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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   》(2001年5【。。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1—2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  — 根据2016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       【       【第一章 总》  则    【     》  :    《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      —    《第三:章 物业服务  】。       【 ,   ?     第四章 !物业的管理   】   ?       【 ,。。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  !  :        】 ,     》第六章 物》。业的维?护 : ,       【。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      —     》  第八章 附 】 则  《    《         !。   ?  第一章 总 】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自治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 公安、民政、司法!行政:、城乡规划、环境保!护、价?格,。、城市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县级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具:体,负责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协调!物,业服务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相?互之:间的物业纠》纷  ?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五条 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促《进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依?。。法,经,营、诚信服务推【动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 第六条 本条例】所,称的业主包》括   (一—)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 !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 】  :(三)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但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已经合法占有房屋的!人  ? 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  (四)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组成 】  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  第十条 交付】使用的专有部分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或—者首套房屋交—付使用已满两年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书,面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应当包》括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下列资—料 :  :(一)业《。主房屋所有权权属】。清册;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  (三《)房屋建筑竣工验】收合格?及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证明;  【 ,(四:)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   (五!)其他必要的文【件,资料 ?  建设单位—未及时书面报告【。的,已交付?。专有:部分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可以—联名向县《级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书面】要求 ?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书?面报:告或:者业主书《面要求后应当—及时告知并会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收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告知后应《当及时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 , 业主大会筹备【组由建设单位—、业主、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的】代表组成其中业【主代表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二筹备—组组长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代表担《任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工作职责【和成员名《单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  》。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二【)拟定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的草案》;   (》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四)拟定首届【业主委员会成员【选举办法《草,案,、提出候选》人,条件:和建议名单》;   (五)【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  (六)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的!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公告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示?范文本   第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决定业主【委员会的任期; 】  (?。三)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四》)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五【)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 , (六)《确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七:)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   (【八)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经营收益【的,分配:与使用;   (九!)批准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十)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 (十一)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二)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事项   —决定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业主委员会召集【   业主委员会不!履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职责的业主】可,以联名请求》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协调督促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集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   (》二)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就【物业管?理共同事项提—议; ?  (三)业—主委员会成员缺额人!。数超过总人》数三分之一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辞职【、离职或者两—名以上业主》委,员会副?主,任辞职、离职—;   (》四)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需要: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情形 !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接受?业主的监督 —。 , 业主委员会由五】至十五人的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成员由业【主担任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可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应当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  :第,十六条 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从:下列渠道筹集经费用!于,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 【  (?一)从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中按一》定比例提取;  】 (二)《业主自愿《捐赠;   (三)!其他合法《方,式,   工作经费【开支范围、标准和】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工作补?贴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半年?向业主公布收支情】况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材料向?物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并书面告知相】。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一,。)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情况:;   (二)【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及其基》本,情况;   (三】)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四)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定期接《待制度?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咨询、—投诉和监督  【。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工作记!录制度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物:业服务?合,同,协商签订活》动以及物业管理中各!项重要事项的记录并!建立工作档案—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布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和履》行、管?理规约实施、专项】维修资金和公—共收益的收支情况等!。重要事?项  ?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九?十日前应当召集【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未进行】换届选举的业主可】以联名请求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进行换届选举】;逾期不《进行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协调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  【 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会议选举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之日起十日内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上一届【业主委员会将其保】管的有关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  :第二:十一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 ,。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过半数!成,员书面提议》业主委?员会在收到书面提】议的三十日内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决定!是否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不履行业》主委员会成员职责、!业主义务且拒—。不,改,正的; 《  (二)侵—犯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   (三)在【物业管?理活动中《。谋取私利的;   !(四)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的   业主大】会决定终止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以及业?主委员会成员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职请求的应当!补选 第三章— ,物业服务   第二!十三条 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承接物!业服务 《  第二十四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   《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可:以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提供诚信记】录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聘请从事物—业服:务应当与聘请方订】立物业服务合同  ! 第二十五》条 物业服务合同】(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物业管理的区域】范围;?   (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 》 , ,(三)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的范!围、收?益,分配比例;   】(四)公共绿化的养!护和公?共区域的《保洁;   (【五,)公共秩序的维护、!车辆停放的管理【和安全防范》的措施;   【(六:)物业服务的质【量标准和收费—。方式、标《准;   (七【)物业?服务用房《的配:。。置、使用、维修和】管理;   —(八:)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九)物业服务档】案和物业档》案的保管;   】(十)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  ! ,(十一)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十二—)合同期限;  】 (:十三)合《同终止、解除条件】;   (十四)】违约责?任;  《 (十五)》其他事项 》  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物业服务【合同:的,示范文本   第二!十六条?。。 物:。业服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物业服务的规范实施!物业服务;   】(二)在《业主、物业使用人使!用物业前将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方法、》维护要求、注意事项!等有关规定书面【告知业主、物业使】用人;   (三)!根据物业管理区域实!际情况提供》所需的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服,务建立健全安—全防范应急预案等】各,项管理?制度: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 (:四)定期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养护发现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时:应当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进行维修;—。   (五》)做:好,物业:维修、养《护、:更新及其《费用收支《的,各项:记录:定期向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费用和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的《收支情况妥善保【管物业档《案资:料和有关的财—务,账册;   (六】)听取?。。业主委员会、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改进?和完善物业服务;】 , , ,(七)发现违反【。本条:。例或:者,管理规约的行为立】即进行劝阻、制止】并向业主委》员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工作?;  ? (八)《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退出物业服【务   (一)【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 (:二)物业《服务合同解除; 】  (三)》物,业服务企业依法不得!。继续从?事物业服务》活动   第—二,十,八条 ?终,止或者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应当依据【合同:履行告知义务;【合同未约《定告知期限的应当提!前六十日告知 【  自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或者【解除之日起十—日内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应当办理下!列交接事宜》   (一)移交】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全部物业档案】;,   (二)移【交物业服务中形成】的物业服《务档案;   (】三,)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业主共有的其他房!屋,、场地和财物; 】  (四)移交【。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及!其改造、维修、【运行、保养的有关资!料;  《 (五)《清算预收、代收和欠!收的有关《费用;   —(六)其他交—接事项 《 , 物业服务企业未办!理退出交接手续【不得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  【 第二?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管理区域》时业主大会未—及时选聘出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临时聘请物业服务】企业   第三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下列活动  】 (一?)擅自改《。变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规!划用途?。;   (二—)擅自许可或者【默许他人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广告《宣传;   (【三)擅自设》置营业摊点; 【  (四)收—取,未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费用;   【。。(五)擅自许—可或:者默许他人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从事独家经】营并收?取费用;   (六!)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指定装饰装修企!业或者强行推销【装饰装?修材料;  — (七)擅自提高公!共车位停《车,费标准; 》。  (八)其他与】物业服务无关—的活动 《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诚信教育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履行、《。物业投诉处理和【。。日常检查等情况建立!健全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并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 !。第四章 物业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 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应当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为基础【综,合考虑?建筑:规模、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等因素由县级】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居】民委员会共同划定】   ?建设:项目:已经按照规划分割成!两个以上独立院落或!者封闭?区,域的在明确附属【设施设?备管理、《维护责任和不影【响使用?功能的情《况下可以分别划分为!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  — 影响消防通道【、避难场所、燃【气使:用安全、楼宇通【。道、电梯使用以及】共用设?施设备共有功能【的不得分《割划:分为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 》  第三十三条【 商品房《的建设单位在办理销!售手:。续,前应当持建设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等资料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划分物业《管理区?域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物!业管理区《域划分 《  物业管理—区域划定后建设【。单位:在销售房屋》。时应当以图文形【式,将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向】买受人明示并作【为销售合同的附【件明示的内》。容包括   (一】)物:业,管理区域《的范围; 》 , (二)地》上地下物业共用【部位:名称、位置和面积】;   (三)公】共场所、公》共,。绿,化的:面积和位置;—   (四)公【共车位数《量和位置;  【。 (五)地》下室、底《层架空层面积—及其权属;   】(六)物业服—务用房和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的面积】和,位置;  》 (七)共》用设施设备名称及其!权属;   —(八:)其他需要明示的场!所和设施设备  】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划!报建图?中明确?标明物业服务用房的!位置和面积并纳入建!设计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房屋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二且不少于!八十平?方米   物业【服务用房《应当为地面以—上能够使用的房屋具!备水、?电、通风、采光【、简单装修等—使用条件  — 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预售许可或者现房!。销售备?案前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服务并制定】临时管理规约  】。 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建筑《面积三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物业经县级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三十!六条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应当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建设单位与买受人】签订:物业销售《合,同时应当将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作为》销,售合同的附件买【受人:应当遵守临时管理规!约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 , 第三?十七条 新建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保修联系《。电话和地址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联系?建设单位落实—保,修责任  》 第三十《八条 自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至物【业交付使用之日【发,生,的前:期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建《。设单位承担;自【物业交付使用之日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发生的前期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建设单位和买受】人按照物业销—。售合同?。的约定承担物—。业交付使用时除【物业销售合》同另有?约,定外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九条 —临,时管理规约至业主大!。会会议通过的管理规!约,生效时终止 —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在与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应当一并移交下列】物业档案资料—   (一)—建设:项目的各种》批准:文件;   (二】),各类建筑物、场【地、设?施设备?的,清单;  》 (:三):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四)设施设!备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 (:五)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 ,(六:)业主共有的房【。屋、:场地、设施设—备清单;  —。。 (:七)其他相关资料 !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向业主交付物!业前应当给物业【服务:用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安装独立的》水、电等计》量装置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预售《或,。者现售房屋时一并公!布,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的车库和车位的数!量、售价   建设!单位用?于销售的《车库、?车位应当与房—屋同步销售并—在销售?前办理车《库、车位《预售许可或者现【售备案但按照规划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场地设置的》车,库、车位除外   !第四十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车位应当优先销售】、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   车库!、车:。位数量等于或—者少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套数【时建设单位不—得,将车库、车位—。转,让,或者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以外的人《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房产《登,记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登?记、过户手续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管理投诉—。受理制度《对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应当及《时,受理:并将调查或者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属于其他部门和单!位职责的《。应当及?。时,转交有关《部门:和单位?并告:知投诉人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专业经营【单位、建设单位之】间因物业管理发【生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调解;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联席》。会议等方式建立物】业管理综合协—调机制   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由【县级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召集价格主管部门】、城市?管理部门、》公安派?出所:、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供水、供】电、供气《等专:业经营单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等的代表】参加   物业管】理联席会《。议主要?协调解决下列事【项:   (一【)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问题; ! , (二?)物:业服务企业在变更交!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 (三)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的重?。大纠纷、突发事【件;:。   (四)—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收费争》议问题;   (】五)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的衔接和配合—;  ? (六?),其他需?要协调?解,决的重大事》项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   ?第四十六《。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使【用物业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拆改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二)侵占《或者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擅自:移动共?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改变共用设施—设备用途;   】(三)存放》超过: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四)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五】)侵占?绿地毁坏绿化;【   (六》)随意倾倒或者抛】。。弃垃圾、污水和【杂物往?楼下抛弃物品—; : , (七)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   (《八)随意停放车辆】妨碍:消防:通道和道路畅通; ! , (:九)违反规定饲【养动物影响物业管】理区域?的卫生和居民的正】常生活; 》  (十)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其:他,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予》以制:止或者依法追究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法律责任  【 第四十七条 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应当】将管理规《约作为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管?理规约对《受让人或者承—租人具有同等约束力!   转让人—或,。者出租人应当自【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将转让或】者出租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十八《条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遵《。守房屋装饰装—修和房?屋安全?。使用的有关规—定、临时管理规约】或者管理《。规约:。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并进行现场—巡查:物业使?用人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还应当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 —  第四十九条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物业【服务用房除因特殊】情况并经业主大会】。同意和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外不得改变用—途   第五十【条 物业服务收【费按照不同》物业的使用》性质和特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普通住】宅类型、服》务内容、服》务水平、服务成本和!物价指数《变动等情况分类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具体!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物【业服务收《费的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   第《五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扩大!物业服务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的业》主有权拒绝   】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不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物业的【维护  《 第五十二》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物《业保修期内发生的】维修、更新、改【造责任和《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责?任和费?用按照?下列规定承担—   ?(一)业主专—。有部分?。由业主承担;   !(二)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业主按照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分摊从专—项维修资金中—支付:属于人?为损坏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三:)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部分—按照有关规定承担 !  第?五十四条 》维修、更新、—改造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时相邻物业—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因》相邻业主、》物业使用人阻挠维修!、,更新、改造造成【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者—赔偿因物业》维修、更新、改造造!成相邻业主、物【业,使用人的《自用部位、自用设备!损坏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当负责赔【偿,   第五》十,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采取具体防【范措施并立即向业】主,委员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不按照规定!时,间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物业交付】使用:书面报告和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五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未办理退出交接】手续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权限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  第五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不申请划分】物业管理区域或者】不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物业管理区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筹备、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 (三?)违:反物业管理投—诉处理规定的;【 ,  (四)》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违法行为报告不】及时作出处理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作出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主?要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  本条例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以及【在使用上、功能上为!住宅或者整个—物业区域《服务的设施设备主】要,包,括电梯、给排水系】统、供气管》。道及:设施设?备,。、供电线路及设【施设备?、空调系《统、避雷设施、安】。防监控设施、—智能化系统和音乐背!景系统?、树木、消》防设施、天线、照明!、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  第六十三条 业!。主投票权《数的:专有部分面积、【建筑物总面积和【业主人?。数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登记的按】照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按照《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  : ,(二:)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三)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建设单位尚未】出售的部分按—一人计算《 ,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