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办法
(200!7年5?。月1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5号发布
2!0,18年8月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8号修】正):。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含水库)或者!地下水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缴纳水资—源费
第《三条 ?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取水《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和缴纳水资》源费
第四》条 实施取》水许可应当坚持【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节约、保护和【管理水资源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与奖励
第六条! ,在同:一流域?。或者区域内需—要调整农《。业、工业、生态与环!境、航?运等各项用》水先后顺序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按程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七条 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取水许!可可以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和【征收水资源费
第】八条 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取水审批—权限审批
第九条 !不同:。单位或者个人—利用同一《个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取水的应当—。分别向?具有取水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提出取水许可!申请
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利用多个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取水!且取水审批机关不】同的应?当分:别向: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审?批机关提《出取水许可》申,请
第十条 取水】用于农?业生产?的免征水资源费
】第十一条 水资【源费缴纳数额—根据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确定
?水力发电用水和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用水可以根据—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发电】量确定缴《纳数:额
第十《二条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或者定额取—水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超10%》至30%部分—按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1 倍加收!超30%以上的【。部分按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2倍加【收
第十四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收到!水行政主管部门【送达的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将应—缴,纳的水资《源,费汇入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十五条! ,水资源费的解缴【。由自:治区财?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履行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和】征收水资源费职责的!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自治区人民政】府1992年—。12:月12日发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桂政发〔1992〕!95号)和199】7年1月14—日发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19!9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