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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办法 【(2007年5【月1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5号发?布 20《18年8《月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8号!。修正)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含—水库)或者地—下水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缴纳水资!源费 第三条— 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取【水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和缴纳《水,资源费 第四—条 实施取水许可应!当坚:持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节约、》保,护和管理水资—源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与奖?励 第六条 在同】一流域或者区域内】需要调整农业、【工业、生态与环境、!航运等各项用水先】后顺序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按程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七条 》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取水许可!可以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和征:收水资源费》 第:八条 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取水审批权限审!批 第九条 不【同,单,位或:者个人利用同一个】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取水的】应当分?别向具有取水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提出取水许可】。申请 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利用多个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取水且取水审批】机关:不同的应当分别向】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审批》机,关提出取水》许可申请《 第十条 取水【用于农业生产的免】征水资源费 第【十一条 《。水资源费《缴纳数额《。根据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确定: ,水力发?电用水?。和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用水?可以根?据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发电量确定缴纳数额!。 第十二《条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或者《定额取水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超1【0,%至30%部—分,按,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1 倍加收超【30:%,以上的?。部分按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2倍【加收: ,第十四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收到水行政主管部!门送达的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将应:缴纳的水资源费【汇入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十五》条 水资源费的解】缴由自治区》财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履,行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和征收水资源】费职责的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自治—区,人,民政府1992年】12月1《2日发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桂政发〔1!992〕9》5号)和1》99:。7年1月1》4日发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1【99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