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规范【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活动维护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确保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与》安全提?高工程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内的防洪》。(潮)、排涝、灌溉!、水力发电》、送变?电、供水《、节:水、围垦等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新建、续建、!。。改建、扩建、除险加!固、修?复、配套)》小型农水项目和水】土保持?项,目工程参照执—。行
》 第:三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实行分级管理自治区!、设区?的市、?县(市、《区)(以下分别简称!为自治区、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按管理权限或—委托对?水利水电工》程从:招标投标到》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全过程《监督管理《
《 (一)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管—理的工程项目范围】为
—1.市级城区—及西江?干流重点县》级城区防《洪工程4级以—。上海堤工程;
!。 2.大、中型水!库工程?;
—。3.单机容量≥【2MW或4》MW≤总装机—容,量<2?50MW或水库【总库容≥1》00:0万m3的水—电站工程和广西水】利,电业集团有限公【司负责的35kV送!变电工程《及地方电网110k!V送变电工程;
!
4.中央投资!安排的小(1—)型水库工程—;
《。 5.中央投【资的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工程及节水—灌溉增?效,示范工程;
—
《。6.设计供水能力】1000t/d【或设计?供水人?。口,10000人—以上的农村饮水工程!;
7【.概:算总投资≥100】0万元的其》他水:利,水电工程;
!。 8:.确定由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的其他水利【水电工程
—
(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管》理的工程项》目范围为
!1.一般《县级城市防洪工程;!
,
《2.自治《。区及:市级财政资金—安排的?100万元<—概算:总投资<《1000万元的小】型水库工程;
! 3. 0.】5MW≤《单机容量<2—MW或1MW≤【总装机容量<4M】W或100万m【3≤水库总库—容,<1000》万m3的《水电站工《。。程,和35kV》电压:等级:的送变电工》。程;
4.! 1?00:万元<概算总—。投资<1000【。万元的其他水利【水电工?程;
5.!确定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的的】其他水利水》电,工程
【(三)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管理的工【程项目范围为
】
?自治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管理以外的小型!水利水电《建设项目
!。。。第四条?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举和!投诉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管《理权:限及时调查核实、】处理:
第六条】 ,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的要【求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应,加,快推行“《代建制”项目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建设管理的职能
】
:。 深化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的改革培育】发展:专,业化的工程总承包企!业推:行工:程总承包管》理模式
【 第七条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提倡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提高科技含!量
?
第二章 建设程!序
?
第八条 【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程:序
《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包括《招标设计)》、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
《
第九》条,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前—期,工作一般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审批权限《。的,规定进行审批
! ,。 第十条 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批准【并列:入投资计划》后即进入施工准备阶!段
: ,
新开》工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由项目法人或其!代建单位《在主体工程》开工前按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 水利水》电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即】可正式开工并进【入建设实施阶—段
第十】二条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实《施阶段项目》。法人应按照建管【结合的?要求适时做好生产准!备工作
— :第十三条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完工后进—入竣工验收阶段工程!验收必须《严格按照水利—部颁布?的验收规程》。进行
》 新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并投【产后经过1》至2年?生产运营《项目法人应当按【规定进?行项目后评价编制】项目:后评价?报告并按《管,理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第三章 》 ,建设管理
第一!节 : 项目法人
—
:。 第十四条 【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项目投资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建项目法人
! 公益性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法人的组】。建应当按《水利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水》建管〔200—1〕:。。74号)《的,要求组建《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必》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并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组建项目法!人必:须明确法定》代,表人设立文秘档【案,、工程技术、质【量安全?、财务、统计—等机构并配备相【应的:人员:项目法人的组建应】当在施工准备工【程开工?前完:成
新建】水利水电工程项目】一般应?按建管一体的形式】组建项?目法人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的项目】法人组建《宜采:用以下形式大型【水库的?项目:法人主要由》水,库管理单位人员组】成必要时《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派人参加;中型水!库以水库管》理单位?为基础组建项目【法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派员?参加;?小型水库《主,要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项】目法人
设!。计供水能力100】0t:/d或设计供水人】口10000—人以上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项目法】。人
中央】投资的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工程》及节水灌溉增效示范!工,程按隶属权限由项目!管理单位或》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派员组建》。项目法人《
,
经营类项目!。由投资人组》建,项目法人
】。 第十?五条 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责对—项目建?设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管理【和安:全生产负总责负责协!调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地方等各方面关!系为施?工,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
项》目法人应当认真履行!。项目管理职责依法选!择,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并签订合同施工合!同应明确《工程完?工结算要以》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的:数据为准
【 , 项目法人应当认真!履行合同及时拨付】工程进?度款、?设计费和监》理,费同时建立对工程项!目经理部和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考勤制】度保证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
》
第十》六条 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批准的【建,设文:件和下达的》投资计划组织工程】。建设不?能随意更改和增【。。加建:设内容如有》重要修改、变更须】按程序报原审批【机关审批并报—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七【条 项《目法:人申报领取》施工许可证事前必】须做好工程开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并【具,备以下条件
! (:一)组织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健全制》定有施工安全措施】与,工程建设相适—应,的各:类,管理人?员已经到位;
【
(二)【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手,。续完备?;,
? (三)勘—察设计、《建设:监理单位已经依法】选定并签订了勘【察设计、《建设监理《合同;
》
(《四)施工及设—。备供应单位已经依】法选定并《签订了施工》承包:合同和设备供—应合同;
—
(五)施【工场地的征地、【拆,迁和施工《场地“三通一平”(!即,供电、供水、—道路和场地平整)工!作已经完成;
! :(六)已《经办理?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申报手续;
!
《。(七)施工单—位和非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法人已交【。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 (八)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已签】署廉洁?协议
— 第十八条》 项目法人—要充分授《权工:程监理单位使—。之能独立负责项目】的建设工期、质【量、:投资的控制》和现场施工的组织】协调
第】十九:条 项目法人必须!严格:执行基建统计报【表制度按规定—准确及时上报—进度、质量统计报】表如实反映工程建】设情况
第!二十条 项目法】人需要动用工—程预备费必须事先向!项目建设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
第二—十一条 《 ,项目法人要做—好工程验收工—作及时进行法人验收!和申报阶段、—专,项、竣工验收项【目法人在竣工验收】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以及水利部水利【工程项目档案管【理,规定(水《办〔2005〕4】80:号)的要《求负:责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及】指导工作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档案并—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有关部》门移交
》
第二节 》 ,招标投标
!第二十二条 — 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广—西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广西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站负【责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管【理,。的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监督与管理》的具体工作》并,负责指导全区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投【标,。监督与管理工作
!
: 第二十三条—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进行
】
第二十四】条, 广西《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行事前备案或核准】、事中监《督与事后备案相结合!的全过程监督管理
!
第》二十五?条 以《下事项应按管理【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 (一)拟不—进行招标的;
】
(二)拟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招标】的
《。 :。第,二十六条 建立】信用档案制度进入】自治区水利》水电建筑市场的【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应】当到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信用!档案
第】。二十七条 》 招标工《作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
, , (:一):招标前招《标人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报告备案;
! (二)编制—招标文件;
】 , (三)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
, :(四)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五)接《受潜:在投: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并【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 (六)向》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
, (七)组织【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踏勘《现场;
】(,八)对潜在投—标人就招标》文件提出的有关【。问题:进行澄清并书面通知!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
(》九)组建评标委【员会;
》
(十)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投标文件;
! (?十,一):组织开标、评标会;!
:
(十二)【确定中标候选人【;
《 :(十三)《发出中标《通,知书;?
,
《 (十四)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
》
(《十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总结报告
】 第?二,十八条 招标报】告,备案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招标报告》内容包括《。招标已具《备的条件、招—标内容、《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拟:委托的代《理机构情况)、分标!方案、招标计划安】排、:投标人资质》(,资格)条件、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以《及开标、评》。标的具?体安排等《。;
(【二)批准《文件以及《有关资料
》
1》、,开展勘察(测)【设计招标需》要提供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批《准文件?;
2、开!。展监:。理招标?需要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
【。 3、开展施工招!标需要提供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核准文件;
】
4、开展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需要提供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重要设备、材!料的技术《经济指标、使用与】技术要求等有—关资料
》
(《三)项目《列入:年度计划或》者落实资金来源【的文件
》
: 第二十九条 【 以下文《件在发出之前招标】人必须按管理—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查
《 (一)》。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二,)资格审查文件;
!
? ,(三)?资格审查报告—及资格审查》合格通知书;
】
(《四,)招标文件;
】
?(五)?对,已经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的补充通知—
? 上述文》件在备?查过:程,中若发?现有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招标人必须【。按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意见进行修》改并:重新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查】
? 第三《十条 招标人应】当以相同的资—格审查条件对待所有!。潜在投标人不—得以无依据的理【由,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
第三十一】条 评标方法应采!用法律、法》规允许的方法
】
评标》标准和方《法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在评标【时不:得另行制定或修【改、补充任何评标标!准和方法
!不论采用《何种方法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有相应》评标办法的》应采用其办法
】
第三十二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应当【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
? 评标委员》会中的?招标:人,代表应当《具有相?应专业中级》(含中级)以上【职称
《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可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也可—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
】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
第三》。十四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投诉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投诉
!。 投诉书必须—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和有效联系方】式,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
第三十【五条: ,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
: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处理决》定的: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投诉—处理结果涉及投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不良行【为将记入《信用档案
!第三十六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无效
(一!)未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报告备案擅】自,招标的;
!(二)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而自行招标的;
!
, (三)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
】
(四》),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
《 ,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无效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和?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
(》二)政?府参与?投资或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和人员组【成不符合规定的;】。
(三)】评标中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
(四)】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规行为且影!响评标结果的
【
第》三十八条 》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
《(一:)私下接触》投,。标人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接】受利害关系人提供的!可能影响《。正确履行职责的服】务的;
— (二)向他人】泄露应当保密的【与评标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三):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标活动的
!。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标无效
】(一)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
《
: (二《)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招标人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 (三)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不按《排序确定中标人的】
第三》节 建设监理
】
: 第四十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水利部》的规定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监理业务对!于城乡供水工程的建!设监理单位也可以】由具有相应市政工程!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承担:
第—四十:一条 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必须:持有与岗位职务相】适应的岗位证—。书
:
第四十二条!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 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全面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单【位职责发布有关指令!签署:监理:文件协?。调,有关各方关系
! :监理工程师在总监】理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开展监理《工,。作具体负责所承担的!监理工作并对总监】理工程?师负责
—。 :监理员在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授权范围内从事!监理辅助工作
!。。 第四十三条 !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的委托按合同】规定进?行质量控制》、,投,资控制、《进度控制、安全【管,理和信息《及合:同管理协调项目法人!与设计、施工等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四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下列】程序实?施建:设监理
—。 (一)按照监理!合同选派满足监【理工作?。要求的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组建项目监理机构进!驻现:场;
(】二)编?制监理规划明—确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范围?。、内容、目标和【依,据确定监理工作制】度、程序、方—法和措施并报项目】法人备案;
】 (三)按—照工程建设进度计】划分专业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
(》四)按照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开展监理工作编【制并:提,交监理报告;
! (五)监理【业务完成后按照【。。。监理合同要求向项】目法人提交》监理工作报告、【移交档案《资料
》 第四十》五条 监理单位】应当将项目》监理机?构及其人员名单【、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授权范围书【面通:。知被监理单位—监理实?施期:间监理人员有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监理!单位
《
: 监理单位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监理人员的》应当符合监》理合:同,的约定
第!四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当协助项目》法人编制控制性【。总,进,度计划审查》被监理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并督【促,被,监理单位实》施
《 第?四十七条 》 ,监理单位应》当协助项目法—人编制付《款计划审查被监理】单,位提交的资》金流计划按照合【。同约定核定工程量签!发付款凭证
【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项目法人!不得支付工程—款
《 第?四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监理:合同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进行现场设【。计交底核查并—。签发施工图》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的!施工图?不得用于施工—
《 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工》程设计文件
—
第四十九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等!方,式实施监理发现【问题应当及时纠【正、:报告:对,于,隐,。蔽工程、《重要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必须实行24小【时不间断旁站监【理并做?好详细的记录
】
,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
第五十条】 监理单位应当审!查被监理单位提【出,的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和环境保!护措施是否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下同)—和环境保护要求并监!督实施
【 第五十一条 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被?监,理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被监理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项目法人!被监理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 ,第五十?二条 ?。 监理单位禁止有】下列行为《
:
?(一)?。。未持有水利部颁【发的资格等级证书或!超越范围承揽水利水!电,工程监理《业务;
(!二)同属一个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事业单位)直接管】理或存在经》济利益关系的—监,理单位?和施工企业共—同,实,施同:一个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的监《。理和:施工任务;
—。
(三)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 (四)与项【目法人或者被监【理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和虚增》工程投资;
】 (五)以串通】、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
: (六?),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或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七)转让建设—监理业务;
! (八?)聘用无相应—监理人员资格的人】员从:事监理业务
—
第五—十三条 监理人员!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执(从)《业上:的便利索取或收受项!目法人、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财物或接《。受其提?供的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服务【;
:
? (二)与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损害他》人利益;
》
《。。(三)将质量—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
! (四《)泄露执(从)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
】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对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及履行—监理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一:。)在接受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客观【、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二)】在实:施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正常的监理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监督检查单位和!人员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 (三)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有违规行为的应当】责令纠正并》依法查处
【第四:节 勘察》。设计:
《 第五十五条 】水利水电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勘察、设计任务
】
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勘察《、,设,计任务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勘》察、设计任务—
第五十】六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勘察:、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勘》察、:设计过程质量—。控制健全勘察、设计!文件的审核、会【签批准?制度做好勘》察、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工作
】 第五十七条 !勘察:、设计?文件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标准和》合同的要求;
】
(二)设计依!据的:基本资?料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
】
第五十八条】。 设?计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纸在施工过!程中要按工程—规模派出设计—代表组或设计—代表积极履行设计】单位的现《场服务职责》随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优【。化设计及《时解决施工》中,与设:计有关的问题
!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第五】十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对:。本单位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如须对设计方案】或图纸进《行变更必须有设【计,变更的书面》通知属?重大的?设计变更必须—。按有:关规定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概算项】目应当报《原,批准机?关重新审批
! (一)超过总概算!10%的;
】 (二)对设【计,方案有重大修改【的
第五节 】。 ,。工程施?工
第六】十条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持有: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持有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现场质量管理人】员必须持有》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部】门颁发的质》量检查员证书
!。 第六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要求和投标】文件的承诺组织【人,员、机?械、设备和材料【进场并按承诺的数量!组织到位若人员有变!动调整,必须—征得监理单》位同意并《报项目?法人审批同时报【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
第六十二【条 ?施工单位必须将所编!制的施工《计划、技《术措施及组织管理】方案以?书面形式报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经!监,理单位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
第六十三【条 : 施:工单:位应:当切实加强施工【管理严格履行承【包合同对施工质【。量、:安全、工期负—责
《 (一)建—立健全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制定:施工质量《责,任,制、施工质量—保证措施等规—章制:度严格执行“三【检制”;
】。 (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完善—安全组织机构—制定:施工安全措施、【。安全生产责任—制、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并—认真落?实;:
:
(三)—由于项目法人的原因!或不可抗《力造成工期延误时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修订《进度计划、编制【赶工措施或提—出要求延长》工,期的申?请报建设监》理单位审批;
! (四)》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制定《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有度汛【要求的工程》项目还应制定—施工汛期应急预案】报监理单位审批【
》第六十四条 — 施工单位禁止【有下列行为
! ,(一)未《取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或安全【。生产许?可证:承,揽,工程;
》
(二)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三)准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 (四)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
(《五)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商品!混凝土及其制品【;
(六)!偷工减料或》者不按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施》工
第六节 】 资金管理
! 第六十五》。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使用【财政资?金和国有企业投资】水利水电工》程项目资金的管理】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政部【财建:。〔2:0,02〕3《94号)、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水利部财基字】〔1999》〕13?9号)?的有关规定对—。。项目资金来源、到】位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
》
检》查和指导的主要【。内容是项目》资金到位情况、项】目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项目【资金的会计核算情况!。、竣工决算情况
!
检《查和指导的》形式包括《集中会审、分—片会审、单个—项目检查和指—导
《 第六《十六条 》项目法人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建立健全—与基本建设资—金管理任务》相,适应的财务会—计机构配《备,具有相?应业:务水平、《持有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财会人员(》包括财务《负责人、会计—、出:纳)并保持相—对稳定项目法人的财!务会计机构具—体负责水利基本建】设资金使用管—理
第六】十七条 项目建】设的:资金管?理必须?执行:国家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第六!十八条 》项,目资金拨付严格按】照“按计划、—。。按程序、按》进度、按预算、按合!同”的原则办—理,。
》实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基本建设项目应】当根据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
实行“】代建:制”的基本建设【项目应?由建:设单位根据代建【单位资金拨》付意:见负责将款项支【付到:有关单?。位未经?代建单位同意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拨付建设资—金建设资金不得通】过,代建单位支付
!。 第六十九—条 项目法人【必须严格按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进:。行核算正确》使用会计科》目,按规定真实、准【确,、及时上报财—务,报表
?
第七十条 ! 项目成《本必:须按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进行核算项目成!本的核?算对:象,。依据项目的建设规】模确定应当满足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和,成,本管:理的需?要
: ,。
大型》项目以单位工程和费!。用明:细项:。。。目,为核算对象中—小型项目以单项工】程和费用明细项目为!核算对象
】 ,成本核算《对,象一经确定不得任意!变更应当为每一【。成本核算对象设【置工程成《本明细账以》便组织各成本核【算对:象,的成本计算
—
第七十一条!。 项目法》人必须制定并认真】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出纳人员!岗位责?任制、内部牵—。制制度、货币资金管!。理制度、工程价款结!算制:度,、建设成《本,核算制度、物资采】。购管理制《度、费用报销制【度、会计信息管理制!度等
?
第》七十:二条 《项目资金必须—。按,照批准的概算内容】。用于项目工程—。。建设严禁《擅自:将资金?。用于概算外项目【或提高建设标准的项!目项:目,法人要严《格控制建设成本杜】绝一切不合理开支】如有超概算项目应按!规定报批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或停止》拨付资金
》
: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财经【纪律和基本建—设程序的;
】 :(二)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的;
(!三)建?设资金未按规定专款!专用的;
!(四)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
!。 , ,。(,五)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
(—六)财务《机构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的;】
(七【)未按规定要求报】。送基建会计》报表或信息资料【严重失真的;
】
(八)超【概算建设项目—未按规定《办理概算调整或调整!概算未经有关—部门批?复的
第七!十三条 项—目法人应当严格执行!工程价款《。结算的制度规定【坚持按?照规范的《工程:价款结算程序支付资!金,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确定的工程价款!结算方式要符合财政!支出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工】程进:度款应?按,不,低于已?完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已!完,工程价款《的90%向施工【单位:支付按约《定时间项目法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工》程建:设期:间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进行工程价—款结算项目法人【必须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保质【期满并通过竣—。工验收后再清算【
第七十】。四条 项目—法人必须《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保证资金安全—积极配合上》级部门?的检:查、稽查以及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审计
《。
: 第七《十五条 项目【。法人在?工程竣工后应在三】个,月内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必须按《照水利部、财政部】颁发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SL【19-2001)和!有关规定《进行及时编制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并按水利水电工】程竣工验收规程的要!求送有关《部门(单位)审核】或审计
《
第七节 工】程造价
! 第七十六》条 ?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广西水《利水电?建,设经济定额站负责】工程造价管理的具】体工作
— 第?七十七条《 水利水电—工,程造价管理是指【对水利建设项—目从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后评?价等:各阶段所对应的【。投资估算、设计概算!、项目管理预—算,、标底价、合—同价、工程竣工决】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和?执行进行《规范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十八条 》水利水电工程的设计!。、建设、监理、咨】询、施工《等单位均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与其单位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从事水利》水电工?程造价工作的专业】人员应取得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或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水利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
: 第七十《九条:。 :水,利水电工程的—造价:咨询单位应当取【。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
第八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进行工程造价】咨询:时,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做:到公:平、:公正、合《理不得高估》。冒算不得随意—压价不得弄虚—作假
第八!十一条 项目【法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确!定的建设《。规模、标准和—工期组织建设—并承:担项目竣工》造价静态《额不突?破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静态投资—的责:任
第八】十二:条 设计单位应】当在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静态投资总【额之内承担对初步设!计方案、工程—量、建设标准以及】设计工作深》度方面的相》应责任项目施—工,预,。算应严格控制在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范围之内不得随意】突破概算
第八!节 稽察和审计
!
第八十【。三条 广西—水利工程建设稽察办!。公室负责全区水利】建设项目的稽察【工作其工作职责是
!
(一)组】织开展对水利建【设项目的《稽察工作;
】 (二)组织对】水利建设项目的【违规违纪《事,件进行调查;
【
(》三)配合《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稽察办公!室和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的工》作
?
?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的基本任务【是对:水,利工:程,。建设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
! 第八十四条 】 各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工】程项:目稽:察、:审计工?作给予协助》和支持项目法人及】所有:参,建单位都《应配合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审计工作】
》第八十五条 【稽察工作《实行稽察特派员负】责制根?据,工作需要一名—稽察特派员》可配若干名稽察专家!或,工,作人员协助》其工作
— ,。 第八十六条 【 稽察、审计工作】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等对工程项目】建设:的活动或财务进行稽!察和审计《。
》第八十七条 根】据年:度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计划安【排结合工《程规模、工程—投资结构、工程重】要性和工程建设【情况等因素选定【稽察:、,审计项目
】 ,第,八十八条 对【建设项目的稽—察主要?包括项目前期工作】、项目建设》管理、?。项目计划下达与执】行、资金使用—、工程质量与—安全、工程验收以】。及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标!准执:行情况?等方面的《内容
— ,对使用财政资金和国!有企业投资》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主要包!。括水利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审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及概—算执行情况》审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支出审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情况审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未完】工程及所需资金【审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收入审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结余资金《审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和物?资招投标《执行情况审》。计
第【八十九条 》。 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可以对】部分工程项》目或其他事》项组织专项》的稽察或审计
! , 第九十条》 稽察工》作结束稽察》特派员对工程—项目的建设活—动进:行评价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或】处理:建议
审】计终结?审计:组应依照有关规【定作出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处,理建议或处理决【定,
:
第九十一条 !。根据稽察或审计报】告依照规定程序下发!整改:意见通知书并向有关!单,位提出处理建议
!
第九》十二条 项目【法人及?有,关单位必须按—稽察、审计提出的整!改意见通知书—的要:求进行整改
! 第九十三》条 对《严重违反国家基【本建设有关规定的】项目根据情节轻重】提出:单项或多项处理【建议
— 第九?十四:条 ?稽察和审计人员依】。法执行稽察或审【计公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稽察、审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不》。得打击报复稽—察、审?计人员?
》第九十五条 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原则上都要进行【竣工决算审》计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项目不能》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 , 第九十六条 】。自治区?、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商同级【审计部门完成2~】3,项重点工程》的审计工作审计期间!如重点项目进行隐蔽!工程施工审计组【应当实?行24?。小时不间《断现场跟踪审计【。未经现?场,审计的施工》单位不能《隐蔽施工的工—程量不能结算其【。他,建设项目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第九:。十七条 对工程审!计所需经费应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工程审计所【需的费用可在项目】管理费或工》程预备?费中列支
第】四,章 质量与安全】
第一》。节 质量与安全】管理
【第九十?八条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必须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九:。十九条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
: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参建各方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及有关文!件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质量与安全责【任
《 (一)》项目法人应根据【工,程的特点和技术【要求:按有关规定选择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项?目法人对其自行选择!的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发生的质量!问题承担相》应责任;
!(二)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合同要求】。进行勘察、》设计工作并对所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
(三)施】工单位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负,。责;
—。 (四)工程监理】单位应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与项《目法人签订监理合同!代表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理并!对工程质量》和安:。全,承担监理责》任;
— (五)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生产或!供应单位对其生【产或供应的》产品质量负责
【 ,
第一百—条 :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应,当实行如下主—要质量与安全管理制!度
(一)!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
(二)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制度;
】
(《三,。)工程质量检测【制度;?
(四【)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 第?一百零一条》 , 水利水电工—程的:质量:事故必?须,按照“?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主《要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教育不放过补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处理
!
一般质—量事故由项目法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报项?目主管部《门核备
》
较大》质量事故《。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备!
重大【质量事故由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报水—利部核备《
,
特》大,质量事故由水利【部组织调查
! 事故分类按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令第9【号)的规定划—分
:
第一百零】二条 ? 水利水电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按,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进行
《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 ,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自治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 ,
安全事—故的:等级:。按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划分《
第二节 【。 质量与《安全监督
】 第一百零三—条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实》施质量与安全监【督自治区及各市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是【广西:区内:负责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的专:。。职机构对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与安全进行强】制性的监督不代替】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应负的质—量,与安全管理职—责,
《。 第一百零》四条 《各级: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要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质量与安全!监督:的规定认真履行质量!与安全监督职责建】立,健全监?督工作机制完善监督!手段加强对》建设各方执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监督检》查增强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第一百】零五:条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实施以【抽查为主的监督方】式建设各方应主【动接受并配合—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
: 第一百零六【条 项目法人【在工程开工前应当按!照,建设管理权限向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办理!质量与安全监督手续!
(一)】在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质量与安全监督】手续:在自治?区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在各: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项?目质量与安全监督手!续在所辖市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办理;
【
(二)—项目法人在》办理质量与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按!规定:提交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文件有关【监理、设计、施【。工合同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凭证等材料!并按规定缴纳监督费!;,
(三【)项目法人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报送项!目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备,案安全?生产措施方》案按照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6》号)第九《条,的规定编写
【
第一百—零七条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根据受《监督:工程的?规模、重要性等【制定质量与安全【监督计划《确定质量与安全【监,督的组织形式—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应当成立质量与】安全监督项目站【。其他工程《应当:成立质量与安全【监督项目组并落实】。项目责任《监督员现场》监,督质量与安全—监督项目站》(组)为《相应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的派出机《。构
第一百!零八条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建设各方质】。量管理?体系尤其是现—场,质量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
(一!。)对监理、设计、】施工和有关产品制作!单位的资质进行【复核;
—。 :(二)对《建设、监理单位的】。质量:检查体系和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以?及设计单位》的现场服务体系进】行监督?检查:;
—1、:设,计单位是否按—合同规定在大中型】建设项目施工现场】设立:设计:代表机构或派驻设计!代表;
— , 2、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派驻现!场的项目《负责人及有》关,从业人员是否满【足施工合同》和工程进度要求【
施工【单位现场专职质【量检:查员的数量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及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小型—工程不能少于2人】
:
, (三)监督检查!工程项?目的划分《情况;
【 (四)监督检查】技术规程《。、,规范和质《量标准的《执,行情况;
》
: (五《)检查施工单位【和项:目,法人、?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检:验和质量评定—情况;
》
(六)在竣工!。验收(或投》入使用验收》。)前按规定主—持单位?工程外观质》量,评定对单《位工程质量等级进行!核定编制《工程质量评定报告向!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提出工【程质量评定意—见
第【一百零九条 【工程质量《检测:是工:程质量监督》、质量检查和—质量评?定的重要手段—。从事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测的单位必】须具备?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测资》质在资质范围内承担!检测业?务
第【一百一十条》 项目法人或【施工单?位应当与符合资质的!。检测单位《签,订质量检测合同委托!。其,承担:。施工过程的质量【检测工作检测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检测出具】的检测数《据和:结论必?须真实?、,可靠并对检测结论】。负责
【第一百一十》一条: 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可】。根,据,需要委托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工程有】关部位、所采用【的建筑材料、防护设!施,和用品?以及工程设》备进行抽《样,检测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对违反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或设?计,。文件的施工单位应当!及时通知建设—、监理单位》督促其采取措—施纠正问题》严重:时,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整顿—的建议
】第一百?一十三?条 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职责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 (一)查阅施】。工、:监理等单位有关【安全生产资料—如,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组织设【计、安全生产—防,护措施凭证等;【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重点对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检查?。;
: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隐患未排除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暂停施工!。
第—。。一百一十四条— :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抽查重点包》括
—(一)项目法—人、:施工单位安全目【标管理及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二,)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到位!及履行?职责:。情况;
(!三)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到位》情况以及履行安【全监理?职责情况;
】 , (四)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措施—编制及落实情况【;
?。
(《五)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和石?。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和爆【。破,。工程、围堰工程【和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的安全专!项方案编制及落实情!况;
《
(六》)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公示情况
!
? 第:一百一?十五条 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工《程项目质量与—安全监督档》案规范档案》管理工作
—
第五章《 工程验收
! 第一百》一十六条 》 水利水电》工程项目验收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保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一百】一十七条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应当执【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以及【有关规程《规范的规定
【。
(《一)法人验》收工程建设》完成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单项合同《工程或者中》间机组启《。。动前:项目法人《应当及时《组织法人验收;
】
(二)【政府验收工程的阶段!验收、专项验—收及竣工验收均为】政府验收《阶段验?。收、竣工验》收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主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委托其—。他单位主持阶段验】收专项验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1.国家《。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 2.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中央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
3—.水利?部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地方项目》以中央投资为主的】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以地方投资为主的!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单位)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
— ,4.自治区》、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主?持所分管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
【5.水电工程项目的!阶段和竣工验—收应根据管理权【限或委托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主持工—程验收按《水利部关于加强农村!水电站工《程验收管《理的通知(水电〔】2004〕3—08号?)、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和小型【水电:站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16》8-96)的—有关规定执行
】。
,。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当—。在施:工许可或工程—开工报告的批准文件!中明确
】第,一百一十八条 】竣工验收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完【。成且经过决算—审计并满足一—定运:。行条件后1年内进】行不能按期进行【竣工验收的》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逾期仍不能》进行竣工验收的项目!。法,。人应当向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作出专】题报告大中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含1—、,2,、,3级:堤防工程)在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质量抽检其他工【程可参照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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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九条 ? 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向项目法人》颁发工?。程竣:工,证书颁发证书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 (一)工程已经!通过竣工验收;【
? (二)》竣,工验收鉴定书已【经印发;《。
《 (三)工程遗【留问题和尾》工处理?已经完成并通过验收!;
?
, , (四)工程—已,经全面移交工程运】行管理单位管理【
第六章 罚【则
》。 第:一百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法律!、法规和《规章有明确行—政处罚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其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一—百二十一条 项】目法人及其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截留、挪用建设【资金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予,以警告并《。移送: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对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可建!议,有关部?门停止资金拨付并】调整:其投资计划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建设项目不组!建或者未明》。确项目法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办:理,其后续?审,批手续对政》。府投资项目可建【议有关部门停止资】金拨付
】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项目!法人未取得主体【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项目法人不按【下达的投资》计划的建设》内,容进行建《设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对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可建议有关部—门停止资金拨—付并调整其投资计】划,
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项目法人【。未,经审批同意而—动用工程预备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予以警告
】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项目法》人将:未经完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项目》擅自交付使用的,】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责任
【。
第一》百二十七《。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和行政》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视其】情节提请有》管辖权的《机构依法处理
【
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本【人或:者通过?亲友:、身边工作人员采取!向有关部门暗示、】授意、打招》呼、批?条子、指定、强【令,等方式干预和插【手正常的招标投【标,活动的按照自治区】。纪委、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监察厅关于印发!〈严格禁止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桂纪发〔20!07〕?。18号)《由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第!一百二十八》条, 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有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在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中,不严格履行》监理:职责造成重大损【失,的,按,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8!号)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
第一百【二十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的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第7号令)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
1.无【资质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 2.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3.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4—.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 ,。 ,5.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设—计的;
— 6.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 7.设计依据的!基本资料不》完整、准确、可靠设!计论:证不充分《、计:算,。成果不可靠的;【
8.设】计文件的深度不满足!相应设计《阶,段有关规定要—。。求设:计质量不能满—足工程质《量、安全《。需要不符合》设计规范《。要求的
— 第一百三—十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的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 1.《无资质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 ,
2.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 3.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
4.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伪造记录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
5!.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砼进》行检验?或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
!6,.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第一百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中工程造》价管理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收缴其资质证【书、取消从业资格
!
第一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一百三十!三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等单—位及从业《人员受到《。行,政处:罚的其违法违规行为!记入行为信用—档案
《
第七?章 : ,附则
— 第一?百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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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桂《水,基〔2?005〕3》。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