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
— (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 ,
《 【 》第,一章 ?总, 则
《 ! —第二章 防震—减灾规划
— 《 ? 》。 , 第三?章 地震监测预报
! : 》 》 ?第,四,章, ,地震灾?害预防
— 《 : 第五!章 :。地震应急《。救援
》 ! , ?第六章? 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
! 【 , : 第七章 监督管】理
【 】 第八章》 法律责任
! : , —。 第九》章 附 《。 ,则
【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等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
?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防震减灾《投入增长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设立《防震减灾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地震监测台网】建设和改造、地震灾!。害防:御基础工作》、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地震【应急准?备、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建设与培训、防震减!灾新技术推广运【用、地?震群测群防等—工作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的地】震监测工《作给予支持和指导】并对:其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和】运行经费给予扶【持,
: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防震减灾工!作机构加强防震减】灾工作?队伍建设完善防震减!灾工作体系建立健】全防震减灾目标管】理责任制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教,育、公安、》民政、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利、卫生、广—。播电影电视、—安全监管、人—。民防空、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上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日常工作由》本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承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和地震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健全》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和联席会—议,。制,度,
第七》条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地区》(城市)和地震【危险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震情跟踪、流动【监测和群测群防【工作加强工》程性和非工程性【防御措施《加强地?震应急演练做—好地震应《急救援准备》。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建立健全防—震减灾宣传教育【。的长效机制增强公】民的防震《减,灾意识鼓励、引【导志愿者参加防【震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的》。防震减灾能力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教育【、科学技术等有【关部门的配合共同】开展防震减灾、【自救:互,救,和,。应急避险知》识,。的科学普及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把地震科普知识、防!震,避震、自救》互救常识纳入中小】学教学计划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媒体联系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地震灾》害预防和应急避【险、自救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震群测群防】工作鼓?励、引导单位—和个人开展地震群测!群防活动建立健【全地震?宏观测报网、—地震灾情速》报网、防震减—灾宣传网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防震减灾助理—。员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指?定防:震减灾联络》员,。
第二章 防—震减灾规划》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防震减?灾规:划将其列为本—级人民政府的专【项规划并采取措施】保证防震《减,灾规划的实施
【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防震减灾规】划和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会?同发展?改革、民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防震减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无偿《。提供:编制防震减灾规划】需,要的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防—震减灾规划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征求—有关:部门、单位》、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防震减灾规划报【送审:批文件中应当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第《十三条 防震—减灾规划由审批的人!民政府负责向社会】公布和监督实—施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在规!划实施的中期或者】后期阶段应当—。对规划实施情况【组织评估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规划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有关建议
】第三章 地》震,。监测预报
第十!四条 ?本自治区地震监测】台网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分类建设【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级地震监—测台网规划》制定本级地震监【测台网?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可能引发塌陷—地震灾害的大中型】矿山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水库、油》田,、石油化工等重【大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核电!站、水?库大坝、特大—桥梁、发射塔等重大!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运?行所需资金由建设】单位承担
— 建:设单位应当》将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情】。况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海域地震监测【台,网建设提高近海海】域地震监测预测【能力
第十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地震活《动趋势和震害预【测结:果提出确定自治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重点!监视防御城市的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 第十?八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震活动趋势的分!析评估提出防震减】灾工作?。。意见明确《。防震减灾工》作目标、任务—。和要求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防震减灾工—作意见?和当:地地:震活动趋势组—织有关?。部门加强《防震减灾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增加地震监—测台网密度组织【做好震情跟踪、【流,动观测?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观》测以及群《测群防?工作: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 第十九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全国地震烈度速报!系统建设的要求【。建立健全自治区地】震烈度速报系—统并保障系》统正常运行为指挥】抗震救灾提供依据】
第二》十条 地震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不得危【害地震观测环境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会同:同级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划定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范》。。围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在地《震监测设施附近设】立保护标志
— 第二十一—。条 地震预报意见】实行统?一发布制度》自治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破坏性地震—的长期、中期、短期!、,临震预报意见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程序发【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测意见、地震预报!。意见:及其评审结》果不:得,制造、?散布:地震虚假信》。息对扰乱社会—秩序的地震谣传【、误传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迅速《采取措施予以澄清
!第四章 地震灾害】预防
第二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项目审批的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审定意见【。纳入: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选!址或者?项目申请的必备内】容缺少抗《震设防要《求审定意《。。见的建设《工程:项目有?关审批部门不予批复!。、核准或《者备案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内容
第二十!三条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在完成地》震小区划的城市【或者地区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地】震小:区划结果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在:尚未开?。展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城:市或者地区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并结合具体—的地震地质条件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第,二十四?。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候车(船、】机,)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依照国务院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应当【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不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应?当在:。地震小区划》结果或者《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的基《础上提高一档予以确!定
: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地震活动断》层探测和地》震小区划工作城【市规:划与:建设应当依据地【震活动断层探—测和地震小区—划结果采《取工程性防》御或:者避让措施
第!二十六条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国家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不得委托《。。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和报告】质量负责实行—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质量终身负责制
!。 第?二十七条《 需要提交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评审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应当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初审
】前款以外《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应当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组织评?审
未》经评审通过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不【得,提交建?。设单位使用不能【作为审批《抗震设防要求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已经:建成的下《列建设工程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一】)重大建设工程;
!。 :(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三)交通、!通信、水《。利、:供,水、排水、供电【。、供气、输油等【社,会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四)【具有重?。大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建设?工程;
(五】)学校?、,幼儿:园、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候车(船、机】)厅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 ,(六:)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建设《工程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交通运输、】。水利、电《。力等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地震危险状况】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已建工》程组织?。开展抗震性能鉴定建!设工程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可以对已建工】程的抗震性》能,提出鉴定申》请
: 建?设工程?抗震性能的》鉴定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检测单位承】担
《。抗震加固工程应【当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保】证质量和安》全,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已经建【成的社会公共基础设!施、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以及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的震害预测并建立震!害评估?系统和震害》预测数?据库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居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抗震设防的!管理和服务加强【对,农村建筑工》匠的技术《培训引导和》扶持农村居民建设】。具,有抗震性能的房屋】
有公共—资金支持的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工程和村镇】公共设施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建设工程—的,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防其他农村居!民,自建住宅的鼓励【委托经培训的农村建!。筑工匠或《者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建引导采》取,科,学,的抗震措施提—高房屋抗震能力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财政、民】政、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应当建立》农村民居地震安全】技术服务网》络落实建设地—。震安:全民居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重,要建设工程》学校、?幼儿园、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候车】(船、机《)厅: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采》用减隔震技术—和新型抗震建筑材】料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地震应急避》难的需要合理确定】或者建设应急—疏散通道和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地震】应急避难所必需的交!通、供水、通信【、供电、排污、【。物资储备等》基,础设施建设已有的】广场、公园、绿地、!体育场馆、人防设】施和学校《操场等场所可以辟】为应急避难》。场所应急避难场所、!应急疏散通道应当】设置明显标》志
应急疏【散通道、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应,当纳入城乡规划
】 :鼓励企业和社会【各界支?持参与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综合演—练;各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应当每—年组:织开展地震应急【协同救援演》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地震应急预案适【时,组织开展地震应【急避险和《自救互救演练
第五!章 :地震应急救援
】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南宁市地—震应急预《。案应当同时》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制定!地,震应急预案》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地?震应急预案》经修订的地震应【急,。预案应当《按照原程序报—送备案
》 第三十《六条 地震灾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实,施地震应《急与救援行》动的决定、命—令和公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震【应急指挥中心建【设完善指挥技—术系统、灾情—速报系统、应—急基础数据库—系统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有》义务提供地》震应急基础数据
! 各级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产生的?成果应?当,与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实行共享
】 第三十八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一队多用的原【。则建立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其: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建立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配备防护》装备和救援器材组织!开展救援技能培训】和演:练,提,高救援能力》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地区【、部门之间的应急协!。作联动机制
— 第三十九—。条 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自治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震情和初判灾【情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并通报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和受灾地区的市!、县人民政》。府
地震受灾地!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灾情】等信息的《快速:收集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
】 ,。地震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等信】息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地震灾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及时、准—确、统一《发布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加强地震《应急通信系统建【设确保地《震应急工作通信畅通!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地震!应急物?资储备调用》制度健全储备—、调:拨、配?送、征用《和监督管理体制与】紧,。急调用?机制保障地震应急】救援装备和应—急物:资供应?
第四十二【条 地震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迅,速查清受灾情况提出!地震应?急,救援力量的配—。置方案除采取—国家规定的紧急措施!外还:应当根据《需要采取下列紧急】措施
(一【)撤:离危险地区的居民;!
(二》)设:定警戒区域禁—止非应急人员进【。入;
《 (三)组》织有关?企业生产应急—。。救援物资组织、【协,调社会力量》提供援助;
】(四)向单》位和个人征用、调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
(《五)组织调配志愿者!和灾区有能力的【公民有序参加抗震救!灾活动?并为其提供信息【和后勤保《障等服务
第四!十三条 《地震灾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应,当部署?并保障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医—疗救治队伍、志【愿者以?及其:。他救援力量开展紧急!救援活动
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和医疗《救治队伍完成任务】后应当向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申请撤离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协调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交?通、通?信、电力、卫生等抗!震救灾保障》能,力建设保障抗震【救灾活动的开—展,
第六章 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
第四—十五条 《地,震灾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地—震灾:区实际情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政府安置与自行】安置相?结合:等方式做好受灾群众!的过渡性安置工【作
《第四十六条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重大、较大》。、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 恢复?重建规划《方案采用的》抗震设防要》求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
恢复重!建规划方案在报批】前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必要时应当】召开听证会
— 第四《十七:。条 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民族事务《、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环《境保护、文化、地震!、宗教事《。务,等有关?部门和专家根据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结果?制定清理保护方案明!确,典型地震遗址、【。遗迹和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具有历史价【值与民族、宗教特色!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范围!和措施
第》七章 监《督管理
《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地震》、发展?改革、公安、监察、!民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利!、,审计、铁路、电力、!通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对下列防震减】灾工作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一):防震减?灾规划的编制与实施!;
(》二)地震监测设【施建:。设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
? (三《)重大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
】 ,(四)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与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
》。(五)开展地震小区!划,工作情况;》
(六)地震应!急,预案的编制与—。地震应急演练;
】 (七)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建设?与培训;
【(八)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与管理;
(九!)抗:震救:。灾指:挥系统?与技术保《障系统建《设,;
(十)【应急:救援装备与物资储备!调用体系建设—;
《(十:一,)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地区强化防【。震减灾?。工作:措施:;,
: (十二)防震【减灾:宣传教育;
【。。 (十三)防震【减灾经费使用情况
!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工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物价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抗震救灾需》要的食?品、药品、》建筑材料等物资【的质量、《价,格,的监督检查》
,。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财政、民政等】。。有关部门和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资金、物资以及社会!捐赠款?物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未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或:者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单,。位,有前款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测?。意见、?地震预报意》见及其评审》结果或者制造、散】布,地震虚?假信: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未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依据地?震小:区划结果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吊销资《质,证书
(一)】超越资?质许可?的,范围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的;
》 (二)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的;
《 (三《)允许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的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单位擅自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以及其《他依照本条例规定行!使监督管理》职权的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 (三)《超出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确?定权限擅自确定或者!随意降?低抗震设防》要求的;
(四!)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测、预报意见及其!评审结果《的;
(五【)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 第五十七条 侵】占、截留、挪用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或者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资金、物资的】由财政?部门、审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责令改正追】。回被:侵占、截留、—。挪用的资金、物【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20:03年9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9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修正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