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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 ?  :(2001年5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 2:。012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6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       【     》第一章 总  则】    《 ,         !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         !。     》 ,第三章 物业服务】         ! ,        第!四章 物业》的管理    【    《         !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   》         !     》 第六?。。章 物业的维护  !   ?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  :第,八章 附  则 】        】  :      —。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自—治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 公安、民政、【司法行政、》城乡规划《。。、环境保护》。、价格、城市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县级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具体负责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协《调,物业服务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相!互之间的《物业纠纷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五条 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促进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依法【经营、诚信服务【推动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六【条 本条例》所称的业主包括【  : (一)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 《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   (三)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但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已经合!法占有房《屋的人   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第十条 交!付使用的专》有部分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或者》首套房屋交付使【用已满两年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书面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应当《包括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下列资【料   (》一)业主《房屋所有权权属清】册;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  (三)房屋【建筑竣?工验收?合格及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证明;   (四)!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   ?。。(五)其《他必要的文件资料 !  建设单位未【及时书面《报告的已交付专有】部分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可以联—名向县级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书面要求【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书面报告《或者业主书面—要求后?应当及时告》。知并会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收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告知后应当及时【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筹备组由建【设单位、《业主、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的代表组成其中【业,。主代表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二!筹备组组《。长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代表担任 》。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工:作,职责和成员名单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 【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二)拟定》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的草案;   【。(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四)拟定】首,届,。业主委员会成员【选举办?法草案、提出—候选人条件和建【。议,名单;  》 (五)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六)—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的》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公告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示?范文本   第【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决定业主】委,员会的任期;  】 (:三)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四)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五)!。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 (六)确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七)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   (八)】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经营收益的—分配与使用;—   (九)批准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  (十)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十】一)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二):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事项—   ?决,定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业主委员会】召集   业主【委员会不履》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职【责的业主可以联【名请求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协调督促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集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   】(二)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就物业管理共!同事:项提议;   (】三):业主委员会成员【缺额人数《超过总人数三—。。。。分之一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辞!职、离?职或者?两名以上《业主委员会副主【任辞职、离职;  ! (四)《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需要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情形 【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接受业主【的监督  》 业:主委员会由五至【十五人?的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成员由业主担任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可!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应当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  第十六条 【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从下《列渠道筹集经—费用于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   (一)从【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中按—一定比例提取—;   (二)业主!。自愿捐赠;  【 (三)其他—合法方式《   工作经—费开支范围》、标准?和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工作补贴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半年《向业主公布》收,支情况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材料向!物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并书:面,告知相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一)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情】。况;   (二)】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及其基本!情况;?   ?(三)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四)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定期接待制度【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咨询、投诉】和,。监督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工作】记录制度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物业服》务合同?协商签订活动以及】物业管理中各—项重要事《项的记录并建立工作!档案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布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和履行、管】理规约实施、专项】。维修资?金,。和公共收益》的,收支情况等重要事项!  :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九?十日前应当》召集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未进行换届选举的】业主可以联名请求】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进行?换届:选举;逾期不进【行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协调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   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会,议选举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之日起》十日内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上一届业主委员会将!其保:管的有?关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过半数》成员书面提议—业主委员会在收到书!面提议的三十日内】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决》定是否终止其成【员资:格 :  (一《)不履行业》主委员会成》员职责?、业主义务且拒不】改正的;  — (二)侵犯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   (三)!。在物业管理活动中谋!取私利?的; ?。  (四)》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的   !。业主:大会决定《终止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以及业主!委员:会成员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职请求的应当】补选 ?第三章? 物:业服务 《  第二十》三,条 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承接物业服务!  : 第二十四》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  》 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可【以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提供诚信记【录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聘请从】事物业服务应当【与聘请方订立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五?条 物业服务合同(!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  (一)物业管理!的区域范围;  】。 ,(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 ? , (三)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的范围、】收益分配比例;【   (四)公共绿!化的养护和》公共区域的》保洁;   (五)!公共秩?序的维?护、车辆停放—。的管理?和安:全,防,范的措施;》   (六)物【业服务的质量标准】和收费方式、标【准;   (七)物!业服务用《房的配置、》。使用:、,。维修和管《理;   (八)】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九)?物业服务档案—和,物业:档案:的保管;《   (十)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   (!十一)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十二—)合同期《限;:  :。 (十三)合同终止!、解除条件;  】 (十四《)违约责任》;   《(十五?)其他事项   】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物业【服务合同《的,示,范文本   第【二十六条 物业【服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物业服务的—规,范实施物业服务; !。  (二)在业主】、物业使用人使用物!业前将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方法!。、维护要《。求、:。注意事项等有关规定!书面告?知业:主、物业使》用人;   (三)!根据物业管理区【域实际情《况提供所需的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服务建立健全安】全防范应急预案等】各项管理制度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四!。。),定期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养?护发现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时,应当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进行【维,修;  《 (五)做好—物业维?。修、养护、更新及其!费用收支《的各项记录定期向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费】用,和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的收支情况】妥善保?管物:业档案资料和有关的!。财务账?册;   (六)】听取业主《委员会、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改进和完善】物业服务; —  (七)发—。现违反本条例或者】管理规约的行为立即!进行劝阻、制止并】向业主委员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退《出物业服务   】(一:)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 (二?)物业?。。服务合同解除;  !。 (三)物业—服务企业依》法不得?继续:从,事物业服务》活动   》第二十八条 —终止或?者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应当依据合—同履行?告知义务《。;合同?未约定?告知期限的》应当提前六十日【告知   自—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或者:解除之日起十日内】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应当办理下!列交接事《宜   (》一)移?交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全!部物业档案;—   ?。(二)移交物业【。服务中形《成的物?业服务档案》; :  (三)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业主共有的其他】房屋、场《地和财物;  【 (四)移交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及其改!造、维修、运行、】保养:的有关资《料;   (五【)清算预收、代收和!欠收:的有:。关费用;《   ?(六)其他交—。。接事项   物业服!务企业未办》理退出交《接手续?不得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  》 第二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管理区域时业主!大会未及时选聘【出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临时》聘请物业服务企业 !  第三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下列活动—   (一)—。擅自改变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规划—用途:;   《。(二)擅自许可或者!默许:他人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广告宣传; !  :。(三)擅自设置营业!摊点; 《  (四)收取未】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费用;》   (五)—擅自许可或》者默许?他人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从》事独家经营》并收取费用;   !(六)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指《定,装饰装修企业或【者,强行:推销装饰装修材料;!  : ,(七)擅自提高公】共车位停车费—标,准,。;   (》八):其他与物业服务【无关的活动 —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诚—信教:育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履行、物【。业投诉处理和日常检!查等情况建立—健,全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并—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 第四章 物业!的管:理  ? 第三十二》条 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应当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为!基础综合《考虑:建筑规模、》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等因素由县级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居民委员会共同】划定   建—设项:目已:经按:照,规划分割成》两个以上独立—院落或者《封闭区?域的在明确附属【设施设?备管理、维》护责:任和不?影响:使用功能的情况下】可以分别划分—为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   影!响,。消,防通道、避》难,场所、燃气使用【安全、楼宇通—道、电梯使》用以及共《用设施设备共—有,功能的不得》分割划分为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   第三十三!条 商品《房的建设单》位在办理销售手续前!应当持建设》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等资【料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划分【物业:管理区域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物业管理区域划】分 :  :物业管理区域—划定后建《设单位在销售—房屋时应《当以图文形式将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向【。买受人明示》并作为销《售,合同的附件明示的内!容包:括   (》。一)物业管理区域的!范围:;   (二)地】上地下?物业共?用部位名称、位置】和面积;《 ,  (三)公共【场所、公《共绿化的面积和【位置; 《  (四《。)公共车《位数量和位》。置;   (五)地!。下室、底层架空层】面积:。及其权属;   】(六)物业服务【。用,房和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的面积【和位置; 》  (七)共—用设施设备》名称及其《权属;  》 (八)《其他需要明》示的场所和设施【设备 ?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划《报建:图中明?确标明物业服务用房!的位置和面积并纳入!建,设计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  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房屋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二且不?少,于,八十平方米 —  物业服》。务用房应当为地面以!上能:够使用的房屋具备水!、电、通风、采光、!简单装修《等使用条件 —  :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预—售许可或者现—房销售备案前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服务并制定【临时管理规》约   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建筑面《积三: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物业经县级—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三十】。六条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应当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建设】单位与买受人签订】物业销售合》同时应当《将,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作为销售合》同的附件《买受人应当遵守临时!管,理规约?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三十七条 !新建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保修联系【电话和地址  【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联系【建设单位落实保修】。责任  《 第三十八条 自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至】物业交?付使用之日发—生的前期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建设【单位承担;自物业交!付使用之日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发生的前期】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建设单位和—买受人按照物业销】售合同的约定—承担物业交付使用】时除物业销售合【同另:有约定外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费用—。  : 第三?十九条 临》时管理规约至业主大!会会议通过的—。管理规?约生效时终止 【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在】与,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应》当一并移《交下列物业档案资料!   (《一)建设项目的【各种批准文》件;  《 (二)各类建【筑,物、:场地、设施设备的】清单:;,   (三)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四)】设施设备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五)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六)【业主共有的房屋【、场:地、:设施设备清单; 】。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向业主交—付物业前《应当给物业服—务用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安装独立的水—。、电:等,计量装置 》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预售或者现【售房屋时一并公布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的车?库和车位的数量【、售价  》 ,建设单位《用于销售的车库、车!位应当与房》屋同步销售并在销】售前办理车》库、车位预售许【可或者现售备案但】按,照规划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场地设!置,的车库、车位除外】   第四十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车位应当优》先,。销售:、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   车】库,、车:位数量?等于或者少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套:数时建设单》位不得将车库、【车位转让或》者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以?外的人 《 ,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房产登记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登,记,、过户手续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管理投诉受理制!度对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应当!及时受理并将调查或!者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属?于其他部门和单位职!责的应?当及时转交》有关部?门和单位并告—知投诉人  —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专,业经营单位、—建设单位之间因物业!管理发生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调解《。。;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联席:会议等方《。式建立物业》管理综合协》调机:制 :  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由县级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召集》价格主管《部门、城市管理部门!、公安派出》所、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供水、供电、【供,气等专业经营单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等,的,代表参加   物】业管理?联席会议《主要协调《解决:下列事?项:   (一【)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问题;—   ?(二)?物业服务企业—在变:更交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三)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的重大纠!纷、突发事》件,;,   ?(四)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收:费,争议问题;   (!。五,。)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的衔接和配合】;  ? (六)其他需【要协:调解决的《重,大事项?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  《。 第四十六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使用物业《禁止下?列行为  》 (一)损》坏、拆改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二:)侵:占或者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擅自移动共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改《变共用设施》设备用途;   (!三)存放超过—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四)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 (五)侵占绿【地毁坏绿化》。;   (六)【随意倾倒或者抛【弃垃圾、污水—和杂物往楼下抛弃物!。。品;  《 (七?)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   !(八)?随意停放《车辆妨碍消防通道和!道路畅通;》   (九)违反】。规定饲养动物影响物!业管理区域的卫生】和居:民的正常生活;  ! (十)《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其他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予以制》止或者依法追—究,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法律责任 —  第四十七条 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应当将管理规【约,作为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管理规【约对受让人或—。者承租?人具:。有同等约束力  】 转:让人或者出》租人:应当自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将转让》或者出租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  :第四十八条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遵守—。房屋装饰装修—和房屋安全使用的】有关规定、临时管理!规约或者管理规约】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并进行现场巡!查物业使《用人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还应当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   第四【十九条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物业《服务用?。房除因特殊情—况并经业主大—。会同意和《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外不得改【变用途   —第五十条 物—。业服务收费按—照不同?物业的使用性质【和特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普【通住宅类型、服务内!容、服务水平、【服务:。。成本和物价指数变】动等情况分类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具体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物业服务收费!的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   【第五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扩大?物,业服务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的?业主有权拒绝 【  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不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物】业的维护   【第五十二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物业保修期—内发生的维修、【。更新、改造责—任和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责任和费用按】。照下列规定承担【 ,  (一)》业主专有部分由业主!承担;   (【二)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业主按照—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分摊从专项维—修资金中支付属于人!。为损坏?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三):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部分按照有!关规定承担   】第五十四条 维修】、更新、改造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时相邻物【。业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因相邻业主【、物:业使用人阻挠—。维修、更新、改【造造成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者赔偿【因物:业维修、更新、【改造造成相邻业【主、物业使用—人的自用部位、自】用设:备损坏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当负责赔偿  ! 第五十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采取》具体防范措施—并立即向《业主委员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不按照规定时—间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物业交付使!用书面报告和—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未办】理退出交接手续【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权限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五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不申—请划分物业管理【区域或者不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物业管【理区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分:  【 (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筹》备、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的;《 ,  (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  (三)违反物业!管理投?诉处理?规,定的; 《  (四)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违法》行为报告《不及时?作出:处理的?;  ?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作,出,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主!要,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条例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以及在使用》上、功能《上为:住宅或者整个—物,业区:域服务的设》施设备主要包—括电:梯、给排《水系统?、供气管道及—设施设备、供电线路!及,。设施设备、空调系统!、避雷设施、安防】监,控设施?、智:能,化系统和音乐—背景系统《、树木、消防—设施、天线、照明】。、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六十三】条 :业主投票权数的【专有:部分面积、建筑物总!面积和业主人数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 ,(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登记的按照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按!照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   (二)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 (三)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建设单位【尚未出售的部分【按一人?计,算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