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城乡规—划管理若干规定【
(2013—年5月24日南【宁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4年5!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6年3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批!。准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定修正)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适用本规】。定
: :第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辖区》内的:。。城乡规划工》作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城区、镇、乡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城!乡规划管理》的具体工作
】国,家级:、自治区级开—发区的?管,委会依法承担本开发!区内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一)乡《。规划、村庄》规划已?经依法批准;—
?。(二)设置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并配备两名以上专】职的规?划建设管理》人员:;
? (三)《行政村?。配备专职的规划建】设,协管:员;
(四)】制定完善的审批【管理、档案管理和监!督检查制度》。
,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的名】。单和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委托书在办公场【所的醒目位置予以】公,示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履行规》划管理?职责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采用基础《测绘数据基础测绘】数据不?能满足编《制需要的采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地形图、【平面坐标和高程控】制测量系统其数据格!式应当满《足本市地形》测量技术要》求
《第六条 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优先?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旧区改【建应当?。增加:绿地和?公共空间,完—善,市,政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优化城市】功能布局改善居【住条件
镇、乡!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统筹安排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环卫!、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养老?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并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引导村《民住宅建设向集【镇和中心村》区域集中鼓励具【备条件的中心—村建设新型》农村:社,区
: , 第七条 保—障性住房项目—应,当安排在市政—设施比较完善、【交通相对便》利的区域
【严格控制在城市基】。。础设施不能满—足需要?的地区?安排新建《、迁建项《目禁止在公》路沿线?分散安排建设—项目
《 禁:止占用城市道路、广!场、河道、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城市地下管线或者!依附防?。洪堤(?墙):建造:永久性建(构)筑物!
第八条— ,城市新?区发展?。规划控?制区域内农户—因,人口增加《、分户等原因需要】安排农?村住宅用地但根据】。。规划不宜《安,排的:可,以,采取置换、》异地迁建等形式【。予,以解决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毗邻】城市道路、轨道交】通、公共广场—、公共绿地、—河湖:。水,系等各类《。。规划控?制线的应当按照【。建筑总?体布局和《使,用性质?的要求以及》具体:条件合理退让规【划,。控制线
—第十:条 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持土地使【用权证或《者相关权属》。证明文?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查询规划》条件
在已经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上申请建设建设】项目:的用地性质与土地使!用权证或者相关权属!证明文?件登记的用途以【及,规划用?。地性:质相符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可以持土地使用!权证:或者:相关权属证明文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需要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已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但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情:形申:请建设的应当—。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一条 禁止擅自】。改变:用地性质、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规:划条:件,
?因下列情《形造成建设项目【的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变】更规划条件
【 (一?)城乡规划修改;】
(二)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需要;?
(三》。),文物保护需要—或者地质条件—影,响,;
(》。四)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变【化
规划条【件变更?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 ,第十二条 规—划条件变更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得批:准
规》。划条件?变更涉及改变控【制性详?细规划内容》的应:当在依法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后作出变】更
变》更后的规《划条件应当纳—。。入,土地出让合》同
第十—三条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总平面《图,不得擅自修》改,
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作出】批准决?定前将拟《。修改内?容向社会公示并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意见分歧较》大的还?。应当通过召开—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经批》准修改且其》内容涉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的应当】同时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应当—自开:工之:日起:至竣工规划核实【通过之日止》在施工现场设置【规划公示牌公—示建设项目的名【称、建设单》位、用地性质、【建设规模和建—设范围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附图、投》诉电话等内》容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
【 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在项目》销,售(招租)场—。。所公示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总平面图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红线图等》内容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应【当进行?竣工测绘地下管线等!隐蔽工程《必须在覆土前进【行竣工测绘重要的管!线工程应当跟踪测绘!。
建设工程开工!前的现场放线和根】据前款要《求进行的测绘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实施
《 第十六《条 临时建设—应当依法取得—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并按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统【一标识
》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可【以进行整体》竣工规划核实—也,。可以根据建》设情况进行单体【竣工规划核实
【 未?按照时?序要求建设教—。育、医疗卫生、停】车场(库)、—环,卫设施、环保设【施、:物业管理用》房、:社区居委会用房等】配套设?。施的不予通过单体】竣工规划核实
!第十八条 申—请变:更建(构)筑物规划!使,用性质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拟变更情《况在:建(构)筑物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因变:更使用性《质对交通、市容【、环保或者公共安】全等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通过《召,开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后,作出决定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行政机关【依法处置《不动产或者未经规】划核实的建》设项目的应当—函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对标的物所】在地块的《相关规划条》件进行核实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反《馈
: 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应当《。如实告知参与—。处,置的:单位和个人相关【规划条件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要求在施工》现场设?置规划公《示牌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按要求公示—相关内容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不按!要求进行测绘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并补【测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现《场放:线或者?。测绘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擅自变更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使用性质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有权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镇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199?。7年8月5日—南宁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的—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