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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制度保障【。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准入、销—售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面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本市城区《范围内家庭收入、财!产、住房状况等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四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环—保、财政、》价格、民政》、卫生计生、公【安、人防、》统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与民政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准入、》销售及售后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政策支持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本》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实》行,划拨:方,式,供应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可以按《照不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10》%的比例《配置商业配套—服务:。用房在向《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可以自行销售】或者出?租 :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按规定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开—发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可以用经济适用!。。住房:。。在建项目作抵押向银!行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也可以!。将其:他在:建项:目、房产或者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可以用于购买该】套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抵押;因抵—押人无法偿还贷【款需要处分抵押经济!适,用住房的所得价款应!当先行?扣除按照本办法规定!将,经济适用《住房转为完全产权所!需缴纳的费》用,。 ,  第三章 —建设管理  —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经济适用【住房年度计》划由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 ? ,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绿:色环保的《原则 ?。  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高—层、超高层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可?以适当增加但套内】使,用面积不得超过60!平方米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用地选址《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用地选址方案!由市规?划部:门牵:头会同?城区人民政》府及市?。住房保障、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程序办理用【地规:划许可手续 —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可以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且项目!资本金充足、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建设!也可以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确定后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合同《对经济适《用住房单套住房建】筑面积、《户型:比例:、销售?价格:、前期物业管—理,等进:行约定?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和工程质量【保证制度严格—执行法定基本—建设:程,序按照建设工程【。管理:的有关规定》和现行国《家规范、标准进行】项目设?计及施工   经济!适用住房的施—工和监理《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良好:社会信誉的建筑【企,业,。和监理企业实施【  :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严【格执行住宅工程【逐套验收制度未实】施逐套验收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交付使用】 ,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配套设》施应当与项目主体】同步建设并经验收】后与项?。目主:。体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定【期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报送》项目建设进》度情况和相关—统计报表《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将: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信息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价格管?理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部门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公布】的价格出售》。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在公布】的价格之外收取【任何其他费用  】 第二十一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成本监审全》面掌:握,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及利:润变动情况确—保经济适用住—房质价相符   】第五章 《。。准入管?。理   第》二十二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本,市城:区范:围,内,居,民户籍三年以—上并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工【作或者?实际居住《生活;?。 ,  (二《)属于两人以上家】庭户或者30周岁】以上单身人员;  ! (三)在》本市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  《 (四)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市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 第二十三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以,户为单位提出申请】主申:。请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主申?请人有配偶的其【配偶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应当与《主申:请人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并》与主申请人系—同一户籍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 (一)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普?通商品住房或者【其他政策性住房【的,; :  (二)拥有商铺!、车库、车》位、仓储、办公用】。房等非住宅用房【。的;   (—三)已申请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且正】在,受理、审核过程中或!者轮候?期内尚未《办理放弃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手续的;》   (四)—正在:享受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其他住房】。保障未承诺在购【。房时自愿退》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其,他住房?保障的;   (五!。)在本市城区范围内!转让房屋《未满3年《的;   (六)违!反诚信管理规定且在!限制享受住房保【障待遇失《信惩戒期限内的;】   (七)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二十五—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根据】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供应:情况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受理期?限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  :第二十六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者实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受理机构!)提出购房》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   (二)住【房状况证明;   !(三)申请当月【前一年?内收入证明》(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出具;】无,工作的?由户籍?所在:地或者实际居住【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 》  (四《)同:意受:理机构或者其—他审核部《。门调查?。。核,实其家庭收入—、财产、住房状况】、家:庭人口等申报信息】的书面授权书;  ! (五)属于已【申请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且:正在受理、》审,核过程中《或者轮候期内—的应当?提交已办理放弃【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证明材料!;   (六)属】于已享受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应当提交购房时自!愿退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书面承诺》;,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的受理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限《期补齐材料;逾期不!补齐的视为放弃【申请   第二【十七条 受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   —初审采取入户调查】、查档取《证,、,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申—请人:。及,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申请人常住】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以实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查为主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调查!   符《。合条件的《受理:机构应当将》申请人姓名、家【庭人:口、工作单》。。位、现居《住地址、《房产、家庭人—均年收入《等,基本情况在申请【人现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办,公地点醒目》位置公示不少于【。。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受理机构—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申请材》料,报送:城区民政部》。门  ? 第二十八条 城区!民政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人均年收入和财【。。产情况进行核实提】出,核实意?见并将?申请材料移交城【。区住房保障部—。门  ? 第二十九条 城】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城区民政部门【移交的材料及申【请人的?房产情况进行复核】复核合格的应当【签署意见并将—材料报送市住房保】障部:门   《第三十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城区住—房,保障部门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将申—。请人:姓名、家庭》人口、工作单位【、房产、家》庭人均年收入等基本!情况:在市住房保障部【门的政务《信息网站公示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发放【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准予申】。请,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按照准予申【请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先后顺序进行编号 !  第三十一条 】经初审、《复核或者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初审、复核—或者:审核单位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如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20《日内向发出通知的单!位申请?复审;受《理申请的单位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审并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六!章 销售管》理   第三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按照!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编:号顺:序进行轮候购—。买   轮候期间】准购人家庭人—均年收入《情况发生变》化高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低收入标准或者家!庭人口、房产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报市住房保【障,部门经审核认定准】购,人不再符合购买条件!的应当取消准购资】格书:面通知?当事人收回其准购资!格书或者《公告作废《   第《三十三?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在准购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前?应当核查《。准购人家庭成员【。住房情况《对于住房情况发生变!更,不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取消准购【资格并书面说明【理由收回其准购资格!。书或:者公告作废  【 ,第三十四《条 准购人在轮候期!内,可以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改购限价普通】商品住房;》改购申请应当—在限价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受理申请期限内!提出   准购人】申请:改购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收,回其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并核发?限,价普通商品住房【。待,购通知书 》 , 第三十《五条 ?准,购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  (一)患—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界定》。。的重大?。疾病并?且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的《;   (二)属于!三,级以上残《疾,人并且?提供户籍所在—。地县(区)》残疾人联合会—认定证明的;—   (三)属于重!点优抚对象》、企业下《岗失业的军转干【部、参与对外作【战的:。民兵或者获得市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励、劳动【模范称号并且提供】。有效证明的;   !。(四)属《于国家、自》治区或者市本—级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的; 《。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优先购买—条件的   第三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保障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对于规划》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超》过60 平方—米,的部:分,准购人应《当按照购买时—同类同地段新—建普:通商品?住房或者存量—住房平均交易价格补!交,超,。面积差价款超面【积差价款由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收取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管理  》 ,单身人?员不得购《买规划?建设建筑面积超【过 6?。。。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   】。第三十?七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根,据开发建《设单位提《供的经济适用住房】房源情况在市住房】保障部门政务信息】网站及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地?点公布房源数—量、房屋坐落地址、!销售价格、》同,类同地段新建商品】住房或者存量—住房平均交》易价格和可以报名】。的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编号号段、报】名时:间、:报名地点等信息接】。。受准购人报名—并根据已报名的符合!优先购买条》件人:数和取?得的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编号顺序—确定参加选房—的名:单书面通《知准购?人相关信息公布时间!不,得少于1《0日  《 第三十八条 选】房,。采取抽?取,房号的?。方式进行准购人应】当按:照通知规定的时间】、地:点并按照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编号顺】序选:房具有优先购买条】件的准购人可—以,优先选?房 :  第?三十九条 准购人】选房后应当在1【0日内到市》住房保?障部:门领取?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按?。规定补交《超面积差价款—并,自领取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之,日起10日内与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  》 第四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向》未取得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的人出售经济适】用,住,房   第四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向购房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依法承?担保修责任  【 第四十二》条, 准: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取消其准购!资格书面《。通知准?购人并公告其准【购资格书作废  】 (一)两年内【因自身原因》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   】(二)?已通知参加》选,房但选房当日无正】当理由不参加选房】的;   》(三:)不:按规定期《限,。领取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的?;   (四)【不按规定期限—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或者签订合同—后因:自身原因解除合【同的   》第七章 《售后:管理:   第四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为有】。限产权未转为—完全产?权前不得上市交【易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登记!时应当予以注明  ! 第四十四条 部分!共有人退出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办理【经济适用房》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 ,具有夫妻关系的共】有人需?。要退出经济适用【住房的夫《妻双方应当同时【退出   第四十五!条 因继承》发生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该】经济:适用住房性》质不变按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进【行管理   第四】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需,要转为完全》产,权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补—缴相关价款   (!一)2009—年9月1《日前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的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按照20—。0,9年度同类同地段】标,定地价?的10%向》市国土资源部门【缴,纳相关价款   】(二)20》。09年9月1日后签!订的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对?转为:完全:。产权或者上》市交易条件》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自缴纳契税取—得,完,。。税凭:。证之日起满》5年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按:照届时?同类同地段存量住】房平均交易》价格及当《年购房款与政—府,。的出资额比例—确定的金额》缴纳相关《价款   第四【。十七条?。 购房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又通过《继承方式取得其他房!。产的应当退出经济适!用,住房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按:照原购?房价格予以回购【。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补缴相关价款—后将经济适用住房转!为完全产权   购!房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又购买了其—他住房且合并计算】家庭人均《建筑面积超》出购买其《他住房?时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住房困难面积标准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200!9年9月1》日前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的【。购房人其购买的其他!住,房属:于,非政策?。性,住房的?按照2?009年度同类同地!。。段标定地价的10%!向市国土资源—部门缴纳《相关价?。款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转为》完全产权 》  (二)》2009《年9月1日后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的购:房人其购买》的其他住房属于非】政策性住房》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按《原,购买价格《予以回购或者—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需要补缴的价款后转!为完全产权  【 需要补《缴相关价款》。=届时同类》同地段存《量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政府《出资额比例×(1+!10:%,。)   《(三)?购房人购买》的其他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的其经济适用【住房应当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按照!原购房价格予以回】购或者按规》定退出?其他:政策性?住房如经济》适用住房为》购房人家庭唯一一套!住房的可以按照【届时:同类:。同地:。段存量住房》。。平均交易价》格与原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价款》的,差额计算补缴相关价!款后:转为完全产权—   第四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缴纳契税】取得完税《凭证:之,日起已满5》年;   (二【)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三)按照《本办法规定补—缴相关价款转为【完全产权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在同等条【件下市住《房保障部门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四十九【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退出予?以回购或者补—缴相关价款的—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应当在市—住房保障部门—下达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要求办理】有关手续;确有困】。难的经市住房保障】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时限但延长时限】不得超过90日  ! 予以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房屋已经装修的】可以给予《购房:人,适当补偿具》体办法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等,部门共同制定—。   第五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准购人及】。购房人在《退出经?济适用住房或者将】经济适用住房转完】全产权之前申请【办理其他房屋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报—市住房保障部—门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资格审核!和,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按程序进行初【审,、复核、审核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依法及时!查处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十二条— ,申请人、准》购人或者《购,房人:违反本办法规定隐】瞒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状况:等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购买条件的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取—。消准购?资格或?者按原购房价格作价!收回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处5【000 《。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取消其5【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者租赁各类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本办法】施行前已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的购房人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隐瞒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2009【。年9月1日前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的购房人其】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参照购房人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时同类同地段—新建商?品住房的《平均交易价格与【原购房价格的差【额全额补缴相—。关价款;购房人【不愿意补缴相关价】款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按?照原购房价》格作价收回;如所隐!。瞒的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的购房】人应当按规》定退:出政策?性,住房或者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按照》原购房价格作—价,收回经济适》用住房  》 (二?)2009年—9月1日至本办【法施:行之前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的购房》人其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按照原购房价格作】。价收回并取消—其在5 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各类】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按】照第二款规定应当】作价收回《的经济适用住房属于!购房人唯一一套【住房的购房》。人可以按照届时【同类同地段》存量住房平均—交易价格《与原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差!额,全额补?缴价款后转为完全产!。权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购房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办理?经济适用住房退出】手续或者补缴—相,关价款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向未取得【资格的人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责令开—发建设单位限期【收回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3年内—不得参加本市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不能《收回的责令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届时同类—同地段新建》商品住房平均交易】价格与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差额补缴相】。关价: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五》十六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将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提供给市!信,用信息征集服—务机构记入单位或】者个人诚信记录【   第九章 附】 则 ?  第五十七条 】因房屋拆迁按照20!09年9《月1日之前的政策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购房人购买商】品房不受《本,。办法规定限制—但其所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转为完全《产权或者《上市交易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  :第五十八条》 按照本办法—回购或?者作价收回的—。经济适用住房应当】继续作为保障性【住,房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售或者出租  ! 回购和作价—收回的经济适用住】房用于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售的《销售价格按照回【购总成本及发—生的管理费用计算】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家,庭收入是指申请时】前,一年内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   《(,二)政策性住房【是指已购《公,有,住房单位全额集【资房、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住房等 》  (?三)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者租金的住房   !(四)上市交—易是指?出售、交换、赠与】等   《(五)准购人是指经!住房保障《部门:审核获得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的人   (【。六)购房人是指经】过选房程序取得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并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人   (七【)政府出资额是指土!地出让金减让、【税费:。减免等政策优惠【费用之?和   第六—十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不高?于”“届满》”包括本数》;所称“《以外”“低》于”“不满”不【包括:本数:   第《六十:一条 ?市辖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2009年7!月,31日印发的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南府发?〔,2,00:9,〕70号)以及20!10:年11月2》2日印发的》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通知(南府发〔【20:。10〕6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