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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2001年7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保护、!开发、?使用和管理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  第四条 自治】区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  【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和建设用》地批准书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  第五《条 自治区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第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区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地区行】政公:署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本地《区的土地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七条 国有土地的】所有权和农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依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 【  第八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由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可由:乡,(镇)人民政府【管理:   第《九条 对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依法实—行登记发证制度【   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  — 在本自治区的中】央,国家机关使》用国有土地的登记和!发证: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  第十二条 【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土地用途的当事人必!须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批准文《件或者有关》资料向?原登记发证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登记发证的人—民政府?依法进行《土地变?更,登记更换或者更【改土地权《属证书 《  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事人必须》自依法取得》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发证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登记】。发证的人民政—府依法进行土地【变更登记更》换或:者更改土地权属证书!   ?。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 依!法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或者《。。因抵押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必须自出租、抵押!合,同订立?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发证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登记取得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 第:十四条 土地登记】申请人在申》请土地?登记时隐瞒事实、伪!造有关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非法—手段骗取登》记的由原土地—登记机关注销其【土地登记   土】地登记发证》后发现有《错登、漏登等不【当登记情形的原【登记发证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更正   !第十五条《 ,土地权?属证:书是土地权利人【拥有合法土地权利的!法律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和买卖   】第十六条 确认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确认:农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同级人民!政府(含地区行【政公署)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制定》的规范编制》 ,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编制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可】以由:地区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八条— 地:区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根,据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   第《十九条 县(—市)、?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划】分土:。地利:用,区确:定每类土地》利用区的规模—及控制范围界线明】确土地用途和土地】利用管制《。规,则土地?。利用区?应当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一般农业》用地区?、林业用地区—、城市建设用地区】、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独立】工矿区?、土地开垦区和禁止!开垦区等《。   ?第二十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修改!未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 !  经国务院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由同级!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程序报有批准权的机!关批准   —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一)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保:护耕地;   【。(二)?以土:。地供应引导需求合】理、有效地利用【土地:。;  ? (:三)优先《保证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的【项目用地;   】(四)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护】。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 ,。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和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执行方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将计!划指标逐级分解下】达  ?。 第二十三》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一经批》准下达必须执行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或者超《过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不得批》准新增建设用地 】  未执《行建设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或者没有完成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计划指—标的等量核减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节余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经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其用地未列入年度】计划的?可以:逐级向原批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机关申请从预留机!动计划指标中安排 !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调查和统—计对土地等》级,进行:评定 ?  土地《调查结果和土地等级!评定结果应当作【为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土地有偿使【用,。、征用土地补偿和】征收土?地税费等的依据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二十五条 !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以,及,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年度:工作目标和》政府领导任》期,目,标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监督考核】   第二十六条】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必须按照》下列规定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  (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耕地的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垦; ?  (二)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占用耕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   (三!)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   依照前款规定!开垦的耕地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新开垦的耕地—不超:过,4公顷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也可以由地区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 , ,第二十七《条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没有!条件开垦的应当【缴纳耕地开》垦费   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自行】开垦耕地的应当【按批准?的耕地开垦项目和】开垦期限开垦耕【地并在办理批—准手续时预缴—耕地开垦费   耕!地开垦费的缴纳【标准、征收、—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以及预缴—耕地开垦费的退还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 《在,被占用耕地所在【地的县(市)—范围内无法开垦【出,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数量的耕!地或者没有条—件开垦耕地的由【地区: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进行易地开】。垦,  : 依:照前款规定尚不能】完,成耕地开垦》任务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进行易地开垦  ! 第二?十九条 依法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并严格保—护和:管理   地—区、设区的市、县(!市,)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具体数《量,指标: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分解】下达   第—三十条? 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等未!利,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下《列权:限报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开发  《 (:一)一次《性开发不超过50公!顷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  (二)一—次性:开发超过50公顷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一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可开!垦区范?围内的农《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荒【滩等未利用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开】发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需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田、》水,、路、林、村土地】整理方案经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第三十三条— 土地整理新—增加的耕地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验—收合:格,后其:。面积的百分之—六,十可以用《作折抵?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也可:以将补偿《指,标有偿转让给—其他需要履行耕地补!偿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三十四条!。 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复垦并自—复,垦完成之日》起30日内向土地】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   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经验《收不符合要求的【由用地单位》和个人向《土地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每平方米20—80元的土地复垦】。费并: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复垦 第—五章 建设用地【 ,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建设占—用土地?。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  ! 在农用《地范围内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农村村】民建: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包括农村《行政办?公设施文化、科学】、医疗?卫生设施福利设施】教,育设施?生产服?务设施水利设施【防洪设施和》乡村道路等   】第三:十,七条 建《设项目使《用土地的应当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土地;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的除外   】建设项目应当—尽可能?使用未利用》地和现有建设—用地控制占用农用】地;能使用现有【建设用地的》不得提供《渐增建设用》地,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逐级》审,查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权限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批准》   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和零散【的农村村民建住宅需!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可以由》地,区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三《。十,九条 征用下列土】地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逐》级审:查,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 :  征用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逐级》审查: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 第四十条 依法由!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农《用,地转用?批准:权属于自治区人民】政府而征用土地批】准权属于《国务院的先》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再报:国务院批准征用土地!   农《用,地转用和征用土地】批准权属《于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同时《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征?用土地审《批手续?;农:用地转用依照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由地区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先由》地区: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再: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土地  》 第四十一条— 具:体建设?项目使用现有的【国有建设《。用地和已批准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的由土地—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二】条,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的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但是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军事—设施:和跨自治区》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用地:报国务院批准—   具体建设项】目除占用国有未利】用地外还需占用【农用地的所需占用的!国有未利用地应【当与需占用的农用】地依照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一并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四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企业以及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使用集体土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先依照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乡镇企【业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的用地—标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 , 第四十四条 农村!村民建住宅使—用集体土地的—由经:营管理?集体土地的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同意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先依照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  第四十五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  农?村村民建住宅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旧村改造—。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山坡荒地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新批准宅》基地的面《积按如下标准—执行   》(一)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 :  (二)》丘陵地区《、山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50】。平方米  》 第四十六》条, 农村村民申请使】用集体土地建住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  (一)原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标准的;   (】。二)出?租、出卖原住房的;!   ?(,三)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人要求另立!门户的;   (四!)原有宅基》。地能够?解决子女另立门【户,需要的   第【四,十,七,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重建、扩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应》当在施工前向—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准用:地的界?线、:面积和用《途   第四十八】条 :因地质?勘查:。、,建设项目施工及其他!临时设施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集体土》地的应当《按照下列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一)临时使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临时使用不—涉及占用耕》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企,业采矿、取土占用】土地不超过三—年的: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参照临】时使:用土地的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临时使用】农用地的补偿费按】该土地临时使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与临时?使用年限的乘积数】计算;?临时使用《建设用地的按当地】同类国有土地年【租金与临时》使用年?限的乘积数计算;临!时使:用未利用地的按【当地旱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与临时使用年【限的乘积《数60%计算造成】地上附?着物破坏的应—。当视具体《。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临时—使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恢复种?植,条件;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或者恢复的【。种植条件低于原有】种植条件的应—当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临时使用其【他土地造成土—地破坏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负责复】垦或:者缴纳土地复垦【费  ? 第四?十九条? 非:农业建设项目的用】地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用》地合同约定或—者用地批准》文件规定的期限内动!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用地单位和个!人在规定期限内【无法动工的可以向原!批准用地《的机关申请延期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一!)不可抗力;— ,。  (二《)国家政策重大调】整;   (三)政!府和政府部》门行为;   (四!)其:他正当理《由   第五十【条 非农《业,建设项目的用—地单位和个人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每年每平方米【2-10元的土地】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根据本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批准延期的除外 】  第五《十,一条 征用土地经】依,法批准后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5日内—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发布【。征地公告征》地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   【(二)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   (三)征地!补偿标?准;   (四【)农业人口安置办】法;   (—五)征地补》偿登记的机关、【对象、期限和—应当:提交的文件;— ,  (六)》禁止事项;  【 (七?)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  征地公告后被】征地单位和土—地承包经营者—不得抢?栽抢种作物或者抢建!建筑物?。、构筑物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和地上》附着物的《产权证明等文—件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逾期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视为放弃补偿;但】是有正当理由—导致延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除外】   第五十二【。条, 征地补偿》登记结束后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通过现《场勘测?等方式核实征地补偿!。登,记,事项并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被,。征用土?地情:。况;   (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的计算》办法、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三)被征!地农:民的安置方案 【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予【以公告征询被征地单!位、土?地承包经营者—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征询意见的期!限为20《日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被征地单位、土地!承包经?营者应当服从不得阻!挠   《第五十三《条 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  (一)征用【基本农田《的,。水田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倍,补偿:旱地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九倍补偿》;   (二)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的水田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九倍补!偿旱地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七,倍补偿; 》。 ,。 (三)《。征用菜地、》鱼塘、?藕塘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倍—补偿:;   (四)征用!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林地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当地【旱地平均《年产:值的九倍补》偿;   (五【)征:用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已有》收获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七倍—补偿未有收获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当地旱《地平均年产》值的三至《四倍补偿;   (!六)征?用苗:。圃、花圃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四】倍补偿; 》  (七)征用轮】歇地、牧草地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当【地旱地平均年产值】的二至?三倍补偿;   (!八)征用荒山、荒】地、:荒,沟等未利《用地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当地:旱,地平均年产值的一】至二倍补偿》   上《述地类按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结果—确定   第五十】四条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 (一)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总额分别《为   1.—征用前人均耕—地超过0.0—6公顷?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   2!.征用前《人均耕地超过0.】0,5公顷不超过0.0!6公顷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   3.征用前人!均耕地超过0.【。04公顷不超过【0,.05公《顷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倍;   4【.征用前人均耕地超!过0:.03公顷不—超过0.04公顷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倍; 》  5.征用前【人均耕地超》过0.0《25公顷不》超,过0.?03公顷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二—倍;   6.征】用前:人均耕?地超过0.02【公顷不?超过0.025【公顷: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四倍;  】 7:.征用前人均—耕地不超过0.02!。公顷: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 ,。 ,(二)征用林地、】牧草地、养殖水面等!。其他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总《额为该农用》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五倍!   征《用荒山、《荒地:、荒滩和其他无收益!的土: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第—。五,十五条 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  (?一)属短期农作物】的按:一造:产值补偿属多年【生农作物的根据其】种植:期和生长《期长短给予》合理补偿; —  (二)林(果】、竹)木有条件移栽!的应当组织》移栽:付给移栽人工费和木!苗损失费不能—移栽的给予作价【补偿;?   (三)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按重置价》格并结合成新确定补!偿费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   对在非!。法占用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在征地公告!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林,(果、竹)木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 《  第五《十六条 建设—项目:依法使用国》有,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为征用当《地同类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70%》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征用集体】土地:的补:偿办法办《理   第五—十七条 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和其他重大!建设项目建》设征用土地的补【偿费标准《和贫困山《区移民安置用地管】理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八条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违法的《用地批准文件—由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并予以宣【布   第五十【九条 ?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土地【审批、登记、发证】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有违法或【者不当情形的应当】依法:责令其限期纠正或者!予以撤?销 : ,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应,当责令其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 》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经有权《机关批准、无密级】的土地登记统计资料!。、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结,果、:耕地保护情况、土地!审批:情况、土地等—级评定结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图形数据等基】础资:料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下列事项》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情况;—   ?(,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  】。 (:三)基本农田和其他!耕地保护《情况; 《  :(,四)耕?地开垦、《土地复垦情况;【  : ,(五)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和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审计情况;》 ,  (六《)土地审批》。情况:和,土地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还应将前款所列事项!。。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为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价款的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十以下【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为非法《出让、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价款】的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五以下 】  非法《出,让、: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价款的《确定以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成,。交价格为准;未约定!成交价格或者约定】。的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以政府确定】的标:定地价为准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伪造、涂】改和买卖《土地权属《证,。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未经!批准擅自开发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报批手续;—逾期不办理的责令】其停止开发可以并处!非法开发土地每平】方,米1:。。元以上3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 依法没收在!。非法转让或者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所得收!入应当上缴国库 】  没收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其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转移的应当依】法,办,理集:体土地?征用或?者使用手续   】第六十七《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   (二】)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 ! , (三)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以及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用土地—的;:  : (四)非法—。低,价出让、出租—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非法!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的;   !。(五)?不履行?耕,地保护责任致使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明!显减少的;   】(,。六):对土地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不给予—。行政处罚的;— ,  :(七)挪用、截留、!私,分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侵占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征地补偿【费用和土地有偿使】用费的; 》  :(八)?其,他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八:章 附? , 则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1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