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决定
】 为了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促进和保障政府【管理由?事前审批更多—地,转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发展动力和社!会创造力《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要求我市对行政】审批设定依据、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和》工商登记前置—性审批依据进行清】理经过清《理现决定对》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的“【造价咨询合同”
! 二?、删去第十》三条第?三,款
《 三、删去第—二十六条
四!、删去第二十七条】中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分立、合】并、终止《业务及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此外—对个别文《。字进行修改并—对相关条《文顺序?作出: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
? , 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 (:2007年》3,。月21?日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公布根》。据2015年2月】1,7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造价活动】适用本办法 —
交通、水【利、电力《等专业工程造—。价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全过!程所需的全》部,工,程费用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包括—投资估算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招标标底价—、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款的调整《;,造价签证和》造价索赔;各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计!价依据的《制定及对《建设工程造价行【业的监?。督,管理等与建设工【程,造价有关的活动【
? 第四条 【。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 ,。 第五条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的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 (一)《负责:本,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编—制、:修,订和:解释;
【 (二)建立—并完善?建设工程造价数据库!发布建设工程造价信!息;
》 (三)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造价】成果:文件备案; —
(四)负【。责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建设】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资!格及专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
?(五)调《解建设工程有关造】价问题的争议—
? 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具体工作 【
: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造价的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监督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
第【七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包括 !
(一)建设工!程估算指标》、概算指标、—概预算定《额、消?耗量:定额、费用定额【、劳动定额、工期】定额、单位估价表、!工程价目表;
】 (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相关规定;
】 (三《。)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及【设备等市场参考【价格和工程技—术,经济:指标、造价指数【;
(四)】工程:。造价要素调整指数及!其它造?价调整规定;
! (五)《法律、法规的其它规!定
第八条】 鼓《励工程施工企业编】制和应用能反映本企!业,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的企业内部定额【作为投标报价的依】据
第—九条 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做【好,补充计?。价依:据的:编制工作
】第十条 》 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调》查采集、整理建【设工程造价资料定期!发布有关《建设工程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及设备?等市场参考》价,格和工程技术—经济指标、造—价指数等造价—信息并建立和—完善建设工程造价数!据库
第十】一条 《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其》它建设工程项—目鼓励?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
?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应当遵守国家、】自治区和《。本市:有关工程量清单计价!的规定
》。 第十二条 【 建设工》程使用工《程量清单计价且【采用单价《合同的清单》项目及?。。工程量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投标人【投标时不负有核实的!义务;单价与—合价:。的准:确性由投标人负【责单价与合》价相矛盾且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未发现的结算时应当!作出:不,利于投?标人的?解释:
《第十三条 》 建设工程项【。目发承包过程中【的造价活动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依法!招,标的:工程招标人》须将标?底或控制价报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政府投资工程的!标底、控《制,价,。开标前须经财政部门!审,。核 :
第十》。四条 ? 依法《招标的工《程发包?人,所发出的招标—文件中有关工—程造价的条款—应当明确以下事项】
(一)合】同价格的确定方式;!
(二)工】程承包范围;
! (三)《质量:标准:和工期;
— :(四:)招标人依法自行】采购的材料或—设备;
(五!)工程?量计算失误、漏项失!误的处理方法;【
(六)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
? (七《)承担风险的范围】。、幅度;
】(八)工程款—拨付:的方式?、,。时间、数额;—
: (九)结—算的程序及时限;】
(—十)开竣工》日期工期及其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 《
?。(十一)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其它影响工】程造价的因素 】
, 依?法,不招标?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前款事项》
《依法实行招》投标的建设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格应当《按照中标价格确【定发:。承包:双方不得再另行订】立背:离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中的下列】费用列入限制—竞争费?。用收费标准按—照自治区和南宁市统!一规定的费率执行】
(一)【工程排污费》;
(—二)工程定》。额测定费;
【 (三)社会保】障费;
— (四?)住房公积》金;
(五)!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六】)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十六条! 发《。包人应当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合!同文件报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后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依法—变更的发《包人:应当在合同变更【后15日内将—变更合同备案
】 第十《七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经批准!的设:计概算是《该建设?项目投资的控制指标!未,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不得突破
】第十八条 工程!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减?应当严格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及【有关规定办理—签证手续 》
,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因:设计变更或其—它原因造《成,单项:工程造价超过规定】限额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变更方案及【相应造价文件—。报送原项目》审批部门经》原项目审批》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 第十九条— ,。 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当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
第二十—条 发包—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期限审》核竣:工结算报告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应当按下《列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或委【托相应机构》。完成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 :(一)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工程项目20日【;
(【二)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含20!00:万元)的工》。程项目30日; !
(三)—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的工程项目4—5日;
—。 (四)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含1亿元)】的工:程项目60》日;
(五】)1亿元以上的工】程项目90日—
建设项目】包含若?干单:项工程的承》包人应当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15日内汇总竣工!总结算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30日内【。审核完毕《
第二十【一条 《 发包人在约定或】规定:期限内?对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没有提】出意见的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
承包人】未在约定或》规定期限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书《面催促后15—日内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
— :。第二十?二条: 发包人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完竣?工结算?或对结算《成,果文件有异议的可】向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将?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文件报送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第二十四条 【 鼓励在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中开发、应用计【算机:软件
— 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本市【统一的工程造—。价电子数据规范为工!程造价信息》的采集、分》析、处理、传输和】再利用提供统—一的电子数》据,标准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取得国家或【者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
!。 第二十六条—。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息【。数据库
— :第二十七《条,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国家、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专业资》格,证,书,并在注册的单位【和资格证书规定的】专业范围内承接建】。设工程造价业务 】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造价管理—及重点建《设项目、房地产开发!、建设?代理等单《位,其工:程造价计价、评估、!审核、控制》等岗:位应当配备注册【造价工程师
】 建设工《。程,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文件应当由》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名并加盖执!。业专用?章无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单位可暂由造】价员:签名并加盖执业专】用章:。;,招标标?底或工?程预算控制》价、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审《核和工程造价鉴定】文件应?当,由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名并加!盖,执业专用章 —
编《。。制单位和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员对其编制—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承—担法:律责任 《
第二》十九条 》。。 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审查成果文件、业务!考核、专《项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造价从【业,人员的工作成果【、专业水《平、职业道》德操:守,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建立诚信【考评制度《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
对违反】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举—报或投诉
第!三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禁止下列行为【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 (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 :(四)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
(五)—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行为》
《第三:十一条? : 建设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禁止下列行为】
《(一)出借、—转让、出卖、—涂改专?业资格?证书、专业印章、执!业,手册:或,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造《价活动;
(!二)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和执业;【
《(三:)以个人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
》(四:)在工程造价业务活!。。动中有弄《虚作假?、恶意串通、泄露标!底或在工程造价【。纠纷鉴定时明—显偏袒一方; 【
(五—)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礼金或其它财】物;: ,
(《六)不按照工程造】价,。管理的规定》和程序解《决工程造价活动中的!。争议:或疑问; —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行《为
? 第三十二条 ! 工程造价文件【编制企业、编制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编制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保证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准【确性编制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文件的误差不得【超过10%;编【制招标标底、控制】价、:。竣工结算《文,件的误差不得超过】3% ?
第三十三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管理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该建】设项:目尚可纠正的由项目!审批:部门:督促纠正
— :(,一)未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致?使工程造价超过批准!的,设,计概算?的,;
(—二)在工程》变更和签《证,等涉及工程》造价的?业,。务活:动中:弄虚作?假不履行《职责的? ,
第《三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违反第三!十条规定的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不良行】为记录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提请资质管】理部门降低或注销】其资质
》 :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从?。业人员?违反: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提请资格】管理部门《注销其资格
!第三十?六条: : ,工程造价文》件编制企业、编【制人员违反第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造成所《编制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超过规《定误差率的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其三个!月参加?有形:。建筑市?场的招投《标活动;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参】加有形建筑市—。场的招投《标活动并对编制企业!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对编制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工程造价》管理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机关或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
: 第三?十八条 《 本办法》规定的?招标标底、控—制价、施《工合同、结算的造价!文件:备案适用《于,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以及其他工程造】价3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 ?
: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