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海: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发布
【静海:县河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 根?据,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和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的审核建议!近期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我县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一】次系统清《理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静海县河《道管理办法(静海政!发,[2:0,12]31》号)文件《部分内容进》。。行,修改现?。重新发布《实施望?各有关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
【 《 》 》 , ? : 》2012年11月】29日
静!海县河?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排涝和《。供水安全《改善城乡水》环境和生态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天津市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团泊水】库)的整《治、保护《、利用?和其它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 本县对河道实【行统:一规划、综合—。治理、积极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县水】务局是本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县县级河!道的统一监督管【理
本县县级河道包!括黑:龙港河、青静黄【。排水渠、争光—渠(包括争光—渠,东支)?、互助渠、运东排】干、生产河》(包括生产》河东支和生产河西】支)、迎丰渠、港】团河、青年渠—、,四排:干,、六排干、七排干、!秃尾巴河《、马厂减河耳河【、,独流减河耳河—、老:。幸福河、《新幸福河、唐家洼排!干、十槐村排干、大!庄子排干、团结渠、!前进渠、静文路耳】河、纪庄子排干、】鲁辛庄引渠》、子牙河耳河—、王口排干、—运西排干、东淀引】渠、五堡渠、东连接!渠、西连《。接渠、?郑茁排干、黑龙【港河东沟、黑—龙港河西沟》、大邀铺排》干、流庄排干、小】河引渠共计38【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园区管委会在】县水务局的业—务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支、斗、毛渠—及坑塘?等水系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建设、整【治和水环境保—护责任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县级以上公路!边沟由县交通局负】责监:。督管理;乡镇—级公路边沟由—属,地乡镇、园区负【责,监督管理
第五【条 : 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县《、,乡镇两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六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安全、维护河道】水环境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都有劝】。阻,、制止和《举报危害河道—安全、破坏河道水环!境行为的权利—
第《二章 河道整治与建!。设
第》七条 《河道专业规划由县】水务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县级城乡规划】
, 其他《各类专业规划涉及】河道的应当与河道】。专,业规划相协调
】。。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河道的应当事先征】求水务局《的意见
第八条 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流域规—划、区?域规划、城乡规划】。以及全?县防汛排《涝、:抗,旱调水、供排水的总!体规划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防洪?、排:涝、供?水标准以及其他有关!技术要求
【。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当满足河】。道,。基本功?能的要求实施水环】境生态综合整治以】实现河道通畅—、水清岸绿》。的目标
—河道整治与建—设应当考虑》生态:。的完整性注重保护、!恢复河道《。及周边的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景》。观
河》道整治?与建设选用的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九条《 河道的整—治与建设由县水【务局负责组》织实施县水务局应当!根据河道专业—规划和河道实际状】况制:定河道整治与建【设的:年度计划;对—影响防洪安全、水质!。和环境景观》的河道?应当列入当》年年度?计划安排《整治
第十》条 河《道清淤和加》固,堤防取?土需要?占用的土地由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调剂解决《
因整》治河道?增加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占用
河道清】。淤,的弃土由县水务局负!责管理、使用和【处置主?要用于河道》整治与建设免交【相关费?用
第》。三章 ? ,河道保护《
,
第十一条 】河道:管理应当《设定管理《范围:河道的?管理范围《为岸线之间的水【。域、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堤防护岸及【护堤地(《具体管理范》围为:黑龙港河、青静【黄排水渠为河—堤,外,坡脚以外各十—米;其?它河道?有堤的为河》堤外坡脚无堤的【以上:河口为准向外—各延伸十米》)
第十二条 团!泊水库?设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团:。泊,水库的管理范围为】水,库大坝外坡脚向【外延伸五十米
团】泊,水库的保护范围为】东至七排《干(:。。包括七?排干)、南》。至,。青年渠(六至七【排干段?)、:。西至六排干(包【括六排干)、北至】独流减河南》岸(六至七排—干段)为库区保【护范:围
第十三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截:渗沟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损毁测?量设:。施、:警示标志、》安全监?控等附属设施—;
(二)》占用、?封堵防汛抢险通道;!
(三)在》堤防和护《堤,地内:取土、?挖筑池?塘;
?(四)设置》阻水渔具或者其他障!碍物;
(》五)倾倒《。。、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废弃《物;:
(六)载重量三吨!以上的非防汛抢【险车辆在未》。铺设路面的堤—顶通行;
》(,七)水闸、橡—胶坝引排水》期间船只和人员【在其:。管理范?围内滞留;
—(,八)在河《道内直接利》用水体进行实验;】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 乡镇界河或者跨乡!镇河道?管理范围内》。未经:有关各方达成—协议或?者,未经:县水务局《。批,准禁止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
第十五条! 禁止擅自填堵】河道
确因建设!。需要填堵河》道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规划》设计单位进行论证经!县水务?局审核同意》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填!。堵,河道:需要实施水》系调整的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 : 涉河建设》工程、?河道整?治、提升改》造河道景观等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计和》施工不得降低—。堤防高度和防洪【标准
?第十七?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已修:建,的涵闸、《泵站、?码头和?埋设的管道、缆【线等设施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定《期检查和维护并服从!县水务局的安全管】理,;不符合堤防安全要!求的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改《建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对:河道的水《体、堤?。防、护岸和其他水工!。程设施等造成损害】或者造成河道淤积的!应当:负责修复、清淤或】者承担修复、清淤费!用
第十九条 县!水务局应《当加强河流的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的管理!河,流的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不得?。填堵、占《用或者拆毁;确【需填堵、《占用、拆除的应当】报,县水务局批准
【。第二十条 护堤【。护岸:林木由?河道管理单位组织营!造和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营—造和砍伐
护】堤护岸?林,。木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应当经《县水务局审核同意】后,。再报县林业局审【批未经?审批不得擅自—砍伐
第二十—一条 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需要依?法改建或者》拆除:的产权单位或—者,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建,或者拆除
第二十】二条 县水务—。局应当严格控—制在河道上新建、】改建、扩建排水口】门或者设置临时排】水泵点的审批
向河!道排:。水应当服从》防汛统一调》度和县水务局的监督!管理排水口门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排《水口门?的管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排?水不:得污染河道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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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河道【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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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三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县水务局《审查同意后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其他【审批手续
建】设项目涉及防—洪安全?的报审?时应附具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 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需要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县水务》局重新办理审查手续!
《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县水务局并与—县水务局签订—确保河?。道功能正常发—挥和保障防洪、供水!安全的责任书—
建设单位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规定的位—置和:界限进行
建设!项目施工期》间县水务局应当派】员到现场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应予配合
第】二,十,五条: 工程施工》影响堤防安全和河】。道行洪?、排灌?等功能正常》发挥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或?者停止?施工
? , ,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竣工报告、质】检报告、竣工图报送!县水:务,局备案;工程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责任书的要—。求,进行清理未按—照责任书《要求:清理的交纳清理费用!
第二十六》条 城市、村镇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城市、—村镇:建设规?划的临河界限为【河道管理范围的外】缘线城?市、村镇《建设规划涉及河道管!理范围的应》当,事先征求县水务【局的意见
—。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占?用河:道堤防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应当逐步《迁出
第二十七【条 河?道岸线的《利,用和建设应当服【从河道专业规划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涉及【河道岸线《开,发利用规划立项审批!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利—用河道岸线》的建设项目》应,当事先征《求县水务局的意【见
河?道岸线的界限—。为河道管理范围的】外缘线?。
第二《十八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县水:务局同意;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还需经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 (一)在滩地内】钻探、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
(二!)在河道内固定船】只、修?建水上设施
从事】前,款规定的行》为应当按照准许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并接—受县水务局的检查】监督
第二十九【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或者《利用河道《、堤防、滩地、【闸桥的应当与县水务!局,协商一致并》给予适?当补偿
第三—十条 利用》非城市供水河—道、水库等》水工程?和水体?、水:域资源开《办旅游项目应当向县!水务局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进》行
开办—前款旅游项》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所在水功能区!。的要:求;
》(二)符合水工【程安全运行》要求;
(【三)具有不影响防洪!、排水功能的—措施;
(【四)具?。有水环境保护—方案;
(五】)具有保障》游客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措施
! , 经批准《设立:的旅:游项目要求变—更批准?内容的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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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水务局或《。其它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县水务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 阻碍、威—胁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执行公务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20》12年7月3—0日县政府发布【的静海县《河道管理办法静海政!发〔2012—〕3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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