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2:001年《7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保护【、开发、使》用和管理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自治区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和建设用地【批准书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第五条 自】治区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第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区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地区行【政公署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本地区的【土地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七条 国》有土地的所有权【和农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依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
第【。八,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由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可由!乡(镇?),人民政府管理
】 第九条 对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依法实行登记发证制!度
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
》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
在本》自治:区的中央国家机关使!用国有土地的—登记和发《证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土地用途的当】事人必须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批准文件或【者有:关资料?向原:登记发?证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登记发证的】人民政府依法进行】土地变更登记更换或!者更:改土地权属证书
】 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事人必须自》依法取得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发证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登!记发证的人民—政府依法进行土地变!更登:记更换或《者更改土地权属证】书
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 依:法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或者】因抵押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必须自出租【、抵押?合同订立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发证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登记取得!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第】十四条? 土:地登记申请》人在申?请土地登记时隐【瞒事实、伪造有关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非法手段骗—取登记的由原土地登!记,机关注?销其土?地登记?
土地登记发】证后发?现有错?。登、漏?登等不当登记—。情形:的原登记发证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更正
第】十五条 土地—权属证书是》土,地权利人《拥有:合法土地权利的法律!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和买卖
》 第十六》。条 确认《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确认—农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同级人民政府(】含,地区行政《。公署:)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制,定的规范编制
【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编制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可以由地区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八条 地区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根据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
第十九!条, 县(市)》、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划分【土地利?用区确?定每类土地利—用区的规模及—控制范围《界线明确《土,地用途和土地利用管!制规则土地利—用区应当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一》般农业用地区、林】业用地区、城市建】设用地?区、: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独立工》。矿区、土地开垦【区和禁止开垦区等】
第《二十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修改未】。。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
经!。国务院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由同级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程序报有批准权的机!关批准
《 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一)—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保护耕地;
【 :(二)以《土地供应引导需求合!理、有效地利用【。土地;
《 (三)优先【。保证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的!项,目用地;
(四!)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护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 ,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和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执行方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将计划指!标,逐,级分解下《达
:。 第二《十三: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一经批》准下达必须执行【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或者超过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不!得批准新增建设用】地,
未执行建设】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或者没有完成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计划指标的等量核减!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节】余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经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其【用地未列入年—度计划的可以逐【。级,向,原批: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机?关申请?从预:留机:动计划指标》中,安排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调查和统计—。对土地等级》进行评定
土】地调查结果和—土地等?级评定结《果应当作《为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土地有偿《。使用、征用土地补偿!和征收土地税费【等的依据
第四【章 耕地保护
【 第二十五—。。条 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以及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年度工《作目:标和政府领导—任期目标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监督考核
第】二十六条《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必须按照下列规【定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耕地的【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垦;
【。 (?二)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占用耕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
(三【。),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
?依照前款规定—开垦的耕地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新开垦的耕】地不超?过4公顷《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也可以【由地区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第二十七《条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没?有条件?开垦的应当缴纳耕】地开垦费
》。 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自!行开垦耕地的—应当按批准的—。耕地开垦项目和开垦!。期限:开垦耕地并在办【理批准手《。续时预?缴耕地开垦》费
? 耕地开垦费的【缴纳标准、征—收、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以及预缴耕地!开垦费的退还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 第二《十八条 在被占用】耕地所在地的县(市!。。)范围内无》法开垦出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数量的耕!地或者没《有条件开垦耕地【的,由地区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进行—易地开?垦
? 依照前《款规定尚不能完【成耕地开《垦任务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进行!。易地开垦
— 第二?。十,九条 依《法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并严格—保护和?管理
? , 地区、设》区的市?、县(市)》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具体【数量指?标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分解下达
第】三十条 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等未利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下,列权限报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开发【
, (一)一次性开!发不超?过50公《顷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一次:性开发超过50【公顷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 第三十一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可开垦区范【围内的?农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荒滩】等未利用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开发【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需,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田、水、路、林、】村土地整理》方,案,经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三条】 土地整理》。。新增加的耕地—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验收合格》后其面积的百分之六!十可以用作折抵【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也可以将补偿指】标有:。偿转让给其他需【。要履行耕地补—。。偿,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三十四条】 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复垦并自复垦—完成之?日起30日内向土地!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
? 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经验收】不符合要求的由【用,地单位和个》人向土地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每平《方米208》0元的土地复—垦费并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复垦
【第五章 建设用地
!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建,设占用?土地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
在农用!地范围内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农》村村:民建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 :前款所称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包括农村行》政办公?设施文化、》科学:、医疗卫生》设施福利《。设施教育设施—生产服务《设施:水利设施防洪设施】和乡村道路等
【 第?。三十七条 》建,设项目使用》土地:的,应当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土?地;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的除外
建】设项目应当尽可【能使用未利用地【。和现有建设用地控】制占:用,。农用地;能使用【现有建设用地的不得!提供渐增建》设用地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逐级审查【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权限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批准
【 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和《零,散的农村《村民建住宅需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可以由【地区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 征用下列】土地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逐级审!查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
!。 征用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逐级】审查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第四十条 依法【由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农用地】转用批?准权属于自治区【人民政?府而征用土地批准权!。属于:国务院?的先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再报国务院批—准征用土地》
农《用地转用和征用土】地批准权属》于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同时: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征用】土地审?批手续;农用地【。转用:依照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由—地区: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先—由地区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再》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土地—
?第四十一条 具【体建设项目使—用现有的国有—建设用地和》已批准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的由土地!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二条》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的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但是—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军】事设施和跨自治区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用地报!国务院批《准
: 具体建设—项,目除:占用:国有未利用地外【还需占?。用农用地《的所需占用的国有】未,利用地应《当与需?占用的农《用地依照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一并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 第四?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企业【以及: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使用集—体土:。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先依照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 , 乡镇企业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的用—地标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四十四【条 农村村》民建住宅使用集体土!地的由经营管理集体!土地的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同意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先依照】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 ,第,四十五?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 农村村民建住【宅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旧村改造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山坡荒地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新》批准宅基地的面积按!如下标准执行—
(一)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
! (二)丘陵地区】、山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50平方米!
?第四十六条》 农:村村:民申请使《用集体土地建住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原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标?准的;
》 (二)《。出租、?出卖原住房的;
! ,(,三)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人《。要求另立门户的;】。
(《四):。原有宅?。基地能够解决子【女另立门《户需要的
》 第?四十七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重?建、扩?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应《当在施工《。前向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准用地的界线、【面积和?用途
第四十】。八,条 因地质勘查【、建设项目施工及】其,。他临时设施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集《。体,土地的应《当按照下列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 (一)临时使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二)临时使用不!。涉及占?用耕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企业采矿、取!土占用土地不超【过三年的《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参照—临时使用《土,地的:。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 临时《使用农用地的补偿费!按该土地临时使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与临时使用【年,限的乘?积数计算;临时使】用建设用地的按【当地同类国有土地】年租金与临时使用】年限的乘积数计算】;临时使用未—利用地的《按当地旱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与临时使!用年限的乘》积数60%计算造成!地上附着《。物破坏的应当—视具体?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临时使—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恢复种!植条件;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或者恢复的》种植条件低于原有种!植条件的应》当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临?时使用其他土—地造:成土地破坏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负—责复垦或者》缴纳土地复垦—费
?。 第四?十九条 非》农业建设《项目的用地》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用地合同《约定:或,者,用地批准文件规定的!。期限:内动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用地!单位和个人在规定期!限,内无法动工的可以】向原批准用》地的机关申请—延期: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 (一)不》可抗力;
(】二)国家政策重大】调整;
(三】)政府和政府部门】行为;
》 (四)其他正当理!由
第五—十条 非农业—建设:项目:的用地?单位和个《人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每年每平方【米2-10元—的土地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根据本【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批准延期的—。除外
第—五十一条《 征用土地》经,依法:批准后?。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5日内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发布征《地公告征地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
— (二)》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
】(三)征地补偿标准!;,
, (四)农—业人口安置办法;
! :(五)征地补—偿登记的机关、对】象,、期限和应当提交的!文件;?
(六》。)禁止事《项;
? (七)》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征地—公,告后被征地单位和土!地承包经《营者:不得抢栽《抢种作物或者抢【建建:筑物、构筑物
】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和地上附着!物的产?权证:明等文?件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逾期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视为放弃【补偿;但是有正当】理,由导致延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除外—
第五十二【条 征地《补偿登?记,结束后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通过现场勘测】等,。方式核实《征地补偿登记—事项并?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征用土?地情况?;
(》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的计算办法—、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三)被征地!农,民的安置《方案
《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予以:公,告征:询被征地《单位、土《地承包经营者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征询意见】的期限为《20日?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被征地单—。位、土地承包经营】者应当服从》不得阻挠
— 第五十《三条 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 (一)征》用基本农《田的水田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倍补《偿旱地?。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九倍【补偿;
(【二)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的水田—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九】。倍补偿旱地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七倍补偿;
!。(,三)征用菜地、鱼塘!、藕塘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倍补偿?;
(四)征用!。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林地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当地旱地平均】年产值?的九倍补偿;
!(五:)征:用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已有收获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七倍】。补偿未?有收获?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当地《旱地平均年产值的三!至四倍补《偿;
(—六)征用苗圃、花圃!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四倍补偿!;
(七)征用!轮歇:地、牧草地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当地旱地平均年【产值:的二至三《倍补偿;《。
(八》)征用荒《山、荒地、荒—沟等:未利:用地: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当地旱地平均年【。。产值:的一至二倍补—偿
? 上述地类按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结果确定
第五!十四条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 (一)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总额分】别为
《 ,1.征用前》人均耕地超过0.】06公顷《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
? 2.征用前人均!。耕地超过0.0【5,公顷不超过0.06!公,顷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
3】.征用前人均耕地超!过0.04公顷不超!。过0.?05公顷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倍;
【 , 4.?征用前人均耕地超】过,0.03公顷不超】过0.04公顷【。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倍;
5.征!用,前人均耕地超过0.!02:。5公顷不超过0.】03公顷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二倍;
《 6.征用前人均!耕地超过《0.02公顷不超过!0.02《5,公顷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四倍;
【7,.,。征用前人均》耕地不超过0.0】2,公顷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二)征用!林地、牧草地、【。养殖水面等其—。他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总》额为该农用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五倍
!征用荒山、荒地、荒!滩和其他无收益的土!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第五】十五:条 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属短!期农:作物的按一造产值补!偿属多年生农作【物的:根据其种《。植期和生《长期:长短给予合》理补偿;
》。 (二)林(【果、竹)木》有条件移栽》的应:当组织移《栽付给移《栽人工费《和木苗损失费不能移!栽的给予作》。价补偿;
(三!)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按?重置价格并结—合成:新确定补偿费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
对在【非法占用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在征》地公告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林:(果:、竹)木《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
第》五十六条 建设项】目依法使《用国有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为征用当地【同类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70%】。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征用集体土地—。的,补偿办法办理
【 第五《。。十七条 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和《其他重大建设项【目建设征用土地【的补偿费标准和【贫困山区移民安置】用地:管理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八条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违法的用地批准【文件由?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并【予以:宣布
第—五十九条 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土地:审批、登《。记、发证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有《违法或者不当情形】的应:当,依法责令其》限期纠正或者予以】撤销: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应当责令【其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经有《权机关?批准、无密》级的土地登记统【计资料、《。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结果、耕地保【护情况、《。土地审批情》况、土地《等级评?定结: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图形数—据等基础资》料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下列《事项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情?。况,;,
: (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
(三!)基本农田》和其他耕地保护情况!;,
(《四)耕地开垦—、土地复垦情—况;
? (?。五)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和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审计:情况;?
(六)土地】审批情况和土—地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还:应将前款所》。列事项?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第六十《三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为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价款】的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十以《下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为非法出【让、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价款:。的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五以下
【 非法出让、【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价款的确定》。以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成交价格为准!;未约定成交—价格或者《约定的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以政府确《。定的标?定地价为准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伪—造、涂改《和买卖土地权属证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未经批准《擅自开发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报批手续【;逾期不《办理的责令其停止】。。开发可以并处非法开!发土地每平方米1元!以上3元以》下的罚款
— 第六十六条— 依法没收在非法】转让或者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所得收入应!当上缴?国库
? 没收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其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转】移的应当依》。。法,。办理:集体土地《征,用或者使用手续
! 第:六十七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
【(二)?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
》 (三《)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以及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用》土地的;
(】四):非法低价出》让、:出租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非法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的;
》 (五)不履行耕】地保护责任致使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明显减少《的;
》(六)对土》。地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不:给,予行政处罚的;
! (七)挪》。用、截?留、私分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侵!占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征地—补偿费用和土地有】偿使用费的;
】 ,(,八,)其他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1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