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工程建设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既:有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拆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 》。
: ,第,。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实行:政府:指导监督、企业自控!负责、?。行业:自律协调《、,。。公,众监督评议的工作机!制
? 第五条 — 政府推行建设【工程:担保、建设工程【保险等?制度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鼓励建设!工程:担保、?保险机构及相关行业!协会:参与:建设工程事故—预防宣传培训—、风险控制管理、】检查考?评等工?。作
第—。六条 鼓》励参与工《。程建:设的单?位,采用全过程》。持续改进《的管理方《法和先进的》科学:技术提?高建设工《程的建设水平
】第二章? 监督管理【 :
第七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行业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全市【统一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程序和标】准建立全市建设工】程项目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与工】程建设单位(以【下,统,称建设工《程参建单位》)及有关从业人员】评价考核体系 【
城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 交通、水》利、国土、园林、】人防、文物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
公安消—防、城市管理—、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工业和信息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专【业,工程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接】受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并配备相应!。的质量安全》监督人?员和检?验、检?测,装备
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人员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 第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建设》工程管理要求、执行!标准:、举报方式》和建:设工程?。项目基本《。情,况,、验收及监督—抽查结果以及建筑业!企业、从业人员【诚信:评价记录等信息【
: :第十条 《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督管理
(一!)核查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登记及建筑—。施工许?可手续办理情况;】对手续?不全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按相关—规定对已施工部【位作检测并》。。补办:有关手?续 :
, (二)对—建设工程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作?。监督告?知,
(三—)抽:查建设工程项目执】行国家?、地方及《行,业,建设工程《标,准、规?。范的情?况 :
(四)核查建!设工:。程参建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资质!、资:格抽查其《质量安?全检验评定结—果,和,建设工程验》收结果 《
, (?五)抽查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他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关【。键部位以及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 —
(六)抽查】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等重大危险源【的,。设计、施工方案的评!审,、审批?、监测情况》。
?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履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文《件、:资料以?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使用《凭证
(二】)建设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安全【隐患时责令限期改】正;:安全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三)对?建设工程《参建单位涉》嫌偷工减料、弄虚作!假、:。。不按规定进行建【设工程验收》、不按规定对质量】安全隐患进行整改的!可以责令《重新进行工程质量】检测、质量》安全:检验评?定和建设工程验收】
(四)【对未按规定》对建:设工程质量问题或者!安全隐患进行整【改,以及发?。生质量或者生产安全!事故的项目》核查:建设工程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或者资质《。条件;对不符合条件!的,责令:该单位参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停止?施工
(五】)在施工现场发【现不:。合,格建设?。工程材料的责—令责任单位》将,。同一批次的建设工】程材料清理退出施工!现场;不合格建【。设工程材料》已经使?用于:建设工程实体的责令!责任:单位限期对》建设工程实体采取】检,测鉴定、加固、【拆除返工等处—理措施或者》对涉及的《工程实体进行设计复!核、重新《。组织工程《验收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 第十二条 【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用建设工程【实体随机《抽检方式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检:测监督检测费用由同!级财政拨付》不得向被检测单位】收取涉及建》设工程?结构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测检测比例】及检测项目应当符合!规定标准 》
第十》三条 《鼓励公民参》与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评议》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行为均有权】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采取适当的保密措施!
: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在主体《结构验收和》竣工验收前向公众各!开放一次公众—可以进入施工—现场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评议:施工单位应当为【进入施?工,现场的公众提—。。供安全保《障和进行监督—评议的便利》。条件 《 ,
第三章 !建设工程参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参?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行:标,准化管理并》依法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参,建单位应当建立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辨《识与评?价,、应急响《应和:预警机制强》化对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管:理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发包前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建设工—期定额综合评估【建,设,工程规模、施工工】艺、地质和气候条件!。等,因素后确《定合:。理的勘察工期、设】计工期?和施工工期并将上述!工期安排作为招标文!件的:实质:性条件
》 勘察工期、设】。计工期?。。和施工工期确定后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压缩!。确需压缩且》具备技?术,可行性的应当提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的技?术措施和方》案并组织专家—。论证后方《可进行压缩压缩勘察!工期、设《计工期和《施工工期涉及增加】费用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保,障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管线、设《施进行调查并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单位提—供相:关,的调查资料和必【要的作业《条件提出保护—。要求确定《。风险控制费用
! 第十八《。条 勘《察单:位,出具的勘察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编制《要求并标注勘—察作业范《围内:原有设施和地下【管线的情况标明【勘察现场服务的节点!、事项?和内容等《
《。。第十九条 设计单!位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编制深度!。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 :
,。 (一)将深【基坑、高边坡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列入《设计内容; —
(二)—对建设工程》本体可能存在的重大!风,险控制进行专—。项设计?并明:确具体?的防护措施设计方案!;
《 ,(三)标《注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
》 :(四:)住宅建设》工程中的《建筑设?备应当按照住宅设计!规范要求设计—到户内的使用部位】;
《 (五)明》确建设工程》及其毗邻建筑—物、构筑物、管【线和其他设施、基】。坑的监测要求和监测!控制限?值;
》 ,(六:)选用有利》于,保护毗邻《建,筑物、构筑物—。、管线和其》他设施安全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七)采?用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应当明—确质量和安》全生产保《障措施;
】(八)标明现—场服务的节点、【事项:和内容?;
(九)涉!及质量通《病治理的工程细【部节点应当标—注清楚所作说明清晰!完,。整,
第二十【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的勘【察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发现勘察【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应当告知—。建设单位要求—勘察、设计单—位予以复核》、修改修改后的勘察!、设计文件应当重】新报:原审查机构审查 】
勘察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等实《际情况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
》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与设计要《求,相适应的施工工艺】、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生》产,。控,制措施以及应急【处置:预案;
》 (二)》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内部质量《和安:全生产控制措施的】交底、验收、—检查和整改程—序;
(三】)符:合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安排; —
?(四)对《可能:受施工影响》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管线和其—他设:施等采取的》。专项防护措施 【
第二十二【条 : 监理单《位发现施工管理【和施工作业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专项施工方案要【求、建设工程合【同约定或者》。施工现场存在质量】和安全生产隐—。患的应当立即—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不改正的及时报告】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责令:其停:工整改;施工单【位不停工整改的【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在使用或者安!装前监理单位—应,当核验其出厂—合格证和进场试验报!告并签?署核验意见
!第二十四条 检】测机构应当》采用检测数据自动采!集方:式对建设工程进【行检测?并通过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出具检测报告不得】人为干?预检测过程
【 不按前款规定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建设工程验收依据 !
第二十五【条 ?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质量检测技术【规,。范和标?准保存已检样品实】体,检,测项目应当在检测记!录中载明《。具,体检测部《。位并在?实体上标明具—体检测位置检测【报告应当按》照年度和检测项目统!一连续?编,号不得抽撤、—涂,改
? 第二十六条【 检测机构在检】测过程中发现—建设:工程存在《质量不合《。格情况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报告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涉】及结构安全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
【第二十?七条 ? 检测结果》利害关系《人要求?知悉建设工程检测】结果的检测机构应】当向利害《关系人公开》。检测报告《
: ,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建设工程参建单位!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统称建设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在建设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建设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建设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授】权书:予以确认
建!设工程参建单位和建!设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的质量终身责—任不因建《设工程的验收、移交!使用或者保修期届满!而免:除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应当》签署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登记手【续前应当将建设【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其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项》目负:责人变更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并报原备案》机构备案
—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建设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
建设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执业资格《、所在单位以及【变更情况《;,
(二)【负责人签署》的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
(三)负责】人所在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项目负责人授!权书
建设】单位:应当将前款规定的】信息:档案与建设》工程技术资料一并】移交:。。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存档
第】三十一条 —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建?设工程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查明《的质量?事故:、质量问题和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但因不》可归责于建设—工程参?建单位?的原因?导致的?质量事故、质量【问题除外
— (一)》。发生: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
(二!)出现?下列:严重质量问题但【尚未构成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
【 1.《建设工程出现局部坍!塌的:;
2.建筑!。结构发生较大不【均匀沉降、开裂等情!形的;
3.!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或者偷工减料的!; :
4.未按照经!审查合格并》备案:的设计文《件施:工,的;
5【.城市桥梁出现较】大裂缝、桥体—严重渗水等问题【的;
6【.其他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
第四章 —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要素《管理 —
? 第三?十二: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市建筑行业从业人员!、施工设备机—具、建筑材料、【建筑:工法、施工》现场环境、质量【检,测等生产要素—基础:数据库编制》本市推广使用、限】制,使用和禁止使用的技!术、工艺和产—。。品目录?向社会公布并提供信!息查询和《公共评价《服务
第三】。十三条 《 参与工程》建设的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以及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材料:员、资料《员等按?照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编?制虚假的《建设工程文件、【资料或者篡》改建设?。工程文?件,、资料;
(!二)允许他人以本人!的名义签署建设工程!文,件,、资料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施?工作业人员信息【档案并在《。施工作业人》员上岗前将其身份】。信息、岗位资格、】学习培训和参加社】会保险情况》等信息上传到本市建!筑行业从《业人员基础数据库 !
,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用,于其:施工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职工教育培训费作为!不可竞争项目纳入投!。标报:价
《。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承接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面积达到一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建设工!程造价?在三千万《元以上的《应当开展建筑劳务人!员专项业余培—训工作
【。开展建筑劳务人员】专项:业余培训工作所【需费用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和【职工教育《培训费中列支 【
第三十七条】 建筑起重机械【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登记
施工!单位不得租》用未办理《备,案登记的建筑起重机!械
第三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公示以下—信息
《 (一《)建筑劳务队—伍,名称:、主要设备》和重要建筑材料的】种类、生产厂家【、品:牌等;
(】二)项目管理—机构组成《人员的姓名、—职务:、相片、签名式样】等;
(【三,)起重机械的检测】及验收、日常维【修保养记《录以:及防坠安全器标定报!告等相关内容 【
第三十九条 ! 建:。设工程项目使用的】建设工程《材料,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和:。合,同的约定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不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和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材料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
: 第四十条 — 建设工《程材料进入施工【现场: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进行检验《并对其质量》、规格及型号—等是否符合要—求进行确认
第】五,章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
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向监】理单位提交建设工程!竣工报告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对建设?工程:。进行:竣工:。预,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预验收具体【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或者会同专业工程!。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 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竣工?预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申请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消防、环境保】护等要求进》行验收或者核实【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或者《核实:经验:收或者核实合—格的出具《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 未?取得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成立由建!设、监理《。、施工?、设计、勘》察等:单位项目负责—人参加的验收组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 (?一):建设单位在本—市建设工程信—息系统上传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相》关材料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七个工!作日前向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交竣:工验收方案》和相关文件》资料
(二)!验收:组审:查建设工程档案资料!
《(三)验《收,组实地查验建设工程!质量
(四)!验收:组对建设工程质量】作出全?面评价签署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意见书?;对竣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由建设单位组织整!改并经监理单—位检查合《格后验?收组成员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意见书盖章—确认
—(,五):。建,设单位向《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交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整!改完成?认可文件及相关竣工!验收资料
第!。四十:四条 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城市管【理、:。园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相,关市政基础设施管】养,单位参加;》管养单位提出整改意!见的应当按》照管养单位的意见进!行整改
— 第四十五条 【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竣工验收实施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一)!未,按竣工验《收方案规《定的程序《。。进行验收;
【 (二)参加验】。收的单?位或者人员资格不】符合要求;
!(三)建设工程技】术档案严重缺失、】弄虚:。。作,。假;
(四】)竣工预验收发现的!问题未完全整改; !
(五)未按验!收标准进行实体【质量:抽查;?
: (六)未按【经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 —
(七)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八)住宅!建设工程未按—规定逐套验收或【者逐套验收资料信】。息与实际不符; 】。
(九》)建设工程存—在影响工程实体【结构安全或者主【要使用功能的质【量缺陷;
(!十,)建设工程参建【单位各方未形—成通过验收的一致意!见;
—。。(,十一)其《他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情形
第四!十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工?程名称?、开工?日期、?竣工日期以及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
— 第?四十七条 》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市政基》础设施移交》管养单位管理 】
第》六,章 : 质量保修及后评】价管:理, ,
第四!。。十八条 建—设工程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约定—但不得少于两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 第四《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可》以对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数额、—用途:和返还期限作—出规定?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期限先于保—修期限届满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后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保修期内仍应承担保!修义务
第】五十条 《 ,建设单位对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全面—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出现质》量缺陷的《由建设单位负—责查明原《因并组织有关责任方!进,行维修责任方不及】时履行保《修义务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予以维修相关费!用由责任方承—担质:量缺陷原因》不明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查维修相关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五十一条 —建设工程保修按下】列规定?进行
《。。 (一)所有权人!或者管养单位向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保修—申请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申请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收到—保修申请书》。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将】保修申请《告知建设单位—
《(二)建《设单位应《当自收到《保修申请书》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符合保修条—。件的书面通知施工】单位:进行维修;》不符合保修条—件的应当将核查【意,见书面告知申请【人施工?单位应当《自接到?保,修通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到达现场进行—检查维?修
(三)申!请事项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修
】 第五十二条 建!设工程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在建设工程使用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问题:的,可,以通过?书面、口头》等形式反映工程质】量问题
— 第五十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各自!主管的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进,行,监督管理《处理相关建》设工程质《量投:诉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质量投诉移送有关!建设工程《参建单位处理有关建!设工程参建单位应】当在质量投诉移送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处理质量投》诉并对属于本方责】任,的建设工程质量缺】陷进:行,维修
第【五十四?条 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各方】。当,事人认为需要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的可以共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检测费用【由建设单位》先行垫付;》一方当事人》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的检测费用由该【方当事人先行垫付】检测:结果表明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检测结?果表明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检测费用由要!求检测的当事—人承担
第】。五十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对,投,诉的处理
(!一)投诉的》质量问题已》得到:解,。决的:;
》(二)投诉的问【题不:属于建筑《。工程质量《缺陷的;
— (三)投诉人撤!回投诉的;》
(四)【当事人已经选择【仲裁或者诉讼程序】的;
—(五)投诉人不【接受质量投诉处理】意见并且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
! , (六)因投诉人】原,因施工单位》无法:对质量缺陷》施工维修的 —
?第五:十六条 在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之日起二—年内参?与该房屋建筑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进行一次!质量回访《回访:走,访的业主数量—不得少于一》百户或者业》主总数的《。。百分之?十,对回访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应当进行返修【并将返修记》录资料及时存—入,建设工程《回访档案
【 第:五十七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相关机构、!协会针对《。本市经?常发生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问题开!展专题研究制—定治理?措施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第五】十八条 勘—。察单:位未: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出具勘察文件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因勘:。察单位的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
【 ,第五十九《。。。条 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文件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因设计造成—。建设: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 ,
, (一《)未:按第二项规定进行专!项设计并明确具体的!防护措施《设,计方案的;》
(》二,)未:按,第五项规定明确监测!要,求和监测控制—。限,值的; 《
(三)—未,按第六项规定选用】有利于保护毗邻建筑!物、构筑物》、管线和其他—设施安?全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
(四)未【按第七项规定明确】质量和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的?
?。 第六十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按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工【整改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 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现!施工:管理:和施工作业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专项【施工方案要求—、建设工程合同约】定或者施工现场存】在,质量安?全隐患后《未立即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或者未按》规,定向建设单》位、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报告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第六》。十二条?。 :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未核验建设工程!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合格证和进场试验!报,告并签署核》验意见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监理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 , 检测机构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对检测报告》按年度和检测项目进!行连续编号或者【抽撤、涂改检测【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在检测》过程中发现建设【工程存在质量—。不,。合格情况未按—规定报?。告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检测机构在【。被责令限期改正期】间内应当停止—从事涉及《需,整改项的《检,测活动?在此期?间内出具的涉及整改!项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建设工?程质量验收》的依据
【第六十四《。条 :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未!按,规定将建设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的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以及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 参与工【程建设的注册—执业人员以及—按照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编,制虚假建设工程文】件资料?或者篡改建设工【程文:。件资料、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签署建设工程文件资!料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第六十六条— , 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租用未办理备案登记!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理,
: 第?六,十七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未在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公示相关《信息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对《。建设:工程材料进行检【验允许不合》格建设工程材料【进入:施工现场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九条 ?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一《。)未按第《一项规定上传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相关】材料或者提交竣【工验收方案和相【关文件资料的—;
(二)未!。按第五项规定提交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整改完《成认可文件及相关竣!工验收?资料的
第七!十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永久性标牌【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七十一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按本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履行保修义务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二:条 : 建设工《程参建?单位未按本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处,理,质量投诉、履行维修!义务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者】包,庇、纵容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 (三)具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
第八章 — 附 则 —
【。第七:十四条 本市所辖】各县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既有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拆除及《其相关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活动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20—13年?6月:30日颁布的南宁】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