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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办法【 (2007年5】月1: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5号发布 2!018年8月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8号修正) 【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含水库)或者【地下水?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缴纳水资源费 【第三:条 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取水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和缴纳水资源费 !第,。四条 实施取—水许:可应当坚持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节约、保!护和:管理水?资,源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与:奖励 ?第六条 在》同一流域或者区域】内需要?调整农业、工—业、生态《与环境、航运等各】项用水先后》顺序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按,。程,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七条 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取水许可【可以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和征收【水资源?费 第八条 —。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取水—。审批:权限审批 》。第九条 不同单【位,。或者个人利用同一个!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取,。水的:应当分别向具有取】水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提出取水【许可申请 》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利用多个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取水且取水—审批:机关不同的》应当:分别向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审批机】关提出取水》许可申?请 第十条 取水】用于农业《生产的免《。征水资源费 第十】一条 水资源费缴纳!。数额根据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确定》 水:力发电用《水和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用水可【以根据?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发电量确】定缴纳数《额 第十二条—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或者定【。额取水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超1【0%至30%部分】按,。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1》 倍加收超30%以!上的部分按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2》倍加收 第》十四:。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收,到水行政主管部【门送达的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将应缴纳的水资源】费汇入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十五条 水资!源费的解缴由—自治区财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履行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和征收—。水资源费职责的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自【治区人民政府19】9,2年12月12【日发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桂政发〔1【992?〕9:5号)和1997年!1月14日发—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199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