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城乡规划管】理若干规定
(20!。。13年5月》24日南宁》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4年5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6年》3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批准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定】修正)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辖区内《的城乡规划工作
!。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 城区、镇》、乡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城?。乡规划?管理:的具体工作
国!家级、自治区级开发!区的:管委会依法承担本开!发,。区内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一)乡】规划、村庄规划已经!依法批准;
— , ,(二)设置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并配备两名以上【专职的规划》建设:管理人员;
】。(三)行政村配备】专职的规划》建设协管《。员;
(四)】制定完?善的审?批管理、档案管理】和,监督:检查制度《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的《名,单和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委托书在】办公场所的醒目【位置予以公》示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履行规划管理职!责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采用【基,础,。测,绘数据基础测绘【数据不能满足编【。制需要的采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地形:图、平面坐标和高程!控制测?。。量系统?其数据格《式应:当满足本市》地形测量技术要求】
第《六条 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优—先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 , 旧区改建应当增加!。绿地和?。公共空?。间,:完善市政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优化城市《功能布局改》善居住条《件
镇》、乡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统?筹安排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环,卫、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养老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并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
!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引!。导村民住宅建—设向集镇和中心【村区域集中鼓励【具备条件《的中心村建设新【型农村社区
【 ,。。第,七条 保障性住房】项目应当安排在市政!设施比较完善、交通!。相对便利的区域
】 , 严格控《制在城市基》础,。设施不能《。满足需?要,的地区安《排新建?、迁建项目》禁,止在公路沿线分散】安排建设项目
】 禁止占《。用,城,市道:路、广场、》河道、?。。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城,。市地下管《线或者依附防—洪堤(墙)》建造永?久性建?(构)筑物
】第八条 城市—新区发展规划—控制区域《内农户因人》。口增加?、,分户等原因需要安排!农村:住,宅用地但根据规【划不宜安排的可【以采取置换、异【地迁建等形式予【以解决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 第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毗:邻城市道路、轨道交!通、公共广场—、公:共绿地、河》湖水系等各类—规划:控制线?。的应当按照建筑【总体:布局和使用》性质的要求以—。及具体条件合理【退让规划控制线
! 第十条 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持土地使用权】证或者?相关权属《证明文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查【询规划?条件
在已经】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上申请》建设建设《项,目的用地性质—与土:地使用权证或者相关!权属证明文件登记】的用途以及规—。划用地性质》相符: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可以持土!地使用权《证或者相关权属证明!。。文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需要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已,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但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情形:申请建设的应当【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一!条 禁止擅自—改变用?地性质、《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规划条件
】 因下列情形造【成建设项目的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变?更,。规划条件
【(一)?城乡规划《修改;
(【二)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需要—;,
(三)文物保!。护需:要或者地质条件【影响;
(四】)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变化【
?规划条件变更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 第十二条—。 规划条件》变更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得—批准
规划【条件变更涉及改变】控,制性详细规划内容】。的应当在依法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后作!出变:更
? 变:更后的规划条—件应当?纳,入,土地出让合同
【。 第十三条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总平面图不得擅自】修改
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作出批《准决定?前将:拟修改内《容向社会公》。示并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意见分?歧较大的《还应当通过召开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经!批准修改且》其内容涉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的】应当同时《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应当自开【工之日起至竣工规划!核实通过《之日止?在施工现《场设置规划》公示牌公示建设【项,目的名?称、建?设,单位、用地性质、】建设规模和建设范】围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附图、投》诉电话等内容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
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在项目销售(招】租):场所公示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总平面图】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红线图等《内,容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应当进!行竣工?测绘地下管》线等隐?蔽工程必须》在覆土前进行—竣工测绘《。重要的管线工—。程应当跟踪》测绘
建设工程!开工前的现场放线】和,根据前款要求进【行,的测:绘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实:施,
?第十六条 》临时建设应当依法取!得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并按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统一标识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可以进行!整体竣?工规划核实》也,可以根据建设—情,况进行单体竣工【规划核实
》 未按照》时序要?求建设教育、医疗】卫生、停车场(【库)、环卫》设施、环保设—施、物?。业管:理用房、社区居委会!用房等?配套设施的不予通过!单体竣工规划核实
! 第十八条 【申请:变,更建(构)筑物【规划使用性质—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拟变更情况在建【(构:)筑物?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因变更使用】性质对交通、市容、!环保或者《公,共安全等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通【过召开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后作出决定
】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行政机关《依法处置不》动产或者《未,经,。规划核实《的建设?。项目的应当函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对标】的物所?。在地块的《相,关,规划条?件进行核实》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反馈
》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应当如实告知!参与:处置的?单位和个人相关规】划条件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要求在】施工现场设置规划】。。公示牌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按要》求公示相关内容【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不》按要求进行》测绘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并补测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现场—放线或?者测绘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擅自—变更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使用性—质,。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有【权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镇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1997年8月】5日南宁《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的?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