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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2!001?。。年7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保护、!开发:、使用和管理—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自?治区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  ?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和【建设用地批准书【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  第五条》 自:治区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第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区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  地区行》政公署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本地区—的土地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 第七条 国有【土地的所有权和【农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依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  ? 第八?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由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可由乡(》镇)人民政府—管理   第九条 !对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依法《实行登记发证制度 !  :。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 !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   !在本自治区》的中:央,国家机关使用国有】土地的登《记和发证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土地用《途的当?事人必须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批准文》件或者有关资料向原!。登记发证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登记】。发证的?。人民政府依法进行土!。地,变更登记更换—。。或者更改土地—。。权属:证,书 :  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事人必须自依】法取得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发证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登《记发证的人民政府】依法进行《土地变更登》记更换或《。者更改?土地权?属证书?   ?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  ? 第十三《条 依?法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或者因抵押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必须—自,出租:、抵押合同订—立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发证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登记取得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 第十四条 土地】。登,记申请人在》。申请土?地,登记时隐《瞒事实、伪造有【关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非法手》段骗:。取登记的由原—土地登记机关注销】其土地登记   】土,地登记发证后发【现,有错:登、漏登等不当登记!情形的原登记发【证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更正   第十】五条 土地权属证书!是土地权利》人拥有合法土地权】。利,的法律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和【买卖   》第十六条 确认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确认【农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同》级,。人民政府(》含,地,区行政公署)—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制定的规范编制!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编制?。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可以由地区—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地区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根据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  【 第十九条 县【(,市):、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划分土【地利用区确定—每类土地利用—区的规模及控制范】围界线明《确土地用途和土地利!用管制?规则土地利用区【应当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一般农业用地—区、林业用地—区、城市建设用【。地区、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独立工矿】区、土地开垦区和】禁止开垦区等  】 第二十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修改未】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 《  经国务院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  第二《十一条 各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由—同级: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程—序报有批《准权的机关批准  ! 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一!)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保护耕地】;   (二)【以土地供应引导【需求合理《、有效地《利,用土地;《。   (三》),优先保证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的项目用地;   !(四)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护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和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执行方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将计划指标》逐级分解下》达   第二十【三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一经批—准下达?必须执行《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或者超【过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不得批【准新增?建设:用地   未—执行建设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或者没有完》成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计划指标的】等量核?减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  节余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经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其用地未列入【年度计划的可以逐】级向原批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机—关申请?从预留机《动计:划指标?中安排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调查?和,统计对土地等级进】行评:。定   土》地调查?结果和土地等级评定!。结果应当作为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土地有偿!使用、征用土地【补偿和征收土地税】。费等的依《据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二十五条 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以及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年度工作—目标和政《府领导任期目标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监,督考核?  : 第二十六条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必须!。按照下列规定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  (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耕【地,的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垦《;  ? (二)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占用!耕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   (】三)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   依照前款规】定开垦的耕地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新开垦的耕地】不超过4公顷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也可以【由地区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 , 第:二十七?条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没有!。条,件开:。垦的应当缴纳耕地】开垦费   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自行开垦耕地的!应当按?批准的耕《地开垦项《目和:开垦期限开垦耕地并!在办理批准手—续时预缴耕地—开垦费 《  耕地《开垦费的缴纳—标准、征收》、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以及预【缴耕地开垦费—的退还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 第二十八条— 在被占用》耕地所在地的县(市!。)范围内无》法开垦?出,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数量的耕地!或者没?有条:件开垦?耕,。地的由?地,区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进行易地开【垦 :  依?照前款规《定尚不能完成—耕地开垦任务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进行易】地开垦 《  第二十九条 】依法: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并严:格,保,护和管理《   地区》、设区?的市、县(》。市)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具体数!。量指标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分解下达《   ?第三十条 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等?未利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下,列权:限报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开,发   (一—)一次性开》发不超过50公【顷,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一】次性开发超》过,50公顷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 第三十一》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可开垦】区范围内的农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荒滩等》未利用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开发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需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 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田》、水、路、林、【村,土地整理方案经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三条 土地整】理,新增加的耕地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验收《。合格后其面积的百分!之六十可以用作折抵!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也可?以将补偿《指,标有偿转让给其他需!要履行耕地补偿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  第三十四条 】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复垦并自【复垦完成之日起3】0,日内向土地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   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经验收不符合要求!的由用地单位和个】人向土地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每平方米2】080元的土—地复垦费并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复垦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建设占【用土:地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  》 在农用《地范:围内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农村》。村民建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 前款所称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包【括农村行政办—公设施?文化、科学、医疗】卫生:。设施福利设施教【育设施生产服务【设施水利设施防洪】设施和乡村》道路等   —第三十?七条: 建:。设项目?使用土地的应—当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土地;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的】除外   建设【项目应当尽可能【使用未利用地和现】有,建设用地控制占用】农用地;《能使用现有建设用】。地的不得提供渐增】建设用地  —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逐级审查—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权限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批准》   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和—零散的农村村民建】住宅需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可【以由地区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 征用》下列土地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逐,级,审查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 —  (三)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   【征用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逐!级审查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第【四十条 依法由【。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农《用地转用批准权【属于自治《区人民政府》而征用土地批准权属!于国务院《。的先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再】。报国务院批准征【用土地  》 农:用,地转用和征用土【地批准权《属于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同时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征用土地审】批手续?;农:用地转?用依照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由《。地区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先由地—区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再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土地   第四十一!条 具体建设项目】使用现有的国有建设!用地和?已批准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的由土地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二条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的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但《是,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军事设施和跨自【治区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用地报国务院!批准   》。具体建设项目除占用!国有未?利用地外《还需占用农》用地的所需占用的国!。有未:利用地应当与需占】用的农用《地依照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一并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四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企—业,以及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  使用《集体土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先—依,照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 乡镇企《业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的用地标《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  第四十四—条 农村村民建【住宅使用《集体:土地的由经营管【理集体土《地的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同:意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先:依照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四十?五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农村村民建住宅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旧村?改造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山坡【荒地: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新批准【。宅基地的面积按如】下标准执行 —。  (?一)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   (二)!丘陵地区、》山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5—0平方米   【第四十六条 农村】村民申请使用—集体土地建住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  (?一)原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标准—的;   (—二)出租、出卖原】住房的;  — (三)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人要求另》立门户的;》   (四)—原有宅基地》能够解决子女另【立,。门户需要的   】第四十七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重—建、扩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应当【在施工前向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准:用地的界线、—面积和?用途   》第四十八条 因地】质勘查、建设—。项目施?工及其他临时设施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集体土】地的:应当按照下》列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一》),临时:使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二)临时使用!不涉及占用耕—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企业:采矿、取《土占:。用土地不超过三【。年的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参照临时》使用土地的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临时使用农】用地的补偿费—。按该:土地临时使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与临《时使用?年,限的乘积《数计算;临时—。使,用建设用地》的按当地同》类国有土地年租金】。与临时使《用年:。限的乘积数》计算;临时使—用未:利用地的按》当地旱?。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与《临时使用《年限的乘积数6【0%计算造成地上】。附着物破坏的—应当:视具体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  临时使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恢《复种植条件;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或者:恢复的种植条件低】于原:有种植条《。件的应当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临时使用》其他土地造成土地】破坏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负责复垦—或者缴纳土地—复垦费   第四】十九条 非农业建设!项目的用地》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用地【合同约定《或者用?地批准文件》规定的期限内动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用地单位和》个人:在规定?期限内无法动工【的,可以:向原:批准用地的机关【申请延?期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一):不可抗力;》 ,。  (二《)国家政策重大调】整;   (三)】政府:和政府?部门行为;   】。(四)其他正当理】由,   第五十条 】非农:业建:设项目的用地单位】和个人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每年每平方米2【-10元《的土地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根据本》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批《准延期的《除,外   第五十一条! 征用土地经依法批!。准后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5日!内,。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发布—征地公告征》地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  ? ,(二)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  》 (三)征》地补偿标准;  】 (四)农业人口】安置办法;   】(五)征《地补:偿登记?的机关、对象、期】限和应当提交的文件!;   (六)禁】止事:项;  《 (七?)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 征地公《告后被征《地单位和土》地承包经营者不得】抢栽抢种作》物或者抢建建筑物、!构筑:。物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和地上附着—物的:产,权证明?等文件?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逾期—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视为放弃补偿;但】是有正当理由—导致:延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除外  【 第:五,十二条 征》地补:偿登记结束后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通过现场勘测等!方式核?实,征地补?偿,登记事项并》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被—征用土地情况;  ! (: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的计算—办法、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 ,(三)被征地农民】的,安置方案《 , ,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予以】公告征?询被征地单位、土地!承包经营者》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征询意见!的期限为《20日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被【征地单位、土地承包!经营:者应当服从不得【阻挠  《 第五十三条 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征用基本农田的【。水田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倍补偿旱】地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九》倍补偿;   (二!)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的水田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九—倍补偿旱地》。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七【倍补偿;  — (:三)征用菜地、【鱼塘、藕塘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倍补:偿;   (四)】。。征用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林?地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当地旱—地平均?年产值?的九倍补《偿; ?  (五《)征用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已有收获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七倍补?偿未有收《获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当地旱地平均年!产值的三至四倍补】偿,;  ? (六)征用苗【圃、花圃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四倍补偿】;   (》。七):。征用:轮歇地、牧草地【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当地旱地》平均年产值的—。二,至三倍补偿;—   (八)征用】荒山:、荒:。地、荒沟《等未利用地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当地旱地平均年!产值的一至二倍【补偿   上述地类!按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结果确定 》  第五十四条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 (一)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总?额分别为   【1.征用前人—均耕地超过》0.06公顷—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  :。 2.征用前人均耕!。地超过0.05【公顷:不超:过0.06》公,。顷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   3.征用前!。人均耕地超过—0.04公》顷不超过0.05】公顷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倍;   【4.征用前人均【耕地:超过0.03公顷】不超过?0.04《公顷: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倍; —  5.征用前人】均耕地超过0.0】25公顷不超过【0.:03公顷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二倍:;, ,  6.征用前人】均耕地超《过0.0《2公顷不超过—0.0?。25公顷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四【倍;   7.【征用前人均》耕,。地不超过0》。.02公顷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二)】征用林地、牧草地、!。。养殖水面《。等,其他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总额为该农—用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五倍  — 征用荒山、荒地、!荒滩和其他无收【益的土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第》五十五条《 ,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属】短期农作物的按一造!产值补?偿,属多年生农作物【的根据?其种植期和生长期长!短给予合理补—偿,;,   (二》)林(果、竹)木】。。有条件移《栽的应当《组织移栽《付给移栽人》工费:和木:苗,损失费不能》移,栽的:给予作价补》偿;   (三)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按重?置价格?并结合成新确—。定补偿费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 ?  对在《非法:占用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在征!地公告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林(果、竹!)木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   《第五十六条 —建设项目依法使用国!有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为】。征用当地同类—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70—%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征用》集体土地的》。补偿办法办》理,  : ,第五十七条 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和其他重大建设!项目建设征用土【地,的补偿费标准—和,贫困山?区移民安置用地管理!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八条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违法的用地批!准文件由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并予以宣布 】  第五《十九条 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土地审《。批、登记《、,发证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有—违法或者不当—情形的应当依法【责令其限期纠—正或者予以撤销 】 ,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应当责令其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经有权《机关批准《、,。无密级的《土地登记统计—资,料、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结果、耕地保】护情况、土地审批情!况、土地等级—评定结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图形数据等—基础资料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下列?事项 ?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情况?;,   (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   ?(三)基本农—田和其他耕地保护】。情况; 《  (四)耕地开垦!、土地?复垦:情,况;   (—五):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和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审:计情况;   (】六)土地审批情况和!土地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还应将前款【所,列,事项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为—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价款的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十以:下,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为非法出让【、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价】款的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五以下   非!法出让、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价款的确《定以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成交价格为准—;未约定成交—价,格或:者约定的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以政府确定!的,标定地价为准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伪造、涂改》和买卖土地权属【证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未经:批准擅自开发—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报批手续;逾【期不办理的》责令其停止开发【可以并处非法开发】土地每平方米1元】以上3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 依法没收在!非法转让或者—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所得收入应—当上缴国库 — , 没收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其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转移》的,应当依法办理—集体土地《征用或?。。者使用?手续   第六【。十七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   (《二)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 《  (三)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以及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用土地的;】   ?(四)非法》。低价出让、》出租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非法—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的!;   (五)【。不履行耕地》保护责任致》使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明《显减少的;   (!六):对土地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不给予行政》处罚的;   (七!)挪用、截留、【私分: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侵占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征地补!偿费:用和:土地有偿使用费的;!。   (《八)其他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1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