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决定: ,    为了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促进和【保障政?府管:理由事前审批更【多地转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发展动力和!社会创造力》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要求?我市对行政审批设】定,依据、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和工商登记前置!性审批依《据进行?清理经过清理现决定!对,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的“造!价咨询合同”  !。 二:、删去第十三—条第三款 —  三?、删:去,第二十六条》   四、删去第!。二十七条中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分立、合并、—终止业务及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  此外对个别【文字进行修改—并对相?关条文顺序作—出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  (2007【年3月?21日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公《布,根据2?015年2月17】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造价活动适—。用,本办法   交通!、水利、电力等专】业工程造《价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全过程所需【的全部工程》费用:。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包括投资估算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招?标标:底价、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款的调整—;造价签《证和:造价索赔《;各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计价依【据的制定及》对建设工程造—价行:业的监督《管理等与建》设工程造价》。有关的?活动: ,   第四》条  ? 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  第五条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的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   (一)负【责本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编制、修订和解!释;    (二!)建立并完》善,建设工?。程,。。造价:数据库发布建设【工程造价《信息;  — (三?)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造价成果文】件备:案,;   (四)负!责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建《设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资】格及专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   (五》)调解建设》工程有关造价问题的!争议   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具,体工作  —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造价的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  :第六条   —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监督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 —   第七条  !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包!括,   (》一)建设工程估算指!。标、概算指标—、概预算《定,额、消?耗量定额、》费用定额、劳动定】额、工期定额、单】位估价表、》。工程价?目表;  — (: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相关规》定; ?   ?(三)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及,设备等市场参考价格!和工程?技术经济指标—、造:价指数;  【 ,(四)工程》。造价要素调整指数】及其它造价调整规】。定; ?   (五》)法律?、法规的其它规定 !   第八条  】 鼓:励,工程施工企业编【制和应?用能:反映本企业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的企业内部定【额作为投标报—价的依据   】第九条   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做好补充】计价依据的编制【工作  》 第十条  — 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调查?采集、整理建设【工程造价资料—定期发布有关建【设工程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及《设备等市场参考价格!和工:程,技术经济指标—、造价指数等造价】。信息并建立和—完善建设工程造价】数据:库   第十【一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其它建设工程】项目鼓励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  !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应当遵》守国家、自治—。区,和本市有《关,工程量?清单计价的规定 】  : 第:十二条  》 建设工《程使用工程量清单】计价:且采用单价合同的清!单项目?及工程量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投标人投标时不负】有核实的义务—。;单价与合价—的准确性由投标人负!。责单价与合价相矛盾!。且,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未发现的结算!。时应当作出不利【于投标?人的解释 —。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发《承包过程中》的造价活动》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依法招标的工程招标!人须将?标底:或,控,制价报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政府投!资工程的标底、【控制价开标前须经财!政部:门审核 《。   第十四—条   依法—招标:的,工程发包人所发出】的,招,标,文件中有关工—程,造价的条《款应当明确》以下事?。项   》(一)合同价格【的确定方《式;   (二)!工程承包范围; !  (三)质—量标准和工期; !  (四)招标【人依法自行采购的】材料或设备;—   (五)工程!量计算失误》、漏项?失误的?。处理方法;》 :  (?六)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   (七)承】担风:。险的:范围:、幅度;   】(八)工程》款拨付的方式、【时间、数额;  ! (九)结算的【程序:及时:。限;:    (十【),开竣工日期工期及其!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 — , (:十一)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其它《影响工程造价的因素!   《 依法不招》标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前款事》项   依法实】行招:投标:。的,建设: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格应当按照中标价!格,。确,定发承包《双方不得再另行订立!。背离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 】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中的下?列费:用列:入限:制竞争费《用收:费标准按照自治区】和南宁市统一规定】的费率?执行: :  :(一)工程排污费】;   》(,二)工程定》额测定费; 【  :(三)社《会保:障费;   (四!)住房公积金—;   (五)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 ,(,六)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   第十六条 】 , 发包人应当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合同文《件报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备案后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依法变【更,的发包人应当在合】同变更后15—日内将?变更合同备案  ! 第十七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经批准的设计概【算是该?建设:项目投资的》控制指标未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不得突破【   第十—八条 ?  工程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减应当严格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及—有关规定办理签证手!续,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因设计变更或其它!原因造成单项工程造!价超:过规定限《额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变更方案及】相应造?价文件报送原项目审!批部门?。经原项目《审批: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  :第十九条   【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当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 第二?十条   发—包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期限》审核竣工结算报告】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应当按!下列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或:委托相?应机构完成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 (:一)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工程】项目20日》; : ,   (二)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含2000!万元)的工程—项目30日; 【   《(三)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的工程项目45日!; :   ?(四)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含,。1亿元)的工—。程项目?60日;   (!五)1亿元》以上的工程项目【。90日   建】设项目?包含若干单项—工程的承包人应当】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15日内》汇总竣工总结算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30日内审核完毕 !。   ?第二十一《条 :  发包人在约定或!规定期限内对—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没有提出意见的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 :  承包人未在【约定或?规定期限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书面催】。促后:15日内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 ,  : 第二十二》条,   发包人—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完竣工!结算或对结算成【果文件有异议—。的可:向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   第!二十:三条 ? ,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将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文件报送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第二十—四条   鼓励【在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中开发、!应用计算机软件  !   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本市统一的—工,程造:。价,电子数据规范为工程!。造价:信息的采集、—分析、处理、传输】和,。。再利用提供统一【的电子数据标准 ! ,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取得国家或者【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   第】二十六条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息数据库   ! 第二十七》条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国家?、,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专业资!格证书并在注册【的单位?和资格证书规定的】专业范围内承接【建设工程造价业务 !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造价管理》及重点建《设项目?。、房:地产开发、建—设代理等单位其【工程造价《计,价、评估、审核、控!制等岗位应》当配备注《册造价工《。。程师   建【设工程?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文?件应当由《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名并加盖》执业专用章无—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单位可暂由》。造价员签名并加【盖执业专用章—;招标标底》或工程预算控制价、!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审核和工程【造价:鉴定文件应当由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名《并,加盖执业专用章 】   编制单位【和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员对:其编制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审查成果文】件、业务《考核、专《项,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造价从业《人员的工作成—果、:专业水平、职业道】。德操守?。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建立诚信考评制】度,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   】对,违反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举报或投诉 !  第三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禁止下列行为 !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 (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四)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五!),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行为 【 , 第三十一条 【  :建设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禁止下【列行为   (一!),出借、转让、出卖】、涂改专业资格证】书、专业印》章、执业手》册或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造价活动; 【   (二)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和执业;!   (》三)以个《人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  】 (四?)在工程造价业务】活动中有弄》虚作假、《恶意串通、泄露标底!或在:工程造价纠纷鉴【定时明显偏袒一【。方,。; : ,   (五)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礼》金或其它财物; !  (六《)不按照工程造【价管理的规》定和:程序解决工程—造价活动中的争议】或,疑问;   【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行为! :  第?三十二条《。  : 工程造价文件编制!企业、编制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编制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保证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准?确性编制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文,件的误差不得超【过10%;编制【招标标底、控制价】、,竣工结算文件—的误差不《得超过3%   !第,三十三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管理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该建设项目—尚,可,纠正的由项目审批部!门督:促纠正?   (》一)未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致》使工程造价超过批】准的设计概算—的;  》 (二)在工程变更!和签证等涉及工程造!价的:业务活动中弄—。虚作假不履行职责的!  ? 第三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违反第三十—条规定的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不良行》为记录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提【请资质?管理部?门降低或注销其资】质 :   第三》十五条? ,  :。建设工?程造价从业人员违】反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提请!资格管理部门注销】其,资格   第三】十六条  》 工程?造价:文件编制企业、编】制人员违反第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造成所编制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超过规定误—差率的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其三个?月,参加有形建筑市【场的招投标活动;】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参加:有形建筑市场—的招投标活动并对】编制企业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对!编,制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七条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工程造价管理!。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机关或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规定》的招标标《底、控制价》、施工合《同、结算的造价文件!备案适用于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以及】其他工?程造:价3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  】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