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   ?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使用以及检测单!位、监理单》位行为防止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及相【关规范、技术规【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使用、检《测及其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    《 本:规定所?指称建筑起重机械(!以下简称“起—重机械”)》是指在我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安装、拆卸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    】 第三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以【及检测单《位、监理单位实施】监督和信息化管理日!常的监督和信息化管!。理,。工作委托《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实施【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以及—检测单位、监理单】。位实施?监督管理日常的【监督管理工作可委】。托本级建《设工程监督机构【实施   》  第四条》  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以》及,检测单位、监理【单位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起—重,。机械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建立健—全与本企业安全【生产组织相》对应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  第五条  起重!机械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业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考核发证》机构颁发《的特:种作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 ,。    《。第六条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鼓励当地相】。关企业成《立起重机械》。。管理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及—协调作用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强化从】业人员的持》证上岗培训和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积极推广—新技:。。术应用 第二章  !起重机械备案—登记:  :   第《。七条:  起重机》械实行备《案登记管理制—度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使用的》起重机械必须办理】产权备案后方—可安装、使用—    《 第八?条  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使用前【应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备案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备案:部,门”)办理产权备案!产权单位应当向【。备案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  (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复印件);!   ?  (三)产品合】格证;    【 (四)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  】   (五)广【西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表(《见附件1)》;     (六)!设备:备案:部门规?定的其它资料  】   除(二—)和(五)以外其】余各种资料均—审,查原件留存复印件】所有资料《复印件应加盖产权】单,位公章并注明原件】存放处     备!案部:。门应当自《收到产权《单,。位提交的备案—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登记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编号】。(广西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编】号规则见附件2【)并向产权》单位核?发广西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牌—(样式?。见附件3)  【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禁止备案     !(一)属《国家和广西》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制》造厂家或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   (《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 (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五)塔!式起重机     !1.630k—N·:m以下(不含6【30kN·m)出厂!年限超?过10年以上(不】含10年);   !  2.630【1250《k,N·m(《不含1250kN·!m)出厂年限超过1!5,年以上?。(不含15年); !  :  3.1250】kN:·m出?厂,年限超?过20年以上(不含!20年);》 ,    (六)【施工升降机出—厂,年,限超:过8年(《不含8年)的SC】。型施工升降机;【出厂:年限超过《5年的SS型施工升!降机;  》   (七)物【。料提升机出厂年【限,超,。过5年?(不含5《年)  《 ,  第十条》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到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登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并《提,交以下资料 —。    (一)【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证明;   】  :(二)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    》 (三?)建筑起重机械【。检,测报告和《安装:验收:资料;  》   (四》)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 ,(五)建筑起重机】械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     (六!)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七)广西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表(见附《件4);    】。 ,(八)使《用登记机关规定的】其它资料   【。  除(七)以外】。其余各种资料均审】查原件留存复印件并!注明原件《存,放处     使】。用登记部《门应当?自收到使用》单位提交《的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登记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给予办—理使用登记》 第三章   各方!职责     第】十一条  起—重机械租《赁单位    【 (一)《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应《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并!应具备一定的管理】。、,安全使用能力方可从!事建:筑,工程:起,重机械租赁活动起】重,机械租赁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  《   1.可—。提供租赁并》已办理?产权备案手续的自有!建筑:。起重机?械不少于5》0,台(套)《;  ? ,。  2?.技术负责人具有6!年以上?从事起重《设备安装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机电等?相关专?业,中级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3【.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 《    4.维【修保:养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5.】拥有50《台以上起重》机械:的租赁?企业其维保》人员:应确保每增加10】台即增加1名—维保人员每增—。加,25台即增加1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  :6.:具备健全的设备安全!。管理、维修保—养规:章,制度:     (二【)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在设备进【场前应与使用—。单位签订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明确租赁双方的维】。修、保养等安全责任!     (三)】起重机?械租赁单位的—起重机械和构配件必!须是经国《家有关部门》许可生产的合—格产品并《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四)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内!容应包括 》 ,   1.原始资】料包括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装拆卸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   ?。。  2.运》行资料包括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日常—。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处理—记录等?;  ?   3.》安装:。验收:。资,料包括设备进—场前维保记录、安装!完毕自检《记录、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 (五)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使用的起重—机械不能由劳务企】业租:赁使用     第!十二条  安装拆】卸单位     】(一)?安装拆卸单位应当】与使用单《位签订?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责任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安【装拆卸单位签—订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安【全协议书 》 ,   (二)安【。装拆卸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   ? 1.?根据安全技术—标准、起重机械性能!和施工现场实际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     【2.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    】。 3.?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交,底人:应为本单位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或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作业前将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审?批;     5.!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过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6《.安装、拆卸—单位应按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安《装、拆卸作》业设备安装》完毕后应按安全使用!技术标准及》。说明书?要求进行自》检验收并出具自检】合格证明;》设备使用前填—写广西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移交书(!见,附件5)并向使用单!位告知?安全使用程序;  !。   7.安装【、拆:卸单位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2,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形式》、传真或《者计算机信息系【统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管部门提【交广西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书》(见附件6)—  :   第十三—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和使用单位  !   (一》)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应,租赁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已经—办理:产权备案《的起重机《械选择?有安:装、拆卸资质及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安装、拆》卸,单,位进:行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履行的安全!职责   》  1?.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的—基,础施工资料以便【安,装单位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并确保设】备,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其它施工条件!;     2.审!。核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备案证明; —。    3》。.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4.!审核安装《。、,拆卸单位制定的【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 5.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情况;  】   7.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预!防塔式?起重机防《碰撞安全《措施   》 , (三)《使用:单位应履行的安全】职责   》 , 1.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    2.—制定行之《有效的起《。重机械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3.《在建筑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对?基坑作业区、钢筋】加工区等《施工人员集中区域】加强安全防护; 】    4.—。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且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   】  5.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6!.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现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 7.对在用起重机!械及其安全装置、】吊,具、索?具进行?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保:养并做好记录; 】 ,   8.租用【的起重机械租期结】束后应将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记录移?交租赁单位》;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对机械检查、维!护、保?养,责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使用—单位应在《收到安?。装、拆?卸单位提交的—齐全有效的资—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签署!意见:     》(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租】赁、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验收前》应当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 ,  (?六)起重机械—使用过程《中需要附着或顶升】加节的使用单位【应委托原安》。装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原已:审批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 ,。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  — ,  (一)》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备,案证明等文件;  !   (《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三)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   ? (四)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    【 (五)《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 》    (六)参与!顶升加节验收; 】    (七)【监理单位应》当在收到安装单位】。提交的齐《。全有:。效的:。资料(?详见附件6)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签署意见;   !  (八)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安装单—位、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对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的及时向建—设单:位,或当: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 , 第十?五条  起重机【械,检测机构 》   ? (一)《从事起重机械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应?通过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的定期《检查并持有相应证书!;检测人员必须按有!关规定持有》检测:。岗位证书;   】。  (二)从—事起重机械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技术规范】规定的?检测项目、周期【、,方法、程序和质【量控制要求进行【检测;检测完—毕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检测》报告;对基础和附】墙隐:蔽部分检测单位应审!核相关资料; 【    《(三)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技术规?程配:备相应的检测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对检?测结:果、鉴定结》果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章 【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本规定?对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使用以!及,检测单位和监—理单位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和违反?安全强制《性标准的《行为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规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 ,第十七条 》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安全监督【抽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一)—进,入被抽查单位—工作场所进行检【查;     【(二)向起重机械产!权、租赁《、安装?、拆卸、使》用以:及检测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  (三)发现【。有违反安《全技术规范和本规】定,的行为或者在用起重!机械设备存在安全隐!患的应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消除安全【隐患;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须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四)对发》现有违?反安全技术规范和】。本规定的经》2次以上《(不含2次)整【改仍:不达标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进,行网络曝光;—。。     》(五)对属于本规定!第九条任一情—形的起?重机械责令清—除出建筑《施工现?场,    《。 第十八条 — ,负责:办理产权备案—或者使用登记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起重?。机械:档案:按照有?关规定对起重机械进!行统:一编号?后上:传至自治区信—息平台实行全区联网!并由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定期向》社会:公布起?重机械的安全—状况     第十!九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鼓励起重机械】设备:的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安装塔式起》重机安全监》控报警和运行工况】显示与记录装—置实施动《态监控管理 —    第二十【条  发生》起重机械事故后【有关单位《。应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列规!定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5年7— 月:1 日?。起施行原《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管理暂【行规定(桂建质[】20:06]?8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广西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表    ! 2. 广西—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编—号规则     3!。., 广西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牌     4. !广西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表:     》5. 广西》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移交书 】    6》., 广西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书 》质6: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管理规《定.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