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办法》
(2007—年5月1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5】号发布?
201《8年8月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8,号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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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含水库)或者地下】水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缴纳水资源费
【第三:条 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取水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和缴《纳水资源费
第四】条 实施取》水许可?应当坚持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节!约、保护和管理水资!源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与奖—。励
第六条 在同】一流:。域或:者区域内需要—调整农业、工—。业、生?态与环境、航—运,等各项用水》先后顺序《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按程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七条 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取水:许可:可以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和征收水【资源费
第八条 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取水】审批权限《。审批:
第:九条 不同》单位或者个人—利用同一个》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取水的应当】分别向具《有取水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提《出取水许可》申请
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利用多个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取—水且取水审批—机关不同的应当分】别向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审批?机关:提出取?。水许可?申请
?第十条 取水—用于:农业生产的免征【水资源费
第—十一条? 水资源费》缴纳:数额根据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确定【
水力发电用水和】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用水可以根据】。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发:电量:确定缴纳数额
第十!二条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或!者定额取水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超10%【至30%部分按【。。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1 倍加!收超30%》以上的?部分按?。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2:倍,。加收
第十四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收:。。到水行政主管—部门送达的》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将,。应缴纳的水资源【费汇入?。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十五条【 水资源《费的解缴由自治区】财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履行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和征收水!资,源费职责的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自治区人民!政府199》2年12月1—。2日发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桂政发—。〔1992〕95号!)和19《97年1月14日】发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199!。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