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决定 《
为了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促?。进和保障政府—管理由事前审批更多!地转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发?展动力和《社会创造《力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要求—我市对行政审批设定!依据、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和:工商登记前置—性审批?。依据进?行清:理经过清理现决【定对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 一、删去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的“造价咨询—合同:”
二—、删去第十三—条第三款《
《三、删?去第二十六条
! 四、删《去第二十七条—中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分立、合—并、终止《业务及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 此外对《个别:文字进行修改并对相!关,条文顺序作出调整 !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2007年—3月2?1日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公布根—据2015年2月1!7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造价【活动适用本办法 】
交通、水利】、电:力等专业《工程造价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全过程所需】。的全部工程费用
!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包括投资】。估算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招标《标底价、《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款的调整!;造价签证和造【价索赔;各》。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计价依据的制定及对!。建设工?程造价行业的监督管!。理等与建设工程造价!有关的活动
【 第四条 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的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本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编制、?修订和解释; 】
(《二)建立并完—善建设工程造价数】据库发布建设—工程:。造价信?息;
—(三)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造价?成果文?件备案; 》。
(四》),负责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建设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资格及【专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五】),调解建设工程有关造!价问:题的争议 》
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具体工作 —
,。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造价的》管理:。工作
》 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监督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
第七!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包括:
(一)建】设工程估算指—标、:概算指标、概预算定!额、消耗量定额、费!用定额、劳动—定额:、工期?定额、单位估价表】、工程价目表—;
? (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相关?规定:;
(—三)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及设备等市】场,参考价?格和工?程技术经济》指标、造价指数; !
(四)工【程造:价,要素:。调,整指数及其它造价调!整规定; 》
(五)法律】、法规的其它规定】
: 第八条》 : 鼓励工程施工企】业编制?和应用能反映本企】业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的企业内部定】额作:为投标报价的—依据 ?
, 第九条 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做好补】。充计:价依据的编制—工作
—第十条 —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调查采《集、整理建设—工程造价资料定期】。。。发,布有关?建设工程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及设备等市场】参考价格《和工程?技术经?济指标?。、,造价指数等造价信息!并建立和完善建设】工,。程造价数《据库:。 ,
: 第十一条》 :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其》它,建设工程项目鼓励】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应当遵守国家、自!治区和?本市:有关工程量》。清单计价的规定
! 第十《。二条 ? :建设工程使》用工程量清单计价且!采用单价合同的清单!项目及工程量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投标!人投标时《不,负有核实的义—务;单价与合价【的准确性由》投标人负《责单价与合价相矛】盾且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未发现的—结算时应当作出不】利于投标《人的解释
【 第十?三条 《。 建设工《程项目?发承:。。包过程中的》造价活动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依法招《标的工程招标—人须将标底或控制价!报,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政府投《资工程的标》底、:控制价开标前—须经财政部门—审核 ?
第十四条 ! 依法招《标的工程发包人所】发出的?招标文件中有—关工程造价的条【款应:当明确以下事—项
》(一)合同》价格的确定方式;】 ,
(二)工程承!包范围;《
《(三)?质,量标准和工期; 】
(四)招标】人依法自行》采购的材料或设备】;
(五)工!。程量计算失误、【漏项失误的处理方法!;
(六)】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
(—七)承担风》险的范围、幅度; !
?(八)工程款—拨付的方《式、时间、数额;】
? ,(,九)结算的程序及】时限;
】(十)开竣工日【期,工期及其《。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
(】。十一)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
?(,十二:)违约责任》。;,
: :(十三)其它影响工!程造价的因》素
依法不!招标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前款事项
! , 依法实行招—投标的建设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格,应当按照中标价格确!定发承包双方不【得,再另行订立》背离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
《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中—的下列费用列入限】制竞争费用收—费标准按《照自治区和南宁市】统一规定《的费率执行》 ,
(一)工程排!污费;
(二!)工程定额测定【费;
(三】)社会保障费;【 ,
, :(四:。)住房公《积,。金;
(五)!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六,)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十六条? 发包人—应当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合同文!件,报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后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依法变—更,的,发包人应当在合同】变更后1《5日内将《变更合同《。备案
第十】七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经批准的设计概算】是该建设《项目投资的控制指标!未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不得突》破
》第十八条 》 工?程,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减应当严格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及有关规定办!理签证手续 —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因设计变更或其】。它原因造成单—项工程造价超—过规定限额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变》更方案及相应—造价文件《。报送原项目审—批部门经原项目审】批,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九条 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当?。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第】二,十条 ? 发包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期?限,审核竣工结算报告】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应》当按下?列,。。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或委托相应机构!完成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 (一)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工?程项:目20日;
! (二)《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含2000万元)的!工程项目30日【;
(三)!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的:工程项目45日; !
?(四)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含1亿元)!的工程项《目6:。0日;?
(五)【1亿:元以上的工程—。项目:90日
建设!项目包含若》干单项工程的承包人!应当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15日内汇!总竣工总结算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30《日内审核完毕—
第二—十一:条 发》包人在约定》或规定期限内对【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没有提出【意见的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
承包人】未在约定或规定【期,限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书?面,催促后15日—内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
第!二十二条 发】包人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完?竣,工结算或对结算成】果文件有异》。议的:可向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
》第二十三条 【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将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文】件报送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第二十四条 ! 鼓励在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中开发、应用计算!机软件
】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本市:统一:的工程造价电—子数据规范为工程造!价信息的采集、【分,析、处理、传—输和再?利用提供统》一的电子数据标准 !
: ,。。第二十五条 【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取得国家或【者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
— , 第:二十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息数据库》
《 第二十七条 【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国,家,、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专业资格证》书,并在注册的单位【和资:格,证书规定的》专业:范围:内承接建《设工程?造价业务 》
,。 第二十八条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造价管理及!重点建设项》目、房地产》。开发、建设代理等单!位其工程造价—计价、评估》、审核、控制等岗位!应当配?备注册造《价工程师
— 建设工程—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文?件应当由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名并加盖!执业:。专用章?无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单位:可暂由造价员签名】并加盖执《业,专,。用章;招标标—底或工程预算控制】。价,、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审核和—工程造价鉴定—文件应当由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名并【加盖执业专用章 】
编制单位【和,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员对其编制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 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审查成果文—件、业务考核—。、专项?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造价从业》人员的工《作成果、专》业水平、职》业道德操《守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建立:诚信考评制度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
》 :对违反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举报或》投诉
第三】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禁止下列行》为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四!)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 (五)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行》为 :。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禁止下列行为 】
(一)出借、!转让、出《卖、涂改《专业:资格:证书、专业印章、】执,业手册或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造—价活动;《
(二)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和?执业; 《
: (三?。)以个?人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
(】四)在工程造—价业:务,活动中有弄虚作假】。、恶意串通、泄露】标底或?在工程造价》纠纷鉴定时明显偏袒!一方;
(!五)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礼金或其《它,财物; 《
(六)不按】照,工程造价管》理,的规定和程序解【决工程造价活动中】的争议或《疑问;?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行为》
第》。三十二条 — 工程?造价文件《编制企业、编制【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编制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保证!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准确性编制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文件的【。误差不得超》过10%;编制【招标标底、控制【价、:竣工结?算文件的误差不【得,超过3%
— 第三十三—条 ?。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管《理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该建设项目】尚可:纠正的由项》目审批?部门督?促纠正
— (一)未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致使工程造价超】过,批准的设计概算【的;
(二)!在工程变更和签证等!涉及工程造价—的,业务活动中弄—虚作假不《履行职责的
【 第三十》四条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违反【第三十条规定—的,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不良《行为记录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提请资《质,管理部门降低或注】销其资质《。
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从业人员违【反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提请资格管理!部门注销其资—格
第三【十六条 工程】造价文件编制企业、!编制人员违反第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造成所编制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超:过规定?误差率的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其三个月参—加有形?建筑市场的招投标活!动;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参加有《形建筑市场的招投标!活,动并对编制企业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对编制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工程造价管!理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机关或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规定的招标标底、!控,制价、?施工合?。。同、:结算的造价文件备】案适用于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以及其他工程造【价3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
】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