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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了】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促进和保障!政,府管:。理由事前审批更多地!转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发展动力》和社会创《造,力,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要求我市【。对行政审《批设定依据、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和工商登!记前置性审》批依据?进行清理经过清理】现决定对《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   一《。、删去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的】“造价咨《询合同” 》   二、》删去第十三条第三款! ,   三、删去第】二十六?条 ? , 四、删去第二十七!条中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分立、合】并、终止业务及【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 此外对个》别文字进行修改并对!相,关条文顺序》作出调整  【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    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200!7年3月2》1日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公布根据【2015年2月1】7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造价活动《适用本办法》  ?。 交通、水利、电力!。等专业工程造价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全过?程,所需的?全部工?。程费用?。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包括投资【估算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招标标底价、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款的调—整;造价签》证和造价索赔;【各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计价依《据的制定及对建设工!程造价行业的—监督管理《等与建设工程造【价有关的《活动   第【四条  《。 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的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 ,(一)负责本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编制、修订和解释;! ,  ?。 (二?)建立并《完善建设工程造【价数据库发布建【设工程造《价信息; —  :(三)?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造,价成果文《件备案;《   (四—)负责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建设—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资格及专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五)调】解建:设工程有关造—价问题的争议—   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具?体,工作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造价的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监督—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  》  :。 第七条  —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包括》  ? (一)建》设工程估算》。指标、概算指标、概!预算定额《、消耗量定额、费用!定额、劳动定额【、工期定《额、单位估》价表、工程价—目表; 》  (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相关》。规定;   (三!)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及】设备等市《场参考价格和工程技!术经:济指标、造价指数】; ?  (?四)工程造价要素调!整指数及其它造价调!整,规定;   (】五)法律、法规的】其它规定  【。 ,第八:条   鼓》励工程?施工企业编制和应用!能反映本企业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的企【业内部?定额作为投标报价的!依据 《 , 第九条 》  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做好补充《计,价依据的编》制工作 》  第十条  【 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调—查采集、整》理建设?工,程,造价资料《。定期发布《有关建设工程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及,。。设备等市场参—考价格和工程—技术经济指标—、造:价指数?等,造价信息并建立【和完善?建,设工程造价》数据库 》 , 第:十一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其它—建设工?程,项目鼓励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 】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应当遵守国家—、自治区《和本市有《关工程量清单计价】的规定   第】十二条 《  建设工》程使用工程量清单计!价且采用单》价合:同的清单《项目及工程量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投标人】投标时不负有核实的!义务;单价与合【价,的准确?性由投标《人负责单价与合【价相矛盾且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未发现的》结算时?。应当作出不》利于投标人》的解释   【第十三条  — 建设工《程项目发《承包过程中的造【价活动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依法?招标的工程招标人】须将标底或控制价】。。报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政府投【资工程的标底、控】制价开标前须经财政!部门审?核   第十四】条   依法—招标的工程发包【人所发出的招标【文,件中有关工程造【价的条款应》当明确以下事—项  《 (一)合同价格的!确定:方式;   (】二)工程承包范围;!   (三)【质量标准和工—期,;,   (》四)招?标人依法自行—采,。购的材?料或设?备; 《  (五《)工程量计算—失误、漏项失—误的处理方法—;   (六)】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 ?。  (七)承担风险!。的范围、《幅度;?   (八—。。)工程?款拨付的方》式、时间《、数额?;,   《(九:),结算的程序及时限】; :   《(十:)开竣工日期工【。期及其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  ! (十一)》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 (:十二)违《约责:任; ?   (十三)【。其它影响工》。程造价的因素—   《 依法?不招标?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前款事项  】 ,依法实行招投标的】建设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格应当《按照中标价》。。格,确定发承包双方不得!再另:行订立背离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中的下列费用列!入,限制竞争《。费用收?费标:准按照自治区和【南宁市统一规定的】费率执?行   (一【)工程排污费;【   (二—)工程定额测定费;!   《(三)社会保障费】;   (四)住!房公积金;》 :  (五)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六—)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十六条  》 发包人应当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合,。同文件报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备案?。后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依法变更的—发包人应当在—合同:变更后?15日?内将变更《合同备案   第!十七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经批准的设计概算】是该建设项目投【资,的控制指标未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不得突破 !   第十八条【   工《程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减》应当严格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及有关规定办理签证!手续  》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因设计变更或!其它原因《造成单项《工程造价超》。过规定限额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变更【。。。方案及相应造—价文件报送原项【目审批?部门经原项目审批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九条  — 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当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   第二十条  ! 发包?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期限审核竣工结!算报告?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应当按下列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或委《。。托相应机构完—。成,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   (一)—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工程项目20日!。;    (【二)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含2000万】元,)的工程项》目30?日;  》。  :(,三)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的工《。程项目?45日;   】。(四)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含1亿元【)的工程项目—6,0日;   【(五)1亿》元以上的工程项目9!0日:   建设—项目包含若干—单,项,工程的?承包人?。应当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15日内汇总竣工!。总结算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3《0日内审核》。完毕  》 ,第,二十一?条   发包人【在约定或规定期限】内对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没,有提出意见的—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  ! 承包人《未在约?定或规?定期限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书面催促后15日!内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 !。。  第二十二—条,   发包》人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完竣:工结算或对结算成】果文件有异》议的可向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将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文—件报:送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第二十四条   !鼓励在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中开发、应用】计,算,机软件    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本市统】一的:工程造价电子—。数据规范《为工程造价信—。息的采集、》分析:、处:理、传输和再利用】提,。供统:一的电子数据标准】   第》二十五条 》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取【得国家或者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  【 第二十六条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息数!据库    第二!十七条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国家、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专业资格证书并】在注册的单位和资格!证书规定的》专业范?围内承接建设—工程造?价业务 《   第二十—八条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造价管理及重】点建设?项目:。、房地产开发、【建设代理等单—位其工程造》价计价、评估—、审核?、控制等岗位应当】配备注册造价—工程师 》。  建设工》程,。。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文《件应当由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名并加盖执业—专用章无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单位:可暂由造价员签名并!加盖执业专用章【;招标标底或工【。程预:算控:制价、?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审核和工程造】价鉴:定文件?应当:由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名并加盖执!业专用章   】编制单?位,和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员对:其编制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承担【。法律责任 》  : 第二十九条 【 , 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审查成果》文件、?业务考核、专项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造价从《业人员的工作成【果、专业水》平、:职业道德操》守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建立诚信考评制度】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   对违!反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举报或投诉—   第》三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禁止!下列行为 》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四)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 (:五)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行为   【第三十一条》 , , 建设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禁止下?列行为?   《(,一)出借、》转让、出卖、—涂改专业资格—。。证书、专业印章、】执业手册或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造价活【动;   (二)!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和执业;【。   (》三,)以:个人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 》  (?四,)在工程造价业【务,活动中有弄》虚作假、恶意串通】、泄露标《底或在工程造价【。纠,纷鉴定时明显偏【袒一方; 》   (五)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礼金或其它财【物; 《。  (六)不按【照工程造价管—理的规定和程序【解决工程造价—活动中的争》议或:疑问;   【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行?为  《 第三十二条 【  工程造价文【。件编制?企,业,、编制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编制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保证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准确】性编制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文件的》误差不?得超过10》%;编制招标标【底、控制价、竣工】结算文件《的误差不得》超过3%《。   《。第三十三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管理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该建设项目尚可纠正!的由项目审批部门】督促纠正  【 (一)未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致使?。工程造价超过批准】的,设计概算的》。;   (二)】在工:程变更和签证等涉及!工,程造价的业务—活动中?弄虚作假不履行职责!的 : ,  第三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违反第三十》条,规定的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不良行为记录】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提?请资质管理》部门降低或注销其资!质 ?  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从业【。人,员违反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提》请资:格管理?部门注销《。其资格  — 第三十六条   !工程:造价文件编制企【业、编制人员违【反第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造成所编制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超!过规定误差率的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其三个月《。参加有形《建筑市场的》招投标活动;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参加有】形建:筑市场?。。的招投标《活动并对编制企业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对编制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工?程造价?管理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机关或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 , 第三十八条 【  本办法规定【的招标标底、控制】价、施工合同—、结算的造价—文,件备:案适用于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以及!其他工程造价3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