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了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促《进,和,保障政府管理由事前!审批更多地》转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发展动力和社—会创造力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要求我市!对行:政审批设定依据、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和工商登记前置!性审批依据进行清】理,经过:清理:现决:定对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 一、?删去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的“!造价:咨,询合同”
二!、删去第十三条第】三款
三【。、,删去第二十》六条
》 四、删去第二【十七:条中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分立】。、合并、终止业务及!。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此外对?个,别文:。字进:行修改并《对相关条文顺序作出!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
: (2007年【3,月21日《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公布根据2015!年2:月17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造!价活动适《用本办法《
?。 交:通、水利《、电力等专业—工程造价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全过:。程所需的全部—工程:费用 ?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包括投资估【算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招标—标底价、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款的调《整;造价签证和造价!索赔;?各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计价》。依据的制定》及对建设工》程造价行《。业的监督《管理等?与建:设工:程造价?。。有关:。的活动
— 第四?条 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的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本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编制、修】订和解释;
】 (二)建立并】完善建设工程造价】数,。据库发布建设工【程造价信息;
! ,(三)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造价【成果文?件备案;
— (四)负—责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建设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资格及专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五)调解建设工【程有关?造价问题的》争,议
? ,。 ,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具体工—作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造价的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监督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
? 第七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包括
(】一)建设《工程估算指标、概算!指标、概《。预算定额、消耗【量,。定,额、费用定》。额、劳动定额—、工期定额、单【。位估价表、工—程价目表;》
?。 (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相关【规定;
(三!)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及设》备等市场参考价格和!工程技术经济指标、!。造价指数;
【 :(四:)工程造价要素【。。调整指数《及,其它造?价调整规定;
!。 (五)法》律、法规的其它【规定
第八】条 ? 鼓励?工程施工企业—编制和应用能反映本!企业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的,企业内部定》额作为投《标报价的依据
! 第九条 【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做好补充计价依据!的编制工作
【 第?十条 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调:查,采,集、整理建设工程】造价资料定期发布有!关建设工程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及】设备等市场》参考:价格和工程技术【经济指标、造—价指数等造》价,信息并建立》。和完善建设工程【造,价数据库
【 第十?一,条 ?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其它建设—工程项目鼓励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
!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应?当遵守国家》、自治区《。和,本市有关工程量清单!计价:。。的规定 《
第《十二条 》 建:设工程使用工—程量清单计》价且采?用单:价合同的清单—项目及工程量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投标《人投标时不》负有核实的》义务;单《价与合价的准—确性由投标人—负责单价与合—价相矛盾且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未发现的结算!时应当?作出不?。利于投标人的解【释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发,承包:过程中的造价活动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依!。法招标的工》程招标人须将标【底或控制价报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政《府,投资:工程的标底、控制价!开标前须经》财政部门审核
】 第十四条 !。依法招?标的工程发》包人所?发出的招《标文件?中,有,关,工程造价《的条款应《当明确以下事项
! (?一)合同《价,格的确定《方式;
—。 (二)工程承【包范:围;
—(三)?质,量标准和工期;
! (四)招标【人依法?自,行采购的材》料,或,设,备;:
(五)工】程量:计算失误、漏项失】误的处理方法—;
》(六)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
!。。 (:七)承担风险—的范围、幅》度;
(八)!工程款拨付的方式】、时间、数额—;
? (九)结—算的:程序及时限;—
(—十,)开:竣工日期工》期及其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
》(十一)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
(十二)违】约责任; 》。
(十三—)其它影响工程【造价:。的因:素
《 依法不》招,标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前款事项 !
: 依法?实,行招投标的》建设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格应】当按照中标价格【。确定发承包双方不】。得再另行《订立背离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
【 第?十五条 《 建设工》程造价中的》下,列,。费用列入限制竞争】费用收费标准按照】自,治区和?南宁市统一》规定的费《率,执行
(【一)工程排污费;】 ,
:。。 (二)《工程:定额:测定费; 》。
(三)—社会保?障费;
》 (四)住房公】积金:;
》(五)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六)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 , 第:十六条 发包】人应当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合同文《件报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备案后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依法变?更,的,。发包人应《当在合同《变更后15日内【将变更合《同备案
第十!七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经批—准的设?计概算是该建设【项,目投资的控制—指,标未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不得突破【
? 第:十八条 工【程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减,应当严格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及有关规】定办理签证手续
!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因设计变更!或其它原因造成【单项工程造》价超过?规定限额《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变:更方案及《相应造价《文件报送原项目【审,批部门经原项—目审批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九条 ? 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当!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 :第二十条 【发包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期限审《核竣工结算报—告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应!。当按:下列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或:委,托相:。应机构完成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
(一)—。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工程项目》20日;《
(二【)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含20—00万元)的工程项!目30日; 【
?(三)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的工程项目4【5,日; ?
(四)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含1亿元—)的工程项目60日!;
《 (五)1亿元【以上的工程》项目90日》
建设项目】包含若干单》项工程的承包—人应:当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15日内汇总竣!工总:结算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30日内—审核完毕 》
?第二十?一条 《 发包人在约定或】规定期?。限内对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没【有提出意《见的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
承】包人未在约》定或规定期限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书面】催促后15日内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
【 第二十二》条 发》包人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完竣!工结算或对结算成果!文件有异议的—可向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
?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将—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文件报送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鼓【励在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中开发【、应:用,。计算:机软件
— 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本市统《一的工?程造价电子》数据:规范为工程造—价信息的采集、分】析、处理、》。传输和?再利用提供》统一的?电子:数据标准
— 第二十五条 !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取得国家或者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
】。 第二十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息数据库 —
第二十七条 !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国家《、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专业?资格证书《。并在:注册:的单位和资格—证书:规定的专业范围内】承接建设工程—造价业务
【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造价管理及重点!建设项目、房—地产:开发、建设代理等单!位其工程《造价计?价、评估、审核、控!制等岗位应当配【备注册造价工—程师
《 建设工程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文件应】当由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名并加盖执》业,专用章无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单位可暂由】造,价员签名并加盖执业!专用章?;招标标底》或工程预算控制【价、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审核和工程】造,价鉴定?文件应当《由,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名并加盖》执,业专用章《
编制—单位和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员对其编制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承担《法律责任
【 第二十九条 【 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审查:成果文?件、业务考核—、专项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造价从业!人员的?工作成果、专业【水平、职业》道,德操守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建立《诚,信考评制度》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 ?
对违反—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举【报或投诉
第!三十条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禁止下列行为 【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
, (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四)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五!)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行为
!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禁?。止下:列行为 《
(《一,。。)出借、转让、出】卖、涂改专业—。资格证?书,、专业?印章、执业手册或】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造价活动;
! , (:二,)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和执业—;
(三)】以个人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 《
(《四)在工程造价【业务:。活动中有弄虚作假、!恶意串通、泄露标】底或在工程造—。价纠纷鉴定》时明显偏袒一—方; ?
(》五,)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礼金或【其它财物;
】 (六)不按照工程!造,价管:理的规定和程序【。解,决工程造价活动【中的争议或疑问; !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行为
《 第三《十二条 《 , 工:。。程造价文《件编制企业、编制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编!制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保证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准确性编制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文件的误差不【得超过10》%;编制招标标底、!控制价、竣工结算】文件的误差不得【超过3%《
? 第三十《三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管理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该建设项目尚可纠!正,的由项目审批部门督!促纠正
(一!)未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致使工程造价—超过批准的设计概算!的;
(二】)在工程变更和【签证等涉及》。工程造价的业务【活动中弄虚作假不】。履行职责的 —
:。 第三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违反第三《十条:规定的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不,良行为记录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提请资质管—理部门降《低或注销《其资质?
第三十五条! : 建设工程》造价从业人员—。违反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提请资格管理【部门注销其资格【 ,
第三十六条 !。 工程造价文件】编制企业、编制人】员违反第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造成所编制—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超过规》定,误差率的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其三个—月参加?有形建筑市场—的招投标活》动;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参加】有形:建筑市场的招投【标,活动并?对编制企业》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对编制】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工程造》价管理?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机关或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 第三十《八条 ? 本办法规定的招!标标:底,、控:制价:、施工合同、—结算的造《价文:件备:案适用于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以及其他工!程造价3《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
!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