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南宁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工》程,建设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既有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拆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   第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实!。行政府指导监督、】企业:自控负责、》行,业自律协调、公众监!督评:议的:工作机制  【 第五条  政府】推,。行建设?工程:担保:、建设工程保险等】制度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鼓励建设工程担保!、保险?机构及相关行业协】会参:与建设工《程事故预防宣传培训!。、风险控制管理、】检查考?评等工作《  ? 第:六条  鼓励参与工!。程建设?。。的,单位采用全过—程持续?改进:的管理方法和先进的!科学技术提》高建设工程的建设水!。平 第二章  】。 监督管理》     》   第《七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行?业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全市统一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程序和标准建立】全市建设工程项【目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与工程建】设单位?。(以下统《称建设工程参建单位!)及有关《。从业人员评价考【核体系   城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水利、国土、】园林、人防、—文物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   公安消—防,、城市管理、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工《业和信息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专业工【程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接受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并配备】相应的质量安全监督!人,员,和检验、检测—装备 《  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人员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  第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建》。设工程管理要—求、执行标准、【举,报方式和《。建设工程项目基【本,情况、验收及监督抽!查结果以及建筑业】企业、从业人员诚信!评价记录等信息【   第十条【 ,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督管理 !  (一)核查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登记及】建筑施工许可手续办!理情况;对手—续不:全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按相关规《定对已施《工部位作检》测并补办有关手续】  ? (二)对建设工】程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作监督告—知   》(三)抽查建设工程!项目:执行国家、地方【及行业建设工—程标准、规范的【。情况  》 (:。四)核查建设工程参!建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资质、资格》抽查其质量安—全检:验评定结果和建【设工程验收结果 !  (五)》抽查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他—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关键部位以及【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 :  :(六)?。抽查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等重大危险源!的设:计、施工方案—的评审、审》批、监测情况 】  第十一条 【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履】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文】件、资?料以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使《用凭证? :  (二)建设【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安全隐患》时责令?限期改正;安全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三)对《建设工程参建—单位涉嫌偷》工减料、《弄虚作假《、不按规定》进行建设《工程验?收、不按规定—对质量安《。全隐患进行》整改的可以责令重】新进:行工程质量检测【、质量安全检—验评定和建设工程验!收   (四)对!未按规定对建设工】程质量问题或者【安全隐?患进行整《改以及发《生质量或者生产【安全事故《的项目核查建设工程!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或者资?质条件;《。对不符合条件的责令!该单位参《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停止施工   】(五)在施工现【场发现不合格建【设工:。程材料的责令—。责任单位将同一批】次的建设工程材料清!理退出施工现场;】不合格建设工—程材料已经使用于建!设工程实体的责【令责任单位限期对】。。建设工程《实体采取《检,测鉴定?。、加:固、拆除返工等【处理措施或者对涉及!的工程实《体进行设计复核、】重新:。组织:工程验收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用建设工程实【体随机抽检方式【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检测监》督检测费用由同级财!政拨付不得向被检】。测单位收取涉及建设!工程结?构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测检测比例及!检测项目应》当符合规定标准【 ,   第十三条【  鼓励公民—参与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评议】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行为!均有权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采取适当的》保密措施 —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在《主体结构验收和竣工!验收前向公众各开】放一次公众可—以进入施工现场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评议施工】单位:应当为进入施—工现场?的公众提供安全保】障和进?行监督评议的便利条!件    》 第三章  【 建设?工程参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参》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行标准化【管,理,并依法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  ?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参建—单位应当建立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辨识与?评价、应急响应【和预警机制》强化:对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管理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发包前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建设工期定》额综合评《估建设工程规模【、施工工《。艺,、地质和《气候条?件等因素后确定【合理的勘察工期【、设计工期和—施,工工期?并将上述工期安排作!为招标?文件的实质性条【件   勘—察工期、设》。计工期和施工工【期确定后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压缩确需压】。缩且具备《技术可行性的应【当提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的技术》。措施和?方案:并组:织专家论证后方可进!。行压缩压缩勘察工】期,、,。设,计,工期:和,施工工期涉》及增加费用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保障 !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管线、设施进!行调查并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单位提供相关的【调查资料和》必要的作业条件【提出保护要求确定】风险控?制费用?   第》十八条 《 勘:察单:位,出,具的勘察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编制要求并标注勘!察作业范围》内原有设施和地下】管线的?情况标?明勘察?现场服务的节点【、事项和内容—等   第—十九:条  设计单位【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编制深度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 !  (?一)将深基》坑、高边《坡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列入设计—内容;   【(二)对建设—工程本体可能—存,在的重大风险控【制进行专项》设计并?。。明确具体的》防护:。措施设计方案; !  (三)标注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 ,  : (四)住宅建设】工程中的建》筑设备应当按照住宅!设计规?范要求设计到—户内:的使用部位;  ! (五)《明,。确建:设,工程及其毗邻—建筑物、构筑物、管!线和其他设施、基坑!。。。的监测要求和监【。测,控制:。限值;   (六!)选用有利于—保护毗邻建筑物、构!筑物、?管线和其他》设施安?全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七)采!。用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应当明确质量和安全!生产保障措》。施;   (八】)标:明现场服务的节点、!。。事项和内容》;   》(九)?涉,。及质量通病》治理的工《程细部节点应当标注!清楚所作说明—清晰完整 —  第二十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的勘察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发!现勘察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应当告知建设【单位要求勘察—、设计?单位予以复》核、:修,改修改后的勘—察、设计文件—应当重新报原审查机!构审查 《   勘《察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等实!。际情况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 》   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与设!。计要求相适应的施】工工艺、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生产控制措施【以及应急处置预案】; : ,  (二《)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内部质量和—安全生?产控制措施》。的交底、验》。收、检?查,和整改程序; 】  (三)符合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安排》;   (四)对!可,能受施工影响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管线和其他设—施等采?取的专项《防护措施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发现施工管》理和施工《作业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专项施?。。工方案要求、建设】工程合?同,约定或?者施工?现场存?。在质量和安全生【产隐患的应当立即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不改正的及【时报告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责令其停【。工,整改;施工单位不停!工整改的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在使用或者安装前】监理单位应》当核验其出厂—合格证和《进,场试验报告并签【。署核:。验意见 《   第二十四【条  检测机—构应当采用检—测数据自动采集方式!对建设工程进行检测!并通:过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出具【检测:报告不得人》为干预检测过程 】   不按前款【规定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建设工程》。验收依据   】第二十五条  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质】量检测技术》规,范和:标准保?存已检样品实体检】测项目应《当在检测记录中载明!具体检?测部位并在》实体上标明具体检】测位置检测报告应】当按照年度和检测】项目统一连续—。编号不得抽撤、【。涂改:。 ,   第二十六【条 :。 检测机构在检测】过,程,。中发现建设工—程存在质《量,不合格情《况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报告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涉及结《构安全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 :  第二十七条 】 检测结果》利害关系人》要求知?。悉建设工程检测结】。果的:检测机构应当向利害!关系人公开检测【报,告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建设工程】参建单位《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统称建设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在建设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建设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建设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授!权书予以确认  ! ,建设工程《参建单位和》建设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的质量终身】责任不因建设工程的!验,收,、移交使用或者保】修期届满而免除【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应:当签署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登?记手续前应》当将建设《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其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项,目负:责人变?更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并报!原,备案机构《备案  》。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建设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 ?  : 建:设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执业资格、所】在单位以及变—更,情况;   (】。二)负?责人:签署:的,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三):负责人?所在: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项目负责【人授权书 》   建设》单位应当将前款规】定的信息档案—与建设工程技术资】料一并移交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存档  】 第三十一条—  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建设工!。程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查明的质量事故、!质量问题《和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但因不】可,。归责于?建设工程参建单【位的原因导》。致的质量《事故、质量问题除外! ,。。  : (:一)发生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   《(二)出《现下列严重质量问题!但尚:未构成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  》 1.建《设工程出《。现,局部坍塌的; 】  :2.建筑结构发生】较大不均匀沉—降、开裂《等情形的;》  ?。 3.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或者偷—工减料?的;   4.】。未按照?经审:。。。查合格并备》案的:。设计文件施工的【。。;   5.【城市:桥梁:出现:较大裂缝、》桥体严重渗》水等问题的;  ! 6.其他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章 ? 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要:素管:理  ?   《  第三《十二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市建筑行【业从业人《员、施工设备机具】、建筑材料》、建筑工法、—施工现?。场环境、质量检【测等生产要素基础数!据库编制本市推广】使用、限制使用【和禁止使用的—技术、工《艺和产品目录向社】会,公,布并提供信》息查询和《公共评价服》务   第—。三十三条  参【与工程建设》的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以及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材料员、资料员!等按照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编制《虚假的建设工—程文件?。、,资料或者篡改建设工!。程文件、资料; 】   (二)允许他!人以本人的名义【。签署建设工程文件、!资料 《  第三十》。四条 ?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施工作业人员信息】档案并在施工作业】人员上岗前将其身】份信:息、岗位资》格、学习培训和参加!社会保险情》况等信?息上传到本市建筑】行业从业人》员基础数据》库 ?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用于其施工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职!工教育培训费作为】不,。可竞争项目纳—入,投标报价  【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承接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面积达到一】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建设工程造价在三】千万元以上》的应当开展》建筑劳务人》员专项业余培—训工作   开展!建筑劳务人员专【项业余培训工作所】需费用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和职工》教育培训费》中,。列支   第【三十七条 建筑【。起,重,机械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登记 !。  施工单位不【得租用未办理备案】登记的建筑》起重机?械 :  : 第三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公示以下信息】   (》一)建筑劳务队【伍名称、主》要,设备和重要建筑【材料的?种类、生产》厂家、品牌等;【   《(,。二)项目管理—机构组成人》。员的姓名、职务【、相:片、签名式样—。等;   (三】)起重机械》的检测及验收、【日常维修保养记【录,以及防坠安》全器标定报》告等相关内》。容 :  :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项目使用的建设!工程材料,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和合同《。的约定?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不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和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材料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  第四十条—  建设工程材料进!入施工现场》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进行检—。验并对其质量、【规格及型号等是【否符合要求》进行确认 第五】章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 ,。 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向监理单位【提交建设《工程竣工报告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对建设工程进行竣工!预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预【验收具体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或者会同《专业:工程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   第《四十二条 》 建设工程竣工预】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申请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消防、环》境保:护等要求进》行验收或者核实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或:者核实经验收或者】核实合?格的出具《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  未取得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  : 第四十三条— , 建设单位》应当成立由建—。。设、监理《、施工、《设计、勘《察等单位项目负【责人参加的验—收组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一)建设单位在】本市建设《工程信息系统上【传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相关材料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七个工作日》前向: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交竣【工验收方案和相关文!件资料   (二!)验收组审查建【设工程档案资料 !  (三《)验收组实地查验】。建设:工程:质量 《  (四)验收组】。对建设工程质—量作出全面评价签署!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意见书;对竣!。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由建设】单位组织整改并经监!理单位检查合格后验!收,组成员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意见书—盖章确认   (!五)建设《单位向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交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整改?。完成认可文件及【相关竣工验收资料】   第四十四条!  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城市管理—、园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相!关市政基《础设:施,管养单位参加;管】养单位提出整—改意见的应》当,按,照管养单位的—意见:进,行整改   【第四十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竣工验收【实施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  (一)》未按:竣工验收方案规定】的程序进行验收; !。。 ,  :(二)参《加,验收的?单位或者人员资格】不符合要《求;   (【三)建?设工程技术档案严】重缺失、弄虚作【假;   —(四)竣工预—验收:发现:的问题?未完全整改; 】  (五)未按【验收标?准进行实体》质量抽查; —   (六)未按】。经,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  】 (七)《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   (八)—。住宅建设工程未按】规定逐?套验收或者逐—套验收资料信息【与实际不符; 【   (九)建设工!程存在影响工程实体!结构安全《或者主要使用功【能的质量缺陷—;   (十)】建设工?程,参建单位《各方:未形成?通,过验收的一致—意见; 》  (?十一)?其他: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情形 !  第四《十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工程名!称、开工日期—、竣工日期》以及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   !第四十七条 —。。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市政基础设施移【交管养单位管—。。理     第】六章  质量—保修及后评价管理 !    》  第四《十八条  建—。设工程?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约定但!不得少于两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可以对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数额【、用途和返还期限作!。出,规定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期—限,先于保修期限届满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后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保修—期内仍应承担保修义!务   第五【十条  建设单【位对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全面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出现质量【缺陷的由《建设:单位负责查明原因】并组:。。织有关责《。任方进行维修责任方!不及时?履行保修义》务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予!以维修?相关费用由》。责任:。方承担质《量缺陷?原因不明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查维修相《关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 —。   第《五十一条  建设】工程:保修按下列规—定进行 》。  (一《)所有权人或—者管养单位向—。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保修—申请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申请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收到保【修申请书《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将【保修申请告》知建设单位》。   《(二:)建设单位应当自】收到保修《申请书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符合保修!条件:的书面通知施工单】位进:行维修;不符合保】修条件?的应当将核查意【见书面告《知申请人施》工单位应当自—接到保修《通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到:达现:场进行检查》维修   (三】)申请事项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修— :  第五十二条【 , ,建设工程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在建设工程》使用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问?题的可以《通过书面《、口:头等形式反映工程】质量问题   】第五十?三条 ?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各自主管的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进行监督管理处理相!。关建设工程质量【投诉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质量投诉移送有】关建设?工程:参建单?位处理有关》建设工程参建单位】应当在质量投诉【移,送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处理质量投诉】并对属于本方责任】的建设工程质—量缺陷进行维—修 ?  第五十四条【  :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各方当事》人认为需要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的可以《共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检测费【用由建设单位先【行垫付?;一方?当,事,人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的:检测费用由该方当事!人先行?垫付检测结》果表明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检?测结果?表明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检测费用由】要求检测《的当事?人承担  —。 第五十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对投诉的处理  ! (一?)投诉的质量—问题:已得到解决》的;   —(二)投诉的问题】不属于建筑工—程质:。量缺陷的;  】 ,。。(三)?投诉人撤《回投诉的; 【  (四)当事【人已经选择仲—裁或者?诉讼程序的;  ! (五)投》诉人:不接受质量投—诉处理?意见并?。且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   (六)因】投诉人原因施工单】位无法?对质量缺陷施工【维修的   第】五十六条  在【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之日起】二年内参《与该房屋建》筑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进》。行一次质量》回访回?访走访的业主—数量不得少于—一百户或《者业主总数》的百分之十对回访】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应当进行返!修并将返修记录资】料,及时存入建设—工程回?访档:案   》第,五十七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相关机构、》协会:针对本市经常发生】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问题开展专题研】究,制定治理措施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第五十!八条  勘察单位未!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出【具勘察文件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因勘察—单位的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五十【九,条  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文件【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因设计造成建!设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未】按第二项规定进行】专项:设计并明《确具体的防护—措施设计方案—的;   (【二)未按第五项规】定明确?监测要求和监测【控制限值的》; :   (三)未按第!六项规定选用有利】于,保护毗?邻建:。筑,物、构筑物、管线】。和其他设《施安:全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  (四)未—。按第七?项规定明确质量【和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的, :。  第六十》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按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工《整改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  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现《施工管理和》。施工作?业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专:项施工方案要求【、建设工程合—同,约定或者施工现场】存在质量安》。全,。隐患:后未立即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或者未按《规定向建设单位【、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报告【。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第六十二条 【 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未》核验建设《工程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合格证!和,进场试验报告—并签署核验意见【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监理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第六?十三:条  检测机构【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对检测报告【按年度和检测项【目进行连续编—号或者抽《撤、涂改检测—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在检?测过程中发现建设工!程存在质量不合【格情况未按规定【报告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检测机】构在被?责令限期改正期间内!应当停止从事—涉及需?整改项的检测活【动在此期间内出具的!涉及整改项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建设工程质量验【收的依据《。   第六十四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未按规?定将建设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的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以及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第六十五条】。  参与工程—建设的注册执业【人员以及按照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编制虚假建设【。工程:文件资料《或者篡?改建设?工程文件《资料、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签署建【设工程文件资料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第六》十六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租用未办理—备,案登:记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理 【  第六十七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未?在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公示相关信息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对建—设工程材料进行【检验允许不》合格建设《工程材?料进入施《工现场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第?六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第》一项规定上传—。。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相关】材料或?者提交竣工》验收方?案,和相:关文件资料的; 】。   (二)未【按第五项规定提交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整改完成认》可,文件及相关竣工验收!资料的   第】七十: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永久性标牌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一,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按本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履行保修义】务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二条  建》设工程参建单位【未按本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处理质量投诉—、履:行维修义务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者包庇、纵》容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   (《三)具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八章  附 — 则      ! ,第,七十四条《 ,本市所辖各县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既有《。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拆除及其相关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活《动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  : ,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2013年—6月30日》颁,布的南宁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