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南,宁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    第一章】  总  则  】    》 第一条 》。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工】程建设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既有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拆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  】。 第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实行政府指导监】督、企业自控负责】、行业自律协调、】公众监督《评议的工《作机制 《   第五条  】政府推行建设工【程担保、建设工程保!险等制度《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鼓励建设》工程:。担保、保险》机构及?相,关行业协会》。参与建设《工,程事故?预防宣?传培:训、风险控制管【理,、检:查考评等工作— :  第?六条  《鼓励参与工》程建设的单》位采用?全过程持《续改进的《管理:方,法和先进的科—学技术?。提高建设工》程的:建设水平 第【二章   监—督管理    【   第七条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行业: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全市统【一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程【序和标?准建立全市建—。设工程项目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与工程建设单!位(以下统称建设工!程参建单位》),。。及有关从业人员评】价考核体系 —   ?城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水,利、国土、》园林、人防、文物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消】防,、城:市管理、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工业和信息】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专业工程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接受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并—配备相应的》质量安全监督人【员,和检验?、检测装备》   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人员》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第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建设—工程管理要求、执】行标准、《举,报方式和建设工程项!目基本情况》、验收及监督—抽查结果《以及建筑业》企业、从业人—员诚信评价记录【等信息  — 第十条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督管【理   (—。。一)核?查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登】记及建筑《施工许?可手续?办理:。情况;对《手续不全《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按相关规定】对已施工部位作检测!并补办有关手—续 ?。  :(二)对建》设,工程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作监《督告知 》  (三)》。抽,查建设工程项目【。执行国家、地—方及行业建》。设工程?标准、规《范的情?况   》(四)核查建—设工程参建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资质【、资格抽《查,其质量安全》检,。。验,评定结果和》。建设工程验》收结:果   (五)抽!查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他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关键部位!以及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   !(六)抽查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等重大危险!源的设?计、施工方案的评审!、审批、监测情况 !   ?第十一条 》。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履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文件、资料以】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使用凭证 —   (二)建设】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安全?隐患时责《令限:期改正;安全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  : (三)《对建设工程》参建单?位涉嫌?偷工减料、弄—虚作:假、:不按规定《进行建设工程—验收、不按规定对】质量安全《隐,。。患进行?整改的可以》。责令重新进行—工程质量检测、【质量安全检验评定】和建设工程验—收 ?  :(四)?对未按规定》对建设工程质—量问:。题或者安全隐患进】行整改以及》发生质量或者生产安!全事故的项》目核查建设》工程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或者资质—条件;对不符合【条件的责令该—单,。位参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停?止施工   【(五:)在施工《现场发现《不合:格建设工程材—料的责令责任—单位将同一》批次的建设工—程材料清理退出施工!现场;不合格—建,设工:。程材料已经使用【于建设工程实体的责!。令,责任单位限期—。对建设工程实体采】取检测鉴定、加固、!拆除返工等处—理措施?或者对涉及的工程】。实体进行设计复核、!重新组?织工程验收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   第十二条 】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用建设工程实体随】机抽检方式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检!测监督?检测费用由同级财】政拨付不得》。。。向被检测单位—。收取涉及建设—工,程结构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测检测比【例及检测《项目应当《符合规定标准 【   第十三—。条  鼓励公—民参:与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评》议,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行为【均,有权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采取适当的保密!措施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在主体结构】验收和竣工验—收前:向,公众各开《放一次公《众可以进入施—工现场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评议施—工单位应当为—进入施工现场—的,公众提供安全—保障和进行监督评议!的便利条件    ! 第三《章 :  建?设工程参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参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行标准化【。管理并依法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 【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参建!单位应当建立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辨识与评价【、应急?响应和预警》机制强化对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管:理 ?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发,。包前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建设工期定额综合!评估建设工程—规模、施工工—艺、地质和》气候条件等因素后】确定合理《的勘察工期、设计工!期和施工工》期并将?上述工期安排作为】招标:文件的?。实,质性条件 》。  : 勘察工《。期、设?计工期和施工—工期确定《后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压缩确需《压缩且具《备技术可行性的【。应当提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的【技术措施和方案并】组织专家论证后方】可进:行压缩?压缩:勘察工期、设—计工期和施工—工期涉及增》加费用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保障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管线、设施】进行调查并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单位提供【相,关的调?查资料和必要—的作业条件提—出保护要求》确定风险控制—费用:。 ,   ?第十八?条  勘察单位【出具的勘《察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编制要求并标!。注勘察作业范围内】原有设施《和地下管线的情况标!明勘察现《场服务的节点—、事项和内容—等 :   第十九条  !设计单位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编—制深度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 【  (一)将深【基坑、高边坡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列入设计!内容;  — (二)对》建,设工程本体可能存在!的重大?风险控制进》行专项设计》并明确具《。体,的防护措施》设,计方案?;   (三【),标注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  《 ,(四)住宅建设【工程中的建筑设备应!。当按照住宅设计规】。范要求?设计到户《内的使用部位—;   (—。五)明?确建:。设工程?及其:毗邻:建筑物、构筑物、管!线,和,其,他设施、基坑的【监测要求和监测控】制限值; 》   (六)选用有!利于保护毗》邻建筑物、构筑物】、管线和其他设施】安全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七】),。采用: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应,当,明确质量和安全【生产保障《。措,施;   (八)!标明现?场服务的《节点、事项和内容】;   (—。九)涉及《质量通病治理的工程!细部节?点应当?标注清楚所作说明清!晰完整 《 ,  :第二:十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的勘察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发!现勘:察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应当告知建设!。单位要求《勘察、设《计单位予以复核【、修改修改后—的勘察、《设计文件《应当重新报原审【查,机构审查  【 勘察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等实际情】况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  【 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   (一》)与:设计要求相》适应的施工工艺、】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生产控?制措施以及》应急处置预案;【。。   (二)【。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内部质!量和安全生产—控制措施的交—底,、验收、检查和整】改程序;  【 (三?)符合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安排; !   (四)—对可能?受施工影响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管—线和其他设》施,等采:取的专项防》护措施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发现施?工管:理和施工作业—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专项?施工方?案要求、建设工程】合同约定或》者施工现场存在【质,量和安全生产隐【患的应当立即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不改正的《及时报?告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责令其停《工整改;施工单位不!停工整?改的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在使!用或:者,安装前?监理单位应当核【验其出厂合格证和】进场试验报告并【签署核验意见—  ? 第二?十四条?  检测机构应当】采用:检测数据自动采【集方式对建设工程进!行,检测并通过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出》具检测报告》不,得人为干预检测过】。程   不按前】款规定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建设工【程验收依《据,   第》二十五条 》 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质:量检:测技术规范和标准保!存已检样品》实体检测项目应当】在检:测记录中载明具【体检:测部位并在实—体,上标明具体检—测,位,置,检测报告应当—按照年度《和检测项目》。。统一:连续编号不得抽撤、!涂,。改   》第二十六条  检测!机构在?检测过?。程中发现建设工程存!在质量?不合格情况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报告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涉及结构安全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  ! 第二十七条  检!测结:果利害关系人要求】知悉建设工程检【测结果的检测—机构应当向利—害关系?人公开检测报告 !。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建—设工程参《建单位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统称建设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在建设—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建设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建设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授权书予以确认 !   建设》工程参建单位和建】设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的质—量终身责任》。不因建设工程的【验收、移交》使用:或者保修期届—。满而:免除:  ?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应当签署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登记手!续前应当将建设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其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项目【负责人变更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并报原备案机构备案!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建】设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   建设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   (一)—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执业】资格、所在单位以】及变更情况;  !。 (二)负责人签】署的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三):负责:人所在?。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项目负?责人授权书 —   建《。设单位应当将—。前款:规定的信息档案【与建设工《程技术资《料,一并移交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存,档   第三十】一条  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建设工程】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查明的质量—。事故:、质量问题》和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但因【不可归责于建设【工程:参建单位的原因导致!的质:量事故、质量问【题除:外   (一)发!生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 ?   (二)—出现下列严》重质量问题但尚未】构成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 》 ,  1.《。建,设工程出现》局部坍塌《的;   2【.建筑结《构发生较大》不均匀沉降、开裂】等情形的; —   3.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或者偷!工减料的;   !4.:未按照经审查合格】并备案的设计文件施!工的;   5.!城市:桥梁出现较大—。裂缝、桥体严重渗】水等问题的;  ! 6.其《他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 第四?章  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要素管理  【     —第三十二条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市建—筑,行业:从业:人员、?施工设备机具、【建筑:。材料、建筑》工,法、施工现场环境、!质量检测等生—产要素基《础数:据库编制本》市推广使用、—限制:使,用和禁止使用的技术!、工艺和产品—目录向社会公—。布并提供信息—查询:和,公共评价服务  ! 第三十三》条  参与工程【建,设的: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以及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材料员、资》。料员等按照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编制《。。虚假的?建,设工程文件》、资料或者篡改建】设工:程文件、资料;【 :  (二《)允许他人以本【。人的名义签署—建设工程文》件、资料  【。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施】。工作业人员信—息档案并在施工作】业,人员上岗《前将其身份》信息、岗位资格、】学,习培训和参加社会保!险情况等信息上传到!本市:建筑行业《。从业人员基础—数据库? ,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用于其施工【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职【工教育培训费作为不!可竞:争项目纳入》投标报价 —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承】接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面积》达到一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建设工程造价!在三千万元以上的应!当开展建筑劳—务人员专项业—余培训工作 【  开?展建筑劳务人员专】项业余培训工作所需!。费用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和?职工教?育培:训费中?列支   —第三十七条》 建筑起重机械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登记 —  施工单》位不得租用未—办理备案登》记的建筑起重—机械  》 第:三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公示以下信息  ! (一)建》筑劳务队伍名称【、主要设备和重要建!筑材料的种类—、,生产厂家《、品牌?等;:   (》二,)项目管理》机构组成人员的姓名!、,职务、相《片、签名式样等; !   (三)—起重:机械的检测及验收】、日:常维修?保养记录以》及防坠?安全器?标,。定,。报告等?相关内容   第!三十九条 》 建设?工程项?目使用的建设工【程材料,《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和合同的约【定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不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和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材:料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 第:四十条 《 建:设工程?材料进入施工现场】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进行检验并对其质!量、规格及型号【等是:否符:合要求进行确认【 第五章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   ?。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向—监理:单位提交建设工【程竣工报告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对建《设工:程进行竣工预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预验收【具体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或者会同专【业工程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   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竣工!预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申请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消防、环境】保护等要求》进行验收或者核【实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或者核实经—验收或者核实合【格的出具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  未取得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成:立由建设、》监理、施工、—设计、勘察》等单位项目负责【人,。参加的验《收组: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一)建设!单,位在本市建设—。工程信息系》统,上,传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相,关材料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七个》工作日前《向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交竣工验收方案【和相关文件资料【   (二)验收!组审查?建设工?程档案资《料 :。   (三)验收】组实地?查验建设工程质量 !。   (四)验收】组对建设工程质量】作出全面评价—。签署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意:见书;对竣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由建设】单位组织《整改并?经监理单位》检查合?。格后验收组成员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意:见书盖章确认 【   (五)建【。设单位向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交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整改完《成认可文件及相关竣!工验收资料 —   第四十四【条,  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城!市管理、《园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相关市《政基础设施管养单位!参加:;管养单位提—出整改意见的应【当按照管养单位的意!见进行整《改 :   第四十五条 !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竣工验收【实施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   (一)未按】竣工验收方案规定的!程序:进行验收; — ,  (二)参加验】收的单位或者人员资!格不符合要求—;   (三)建!设工程技术档—案严重?缺失、弄虚作假; !   (四》)竣工预验收—发现的问题未—完全整改; —   (五)未【按,验收标?准进行实体质—量,抽,。查;   —(六)未按经—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   (》。七)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八)住宅建—设工:程未按规定》逐套验收或者—逐套验收资料—信息与实《际不符;   】(九)建设工程存在!影响工程实体结【构安:全或:者主要使用功—能,的质量缺陷;—   (十—),建设工程参建—单位各方未形成通过!验,收的一致意见—;   (十一)!其他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情形   第!四,十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工程《。名称、开工日期、竣!。工日期以及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   】。第四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市政基!。础设施移交管养单】位管理?     》 第六章  —质,量保修及后评价【管理 ?    》  第四十》八,条  建设工—程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约定但不得少于两】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 第四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可以—对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数额、用途!和返还期《限作出规定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期限先于】。保修:期限:届满: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后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保修期内》仍应承担《保修义务   】第五十条 》 建设?单位对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全面【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出现—质量缺陷的由建设】单位负?责,查明原?因并组织有关责任】方进行?维,修责任方不及—时履行保修义务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予以【维修相关费》用由责任方承担【质量:。缺陷原?因不明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查维修相关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 :  : 第五十一条—。。  建设工程保修】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所有权人或者管养】。单位向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保修—申请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申请—。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收到保修》。申请书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将《保修:申,请告知建《。设,单位   (【。二)建设单》位应:。当自收到保修申请】书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符合保修!条件的书《面通知?施工单位进行—维修;不符合保修】条件的?应当将核查意见【书面告知申请—人施工单位》应当自接到》保,。修通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到达现场进行检查】维修 ?  : (三)申请—事项: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修   【第五十二条  建】设工程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在建设工程使用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问题的《可,以通过?书面:、口头等形式反映工!程质量问题 【  第五十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各自《主管的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进行监督管理—处理相关建设—工程质?量投诉 》 ,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质:量投诉移送有关建设!工程参建《单位处理有关建设工!。程参建单位》应当在质量投诉【移送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处理质】量投诉并《对属于本方责—。任的建设工程质量】缺陷进行维修  !。 第:。五十四条  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各方:当事人认为需—要,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的可?以共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检测费用由建设【单位先行垫付—;一方当事》人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的检测《费用由该方》当事:人,先行垫付检测—结,果表明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检测结果表明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检测费用由】要求检测《的当事人《承担   第五十!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对投诉】的处理   (一!),投诉的质量问题已】得到解决的》。;   (二【。)投诉的问》。题不属于建筑工程】质量缺陷的;—   (三—)投诉人撤回投诉】的;   (【四)当?。事人已经选择仲裁】或者诉?讼程序的; 【  (五)》投诉人不《接受质?量投诉处理意见并且!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 【  : (六)因》投诉人?原因施工单位无法对!。质量缺?陷施工?维修:的  《 第五?十六条?  在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之日起!二年内参与该房屋】建筑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进行一次质—量回访回访走访的】业主数量不得—少于一百户或—者业主?总数的百分》之十:对回:访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应当进】。行返修并将返修记】。录资料及时存—入建设工程回访档】案   》第五十?七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相关机构—、协会针对》本市经常发》生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问题!开展专题研》究制定治《理措:施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第《五十八条  勘【察单位未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出—具勘:。察文件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因勘【察单位?的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五十!九条  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文】件,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因设计造成建设!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  — (一)未按—第,二项规定进》行专项?设计并明确》具体的?防护措施设计方案的!;,。   (二)未按!第五项规《定明确监测》要求和监测控制限】值的; 《。 ,  (三)》未按:第六项规《定选:用有利于保》护毗邻建筑物—、构:筑物、管《线,和其他设施安全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四)未按第七—项规定明确质—量和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的 ?   第六》十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按—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工《整改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  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现施工》管理和?施工作业《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专项【施工方案要求、【建,设工程合同》约定或?者施工现《场存在质量》安全隐患《后未立即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或者未!按规定向建》设单位、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报《告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第六十二条  【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未《核验建设工程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合格证》和进场试验报—告并签署核验—。意见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监理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 ? 检测机构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对《检测报告按年—度和检测项》目,进行:连续:编,。号或者抽撤、涂改检!测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在检测《过程中发现建设工程!存在质?量不合格情》况未按规《定报告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检,测机构在被责令限】期改正?期间内应当停止从】。事涉及?。。需,整改项的《检测活?动在此期《间内出具的》涉及整改项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建设工程质量验收!的依据   【第六十四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未按规《。定将建设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的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以及】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第六十五条 【。。 参与工程》建设的注册执业人员!以及按照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编制虚假建设!工程文件资料—。或者篡改建》设工程文件》资料、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签署建—设工程?文件:资料: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租用未—办理备?案,登,记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六十】七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未在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公示相关信—息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第六十八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对建设工—程材料进行检验【允许:不合格建设工—程材料进入施工现】场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第六《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一《)未按第《一项规定上传—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相!关材料或者提交竣工!验收方案《和相关文件资—。料的;  — (二?)未按?第五项规定提交【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整?改完成认可文件及相!关竣工?验收:资料的   第七!十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永久《。性标:。牌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七十一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按本】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履行保?修义务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二!条,  建设工程—参建单位未按本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处理质量投诉、【履行维修义务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三?条 :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者包庇、】纵容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 (三)具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八章  附  则!     》   第《七十四条 本市【所辖各县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既有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拆除!。及,其相:关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活动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2013年6!月3:0日:颁布的?。南宁: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