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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2001年!7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保护、开发、使用!和管:。理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自治区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和建设用【地,批准书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 第五条《 自治区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第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区】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地区行!政公署?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本地:区的土地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  第七条 —国有土地的所有权和!农,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依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 【  第八《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由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可由乡《(镇:)人民政府管理【   ?第九条 对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依法实?行登:记,发,证制度  》 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  :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 :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  》 在本自治》。。区的中央国》家机关使用国—有土地的登记—和发证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土地用】途的当事人必—须,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批准文件或【者有关资料》。向,原登:记发证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登记:发,证的人民政府依【法进行土地》变更登?记更换或《者更:改土地?权属证书 》  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事人必须自—依法:取得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发证【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登,记发证的人民政府】依法进?行土:地变更登记更—换或者更改土地【权属证?书  ? 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 依法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或者因抵押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必须自出!租,、抵押合同订立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发证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登!记取得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  第十《四条:。 ,土,地登记申请人在申】请土地登《记时隐瞒事实、伪造!有关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非法】手段骗取《登记的由《原土地登记》机关注?销其土地登》记,   土地登记发证!后发现?有,错登、漏登》等,不当登记情形的【原登记?发证: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更【正 :  第十五条 土】地权属证书是土地权!利人拥有合法土【。地权利的法律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和买《卖   第》十六条 确认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确认农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同!。级人:民,政府(含地区行【。政公署)《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制定的!规,范编制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编:制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可以由地】区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地区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根据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   第十九条 县!(市)、《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划分土地利—用区确定每》类土地利用区—的规模及控制范围】界线明确土地用【途和土地《利用管制规》则土地利用区应当】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一般—农业用地《区、林业用》地,区、城市建设用地区!、,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独立工【矿区、?土地开垦《区和禁止开垦—区等:   第二十—。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修—改未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 【  经?国,务院: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由》同级: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程序报《有批准权的机—关批准  》 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一)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保护耕地; —  (二)以土地】供,应,引导需求合》。理、:有效地利《用土地; 》  (三)优先保证!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的项目用地; !  (四《)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护,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和—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执行】方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将计划指标】逐级分?解下达 《  第二十三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一】经批准下达》必须执?。行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或者超过】。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不得批准新增】建设:用,地   未执行【建设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或者【没有完成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计划【指标的等《量核减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节余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经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其用地未列—入年度?。计划的可以逐级【向原批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机关:申请从预留》机动计划《。指标中安排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调查和—统计对土地等级【。进行评定 》  土地《。调查结果和》土地等级评定结【果应当作为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土【地有偿使用》、征用土地补偿和】征收土地税费等的】依据 ?第四章 耕》地保护  》 ,第二十五条 —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以及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年度工作目标和】政府领导《任期:目标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监督考核 【。  第二十》。六条: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必—须按照下列规定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耕地的?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垦;   (二)!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占用》耕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   (》。三)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   依照前款!规定开?垦的耕地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新:开垦的耕地不超过4!公顷: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也可以由地》区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第二十!。七条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没有!条件开垦《的应当?缴纳耕?地开垦费 》  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自行!开垦耕?地,的应当按《批,准的耕地开垦项目和!开垦期限《开垦耕地并》在办理批准手续时预!缴耕:地开垦费   耕】。地开:垦费的缴纳标—准、征收、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以及预缴耕—地开垦费的退还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  第二十八条 在!被占:用耕地所在地的县(!市)范围内无法开垦!出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数量的耕地或者】。没,有条件开垦耕地的由!。地区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进:行易地?开垦   》依,照前款规定》尚不能完成耕地【开垦任务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进行易地【。开垦:   第《二十九?条 依法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并—严格保护《和管理   地【区、:设区的市、县(市】)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具体数?量指标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分解下达》   ?第三十条 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等未!利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下:列权限报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开发— ,  (一)》一次:性开发不超过—5,0公顷?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  :(二)一《次性开发超过—50:公顷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  :第三十一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可开垦—区范围内的农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荒滩等未利】用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开!发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需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田、》水、路、林、村【土地整理方案经【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三条】 ,。土地整理新增加的耕!地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验收合?格后其面积的百分】之六十可以用作折抵!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也可以将《补偿指标有偿转【让给其他需要履【行,耕,地补偿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三十:四条 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复垦并自复垦!完成之日《起30日内》向土地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  》 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经验》收不:符合:要求的由《用地单位和个人向】土地: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每平方米2!。080元《的土地复垦费并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复垦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建设占用土地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   【在农用地范围—内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农村村民建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包括农!村行政办公设施文】化、科学、医—疗,卫生:设施福?利设:施教育设施生产服务!设施水利设》施,防洪:。设施和乡村道—路,等 :  第三十七条【 建设项目使—用土地的应当—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土地?;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的除外  》 建设项目应当尽】可能使用未利—用地和现《有建设用地控—制占用农用地;【。能使:用,现有建设《用地的?。不得提供渐增建设】用地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逐级审查】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权限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批准【   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和零散!的农村村民》建住宅需《。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可!以由地区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三十九条 】征用下列土》。地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逐级审查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 ,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 —  征用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逐级审查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第四十条 依法由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农用地转】用批准权属于自治区!人民政府而征用土地!批准:权属于国务院的先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再报国务《院批准征用土—地   农用地转用!和征用土地批准权】属,于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同时《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征用土地审批!。手续;农用》地转用依照》。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由地!区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先由地区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再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土地   第四十!一条 具体建—设项目使用现有【的国有建设》。用地和已批准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的由土地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 第四十二条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的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但是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军!事设施和跨自—治区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用地报国务院【批准 ?。  具体《建设项目《除占用国有未利用地!外,还需占用《农用地的《所需占用的国有未】利,用地应当与需占用】的农用?地依照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一并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四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企!业以:及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使用》集体土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先依照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 乡镇?企业: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的用地标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四十四《条 农村村民—建住宅使用集体土地!的由经营管理集【。体土:地的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同意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先】依照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 ,第四:十五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 ,。 农村村民》建住宅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旧村:改造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山坡》荒地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新批准宅【基地的面积按—如,下标准执行  【 (一?。)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   !(二:)丘:。陵地区、《山,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5】。0平方?米   第四十六】条 农村《村民申请使用集体土!地,建住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原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标:准的;   (二)!出租、出卖》原,住房的?;   (》三,)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人要》求另立门户的;  ! (四)原有宅基地!能够解决子女另立】门户需要的 —。  第四十七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重建、—扩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应当在施工前向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准用】地的界线、面积【和用途?   第四十八条】。 因地?质勘:查,、建设项目》施工及其他》临,时设施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集体土地—的应:。当按照下列》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  (一)临—时使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临时?使用不涉《及占用?耕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企业采!。矿、取土占用土【地,。不,超过三年的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参照临时—使用土地的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临时使—用农用地的》补偿费按《该土地临时》。。使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与临时使用年限【的乘:积,数计算;临》时使用建《设用地?的按当地同类国【有土地年租金与临时!使用年限的乘积数计!算;临时使》用未利用地的—按当地?旱,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与临时使用年【限的乘积《数,60%计算造成地上!附着物破坏的—应当视?具体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 临时使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恢复种植条件;】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或者恢复】的种植条《件低于原有种—植条件?的应当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临【时使用其他》土地造成土地破坏】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负:责复垦或者缴纳土】地复垦费   第】四十九条 非农业建!设项目?的,用地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用地合同约定!或者用地批准文件】规,定的期限《内动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用地单位和》个人在规定期限内无!法动工的可以向原】。。批准用地的机关【申请延期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 (:一)不可抗》力;   (—二):。国家政策重》大调整;   (三!)政府和政府部【门行为;   (四!)其他正《当理由 《 , 第五十条 非农业!建设项目的用地单】位,和个人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每年每】平方米2-》。。10元的土地—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根据?本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批准延期的除!。外 :。  第五十一条 】征用土地经依法【批准后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5日—内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发布征地公告征!地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一《。)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   —(二)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   》(三)征《地补偿标准》; :  (四)农业【人口安置办法;【   ?。(五)?征地补偿登记的【机关、对象》。、期限和应》当提交的《。文件; 《  (六)禁止【事项;   (七】)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 征地公告后被征地!单位和土《地承包经营者不【得抢栽抢《种作物?或者抢建建》筑物:、构:筑物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和地上附着物的】产权:证明:等文件?。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逾期《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视为放弃】补偿;但是有—正当:理由导致《延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除外  《 第五?十二条? 征地补偿登记结】束后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通过现场勘测】等方式核实征地补偿!登记事项并》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被,征用土地情况—;  ? (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的计算办法、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三)被征地!农民的安《置方案  》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予!以公告征询被征【地单位、土地—承包经?营者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征询意见的期限为2!0日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被征地单位、—土地承包经》营者:应当服从不得阻挠 !  第五十三条【 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  (?一,)征用基本》农田的水田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倍补偿旱地!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九倍—补偿;   —(二)?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的水田》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九倍补偿旱】地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七倍补偿;—   (三)征用】菜地、鱼塘、藕塘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倍?补偿; 《  (四)征用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林地》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当地旱?地平均年产值—的九:倍补偿;《   (五)—征,用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已有!收获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七倍补》偿未有收获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当《地旱地平均年产值】的三至四倍补偿;】   (六)征用苗!。圃、花圃《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四倍补偿;   !(七)征用轮歇地】、牧:草地: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当地旱地—平均年产值》。。的二至三倍补偿【;  ? (八)征用荒山、!荒地:、,荒沟等未利用—地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当地旱地!平均年?产值:的一至二倍补—偿   上述地类】按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结果确《定   《第五十四条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  (一)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总额分别为—   ?1,.征用前人均耕【地超过0.06公】顷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   2》.征用前人均耕地】超过0.0》5,公顷不超过0.06!公顷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   !3.征用前》人均耕地超过0.0!4公顷不超过0【.05?。公顷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倍; 【  4.征用前人均!耕地超过0.—0,3公顷不超过0.】04公顷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倍; 】。  5.征用前人】均耕地超过0.【02:5公顷不超过—。0.03公顷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二倍; 》  6.征用前人】均耕地超过0.02!公顷不超《。过0.025—。公顷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四倍;   7【.征用前人均耕地】不超过0.02公顷!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  (二)征—用林地、牧草地【、养殖水面》等其:他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总额为该《农用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五倍  】 征:用荒山、荒地、荒滩!。和,。其,他无收益的土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  第五十五—条 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  (一)属短期】农作物的按一造【产值补偿属多年生】农作物的根据—其种植期和生长【。期长短给予合理补偿!;, ,  (二)林(果、!竹)木有条件移栽】的应当组《织移栽付给移栽人】工,费和木苗损失费不】能移栽的给》予作价?补偿;   (三)!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按重—。。置价格并结合成新确!定补偿?费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   对在非】法占用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在征地—公告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林《(果、竹)木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   第五】十六条 建设项目依!法,使用:国有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为征用当《地,同类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7【0%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征用集体【土地的补偿办法【办理   第五十】七条:。。 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和其他重—大建设项目》建设:征用:土,地的补偿费》标准和贫困山区移民!。安置用地管理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八条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违法的用地批【。准,文件由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并予《以宣布   —第,。。五十九条 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土地审批》、登:记、发?证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有违法或者【不当情形的应—当依法责令其—限期纠正或者予以】。。。撤销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应当《责令其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经有权机关批准、无!。密级的土地登记统计!资料、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结果、耕地【保护情况、土地审】批情况?。、土地等级评定【结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图形】数据等?基础资料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下列事项 》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情【况;   (—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  】 (:。三)基?本农田?和其他耕地》保护:情况;   (【四)耕地《。开垦、土《。地,。复垦情况《。;   (五—)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和》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审计情《况;:。   ?(六:)土地审批情—况,和土地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还—应将前?款所列事项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为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价款的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十以下】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为非【。法出让、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价款的?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五:以下  《 ,非法出让、》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价款【的确定以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成交价格为准—;未约定成交价格】或者约定的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以政《府,确定的标定地—价为准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伪造、涂改】。和买卖土地》权属:证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未经批—准擅自开发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报批手】续;逾?期不办理《的,责令其?停止开?发可以并《处非法开发》土地每?平方米1元以上3】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 依—法没收?。在非法转让》或者: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所得收入应当上缴国!库  ? 没收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其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转移的应当》依法办理集体—土地征用或者使【用,手续   第—六十七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 :  (二)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   【(三)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以及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用土】地的;   (【四)非法低价—出让:、出租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非法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的;   (!五)不履行耕地保护!责任致使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明》。显减少的; —  (六)对土【地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不给予行政—处罚的;   (七!)挪用、《截留、私《分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侵占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征地补》。偿费用和《。土地有偿使用费【的;:   (八)—。其他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1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