务用!房,在向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可?以,自行销售或者—出租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按规定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开发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可以用—经济适?用住:房在建?项目作抵《押向银行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也,可,以将其他在》建项目、房产—或者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可以用于购买该套!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抵押;?因抵押人无法偿还】贷款需要处分抵押】。经济适用住》。房的所得价款—应当:。。先行扣除按》照本办法规定将经】济适用住《房转为完全产权【所需缴纳的》费用   第—三章 建设管理 】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  经济适用住房】年度:计划由?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绿,色环保的《。。原则:   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高层、超高层!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可?以适当增加但套内使!用面积不得超过6】0平方米 》 ,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用地选址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用地选址方】案由市规划部门牵头!。。会同城区人民—政府及?。市住:房保障、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程—序办理用地规划许】可,手续  《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可以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且【项目资本金充足、】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建设也可以》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确定后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合同对经《。济适用住房单—套住房建《筑面积、户型比例、!销售价格、前期【物业管理等》进行约定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和工程质量【保证制?度严格?执行法定基本建【设程序按《照建设工程管—理的有关规定和【现行国家规范、【标准进行项目—设计:。及施工  》 经:济适用住房的施【工,和监:理,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良】好社会信誉的建【筑企业和监理—企业:实施 ?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严格执行住—宅工:程逐套验收制度未】实施逐套验收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交?付使用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配套设】施应:当与:项,目主体同步建设并】。经验收后与项目主】体同步交付》使用  《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定期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报送—项目建设《进度情况和相—关统计报表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将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信】息向社会公布  】。 ,第四章 《价格管理  —。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部门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公布》的价格出售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在公布》的价:格之外收取》。任何其他费》用   第二十一】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成本监审】全面掌握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及利润变动情况!确,保经济适用住房质价!相符   第五【章 :准入管理 》  第二《十二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一)取得本市城!。区范围内《居民户籍三年以【上并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工作或!者实际居住》生活; 《  (二)属于两】人以上?家庭户或者》3,0周:岁以上单身人员; !  (三)在本市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  ? ,(四)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市》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 第二十三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以户?为单位提出申请【主申请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主申请人》有配偶的其配偶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应当》与主申请人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并与主申请【人系同一户籍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一)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普通《商品住房或者—其,他政策性住房—的; ?  (二)拥有【商铺、车《库、车位《。。、仓储、办公用房】等非住宅用房的;】   ?(三)已申》请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且正在【受理:、审核过《程中:或者轮候期内尚未办!理放弃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手续的; 】  (四)正—在享:受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其他住房保【障未承诺《在购:房时自愿《退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其!他住房保障的;  ! (五)在本市城】区,。范围内转让房屋【未满3年《的,;   《(六)违反诚信【。管理:规定且在限制享【受住房保障》待遇失信惩戒期限】内的;   —(七)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二十五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根?据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供应情况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受理期限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  第?二十六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者实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受理机构)】提出:购,房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  (一《)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 —  :(,二)住房状况证明;! ,  :(三)申请》当,月前一年内收入证明!(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出具;《无工作的由户籍所】在地或者实际居住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   (四】)同意受理机构或者!其他审核部门调查】核实其?家庭:收入、?财产、住《房状况?、家庭人口等—申报信息的》书面授权书》;   (》五)属于已》申请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且正在《受理、审核过—程中或者轮候期内的!。。应当提交《已办理放弃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证明材料;  【 (六)《属于:已享受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应?当提:。交购房时自愿退【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书面承诺;—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的》受理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限期!补齐材料;》逾期不?补齐的?视为放弃《申请   第二十】七条 受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 ,  初审采取—入户调查、查档【。取证、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申请?人及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申请人常住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以实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查为主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调查?   符合》条件的受理》机构应?当将申请《人姓名、家庭—人口、工作单—位、现?居,。住地址、房产—、家庭?人均年收入等基本】情况在?申请人现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办《公地点醒《目位置公示不少于】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受?理,机构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申?请材料报送》城,区民政部门   第!二十八条 城区民政!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人均年收入—和财产情况进行核实!。提,出核实意《见并将申请材料【。移交城区住房保障部!门   第二十九】条 城?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城区民政》部门:。移交的材料及—申请人的房产情况】。进行复核复核—合格:的,。应,当签署?意见并将材料报【。送,市住房保障部—门,。  : ,第三十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城区住房保【障部门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将【申请人姓名、家庭人!口、:工作单位、房—。产、家庭人》均年收入等基—本情况在市住房保障!部门的政《。。务信:息网站公《示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发,。放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准【予申:请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按照【准,予申请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先后顺序进】行编:号   第三十【一条 经初审—、复核或者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初审、复核或】者审核单位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如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20日内!向发:出通知的单位申请复!审;受?理申请的单》位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审并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六》章 :销,售管:理   《第三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按照—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编号顺序进行—轮候购买 》  轮候期》间准购人家庭人均】年,收入情况《发生变?化高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低《收入标准《或者家庭《人口、房产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报市住房保障—部门:经审核认定准购【人不再符《合购买条《件的应当取消—准购资格书面通【知当事人收》回其准购资》格书或者公》告作废 《。  第三十》。三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在准购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前《应当:核查:准购人家庭成员【住房情况对于住房】情况发生变更不【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取消》准购资格并书面说】明理由收回其准购】资格书或者》公告作废   第三!十四条?。 准购人在轮候【期,内可以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改购限【价普通?商品住房;改—购申请应当在限价】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受理申请《期限内提出   】准购人?申,请,改购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收回其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并核发限!价普通商品》住房待购通知书【   第三》十五条 准购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一,)患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界定:的,重大疾病并且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的; 《  (?二)属?。于三级?以上残疾人并且提供!。户籍所在地县(【区):残,疾人联合《会认定证明的;【   (三)属【于重点?优抚对象、》。企业下岗失业—的,军,。转干部、参》与对外作战的民【兵或者?获得市?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励、劳动模范!称号并且《提,供有效证明的;  ! ,(四)属于》国家、?自治区或者》市,本级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优《先购买条件的 【  :第三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保障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对于规划—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超过60 平!方,米,的部分准购人—。应当按?照,购,买时:同类:同地段新《建普通商品住房【或者存?量住房平均交—。易价格补交超—面积差价《款超面积差价款【由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收取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管理   单身人员!不得购买《。规划建设建筑面积超!过, 6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   第三十!七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根据开发建—设单位?提供的经《济适用住房房源情况!在市住房保障部门政!务信息网站及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地点公—布房源数《量、房屋坐落地址、!销售价格、同类【同地段新《建商品住房或者存量!住房平均交易—价格:和可以?报名的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编号号》段、报名时间、报】名地:点等信息接受准购】人报名?并根据已报名的符】合优:先,购买条件人数—和取:得的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编号顺序》确,定参加选房的—名单书面通知准购人!相关信息公布时间】不得少于10日 】  第三十八—条, 选房?采取:抽取房号的方式进行!。准购人?应当按照通知规定】。的时间、地点并【按,照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编号顺序选房】。具有优先《购买:条,件的准购人可—以优先选房   第!三,十九条 《准购人选房后应【当在10日内到【市,住房保障部门领取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按规定—补交:超面积差价款并自领!取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之日起《10日?内与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   第四!。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向未取得!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的人出】售经济适用住房【 ,  第四《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向购】房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依法承?担保修责任 —  第四十二条 准!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取消?其准购资格书面通】知准购人并公—告其准购资格—书作废   (一)!两年:内因自身原因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 ?  (二)》已通知参加选房但选!房当:日,无正:当理由不参加选房的!;   (三)不】按规定期限领取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的;   (】四)不?按,规定:。期,限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或者签订合—。同后因自身原因【解,除合同的   第七!章 售?。后管理   第四】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为有限产权!未转为完《。全,产,权前不得上》市交易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登记时!应当予以注》明 :。  第四十四条【 ,部分:共有人退出》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办理经—。济适用房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具有夫】妻关系?的,共有人?需要退出经》济适用住房》的夫妻双《。方应当同时退出 】 , 第四十《五条 ?因继承发生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该【经济适用住房—性质:不变按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进行管理   】第四: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需要转!为完全产权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补缴相!关价款 《  (一)》200?9年:9月1日《前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的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按照—2009年度同【。类同地段标定地价】的10%向市国土资!源部门缴纳相关价款!   (二)20】09年9月1日后】签订的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对转为?完,全产权或者上市【交易条件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自缴】。纳契税取《得完税凭证之日起满!5年: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按《照届时同类同—地,段存量住房平均交】易价格及当年—购房款与政府—的出资额比例确【定的金额缴纳—相关价款《   第《四十七条 购房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又通过继承方—式取得?其他房产的应—当退出经济适用【住房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按照?原购房价格予—以,回购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补缴相关价—款后将经济适用住】房转为完《全产权?   ?购房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又购:。买了其他住房—且合并计算家庭人】均建筑面《积超出?购买其他住房时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住房困难面积标!准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2009年9月【1日:前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的—购房人其购买的其他!住房属于非政策性】住房的按照2009!年度同类同地段标定!地价的10%向市】国土资源部门缴纳】相关价款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转为完》全产:权   (二)【200?9年9月1日后【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的购房人其购买的】其他住房属于非政策!性,住房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按原—。购买价格予以回【。购或:者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需要补缴的价款后!转为完全产权—。   ?。需要补缴相关—价款=届时同类同地!段存量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政府出资额比】例×(1+10%)!   (三)购房】人购买?的其他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的《其经济适用》。住房应当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按照原购房!价格予以回购或【者按规定《退,出其他政策性—住房:如经济适用住房为】购房人家庭唯一【一套住房的可以按照!届时同类同地段存量!住房平?均交易价《格与原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价款的差额计算!补缴相关价款后【转为完全产权 【  第四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缴,纳契税取得完税【凭证之日起已满5】年; ?  :(二)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三)按照本办法【规定补?缴相关价款转为完全!产权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在同等条件—下市住房《保障部?门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四十—。。九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退?出予以回购或者补缴!相关价款的》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应—当在市住房保障【部门:下,达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要!求办理有关手—续;确有困难—的经市?住房:。保,障,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时限但延长时—限不得超《过90?。日 :  予?以,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房屋】已经装修的可以给予!。购房:人适当?。补偿具?体,办,法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等部【门共同制定》。   第五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准购人及!购,房,人,在退出经《济适用住《房或者将经济—适用住房转完全【产权之前《。申请办理其他房【屋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报市住房保】障部门 《。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资格:审核和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按程序进行初审、复!核、审核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依法?及时:查处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申请人、】准购人或者》购房人违反本—。办法规定隐瞒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状《况,等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购买条件《的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取消准购资格】或,者按原?。购,。。房价格作价收—回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处5000— 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取消其5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者】租赁各类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本办法施!行前已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的购房人】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隐瞒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 (一)2009】年9月1日前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的【购房人其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参?照购房?。人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时同类【同地段新建商品住】。房的平均交》易价格与原》购房价格的差额【全额补缴相关—价款;购房人—不愿:意补缴相关价—款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按照原购房价—格,作价:。收回;如所》隐瞒的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的购房】。。人应当按规定退出政!策性住房或者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按—照原购房价格作价】收回经?济适:用住房   (二)!。2009年》9月1日至本—办法施行之前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的购房人其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按照原购房!。价格作价收回—并取消其在5 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各【类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 按照第二款规定】应当作价收回的经】济适:用住房?属于购房人唯一【一套住房的购—房,人可以按照》届时:同类同地段存量住】房平均交易价格与原!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差额全额《补缴价款后转—为完全产权 —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购!房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办理经济适!用住房退出手续或者!补,缴相关价《。款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向未取得—资格的人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责令开发建设单位限!期收回?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3年—内不得?参加本市《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不能收》。回的责令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届时同】类同地?段新建商品住房平】均交易价格与—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差额补?缴相关价款 — ,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五十!六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将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提供给《。市信用信息》征集服务《机构记?入单:。位或者个《人,诚,信记录   —第九章 附 —。则  ? 第五?十七条? 因房屋《拆迁:按照2009年9月!1日之前《的,政策: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购房?人购买商品》房不受本办法—规,定限制但其所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转为?完全:产权或者上市—交易: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  第五十八—条 :按,照本办法回购—或者作?价,收回的经济适用住房!。应当继续《作为保障性住房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售或者出—租   回》购和作价收回的【经济适用住房—用于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售的?销,售价格按照回购总】成本及发生的管【理,费用计算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家庭收》入是指申请时前【一年内?。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  】 (二)政策性住房!是指已购公有—住,房单位全《额集:资房、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住房等【   (三)—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者租》金的住房   【(四)上市交—易是指出售、—交,换、赠与等 —  (?五,。)准购人《是指:经住房保障部门审核!获得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的【人   (六)【购房人是《指经过选房程序取得!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并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人《   (《七)政府出资额【。是指土地出让—金减让、税费减免】等政策优惠费用之和!   第六十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不?。高,于”“届满》。”,包括本数;》所称“以外》”,。“低于”“不满”不!包括本数   第】。六十一条 市辖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2009年7月3】1,日印发的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南府发〔20【09:〕70号)以及【2,010年《11月22日印【发的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通知》(南府发〔》20:10〕6《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