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2:001年7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保:护、开?发、使用和管理【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自,治区: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
》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和【建设用地批准书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 第五条 自治【区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第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区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 地区《行政公署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本【地区的土《地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七条 国《有土地的所有权【和农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依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
第八】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由: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可由?乡,(镇)人民政府【管理
第—九条 对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依,法实行登记发—证制度
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
在—本自治区的中央国家!机关使?。用国有土地的—登记和发证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 第十二条》 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土】地用途的当事人【必须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批准文件或者有关】资料向原登记—发证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登记发证的人民【政府依法进行土地】变更登记《更换:或者更改土地权属证!书
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事人必须自】依法:取得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发证!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登记发证【的,人民政府依法进【行土地变更》。登,记,更换或者《更改土地《权属证书
【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 依法?。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或者因抵—押,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必须自?出租、抵押合同订】立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发证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登记取得《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第十四【条 :土地登记申请人在申!。请土:地登记时隐》瞒事实、伪》造有关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非法:手段骗取登记的由】原土地登记机关【。注,销其土地登记
】 土地?登记:发证:后发:。现有错登、漏登等】不当登记情形的【原登记发证》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更正:
第《十五条 土地—权属证书是土地权利!人拥有合法土地权】利的法律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和买卖】
第十六条 确!认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确》认农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同级人】民政府(含地区行政!公,署):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制定—的规:范编制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编制?
: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可以!由地:区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地区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根据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
第—十九:条 县(市》)、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划!分土地利用区—确,定每类土地利用【区的规?模,及控制范围界线【明确土地用途—和土地利《用管制规则土地利用!。区应当?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一般农!业用地区、林业用地!区、城市建设—用地区、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独立】工矿区、土地开垦】区和禁止开》垦区等
—第二十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修改未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
经国》务院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由同级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程,序报有批准权的机关!批准:
, 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 (一)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保护耕地!。;
(二)【。以土地供应引导需】求合理、有效地利】用,土地;
《 (三)优先保】证,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的项:目用地;
》。 (四)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护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和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执:行方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将计?划指标?逐级:分解下达
第二!十三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一经批准下!达必须执行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或者超过》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不得批准新增建设】用地
未执行建!设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或者没有完成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计!划指:标的等量核减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节余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经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其用地未列入】年度计划的可以逐级!向原:批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机关申请!从预留机《动计划指《标中安排
》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调查?和统计对土地等级进!行评定?
土地》调查结果《和土地等《。级评定结《果应当作为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土地》。有偿使用、征—用土地补偿》和,征收土地税费—等,的依据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二十五条 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以及】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年度工作】。目标和政府》领导任期目标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监督考【。核
第二十六条!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必须按照《下列规定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 (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耕地】的,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垦》;
? (二)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占》用耕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
! (三)》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
! 依照前款—规定开垦的耕地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新开》垦的耕地不超过4公!顷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也可以由地区!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第二十七】条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没》有条件开垦》的应当缴纳耕地【开垦费
》 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自行开—垦耕地的应当按【批准的?耕地开垦项目和开】垦期:限开垦耕地并在办理!批准手续时预缴耕地!开垦费
》 耕地开垦费的缴纳!标准、征收、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以及预缴耕地—开垦费的退》还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 在被占用耕】地所在地《的县:(市)范围内—无法开垦出》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数量的耕地—或者没有条件—开垦耕地的由地区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进行易!地开垦?
依照前款规定!尚不能完成耕地开】。垦任务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进行《易地:开垦
第—二十九条 依法【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并:严格:。。保护:和管理
地区】、设区的市》、县:。(市)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具【体数量指《标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分解下达
》 第三《十条 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等未利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下列权】限报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开—。发
(一)一次!性开发?不,超过50《公顷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一次性开发超!过50公《顷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一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可开垦区【范围内的农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荒滩?等未利用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开发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需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田、:水、路、林》、,村土:地整理方《案经: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第三十三条 土地整!理新增加的》耕地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验收合格后】其面积的百分之六】十可以用作折抵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也可以将《补偿指标有偿转让】给其他需要履行【耕地补偿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三十【四条 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复垦《并自复垦《完成之日《起30日内向土地】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
:。 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经验收不符合要】。求的由用《地单位和个人向土地!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每平方!米2080元—的土:地复垦费并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复垦: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建设占用土】地,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
在农用地【范围内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农村村民!建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包括农村行政办!公,设施文化《、科学、医》疗卫生?设施:福利设施教育设【。施生:产服务设施水利设施!防,洪设施和乡村道路】等,
第三十七【。条 建设项目使【。用土地的应当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土地;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的除外
!建设项目应当—尽可能使用》未利用地和现有建】设用地控制》占用农用地;能【使用现有建》设用:地的不得提》供渐增?建设用地
》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逐?。级审查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权限《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批准
《 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和零散的农村村【民建住宅需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可以由地区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三十九条 】征用下列土地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逐—级审查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
? (三)》。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
》征用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逐级审】查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 :第四:。十条 依《法,由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农】用地:转用批准权》属于自治区》人民政府《而征用土地批准权属!于国务院的先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再报国务!院批准?征用土地
农用!地转用和征用土【地,批准权属于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同时】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征用土地审】批手续;农用地转】用,依照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由地区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先由地区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再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土》地
《第四:十一:条 具体建设项目】使用现有《的国有?建设用地和已批准】。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的由土地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 第四十二条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的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但是!。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军事【设,施和跨?。。自治区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用地报国!务院批?准
具体建设】项目除占《用国有未利用地外还!需,占用农用地的所【需占用的国》。有未利用地》应当与需占》用的农用地》依照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一并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四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企业以及!。。。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使用集体土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先依照?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 乡镇企业—。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的用地标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四十四条《。 农村村民》建住宅使用》集体土地的由—经营管理集》体土地的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同,意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先】依照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四【十五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 农村村《民建住宅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旧村?改造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山》坡荒地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新批—准宅基?地的:。面积按如下标—准执:行
(一)【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
】。 (:二)丘陵地区、山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50平方【米
第四—十六:条 农村村民申请】使用集体土地建住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原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标准的;
】 (二)出》租、出?。卖,原住房的;
(!三)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人要求另】立门户的《;
? (四)原有宅基】地能够?解决:子女另立门户需要的!
第四》十七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重建、【扩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应当在施工前向!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准用地的界线】、面积和用途
【 第四十》八条 因地质勘查】、建:设项目施工及其他】。临时设施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集体土地的》应当按照下列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一):临时使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二)临时使用不】涉及占用《耕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企,。业采矿?、,取土:占用:土地不超过三年的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参【照,临时使用土地的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临时使】用农用?地的补?偿费按该土地临【时使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与临】时,使用年限《的,乘积:数计:算;临时使用—建,设,用,地的按当地同—类国有?土地年租金与临时使!用年限的乘积—数,计算;临时》使用未利用地的按当!地旱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与】临时使?用年限的乘积数60!%,计算造成地上—附着物破坏的—应当视具体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临时使】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恢复?种植条件;》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或者恢复的种植条】。件低于原有》。。种植条件的应当【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临—时使用其他土地造成!土地破坏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负责复垦或者—缴纳土地《复垦费
第四】十九条 《非农业建设项目【的,用地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用地《合同约定或》者,用地批准《文件规定的期限内】动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用地单位和个】人在规定期限内无法!动工的可以向原批准!用地的机关申—请延期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 (一)不可抗力】。;
(二)国家!政策重大调整—;
? (:三)政府和政府部门!行为;
—(四)其他正当理由!
第五》十,条 非农业建—设,项目的用地单位和个!人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每年—每平方米2》-10元《的土地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根—据本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批准:延期:的除外
》。 第五十一条 征用!土地经依法批准【后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5日》内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发:布,征地公告征地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一)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
(二)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
【 (:三)征地补偿—标准:;
(》四)农业人口安【置办法;
》。 (五《)征地补偿登—记的机关、对象【、期限和应当提【交的文?件;
《 (六?)禁止事《项;
》(七)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 征地公《告后被征地》。单位:。和土地?。承包经营者不得抢】栽抢种作物或者抢建!建筑:物、构筑《物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和地上附着—物,的,产权证明等文—件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逾期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视为放弃补偿;【但是有正当理—由导致延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除—外
第五十二条! 征地补《偿登记结束后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通—过现场勘测等方式核!实征地补偿》登,记,事项并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被征用土】地情况?;
(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的计!。。算办法、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 (三)被征—地,农民的安《置方案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予以公告征询被征!地单位、土地承【包,经营者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征—询意见的期限—为20?日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被征地单【位、土地《承包经营者应当服从!。不,得,阻挠
《 第五十三条 【。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征用基本农田的水!田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倍补偿旱地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九?倍补偿;
(二!)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的水田》。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九倍补偿旱地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七倍补偿;
! (三《)征用?菜地、鱼塘、藕塘】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倍补偿;
!(四)征用》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林》地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当》地旱地平均年产值的!九倍补偿;
(!五)征用《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已有收获—。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七倍补偿未—有收获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当地》旱地平均年产值的】。三至四倍补偿;【
(六)征用】苗圃、?花圃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四倍补偿;
— , (七)征用—轮歇地、《牧草地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当地旱地平均!年产值?的,。二至:三倍补偿;
— (?八)征用荒山、荒】地、荒沟等》未利用地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当地旱地平均年!产值:的一至?二倍补偿
— 上述地类按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结果确】定
《第五十四条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 ,(一)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总额分别为
1!.征用前人均耕地超!过0.06公顷【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
2.【征用前人均耕地超】过0.0《5公:顷,不,超过0?。.06?公,顷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
3】.征用前《人,均耕地超过0—.04公顷不超过0!.05公顷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倍;》
4.征—用前人均耕地超【过0:.03公顷不超过】0.04公顷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倍,;
5.—征,用前人?均耕地超过0—.025公顷—不超过0.03公】顷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二倍】;
6.征【用前:人均耕地超过—0.02公》顷不超过0.0【25公顷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四倍;!
, , 7:.征用前人均—耕地不超过》0.0?2,公顷: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 ,(二)征用林—地、牧草地、—养,殖水面等《其他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总?额为该?农用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五倍
? , 征用荒山、—。荒地:、荒滩和其他无收益!的土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第《五十五条 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属短期农【作,物的按一造产值【补偿属多年生—农作物?的根据其种植期和生!长期长短给予合理】补偿;
《 (二)林(果、!竹,)木有条件》移栽的应当组—。。织移栽付给》移栽人工费和木【苗损失?费不能移栽的给予作!价补偿;
(三!),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按重置价格【并结合?成新确定补偿费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
—对在非?法占:用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在!征地公告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林(果、竹—)木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
第五—十六条? 建设项目依法【使用国有《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为—征用当地同类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70%《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征用集》。体土地?的补偿办法办理【
第《。五十:七条 ?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和?。其他重?。大,建设项目建设—征用土地的》补偿费标准和—贫困:山区移民安置—用地管理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章 监督检查
! 第五十八条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违法的用【地批准文件由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并予以宣布—
?第五:十九条 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土地审批、》登,记、发证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有违法—或者不当情形的【应当依法责令其【限期纠正或者—予以撤销
—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应当责—令,其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
,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经》有,权机关批《准、无密级的土【地登记?统计资料、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结果、耕地保!护情况?、土地审《批情况、《土地等级评定结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图形数据【等基础资《料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下列事项
!。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情况;
《 (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
(三)基!。本农田和其他耕【地保护情况;
】 (:四)耕地开垦—、土地复《垦情况;
【。(,五)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和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审?计情:况;
《 (六)土》地审批情况和土地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还应将前—款所:列事项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为!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价款的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十以下
》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为非法出让、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价款的》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五以:下
: 非?法出让、《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价款的确定以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成交价格为【。准;未约《定成交价格或者约】定的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以政府确定!的标:定地价为准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伪造、涂改和买【卖土地权属》。证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未经批准擅》自开发?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报批手续;逾期【不办理的责令其停止!开发可以并》处非法?开发土地每平方【米1元以上3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 依法没【收在:非法转让或者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所得收入应当上】缴国库
没【。收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其【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转移的应》当依法?办理集体土》地,征用或者使用手【续,
第《。六十七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
: (二)《。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
! (三)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以及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用土地【的;
(四【)非法低价出让、】出租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非法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的;
(】五)不履《行耕地保护责—任致使?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明显减少》的,;
(六—)对土地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不给—予行政?处罚的;
(七!)挪用、截留、私分!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侵占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征地补!偿费用和土地有偿使!用,费的;
《 (八《)其他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1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