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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  《 (:2001年5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  根?据2004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1—2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6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      —。    《   第一章 总 ! 则     【        】  :  :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  :   ?。  :。 ,      第三】章 物业服》务,        】。    《      第四】章 物?业的管理   【   ?       【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     》     》        】第六章 物业的维护!      —   ?  : ,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       第八!章 附  则 【。 ,    《。。  :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  第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自!治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民政、司法行【。政,、城乡规划、—环境保护、价格、】城市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县—级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具!体负责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协调物业服务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相互之间的物业纠】纷,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五条】 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促进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依!法经营、诚信服务】推动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  :。第六条 本条例所称!的业主包括 — , (一)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 》  (三)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但《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已经合法占》有房屋的人   】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 ,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第,十条 交付使用的】。专,有部分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或者—首套房屋交》付使用已满两年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书:面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应,当包括?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下列》资料 ?  (一)业主房屋!所有权权属清册【。; :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三)房屋建筑竣工验!收合格及《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证《明;   (四)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   (五)】其,。他必要的《文件资料《   建设单位未及!时书面报告的—已交付?专有部分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可!以联名向县级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书面要求—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书面报《告或者业主书—面要求后应当—及时告知并会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收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告知后】应当及时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  :业主大会筹备—组由建设《单位、?业主、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的代《表组成其中业主【代表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二《筹,备组组?长,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代表《担,任  ?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工作职责和—成员名?单,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  !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  (二)拟—定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的草案;   】(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四)拟定《首届业主委员—会成员选举》办法草?。案、:提出候选人》条,件,和建议名单;   !(五)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六)—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的,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公告  【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示范文—本,  :。 第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决:。定业主委员》会的:任期;  》 (三)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四)【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五)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六)确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  (七《)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 》  (八)》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经营收益的】分配与使用》;   (》九)批准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  (十)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十一)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  (?。。十,二,)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事项  《。 决定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业主委员会!召集   业主【委员会不《履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职责的—业主可以联》名请求?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协调督促—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集【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   (二)【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就物业管《理共同事《项提议;   (】三)业主委员会成员!缺额人数《超过总人数三分之】一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辞职、离》职或者两《名以上业主委员会】副主:任辞:职、:离职;   (四】)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需要》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情《形  ?。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接受!业主的?监督 ?  业主委员会【由五至十五人的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成员由业主担【任,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可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应当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  :第十六?条 :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从下列渠》道筹集经费》用于: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 【  (一《)从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中按一定—比例提取;》   (二)—业主自愿捐赠; 】 , (三)其》他合法方《式   工作经【费开支范《围、:标准和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工作补贴—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半】年向业主公布—收支:情况  《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材—料向:物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并》书面告知《相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 (一)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情况】;  ?。 (二)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及!。其,基本情况;   (!三)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四)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 :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定期接待制!度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咨询、投诉和监督】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工作记—。录制度?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物业【服,。务合:同协商?。签订活动以》。及物业?管理中各项》重要:事项的记录并—建立工作档案 【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布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和履行?、管理规约实施【、专项维修资金【和公共收《益的收支情》况等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九:十日前应当召集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未进行换届!选举的业主可以联名!请求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进行换届选举;!逾期不进行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协调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   》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会:议选举?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之【日起十日内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上一届业主—委员会将其保管的有!关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 , 第:二十:一,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过半数成员书—面,提议业主委员—会在收到书面提【议的三十日内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决定是否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不履】行业主委员会—成员职责、业主义】。务,且拒不?改正:的;   (—二)侵犯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 》  (三)在物业】。管理活动中谋—取私利的; —  (四《。。)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的 —  业主《大会决定终》止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以及》业主委员会成员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职请》求的应当补选 【。第三章 物业服【务 :。  第二十》。三条:。 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承接物业服务— ,  第二十四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  ! 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可以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提供诚信记录【。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聘》请,从事物业服务应当】与聘请方订》立,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五条 物业服务合!同(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物业?管理:的,区域范围《;   (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 :  (三)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的—范围、收益分配【比例;   (【四)公共绿化的养护!。。和公共区域的保洁】。;   (》五):公共秩序的维护【、车辆停放》。的管:理和安?全防范的措施;  ! (六)物业服【务,的质量标《准和收费《方,。式、:标,准; ?  (七)》物业服务《用房的配置、—使用、维修和管理;!   (八)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  :(九)物业》服务档案和物业【档,案的:保管;   —(十:)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   (十【一)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  (十二)合同】期限;   —。。(十三)合同终止、!。解,除条:件;   (十四】)违约责《任;   》(十五)《其他事项 》  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物业服务合》同的示?范文本  》 第二十《六,条 物业服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物业服务的》规范实施物业服务;!   (《二)在业主、—物业使用人使用物业!前将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方法】、维护?。要求:、注意事项等有【关规定书面告—。知业主、物业使【用人; 《 , (三)根》。据物业管理区—域实际情况提供所】需的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服务建立健】全,安全防范应急预案】等,各项管理制度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 ,(四)定期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养,护发现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时【。应当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进行维修;   (!五,)做好物业维—修、养护、更新及】其,费用收支的各项【记录定期向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费用【和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的收支情《况,妥善保管物》业,档案资料和有关的财!务账册; 》  (六)听取【业,主委:员会、?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改进和完善物业!服,务; ?  (七)发—现违:反本条?。例或者管理规约的】。行为立即进行—劝阻、制止并向【。业,主委员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工作?;,  : (八)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退出物【业服务?   (一》。)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二)物业服务【合,同解除;  — (三?)物业服务企业【。依法不得《继续从事《物业服务活动 【。  第二十八条 】。终止或者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应当依据合同履行】。告知义务;合同未约!定告知期限的应【当提前六十》日告知   自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或者解除之!日起十日《内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应】。当办理下列交接事】宜   《(一)移《。交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全部物业档案—;   (二—)移交物《业服务中形》。成的物业服务档【。案;   (三【)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业主共有】的其他房屋、场【地和财物; —  (四)》移交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及其》改造、维修》、,。。运行、保养的有关】资料;   (【五)清算预收—、代收和欠收的有】关,费用:;   《(六)其他交—接事项?   物业服—务企业未办理退【出交接?手续:不,得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   第二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管理区》域,。时业主大《会未及时选聘—出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临】时聘请物业服务企业!   第三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下】列活动   (一)!擅自改变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规划:用途; 《  (?二)擅自许可—或者默许他人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广告宣传; 【  :(,三,)擅自?。设置营业摊》点;   (—四)收取未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费用; 】  (五《)擅自许可》或者默许他人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从事独—家经营并收取费用;!   (六)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指】定装饰装《修企业或者强行推】。销装饰装修材料; !  (七)擅自【。提高公共车位停车】费标准?;   (八)【其他:与物业服《务无关的活》动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诚信教育—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履】行、物?业,投诉处理和日常【检查等?情况建立健全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并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 第【四章 物业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 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应当】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为基础综》合考虑建筑规模、】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等因素由县!级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居民委员会!共同划定《。  : 建:设项目已经按照【规划分割成两—个以上独《立院落或者封闭区】域的:在明确?。附属设施设备管理、!维护责任《。和不影响《使用功能的情况下可!以分别划分为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  !。 影响?消防通道、避—难,场所、?燃,气使用安全、楼【宇通道、电梯使用】以及共?用设施设《备共有?功能:的不得?分割划分《。。为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  : 第三十三》条, ,商品房的建设单位】在办:理,。销售手续前》应当持建设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等资料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划分物】业管:。理区域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物业管理区域【划分   物—业管:理区域划定后建【设单位在销售房屋】时应当以图》文形式将《。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向买受人明示并】作为销售合同的附件!明示的内容包括  ! (一)物业管理区!域的范围《;   (二—),地上地下物业共用】部位名称、》位置和面积; 【。。 , ,(三:)公共场所、公共绿!化的面积和位置【;   (四)【公,。共车位数量和位置】;   (五)地下!室、底层《架空层面积及其【权属;   (【六):物业服务《用房和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的面积和位置】;   (七)【共用:设施设备《名称及其《权属;  》 (八)其他需要明!示的:。场所和设施设备  !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划报建【图中明?确标明物业服—务用房的位置—和面积并纳入建【设计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房屋【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二!且不少于《八十:平方:米 :  :物业服务用房—应当:为地面以上能够【使用的房屋具备水、!电、通风、采光【、简单装修》等使用条件 —  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预售许可或者现】房销售备案前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服务并—制定:。临时管理规约— , , 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建筑【面积三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物业经县级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三十六】条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应当!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建设》单位与买受人签订物!业销售合同》时应当将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作为销售《合同的?附件买受人应当遵守!临时管理规约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三》十七条 新建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保修】联系电话和地—址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联系建设】单位落实保修责【任   第》三,十,八条 自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至物业交付使】用之日发《生的前期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建设】单位承担;自—物业交?付使用之日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发:生的前期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建》设单位和买》。受人按照《物业销售合同的【约定承?担物业交付使—用时除?物业销售《合同另有约》。定外: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九!条 临时管理规【约至:业主大会会议通过的!管理规约生》效,时终止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在与—。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应当》一并移交下列物业档!案资料  》 ,(一)建设项目的】各,种批准文件;—  : (二)各类—建,筑物、场《地、设施设备的清】单;   (三)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 (四)设施设备】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五【)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  (六)业主【共有的房屋》、场地、设施设备清!单;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向,业主交付物》业前应当给物业【服务:用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安:装独立的水》、电等计量装置  !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预售或】者现售房《屋时一并公布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的!车库和车位的数量、!售价:   建设单—位用于销售的—车库、车位》应当与房屋同步销售!并在销售前办理【。车库、?车位预售许》。可或者?现售备案但》按照规划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场【地设:置的车库、车位除】外   第四十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车位应当!优先销售、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   车库》、,车位数量《等于或者少》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套数时—建设单位不得将车】库、车位转》让或者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以《外,的人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房产登《记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登记、【过户手续 》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管理投诉《受理制度对》。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应当及时》受理并将调查或者】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属于其—他部门和单》位职责?的应当?及时转交有关部门】和单位并《告知投诉《人 :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专】业经营单位》、建设?单位之间因物业管理!。发生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调解;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联席!会议等方《式建立物业管理综】。合协调机制  【 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由县级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召【集价:格主管部门、城市管!理部门、《公安:派出所、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供水、!供电、?供气等专《业经营单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等的代表参】加   物》业管理联席》会议主要协调解【决下列事项:  】 (一)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问题; 》  (二)物业服】务企业?在,变更交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三)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的重《大纠纷、《突发事?件;   (四)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收费》争议问?题;   (—五)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的衔?接和配合《。;   (六)【其他需要协调—。解决的重《大事项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   ?第四十六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使用!物业禁止《下列行为 》。  (一)损坏、拆!改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二)侵占或》者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擅自移动》共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改,变共用?设施设?备用途;《   (三)存【放超过?。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 (四)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五)侵占绿—。地毁坏绿化;—   ?(六)随意倾倒或者!抛弃:垃圾、污水和杂物】往楼:。下抛弃物品;  】 (七)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  《 (八)随》意停放?车辆妨碍《消防通道和道路【畅通;   (九】),违反:规定饲养动物—影,响物业管理区—域的卫?生,和居民的正》常生活;   【(十:)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其《他,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予以制止或者【依法追究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法】律,责,任 :  第四十七—。条, ,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应当将】管理规?约作为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管理规约对受让人】或者承租人具有【同等约束力   转!让人或者出租人应当!自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将转让或者出租】。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十八条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遵守房屋装饰!装,修和:房屋安全《使用的有《关规定?、临时管理规约或】者管理规约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并进行现场巡—查物业使用人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还应当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   》第四十九条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物业:服务用?房除因特殊情况并经!业主大?会同意和《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外!不得:改变用?途   第五—。十,条 物业服务收费】按照不同《物业的使《用性质和特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普通》住宅类型、服务内】容、服务水平—。、服务成本》和物价?指数变动等》。。情况:分类: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具体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  物业服务收费的!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   第五【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扩大物业服务—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的业!主有权拒绝   】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不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物业的维护  【 第五?十二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五十三条 物业【保修:期内发生的维修、更!新、改造责》任和: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责任和费《用,按照下列规定—承担  《 (一)业》主专有部《分由业主承担—;   (》。二):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业【。主按照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分摊从专《项维修资金》中支付属于人—为损:坏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三)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部分—按照:有关规定承担  】 第五?十四条 维修、更新!、改:。。造,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时相—邻物业?。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因相邻业主、物】业使用人阻挠维修、!更新、改造造—成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者赔偿因物》业维修、更新、改】造造成相邻》业主、物业》使用人的自用—部位:、自用设备损坏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当负责赔【。偿   第五十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采取具《体,防范措施并》立即向业主委员【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第五十六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不?按照规定时间—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物,业交付使用书—面报告和《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五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未办理退—出交接手续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五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权限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五!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不申请划分》物业:管理区域《或者不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物业!管理区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筹】备、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三)违反物业—管理投诉处理—规定的;  — (四?。)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违法—行为:报告不及时作出【处,理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作出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 附  则 —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主要—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条例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以及在—使用:。上、功能上为—住宅或?。者整个物业区—域服:务的设施设》备,主要:包括电梯、给排水】系统、供气》管道及设施设备、供!。电线路及设施设备】、空调系统、—避雷设施、安—防监控设施、智【能化系?统和音乐背景系统、!树木、?消防设施、天—线、照明、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六十?三条 业主投票【权数的专有》部分面积、建筑物】总面积?和业:主人数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登记的《按照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按照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  ! (二)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 (三)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建设【。。单位尚未出售的部】分按一?人,计算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