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2001年—7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保护】、开发?、使用和管》理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 第四《条 自治区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
【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和建】设用地批准书—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 第:五条 自治区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第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区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地区》行政公?署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本地区的土【。地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七条 国有!土地的所有权和【农,。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依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
第!八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由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可—由乡(?镇)人民政府—管理
? , 第九条《 对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依法实行【登记发证制度
【 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 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
?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
在》本自治区的中央国家!机关使用《国有土地《的登记和《发证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 第十二《条 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土地用途的当事人必!须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批?准文件或《者有关?资料:向原:登记发证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登记发证的人民!。政府依法进行土地】变更登记更换—或者更?改,土,地权:属证书
》 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事》人必须自依法取【。得,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发《证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登记发证【的人民政《府依法进行土—地变更登记更换或者!。更改土地权属证书】
: 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
— 第十三条 依】法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或者因【抵押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必须自出租》、抵押合《同订立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发证: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登记:取得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 第十?四条 ?土地登记申请人在申!。请土:。地登记时《。隐瞒事实、伪造【有关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非法手段骗取登】记的:。由原土地《登记机关注销其土地!登,记
土地登【记发证后发现—有错登、《漏登等?不当登记情形—。的原登记发》证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更正
第【十五条 土地权属】。证书是土地》权利人拥《有合法土地》权利的法律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和买卖
【 :第十六条 确—认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确《认农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同级《人民政府(》含地区?行,政公署)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制定的?规,范编制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编制
【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可以【由地区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地—区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根【据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
第十九条 】县(市)、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划分土地《。利用区确定每类土】地利用区的》规模及控制范围【界线明确土地用【途和土地利用管制】规,则土地利用区应【当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一般农业用地区【、,林业用地区、城市】建,设用地区、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独立工矿区、!土地开垦区和禁止开!垦区等
《 第二十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修》改未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
: 经国务院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 , 第二十一条—。 各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由同级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程序报有批准权的机!关批准
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一):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保护耕地;》
: ,(二)?以土地供应引导需】求合理、有效—地利用土地》;
(三)优】先,保,证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的【项目用?地;
(—四)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护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和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执》行方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将计划指标逐级】分,解下达
《 , 第:。。二,十三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一经!批准下达《必须:执行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或者超过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不《。得批准新增》建设用地
— 未执行建设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或者没】有完成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计】划指标的等》量核:减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节,余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经【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其【用地未列入年度计划!的可以逐级向原批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机关申《请从预留《机动计划《。指标中安排
【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调!查和统计对土地等级!进行评定《
土地调—查结果和土地—等级评定结果应当作!为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土地有偿使用、征用!。土地补偿《和征:收土地税费等—。。。的依据
《第四章 耕地保护】
: 第二十五条 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以及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年度工》作目标和政府领【导,任期目标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监督?考核
第二十六!条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必须按照下列!规定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 (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耕地的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垦;
(【。。。二)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占用:。耕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
(三!)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
依照【前款规定《开垦的?耕地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新开垦的耕地不超】过4:公顷:。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也可以由地】区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 第二《十七:条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没有条!件开垦?的应当缴纳耕地【。开,垦费
?。 , 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自行开》。垦耕地?。。的应当按批准—的耕地开《垦项目和开垦期限】开垦耕地并在办理批!准手续时预缴耕地开!垦费:
耕地》开垦费的缴纳—。标准、征收、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以及预?缴耕地开《。垦费的退还》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 在被占《用耕地所在地的【县(市)范》围,内无:法开垦出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数量的耕地—或者没有条件开垦耕!地的由?地区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进《行易地开垦
— 依照前款规定】尚不能完《成耕地开垦任务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进行易地开【垦
第二—十九:条 :依法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并严格保护【。和管理
地区】、设区的市、县【(市)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具体数量指标!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分解下》。达
第三—十,条 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等未利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下列权限《报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开发
【。 (一)一次性【开发不超过50公顷!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一】次性开发超过50】公顷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一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可《开垦区范围内的【农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荒滩等未利》用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开发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需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田、?水、路、林、村土地!整理方?案经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三《条 土地整理新增】加的耕地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验收合!格后:其面积?的百分?之六十可以用作折抵!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也可以将补】偿指标有偿》转让给?。其,他需:要履行?耕地补?偿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三十!四条 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复《垦并自复《垦完成之日起—30日内向土—地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
— 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经验收不符—合要求的由用—。地单位?和个人向土地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每平方】米2080元的【土地复垦费》并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复垦】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建设占用—土地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
在】农用地范围内—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农村村民【建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 前款所称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包括农村】行,政办公设施文—化,、科学、医》疗卫生设《施福利设施教育设】施生产服务》设施:水利设施防洪设施】和,乡村道路《等
第三十七条! 建:设项目使《用土:。地的应?当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土地;》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的除:外
《建设项目应当尽可】能使用未利用地和现!有,建设用地控制占用农!。用地;能使用—现有建设用》地的不?得提供?渐增建设用》地,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逐级审》查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权限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批,。准
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和,零,散的:农村村?民建住宅需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可以由地区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 征用下列土地【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逐级审查】。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 ,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
: (三)《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
征—用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逐级审?查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 第四十条 依【法由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农用地转—用批准权属于—自治区人民政府而征!用土地批准权—属于国务《院的先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再报国务院批准征!。用土:地
《。。农用地?转用:和征用土地》批准权属于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同时》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征!用土地审批》手续;农用地转用】依照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由地区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先由地【区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再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土地
第四十】一条 具体建设【项目使用现有的国】有建设用地和已【批准: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的】由土地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二【条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的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但是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军【事设施和跨自治区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用地报国务院!批准
《 具体建《设项:目除占用国有未【利用地外《。还需占用《农用地?的所需占用的国有】未利用地《应当与需占用的农】。。用地依照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一并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四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企业【以及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 使用集体土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先依照】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 乡镇企业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的!用地标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四—十四条 农村—村民建?住,宅使用集体土—地的由经营管理集体!。土地的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同意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先,依照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四十五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 :农村村民建住宅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旧《。村改造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山坡荒地【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新批准宅基地的【面积按如下标准执】行
(》一)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
【 (二)丘陵地】区、山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50!平方米
第【四十六条 农—村村民申请使用【集,体土:地建住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原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标准【的;
(二)出!租、出卖原》住房:的;
《 (:三)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人要【求另立门《户的;
《 (?四)原有宅基—地能:够解决?。子女另立门户—需要的
—第四十七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重建、扩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应当—在施工前向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准用】地,。的,界线、面《积和用途
》 第?。四十八条 》因地质勘查、建设】项目:施工及其他临时【设,施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集体土?地的应当《按,照下列?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 (一)临时—使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二《)临时使用》不涉及占用》耕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企业:采矿、取土占用土】地不超过三年的【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参照】临时使用土地的【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临时使用农用—地的补偿费按该【土地临时使》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与临时使用】年限的乘积数计【算;临时使用建【设用地的按当—地同类国《有土地年租》金与临时使用年限】的乘积数计》算;临时使用未利】。用地:的按:当地旱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与临时—使用年限的乘—积数60%计—算造成地上附着物】破坏的应当视具体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临时使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恢复种植条件;!。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或者恢复的种植条!件低于原有种植条】件,的应当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临时使用其他土地!造成土地破坏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负】。责复垦或者缴—。纳土地复垦费—
第四》十九条 非农—。业建:。设项目的《。用地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用地合同》约定或者用地批【准文件规《定的期限《。内动: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用地《单位和个《人在规定期限内无法!动工的可以》向原批准用地的机关!申请延期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一)不可!抗力;
》 (二)国》家政策重大调整;
! (三)政—府和政府部门—行,。为;
《 (:四)其?他正当理由
第!五十条 非农业建设!。项目的用地单位和】个人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每年每平方米【。2-:10元?的,。土,地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根据《本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批准延期】的除外
》 第五十一条— ,。征,用土地经依法—批准:后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5日》内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发?布,征地:公告:征地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
? (二?)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
(三》)征地?补偿:标准;
—(四)农业人口【安置办法;
(!五)征地补偿登记的!机关、对象、期限和!。应当提交的文件;】
, (六)禁—止事:项;
(七)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征地公告后】被征地单位和土地承!包经营者不得抢【栽抢种作物或者抢建!建筑物、构筑物
!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和》地上附着《物的产权证明等【文件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逾期: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视为?放,弃补:偿,。;但:是有正当理由导【致延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除外
【 第五十二条 【征地补偿登》记结束后《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通过现场】勘测等方式核实征】地补偿登《记事:项并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被征用土地情况;!
: (: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的计算办法、【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 (三)《被,征地农?民的安置方》案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予以公《告征询被征地单【位、土地承包经【营者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征询》。意见的?期限为20日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被征地—单,位、土地承包—经营者应当服—从不得阻挠
第!。五十三条 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征用!基本:农田的水田》。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倍补偿旱地》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九倍补偿;!
(二)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的,水田: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九?倍,补偿旱地《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七倍:补偿;
—。(三)征用》菜地、鱼塘、藕塘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倍补偿!;
: (四)征用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林地!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当:地旱地平均年—产,值的九倍补》偿;
(—五)征用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已有收获】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七《倍,补偿未有收获—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当地?。旱地平?均年产值的》三至四倍《补偿;
(六】)征用苗圃、花圃】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四倍补偿;
【 (七)征用轮歇地!、,牧草:地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当地旱【地平:均年:产值的二至》三倍补偿;
【 ,(八)?。征用荒山、荒地、】荒沟等未利用地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当地】旱地平均《年产值的一至二倍补!偿
: 上?述,地类按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结果确定【
第《。五十四条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总?额分别为《
1.征—用前人均耕》地,超过:0.0?6公顷?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
2》.征用前人均耕【地超:过0.05公顷不超!过0.0《6公顷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
【 3.?征用前人《。均,耕地超过0.04】公顷:不超过0.0—5公顷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倍;
4—.征用?前,人均耕地超过—0.03公顷—不,超过0.0》4公顷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倍;
【 5.征用》。前人均?耕地超?过0.?025公顷不—超过0?.03公顷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二倍;
—6.:征,用,前,人均耕地超》过,0.02公顷—不超过0.》025?公顷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四倍;
》 7.征用》前人:均耕:地不:超过0.02公顷】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 (二)》征用林地、牧草地】、养:殖水:面等其他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总额为该农用—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五倍
《 征用荒》。。山、荒地、荒—滩和其他《。无,收益的土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第五十五条 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属短期—农作物的按一造【产值补偿属》多年生?农作物的《根据其种植期—。和生长期长短给予合!理补:偿;
? (?二)林(果、竹【)木有条件》移栽:的应当组织移—栽付给移栽》人工费和木苗损【。失费不能移栽的【给予:作价:补偿:;
(三)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按重置【价格并结合成新【确定:补偿费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
对在》非法占用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在!征,地公告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林(果、竹)木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
? 第?五十六条《 ,建设项目依法—。使用国有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为征用当地同类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70【%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征用集体】土地的补偿》办,法办理
第五】十七条 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和其他!重大建?设项目建设征—用土地的《补偿:。费标准和贫困山区移!民安:。置用地管理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八条】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违法—的,用地批准《文,件由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并予以宣布
】 , 第五十九》条 :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土地审【批、登记、发—证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有违【法或者不当情形【的应当依法责令其限!。期纠正?或者予以撤》销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应当责令》其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经有【权机关批准、无密】级的土地登记统计资!料、: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结果、耕地保护!情况:、土地?审批情况、土地等】级评定?结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图形数据等—基础资料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下列事项—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情况;
— (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
》。(三)基本农田和其!他耕地保护》情况;
—(四)耕地开垦【、土地复垦情况【;
(五)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和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审:计情况;
【(六)土地》审批:情况和土地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还应将】前款所列事项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第六十》三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为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价【款,的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十《以下: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为非法出让、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价款的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五!以下
《 非法出让、—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价款的确定以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成,交价格为准;未约】定成交价格或—者约定的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以政府确!定的标定地价为【准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伪造、涂】。。改和买?卖土地?权属证?。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未经批准擅自开发】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报批手续;逾】期不办理《的责:。令其停止开发可【以并处非法》开发土地每》平方米?1元以?上3元以下的—罚款
《。 第:六十六?条 依法没收在非法!转让或者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所得《。。收入应?当上缴国库
没!收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其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转移的应当依—法办理集体土地征】用,或者使用手续
!第六十七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
— (二)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
》(三)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以及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用土】地的;
(【。四)非法低》。价出让、《出租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非法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的—;
(五)不履!行耕地?。保护责任致》使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明显减少的;—
: (六)对》土地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不给予—行政处罚《的;
(七)】挪用、截留、私分】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侵占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征,地补偿费用和土地有!偿使用费的》;,
, (八)其他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1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