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海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发【布
:。静海县河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和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的审核建议》。近期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我县》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一,次系统清理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静海县《河道管理办法(静】海政发[《2,012?]31号)文—件部分?内,容进行修《改现:重新发布实施望各有!关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 , 】 , 《 : 】 2012年1】1月29日》
?。
:静海县河道管理【办法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 ,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排涝】和供水安全改善【城乡水环境和生【。态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天津市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团泊!水库:)的整治、》保护、利用和—。其它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县对:河道实行《统一规划、》综合治理、积—极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县水务局是本!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县县级河!道,的统一监督管理【
,本县县级河道包【括黑龙港《河、:青静黄?排水:渠、争光《渠(:包括争光渠东—支)、互助》渠、运?东排干、生产河【(包括生《产河东支和生产【河西支)、迎丰渠、!港团河、青年渠、四!排干、六《排干、七排干—、秃尾巴河、马厂减!河耳河?、独流减河耳河、】老幸福河、新—幸福河、《唐家洼排干、十槐村!排干、大庄子排干、!团结渠、前进渠、静!文路:耳河、纪庄子排干、!鲁辛庄引渠》、子牙河《耳河、王口排干、运!西排:干、东?淀引渠、五堡渠、】东连接渠、西连接渠!。、郑茁?排干、黑龙港河东沟!。、黑:龙港:。河西沟、《大邀铺排干、流【庄排干、小河—引,渠共计3《8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园区管—委会在?县水务局的业务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支】、斗、毛渠及坑塘等!水系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建设、?整治和?。水环境保护》责任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县级》以上公路边沟由县】交通局负责监督管】理;乡镇级》公路边沟《由属地乡镇》、园区负责监—督,管理
第五条 【 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县、乡镇两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安全、【维护:河道水环境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都》有劝阻、制止和举】报危害河道安全、】破坏河道水环境【行为:的权利
第二】章 :河道整治与建设
】
第?七条 河道—专业:规,划由县水务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县级城—乡规划
》 其他各类》。专业规划涉及河道】的应当与河道专【业规划相协调—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河道的应当【事先征求水务局的】意见
第《八条 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流域规划、【区域规划、城乡规】划以及全县防—汛排涝、抗旱调水、!供排水的总》体规:划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防【洪、排涝、供水标准!以及其他有关技术要!求
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当满足【。河道基本功能的要】求实施水环境生态综!。合整治以实现河道】通畅、水清岸—。绿的目标
— ,河,道整治与《建,设应:当考虑生《态的完整性注重保护!、恢复河道及周边的!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景观
? 河道整治与【建,设选用?的,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九条? 河道的整治与建!设由县水务局负责】组织实施县水务局应!。当根据河道专业规划!和河道实际状况制】定河道整治与建【设的年度计划;对影!响防洪安《全、水质《和环境景《观的河道《应当列入当》年,年度计划安排整【治
第十条》 河道清》淤和加固《。堤,防取土需要占用【。的土地由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调剂:解决
因整【治河道增加》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占用
河道清—淤的弃土由县水【务局:负,责管理?、使:用和处?置主要用于河—道整治与建设免交相!关费用
《
第三章 【河道保护《
第十一—条 河道》管理:。应当设定管理—范围河道的管理范】围为岸线之间—的,水域、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堤防护岸及】护,堤,地(具体管理范围】为黑龙港河、青静】黄排水渠《为河堤外坡》脚以:外各十米;其它河道!有堤的为河》堤外坡脚无堤的以】上河口为准向外【各延伸十米)
第】十二条 《 团泊水《库设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团泊水库《的管理范围为水库】大坝外坡脚向—外延伸五十米
团泊!水库的保《护范围为东》至七排干《(包:括,七,排干)、南至青【年渠:(六至七《排干段)、西至【六,排干(包括六排干】),。、北至独流》减河南?岸(六至七排干段】),为库区保护范围【
第十三条》 ,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截渗沟—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损毁测量《设施、警《示标志、安全监【控等:附,属设施;
(二【)占:用、封堵《防汛:抢险通?道,;,
(三?)在堤?防和护堤地内取土、!挖筑池塘;
—(四)设置阻—水渔:具或者?其他障碍物;—
(五)倾倒、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废弃物【;
(六)载重量】三吨以上的非防【汛抢险车辆在—未铺设路《面的堤顶通》行;
(七)水闸】。、橡胶坝引排水【期间船只和人员在其!管理范?围内滞?留;
(八》。)在:河道:内直接利用水体进】行实验;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乡镇】界河:或者跨乡镇河道管】理,范,围内未?经有关各方达成协】。议或者未经》县水务局批准—。禁止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
第十五条【 禁止擅自填堵】河道
确因【建设:需,要填堵河道》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规划设计》单位进行《论证经县水务局【审核同意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 填堵河道需要实】施水系调整》的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 涉河建设!工程:、河道?整治、?提升改造河道景【观等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计【和,施工不得降低堤防】。高度:和防:洪标:准
第十七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已修建的】。涵,闸、泵站、码头【和埋设的管道、【缆线等设《施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定,期检查和《维护并服《从县:水务局的安全—管理:;不符合堤》防安全要求》的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改?建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对河—道的水体、》堤防、护岸和其他水!工程设施《等造成损《害或:者造成河道》淤积的应当负—责修复、清淤或【者承担修复、—清淤费用
第十【九条:。 , 县:水务局应当加强【河流的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的【管理河流的》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不得填堵、占用或】者拆:毁;确需填》堵、占用、拆除的应!。当报县水务局批准
!第二十条 护堤【护岸林木由河道管理!单位:组织营?造和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营造和砍伐!。
护堤护岸林木!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应当经县水务【局审核同《意后再报县林业局审!批未经审《批不:得擅自砍《伐,
第二十一条 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需要依》法改建或《。者,拆除的产权单位或者!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建或者拆除【
第二十《二条 县水务局应当!严格控?。。制在:河道上新建、改建、!扩建排水口门或【者设置临时》排水泵点的审批
向!河道排水应》当服从防汛统—一,调度和县《。。水务局的监督管【。理排水?口门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排水口》门的管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排水《不得污染河道水体】。
第四章 【河道利用《。
《 :第二十三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县水务局审—查同意后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其他审批—手,续
建设项目涉!及防洪安《全的报审《时应附具《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需《要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县水务局重【新办理审查手续
】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县水务局并与县】水务局签订确—保河:道功能正常发挥和保!障防洪?、供水安全的—责任书
建【设单位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规】定的位置和界限进】行
建》设项目施工期间县】水务局应当派员【。到现:场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应予配合
第—。二十五条 工程施】工影响堤防安—全和河道行洪、排】灌等:功能正常发挥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或者停止施工—
: 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竣工报告、质检报】告、:竣工图报送》。县水务局备案;【工程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责任书】。的要求进行》清理未按照责任【书要求清理的交纳】清理:费用
第二十—六条 城市、—村镇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城【市、村镇建设规划】的临河界限》为河道管理范围的外!缘线城市、村—镇建:设,规划涉及河》道,管理:范围的应当》事先:征求:县水务局的意见【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占用河【道,。堤,防,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应,当逐步迁出
第二】十七条 河道岸【线的利用和建设应】当服从河《道专业规划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涉及河道《岸线开发《利用:规划立?项审批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利用河道岸线】的建设项目》应当:事先征求县水务局】的,意见
?河道岸线的》界限为河《道管理?范围的外缘》线,
第二十八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县水务局同—意,;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还需经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一【)在滩地内》钻探:、,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
】 (二)在河道内!固定船?只、修建水上设【施
从事前》款规定的行》为,应当按照准许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并【接受县?水务局的检查监【督
第二十九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或者利用河道】、堤防、滩地、闸】桥的应当与县水务】局协商一致并给【予适:当补偿?
第三十条 —利用非城市供—水,。河道、水库等水【工程和水体、水【域资源开办》旅游项目应当向县水!务局:。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进行
— 开办前款旅【游,。项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所在水功能区【的要求;
(】二)符合水》工程安全运》行要求;
(三!)具有不影》响防洪、排水功能的!措施;?
?(四)?具有水环境保护【方案;?
(五》)具有保障》游客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措施
《 经批准《设,立的旅游项目—要,求变更批准》内容的?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水务局或其—它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县水:务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 阻碍、威胁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执行公?务,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2012《年7月30日县政府!发布的静《。海县河?道管理办法静海政发!〔,。2012《〕31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