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南宁市城《乡规划管《理若干规定 (2】013年5月—24日南宁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4年?5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6年3—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批准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适用本规定 —  第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辖区内?的城乡规《划工作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 城区、镇、乡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城乡规!划,管理的具体》工作   国家【级、自治区级开【发区的管委会依法】承,担本开发区》内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一)乡】规划、村《庄规划已经依—。法批准;   (二!)设置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并配备两名以上!专职:的规划建设管理【人员;   (【。三)行?政村:配备专职的规—划,建设协管员;  】 (四)制定完善的!审批管?理、档案管理和监督!检查制度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的名【。单和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委—托书在办公场所的】醒目:位置予以公》示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履行】规划管理职》。。责,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采用基础测绘数据基!。础测绘数据不—能满足编制需要的】采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地形图、—平面坐标和高程控制!测量:。系统:。其数据格式应当【满足本?市地形测量》技术要求  — 第六条《 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优—先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旧区改】建应当增加绿地和公!共空间,完善—市政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优化城【市功能布局改善居】住条件?。  : 镇、乡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统:筹,安排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环卫、】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养老》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并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 ,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引《导村民住宅建—设向集镇和》中心村区域集—中鼓励具备条件的中!。心村建设《新型:农村社区   第七!。条 保障《性住房项目应当【安排在市《政设:施,比较完善、》交通相对便利的区域!   严格控制在城!市基础?设施不能《满足需要的地—区安:排新建、迁建项【目禁止在《公路:沿线分散安排建【设项目?   禁止占用城】市道路?、广场、《河道、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城市地下管线!或,者依附防洪堤(墙】)建造永久性建(构!)筑物   —第八条 城市新【区发展规《划控制区域内农户因!人,口增加、分户等【原因需要安排—农村:住宅用地但根据规】划不宜安排的可以】采取置换、异地迁建!等形式予《以解:决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  第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毗邻城市道路、轨道!交通、公共广—场,、公共绿地、河湖】。水系等各《类规:划控制线的应当【按照建筑总体—布局和使用性质的】要求以及《具,体条件合理》退让规划控制—线   第》十条 ?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持土地使用【权证或者相关权属证!明文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查询?规划条件 》  在已经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上!申请:建设:建设项目的用地【性质与土地使用【权证或者相关—。权属证明文件登【记的用途《。以及规划用地性【质相符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可以持—土地使?用权证?或者相关权属证明】文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需要!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已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但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情形申请建!设的应当《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十一》条 禁止擅自改【变,用地性质《、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规划—条件: ,  :因下:列情形造成建设项目!的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变更规!划条件   —(一:)城乡规划修改; !  (二)》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需要;   (】三)文物保护需要】或者地质条件影【响;   》(,四)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变化   —规划条件变更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规划条件变更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得批准 【  :规划:条件变?更涉及改变控—制性详细规划内【容的应?当在依法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后作出【变更  《 变更后《的规划条件应当【纳入土地出让合同 !  第十三条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总平面图不!。。得擅:自修改   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作】出批准决定前将拟】修,改内:容,向社会公《示,并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意见分》歧较大的还》应,当通过召开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经批准修改!且其内容涉》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的应【当同时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应当自开工之日起】至竣工规划核实通】过之日止在施—工现场?设置:。规划公示《。。牌公示建设项目的】名称:、,建设单位、》用地性质《、建设规模和建【设范围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附图】、投诉电话等内容】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   《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在项:目销售?(招租)场》。所公示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总平?面,图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红线图等内容】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应当进行竣工】。测绘地下《管线等隐《蔽工程?必须:。在覆土前进》行竣工测《绘重:要的管线工程应当】跟踪测绘   建设!工程开工前的现场放!线和根据前款要求】进行的测绘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实施  《 第十六条 临【时建设应当依法取】得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并按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统一标识【。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可以—进行:整,体竣:。工规划核实也可【以,根据建设情况进行】。单体竣工规划核【实   《未按照时序要求建】。设教育、医疗卫生】。、停:车场(?。库)、环《卫设施、环保设施、!。物业管?理用房、社区居委】会用房等配套设施的!不予通过《单,体竣工?规划核实《   第十》八条 申请变更建(!构)筑物规》划使:用性质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拟变】更,情况在建(构—)筑物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因变更使《用性质对交通、市容!、环保或者公共安】全等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通过召—开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后作出—决定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行?政机关依《法,处置不动产或者未】经规划核实的建设项!目的应?当函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对标的物所在—地块:的相关?规划:条,。件进行?核实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反馈  》 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应当如实告知参与!处置的单位和个人】相关规划条件—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要《求在施工现》场设置规划》公示牌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按要》求公示相《关内:容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不按要求进》行测绘?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并补测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现场放—线或者测绘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擅自】变更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使—用性质?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有权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镇 》 ,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1!997年8月—5日南宁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的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