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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规范建设管理行为】保证建设资金安全、!合规、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巴中—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   (一!)全部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  【 (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或—总投资比例在—百分之五十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 ,审计机关是》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个人应当配》合并协助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   【第,五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 第六条 审计机】。关依照?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项目:。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  市?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审计事】项授权县(区)【审计:机关进行审计—也可以直接》审,。计县(区)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审计事项【   对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咨询等单位的!审计调查不受—审计管?辖范围的限制  】 第七条 》审计机关每年—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情况!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结】果,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结果应当作】。为评价被审计单位领!导人任期经济—责任的依《据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重,大问题的《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   第八条! 审计机关履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所需—经,费和购买社会审计】。服务:、聘用?专业技术人员的【费,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全额保障【  第二章》 审计监督范围  ! 第:九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实行审计》监督:全覆盖  》 ,(一)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总概算、预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二】)对政府重点投【资项:目或者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要:有计划地对其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跟踪】审计   (三【)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特:定事项审计机关可以!。进行专项审计或者】审,计调查 《  第十条》 ,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应当以!项目法人单位或其授!权、委?托进行?建设管理的单位为被!审计单位 》  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咨询等单【位与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调查  【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制度!各主管部门应—在每年?11月底《前将本?部门下一年度需【审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报?送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合理安排、确!保,质量的原《则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建设项目审计】视同年度审》。计计划管理未纳入】计划的原则》上不作安排》   第十》二条 ?纳入年度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进《行竣:工决:(结)算审计并出具!审计结论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以审计结论—作为:工程竣工决算的依】据未经?。审计不得《批复项目决算、不】得办理产权登记【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据《审计结?论安排拨付资—金和结算工》程,价款   》第十三条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经信、交通】运输等有《关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应当将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投资审?。批情况?以及审批《结果:。及时抄送同级审计】机关审计《机关会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相关【主管部?门建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机制  【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或签订【的项目施工合—同(协议《)中载明以审计结论!作为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并预留不】低于合同价》。款20%的工程款(!含质保金《)在竣工决(结)】。算审计后予以结算 !第三章? 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或者:组织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聘请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  — 社会中介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审计》准则、执业准则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和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审计—机关使用社会中介机!构工作结果作—为,审计证据《的应当建立健全审】查复核机《制并对利用其工作】结果所形成的审计】结论负责《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和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在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下列纸】质资料及电子—数,据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和瞒:。报   《(一)概(预)算以!及,规划许可、建—设用地?、环境?影响评价等批准文】件,和资料;   (】二)招标《投,标或比选文件—、财政投资评审资料!。以及合?同、协议《文本资料;  【 (三)勘察、【供货资料设》计,。。、施工、竣工图【纸施工图审查—文,件,和工程变更资—料; ?  (四《)隐蔽工程、现场】签证、设备材料【检验、工程质—量检验、工程结【算等资料;   】(五)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资料; 】  (六)工程【质,量验:。收、:。。项目交?(竣)工验收—、工程(造价)【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等资料【。。;   《(,七)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出具的检查结—论或者报告》;   (八)【审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开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按!照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提供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资料》负,责召集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相关:人员配合审》计工作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将纳入跟踪—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重大】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及隐蔽工【程等情况及时报【。告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应》。及时跟进采》取摄像、拍照—等,方法进?行跟踪记录以固定和!保存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审计人员取得!。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建设管?理、工?程决(结)算、【财政财务收支等审】计事项证《据材料应《当由提供证据的有】关人员签名》、单:位盖:章;审计证据—不能取得《签名或者盖》章但不影响事实【存在:的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审计机?关可以依据适当、充!分的证据依法作出审!计结论 第四章 审!。计内容和《程序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重点审【计以下内容   (!一)项目前期—准备阶段主要—包括   1—.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的批【。复和执行情》况;   2—。.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建设用地、规划及施!工许可、《。消防等的批复情况】; :  3.最》高投标限价或控制】价编制?的合理、合规—。性及执?行情况;   4】.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采购:等招投标程序—的,执行情况  — (二)项》目建设管理》。情况:,主要包括:   !1.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情】况; ?  2.预算的【编制、?执行及?总投:资控制情况;   !。3.建设《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 【  4.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采购等项—。目合同签订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履行是否到》位;   5.内部!控制制度及》质量、造价控—。制体系的建立、【执行等情况;   !6.工程《量计量?、定额?套用、费用》计取:的真实、合理性【材料差价及》人工费调整依—据的合法、有效性;!   7.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内容】及程序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 ,8.有?关政策措《。施执行?和规划实施》。情况;?。   9《.工程设备、物【资和材料采购程序】的合规性、定价【的合理?性、质量《控制:的有效性、使用【管理的规范性—;   1》0.工程《质量管理和验收情】况   (》三)项目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情况主!要包括?   1《.,。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和!财务决算说明书的】真实:、完:整性:;,   ?2.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及其他投资核算】的,真实、?合法性;   3.!资金筹集、拨付【及预留工《。程,价,款情况;  — ,4.:建设资金节余及分配!、基本建设》收入的核算情—况   除重—点审计上述》内容外还《应当关注项目—决策程序是否合规有!无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问题:;应:当关注有无》因勘察设计》重大失误造成—。损失浪费的问题;】。应,当注重揭示投资管理!体制、?机制和制度》方面的问题;—应当:注重揭示和查处【工,程建设领域中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经济犯罪线!索促:进反腐倡廉建—。设 :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在真实性、合【。法性审计的基—础上应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开展绩效【审计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纳入年度审【计,计划的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  : 纳入年度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明确审—计方式由审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直接审?计组织相关部门【、下级?审计机关和专业【技术人员审》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等!形,式开展审计》监,督工:作   第二十五】条, 纳:入年度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其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定期报送项!目建设情况;在建设!项目交(竣)工验收!或者试运行期满后】3个月内收集—、备齐工程竣—工决(结)算—资料向审计机关【提请竣工决(—结)算审计   】第二十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建设:单位:报送的工《程竣工决(结)算资!料进行审查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工程竣》工决(结)算资料具!。备审计?条件的审计机关一】般应当在《审,计通知书确定的审】计,。实施:日,起3:个月内完成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审计期》限的应?报审计计划》下达机关批准;不】具备审?计条件的责》。成建设单位》限期备齐工程竣工决!(结)算资》。料重新提请审计  ! 第二十七条 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应当根》。据审计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出具审计文!书,   第《二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建设》、,代,。建等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行为之一的!审计机关应当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   (二)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   (》三,)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   ?。(四)虚列投资完】成额;  》 (五)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和个人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的审计—机关应当《依据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责【令被审计单》位予:以,追回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骗?取资:金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代建单位未按规!。定提请办理竣工决(!结)算审计的—由审计机《。关依据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  :经审计发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结算!中多计工程》价款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据实结算多】付的工程款项—予,以全额追回造成损】失、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送《审的竣工结算金【额审减?数额:较大(?审减率?达到20%以上)】的项目由审计机关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4〕62号!)的规定《移送监?察或司法机关核查处!理,   ?第三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机关?应当建?议或:移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四)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五】)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第三十《二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机,关应当建议或移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相应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 (二)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  (三)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四)与建《设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  第三《十三:条 :建设、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无故不对【账、不配合》、不签证故意拖延审!计,时间:的审计机关可以【暂停审计或终止审】计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给予!处分建议《;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社?。会中介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出具》。虚假审计工作结果】隐,瞒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或者》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审计》机关移送《有关部?门或者?司,法机关处理  【 审计机关》应,当将社会《中介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告知相关主】管部门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审计机关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机关应当停止其承担!的工作追究违约责任!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审计机》关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一)】。违反规划、征地用】地、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环境保护》等建设项目》管理法律、法规【的;   》(二)项目实—施未经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的;   !(三)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和!生产许可的;—   ?(四:)概:算调整?未按照?规定程序报批造成】严重失控的; 【。  (五《)未按?照审批文件确定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实施建【设的;   —。(六)?重大:。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未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   (《。七)高估《冒算、?虚报冒领工程款【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   (八—)工程质《量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   ?(九)虚假签证、】虚列建设成》本、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情,节严重的; —  :(十)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  有关部门对审计!机关移送处理事【项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  第三十六条【 审计?机关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应当追—究相关领导干部【和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责任的—应当提出问》责建议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 第三十七条 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没收违法所得;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索贿、受《。贿或者接受不—当利益的;   (!二)隐?瞒被审?计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 ,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四)对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和!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未全面履—行,监督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与【被审计单《位,、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社会中介—机构串通舞弊的【;   (六—。)无故拖《延导致法定》期限:。内不能出《。具审计报告的;【   (七)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国有《及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使用由》政,。府部门管理的国外】援助:资金:或者社会捐赠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由政】府回购或《者收回所《有权的?。建设:项,。目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需要《审,计,的其他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对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原巴?中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巴中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