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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办法 (【200?7年5月1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5?号发布 201【8年8月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8号修—正)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含水》库)或者地下—水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缴纳水资》源费 第三条 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取—水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和】缴纳水资源费 第四!条 实施取水许【可应当坚持》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节约、保护和管理水!资源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与《奖励 第六条 在】同一:流域或者区域内需要!调整:农,业、工?业、生?态与环境、航运【等各项?。用水先后顺序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按程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七条》 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取水许可可】以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和征!收水:资源:费, 第八条 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取水审批权限审批! ,第九条?。 不同单位或者【个人利用同一个【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取水的》应当:分别向具有取水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提出!取水许可申请 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利用多—个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取水且取《水审批?机,关不同的应当—分别:向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审批机关提出取】水许可申请 第【十条 取《水用于?农,业生产的免征水资源!费, 第十一条 水资】源费:缴纳数?额根据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确定 水力发电】用水和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用水可以根据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发电量确定缴】纳数额 第》十二:条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或,者,定额取?水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超10%至3】0%部分《。按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1 倍加收【超30%以上的部分!按,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2倍加收【 第十四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收到水行政》主管部门送达—的,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将【应缴:纳的水资源费—汇入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十五条【 水:资源费的解缴由【自治区财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履行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和征收水【资源费职责的—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自?治区人民政》府1992》年12月12—日发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桂《政,发〔1992〕【95号)和19【97年1月14【日发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199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