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 》  (200—1,年5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12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  】 根据2《。016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       【    《    第》一章: 总  则  【   ? ,    《    《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  :        】     第三章 !物业服务     !     》       【。 第四?章 物业《的,。管理     【。   ?。    《。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   》    《         !  :第六章 物业的维】。护    》  : ,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  :    《。    第八—章 附  则  】    《    《。    《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  第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自治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民政《、司法行政、—城乡规划、环境【保护、价格、城【市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县级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具体?负责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协调物】业服务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相互之》间的物业纠》纷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 第五条 》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促进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依法经营、!诚信:。服务推动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  第六条 本条例!。所称的业主包—括,   (一)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 !  (三)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但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已经合法占有!房屋的?人,   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 ,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八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  (四)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第】十条 ?。。交付使用《的专有部分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或者首套房】屋交付使用已满两】年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书面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应当包括!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下列资料 —  (一《)业主房屋所—有权:。权属清册; —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三)房屋建筑【竣工验收合格及【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证明》; :  (四)》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 ! , (五)其他必要的!文件资料《。   建设单位未及!时书:面报告的已交付专】有部分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可以联名!向,县级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书面要求 !。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书—面报告或者业主书】面要求后应当及【时告知并会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收—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告知后《应当:及时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筹备组由建设单【位、业主《、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的代表!组成其中业主代【表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二》筹备:组组长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代表担《任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工作职】责和成员名单—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  】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二)拟定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的草案;  】 (: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 (四)拟定首届业!主委员会《成员选举办》法草案、《提出候选人条件【和建议名单;  】 (五)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 (六)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的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公告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示—范,文,本  ? 第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决定业主委员会的!任期;   (三】。)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四)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五》),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六)确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七,),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   (八)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经《营收益的分配与使用!;,   (九)批【准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  (十)》。。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十一)《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二)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事项   》决定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业主】委,员会:召集   业主【委员会不履》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职《责的业主《可以联名请求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协调》督促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集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  ! (二)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就物:业管理共同事项【提议;  》 (三)业主—委员会成《员缺额人数超过总人!数三分之一》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辞职、》离职或者两名以【上,业主委员会》副主任?辞职、离职;   !(四)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需要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情形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接受业主的监督 !  业主委》员会:由五至十五人—的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成员由】业主担任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可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应当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  第十六条 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从下》列渠道筹集经费用于!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 —  :(一)从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中!按一定比例提取【;,   (二)业【主自愿?捐赠;   —(,三)其他合法方式 !。  工?作经费开支范围、标!准和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工:作补贴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半:年向业主公布收支】。情况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材料向物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并书面告知相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  (?一)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情况;   (二!)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及其基【本情况; 》 ,。 (三)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四)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定】期接待制度》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咨询、!投诉:和监督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工作记录制—度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物业服务合同协商】签订活动以及物业】管理中各项重要事】项的记录并建立【工,作档案 《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布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和》履行、?管理:规约实施、》专项维?修资金和公共收益】。的收支情况等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九十日】前应:当召集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未进行换】届选举的业主—可以联名请求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进行换届!。选举:;逾期?不进行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协调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   】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会议选举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之日!起十日内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上一届】业主委员会》将其保管的有关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 第二十一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过半?。数成员书面提—议业主?委员会?在收到书面提议的三!十日内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决定是否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不履行业主委员!会成员职责、业主义!务,且拒不改正的;【 ,  (二)侵—犯,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 :  (三)在物【业管理活《。动中谋取私利的【;   (四—)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的   业主【大会决定终止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以】及业主委员会成【员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职请求的应当—补选 第三章 物业!服务   》第二十三条》。 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承接物【业服:务   第二—十四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   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可?以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提—供,诚信记录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聘请从《。事物业?服务应当《与聘请方订立—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五条 物业—服务合同《。(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物业管—理的:区域范围;》   ?。(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 !  (三)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的范围、收—益分配?比例;   (四)!公,共绿化的养护和公共!区域的保洁;   !(五)公共秩序的】维护、?车辆停?放的:管理和安全防范的措!施;   (—六)物业服务的【质量标准和收费方式!、标准;   【(七)物《业服务用房的配置、!使用、维修》和管理;《   (八)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 (九)物业服务】档案:和物业档《案的保管;  【 (十)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  ! (十一《)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十二)合同期—限;   (十【三)合同《终,止、解除条件;  ! ,(十四)违约—责任;   (【十五)?其,他事项   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物业服务合同—的示范?文本:   第二十六条 !物业服?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物—业服务的规范—实施:物,业服务; 》  (二《)在业主、物业使用!人使用物业》前,将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方法、维护》要求、注意》事项等有《关规定书面告知业】主、物业使用人;】   (三)根【据物业管《理区域实际情况提供!所需的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服务建!立健全安全防范应】。急,预,案等各项管理制度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四)定期《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养护发现《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时应当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进行维修; 【  (五)做好物】业,维修、养护》、更:新及其费用收—支的各项记录—定期向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费用》和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的收支情况妥善!保管物业档》案资料和有关的【财务账册《; :  :(六)听取》业主委员会、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改进和完善物业】服,务;  《 (七)《发,现违反本条例—或,者管理规约的行为】立即进行劝阻、【制止并向《业主委员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退出—。。物业服务   (】一)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二)物!业服务合同解除【;   (三—。),物业服务企业依法不!得继续从《。事物业服务活动 】  第?。二十八条《 终止或者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应当依据合同】。履行告知《义务;合同未—约定告知期限的【应当:提前六十日告知  ! 自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或者解—除之日起十日—内,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应当办理—下列交接《事宜   (一【)移交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全部物】业档:案,;   (二—)移交物业服务【中形成的《物业服务档案; 】。  (三)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业主共有的【其他房屋、场地和】财物;   (【四)移交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及其改造—、维修、运》行、保养《的,有关资料《; :  :。。(五)清算预收、代!收和欠收的有—关费用; 》  (?六)其他交接事项】 ,  物业服务企业未!办理:退出交接手续—。。不得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   第二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管理区域时业主大】会未及?时选聘出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临时聘请》物业服务《企业   》。。第三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下列活动   【(一)擅自改变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规划用途;【   (二)擅自】许可或者《默许:他人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广告宣传;】   (三》),擅自设置营业—摊点;   (四)!。收取未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费用!;   (五)擅】自许可或者默许【他人: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从事独家—经营并收取费用; !  (六《)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指,定装饰?装修企业《。或者强行推销装饰装!修材料;  — (七)《擅自提?高公共车《位停车费标准; 】  :(,八)其?他,与物业服《务无关的活》动 :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诚信】教育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履》行、物业投诉处【理和日常检查等【情况建立健全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并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 第四章 物—业的管理 》。  第三《十二条 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应当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为基础】综合:考,虑建筑规模、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等因素?由县级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居民委员会共】同划定   建【设项目已经按照【规,划分割成《两个以上《独立院?落或者封《闭区域?的在明确附属设施】设备管理、维—护责任和不影响【使用功能的情况【下可以分《别划分为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   】影响:消,防通道、避难场所、!燃,气使用安全、楼宇通!道、电梯《使用以?及共用设施设备共有!功,能的不?得分割划分为—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   第三十!三,条 商品房的建设单!位在办理《销售手?续前应当持建—设,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等资料!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划分【物业管理区》域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物业管理《区域划分   【。物,业管理区域划定后】建设单位在销售【房屋时应当》以图:文形式将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向《。买受人?明示并作为销售【。合同的?附,件明:示的内容《包括   (—一)物业《管理区域的范围; !  (二)地上地】下物:业共用部位名—称、位置和面积;】 ,  (三)公共场所!、公:共绿化?的面:积和位置;   】(四)公共车位【数量和位置; 【  (五)地下【。室、底层架空层面积!及其权属;   】(六)物业服务用】房和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的面积和位置】;   (七)【共用设施设》备名称及其权属;】   (《八)其他需》要明示的《场所和设施设备【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划报建图中明确标】。明物:业服务用房的位置】和面积并《纳入建设计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房屋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二且不少于》。。八十平?方米:   物《业服务用《房应当为地面以【上能够使用的房【屋具备水《。、电、通风、采【光,、简单装《修等使?用,条件   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预售许】可或者现房》销售备案前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服务并制】定临时管理规约  ! 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建筑面积三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物业经】县级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三十六条】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应《当,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建设【单位与买受人签【订物业销售合同【时应当将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作为销售合》同的:附件买受《人应当遵守临时管理!规约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 第三十七条 新】建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保?修,。联系电?话和地址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联系《建,设单:位落实保修》责,任   第三十八条! 自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至物】业交付?使用之日发生的前】期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建设单》位,承担;自《。物业交付使用—。之日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发生的前—期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建设单位和买受人按!照物业销《售合同的约定—。承担物业交付使【用,时除:物业销售《合同另?。。有约定外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费用  》 第三十九条 【临时管?理,规约至业主大会会议!通过的管理规约生效!时终止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在与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应,当一并移交》下列物业档》案资料   (【一)建设项目的各】种批:准文件; 》 , (二)各类建筑】物、场地、设—施设备的清单—。;   (三—)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四)【设施设备《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 (五)《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  (六)业主共】有的房屋、场地、设!施设备清单;—  :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向?业主交付物业前应当!给物业服务用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安装独?立的水、电等计【量装置  》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预售或—者现售?房屋时?一并公?布,。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的车!。库和:车位的数量、售价】   建设》单位用于销售的车】库,、车位应当与房屋同!步销售并在销—售前办理车库、车】。位预售许可》或者现售备案—但按照规划》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场地设置的车—。库、车位除外 【  第?四十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车位应当优先—销,售、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  】 车库?、车位数《量等于或者少—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套数时—建设单位不得将【车库、车《位,转让或者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以】外,的人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房产登记《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登记、?过,户手续  》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管理投诉受理【制度对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应当】及时受理《并将调?查或者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属于其他部!门和单?位,职责的应《当及时?转交有关部门和【单位并告知投诉人 !。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专》业经营单位、建设】。单位之间因》物业管理发》生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调解;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联席会议等】方式建立物业管理综!合协调机制   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由县级?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召】集价格主《管部门、城》市管理部门》、公:。安派出?所、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供水、供!电、供气等专业经】营单: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等的【代表参加   物业!管理联席会议—主要协调解决—下列事项: —  (一)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问题;   (】二)物?业,服务企业在变—更交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三)?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的重大《纠纷、突发事件;】   ?(四)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收费争【。议问题;   (五!),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的衔接和配合;】   (六》)其:他,需要协调解》决的重大事》项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   !第,四十六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使用物【业禁止下列行为 】。  (一)损坏、】拆改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  (二)》侵占或者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擅【自移动?。共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改变!共用设施设备用途】;   (三)存】放,超过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 , (四)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 (五)侵占绿地】毁坏绿化;   (!六)随?意倾倒或者抛—。弃垃圾?、污水和杂物往楼下!抛弃物品;   (!七,)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 【。  :(八)随意停放【车辆妨碍消》防通道?和道:路畅通; 》 ,。 (九?)违反规定饲养【动物:影响物业管理区【域,的卫生?和居:民的:正常生活; —  (?十,)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其他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予以:制止或者依法追究】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法律责任【  : 第四十七条 【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应当将管理规!约作为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管理规约对受让人】或,者承租人具》。有,同,等约束力   转】。让人或者出》租人应当自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将转让或者出租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十八!条,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遵守房【。屋装:饰,装修和房屋安全使】用的有关规定—。、临时管理》规约:或者管理规约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并进行现场巡—查物业使《用人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还应当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   第【四十九?条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物业:服,务用房除因》。特殊情况并》经业:主大会同意和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外不得】。改变用途   第五!十条 物业服—务收费?按照不?同物业的使用—。性质和特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普通住《宅类型、《服务内容《、,。服务水?平,、服务成本和物【价指数变动等情况分!类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具体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物业服务收!。费,的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   第五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扩大物业服务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的业主》有权拒绝 》。  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不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物业—的维护   第五】十二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 , 第五?十三条 物业保修期!内发生的《维修、?更新、?改造责任和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责》任和费用按照下列规!定承担?。 ,  (?一)业主《专有:部分:由业主?承担;   (【二,)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业主按照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分摊从专项维!修资金中支付属于人!为损坏?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三):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部】分按照有关规定承】担, ,  :第五十四条 维修】。、更新、《改造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时《相邻物业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因相邻业主】、物业使《用,人阻挠?维,修、更新、》改造造成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者赔偿因物业维】修、更新、改造造】成相:邻业主、《物业使用人的自【用部位、自用设备】损坏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当负【责赔:偿   第五十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采】取具体防范》措施并立即》向业主委员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不按照规定时【。间,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物!业,交付使用书面报告和!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未办理退【出交接手续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五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权限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五】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不申请划《分物业管理区—域或者不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物业?管理区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筹,。备、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三)违!反物:业管理?投诉:处理规定的;   !(,四)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违法行】为报告不《及时作出处》理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作出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主要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条!例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以及在使用上】、功能上为住—宅或者?。整个物业《区域服务的设施设备!主要包括电梯—、,给排水系统、供【气管道及设施—设,备、供电《线路及设施设备、】空调系统、》避雷设施、安防监】控设施、智》能化系统和音乐背景!系统、?树木、消防设施、】天线、照《明、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  第六十三—。条 业主投票—权数的专有部—分面积、《建筑物总《面积和?业主人数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登记的按照!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按照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   (二!),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三)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建:。。设单位尚未出售【的部:分,按一人?计算:。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