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
第—一章 《总 则 【 :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工程!建设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既有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拆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 】
, 第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实行政府指导监督!、企业自控负—。责、行业自律协调、!公众监督评议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 政府推行》建设工程担保、建】设工程保《险等制度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鼓:。励建设?工程担保、保—险机构及相关行业协!会,参与建设工程—事故预防宣传培训】、风:险控制管《。理、检查考评等【工作 ?
: 第六条 —鼓励参与工程—建设的?单位采用全过—程持:续改进?的管理方法》和先进的科》学技术提高建设工】程的建?设水平
》第二章 监督管!理
【 , ,第七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行业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全市《统一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程序和标准建立】全市建设工程—项,目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与工程建设单位【(以下统称建设【工程参建单位)【及有关从业人员评价!考核体系 》
城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水利、?国土、园林》、人防、文物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消防!、城市管理、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工业《。和信息?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
?。第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专业!工程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接受】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并配】备,相应的质量安—全监督?人员:和检验、检测装备】
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人员【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第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建设工程!管理要求、》执行标准、》举报方式和建设工】程项:目基本情况》、验收及《监督抽查《结果以及《建筑业企业、从业人!员诚信评价记录等】信息: ,。
第十条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督管理
!。 (一?。)核查?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登记及—建筑施工许可手【续办理情《况;对手续不—全,。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按相《关规定对已施工部】位作检测并补办【有关手续《
(二)【对建设工程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作监】督告知
— (三)抽》查建设工程项目【执行国家、》地方及行业》建设:工程标准、》规范的情况》
《(,四,)核查建设工—。。程参:。建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资质、资》格抽查其质量安全】检验评定结果和建】设工程验《收结果
(五!)抽查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他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关键部位以及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
》 (六)抽查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等重大危险源的设计!、施工方《案的评?审、审批、》监测情况
【。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履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文?件、:资料以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使,用凭证
》 (?二):建,设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安?全隐患时责令限期改!正;安?。全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 :(,三)对建设工程参建!单,。。位涉嫌偷工减料、弄!。。虚作假、不按规定】进行建设工程验收】、,不,按规定对质量安全隐!患进行整改的可以责!令重新进行工—。程质:量检测、质量安全检!验评:定和建设工》程验收
【(四)对未按规定】对建设工程质量问】。题或者?安全隐?患进行整《改以及发生质量或者!生产安全《事故的项目核查建】设工:程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或者资质《条件;对不符—合条件的《。责令该单《位参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停止施工!
(》五,),在施工现场发现不合!格建设工《程材料的责令责【任单:位将同?一,批次的建设工程【材料清?。理退出施工》现场:。。;不合格建设—工程材料已经使【用于建设工》。程实体的责令—责任单位限期对建设!工程实体采》取检测鉴《定、加固《、拆除返《工等处?理,。措施或者对涉及【的工程实体进—。行设计复《核、重新组织工【程验:收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用建设工程》实体:随机抽检方》式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检测监督《。检测费用由同级财】政拨付不得向—被检测单位收取【。涉及建?设工程结构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测检测比例及【检测项目《应当符合规定标准 !
?第,十三条? 鼓?励,公民参?与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评议?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行》为均:。有,权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采取!适当的保密措施
!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在主体》。结,构验收和竣工验收前!向公众各开放一次】公众可?以进入施工》现场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评议施工单位应当为!进,入施:。工现场的公众提供】安全保障和进—行监督评议的便利】条件
第!三章 建—设工程参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参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行《标准:化管理并依法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
《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参建单位应】。当建立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辨识与评价!、应急?响应和预警机—制强化对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管理【
第十六【条 : 建设工《程发包前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建?设工期定额综合评】。估建设工程规模、】施工工艺、地质【和气候条件等因素后!确定合理的勘察工】期、设计工期和【施工工期并将上述】工期安排《作为招标文件的实】质性条件 》
勘察工期、】设计工期和施工工】期确定?后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压缩:确需压缩且具—。备技术可行性的【应当提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的技术措施和方案】并组织专《家论证后方》可进:行压缩压缩勘察工】期、设?计工期和施工工期】涉及增加费》用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保障【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管线、】设施:进行调查并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单位提!供相关的调查资料】和必要的作业条件】提出保护要》求确定?风险控制费用—
《第,十,。八条 勘察—单位出具的勘察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编制:要求并标《注勘察作业范—围内原有设施和地下!管线的情况》标明勘察现》场服务?。。的节:点,、事项?和内容等
】第十九条《 设计单位—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编,制深度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 ?
: (一)将深基坑、!高边:坡,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列》入设计内容》;
(—二)对建《设工程本体可能存在!。的重:大风险控制进行专】项设计并明确—具体:的防护措施设计方案!;
(—三)标注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
》 :(四)住宅建设【工程:。。中的建?筑,设备应当按照住宅】设计规范要求设计】到户内的使用部【位;:
(五—)明确建设工—程及其?毗邻:建筑物、构筑物【、管线?和其他设施、基【坑的监测要求—和监测控制限值【;
《 (六)《选用有利于保—护毗邻建筑物、【构筑:物、管?。线和其他设施安全】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 (七)《采用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应当明确》质,量和安?全生产保障措施; !
,。 (八)标明现场!服务的节点、事【项和内容;
!(九)涉及》质量通病治理的【。工程细部《。节点应当标注清【楚,所作说明清》晰完整
第】二十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的勘察—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发现勘察—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应当告知建设单【。位要求?勘,察,、设计单位》予以复核、修改修改!后的勘?察、设计文件—应当重新报》原审查?机构:审,查
《 勘察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等实际情况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
【 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与设计要求相适【应的施工工艺、【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生产控制!措施以?及应:。。急处置预案; 【
, (二)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内部质量和安【。全生产控制措施【的交底、《验收、检查》和整改程《序;
》 (三)《符合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安,排; ?
, (四)对可能】受施:工影响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管!线和其他《设施等采取》。的专:项防护措施》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发现施工管理—。和施工作业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专】项施工方案要—求、建设工程合同】约定或者施工—现,场存在质《量和安全生产隐患的!应当立即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不改》正的及时报》告,。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责令其停工!整,改,;施工单位不停工整!改的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在使【用或者安装前—监理单位应当核验其!出,厂合格证和》进场试?验报告并签署核验意!见
? 第二十四条 】 检测机《构,应当采用检》测数据自动》采集方式对》建设工程进行检测并!通过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出具检测报!告,不,得人:为干预检《测过程 《
不按前款【规定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建设—工程验收依》据
《 第二十五条 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质,量检测?技术规范《和标:准保存已检样品实体!检测项目应当在检】测记录中载》明,具体检测部位并【。在实体上标明具体检!。测位置检测报—告应当按照年—。度和检测项目统一】连续编号不得抽【。撤、涂改
— 第二十六条 !检测机构在检测过】程中:发现建设《工,程存在质《量不合格《情,况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报告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涉及结构安全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 ,
, 第二《十七条 检测结果!利害关?系人:要求知悉建》设工程检《测,结果的检测机构【应当向利害》关系人公开检测报】告
第二【十八条 《 建设?工程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建设工程参建!单位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统称建设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在建:设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建】设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建设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授权书予以!确,认
》建设工?程参建单《位和:建设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的质《量终身责任不—因,建设工程《的验收、移》。交使用?或者保修期》届满而免《除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应当签署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登记手?续前应?当将建设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其】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项目负责人】变更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并报原【备案机构备》案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建设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
? 建设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 (一)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执业资格【、所在单位以及【变更情况;
【 (?二)负责人签—。署的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 (三)负责人所】在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项目负责人授!。权,书
》建设单?位应当将前款—规定的信息》档,案与建?。设工程技术资料【一并移交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存档?
第三十一】。条 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建设】工程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查明的质量!事故、质《量问题?和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但,因不可归责于建【设工程参建》单位的原因导—致的质量事》故、质量问题除外】
(一)【发生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
《(二)出现下列【严重质量问题但尚未!构成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
!1.建设工》程出现局部坍塌的】;
》2.建筑结构发【生较大?不均匀沉《降、开裂等情形【。的,;,。。
3.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或者偷工—减料的?;
《 4.未按照经【审查合格并备案【的设计文件施—工的; 《
5.》城市桥梁出现较大】裂缝、桥体严重渗水!等问题?的;
6.】其他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章 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要素管理】
— 第三十二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市建筑行】业从业人员、—施工设备机具、【建筑材料、建筑工】法、施工现场环【。境、:质,量检测等生产要【素基础数据》库编制本《。市推广使用、限制使!用和禁止使用—的技术、《工艺和产《品目录向社会公布】并提:供信息查询》和公共评价服务
! , ,第三十三条 参与!工程:建设的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以及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材料员、资【料员等按照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编制虚假—的建设工程文件【、资料或《者篡:改建设工程文件、】资料;
【(二)允许他人以本!人的名义《签署:建设工程文件—、资料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施工作业【。人员信息档案—。并在施工作业人【员上岗前将其身份信!息、岗位资》。格、学习《培训和参加》社会保险情况等【信息:上,传到本市建筑—行,。业从:。业人员?。基础数据库》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用于!其施工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职工教!育培训费作为不【可竞争项目纳入投】标报价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承接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面》积达到一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建设工程造价—在三千万元以上的应!当开展建筑劳务【人,员专项业余培训工】作
?。 开展建筑—劳务人?员专项?业余:培训工?作所需费用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和职工教—。育培训费中》列支
《 :第,三十七条 建筑起】重机械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登记
施【工单位不得租用未】办理备案《登记的建筑起—重机械
【第三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公示以下【信,息,
: (一)建筑【劳务队伍名》称、主?要设备和重要—建筑材料的》种类、生产》厂家、品牌等;【
(二—)项目管理机构【组成人员的》。姓名、职务、相片】、签名式样等;
! , (三)起重机【械的检?测及验收、》日常维修《保,养记录以及》防坠安全器标—。定报告等相》关内容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项目使用的建设工!程材:料,: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和》合,同,的,约定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不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和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材料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第四】十条 ?。 建设工程材—料进入施工现—场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进行—检验并对其》质量、规格及型【号等是否符合要【求进行?确认
《第五:章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向监理单!位提交?建设工程竣工报告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对建设—工程进行竣工—预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预,验收具体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或!者会同?专业工程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 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竣工预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申请《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消防、环境保—护等要求进行验收】或者核?实,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或者核实经—验收或者核实合【格的出具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未取【得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成立由建设、【监理、施《。工、设?计、勘察等单—位项目?。负责人参加的验【收组: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 (?一)建设单位在本】市建:设工程信《息系统上《传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相关材《。料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七个工作日【前向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交—竣工验收方案和相关!文件资料《
(二—)验收?组,审查建设工程档【案资料
(】。三)验收组实地查验!。建设工?程质量
— (:四)验收组》。对建设工《程质量作出全面【评价签?署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意见书!;对竣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由建设单—位组织整改》。并经监?理,单位检查《合格后验收组成【员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意见书盖章【确认 ?
(《五):建设单位向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交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整改完成认可!文件及相关竣工【验收资料 》
?第四十四《条 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城【。市管理?、园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相【关市政基础设施【管养单位参加;【管养单位提出整【。改意:见的应当按照管养】单位的意见》进行整改《
? 第四十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竣工验!。收实施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
(一)—未按竣?。工验收方《案,规定:的程序进行验—收;
—(二)参加验收的单!位或者人《员资格不符合要求】。;
》(三)建设工—程技术档《案严重缺失、—弄虚作?假;
(【四)竣工预验收发现!的问题未完》全整改?;
(五)】未按验?收,标准进行实体质【量抽:查;
(六】)未按经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
(七】),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
?。(八)住宅建设工】程未按规定逐—套验收?或者逐套验收资【料信息与实际—不符;
— (九)建设—工程存在影》响工程实体结构【安全或?者主要使《用功能?。的质量缺陷;—
(十)建设!。工程参?建单位各方未形成】通过验收的一致【。意见;
(】十一)其他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情形
【第四十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工程—名称、开工日期、】竣工日期以及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
第四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市,政基础?设施移交管养单【位管理 《 ? ,。
第六章 质量】。。保修及后《评价管理 !。
第四十八条】 建设《工程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约?定,但不得少于两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
第四十九条】 , 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可以对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数额、》用途:和返还期限》作出规定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期限先—于保修期限届满【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后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保【修期内仍应承担【保修义务
—。。 第五十条 】建设:单位对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全面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出现质量《缺,陷的由建设单位负责!查明原因《并组织有关责任方】进行维修责》任方不及时履—行保修义务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予以维修相—关费用由《责任方?承担质?量缺陷?原因不明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查维修相关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五十一条! 建设工程—保修按下列规—定进行?
: (一《)所有权人或者【管养单位向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保修申请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申请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收到保修申请书】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将保修!申请告知建设单位 !
(二)建设单!位应当自收到保修】申请书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符合保修条》件的书面通知施工】单位进?行维修;不符合保】修,条件的应当将核【查意见书面》告知:申请人施工单—。位应当自接到保【修,通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到达—现场进?行检查维修
!(三)?。申请事项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修:
: 第五十》二条 建设工【程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在建设工程使用】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问题的可以通过!书面、口头等形【式反映工程质量【问题
《 ,。 第五十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各!自主管的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进行《监督管理《处理相关建》设工程质量投诉
!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质量投诉移【。。送有关建设工程参建!单位处理有》关建设工程参建单位!应当在质量投诉【移送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处理质【量投诉并对属—于本:方责任?的建设工程质量缺陷!。进行维修
— 第?五十四条《 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各?方,当事:人认为需要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的】可以:共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检测费用由建设】单位先行《垫付;一方当事人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的:检测费用由该方【当事人先行垫—付检测结《果表明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检测】结果表?明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检测费用!由,要求检测《的当事人承担 【
: 第五十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对,投诉的处理 —
(《一,)投诉的质量问【题已得到解决的【;
《 (二)投诉的问题!不属于建筑工程质】量缺陷的;
!(三)投诉人—撤回投诉的;
! (四)当事人已经!选择仲?裁或者?。诉讼程?序的;
(五!),投诉人不接受质量投!诉,处理意见《并且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
(六】)因投诉人原—因施工单位无—法对质量缺陷施【工维修的
— 第五十六条 !在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之】日起二年内参与【该房屋建筑》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进行一次质》量回访回访走访的业!主数量不《得少于一百户或者业!主,总,数的百分之十对回】访,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应当【进行返?修并将返《修记录资料及时存入!建设工程回访档案】 ,
第五十七【条,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相,关,机构、协会针—对本市?经常发?生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问题开展专题研究】制定治理措》施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 】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 , ,
?第五十八条 勘】察单位?未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出具勘【察文件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因勘察》单位的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
】 第五十九条 】。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文件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因设计造成建【设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未按第》二项规定进》。行专项设计并明确】具体的防护》措施设计方案的; !
(《二)未按《第五项?规定明确监测要求和!监测控制《限值的;
(!三):未按第?六项规定选用有【利于保护毗邻—建筑物、构筑—物、管线和》其他设施安全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 (四)未按第七!。项规定明确》质量:和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的
第!六,十条 ? 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按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工整改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第六十一—条 ?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现】施,。工管理?和施工作业》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专项!施工方?案要求?、建设?工程合同《约定或者施》工现:场存在质量》安全隐患后未立即】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或者未?按规定向建》设单:位、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报告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 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未核验建设工!。程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合?格,。证和进场试验报告并!签署核验意见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监理《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 : 检测机构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对检测报告【按,年度和检测项—目进行连续》编号或者抽》撤、涂改检测—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在检测过程中发现】建设工程存》在质量不合格情【。况,未按规定报告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检测机构在被】责令限?期,改正期间内应当停】止从:事涉及需整改项的检!测活动在此期间【内出具的《涉及整改项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建设工程】质量验收《。的,依据
—第六:十四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未按规《定将建设《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的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以及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第,六十:五条 《参与工程建设—的注:册执业人员以及按照!。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编制虚假建【设工:程文件资料或者篡改!建设工程文件资【料、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签》署,建设:工,程文件?资料: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 ,。 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租用未办》。理,备案登记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理
— 第六十七条 【 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未】在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公示相】关信息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第六《十八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对建设工程材料进!行,检,验允许?不合格建设工程材料!进入施工现场—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九条 —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第:。。一项规定上传—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相关—材,料或者提交竣工验】收方:案和相关文》件资料的;
【 (二《)未:按第:五项规定提交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整【改完成认可》文件及相《关,。竣工验收《资料的?
? 第七十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永久性》标牌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七《十一条 《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按?本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履行保!修义务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七十二条 》 ,建设工程《参建单位未按本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处理质量投诉、!履行维修义务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三条 》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者:包庇、纵容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
(三》)具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
第八章 附 !则 : :
?。 , 第七?十四条 本》市所辖各县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既】有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拆除及其相关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活动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2《013?年6月30日—颁,布的南宁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