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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规范?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活动维护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确保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与安全提高工程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内的》防洪(潮《)、排涝、灌—溉、水力《发,电、送变电、供水】、节水、围垦等【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新建—、,续建、改《建、:扩建、除《险加固?、修复、配套—。)小型农水项—目和水?土保持项目工—程参照执行  【   ?第三条 《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实行分》级管:理自治区《、设区的市、县【(市、区)(—以下分别《简,称为自治区、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按管理权限或【委托对水《。利水电工《。程从:招标投标到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全过程监】督管理?     》(一)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管理的工程项目范围!为     —。1.市级《城区:及西江干流重点县级!。城区防?洪工程4级以上海】堤工程?;,     》2.大、中型水库】工程;     】3.单机《容量≥2MW或4M!。W≤总装机容量【<,250?MW或水库总库【容≥:1000万》m3:的水电站工程—和广西水利电业集团!有限公司《负责的3《5,kV送变《电,。工程:及地方电网》110kV送变电】工程;     4!.中央投《资安排的小(1【)型水库工》程;:   ?。  5.中》央投资的《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工《程及节水灌溉—增,效示范工程; 【 ,   6.设计供】水能力1000【t/d?或设计供水》人口1000—0人:以上的?农,村,饮水工?程;:。     》7.概算总》投资≥?10:00万元的其他水利!水电工程;    ! 8.确定由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的其他水利水电【工,程     (【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管》理的工程《。项目范围为   】  1.一》。般,县级城市防洪—工程;   —  2.自治区【及,市级:财,政资:金安:排,的,100万《元<概算《总投资?<1000》万元的小型水—库工程?。。;     3.】  0.5》MW≤单机容量<2!MW或?1MW≤总装机容量!<,4MW或10—0万m3≤》水库总库容》<1000万m【3的水电站工程和】35kV电压等级的!送变电工程; 【    4.  1!00万?。元<:概算总?投资<1000万元!的其他水利》水电工程;   】  5.确定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的,的其他水利》水电工程  —   ?(三:。)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管【理的工程项目范【围为  《  : 自治?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管理以外》的小型水利水—电建设项目》    《 第四条《 ,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    第五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举和【投诉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管理权限!及,时调查核实、处理】     第六【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的要》求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应加快推】行“代建制”项目】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建设管》理的职能 》    深化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的,改革培?育,发展:专业:。化的工程总》承包企业推行—工程:总承包管理》模式 ?  :  第七条》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提】倡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提高科》。技含量   第二章! , 建设?程序  《 ,  第八条》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程!序 :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包括【招标设计)》、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    — 第九条《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前期工作》一般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审【批权限的《规定:进行审批 》    第十条  !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批》准并列入投资计【划,后即进入施工准【。备阶:。段     新开工!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由项目法人或【其代:建单:位,在主体工程开工【前按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  —水利水电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即可正【式,开工并进入建设实】施阶段    【 第十二条》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实施阶段项》目法人应《按照建管结合的要求!适时做好生产准备工!作     第十】三条: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完工【后进入竣工验—收阶段工程》验收:必须严格按照水利部!颁布的验收规程【进行   》  :新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并投?产后经过1至—2年生产运营项【目法人应当按—规定进行项目后【。评价编制项目后评】价报告并《按管理?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三章  建设【管理:  : 第一节  项目】法人  《 ,  :第十四条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项—目投资?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建项目法》人,     公—益性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法人:的组建应当按水利】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水建管〔2》001〕74号【)的要?求,组建: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必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并,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组建!项目法人必须—明确:法定代表人设立文】秘档案、工程技【术、质?量,安全、财务、统【计等机构并配备相应!的人员?项目法人的组—建应当在施工准【备工:程开工前完成 【    新建水利水!。。电工程项目》一般应按建》管一体的《形式:。组建项?目法人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的项目法》人组建?宜采用?以下形式大型水【库的项?目法:人主要由水库管理】单位人员组成必要】时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派人参加《。;中:型水库以水库管理】单位:为基础组建项—目法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派员参加】;小:型水:库主要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项目法人   】  设计供》水能力1《000t/》d或:设计供水人口—10000人以上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项目法人   【  中央投资的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工程及》。节水灌溉增效示范】工程按隶属权限【由项目?管理单位或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派员组建项目】法人  《   经营》。类,项目由投资人—组建项目法人  】   第十五条  !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责对项?目建设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管理》和,安全生产负》总责负责协调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地方等各】方面关系为施工【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  项目法》人应当认《真履行项目管—理职责依法》选择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并签订合同施【工合同应明确工【程,完工结算要》。以,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的数据为准   !  项?。目法人?应当认真履行合同及!时拨付工程进度款、!设计费和监理费同】时建立?对工程?项目:经理部和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考勤【制度保?证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  】   第十六条 】 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批准的建设文—件和下达的》投,资计划组织工程建设!。。。不,。能随意更改和增【加建设?内容如有《重要修改、变—更须按?程序报原审批—机关审批并报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七条【  项目法人申【报领取?施,工,许可证事前必须【做好工程开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并具《备以下条件 —    (一—。)组织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健全制定有!施工安全措施与工程!建设相适应的各类】管理人员已经到【位;   》  :。(二)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手续完【备; ?  : ,。 (三?)勘察设计、建设监!理单位已经依法选】定并签订了勘—察设计?、,建设监理合同;  ! ,  (四《)施工及《设备供应单位已经依!法选定并签》订了施工承包合【同和设?备供应?合同;   —  (?五)施?。工场地的《征地、拆迁》和施工场《地“三通《一平”(即供电【、供水、道路—和,场地平整)工作【已经完成;    ! (六)已经办理】。。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申报手续;    ! (七)施工单【位和非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法人已》。交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    (八—。)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已签!署,廉洁协议   【  第十八条  】项目法人要充—分授:权工程监《理单位使之能独立负!责,项目的建设工期【、质量、《投资的控制和现场】施工的组织》。协调     第十!九条:  项目《。法人必?须严格执《行基建?统计报表制度按规定!准确及时上报—。进度、质量统计报】表如实反映工程【建,设情:。况,     第二十】条  项目》法人需要动用工程预!备费必须事先向项】目建设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  : 第二十一》条  项目》。法人要做好工程【验收:工作:及时进行法人—验,收和申报《。。阶段、专《项、竣工验收—项目法人在竣工【。验收: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以及水利部》水利工程项目档【。案管理规定(水办〔!2,0,05〕480号)的!要求负责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及指导工】作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档案并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有关部门移交 】  第二节 — 招标投标  【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广西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广西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站负责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管理的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监】督与管理的具体工作!并负责指导》全区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投?标监督?与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四?条  广西》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行事前备!案或核?准、事中监督—与,事后备案相结合的全!过,程监督?管理   》  第?二十五条  以下】事项应按《管理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    (》一):拟不进行《招标的;  —   (二)拟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招】标的 ?    第二十六条!  建立信用—档案制度进入—自,治区水利水电建筑】市场的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应当!到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信,用档案 《    第二—十七:条  招标工作【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    (一)招】标前招标人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报告备案;   】  (二)编制【招标文?。件;   》  :(,。三):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   (四)—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 (五)《接受潜在投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并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   ? (:六)向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 (七)组》织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踏勘现场;!     (八)】对潜在投《标人就招标文件提】出的有关问题进行澄!清并书面通知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   (九)组建】评标委员会;  】  :。。 (十?。)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投标文件;》    《 ,(,十一)组织开标、评!标会;     】(十二)确定中标候!选人;    【 (十三《)发出中标通知【书;:     》 ,(十四?)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    《 (十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总结报告!     》。第二十八条 — 招标报告备案【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招标报告内容】包括招标已具备的条!件、:招标:内,容,、,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拟委【托的代理机构情况】)、分标方案—、招标计划安排、】投,标人资?。质(资格)条件、】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以及开标》、评标的具体安排等!;    》 (二)批准文件以!及有关?资,料 : ,   1《、开展勘察》(,测)设?。计招标需《要提供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批准文件》;  ?   2、开展【监理招标需》。要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 【    3、开【。展施:工招标需要提供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核准文件; !    4、—开展: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需要提供》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重要设备【、材料?的技术经济指标、】使用与技术要求等有!关资料   —  (?。三)项目列》入年度计划或者落】实资金?来源:的文件  》   第二十九条】。  以下文件—在发出之前招标人】必须按管《理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查 《    (一)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  :  (二)资格审查!文,件,;     (三)!资格审查《。报,告及资?格审查合《格通知书;   】  (四)招标【文件; 《    (五)对已!经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的补充通知 【    上述—文件在备查》。过程中若发现有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招,标人必?须按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意见进行!修改并?重新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查     【第三十条  招标】人应当以相》。。同的资格《审查条件对待—所有潜?在投标人不得以无】依据的理《由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 ,   第三十一条 ! 评标方法应—采用法律、法规允】许的方法    】 评标标准》和方法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在评标时不得另行制!定或修改《、补充任何》评标标准和方法  !   ?不论采用何种方法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有相应评标办法的!应采用其办法—     第三【十,二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应,当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评!标委员会中的招标】人代表应当具有相】应专业中级(含中级!)以上职称  【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   第三》十三条 《 招标人可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也】可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 【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  第三十四条 】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投【诉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投诉   【  投诉书必须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和有效联系方式!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   第三十—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 》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处?。理决定的《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投诉处理结】果涉:及投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不良行为将记入信!用档:案,     第三十六!。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无效     【(一)未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报告备案擅自招标的!;     —(二)?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而自行招标的;  !   (《三)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     (】四)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    【。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无效    】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和?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    (二)政府!参与投?资或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和,人员组成不符合【规定:的;     (】三)评标中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     (】四)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规行为且》影响评标结果—的 :    第三十八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   (《一)私?下接触投标人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接》受利害?。。关,系人提?供的可?能影响正《确履:。行,职责的服务的; 】 ,  : (二)《向他人泄露应当【保密的与评》标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   (《三)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标活动的  —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标无效  !   (《一)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  【   (二)—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招标人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三)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不按】排序确定中标人的】   第三节 【 建设监理  【 ,  第四十条 【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水,利部的规定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监理业务对于城】乡供水工《程的建?设监:理单位也可以由【具有相应市政工程】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承担     第四!十一条  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必】须持有与岗位—职务相适应的—岗位证书     !第四:十二条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全面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单位!。职责发布《有,关指令签署监理【文件协调有关各方】关,系   《  监理工》。程师在总监理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开展监】理工作具体负责所】承担的监《理工作并对总监理】。工,程师负责 》    监理—员在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授权范!围,。内从事?监理辅助工作—     第四十三!条  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的委托按合】同规定进行质量控】制、投资《控制、进度控制、安!全管理和信息及【合同管理协调项【目法人与设计—、施工等单位之间】的关系 《    第四—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下列程序》。实施建?设监理     】(一)按照监理【合同选?派,。满足监?理工:作要求的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组建项目监理【机,构进驻现场;   !  :(二)编制》监理:。规划明?确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范围、内容、【目,标和依据《确定:监,。理,工作制度、》程,序、方法《和措:施并:。报项目法人备案;】     (三【。)按照工程建设进度!计划分专《业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 (四)按照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开!展监理工作编—制并提交《监理报?告;    — (五)《监理业务完成后【按,照监理合《同要:。求向项目法人提交监!理工作报告、移交档!。案资:料     —第四十五条  【监理:单位:应当将项目》监理机构及》其人员名单、—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授权范】围书:面通知被监理—单位监?理实:施,期间监理人员—有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监《理单位  》。   监理单位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监!理人员的应当符合监!理合同的约》定    》 第四?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当协:助项:目法:人,编制控制性总进度】计划审查被》监理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并?。督促被监理》。单位实施     !第,四十七条 》。 监理单位应当协】助项目法《人编制付款》计划审查《被监理单位提交的】资金:流计划按照合同约】定核定工程量—签发付款凭证  】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项,目,法人不得支付工程】款  ?   第四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监理合—同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进行现场设计—。交底:核查并签发施—工图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的施工图不得用于】施工   》  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工【程设:计文件     】第四十九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等方式【实施:监理发现《问题应当及时—纠,正,、报告对《于隐蔽工程、—重要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必《须实行24小—时不间断旁站监理】并做好?详细的?记录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第!五,十,条  监理单位应当!。。审,查,被监理?。单位提出《。的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和环境【。保护措施是否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下同)和《环境保护要求并监督!实施:     》。第五十一条  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被《。监理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被】监理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项目】法人被?监理: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  :。第五十?二条  《监理单位禁止有下列!行为   》  (一)未持【有水利部颁发的【资格等级证》书,或,超越范围承揽水利水!电工程监理》业务;     】(二)同属一个【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事,业单位)直接—管理或存在》经济利益《关系的监理单位和】施工企业共同实【施,。同一个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的监理《和施:工任:务;:     (—。三):。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    (四)与项!目,法人或者被监理【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和虚增?工程投?资; ?  :  :(五)?以串:通、: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六)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或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  :  (七)转—让建设监理》业务;   —  :(八)聘用无相应监!理人员资格的人员】从事:监理业务     !第五十三条  【监理人员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执(从—)业上的便利索取或!收受项目法人、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财物或—接,受其提?供的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服务;  》   ?(二:)与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损害他?人利益;《  :   (三)—将质量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  :   (四)泄【露执:(从)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 《 ,。。 ,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对: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及履行监理【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一)在接受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客观、】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    (》二)在实施》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正常的监理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监?督检:查单位和人员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三)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有违规行为的!。应当责令纠正—。并依法查处   第!。四节 ? 勘察设计 —    第五十【五条: , 水利水电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勘察、设计任务 】    《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勘察【、设计任务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勘察、设—计任务    【 第五十六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勘察、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勘察、》。。设计过程《。质量控制健全勘【察、设计文件的【审核、?。会签批准制》度做好?勘察、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工作!    《 第五十七条  勘!察、设计文件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    《(一)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标准和—合同:的要:求;   》  (二)》设计:。依据的基《本资料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     第!五,十八:条  设《计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纸在施】工过程中要按工【程规模派出设计代表!。组或设计代表积极】履行设?计单:位的现场服务职【责随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优!化设计及时解决施工!。中,与设计有关的问题 !   ?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    第》。五十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对本—单位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如须对设计方—案或:图纸进行变更必须有!设计变更的书面通】知属重大的设—计变更必须按有关规!定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概算项目》应当报原批准—机关重新《审批     (】一)超过总》概算10%的—。;     (【二)对设计》方案有重大修—改的   》第五节?  工程《施工   》  第六《十条: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持有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持有?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现场质量—管理人员必》须持有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部】。门,颁发的?质量检查员》证书  《   第六十一条 !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要求和】投标文?件的:承诺组织人员、机械!。、设备和《。材料进场并》按承诺的数量组织】到位若人员有—变动调整《,必须征得监—理,单位同意并报—项目法人审批同【时报: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  第六十二—。条  施《工单位必须将所编】制的:施工计划、》技术措施《及,组织管理方》案以书面形式报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经监—理单位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    第六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切实【加强施工管理严【格履行承包合同对施!。工质量、安全、【工期负责   【  (一)建立【健全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制:定施:工质量责任制、施】。工质量保《证措施等规章—制度:严格执行“三检【制”;?    《 (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完善安全组》织机构?制定施工安》全措施、安全—生产责任制、—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并认真落【实;     (三!)由:于项目法人的原【因或不可抗》力造成工期延误时】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修订进度计划、!编制赶工措施—。或提出要求》延长工期的申请【报建:设监理单位审批; !  :。 , (四)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制定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有,度,汛要求的《工程项?目还应?。制定施工《汛期应急预案报监理!。单位:审批     第六!十四条  》施工:单,位,禁止有下《列行为  》   (一)未【取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或安全生产》许可证?承揽工?程;:     (—二)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 , (三)准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四)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   (五)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商品混凝土及【其制:品,;   《  (六)》偷工减料或者不【。按,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施工   第六节 ! 资:金管理    【 第六十五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使用《财政资?。金和国有企业投【资,水,利,水电工程项目资【金的管理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政部财建《〔2002〕—394号)、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水利部财基—字〔1999〕13!9号)的有关规定对!项目资?金,来源、到《位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   】  检查和指导的主!要内容是项目—资金:到位情况、项目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项目资金—的会计核算》情况、竣工决算【情况     检查!和指导的形》式,包括集?中会审、分片—会审、单个项目【检查和?指导    — 第六十《六条  项目法人】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建立健全《与,基本:建设资金管》。理任务相适应的财】务会计?机,构,配备具有相》应业务水平、持【有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财会人—员(包括财务负责】人、:会计、?出纳:。)并保持相对稳【定项目法人的—财务会计机构具【体负责水《。。利基本建设资金【使用管理     !第六十七条  项】目建设的资金—管,理必须?执行国家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第六十!八条  项目—。资金:拨付严格按照“按计!划、:。按程序、按进度、按!预算、按合同”的原!则办理 《 ,  : 实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基本【建设项目《应,当根据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   【  实行“》。代,建制”的《基本建?设项目应《由建设单《位根据代《建单位资《金拨付意见负责【将款项支付》到有关单《位未经代《建单:位同意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拨付建设】资金建设资金不得】通过代?建单位支付 —    《。第六十九条 — 项目法人必—须严格按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进行核算】正确使?用会计科目按规定】真实、准确、—及时上报《财务报表     !第七十条  项【目成本必须按—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进行核算项目成本的!核算对象依据项【目的建设规模—确定应当满足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和成本《管理的需要》     大型【项目以单位工—程和费用明细项【目为核算对象中小型!项目以单《。项工程?和费用?明,细项目为《核算对象   【  成?本核算对《象一经?确定不得任》意变更应当为每【一成本核算对象设】置工程成本明—。细账以便组》织各成本核算对【象的:成本计算 》    第七十【一条  项目法【人必须制定并认【。真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出纳人》员岗位责任制、内】部牵制制度、货币资!金管理制度、工程】价款结算制度—、建设成《本核:算制度、物》资采购?管理:制度、费用》报销制度、会计信息!管理制?。度等:    《。 第七十二条  】项,目资金必须按—照批准的概算内容】用于项目工程建【设严禁擅自》。。将,资金用于概算—。。外项目?。或提高建设标准的】项目项目法人要严】格控制?建设成本杜绝一切】不合理开支》如有超概算》项目应按规定报批】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或停止拨付资金  !。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财经【纪律和基本建设【程序的;   【  (二)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的;   【  (?三)建设资金未按】规定专款专用的;】    《 (四)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     (!五):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   【  (六)财务机构!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的;    ! (七)未按规定】要求报送基建会计】报表或?信息资料严》。重失:真的;   —  (八)超概算建!设项目?未按:规定办理《概算调整或调—整概算未《经有关部门》批复:。的,     第—。七十三条  项【目法人应《当严格执行工—程价款结算》的制度规定》坚持按照规范—的工程?价款结算程序—支付资金《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确定的工】程价款结算方式要】符合财政支出—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工程:进度款应《按不低于已完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已完》工程价款的90%】向施工单位支付【按约定时间项目法】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工程建设期间【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进,行工程价款结算项目!法人必须《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保质【期满并通过竣—工验:收后再清《算   《  第?七十四条 》 项目法人必须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保证资!。。金安全积极配—合上级?部门的检查、稽查】以及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审计  —   第七十五条】  项?目法人在工程竣工后!。应在:三个月内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必须按照水利部【、财政部颁发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SL19-20!。01)和有关规定进!行及时编制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并按水利水电工!程竣工验收规—程的:要求送有关》部门(单位)—审核或审计》  : 第七节《  工程造价—。       【第七十?六条  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广西水利水电建【设经济定额站负责】工程:造价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七【十,。七条  《水利水电工程造【价管理是指》对水:利建设项《目从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后评价【等各:阶段所对应的投资】。估算、设计概算【。、项目管理》预算:、,。标底价?。。、合同价《、工程?竣工决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和执行《进行规范指导和监】督管理    【。 第七十八条 【 水利?水电工程的设计、建!设、监?理、咨询、施工【等单位均《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与其?单位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从事《水利水电工程—造价工作的专业人】员,应取:得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或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水利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第七十!九条  水利水电工!程的造价咨询—单位应当取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  —   第八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进行》工程造价咨》询时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做到公!平、公正、合理【不得高估冒算不得】随意压价《不得弄虚作假  】   第八十一【条  项目法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确定—的建设规《模、标准和工—期组织建设并承担项!目竣工造《价静:态额不突破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静态投资的责—任     第【八,十二条  设—。计单位应当在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静,。态投资总额之—内承担对初步设计方!案、工程《量、建?设标准以及设计工作!。深度方面的相应责任!项,目,施,工预:算,应严格控制在—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范围》之内不得《。随意突破概算   !第八节  稽察和审!计     第八十!三条  广西水【利工程?建设:稽察办?公室负?责,全区水利建》设,项目的稽《察工作其工作职责】。是    》 (一)组织开展对!水,利,建设:。项目的稽察工作【;     (二)!组织对水《。利建设项目》的违规违纪事件进行!调,。查;     (三!)配合?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稽,察办公室和》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的工作  》 ,。  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的基本?。任务是对水利工【程建:设,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 【  :。  第?八十四条《  :。各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工!程项:目稽察?。、审:计工作给《予协助和支持项目】法人及所有参—。建单位都应配合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审计《工作 ?    第八十五】条 : 稽察工作实—。。行稽:。察,。特派员负责制根据】工作需要一名—稽察特派员可配若干!名稽察专《家或:。工作人员协助其工】作     第【。八十六条  —稽察、审计》工作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等对工程项目【建设的?活动或财务进行【稽察:和审计     】第八十七条  根据!年度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计划安排结合工程!规模、工《程投资结构、工程】重要性?和工程建设情况【等,因素选定稽察、【审,计项目    【 第八十八条 【 对:建设项目的稽察主】要包:括项目前期工作、】项目建设管理—、项目计划下—达与执行、资—金使用、《工程质量与安全、工!程验:收,。以及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标准《执行情况等》方面的内容 —    对使—用财政资金和—国有:企业:投资: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主要包括水利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审:。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及概算执】行,情况审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支出审?。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情况审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未完:工程及?所需资金审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收入审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结余资金审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和?物资招?投标执?行情况审计    !。 第:八,十九条  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可:以对部分《工程项目或》其,他事项组织专项【的稽察或《审计:     》第九十条  —稽察工作结束—稽察:特派员?对工程项目的建设活!动,进,行评价?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或处【理,建议    — 审计终《结审计组应》依照:有关规定作出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处理建议或【处,理决定    【 第九十一条 【。根,据稽察或《。审计报告依》照规定程序下发整改!意见通知书并向有】关单位?提出处理建议—     第九十二!条  项目》法,人及有关单位必须按!稽察、?审计提出的整改意】见通知书的要求进行!整改     第九!。十三:条  对严》。重违反国家基—本建设有关规定【的项目根据情节轻】重提:出单项?或多项处理建议【   ?。  第九十四条【  稽察和审计人】员依法执行》稽察或审《计公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稽察!、审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不得》打击报复稽》察、审计人员   !  第九十五条【。  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原则上!都,要进行竣工决算审】计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项?目不能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 第九十六条  自!治,区、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商同级审计》部门完成2~3【项重:点工:程的审计《工作审?计期间如重点项目】进,。行隐蔽工程施—工审:计组应当《实行24小时不间断!现场:跟踪审计未经—现场审计的》施工单位不能—隐蔽施工的工—程量:不能结算其》他建:设项目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 ,   第九十七【条  对工程审计】所需:经费应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工程审计》所需的费《用,可在项目《管理费?或工程?预备费中《列支  《 ,第四章?  质量与安全  ! 第一节《  质量与》安,全管理? ,  : , 第:九十八条 》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必须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   第九十九条】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参建【各方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及有关文件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质—量,与,安全责任    】 ,(一)项《目法人应根》据,工程:的特点?和技术要求按有关】。规,定选择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项目法人对—其自行选《择的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发生的质量!问题承担相应责【任;:     》。(二)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合同要求进行—勘,。察、设计工作并对所!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三)施工单—位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负?责;  《   (四)工程监!理单:位应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与】项目法人签订监理合!同代表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理并对工—程质量和安全—承担监?理责任; 》    (》五,)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生产或供应单位!对其:生产或供应的产【品质:量负责    【 ,第一百条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应?。当实行如下》主要质量与安—全管理制《度,     (—一)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 】    (二)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制度;】  :   (三)工【程质:量检测制《。度;    — (四)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 ,第一百零《一条:。  水利《水电工程的质量事】故必须按照》“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主要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教育不放过补】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处理  》   一般质量事故!由项目法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报》项目主管部门—核备   》  较大质》量事故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备   —  重大质量事【故由: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报?水利部核《备     —特大质量事故由水】利部组织调查  】   事故》分类按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令《第9:号)的规定划分 】    《第一百零二条  】水利水?。电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按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进行 ?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   ?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自,治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    安全事【故的等级按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划分   第二节 ! 质量与安全监督 !。  :  第一百零三条】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实施质量《与安全?监督自治区及各【市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是广西】区内负责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的专职】机构:对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与安全?进行强制性的监督不!代替: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应—负的质量与安全管理!职责    — 第一百零四条 】 各级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要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质量与安!全监督的规定认真】履,行质量与《安全监督职责建立健!全,监督工作机》。制完善监督》手段:。加强对建《设各方执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监督检?。查增强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    第》。一百零五条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实施以—抽查为主的监督方式!建设各方应主—动接受?并配合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一百零六》条  ?项目法人在工—程开工前应当按照】建设管理《权限向?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办理!质量与安全监督【。手续     【(一)在《。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质量与安全监】督手续在自》治区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在各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项目质量与安全】。监督手续在所辖市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办理;】     (二【)项目法人在办理】质量与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按规定提交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文件有关监理、】设计、施工合同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凭】。。证等材?料并按规定缴纳监督!费;     (三!)项目法人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报》送项目?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备案安全生【产措施方案按照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6号)—第九条的规定—编写:     第一【百零七条《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根据受监—督工程的规模—、重要性等》制定质量与安全【监督:计划确?定质量与安全监督的!组织形式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应当成立质》。量与安全监督项【目站其他《工程应当成》立质量与安全监督项!目组:并落实项目责任监督!员现场?监督质量与安全监督!项目站(组)为相】应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的派出机构   !  第一《百零八条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建设各方质量!管理体系尤其是现场!质量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     (—一)对监理、设【计,、施工和有关产品】制作单位的》。资质进行复核;  !  : (二)对建设【、监理单位》的质量检查体—系和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以及设】计,单位的现《场服务体系进行【监督检查; —    1、设计单!位是:否按合同规定在【大中型建设项—目施工现《场设立设计代表机】构或派驻设计代【表;    — 2:、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派驻:现场的项目负责【人及有关从》。业人:员是否满足施工【合同和工程进度要】求, ,。    施工单【位现场专职质量检】查员的数量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及【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小型】工程不能少于2人】     (三)】。监督检查工程项目的!划分情况; —    (四—。)监督检查技—术规程、规范和【。质量:标准的执行情况; !   ? (:五)检?查施工单位》和项目?法人、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检验和质量评!。定情况; 》    (》六,)在:竣工:验收(或投入—使用验收)》前按:规定主?持单位工程外观质】量评定对单位工程】质,量等级进行》核定编制工程质量评!定报告向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提出工《程质量评定意—见     —。第一百零九》条  ?工程质量检》测是工程质量—监督、质量检—查和:质量评定的重要【手段从事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测:的单位必须》具备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测资质?在资:质范:围内承担检测—业务     【第一百一十条—  项目法人或施工!。单位应当与符合资】质的检?测单位签订质量检测!合,。同委托?其承担?施工过?程的质量检测工作】。检测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检,。测出具的检》测数据和结论—。必须真实、可靠并】对检测结论负责【     第一【。百一:。十一条  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可根【据需要委托》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工程【。有关部位、所—采用的建筑材料、防!护设施和用品—。以及工程设》备进行抽《样检测  》   第一百一十】二条 ? 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对,违反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或设计》文件的施工单位应】。当及:时,。通知建设、》监,理单位?。督促:其采取措施纠—正,问题严?重,时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整】。顿的建?议     —第一百一十三条【  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职,责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查阅《施工、监理》等单:位有关?安全生产资料—如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组》织设计、安全—生产防护措》施凭证等;   】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重点对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检查;   】 ,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隐患未—排,除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暂停施工—。     第一【。百一十四条》  :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抽:查重:点包:括,     (—一)项目法人、【施工单位安全目【标管理及《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  :(二)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到位及》履行职责情况—;     —。(三)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到位情况以及—履行安全监》理职责情况;—     (四【),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措施编制及落【。实情况?;,。     》(五)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和石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和爆破工程》、围堰?工程:和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的安全专项方】案编制及落》实情况;《    《。 (六)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公示情况 】    第》一百一十五条—  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工程项!目质量与安》全监督档案》规范档案管理工作 !  第五章》  :工程验收    】 第:一百:一,十六条  》水利水电工程项【目验收?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保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 第一?百一十七条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应当执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以【及有关规《程规范的规定  】   (一)法人验!收,工程建?设完成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单项合《同工程或者中间机】组启动前项目—法人应当及时组【织法人验《收;     【。(二:)政府验收工程的阶!段验收?、专项?验,收,及竣工验收均为政府!。验收阶段验收—、竣工验收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主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委托其他》单,位主持阶段验收专】项验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国!家,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  2.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中央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 】   ? 3:.水利?部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地—方项:目以中央投资—为主的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以地方投—资,为主的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单位)】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  ?   4.》自,治区、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主持所分管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    — 5.水电》工程项?目的阶段和竣工验】收应根据管理—权限:或,委托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主—持工程验收》按水:利部关于《加强农村水电站【工程验收管理的【通知(水电〔—2004《〕308号)、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和小—型水电站《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16?8,-,96)?的有关规定执—。行 :  :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当在施工许【可或工程开工报告的!批,准,文件中?明确     第一!百一十八条  【竣,。工,验收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完—成且经过决算—审计并满足》一,定,运,。。行,。条件后1《年内进行不能按期】进行:竣工验收的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逾期仍不】能进行竣工验收的】项目:法,。人应当向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作出专题报》告大中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含1、【2、3级堤防工程】)在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质,量抽检其他工程可参!。。照实行? ,  :  第一百一—十九条 《 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向项目法人》颁发工程竣工证【书颁发证书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 (一)工程已经通!过竣工验《收;     【(二)?竣工验?。收鉴定书已经—印发;     (!三)工程遗留问题和!尾工处理已经完【成并通过验收; 】    (》四)工程《已,经全面?移,交工程运行管—理单位管理 第六章!  罚则《     第一【百,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法律、法规—和规章有明确—行政处罚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其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二?十一条  项目【法人及其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截留、《挪用建?设资金?。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予以《警告并移送》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对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可建议有》关部门停止资金【拨付并调整》其投资计划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建设:项目不组建或者未明!确项目法《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办?理其后?续审批手续》对政府投资项目【可建议有关》部,门停止资金拨付 】    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项目法人未【取得主?体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项目!法人不按下》达,的投资计划》的建设内容进—行建设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对》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可建【议,有关部门停止资金拨!付并调整其投资【计划     第一!百二十五条 — 违反本办法—项目法?人,未经审批同意—。而动用工程预备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予以警告 】。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项目法人】将,未经:完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项目》擅自交付使用的【,,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责任【    《 ,第一百二十七条 】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和行政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视其情节提请有管!辖权的机构依法处理!。     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本人或者】通,过亲友、《身边工作人员采取向!有关部门《暗,示、授意、打招呼】。、批:条子、?。。指定、强《令等方式干预和插】。手正常的招标投标】活动的按照自—治区:纪委:、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监察厅关》于印发〈严格—禁止: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桂纪发〔2007!〕18号)由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第—一百二十八条  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有!。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在: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中【不严格履行监理职责!造,成重大?损失的按《。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8号)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    《第一百二《十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的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第:。7号令?。。)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  1.《无资质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 ,2,.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    3.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    4》.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5.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设计】的;     6】.,。。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   ? 7.?设计:依,据的:。基本资料不》完整、准确、—可靠设计论》证不充分、计—算成果不可靠的【;     8.设!计文件的深度不满足!。相应设计《阶段有关规定要【求,设计质量不能满足】工,程质:量、:安全需要不符—合设:计规范要求》的     —第一百?三十: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的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  :  1.无资质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  :2.: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  :3.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 , 4.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伪造记录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 》   ?。 5.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砼进行检验或!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    《。 6.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第—。。一百三十一条 【 违反本办法中【工程造价管理—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收!。缴其资质证书、取】消从业资格  【   第一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一百三十!三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等单位】及从业人员》受到行政处罚—的其违法违》规行为记《入,行为信用档案  】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百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负?责解释  》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桂【水基〔2005〕】。3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