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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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制度保障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市城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准入、【销,售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面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 本办法所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本市!城区范围内家庭【收入、财产、住房状!况等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四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 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环保》、财:政、价?格、民政、卫生计生!、公安、人防、统】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与民政!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准》入、销售及售—后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政策支持
【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本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实行】划拨方式供应—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可以按照【不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10%—的比例配置商业配套!服务用房在向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可以自行销售或【者出租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按规定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开发: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可《以用经济适用住【房在建项目作抵押】向银行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也可以将其》他在建项目、房产或!者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可以【用于:购买该套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抵押;因!抵押人无法偿还【贷款需要处分抵押】经济适用住房的所得!价款应当先行—扣除按照本》办法规定《将经济适《用住房转为完全产权!所需缴纳的》费用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 , 经济适用》住房年度计划由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
!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绿!色环保的原则—
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高层、》超高层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可以适【当增加但《套内使?用面积不得超—过60?平方米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用地选址—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用《地选址方案由—市规划?部门:牵,头会:同城区人民》政,府及市住房保障【、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程序【办理用地规》划许可手续
【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可以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且项目《资本金充足》、,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建设也可以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确定《后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合同对经济适用【住房:单套住房建筑面积】、户:。型比例、销售—价格、前期物—业管理等进行约定
!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和工程质量!保证制度严格执行】法定基本建》。设程序按照建设【工程管理的有关规】定和:现行国家规范—、,标准进行项目—设计及?施工
经—。济适用住房的施【工和监?理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良好社会信—誉的建筑企业—和监理企业实施
】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严》格执行住宅工程【逐套验收制度未实施!逐,套验收?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交付使用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配套?设施应当与》项目主体同步建【设并经验《收后与项目主体【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定,期,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报,送项:目建设进《度情况和相关统计】报表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将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信息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价格管理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部门—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 ,。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公布的价格出!售,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在》公布的价《。格,之外收取任何其他】费用
? 第二十一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成【本监审全面掌—握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及利:润变动情况确保【经,济适用住房》质价相符
— ,第,五章 准入管理
】 第二《十二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本市城》。。区范围内居民户【籍三年以上并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工作【或,者实际居住生—活;
(二)】属于两人以上家庭】户,或者30周》岁以上单身人—员;
(三【)在本市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
!(四)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市?。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第【二十三?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以户为单位提—出申:。请主申请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主申》请人有配偶的—其配偶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应当与主—申请人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并与主《申请人系同》一户籍?
: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一【)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普通商《品,住房或者《其他政策性住房的;!
?(二)拥有商铺【、车:库、车?位、:。仓,储、办公《。用房等非住》宅用房的;》
(三)已申请!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且?正在:受理:、审核过《程中:。或者:。轮候期内尚未—办理放弃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手—续的;
(四)!正在享受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其他住房保障—未承诺在购房—时自愿退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其他住房保障!的,;,
(五)—在本市城《区范围?内转让房屋未满3】年,的;
(六)】违反:。诚信管理规定且在】限制享受住房—保障待遇《失,信惩戒期限内—。的;
(七)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二十五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根据?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供应:情况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受理期限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者实!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受理机构)【提出购?房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 (一)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
》(二)住房状况证】明;
(三)申!请当月?。前一年?内收入证明(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出具》;无工作的》由户籍?所在地或者实际【居住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
(四》)同:意,受理机构或者—其他:审核部门《调查核?实其家庭收》入、:财产、住房状况、】家庭人口等申报【信息的书面授权书;!
?(五)属于》已,申,请,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且《正,在受理、审核过【程中或者轮候期【内的应当《提交已办理放弃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证明《材料;
(六】)属于已享受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应当提交!购房时自《愿退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书》面承诺;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的受理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限期补齐材!料;逾期不补齐【的视为放弃申—请
第二十七】条 受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
《。初审采?取入户调查、—查档取证《、,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申请人及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申请人常住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以实: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查】为主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调查
符合条!件的受理机构应【当将:申请人姓名、家庭人!口、:工作:单位、现居住地【。址、:房产:、家庭人均年收入】等基本情况在申请】人,现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办公地点醒目—位置公示不少—。于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受理机构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申请材料报!送城区民政部门
】 第二十》八条 城区民政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人均!年收入?和财产情况》进行核实提出核实意!见并将申请材—料移交城区住房【保障部门
第二!十,九条 城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城区》民政部门移交的【材料及申请》人的房产情况进【行复核复《核合格的应》当签署意见并—。。。。将材料报送市住房保!障部门?
?第三:十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城?区住房保障》部门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将申请人姓名、家庭!人口、?工作单位、房产、】家庭人均年》。收入等基本》情况在市《住房保障《部门的政务信息网站!公示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发,放,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准予申请《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按照准予申请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先】后,顺序:进行编号
【第,三十:一条 ?。经初:审、复核或者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初审:、复核或《。者审核单《位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如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20日内向【发,出通知的《单位申请复审—;受理申请的单位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审并—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六》章, 销售管《理
: 第三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按,照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编—号顺序进行》轮候购?买
轮候期间准!购,人家庭人均年收入】情况发生变化高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低—收,入标准或《者家庭?人,。口、房产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报市【住房保?障部门经审核认【定准购人不再—符合:购买:。条件的应当取消准】购资格书面通知当】。事人收回其准—购资:格书或者《公告作?废
《第三十三《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在准购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前应当核查》准购人家庭成员住房!。。情况:。对于住房情况发生】变更不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取》消准购资格并—书面说明理》由收回其《准购资?格书或者公》。告作:。废
第三十四条! 准:。购人在轮候期内可以!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改购限价普【通,商品住房;改购申请!应当在限价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受理申!请期限?内提出
—准购人?申请改购《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收回其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并《核发限价普通—商品住房待》购,通知书
》 第三十五条 准购!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一)患!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界定的》重大疾病并》。且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的;
(二)!属于三级以上残疾】人并且提供户籍【所,。在地县(区)残疾】人联合?会,认定:。证明的;
(】三)属?于重:点优抚对象、企业】下岗失业的军转【干部、参与对外作】战的民?兵或者?获得市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励、:劳动模范称号并且提!供有效证明的;
】 (四)属于国】家、自治区或者市本!级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优先?购买条?件的:
第三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保》障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对于规划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超过60 平!方米的部分准购【人,应当按照购买—。时同类同地段新建】普通商品住房或【者存量住房平均【交易价格补交超面积!差价款超面积差价款!由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收取【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管理》。
单身人员不】得购买规划建设建】筑,面积超过 》。6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
】 第三十七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根据开发》建设单位提》供的:经济适用《住房房源情况在【市住:房,保障部门政》务信息网站》及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地】点,公布房?源,数量、房屋》坐落地址、》。销售价格《、同类同地》段新建?商品:住房或者存量—住房平均《交易价格和可—以报:名的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编号?号段、报名时间【、,。报,名,地点:等信息接受准—购,人报名并根据已报名!的,符合优先购买条件】人数:和,取得的?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编号顺序确定【参加选房《。的名单书面通知准购!人相关信《息公布时《间不得少《于,10日
第三】十八条 选房—采取抽取房号的方】式,进行准购人应—当按:。照通知规《定的时间、地点并】按照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编号—。顺,序选房具《有优先购《买条件的准购—人可以优先选房
! 第三十九》条 :准,购人选房后应当在】10日内到市—住房:保障部?门领取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按规?定补交?超面积差价款—并自领取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之日起10【日内与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
】 第四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向》。未取得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的人出售经济—适用住房
》 第四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向购房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依法!承担:保修责任
— 第四十二条 【准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取【消其准购资》格书面通知》准购人并公告其【准购资格书》作废
(一【)两年内《因自:。身原因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
(【二)已?通,知,参加选房但选房【当日无正当理由不】参加选房的;
!(,三)不按规定期限】领取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的;
》(四)不按规定期】限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或者签订】合,同后因自身原因解】除合同的《。
第七章 售后!管理
第四【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为有限产权》未转为完全》产,权前不?得上市交易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登记时应【当予以注明》
第四十四【条 部分共有人退】出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办—理经济适用房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具有夫】妻关系?的共:有人需要退出—经,济适用?住,房的夫妻双方应【当同时退出
【 第:四十五条 因继承发!生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该经—济适用住房性质不变!按,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进行管理
》 第四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需要转》为完全产《权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补》缴相关价款》
, (一)2—00:9年9?月1:日前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的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按【照2009年度【同类同?地段标定地价的1】0%向市《国,。土,资源部门缴纳相【关,价款
(二)】2009年9月【1日后签订的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对转】为完全产权或者【。上市:交易条件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自缴纳契税》取,得完税凭证》之日起满5年—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按照届时同!。类同地段存量住房平!均交易价格及当年购!房款与?。政府的出《。资额比例确定的【金额缴纳相关价【款,
第四十—七条 购《房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又通过继承方【式取得其他房产的】应当退出《经济适?用住房?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按照?。原购房价格予以回购!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补缴相!关价款后将经—济适用住房转为【完全产权
— 购房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又购买了《其他:住房且合并计算【家,庭人均建筑面积超】出购买其《他住房时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住房困】难面积标准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2,009年9月1日前!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的购房人其购买的其!他住房属于非政策】性住房?。的按照?20:09年?度同类同地段标定】地价的10》%向市国土资源部门!缴纳相关《价,款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转为:。。完全产权
(二!。)2009年9月】1日后?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的购房人》其购买的其》他住房属于非政策性!住房: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按原购买价格予!以回购或者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需】要补缴?的价款后转为完全】产,权,
需要补缴相】关价款=届时同类】同地段存量》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政府出》资额比?例×(1《。+1:0%)
(三)!购房人购买的—其他: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的其经济适用住房!。应当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按照?原购房价格予以回】购或者按规定退【出其他政策性住【房如经济适用住房】为购房?人家庭唯一一套【住房的可以按照届】时,同类同地段》存量住房平均—。交易价格与原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价款的差额】计算:补,缴相关价《款后转为完全产权】
?第,四,。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自缴纳】契税取得完税凭【证之日起已满5年】;
? (二)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三)按!照本:办法:规,定补缴相《关价款转为完全【产权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在!同等条件《下市住房保》障部门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四十九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退出予以回》购,或者补缴相关价【款的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应当在市住房保!障部:门下达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要求办理有关手!续;:确有困难《的经市住房保障【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时限《但,延,长时:限不得超过9—0日:
予以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房屋已经装修—的可:以给予购房人适【当补偿具体办法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等部》门共同制定
第!五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准购人及购【房人在?退出经济适》用住房或者将经济】适用住房转完全产权!之前申请办理其他】房屋: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报《。市住房保障部门
】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资格审?核和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按程序?进行初审、复—核、审核《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依法及时查—处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十二条 申—请人、准购》人或:者购房?人违反本《办法规定隐瞒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状况等】。。。。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购!买条:件的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取消准!购资:格,或,者按原?购房价?格作价?收回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处》50:00 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取【消,其5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者租赁各类】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 ,本,办法施行前已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的购房人—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隐瞒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2009《年9月1日前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的购】房,人其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参【照购房?人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时同类同地段新建商!品住房的平》均交:易价格与原》购房价格的》差额全额补》缴相关价款;—购,房人不愿意补缴相关!价款: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按照?原购房价格作价收】回;:如所隐瞒的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的【购房人应当》按规定退出政策性住!房或者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按照原》购房:价格作?价收回经济适—。用住房
(二】)2:009年9月—1日至本办法—施行之前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的购房人其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按照原购房》价格作价收回并【取,消其在5 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各类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 按?照第二款《规定应当作价收回的!经济适用住》。房属于购房人—唯一:一套住房《的购:房人可以按照届时同!类同地段存量住房平!均交易价《格与原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差》额全:额补缴价款》后转为完全产权
!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购房?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办理经济适用住房】退出手续或者补缴】相关:价款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向未取得资格】的人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责令开发建设单!位限期收回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3》年内:。不得参加《本市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不能:收回的责令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届时同类同地—段新建商品住—房平均交易价格【与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差额《补缴相?关价: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 第五十六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将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提供给】市信用信息征集服务!机构记入单》位或者个人诚—。信,记录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因房屋拆!迁按照2009【年9月1《日之前的政策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购房人购买商品!房不受本办法规定限!制但其所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转为完—全产权或者上市交易!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按照本办法】回购或?者作价收《回的经济适》用住房应当继续【作为保障性住—房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售或:者出租
回购】和作价收《回的经济适用住房】用,于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售的销《售价格按照回购【总成:本及发?生的管理费用计【算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家庭!收入是指申请时前】一,年内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
(二—)政策性《。住房是指《已购:公有住房单位全额】集资房、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住房等【。
(《三)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者租—。金的住房
【(四)?上市交?易是:。指出售、交换、【赠与等
(【五)准购人是—指经:住房保障部门审【核获得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的人—
(六)购房】。人是:指经过选房程序取得!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并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人
(】七):政,府出资额是》指土地出让金减让、!税费减?免等政策优惠费用之!和,
第《六十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不高于”“届】满”包括本数;所称!“以外”《“低于”《“不满?”不包括本数—
第六》十一条 市辖—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2009年7月!31日印发的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南府发〔2!009〕70—号)以及2010】。年,11月22日—印,发的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通知】(南府?发〔:2010〕》6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