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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办法 (2007!年5月1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5号发》布 2018—年8月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8号修正)》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含水】库)或者地》下水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缴!纳水资源费 —。第三条? 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取水?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和缴纳水—。资源费 《第,四条 实施取水【许可应?当,坚持: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节约、保护和】管理水资源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与奖励 》第,。六条 在同一流域或!者区域内需》。要调整农业》、工业?、生:态与环境、航运等各!项用水先《。后顺序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按程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七条— 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取水许可可》。以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和征收】水资源费 第—八条 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取水审《批权限审批 —第九条 不同—单位或者个人利用】同一个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取水—。的应当分别向—具有取水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提—出,取,水许可申请 —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利【用多个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取水—且取水审批机关不】同的应当《分别向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审,批机关提出取水许】可申请 第十—条 取水《用于农业生产—的免:征水资源费 第十一!条 水资源》费缴纳数额根据【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确定 水力发电用】。水和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用水可以】根据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发》电量确定缴》纳数额 第十二【条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或者!定,额取水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超10%《至30%部分按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1 倍》加收:超30%以上的部分!按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2倍加收— 第十四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收!到水:行政主管部门送达的!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将应缴!纳的:水资源费汇》入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十五条 水资—源费的解《缴由自?治区财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履:行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和征—收水资源费职—责的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自治—区人民政府199】2,年12月12日发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桂政发〔1【99:2〕:95号)和199】7年1月14日【发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19!9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