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城乡规划管理!若干规定
》(2013年5月】24日南宁》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4年5》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6!年3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批准!。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定,修,。正)
《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辖《区内的?城乡规划工》作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城区、】镇、乡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城乡?规划管理《的具:体,工作
国家级、!自治区级开》发区的管委会依【法承:担本开发区内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 第四条《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一)乡规【划、村庄规划已经依!。法批准?。;,
(二)设【置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并配:备两名以上专职【的规划建设管理人】员;
(三)】。行政村配备专职的规!划建:设协管员;》
(四》)制定完善的审批】管理:、档案管理和监督】检,查制度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的名【单和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委托书在办公场所的!醒目位置予以公示】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履行规划管理职!责的监?督和指导
》 第五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采用基础测绘数据!基础测绘数》据不能满足》编,制需要的采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地?形图、平面坐标和高!程控制?测量系统《其数:据格式应当》满足本市《地,形测量?技术要求
》。 :第六条 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优先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 旧区《改,。建应:当增加绿地》和,。公共空间《,,完善:市政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优》化城市功能布局【。改善居住条件—
?镇、乡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统?筹安排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环卫、?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养老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并,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引导村!民住宅?建设向集镇和中心】村区域集中鼓励具】备条件的中》心村建设新型—农村社区《
第七条 保】障性住房项目应当】安排在市政》设施比较完》善、交通相》。对便利的区》域
严格—控制在城市基础【设施不能满足需【要的地区《安排新建、迁建【项目禁止在公路【沿线分?散安排建设项目【
禁《止,占用城市道路、广场!、河道、《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城市地下管】线,或者依附《防洪堤(墙)建造】永久性建(构)筑物!
: 第八条 城—市新区发《展规划控制》区域内农《户因人?口,增加、分户等原因需!要安排农村住宅用】地但根据规划不宜】安,排的可以采》取置换、异地迁建等!形式予以解决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 第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毗邻城《市道路、轨道交【通,、公共广场、公共】绿地、河湖水—系等各类规划控制】线,的应当?按,。照建筑总体布—。局和使用性质—的要求以及具—体条件合理退让规】划控制线
第】十条: ,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持》土地使用权证或者相!关权属?证明文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查询规划条件
! 在已经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上申请建》设建设项目》的用地性质与土地】使用权证或》者相:关权属证明文件登】记的用途以及规划】用地性质相符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可以持土!地使用?权,证或者相关权—属证明文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需要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已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但?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情?形申请建设的应【当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一条 禁止【擅自改变用地性质】、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规【划条:件,。。。
因下列—情形造成建设项目】的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变更规划条—件
(》一)城?乡规:划,修改;
(二】)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需】要,;
(三)【文物保?护需要或者地质条件!影响;
(四)!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变化《
规划条件变更!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 第十?二条: 规划?条,件变更?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得?批,准
规划条件变!更涉及改变》控制性详细》。规划内?容的应当《在依法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后作出变更
变!更后:的规划条件应当纳】入土地出让》合同
》第十三条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总,平面图不得擅自修】改
? 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作出批准决》定前将拟修》改内容向社会公【示并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意见分歧《较大的还应当通【过,召开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经批准修改且其!内容涉?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的应》当同时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应当自开工之日起至!竣工:规划核实《通过:之日止?在施工现场设置规】划公示牌公示建【设,项目的名《称,、建设单《位、用地性质、建设!规模和建设范围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附图?、投诉电话等内容】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
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在项目销》。售(:招租:)场所公示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总平面图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红线图等内容
【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应当进行竣—工测绘地下管—线等隐?蔽工:程必须在覆土前进行!竣,工测绘重要的管线工!。。程应:当跟:踪测绘
—建设工程开工前的】现场:放线和根据前—款要求进行的测【绘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实施
《。 第十六条 临时建!设应:当依法?取得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并按》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统,一标识?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可以【进,行整体?竣工规?。划,核实:也可以根据建设情】况进行单体竣—工规划核实
— 未按照时—序要求?建设教育《、,医疗卫生、停车【场(库)《、环卫?设施、环保设施、物!业管理用房、社区居!委会用房等》配套设施的不予【通过单体竣》工规划核实
—。 第十八条 申】。。请变更建《(构)?筑物规划使》用性质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拟变【更情况在建(—构)筑?物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因变更使用性质对交!通、市容、环保或】者公:共,安全等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通过【召开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后作?出决定
《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行政机关依】法处置不动》产,或者未经规划核实】的建设项目的—。应当函?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对标的物所在地】块,的,相关规?划条件进《行核实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反馈
— , 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应当如实告知参【与处置的单》位,和个:。人,相关规划条》件
:。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要求在施工现场设!。置,规划公示牌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按要【求公示相关内—容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不按—要求进行测绘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并】补测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现场放《线或者测绘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擅自变更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使!用性:质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有—权,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镇—
: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199【7年8月5》日南宁?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的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