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决定 《
为》了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促】进和保障《政,府管理由事前—审批:更多地转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发展动力和社会创!造,力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要求《我市对行政审—批设:定依据、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和!工商登记《前置性审批依据进行!清理经过《清理现?决,定对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 一、删去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的“造价咨询—合,同”
《。。 二?、删去第十三条第三!款
三、删去!第二十六条
!四、删去第》二十七条中》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分—立,、合并、《终止业务及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 此外对个别【文字:进行修改并》对相关条文顺序【作出调整 》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
》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 (200》7年3月《21:日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公》。布根据?2015年2月1】7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造:价活动适用本办法 !
交通、水利、!电力等专业工程造】价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全过?。程所需的全部工【。程费用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包?括投资估算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招标标底价、【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款的调—整,;造价签《证和造价索赔;各】。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计】。价依据?的制定及对建设工】程造价行业的监督】管理等与建设—工程:造价有关的活动【
第四条 】 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
第五条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的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本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编制、修订和】解,释; 《
(二)建立】并完善建设工程造】价数据?库发布建《设工程造价信—息;
(三】)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造价成果文》件备案?;
《 (四)《负责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建《设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资格及【专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五—)调:解建:设,工程有关造》价问题的争议 【
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具:体,工作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造价的【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 第六条 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监督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
!第七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包括 》
, (一)》建设:工程:。估,。算指:标、概算指标—、概预算《定额、?消耗量定额》、费用定额、—劳动定额、工期定】额、单位估价—表,、工程价目表;【
? (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相?关规定;
(!三)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及设《备,等市场?。参考:价格和?工程:技术经济指标、造】价指数;
— (四)工—程,造价要素调》整,指数及其它》造价调?。整规定;
(!五)法?律、:法规的其它规定【
: 第八条 鼓!励工:程施工企业》编制:和应用能反映本【企业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的企【业内部定额作为【投标报价的依据 】
第九条 !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做,好,补充计价依据—的编制工作》
: 第十条 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调—查采:集、整理建》设工程造价资料【定,期发布?。有关建设《工程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及设备等市场参【考价格和工程技术经!济指标、造》价指数等造价信息并!建立和完善建设工】程造价数据库 【
第《十一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其它:建设工程项目鼓励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应当遵】守国家?、自治?。。区和本市有》关工程量清单—计价:的规定
— 第:十二条 《。 :建设工程使用工程量!清单计价且》采用单?价合:同的清?单项目及工程量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投标人投标】时不负有核实的【义务;单价》与合价的准确性由投!标人负责单价与合价!相矛盾且《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未发现的】结算时应当》作,。出不利?于投标人的解释
!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发承包过程中的【造价:活动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依法】招标的工程招标人】须将标底《或控制价报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政府投资工》程的:标底、控制价—开标前须《经财政部《门审核 《
第十》四条 》依,法招标的工程—发包:人所发出《的招标文件中有关】工程造价的条款【应当明?确以下事项
!(一)合同价格的确!。定方式;
(!二):工程:承包范围; —
(三)质【量标:。准和工期; —。
?(四)招标人依法】自行采购的》材,料或:设备;
》 (五)工程量】。计算失误、漏项失】误的处理《方法;
(】六)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
(七—)承担风《险的范围、幅度【; :。
(八)工【程款拨付的方式、】时间、数额》;
? (九《)结算的程序及时】限; 《
: (十)开竣—工日期工期》及其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
(十一【)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其它影响—工程造价的因素 !
, :依,法不招?标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前款事—项
依—法实行?招投标的建设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格应当按照》。中标价格确定发承包!双方不得《再另行订立背—。离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中的下列【费用列?入,限制竞争费》用,收费标准《按照自治《区,。和南宁市《统一规定的费率执行!
(》一,)工程排污》费;
》 (二)工程定额】测定:费;: ,
,。。 (三)社会保障!费;
—(四)住房》公积金;《 ,
(五)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 (六)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 第?十六条 》 发包人应当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合同】文件报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备,案后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依—法变更?的发包人应当—在合同变《更后15日》。内将变更合同—备案:
第十—。七条 《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经批】准的设计概》。算是该建设》项目投?资的控制指标—未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不得突破 !
第十八—。条 工程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减应当严格!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及有关规》定办理签证手—续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因设计变更或其它!原,因造:成单项?工程造价超过规【定限额?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变更方案及!。。相应造价文件报送】。原项:目,。审批部门经原项目审!批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
:。 第十?九,条 ? 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当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第二十!条 发包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期》限审核竣工》。结算报告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应当按》下列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或委托相应机构完】成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 (一)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工程项?目,20日;
【 (二)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含2000万【元)的工《程项目30日—;
《 (三《)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的:工程项目《4,5日;?。
(》四)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含1?亿元:)的工?程项目6《0日;
》 (?五,)1亿元以上的【工程项目90—日
? :建设项目包含若【干单项工《程的承包人应—当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15日内汇总竣【工总结算《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30—日内审核完毕
】。。 第二十一—条 发》包人在约定》或规定期限内—对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没有?提出意见《的,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
! 承包人未在约】定或:规,定期:限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书—面催促后15—日,内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 ?。
, , 第二十二条— 发包》人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完竣工结算【或对结?算成果文《件,有,异,议,的可向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
: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将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文件报送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 鼓励在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中开—。发、应用计》算机软?件
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本市统》一的工程《造价电?子数据?。规范为工程造—价信息的采》。。集、分析、》。处理、传输和再利】用提供统一的电子数!据标准?
?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取得国家或】。者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
】 第二十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息数据库
【 第二十七条 】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国家、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专业资格证书【并在注册的单—位,和资格证书规定的专!业范围内承》接建设工程造价业】务
》第二十八条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造价《管理:及重点?建设项?目、:房地产开发、建设代!。理等单位其工程造价!计价、评估》、审核、控制等岗位!应,当配:备注册造《价工程师
【 建:。设,工程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文》件应当由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名并加盖【执业专用章无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单位【可暂:由造价员签名并【加盖执业《专用:章;招标《标底或?工程预算控制价、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审核和工程—造价鉴?定文件应当由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名并加盖执【。业专用章
—。 , 编:制单位和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员对其编制》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审【。查成果文件、—业,务考核、专项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造价!从业人员的工—作成果、《专业水平、》职业道?德操守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建立《诚信考评制度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 ,
: 对违反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举!报或投诉
【 第三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禁止下列行为 】。
,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 (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四)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
(五)—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行—为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禁止下列行】为
(一【)出借、转让、【出卖:、涂改专业资格【证书、?。。专业印章、执业手册!或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造价—活动;
》 (?。二):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和执》业;
《 (三)以个人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 ?
(四)—在工:程造价业务》活动:。。中有弄虚作假—、恶意串通、泄【露标底?或在:工程造价纠纷—鉴定时明显偏袒一方!; :
(五—)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礼:金或其它财物; 】
(六)不按照!工程:造价管理的》规定和程序解决工程!造价活动中的—争议或疑问;—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行为
— 第三?十二条 —工程造价文件编【制企业?、编制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编?制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保证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准确性?编制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文件?的误差不得》超过10%;编【制,招标标底、控制价】、竣:工结:算文件的误差—。不得超过《3%
第三十!三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管理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该建:设项目尚可纠正的由!项目审批部门督【促纠正?。。
: (一)未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致使工程》造价超过批准—的设计概算的—;,
(二)【。。在工程?变更和签证等涉【及工程造价的业务活!动中弄虚作假不【。履行职责的》
第》三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违反第三十条规】定的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不良行为记录】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提请资质管理】部门降低或注销其】资质
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从业》人员违反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提请资格管理部门】注销其资格》 ,
第《三十六条 工】程造价文件编—制企:。。业、编制《人员违反第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造成所《编制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超过:规定误差率的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其三个【月参加有形》建筑市场的招投标活!动;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参加有形建】筑,市场的招投标活【动并对编制企业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对!编制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工:程造价管理》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机关或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 ? 本?办法规定《的招标标底、控【制价、?施工合同《、结算的《造价文件备案适用】于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以及!其他工程造价3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