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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2!001年7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保:护、开发、使用【和管理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自治区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和建设用地【批准书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 第五条 自治【区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第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区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地区行【政公署?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本地区的土地【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 第七条 国有土】地的所有权和—农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依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   —。第八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由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可【由乡(?镇)人民政府管理 !  :第九条 对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依《法实行?登,记发证制度 —。  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  :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  《 在本自治区的中】央国家机《关使用国有土—地的登记《和发证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  第十二条 【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土地用途的【当事:人必须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批准—文件或者有关资料向!原登记发证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登记发《证的人民《政府依法进行土地】变更登记更换—或者更改土地权【属,证书   》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事人必须自!依法取得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发证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登记发—。。证的人民政》府依法进行土地变更!登记:更换或者更改土地】权属证书   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 依法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或!者因抵押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必须】自出租、抵押合同】订立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发证》。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登记《。取得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 第十四条 —土地登记申请人在申!请土地登记》时隐瞒事实、—伪造有关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非法手!段,骗取登记的由原【土地:登记机关注销其土地!登记   》土地:登记发?。。证后发现有》错,登、:漏登:等不当登记情形的】原登记发证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更正   》第十五条 土地【权属证书是土地权】利人:拥有合法《土地:权利的?法律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和买卖  】 第十六条 确认】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确—认农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同》级人民政府》(含:地区:行政:公署:)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制定的规范编【制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编【制 :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可—以由地?区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八条 》地区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根据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   【第十九条 县(【市)、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划》分土地利用区确【。定每类土地利用【区的规模《及控制范《围界线明《确土地用途和—土地利用管制规【则土地利用区应当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一般农业用地区、!林业用地《区、城?市建设用地区、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独立工矿区【、土:地开垦区和禁止开垦!区等   》第二十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修改【未,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   经国务院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由同—级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程序报有—批,准权的?机关批准 》  :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  (一《)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保?护,耕,地;   (—二,)以:土地:供应:引导需求《合理、有效地利用】土地;   (三】)优先?。保证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的项【目用地;《   (四)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护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和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执行—方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将?计,划指标逐级分解下达!   第二》十三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一经批准】。下达:必须执行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或者超过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不得批准新】增建设用《地   未执行建设!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或者没《。有,完成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计划指标的等【量核减?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  节余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经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其用地【未列:入,年度计划的》可,以逐级向原批—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机关】申请从?预留机动计划—指标中安排 —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调查和统】计对土地等级进行】评定   土地【调查结果和土—地等级评定》结果应当《。作为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土地有偿使用!、征用土地补偿和】征,收土地税费》等的:依,据 :第四章 耕地保护 !  第二《。十五条 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以《及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年度工作目】标和政府领导—任期目标《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监督考《。核   第》二十六条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必,须按照下列规定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耕地的《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垦;《   (二》)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占用耕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 【 , (三)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 《  依照前款—规定开垦的耕地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新开垦【的耕地不超过4公顷!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也可以由地》区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第二—十七条?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没有条件【开垦:。的应当缴纳耕—地开垦费   【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自行开垦耕地的【。应当按批准的—耕地开垦项》目和开垦期限开垦耕!地并在?办理批准手续时【预缴耕地开垦费  !。 耕地开垦费的【缴纳标准《、征收、《。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以及?预缴耕地开垦费的】退还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 在被占【用耕:地所在地的县(【市)范围内》无法开垦出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数量的《耕,地或者没有》条件开垦耕地的由】地区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进行易】地开垦   依照前!款规:定尚:不能完成耕地开垦】。任,务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进行易地开垦【   第二十九条】 依法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并严格保护和管!理   地区、【设区的市、》县(:市):。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具体—数量指标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分】解下达  》 第三十《条 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等未!利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下!列权限报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开发   (【一)一次性》开发不?超过50《公顷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 (二)一次—性,开发超过50公顷】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一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可开垦区范—围内的农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荒?滩等未?利用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开发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需】。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 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田》、水、路《、林:、村土地整理方【案经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第:三十三条 》土,地整理新增加的【耕,地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验,收合:格后其面《积的百分之六十可】。以用作折抵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也可以?将补偿指标有偿【转让:给其他?需要履行耕地补偿】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三十:四条 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复垦并自复—垦,完,成之日起《。30日内向土地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  : 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经验收不《符,合要求的由用地单位!和个人向土》地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每平方米20【。80元的土地复【垦费并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复垦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建:设占用土地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   —在,农用地范围内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农?村村民建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  前款《所称: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包括农村行》政,办公设施文化、科学!、医:疗,卫生设施《福利设施教育设施】。生产:服务设施水》利设施防洪设—施和乡村道路等  ! 第三十七条 【建设项目使用土地的!应当: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土地;!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的除】外   建设—项目应当尽可能【。使用:未利用地和现有建】设用地?控制占?用,农用地;能使—用现有建设》。用地的不得提—供渐增建设用地 】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逐级【审查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权限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批准 》  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和?零散的农《。村村民建住宅需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可以!由地区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 征?用下列土地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逐级!审查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   征用》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逐级【审查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 第四十条》 依法由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农:用地转?用批:准权属于自治区人民!政府而征用土—。地批准权属》于国:务,院的先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再!报国:务院批准征用土【地   农用地转】用和征用《土地批准权属于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同时!。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征用土!。地审:批手续;农用地转】用依照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由地区《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先》由地区?。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再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土地:   第四十—一条 具体建设【项目使用现》。。有的国有建设用【地和已批准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的—由土地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  第四十二条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的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但是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军,事,设施和跨自治区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用地报国务院批准 !  具?体建设?项目除占用国有未】利用地外还需占用】农用:地的所需占用的国】有未利用地应当与】需占:用的:农用地依照》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一》并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四!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企业以及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  使用集体土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先依照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乡镇企?业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的:用地标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 , 第四十《四条 农村村民建住!。宅使用集体土地的由!经营管理集体土地】的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同,。意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先依照》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四十五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  农村村》民建住宅《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旧村改造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山坡荒地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新,批准宅基《地的面积按》如下:标,。准执行   (【一)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   ?(二)丘陵地区【。、山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5》0平方米《。   第四十六条 !农村村民《申请使用《集,体土地建住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 (一)原》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标准的;!   ?(二)出《租、出卖原住—房的;?   (三》)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人要求另立【门户的?; :  (四)原—。有宅基地能够—解,。决子女另立门户【需要:的   第四十七】。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重建、扩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应】当在施工前》向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准用地的界】线、:。面,。。积和用途《。   第四十—八条 因地质勘查】、建设项目施工及其!他临时?设,施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集体土地【的应当按照下—列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一)【临时使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二,),临时:使用不涉及》占用耕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企业采》矿、取土占用土地不!超过三年的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参《照临时使用》土地的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临—时使用农《用地的补偿费按该土!地临时?使,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与?临时使用《年限的乘积数—计算:;临:时使用建设》用地的按当地—同类国?有土地年租金与临】时使用年限的乘积】数计:算;临时使用未【。利用地的按当地旱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与临时使用年【限的乘?积,数6:0%计算造成地【上附着物破坏—的应当视《具体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临时使】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恢复种《植条件;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或者恢复的】种植条件低于原有种!植条件?的应当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临时使《用其他土地造—成土地破坏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负责复垦或者缴纳】。土地复?垦费   第四十】九,条 :非,农,业建设?项目的用地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用地合!同约定或《。者用:地批准?文件规定的》期限内动《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用地单位和个!人在:规定:期限内?。无法动工的可以向原!批准用地的机关申】请延:期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一)不可抗力;  ! (二)国家—政策重大调整; 】  (三)政—府和:政府部?门,行为;   —(四)其他》正当理由   【第五:十条 非农业建【设项目的用地—单位和个人》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每年每平》方米2-10—元的:土地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根据本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批准延?期的除外   第】五十一条 》征用土地经依法批准!后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5日内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发布征地!公告征地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 —  (二)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 —  (?三)征地补偿标【准; ?  :(四)农业人口安】置办法;   【(五:)征地补《偿登记的机关、对象!、期限和应当提交】的文件;《   (《六)禁?止事:项,;   (七)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征地公告后被征地单!位和土地承包经营】者,不得抢栽抢种作【物或者抢建建—筑物、构筑物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和地上?附着:物的产权证》明,等文:件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逾?期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视为放《弃补偿?;,但是有正当理由导致!延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除外   第五】十二条 征地补【。偿登记结《束后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通过现场!勘测:等方式核实》征,地补偿登记事项并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征用!土地情况; —  (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的计?算办法、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三)被【征地农民的安—置,方案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予以公告《征询被征地单位【、土地承《包经营者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征询意?见的期限为20【日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被【征地单位《、土地承包经营【者,。应当服?从不得阻挠   第!。。五十三条 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征用基本农】田的水田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倍,补偿旱地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九倍补》偿; ?。  (二)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的—水田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九倍补偿旱地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七倍补偿《;   (三)征用!菜地、鱼塘、藕塘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倍补!偿;   (四)】。征用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林地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当地旱地平均年【。产值的?九倍补偿;  【 (五)征用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已有收获》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七倍补【偿未有收获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当!地旱地?平均年产《值的三至四倍补偿】;   (六)征】。用苗圃、花圃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四倍补偿;   】(七:。)征用轮歇》地、牧草地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当地旱地!平均年产值的二【至三倍补偿; 【 , (八)征》用荒山、荒地、荒】沟等未利用地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当地:旱地平均年产值的一!至二倍补偿   上!述地类按《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结!果确定   第五十!四条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 ,(一)?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总额《分别为   1【.征:用前人均耕》地超:过,0.06公顷—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   2—.征用前人均耕地超!过0.05》公顷不超《过0.06》公顷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 :  3.征用前人】均耕:地超:过,0.04公顷不【超过0.05—公顷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倍;   》4.征用前人均耕】地超:过0.0《3公顷?不超过?0.04公顷—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倍;   —5.征用前人均【耕地超过0.02】5公顷不超过0.】0,3公顷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二倍; 】  6.征用前【人均耕地超过0【.02公顷不—超过0.0》25公?顷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四倍!;   7.征用前!人均耕地不超—过0.02公顷【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二)征【用林地、牧草地【、,。养,殖水面等其他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总额为《该农用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五倍   征用荒!山,、荒地、荒滩和其】他无收?益的土?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第五》十五条 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属短期农》作物的按一造—。产值补?偿属多年生农作【物的根据其种植期和!生长期?长,短给予?合理补偿; —  (?二)林(果、竹)木!有条件移栽的应【当,组织移栽付给移【栽人工?费和木苗损失费不能!移栽的给予作价补偿!; :。  (三)》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按重置价格并!结合成新《确定补偿费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   对在非—法占:用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在征地公告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林(果!、竹:)木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   第五十六!条 建设项》目,。依法使用国有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为征用当地同!类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70—%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征用集体【土地的补《偿,办法办理《  : 第五十七条 【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和其?他重大建设项目建设!征用土地的补偿【费,标,准,和贫:困山:区移民安置用—地管理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八】条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违法的用地批准文】件由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并予以宣布 】  第五十九—条 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土地审批、登】记,、发证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有违法或》者不当情形的应当】依法责令其限期纠正!或者予?以撤销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应当责令其—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经有权机关批准】、,无密:级的土地登记统计】。资料、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结》果、耕地保护情况、!土地审批《情况、土地等级评定!。结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图形数?据等基?础资料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 ,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下列事项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情况:;,   (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 ,  (三)基本农田!和其他耕地》。保护情况;   】(四)?耕地开垦、土—地复垦情况; 【  (五)》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和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审!计情况; 》。  (六)土—地审批情况》和,土地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还:应,将,前款所列事项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为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价:。款的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十以下  !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为非法出让、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价款的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五以下!   ?非法出让《、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价款的确!定以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成交价格】为准;未约定成交价!格或:者约定的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以】政府:确定的标《定地:价为准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伪造、?涂改和?买卖土?地权属证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未经批准擅!自开:发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报《批手续;《逾期不办理的责令】其停止开发可—以并处非法开—发土地每平方米1元!。以,上3元以下的罚款】  : 第六十《六条 ?依法没收在非法转让!或者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所得收入应当—。上缴国库   没】。收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其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转移】的应当依法办理集】。体土:地征用?或者使用手续—   第六》十七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 —  (二)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   (三》)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以及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用土】地,的;:   (四)—非法低?。价出让、出租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非法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的【;,   (五)不履】行,耕,地保护责任》致使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明显减?少的;   (【六)对土地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不给予行—政处罚的;   (!七,)挪用、《截留、私分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侵占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征地补《偿费:用和:土地有偿《使用费的;   (!八)其?他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八章 附 】 则 ?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1《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