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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办法! (:2007年5月1】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5号】发布: 20?1,8年8月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8号修正) ! ,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含水:库)或者地下水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缴纳水资源费】 第三条 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取水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和—缴,纳水资源费 —第四条 实施—取水许可应当坚持】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节约、保护和【管理水资源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与奖【励 第六条》。 在同一流域或者】区域内需要》调整农业、工业【、,生态与环境、航运】等,各项用?水先:后顺序?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按程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七条 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取水许可可以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和征收?水资源费 第八条】 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取水】审批:权限审批《。 第九条 》不同:。单,位或:者个人利《用同一个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取水的应当分!别向具有取水—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提出取水许可申【请 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利用多!个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取水且取水审】批机关不《同的应当分别向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审批机关提出取水】许,。。可申请 《。第十条 取》水用于农业生产【的免征水资源费 第!十一条 水资源费】缴纳数额根据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确定 水力!发,电用水和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用水!可以根据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发电量?确定缴纳数额 第十!。二条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或者定!额取水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超10%】至3:0%部分按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1 倍加收超30】%以上的部分按【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2倍加收 【。第十四?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收到水行政【主管部门送》达的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将应缴纳《的水资?源,。费汇入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十五条 水资源【费的解缴由自—治区财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履行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和征收水—资源费职责的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自治区人】民政府1992【年12月1》2日发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桂政发〔1!992〕95号【)和19《97年1月》14日发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199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