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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决定   —   为了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促进和保《障政:府管理由事前审批】。。。更多地转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发展动力和!社会创造力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要求我市》对行政审批设定依据!、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和—工商登?记前置?性审批依《据进行清《理经过清《理现:决定对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的“造价咨询合同”! :  :二、删?去第十三条第三款】   三、删去】第二十六条  】 四、删去第二十】。。七条中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分立、?。合并、?终止业务《及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   此外对个【别文字?进行修改并对相【。关条文?顺序:。作出调整 —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2,0,07年3月2—1,日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公布根据2—0,15:年2:月17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造价活动适》用本办法 》   交《通、水利、电—力等:专业工程造价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全?过程:所需的全部工程费】用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包括投资估》算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招标标?底价、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款的调整;造】价签证和造价索赔;!各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计价依据的制定及对!建设工程造》价行业的监督管理】等与建设工》程造价有《关,的活动  — 第四条《   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的,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   (一)—负责本?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编制、修—订和解?。释;   — (二)建立并完】善建设工程》造价数据库发—布建设?工程造价信息; ! , (三)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造价成《。果文件备案》。。;,   (四—)负责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建设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资格及专》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五!)调:解,。建,设工程?有关:造,价问题的争议 】  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具体工—作  《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造价?的管理工作》 :。  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  第六条》   ?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监督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 《 ,   第七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包括?  ? (一?)建设工程估算指标!、概算指标、—概预算定额、消【。耗量定额、费用定】额、劳动《定额、工期定额、】单位:估价表、工程价【。。目表;   (】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相关规定;!  ? ,(,三)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及设备等市场【参,考价格和工程—技术经济指标、造】价指数;   】(四)工程》造价要素调整指【数及其?它造价?调整规定《;   (五【)法律、法》规,的其:它规定  — 第八条   鼓】励工程施工企业编制!和应用能反》映本企业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的企业内》部定额作为投—标报价的依》据   第—九条   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做好补充计价依!据的编?制工作? ,   ?第十条   —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调查采集、整—理建设工程》造价:资料定期《发布有关建设工程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及《设备:等市场参考价格【和工程技术经济指】标、造价指数—等造价信息并建立和!。。完善建设工程—造价数据库   !第十一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其它建设工程项目】鼓,励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应当遵守国家—、自治区和本市【。有关工程量清单计】价,的规定   【第十二?。条 :  建设工程使用工!程量清单计价且采】用单:价合同的清单项目】及工程?量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投标人投】标时不负有核实【。的义务;单价—与合价的准确性【由,投标人?负,责单价与合价相矛】盾且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未】发现的结算时应当】作出:不利于投标人的解释!  ? 第十三条  【 建设工程项目【。发,承包过程中的造【。价活动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依法招标的工】程招标人须将标底或!控制价报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政《府投资工《程的:标底、?控制价开标前—须,经财政?部门审核  【 第十四条》   依《法招标的工程发包】人所发出的招标文件!中有关工《程造价的条款应当】明确以下《事项   (【一)合?同价格的确定—方,式;  》 (二)工程承包】范围:;   (三)质!量标准和《。工期;?  ? (四)招标人【依法自行采购的【材料或设《备;:   (五)工程!量计算?失误、?漏项失误《的处理方《。法;   —(六)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   (】七)承担风险的范】围、幅度《; :  : (八)《。。工程款拨付》的,方式、时《间、数额; 【  (?九):结算的程序及时【限;  》  (十)开竣工日!期,工期:及其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 — ,  (?十一)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十二)违》约责:任; 《  (十三)—其它影响工》程造:价,的因素 《   《依法不?招标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前款事项 】  依?法实行招投标的建设!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格应当按照中标】价格确定发承包【双方不得《再另行订《立,背离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  《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中的—下列费用列》入限制竞争费用收】。费标准按《照自治区和南宁市统!一规定的《费,率执行   (】一)工?程排:污费;?   (二)工程!定额测定《费;   (三)!社会保障《费; ?。。   ?(四)住《房公积金《;   (—五)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六)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  第十六条  】。 发包人应当—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合同文件】。报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后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依法变更的—发包人应《当在合同变更后【15日?内将变更《合同备案《 , , , 第十七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经?批准:的设计?概算是该建》设项目投资的控制指!标未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不得突破 !   第十》八条:   工程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减应当严!格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及—有关规定办理签证】手续 《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因设计变更或其!它原因造《。成单项工程造价【超过规定限》额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变更《。方,案及相应造价文【件报:送原:项目审批部门经原】项目审批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九条   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当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第二十条   发】包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期《。限审核竣工结算【报告: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应当》按下列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或委托相应机构!完成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  (一)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工程项目20!日,;    (二)!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含2000万元)】的工程项目30【日;    【(三)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的工程项!目45日; —   (四)—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含1亿元)!的工程项目6—0日; 《   ?(五)1亿元以【。。上的工?程项目90日 【   建《设项目?包,含若干单项工程【的承:包人应当《。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15日内》汇总竣工总结算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30日内—审核完毕   】第二十一条 —  发包人》在约定或规定—期限内对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没有提出意见—。的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   【承包人未在约定【或,规定期?限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书面?催促后?15日内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   第二十【。二条   发包【人,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完竣工结算或对【结算成果文件有【异议的可向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将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文件》报送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第二十四条】   鼓励在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中开发—、应:用计算机软件 【   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本】市统一的工》。程造价电《子数:据规范为工程造价信!息的采集《、分析、处》理、传输和再利用提!供统一的电子数据标!准   第二十】五条  《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取得国!家或者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 《 , 第:二十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息》数据库  —  :第二十七《条 :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国家、?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专业资格—证书并在注》册,。。的单位?。和,资格证?书规定的专》业范:围内承接建设工程造!价业务 《。。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造价管理】及重点?建设项?目,。、房地产开发—。、建设代理等单【位,其工程造价计—价、评估、审核【、控制等岗位应当配!备注册?。造价工程师 —  : 建设工程》。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文件!应当由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名并!。加,盖,执业专用章无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单,位可暂由《造价员签《名并加盖执业专用章!;,招标标底或工—。程预算控制价、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审核和》工程造价鉴定文【件应当由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名,并加盖执业专用【章   》编制单位和》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员—。对其编制《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审查成果《文件:、业务考核》、专项?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造,价从业人员的—工作成果、专业水平!、职业道德》操,守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建—。立诚信考评制度【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   对违反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举《报或投诉《   第三十条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禁止下【列行:为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  (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四)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五)【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行为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禁止下列行为 【   (一》),。出借、转让、—出卖、涂改专—业资格?证书:、专:业,印章、执业》手册或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造价活动; !  (二)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和执!业;   (三】。)以个人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   !(四)在工》程造价业务活动中】有弄虚作假、恶意】串通、泄《露标:底,。或在工程造价纠【纷鉴定时明显偏【袒一方;    !。。(五)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礼金或【其它财物;   !(六)不按照工【程造价管理的规【定和程序解》决工程造价活动中的!争议或疑问;  】 ,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行为  ! 第三十二条   !工,程造价文件编制企业!、编制?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编制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保证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准确性《编制: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文件的误差不—得超过1《0%;编制招—标,标底、控制价、竣】。工结:。算,文,件的误差不》得超过3《%   》。第三十三条  【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管理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该建设》项目:尚可纠正的由—项目审批部》门督促纠正 【。  (一)未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致使工程造价超过!批准的?设计概算《的;:   《。(,。。二)在工程变更和签!证等涉及工》。程造价?的,业务:。活动中弄虚作假【不履行职责的 】  第三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违反第三十条规!定的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不良行为记》录,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提请资质管理!部门降低《或注销其《资质  》 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从业人?员违反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提请资格管》理部门注销其资格】   第三十【六,条   工》程造价文件编制企】。业、编制《人员违反第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造成所编制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超过规定误差率【的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其三【个月参加有形—建筑市场的》招,投标活动;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参加有形建【筑市场的招》投标活动并对编制企!业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对【编制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七条—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工程造?价管理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机》关或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规定】的招标标底、控制】价、:施工合同、结—算的造价文件备案】适用:于,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以及《其,他工程造《。价3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