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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决定 !。    为了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促》。进和:保障政府管理—由事前审批更多地】转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发【展,动力和社会创造【力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要—求我:市对行政审》批设定依据、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和工【商登记前置》性审批依据进—行清:理经过?清理:现,决定对?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的:“造价咨《。询合同”   】二、删去第》十三条第三款 】  三、删去第二十!六条  》 ,四、删去第二十七】条中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分立、合并、终【止业务?及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  :此外对个《别文字进行修改并对!相关条文顺序作【出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   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   (《2007年3月【21日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公【布根据?2015年》2月17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 ,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造,价活动适用本办法 !   交通、水利】、电力等专业工程】造价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三条  】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全过程所需的】全部工程费》用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包括投资【。估算: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招标标底价、!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款的调整;造价签】证,和造价索《。赔;各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计价】依据的制定及对建设!工,程造价行业》的监:督管理等与》建设工?程造价有《关的:活动:  ? ,第四条? ,。  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的?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 (一)负责—本,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编制、修订!和解释;    !(二)建立并完善】建设工程造价数据库!发布建设工程—。造价信?息,;   (三)】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造价!成果文件备案; 】   (四)负责】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建《设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资格及—专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   ?。(五)调《解建设工程有关【造价问题的争议【 ,   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具体工作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造价【。的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   第六条   !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监!督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    第七】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包括? ,   (一)—建设工程估算指【标、概算指标、概】预算定额、消耗量定!额、费用定额、劳】动,定,额、工期《定,额、单位估价表【、,工程价目表;  ! (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相关《规定;   (】三)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及设备等市》场参考价格和工【程技术经济》指标、造价》指数; 《  : (四)工程—造价:要素调整指数及其它!造价调整规定;【。 ,。。   (五)法律】、法规的其它规定】 : , 第八条   鼓】励工程施工企业编】制和应用能反映【本企业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的企业内部》定额作?为投标报价的依【。。据   第—九条   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做—好补充计价依据的编!制工作   【第十条 《  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调查采!集、整?理建设?工,程造价资料定期发布!有关建设《。工程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及设备等市场!参考价格和工—程技术经济指标、】造价指数等造—。价信息并建立和完善!建设工程造价数据库! ,   第十一条【  :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其它《建设工?。程项目鼓励》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应当遵守【国家、自《治区和本市》有关工程量》清单:计价的规定   !第十:二条  《 建设工程使—用工程量清单计【。价且:采用单价合同的清单!。项目及工程量—。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投【标人投标时》不负有核实的—义务;单价与合价的!准确性由《投,标人负责单》价与合价相》矛盾且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未发【现的结算时应当作出!不利于投标人的解释!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发承】包过程中的造价【活动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依》法招标?。的工程招标》人须将标《底或控制《价,报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政府投资工】程的标底《、控制价开标前【须,经财:政部门审核  】 第十四《。条   依》法,招标的?工程发包人所发【出的招?标文件中有关工【程造价的条款应当明!确以下事项  】 (一)合同价格】。的确定方式;—  ? (:二)工程承包范围】;  《 ,(三:)质量标准和工期】; ?  (四)》招,标人依法《。。自,行采购的材料—或设备;  【。。 (五)工程量【计算失误、漏—项失误的处理方【。法;   (【六):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   》。(七)承担风险【的范围、幅度; !。  (八)》工程款拨付的方式】、时间?、数额; 》   (九)结算的!程序及时限;  ! ,。 (十?)开竣工日期—工期及其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 !   (十一)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 (十二)违约责】任; ?  : (十三)其—它影响工程造价【的因素 《   依》法不招标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前款事项 【。  依法《实行招投标的建设】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格应】当,按照中标价》格确定发承》包双方?不得再另行》订立背离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中的下列【费用:列入:限,制竞:争费用收费标—准按照自治区和【南宁市统一规定的】费率执行 》   (《一)工?程排:污费;   (】二)工程定》额测定费;  】 (:三)社会保障费;】   《(,四,)住房公积金—;,   (五—)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 (六)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十:六条   发包人】应当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合》同文件报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备案后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依法变更】的发:包人应当在合—同变更后15日【内将变更合同备【案 ?  :第十七?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经—批准的设计概算【是该建设项目投资】的控制指《标未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不得【突破   —第十:八条   工—。程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减应当!严格: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及有关规定】办理签证手续— :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因设计?变更或其它原因造】。成单项工程造价超过!规定限额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变更方案及!相应造价文件报【。送原项目审批部【门经原项目审—批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九【条   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当!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 ,  :第二:十条 ?。  发包《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期限审核竣!工结算报《告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应》当按:下列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或委托相应机—构完成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一):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工程项目2!0日;  》   (二)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含200】0,万元)的《工程项目《30日;《    (—三,)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的工程项—目45日;   !。(四)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含1亿元)】的工程项目6—0日;  — (五?。)1亿元以上的工程!项目90日》   建设项【目包含若干》单项工程的承—包人:应当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15日内汇总!竣工总结算》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30【日内审核完》毕 ?  第二十》一条   》发包人在约》。定或规定《期,限内:对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没有提出意—见的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  】 承:包人未在约定或规】定期限?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书面催】促后15日》内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   》。第二十二《条   发包人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完】竣工结算或》对结算成果文件有异!。议的可向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将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文件!报送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第二十四条  】 鼓励在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中开发、应》用计算机软件—    》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本市统一的工程!造价电子数》据,规范为工程造价信息!的采集、分析、处】理、传输《和再利用提供统一】的电:子数据?标准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取得?国家或者《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   第—二十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息,数,据库    第二!十七条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国家—、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专业资格证书—。并在注?册的单位《和资格证书规定的】专业范围内承接【建设工程造价业务】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造价管理》及,重,点建设项目、房【。地产开发、》建设代?理等单位其工程造】价计:价、评估、》审核、控制等岗位】。应当配备注册—造价工程师 —   建设工程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文件《应当由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名并加盖执】业专:用章无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单位可—暂由:造价员签《名并加盖《执业:。专用:章;招标标底或工程!预算控制价、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审核和工】程造价鉴定》文件应当由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名并加盖】。执业专用章   !编制单位《和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员对其编制》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承担!法律责任 》   第二十九条 !  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审查【成果:文件:、业务?考核、专项》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造价】。从业人员的》工作成果、专业水平!、职业道德操守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建立诚!信考评制度》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   对违反【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举报或投【诉  《 第三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禁止!下列行为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四,),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五)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行为 【  :第三十一条  【 建设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禁止下列行为【   (一—)出借、转让、出卖!、涂:。改专业资格证书、专!业印章、《执业手册或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造价:活动;  — (:二)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和,。执业;   (三!)以个人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 》   (四》。)在工程造》价业务活动中有弄】虚作假、恶意串通、!泄露标底或在工程】造价纠纷鉴定—时明显偏袒》。一方;    】。(五)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礼金或?其它财物;  】 (六)《不按照?工程造价《管理的规《定和程序解决工【。程造价活动中—的争议或疑问—;   》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行为 《   第三十二条】   工程造—。价文:件编制企业、编制】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编制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保证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准确:。性编制?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文件的》误差不?得超过10%;编】制招标标底》、控制?价,、竣工结算》文件的误《差不:得超:过3%   第】三十三条 》 ,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管理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该建设【项目:。尚可纠?正的由项目》审批部门督促纠正】   《(一)未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致,。使工程造价超过批准!的,设计概算的》;   (二【)在:工程变更《和签证等涉》。及,工,程造价的业务活动】中弄虚作假不履【行职责?的, ,   第三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违反第三》。十条规定的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不良【行为记?录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提请资质管—理部门?。降低或注销》其资质   【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从业人员违反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提请资格管!理部门注销》其资格   第】三十六?条  ? ,工程造价文》。件编制企业、编【制人员?违反第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造?成,所,编制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超过》规定:误差率的《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其?三个月参加有形建】筑市场的招投标活动!;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参加有形建筑—市场的招投标活【动,。并,对编制企业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对编制—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七条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工程造价管理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机关或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规定的招标标底、控!制价、施工合—同、结算的造—价,文件备案适用—于,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以及其【他工程造价3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