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2001!年,7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 则
《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保护:。、开发、《。使用和管理》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 第四条 自治区】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
—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和建设—用地批准书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 第五?条 自治区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 第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区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地区行【政公署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本【地区的土《地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七条 国有土—地,的所有权和农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依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
】 第八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由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可—由乡(镇)人民【政府管理
第九!条 对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依法实!行登记?发证制度
— 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
在本自】治区的中《央国:家机关使《用国有土地的登【记和发?证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土:地用:途的当事人必—须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批】准文:件或者有关》资料向?原登记?发证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登!。记发证的人民—政,府依法进行土地【变更登?记更换或者更改土】地权属?。证书
》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事人必须《自依法取《得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发证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登记:发证:。的人民政府依法【进行土地变更登记更!换,。或者更改土地权属证!书
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 依法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或者因?抵押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必须自出租】、抵押合同订立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发证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登记取》得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第十四条 】土地登记申》请人在申请土—地登记?时隐瞒事《实、伪造有》关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非法手段骗取!登记的由原土地登记!机关注销其土地登】记,
土地登—记发证后《发现:有错登、漏登—等不当登记情形的原!登,记,发证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更正】
?第,。十五条?。 土地?权属证书是土地权利!人拥有合法》土,地权利的法律—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和买卖
】第十六条《 确认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确认农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同?级人民政府(含【地区行?政公署?)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制定:的规范编制
【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编制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可以?。由地区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八》条,。 地区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根据】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
: 第十九条— ,县(市)、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划分土—地利用?区确定每类》土地利用区》。的规模及控》制范围?界线明?确,土地:。用途:和土地利用管—制规:。则土:地利用区应》当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一】般农业用地区、【林业用地区、城【市建设用地区—、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独立工矿区》、土地开垦区和禁】止开垦?区等
第二【十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修【改,未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
经国!务院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由同!级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程序报有批准权】。的机关批准
】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一)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保护耕地;
】。 (二)以土地】供,应引导?需求合理、有效地】利用土地;》
(三》)优先保证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的项】目用地;《
(四)—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护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和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执行方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将计:划指标逐级分解下达!
第二十—三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一—经批准下《达,必须执行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或,者超:过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不得批准新【增建:设用:地
未》执行建设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或—者没有完成》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计划指标—的等:量核减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节《余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 经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其用地未列入年度计!划的可?以逐级?向原:批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机关申请从预留】机动计?划指标中安》排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调查和统【计对土地等级进【行评定
土地调!查结果和土地等【级评:定结果应《。当作为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土地有偿!使用、征《用土地补《偿和征收土地—税费等的《依据: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二【十五条? 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以及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年度工】作,目标和政府领—导任:期目:标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监督考核
【 第二十六条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必须》按照下列规定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耕地的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垦;》。
(二)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占用耕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
(【三)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
《依照前?款规定开垦的—耕,地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新!开垦:的耕地不超过—4公顷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也可】以由地区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第二十【七条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没有条件开垦的应当!缴纳耕地开垦费
! 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自行《。。开垦耕地的》应当按批准》的耕地开垦项目和】开垦期限开》。垦耕地并《在办理批准手续时预!缴耕地开垦费—
: 耕地开垦费的缴纳!标准、征收、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以及预缴耕地【开垦费?的退还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 在被占—用耕:地所在地的县(市)!范围内无法开垦出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数,量的耕地或》者没有?条,件开垦耕地》的,由地区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进行易地《开垦
依照【前,。款规:定尚不?能,完成耕地开垦任【务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进行易地开垦—
第二》十九条 依法—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并严格【保护:和管理
《 地区、》设区的市、县—(市)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具体数量!指标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分!解下达
第三】十条 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等?未利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下:列权限报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开发
? (一)一次性】开发:不超过50公顷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一次性开发【超过5?0公顷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一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可开垦》区范:围,内的农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荒滩》。等未:利用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开发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需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田、水—、路、林、村土【。地整理方案》经,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三条》 土地整理新增【加的耕地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验》收合格后其》面积的百分之六十】。可以用?作折抵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也可以将》补偿指标有偿—转让:给其他需要履行耕地!补偿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三,十,四,条 :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复垦【。并自复垦完成之日起!30日内向土地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
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经验:。收不:符合要求的由用地单!位和个?人向土地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每平方米—2080《元的土地《复垦费并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复垦
第五章 【建设用地
》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建设占用土地—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
在农用地【范围:内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农:村村民建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 前款?所称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包括农村行【政办公设施》文化:、科学、医疗—卫生设施福利—设施教育设施—生产服务设施水【利设:施防洪设施和乡村道!路等
第三十】七条:。 建设项目》使用土地的应—当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土》。地;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的除外
《。 建设项目—应当尽可能》使用未?利用地和现》有建设用地控制【占用农?用地;能使用—现有建设用地的【不得提供渐》。增建:设用地?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逐级审查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权限】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批《准
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和零散的农!。村村:民建住宅需》。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可以由》。。。地区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第三十九条 征用!。下列土?地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逐》级审查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
— (三)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
! :征用: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逐级审查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第四十条! 依:法由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农用地【转用批准权属—于自治区人民政【府而征用土地批准】权属于国务院的先】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再报国务院—批准:征用土地
【。农用地转用和征用土!地批:准权属于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同时】。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征!用土地审批手续;】农用地转用依—照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由地区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先由地区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再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土地
》第四十一条》 具体建设项目使】。用现有的《国有建设《用地和已批准—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的由土地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 第四十二—条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的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但,是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军事设施和【跨自治区《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用地:报国务院批》准
《。具体建设项》目,除占用?国,有未:利,用地外?还需占用农用地的所!需占用的《国,有未利用《地应当与需占用【的农用地依》照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一并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四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企业以及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使用集?体土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先依照—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乡镇企业《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的用地【标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 第四十四条 【农村村?民建住宅使用集【体土地的《由,经营管?理集体土地的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同意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先依照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 第四《十,五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农】村村民建《住宅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旧村:改造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山坡荒地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新批:准宅基地的面积【按如下标《准执行?
(《一)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
(二)丘【陵地区、山》。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50】平方米
》 第四?十六条 农村—村民申请《使用集体土地建住】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 (一)原》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标准的;
!。。(二)?出租、出卖原住房的!;
(》三,)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人要求另立门!。户的;
《 (四《)原有宅基地—能够解决《。子,女另立门户》需要的?
: 第四十七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重建、扩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应当在施工前】向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准用地—的界线、面积和用途!
第《。四十八条 因地质】勘查、?建,。设项目施《工及其他《临时设?施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集体土—地的应当按照下列】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 (一)临时使】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临时使用不》涉及占用耕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企业采矿、取土!占用土?地不超过三》。年的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参照临时】。使用:土地的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临—时使用农用地的【补偿费按该土地临时!。使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与临《时使用年限的乘积】数计算;《临时使用建》设用地的按》当,地同类国有》土,地年租金与临时使】用年限的乘积数【。计算;?临时使用未利用地的!按当地旱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与临时使用年限的乘!积数60%计算造】成,地上附着物破—坏的应当《视具体?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临时使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恢复种植条—件;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或:者恢复?的种植条件低—于原有种《植条件的应当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临,。时使用其他土地造成!土地破坏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负,责复垦或者缴纳土地!复垦费
第四】十九条 非农业建】设项目的用地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用地】合同约定或者—用地批准《文件规?。。定的期限内》动,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用地单【位和个人在》规定:期限:内无法动《工的可?以向:原批准用地的机关申!请延期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一)?不可抗力《;
(二)【国家政策重大调整;!
, (三《)政府和政府部【门行为;
(四!)其:他正当?理由
《 第五十条 —非,农,业建设项目的用【地单位?和个人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每年每平【方米2-10—元的土地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根据本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批准延期的除外【
?第五:。十一条 《征,用土地经依》法,批准:后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5日内!。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发布征地【。公告征?地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一)》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
》 (二)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
(三)征【地补偿标准;—
: (四)《农业人口《。安置办法;
【 (五)征地补偿】登记的机关、—对象、期限和应当提!交的文件;
【 (六)禁》止事项?;
: :(七)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征地公!告后:被征地单位和土地承!包经营者不得—抢,栽抢种?作物或者抢》建建筑物、》构,筑物
?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和地上附《着物的产权证明等】文,件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逾—期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视为放弃补偿;】但是有正当理由导致!延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除外
】。第五十二条 —征地补偿登》记结束后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通过现场【。勘,测等方式核实征【地补偿登记事—项并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被征—用土:地情况?。;
(》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的计算!办法、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三)被征》地农民的安置—方案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予以公告征询被征!地,单位、土地承包【。经营:者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征!。询意见的期限为【20日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被征》。地单位、土地承【包经营者应当服【从不得阻挠
【 第五?十三条 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征用!基本农田的水田【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倍,补偿旱地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九—倍补偿;
(二!),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的水《。田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九【倍补偿旱地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七倍补》偿;
(三【)征用菜《地、:鱼塘、藕塘》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倍】补偿;
(【。。四,)征用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林地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当地旱地平—均,年产值的九倍补偿】;
: (五)征用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已有收获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七倍补—偿未有收《获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当地旱地—平,均年产?值,的三:至四倍补偿;
!(六)征用苗圃、花!圃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四倍补偿;
!(七)?征用轮歇《地,、牧草地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当地《。旱地平均年产—值的二至三倍补【偿,;,
: (八)征》用荒山、荒》地,、荒沟等未利用地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当地旱《地平均年《产值的一《至二倍?补偿:
上述地—类按: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结果确定
! 第五十四条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 (一)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总?额分:别为
? 1.征》用前人均耕》地超过0.》06公顷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
2!.征用前人均耕地超!过,0.05公》顷不超过0.0【6公顷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
! 3.征用前—人均耕地超过0.0!4公:顷不超过0.05】公顷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倍;
! 4.征用前人均耕!地超:过0.?03公顷不超过0.!04公?顷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倍【;
5.征用前!人均耕地超过0.】025公顷不超过】0.03《公顷: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二倍?。;
6.征【用前人均耕地—超过0.《。0,2公顷不超过0.】025公顷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四倍;
7【.征用前人均耕地】不超过0.0—2公顷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 (?二):。征用林地、牧草地、!养,殖水面等其他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总额为该农用【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五倍
—征用:荒山:、荒地、荒》滩,和,。其他无收益的土【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第五十五!。条 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属短期农作物【的按一造《产值补?偿属多年《生农作物《的,。。根据其种植期和生长!期长短给予合理补偿!;
(二)林(!果,。、竹:)木:有条件移《栽的应当组织移【栽付给移栽》人工:费和木苗损失费不能!移,栽的给予作价补偿】;
(三)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按重置价格并【结,合成新确定补—偿费: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
, 对在非法占用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在征地公告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林(果、竹)木】。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
第五十六!条 建设项目依法】使用国有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为征用当地同类【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70%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征用!集体土?地的补偿办法办理】
?第五十七条 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和》其他重大建设项【目建设征用土地的补!偿费标准《。和贫困山《区移民安置用地管理!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八】条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违法的用!地批准文《件由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并予?以宣布
第五】十九条 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土地》审批、登记》、发证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有违》法或者不当情形的应!当依法责令》其限期纠正》或者予以撤销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应《当责令其《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经有—权机关批准》、无密级的土—地登记统《计资料、《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结果、耕地保护情!况、土地审批情况、!土地等级评》定结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图:形数据等基础资料】。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下列事项
—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情况?;
(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
— (三)基本农【田和其他耕地保【护情况;
【(四)耕地开垦、】土地复垦情况—;
(五—)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和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审计情况!;
: , (六)《土地审批情》况和土地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还应将前款所—列事项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为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价!款的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十】以下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为—非法出让、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价款的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五》以下:
非法出—让、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价款的确定以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成交价格为准;未】约定成交价格或者】约定的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以政府确》。定的标定地价—为准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伪造、涂!改和买卖土地权属】证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未?经,批准擅自开》发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报批手续;逾期【不办理的责令—。其停止?开发可以并》处非法开《发土地每《平方米1元以上3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 依法【没,。收在非?法,转,让或:者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所得:收入应当上缴国库
! 没收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其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转?移,的应:当依法办理集—体土:地征用或《者使用?手续
第六【十七: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
(二!)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
! (三)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以及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用土:地,的;
(四)非!法低价出让》、出租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非法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的;
? (五)》不履行耕地保护责】任致使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明显减少!的;:
(六)对【土地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不给予行《政,处罚的;
【(七)?挪,用、截留、私—分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侵占?。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征【地补:偿费用和土地有偿使!用费的;
(八!。)其他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1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