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决定
】 为了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促进和保障政府管】。理由事前审批更【多地转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发展动】力和社会创造力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要求我市对行—政审批设定》依,据、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和工【商登记前置》性审批依据进行【清理经过清理—现决定对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的“》造价:咨,询合:同”
—二、删去《第十:三,条,第三款?
三、删【去,第,二十六条 》
四、删—去第二十七条中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分立、合并、终【止业务及《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
此外对个【。别文字进行修改【并,。。。对相关条《文顺序作出调整
!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
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 (2《007年3月21日!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公布根据2【015年《。2月17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造价活动适!用本办法
】交,。通、水利、电力等】专业工?。程造:价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全过】程所需的《全部工程费用—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包括投资估算【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招标标?底价、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款:的调整;《造价:签,证和造价索赔;各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计》价依据?。。。的制定及对建设【工程造价行业的【监督管理等与建设工!程造价?有关的活动
!。第四条? 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的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
?(一:)负责本《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编制、修!订和解释; —
(二)建立!并完善建设工—程造价?数据库发布》建设:工程造价信息; 】
(三)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造价?成果文件《备,案;
《 (四)负责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建设】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资格【及专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五【。)调解建设工程有】关造价?问题的争议
】 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具体工【。作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造价的【管理工作
【 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监督】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 》
《第七条 《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包括
《 (一)建设工】程估算指标、概【算指标、概预算【。定额、消耗量定额、!。费用定额、》劳动定额《、工期定额、单位】估价表、工程—价目:表; ?。
: (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相关规定—;
《 (三)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及设备等—市场参考价格—。和工程技术》经济指?标、造价指数; 】。。
?(四:)工程造价要素调】整指数及其它造【价调整规定;
】 ,。 (五)法律、【法规的其它规定【
第八条【 鼓励工—程施工企业》编制:和应用能反映本企业!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的企业《内部定额作为投标报!价的:。依据
第九条! 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做】好补充计价依据【的编制工《作
第十条 ! 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调查采集、!整理建设工程—造价资料定》期发:布有关建设工—程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及设备【等市:场参考价格》和,工程技术经》济指标、造价指数】等造价信息并建【立和完善建设工程】造价数据库
】 ,第十一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其它建设《工程:项目:鼓励: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应当遵守国家—、,自治区和本市—有关工程量清单计价!的规定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使用工程量清单【。计价且采用》。单价合同的清单项】目及工程量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投标人《投标时不负有核实】的义务;单》价与合?价的准确性》由投标人负责单价】与合:价相矛?盾且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未发】现的结?算时应当作出—不利于投标人的【解释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发承包?过程中的造价活动】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依法招标的》工,程招标人须将标底或!。控制价报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政府投》。资工程?的标底、控》制,价,开标前须经财政部】门审核
【第十四条 【依法招?标的工程发包人【所发出的招标文件中!有关工程造价的条】款应当明确以下事】项
(一)合!同价格?。的确:定方式?;,
(二)【工程承包范围;【
(三)质】。量标准和工期;【。
? (四)招标人依】法自行?采购的材料或设备;! ,
(五》)工程?量计算失《误、漏?项失:误的:处理:方法;
—。 ,(六)?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
(】七)承担风险的范】围、幅度;》
: (八)工程款】拨付的方式、时【间,、数:额;
(【九,)结算的程序及时】。限; ?
(十)开】竣工:日期:工期及其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
(十一【。)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 (十二》)违约责任;
】 (十三)其它影!响工程造价的因素 !。
依法不招标!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前款事《项 :
,。 依法《实行招投标的建设】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格应《当按照中标价格确】定发承包双方不得】再另行订立背离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
: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中的下列】费用列入限制竞【争费用收费标准按照!自治区和南宁市【统一规定的费率执行!
: (一)工—程排污费;
】 (二)工程定额测!定费;
》 (三)社会保障!费;
《 ,。 (四)住房公【积金;?。。 ,
(五)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六)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 第十六条—。 ?发包人应当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合同文?件报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备案后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依法变—更的发包人应当在合!同变更?后15日内将变更】合同备案
— , ,第十七条 》 ,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经批准【的设计概算是该建】设项目投资》的控制指标未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不得】突破
》 第十八条 — :工程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减应当—严格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及有《关,规定办理签》证手:续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因设计》变,更或其它原因造成】单,项工程造价超—过规定限额》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变更方案及!相应造价文件—报送原项目审批部门!经原项目审批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九条? 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当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
第二十条 】 发包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期限审!核竣工结算报告【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应当《按下列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或委托相》应机构完成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 (?一,)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工程项目20日; !
《(二)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含200《0,万元)的《工程:项目30《日;
(三!。)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的工程—项目45日;
】 (?四)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含1—亿元)的《工,程项目60日;
!。 :(五)?1亿元以上的—工,程项目9《0日
建设项!目包含若干单项【工程的承包人应当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15日内汇总竣工总!结算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30日内审!核,完毕
第二十!。一条: , , 发包人《在约定或规定期限】内对:。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没有提出》意见的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 :
承包人—未在约定或规定期限!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书面催促》后1:5,日内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
? 第二十二—条 《发包人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完竣工结》算或对?。结算成果文》件有异议《的,可向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
《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将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文件—报送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 , 鼓励在《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中开】发、应用计算机软件! :
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本市统?一的工程造价电子】数,据规范为工程造价信!息的采集、分析、处!理、传输和再—利用提供统一的电】子,数据标准
第!二十:五条 《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取得—国家或者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 :
?第二十六条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息数据库
! 第:二十七条《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国家、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专—业资格证书并在注】册的单位和资格【证书规定的专业【范围内?承接建设工程造【价业务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造价?管理及重点建—设项目、房》地产开发、建设代】理等单位其工程造价!计,价、评估《、审核、《控制等岗《位应当配备注册造价!工程师
【建设工程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文件应当由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名并加盖执业【专用章无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单【位可暂由造价—员签名并加盖—执业专?用章;?招标标底或工程预】算控制价、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审核和工程造价【鉴定文件应》当,由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名并加盖执》业专用章
】编制单位和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员对其编制》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 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审查成果《文件、?业务考核、专项【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造价从业人员!的工作?成果、专业水—平、:职业道德操守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建立诚【信考评制度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 !
对违反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举报或投诉】
《第三:十条: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禁止下列】行为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 (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四)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五—)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行为
— 第三十一条 】 建设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禁止下列行为—
(一)出】借、转让、出卖、涂!改专业?资格证书、专业印章!、执业手《册,或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造价】活动;
(】二)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和执业;—
(》三)以个《人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
《(四)在工程—造,价业务活动中有【弄虚作假、恶意【串,通,。、泄露标底或在工程!造价:纠,纷鉴:定时明显偏袒一方;!
《。 (:。五)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礼金或其它财物【;
(六)】不按照工《程,造价管?理的规定和程序解决!工程造?价活动中的争议【或疑问?;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行】为
第—三十:二条 ? 工程造价文件编!制企业、编》制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编制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保证—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准确?性编制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文件!的误差?不得超?过,10%;编制招标】标底、控制价、竣工!结算文件的误差不】得超过3% —。
第三十三【。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管理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该建设项《目尚:可纠正的由项目【审批部门督》。促纠正
— (一)未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致使—工程造?价超过批准的—设计概算的;
! (二)在工程【变更和签证等涉及】工程造价的业—务活动中弄虚作假】不履行?职责的
— 第三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违反第】三十条规定的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不良行【为记录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提请资质管理!部门降低或》注销其资质
【 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从业?人员违反《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提,请资格管理部—门,注销其资格
【 第三十六—条 : 工程造价文【件编制企业、编【制人:员违:反第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造《成所编制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超过规定误》差率的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其三:个月参加有形建筑市!场,的招投标活》动;: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参加有】形建筑市场的—招,投标活动并对编【制企:业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对编】制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七条】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工程造价管—理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机关或?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 【 本办法规定的招标!标底、控制价、施工!合,同、结算的造价文件!备案适用于》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以及—其他工?程造价3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