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 (200》1年7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保护、开发—、使:用和管理《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 第四《条 自治区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
!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和建设用地批准】书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第五条【 自治区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 ,第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区—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地区行?政公署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本地区的!。土地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 第七条 国有【。。土地的所有》权和农?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依?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
第八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由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可由乡【(镇:)人:民政:府管理
》 第九条 》对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依法实行登记发证】制度
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 ,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
》 在本自治区—的,中央国家机》关,使用国有《土地的登记和发【证,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 :。第十二条 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土地:用途的?当事人必须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批准:文件或?者有关资料向原登】记发证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登记:发证的人民政府【依法进?行土地变《更登记更换或者更改!土地权属《证书
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事人必须自依法!取得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发证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登记?发证的?人民政府依》法进行土地变更【登记更换或者—。更改:土地权属证》。书
:。 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 !。依法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或者因抵押—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必须—自出租、抵押合【同订立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发证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登记—取得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第十四条 土地登记!申请人在申请土地】登记时隐瞒事—。实、伪造有关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非法手段骗取!登记的由原土地登记!机关注销《其土地登记
】土地:登记发证后》发现有错登、漏登】等不当?登记情形《的原登记发证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更正
! 第?十五:条 土地《权属证书是》。土地权利人拥有合法!土,地权:利的法律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和】买卖:
第十六—条 确认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确认农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同级人民政府(含!地区行政《公署)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制》定的规范编制
】。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编制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可以由【地区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地区《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根据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
!第,十九条 县(市)、!。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划分》土,地利用区《确,定每类土地利用区】的规模及控制范围界!。线明确土地用途和土!地利用管制规则土】地利用区应当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一般农业用地—区、林业用地区、】城,。市,建设用地区、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独立工矿区、土地开!垦区和禁止开垦区等!。
第二十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修改未!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
, , 经国务院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由同级《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程序报—有批准权《的机关批准
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一】)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保护耕《地;
》。(二)以土》。地,。供应:引导需求合理、有效!地利:用土地;
》 (三)优先保证!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的项:目用地;《
, (四《)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护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和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执?行方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将计!划指:标逐级分解下达【
: 第:二十三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一经批?准,下,达必须执行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或】者超过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不得批准新】增建设用地》
未执行建设】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或者】没有完成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计划:指标:的等:量核减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节,。余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经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其用地【未列入年度计划【的可以逐级向原【批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机关申请从—预留机动计划指【标中安排《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调查和统计对土地等!。级进行评《定
土地—调,查结果?。。和土地等级》评定:结,果应:当,作为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土:地有:偿,使用、征用土—地补偿和征》收土地?。税费等的依》据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二十五条 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以及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年度工作目标和政】府领导任期目—标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监督考核
第】二十六条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必须?按照下列规》定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耕—地的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垦;
】 (二)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占《用耕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
】 (三)《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
依照前款规】定开垦的耕地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新开垦的耕》地不超过4公—顷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也可】以由地区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第二十七条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没有!条件:开垦:的应当缴纳耕—。地开垦费
【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自行开垦—耕,地的应当按批准的】。耕地开垦《项,目,和开垦期限开垦耕地!并在办理批》准手续时预缴耕地】。开垦费?
耕地开垦【费的缴纳《标准、征收、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以及预《缴耕地开垦费的退还!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 第二十八条 】在被占?用耕地?所在地的县》(市)?范围内无《法开:垦出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数量的耕地或者没有!条件开垦《耕地的由地区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进行易地开—垦
依照前款规!定尚不能完成耕地开!垦任务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进行易地开垦—。。
第二十—九条 依法》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并严】格保护和管理
【 地区、》设区的市、》。县(市)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具体数量指标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分解下达
【第三十条 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等未利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下列!权限报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开发
【(一)一次性开发不!。超过50公顷—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一次性》开发超过50—公顷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 第三十一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可开》垦区范围内的—农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荒滩?等未利用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开发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需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田、【水、路、林、村土地!整理方案经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第三十三条 土地!整理新增《加的:耕地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验收合格!后其面积的》百分之六十可以用】作折抵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也可以!将补偿指标有偿转让!给其他需要履—行耕地补《偿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三十四条】 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复?垦,并自复垦完成之日起!30日内向土地【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
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经验收!不符合要求的由【用地单位《和个人向《土地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每《平方米2080【元的土地复》垦费并?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复垦!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建设《占用土?地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
! 在农用地范围】内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农村村民建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包括:农村:行政办公设》施文化、《科学、医疗卫生设】施福利设施教育【设施生?产服务?设施水利设》施防洪设施和乡【村道路?等
第三—十七条 建设项目使!用土地?的应当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土地;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的除外
— 建设项目应当尽】。可能使?用未利用地和现有】建设用地控》制占用农用地;能】使用现有建设—用地的不得提—。供渐增建《设用地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逐】级审查?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权限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批准
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和】零散的农村村民建】住宅需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可—以,由地区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三十九条 】征用下?列土地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逐级审查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
征用!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逐级审】查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 ,。。。。第四:十条: 依:法,由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农用地转用批准【权属于自治区人民】政府而征用土地【批准权属于国务【院,。的先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再?报国务院批准征用】土地
? :农用地?转用和征用》。土地批准《权属于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同》时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征用土地审批!手续;农用地—转用依照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由地区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先由地区》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再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土地—
: 第四十一条—。 具体建设项目使用!现有的国有建设【用,地和:已批准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的由—土地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二】条,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的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但是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军事设施—和跨自治区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用地报!国务:院批准
具体】建设:项目除?占,用国有未《利用地外还需占用】。农用地?的,。所需占?用的国有未利用地应!当与需占用的农【用地依照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一【并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 第四?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企业?以,及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 使用集体》土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先依照!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 乡镇企业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的用!。地标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 第四十四—条 农村村》民建住宅使用集体土!地的由?经营管理集》体土地的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同意:。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先依照《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 第四十五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农—村村民建住宅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旧村改造—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山坡荒—地,。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新批准—宅基地的面积按如】下标准执行
【 (一)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
(二)!丘陵地?区、山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50平—方米
? 第四《十六条 《农村村民申请使用】。集体土地建》住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原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标准的;
】(二)出租、出卖原!住房的;
(三!)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人?要求另立门》户的;?
(四)—原有宅基地能够解决!子女另立门户需要的!
第《四十七?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重建、扩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应当在施工前向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准用地的界线、面积!和,用,。途
第四十八条! 因地质勘查、建】设项目施工及其【他临时设施》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集—体,土,。地的应当《按照下列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一】)临时使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临!时使用不涉》及占:用耕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企业》采矿、取土占—用土地不《超过三年的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参照临时《使用土地的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临时使?。用农用地的》补偿费按《该土地?临时使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与临时使!用年限?的乘积数计算—;临时?使,用建设用地的按当地!同类国有土地—年租:金与临时《使用:年限:的,乘积数计算》;临时使用未利用】。地的:按当地旱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与临时使用!年,限的:乘积数6《0%计?算造成地上附—。着,物破坏的应当视【具体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临!时,使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恢复种【植条:件;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或者恢!复的种植《条件低于《原有种植条件—的应当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临时使《用其他?土地造成土地—。。破坏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负责复垦或者—缴纳土地复》垦费:
?第四十九《条 非农业建设【项,目的用地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用地合同约—定或者用地批准文】件规定的期限—内动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用地单位和》个人在规《定期限内《无法动工的可以向原!批准用地的机关申请!延期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 (一)《不可抗?力;:
:。 (二)国》家政策?重大调整;
】(三)政《府和政府《部门行为;》
(四)其他正!当理由?
:。 第:。五十条? 非农业建》设项目的用地单【位,。和个人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每年—每平方米2-10】元的土地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根据本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批准—延期的?除外
第五【十一条 征用土【地经依?法批准后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5日内【。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发布征地公告征【地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一)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
! (二)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
》 (三)征地补偿】标准:;
(》四)农业人口安【置办:法;
(五【)征地?补偿:登记的机关、对象】、期限和《应当:提交的文件;—
?(六)禁止事项【;
: (七)》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征地公告【后,被征地单位和土地】承包经营《者,不得抢栽抢种作物】或者抢?。建建筑物、构筑物
!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和》地上附着物的产【权证明等文件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逾期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视为放弃补偿;但】是有正?当理:由导致延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除外
《 第五十二条 征地!补偿登记结》束后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通《过现:场勘测?。等方式核实征地补偿!登记事项并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征用土地情!。况;
》。(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的计—算办法、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三》)被征?地农民的安置方案】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予以公告》征询被?征地单位、》土地承包经营—者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征询意见的期限为!20日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被,征地单位《、土地承包经营者应!当服从?不得:阻挠
第五十三!条 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征用基《本农田的水田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倍补》偿旱地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九倍补—偿;
(—二)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的水【田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九倍补偿《旱地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七倍补偿;
!(三:)征用菜地、鱼【塘,、藕塘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倍补偿;
】(四)征用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林地【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当地旱》。地平均年产值—的九倍补偿;
】 (:五):征用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已有收获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七【倍补偿未有收—获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当地?旱地平均《年产值的三至—四倍补?偿,;
(》六)征用苗》圃、:花,圃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四—倍补:偿;
(—七)征用轮歇地、牧!草,地,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当地旱《地平均年产值—的二至三倍补—偿;
(八)征!用荒山、荒》地、荒沟等未利用地!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当地旱地平均年产】。值的一至《二倍补偿
上述!地类按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结果确【定
第》五十四条《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 (一)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总,额分别为
》 1.征》用前人均耕地—超,过0.06》公顷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
2.】征用前人均》耕地超过0.0【5公顷不超过0【.06公顷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
3《.,。征,用前:人均耕地超过0.0!4公顷不超过—0,.05公顷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倍;
4—。.征用前人均耕地超!过0.03公顷不】超过0.04公【。顷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倍;
5.征用!前,人均耕地超过0【.025公顷—不超过0《.03公顷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二倍;】。
: 6.征用前—人均耕地超过0.0!2公顷不超过0.0!25公顷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四倍》;
7.征【用前人均耕地不超过!0.02公顷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二):征,用林地、牧》草地:、,养殖水?面等其他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总额为!该农用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五倍《
征用》。荒山、?荒地、荒滩和其他无!收益的土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 第五十五条 】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属短期农【作物的按一》造产值补偿属多年生!农作物的根据—其种植期和》生长:期长:短给予合理》补偿;
(二】)林(果、竹)木】。有条件移栽的—应当组织移栽付给】移栽人工费和木苗损!失费不能移栽的给】。予作价补《偿;
《 (三)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按重置价格并—结合成新确》定补偿费《。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
》 , 对在非法占用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在征地公【告,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林(果、竹)—木,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
第五十【六条 建设项目依法!使用:国有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为征—用当地?同,类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70!%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征用集—。体土地的补》偿办法办理
【 第五十七条— ,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和其他重大建设项目!建设征?。用土地的补偿费【标准和?贫困山?。区,移民安置用》地管理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章, 监督检《。查
? 第:五十八?条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违法的用地批准文件!由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并予以?宣,布,
?。第五十?九条 ?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土地审批【、登记、发》证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有违:法或者?不当情形的应—。当,。依法责令《其限期纠正或者【予以撤销
—。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应当责令其】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
【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经有权机关批准【、无密?级的土地登记统计资!。料、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结果?、耕地保护情况【、土:。地审批情况、土地等!级评定?结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图形数据等】基础资料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下《列事项?
: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情况;】
, (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
— (三)《基,。本农:田和其他耕》地,。。。保护:情况:;
(四—)耕地开垦、土【地复垦情况;
!(五)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和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审《计情况;
(六!。)土地审批情况和】土地: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还应?将前款所列事项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为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价款的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十以下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为非法出《让、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价款的【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五以下
非法】出让、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价款的《确定以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成交价格为准】;未约定《成交价格或者约定的!。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以政府确定》的标:定地:价为:准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伪造、涂改和!买卖土?地权属证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未:经批准?擅自开发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报】批手续;逾期不办】理,的,责令其停止开发可以!。并,处非法开发》土地每平方米—1元以上《。3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 !依法没收在非—法转让或者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所【得收入应当上缴【国库
没收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其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转移的》应当依法办》理集体?。土地征用或者使用手!续
第六十七】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
(!二,)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
(《三)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以:及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用】土,地的;
(四】)非法?低价出让、》。出,租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非法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的;
【 (五《)不履行《耕地保?护责任致使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明《显减:少的;
(六)!对土地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不给予行—政处罚的;
(!七):挪用、截《留、私分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侵占】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征地补偿费用和!土地有偿使用费的;!
, (八)其他【。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1】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