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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城乡?。规,划管理若干规定 】(201《3,年5月24日南【宁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4!。年,5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6年3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批准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定修正) 】  :。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辖区—内的城乡《规划工作《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城区:、镇、?乡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城乡规划管理的具体!。工作   国家级、!自治区级开发—区的管委会依—法承担本《开发区内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  第四条》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一》),乡,规划、村庄规划已经!依法批?准;  《 (二)《。设,置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并配备两名以上专】职的规划《建,设管:理人员;   (】三)行政村配备【专职的规划建设【协管员;  — (四?)制定完善的审批管!理、档案管理和监】。督检查?制度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的名单和【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委托】书在:办公场所的醒目位】置予以?公示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履行规?划管理职责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采用基础测绘数据】基,础,测绘数据不》能满足编制需—。要的采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地形图、平—面坐:标和高程控制测量系!统其数据格式应当】满足本市地形测量】技术要求   第六!条 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优先: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  旧区《。。改,建应:当增加绿地和公【共空间,《完,善市:。政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优!化城市功《能布局改善居住条】件   《镇、乡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统筹】安排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环?卫、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养—老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并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  :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引导村民—住宅建设向》集镇:和中心村区域集中鼓!励,具备条件的中心【村建设新型农村社区!。  : 第七条 保—。障性住房项目应当】安排在市政设施【比较完善、交—通相对便《利的区?域   严格控制】在城市基础》设,施不能满《足需要?的地区安排》新,建、迁建《项,目禁止在公路沿【线分散安排》建设:项目  《 禁止占用》城市道路、广场、河!道、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城市地—下,管线或者依附防洪堤!(墙)建造》永久性?。建(构)筑》物   第八—条 城市新区—发展规划《控制区域内》农户:因人口增《加、分户等》原因需要安排农村住!宅用:地但根据《规划不宜安》排的可以采取置换】。、异地迁建等—形式予以《解,决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毗邻城市道—路、轨道交通—、公共广《场、公共绿》。地、河湖《水系等各类》规划控制线的应当】按照建筑总》体布局和使》用性质的要求—以及具体条件合【理退让规划控制【线,   第十》条, 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持!土地使用权证或者相!关权属证明文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查询》规划条件   【在已经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上?。。申请建设建设项【目的用地性质与土】地使用权证或者相】关权属证明文件登记!的用途以《及规划用地》性质相符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可—。以持土?地使用?权证或者相关权属证!明文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需要【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已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但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情形》申请建设的应当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一条 】禁止擅?自改变用地性质【、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规划【条件:   因下列情【形造成建设项目的】。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变更:规划条件  — (一)《城乡规划修改;  ! (二)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需要;【   ?(三)文《。物保:。护需要或者地质条件!影响;  》。 (四)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变,化   《。规划:。条件变更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  :第十二条 》规划条件《变更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得批准?   规《划条件变更》涉及:改变控制性详细规】划内容的应》当在:依法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后作出?变更  《 变:更后的规划条件应】当纳:。入土地出《让合同   第【十三条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总平面图不】。得擅自?修改:   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作出批【准决定前将》拟修:改内容向社》会公示并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意】见分歧?较大的还应当—。通过召开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经批准修—改且其内《容涉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的应当—。同时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应当自开工之日】起至:竣,工规划核实通—过之日止在施工现】。场设:。置规划公示牌—公示建设项目—的名称、建》设单位、用地性质、!建设规模和建设范围!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附图:、投诉电话等内【容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   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在!项目销售(招租【。),场所公示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总,平面:图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红:线图等?内容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应当进】行,竣工测绘地下—管线等隐蔽工程必】须在覆土前进—行竣工测绘重要的】管线:工程应当跟》踪测绘 《  建设工程开【工前:。的现场放线和—根据前款要》求进行的测绘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实施  】 第十六《。条 临时《。建设应?当依:法取得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并按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统【一标识?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可以进行整体!竣工规划核实—也可以根据建设情】况,进,行,单体竣工《规划核实 》  未按照时序【。要求建设《教育、医疗卫生、】停车场(库》)、环卫设施—、环保设《施、物业管理用房、!社区居委会用房等配!套设:施的不予《通过单体竣工规划】核实   第十八】条 申?请,变更建?(构)筑物》规划使用性质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拟《变更情况在建(【构)筑物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因变更》使,用性质对交通、市】。容、:环保或者公共安【。全等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通【过召开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后作出?决定: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行政机关!依法处置不动产或】者未经规划核实的】。。建设项?目的应当函》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对标的【物所在地块的—相关规划条件进【。行核实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反【。馈 :。  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应当!。如实告知参与处【置的单位和个人相】关规:划条件  》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要求在施】工现场设置规划公示!牌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按要求公示相【关内容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不按要求进行】测绘: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并补测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现场放线或者】测绘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擅自变更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使用性》质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有权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镇?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1997年8】月5日南宁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的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