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主《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序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进【。一,。步完善城《镇住房保障制度【。提高保障性》住房资源配》置效率改进公共【服务根据《住建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川建保发《〔,20:14〕45》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或个!。人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统《一规:划建设、统一准入分!配、统?一租赁管理
【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单套建筑面】积应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以40平!方米为主《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乐山市主城区!范围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
《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租赁补贴】、实物配租两种保障!方式
租赁补!贴是指?所在区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的—住房保障方式
! 实物配租是指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后根据配租家庭的】类别分档次收—取租金?的住:房保障方式》。 ,
第五条 乐】山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住保局)!。。负责市中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政策制定、统!筹,规划、房源筹—集、组织分配和监】督管理等工作住建、!。。民政、财政等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协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工作
》
《 第二章《 ,申请与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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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自愿《申请、?分批审核、分级审】批、动态管理 【
, , 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的由所在【区人民政府制定具】体细则并组织实施 !
: 第八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按以下【家庭类?别进:行申请 《
, :(一)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下?简称低收入家庭)】以申请家《庭(包括申请—人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为单位进行申请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家,庭成员在市中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具有3!年以上?城,镇,户籍且在市中区实】际居住的; —
2《.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含2倍【)以内?;
3.【申请家庭在市中【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无城》镇住房或人均城镇】住房面积《低于(含)16平方!米
(—二)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下简称—中等:收入:家庭)?。以申请家庭(包括申!请人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为单位》进行申请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家庭成员—均在市中《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具!有满1年以上城【镇户籍且《在市中区实际居住】的,;
2.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倍《(含5倍)以—内;: ,
3《.申:请家庭在市中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无城《镇住:房或:人均城镇住房面积】低,。于(含)1》。6平:方米
(三)!农民工住《房困难家庭(以【下,简称农民工家庭【)是指在《市中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稳定就业【且住房困难》的非城?镇户籍家庭(—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市中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1!年,。以上;
》 :2.户籍《不在市中《区的:申,请人需持有乐山【市市中区居住证; !
: 3.家庭(个人】)人均月收入—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倍(?含,5倍)?以内;?
4.申请】家庭(个人)在【市中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无【城镇住房或人均【城镇住房《面积低于(含—)16?平,方米 ?
(《四)城镇籍外来务工!住房困难家庭—(以下简称外来务工!家庭)是指》在市中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稳定《就业:且住房?困难的市中区—行政区域《范围以?。外的城镇户籍家【庭(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 1.在》市中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1【年以上?;
2.【申请人需持有乐【山市市中区居住证】;, ,
3.家庭(】个人:。)人均月收入—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倍(含!5倍)以内;—
4.申请】家庭在市中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无城—镇住房?或人均城《镇住房面《积低于(含)16平!方米 ?
其他特殊家庭!凭相关部门证—明材:料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可【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 一至二《人家庭只能申请【1居室?公,共租赁住房三人【(含三人以上—)可以申《请2居室公》共租赁住房》
?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应【从低端保起优先【保证低收入家庭【及时获得住房—保障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实行申请、【审核、公示、—登记程序具》体为
》 (一)申请人根】据家庭类别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书面申】请,书、身份证、户口簿!、住房情况》证,明、收?入证明、就》业,证,明、居住证、婚【姻证明等向户籍【(或就业)所在地】的,社区(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填报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登,记表;
— (二?)社区(村委会【。)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初审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所》在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
— (?三)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公示后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中区【住建局; 》
(《四)市中区住建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会?同,民政等相关部门就】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批意见;
】。 (五)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由市中区住建!。局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对经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核实:异,议不成立的作为保】障对象予以》。轮候登记;不符【合条:。件的由市《中,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市中区住建》、民政等《有,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对未【如实申报或无—理取闹的申请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不予办理
! 第三章 轮【候与分配
— :
? 第十二条 —通过审批《程序符合《条件的家庭应当【进,行登记确定为轮候对!象轮:候期不?超过5年并由受理】机构进?行动态管理 —
第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实行分类分批摇【号和分类分批抽签两!种方式分类分批【摇号是指《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超过【30户的情况下【按照申请家庭类【别分批进《行,电脑摇?号产生分配结果【;分:类分批抽《签是指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在30户】以内(含30户)时!按照申请家庭—类别分批进行抽签产!。生分配?结果对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以及对国家和!省政府明确的—优抚对象为第一类】保,障对象其余轮候对象!均为:第二:类,保障对?象,在第一批保障对【象选择房源后第二】类保障对象按照【顺序选房
第!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除救【灾、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按有关规定办!理外均应按照—以下顺序进》。行
《 (一)市》中区住建局会同【相关部门审核确定】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申!。请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布, ,
(二)市住保!局,负责确定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
配租方案应当!。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租金标准供应对象范!围,意向登记时限等【。内容 ?
(三)市【住保局?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或:家庭按申请的时【间段、选择的住房地!点,组织公?开配租?市,监察:部门:现,场监:。督市公安、卫—生、消防等部门协同!配合
—(四)?市住保局对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结】。果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进入安置程序—
: 第十五条 在政!府投资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中提取【不少:于30%的房源【用于解?决农民工家庭—。的住房保障》
: 企?事业单位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可以规定为—本,单位职工《。
第》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与【保障对象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当应明确【下列内容
【 (一)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 】
(二》)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积、!结构:、室内设施》和设备以及使用【要求:;
? , (:三)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和支—付方:式;
(【四):房屋维修《责任;
【(五)物业服—务、水、《。。电、燃气、供热【等,相关费用的缴纳责任!;
》。(六)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
—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八)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合同签订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在30日!。内将合同报市住保】局备案?
第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为3年
! 第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原则上为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最高不超过市场】租金水?。平的75% —
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平:均租金由具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租》金标准由市住—保局会同市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定期调【整 :
第十九条 】承租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
—第,二,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施,实物配租的低收【入家庭按市场租金标!准的15%》支付租金;农—民工家庭按租金标准!的50?%支付租金;外来务!工家庭、中等—收,入家庭按租金标【准的75%支付【租金
现【有,廉租住房在租—赁期内租金标准按照!。原有价格执》行租赁期届满后【租,金标准按现有政策】执行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本息?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等
第二】十,二,条 因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需《要调换租赁型保障】。。性住房的经》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承租人之间》可以互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
第四章 使用!与退出
! 第二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正常使【用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费用《主要通过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以: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费用由产》权人或运营单位【承担
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缴管理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服务:费,收缴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不得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
— , 第二?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不得【擅自装修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确需装】修的:应,当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
第》二十六条 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受理机构提出申【请
受—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报市住!。保局:。备案后签订续租合同! ,
第二》十,七条 ?。对,不再符合城市低收入!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经》审核:符合城市中》等偏下?。收入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可【继续承租现有的公】共租:赁住房并按规—定缴纳相《应类别的租》金
》第,二十八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并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一【)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等状况的;》 ,
(二)转借(!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的》; :
(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四)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
(《五)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
(六》)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 (七)连》续6个月以上未缴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
(—八)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或虽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 :(九)租赁》。。期内收入超过规定】标准或?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 (十)《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十:一):不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其他情【形,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中区住建局】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并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由》产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第二十九条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一】)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
: (二)《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
(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
】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二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一《)转借(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各县(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以及社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
主城区—中若涉及沙湾—、五通、夹江等区县!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住保部—门进行保《障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住保局负!责解释 《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乐?府办发〔《2007〕6—1号)、关于印发】乐山市?中心城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办法的通知》(,乐府办?。。发〔2010〕2】8号)、关于印【发乐:山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乐府办发》〔2014〕—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