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 则 — ,
第一条 【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工程建设!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既【有,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拆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
第四条 ! 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实行政府【指导监督、企业自控!负责、行《业自律协调》、公众监督评议的】工作:机制
《 第五条 政府!推行建?设工程担保、建【设,工程保?险等制度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鼓励建设工程担【保、保险机构—及相关?行业协会参与建设】工程事故预防宣传培!训、风险《控制管理、检—查考评等工》作
? 第六条》 鼓励参与工程建!设的单位采》用全:过,程持续改进的—管理方法和》先进的科学技—术提高建《设工程?的建设水平
【第二章 监督管!理
【 第七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行业?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全,市统一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程序和标准建!。立全市建设工程项】目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与工!。程建设单位(以下】统称建设《工程参建单位)及有!关从业人员评价【考核体?系
城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
交《通、水利、国土【、园林、人防、【。文物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消防、城市》管理、?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工—业和信息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 第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专业工程】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 接:受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并—配备相应的质量安】。全监督人员》和检验、检》测装备
— 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人《员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第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建设工程管—理要求、执行标【准、举?报方式和建设工程】。项目:基本情况、验收【及监督抽《。查结:果以及建筑》业企:业、:从业人员诚》信评价记录等信【息
第十条 !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督管理 —
(一)—核查: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登记及建筑施工许可!手,续办理?情况;对《手续不全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按相关规定】对已施工《部位作检《测并:补办有关手续
】 (二)》对建设工程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作监督告知
】 (三《)抽:查,。。。建设工程项目执【行国家、地》方及行业建设工【程标准、规范的情】况
(四)】核查建设《工程参建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资质、资格!。抽查其质量》安全检验评定结【果和建?设工程?验收结果
【 (五)《抽查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他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关键部?位以及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
】 (:六)抽查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等重大危《险源:的设计、施工方案】的评审?。、审批、《监测情况 》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履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文:件、资料《以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使用凭证】。
: :(二)建设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安?全隐患时责》令限期改正;—安全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 (?三)对建设》工程参建单位涉嫌】偷工减料《、,弄虚作假、不—按,。规定进行建设工程验!。收、不按规定—对质量安全隐患【进行整改的可以责令!重新进行工》程质量?检测:、质量安全检—验评定?和,建设工程验收
! (:四)对未《按规定?对,建设工?程质量?问题或者安全隐患进!行,。。整改:以,。及发生质量或—者生产安全事—故的项?目核:查建设工程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或者资质条件;对不!符合条件的责令该】单位参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停止施工 】
(五)在施】工现:场发现不合格—建,设工程材料》的责令责任单—位将同一批次的建】设,工程材料清理退【出,施工现场;不合【格建设工程材—。。料已经使用于建设】工程实体的责令【责任单位《限期对建设工程【实体:采取检测鉴定、加】。。固、拆除返工等处】理措:施或者对涉及的【工程实体进行设【计,复核、?。重新:组织工程《验收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用建设工程】实,体随机抽检》方式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检测【监,。督检测?费用由同级》财政拨付《不,得向被?检测单位《收取涉及建设工程】结构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测《检测比例《及检测?项目应当符合规定】标准
》 第十三条》 , 鼓励公《民参与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评议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行为均有权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采取适当的保密】措施: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在《主体结?构验:收和竣工验》收前向公众各—开放一次公》众可以?进入施工现场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评议施工】单位应当《为进:入施工?现场的公《众提供安全保障和进!行监督评议的便利条!件, 《
第三章 建!设工:程参: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参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行标准—化管理并依法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
》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参建单位应当建立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辨识与评【价,、,应急响应和预警【机制强化对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管理?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发:包,前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建:设工期?定额综合评》估建设工程规—模、施?工工:艺、地质和气候条件!等因素后确定—合理的勘察》工期、设计工期和施!工工期?并将上述《工期安排作为招【标文件的实质性条件!
勘察工【。期、设计工期—和,施,工工期确定后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压】缩确需压缩且—具备技术可行性【的,应当:提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的技—术,措施和方《案,并组织专家论证【。后方可进行》压缩压缩勘察工期、!设计工期和施—。工工期涉及增—。加费用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保障
】 第十七条 【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管线、设施进行!调查并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单位?提供相?关的调查资料和必要!的作业条件》提出保护要求—确定风险《控制费用《
第十—八条 勘察—单位出具的勘察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编制要求并标注勘察!作业范围内原有设】施和地?下管线的情况—标明勘?察现场服务》的节:点、:事项和内容等
! 第十九条 设】计,单位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编制深度—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 —
(一)—将,深基坑、高边坡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列—入设:计内:容;
(二)!对建设工程本体【可,能存在的重大—风险控制进》行专项设计并明确具!体的:防护:措施设计方案; 】
(三)—标注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
】(四:)住宅建设工程中的!建,筑设备应当》按照:住宅设计规范要【求设计?到户内的使》用部位;
— (五)明确【建设工程及其毗邻】建筑:物,、,构筑物、管线和其】。。。。。他,设施、基坑的—监测要求《和监:测控制限值; 【
(六)选【用有利于保护毗【邻建筑物《、构筑物、管线和其!他设施安全》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 (七)采用—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应当明确质量和安全!生产保障措施;【 ,
(八)标明现!场,服务的?。节点、事项和—内容;
》 (九)涉—及质量通病治理【。的工程?细部节点应当标注清!楚所作?说明清晰完整—
第》二十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的勘察!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发!现勘察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应《当告知?。建设单?位要求勘察、设计单!位予以复核、—修改:修改后的勘察、设】计文件应当重新【报,原审:查机构审查
】 ,勘察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一条《 , 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等实】际情况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
: 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与】设计要求相适—应的施工工艺、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生产控制措施以【及应急处置预案; !
: (二)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内部质量和安全生】产,控制措施《的交底、验》收、检查和》。整改程?序;
》 (三)符》。合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安》排;
《 (四)对可【。能受施工《影响: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管线和其他【设施等?采取的?专项防护措施
】 第二《。十二:条 : 监理单位》发现施工管理和施工!作业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专项【施工方案《要,求、建设工》程合同约定或者施工!现场存在《质,。量和安全生产隐患】的应当立即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不改正的》及时报告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责令其停工【整,改;施工单位不【。停工整改的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在使用或者安装【前监理单位应当核验!其,出厂合格证和进场】试验报告并签—署核:验意见
【。第二十四《条 检测机构【应当采用检测数据】自动采集方式对【建设工程进》。行检测并通过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出具检测!报告不得人》为干预检测过程【
《。不按:前款规定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建设工程验】。收依据
》 第二十五条 】 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质量检测技】术规范和标准—保存已检样品实体检!测项目应《当在检测记录中【载明具体检测部位并!在实体?上标明具体检测位】置检测报告应当按照!年度和检测项目统一!连续编号《不得抽撤、涂改【
? 第:二十六条 》 检测机《构在检测过》程中:发现建设工程存【在质量不合格情况】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报告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涉及结构安全—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
—第二:十七条 检测【。结果利?。害,关系人要求知悉建】设工程检测结果【的检测?。机构应当向利—害关系人公开检【测,报告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建设工程《参建单位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统称建设》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在建设?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建设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建,设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授权【书予以确认
!。建,设工程?参,建单位和建设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的质《量终身责任不因【建设:工程的验收、移交使!用或:者保修期《届满而免除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应:当签:署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登记】。手续前应当将建【设,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其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项目负责人!变更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并报原备案!机构备?案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建设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
建设!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 :(一)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执业资格、所【在单位以《及变更情况;
! (:二)负责人签署【的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三)负责人—所在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项目负责人授权】书
》。建设单位应》当将前款《。规定的信息档案与建!设工程技《术资:料一并移交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存档
】 第三十一条 【 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建,设工程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查明的质《量事故、质量问题】。和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但因?不可归责于》建设工程参建单位】的原因导致的质【。量事故、质量问题除!外
(一【)发生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 —
: ,(,二)出现下列严重】质量问题但尚未构成!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
】1.建设工程—。。出现局部坍》塌的;
2.!建筑结构发生较大】不均匀沉降、开裂等!。情,形的; 《
3.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或者偷》工减料的;
!4.未按照经审查】合格:。并备案的《设,计文件施工的; 】
5.城—。市桥梁出现较—大裂缝、桥体严【重渗水等问题—的;
》 6.其他》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
第四?章 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要?素管理 【
第三十二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市建《筑行业从业人员、施!工设备?。机具:、建筑?材料、建筑工法、】施工现场环境、【质量检测《等生产要《素基:础数:据库编制本》市推广使《用、限?制使用和禁止使用的!技术、工《艺和产?品目:录向社会公布并【提,供信息?查询和公共》评,价服务
第三!。十三条 《 参与工程建设【的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以及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材料:员、:资料员等按照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编制虚】假的建设工程文【件,、资料或《者,。篡改:建设工程文件、资】。料;
《 :。(二:)允:许他人?以本人?的名义签署建—设工程文件、—。。资料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施工》作业人员信息档【案并在施工作业人】员上岗前将其身【份信息、岗位资【格、学习培》训和参加社》会保险情《况等信?。息上:传,到本市建《筑行业从业人员基础!数据:库,
?。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用于其施工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职工教育培—训费作为不》可竞:争项目纳入投标【报价: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承接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面积达—到一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建?设工程造《价在三?千万元以上》。的应当开展建筑劳务!人员专项业余培训工!。作,
开展建筑】劳务人?员专项?业余培训工》作所需费用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和职【。。工教育培训费中列支!
第三十七条! 建筑起重机—械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登记
】 施工单位不得租用!未办:理备案登记》的建筑起重机械【
? 第三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公示以下信息 !
(一)—建,筑劳务队伍名称、主!要设备和重要建【筑材料的种》类、生产厂家、品】牌等;
(】二)项目管理机构组!。成人员?的姓:名、职务、相—。片、:签名式样等》;
(三)】起重机械的检测【及验收、日》常维修保养记录【以及防?坠安全器标定报【告等相关内》容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项【目使用?的建:设工程材料,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和合同《的,约定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不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和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材【料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
第四》十条 建设工【程材料进入》施工现场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进行检验并对其!质量、规《格及:。型号等是否符—合要求?进行确认
第五章!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
【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向《。监理单位《。提交建设工》程竣工?报告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对建设工程进】行竣:工预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预验收具—。体,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或者会同专》业工程?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
?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竣工预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申,请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消》防、环?境保护等要求—进行验?收,或者核?实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或者核实!。经,验收或?。者核实合格的出【具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 未?取得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成立由建—设、监理、施—工、设计、勘察等】单位项目负责人【参加的验收》。组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 (一)建设单位!在本市建设工程信息!系统上传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相关》。材料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七】个工作日《前向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交?竣工验收方案—和相关文件》资料
《 (?。二):验收组审查建设工程!档案:资料
(三】)验收组实地查验】建设工程质量
】 (四)验收组】对建设工程质量作】。出全面评价签—署,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意见书《;对竣?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由建设单》位组织?整改并经监理单位检!查合格后验》收组成员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意》见书盖章《。确认
(【五)建设单》位向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交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整】改完成认可文—件,及,相关竣?工,。。验收资料《
? 第四?十四条 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城市管】理、园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相关市】政基础设施管养单位!。参加;管《养单位提《出整改意见的—应当:按照管养单位的【意见进?行整改
第】。四十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竣工验收实施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 :(一:)未按竣工验收方】案规定的程》序,进行验?收,;
(二)】参,加验:收的单位或者—人员资?格,不,符合:要求;
(三!),建,设工程技《术档案严《重缺失、弄虚作假】;
《。 (四)竣工预【验收发现的》问题未完《全整改;
】(五)未按验—收标准进行实体质】量抽查;
】。。(六)未按经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
】(七)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 (八)住宅建设】工程未按规》定逐套验《收或者逐套验收【资料信息与实际不】符;
—(,九)建设工程存在】影响工程《实体结构《安全或者主要使用】功能的质量缺陷;】
? (十?)建设工程参建单】位各方未形成通过】验收的一致意见【;, ,
(十一)其他!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情形
— 第四十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工程名【称、:。开工日?期、竣工日》期以及?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
第四十!七条 ?。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市政基?。础设施移《交管养单《位管理 》。
第六—章 质量保修及】后,。评价管?理 》
第四—十八条 建设【工程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约定但不得】少,于两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
: 第四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可【以对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数额》、用途和《。返还期限作出规定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期限先于保修期!。限届满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后,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保修期?。。内仍应承担保修义务! ,
第五十条 】 建设?单位对?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全【面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出:现,质量缺陷的由建设】单位负?责查明原因并组织有!关责任?方进行维修》责任方不及时—履行保修《义务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予以【维修:相关费用由责任方】承担质量缺陷原因】不明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查维修相—关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五十一条 建设!工程保修按下列【规定进行
— (?一)所有权人—或者:管养:单位向?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保修:申请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申》请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收到保】修申请书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将保?修申请?告知建设单》位
》(二)建《设单位?应当自收到》保修申请书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符合保修】条件的书面通—知,。施工单位进行维【修;不符合》保修条件的应当【将核:查意见书《。面告知申请人—施工单位应当自接】到保:。修通: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到达现场进行检查维!修
(三【)申请事项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修
】第,五十二条 建【设工程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在建设工】程使用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问题【的可以通过书—面、口?头等形式反映工程质!量问题
第五!十三条 《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各,自主管的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进《。行监督管《理处理?相关建设工程质【量投诉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质量投诉》移送有关建设工【程参建?单位处理有关—建设工程《参建单位应当在【质量投诉移》送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处—理质:量投诉并对属于本方!责,任的建设工程—质量缺陷进行—维修:
第五十【四条 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各?方当:事,人认为?需要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的!可以:共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检测费!用由建?设单位先行垫付;】一方当事人》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的检测】费用:由该方当事人—先行垫付检测结果】。表明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检》测结果?表明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检《测费用由要求检【。测的当事人承担
! 第五十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对投诉!的处理
— (:一)投?诉的质量问题已【得到解决《的;
—(二)投诉的问题不!。属于建筑工》程质量缺陷的;
! (三)投诉人】。撤,。回投诉的《。;
? , (四)当事—。人已经选择仲裁或】者诉讼程序的—;
(五【)投诉人不》接受质量投诉处【。理意见并且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
(六)因】投诉人原《因施工单位无法对质!量缺陷施工维—修的:
第五十【六条 在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之】日起二年《内参与该房》屋建筑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进行一!次质量回访》回访走访的业主数】量不得少《于一百户或者—业主总数的百分【之十对?。。回访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应当进】。行返修?并将返修记录资【料及时存入建—。设工程回访档案 】
, 第五《十,七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相关机构《、协:会针对?本市经常发生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问题开展专题】研究:制定治理措施—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 【 :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 , 第:五十八条 勘【察,单位未?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出具《勘察文件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因勘察单位的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五十九!条 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文件—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因设计造成】建设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未按第二项规定】进行专项设计并明】确具体的防护措施设!计方案的;
】 (二)未按第五】项规定明确监测要求!和监测控制限值的】;
》(三)未按第六项】规定选用有利于保】护毗邻建筑物、构筑!物、管线和其他设施!安全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 (四)未按第七】项规定明确质—量和: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的 —
?第六十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按《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工整【。改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第六十一—。条 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现施】工,管理和施工作业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专项施工方案—要求、建设》工,程合同约定或者【施工现场存在—质,。量安全隐患后未立即!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或者未按规—定向建设《单位、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报告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 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未核验建】设工程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合格证》和进场试验报告并】签署核验意见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监】理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第六》十,三条 检》测,机,构,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对检测报告按】年度和检测项目【进行:连续编号或》者抽:撤、涂改检测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在【检测过?程中发现建》设工程存在质量【不合格情况未—按,规定报?告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检,测机:构在:被责令限期》改正期间内应当【停止从事涉及需【整改项的检测活动在!此期间内出具的涉】及整改项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建设—。工程质量验收的依据!
第六—十四条 《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未】按规定将建设—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的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以及—。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第六十—。五条 《参与工程建》设的注册执业人【。员以及按照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编制虚假建设【工程文件资》料或者篡改建设工程!文件资?料、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签署:建设工程文件资【料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第六十六条 ! 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租用未办理备案】登记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六十?七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未在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公示!相关信息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第六十八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对建设工程材料进行!检验允许不合格【建设工?程材:料进入施工现场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第六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一《)未按第《一项规定上传—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相,关材料或《。者提交竣工验收方案!和相:关文件资料的;
!。 (二《),。未按:第五项规定提交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整改完成认可文件及!相关竣工验收资料】的
第—七十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永久《性,标牌: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七十一条 !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按本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履行保修!义务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七,十二条 建设工】程参建?单,位未按本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处理【质量投诉、履行维修!义务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者包庇、【纵容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具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
第八章 附! , 则 》
》第七十四条 本市所!辖各县?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既有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拆除《及其相关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活动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20!13年6《月30日颁布—的,南宁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