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南宁市城乡规—。划管理若《干规定? (2013年【5月24日南宁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4年5《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6年3—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批准《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定修:正)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辖区内的城乡!。规划工作  —。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 城区、镇》、乡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城乡?规划管理的具体工】作   国家级【、自治区级开—。发区的管委》会依法承担》本开发区《内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  第四条》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一)!乡规:划、村?庄规:。划已:经依:法批准;   (】二)设?置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并配!备两名以上》专职的规《划建设管理人—员;   》(三)行政村配备专!。职的规划建设协管员!;   (四)制】定完善的审》批管理?、档案管《理和监?督检查制《。度,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的名!单和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委—托书在办公场所的】醒目:位置予以公示—。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履!行规划管《理职责的监督和指】导  ? 第五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采用基《础测绘数《据基础测绘数据不】能满足编制需要的采!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地形图、《平面坐标和高程【控,制测量?系统其数《据格式应当满足本市!地形:测量技?术要求 《  第六《条 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优先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旧区改建《应当:增加绿地和公共空】间,:完善市?政,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优化城市功】能布:局改善居住》条件:   镇、乡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统筹安排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环卫、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养老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并【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 —。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引:导村民住宅建设向集!镇和中心《村区:。域,集中鼓励具备条件】的中心村《建设新型农》村社:区   第七条 】保障性住《房项目应当》安排在市政》设施比较《完善、交通相对便】利的区域《 ,  严格《控,制在城市基础—设施不能《满足需要的》地区安排新建、迁】建,项目禁止在公路沿线!分,散安排建设项目  !。 禁止占用城市道】路、广场《、河道?、,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城市地下管线或者依!附防洪?堤(墙)建造—永久性建(构)筑】。物,   第八条—。 城市新区发展【规划控制区》域内农?户因人口增加、【分户等原因需—要安排农村住宅【用地但根据规划不】宜安排的可》以采取置换、异【地迁建等形式予【以解决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毗邻城市!道路、轨道交通、】公共广?场、公共绿地—、河湖水系等各类】规划控制线》的应:当按照建筑总体布】局和:使用性质的》要求以及《具体条件合理退让】规划:控制线 《。  第十条 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持土地】使用:权证或者相》关权:属证:明文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查询规划【条件  《 在已经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上?申请建设建设项目的!。。用地性质与土地使】用权证?或,者相关?权属证明文件—登记的用《途以及?规划用地性质相符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可《以持土地使用—权证或?者相关?权属证明文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需要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已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但【。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情,形申请建设的应【当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十一条 —禁止:擅自改?变用:地性质、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规划条件   因】下列情?形,造成建设项目的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变更规】划条:件   (一)城】乡规划?修改;  》。 (二)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需要;   (【三)文物《保护需要或者地质】条件:影响;  》 (四)《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变:化   规划—条件变更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  第十二条 规划!条件变更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得批准   —规,划条件变更》涉及改变控制性详细!。规划内容的应当在依!法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后作出》。变更:   ?变更:后的:。规,划条件应《当纳入土地出让合同! ,  第十三》条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总平面图!不得擅自修改—   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作《出批准?。决,定前将拟修》改内容向社会公示】并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意见分歧较大的【还应当通《过召开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经—批准:修改且其内容涉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的,应当同时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应当自开工!之日起至《竣工规划核实通过之!日,止在施工现场设置】规划:公示牌公示建设项】目的名称、建设单位!。、用地性质、建设规!模和建设范围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附图、投诉电话等】内,容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   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在项!目销售?(招租?。),场,所公示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总平面图—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红线图【等内容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应【当进行竣工测绘地下!管线等隐蔽工程【必须:。在,覆土前进行竣工【测绘重?要的管线工程应当】跟踪测绘 》  建设《工,程开工?前的现场放线和【根据前款要求进行的!测绘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实施   —第十六条 临时【建设应当依法取得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并按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统一标识  【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可《以进行整体竣工规】。划核实?。也可以?根据建设情况进行】单,体,竣工规划核实  】 未按?照时序要求建设教】育、医疗卫生、停】车场(库)》、环卫设施、环保设!施、:物业管理用》房、社区居委会【用房等?配套设施的不予通】过单体竣工规划【核实  《 第十?八条 申请》。变更:。。建(构)筑物规划使!用性质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拟变】更,情况在建《(构)筑物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因变更—使用性质对交通【、市容、环保或者公!共,安全等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通过【召,开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后作出决定  【。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行政机关依法处置!不动产或《者未经规划》核实的?建设项目的应当函】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对标的物所—在地块的相》关规划条件》进行:核实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反馈:   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应当如实告知【参与处置《的单位和《个人相?关规划条件》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要求在!施工现?场设置规《划公:示牌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按要求公示相关内容!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不】按要求进行测绘【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并补测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现场放线或者【测绘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擅自变更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使用性质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有权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镇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1—。997年8》月5日南宁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的: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