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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主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序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进,一步完善城镇住房】保障制度《提高保障性住房资源!配置效率改进公共服!。务根据住建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川建》保,发,〔2014〕45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或个人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统一》规划建设、统一【准入分?配、:统一租赁管理 】。。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单套建筑面积应】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以4:。0平方米为主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乐山市主城》区范围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   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租赁补贴、!实,物配租两种保障方式!   租》赁补贴是指所在区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的住房保障方式 】   实物配租是指!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后根据配租家庭】的类别分档次收【取租:。金的住房《保障方式 》。   第五条 乐】山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住保局【)负责市中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政策—制定、统筹规划【、房源筹集、组织分!配和监督管理等工】。作住建、民政—、财:政等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协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工作 !      第【二章 申请与核【准,   《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自愿】申请、分批审—核、分级审批、动】态管理   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的由所在区【人民:政府制定具体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按以下家庭类别进行!申请 ?   (一)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下,简称低收《入家庭)以》申请:家,。庭(包?括申请人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为单位进行!申请: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 , , 1.申请家庭成】员在市中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具】有3年以上城镇户】籍且在市中》区实际居住的; 】  : 2.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含2倍)《。以内;   3】.申请家庭》在市中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无:城镇住房或人均【城镇住房面》积低于?(含)16平—方米  》 (:二)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下:简,。称,中等收入家庭—)以申请家庭(【包括申请人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为单位》进行申?请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   1.申请家】庭成员均在市—中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具有满1年以】上城:镇户籍且在》市中区?。实际居住的; 【   2.》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倍》(含5倍)以内;】   3.申【请家庭在市》中,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无城镇住房—或人均城镇住房面】积,低于(含)1—6平方米   】(三)农民工住【。房困难家庭(以下】简称农?民工家庭)是指【在市中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稳定就业且【住房困难的非—城镇户籍家庭(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市中《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1年以上; —   ?2.户?籍不在市中区的申】请人需持《。有乐山市《市中区居住证;【 :  3.家庭(【个人)人均月收入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倍(含5倍!)以内;《 :  4.申请—家庭(个人)在【市,中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无城镇】住,房或:人均城?镇住房面积》低于(含《),16平方《米   (四【)城:。镇籍外?来务工住《房困:难家庭(《以下简称外来务工家!庭)是指在市—中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稳定就业且住房】困难的市中区行政区!域范围以外的—。城镇户籍家庭—(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  1.在市中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1年【以上; 《  : 2.申请》人需持有《乐山:市市中区居住—证,;  《。 3.家庭(—个人)人均月收入】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倍【。(含5倍)》以内;   【4.申请家庭—在市中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无?。城镇住房或人均城】镇住:房面积?低于(含《)16平方米 】  其他《特殊家?庭凭相关部》门证明材料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可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 一至二人》家庭只能申》请,1居室公共租赁住房!三人(含三人以上】)可:以申请?2居室公《共租赁住《房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应从低端】。保起优先保证低收入!家庭及时获得住房】保障:。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实【行申请、审核、公】示,、登记程序具体为】。   (一—)申请人根据家【庭类:别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书:。面,申请书、《身份证、《户口簿、住房情【况证明、收入证明】、就业证明、居【。住证、婚姻》证明等向《户籍(或《。就业)所在地—的社区(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填报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登—记表:;   (二)社!。区(:村委会)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初审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所在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 !   (三)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公示后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中区住建局; !  (四)市中【区住建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会同民政等相!关,部门就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批:意见;   (五!)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由市中区》住建:。局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对经【。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核实?异议不成立的—作为保障对》。象予:以轮候登记;—不符合条《件的由市《中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 : , 第:十一条 《市中区住建》、民政?等,。有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对未如实申报【或无理取闹的申请】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不予办理《。     — 第:三章 轮候与分配】   《。   第十二【条 通过审批程【序符合条件》的家庭应当》进行登记确定为轮候!对象轮候期不超过5!年并:由受理机构》。进行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实:行分类分批摇号【和分类分批抽—签两种方式分—类分:批摇号是指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超过?30户的情况下按】照,申请家庭类别分批】进行电脑摇号产生分!配结果;分类—。分批抽签是指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在30!户以内(含30【户)时按照》申请家庭类》别分:批进行抽签产生分配!。结果对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以及对国家和省政!府明确的优抚对象】为第一类保障对象其!余轮:候对:象均:为第二类保障对象在!第一批保障对—象选择房源》后第二类保障对【象按照顺序选房【 :  第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除救》灾、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按有《关规定办理外均【应按:照以下顺序》进行   (一)!市中区住建局会【同相关部门》审核确定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申请【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布  ! (二)市住保局】负,责确定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配租方案《应当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租金标准》供应对象《范围意向登记时限等!内容   (三】)市住?保局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或家庭按申请的【时间段、选择的住】房地点组织》公开配租市监—察部门现场监督市】公安、卫生》、消防等部门协【同配合 》 , (四)市住—保局对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结果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进入安置程序 】   ?第十五?条 在政府投资【。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中:提取不少于30%】的房源用于解决农民!工家庭的住房保【障  《 企:事,业单位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可以规】定,为本单位职工 【。   ?第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与保障对》象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当应明确下—列内容   (一!)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 》   (二》)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积—、,结构、室内》设施:和设:备以及使用要求; !   (三》)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和支付《方式;   (四!)房屋维修责—任;  》 (五)物业服【。。务、水?、电、燃气、供【热等相关费用的缴纳!责任;?   (六)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 ? ,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八):。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 合同签订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在3【。。0,日内将合同报市住保!局备案 》  :第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为【3年   第【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原!则上为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最高不超过市场【租金:水平的7《5%:  ? 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平均租?。金由具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租金标准!由市住保局会同市】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定期调整《 :  第十《九条 承租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  》 第二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施实物配【租的低收入家庭按市!场租金标准的1【5%支付租金;农民!工家庭按《租金标准的5—0,%支付租金;外来务!工家庭、中等收入家!庭按租金标准的【75%支付租金 !  现有廉租住房】在租赁期内租金标】。准按照原有价格执】。行租:。赁,期届满后《租金标准按现有政】策执行?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本息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等 】  第二《十,二条 因《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需:要调换租赁》型保障性《住房的?。经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承租人】之间可?以互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 第四章 使用【。与退出 《。      【第二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正常使用 【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费用》主要通过《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以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费用由产!权,人,或运营单位》承担 ?  : 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缴管—理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服务费收缴!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不得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   第二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不!得擅:自装修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确《需装修的应当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 】 ,  第二十六条 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受理机构提》出申请  — 受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报市住保局备案】后签订续租合同 】   第二十七条】 对不?再符合城《市低收入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经审核符合!城市中等偏下收【入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可继续承租现】有的:公共租赁住房—并按规定缴纳—相,应类别的租金 】  第?二十八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并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一)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等状况的—; ?  (二)》转,借(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的;  】 (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  : (四)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五)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六)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  (?七):连续6个月以上【。未缴: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   】(八)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或虽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  (九)租赁【期,。内收入超过》规定标准或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十)【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十】一,)不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其他情形的 】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中区住】建局: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并】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由产《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  (一)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   (!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 :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二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一)转借(【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的; —   (二》)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从事违法【。活动的; —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六章 附 》则  《 第三十三》条 各县《(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以及社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主城区!中若涉及《沙湾、五通》、夹江等区县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住保部门进行保障!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住保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乐—府办发〔2007〕!61号)、关于印】发乐山?市中:心城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办—法的通知《(乐:府办发?。〔2:010〕28号【)、关于印》发乐山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乐府办发〔201!4〕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