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制度保障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市城】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准—。入、销售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面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 本办法所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本市城区范围内【家庭收入、财产、】住房状?况等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四【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 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环保、财政》、价格、民政、【卫,生计:生、公安、》人防、统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与民政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准入、销售及—售后:的监督管理
【 第二章 政策【支持: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本: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实行?划拨方式供应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可以按照不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10%的【比,例配置?商业配套服务用房在!向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可以自行销》售或者出租
—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按规定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开发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可以用经济适【用住房在建项—目作抵押《向银行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也【可以将其他》在建项目、房—产或者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可以用于—购买该套《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抵押;因抵押【人无法偿还贷款【需要处分抵》押,经济适用住》房的所得价款应【当先行?扣除:按照本办法》规定将经济适用【住房转为完》。全,。产权所需《缴纳的费用
【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经济适用住》房年度计划由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
—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绿色:环保的原则
— 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高:层、超?高层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可以》适当增加但》。套内使用面积—不得超过60平方米!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用地选址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 用地选址》方案由市规划部门】牵,。头会同城区》人民政府及市—住房保障、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程序?办理用?地规划许可手续
】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可以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且项目—资本金充足、—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建设也》。可以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确,定后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合同对?经济适用住房单套住!房建筑面积》。、户型比例、—销售价格《、前期物业管理等进!行,。约定: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和工程质量保】证制度严格执行【法定:基本建设程序按照】建设工程管理的有关!。规定和?。现行国家《。。规范、标准进行项目!设计及施工
【 经济适用住房【的施工和监理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良好社会信【。誉的建筑企》业和监理企业实【施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严格执?行住宅?工程逐?套验:收制度?。未实施逐套验收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交《。付使用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配套设!施,应当与项目主体同步!建设并经验收—后与项目《主体: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定期》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报?。送项目建《设进度情况和相关统!计报表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将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信息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价格》管理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部!。门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公布的》。价格:出售: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在公布的价》格之外收取任何其他!费用:
?第二十一《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成本》监审全面掌握—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及利润!。变动:情,况确保经济适用住】房质:。价相符
—第五章 准入管【理
第二十二】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本市城区范】围内居民户籍—三年以上并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工作?或者实际居住生活;!
(二)—属于两人《以,上家庭户或者30周!岁以上单身》人员;
(【三)在本市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
—(四:)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市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 , 第二十三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以户为【单位提出申请主【申请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主《申请人?有配偶的其配偶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应当与》主申请人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并与主申请人系同】一户籍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一)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普:。通商品住房或者【其他政策性》住房的;
(】二,)拥:。有商铺、车库、【车位、仓《储、办公用》房等非住宅》用房的;
【(三)已《申请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且正在受理】、审核过《程中或者轮候期【内尚未办理放—弃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手《续的;
(【四)正在享受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其他!住房保障未承诺【在购房时自愿退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其:他住房保障的;【
: (:五,)在:本市城区范围内转让!房屋未满《3年的;
【(六)违反》诚信管理规定且在限!制享:受住房保障待遇失】信惩戒期限内的;】
, :。(七)?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根据—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供应情况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受理期限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者《实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受理机构)提【出购房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 (一)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
】(二)住《房状况证明;
!(三)申请当—月前一年内收入【证,。明(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出具;无工】作的由户《籍所在地或者实际】居住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
(四)同意受!理机构或者》。其他审核部门调查核!实其家庭收入—、财产、住房状况】、家庭?人口:等申报信息的—书,面授权书;》
(五)属【。于已申请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且正《在受理、《审核过程《中或者轮候期内的】应当提交已办理放】弃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证明材料;
— :(六)属于已享【受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应当提交购房—时自愿退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书面:承诺:;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的:受理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限》期补:。齐材料;逾期不补齐!的视为?放,弃申请
》 第二十七》条 :。受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
!初审采取入》户调查、查档取证、!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申!请人及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申请人《常住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以实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查为主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调?查
符》合条件的受理机构】应当将申请人姓名】、家:庭人口、工作—单位、现居住地址、!房产、家庭人均【年收:入等基本情况在申】请人现?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办公地点醒目位置公!示,不少于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受理—机构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申?请,材,料报送?城区民政部门—
第二》十八条 城区民政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人均年《收入和财产情况进行!核实提出核实意【。见,并将申请材料移交城!区住房保障部门
! 第二十《九,条, 城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城区民》政部门移交的材料及!申请人的房》产情况进《行复核复核合格【的应当签署意见【并将材料报送市住】房保障部门
— 第三十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城区住【房保障部门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将,申请:人姓名、家庭人口】、工作单位、—房产、?家庭人?均年:。收入等基本情况在】市住:房保障部门的—政务信息网站—公示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发放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准予申《请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按照】准予申请《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先后顺《序进行?编,号
第三十一条!。 经初?审、复核或者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初—审,、复:核,或者审核单位—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如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20日内向发】出通知的单》位申请复审;—受理申请的单位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审:并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六】章 销售管理
】 第三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按照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编号:顺序进行轮候购【买
轮候期【间准购人家庭人均年!收入情况发生变化】高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低收入【。标准或者《家庭人口《、房产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报市—住房保障部门经审】核认定准购人不【再,符合购买条件的【应当取消准购—。资格:书面通?知当事人收回其准购!资格书或《者公告?作废
第三【十三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在准】购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前应当核《查,准购人家庭成员住房!。情况对于住》房情况发生变更【不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取消准?购资格并书面说明】理由收回其准购【。资格书或者公告作】。。废
第三十【四条 准购人在轮】候期内可以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改购限!价普通商品住房;改!购,申请应当在》限价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受?理申请?期,限内:。。提出
准购人申!请改购?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收回其—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并!核发限价普通商品】住房待购通》知书
第三十五!条 准购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 (一)》患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界》。定的重大疾》病并且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的;
— (二)《属于三?级以上残疾人并且提!供户籍所在地县(】区)残疾人》联合会认定证明的;!
: (三)属于重【点优抚对象、企【业下岗失业的军【转干部、参与对外作!战的民?兵或者?获得市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励?、劳动模范称—号并且提供有效证】明的;
(四】)属于国家、自治区!或者市本级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的;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优先购买条】件的
第三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保障】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对于规划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超过60 】平方米的部分—准购人应当按照【购买时同《类同地段新建—普通商品住》房或者?存,量住房平均交—易价格补交超面【积差价款《。超面积差《价款由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收取】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管理
】 单:身人:员不得购买规划建设!。。建筑面?积超过 6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
第三—十七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根,据开发建《设单位?提供:的经:济适用?住房房源情》况在市住房保障【部,门政务信《息网站及《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地:点公:布房源数量、房屋】坐落地址《、销售价《。格、同类同地段新】建商品住房》或,者存量住房平均【交易价格和》可以报?名的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编!号号段、《报名时?间、:报名地点等信息【接受:准购人报名并根据】已报名的符合—优,。先购买条件人数【和取得的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编号顺序确定参】加选房的《名单书面通知准购】人相关信息》。公布时间《不得少于10日
! ,第三十?八条: 选房采《取,抽取房号的方—式进行?准购人应当按—照通知规定的时【间、地点并按照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编号顺序选房具【有优:先购买条件的—准购人可以优先选房!
第三十—九条 准购人—选,房后:应,当在10《日内到市住房保障】部门领取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按规?定补:交超:面积差价款并—自领取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之日起10》日内与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
】 第四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向【未取得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的人出【售经济?适用住房
— 第四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向《购房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依法?承担保修责》任
? 第:。四十二?条,。 准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取?消,其,准购资格书面通知准!购人并公告其—准购资?格书作废
(】。一)两?年内因自身原因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
! (二)已通知参!加选房但选房—当日无正《当理由不参加选【房的;
(三】)不按?规定:期限领取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的;!
, :(四)?不按规定期限—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或者签!。订合:同后因自身》。原因解除合同的
】 第?七章 售后管—理
第四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为有限产权未转!为完全产权前不得】上市交易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登—记时应当予》以注明?
第《四十:四条 部《分共有人退出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办理经《济适用房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具有夫?妻关系的《。共有人需要退出经济!适用住房的》夫妻双方应当同时退!出
第四—十五条 因继承发】生,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该经济适用住房性!质,不变按?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进行管理
第!四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需要》转为:完全产权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补缴相关》价款
(一)2!009年9月1日前!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的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按照20【09年度同类同【地,段标定地价》的10%向市国土】资源部门缴》纳相关价款
】(二)2《009年9月1【日后签?。订的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对转为完全产权或!者上市交易条—件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自缴纳!契税取得《完税凭证之日起满5!年,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按照届时同!类同地段存量—住房平均交》易价格?及当年购房款—与政府的出资—额比例确《定的金额缴纳相【关价款
第四】十七条 购房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又通:过,继承方式《取得其他房产的应】当退出经济适用住房!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按!照原购?房价格予以回购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补,。缴,相关价款《后将经济适用住房】转为完?全,产权
? 购房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又购买了其他住【房,且合并计算家庭人均!建筑面?积,超出购买其他住房时!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住【房困难面积标准【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2009年】9月:1日前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的购房人其购买【的其他?住房属于非政策性住!房的按照200【9年:度同:类,同地段标定地—价的10《%向市国土资源部门!缴纳相关价款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转为完全产】权,
?(二)200—9年9月1日—后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的购—房,人其购买的其他住房!属于非?政策性住房》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按原》购,买价格予以回购或者!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需要补缴【的价款后转为完【全,产权
》需要补?缴,相,关价款=《届时同类同地段存量!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政府出资额比例×(!1+:1,0,%)
? (三)购房人】购买的其他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的】其经:济适用住房》应当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按照原》购房价?格予以回购》或,者按规定退》出其他政策》性住房如经济—适用住房为》购房人家庭》唯一一套《住房:的可以按照届时【同类同地《段存量住房平—均交易价《。格与:原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价:款的差额计算补缴相!关价款后《。。转为完?全产权
》 第四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缴》纳契税取得完税凭证!之日起已满5年;
! (?二,),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三【)按照本办法—规定补?缴相关价款转为【完全产权
—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在同等条件下】市住:房保障部《门,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四十九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退出予以回购或者!补,缴相关价《。款的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应当在》市住房保障部—门下达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要《求办:理有:关手续?;,确有困难的经市住】房保:障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时限但!延长时限不得超过】90日
予【以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房屋?已经装?修的可以《给予购房人适当补偿!具体办?法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等部【。。门共同制定
第!五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准购人及!购房人在退出经【济适用?。住房或者将经济适】。。用住房转完全产权之!前申:请办理其《他房屋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报市住房保】障部门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资》格审核和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按程:序进行初审、复核、!审核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依法及时查处】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十二条 【申请人、《准购人或《者购房人违反本办法!规定隐瞒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状!况等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购买条件的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取消!准购资格或者—按原购房《价格作价收》回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处5》000? 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取消其5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者《租赁各类《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本》办法施行前》已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的》购,。房,人,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隐瞒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 (一)200【。9年9月《1日:前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的,购房人其《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参照】购房人?。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时同《类同地段新》建商品住《房的平?均交易价格》与原购房价格的差】额全额补缴》相关:价款;购房人—不愿意补《。缴相:。关价款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按照原购房价!格作:价,收回;如所隐瞒的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的购房人应当按规!定退:出政:策性住房或》者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按照《原购房价格作价【收回经济适》用住房
—(二)200—9年9月1日至【本办法施行之前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的》购房:人其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按照原【购房价格作价—收回并取《消,其在5 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各类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按照第二!款规定应《当作价收《回的:经济适用住》房,属于购房人唯一一套!住房的购房》人可以按照届—时同:类同地段存量—住房平均交易价格】。与原: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差额全额补缴价款】后转为?完全产权《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购房【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办理经济适【用住房退出手续或者!补缴相关价款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向未取得资格的人】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责令开发建设单【位限期?收回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3年:内不得参《加本市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不【能收回的《责令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届时!同类同地段新建【商品住房《平均交易《价格与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差额补【缴相关价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 第五十六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将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提供给市!信用信?息征集?服,务机构记入单—位或者个人诚—信记录
《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因房屋拆迁》按照:。2009年9月1日!之前的政策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购》房人购买商品房不受!本办法规定限—制,但其所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转为完全产权或者!上市交易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按【照本办法回》购或:者作价收回的经济】适用住?房应当继续》作为保障性住房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售或者出租
! 回购《和作:价,收回的经济适用住】房用于?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售的销《售价格按照回—购,总成本及发生—的管理费用计—算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 (一?)家庭收《入是指申《请时前一年内—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
!(二)政策性住【房是指?已购公有住房单【位全额集资》房、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住—房等
? (三)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者租—金的住房
(四!)上市交易》是指出售《、交换、赠与等
】 (五)准购【人,是指经住房保障【部,门审核获得》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的!人
《。(六)?购房:。人,是指经过《。选房程序取得—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并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人】
(七)政府出!资,额是指?土地:出让金减让、—税费减免等》政策优惠费》。用之和
《 第六十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不高于】”,“届满”包括—本数;所称“—以外”“低于”“】。不满:”不:包括本?数
第六—十一:条 :市辖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20!09年?7月3?1日印发的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南府!发〔2009—〕70号)以及【2010《年11月《22日印发的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通知(南府发〔!2,010〕6》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