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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的决定 为了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促进和保障】政府管?。理由:事前审?批更多地转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发展动力和】社会创造力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要求我市对【行政审批设定依据】、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和工商登!记前置性审批依据】进行清理经过—清理现决《定对南宁《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因】工程建设需》。要须迁移、》拆除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征得照!明设施管理人同意并!承担相关费用—”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宁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南?宁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200】7年7月27日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发布根据《2012年9月【29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2月?17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照》明工作的《。管,。理美:化亮化?城市根据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和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照明工作的规范和管!理 第三条》   ?城市照明以道路【照明为主、》景观:照明为辅坚持经【济实用、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和美观和谐!的原则 第四—条   《。市市政管《理部门是城》市照明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市城市照》明设施管理机构受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市本级城市照】明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照明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建!设、园林、公—安、供?电等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城市照明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照明【设施:的设计?、建设、维护和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落实防火【、防盗、防》雷,、防漏电等安—全防范措施 第【六条   市、【。县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城市—照明:监控自动化网络【建立健?。全城市照明设施【的技术档案》资料逐步实》现城市?照明设施运行的程控!自动化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城?市照明设施对损坏】、盗窃和非法收购】城市照?明设:施等违法行》为,有权进行举报 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  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由市、县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经】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内容包括 —(一)根据道路【。照明与景观照明的】需要提出照》明的量化指》标;: (二)根据城市】自然地理环境、人文!资源和经济发—展,水平按照城市不同的!。功能分区确定其【照明效果 第九条 !  :市、县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编制照明设施建设!计划:。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筹纳入年度城】市建设计划 第【十条   纳入年度!城市建?设计划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城市《建设计?划进行建设》;未纳入《年度城市建设计划的!城市道路照明和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建设!项目仍?应当按专项规划的要!求进:。行建设 第十一条 !。  城市照明设【施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节能标准进】行设计采用节能控制!技术优先选用通过】国家认证《的高效节能产品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和依据《城市照明专项规划设!置的景观照明设施应!当配套设《置照明自动控制【监控终端设》备 第十二条  】 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和—依照城市《照明专?项规划设置的景观】照明设施的》设计方案进行审【。查,时应当就该设计方】案征求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建设城市照【。明设施应当符合【。城市照?明的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不】得低于设《计标准进《行建设 第》十三条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建设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应当与道路同步规!划、设?计、建设、验—收和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  ? ,鼓励社会力量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参《与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建设 第十!五条  《 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由道路、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或场所》所有权人《或相关权利人负责】组织建设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旧城【改,造项目?配套建设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景观【照,明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设计、建设【、验收和投入使【用, 按照城《市景观照《。明专:项规划应当设置景】观照明设施的已建建!(构:。)筑物应当》在有关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亮化工!程 :第十:六条   下列城】。市道:路、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或【场所应当按规划设置!景观照明设施—具,体设置?地点、范围由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一【)城市道路、港口、!车站、码头、机【场、广场、公共绿】地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场所; (二)【城市主干道》临街的主要建—(构)?筑,物、:绿化带; (—三)高度《为40米以》上的非住《宅建(?。。构)筑?物和高度为》60米以《上的:住宅建筑(含—商住两?用建筑?); (四)繁华商!业区范围内的主【要建(构《)筑:物,;, (五?)具有历史》纪念:意义的?建(构?)筑物和城市—标志性建(构—)筑物; (六)】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确【定应当设置》景观照明的》其它建(构)筑物、!。设,施和:场地 ?第十:七条   设置城】市照:明设施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符合城市照【明专:项规划; (—二,)科学配《置亮度与色彩—图案:和造型美观; (三!。)符合?光污:。染控制标准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四)灯—饰造型和《灯,。光照明效果不得与】道路交通指示灯机】场、航道、铁路【等特殊用途的信【号灯相?同或:相似 第十八条【   ?配套:建设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项】目进:行验收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照明设施一并进行!验收 第十九—条, ,。  单位和》个人申?请移交其投资—建设:或改造?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符合下列条件的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接收 (一【)符合?城市照明专项规划】; (?二)符合道路照明安!装及施工《质,量标准?; (三)》提供完整的》技术资料和档案【; (四)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 第三章 】。 , 维护?和管理 第》。二十条  》 未移?交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由建设或《管理单位负责维护】和,管,理维护和管理费【用,由建:设或:管理单位负责;已移!交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由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维护和—管理维护和管理费用!从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中支出 政【府投资建设的景观】照明设?施由政府确定的设施!。管,理人负责维护和管理!维护和管理费—用从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中支出;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景观照》明,设施由设施所—有权人负责》维护和管理维护【和管理费《用由设施所有—权人负担 第二十一!条 :  城市照明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应当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技《术规程?、规范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景观照明设【施保持?完好运行正》常道路照明设—施的完好率》在85%以上; (!二)道?路照明?设施亮灯率》在95%以上; 】。(三:。)城市照《明设:施的一般故障—应当于?24小?时内修复严重故障】除不可抗《力原因外应当于三】个工作?。日内修复; (四)!及时清理或》者拆:除废弃?的照明?设施 第二十二【条   《城市照明设施—的启闭实行集—中监控和分时控制】模式 第二十三条 !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应当每天》。启闭启闭时间由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四条  《 在节假日、重要活!动和其他政府确【定的特殊期间景观照!明设施的启闭时间按!市、县人民政府【的要求执行;配置了!照明:自动监控终端设备的!。。景观照明设施—由市、县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启闭其?它时间的启》闭,由照:明设施管理人—自行决定 统一启闭!期间的景观》。照,明电费由《市、县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贴补贴—的具体办法由—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拟定《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 ,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附近的《树木距离带电—照明设施不得小于1!.0:。米因自然生长—而不:符合安全《距离要求或者影响】照明效?果的照明设施管理人!应当及?时告知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按规定—及时处理 》在树木与绿》地上设置的》景观照明《设施的应当》与植:物生长相适》应以保?护自然生《态环境?为原则不《得破坏自然生态环境!。 第二十六》条   因》台风、暴雨等不【可抗:力或突发事故致【使树木严重危及【城市照明设施—运行安全的》城市照明管》理,机,构可以采取紧急措】施先行处《理,并及时告知园—林绿化?管理:部门 第二十七条 !  因工程建—设需要须迁》移、拆除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征!得照明设施管理人同!。意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二》十八条   损坏】城市:照明设施《的损害人应当妥善】保护现场防止—损害扩大并立—即,通知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和照明设》施管理人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因:交,。通事故?受到损坏《的公安交通》。。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和照:明设施管《理人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九《。条   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城市照【明设:。施管:理机构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 】  违反《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按:要求配套设》置照明自《动控制监控》终端设备《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有关部门【按要求设置设备所需!费用由被处罚—人承担 第三—十一条  》 违反?第十六条规定未按】要求设置《景观照明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有关部门—按,要求设置设施所需】。费用:由,被处罚人承担 第】三十二条 》  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城市照明设施【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存在过错的按行政过!错责任予以追究处理!其他人员违法本【条规定的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违反第—(,三)项规定逾期不】。予修复的责令—限期维修或更换;】逾期不予维修—或更换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四【)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清理;?逾期不清《理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符合代履行条】件的由?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为清》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  本规定》中有关用语的含义 !。。(一)城市照明包括!道路照明和》景观照?明道:路照明是指运用照明!设施和技术》为城市道路提供光】源方便车辆》行人夜间出行的照明!。总称景观照明—是指采用泛光照明】、轮廓照明》等形式?以,美,化城市、丰富城【市夜景为目的的照明!总称 (二)城市照!明设施是指用于城】市照明的配电室、变!压器、地《上地下管线》、灯:杆、灯具、工作【井以及其《他,照明:。附属设备等》 ,(三:。)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主干道、次干道、!支路、高架道—路、城市跨》江桥梁、《立,交桥、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城市公共广场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200》1年10月》18日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发布南宁《市城市户外灯饰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