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制度保—障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准?入、销售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面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 ,本办法所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本市!城区范围内》家庭收入、财产、住!房状况等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四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环!保、财政、价格、】民,政、卫?生计生、公安、人】防、统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工作
》 第五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与民政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准入、销售及!售后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政策支《持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本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实行划拨方式【供应: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可—以按照不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10%的比例!配置商业配》套服:务用房在向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可以:自行销售或者出租】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按规定【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开发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可以《用经济?适,。用住房在建项目【作抵押向银》行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也可以将其他在建项!。目、房产或者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可以用于购买】该套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抵押;因抵押—人无法偿还贷款需要!处分抵押经济适用】。住房的所得价款应】当先行扣除按照本】办,法规定?将经济适用》住房转为完全产权所!需缴纳的费用
【。 , 第三章 建—设管:理
?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经济适—。用住房年度计划由】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
》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绿:色环保的原则—
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高层、?超高层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可以适当—增加但?套内使用面》。积,不得超过60平【方,米,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用地选址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 用地选址方案】由市规划部门牵【头会同?城区人民政》府及市住房保障【、,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程序办】理用地规划许可【手续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可以】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且项目资本金!充足、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建设也可!以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确定后】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合同对经济适用住房!单套住房建筑面积、!户型比例、销售价格!、,前期物业管理等进】行约定
》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和工程质量【。保证制度严格执行法!定基本建《设程序?按照建设工程管【理的有关规定和【现行国家规》范、标准进行—项目设计《及施工
》 经:济适用住房的施工和!监理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良—好社会?信誉的建《筑企业和监理—企业实施
》 ,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严格执!行,。住宅:工,程逐套验《收制度未实施逐套验!收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交付使用】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配套设》施应当?与项目主体》同步建设《并经验收后与项目主!体同步交付使用
!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定期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报送项目【建设进度情况—和相关统计报表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将: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信息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价格—管理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部门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公布的价格!出售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在公布的价—格之外收取任—何其他?费用:
, 第二十》一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成本监审全】面掌握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及利—润变动情况确保【经济适用住房质【。价相符
》 第:五章 准入管理
】 第二十二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本,市城区范围》内居民户《籍三年以上并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工作或者《。实际居住生活;【
(二)属于】两人:以上:家庭户?或,者30周岁以上单身!。人员;
(三)!在本市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
? ,(四)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市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第二十三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以户为单位提【出申请主《申请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主申请人有配!偶的:其配偶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应当与主申!请人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并与主》申请:人系同一户籍
】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一)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普通商《品住房或《者其他政策性住房】的;
《 (二)拥有商【。铺、车库、》。车位、仓储、办公用!房等非住宅》用房:的,;
(》。三)已申请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且正在—受理、审核过程中】或者轮候期》内尚未办理》。放弃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手续:的;
》(四)正《。在,享受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其他《住房保?障未承诺在购房时】自愿退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其:他,住房保?障的:;
(五)在】。本市城区范围内转】让房屋未满3年【的,;
(六)【违,反诚信管《理规定且在》限,制享受住房》保障待遇失信惩戒期!限内的;《
(七》)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根据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供应情》况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受理期限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 第二十六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者实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受理机构)—提出购房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 ,。。 (一)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
—。 (二)》住房:状况证明;
— (三《)申请当月前一年】内收:。入证明(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出具;!无工作的由户籍所】在地或者实际—居,。住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
— (四)同意受理机!构或者?其他审核部门—调,查核实其家庭收【入、财产、住房状况!、家庭人口等申报信!息的书面授权—书;
《 (五)属于已申请!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且正在受》理、审核过程中或】者轮:候期内的应当提交已!办理放?弃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证明材料;
! (:六)属于已》享受: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应当】提交:购房时自《。愿退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书面承诺】;,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的受理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限!。期补齐材料》;逾:期不补齐的视为【放弃申请
第二!十,七条: 受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
初《审采取入户调查【、查:。档取证、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申请:人及: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申】。请人常?住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以实?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查—为主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调》查
符合条件】的受理机《构应当将申请—人姓名、《家庭人口、工作单位!、现居住地址—、房:产、家庭人》均年收入等基本【。情况在申《请人现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办公地点醒目【位置:。公示:。不少于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受理?。机构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申请:材料报送城区—民政部门
》 第?二十八条《 城区民《政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人均】年收入和财产情况进!行核实提出》核实意见并》将申请材料》移交城区住房—。。保障部门《
第二十—九条 城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城区民政部门移】交的材?料,及申请?人的房?。产情况进行复核复核!合格:的应当签署意见并将!材,料报送市《住房保障《部门
第三十】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城区住房保—障部门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将申请人—姓名、家庭人口【、工作单位、房【产、家庭人均年收】。入,等基:本情况在《市,住房:保障部门《的政:务,信息网站公示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发放?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准予申请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按照准予!申请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先后顺!序进行编号
— :第三十一条》 经:初审:、复核或《者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初审、复核或—者审核?单,位,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如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2,0日内向发》出通知的单位—申请复审《;受理申请》的单位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审并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 第?六章: 销售管理》
第三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按照—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编号顺序进》行,。。轮候:购买
轮候期间!准购人家庭人均年】收入情况发生变【化,高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低!收入标准或者家庭】人,口、房产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报—市住房保《障,部,门经审核认定准购】。人不再符合购买【条件的应当取消准】购资格?书面通知当事—人收回其准购资【格书或者公告作废
! :第三:十,三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在准:购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前—应当核查准》购人家庭成员住房】情况对于住房情【况发生变更不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取消】准购资格《并书面说《明理由收《。回其准购资格书或者!公告作废
— 第三十四》。条 准购《人在轮?候期内可以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改【购,限价普?通,商品住房;改购申请!应当在?。限价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受理申请期限内!提出
准购人申!请改购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收回其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并核发!限,价普通商品住—房待购通《知书
《 第三十《五,条 准?购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 (:一)患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界定—的重大疾《病并且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的》;
(》二)属于三级—以上残疾人并且提供!户籍所在《地县(区)残疾人】联合会认定证—明的;
《 (三)属—于重点优《抚,对象、企业》下岗失业的军—转干部、参与对外作!战的民兵或者获得】市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励、劳动模范称号!并且提供有效证明的!;
(四)属】于国家、自治区或者!市本级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优:先购买条件的—
第三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保障》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对于《。规划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超过60! 平:方,米的部分准购—人应当按照购—买,时同:类同地段新建普通】商品住房或》者存量住房平均交】。易价:格补:交超面积差价—款超面积差价—款由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收《取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管理
— , ,单身:人员不得购买—规划:建设建筑面积超过 !6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
第三—十七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根》据开:发,建设单位《提,供的经济《适用住房房源—情况在市住房保障】部门政务信息网站】及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地点公布房】源数:量、:房,屋坐落地址、销售价!格、同类同地段新建!商,品住房或者存量住房!平均交易价格和可以!报名的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编号号【段、报名时间、报】名地点等信息—接受准购人报名并根!据已报名的符—。合优:先购买条件人数【和取得?的,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编号顺序确定!。。。参加选?房的名单《书面通?知准购人相关信息】。公布时间《不得少?。于10日
【第三十八条 选【房采取抽取》房号的方《。。式进行准购人—应,当按照通知规定的】时间、地点并按【照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编—号,顺序选房具有优先】。购买条件的》准购人可以优—先选房
—第三十九条 —。准购人选房》后应当在10日内到!市住房保障部门领】取,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按规定—补交超面《积差价款并自领取】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之日起《10:日内与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
: 第四?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向未:取得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的人出售—经济适?用住:房
? 第四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向【购房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依法承担保修责任!
第四》十二条 准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取消》其准购资格书面【。通知准购人并公【告其准购资格书【作废:
(一)两年】内因自身原》因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
(二》)已:通知参?加选房但选房—当日无正当》理由不参加选房的;!
(三)不【按规定期限》。领取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的;
— (四)不按【规定期限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或者签—订合同后因自身【原因解除合同—的
第七章 售!。。后管理
第四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为有!限产权未转为完全】产权前不《得上市交易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登记《时应当予以》。注明
? 第四十四条【 部分共有人退出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办理?经济适用房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 具有夫妻》。关系:的共有?。人需要退出经济适】。用住:房的:夫妻双方应当—同时退出
》 , 第四十五条 因继!承发生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该经?济适:用住房?性质不变按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进行—管理
》第四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需要转》为完全产《。权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补缴?相关价款
【(一)2009年】9月1日《。前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的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按照!2009年度—同,类同地?段标定地价的10%!向市国?土资源部门缴—纳相关价款》
(二》)2:009年9月—1日后签《订的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对转为完全—产,权或者上《市交易条件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自缴纳》契税:取得完税凭证—之,日,起满5?。。年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按照届【时同类同地段存【量,住房平均交易价格及!当年购房款与政【府的出资《额,比例:确定的金额缴—纳,相关价款
第四!。十七条 购房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又通过继承方式取!得其他房产的应当退!出经济?适用住房《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按照—。原购房价格予—以回购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补《缴,相关价款后将经【济适用住房转为完全!产权
购—房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又【购买了其《他住房且合并计算家!庭人均?。建筑面积超》出,。购,。买其他住房时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住房困难面【积标准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 , (一)2009】年9月1日前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的购房人【其,购买的其他住房【。属于非政《策性住房的按照2】009年《度,同类同地段标—。定地价的10%向市!国,土资源?部门缴纳《。相关价?。款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转:为完全产《。权
(二)2】009?年9月1日后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的购房人】其购买的其他住【。房属于非政策性住】。房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按原购买—价格予以回购或【者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需要补缴的价款】后转:。为完全产权
需!要补缴?。。相关价款=届—。时同类同地段存【量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政府出》资额比例×(1+1!0%)
—(三)购房》人购买的其他—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的其经济适用住房!应当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按?照原购房价格予以回!。。购,或者按规《定退出其他政—策性住房《如经济适用》住,房为购房人家庭【。唯一一套住房的可】以,按照届时同类同地】段存量?住房平均交易价格与!原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价款的差额!计算补缴相关—价款后转为完全产权!
第《四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自缴【纳契税?取得:完税凭证之日—起已满5《。。年;
》(二)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 (三)按照—本办法规定补缴相】关价款转《。为完全产权》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在同—等条件下市住房保】障部门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四十】九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退出予【以回购或者补缴相关!价款的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应当在市住房保障!部门:下达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要求?办理有关手续;确有!困难的经市住房【保障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时《限但延?长时限不得超过90!日
予以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房屋已经装【。修的可?以给予购房人—适当补偿具体办法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等—部门共同制定—
第《五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准购人及购房人】在退出经《济适用住《房或者将经济适用住!房转完全《产权之前申》请办理?其他房屋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报【市,住房:保障部门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资格审—核和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按程序进行—初审、复核、—审核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依法《及,时查:处,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十二条 申!。请人、准购人或者】购房:人违反本办法—规定隐瞒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状》况等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购买条件的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取消准购资》格或者按原购房【价格作价收回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处】。5000 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取消其《5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者:。租赁各类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本办【法施行前已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的购房?人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隐瞒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 (一?)20?09年9月1—日前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的购房?人其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参照购房》人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时同!类同地段新》建商品住房的平【均,交易:价格与原购房价格】的差额全额补—缴相:关价款;购房人不愿!。意补缴相关价款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按照原—购房价?格作价收回;如所】隐瞒的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的《购房人应当按规定】退出政策性住房【或者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按照原购房价格作】价收回经济适用住房!
(二)—2009年9月【1日至本办法施行之!前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的】购,房人其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按照【原购:房价格作价收—回,并取消其在5 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各类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 按照第二—款规定?应当:作价收回的经济【适用住房《属于购房人唯一一套!住房的购房人可以】按照届时同》类同地段存》量住房平均交—易价格与原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差额全》额,补缴价款后》。转为完全《产权: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购【房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办理!经济适用住》房退出手续或者补缴!相,关,价款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向!未取得?。资格的人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责令开发建【设单位限期收回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3年内—不得参加《本市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不能收回的—责令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届时同类同地】段新建商品住房平均!交易价格与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差额补【。缴相关价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五十六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将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提供给】。市,信用信息《。征集服务机构记入】单位或?者个人诚信》记录
《 第九章 附 则
! 第五《。。十七条 《因房:屋拆迁按照2009!年9月1日》之前的政《策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购,房人购?买商品房不受本办】法规定限制但其【所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转为完全产—权或者?。上,市交易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按照本办法】回购或者作价收【。回的经济适》用,住,房,应当继续作为—保障性住房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售或者!出租
回—购,和作价收回的—经济适用住》房用于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售的【销售价格《按照回购总成本【及发生的管理费用】。。计算
《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 ,。(一)家《庭收入?是指申?请时前一《年内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
(二》)政策?性住房是指已购【公有住房单位全额】集,资房、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住房等?
(《三)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者》租金:的住房
—(四)上市》交易是指出售、交换!、赠:与等
(五)】准购人是《指经住?房保障部门》审核获?得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的人
! (?六)购?房人:是指:。经过选房《程,序取得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并:。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人
》 (?。七)政?府出资额是指土地】出让金减让、税费减!。免,等政:策优惠费《用之和?
第《六十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不高于》”,“届满”包括本数;!所称“以外”—。“低于”“不满”不!。包括本数
第六!十一条 市》辖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200《9年7?月,31日印发的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南府发〔【2009〕70号)!以及2010年1】1月22日印发的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通知(南府【发〔2010〕6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