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决定 — :
为了》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促进和保障政—府管理?由事前审批更多地】。转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发?。展动力和社会创【造,。力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要求我市对行政审】批设定依据、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和工商登记前】。。置性审批依据—进行清理经过—清理现决定对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的“造!价咨询合同”—
二、删去第!十三条第三款
! 三、?删去第二十六—条 :
四、删去第】二十:七条中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分《。立、合并、终止业】务及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
此《外对个别文》字进行修改并对相】关,条文顺序作出调整 !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 , 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2007年3月】21日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公,布,根据2015年2月!17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
第一条 【。。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造价《活动适用本》办法
—。交通、水《利、电力等专业工程!。造价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全过程所需的全部】工程费用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包括投资估【算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招标》标底价、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款的调整;—。造价签证和》造价索赔《;各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计价依》据的制?定及对?建设:工,程造价行业的监督管!理等与建设工程造价!有,关的活动
第!四条 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的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
(一)负责】本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编制?、修订和解释—;
(【二)建立并完善建设!工程造?价,数据库发布建—设工程造价信息【;
《 (:三)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造价成果》文件备案; —
(四)负责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建设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资格!及专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五)】调解建设工》程有关造价问题的】争议
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具体工作—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造价《的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 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监督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 》
《第七条 《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包括 》
: (一)建设—。工程估算《。指标、概《算指标?、概预?算定额、消》耗量定额、费用定】额、劳动定》额,、工期定额、—单位估价《表、工程价目表; !
(《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相关规定;】
(三)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及设备】等市场参《考价格?和工:程技术经济指标【。、造价指数; 【
(四)—。工程造?价要:。素调整?指数及?其它造价调》整规定; 》
(五)法律、!法规的其它》规定 ?
第《八条 ? 鼓励工程—施工企业编》制和应用《能反映本企》业,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的企业内部!定额作为投标报价的!依据
《 第九条 】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做好补充—计,。价依据的编制—工作
》 ,第十条 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调查采集》、整理建设工程造价!资料定?期发布有关建设工】程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及设备等市场参考价!格和工程技术经济指!标、造价指数等【造价信息并建—立和完善建》设工程造价数据【库
第—十一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其它建设!工程项目鼓励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
?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应:当遵:守国家、自》。治区和本市有关工程!。量清单计价的—规定
—第十二条 — 建设工程使—用工程量《清单计价且采—用单价合同》的清单项目及工【程,量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投标人投标【时不负有核实—的义:务;单价《与合价的准确性由】。投标人负责单价与合!价相矛盾且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未发现《的结算时应当—作出不利于》投标人的解释—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发》承包过程中的造【。价活动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依法招标的】工程:招标人须将标底或控!制,价报: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政府投资工程的标】底、控制价开标前须!经财:政,部门审核《
第》十四条? 依法招—标,。的工程发包人—所发出的招标文【件中有?关工:程造价的条款应当明!确以下事项
!(一)合同价格的确!。定方式;《 ,
(二》)工程承《包范围;
— , (三)质》量标准和工期; 】
(四)招标】人依法自行采购的材!料或设备《;
(五【)工程量计算失误】、漏项失误的—处理方?法;
《 (六《)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
【 (七?),承担风险的》范围、幅度》; :
(八)工程款!拨,付,的方式、时间、数】额;
《 (?九)结?算的:。程序及时限;—
》(十)开竣工日【期工期及《其,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
(十】一)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 (:十二)?违约责任; —
, (十三)其它影!响工程造价的因【素 ?
?依法:不招标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前【款事项
依法!。实,行招投?标的建?设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格—应当按照《中标价?格确定发承包—双方不得再另行订立!背离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中的】下列费用《列入限制竞争—费用:收费标准按照—。自治区和南宁—市统:一规:定的:费率执?行 :
(《一)工程排污费【;
(二【)工程定额测定费;!
(》三):社会保障《费;
(四】)住房公积金—。;,
(五)【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 (?六)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
第十六条 】。 发包人应当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合同文件报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后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依法变更的发包!。人应当在合同变更后!1,5日内?将变更合同备案 】
, 第十七条 【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经批准的设】计概算是该建设项目!投资的控制指标【未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不得突破!
第十八【条 工程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减应当严《格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及有【关规定办理签证【手续 ?。
,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因:设计变更或其它原因!造成单项工程—造价超过规定限额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变—更方案及相应造价文!件报送原项目审批部!门经原项目审批【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
?第十九条《 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当—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第!二十条 发包】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期限审核竣工结】算报告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应当按下列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或—委托相应机构完【成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 (一)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工程项目》20日;
】 (二?)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含2:。。000万元)的工】程项目3《0,日; ? ,
(三)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的工】程项目?45日;
(!四)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含1亿元)的工【程项目60日;【
(五—),。1亿元以上的工程】项目90日》
建》设项目包《含若干单项工程的承!包人应当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1—。5日内汇《总竣工总结》算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30日—内审核完毕 —。
第二》十一条 发【包人:。在约:定或规定《期,限内对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没【有,提出:意见的?。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
承包人!未在:约定或?规定期?限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书面催促后15【日内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
!第二十二《。条 发包人【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完竣工结算或对结】算成果文件有异议】。的可向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
》。第二:十三条 》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将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文:件报送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 ,第二:十四条 鼓励在!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中开发、应—用计算机软件 】
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本:市统一?的工程造价电子【数据规范为》工程造价《信息的采集》、分:析、处理、传—输和再利用提供【统一的?电子数据标准
】 第二十五条 】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取得国【家或者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
第—二,十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息数据库
】 第二十七条 】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国家》、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专【业资:格证书并《在注册的单》位和资格证》书规定的专业范围内!承接:建,设工程?造价业务
【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造价!管理及重点建设项】目、房地产开发、建!设代理等单位—其工程造价计价【、评估、《审核、控制等—岗位应当配备注册】造价工程师
!建设工程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文件】应当由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名并加盖执业专】用章无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单位可暂《由造价员签》名并加盖执业专【用章;招标》标底或工程预算控制!价、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审:核和工程造价鉴【定文件应当由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名并加》盖执业专用章—
编》制单位和《。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员对其编制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承担】法律责任
【 第二十九》条 : 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审《查成果文《件、业务考》核、专项《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造价从业人】员的工作成果、专业!水平、?职业道德操》守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建立《诚信考评制度—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
》 对违反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举报或投诉—
第三十条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禁《止下:列行为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 (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四?)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五)【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行】为,。
: 第三十一—条,。 , 建设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禁止!下列行为 》
(一)出借】、转让、出卖—、涂改专业》。资格证书《、专业?印,章、:执业手册或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造价活动;
】 (?二)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和》执业;?
《(三)以个人—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
【 (:。四)在工程造价业务!活动中?有弄虚作假、恶意串!通、泄露标底或【在工程造价纠纷鉴定!时明显偏袒一—方;:
(五【),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礼金或其它【财物;
【(,六)不按照》工程造价管》理的规?定和程?序解决工程造—价活动中的争议或】。疑问;
—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行为
第【三,十二条? 工程》。。造价文件《编制企?业、:编,。制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编,制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保证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准确】性编制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文件的误差不—得超过10%—;编制招标标底【。、控制价、竣工【结算:文,件的误差《不得超过3% 【
第三十三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管理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该《建设项目《尚,。可纠正的由》项目审批部门督促】纠正
《 (?一)未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致使工程》造价超过批准的设计!概,算,的;:
(二)在工!程变更?和签证等涉》及工程造价的—业务活动中弄—虚作假?不,履行职责的
】。 第三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违反第三十条规定的!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不《良行为?记录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提请】资质管理部门降【低或注销其资质 】
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从》业人员违反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提请》资格管理《部门:注销其资格
【 第三十》六条 ? 工程造价文【件编制企业、编【制人员违反第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造成所【编制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超过规?定误差率的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其三个》月参加有形建筑市】场的招投标活动;】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参加有—形建筑市场的招投】标活动并对编制企业!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对编】制,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工程造价》管理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机关或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规定的》招标标底、控制价】、施工合同、结【算的造价《文件备案适用于【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以及其他》工程造价3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