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城乡规划管理若干规!定
(2013【年5月24》日南宁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4年5—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6年3—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批准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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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适用本规定
【 第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辖区】内的城乡规》划工作
》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 城?区、镇、乡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城乡规划《管理的具《体工作
国家】级,、,。自,治区级开发区的管】委,会,依法承担本开发【区内: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一)乡规划、—村庄规划已》经依法批准;
【 (二《)设置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并配备】两名:以上专职的规—划建设管理人员;】
(三)—行政村?配备专职的规划【建设协管员》;
(四—)制定完《善的审?批管理、档》案管:。理和监?督检查制《度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的名单!和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委托书在办公场】所的醒目位置予【以公示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履行规《划管理职责》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采用基础《测绘数据基础测绘数!据,不能满?足编制需要》的采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地形!图、平面坐标和高】程控制测量系统其】数据格式应当满【足本市地形》测量技术要求
】 第:六条: 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优先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 , 旧区改建应当增】加绿地和公共空【间,完善市政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优化城市《功能布局改善居【住条件
镇、乡!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统筹?安排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环?卫、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养老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并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引导村》。民住宅建设向集镇和!中心村区《域集中鼓励具备【条件的中心村建设新!。型农村社《。区
第七条【 保障性住房项【目应当安排在市政】设施比较完善、交】通相对便利的—区域
严—格控制在城》市基:础,设,施不能满足需要的地!区安排新《建,、迁:建项:目禁:止在公路沿线分【散安排建设项—目
禁止占用城!市道:路、广场、河—道、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城?。。市地下管线或—。者依附防洪》堤(墙)建造永久性!建(构)筑物
】 第:八条 城市新—区发展规划控制区域!内,农户因人口增加【、,分户等原因》需要:安排农村住宅—用地但根据规划不】宜安排的《。可,以采取置换》、异地?迁建等形式予以解】决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毗邻城—市道路、轨道—交通、公共广场、】公共:绿地、河湖》水,。系等:各类规划控》制线的?应,当按照建筑》总体布局和》使,用性质的要求以【及具体条件合—理退让规划控制【线
第十条 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持【土地使用权证或【者,相关权属证明文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查【。询规:划条件
》。 在已经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上申请建设建设项目!的用地性质与—土地使用权证或【者相关权属证—明文件登记的用途以!及规划用地性质相符!。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可【以持土地《使用权证或》者相关权属证—明文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需要【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已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但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情形申《请建设?的应:当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一条:。 禁止擅自改变用地!。性质、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规划条件
】因下列情形》。造成建设项目的【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变更规《。划条件
》 (一)城乡规划修!改;
(二【。)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需要;
! (三)《文物保护需要或【。者地质条《件影响;
— (四)《。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变化
! 规:划条件变更》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 第十二条 规划】。条件:变更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得批准】
规划条件变更!涉及改变控制性详】细规划内容的—应当在依法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后【作出变更
》 变更后的—规划:条,件应当纳入土地出】。让合同
第【十三条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总平【面图不得《擅,。自修改
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作出批?准,决,定前将拟《修改内容向社会公】示并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意见分歧较!大的还应当通过召】开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经批《准修改且《其内容涉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的应—当同时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应当?。。自开工之日》起至竣工规划核【实通过之日止—。在,施工现场设置规划公!示牌公示建设项【目的名称、建设【单位、用地性质、】建设规?模和建设范围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附图、】投诉电话等内容【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
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在项目销》售(招租)场所【公示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总!平面图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红线图等内容
!。。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应当进行竣工测【绘地下管线》等隐蔽工程必须【在覆土前进行竣工测!绘重要的管线工【程应当跟《。。踪测绘
建【设,工程开工前的—现场放线和根据前】款要求进行的—测绘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实施?
第十》六条 临时建设应当!依法取得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并按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统一标!识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可以进行整体竣【工规划核实也—可以根据建设情【况进行单体竣工规】划,核实
? 未按《照时:序要:。。求建设教育》、医疗卫生、—停车场(库)、环】卫设施、环保设【施、物业《管,理用房?。、社区居委会用【房,等配套设施的不【予通过单体竣工【规划核实
》 第十八条 申请!变,更建(构)筑物【规划使用《性质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拟变更情况在建(构!。)筑物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因变更】使用性?质对交通、市容、环!保或者?公共安全《等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通过召开》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后作出】。决定
《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行政机关依法处!置,不动产或者未经规】。划核实的建》设项目的应当函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对标:的物所在地》块,的相关规划条件进行!核实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反馈
】 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应当如实告】知参与?。处置的单位和—个人相关规划条件
!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要,求在施工现》场设置规划公示【牌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按要求公示相【。关内容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不】按要求进行测绘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并补测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现场放】。线或者测绘》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擅自变更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使用性质】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有【。权,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镇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1997—年8:月5日南宁》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的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