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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   (2!001年5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  根据2004】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12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  【 根据?201?6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       【     第一章 !总  则  —。     》    《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       【。    《      —第三:章 物业服》务,    《  : ,      — , ,   ?第四章 物业的管】理     —       【。     》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 ?   ?    《      —    第六章【 物业的维护   !         !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        】   第八章 【附  则《    《      —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 第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自治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  公?。安、民?政、司法行政、【。城乡规?划、环境保护—、价格、城市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县级《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具体负责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协,调物:业服务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相互】。之间的物业》纠纷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  第?五条 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促进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依法经》营、诚信《服务推动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 第六条 》。本条例所《称的:业,主包括   (【一)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   (三)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但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已经:合法占有房屋的人 !。  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 (四)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第】十条 交付使用的】专有部分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或者首套房屋】交付使?用已:满两年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书面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应当包括!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下列资料   【(一)?业,主房屋所《有权权属清册;【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三!)房屋建筑竣—工验:收合:格及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证明:;   (四—)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   (五)!其他必要的文—件资料?   建设单位未及!时书面报告的已【交付专有部分—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可以联名向县—级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书面》要求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书面报告!或者业主书》面要求后应当及【时告知?并会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收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告知后应当及时!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  业主大会筹备】。组由:建,设单位、《业,。主、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的代表—组成其中业主—代表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二》筹备组组长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代表担!任 :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工:作,职责和成员名单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 (二?)拟:定,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的草案;《  : (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四】)拟:定,首届业主委员会【成员选举办法—草案、提出》候选人条件》和建:议名单;《   ?(五:。)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  (六)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的,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公告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示范文本   第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决!定业:主委员?会的:任期;  》。 (三)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 (四)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五—)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  (六)确—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 (七)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  : ,(八)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经》营收益的分配与使】用,;   (九)批】准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十)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十一)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  (十二)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事项!   决定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业主委员会—召集   业—主委员会不履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职责《的业:主可以联名请求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协调督促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集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  】 (二)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就物业管》理共同事项提议【;   (三—)业主委员会—成员缺额《人数超过总人数三】分之一?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辞职、《离职或?者两名以上业主【委员会?副主任辞职、—离职;?   (四)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需要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情形  【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接受业主的监—督   业主—委员会由五至十五】人的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成员】由业主担任》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可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应当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六条 ?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从下:列,渠道筹集经费用于】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   》。(一)从《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中按一定比例】提取;?   (二)—业主自愿捐赠;  ! ,。(三)其他合法方】式   工作经【费开支范围、—。标准:和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工作:补贴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半年向业主公布收】支情况?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材料向物!。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并书》面告知相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一)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情况;》   (二)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及其【基本情况; —  (?三)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四)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定期接待制度【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咨询、投诉和监督】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工作》记录制度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物业服!务合同协商签—订,活动以及《物业管理中各项重】要事项的记录并建立!工作档?案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布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和履行、管》理规约实施、—专项:维修资金和》公共收益《的收支情况等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九十【日前应当召集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  !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未进行!换届选举的业—主可以联名请求【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进行换届选】举;逾?期不进?行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协调!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  : 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会议选举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之日】起十:日内: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上一届业主委员【。会将其保管的—有关: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 第二十《。一,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过半数!成员书面提议业【主委员会在收到书面!提议的三十》。日内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决】。定是否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不履?行,业主:委员会成员职—。责,、业主义《务,且,。拒,。不,改正的;  — (:二)侵犯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 ,  (三)在物【业管理?活动:中谋取?私利的;《   ?(四:),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的   业】主,大会决定终止—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以及业主委员会【成员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职请《求的应当补选— 第三章 》物,业服务  》。。 第二十三》条 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承《接物业服务   第!二十四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   ?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可以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提供诚?信记录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聘请从事!物业服务《应当与聘请方订立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五条: 物业服务合—同(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  (一)》物业管理的区—域范围; 》  (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 【 , (三)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的范围【、收:益分配比例》;   《(四)公共绿化【的,。养护和公共区—域的保洁; —  (?五)公共秩序的维】护、车辆停放—的管理和安全防【。范的:措施;?   (六)物业】服务的质量》标准和?收,费,方式、?标准;   (七】。)物业服务》用房的配置、—使用、维《修和管?理,; : , (八?)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九)】物业服务档案和物】业档案的保管;【 ,  (十)》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  — (十一)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十二)合同期限;!   (十三)合】同终止、《。解除条件;   (!十四)违约责任;】  : (十五)其他【事项   》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物业服!。务合同的示范文【本   第二十【六条 物业》服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物业服务的!。规范实?施物业服务》;  ? (二)在业—主、:物业使用人使—用物业前将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方法、?维护要求、注意事项!等有关规定》书面告知业主—、物业使用人; 】  (三《)根据物《业管:理,区域实际情》况提供所需》。的,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服务建立!健全:安全防范应》急预案等各项管【理,制度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  :。(四)定期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养护发《现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时应当—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进行?维修;  》 (五)《做好物业《维修、?养护、?更新及其费用收【支的各项记录定【期向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费用和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的收支】情,况妥善保管物—业档案资料和有【关的财务《账册;  》 (六)《听取业主委员—会、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改进和完】善物业?服务;   (七】)发现违反本—条例或者管理规约】的行为立即进—行劝阻、制止—并向:业主委员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要:求 :。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退出物业】服务   》(一:),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  (?二)物?业服务合同解—除,;   (》三)物业服务企【业依法不得》继,。续从事物业服务【活,动   第二十【八条 ?。终止或者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应当依据合同履行】告知义务;》合同未约定告—知期限的应当—提,前六十日告知—   自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或者:解除之日起十日内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应当办理下列交【接,。事宜   (一【)移交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全部物业【。档案;   —(二)移交物—。业服务?中,形成的物业服务档案!;   (》。三):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业主—共有的其他房—屋、场?地和财物;  【 (四)移交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及其改造、维—修、运行、保—。养的有关资料; 】  (五)清—算预收、代收和欠】收,的有关?费用;   (六)!其他交接事项—   物《。业服务?企业未办理退—出,交接手续《不,得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   第【二,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管理区?域,时业主大会未及【时选聘出《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临时聘请物业—。服务企业   第三!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下列活动  ! (一)擅自改变】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规》划用途;   (】二)擅自许》可或者默许他人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广告宣】传,;   (三)擅自!设置营业摊》点;  《 (四)收取未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费用?;   (五)擅】自许可或者》默许他?人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从《事独家经《营并收取费用; 】  (?六)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指定装饰装修企【业或:者强行推销装饰装修!材料;   (【七,),擅自:提高公共车》位停车费标准; 】  (八《)其:他与物业服务无【关的活动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诚】信教育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履行《、物业投诉》处理:和日常检查等情况】建立健全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并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 第四章 物业的】管理:  : 第三十《二,。条 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应当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为【基础综合考虑建【筑规:模、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等因素由县》。级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居民委员会共同划定!   建《设,项目已经按照规【划,分割成两个以上【独立院落《或者封闭区域的【在明确附属设施设】备管理、维护责任】和不影响《使用:。功能的情况下可【以分别划分为—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   影响消—防通道、避难—场所、燃气使用【安全、楼宇通—道,、,。电梯使用以及共【。用设施设《备共有功能》的不得分割划分为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   第三【十三条 商》品房的建设单位在办!理销售手续》前应当持建设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等资料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划分!物业管理区域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物业管理区域】划分  《 物业管《理区域划定后—建设单位在销—售,房屋时应《。。当以图?文形式将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向买受人明》示并作为销售合同的!附件明示的内—容包:括   《(一)物业管理区】域,的范围;   (】二):地,上地下物业共用部位!名称、位置和面积】;   (》三)公共场所、公】共绿化的《面积和位置; 【  (?四)公共车位数量】和位置?;   《(,五)地?下室:、底层架空层面积及!其权属;   【(六)物业》服务用房和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的!面积:和位置;   【(七)共《用设:施设备名称》及其权属; — , (八)《其他:需,要明示?的场所和设施—设备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划报》建图:中明确标明》物业服务用房的位】。置和面?积并纳入建设计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 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房屋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二》且不少于《八十平方米 —  物业服务—用房应?当为地面以上能够】使用的房屋具备【。水、电、《通,风、采光《、简单装修等—使用条件《   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预售《许可或者现房销售备!案前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服务并》制定临时管理规约】   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建筑面积三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物》业经县级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三十六条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应当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建《设单位与买受人签】订,物业销售合同—时应当将《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作为销售合同的!附件买?受人应当遵守临时】管理规?约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 , 第三十七条— 新建?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保修联系电话和地址!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联—系建设单位落实【保修责任《   第三十八【条 自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至物业交付使用】之日发生的前期【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建设单位承担;!自物业交《。付使:用之日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发生—的,前,。。期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建设单位!和买受人按照物业】销售:合同的?约定承?担物业交《付使用时《除物业销《售合同?。另有约定《外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九条! 临时管理》规约至业《主大会会议通过的】管理规?。约生效时《。终止 ?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在与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应《当一并移交下列【物业档案资料   !(一)建设项目的】各种批准文》件;   (—二)各类建筑物、场!地、设施设备的【清单;   (三)!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  (四)设施设备!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五):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 (六)业主—共有的房屋、场地、!设施:设备清单;  【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向业主交付—物业前应《当,给物业服务用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安!装,独立的水、》电等计量《装置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预—售或:者现售房《屋时一并公》布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的车库和车位的!数量、?售价 ?  建设单位用【于销售的车库—、车位应《当与房屋同》步,销售并在《销售前办理车库、车!位预售许《可,。或者现售备案—但按照规《划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场地设置的!车库、?车位除外   第】。四十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车位应【当优先销售、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 《  车库《、车位数量等于或者!。。少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套?数,时建设单位不得将车!。库、车位《转让或?者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以外的人】 ,。 ,。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房产登记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登记、过户手续  !。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管理投?。诉受理制《度对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应》当及时受理》并将调查或者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属于其他部门【和单位职责的应当及!时转交有关部—门和单位并告知投】诉人: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专业?经营单位、建设单】位之间因《。。物业管理《发,生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调,解;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联席会议等方式!。建立物?业管理综合协—调机制   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由县级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召集?价格:。主,管部门、城市管【理部门、公安派出所!、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供水—。、供电、供气等【专业经营单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等的代表参加 !  物?业管理联席会议【主要协?调解决下列事—。项:  《 (一)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问题;—   (《二)物业服务—。企业在变更交—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三—)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的—重大纠纷《、突发事《件;   (—四,),。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收费?争议问题;   】(五:)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的衔—接和配合《;   (六)【其他:需要协调解》决的重大事》。项,。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   第【四十六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使用物业》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拆改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二)侵占或》者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擅自移动【共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改变共用设—。施设备用途》;   《(三)存放超—过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四【),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  (五)》侵占绿地毁坏绿化;!  : (六)随意倾倒或!者抛弃垃圾、污水和!杂物往楼下》抛弃物?品;   》(七)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   (】八):。随意停放车》辆妨碍消防通—道和道路畅通; 】  (九)违—反规定饲养动物影响!物业管理区域—的卫生和居》民的正常生活;【   (十》)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其他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予》以制止或者依法追究!。。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应:当将管理规约—作为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管理规约对受让】人或者承《租,人具有同《等约束力   转让!人或者出租人应【当自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将《转让或者出租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 第四十八条—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遵守房—屋装饰装修和房屋安!全使:用的有关规定—、临时管理规约或者!管理规约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并进行》现场巡查物业使用人!。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还应当?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   第四十九【条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物业:服务:用房除因特殊—情况并经业》。主大会同意和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外不得!改变用途   第五!十条 物业》服务收费按》照不同物《业的使用性质—和特: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普通住宅》类型、服务内容【、服务水平、服务成!本和物价《。指数变动《等情况分类》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具体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物业服务收》费的: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   第五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扩大物【业服务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的业主有【权拒绝   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不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物业的维护 】  第五十二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物?业保修期内发—生的维修、》更新、?改造责任和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责任!和费:用按照下列》规,定承担   (【一):业主专有部》分由业主承担;【   (《二):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业主按照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分摊—从,专项维修资金中支】付属于人为损坏【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三)—。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部分按照有关规【定,。承担   第五十】四条 维修、—更新、改造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时相邻物业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因相邻业主、—物业使用人阻挠维】修、更新、改—。造造成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者赔偿因物》。业,维修、更新、改【造造成?相邻业主、》物业使用《人的自用部位、自】用设:备损坏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当负责赔偿 】  第五十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采取!具体防范措施并立即!向业主委员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不按照【。规定:时间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物业—交,付使用?。。。书面报告和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五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未:。。办理:退出:交接手续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权限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五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不申请划分物业!管理区域或》者,不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物】业,管理区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筹备、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三)违反物业【管理投诉处理规【定,的;   (四)】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违,法行为报告不及【时作:出处理?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作出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 附 ! ,。则 :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主要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条例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以及在使用】。上、功能上为住宅或!者整个物业》区域服务《的设施设《备主要包《括电梯、给排水【。系统:、供气管道及设【施设备、供电线路】及设施设备、—空调系?统、避雷《设施、安防监控【设施、智能化系【。统和音乐背景系【统、树木、》消,防设施、天线—、照明、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六十】。三条 业主投—票权数的专有部分】面积:、建筑物总面积和】业主人数《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  (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登—记的按照《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按照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  — (:二)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  (三)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建设单位尚未!出售的部分》按一人计算  【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