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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城乡规划管—。理若干规定》 (2013—。年5:。月2:4日南宁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4年5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6年3》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批》准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适用本规《定 :  第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辖区内?的,城乡规?划工作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  城?区、镇、《乡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城乡规划管理的具!体工作   —国家:级、自治区级—开发区的管委会依法!承担本开发区内【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一)乡规划【、村庄规划》已经依?。法批准;   (】二)设置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并配备两名以上专!职的规划建设—管理人员;   】。(三)行政村配备专!职的规?划建设协管员; 】  (四)制定【完善的审批管—理、档案管理和【监督检查《制度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的名】单和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委托书在办公场所!的醒:。目位置予以》公示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履行规划管理—职责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采用!基,础测绘数据基础测绘!数据不能满足编【。制需要的采》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地形图、!平面坐标和高程控】制,测量系?统,其数据格《。式应当满足本—市地形测量》技术要求  — 第六条 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优,先,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旧区改—。建应当增《加绿地?。。和,公共:空间,完善市政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优》。化城市功能布局【改善居住条》件  ? 镇、乡《。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统筹》安排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环卫、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养老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并!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引导村民住【宅,。建设向集镇》和中心?村区域集《。中鼓:励具备条件的中心村!。建设新型农村—社,区   第七条 】保障性住房项—目,应当安排《在市政设施比较完善!、,交,通相对便利的区域 !  严?。格控制在城市基础设!施不能满《足需要的地》区安排?新建、迁建》。项目禁止《在公:路沿线分散安—。排建设项目   禁!止,占用城市道路、【广场、河道、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城】市,地下管线《或者依附防洪堤【(墙)建《造永久?性建(?构)筑物   第八!条 城?市新区发展规划控制!。区域内农户因人【口增加、分》户等原?因需:要安排农村》住宅用地但根—据规划不宜安排的】可以采取置换—、,异地迁建等》。。形式予以解决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毗》邻,城市道路、轨道【交通、公共广场、公!共绿:地、河?湖,水系等各类规划控制!线的应当按照建【筑总:体布局和使用性质的!要求以及具体—条件合理退让—规划控制线》  : 第十?条 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持土地!使用权证《或者相关《权属证?明文:。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查询规划【条件   》在已经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上申!请建设?建,设项:。目的用地性》质,与,土地:使用权证或者相关】权属证明《文件登记的用途以】及规划用地性质相符!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可以持土【地使用权证或—者相关权《属证明文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需要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已】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但】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情形《。申请建设的应—当,。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十一条— 禁止擅自改变【用,地性质、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规划《。条件:   因《。下列情形《。。造成建设项》目的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变更?规划条件   (】一)城?乡规划修改》;   (二)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需要;   (三】)文物保护需要或】者地质条件影响【;   (》。四)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变化   规划【条件变更《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规:划条件变《更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得》批准   规划条】件变更涉及改—变控制?性详:细规划内容的应【当在依?法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后作出变更【。。。 ,  变?更后的规划》条件应?当纳入土地出让合】。同 :  :第十三条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总平面】图不得?擅自修改   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作出批准》决定前将拟修改【内容向?。。社会:公示并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意见分歧!较大:的还应当通过召开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经批准修【改且其内容涉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的应当同时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应当》自开工之日起至竣】工规划核实通过之日!止在施工《现场设?置规划公示牌公示】建设项目的名—称、建设《单位、用《地性质?。、建设规模》和建:设范围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附《图、投诉《电话等内容》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  】 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在项目销售!。(招租)场所—公示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总平面图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红线图等内!容 :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应当!进,行竣工测绘地—下管:线等隐蔽工》程必须?在覆土前进行竣【工测绘?重要的管线工—程应当跟踪测绘 】  建设工程开工前!。的,现,场放线和根据前【款要求进《行的:测绘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实施  《 第十六条 临【时建设应《当依法取《。得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并按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统一标识 】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可以进》行整体?竣工规划核实也可以!根据建设情》况进:行单体?竣工:规划核实   【未按照时序要求建设!教育、医疗》卫生、?停车场(《库)、环卫设施、】环保设施、物业管理!用房、?社区居委会》用房等配套设施【的不予通过单体竣工!规划核实   【第十:。八条: 申请变更建—(,构):筑物:。规划使用性质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拟变更情—况在建(《构)筑物《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因《变更使用性质对【交通、市容、—环保或者公共—安全等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通过召开!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后作出决定 —。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行政机关—依法处置不动产或】者未经?规划核实的建—设项目的应当函【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对标!的物所在地》块的相关规划—条件进行核实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反馈 ?  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应当如《实告知参与处置的单!位和个人相》关规划?条件  《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要求在施【工,现场设置规划公【示牌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按要求公示!相关内容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不按要?求进:行测绘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并补测!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现场—放线:或者测绘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擅自变!更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使用性质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有?权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镇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19!97年8月5日南】宁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的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