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
(20】01年5《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 2012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6!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 , 《 , —第一章 总 则
! ? — 》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 ! 【第三章 物》业服务
— 【 第!四章 物业的管理】。
, , , , 》 》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
《。 】 ? 第六章 】物业的维护
【 》 , 【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 【。 第八章《 附 ? 则:
》 —。 【 , ,。第一:。章 总 《 则
《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 第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自治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民政、司法行政、!城乡规划《、环:。境保护、价》格,、城市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县级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具《体负责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协调物业服务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相互】之,间的:物业纠纷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 ,第,五条 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促进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依?法经:营、诚信服》务推动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六条 《本条:例所称的业主包括】
(《一)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
! ,(三)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但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已经合法占有房屋!的人
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八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 第十条 交付使!用的专有部分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或者首套房屋交付】使用已满两年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书面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应当包括】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下列资—料
(一—)业主房屋所有【权权属清册;
】。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三—),房屋建筑竣》工验收合《。格及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证明;
】 (四)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
(五)其他必!要的文件资料
!建设单位未》及时书面《报告的?已交:付,专有部分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可以《联名:向县:级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书面要求
【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书面】报告或者业》主书:面要求后应当及时】告知并?会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收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告知后应当】及时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 业主大会筹备组】由建设?单位、业主、—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的代—表组成其中业主代】。表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二筹【备组:组长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代表担任》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工作职责》和成员名单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二)拟定《。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的草案;
(】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四)拟定首届业】主委员会成员选举】办法草?案、提出候选人条】件和:建议名单;
【 ,(五)?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 (六)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的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公告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示范文本《
第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
】 (一《。)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决定业主委员会【。的任:期;
(三)】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四【)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五)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六—)确: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七)—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
— (八)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经营收益的【分配与使用;—
(九)批准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 (十)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十一)】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二)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事项
决定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业主?委员会召集
业!主委员会不履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职责的业主可以联名!请求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协【调督:。促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集—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
》 (:二)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就物业管理共!同事项提《议,;
(三)【业主:委,员,会成员缺额》。人,数超过总人数三【分之一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辞职!、,离,。职,。或,者两名以上业主【委员:。会副主?任,。辞职、离职;
【 (四《)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需要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情形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接受业主的】监督
? 业主委员会由五!至十:五人的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成员由《业主担任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可?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应当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六条 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从下—列渠:道筹集经费用—于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
(一)从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中按一定比例提!取;
(二)】业主自愿捐赠;
】 (三)其他【合法方式
—。 工作经《费开:支范围、标》准和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工作补贴【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半—年向业主公布收支】情况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材料!向物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并书面告知【。相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 (一?)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情况;!
(二)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及其基本情】况;
《 (三)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四)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定期!接待制度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咨询、投诉—和监督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工作记!录制:度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物业】服务合同协商签【订活动以及物业【管理中各《项重要事《项的记录并建立工作!档案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布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和履【。行、管理《规约实施、专—。项维修资《金,和公共收益的收支情!况等重要事项
】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九十日前应当召】集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未,进行换届选举的【业主:可以联名请求—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进!行换届选举》;逾期不进行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协调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
!。 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会议选举【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之日:起十日内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上!一,届业:主委员会将其保【管,的有关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过半数成员书面提】议业:主,委员会?在收:。到书面提议的三【。十日:内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决定是否终【止其成员资格
】 (一)不履行业主!委员会成《员职责、《。业,主义务且拒不—。改正:的;
(二【。),侵犯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
, (三)在物业管!理活动中《谋取:私利的;《
,。。 :(四)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的
【业主大会决定—终,止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以及业?主委员会成员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职请【求的应当补》选,
第三章 物—。业,。。服务
?。 第二十》三,条 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承?接物业服务》
?第二十?四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
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可!以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提:供诚信记录
—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聘请从!。事物业?服务应当与聘请方订!立,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五:条 :物,业服务合同》(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 (一)物—业管理的《区域:范,围;
(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
》。 (三)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的范围】、收益分配比例;
! (四)》公共绿化《的养护和公共区域的!保,洁;
(—五)公共秩》序的维?。护,。、车:辆,停,放的管理和安全防】范的措施《;
(六)物】业服务的质量标【准和收费方》式、:标准:;
(七)【物业:服务用?房的配置、》使用、维《修,。和管理;
— (:八)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 (九《)物业服务档—案和物业档案的保管!;
(十)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
(十一)!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十二)】合,同期限;
》 (十三)合同终!止、:解除条件;》。
(十四)违】。约责:。任;
? (十五)其【他事项
》 ,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物业服务—合同的示范文本
】 第二十六条 】物业服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物业服》务的规范实施—物业服务;
【 (二)在》业主、?物业使?用人使用物业—前将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方法!。、维:护要求、注意—事项等有关规定书面!告知业?主、:物业使用人》;
(三)根】据物业管《理区域实际情—况提供所需的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服务建《立健全安《全防:范应:急预案等各项管【理制度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四)定期】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养护发现】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时应当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进行维修;
】 (五)做》好,物业:维修、养护、更新及!。其费:用收支的各项记录】定期向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费用《和,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的收支情况妥善!保管物业档案资料】和有关的财务账册;!
, (六《)听取业《。主委员会《、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改《进,和完善物业服—务;
(七)发!现,违反本条例或者管理!规约的行为》立即进行劝》阻、制止并向业主委!员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工作;
》 (八)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要求
【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退出物业服—。务
(一)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 (二《)物业服务》合同解除;
— , (三?。),物业服务企业依法】不得继续《从事物业服务活动
! , 第二十八条 【终止或者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应当依据合同!履行告知义务—;合同未《约定告知期限的应】当提前?六十日告知
】自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或者解《除之日起十日内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应》当办理下列》交接事宜
【(一)移《。交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全!部物业档案;
!(二)移《交物:业服务中形成的物业!服务档案;
【 (三)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业主共!有的其他房》屋、场地《和财物;《
(四)移交】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及其!改造、维修》、运行、保养的有】关,资料:;
(五)清算!预收、代《收和欠?收的:有,关费用;
(六!)其他交接》事项
物—业服务企《业未办理退出交接】手续不得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
【 第二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管:理区域?时业主大会未—及时选聘出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临时聘请物业!服务企业
第】三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下列活动
【 (一)《擅自改变《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规划用—途;
(二【)擅自许《可或者默许他人【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广告宣?传;
(三【),擅自设置营业摊【。。。点;
? (四)》收取未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费用【;
? (五)《擅自许可或者默【许他人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从事独家经营并】收取费?用;
(—六)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指定装饰装修企业或!者强:行,。推销装?饰装修材《料;
(七)擅!自提高公共车位停】车费标准;
— (八)其—他与物业服务无【关的活动
—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诚信教育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履行、【物业:。投诉处理和日常【检查等情况建立健】全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并,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
第四章! 物业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 —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应当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为基《。础综合考虑建—筑规模?、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等!因素由?县,级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居民委员】会共同?划定
? , 建设项《目,。已,经按照规划》分割成两《个,以上独立院落—或,者封:闭区域的在明—确附属设施设备管】理、维护《。责任和不影响—使用:功能的情《况下可以分别划分为!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
影响消防!通道、避难》场所、燃气使用安】全、楼宇《通道、?电梯使用以及共【用设施设备共—有功能的不得分割划!分为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
? 第三十》三条 商品》房的建设单》位在办理销》售手续?前应当持《建设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等—资料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划分物业管理区】域,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物业管理区域划【分
物业管理】区域划定后建设单】位,在销售房屋时应【当以图文形式将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向:买受人明示并作为】销售合同的附—件,明示的内容包—括
(一)物】。业管:理区域的范》围;
? (?二):地上地下物业—。。。。共用部位名称、位】置和面积;
】(三)公共场—所、公共绿化的面积!和位:置;
? (四)》公共:。车位数量和位置;】。
(五)地【下室、?底层架空层面积及】其权属;《
(六)物业服!务用房和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的】面积和位置;
!(七)共用设施【设备名称《及其权属;》
(八)其他】需要明?示的场所和设施设】备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划报建】图中明确标明—物业服务用房的【位置和面积并纳入】建,设计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房屋《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二且:。不少于八十平方米
! ,。 物业?服务用?房应:当为地面以上能【够使用的房屋—具备水?、电、通风》、采光、简单装修等!使用:条,件,
: 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预售许《可或者现房销售备】案前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服【务并制定临》时管理规约
】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建筑面积三—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物业经县级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三十六条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应!当,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建设单【位与买受人签—订物业销售合同时应!当将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作为销售合同!的附件买受人应【当遵守?临时管理规》约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 第三十七条 】新建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保修联系电》话和:地址
《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联:系建设单位落实【保修责任
第】三十八?条 自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至物业交付使用之】日发生的《前期:。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建设单位《承担;自物》业交付使用之日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发生的前】期,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建设单》位和买受《人,按照物业销》售合同的约定承担】物,业交付使《用时除物《业销售合同另有【约定外?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九条: 临时管理规约至业!。主大会会议通过的】管理规约生效—时终止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在与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应》当一并移交下列【物业档案资料
!。(一:)建设项目的各种批!准文件;
【(二:)各类建筑物、【场地、设施设备【的清单;
》 (?三)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 (四)设施设备!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五)】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六)】业主:共有的房屋、场地】、设施设备清—单;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向!业主交付物业前应当!给物业?服务:用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安装独立的水、电等!计量装置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预售》或者现?售房:屋时一并公布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的》车库和车位的数量、!售价
? 建设单位—用于销售的车—库、车位应当与房屋!同步销售并在销售】前办理车库、车位】预售许可或者—现售备案《但按照规划》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场地设置的车库、】车位除外
【第四十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车位应当优先销售】。、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
车库、车位数!量等于或《者,少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套数时建设单!位不:得将车库、车—位转让?或者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以外的人
!。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房—产登记?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登【记、过户手续—。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管理投诉受理】制,度对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应当及时受—理并将调查或者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属于其他部!。门和单位职责—的应当及时》转交有关《部门和单位并告知投!诉人: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专业经营单】位、建设单位之【间因物业管理—发生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调解;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联席会?议等方式建立物【。业管理综合协—。调机制
《 , 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由县级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召】集价格主管部—门、城市管理部门、!公安派出所》、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供水、供电、【供气等专业经—营单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等《的代表参加
】物业管理联》席会议主要协调解】决下列?事项:
(一)!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问?题,;
(二)物】业服务?企业在变更交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三)【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的《重大纠纷、突发事件!;
《(四)?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收费争议问题;
! (五)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的!衔接和配合》;
《(六)其他需要【协调解决的》。重大:事项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
《第四十六《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使用物业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拆:改,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二)侵占或者【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擅《自移:动共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改变共用设施!设备用?途;
(三)】存放超过《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四)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 (五)侵占绿】地毁:坏绿化;
(六!。)随意?倾倒或者抛》弃垃圾、污水和杂】物,往楼下抛弃物—品;
(七【)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
(八)随【意停放车辆妨—碍,消防:通,道和道?路畅通;
— (九)违反规定】饲养动物影响—物业管?理区域的卫生和居民!的正常生活;
!(十)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 ,。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其《他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予以制止或者依法】。追,究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法律】责任
《。 第四?十七:条 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应当将管理规】约作为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管理规约—对受让?人或者承租人具有】同等约束力》
?转让人或者出租人】应,当自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将】转让或?者出租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十八条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遵守房屋装饰【装修和房屋安全使用!。的有关?规,。定、:临时管理规约或【者,管理规约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并进行现—场巡查物业》。使用人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还—应当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
第四十九条!。。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物业服务用房除!。因特:殊情况并经业—主大会同意和—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外!不得改变《用途
《 第:五十条? 物业服务》。收费按照不同物业】的使用性《质和特?。。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普,通,住宅类型、》服务:内容、?服务水平《、服务成本和物价指!数变动等情况分【类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具体!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物业服务收费的【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
】第五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扩大物业服务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的】。业主有权拒绝
】 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不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物业的维护
【 第五十》二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五十三条 物业【保修期内发生—的,维修、更新、—改造责?任和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责任和费用按照!下列:规定承?担
(一)业主!专有部?分由业主承担;
! (二)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业?主按照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分摊》从专项维修资金中】。支付属于《人为损坏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三)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部分按照【有关规定承》担,
, :第五十?四,条 维修、更新、】改,造,。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时相邻物业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因相邻?业主、物业使用人】阻挠维修、更—新、改造造成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者赔偿因物》业维修、《更新、改造》造,成相邻业主、物业使!用人的自用部位【、自:用设:备损坏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当负!责赔偿
第【。五十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采取具体防】范措施并立即向【业主委员《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 第五?十六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不?按照规定时间—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物业】交付使用书面报告】和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未办理退出交接!手续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五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权,限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 第五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不》申请划分物》。业管理?区域或?。。者不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物:业管理区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分:
》 (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筹备!、,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三)【违反物业管理投诉】处理:规定的;
【(四)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违法行!为报告?不及:。。时作:。出,处理: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作出】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主要》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条例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以及《在使用上、》功,能上为?住宅或?者整个物业》区,域服务的设施设备主!。要包括电梯、给排】水系:统、供?气管:道及设施设备、【供电线路及设—施设备、空》调系统、避雷设施】、安防?监控设施、智能化】系统:和音乐背景系—统、树木、消防设】。施、天线、》照明、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 第六十三条【 业主投票权数【的专有部分》面积:、建筑物总面积【和业主人数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登记的—按照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按—照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
》 (二)》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 (三)《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建设单位尚未出【。售的部分《按一人计算
—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