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海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发布!
静海县河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 根据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和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的审核建议近—期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我县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一次系统清》理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静海县河道】。管理办法(静—海政发[2012]!31号)文》件部分内容进—行修改现重新发布实!施望:各有:关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 》 ! , 《 2!012年《11月29》日
静海县!河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排涝和供【水安全改善城—。乡水环境和生态【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天津市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团:。泊水库)的整—治,、保护、利用和其它!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县!对河道实行统一规】划、综合治》。理、积极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县》水务局是《本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县!县级河道的统一【监,督管理
本》县,县级河道《包括黑龙港河、【青静黄排水渠、争】。光渠(?包,括争:光渠:东,支)、互助渠、【运,东排干?、生:。产河(包括生产河东!支和:生产河西支)、迎丰!渠、港团河、青年】渠、四排干、六排】干,。、七排干、秃尾巴】河,、马厂减河》耳河、独流减—河耳河?、老幸?福河、新《幸福河、唐家—洼排干、十槐村排】干、大庄子排干、团!结渠:。、前进渠、》。静文路耳《河、:纪庄子排干》、鲁辛庄引渠、子】牙河耳河、王口排】干、:运西排干、东淀【引渠、五堡渠—、东连接渠、西连】接渠、郑茁排干、】黑龙港河东》沟、黑龙港河—西沟、大邀》铺排干、《流庄排?干、小河引渠共计3!8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园区?管,委会在县水》务局的业务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支、斗、毛渠】及坑塘等水系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建?设、整治和水环境】保护责任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县级以!上公路边《沟由县交通局负责监!督管理?。。;乡镇级公路边沟由!属地乡?镇、:园区负?责监督管理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县】、乡镇两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安全、维护河道水!环境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都有劝阻、制止!和举报危害》。河道安?全、破坏河》道水环境行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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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河道整治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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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河道》专业规?划由县?水务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县《级城乡规划
】。其他各类专业—规划:涉及河道的》应当与河道》。专业:规划:。相协调
》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河!道的应?当事先征求水务【局的意见
第八条】 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流域规划!、区域规划、城乡】规划以?及,全县防汛排涝—、抗:旱调水、供》。排水的总体》规划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防洪《、排涝、供水标准以!及其他?有关技术要求
】 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当满足河道基本】功能的要求实—施水环境生态—综合整治以实现河道!通畅、水《清岸绿?的目:标
河道—整治:与建设应当考虑生】态的完整性注—重保护、《恢复河道及周边的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景观
》 河道整治与—建设选用的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九条【 河?道的整?治与建设由县—水务局负《。责组织实施县—水务局应当》根据河道专业规【。划,和河道?。实,际状况制定河道整治!与,建设的年度计划;对!影响:防洪安全《、水质和环》。境景观的《河道应当《列入当?年年度计划安排整治!
第十条 —河道清淤和》加固堤防取土—需要:占用的土地由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调剂《解决
》因整:。治河道增加》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占用
河道清!淤,的弃土由县水—务局负?责管理?、使用和处置主要】用于河道整治与建】设免交?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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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河道保》护
第十一条 ! ,河道:管理应当设定管理范!。围河道的管理范【围为岸线之间的水】域、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堤防护岸及护堤【地(具体管理范围】为黑龙港河、青静黄!排水渠?为河堤外坡脚以【外各十米《;其它河道有堤的为!河堤外坡脚无堤的以!上河口为准向外【。各延伸十米)
【第十:二条 团》泊水库?设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团:泊水库的管理范【围为水库大坝外【坡脚向外延伸五十米!
,团泊水库的保护范】围为东至七排干(】包括七排《干)、南至》青,年渠(六至》七排:干段:)、西至六排干【(包括六排干)、北!至独流减河南岸【(六至七《排干段)为库区保护!范围
?第十三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截渗沟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损毁测】量设施、警示标【志、安全监控—等附属?设,施;
(二》)占用、封堵防【汛抢险?通道;?
(三)在堤防和】护堤地内取土、挖筑!池塘;
(四)设置!阻水渔具或》者其他障碍物;
】(五)倾倒》、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废弃物【。;,。
(六)载重量【三吨以上的非—防汛抢险车辆在未铺!设路面的堤顶通【行;:
(七?)水闸、橡胶—坝引:排水期间《船只和人《员在:其管理范《围内:滞留;
(八)【在河道内《直接利用水体进行实!验;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乡镇界河!或者跨乡镇河道【管,理范围内未》经有关各方达—成协议或者未经【县水务局批准禁止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
第十五条 !禁止:。。擅自填堵河道
】 确因建《设需要填堵河道【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规划设计单位进行】论证经县水务—局审核同意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填堵河道需要—实施水系调整—的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 】 涉河建《设,工,程、河道整》治、提升改造河【道景观等《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计和:施,工不得降低堤防高度!和,防洪标?准
:第十七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已修建?的涵闸、《。泵站、码《头和埋设的管道【、缆线等设施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定期检查【和维:护并服从《县水务局《的安全管理;—不,符合堤防安全要【求的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改建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对河?道,的水体、《堤防、护岸和其他】水工程设施等—造成损害或》者造成河《道淤积的应当负责修!复、清淤或者承担】修复:、清淤费《用
第十九条 】县水务局应当加强】河流的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的管理河流的—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不得填】。堵、占用或者拆毁】;确需填堵、占用】、拆除的应当报【县水:务局批准
第—二,十条 护堤》护岸林木由河—道管理单位组织营】造,和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营造和砍伐》
护堤护岸林木!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应当经县—水,务局:审核同意后再报县林!业局审批未经审批】不得擅自《砍,。伐
第二十一条【 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需要【依法:改建或者拆除的产】权单:位或者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建或者拆】。除
第二十二条【 县水务《局应:当,严格:控制在河道》上新建、改建—、扩建排水》。口门或者设置—临时排水泵点—的,。审批
向《河道排水应当—服从:防汛统一调度和县水!务局的监督管理排】水口门?。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排】水,口门的管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排水:不得污染《河道水体
第四!章 河?道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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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县水务局!审查同?意后: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其他审批手—续
:。 建设项目涉【。及防:洪安全的报审—时应附具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 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需《要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县水务局重新—办理:审查手续
》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县水务《局并:与县水务局签订【确保河道功能—正,常发挥和保障—防洪、供水》。安全:的责:。任书
? , 建:设单:。位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规定的位—置和界限进行
】 建设?项目施?工期间县《。水务局应当派—员到:。现场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应予配合
》第二十五条 工程施!工影响?堤防安全和河道行】洪、排灌等》功能正常发挥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或者停止施工
! 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竣,。工报告、质检报告、!竣工图报送县—水务局备《。案;:工程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责任书的要求【进行清理未按照【责任书要求》清理的交纳清理费】用
第二十》六,条 城市、村镇【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城市》、村镇建设规划的】临河界限为河道管】理范围的外缘线城市!、村镇建设规—。划涉及河道管理范围!的应当?事先征求县水务【局的意?见,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占【用河:道堤防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应当逐【。步迁出
《第二:十七条 《河道岸线的利用和】建设应?当服从河道》专业:规划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涉及!河道岸线开发利【用规划立项审批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利用《河,道岸线的《建设项目应当事先】征求县水务局—的,意见
?河道岸线的界限为河!道管理范围的外缘】线
: 第二十八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县水务局同—意;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还需经》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一)【在滩地内《。钻探、?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
》 (二)在河道内!固定船?只、修建水上设施
!从事前款规》定的行为应当按照准!。许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并接受县水务—局的检查监》督
第二《十九: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或者利用河【道、堤?防、滩地、闸桥的】应当与县水》务局协商一致并给予!适当补偿
第—三十条? ,利用非城市供水河】道、水库等水—工程和水体、—水,域,资,。源开办旅游项目应】当向县水务局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进行
开办!。前款旅游《项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 (一《)符合所在水功能】区的要求;
】(,二):符合水工程安全运】行要求;
【(三)?具有:不影响防洪、排水功!能的:措施;?
(四》)具:。有水环境保护方【案;
(五【)具:有保障?游,客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措施
— 经批准设立【的旅游项目》要求变更批准—内容的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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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水务局或《其它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县水务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 阻—碍、威胁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执行》公务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2?012?年7月30日县政府!发布的?静海县河道》管理办法静海政发〔!2012〕3—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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