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城《乡规划?管理若干规定
(2!013年5》月24日南宁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4年5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6年3【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批准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定修正)!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适用本规定【
, 第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辖区—内的城乡规划—工,作
: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城区》、镇、乡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城乡【规划管理《的具体工作
【 国家级、自治区】级开发区的》管委:会,依,法承担本开发区内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 第四条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一)】乡规划、村庄规划】已经依法《批准;
(【。二)设置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并配备两名以上专】职的规划建》设管理人《员;
(三)行!政村配备《专职的规划建设协管!员;
(四【)制定完善的审批】管理、档案管—理和监?督检查制度》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的名单!和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委托书?在办:公场所的醒目位【置予以公示
【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履行《规划管理职》责的监督和指—导
:。 第五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采:用基础?。测绘数据基础—测绘数据《不能满足编制需要】的采: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地形图!、平面坐标和高程】控制测量系统其数】据格:式应:当,满足本市地形测【量技术要求
】第六:条, 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优先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旧】区改建应当》增加绿地《和公共空《间,,完善市政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优化城《。市功能布局改善居住!条件
《。。 镇、乡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统筹安排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环卫、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养老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并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引导—村,民住宅建设向—集镇和中《心村区域《集,中,鼓,励具备条件》的中心村建设新型农!。村社区
》 第七条《 ,保障性住房项目应当!安排在市政设—施,比较完善、交通相】。对便利?的区域
严【格控制在城》市基础设《。。施不能满《。足,需要的地《区安排新建、—迁建项目禁止在公】路沿线?。。分散安排建设项【目
禁》止占用城《市道:路、:广场:、河道、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城市地下管—线或者依附防洪【堤(墙?)建造永久性建【(构)筑物》
第八条 城】市新区发展规划控制!区域内?农户:因人:口增加、《。分户等原因需要安排!农,村住宅用地但根【据规划不宜安—排的可?以采取置换、异地迁!建,。等形式予以解决【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毗邻城市道】路、轨道交通—、公共广场、公【共绿地?、河湖?水系等各类规划控制!线的应当按照—建筑总体布局—和使用?性质的要求以及具体!条件:合,。理退让?规划控制线》
第十条 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持土地使用【权证或者相关权属】证明文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查询规划【条件
在—已经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上申《请建设建设》项,目的用?地性质与土地—使用权证或者—相关权属证明文【件登记的用》途,。以及规划用地性质相!。符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可以持土地使用权证!或者相关权属证明】文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需要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已《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但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情形申请建设的应!。当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一条 禁—止擅自改变用地性质!。、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规划条件》
因《下列情形造成建【设项目的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变更规划条!件,
, (一)城乡规划!修改;
(二】)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需要;
(三!)文物保护需—要或者?地质:。条件影?响;
(四)】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变化
规划条件!。。。变,更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规划》条件变更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得批》。准,
规《划条件?变更涉及改变控制】。性详细规划内容的应!当在依法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后作出变更【
: 变更后的规—划条件应当纳入【土,地出让合同
】第十三条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总平面图不得擅】自,。修改
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作?。出批准决定前—。将拟修改内容向社会!公示并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意见分歧】。。较大的还应》当通过召《开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经批准?修改且?其内容涉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的应当同时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应当—自开工?之日起?至竣工规划》核实通过之日—止在施工现场设置规!划公示牌公》示建设项目的—名称:、建:设单位、用地—性质、建设》规模和建设范围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附图》、投诉电话等内【容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
【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在项目销售(】。招,租,)场所公示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总平面》图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红线图【等内容
》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应当进行】竣工:测绘地下管线—。等隐蔽工程必须在】覆土前进行》竣,。工测绘?。重,要的管线工程应【当跟:踪,测绘
建设工】程开工前的》现场放线《和根据前《款要求进《行的测绘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实施【
第十六条 临!时,建设应当依》法,取得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并按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统一标识
】。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可以进行整》体,竣工规划核实也【可以:根据建设情况—。进行单体竣工规【划核实
—未按:照时序要求建设教育!、医疗?。卫生、?停车场(《。库):。、环卫设施、环【保设施?、物业管理用—。房、社?区居委会《用房等配套》设施的不予通—过单:体竣工规划核—实,
?第十八条 申请变】更建(?构)筑物规划使【用性质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拟变更【情况在建(构—。),筑物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因变更使用性质对!交通、市容、环保或!者公共安全等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通过召开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后作:出决定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行《政机关?依法处置不动—产或:者未经?规划核实的建—设项目的应当—函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对标的】物所在地块的相关规!划条件进行核—实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反馈
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应当如实《告知参与处》置的:单位和个人相关【规划:条件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要求在施工现—场设置规划》公示牌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按要求公示相—关内容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不:按要求进行测—。绘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并补测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现场放线或者测!绘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擅自变更】。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使用性—。。质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有权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镇
!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19:97年8月》5日南宁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的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