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心城区(外环线以内)治理拆房扬尘和渣土运输撒漏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政府委办局及直属单位:
《东丽区中心城区(外环线以内)治理拆房扬尘和渣土运输撒漏工作方案(试行)》已经区政府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7月23日
东丽区中心城区(外环线以内)治理拆房
扬尘和渣土运输撒漏工作方案(试行)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405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天津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津政令第100号)、《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津政令第26号)等有关法规规定,按照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安排部署,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天津市东丽区中心城区(外环线以内)治理拆房扬尘和渣土运输撒漏工作方案。
一、组织机构
为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东丽区治理拆房扬尘和渣土运输撒漏专项工作组,作为区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分指挥部的专项整治领导小组。
组 长:耿俊青 房管局局长
副组长:孙介华 建委副主任
何润玲 市容园林委副主任
唐自玉 房管局副局长
郭连杰 综合执法局副局长
安志强 交管支队副支队长
各有关街道办事处分管副主任
成 员:寇光亮 刘路政 张树平 王秋勇 储信民 王绍斌
各有关街道办事处相关科室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房管局。办公室主任由唐自玉同志兼任。
各成员单位于本方案印发后15日内制定并上报落实专项工作实施方案。
二、管理职责
(一)街道办事处
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牵头组织房管局、建委、市容园林委、综合执法局、交管支队等部门按职责范围设置专人,对本辖区内除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项目外的拆房工地、运输车辆、运输路线和时间、渣土卸地、清扫保洁等进行全面管理,落实监管人员。
(二)房管局
负责全面梳理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房屋拆除项目,建立动态管理台帐;收取治理拆房扬尘和渣土运输撒漏保证金;办理拆除房屋和渣土装运备案手续;每天对辖区内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拆房工地进行巡查监管,监督其落实扬尘治理措施,使用密闭车辆平槽装运渣土,渣土运输车驶出拆房工地前冲洗轮胎,禁止超装和轮胎带泥车辆驶出工地。
(三)建委
负责对爆破、拆除工程承包企业和建设工程渣土运输企业加强管理,依法对违反治理拆房扬尘和渣土运输撒漏工作有关规定的企业实施处罚,随时向专项工作组提供相关企业目录。
(四)市容园林委
负责核发《天津市工程渣土排放许可证》,规定渣土处置场所,严格控制日间渣土装运;对施工单位清除撒漏渣土不到位的,组织环卫部门及时清除干净,保持道路干净整洁。
(五)交管支队
负责审批渣土运输时间和路线,拦查渣土运输车辆。严格查处不按批准的时间和路线行驶、恶意遮挡污损号牌、无牌上路、闯红灯的车辆。
(六)综合执法局
负责对未取得《天津市工程渣土排放许可证》擅自排放、运输、消纳渣土和沿途撒漏渣土的单位进行处罚,会同交管支队对拆房工地外渣土运输车辆进行监督检查。
三、治理标准及要求
(一)拆除房屋必须按照市有关规定安装落地封闭围挡,禁止渣土外溢,污染工地周边环境。
(二)拆除房屋和清运工程渣土时,必须进行洒水喷淋压尘,不得造成扬尘污染。
(三)拆除房屋施工现场的垃圾渣土必须及时清运,暂时不能清运的,现场必须采取遮盖、洒水等防尘措施。
(四)渣土运输车必须全部平槽装运,加盖密闭运输,防止运输撒漏和扬尘。
(五)渣土运输车驶出拆房工地前必须冲洗轮胎,车轮不得带泥、带土,污染道路环境。
(六)渣土运输车必须牌照号清晰,禁止遮挡、污损。
(七)渣土运输车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线路行驶。
(八)渣土运输车不得在施工工地外沿途泄漏和散落渣土。
(九)渣土卸地道路应当硬化,车辆卸土后轮胎不得带泥返回。
四、治理程序和工作分工
(一)委托拆房施工单位
按照“谁组织房屋拆除,谁负责治理”的原则,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拆迁单位)、土地整理储备项目实施单位和因改造、扩建等自行拆除房屋的产权人或公用公房承租人(以下简称拆房委托人)承担治理拆房扬尘和渣土运输撒漏第一责任。拆房委托人委托具有爆破和拆除工程承包资质,并持有市建设交通委核发《天津市建设工程渣土运输企业目录单位证书》的施工单位实施拆房和清运渣土,并与其签订委托拆除房屋施工和渣土运输协议,在协议中约定防止扬尘和渣土运输撒漏的措施、标准、费用和违约责任。
(二)办理备案和审批手续
1.拆除房屋和渣土装运备案。拆房委托人在组织拆除房屋和装运渣土前,向区房管局缴存治理拆房扬尘和渣土运输撒漏保证金(保证金缴纳的标准为房屋拆除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的15万元,1万平方米以上的30万元;已向市拆迁办缴存治理拆房扬尘保证金的,只向区房管局缴存治理渣土运输撒漏保证金,缴纳的标准为房屋拆除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的10万元,1万平方米以上的20万元),填写《天津市拆除房屋和渣土装运备案表》(详见附件4,以下简称《备案表》)并附施工单位爆破和拆除工程承包资质证书和《天津市建设工程渣土运输企业目录单位证书》、委托拆除房屋施工协议和渣土运输协议,报区房管局。
区房管局将《备案表》报市拆迁办,市拆迁办提交市公安交管局秩序处,市公安交管局秩序处对备案表中的运输时间和路线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反馈市拆迁办,由市拆迁办转区房管局用于办理备案手续。《备案表》一式六份,拆房委托人二份(自行留存一份,报市市容园林委一份),区房管局四份(自行留存一份,备案当日报市国土房管局、市建设交通委、市综合执法局各一份)。
对不按要求落实的,区房管局不予办理拆房和渣土装运备案手续,并责令其改正。
2.渣土处置审批。拆房委托人持区房管局出具的《备案表》以及其他相关要件到区市容园林委申领《天津市工程渣土排放许可证》。
对未办理拆房和渣土装运备案手续的,区市容园林委不予核发《天津市工程渣土排放许可证》。
(三)拆房和装运渣土现场管理
1.拆房和装运渣土作业
拆房委托人安排1人全程值守拆房工地,按照区房管局《备案表》中记载的拆房时间组织施工单位进行拆房作业,按照本方案第三条治理标准及要求第一至五项要求治理拆房扬尘和装运渣土。施工单位须同时安排1人全程值守拆房工地,配合拆房委托人做好现场管理工作。
2.现场监管。区房管局、各有关街道办事处安排1人全程值守拆房工地,加大监管力度。对不按照本方案第三条治理标准及要求第一至五项要求治理拆房扬尘和装运渣土的,责令施工单位立即改正,并责成拆房委托人履行现场管理责任;对拒不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顿,并通报拆房委托人上级主管部门,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造成拆房扬尘的,扬尘治理费用经洒水单位、区房管局双方确认后,从治理拆房扬尘保证金中扣除,支付洒水单位,保证金不足的,由拆房委托人补缴;对拒绝接受管理、拒不改正的施工单位通报建设管理部门进行处罚。
(四)渣土运输管理
1.渣土运输。施工单位按照本方案第三条治理标准及要求第六至九项要求运输渣土。
2.运输监管。交管支队拦检渣土运输车辆,对不按规定时间、路线行驶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区综合执法局对未经审批排放、运输、消纳渣土和沿途撒漏渣土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对沿途撒漏渣土的,由区综合执法局责令施工单位4小时内清除,清除不到位的,由环卫部门在12小时内清除干净,道路污染应急清除费由施工单位在24小时内按每平方米11元缴纳;逾期不缴纳的,经区房管局、综合执法局和扫保作业单位三方确认后,从治理拆房渣土运输撒漏保证金中扣除,支付给扫保作业单位。保证金不足的,由拆房委托人补缴。
3.渣土运输道路清扫保洁。环卫部门对渣土运输道路增加扫保频次,24小时做好清扫保洁工作,及时清除撒漏渣土,保持道路干净整洁。
4.卸地管理。区市容园林委加强渣土卸地管理,硬化卸地道路,运输车辆卸土后轮胎不带泥返回。
五、管理机制
(一)综合治理机制
专项工作组定期或适时组织相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治理工作情况,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研究部署治理工作;组织区房管局、建委、市容园林委、综合执法局、交管支队、各有关街道办事处开展拆房施工工地集中治理活动,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格处罚,确保各项管理措施落实到位。
(二)夜间应急机制
区房管局牵头制定专项工作应急预案,各成员单位明确一名应急联系人,并于本方案印发后5日内将人员、职务和联系方式报区房管局;发生突发事件后,联合出动,共同处置。
(三)信息共享机制
区房管局建立专项工作组信息共享机制,区建委、市容园林委、综合执法局、交管支队及时上报拆除房屋和渣土装运涉及的审批、处罚情况,各有关街道办事处及时上报拆房现场(除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项目外)监督检查情况,区房管局做好信息的汇总、梳理,及时将拆除房屋和渣土装运备案、拆房现场监督检查情况报市国土房管局,并对区建委、市容园林委、综合执法局、交管支队、各有关街道办事处做好相关信息的通报。通过信息共享,便于各部门及时采取相应管理措施,达到齐抓共管的效果。
(四)社会监督机制
鼓励群众对拆房扬尘和渣土运输撒漏进行举报,区房管局和各有关街道办事处设立举报电话,接到举报后及时处理,处理结果反馈举报人。
(五)监督考核机制
区督查室对房管局、建委、市容园林委、综合执法局、交管支队、各有关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履责情况实施监督考核,纳入考核体系。
六、责任追究
(一)各有关街道办事处没有人员全程值守拆房工地或在现场未履行职责的,发现一次,由各有关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约谈相关责任人;发现两次,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调离工作岗位,并由区政府约谈各有关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
(二)区房管局没有人员全程值守拆房工地或在现场未履行职责的,发现一次,由房管局主要领导约谈相关责任人;发现两次,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调离工作岗位,并由区政府约谈房管局主要领导。
(三)拆房委托人没有人员全程值守拆房工地或在现场未履行职责的,发现一次,由单位主要领导约谈相关责任人;发现两次,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调离工作岗位,并由上级主管部门约谈该单位主要领导。
(四)施工单位没有人员全程值守拆房工地或在现场未履行职责的,发现一次,由区房管局责令其立即安排人员履行现场管理责任;发现两次,停止该施工单位3个月拆房和渣土装运活动;发现三次的,停止其承揽我区拆房和渣土装运业务。
(五)对拆房扬尘,未办理拆房和渣土装运备案、审批手续,未使用密闭车辆平槽装运渣土,渣土运输车驶出拆房工地前未冲洗轮胎,未按批准时间、路线行驶和渣土撒漏,发现一次的,由区房管局停止该施工单位3个月拆房和渣土装运活动;发现两次的,停止其承揽我区拆房和渣土装运业务。
(六)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房屋拆除工程的,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条规定,由区建委予以取缔,对施工单位处以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七)未采取治理扬尘有效措施,造成拆房施工扬尘的,根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由区建委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
(八)不使用密闭运输车辆平槽装运的,根据《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津政令第26号)第五十七条规定,由区建委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工程项目负责人根据前述标准予以罚款,并按照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安全违规记分办法进行处理,直至停止施工单位参加施工投标活动。
(九)渣土运输车辆驶出工地前未对车轮进行冲洗的,根据《天津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津政令第100号)第二十九条规定,由区建委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工程项目负责人根据前述标准予以罚款,并按照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安全违规记分办法进行处理,直至停止施工单位参加施工投标活动。
(十)不按批准的时间、路线行驶(违法代码7074)、恶意遮挡污损号牌(违法代码1718、1719)、无牌上路(违法代码1717)及闯红灯(违法代码1625)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405号),由交管支队严格按上限进行处罚。
(十一)未取得《天津市工程渣土排放许可证》擅自排放、运输、消纳渣土的,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五条规定,区综合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十二)对车轮带泥污染道路和在拆房工地外沿途泄漏和散落渣土的,根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由区综合执法局对施工单位按每平方米50元标准罚款。
(十三)街道办事处和相关职能部门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其监督管理责任的,一经发现,由区督查室进行通报,并计入绩效考核管理。
七、其他事项
(一)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心城区(外环线以内)以外的建成区可参照本方案执行。
(二)本方案施行前已签订委托拆除房屋施工和委托运输渣土协议的,仍由原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爆破和拆除工程承包资质)和渣土运输单位按相关规定和协议约定,做好拆房施工和渣土运输工作,各成员单位必须按照本方案做好相关备案、审批和监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