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决定 —
为了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促进和保【障政府管理》。由事前审批更—多地转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发展动?力和社会《创造力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要》求我:市对行?政审批设定》依据、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和工商登记前置】性审批依据》进行:清理经过清理现决定!对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 一、删去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的“造价咨—询,合同”
》 二、删去第十】三,条第三款
】三、:删去第二十六条 】
四、》删去:第二十七条中—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分立、合】并、终止业务及【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 此外对个》别,文字进行修改并对相!关条文顺序作出【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
? ,。 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20?07年3月21日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公布根据2》015年2月—17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造价》活动适?用本办法《
交通、【。水利、?电力等专业工—程造价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全过程所需的】全部工程费用
】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包括投—资估算?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招,标标底价、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款,的调:整;造价《签证和造价索赔;各!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计价依据》的制定及对建设工程!造价:行业的监督管—理等与?。建设工程《造价有关的活—动
第四条 ! 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的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 , ,(一)负《责本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编制、修订》。和解释;
【。 (二)建立并】完善建?设工程造价数—据库发布建》。设工程造价信—息; ?
(三》)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造价成果文件备案!;
(四【)负责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建设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资格及专!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 (五)调》解,建设工程有》。。关造价问题的—争议
》 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具《体工作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造价的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 第六条 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监督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
》 第七条 》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包】括,
(一)建设!。工程估算指标、概算!指标、概预算定额、!消耗量定《额、费用定额、劳动!。定额、工期定额【、,单,位估价表、》工程价目表;
! (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相关规定!;,
? (三?)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及设备等—市场参考价格和【工程技术经济指【标、造价指数;
! , (四)工》程造价要素调整【指数及其它造价【调整规定; —
?(五)法律、—法规的其《它规定
【第,八条 鼓励工程!施工企?业编制和应用能【反映本企业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的企业】内部定额作为投标报!价的依据
【 第九?条 《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做好补》充计价依据》的编:制,工作
第【十条 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调《查采集、整理建【设工程造价》。资料定?期发布有关》建设:工程:。。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及设备等市场参!考价格和工》程技术经济指标、造!价指数?等造价信息并建立和!完善建设工程造价数!据库 ?
: ,第十一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其它—建,设工:程,项目鼓?励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应当遵守国家】、自治区和本市有关!工程量清单计价【的规定?
? 第十二条 — 建设工程使用】工程量?清单计?价且:采用单价合同的清单!。项,目及工程《量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投标人】投标时不负有核实】。的义务;单价—与合:价的准确性由投标】人负责单价》与合价相矛盾且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未发现【的结:算时应当作出不【。利于投标人的解释 !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发承包】过,程中:的,造价活动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依法招标的】工程招标人须将【标底或控制价报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政府—。投资工程的标底、】控制价开标》前须经财政部门【。审核
》 第十四条 【 依法招标的—。工程发包人所发出的!招标文?件中有关工程造价】的条款应当明确【以下事项 》
?。(一:)合同?价格的确定方—式; ?。
: (二?)工程?承包范?。围;
—(三:)质量标准和工【期;
《。 :(,四)招标人依法自行!采购的材料或设【备;
《 :(五:)工程量计算失误】、,漏项失误的处理方】法; ?
(六)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
《 (七)》承担风险《的范围、幅度—;
(八【)工程款《拨付:的方式?。、时间、数额; 】
(《九)结算的程序及】时限; 》
(十)开竣】工,日期工期及其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
(【十一)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其》它影:响工程造《。价的因素
!依法不招标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前款事项
— :依法实行招投标的建!设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格应当按照中!标价格确定发承包】双方不得再另行订】立背:离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
【 第十五条 — :建设工程造价中的下!列费用列入》限制竞争费用收费标!准按照自《治区和南宁市统一规!。定的费率执行
!。 (:一):工程排污费; 【
?(,二)工程定额测定费!;
(三【)社会保障费; 】
(四》)住:房公积金《。;
》(五)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
(六)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
:。 第十六条 — 发?包人应当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合同文件【报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备案后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依法变更【的发包?人应当在合同—变更后15日内【将变更合同备—案
第十七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经批准的设—计概算是该建设项】目投资的控制指标未!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不得:。。突破
《 第十八条 !工程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减应【。当严格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及:。有,关规定办理签—证手续
—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因设计变更或【其它原因造成单项工!程造价超过规定限】额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变更方案!及,相应造价《。文件报送原项目审】批部门?经原项目审批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九条 ! 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当?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第】二十条 发包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期限审核竣工!结算报?告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应当按下—列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或》委托相应《机构完成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
(一)—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工【程项目20日; 】
《(二)?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含2?000?万元)?的,工程项目30日;】
? (三)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的工程》项目45《日;
(【。四)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含1亿元)—。的工程项目60日】;,
? (五)1亿—。元以上的工程—项目90日
】 建设?项目包?含若干单《项工程的承》包人应当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1!5,日,内汇总竣工总结算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30日内审核【完毕 ?
: ,第二十一条 【 发包人在约定或规!定,期限内对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没【有提出意见》的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 》
: 承包人未》在约定或规》。定期限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书面催—促,后15日内》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
! 第二十二条【 发包人—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完竣】工,结算或对结算成果】文,件有异议的》可向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
?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将【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文件报《送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 :鼓励在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中》。开发、应用》计算机软件
!。 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本市统一的工程【造价电子《数据规范《为工程造价信—息的采集、分析、】处,理、传输和再利用提!供统一的电子数据】标准: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取?得,国家或者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
第二!十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息数据库
】 第?二十七条 —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国家?、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专业资格证》书并在注册》的单位?。和资格证书规定【的专业?范围内承《接建设工程造—价业务
》。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造价》管理及重点建设项】目,、房地产开发、【建设代理等单—位其工程《造价计?价、:评估、审核》、控制等岗位—应当配备注册—。造价工程师
【 建?设工程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文!件应当由《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名并:加盖执业专》用章无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单《位可暂?由造:价员:签名:并加盖执业专—用章;招标标底【或工程预算控制【价、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审核和《工,程造价鉴定文件【应当由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名】并,。加盖执?业专用章
编!制单位和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员对其【编制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承担法》律责任
》 第二十》九条 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审查!成果文件、业务考】核、:专,项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造价从业人员的工!作成果、专业水【平、职?业道:德操守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建《立诚信考评》制,度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
对违—反,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举!报或投诉 》
第三十条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禁止—下列行?为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
: (: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四】)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 (五)《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行为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禁止!下列行为
】(一)出借》、,转让、出卖、涂改】专业:。。。。资格证书、专业印】章、执业手册或【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造!价活动?;
《 (二?)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和执业!;
(三)以!个人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 【
(四)在工】程,造,价业务活动》中有弄虚作假—、恶意串通、泄【露标:底或在工程造—。价,纠纷鉴定时》明显偏袒一方; 】
(五)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礼金或其它财—物,; :
(六)不【按照工程《。造价管理《的规定和程序—解决工?程造价活动中的争】议或疑问; —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行为 ?
第三十二条 ! 工程造价文件编!制企业、《编制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编制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保证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准确》性编制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文件》的误差?不得超过10%【;编制招标》标,底、控制价》、竣工结算文—件的误差《不得超过3%—
第》三,十,三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管理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该建设项】目,尚可纠正的》。由项目审批部—门督促纠正 —
?(一:)未:。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致使:。工程造价超》过批准的设计概算】的;
》 (二)在工—程变更?。和签证等涉》。及工程?造价的业务活动中】弄虚作假不履行职】责的
第三】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违反《第三十条规》定的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不良》行,。为记录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提请资质—管理:部门降低或》注销其资质 —
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从业《人员违反《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提请资格管理部门】。注销其资格》
? 第:三十六条《 工程造—价文件编《制企业、编制人员】违,反第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造成:所编:制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超过规《定误差率《的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其三个月】参加有形建筑—市场的招投标活【动;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参加有形建筑市场!的,招投标活动并—对编制企业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对,编制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工程造价!管理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机关!或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 》 本办法》规定的招标标底、控!制,价、施?工合同、结算—的造价文《件,备案适用于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以及其》他工程造价3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 ,
: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