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城《乡规:划管理若《干规定
(》2013年5月【24:日南宁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4年5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6年3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批准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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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辖》区内的城乡规划工】作,
,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城区、镇《、乡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城《乡规划管理的具体工!作
国家级、】自治区级《开发区的管》委会:依法承担《本开发区内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一)乡规划、!村庄规划已》经依法批《准,;
(二)设】置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并配备?两名以上专》职的规划建设管【理,人员;
《 (?三)行政村配备专】职的规划《建,设协管员;
— (?四)制定《完,善的:审,批管理、档案管理】和监督检查》制度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的名单—和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委托书?在办公场所的醒目位!置予以公示》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履行规划》管理职责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采—。用基:础测绘数据基础【测绘数据不能—满足编制需要的采】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地形图、平》。面,坐标和高程控—制测:量系统?其数据格式应当满】足本:市,地形:测量技术要求
!第六条 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优先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旧》区改建应当增加绿】地和公共《空间,完善市政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优化城市功能【布局:改善居住条》件,。
镇、乡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统《筹安排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环卫、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养《老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并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引:导,村,民,住宅建设向集镇和】中,心村区域集》中鼓励具备条—件的中心村建—。设新:型农:。村,社区
第七【条 保障性》住房项目《应当安排在市政设】施比较?完善、交通相对便】利的区域
严】格控制在《城,市基础设施》不能满?足需要的地区—安排新建、迁—建项:目禁止在公路沿线】分散安排《建设项目
》 禁止占用城【市道路、广场、河道!、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城市地下】管线或者依附—。防洪堤(墙)建【造永久性《建(构)《。筑物
第八【条,。 城市新《。区发展?规划控制区域内农】户因人口增加、分户!等原因需要安—排农村住宅用地【但根据规划不宜安排!的可以采取置换、异!。地迁建等形式予【以解决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毗】邻,城市道路、》轨道交通《、公:共广场、公共—绿地、河湖水系等】各类规划控制线的】应当按照建筑总体】布局和?。使用性质的要求以及!具体条?件合理退让规划控】制线
第十【。条 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持土《地使用权证或者相】关权属证明文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查询?规划条件
》 在已经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上申请建设建设项】目,的用:地性质与土》地使用权证或—者相关权属证—明,文件登记《的用途以《及规划用地性质相符!。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可以持土地》使用:权证或者相关权属证!明文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需?要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已?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但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情:形申请建设的—应当: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十一条 【禁,止擅自改变用地性】质、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规划《条,件
因下列情】形造成?建,设项目的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变更规!划条件
》 (:一)城?乡,规划修改;
】(二)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需,要;
(三)】文物保?护,需,要或者地质条件影响!;
? (四)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变化
《 :规,划条件变《更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规划条》件变更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得批准
【 规划条件变更【涉及改变控》制性详细《规划内容的应当在依!法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后作出变更
】 变更后的规划】条件应当纳入土地出!让合同
—第十三条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总平面图不得擅!自修改
《 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作出批】。准决定前《将拟修改内容向【社会公示并》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意见《分歧较?大的还?应当通过召开—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经?批准修改《且其内容涉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的应当—同时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应当!自开工之日》起至竣工规划核【实通过之日》止在施工现场设置规!划公示牌公示—。建设:项,。目的名称、建设单】位、:用地性质、建设【。规模和建设范围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附图、投诉电话】。等内容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
? 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在项目销售(招】。租)场所《公,示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总平面图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红线—图等:内容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应当进《行,竣工:测绘:地下管线等隐蔽【工程必须在覆—土前进行竣工—测绘重?要的管线工》程应当跟踪》测绘
建设工】程开工前的现场【放线和根据》前款要求进行的测绘!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实施
》第十六条 临时【建设应当依法取得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并按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统一标识》
,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可以进—行整:体竣:。工规:划核实也《可以根据建设情况进!行单体竣工》规划核实
未】按照时序要求建设】教育、医疗》卫生、停《车场(库)、环卫设!施、:环保设施、物业管】理用:房、社区居委会用】房等配套设》施的不予通》过,单体:竣,工,规划核实
第十!八条 申请》变更建?(构:)筑物规划使用【性质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拟变?更情况在建(构)】筑物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因!变,更使用性质对交【通、:市容、环保》或者公共安全等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通过召开》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后作出决定
!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行政《机,关依法?处置不动产》或者未经规划核实的!建,设项:目的应当函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对标的!。物所在地《块的相关规划条件进!行核实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反馈
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应:。当如实?告知参与处置—的单位和个人相关规!划条件?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要求在施工现—场设置规划公示牌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按,要求公示相关内容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不按要求【进行测绘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并补!测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现场放线或者测【绘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擅自变更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使用性质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有权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镇,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19《97年8月5日【南宁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的: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