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工,程建设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既有《。。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拆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
第》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实:行政府指导监—督、企业《自,控,负责、行《业,自律协调、公众监督!。评议的工作机—制
? 第?五条 政》。府推行建设工程【担保、建《设,工程保?险等制度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鼓励建设工程担【保,、保:险机构及《相关行?业协会参与建设工程!事,故预防宣传培—训、风险控》制管理、《检查考评《等工作
第六!条 鼓励参与工程!建设的单位采—用全过程《持续改进的管—理方法和《先进的科学技—术提高建《。设,工,程的建设《水,平
第二章 【 ,。。 监督管理 — 《
第《七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行业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全市统一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程序—和,标准建立《全市建设《工程项目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与工程建】设单位(以下统称】建设工程参建单【位)及有关从—业人员评价考核【。体系
—城,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 交通?、水:利、国土《、园林、人防、文】物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
公安消防【、,城市管理《、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工业和信息—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专业工程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接受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并配备相!应,的质:量安全监督人员和】检验、检测装—备 :
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人员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 第九条 》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建设工程管理要求!、执:行标准、举报—方式和建设》工程项目基本情况、!验收及监督抽—查结果以及建筑【。业企业、从业—人员诚信评价记录】等信息? ,
第十条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督管理
】 (一)核查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登》记及建?筑施工许可手—续办理情况;对【手续不?。全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按相:关规定对已施工部】位作检?。测,并,补办有关手续 【
,。 (二《)对:建设工程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作监督【告知
(三】)抽查建设工程【项目执行国》家、地?方及行?业建设工程标准【、,规,范的情?况
(四)】核查建设《。。工程参建《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资!质、资格抽》查,其,质量安?全检验评定》结果:和建设工《程验收结果 —
(《五)抽查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他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关键—部位:以,。及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
? (六)抽查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等!重大危险源的设计、!施工方案的评审、审!批、监测情况
!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履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文件、资【料以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使用!凭证 ?
(《二)建设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安全《隐患:时责令限《期改正;安全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 (三)对建设工!程参:建单位涉嫌》偷工减?。料、弄虚《作假、不按规定进行!。建设工程验收、不】按规定对质量安【全隐患进行整改【。的可:以责:令重新进行工—程质量检测、质量安!。全检验评定和建【设工程验《收, ,。
(四)—。对未:按规定对建设工程质!量问题?或者安全隐患—进行整改《以及发生质量或者】生产安全事故的【项目核查《建设:工程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或者资【质条件;对不符合条!件的责令《该单位参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停止施工!
(五)在】施工现场《发现不合格建设【工程材料《的责令责任》单位将同一批次【的,建设:工程材料《清理退出施工现【场;不合格建设工程!材,料已经使用于建设工!程实体的《责令责任《单位限期对建—设工程实体采取检测!鉴定、加固、—拆除返工等》。。。处理:措施或者对涉—。及的工程实体进行设!计复:核、重新组织工程】验收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用》建,设工:。程实体随机抽检【方式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检测监督】检测费用《由同级财政拨—付不得向被检测单】。位收取涉及建设【工程:结构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测检测比例及检测】项目应当符合—规定标准
第!十三条 鼓励【公民:参,与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评议?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行为均有权】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采取适当的保【密措施?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在主体结构验】收和竣工验收前向】公众各开《放一:次,公众可以进》入施工现场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评议施工单位应当!为进入施工现场的】。公众提供安全保【障和进行监督—评议的?。便利条件 !
第三章《 建设工程【参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参】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行标《准化管?理并依法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
—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参建!单位应?。当,建立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辨识与评—价、应?急响应?和,预警机制强》化,对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管理 【。。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发包前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建设工《。期定额综合评估建】设,工程规?模、施工《工艺、地《质和气候《条件等因素后—确定合理的勘察工】期、:设计工期和施工【工期并将上述工期】安排作?为招标?文件的实《质性条?件
勘察【工期:。、设计工期和—施工:工期确定后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压缩】。确需压缩《且具备?。技术可行性的—应当提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的技术】措施和方案并组织专!家论证后方可进行】压缩压?缩勘察工期、设计】工期和?施工工?期涉及增《加费用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保障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管线、!设施进行调查并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单位提供—相,关的:调查资料和必要的作!。业条件提出保护要求!。确定风?险控制费用
【 第十八条 勘!。察单位?出具的勘察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编《。。制要求并标注勘察】作业范围内原有设施!。。和地:下管线的情况标明勘!察现场服务》的节点、事项和内】容等:。
第十九【条, 设计单位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编制深度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将深?基坑、?高边坡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列入设计—内容; 《
, (二)对—建设工程本体可能存!在的重大风险控制】进,行专项设计并明确具!体的防护措施设计】方案;?
(》三)标注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
【 ,(四)住宅建设工】程中的建筑设备应当!按照:住宅:设计规范要求设计到!户内的使《用部位;
【 (五?。)明确建设工程及】其毗邻建筑物—、构筑物、管线和其!他设施、基坑—的监测要求》。和监测控制限值; !
(六》)选用有利于—保护毗邻《建筑物、《构,筑物:、,管线和其他设—施安:全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 , (七)采用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应!当明确质量和安全】生产保?障措施;
— (八)标明现场!服务的?节点、?事项和内容;
! (九)涉及质量通!病治理的《工程细部节点应当标!注,清楚所作说明清晰】完整
《 第二十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的—勘察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发现勘察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应》。当告知建设单位【要求:勘察:、设:计单位?予以复核、修改修】改后:的勘察?、,设计文件《应当重新报》原审查机构审查 】
勘察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一条 — 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等实际情况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
】 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与?设计要求相适应【的,施,工工艺、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生?产控制措施以—及应:急处:置预案;
】(二)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内部质量】和安全?生产控制措施的交底!、验收、检查和【整改程序; —
(《三)符合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安排《;
(四)对!可能:受,施工影响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管线和其他设【施等采取的专项防护!措施
《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发】现施工管理》和施工作《业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专项施工方》案要求、建》。设工程?合同约?定或者?施工现场《存在质量和》安全生产隐患的应】当立即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不改正的及时【报告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责令其【停工整改;》施工:单位不停工整—改的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在使用或!者安装前监》理单位应当核—验其出厂合格证和】进场试验《报告:并签署核验意见【
《第二:十四条? 检?测机构应当采—用,检测数据《自动采集方式对建设!工程进?行检测并通过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出具!检测:报告不得人》为干预检测过程
! :不按前款规定—。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建设工?程验收依据
】 第二十《五条 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质量》检测技术规范和标】准保存已《。检样品实《体检测项目应当在】检测记?录中载明具》体检测部位并在【实体上标明具体【检测位?置检测报告》。。。应当按照年》度和检?测项目统一连—续编号不得抽—。撤、涂?改
第二十】六条 检测机【构在检测过程—中发现建设工程存在!质量不合格》情况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报【告,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涉及结】构安全?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
第二十七条! 检测结果利害关!系人要求知悉建设工!程检测结果》的检测机构应—当向利害关系人【公开:检测报告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建设工程参【建,单位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统称建设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在建设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建—设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建设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授权书》予以:确认
建设】工程参建单位和【建设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的质?量终身责任不因【建设工程《的,验收:、移交使用或者保】修,。期届满?而免除?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应当签署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登】记手续前应》当将建设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其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项目负责!人变更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并报原备案》机构备案
— 第三十条— ,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建设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
建设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执业资格、所在】单位以及《变更情况;
!(二)负责人签【署的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 (三《)负:责人所在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项目负责人】授权书 《
建设单位【应当将前款规定的】信息档案《与建:设工程技术资—。料一并移交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存!档
第—三十一条 》 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建设工程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查明【的,质,量事故、质量问题和!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但因不可归【责于建设工程—参建单位的原因【导致:的质量事故、—质量问题除》外
(一【)发生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
— (二《)出现下列严—重质量问题但尚未】构,成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
1.【建设:工程出现局部坍塌的!;,。
《2.:建筑结构发生较大不!均匀沉降《、开裂等情》形的;
》 :3.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或者偷—工减料的;》
4.—未按照经审查合格】并备案的《。设计文?件施工的;
!5.:城市桥梁出现较大裂!缝、桥?体,严重渗水等问题的】;
6.其】他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章 !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要素管【理, 《
第三十【二条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市建】筑行业?从业人员《、施工设备机具、建!筑材料、建》筑,工法、施工现场环】境、质量检测等【生产要素基础数据库!编制本市推》广使:用、限制使用—和禁止使用的技术、!工,艺和产品目》录向:社会公布并提—供信息查询和公共】评价服务《
: :第三十三条 参】与工程建设的—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以?及,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材料员、资!料员等按照》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编制虚假的建—设工程文件、—资料或者篡》改建设工程》文件、资料》; :
, (二《)允:许他人以本人的名】。。义签署建设工—程文件、资料
!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施工作业人员!信息档案并在施工】作业人员上岗前【将其身份信》息、岗位资格、学习!培训和参《。加社:。会保险情况等信息】上传:到本市建筑行业从业!人员基础数》据库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用于!其施工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职工教育培训—费,作为不可竞》。争项目?纳入投标报价
】 第三十六条 】 施工单位承接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面积达到一【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建设?工程造价《在三千万《元以上?的应当开展建筑劳】务人员专项业—余,培训工作《
? 开展建筑》劳务人员《专项业余培训工作】所需费用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和职工教《。育培训费中列支 】
?第三十七《条 建筑起重机【械,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登记 】。
, 施?。工单位?不得租用《未,办,理备案?登记的建筑》起重机械《
? 第:三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公示以下信息 !
(《一)建?筑劳务队伍名称、】主要设备和》重要建筑《材料的种类》、生产厂家、品牌】等;
《 (二)项目管】理机构组成人员【的姓:名、职务、相片【、签名式样等; 】
(三)起【。重机:械的检测及验收、日!常维修保《养,记录以?及防坠?安全器标定》报告等相关内—容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项目使用的建【设工程?。材料,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和?合同的约定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不—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和: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材料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
第《四十条 《。 建设工程材料进】入施:工,现场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进行检验并对其】质量、规格及—型号:等是否符合要—求进行?确认
第五章【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 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向监理单位提交建!。设工程竣工报告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对建设工!程进:行竣:工预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预验收具体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或者会同专!业工程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竣工》。。预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申请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消防、【环境保?护等要求进行验收】或,者核实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或【者核实?经验收或者核—实合格的《出具: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 未取得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成:立由建设、监理【、施工、设计、勘】察等:单位项目《负责人参加的验收组!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 (一)建设单】位在本市《建设工程信息—系统上?传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相关材料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七个:工作日前向》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交竣工】验收:方案和相关文件资料!
(二)【验收组审查建—设工程档《案资料
》 (三)验—收组实地查验—建设工程质量
】 (?。四,)验收组对建设工程!质量作出全》面评价签署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意见书》;对竣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由—建设单位组织整【改并经监理单位检查!合格后验收组成员】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意》见书:盖章确认《 ,。
(五)—建设单位向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交【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整改》完成:认可文件及相—关竣工?验收资料
【 第四十四条 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城《市管理、园》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相关市政基!础设施管养单—位参加;管养单位提!出整改意《见的应当按照管养单!位的意见进行—整改
第四十!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竣【。工,验,收实施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一)未按竣工【验收:。方案规定的程—序进行验收》;,
(二—)参加?验收的单位》。或者人员资格不符】。合,要求; 《
(三)—建设工?程技:术,档案严重缺失、弄虚!作,假; ?
(四)竣工预!验收:发现的问题》未完全整改;
】 (五)未按【验,收标准进行实体质量!。抽查;
— ,(六)?未按经?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
【(七)?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八)住宅建设—工,。程未按?。规定逐?套,验收或者《逐,套验收资料信—息与:实,际不符;
(!九)建?设工程存在影响【工程实体结构安全或!者主要使用》功能的质量缺陷;】
(十)【。建设工程参建—单位各?方未形成通过验收的!一致意见;
】 (十一)》其他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情形
! 第四十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工程名【称、开工《日期、竣工日期以及!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
第!四十:七条 ?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市政《基础设?施移交管养单位【管,理 ? , ,
第六章 【质量:保修及后《评价管理 》
》 , 第四十八条 【 ,建设工程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约定但【不得少于两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 第四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可以对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数额、用途和返还!期限作出规定—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期限先于保修【期,限,届,满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后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保修期内仍】应,承担:保修义务《
第五十条】 建设《。单位对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全面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出现质量缺陷的】由建设单位》负责查明《原因并组织有关【责任:方进行维修责任【方不及时履行保【修,义,务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予以维修相关费用!由责任方承担—。质量缺陷原因—不明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查维修【相关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五十一《条 ?建设工程《保修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所?有权人或者管养单】位向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保修申请—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申请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收到!保修申请书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将保:修申请告知建—设单位
— (二)建》设单位?应当:自收到保修申请书】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符合保修【条件的书面》通知施工单位进行】维修;不符合保修条!件的应当将核查意见!书面告知申请人施工!单位应当《自接到保修通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到达现场进】行检查维《修 :。
(《三)申请《事项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修
第五】十二条 建—设工程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在建设工程使】用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问【题的:。可以通?过书面、口头—等形式反映工—程质量问题
!第五十三条 —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各!自主管的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进行监督管】理处理相关建设工程!质量投诉
— ,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质量—投诉移?送有关?建,设工程?参建单位处》理,有关建设工程参【建单位应当在质量投!诉移送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处理质量投】诉并对属《于本方责任的建【。设工程质量缺陷进行!维,修
第五【十四:条 : 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各方》当事人认《为需要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的可?以共: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检测费】用由建设单位先【行垫付;一》方当事人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的检【测费用由该方当事人!先行垫付《检测结?果表明?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检】测结果表明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检测费!用由要求检测—。的当事?人,承担
第五】十五条 《。。 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对投诉!的处:理 :
(一)投诉的!质,量问题已得到解决的!; :
(《二,),投诉:的问题不属于建筑工!程质量缺陷的;
! (三)投诉【人撤回?投诉的; 》
?(四)当事》人已经选择仲裁【或者诉讼程》序的;?
(》五)投诉《人不接?受质量投诉处理【意见并且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 》
(六)因投诉!。人原因施工单位无】法对质量缺陷—。施工维修的 —
第五》十六条 在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之日】起二年内参与该房】屋建筑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进行一次质量回【访回访走访》的业主?数量不?得少于一百户或者业!。主总数的百分之十】对回访?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应当进行返修并】将返:修,记录资料及时存入】建设工程回访档【案
第五十七!条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相关机构、协【会针对本市经常【发生: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问题开展专!题研究制定治理【措施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第五十》八条 勘察单【位未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出具勘—察文:件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因勘察!单,位的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五十九条 》 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文件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因设计造成建!设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未按第二项规】定进行专项设计并明!确具体的防护措【施设:计方:案的;
(二!)未按第五项—规,定明确监测要求【和监测控制限值【的;
》 (三)未按—第六项规定选用有利!于保护毗邻建筑【物、构筑物、管线】和,其他设施《安全: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四)未按!第七项规定》明确:质量:和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的
第—六十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按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工整》改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 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现施《工管理和《施工作业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专项《施工:方案要求《。、建设工程合同约】。定或者施工》。现场存在质量安全隐!患后未立即》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或:者未:按规:定向建设单位、【。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报告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 《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未核—验建设工程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合格?证和进场试验报【告并签署核验—。意见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监理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第六十三条 】检测机构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对检测报—告按年度《和检测项目》进,行连续编号或—者,抽撤、涂改检测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在检测过程】中发现建设工程【存在质量不合格情况!未按规?定报告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检】测机构在被责令【限期改正期》间内应当停止—从事:涉,及需整改项的—检测活动在此期【间内出具《的涉及整改项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建设工程质量!验收的依据
!。。第六十四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未按规定将—建设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的!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以及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第六十五条 !参与工?程建设的注》册执业人员以及【按照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编制虚【假建设工程文—件资料?或者:篡,改建设工程文件资】料、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签《署建设工《程文件资料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租—用未:办理备?案登记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理
【 第六十》七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未?在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公—示相关信息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对建【设工程材料进行检验!允许:不合:格建设工程材料进】入施工?现,。场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第六十九条 】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一)?未按第?一项规定上》传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相【。。关材料或者提交竣】工验收?方案和相关文件资料!的;
(二)!未按第五《项规定提交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整改完成认可文【件及相关竣工验【收资料的
】第七:十条 ?。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永久《性标:牌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一条 —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按本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履行保修义【务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七《十二条 建设工程!参建:单位未按本》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处理质量【投诉、履行维修义务!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者包庇、纵容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具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八章 《附 : 则
】。 第七十》四,条 本市所》辖各县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既有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拆除及《其相关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活】动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201?3年6?月30日颁布的【南宁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