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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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完善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制度保障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市城】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准入、—销,售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面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本市城区》范围内?家庭收入、财产、】住,房状况等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 第四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环保【、财政、价格、民】政、卫?生计生、《公安、人防、统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与民政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准入、销售及!售后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政策》支持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本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实行—划拨方式供应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可以》按照不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10—。%的比例配置商业配!套服务用房》在向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可以自【行销售或《者出租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按【规定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开发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可以用!经济适?用住:房,在建项?目作抵押向银行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也!可,以将其他在建项目、!房产或者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可以用于购】买该套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抵,押;因抵押人无法偿!还贷款需要》处分抵押经济适用】住房的?所得价款应当先【行扣除按照》本办法规定》将,经济适?用,。住房转为完全—产权所?需缴纳的费用—。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经—济适用住房年度【计划由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绿色】环保的原则
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高层【、超高层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可以适当【增加但套内使用面】积不:得超过60平方米】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用地选址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 用地选址方案由!市规划部门牵头会】同,城,区人民政府及市住房!保障、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程序办理用】地规划许《可手:续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可以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且:项目资本《金充足、《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建设也可《以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确定后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合同对经济适用【。住房单套《住,房建筑面《积、户型比例、销】售价格、《前期物业管理—等进行约定》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和工程质量保证制度!严格执行法》定基本建设程序按照!建设:工程管理的有关【规定和现行国家规范!、标:准,进行:项目设计及施工【
经济适—用住房的施工和【监理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良!好社会信《誉,的建筑企业和监理企!业实施
》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严格】执行住宅工程逐套验!收制度未实》施逐套验收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交付使—用
?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配套》设施应当《与项目主体同步【建,设并经?验收后与项》目主体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定期: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报?送,。项目建设进度情况】和相关统计报—表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将?。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信息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价格管理《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部门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公布的价—。格出售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在】公布的价《格之外收取》任何其他费用
】 第二十一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成—本监审全面掌握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及利润变!动情况确保经济适用!住房质价相》符
? 第五章 准—入管理
》 第二十二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本市城区范围内!居民户籍三年以上并!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工作或者实际居!住生活;
【(二)?属于两人以上—家庭户或者30周】岁以:。上单身人员;
】 (三?)在本市《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
《 (:四)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市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 第:二十三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以户为《单位提出申请主申请!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主申请人有配!偶的其配偶》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应当【与主申请人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并与主申请人【系同一户《籍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 (一)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普通商《。品住房或《。者其他政《策性住房的;
】 (二)拥有—商铺、车《库、:车位、仓储、办公用!房等非住宅用房的;!
?(三)已申请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且正在受《理、审核过程—中或者轮候期内尚未!办理放弃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手续的《;
(四—)正在享受》。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其【。他住房保《障未承诺《在购房时自愿退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其【他住房保障的;
! (五)在本市【城区范围《内转让房屋》未满3年的;
!(六)违反》诚信管理规》定且在限《制享受住房》。保障待?遇失信惩戒期限内的!;
(七—)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根据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供应?情况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受【理,期限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者实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受理【机构:)提出购房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
: ,(二:。)住房状况证明;
! (三)申请【当月前一年内收入】证明(?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出具;》无工作的由户—。籍所在地《或者实际《居住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
: (:四)同意受》理机构或者》其他审核部门—调查核实其家庭收入!、财产、住房—状况、?家庭人?口等申报信息—的书面授权》书,;
(五)【属于已申请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且正在受理!、审核过程中或者轮!候期内的《应,当提交?已办:理放弃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证明材料;
(!六)属于已享受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应当提交购房时自!愿退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书面承诺【。;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的受理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限期补齐材料;逾】。期不补齐的视为【放弃申请
》 第二《十七:条 受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
初审采取入户!调查、查档》取,证、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申请人—及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申请人常住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以实【。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查为主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调查
》 符合条《件的受?理机:构应当将申请人姓】名、家?庭人口、工作单位、!现居住?地址、房《产,、家:。。庭人均年收入等【基,本情况在申请—人现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办,公,地点醒目位》置公示不少于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受理!机构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申,请材料报送城区民】政部门
第二十!八条 城区民政【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人均年收入和财】产情况进行核实提出!核实意见并》将申请材料移交城】区住房保障部门【
第《二十九条《 城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城》区民:政部门移交的材料及!申请人的房产情况】进行复核《复,核合格的应》当签署意见并将材】料报送?市住房?保障部门
第】三十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城》区住房保障部门【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将申请人姓【名、家庭《人口、工《作单:位、:房产、家庭人均【年收入等基本情【况在市住房保障部门!的政务信息网站公示!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发放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准予申请【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按,照准予申请》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先后顺序进【行编号
《 :第三十一条 经【初审:、复:核或者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初审、复核或者!审核单位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如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20—日内向发出通—知的单?位申请复审;受【。理申请的单位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审并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六章 销售管理
】 第三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按照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编号顺序进【行轮候购买》
轮候》期,间准购人家》庭人:均年收入情况发【生变化高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低收入标准或】者家庭人口》、房产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报市住《房保障部门经审【核,认定准购人不再符】合购买条件的应【当取消准购资—格书面通《知当事人收回其【准购资格《。。书或者公告》。。作废
《 第三十三》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在,准,购,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前应当核查—准购人家庭》成员住房情况对于住!房情况发生变更不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取消准购资》格并书面《说明理由收回其准】购资格书或者公告】作废:。
第三十四条】 ,准购人在轮候期【。。内可以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改购限价普》通商:品,住房;改购申请【应当在限价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受》理申请期限内提出】
, 准?购人申请改》购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收》回其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并核发限》价普通商品住房待】购通知书
》 第三十》五条 准购》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 (一)《患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界定《的重大疾病并—且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的;
】(二)属于三—级以上?残,疾人并且提供户籍】所,在地县(区)残疾人!联合会?。认定证明的;
!(三)属于》重点优抚《对象、企《业下岗失业》的军转干部、参与】对外作战的》民兵或者获得市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励、劳动》模,范,称号:并且提供有效—证明的;
(四!)属于?国家、自《治区或者《市本级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的;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优:先购买条件》的,
第三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保?障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对于规划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超过60 平方米】的部:分准购人应》当按照购《买时:同类同地段》新建普通商品住房】或者存量《住房平?均交易价格》补交:超面积差价款超面积!差,价款:由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收取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管理《
单身人员【。不得:购买规划《建,设建筑?。面积超过 6—。。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
第三十!七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根?据开发建设单位提供!。的经济适用住房房源!情况在市住房保【障部门政务》信,。息网站?及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地点公】布房:源数量、房屋坐【落地址?、销售价格、—同类同地段新建商】品,住房:或者存量住房平均】交易价格和可以报】名的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编号!号段、?报名时间、报名地】点等信息接受准购】人报名并《根,据已报名的》。符合优先购买条【件人数和取》得,的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编号顺序《确定参加选房的名】单书面通知准—购人相关信息公布时!间不得少于10日】
第三十八条 !选房:。采取:抽取房?号的方式《进行:准购人应当按—照通知规定的—时间、地点并—按照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编号顺序选房具】。有优先购买条件的准!购人可以优》先选房?
第三十九【条 准?购,人选房后应》当在10日内到市住!房保:障部门领《取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按规】定补交超面积差价款!并自:领取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之日起10!。日内与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
第四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向未:取得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的人》出售经济适用住【房
第四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向购房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依【法承担保修责任
! 第四十二条 准】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取消其准购!。资格书面通知—准购:人并:公告其准购资格书作!废,
, (一)两年内因!自身原因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
(二)—已通知参加选房【但选房当日无正当理!由不参加选房的【;
: (?三,)不按规定》期限领?取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的;
(四)】不按规定期限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或者签订—合同后因自身—原因解?除合:同,的,
?第七:章 :售,后,管理:
第四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为?有限产权未》转为完全产》权前不得《上市交?易,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登记时应当!予以注明
— 第四十四》条 部分共》有人退出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办?理经济适用》房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 具有夫妻》关系的共有人—需要退出《经济适?用住房?的夫:妻双方应当》同时退出
【第四十五条 —因,。继承发?生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该经济!适,用,住房性质不变—按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进行【管理:
第《四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需—要转为完全产权【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补缴相关价款
】 (一)》2009年9月【1日前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的【。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按照2009!年,度,同类同地段标定地价!的10%向市国土】。资源部?门缴:纳相关价款》
(《二,)2009年9月】1日:。后签:订的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对转为完】全产权或者》上市交易条件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自缴纳契!税取得完税凭—证之日起满5年【。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按照届时同类!。同地段?存,量住房平均交—易价格及当年购房款!与政:府的:出资额比例确定的金!额缴纳相关》价款
》第四十七条 购房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又通?过继承方《式取得其他房产的】。应当退出经》济适用住房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按照原!购房价?格予以回购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补缴相关价】款后将经济适用住房!转为完全《产权
? 购房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又—购买了其《他住房且《合,并计:算家庭?人均建筑面》积超出购买其他住房!。时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住?房困难?面积:标准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2《009年9月1日】前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的购?房人其购买》的其他住《房属于?非政策性《住房的按照20【09年度同类同地】。段标定?地价:的10%《向,市国土资源部—门缴纳?相关价款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转】为完全产权
(!二)2009年9】月1日后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的购房?人其购买的其—他住房属于非政【。策性住房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按!原购买?价格:予以回购或者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需要补缴!的价款后转为完全】产权
需要补】缴相关价款》=届时同类同地【段存量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政府出资!额比:例×(1+》10:。%)
《 (:三)购房人购买的其!他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的其经济适》用住:房应:。当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按照原购房【价,格予以回购或者按规!定,退出其?他政:策性住?房,如经济适用住房【为购房人家庭—唯一一?。套住房?的,可以按照届时—同,类同地段存量住房】平均:。。交易价格《。与原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价》款的差?额计:算补缴相关价—款后转为完全产【权
第四—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缴纳契税取—得完:税凭证之日》。起已:满,5年;?
(二)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三)按】照本:办法规定《补缴相关《价款转?为完全产《。权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在—同等条件下》市住房保障部门【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四十九【。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退出予以回】。购或者补《缴相关价款的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应当在!市住房保障部—。门下达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要求办理!有关手续;》确有困难的》经市住房保障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时限?但延长时限不得【超过90日
【 予以?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房屋已经装!修的可以给予购房】人适:当补偿?具体办法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等《。部,门共同制定
第!五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准购人及购房人【在,退,出经济适用住—房或者?将经济适用住房【转完:全产权之前申请办】理其他房《屋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报市住房!保障部?门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资:格审:核和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按程—。序进行初审、复核、!审核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依法及时查处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申请人、准购人】或者购房人违—反本办法《规定隐?瞒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状况等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购买条】件,的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取消】准购资格《或者按原购房价【格作价收《回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处500【0 :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取—消其5?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者租赁各类》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本办—法施行?前已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的购】房人: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隐瞒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 (一)20—09年9月1日前】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的购房人其—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参照购!。房人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时:同类同地《段新建商品住房的平!。均交:易价格与原》购房价格的差额全额!。补缴相关价款—;购房人《不愿意补缴》相关价款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按照原购房!价格作?价收回;如》。所隐瞒的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的》购房:人,应当按规《。定退出政策》性住房或者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按照原购房价格作价!收回经济适用住房】
(二)2【009年9》月1日至本办法施行!之前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的购房人《。其,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按照原【购房价格《作,价收回并取消其在5! 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各类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按《。照第二款规定应【当作价收《回的经济适用住【房属于购房》人唯一一套住房的】购房人?可以按?照届时?同,。类同地段存量住房平!均,交易价格与原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差!额全额补缴》价款后转为完全产权!
,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购《房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办理》经济适?用住房退《出手续?或者补缴相关价款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向未取得资格的人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责令开发建【设单位限期收回【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3年—内不得参加》本市: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不能收回的—。责令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届,时同:类,同地段新建商品住】房平均交易》价格与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差额补缴相关价【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五十六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将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提供给市信【用信息征集服务【机构记入单位或者个!人诚信记录》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因房—屋拆迁按照》2009年9月【1日之前的政—。策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购房人购买商品房】不受本办法规定限制!但其所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转为完全产】权或者?上市:交易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按—照本办法《回购或者作》价收回的经济适用住!房应当继《续作为保障性住【。房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售或《者出租
》 回购和作价收回】的经济?适用住房用于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售的!销,售价格按照回购【总成本及发生的管理!费用计算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家庭收入是指申请时!前一年内《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
》(二)政《策性住?房是指已购公有住】房单位全额集资【房、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住房等
! (三)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者租金的住】房
(四)上】市交易是指》出售、交换、赠【与等
》(五)准购》人是指经《住房保障部》门审核获得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的人
(六)购!房人是指《经过选房程序取得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并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人
—(七)政府出资【额是指土《地,出让金减让》、税费减免等—政策优惠费用—。。之和
第六十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不高于”“届满”!包括本数《;所称“以外—。。”“低于”“—不满”?不包括本数》
第六十一【条 市?。辖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200!9年7月31—日印发的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南府【发〔2?009?〕7:0号)以及201】0年11月2—2日印发的》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通知(南府发〔!2010〕6—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