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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的,决定 为了》。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促进和保《障政府管《理由事前审》批更多地转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发展《动力和社会创造力】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要求我?市对:行政审批设定—依据、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和工商登—。记前置性审》批依据进行》清理:。经过清?理现决定《对南宁?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因工程建设】需要须迁移、拆【除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征》得照明设施管理【人同意并承》担相关费用》”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宁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南宁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2007【年7月27日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发布—根据2012年9月!29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2月1【7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照明工作《的管理美化亮化城】市根据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和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照明工作》。的规:范和管理 第三条 !  :城市照明以道路【照明为主、景观照】明为:辅坚持?经,济实用、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和美观和谐的原【则 第四《条   市市政管】。理部门?是城市照《明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市城市照明设施管理!机构受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市!本级城市照明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照明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建设、】园林:、公安、供电等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城市照《明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照明设施的设【计、建设、》维护:。和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落实防火】、防盗、《防雷、?防漏电等安全—防范措施《 第六条 》  市、《县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城?市照明监控自动【化网络建立健全城市!照明设施的技术【档案资料逐步实现】城市照明设施运【行的程控自动化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城【市照明设施对损坏】、盗窃和《非法收购城》市照明设施等违法行!为有:权进:行举报 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  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由市、县】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经【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内容包括 (!一,)根据道路》照明与景观照明的】需要提出照明的量化!指标; (二)根据!城市自然地理环境】、人文资源和—经济:发展水?平按照城市不同【的功能分区》确定其照明》效果: 第:。九条   》。市、县?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编制照明设施!建,。设计划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筹纳【入年度?城市:建,设计划 第十条  ! 纳入年度城市【建设计?。划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城市建设计划进【行建设;《。未纳入年度》城市建设《计划的城《市道路照明》。和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建设项目仍应当按!专项规划的要—求进行建《设 :第十一条《   城市照明设施!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节能标准《进,行设计?采用节能控制技术】优,先选:用通过国《家认证的《。高效节?能产品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和依据城》市照明专项规划设】置的:景观照明设施应当配!。套设:置照明自动控制监控!终端设备 第十二】。。条   《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和依照》城市照明专项—规划设置的景—观照明?设施的设《计,方案进行审查时应当!就该设计方案征【求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建设城市—照明:设施应当符》合,城市照?。明的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不得】低于设计标准进行建!设 第十三》条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建设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应当与道路同步】规划、设《计、建设、验收【和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   鼓励】社会力量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参与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建设 】第十五条《   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由道—路、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或场所所有权!人或相关《权利:人负责组《织建设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旧城改造项目配】套建设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景观《照明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设计、建设、验】收和:投入使用 按照【城市景观照明专【项规划应《当设置?景观照明设》。施的已建建(构)筑!物应当在有关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亮化:工程 第十》六条 ?  下列城市道路、!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或场所应当》按规划设置景—观,照明设施《具体设置地点、范围!由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一)城市道!路、港口、车站【、码头?、机场、广》场、公共绿地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场所; (二!),城市主干道临街的主!要建(构)筑物、绿!化带;? (三)高度为40!米以上?的非住宅《建(:构)筑物和》高度为60米以【上的住宅《建筑(含商住两【用建筑);》 (四)繁华—商业区范围内的主要!建(:。构)筑物; (五】。)具有历史纪—念意义?的建:(构)?筑物和城市标志性】建(构)筑物;【 (六?)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确定应当—设置景观《。照明的其它》。建(构)《筑物、?设施和场地 第十】七条  《 设置城市照明设施!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符合:城市照明专项规【划;: (二?)科学配置》亮度与色《彩图案和造型美观;! (三)《符,合光污?染控:制标准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四)灯》饰造型和灯光—照明效果不得与道】路交通指示灯—。机场、航道、—铁路等特殊用—途的信号灯相—同或相似 第十【八条   配套建】设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项《目进:行,验收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照明设?施一:并进行验收 第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申请移交其投资】建设或改造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符合下列【条件的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接?收, (一?。)符合城市照明专】项规划; (二)符!合道路照明安装【及施工质量标准; !(三)提供完整【的技术资料和档案】。。; (四)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 第三章】   ?维护和管理 第二十!条   未移—交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由建!设或管理《单位:负责维?护和管理维护和【管理费用《由建设或管理单位负!责;已移交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由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维护—。和管理维《护和管理费用从【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中支出? 政府?投资建设的景观照】明设施由政府确【定的设施《管理人?负责:维,护和管理维护和【管理费用从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中支出!;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景观》照明设?施由设施所》有,权人负责维护和管理!维护和管理费用由】设施所有《权人:负担 ?第二十一条   城!市照明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应当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技术规—程、规范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景观照?明设:。施保持完《。好运行正《。。常,道路照明设施的完好!率在85%以上【; (二)道路照明!设施亮灯《率,在95%以上; 】(,三)城市照明—设施的一般故障应当!于24小时》内修:复严重?故,障,。除不可抗力原因外】应当于三个工作日】内修:复;: (四)及时清理或!者拆除废弃》的,。照明:设,施, 第二十二条  】 城市照明》设施的启闭实行集中!监控和分《时控制模式 第【二十三条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应当:每天:启闭启闭时》间由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四条   在节假!日、重要活动和【其,他政府确定》的特殊期间景观照】明设:施,的启闭时间按市、县!人民政府的》要,求,执行;配置了照明】自,动监控终端设—备的景观照明设【施由市、县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启闭其它时—间的启闭由照—明设施管《理人自行决定 【统一启?闭期间的景》观照明电费由市、】县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贴补《贴的具体办法由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拟定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附】近的树木距离—带电照明设》施不得小《于1.?0米因自然》。生长而不符合—安全距离要求—或者影响照》明效果的照明设施】管理:。人,应当:及时告知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按《规定:及时处理 》在树木与绿地—上设置的景观—。照明设施的应当与】植物生?长相适应以保护自然!生态:环境为原则不得破】坏自然生态环境 第!。二,十六条? ,  :。因,台风:、暴雨等不可抗力或!突,发事故?致使树木严》重危及城市照—明设施?运行安全的城市照明!管理机构可以采【取紧:急措施?先,行处理并《及时告知园》林绿化管理部门 第!二十七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须迁移!、拆除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征《得照:明设施?管理人同意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二十八条 】  损坏《。城市:照明:设施的损害人应当】妥善保护《现场:防止损害扩大并立】即通知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和照明设施!管理:人,。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因?交通事?故,受到损坏的公—安交通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和照【。明设施管理》人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九?条   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城市照明设施】管理机?构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   违》反,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按要求】配套设置《照明自?动,控,。制,监控终端设备—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有关部门按】要求设置设》备所需费用由被处】罚人承担 第三十】一条   违反第】十六条规定未按要】求设置景《观照明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有关》部门按要求设置设施!所需费?用由被处罚人承担】 第三十《二条  《 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城市照明设—施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存在过错》的按行政过错—责,任予以追究处理【其他人员违法本条】规定的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违【反第(三)项—规定:逾期不予修》复的:责,令限期维修或更换】;逾期不予维—。修或更换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四)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清理;!逾,期不清理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符合代履行条件!的由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为清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  本规定中有关】用,语的含义 》(一)城《市照明?包括道路《。照明和景观照明【道路照明是》指运用照明设施【和技术为城市道路】提供光?源,方,便车辆行人夜间出】行的:照明总?称景观照明》是指:采用泛光照》明、轮廓照明等形式!以美化?城市、丰富城市夜景!为目的的照明总【。称 (二)城市照明!。设施是指用于城【市照明的配电室、变!。压器、地上地下管线!。、,灯杆、灯《具、工作《井以及其他照明【附,属设备等 (三【)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主干《。道,、次干道、支路、】高架道路、城—市,跨江:。桥梁:、立交桥、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城市《公,共广场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2001年1【0月1?8日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发布南宁】市城市户《外灯饰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