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20:01:。年7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保护、开发、】使用和管《理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 第四条 自治】区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
?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和建—设,用地批准书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第!。五条 自治》区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第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区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 地区行政公署【。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本地区?的土地?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七条 国有土【地的所有权和农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依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
第八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由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可由乡?。(镇)人民政—府管理
第【。九条 ?对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依法《实行登记发证制【度
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
—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
在】本自治区的中央国】家机关使用国有土】地的登记《和发证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土地!用途的当事人必须】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批准文件或】者有关资料向原登记!发证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登【记发证的人民政府依!。法,进行土地变更登【记,。更换或者更改土【地权属证书》
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事》人必须?自依法取得》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发证—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登》记发:证的人?民政府依法》进行土地变更登【。记更:换或者更改土地权属!证书
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
《 第十?三条 依法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或者因《抵押: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必须》自出租、抵押合同】。订立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发:证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登,记取得?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第十】四,。条 土地登记申请】人在申请《土地登记《时隐瞒?事实、伪造有关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非法手段骗取【登,。记的由?。原,土地登记机关注销】。其土地?登记:
土地登记【发证后发现有错【登、漏登等》不,当登记情形的—原登记?发,证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更正《
第十五条【 土:地权属证书是—土地权利人拥有合法!土地权利的》。法律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和买卖
》 :。第十六条 确认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确认农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同级人《民政府(含地区【。行,政公署)《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制定!的规范编制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编【制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可以由地区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地区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根!据,。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
第!十九条 县(市)、!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划分土地【利用区确定每—类土:地利用区的》规模及控制范围界线!明确土地用》途和土地利用管【。制规:则土地利《用区应?当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一般农!业用:地区、?林业用地区、城【市建设用地区、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独!立工矿区、土—地,。开垦区和禁止开垦】。。。区等
第二【十,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修改未!。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
经国—务院: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 第二《。十一条 各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由,同级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程序报有批—准,权的机关批》准
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 (一)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保护耕!地;
(二)以!土地:供应引?导需求?合理、有效地利用】。。土,地;
(三)】优,先保证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的项目用地;
】 :(四)?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护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和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执行方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将计划指】。标逐级分解下—达
第二十三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一经批《准下达必须执—行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或者》超过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不得》批准新?增建:设用地
未执行!建,设,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或者?没有完成《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计】。划指标的《等量核减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节余!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 经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其用地未列!入年:度计划的《可以逐?级向原批《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机关?申请从预留》机动计?划指标中安排
【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调查和《统,计对土地等级—进行评定
土】地调查结果和—土地:等,。级评定结《。果应当作为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土地有!偿使用、征用—土地:补,。偿和征收土地—税费等的《依据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二—十五条 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以及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年度!工,。作目标和政府领导任!期目标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监督考核
—。 第二十《六条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必须按照》下列规定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 (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耕地?的,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垦;】
(《二)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占《用耕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
: (三)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
依照!前款规定开垦的耕地!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新开垦的耕!地不超过4公顷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也可以由地区【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第二十七条】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没!有条件开垦》的应当缴纳耕—。。地,开垦费
《 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自《行,开,垦耕地的应当按批】准,的,耕地:开垦项目和开垦期】限开垦耕地并在办】理批准?手续时预缴》耕地开垦费
— 耕地开》垦费的?。缴纳标准、征收【、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以及】预缴耕地开》。垦费:的退还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 第二十八条 【在被占用耕》地所在地的县(市】)范围?。。内无法开垦出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数量的!耕,地,或,者没:有条:件开垦?耕,地的由?地区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进—行易地开垦
— , 依照?。前款规?定尚不能完成耕地开!垦任务?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进—行易地开垦
第!二,十,九条 依《。法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并严格》保,护和管理
— ,地区、?设区的市、》县(市?)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具体【数量指标《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分解下达!
第三十条 】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等【未利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下列权限《报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开发》
(一)一次性!开,。发不超过50—公顷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一次性开发】超过5?0,公顷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 第三《十一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可开垦区范围—内的农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荒】滩等未利用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开【发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需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田、—水、路、《林、村土地整理【方案经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三:条 土地整》理新:增加的耕地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验收合格【后其面积的》百,。分之六十《可以用作《。折抵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也可以将【补,偿指标有偿转让【给其他?需,。要履行耕地补—偿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三—十四条 《。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复:垦并自复垦完成之日!。起30日内向—土,地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
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经》验,收,不,符合要求的由用地单!位和个人向》土地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每平方米2080】元的土?地复:垦,费并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复垦:。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建设占用【土地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
》在农用地《范围内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农村村】民建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包括农村《行政办公设施—文化、科学、医疗】卫生设施福》利设施?教育设施生产服务设!施水利设施防洪设施!和乡村道路等
【 第三十七条【 建设项目使用【。土地的应《当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土:地;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的除外
—建设项?。。目应当尽《可能使用未利用【地和现有建设—用地:控制占?用农用地;能使用现!。有,建设用地的不得【提供渐增建》设用:地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逐级审查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权限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批:准
? 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和零散的—农村村民《建住宅需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可以由地区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三十九》条 征用《下列土地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逐级审查】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
:。。。 征用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逐级审查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第四十条 依!法由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农!用地转用批准—权属于自治区人民政!府而:征用土地批准—权属于国务院的先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再报国务院【批,。准征用土地
—。 :农用地转用和征【。用土:地批准权属》于,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同时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征用土【地审批手续》;农用?地转用依照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由地区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先由地区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再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土地
第四!十一条? 具体建设项目使】用现:有的国有建》设用地和已批准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的由土地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二条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的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但】是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军事设施和跨】自治:区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用》地报国务院》批,准,。
具体建设项目!。。除占用国有未—利用:。地外:还需占用农用地的所!需占用?的,国有未利用地应【当与需占用的农【用地依照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一并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四—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企业以】及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 使用集体—土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先依?照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 乡镇《。。企业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的用地】。。标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四【十四条 农村—。村民建住宅》使用集体土地的【。由经营管《理集:体,土地的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同意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先—依照: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四十五【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农》村村:。民建住宅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旧村改造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山坡荒地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新批?准宅:基,地,的面积?。按如下?标准:执行
(一)】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
! (二)丘陵地【区、:山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50》平方米?
?第,四十六条《。 农村村民申—请使用?集体土?地建住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 :(一)原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标准的—;
《。(二)出租、—出卖原住房》的;
? (三)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人要求】另立:。门户的;
(四!)原:有宅基地能》。够解决子女另立【门,户,需要的
—第四十七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重建、【扩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应当在施】工前:向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准用地的《界,线、面?积和用途《
第四十八条】 因地质勘查、建】设,。项目施工及其他临】时设施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集体土《地的应当按》照下列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一)临时使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临时使用不涉!及,占用耕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企业》采矿、取土》占,用土地?不超过三年》的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参—照临时使用土地的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 临时《使用农用地的—补偿费按该》土,地,临时使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与:临时使用年》限的乘积《数计算;临时使用建!设用地的按当地同】类国:有土地?年租金与临时使用年!限的乘积数计算;临!时使用?未利用地的》按当地旱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与临时—。使用:年限的乘积数6【0%计算造成—地上:附,着物破坏的应当视】。具体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临时【。使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恢!复种植条件》;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或者恢复的种!植条件低于原有种植!条件的应当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临时使用其他!土地造成土地—破坏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负责复垦或者缴纳土!地复:。垦费
》第四十九条 非农业!建设项目《的用地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用地合同约定!或者:用地批?准文件规《定的期限内》动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用地单位》和个人在规》定期限内无法—。动工的可以向原批】准用地的机关申请】延期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 (?一)不可抗力;
! (二)国家—政策重大调》整;
(—。三):政,府和政府部》门行为?;
(四)其】他,正当理由
》 第五十条 【非农业建设项目【。的,用地单位和个人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每年【每平方?米2-10元—的土地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根据本!。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批准:延期的?除外
第五【十一条 征用土地经!依法批准后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5日内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发】布征地公告征—地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一)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
(二)【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
(—三)征地补》偿,标,准;
(四【)农:业人口安置办法【。;
(五—)征地补《偿登记的机关、对】象、:。期限和应当提—交的文件;》
(六)禁止事!项;
》(七)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 征地公告后—被征地单位》和土地?承,包经:。营者不得抢栽抢【。种作物或者抢—建,建筑物、构筑—物
: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和地上附着》物,的,产权证明等文—件,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逾期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视!。为,放,弃补偿;但是有正当!理由导致延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除外
《 第五十二—条 征地《补偿登记结》束后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通过现场勘测等方】式核实征《地补偿登记事—项并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被征用土地】情况;
(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的!计算:办法、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三》)被征地农民的安置!方案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予以公告!征询被征《地单位?。、土地承包》经营者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征询—意见的期限为20日!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被征地单!位、土地承包—经营者应当服从不得!阻挠
第五十三!条 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 (一)征用【基,本农田的《水田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倍补》偿旱地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九倍补偿;
【 (二)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的水田!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九倍补偿旱地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七:倍补偿?;
《(三)征《用菜地、鱼》塘、藕塘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倍补偿;
【。 (四)征用—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林地《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当:地旱地?平均年产值的—。。九倍补偿《;
(》五)征用《。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已有—。收获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七倍补《。偿未:有,。。收,。获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当【地旱地平《。均年产值《的三至四倍补偿;
!。。 (六)征用苗】。圃、花圃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四倍补偿;
】 (?七):征用轮歇地》、牧草地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当地旱地】。。平均年产值的二至三!倍补偿;
— (八)征用—荒山、荒《地、:荒沟等未利用地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当地—旱地平均年》产值:的一至二倍补偿
! 上述地《类按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结果确定
第】五十四条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总额分别为
】 1.《征用前人均》耕地超过0.06公!顷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
2》.征:用前人均《耕地超过0.05公!顷不超过《0.06公顷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
【3.征用前人均耕地!超过:0,.04公顷不超【。过0.05公顷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倍!;
: 4.征》用前人均耕》地超过0.03公】顷不:超过0.04—公顷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倍;
5—.征用?前人均耕《地超过0.02【5公顷不超过0【.0:3公:顷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二:倍;
6.征】用前:人均:耕地超过《0.02公顷不【超过0.025【公顷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四倍;
7】.征用前人均—耕地:不超过0.0—2公顷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 (二)征》用,林地、?牧草地、养》殖水面等《其他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总额为该【。农用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五倍?
, 征用荒》山、荒地《、荒滩和《其,他,无收益?的,土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第五十五】条 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属短期农作物【的按一造产值补【偿属多年生农作物】的根据其种植期【和生长期长短给予合!理补偿?;
: (二)林(【果,、,竹,),木有条件移栽—的应当组织》移栽付给移栽—人,工费和?木苗损失费不能【。移栽的给予作价补】偿;
《 (三?)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按重置《价格并结合》成新确定补偿费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
》 对在《非,法占用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在:征地公告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林—。。(,。果、竹?)木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
】第五十六条 建设】。项目依?。法,使用国?有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为征用当地】同类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7》0%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征用!。集体土地的补偿办法!办理
? 第五十七条 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和其他重《大建设项目建设征】用土地的补偿费【标准和贫困山区【移民安?置用地管理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八条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违!法的用地《。批,准文件由《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并【予以宣?布
第五十【九条 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土地审批、登】。记、发证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有】违,法或者?不当情形的应—当依法责《令其限期纠正或者予!以撤:。销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应当责令其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经!有权机关批》准、无密级的土地】。登记:统计资料、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结果、耕地】保护情况《、土地审批情况【、土:地等级评定结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图形数据等基【础资:料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下列事项《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情况;【。
(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
!(三)基本》农田和?其,他,耕地保护情况;
】 (?四)耕地开垦、土】地复垦情况;
【 :。(五)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和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审计》情况;
(六)!土地审批情》况,和土地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还应将前款所】列事项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为,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价款【的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十以下】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为非法出让】、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价款的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五以下
》 非法出让、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价款的】确定以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成交价格为准!;未约定成交—价格或者《。约定的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以《政府确定的标定【地价为准《
,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伪造、】涂改和买卖土—。地权属证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未》经批:准擅自开发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报—批手续;逾》。期不办理的》责令其停《止开发可以并处【非,法开发土地每平【方米1元《以上3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 依法】没收在非法转让或】者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所得收入【应当上缴国库
!没收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其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转,移的应当依》法,办理集体土地—征用或者使用手续
! :第六十七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
: (二)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
! (三)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以及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用土地】。的;
《 ,(四)?非法低价出让、出】租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非法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的;
》(五)不履行耕【地保护责任》致使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明【显减少的《;
(六)【对土地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不?给予行?政处罚的;
【 (七)《挪用、截留、私分】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侵占!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征?地补偿费用和土地】。有偿使?用费的?;
(八—)其他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1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