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 , :
第一章 总 ! 则 —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工程建设!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既有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拆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
【 第?四,条 : 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实行政府指导—监督、企业自控【负责、行业》自,律协调、公》众监督?评议的工作机制 】
第五条 政!。府推行建设工程【担保、建设工—程保险等制度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鼓励建设工!程,担保、保险机构【及相关行业协会参与!建设:工程事故预防—宣传培?训、风?险控制管理、—检查考评等工作 】
第六条 】鼓励参与工程建【设的单位《采用全过程持续改】。进的管理方法和先进!。。的科学?技术提高建设—工程的?建设水?。平
?第二章? 监督管—理 》
第》七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行业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全市【。统一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程序和》标,准建立全市建设工程!项目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与工程建设》单位(以下统称【。。建设工程参建单【位):及有关?从业人?员评价考核体—系,
? 城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 交通、水利、国!。土、园林、人防、文!物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 公?安,消防、城市管理【、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工业和信息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
: 第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专业工程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
: 接:受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并配:备相应的质量安全监!督人员?和检验、检测装备】。
《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人员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第!。。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建设工程》管理要求、执行标】准、举报《方式和建设》工程项目基本情况】、验收及监督抽【查结果以及》建筑业企业》、从业人员诚信评】。价,记录等信息
!第十:条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督管理
(!。一):核查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登记及?建筑施工许可手续】办理情况;对手续不!全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按相—关规定对已施工部位!作检测并补》办有关?手续
—(二)对建设工【程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作监督告知
!(,三)抽?查建设?工程项目执行国家】、地方?及行:业建设工程标准【、规范的情况
! (四)核查—建设工程参建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资质、《资格抽查其质量安】全检验评《定结果和建设工【程验收结《果
(—五)抽查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他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关键部位以及【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
】 (六?)抽:查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等—。重大危险源的设计、!施工方案的》评审、审批、监测情!况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履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文件、资料以【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使用!凭证:
: (二)建—设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安全隐患时责【令限期?改正;安全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三:)对建?设工程参建》单位:涉嫌偷工减料、弄】。虚作:假、不按规定进行建!设工程验《收、不按规》定对质量安全隐患】进行:整改的可以责令【重新进行工程质【量检测、质量安【全检验评定和建设工!程,验收
》 (:四)对未按规—。定对建设《。工程质量问题或者安!全隐患进行整—改以及发《生质量或者生产安】全事故?的项目核查建设工】程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或者资质》。条件;对不符合条】。件的责令该》单位参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停止施工
!(五)在施工—现场发?现,不合格建《设工程材料的—责令责任单位将同一!。批次的建《。设工程材料清理退出!施工现场;不合【格建设工《程材料已经使用【于建设?工程实体的责—令责任单位》限期对?建设:工程实体采取检测】鉴,定,、加固?、拆:除返工等处理措施或!者,对涉及的工程实【体进行设计复核、重!新组织工程验收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二条 !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用》。建设:工程实体《随机抽检方式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检测监督检—测费用由同》。级财:政拨付不得》向被检测《单位收取涉及建设工!。程结构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测检测!比例及检测项目应】当符合?规,定标:准 :
第十三条 】 鼓励公民参与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评议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行!。。为均:有权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采取适当—。的保:密措施 《。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在主体结构验收】和竣工验《收前向公《众各开放《一次公众可以进入施!工,现场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评议施工单位应当】为进入施工现场【的公众提《供安全保障和进【行监督评议》的便利条件》 ,
》第三章 建设】工,程参: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
,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参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行标准化管理并依】法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
!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参:。建单位应《当建立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辨】识与评价、应急响应!和预警机制强化【对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管理—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发包前《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建》设工期定额综合【评估建?设工:程规模、施》工工:艺、地质《和气候条件等因【素后确定合理—。的勘:察工期、设计工期】和施工工期并将【上述工期安排—作,。为招:标文件的实质性【条件
勘【察工期、设计工【期和施工工期确【定后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压缩确《需压缩且具》备技术?。可行性的应当提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的技术】措施和方案并组织】专家论?证后方可进行压【缩压缩勘《察,工期、?设计工期和施—工工期涉及增—。加费用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保障—。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管线、设》施进行调查并—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单位提?供相关的调查资【料和必要的作业条件!提出保护《要求确?。定风险控制费用
! 第十八条 】勘察单位出具—的勘察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编—制要求?并标注勘察》作业范围《内原:有设:施和地下管》线的情况标明勘【察现场服务的—节点、事项和内【容等
第【十九条 》设计单位《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编制深【度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将深基坑、高【边坡: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列入【设计内容;
!。(二)对《。建设工程《本体可能《存在的?重大风险《控制进行《专项设计并》明确:具体的防《护措施设《计方案;
— (三《)标注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
(四)【。住宅建设工》程中的建筑设备应当!按照住宅设计规范】要求设?计到户内的使—用部位; 》
: (五)明》确,建,设工程及其毗邻【建筑物、构筑物【、管线和其他—设施:、基坑的监测要【。。求和监测控制限【值;
—(六)选用有利于保!护毗邻?建筑物、构筑物、管!线和其?他设:施安全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 (七)采—用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应当明确质量和安全!生产保障措施; 】。
(八)—。标明现场服务的【节点、事项和内容】; :
(九)涉及质!量,通病:治理的工程细—部节点应当标注清】楚所作说明清晰完】整
》第二十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的勘察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发—现勘察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应!当告知建设》单位要?求勘:察、设计单》位予以复核、—修改修改《后的勘察、设—计文件?。。应当重新报原审查】机构审查
— 勘?察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等实:际情况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
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 (一?)与:设,计要:求相适应的施工工】艺、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生【产,控制措?施以及应急处置【预案;
》 (二)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内?部质:量和安全生产控【制措施的交》底、验?收,、检查?。和整改?程,序,; :
(三)符合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安,排;:
(》四):对可能受施》工影响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管线和其他【设,施等采?取的专项防护措施 !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发现:施工管理和施—工作:业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专,项施:工方案要求、建设】工程合同约定或者施!工,现场存在质量—和安全生《。产,。。隐患的应《当立即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不改正的】。及时:报,告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责令其停工整【改;施?工单位不停工—整改:的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 ,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在使?用或者?安装前监理单位【应当核验《其出厂合格证和【。进场:试验报告并签署核验!意,见
《 第二十《四条 检》测机构应《当采用检测数据自】动采集方式》对建设?工程进行检测—并通过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出具》检测:报告不得人为干预】检测过程
— , 不按前款规定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建设】工程:验收依?据 :
第二十五【条, :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质量检测技术规!范和标?准,保存已检样品—实,体检测项目》应当在?检测记录中》载明具体检测部位】并在实体上》标明具体检测位【置检测报告应当【按照年度和检测项】目统一连续编—号不得抽《撤、涂改《
第二十【六条 检测机构在!检测过程中》。。发现建设《。工程:存在质量不合格情】况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报告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涉及结—构安全?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 》
第二十七条】 检测结果利害关!系人要求知悉建设工!程,检测结果的检测【。机,构应当向《利,害关系人《公开:检测报告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建设工—程,参建单位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统称建设】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在!建设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建设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建》设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授:。权书予以确认
! 建设工程参建单】位和建设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的质量终身—。责任不因建》设工:程的验收、移交【使用或者保修期【。届满而免《除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应?。当签署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登,记,手,续前应当将建—设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其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项—目,负责人变更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并报原备】案机构?备案 ?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建设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
建设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执业资】。格、所在单》位以及变《更情况?;,
(》二)负责人签—署的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三—),负责:人所在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项目负责人!。授权书
【建设单?位应:当将前款规定的【信息档?案,。与建设工程技—术资料一并移交【。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存档
!第三十一《条 : 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建设工程》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查明的质量【事故、质量问题和】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但—因不可归责》于建:设工程参建单—。位的原因导致的质】量事故、质量—问题除?外
? (一)发—生,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
(—二)出现下列严重】质量问题但尚未构成!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
1.—建设工程出》。现局部坍《塌的;
2】.,建筑结构《发,生,较大不均匀沉—降、开裂等情形【的;
3.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或者偷工减料—的;:
《4.未按照经—。审查合格并备案的】设计:文件施工的》;
》5.城市桥梁出现较!大裂缝?、,。桥体:严重渗?水等问题的;
】 , 6.其《他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章 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要!素管理 》
《。 第三十二条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市建筑行业从业!人员、施《工设备机《具,。。、,建筑材料、建—筑,工,法、施工现场环【境、:质量检测《等生:产要素基础》。数据库编制本市【推广使用、》。限制:使用和禁止使用的技!术、工艺和产品目录!向社会公布并—提供信?息查询和公共评【价服务
》 第?三十三条 参与工!程,建,设的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以及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材料员、资料!。。员等按?照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编》制虚假的建设—工,程文件、《。资料或者篡改建设】工程文件、资—料;
—(二)允《许他人以本人的【名义签署建》设工程文件、资【料
《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施工作业人员信息!。档案并在施》工作:业人:。。。员,。。上岗前将其身份信】息、岗位资格、【学习培训和参加社】会保险情况》等,信息:上传到本市建筑行业!从业人员《基础数据《库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用于其施】。工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职—工教育培训费作【为不可?竞争项目纳入—投标:报价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承【接,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面—积,达到:一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建设工程造价在三】千万元以上的应当】开展建筑劳务人员】专项业余培训—工作:
? 开展建筑》劳务人员《。专项业余《培训工作《所需费用《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和职】工教育培《。训费中列支》
第三—十七条 建筑起重机!械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登记
— 施工单》位不得租用未办理备!案登记的《建筑起重机械
】。 第三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公示以下》。信息 ?
?(一)建筑劳务队伍!名称、主要设备【和重:要建筑材料的—种类、生产厂家、品!牌等:;
(二【)项目管理机构组】成人员的姓名、职】务、相片、签名式】样等;
【(三)?。起重机械《的检测?及验收、日》常维修保养》记录以?及防坠安全器标定】报告等相关内容
!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项目使—。用的建设工》程材料,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和合同的—约定: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不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和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材料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 :第四十条 建设工!程材料?进入施工现场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进—行检验并《对其质量、规—格及型号等是—否符合要求进—行确认?
第五章》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
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向监理单位提交!建设工程竣工报【告,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对《建设工程进》行竣工预《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预验收】具体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或:者会:同专业工程》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 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竣工预?。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申请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消防】、环境保《护等要求进行验【收或者核实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或者核实经》验收:或者:核实合格的出具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未取得?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成立由!建设:、监理、施》工、设计、勘—察等单位《项目负责人参加的验!收组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 (?一)建设单位在本】。市建设工程信息系】统上传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相关材料》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七【个工作日前向—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交,竣工验收方》案和相关文》件资料
【(二)?验收组审《查建设工程档案资】料 :。
(三)验收】组实地查验》建设工?程质量
》 (四)验—收组对建设工程质】量作出全面》评价签署《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意见》书;对?竣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由建设单位组!织整:改并经监理》。单位检查合格—后验收组《成员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意见书】盖章确认
【 (五)建设单位】向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交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整改】。完成认可文》件及相关竣工验收资!料 :
第四十四条】 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城市管理、园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相!关市政基础设施管养!单,位参加;管养—单位:提,出整:。改意见的应当按【照管养单位的意【见进行整改
!第四十五《条 :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竣工验收实》施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 (一)未按竣工验!收方案?规定的程序》进,行验收;
【 (:二)参?加验:收的:单,。位或者人《员资格?不符合要求;
! ,(三)建设》工程技术档案—严重缺失《、弄虚作假;
! ,(四)?竣工预验收》发现的问题》。未完:。全整改;
【 ,(五)未按》验收标准《进行:实体质量《抽查;?
: , (六?)未按经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 【
?(七)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
(八》)住宅?建设工?程,未按规定逐套—验收或者逐》套验收资《料信息?与实际?不符;
【(九)建设》工程存在影响工程实!体结构安全或者【主要使用《功,能的质量缺陷;【
(十)【建设工程参建单位各!方未形成通过—验,。收的一致意见; 】
(十一)其】他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情形
第四】十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工程【名称:、开工?日期、竣工日—期以及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
【 第四十七》条 :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市》。。政基础设施移交【管养单位管》理 》
第六《章 质量保—修及后评《价管理 —
》第四十八条》 建设《工程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约定但不得少】于两: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九条 — ,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可以:对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数额、】用途和返还期限作出!规定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期限先》于保:修期限届满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后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保修期内仍应承】担保修义务
】 第五十条 — 建:设单位对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全面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出现质量!缺陷的由《建设单位负责查【明原因并组》织有关?责任方进行维修责】。任方不及时履行保】修,义务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予以维修相关】费用由责任方承担质!量缺陷原因不明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查维】修相关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五】十一条 》建,设工程保修按下列】规定进行
【。 (一)所有权【人或者管养单位向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保!修申请?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申请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收到保修申请书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将保:修申:请告知建设单位【
?。 (二)建设单位应!当自收到保修申请】书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符合保修!条件的书面通—知,施工单位进行维【修,;不符合《保修条件的应—当将核查意见—书面告知申请人【施工单位应当自【接到:。保,修,通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到达现场《进行检查《。维修 ?
(三)申【请事项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修:。
第五十二条! 建设工程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在建】设工:程使用?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问题的可以通】过书面、口头等形】式反映工《程质量问题 —
第五十—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各自主管的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进行监督管理处理相!关建设工《程,。质量投诉
【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质量投诉移送有【关建设工程参建【单位处理有》关建设工程》参建单位应当—在质:量,。投诉:移送: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处理质量投》诉并对属于》本方责任的建设工程!质量缺?陷进:行维修
【第五十四《条 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各:方当事?人认为需《要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的可以《共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检测费《用由建设单》。位先行?垫付;一方当事【。人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的检测费用由该方!当事人?。先行垫付《检测结果表明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检测结?果表明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检测费用由要【求检测的当》。事人承担
【 ,第五:十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对投诉!的,处理
(一】)投诉的质量问题】已得到解《决的;
— (二?)投:诉的问题《不属于?建筑:工程质量缺陷—的;
—(三)投诉人撤【回投诉的; —。
(四)—当事人已经》选择仲裁或者—诉讼程序的;
! (五)投诉人不接!受质量投《诉处理?意,见并且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
(六【。)因投?诉人原?因施工?单位无法对质量【缺陷施工维》修的
《 第五十》六条 《在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之日起—二年内?参与该房屋建筑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进行一次》质量回访回访走【访的业主《数量不得少于一百】户或者业主总数【的百分?之,十对回访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应当进行《返修并?将返修记录资料及时!存入建设工程回访】档案:
第五十七条!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相关机构、协【会针对本市经常发】。生,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问题开展》专题:研究制定治》理措施?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第五十八】条, 勘?察单位未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出具【勘察文件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因勘!察单:位的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 》
第《五十九条 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文件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因设计】造成建设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
》 :(一:)未按第二项规定进!行专项设计并明确】具体的防护措施设】计方:案的;
【(二)未按第五项】规定明确监测要求和!监测控制限》值的;
(】三):未按第六项规—定选用有利》于保护毗邻建筑物】、构筑?物、管线和其他设】施安:全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 (四)》未,。按,。。第,七项规定《明确质量和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的
第六十】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按》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工整改【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第六十一—条 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现施工管理和【施工作业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专项施工》方,案要求、建设—工程合同约定或者施!工现场存在质—量,安全隐患后未立即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或者未按规—定向建设单位、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报【。告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第六十二《条 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未核—验,建设工?程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合】格证和进场试—验报告并签署核验意!见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监理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 检测【机构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对检测》报告按年《度和:。检测项目《进行连?续编号或《者抽撤、涂改检测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在检测过程中发现】。建,设工程存在质量不合!格情况未按规定报告!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检测机?构在被责令限期改正!期间内应当停止【从事涉?及需整改项的检【测活动在此期间【内,出具:的涉及整改项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建设》工程:质量验收《的依据 《
, 第六《十,四,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未按规定【将建设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的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以及》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第六十五条 参!与工程建设的—注册执业《人员以及按照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编制虚假建设工程!文件资料或者篡改建!设工程文件资料、】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签署建设工!程文:件资料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第《六十六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租用:未办理备案登记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理
】 ,第六十七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未】在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公示相《。关信息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第六?十八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对?建设:工程材料进行检验允!许不:。合格建?设工程?材,料,进入施工现场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第六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一)未《按第一项《规定上传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相【关材料或者提交【竣工:验收方?案和相关文件资【料的;
—。 (二)未按第五】项规定提交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整改完成!。认可文件及》。相关:竣工验收资》料的
第【七十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永久】。性标牌?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七》十一条? ,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按本—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履行保修义》务,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七十二条— 建?设工程参《建单位未按本—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处理质?量投诉、履行维修】义务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者【包庇、纵容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具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
第八章 附! , 则 》
第—七十:四条 本市所—辖各县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既有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拆除及其》相关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活动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2013年6月3】0日颁布的南宁【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