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了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促进和保!障政府管《理由事前《审批更多《地转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发展动力和—社会创造力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要求我市对!行政审?批设:定依据、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和工:商登记前《置性审批依》。据,进行清?理,经过:清理现?决定对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
一、删去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的“:造价咨询合同—” :
二、》删去第十《三条第三《款
三、删去!第二十?六条 ?
四、删—去第二十七条中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分立!、合并?、终止业务及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 此外对个别—文字进行修改并对相!关条文顺序作出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
, 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 (2007年3月!21日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公:布根据2015【年2月?17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造价活动适用本办法!。
交通、【水利:、电力等《。专业工程《造价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全过程!所需的全《部工:程,费,用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包括【。投资:估,算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招!标标底价、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款—的调整;《造价签证《和造价索赔》;,各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计!价依据的制定及对】建设工程造价—行,业的:监督管理等》。与建设工程造价【有关的活动
【 :第四条 》 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的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 (一)负责—本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编制《、修订和解》释; 《
(二)建立】并完善建《设工程造《价数据库发》布建设?工程造价信息;【 ,
(三)—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造价成果文【件备案; 》
(四》)负责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建设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资【格及专?。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五)调】解建设工《程有关造价问题的争!。。议
》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具体》。工作 ?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造【价的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监督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
第】七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包括 】
(一)—建设工程估算—。指标、概算指标、概!预算定额、消耗量定!额、费用定额—、劳动定额》、工:期定额、单位估【价表、工程价目表】;
? (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相关规定;! ,
?(三)?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及【设备等市《场参考?价格:和工程技术》。经济指标、造价指】数;:
《。(四:)工程造价要素调整!指数及其《它造价调《整规定;
【 (五)法律、法规!的其它规定
】 第八条 》 鼓励工》程施工企业编制和应!用能:反映本企业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的—企业内部定额作【为投标报价的依据】
《第九条 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做好?补充计价依据的【编制工作
】第,十条 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调》查采集、整理—。建设工?程造价资料定期发】。布有关建设工程【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及《设备等?市场参考《价格和工程技术经济!。指标、造价指数等】造价信息并建立和】完善建设工程造【价数据库
】第十一条 —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其它建设工程—项目鼓励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应—当遵守国家、自治】区和本市有关—工,。程量清?单计价的规定
! 第十二条 — 建设工程使用工!程量清单计》价且:采用单价合》同的清单项目及工】。程量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投标人投【标时不?负有:。核,实的义务;单价【与合价的准确性由】投标人负责单价与合!。价相:矛盾且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未发现的结算—时,应当作出不利于投标!人的解释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发承包过》程中的造价活—。。动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依法》招标:的工:。程招标人须将标【底或控制价报—。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政》。府投:资工程的《。标底、控制价—开标前须经财—政部门审核
【。 第十四条 !依,法招标的工程发包人!所发出?。的招标文件中有关工!程造价?的条款?应当明确以下事【。项
? , (:。一)合同价格的确】定方式?;
(—二)工程承包范【围;:。
(》三)质量《标准:和工期;
(!四)招标《人依法自《行采:购的材料或设备【;
》(五)工《程量计算失误、漏项!失误的?处理方?法;
(【。六)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
】 (七)《承担:风险的范围、幅度;!
? ,(八)?工程款拨付的方式】、时间、《数额;
— (九)结》算的程序《及时限;
!。(十)开竣工日期工!期及其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
(—十一)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
(十》二)违约责任;
! , (十三)其它【影响工程造价的【因素
》 , 依法不招标—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前款?事项 ?
,。 依法实行招投标!的建设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格应当按照【中标价格确》定发承包双方不得再!另行订立背》离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
第十五条 ! 建设工》程造价中的下列【费用列入限制竞争费!用收:费标准?按照自治区》和南宁?市统:。一规定?的费率?执,行
(一)工!程排污费;
!(二)工程》定额测定《费;:
《。。。(三:)社会?保障费;《
《(四:)住房公积金; 】。
(五)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六,)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
,。 第十六条— 发包人应【当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合同:文件报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后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依!法变更的发包人应当!在合:同变更后15日内】将变:更合同?备案
》 第十七条 【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经批准的设计概算是!该建设项《目,投,资,的控制指《标未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不得突破 —
第十》八,条 工程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减应当严格【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及有关规】定办理?签证手续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因设计变更或其它!原因造成单》项,工程造价《超过规?。定,限额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变》更方案及相应造价文!件报送原项目审批】部门经?原项目审批》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九条 《。 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当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 :。。。第二:十条 》发包: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期:限审:核竣工结《。算报:告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应当按下—列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或委托相应机构完成!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 (一)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工程项目2》0日;
— (?二)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含20—00万元)的—工程项目《30日; 》
(三)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的?工程项目《45日;
】(四)?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含,1亿元)的工程项目!60:日;
》 (五)1亿—元,以上的?工程项目90日
! 建设项》。目包含若干单—项工程的承包人应当!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1【。5,日内汇?总竣工总结算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30日内审》核完毕
第二!十一条? 发包人在约】。定或规定期限内【对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没有提出意见的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
承包人【未在约定或规定期限!。。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书面催促后1【5日:内,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
第二十二】条 发包人【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完竣工结【。算或对结算成—果,文件:有异议的可向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
】 , 第二十三条 】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将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文件报【送,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 第二十四条 】 鼓励在《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中开发!、应用?计算机软件 【
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本市统一的工【程,造价电子数据规【范为工程造价—信息:的采集、分析—。、处理?、传输和《再利用?提供:统一的电子数据【标准
第【二十五条 —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取得国家》或,者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
第二!十六:条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息数据》库 :
:。 , 第二十七条 】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国家、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专业【资格证书并》在注册?的单:位和资格证书规【定,的专业范围内—承接建设工程—造价业?务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造,价,管理及重《点建设项《目、:房,地产开发《、建设代《理等单位其》工程造价《计价:。、评估、审核、【控制等岗位》应当配备注册造价】工,程师
《 建设《工,程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文件》应,当由: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名并!加盖:执,业专用?章无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单位可暂由造价!。员签:名并加盖执业专【用章;招《标,标底或工《程预算?控制价、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审核和工程【造价鉴定《文件应当由》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名并加盖执业专用!章 :。
编《制单位和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员对其—编制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承担:法,律责:任,
? 第:二十九条 【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审—查成:果,文件、业务考核【、专:项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造价从业人员】的工作成果、专业水!平、:职业道德《操守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建立》诚信考评《制度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
—对违反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举【报,或投诉
第】三十条?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禁止下列行为
!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四)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 (五)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行为
第!三,十一条 》 ,建设: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禁止下列行—为,
(》一)出借、转—让、出卖、涂改【专,业资格证书、专业】印章、执业手册或】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造价活动;—
(二—)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和执业;
【。 ,(三:)以个人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
(四)【在,工程造价业务活动中!有弄虚作假、—。恶意串通、泄—露标底或在工程【造价纠?。纷鉴定时明显偏袒一!方;:。
(五)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礼金或其》它财物?;
》(六)不按》照工程?造价管理的规—定,。和程序解决》工程造价《活动:。中的争?议或疑问;》 ,。。。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行为
!第三:十二条 工程造!价文件编制》企业、编制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编制—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保,。。证,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准:确性编制《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文件?。。的误差不得》超过10%;编【制招标标底、控制价!、竣工结算文件的】误差不?得超过3《%
《 第三十《三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管理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该建设】项,目尚可纠正的由【项目审批部门督【促纠正 《
(一)未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致使工程《造价:超过批准的设计概算!的;
(二)!在工:。程变更和签证等涉及!工程造价的》业务活动中弄虚作】假不履行职》。责,的
第三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违反第!三十条规定的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不良行为记录—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提请资质管理部【门,降低或注销其资【质
? 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从业人员违反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提请资格管理部!门注销其《资格
第三十!六条 《 工程?造,价文件编制》企业:、编制人员》违反第?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造成—所编制?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超过规定误差率】的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其三个》月参加有形》。建筑市场《的招投?标活动;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参加有形建筑】市场的招投》标活动并对》编制企业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对编】制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工程造价管理—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机关或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 ,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规定的招标—标底、控制价、施工!合同、结算的造价】文件备案适用于【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以及其他》工,程造价3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 —
第三十九条 ! 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