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 : ,
第一章 》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工程建设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既有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拆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
第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实行政府指导监】督、企业自》。控负责?、行业?自律协调、公众【监督评议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政府推行建设】工程担?保、建设《工程保险等》制,度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鼓励建设工程担】。保、保险《机构及相《关行业协《会参与建设工程【事故预防宣传培训】、风险控制管—理、检查考评—等工作
【。第六:条 鼓励参—。与工程建设的单【位采用全过程持续改!进的管理方法和【。先进的科学技术提高!建设工程的建设水平!
第二章 】。监督管理 【。
《 第七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行业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全市统一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程序和标准【建立全市建设—工程项目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与工程!。建设单?位(以下统称建【设工程参建》单,位)及有关从—。业人员评价考核【体系 ?
?。城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 交通《、水利?、国土、园林—、人防、文物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 公安《消防:。、城市管理、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工业:和信息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专业!工程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
接受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并配备相应!的,质,量安:全监督人员和—检验、?检测装备《
? 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人员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
第九条 【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建设工程管理!要求、执行标准【。、举:报方式和建设工程】项目基本情》况、验收及监督抽查!结果以及建筑业【企业、从《业人:员诚信评价记录等】信息:
第十条 】。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督管理 【
: (一?)核查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登?记及建?筑施工许可》手续办理情况;【对手续不全》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按相关规》定对已施工部位作】检测并补《办有关手续
】。 (:二):对建设工《程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作监督告!知
(三)抽!查建设?工程项目执行国家、!地方及行业建设工】程标准、规范—。的情况
— (四)核查—建设工程参建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资质、资!格抽查其质量安【全检验评《定,结果和建设工—程,验收结果
— (五)抽查【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他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关键部位!以及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
【(六)?抽查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等重大危险源的!设计、施《工方案的《评审:、审批、监测情况】
第十一【条 :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履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文,件、资?料以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使用凭—证 :
(《二)建设《。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安全隐患时责令【限,期改正;安全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三】)对建设工程参建】单位:涉嫌偷工减料、弄虚!作假、不按》规定进行建设工【程验收、不按规定】对质量安全隐患进行!整改的可《以责令重新进行工程!质量:检测、质《量安全?。检验评定《和建:设工程?验收:。 ,。
:。 (四)对未—按规定对建设工程质!量问题或者安—全隐患进行整改【以及发生质》量或者生产》安全事故的项目核】查建设工程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或者资【质条件?;对不符《合条:件的责令该单位参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停止》施工
《 (五)在—施工现场发现—不合:格建:设工程材料的责【令责任单位将同一】批次的?建设工程材料清【理退:出施:工现场;《不合:格建:设工程材料》已经使用于建设工】程实体的责令—责任单位限期对建设!工程实体采取检测鉴!。定、:加固、?拆除返工等处—理措施?或,者对涉及的工程【实体进行设》计复核、重新组【织工程验收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用建设工】程实体随机抽检方式!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检测监督》检测费?用由同级财政—拨付不得《向被检测《单位收取涉及建【设工程结构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测检测比例及检!。测项目应《当符合?规,。定标准?。
第》十,三,条 ?鼓励公民参与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评议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行为均《。有权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采取适当的》。保密措?施,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在主体结构验收和】竣,工验收前向公—众各开?放一次公众可以【进入施工现场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评议施工单位—。应当为?进入:施工现场的公—众提供安全保障和进!行监督?评议的便《利条:。件,。 :
《第三章 建设】工程参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参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行标】准化管理并依—法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参建!单位应当建立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辨识与—评价、应急响应和】预警机制强化对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管理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发包:前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建设工期定》额综合评估建—设,。工程规?模、施工工艺—、地质和气候条【件等因素后确—定合理的勘察—工期、设计工期【和施工工期并将上述!工期安排作为招标】文件的实质性条件 !
勘察工期【、设计工期和施【工工期确定后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压缩确需》压缩且具备技术可】行性的应当提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的技】术措施和方》案并组织《专家论证《后,方,可进行压缩压缩【勘察工?期、设计工期和【施工工期涉及增加】费用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保障 !
: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管线、设施进行】调查:并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单位提供相】关的调查资料和必要!的作业条《件提出保护要—求确:定风险控制费—用
第十八条! 勘察《单位出具的勘察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编制【要求并标注》勘察作业范》围内原有设施和地下!管线的情况》标明勘察现场—服务的节点、事项】和内:容等
第十九!条, 设?。计单位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编制深度!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将深基坑、高边坡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列入—设计内容《;
(—二)对建《设工程本体》可能存在的重大【风险控制进行专项】设计并明《确具体的防护—措施设计方案;【
(三)标注!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
(四)【住宅建设工》程中的建《筑设备应当按照住宅!设计规范要求设计到!户内的使《。用部位;
(!五)明确建设—工程及其《。毗邻建?筑物、?构筑物、管线和【其他设施、基—坑的监测要求和监测!控制限值《;
(六)】选用:有利于?保护毗邻建》筑,物、构筑物、—管线和其他设施【安全: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 (七)采用【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应:当明确?质,量和安全生》产保障措施; 【。
(《八)标明现场服【务,。的节点、事》项和内?容;
》。 (九)《涉及质?。量通病治理》的工程细部节点应当!标注清楚所作说明清!晰完整
》 第二十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的勘察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发!现勘察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应当告知建设】单位要求勘察、设】计,单位:予以复核、修改修改!后的勘察、设计【文件应当重新报原审!查机构审查 —
, 勘察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等!实际情?况,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 :
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与设计要求相适【应的施工工艺、【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生产控【制措:施以及?应急处置《预案;? ,
(二)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内:部质:量和安全生产控制】措施的交底、验收、!检查和整《改程序;
(!三)符合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安—排;
《 (四)对可能受!施工影?。响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管线》和其他设施等—采取的专项防—护措施
—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发《现施工管理》和施工作业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专项施工方案要求】、,建设工?程合同约定》或者施?工现场存在质量【和安全生产隐患的】应,当立即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不改正的及时—报告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责令其停】工整改;施工—单位不停《工整:改的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在使用或者【安装前监理单—位应当核验其出【厂合格证和进—场试:验报告并《签署核验意见 【
第二》。十四条? 检测机构应当采!用检:。测数据自《动采集方式对建【设工程进《。行检:测并通过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出具检测报告不】得人为?干预:检测过程
【 不按前款规定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建—设工:程验收依据
】 第二十五条—。 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质?量检测?技术规范《。和标准?。保存已检样》品实体检测》项目应当在检测【记录:中载明具《。体检测?部位并?。。。在实体上《标明具体检测位置】检测报告《。应当按照《年度和?检测项目统一连续编!号不得抽撤、涂【改
第二十六!条 ?检测机构在检—测过程中发现建设】工程存在质量不合】格情况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报告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涉及】结构安全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
: 第二十七条 】。 检测结果利害【关,系人要求知悉—建,设工程检《测结果的检测机【构应当向利害—关系人公开检测报】告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建设工程参建单!位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统称建设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在建设【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建设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建设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授权书予以【确认
》 ,建设工程参建单位】和建设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的质量终身责任不】因建设工程》的验收、《移交使用或者—。保修期届满而免除 !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应当签署【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登记手?续前应当《将建:设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其》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项,目负责人变更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并报原备案—机构备案
【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建?设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
》。建,设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 (一)《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执业资格《、所在单位》以及变更情况; 】
(二》)负责?人签署的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 (三)负责人所】在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项目负责人授权!书
《 建设单位应当将】前款规定《的信息档案》与建设工程技术资料!。一并移交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存档
第三十!一条 《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建,设工程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查明!的质量事故、—质量问题和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但因不可归责—于建设?工程参建《单位的原因导致的质!。量事故、质量问题除!外
》(,一)发生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
《 (二)出—现下列严《重质量问《题但尚未构成—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
!1.建设工程出现】。局部坍塌的; 【
2.建—。筑结构发生较大不】均匀沉?降,、开裂等《情形的;《
: 3.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或者偷工减料的;】
4》.未按照经审查合格!并备案的设计文件】施,工的;
5】.,城,市桥梁出《现较大裂缝、桥体严!重渗水?等问题的《;, ,
6.》其他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章— 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要素管【理 《 ,
第三十【二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市《建筑行业从》。业人员、施工设【备机具?、建筑材料、建【筑工法、施工现场】环境、质量》检测等生产要素【基础数?据,库编制本市推广【使用、限制使用和禁!止使:用的技术、工—艺和产品目录向【社会公布《并,提供信息查询和公共!评价服务
】第三十三《条 参与工—程建设的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以?及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材料员《、资料?员等按照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编制虚假的—建设工程文件、【资料或者篡改建【设工程文件、资【。料;
—(二)允许他人【以本人的名》义签署建设工程文】件、:资料 ?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施工作业人》员信息档案并在施】工作业人员上岗前】。。。将其身份信息、岗位!资,格、学习培训—和参加社会》保,险情:况等信息《上传到本市建筑【行业从?业人员基础》数,。据库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用,于其施工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职工教育培】训,费作为不可竞争项】。目纳入?投标报价
】第三十六条 —。。 施工单位》承接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面积达到一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建《。设工:程造价在三》千万元以上的应【当开:展建筑劳务人员专项!业,余培训?。工作:
开展建【筑劳务人员专项业余!培训工作所需费用】。。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和职工教育培训】费中列支《
第三十【七条 建《筑起重机械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登?记
施工单位!不得租?用未办理备案—登记:的建筑?起重机?械
《 第三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公】示以下信息
【 (一)建筑【劳务队伍名称—、主要设备和重要建!筑材料的种类、【。生产厂家、品牌等;!
(二)项】目管理机构》组成:人员的姓名、—职务:、相片、《签名:式样等;
【 (三)起重机械】的检测?及验收、《日常:维修保养记录以及】防坠安?全器标定报告等【相关内容
—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项目》使用的建设工—程材料,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和合【同,的约定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不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和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材料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第四十条 —建,设工程材料进入【施工现场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进:行检验?并对其质《量、规格及型号等】是否符?合要求进行确—认
第五章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
—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向监《理,单位提交建设工程】竣工:报告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对建设工程【进行:竣工预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预验收具体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或者!会同专业工》。程,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
第四十二条 ! 建:设工程竣工》预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申请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消防、环境保护【等,要求进行验收或者】核实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或者核!实经验收或者—核实合格的出具【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未取得】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
第四十—三条 ? 建设单位》应当成立由建设、监!理、:施工、设《计,、,勘察等单位项目负】责人参加的验—收组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一)建设《单位在?本市建设工程信【息系统上传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相关!材料: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七个工作日【前向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交竣工【验收方?案和:相关:文件资料
— (?二)验收组》审查:建设工程档案资料 !
(三)验【收组实地查验建【设工程质《量
(四)验!收组对建《设工程质量作出全面!评价签署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意见书;对竣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由建《设单位组织整改【并,经监理单《位检查合格后验收】组成员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意见书盖章】确认: ,
(五》)建设单位向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交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整改—。完成认可文件—及相关竣工验—收资料?
第四十四】条 : 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城市管】理,。、园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相关市政》基础设?施管养单位》参加;管《养单位提出整改意】见的应当《。按,照管养单位》的意见进行整改
! 第四十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竣工验收》实施: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
(一)未按】竣工验收《方,。案规:定的程序进行—验收;
— (二)参》加验收的单位或者】。人员资格《不符合要求;—
(三)建】设工程技术档案严重!缺失:、弄虚作假;
】 (四《)竣工预验》收发现的问题未完全!整,改;
(【五)未按《验收标?准进行?实,体质量抽查;—
? (六?)未按经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
《(七)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
(八)住【宅建设工《程未按规定逐套验】收或者逐《套验收资料信息与】实际不?。符;
《 (九《)建设工程存在影】响工程实《体结构安全》或者主要使》用功:能的质?量缺陷; 》。
(十)建设工!。程参建单《。位各方未形成通过】验收的一致意见; !
(十》一)其?他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情,。形
第—四十六条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工程名称、开工】日期、竣工日—期以及?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
第!四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市政基础】设施移交管养单【位管理 《
第—六章: 质?量保:。修及后?评价管理 】
《第四十八条 — 建设工程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约定但—不得少?于两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九:条 : 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可《以对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数额、用》途和返还期》限作出规定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期限先于保修期限】届满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后,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保修期内仍应承担!保修义务
】第五十条 建设单!位对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全面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出现质量缺陷的!由建设单位》负责查?。明原因并组织有【关责任方进行维【修责任方《。不及时履行保修义务!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予以》。维修相?关费用由责任方承担!质量缺陷原因不明】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查维修相关【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五十一条《 建?设工程保修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所有权《。人或者管《养单位向《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保修《申,请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申【请,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收【到保修申请书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将保修!申请告知建》设单位
【(二)?建设单位应当自收】到保修申请》书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符合保修条—。件的:书面通知施工单【位进行维修;—不符合保修条—件的应当《。。将核查?意见书面告》知申请人施工单位应!当,自接到保修》通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到达现场进行检查】维修
(三】)申请?事项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修 】
, 第五十二—条 建设工程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在建!设工程使用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问题】的可以?通过书面、口头【等形式反映工—程质量?问题
第【五十三条 》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各自主管的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进,行监督管《理处理相《关建设工程质量【投诉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质量投!。诉移送有《关建设工程参建单】位处理有《。关建设工《程,参,建单位?应当在质量》投,诉移送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处理质量投】诉并对?属于本方责任的建设!工,程质:量缺陷进《行维修 《
第五》十四条? 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各方当事人!认为需要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的可以》共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检?测费用由建设单位】先行垫付;一方当】事人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的!检测费用由该方当】。事人先行垫付检【测结果表明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检测】结果表明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检测?费,用由要求检》测的当事人》承担
—第五十五条 —。 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对投诉的处—理
(一)】投诉的质量问题【。已得:到解决的;》
(二)投】诉的问题不属于建筑!。工程质量缺陷的【;
(三)投!诉人:撤回:投诉的;
— (四)》当事人已经》选,择仲裁?或者诉讼程》序,的,。;
《 (五)投诉人不接!受质量投诉》处理意见并》且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
! (六)因投诉人!原因:施,工单位无法对质量缺!陷施:工,维修的
第五!十六条? 在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之日?起二年内参》与该房?屋建筑?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进行【一次质量回》访回访走访》的业主数《量不得少于一百户】或者业主《总数的百分之十【对回:访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应当进行返!修并将返修记录资】料及时存入建设【。工程回?访档案
第五!十七条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相!关机构、《协会:针,对本市经常》发生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问?题开展专题研究【制定治理措施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 《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 第五十《八条 勘察—单位:。未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出具勘《察文件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因勘察单位—。的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五】十九条 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文件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因设计】造成:建设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未!按第二项规定进【行专项设计并明【。确,具体:的防护措施》设计方案的;—
(二)【未,。按第五项《规定明确监测—要求:和监测控制限值【的;
《 , (三)未按—第六项规定选用有】利于保护毗邻建【筑,物、构筑物》。、,管线和?其他设施《。安全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四)未!按第七项规》。定明确质量和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的 !
第六十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按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工整改】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第六十一条 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现施工管【理和施工作业—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专《项施工?方案要求、建设工程!合同:约定或者施工现【。场存在质量安全隐患!后未立即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或者》。未按规定向》建设单位《、,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报告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第六十二条》 , 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未核验建设!工,。程,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合格《证和进场试》验报告并签署—核验意见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监?理,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第六十三条 】。 检测机构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对检测报告】。按,年度和检《测项目进行》连续编号或》者抽:撤、:。涂改检?测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在检—测过程中发现建设工!程存在质量》不合格情况》未按规定报告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检】测机构在被责令限】期,改正期?间内应当停止从【事,涉,及需整改项》。的检测活动在此期】间内出具的涉—及整:。改项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建设】工程质量验收的依】据 :
第六十四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未按规定将建【。设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的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以及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 《参,与工程?建设的注册执业人员!以及按照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编制虚假建设工程!文件资料或》者篡改?。建设工程文件资料】、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签署《。建设工程《文件资?料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第六十六【。条 : 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租用未办理备案】。登记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六十七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未在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公示相!关信息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第六十八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对建】设工程材料进—行检验允许》不合格建《设工程材料进—入施工现《场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一)未按第一项规】定上传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相关材料或者提交】竣工验收方案和【相关文件资料的;】。
: (二)未按第】。五项规定提交—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整改完成认可!文件及相关竣工验收!资料的 《
第七十条【 ,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永久:性标:牌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七十《一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按本】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履行保修义务】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七十二条— 建?设工程参《建单位未按本—。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处理质量投》诉、履行《维修义务《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七十三条 !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者包庇《、纵容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具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
第八章 】。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本市所辖各》县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既有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拆除及其相关—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活动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20】13年6月30日颁!布的南宁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