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工程建设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既有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拆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
!第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实行政?府,指导监督《、企业自控负—责、行业自律—协调、?公众:监督评?议,。的工作机制
【 :第五条 《 政府?推,行建:设工程担保、建【设工程保险等制度】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鼓励建设工【程担保、《保险机构及相关【行业协会参与建【设工程事《故预防宣传培—训、:风险控制《管理、检查考评等工!作
? 第六《条 鼓励参与【工程建设《的单位采用》全过程持续改进的管!理方法和先》进的科学技术提高建!设工程的建设水【平
第《二章: 监督管—理
】 第七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行业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全市统一《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程序和标准建立全市!建设工程项目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与工程】建设单位(以—。下统称建设工程【。参建单位《)及有关从业人员】评价考核体系—
城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
交通、水利、!国土、园林》、人防、文物—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 公安《消,。防、城市管》。理、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工,业和信息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
第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专业工《程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 接?受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并配《备,相应的质量安全监】督,人员和检验、检测装!备
?。 , 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人员—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 第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建设?工程管理要求、【执行标准、》举报方式《和建设?工程项目《基本情况、验—收及:监督抽?查结果以及建筑业】企业、从业人—员诚信?评价记?录等信息
— 第十条 —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督》管理 ?
(一)—核查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登记》及建筑施工许可【手续办理情况;对手!续不全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按相关规定对【已施工部《位作检测并补办有关!手续
《 (?二):对建设工《程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作监督告知
! (三)抽查建设】工程项?目执行国家、地方】。及行业建设工程【标准、规范的—情,况
(—四)核查建设工【程参建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资质!、资格抽查其质【量安全检验》评定结果和建设工】程验收结果
】 (五?)抽查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他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关键部位以及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
】(六)抽查》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等重】大危险源的设—计、施工《方,案的评审、审批、监!。测情况? ,。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履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文件、!资料以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使用凭证—
(二)建】设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安:全隐患时《责,令限期改正》;安全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 (三《),对建设工程》参建单位《涉嫌偷工《减,料、弄虚作假、不】按规定进行建—设工程验收、不按】规,定,对质:量安全隐患进行整改!的,可以责令重新进行】。工程质?量检测、《质量安全检验评【定和建设工程—验收:
(四)对】未按:规定对建设工程【质量问?题或者安《全隐患进行整—改以及发生质—量或者生产安全【事故的?项目核?查建设工程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或者资质【条,件;对不《符合条件的责令该单!位参: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停止施工》。
? (:五)在施工现场发现!不合:。格,建设工程材料的责令!责任单位将》。同一批次的》建设工程材》料清理退出施工【现场;?不合格建设工—程材料已经使用于建!设工程实体的责【令,责任单位限期对建设!工程实体《采,取检测鉴定、加固、!拆除返工等》处理措施或者对【涉及的工程》实体进行设计复核、!重新组?织工程?验收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用建》设工程实体随机【抽,检方式?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检测监》督,检,测费:用由同级财政拨【付不得向被检测【单位:收取:涉及建设《。工程结构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测》检测比例《及检:测项目应当符—合规定标准
【 第?十三条 鼓励公民!参与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评议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行为均有!权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采取适当的保—。密措施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在主—体结构?验收和?竣工验收前向公众】各开放一次公众【可以进入施工现【场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评议施工》单位应当为进入施】。工现场的公众提供安!全保:障和进行监督评【议的便利条件 【
第—三章 ?。 建?设工程参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参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行标:准化管理并依法【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参建单位应当】建,。立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辨识与评价、应急】响应和预警》机制:强化对?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管理 ?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发包前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建?设工期定《。额综合评估建设工】程规模?、施工工艺、地质】和气候条件等因【。素后确定《合理的勘察工—期,、设计工期》和施工工期并将上】述工:。期安排作为招标【文件的?实质性条《件,
: :勘,察工期、设计工【。。期和施工工期确定】后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压—缩,确需压缩且》具备技术可行性的应!当提:。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的技术措施】和方案并组》织专家论证》后方可进行》压缩压缩勘察工期、!。设计工期和施工工】期,涉及增加费用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保障
第十!七条 ?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管线、设施!进行调查并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单位提!供相关的调查资【料和必要《的作业条《件,提出保护要求确定】风险控制费用
】 第十八条— 勘察单位出具的!勘察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编》制,要求并标注勘察【作业范围《内,原有设?施,和地:下,管,线的情况标明—勘察现?场服:务,的节点、事项和内容!等
第十九条! 设计单位—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编制深—度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
— (一)将深基【坑、高边《坡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列入设计内容; 】
(二)对建设!工程本体可能存在】的重大?风险控制进行专【项设计并明确具体的!。防护措施设计方案】;
(三【。)标注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
》 (四)住宅【。建,设,。工程中的建筑设备应!当按照住宅设计规】。范要求设计到户内的!使用部?位;
》 (五)明确建【设工程及其毗邻【建筑物、《构筑物、管线和其他!。设施、基坑》的监测要求和—监测控制限值; 】
, (?六):选用有利于保护毗】邻建筑物、构筑物、!管线和其他》设,施安全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 (七)采用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应当明确质量和!安全生产保障措【施; ?
(《八)标明现场服【务的节?点,、事项和内容; 】
(九)涉及质!量通病治《理的工程细部节点】应当标注清楚所作说!明,清晰完整 》
第二十条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的勘】察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发现勘察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应当告知建—。设单位要求》勘察、设《计单:位予以复核、—修,改修改后的勘察、】设计文件《。应当重新《报原:审查机构《审,查
》勘察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等实际情况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 】
?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 (一)与—设计:要求相适应的施工工!艺、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生产控制《。措施以及应》急处置预案;
】 (二)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内部质】量和安全生产控制措!施的交底、验收、检!查和整改程序; 】
(三)—符合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安】排;:
(》。四)对可能受施【工影响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管线和其他设【施等采?取的专项防护措【施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发现?施工:管理和施工作—。业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专项施工】方案要求、建设工程!合同约定或者施【工现场存在质量和】安全生产隐患—的应:当立即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不改正的及时】报告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责,。令其停工整改;施工!。。单位不?停工整改的》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第》二十:三条 ? 建设工程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在使用】或,。者安装?前监理单位》应当核验其出厂合格!证,和,进场试验报告并【签署核?验意见
第】二十四条 》 检测机构应当采】用检测数据自动采】集方:式对:建设工程进行—检测:并通过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出具检测报告不得】人为干预检测—过程
》 不按前款规定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建设《工程验收依据 【
: 第二十五条 【 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质量检测】。。技术规?范和标准保存已检】样品实体检测项目】应当在检测记录【中载明具《体检测?部位并?在实:体上:标明具体检测—位置检测报告应当】。按照年度和检—测项目?统,一连续编号不—得抽撤、《涂改
第二十!六条 检测机【构在检测过程—。中发现建设工程存在!质量不合格》情况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报告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涉及结构安全!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
第】二十七条 检测结!果利害关系》人要求知悉建设工】程检测结《果的检?测机构应《当向利害关系人公开!检测报告
【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建【设工程参建单位【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统称建设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在建设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建设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建设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授权书予以确【认
建—设工程参建》单位和建《设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的质—量终:身责任不因建设工程!的,验收、移交使用【。或者保修期届满而免!。除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应当签署《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
,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登《记手续前应》当将建设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其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项目负责人变更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并】报原备案机构备案】 ,
第三十条 】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建设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 ?
建设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
(一》)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执业—。资格、所在单位以】及变更情况;
! (二)负责人签】署的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三:)负:。责人:所在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项目《负,责人授权书
!建,设单位?应当将前款》规定:。。的信:息档案与建设工程技!术资料一并移交【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存档
— 第三十一条 !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建设工】程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查明的【质量:。事故、质量问题和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但因不可归责】于建设工程》参建单位的原因导】致的质?量事故、质量问题】除外
(一】)发生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
!(二)出现下列【严重质量问》题但尚未构成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
1—.建:设工程出现局部坍】塌的;
2.!建筑结构《发生较大《不均匀沉降、—开,裂等情形的;—
《3.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或者《偷工减料的》;
4—.,。未按照?经,审查合格并备案的设!计文:件施工的;
【 5.城市—桥梁出现《较大裂缝、桥体严重!渗水等问题的;【
6.—。。。其他: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章 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要素管理 !
《 第三十二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市建筑《。行业从业《人员、施工设备机】具,、建筑材料、建筑】。工法、?施工现场《环,境、质量《检测等生产》要素基础数据—。。库编制本市》推广使?用,、限制使《。用,和禁止使用的技【术、工艺和产品目录!向,社会公布并》提供信息查询和公共!。评价服?务
? 第?三十三条 —参与工?程,建设的?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以及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材料员、—资料员?等,按照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编制:虚假的建设工程文】件、资料或者篡【。改,建设工程文》。件、资料《; :
(二)允许】。他人以本人的名义签!署,。。建设:工,程文件、《资料 ?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施!工作业人员信—息档案并在施工作业!人员:上岗前将其身份【信息、岗位资—格、学?。习培训和参》加社会保险情况等】信息上?传到本市建筑行业】从业人员基础数【据库
》。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用》于其施工《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职工教】育培训费作为—不可竞争项》目,纳,入投标报价
】 第三十六条 【 施工单位承接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面】积,达,到一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建设工程造价【在三千万《。元以:上的应?当开:展建筑劳务人—员专:项业:余培训工作》 ,
: 开展?建筑劳?。务人员专项业余培训!工作所需费》用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和》职工:教育培训费中列支 !
第三十七条 !建筑起重机械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登记 ?。
施工》单位不得租用未办理!备案登记的建—筑起重机械 —
第三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公示以《下信息?
(一)建】筑劳务?队伍名称、主要【设备和重要建—筑材料的种》。类、生?产厂家、品牌等;】
(二)【项目管理机》构组成人员的—姓名、职务、相片】、签名式样等—。。;
(—三)起重机械—的检测及验收、【日常维修保》养,记录以?及防坠安全器标定报!告,。等相:关内容
—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项《目,使用的建设工程材料!。,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和合同的约》定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不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和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材料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第四十条 —建设工程材料进入施!工,现场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进行?检验并对其质量、规!格及型号等是否符】合要:求进行确认 —
第五章《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
《 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向监理《单,位提:交建设工程竣工报】。告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对建设—工,程,进行竣工预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预验收具体—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或者》。会,同专业工程》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竣工预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申请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消防、《环境:保护等要求进行验】收或者核实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或者核实经验!。。。收,。或,者,。核实合格的出具【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未!取得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成?立,由建设、监理、【施工、设《。计,、,勘察等单位项目【负责人参《加的验收组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一)建设单位在本】市建:设工程信息系统【上,传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相关材料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七:个工作日前向—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交竣工验收方案】和相关文《件资料
》 (?二)验收组审查建】设工程?档案资料
【 (三)验收组实地!查验建设工程质量 !
(四)—验收组对建设工程质!量,作,出全面评价签—。署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意见书;对竣!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由建设单《位组织整《改并经监理单位检】查合:。格后验收组》成员: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意见书盖章】确认
—(五)建设单—位向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交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整改完—成认可文件及相关】竣工验收资料
】 ,。 第四十四条—。 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城市》管理、园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相关】市政基础设施管养单!位参加;管养单位提!。。。出整:改意见的《应当按照管养单【位的意见进行—。整改
《 第四《。。十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竣,工验收?实施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
(一)—未按竣工验收—方案规定的程序进】行验收; 》
(二)参加验!收的单位或者—人员资格不符合【要求;
— (:三)建设工》程技术?档,。案严:重,缺失、弄虚作—假,;
(四)竣!工预验收发现的问】题未完全整改—;
(—五)未按验收标【准进行实体》。质量抽查;
【 (六)未按【经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 —
: (:七)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 (八)住》宅建设工程未按规定!逐,套验收?或者逐套验》收资料信息与实际】不符;
》 (九《),建,。设,工程存在《影响工程实体结【构安全或者主—要使用功能的质量】缺陷;
》 (十《)建设工程参建【单位各方未形成通】过,验收的一致意见;】
(十一【)其:。他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情形 】
第四十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工】程名称、开工—日期、竣工日—期以及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
《 第?四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市政!基础设?施,移交管养单位管理】 《
:第六章 质—量保:修及后?。评价管理 —
第【四十八?。。条 ?建设工程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约定但不得!。少于两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可以:对,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数额《、用途和返还期【限作出规定》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期限先于保修期限】届满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后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保修期《内仍:应,承担保修义务
! 第五?十条 建设单位】对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全面: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出现质量缺陷的由!建,设单位?负责查明原因并组】织有关责任》方进行维《修责任方《不及时履《行保修义务》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予以?维修相关费用—由责任?方承担质量缺—陷,。原因不明《。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查维修相关》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五十一!条 建《设,工程保修按下列【规定进行
— (一)所有【权人或者管养单位】向,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保修申请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申请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收】到保修?申请书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将【保,修申请告《知建:设单位
(】二,)建设单《位,应当自收到保—。修申:请,书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符合保修《条件的书面》通知施工单位进行维!修;不符合》保修条件的》应当将核《查意见?书面告知《申请人施工》单位应当自接—到保修通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到达现场!进行检查《维修 ?
(三)申请】事项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修《
:。 第五十二条【 建设工程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在建设!工,程使用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问题的—可,以,通过:书面:、口头等形式—反,映工程?质量问题
】第五:十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各自:。主管的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进行监督管】理处理相关建—设工程质《量投诉 《
: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质量—投诉移送有》关建设工程参建单】位处理有《关建设工《程参建?。单,位,。应当在质量投诉【移送:。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处理质量投诉并对】属于本方责》任的建?设工:程质量缺陷进—行维修
第】五十四?条 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各,方当:事人认为需要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的可!以共: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检—测,。费用由建设》单位先行《垫付;?一方当事人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的检测费用由—该方当事人先—行垫付?检测结果表》明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检测结果表【明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检测费!用由要求检》测的当事人承—担
》第五十?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对投诉的处理—
(一)投】。诉的质量问题—。已得到解《决的;
【(二)?投诉的问题不—属于建筑工程质量缺!陷的; 《
(三)投诉】人撤回投诉的;
! , (:四)当事《人已经选《。择仲裁或者诉—讼程:序的;
【(五:)投诉人不接—受,质量投诉《处,理意见并且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
】 (六)》因投诉人《原因施工《单位无法《。对,质量缺陷施工维修的!
第五—十六条 在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之日起二!年内:参与该房屋建筑【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进行一次质量【回访回访走访的【业主数?量,不得少于一百户或者!业主:总数的百分之十对】回访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应当《进,行返修并将》。返修记录《资料及时存入建设工!。程回访?档案
第五】十七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相关机构、》协会:针对本市经常发【。生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问题开展《专题:研究制定治理措施】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第五十八《条 勘察单—位未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出具勘察文件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因勘》察单位的《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五:十九:条 ?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文件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因设计—造成建设《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未按第二项—规定进行《。专项设计《并明确具体的防【护措施设计》方案:的;
》 (二)《未,按第五项规定明确】监测要求和监测控制!限,值的;
—。。 (三)《未按第六项规定【选用有利于》保护毗邻建筑物【、构筑物、管—线和其他设施—。安全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四)未按《第,七,项规定明确》质量和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的 【
第《六十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按,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工整改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第六:十一条 《 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现施工《管理和?施工作业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专项施工方—案要求?、建设工程合同【约定或者《施工:现场存?在质量安全隐患后未!立即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或者未按】规定向?。建设单位、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报—。告,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 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未?核验建设《工程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合格【证和进?场,试验报告并签—。署核验意见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监理?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 检测机】构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对检测!报告按年度和检【测项目进行》连续编?号或:者抽撤、涂改检测】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在【检测过?程中发现建》设工程存在质量【不,合格情?况未按规定报告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检测机构在被!责令限期改正期间内!。应当:停止从事涉及需整改!项的检测活动在此】期间内出《具的涉及整改项【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建设?工程质量验》收的依据
】第六十四《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未按规定》将建设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的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以】及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 参与工》程建设的注》册执业人员以及按照!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编制虚假建!设工程文件资料或者!篡改建设工程文【件资料?、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签署:建设工程文件—资料: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租用未办》理备案登《。记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六十七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未在!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公示相关!信息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第六十八—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对建设【工程材料进行检验】允许不?合格建?设工程?材料进入施工现场】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第一项规定上!传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相关材料》。或者提交竣工—验收方案和相—关文件资《料的;
》 (二)未按第】五项:规定提交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整】改完成?认可文件及相—关竣工验《收资:料的
第七十!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永—久性标牌《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七十一条 !。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按?本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履行保修义【务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二条《 建设工程参【建,单位未按本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处理质量投诉【、履行维修义—务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七十三条 !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者,包庇:、纵容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 (三)《具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
第:八章 附 则 !。 ?
: :。第七十四条 本市所!辖,各县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既有】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拆除及?其相关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活动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2013年!6月:30日颁布的南宁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