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
》 (1995—年,3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 根?据19?97年12月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 200《3年:。9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 ,根据20《16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管理规范测绘—市场秩序《促进测绘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及其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自治区》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加强测?绘行政管《理机构的建设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阻挠测】绘人员依法进行【测绘活动
第五!条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从事测绘活动【必,须,。持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测绘《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批?准的区域和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并接受当《地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
?第六条 实》施测绘项目应当使】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并在:测绘成果上注明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的必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 大城—市和国?家重大?工程项目《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当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中等城市和—自治区重点工程项】目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城镇》和建设工程项目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应当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同?一城市或者局—部地区只能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并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第三【。章 基础测》绘
《第九条 基》础测绘是公益性【事业基础测》绘实行分级管理和基!础测绘成《果定期更新制度
】。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财政预算
自治!。区对: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基—础测绘给予财—。政支持
第十一!条, 自治?。区级基础《测,。绘包括
(一)!全,自,治区统一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的建立、】复测与维护;
】 (二)《1∶5000—、1∶10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数字化产品的测】制和更?新;
(三)自!治区级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和系统的建立!、维护和更新;
! (四)《自治区级基》础测绘?。设施建?设;
》(五)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航空摄《影与遥感;》
?(六)编制本自治】。区基础地理底图【和基本地图集(【册);
(七)!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
第十二条!。 设区的市》、县(?市)级基础测绘项目!包括:
(一)本行政!。区域内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的加密【、复测与维护;
】。 , (二?)本行政《。区,域内1?∶50?0、:1∶100》0、1?。∶2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数字化产品的测制】和更新;
【(三)本行政区域内!区域性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和系统的建》立,、维护和《更新;
《。 , (四)自治—区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
第十】三条 自治区—级基础测绘成—果的更新《周期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确定为五至十年】
设区》的市:、县(市)》级基础?测绘成果《的更新周《期由本?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确】定
:。 第十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的基—。础,。测绘规?划和本自《治,区实际会同自治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自治:区基础测《绘规: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基础测绘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展》。计划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自治区的】基础测?绘规划编制全自【治区的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并【分别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发展计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年度计划【
第四章 界—线测绘?和其他?测绘
第十六条! 涉:及地:图上国界线》的,画法应当按》照,。国务:。院批:准,公布的国界》线标准样图进行绘制!
涉《及自治区内》行政区域界线的测】绘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全:自治:区地籍测绘规—划,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籍测绘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地籍测》绘规划组织管理地籍!测绘
《 ,第十八条 实施城】市工程测量和与房屋!产权:、产:籍相关的房屋—。面积的测量应当【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测量技《术,规范的规定
实!施,水利:、能源、《交通、通信》、资源开发等工【程测量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技术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建—立地理信息系统或】。者建立与地理信息】系统:有关的其他系—统的必须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第!五章 测《绘,。资质资格与测绘市】场
第二十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自治区测绘资质的审!查认证、发放—测绘资质证书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的有关规!定取得测绘资质【或者:执业资格和》测绘作业证》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测绘资【质证书、执》业证书或者测—绘作:业证件
第二】十二:条 测绘《项目实行承发包的发!包单位不得向—不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等级的单【位发包或者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承包《
测《。。绘单位不《。得将承包的测绘【项目转包
【第二十三《条 测绘《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业务范围【和测绘资质证书等级!需要变更《的应:当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终止》测绘业务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并向发《证,。机关交回测绘资质证!书
第二十【四,条 依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定测绘项目】应当实行招标—投标的?必,须依法?组织实?。施招:标投标并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测绘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项目监《理
第二十【五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进行【以测绘为目的的航空!摄,影与遥感的按照国】家航空摄影与遥感】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地,图管理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编》制普通地图的单位必!须依法具备》相应的测绘资质【。
编制专题地图!需要直接进》行,测,绘的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
第二十!八条 出版或者展示!未出版的《地方性地图应当报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自治区!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主要表!。现地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地图其中主要表现地!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不涉—及国界线的》地图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经审核》批准的地图送审【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审核权《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免《费送交样本》
第二十九条 !自治区地方性中【、,小学:教学地图和中、【小学教科书》中插附涉及国—界线: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的地图应当】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定
任何【单位不得出》版未经审定的中、】小学教学地图和【含插附涉及》国界线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的地—图的中?、小学?教,科书
第—三十条 编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载地图或】者地图产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地!。。图内容表示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和展示】危害国家主权或【者安全损害国家利】益的地图和地图产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编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载未经审查批准的!地图:及,地图:产品
第《七,章 测绘成果管理
! 第三十一条 】测绘成果实行汇【交制度测绘》项目完成后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担政府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应当—。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属于基础—测绘项目《。的应当汇交》测绘成果副本—;属于非基础测绘】项目的应当汇交测】绘成果目录》负责:接收测绘成果副本】和目录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测绘成果—汇交凭证并及时将】测绘成果副》本和:目录移交给保管单】位
自治—区,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编制测绘成果—目录:向社会公布
—。 自治《区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测?绘成果的汇》交和目录编制发【布工作
第三十!二条 汇《交,。的测绘?成果依法受保—护接收部门》或,者保:。管单位?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和著》作权人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提供
《 第三十》三,条 测绘成果属于】国家秘密的适用【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自治区有》关规定
对【外提供或者携带【保密测绘成果出【境的应当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按照有关审批程】序执行
第【三十四条 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测绘项目有关部!门在批准立项前应】当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有适宜测绘成果的应!当充分利用》已有的测《绘成果避免重复测绘!
第《三十五条《 ,测绘成果不得—擅自复制、转让或者!转借确需复制、转让!或者转借测绘成果】的必须?经提:供该测绘成》。果的部门批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复制保密的】。测绘成果《应当按照原密级【管理:
,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供和?使用未经《质量检?查验:收或者检查验—收不合格的测绘成】。果测绘单《位应当?对其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
基础测【。绘成果应当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 委?托其他单位完—成的测?绘成果委托方如无】测绘成果质量—检查验?收能力的应当委托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检查验收
第—八章 测量标志【。保,护和管理
—。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量标志的【。保,护和管理并按—照规定组织检查、】维护永久性测量标】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和本地区【的实际将测量—标志保管、维—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
】 第三《十八条 《测量标志依法—受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危害测量标志—安全或者使》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行:为
(》一)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地上或】者地下?的永久性测量标【志以:及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
(二—)在地?面测量标志占地36!-10?0平方米或》者地:下标志占地》16-36平方米的!范围内烧荒》。、耕作、取土、【挖沙:。或者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
(—三)在距永》久性测量标志50】米范围内采石、爆】。破、:射击、架设高—压线;
(四】)在测量标》志的占地范围内建设!影,。响测量标志使用效】能,的建筑物;
【 (五)在测量【标志上架设通—讯设施、设》置观望?台、搭帐篷》、拴牲畜或》。。者设置其《他可能损《毁测量标志的附着物!。;
(》六)擅自拆》除设有测《量,标志的建筑物或【者拆:除建筑物上》的测量标志;—
: (七?)其他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行为
《 第三十九—。条 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土地?征用:。手续对永久》性测量标志》应当设立《明显标记并委托【测量标志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指派有《关单位?或者专?。人,负,责保:管,
负责保管【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移动?、损毁、盗窃测【量标志的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四】十条 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或【者使:其失去使用》效能的应当按照规】定经当地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所》需迁建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第四十一】条 测绘人员—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必须持有测绘作】业证件接受测—量标志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的查询并保》证测量标志的完好】
, :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履行《保管职责发现测量】标志被移动或者【损毁:时,。应当:及时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乡级人民政—府
第九章 —法律责任
》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
《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从》事房产测《绘的单位不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施【测损害房屋权—利人合法权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给予: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取消其—房产测绘资》质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数据建立地理信【息系统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从事测绘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未取得相】应的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测绘项目的发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 (?一):将测绘?项目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的;
— (二《)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承包的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测绘单位将测绘项】目转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审定擅自出版—中、小学教学—地图和含《插附涉及国界—线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的地图的中、】小学教科书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编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载的地图发!生错绘、漏绘、泄】密危害国家主权或】。者安全?损,害国家利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审》查批:准擅自编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载各种地!图及地图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未经提】供测绘?成果的部门》批准擅自复制、【转让:或者转借测绘成果】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处测绘成【果价格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禁止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测】绘资质证书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地图!产品是指纸》介质地图《。、电子地图、—立体地图、地球【仪及附有涉及国界线!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的示意性】地图:图形的文教用—具、玩具、纪念品】、工艺?品、报?刊、影视《、标牌、广告—等产品
《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