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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制度保?障,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准入—、销售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面】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本市城区范围内家】庭收入、财产、住】房状况?。等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四,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环保、!财,政、价?格、:民,。政、卫生《计生、公安、人【防、统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与:民政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准【入、销售及售—后的监督管理  】 第二章《。 政策支持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本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实行划拨方!式供:应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可以按照不】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10%的比》例,配,置商业配套》服务用房在向—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可!以自行销售或—者出租 《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按规定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开发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可以用】经济适用住房在建】项目作抵押向银行】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也可以将—其他在建项目、房】产或者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可】以,用于购买该套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抵押》;因:。抵押:人,无法偿还贷款需要】处,分抵押经济适用住】房的所?得价款应《。当先行扣除按照【。本办法?规定将经济适用住房!转为完全产权—所需缴纳的》费用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经济适用住房年【度计划由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绿色】环保的?原则   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高层、超!高层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可!以适当增加但—套内使用面积不【得超过60平方米 !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用—地选址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用地】选址方案由市规划部!门牵头?会同城区人民政府及!市住:房保障?、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程序办?理用地规划许可手续!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可以!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且项《目资本金充足、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建设也可以【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  】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确定后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合同对经济适用住房!单套:住房建筑《面积、户型比例、销!售价格、《前期物业管理—等进:行约定?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和》工程质?量保证制度严格执】行法定基本建设程序!按照建?设工程管《理的有关规定—和现行国家规—范、标准《进行项目设计及施工!。   经济适—用住房的《施工和监理》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良好《社会信誉的建筑企业!和监理企《业实施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严格执行住】宅工程逐《。套验:收制度未《实施逐套《验收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交付使—用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配套设施应》当与项目主体同步建!设并经验《收,后与项目主》体同步交付使用 】。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定】期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报《送项目建设》进度情况和相关统计!报表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将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信息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价格管理 【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部门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公布的—价格出售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在公?布的:价,格之外收取任—何,其他:费用   第—二十一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成本监审全面!掌握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及利润】变动情况确》保经济适用住房【质价:相符   第五【章, 准:入管理?   第《二,十二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本—市城区范围内居民】户籍三年以上并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工作或?者实际居住生活; !  (二《)属于两人以上家】庭户或?者30?周岁以上《单身:人员;   (【三):在本市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   (四】)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市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第二》。十三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以—。户为单位《提出:申请主申请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主申请人有》。。配偶的其配偶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应当与主】申请人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并与主申!请人系同一户—籍 :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 (一)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普通商品住房】或者其他政策性住】房的;   (二】)拥有商铺、车库】、,车位、仓《储、办公用房等非住!宅,用房的;  — (三)已申请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且正在受理、—审核过程中或者轮】候期内尚未办理放弃!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手续的;【   (四)—正在享受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其他住》房保障未承》诺在购房时自—愿退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其他《住房保障《的;   (—五)在本市城—区范围?内,转让房屋《未满:3年的;   (】六)违反诚信管理规!定且在限制享受【。住房保障待遇—失信惩戒期》限内的;   (七!)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根据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供应!情,况,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受—理,期,限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者实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受理—。。机构)提出购房【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   》(二)住房状况证】明;   (三)申!请当月前一》年内收入证明(【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出具》;无:工作的由《户籍所在地》。或者实际居住—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   (四)同意!。受理机构或者其【他审:核部门调查核—实,其家庭收入、财产】、住房状况、家【庭人口?等申报信息的书【面授权书; —  (五)》属于已申请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且正在受理【、审核过程中—。或者:轮候:期内的应《当提交已办理放弃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证明?材料; 《  (六《。)属于已享受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应当提交购房时【自愿退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书,面承诺; 》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的受理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限,期补:。齐材料?;逾期不补齐—的视为放弃》申请:   第二十七条】 受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   初《审采取入《户调查、查档—取证:、,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申请人及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申请人常】住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以!实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查为主《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调查   !符,合,条件的受理》机构应?当将申请人姓名、】家庭人口、工—。作单位、现》居住地?址、:房产:、家庭人均年收入等!基本情况《在申请人现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办公地点醒目—位置公示不少—于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受理机】。构,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申请材料报送城!区民政部门  【 第:二十八条 城区民政!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人《均年收入和财—产情况进行核实提】出核实?意见并?。将申请材料移—交城区住房》。保障部门《。   第二十九条】 ,城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城区民【政部门移交的材【料及申请人的房【产情况进行》复核复核合》格的应当签署意见】并将材料报送—市住:房保障部门  【 第三十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城区—住房保障部门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将【申请:人姓:名、:家庭人口、》工作单位、房产【、,家庭人?均年收入《。等基:本情况在《市住:房保障部门的—政务信息网》站公:示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发!放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准予申请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按照准予申!请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先后顺序进行编【号, ,  第三十一条 经!。初审、复《核或者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初《审,、复核或者审核【单位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如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20日内向发出通知!的单位申请复审;】受理申请的单—位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审并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六章 销售管理 】  第三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按照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编—号顺序进行轮候购买! ,  轮候期》间,准购:。人家庭人均年收入】情况发?生,变化高?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低收—入标准或《。者家庭人口、房产】。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报市住】房保障部门经审核】认定准购《人不再符《合购买条件的—应,当取消准购资—格书面通知当事【人收回其准购资【格书或者公》告作废  》 第三十三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在准【。购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前应当核查准购人家!庭成员住房情—况对于住房情况发】生变更不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取消》准购资?格并书面说明理由】收回其准购资格【书,或者:公告作废  — 第三十四条 准购!人在轮候期》。内可以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改购—限价普通商品住【房;改购《申请应当在限价【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受!理申请期限内提出 !  准购人》申请改?购,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收回其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并核:发限价普通商品【住房待购通知书  ! 第三十《五条 准购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一)患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界定》的重大疾《。病并且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的;【   (《二)属于三级以上】残疾人并且提—供户籍所在地—。县(区)残疾—人联合?会认:。定证明的;   】(三)属于重点优抚!。对,象、企业下岗—失,业的军转干部、参与!对外作战的民兵或】。者,获,得市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励、劳《动模范称号》并且提供有效—证,明的;   —。(四)属于国家、】。自,治区或者市》本级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优】先购买条件的 【  第三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保障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对于规划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超过60》 平方米的部分准购!人应当按照购买【。时同类同地》段新建普《通,商品住房或者存量住!房平均交易价格补交!。超面:积差价?款超面积差价款由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收取《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管理  【 ,单身人员不得购买规!划建设建《筑面积超过 —6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 !  第三十七—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根据开发建—设单位提供》的经济适用住房【房源情况在市住房保!障,部门政务信息—网站及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地点公!布房源数量、—房屋坐?落地址、销售—价格、同类同地【段新建商品住房或】者存量住房平—均交易价《格和可以报》名的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编号号?段、报名时》间,、报:名地点?等信息接《受准购人报名—并根:据已报名《的,符合优先购买—。条,。件人数和取得的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编号顺【序确定?参加选房的名单书面!通知准购人》相,关信息公布时间【不得:少,于10日《。   第三十八条】 ,选房采取抽取房号的!方,式,。进行准?购人:。应当按照通》知规定的时间、【地点并按照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编号顺序选房!具有优先购》买条件的《准购人可以优—先选房  》 第三十九条— 准购人选房后应】当在10日内到【市住房保障部—门领取?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按规定补交超面积!差,价款并自领取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之日起10日内与】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  ! 第四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向】未取得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的人:出售经济《适用住房   第】四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向购房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依法:承,担保修责任   】第四十二《条, 准: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取消其准购资格!书面通知准购人并】公告其准购资格书作!废   (》一,)两年内因》自身原因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   !(二)?已通知参加选房但选!。房当日无正当理【由,不参加?选房的; 》  (三)》不按规定《期限领取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的》。;   (四)【不按:规,定期限?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或者签订合同后【因自身原因解除合】同的   第七章】 售后管《理,   第四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为有限产权【未转为?完全产权前不得上市!。交,易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登记?时应当予以注—。明   第》四十四条 部—分,共有人退出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办理经济!适用房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具有夫妻!关系的共有人需【要退出经济适用住房!的夫妻?双方应当《同时退出《  : 第四十五条—。 ,因继:承发生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该经济适用】住房性质不变按【。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进行管理《   ?第四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需要!转为完全产》权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补缴!相关价款  — (一)2009】年9月1日前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的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按《照2009年—度同类同地段标定地!价的10《%向市国土资—源部门缴纳》相关价款  — (二)2009年!9月1日《后签订的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对转为完全产权【或者上市交》易条件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自缴纳契税取得完税!凭证之日起》满5年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按照届】时同类同地》段存:。量住房平均交易价】格,及当年购《房款与?。政,府的出?资额比?。。例,确定的金额缴纳【相关价款  — 第四十七条 购房!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又通》过继承方式取得其他!房产的应当退出经】济适用住房》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按照原购房价格予】以回购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补缴《相关价款后将经济适!用住房?转,为完全产权》 ,  购房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又购买了【其他住房《且,合并计算家庭—人均建?筑面积超《出购买其他住—房时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住房困难【面积标准《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  (一《)2009》年,9月:1日前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的【购房人其购买—的,。其他住?房,属于非?政策性住《房的按照20—09年度《。同类同地段标定地】价的10%》。向市国土资源部门缴!纳相:关价:款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转为完全产》权  ? (二)2009年!。9,月1:日后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的】购房:。人其购?买,的其他住房属于非】政策性住房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按原购买价格予以回!购或者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需要补缴—的价款后转为完全】产权   需要补缴!相关价款《=,届,时同:类同地段存》量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政府出资额【。比例×(1+10%!。)   《(三)购《房人:购买的其他》。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的其经济适用住房】应当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按照原购房】价格予以回购或者按!规定退出《其他政策性住房如】经济:适用住房为购—房人家庭唯一—一套住房的》可以按照届时—同类同地《段存:量住房?平均:交易价格与原—。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价款的差额计算【补,缴相关价《款后转?为完全产权   第!四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缴纳:契,税取得完税凭证【之日起已满5年【;,   (二)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三)按照本办【法规定补缴相关【价款转为完全产权】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在】。同等条件下市—住房保障部门—享有优先购买权【 ,  第四十九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退:出予以回购或者【补缴相关价款—的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应【当在市住《房保障部门下达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要求办理【有关手续;确—有困难的经市住房】保障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时限但延长》时限不得超过9【0日  《 予:以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房屋已经装】。。修的可?以给予购房人—适当补偿具体—办,法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等部《门共同制定   第!五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准购人及购房人在退!出经济适用住房或者!将,经济适用住房—转完全产权之前申请!办理其他房屋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报市住房保【障部门 《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资格审?核和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按:程序进行初》审、复?核、:审核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依?法及时查处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十《二条 申《请人、准《购人或者购房人违反!本办法规定隐瞒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状况等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购【买条件的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取消《准购资?格或者按原购房【价格作价收回—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处5000 】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取消其5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者租赁各类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  本办法施行前已!。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的购房人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隐瞒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2009年9!月,1日前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的购房—人,其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参照购《房人: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时同类同地段新建】商品住房的》平,均交易价格与原购房!价格的差额》全额补缴《相关价款;》。购房人?不愿意?补缴相关价款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按照原购《。房价:格作价收《回;如所隐瞒的【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的购房人应当按】规定退出政策—性住:。房或者?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按照原购房价】格作价收回经济适】用住房?   (二)2【009年《9,月1日?至本办法施》行之前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的购》房人其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按照原购—房价格?作价收回并取消其在!5 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各类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按照第二【款规定应当作价收】回的经济适用—住房属于购》房人唯一一套—住房的购《。房,人可以按照届时【同类:同地段存《量住房平均交易价格!与原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差【额全额补缴价款后转!为完:全产权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购房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办理经济适用住房退!出手:续或者补缴相—关价款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向未】取得资格的人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责令:开发建?设单位?限期收回《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3年】内不得?参加本市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不能?。收回的责令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届时?同类同地段新建【商品:。。。住房平均交易—价格与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差《额补缴相关价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五十六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将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提,供给市信用信息征集!服务机构记入—。单位或?者个人诚信记—录 :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因【房屋拆迁《按照2009年9】月1日之前的—政策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购!房人购买商品—房不受本《办,。法规定限制但其所】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转:为完:全产:权,或者:上市:交,易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按照【本办法回购或者【作,价收回的经济适【用住房应当继—续,作,为保障性住房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售或者出租—   回购和作价收!回的:经济适用住房用【于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售的销售—价,格按照?回购总成《本及发生的》。管理费?用计算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家庭收入》是指申请时前一年内!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   (二!)政策性住》房是指?已购公有住》房单:位全额集资房、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住房!等   (三)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者租!金的住房   【(四)上市交易是指!出售、交换》、,赠与等   —(五)准购人—是指经住房》保障部?。门审核获得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的人《   (《六)购?房人是指经过选房】程序取得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并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人】   (七)—政府出资额是指土地!出让金减让、税费】减免等政策》优惠费用之和   !第六十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不高】于,”“届?满,”,包,括本数?;所称“《以外”“低于”“不!满”不包括本数【   第六十—一条 市《辖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20《09年?7月31日印发【的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南府》发〔:2,009〕70号【),以,及2010年1【1月2?2日印发的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通知(南府发〔20!10〕6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