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南宁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  第一章  】总  则  —   《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工程建设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既有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拆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   !第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实【行,。政府指导《监督:、企业自控负—。责、行?业自律协调、公众监!督,评议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政府推行建【设工程担《保、建设工》程,保险等制度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鼓励建设工程担】保、保险机构及相关!。行业:协会:参与建设工》。程事:故预防宣《传培:训、风险控制管理、!检查考评等》工作 ?。  : 第六条  —鼓励:参与工程《建设的单位采用全】过程持?续,改进的管《理方法和先》进,的科:学技术提高建设工程!。的建设水平 第二!章  ? 监督管《理   《  :   第七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行业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全市统一—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程序和标准建】立全市建设工—程,。项目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与《工程建设单位(【以下统?称建设工程参—建单位)及有关从】业人:员评价?考核体?系 ?  城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水利、国土、园【林、人防、文物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   公安消—防、城市管理、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工,业和信息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专业工》。程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接,受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并《配备相应的》质量:。安,全监督?人员和检验、检【测装:备   》。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人员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 ,。 第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建—。设工程管理要—求、执行标准、举报!方式和建《设工程项目基本情况!、验收及监督抽查】结果以?及建:筑业企业、从—业人员?诚信评价记录等【信息   第十条!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督管理 》  (一)核查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登记及建筑施工!许可手?。续办:理情况;对》手续不?全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按相关规定对】已施工部位》作检测并补》办有关手续   !。(二)对建设工程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作监》督,告知   (【三)抽查建设工【程项目?执行国家、地—方及行业建设工程】标准、规范的情况 !   (四)核查】建设工程《参建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资?质、资格抽查其质量!安全检验评定结果和!建,设工程验收结果 !  (五)》抽查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他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关—键部位以及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  — (六)抽查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等重大》危险:源的设计、施工【方案的评《审、:审批、监测情况【 :  第十一条 【。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履,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文件、】。资料以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使《用凭证   (二!)建设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安全隐!患时责令限》。期改正;安全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三)对】建,设工程?。参建单?位涉嫌偷《工减料、《弄,虚作假、不按规【定,进行建?设,工程验收、不按规】定,对质:量安全隐患进—行整改的可以责令】重新进?行工程?质量检测、质—量安全检《验评定和建设—工程验收 》   (四)对【未按规定对建设工】。程质量问题或—者安:全隐患进行整—改以及发《生质量或者生产安全!事故的项目核查建设!工程: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或?者资质?条件;?。对不符合《条件的责令该—单位参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停止施—工   (—五,)在施?工现场发现不合格】建设:。。工程材料的责—令责:任单位将《同一:批次的建设》工程材料清》理,退出施?工现场;不合格建】设工:程材料已《经使用?于,建设工?程实体的责令责任】单位限期对建设工程!实体采取检测鉴定、!加固、拆除返工等处!理措施?或者对涉《及的:工程实体进行设计】。复核、重新组织工】程验收 》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用!建设工程《实体随机抽检方式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检测监督【检,测费用由同级财【政拨付不得向—被检测单《。位收取涉及建设【工,程结:构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测检测比《例及检测项目应当】符合规定标准  ! 第十三条》  鼓励公民参【与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评议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行为均有》权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采取适》当的保?密措施 》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在主体】结构验收和竣工验】收前向公众各开放一!次公众可以进入施工!现场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评议施》工单位?应当为进入施工现场!。的公众提供安—全保障和进行监【督评议的便利条件】   ?  ?第三章 《  :建设工?。程参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参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行标准化—管理并依《法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参?建单位应《当建立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辨识与评价、【应急:响应和预警机制【强化对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管理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发包前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建设工】。。期定额综合评—估建设工程规—模、施工工艺、地质!和气候条《件等因素后确定合】理的勘察工期、设计!工期和施工工—期并将上述工期安】排,作,。为招标文件》的实质性条件  ! 勘察工期、设计工!期和施工工期确【定后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压?缩,确需压缩且具备技】术可行性的应—当提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的技术措【施和方案并组织专家!论证后方可进行【压缩压缩勘察工期】、设计?工,。期和施?工工期涉及增—加费用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保障 【  :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管线、设施【进行调?查并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单—。位提供相关的调查】资,料和:必要的作业条—件提出保护要求确】定风险控制费—用   第十【八,条  勘《察单位出具的勘察】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编制要求并标注!勘察作业范围—。内原有设施和—地下管线《的情况标明勘察现】场服务的节点、事】项和内容等》 ,   第十九条 】 设计单位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编制深度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 》  :(一)将深》基坑、高边坡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列入设计内!容,;   (二)】对建设?工程本体《。可,能存在的重》大风险控制进行专】。项设计并明确具体】的防护措施设计【方案;  — (三)《标,注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  》 (:四):住,宅建设?工程中的建筑设备应!当按照住宅设计规】范要求设计到户【内的使?用部位; 》 ,  :(,五)明确建设工【程及其毗邻建筑物、!。构筑物、管》线和其他设施—、基坑的《监测要?求和监测《控制限值;   !(六:)选用有利于保【。护,毗邻建筑物、构筑物!、管线?和其他设《施安:全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  (七)采用【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应当明?确质量和安全—生产:保障措施;  】 (八)标明现场服!务的节点、事项【和内容;  【 (九)涉及质【。量通病治理的—工程细?部节点应当标—注清:楚,所,作说明清晰完整 !  第二十》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的勘:。察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发现勘察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应—当告:知,建设:。单位:要求勘?察、设计单位予以】复核、修改修改【后,的勘察、设计—文件应当重》新报原审查》机构审查   】勘察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等》实际情况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   【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与设计要【求,相适应的《施工工?艺、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生产控《制措施以及应急【处,。置预案; —  (二)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内?部,质量和?安,全生产控制措施【的交底、验收—、检查和《整改程序; 【  (三)符—。合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安排》;   (四【)对可能受施工【影响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管线和?其他设施等》采取的专项防护措施!  ? 第二十二条 【 监理?单位:发现施工《管理和施《工作业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专项施工—。方案要求、》建设工程合同—约定:或者施?工现场?。。存在质量和安全生产!。隐患的?应当立即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不改正的及时报告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责令》。其停工?整改;施工单位不】停,。工整改?的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   第二十三【条 : 建:设工程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在:使用或者安装前监】理单:。位应当核《验其出厂合格证和进!场试验?报告并签署核验【意见   第二十!四条 ? 检测机构》应当采用《检测数据自》动采集方式对建设】工程进行检测并通】过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出《。具,检,测报告不得人为干】预检:。测过程 《   不按前款规】定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建设工程验收依【据   第二十】五条:  :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质!量检测技术规范【和标准保存已检样】品实体?检测项目《应当:在检测记录中载【明具体检测部—位并在实《。体上标明具》体检测位置检测报】告,应当按?照,年度:和检:测项目统一连续编号!不得抽撤、》涂改   —第二十六条  检测!机,构在检测过程中发现!。建设工程存在质量不!合格情况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报告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涉及结构安—全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 ,   第二十—七条  检测—结果利害关系人要】求,知悉建?设工程检测》结果的检测机—构应当向利害关【系人公开检测—报,告 ?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建设工程参【建单位?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统《称建设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在建设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建—设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建?设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授权书予以确认】   建设工【程参建?单位和建设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的质量?。终身责任不因建设工!程的:验收、移交使用或者!保修:期届满而免除 】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应当《签署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登记手续前》应当将建设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其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项目负责人!变更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并报原【备案机构备案  !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建《设,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 ,   建《设,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执业《资,格、所在单》位以:及变更情况》;   (二)】负责人签署的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  (三)》负责人所在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项目负责人授】权书   建【。设单:位应当将前款—规定的?信息档案《与建设工程技术【资料一?并移交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存档 》   第三》。十一条  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建设工《程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查?明的质量事故、【质量:问题和?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但因不可!归,责于建设工》程参建单位的原因】导致的质量事故、质!量问题除外》   (一)【发生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 : ,  (二)出—现下列严重质量问】题但尚未构》成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   1.!建设工程出现—局部坍塌《的;   2.】建筑结构发》生较大不《均匀沉降、开裂等情!。。形,的;: :  3.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或者【。偷工减料的》;   4.未】按照经审《查,合格并备案的设计】文件施工的;  ! 5.?城市:。桥梁出现较大—。裂,缝,。、桥体?严重渗水等问题【的; ?   ?6.其他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章  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要素管理【       】第三十二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市?建筑行业《。从业:人,员、施工设备机【具、建筑材料、建筑!工法、?施工现场环境、质】量检测等生产要素】基础数据库编制本市!推广使用、限制使】用和禁止《使用的技术、工艺和!产品目录向》社会公布《并提供信息》查询和公共》评价:服务   第三十!三条  参与工程建!设,的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以及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材料员、资料员】等按照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编制虚假的建!设工程?文件、资料或者篡】改建设工程文—件、资料;  】 (二)允许他人以!本人的名义》签署建设工程文件】、,资料: , ,  第三十四条 】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施工作【业人员信息》档案并?在施工作业人—员,上岗前将其身份【。信息、岗位》资格、学习培训和】参加社会保险情况等!信息上传到本—市建筑行业从业人员!基础数据库》 ,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用于其《施工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职工】教育培训费作为不可!竞争项目纳入—投标报价 》。 ,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承接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面积?达到一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建设工程!造价在三千万—元以上?的应当开展建筑劳务!人员专项业余培训】工作   开【展建筑?劳务人员《专项业余培训工作所!。需费用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和职《工,教育:培训:费,中列支 《   ?第三十七条 建筑】起重机械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登记 【  施工单》位不:。得租用?未办理备案》登,记的建筑起重机械】  ? 第:三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公示以下信息【  ? (一)建》筑劳务队《伍名称、主要设备】。和重:。要建筑材料的种类】、生产厂家、品牌等!。;   (—二)项?目管:理机构组《成人员的姓名、职务!、相片、签名式【样,等;   —(三)起《重机械的检测—及验收、日常维【修保养记录以及防坠!安全器标定报告等相!关内容   【第,三十九条 》 ,建设工程项目使用的!建设工程《材料,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和合》同,的约定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不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和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材料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第四十条 !。 建设工程材料进】入施工现场》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进行检—验并对其质量、【规格及型号》等,是,否符合?要求进行确认 第!五章: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     — 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向》监理单位提交建设工!程,竣工报告《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对建《设工程?进行竣?工预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预验收】具体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或者《会同专业工程—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竣工预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申请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消防、环境保!护等要求进》行验收或者核实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或者《核,实,经验收或者核实【合格的出具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未取得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第四!。十三条 《 建设单位应—当成立由建设、监理!、施工?。、设计、勘察等单】。位项目负责》人参加的验收—组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一)?建设单位在本—市建设工程信息【系统上传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相《关材:。料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七【个工:作日前向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交竣?工验收方案和相关文!件资料   (二!)验收组审查建设工!程档案资《料 :   (三)验收】组实地查验建设工】程质量   【(四)?验收组?。对,建,设,工程质量作出全【面评价?签署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意见书;对竣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由建!设单位?组织整改并经监理】。单位检查合》格,后验收组成员—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意见书盖】章,确认   —(五)?建设:单位向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交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整改完成认—可文件及相关—竣工:验收资料《   第四十四】条 :。 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城《市管理、《园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相关市政—。基础设施管养单位参!加;管养单位提出】整,改意:见的应当《按,照管养单《位,的意见进《行整改   第】四十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竣工验收!实施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一)未按《竣工验收方案规定的!程,序进:行验收;   】(二)参加验收的单!位或者人《员资:格不符合要求; 】   ?(三)建设工程技术!档案:严重缺失《、弄虚作假; 【   ?(四)竣《工预验?收,发现的问《题未完全整》改;:  ? (五?)未按验收标准进】行实体质量》。抽查; 》  (六)》未按经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 》   (七)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  (八)住宅建】设工程未按规定逐套!验收:或者逐套验》收资料信息与—实际不?符;   (九)!建设工?程,存在影响工程实【体结构安全或者主要!使用功能的质量缺陷!; :。   (十)建设】。工程参建单位—各方未?形成通过验收—的一致意见; 】  (?十一)其他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情形   第【四,十,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工程名《。称、开工日》期,、竣:工日期以及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   第四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市:政基:础设施移交管养单位!管理   》  第六章—  质量保修及后评!价管理  》  :   第四十八】条  ?建设工程《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约定但不得少于两!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可以【对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数额、用途!和返还?期限作出《规定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期限先?于保修?期限届满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后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保修】期内仍应承》担保修义《务   第五十条!  建设单》位,对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全面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出现质量缺!陷的由建设》单位负责查明原【因并组织有关—责任方进行维修【责任方不《及,。时履行?保修义务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予!以维修?相关费用由责任方】承担:质量缺陷《原因:不明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查,维修相关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 !  第五《十一条  建设工程!保,修按下列规定进行 !   (一)所【有,权,人或者管养单位向】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保修?申,请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申《请,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收:到保修申请书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将保修】申请告知建设单【位 : ,  :。(二:)建设单《位应当自收到—保修申请书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符合保修条!件的书?面通知施工单位进】行维修;不符合保】修条件的应当将【核查意见《书面告?知申请人施工单位】应当自接到保修通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到达】现场进行检》查维修   【(三)?申请事?项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修   第五!十二条  建设【工程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在建设工—程,使用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问题的可以【通过书面、口—头等形式反映工【程质量问《题 ?  第五十三条 】。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各自《主管的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进行》监督管理处》理相关建设工程质】量,投诉  》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质量投诉—移送有关建设工程参!建单位处《。。。理有关建设工程【参建单位应当在【。质量:投诉移送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处理质量投诉并【对属于本方责任的建!设工程质量缺陷【进行:。维修  》 第五十四》条  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各方当事人—。认为需要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的可以共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检测费用由建设单!。位先行?垫付;一方当事人】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的检测费《用由该方当事人先行!垫付检测结果表【明,。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检测结?果表明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检】测费用由要求—。。检,测的当事人》承担:。   第五十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对投》诉的处?理   (一)投!诉的:质量:问题已得到解决【的,;   (二)】投诉的问《题不属于建筑—工程质量缺陷的; ! ,  (三)投诉【人撤回投《诉的;   (】四)当事《人已经选择仲裁或者!诉讼:程序的;  【 (五)《投诉人不接受质量】投诉处理意见并且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 —  (六)因投【诉人原因施》工单位无法对质量缺!陷施:工维修?的   第—五十六?条 : 在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之日起二年内参与!该房:屋建筑?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进行—一次质量回访回访走!访的:业主数量不得少于】一,。百户或者业主总数】的百分之十对回访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应《当进行返修并—将,返修记录《资料及时存》入建设工程》回访档?案   》第五十七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相】关机构、《协会针对本市经【常发:生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问题开展专】题研究制《定治理措施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     】第七章 《  法律责任—  :     第五十!八条 ? 勘察单位未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出具勘察文!件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因勘察—。单位的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五十九条  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文件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因设计造成【建设: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未按第二项规—定进行专《项,设计并明确具—体的防?。护措施设计方案的;!   (二)未按!第五项规定明确监】测要求和监测控制】限值的;   (!三)未按《第六项规定选用有利!于保护?毗邻:建筑物、构筑物【、管线?和,其他设?施安全?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   (四)未【按,。。第,七项规定明》。确质量和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的 【  : ,第六十?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按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工整改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第六十?一,条  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现施工管—理和施工作业—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专项施—工方案?要求、建设工程合】同约定或者施—工现:。。场存在质《量安全隐《患,后未立即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或者未—按规定?向,建设单位、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报告【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第六《十二条  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未核验建!设工:程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合格!证和进?场试验报告并—。签署核验意》见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监理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 第六十三条—  检测机构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对,检测报告按年度【和检:测项目进行连续编号!或者抽撤、涂改【检测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在检测】过程中发《现建设工程存在【质量不合格情况【未按规定《报,告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检测机构在被责】令限期改《正期间内应当停【止从事涉及需整【改项的检测》活动在此期间—内出具的涉及整【改项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建?设工程质量验收【的依:据  《 第六十四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未按【规定将建设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的《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以及《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第六十五条】  参与工》程建设的注册执【。业人员以及》按照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编制虚假建设工】程文件?资,料或者篡改建设工程!文件资料《、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签署《建设:工程文件资料—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租—用未:办理备案《登记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理】 ,   第六》十,。七,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未在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公示—相关信息《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对?建设工程材料进【行检验?允许不合格建设工程!材料:。进入施工《现场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第六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一)未按第一】项规定上《传,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相—关材:料或者提交竣—。工验收?方案和相《关文件资料的; 】   (二》)未:按第五项规定提交】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整改完成认可文【件及相关竣工—验收资料《的  《 第七十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永久性标牌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七》十一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按本》。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履行保修义务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七十二条  】建设工程参建单位未!按本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处—理质量投诉、履行】维修义务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七十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者包庇、纵!容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具?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    第—八章  附 —。 则      ! 第七十《四条 本市所辖【各,县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既有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拆除及其相—关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活动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2013年】6月30日》颁,布的南宁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