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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的【决,。定 为了《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促进和保》障政府管《理由事前审批更【多地转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发展【动力和?社会创?造力: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要求我市对行—政审批设定依据、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和工商?登记:前置性审批》依据:进行清理经过清【理现:决,定对南宁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因》工,程建设需要须—迁移、?拆除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征得—照明:设施管理人》。同意并?承担相关《费用”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宁《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南宁—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2007年!7,。月27日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发布根据20【。12年9月》29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2月17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照明—工作的管理美化亮化!城市根据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和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照明—工作的规范和管理 !第,三条   》城市照明以道路照】明为:。主、景观照明为辅】坚持经济实用—、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和美观和谐】的原则 第》四条   市—市政管理《部门:是城市照明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市城市照明设!施管:理机:构受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市本级城市照明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照明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建设、】园林、?公,安、供?电等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城市照明【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照明设!施,的设:计、建设、》维护:和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落实防!火、防盗、》防,雷、防?漏电等安全防范措施! ,第六条   市、】县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城市照明监—控自动化网络—建立健全城市照【明,设施的技术档案资】料逐步实现城市【照明设施运行的程控!自动化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城市照明设施对损!坏、盗窃和非法收购!城,市照明设《施等违法行为有【权进:行举:报 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  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由市、县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经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内》。容包括 (》。一)根据道路照明与!景观:照明的需要提出照明!的量化指标;— (二)根据—城市自然地》理环境、人文资源】和经济发展水平按】照城市不《。同的:。功能分区确定其【照明效果 第九条 !  市、县》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编】制照:明设施建设计划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筹纳入年度城市】。。建设:计划 ?。。第十条   纳入】年度:城市建设计划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城市!建设计划《进行建设;未纳入】年度:城市建设计划的城】。市道路照明和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建设项目仍!应当按?专项规划《的要求进行建—设 第十一条—   ?城,市照明?。设施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节能标准—进行设计采用节【能控制技术优先选】用通过国家认—证的高效节》能产品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和依据《。城市照明《专项规划设置的【景观照明设施应【当配套设置照明自】动控制监控终端设备! 第十二条》   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和依照城市》。照明专项规划—设置的景观照明【设施的设计方—案进行?审查时应当就该【设计方案征求—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建设城市!照,明设施应当符合城市!照明的?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不得低于!设计:标准进行建设 【第十三条《。  :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建设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应当与道!路同:步规划、设计—、建:设、:验收和?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   鼓】励社会力量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参与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建设【 第十五条   】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由道?路、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或》场,。所所有权人或相【关权利?人负:责组织建设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旧城:改造项目配》套建:设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景观照明】。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设计、建【设,、验收和投入使用】 按照城市景观【。照明专?项规划应当设置景观!照明设?施的已建建(构)】筑物应当《在有关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亮化工程 】第十六条《   下列城市道路!、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或场所应当【按规:划设置景观照明设】施具体设置地点、】。范围由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一):城市道路、港口、】车站、码头、—机场、广场、公共绿!地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场所; 《(,二)城市《主干道临街的主要】建,(构)筑《物、绿化带》; (三)高度【为,40米以上》的非住?宅建(构)筑物【和高度为60—米以上?的住宅建筑》(含商住两用—建筑)?; (四《)繁华商业区—范围内的主要建(构!),筑物; 《(,五)具?有历史纪念意义【的建(构)筑—物和城市《标,志性建(《。构):筑物; (六—),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确定应当《设置景观照明的其它!建(构)筑物、【设施和场地 第十】七,条   《设置:城市:照明:。设施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符合城》市照明专项》。规划:; (二《)科学配置亮度【与色彩图案》和造型?美观; (三)符合!。。光,污,染控制标《准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四)灯?。饰造型?和灯光照明效—果不得与道路—交通指示灯机场【、航道、铁路等特殊!用途的信号灯—相同或相似 第十八!条   《配套:建,设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项目进行】验,。收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照明设!。施一并进行验收 第!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申《。请移交其投资建设】或改造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符合下列条件的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接【收 (一)符合【城市照明《专项规划; (二】)符合道路照明安装!及施:工质量标准; 【(三)提供完整【的,技术资料和档案;】 (四)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 第三章   维!护和管理《 第二?十条   未—。移交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由建设?。或管:理,单位负责《维护和管理维护和】管理费用由》建设或管理单位负】责;已移交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由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维护【和管理维护》和管理费用从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中】支出 政府投资建设!的景观照明设施由】政府确?定,的设施管理人负【责维:护和管?理维护和管理费【用从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中支出;—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景观照明设施—由,设施所有权人负责】维护和管《理维护和管理费用由!设施所?有权人负担》 第二?十一条 《  城市照》明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应当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技术】规,程、规?。。范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景观照明设!施保持完好运—行正常道路照明【设,。施的完好率》。在85%《。以上; (二)【道路照明《设施亮?灯率在95%以【上; (三)城市照!明设施的一般故障应!当于24小时—内修复严重故障除】不,可抗力原因外应【当于三个工作日内修!复,;, (四?)及时?清,。理或者拆《。除废弃?的照:明设:施, 第二十二条 【  城市《照明设施的启闭实行!集中监控和分时控制!模式 ?第二十三条  【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应当每?天启闭启闭时—。间由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四条 — , 在节假日、重要】活动和其他政府确】定,。的特殊期间景观照】明设施?的启闭时《间按市、县人民政府!的要求执行;配置了!照,明自动监控终端设备!。的景观照明设施由】市、县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启闭其它时间的启!闭由照明设施管理人!自行决?定, 统一启闭期间【的景观?照明电费由》市,、县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贴补贴—的具:体办法由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拟定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附近的树—木距离带电照明设】施不得小于1.【0米因自《然生:长而不?。符合安全《距,离要求或者影响【照明效果的照明设施!管理人应当及时告】知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按规定《及时处理 》在树木与绿地上设置!。的景观照明设施【的应:当与植?物生长相适应以保护!自然生态环》境,为原则?不得破坏自然生【态,。环境 第二十六条 !  因台风、暴雨】等不可抗力或突发】事故:致使树木严》重危及?城市照?明,设,。施运行?安全的城《市照明管《理机构可以采取【紧,急措施先行》处理并及《时告知?。园林:绿化管理部门 第】二十七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须,迁移、拆除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征《得照明设施管—理,人同意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二十八条   【损坏城市照明设施的!。损,。害人应当妥善保护】现场防止损害—扩大并立即通知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和照明设施管】理人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因交通事故】受到损坏的》公安交通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和照明设施管理人】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九条   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城市照明设】施管理机构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   ?违反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按要】求,配套设?置照明自《动控制监控》终端设备《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有关部门按!要求设置设备—所需费用由被—处罚人承《担 第三十》一条   违反第十!六条:规定未按要求—设置景观照明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有关部!门按要求设置设施】所需费?用由被?处罚人承担 第三】十二条   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城:市照明设《施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存在过—错的按?行政过错责任—予以:追究处理其他人【员违:法本条规定的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违反第(三》)项规定逾期不予】修复的责令限期维】修,。或更换;逾期不予】维修或?更换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四)—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清《理;逾期不清—理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符合【代履行条件》的由: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为清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 本规定中有—关用语的含义 (】一)城市照明包【。括道路照明和景观】照明道路《。照明是指运用照【明,设施和技术为城市】道路提?供光源方便车—辆行人夜《间出行的照明总称】景观照明是指采【。用泛光照明、轮廓照!明,等形式?以美化城市、—。丰富城市夜景—为目的的照明—总称 ?(二)城市照明【设施是?指用于城市照明的】配电:室、变压《器,、地:上地:下管线、灯杆、【灯具、工作井以及其!。他照明附属设备【等 (三)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主干?道、次干道、支路】、高架道路》、城市跨江桥梁、立!交桥、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城?市公共广场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2001《年10月18日【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发布【南宁市城市户外灯饰!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