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城《乡规划管理若干规定!。
(2013年【。5月24日南宁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4:年,5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6—年3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批准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定修正)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辖区内的城—乡规划工作
【。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 城?区、镇、乡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城—乡,规划管理的具体工】作
国家级【、自治区级开—发区的管委》。会依法承担本开【发区内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 第四条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一)乡规划、村【庄规划?已经依法《批准;
《 (?二)设?置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并配备!两名以上专职—。的规划?建设管理人员;【
: (三)行政村【配备:。专职的规划》建设协管员;
【 :(四)制定完—善的审批管理、档案!管理和监《督检查制度》
,。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的名单》和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委托书在办公场所】的醒目位置予以公示!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履行规划管【。理职责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采用基础测绘数!据基础测绘数据不能!满足:编制:需要的采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地形图?、平面?坐标:和高:程控制测量》系统其数据格—式应当满《足本市地形》测量技术要求
【 , 第六条《 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优先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旧区改建【应当:。增,加绿地和公共空间,!完善市政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优化城【市,功,能布局?。改善居住《条件
《 镇、乡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统筹:安排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环卫、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养老?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并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引导村民住宅建设向!集,镇和中心村区域【集中鼓励具》备条件的中心村建设!。新型农村社区
!第七:条 保障性住—房项目应当安排在市!政设施比较完善、交!通相对?便利的区域
】严格控制在城市【基础设施不能满【足需要的地区安【排新建、迁建—项目禁?止在公路沿线分散安!排建:设项目
《 , 禁止占用城市道路!、广场?、河道、《。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城《市地:下管线或者依附【防洪堤(墙)—建造永久《性,建(构)筑物—
第八》条 城市新区发【展规划控制区域内】农户因人《口增加、分户等原因!。需要安排农村住宅用!地但:。根据规划《不宜安排《的可以?采,取置换、异地迁建等!形式予以解决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毗邻城市《道,路、轨道交通、公】共广场、《公共绿地《、河湖水系等各类规!划控制线的应当按】照建:筑总体布局》和,使用:性质:的要求以及具体条件!合理退让规划控制】线,
?第十条 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持土!。地使用权证或者相关!权属证明文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查询规!划,条件
? 在?已经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上申请建《设建设?项,目的用地性质—与土地使《用权:证,或,者相关权属证明文】件登:记的用途以及规划用!地性质相符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可以】持土地使用》权证或者相关权属证!明文: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需要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已?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但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情形申请》建设的应《当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十一条 禁止擅自】改变用地性质、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规划条件
【因下列情形造成建设!项目的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变更规【划条件
(【一)城乡规划—修改;
(二】)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需要;【
(三)文物保!护需:要,或者地质条件影【响;
(—四,)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变化
规划】条件变更《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 , ,第十二条 规划条件!变更: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得?批准
规划条件!变更涉及改变控制】性详细规划内容的应!当在依法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后作出变》更
变更后【的规划条件应当纳】入土地出让》合同
》第十三条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总平面图《不得擅自修》改
: 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作出《批准:决,定前:将拟修?改内容向社》会公示并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意见分】歧较大的还应当【通过:召开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经批准—修改且其内》容涉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的应当同时【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应当自》开工之日《起至竣工规划—核实通过之日止在施!工现场设置规划【公,。。示牌公示建》设项目的名称、【建设单位、用地性】质、建设规模和建】设范:围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附:图、投诉电话等内】容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
! 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在项《目销售(招租—)场:所公示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总【平面图?。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红线》图等内容
—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应当—进行竣?工测绘地下管线【等隐蔽工程必须【在,覆土前进行竣工【测,绘重要的《管线工程应当—跟踪测绘《
建《。设,工程:开工前的《现场放线和根据前】款要求进行的测绘】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实施
第!。十六条 临时建【设应当依法取得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并按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统一标【识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可以进行整体】竣工规划核实也【可以根据建设情况进!行单体竣工规划【核实
未按【照时序要求建设教】。育、医疗卫生、停车!场(库)、环卫【设施、环保设施【、物:业管理用房、社区居!委会用房等配套设施!的不予通过单体【竣工规?划核实
《 :第十八条 申请变更!建(:构)筑物规》划使:。用性:质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拟】变,更情况在《建(构)筑物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因变更使用性!质对交通、》市容、环保或者【。公共安全《等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通过召开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后作《出决定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行!政机关依法处—置,不动产或者》未经规划核实的建】设项目的应》当函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对标:的物:所在地块的相关【规划条?件进行核实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反馈
】 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应当如实告知参!与处:置的单位和》个人相?关规划条件
【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要求在施工现场设置!规划公示牌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按要《求公示?相关内?容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不按要—求进行?测绘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并补测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现场放线或者—测绘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擅自:变更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使用性质》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有权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镇: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1997》年8:。月,5日南宁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的!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