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
(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
: , — 第!一章 总 则
! ! 《 第二章 防震【减灾规划
— !。 , 第三章 】地震:监,测预报
《 , ! 第四【。章 地震灾害预防
!。 ! —第五章 地震—。应急救援《
, : 《 》 ? 第六章 》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
— 》 《 ?第七章 监督管理】
: : ? ? 第八】章 法律责任
! 》 【 第九章《 附 《则
《 , 【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等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防!震减灾投入增长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设立防震减灾】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地!震监测台网》建设和改《造、地震灾》害,防御基础工》作、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地震应急准备—、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建设与培训—、防震减《灾新技术推》广,运用、?地震群测群》防,等工作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的地震监测工【作给:予支持和指导并对其!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和运行经【费,给予扶?持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防震减灾工】作机构加强防震减灾!工作队伍《建设完善防震—减灾工作体系建立健!全防震?减灾目?标管理责任制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教》育、公安、民政【、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利、卫—生、广播电影电【视、:安全监管、》人民防空、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上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日?常工作由《。本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承担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和地震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健全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和联席会【议制度?
第七条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地区(城市)和地震!。危险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震情跟踪、流!动,监测和群测群防【工,作加强工程性和【非工程性防御措施加!强地震应急演练【做好地震应急—救援准备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建立健?全防震减灾宣传【教育:的长效机《。制增:强公民的防》震减灾?。意识鼓励、引导志】愿者参加防》震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的防震减灾能力【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教育《、科学技《术等有关部门的配】合共同开展防—震减灾、自救—互救和应急避—险知识?的科学普及
—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把地震科】普知:识、防震避》震、自救互救常【识纳:入中:小学教学计划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媒体联系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地震灾害—预防和应急》避险、自救》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震群测群防工作鼓】励、引导单》位和个人开展地【震群测群《防活动建立健全地】震宏观测报网、地】震灾情速报网、【防震减灾宣传—。网
: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防震减】灾助理员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指!定防:震减灾联络员
第二!章 防震减》。灾规划?。
: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防!震减灾规划将其列】为本:级人民政《府的专项规划并采】。取措:施保证防《震减:灾规划的实施—。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防,震减灾规划和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会同》发展:改革、民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防震》减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无偿》提供:编制防?震减灾规《划需:要,的,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防,震,减灾规划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征:求有关部门、单位、!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防震》减灾规划报送审【批文件中《应当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第十三条 防!震减灾规划由—。审批:的人民?政府负责向社会【公布和监《。督实施?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在规划?实,施的中期或》者后期阶段应—当,对,规划:实施情况组织评【。估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规划》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有关:建议
第三章—。 地震监测》预报
第十【四条 本《自治区地震监—测,台网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分《类建设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级地【震监测台网》规划制?定本级?地震监测台网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可能引发》塌陷地震灾害的大】中型矿山《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水库、油田、石油】。。化工等重大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核电站】、水库大坝、特大桥!梁、发射塔》等重大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运行》所,需资金由建》设单:位承担
建【设单位?应当将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情况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海:域地:震监测?台网建设提高—近海海域地震监测】预测能力《
第十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地震!活动趋势《和震:害预测结果提出【确定自?治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重点监视防》御城市的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 第十八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震活动趋势的】分,析评估?提出防震减灾—工作意见明确防震】减灾工作目标、【任务和?要求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防震减灾工!。作意:见和:当,地地震活动趋势组】织,有关部?门加强防《震减灾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增!加地震监测台网【密度组织做好震【情跟踪、流动观测】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观测以及群测!群,防,工作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全?国地:。震烈:度速报系《统建设的要求建立健!全自治?区地震烈度》速报系统《并保障系统正常【运行:为指挥?抗震救灾提供—依据
? 第二十条 地】震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不得】危害地?震观测?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会同:同级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划?定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范围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在地震监!测,设施:附近设立保》护标志
《。 :第二十一条 地【震,预,报意见实行》统一发布制》度自治?。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破:坏性地震的长期、】中期、短期、临震】预报意见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程序发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测意见、地【震预报意见及其评】。。审结果不《得制造、《散布地震虚假信息对!扰乱社?会秩序的《地震:。谣传、误《传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迅速》采取措?施予以澄清
第四章! 地震灾害》预防
? 第二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项?目审批的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审定:意见纳?入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选址或者—项目申请的必备内容!缺,少,抗震设?防要求审定意—见的:建设工?程项目有关审批部】门不:予批:复、核准或者—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内容
! 第二十》三条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在《。。完成地震小区划【的城市或者地区【。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地震?小区划?结果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在尚未开】展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城市或者地【区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并结合具体的地震!。地质条件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第二十【四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候车—(船、?机)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依》照,国务院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应当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不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应当在地震】小区划结果或—者,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的基础《上提高一档予以【确定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地?震活动断《层,探测:和地震小区划工作】城市:规划与建设应—当依据地震活动断】层探测和地震—小区划结果采取工】。程性防御《或者:避让措施
》 , 第二十六条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国家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不得—委托: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和报告?质量负责实行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质量终身负责制【。
第二》十七条 需要提【交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评审》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应当!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初审
前款【以外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应当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组【织评审
未经】评审通过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不得提交建—设单位使用不能作为!审批:抗震设?。防要求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已经建成的下!列,建设工程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一)!重大建设《工,程;:
: (: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三)交】通、通信、水利、供!水、排水、供电、】供气、输油》等社会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 (四)具有【重大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建【设工程;
【(五)?学校、幼儿园、【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候《车(船、机)厅【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六):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建设—。工程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交《通运输、《水利、电《力等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地:震危险状况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已【建工程组织开展抗】震性能鉴定建设【工程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可以对已】建工程?的抗震性能》提出鉴定申请
!建设工程《抗震:性能的?鉴定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检测!单位承担
【抗震加固工》程应当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保证质量和》安全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已经建?成的社会《公共基础设施、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以》及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的震害预测并!建立震害评估系统和!震害预测数据库
】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居,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抗震设》防的管理和服务【加,强对农村《。。建筑工匠的技—术,培训引?导和扶持农村—居民建?设,具有抗震性能的房屋!
, 有公共资金支】持的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工程《和村镇公《共设施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建设工程的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防其他农村居【民自建住《宅的鼓励委托经培训!。的农村建筑工—匠或者?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建引导?采取科学的抗震【措施提高房屋抗【震能力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财!政、民政、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应当建【立农村民居》地震安全技术—服务网?络落实建设地—震安全民居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重要建设工程学校、!。幼儿园、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候车(船、】机):厅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采用减隔震技【术和新型《抗震建筑材料
】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地震应急》避难的需要合理确定!或者建设应急疏散通!道和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地《震应急?避,难所必需的交—通,、供水、通信—、供电、排污、物】资储:备等基础设施—建设已?有的广场、公园、绿!。地、体育场馆、人】防设施和学校操【场等场所可》以辟:为应急避《难,场所应?急避难场所、应【急疏散通《道应当设置明显标志!
应急》疏散通?道、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应当纳《入城乡?规划
鼓—励企业和社会各界】支持参?。与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综合演练【;各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应当每年组织开展地!震应:急协同救《援演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地,震应急预《案适时组《织开展地震应急【避险和自救互救【演练
第五章 地震!应急救援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南宁市地!震应急预案应当【同时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制—。定地震应急》预案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地震《应急预案经修订的】地震应急预案应【当按照原程序—报送备案
》。 第三十六条 地!震灾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实施地震应急与救!援行动的决》定、命?令和公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震应急指》挥中:心建设?完善指挥技》术系统、灾情速报系!统、应?急基础数据库系统】。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有义》务,。提供地震应急—基础数?据
各级—。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产生的成果应当【与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实行共享
【第三十八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一队多—用的原则建立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其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建立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配备防护装备和】救援器材组织开展救!援技能培《训和演练提》高救援能力
【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地区:、部门之间的—应急协作联动—机制
第三十九!条 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自治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震情《和初判灾情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并通报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和受灾地区的市】、县人民政府
!地震受灾《地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灾情等信息的】快速收集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
地【震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等》信息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地震灾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及时、准确】、统:一发布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加强地震应急—通信系统建设确【保地震应急工—作通信畅通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地震应急物【资储备调用制度【健全:储备、调拨、—配送、征用》和监:督管理体制与紧【急调用机制保障【地震应急救》援装备和应急物资】供应
《 第四十二条— 地震?。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迅速查清受灾情】况提出地震》应急救援力量的配置!方案:除采取国家规—定的紧急《措施外还应》当根据需要采取【下列紧急措施
】 (一)《撤,离危险地区的—居民;
(二】),设,。定警戒区域》禁止非应急人—员进入;《
, (三)组织【有关企?业生产应急救—援物资组织、协调】社会力量提供—援助;
》 (四)向单位【和个人征用、调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
!(五)组织调配志愿!者,和灾:区有能?力的公民有序参加】抗震救灾《活动并为其提—供信:息和后勤保障等服务!
第四》十三条 地震灾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应当《部署:并保障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医疗救》治队:伍、志愿者以及其】他救援力量开—展紧急救《援活动
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和医疗救—治队伍完成任务【后应当向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申请—撤离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协调: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交通、通信》、电力、《。卫生:等抗震救灾》保障能力建设保障】抗震救?。灾活动的开展—。
第六章《 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
【第四十五条 地震】灾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地震灾区实际】情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政—府安:置与自行安》。置相结合等方式【做好受灾《。群众的过《渡性安置工》作,。
第《四,。十六条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重—大、较大、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恢复重?。建规划方案采用【的抗震设防要求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
》 ,。恢复重建《。规划方案《在报批前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必要》时,。应当召开听证会
!。 第四?十七条 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民族事务、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环境保护、文】化、地震、宗—教事务等《有关部门和专家根据!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结?果制定清理保—护方案明确典型地震!遗址、遗迹》和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具,有历史价值》与民族、《宗教特色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范围和!措施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地?震、发?展改革、《公,安、监察《、民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利、审》计、铁路、电—力、通?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对下列防震减灾【工作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一)防【震减灾规划》的编制与实施;
】。 , (:二,)地震监测设—施,建设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
(—三)重大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
(四】),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与,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
?(五)开展地震小区!。划工作情《况;
(六)】地震应?急预案的编》制与地震应急演练】;
(七)【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建设与培训;—
(八)—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与管!理;
(九)抗!震救灾指挥系统与】技,术保障系《。。统建设;
》 , (十)应急救援】装备与物《资储备调用体系【。建设;
(【十一)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地【区强化防震减灾工作!措施;
(【十二)防震减—灾,宣传:教育;
—(十三)防震减【灾,经费使用情况
【。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工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物,价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抗,震救灾需要的食品】、药品、建筑材料等!物资的质量、价格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财政、民政【等有关部门和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资金、物资以及社】会捐赠?款物: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未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或者【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单位有前款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测意见、地震预!报意见及《其评审?结果或者制造、散】布地震虚假信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未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依据地震小区!划,结果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吊销资质《证,书
(一)【。超越资质许可的范】围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的;
(!二)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的;《。
?(三)?允,许,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的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单位擅自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以及其《他,依照本条例规定【行使监督管》理职权的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三)超出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确定权限擅自】确,定或者随意降—低抗震设防》要求的;
【。(四:)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测、预报意见及其评!审,结,。果的:;
: (五)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 第:五十七条 侵—占、截留、》挪用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或者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资金、】物资的?由财:政部门、《审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责令改正追回被【侵,占、截留、》。挪用:的,资金、物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2003年9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9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修《正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