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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城乡规划管》理若干规定 (20!13年5《月24日南》宁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4年5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6年3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批准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辖区内的城乡规划】工作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城区】、镇、乡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城乡:规划管理的具体【工作   》国家级、自治区级开!发区的?管委会依《法承担本《开发区内《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一)乡规《划、村庄《规划已?经,依法批准; —。 , (二)设置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并,。配备:两名以上专职的规划!建设:管理人员; —  (三《)行政村配》备专职的规划—建设:协,管员;   —(四)制定完—善的审批管理、档案!管理和?监督检查制度— ,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的名单和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委【托,书在办公《场所:的醒目位《置予以公示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履行规划管理职【责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采用基础测绘【数据基础测绘数【据不:能满足?编制需?要的采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地《形图:、平面坐标和高程控!制测量?系统其数据》格式应当满足本【市地形测量技术要求! ,  :第六条 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优先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旧区改建《。应当增加绿地和公】共空间,完善市政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优化?城市功能布》局,改,善居住?条,件  ? 镇、乡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统筹安排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环卫、!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养:老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并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 !。。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引导:村,。民住宅建设向集镇和!中心村区域》集中鼓励具备条【件的中心村建设新】型,农村社?区   第》七条 保障性—。住房项目应当—。安排在市政设施比】较,完善、交通相对便】利的区域   【严格控制在城—市基础设施不能满】。足需要的地区—安排新建、迁—建,项目禁止在公—路沿线分《散,安排建?设项:目 :  禁止占用城【市道路、广场、河道!、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城市地?下管线或者依附【防,洪堤(墙)》。。建造永?久性建(构)—筑物   第八条 !城市新区发展—规划控制区》域内农户因人口增】。加、分户等原因需要!安,排农村住宅用地【但根:据规:划不宜安排的可以采!取置换、《异地迁建等》形式予以解决—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 , 第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毗!邻,城市道路、轨道【交通、公共广场【、公共绿《地、:河湖水系等各类【。规划控制线的应当按!照建筑?总体布局和使用【性质的要求以—及具体条《件合理退《让规划控制线—。   第十条— 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持土》地使用权证或者相关!权属:证明文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查询规!划条件?   在已经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上申请建设建】设项目的用地性质】与土地使用权证【或者相?关权属证明文件登】记的:用,途以及规划用地【性质相符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可以》持土地?使用权证或者相关权!。属证明文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需】要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已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但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情形!申请建设的应当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一条 禁止擅自】改变:用地性质、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规划条件   因下!列情形造成建—。设项目的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变更规划条件 【  (一)城乡规划!修改;   (二)!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需要; !  (三)》文,物保护需要或者【地质条件影》响;   (四)】。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变化《。   规划条件变更!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 第十?二,条, 规划?条件变更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得批准   规划!条件变更《涉及:改变控制性详细【规划内容的应当【。在依法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后》作,出变更   —。变更后的规》。划条件应当纳入【土地出让合》同   第十—三,条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总平—面图不得擅自修改】   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作出批!准决定前将拟—修改:内容向社会公示并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意:见分歧较大的还【应当通过召开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经批准修改—且其内容涉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的应!当同时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应当自开工—之日起至竣工规划核!实,通过之日止在施工】现场设置规划—公示牌公示建—设项目的名称、建设!单位:、用地性《质、建?设规模和《建设范围《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附图、投【诉电话等内容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  — 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在项目【销售(招租)—场所公?示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总平面图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红线图?等内容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应当进—。。行竣工?测,绘地下?管线等隐蔽》工程必须在》覆,土前进行竣工测绘重!要的管线工程应当】跟,踪测绘   建设】工程开工前的现场放!线和根据前款要求】进行的测绘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实施   第十六!条 临时建设—应当依法取得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并按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统一标识  —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可以进行整体!竣工规划核实—也可以根《据建设情况进行单】体竣工?规,划核实? ,  未按照时序要求!建设教育《、医:疗卫:。生,、停车?。场(库)、环卫【设,施、:环保:。设施、物业管理【用房、社区居—委会用房等配—。套设施的《。。不,予通过单体》竣工规划《核实   第十【八条 申《请变更建(构)筑】物,规划使?用性质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拟—变更情况在建(【构,)筑物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因变更使】用性质对《交通、市容、—环保或者公共安全】等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通过召开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后作出决—定 :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行政机关【依法处置不动产或】者未经规划核实的建!设,项目:的应当函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对标的物】所在:。地块的相关规划条件!进行核实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反馈  — 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应【当如实告《。知参与处置的单位】和个人相《关,规划条件 》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要求在】施工现?场设置规划公—示牌: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按要《求公示相关内容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不按要求进行!测绘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并补测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现场】放线或者《测绘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擅自变更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使用《性质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有【权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镇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19—97年8月5日南】宁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的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