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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使用以及《检测单位《、监理单位行为【防止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及相关规范、技术规!。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使用、【检测及其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 【  :  本规定所指称】。建筑起重机械(以】下简称“起》重机械”)》是指在我《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安装、拆!卸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 ,    《第三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以及检测【单位、监理单位实】施监督和信息化管理!日常的监督和信息】化管理工作委托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实施   !。。 ,。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以及》。检测单位、监理单】位实施监督管理【日常的监督管—理工作?可委托本级建设【工程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 : 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以及—检,测,单位、监理单—位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起:。重机械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建立健?全,与,本企业安全生产【组,织相对应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   第五条  起!重机械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业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考核发证机构】颁发的特《种作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 【    《第六条 《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鼓励当地相关企【业成立?起重机械管理—。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及协调作用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强化从业人员的【持证上?。岗培:训和: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积,。。极推广?新技术应用 第二】章  起重机—械备:案登记 《    第七—条  起重机—械实行备案登记管理!制度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使用的起【重机械必须办—理产权备《案后方可安装—、使用 《  :  第八条 — 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使!用前应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备案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备案《部,门”)办理产权【备案:。产权单位应当向备】案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  (一《)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复印件】);     【(三)产《品合格证《;     (四】。)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  》  : (五)广西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表(见!附件1);   】  (?六):设备备案部门规定的!其它资料     !除(二)和》(,。。五,)以:外其余各种资—料均审查原件留存】复印件所有资料复】印,件应加盖产》权单位公章并注明】原件存放处》 ,    备》案部门应当自收到】产权单?位提交的备案—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登记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编号【(广西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编号】规则见附件2)并向!产权单位核》发广西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牌(样式见》附件3)   【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禁止:备案   》  (一《),。属,国家和广西》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制造厂》。家或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    (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   (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 , ,  (五)塔式起】。重机     1.!630?kN·m以下—(不含?63:0kN·《m)出厂年限—超,。过,1,0年以上(不含10!年);  》 ,  2.6》3012《50kN·》m(不含1250】。kN·?m)出厂《年,限超过15年以上(!不,含15?年);     3!.1250kN·】m出:厂年限超过》20年以上》(不含2《0年);  —   (六)施【。工升降机出》厂年限?超过8年《(不含8年)的S】C型:施工升降机》;出厂年限超—过,5,年,的S:。S型施工升》降,机; ?    (》七)物料提》升机出?厂,年限超过5》年(不含5年—)     第【十条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到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登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证明;  】  : (二?)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   】。  (三)建筑起重!机,械检测报告》和,安装验收《资料;    【 (四)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   (五)建筑起!重机械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    】 (:六)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七)广西】。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表(见附件4); !    (八)【使用登记机》关规定的其它资料】  :   除(七)以】外其余各种资料【均审查原件》留存复印件并注【明原件存放处   !  使用登记部门应!当自收到使》用单位提交的—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登记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给?。予办理使用登记【 第三章  — 各方职责 —   ? 第十一条  起】重机:械租赁?。单位  《   ?(一:)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应《。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并应具备一!定的管?理,、安全使用能力方可!。从事建?筑工:。程起重机械租赁活动!起重机械租赁—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     1.可提!供租赁并已办理产权!备案手续的自有【建筑起重机械不少于!50台(套》);     【2.技术负》责人:具,有6年以上从事起重!设备安装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机电等《相关专业中》级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  3.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     4!.维修保养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   ? 5.拥有5—0台以上起》重机械的租》赁企业其维保人【员应确保每增—加10台即增加1名!。维保人员《每,增加25台即增【加1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6】.具备健全的设备】安全管理、维修保】养规:。章制度    【 (二)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在设备—进场前应与使用单】位签订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明,确租赁双方的维【修、保养等安全【责任     【(三)起重机械【。租赁单位的起重机械!和构配件必须是经国!家有关部门》许可生产《的合格产品并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  (四)》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内容】应包括     】1.原始资料包括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装拆卸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 》    2.运行资!料,包括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日常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处理记录等;  】   3.安装验收!资,料包括设备进场前维!保记录、安》装完毕自《检记录、《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   (五)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使用的—起重机械不能由劳】务企业租赁使用 】  : , 第十二《条  安装拆—卸单位     (!一)安?。装拆卸?单位:应当与使用单—位签订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责任?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安装拆卸《单,位签订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安全协议书    ! (二)安装拆卸】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 1.根据安全【技术标准、起重机械!性能和?施,。工现场实际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     2.【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    — 3:.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交底人【应为本单位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或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作业前将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审批;   【  5.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过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安装、拆卸单位【应按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安装、拆卸【作业设备安装完毕后!应按安?全,。使用技术标》准及说明书要求进】。。行自检验《收并出具自检合格证!明;设备使》。。用前:填写广西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移交书(见附件5!)并向使用单位告知!安全使用程序; 】    7.—安装、拆卸单位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2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形式《、传真或者计算【机,信息系统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管部门提》交广:西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书(见附件6!)     第十】三,。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和使用单位!     (—一)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应租【赁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已经办理产权备案!。的起重机械选择有安!装、拆卸资质及【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安装、!拆卸单位进行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履行的安—全职责    【 1.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的?基础施?工资料以便安装单】位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并确保设备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其它施工条件【;,    《 2.审核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备】案证明;   【  3.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 4.审核安装、】拆卸单位制定的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5.?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 6:.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情》况;:     7.【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预防!塔式起?重机防碰撞》安全措施    】 (三)《使,。用单位应履行的安全!职责     【1.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2.制!定行之有《效的起重机械—。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 3:.在:建筑: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对基坑作业区、钢】筋,加工区等施工人员】集中区域加强安全防!护,。; :    4.—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且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     5.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6!.,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现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  7.对在用起重!机械及其安全—装置、吊具、—索具进行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保养并做!好记录;    】 ,。8,.租用的《起重机械租期结束】。后应将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记录移交】租赁单位;》。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对机械检查【、维:护、保养责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使用单位》应在收到安装—、拆卸?单位:提交的齐全有效【的资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签?。署意见    【 (: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租:赁、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验收前应当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 (六)起重机械】使,。用过程?中需要附着或顶升加!节的使用单位应委托!原安装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原已审批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 !    (一—)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备案证明等文件;】 ,    《(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  :(三)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四【),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     (五!)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    】 (六?)参:与顶升加节》验收;   —  (七)监理【。单位应?当,在收到安装单位提交!的齐全有效的资【。料(详见《附件6?)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签署意见; 】    《(八)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安装单位》、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对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的及—时向建设单位—。或当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    第十五条 ! 起重机械检—测机构    【 (一)从事—起重机械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应通过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的定期检【查并持?有,相应证书《;检:测人员必须按—有关规?定持有检测岗位证】书;  《   (《二)从事起重—机,械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技术规!范规定的《检测项?目、周期、方—法,、程:序和质?量控制要求进行检】测;检测完》毕,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检测报告;】对基础和《附墙隐?蔽部分检测单位应审!核相关?资料;?     (三)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技!术规程配备相应的检!测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对检《测结果、鉴》定结果?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章 》  监督管理 【    《第十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本规定对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使用以?及检测单《位和监理《单位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和!违反安全《强制性?标,准的行为《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规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安全监督抽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一—。)进入被抽查单位工!作场所进行》检查;    【 (:二)向起重机械【产权、租赁、—安装、拆卸、—使用以及检》测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三:)发现有违反—安全技术规范和本规!定的:行为或者《在用起重机械设备】存在安?。全隐患的《应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消《除安全隐患;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须【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 (四)对发现有违!反安:全技术规《范和本规定的经【2次以上(》不含2次)整改仍】不达标?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进行网《络曝光;《    《 (五)对属于本规!定第九?条任:一情形?的起重机《械责令清除出—建,筑施工现场   】  第十《八,。。条  负责》办理产权备》案或:。者使用登记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起》重机:械,档案按照《有关规定对起—重机械进《行统一编号》后上:传至:自治区信息》平台实?行全区联网并由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定《期,向社会公布起重机】械,的安全状况》    《 第十九条 —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鼓】励起:重机械?设,。备的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安?装塔式起重机—安全监控报警和运行!工况显?示与记录《装,置,实施动态监控管理 !    第二十【条,  发生起》重机械事故后—有,关单位应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列规定!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  第?二十一条 》 本规定《自2015年7 】。月1 日《起施行原《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管理:暂行:规定(桂建质[【2006]8号)同!时,。废止 ?    附件1. !广西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表  ?   2. 广西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编号规则 —  : , ,3. 广西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牌     4. !广西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表     5.! 广西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移交书  【  : 6. 广西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书【 质6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管理规定《.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