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南宁市城乡》。规,划管理?若干规定《 (2013年5】月24日南宁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4】年5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6】年3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批准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定修正【)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辖】区内的城《。乡,规划:。。工作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城区、镇【、乡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城乡规【划管理的《具体工?作   国家级、自!。治区级开《发区的管委会—依法承担本开发区内!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一)【乡规划、村庄规划已!经依:法批准;   (】。二)设置《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并—配备两名以上—专职的规划》建设管理人员—;   (三)行政!村配备?专职的规划建设【协管员;   (】四,。)制定?完善的审《批管:理、档案管理和监督!。检查制度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的名?。单和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委托《书在办公场所—的,醒目位?置予:以公示  》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履行规?划管理职责的监督】和指:导 :  第五《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采用基础》。测绘数据基础—测,绘数据不能满—足编制需要的采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地!。形图、?平面:坐标和高程》控制测量系统其数】据,格式应当满足—。本市地形《测量技术《要求   第六条】。 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优先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  旧区改》建应当增加绿地和】公共:空间,完善市—。政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优》化城市?。功能布?局改:善,。居住条?件   《镇、乡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统筹安?排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环卫、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养,老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并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引,导村民住《宅建设向集》。镇和中心村区域集中!鼓,励具备条件的中心】村建设新型农—村社区  》 第七?条 保障性住—。房项目应当安排在】。市政:设施比较完善、交】通,。相对便利《的区域   严格控!制,。在城市基础设施不能!满足需?要的地区安排新【建、迁建《项目禁止在公路沿线!分,散安排建设项目 】  禁止《占用:城,。市道:路、:广场、河《道、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城市地下管线【或者依附防洪堤【(墙)建造永久性】建(:构)筑物   【第八条 城市新【区发展?规划:控制区域内农户因人!口增加、分》户等原因需要安排农!村住宅?用地但根据规划【不宜安排的可以采】取置换、异》。地迁建等形式予以解!决,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毗邻城市道路、轨!道交通、公》共广场、公共绿【地、河湖水系等各】。类规划控制线的应】当按照?建筑总体布局和【。使用性质的要求以】及具:体,条件合理退让规划控!制线   》第十条 《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持土地使用权—。证或者?。相关权属证明文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查询规划【条件   在已经】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上申请建【设,建设:项目的用地性质与土!地使用权证》或者相关权属证明】文件登记的用途以及!。规划用地性质相符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可以持土地使【。用权证或者相—关权属证《明文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需要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已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但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情形?。申请:。建设的应当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一条【 禁止擅自改变用】。地性:质,、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规划条件  ! 因下列情形—。造成建?。。设项目的《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变更—。规划条件 》  (?。一):城乡规划《。修改;   (二)!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需要;!   (三)文物保!护需要或者地质条】件影响;   (四!)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变化《 ,  规划条件变更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 第十?。二条 规划条件变】更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得批准》   规《划条:件,。变更涉及改变控【制性详细规划内容】的应当在依》法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后作出变更   !。。变更后?的规划条件应当纳入!土地出让合同 【 , ,第十三条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总—平面图不《得擅自修改  【。 ,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作—出批准决定前将【拟修改内容向社会】公,示并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意【见分歧较大》的还:应当通过召开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经批准》修改且其《内容:涉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的应当—。同时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应当自【开工:之日起至竣工规【划核实通过之—日止在施工现场设置!规划公示牌公示【建设:项目的名称、建设】单位、用地性质【、建设规模和建设】范围: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附图?、投诉电话等内【。容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   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在项目【销售:(招租)场所公【示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总平面图》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红线—图等内容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应当《。进行竣工测绘地下】管线等隐蔽工程必】须在覆土前进行竣工!测绘重要的管线工程!应当跟踪《测,绘 :  建设工程开【工前的现场放线【和根据前款》要求进行的》测绘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实施 》  第十六》条 临时建设应当依!法取得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并按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统一标识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可以进?行整体竣工规划核实!。也可以根据》建设情?况,进行单体竣》工规划核实   】未按:照时序要求建设教】育、医疗卫生、停】车场(库)、环卫】设施、环保设施、】物业管理用房—、社:区居委会用房等配套!设施的不予通—过单体竣工规划【核实   第十八】。条 申请变更建(构!)筑物规划使—用性质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拟变更情】况在建(构)筑物】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因【变,更,使用性质《。对交通?、市容、环》保或者公共安全【等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通过》召开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后】作出决定  —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行政机关依法—处置不动产或—者,未经规划核实的建】设项目的应》当函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对标的《物所在地块的相【关,。规划条件进行核【实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反馈   》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应《当如实告知参与处置!的单位和个》。。人相关规《划条件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要求《在,施,工现:场设置规划公示牌】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按,要求公示相关—内,容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不—按要求进行》测绘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并补测【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现,。场放线或者》测,绘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擅自?变更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使用性质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有权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镇 》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1997年8】月5日南宁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的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