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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海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发布》 ,。静海县河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和》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的审核建议近期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我:县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一:次,系,统清:理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静海县】。河道管理《办法(静海政发【[2012]—31号)文件部分】内容进行修改现重新!发布:。实施望各《有关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  :    《       【    《。    《    《     》 2012年1【1月2?9日    【静海县河道》管理办法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排涝和供水安全改】善城乡水《环境和生态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天津:市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团泊水?库)的整治、保【。护、利用和其它【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县对河道实】行统一规划、综合】治理:、积:极,。。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县】水,务局是本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县》县级河道的统—一监督管理 —本县县级河道包括黑!龙港河、青》。静黄:。。排水渠、争光—。渠,(包括争《光渠东支)、互【助,渠、运东排干、【生产:河(包括生产—河东支和生》。产河西支)、—。迎丰渠、港团—河、青年渠》。、四排干、六排【干、七排干、秃【尾,巴河、马厂减—河耳河、独流减【河耳河、老幸福河、!新幸福?河、唐家洼排干、十!槐村:排干、大《庄子排干、团结【渠,。、,前进渠?、静文?。路耳河、纪庄子【排,干、:鲁,辛庄引渠、子—牙河耳?河、王口排干、运西!排干、东淀》引渠、?五,堡渠、东连接—渠、西连接渠—、郑茁排干、黑龙港!河东沟、《。。黑龙港河西沟、大邀!铺排干、流庄排【干、小?河,引渠共计《38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园区【管委:会在:县水:务局的业《务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支《、,斗、毛渠及坑—塘等水系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建?设、整治和水环境保!护,责任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县—级以:上公:。路边沟由县交—。通,局负责监《。督管:理;乡镇级公—路边沟由《属地乡镇、》园区负责《监督管理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县、乡镇两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安,全、维护河道水环境!。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都有劝阻》。。、,制止和举《报危害河道安全、破!坏河道水环境行为】的权利   第二】章 河道整治与建】。设   第七条【  河?道专业规划由县【水务: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县级城?乡,规划   其他【各,类专:业规:划涉及河《道的应当与河道【专业规?划相协调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河道的【应当事先征求—水务:局,的意见 第》八条 ?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流域规划、区【域规划、城乡规划】以及全县防汛排涝、!抗旱调水、供排水】的总体规划》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防】洪、排涝、》供水标准以及其他有!关技术要求 — , 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当,满足河道基本功能的!要求:实施水环境生态综合!整,治以实现河道—通畅、水《清,岸绿的目标》 ,  河道《整治与建设》。应当考虑生态的完整!。性注重保护、—恢复河道及周边【的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景观   》河道:整治与建设》选,用的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九,条  河道》的,整治与?建设:由,县水务?局负责组织实施县】水,务局:应当:根据河道《专业规划《和河道实际状况制】定河道整治与建设】的年度计划》;对影?响防洪安全、水质】和环境?景观的河道应当列入!当年:年,度计划安排整治 】第十条  河道清淤!和加:固堤防取土需要占用!的土地由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调剂解决 —  因整治河道【增加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占用 河道清淤的弃!土由:县,水,务局负责管理、使】用和处置主要用【于河道?整治与?建设免?交相关费用》   第三章 【 河道保护  【 第:十一条?  河道管》理应当设定》管理范围河道的管】。理范围为岸线之【间,的,水域、?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堤防《护岸及护《堤地(具体管理范围!为黑龙港河、青静黄!排水渠?为河堤?外坡脚以外各十米;!其它河道有》堤的:为河堤外坡脚无堤】的,以上河口为准向外】。各延伸?。十米) 第十—二条  团泊水库设!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团泊水库的【管理范?围为水库《大坝外坡脚向外【延伸五十米 团泊】水库:的保护范《围,为东至七排干(包】括七排干)、南至青!年渠(六至七—排干段)、西至六排!干(包括六》排干)、北至独【流减河?南岸(?六至七排《干段)?。为库:区保护范围 第十】三,。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截渗沟—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损毁【。测量设施、》警示标志、安—。全监控等附属设施;! ,(,。二)占用、封堵防】汛抢险通道; 【(三)在堤防和【护堤:地内:取,土、:挖筑:池塘; (四)设置!阻水渔具或者—其,他障碍物;》 (五)倾》。倒,、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废弃物?。; (六)》载重量三吨以上【的非防汛《抢险:车辆在未铺设—路面的堤顶通行; !(七)水闸、橡胶坝!。引,排水:期间船?只和:人员:在其管理范围内滞留!; (八《),在河道内《直接利用水体进【行实:验;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乡镇界—河,或者跨乡镇河道管理!范围内未《。经有关各方达成【。协议或者未经县水】。务局批准禁》。止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 第十五【条  ?禁止擅自填堵河道 !  确?因建设需要》填堵河道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规划设》。。计单位进《行论证经县水务局】审核同意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填】堵河道需要实施水系!调整的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  涉《河建设?工程、河道整治、】提升改造河道景观】等,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计和—施工不得《降低堤?防高度和防》洪标:准 第?十七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已修建的涵闸、泵】站、码头《和埋设的管》道、缆线等设施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定期】检查和维护并—服从县水务》局的安全管》理;:不符合堤防安—。全,要求的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改建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对河道的水!体、堤防、护岸和其!他水:工程设施等造—。成损害或者造成【河道淤积《的应当负责修—复、:清淤或者承担修【复、:清淤:费用 第《十,九条  县》水务局应当加—强河流的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的管理河流的!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不得填堵、占用】或者拆毁;确需【填堵:、占用、拆除的应】当报县水务局批【准 第二十条 护】堤,护岸林木《由河道管理单位组织!营,造和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营造和砍伐 !  :护堤护岸林木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应!当,经县:水务局审核同意后再!报县:林业局审批》未经审批《不得擅自砍伐 第】二十一条 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需要依法改建或者】拆除的产权》。单位或者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建或者拆除 】第二十二条 县【。水务局应当严格【控制在河道上新【建、改建、扩建排】水口门或者》设置临时《排,水泵点的《审批 向河道排水】应当服从防汛统一调!度和县水务局—。的监督?管理排?水口门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排【水口门的管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排水不得《污染河道水体  】 第四章 河道【利用      】第二十三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县水务局!。审查同意后》。。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其,他审批手《续   建设项【目涉:及防洪安全的报审时!。应,附具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需要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县水】。务局重新办理审【查手续   —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县【水务局并与县—水务局签订确保河道!功能正?常,发挥和保障防洪、】供水:安全的责任书—  : 建设单位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规定的位置和【界限:进,行   建》设项目施工》期间县水务局—应当派员到现场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应】予配合 第二十【五条 工程施工【。影响:堤防安全和河道行】。洪、排灌等功能正常!发挥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或者停止施工—   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竣工报告、质!检报告、竣工图【报,送县:水务局备案;—工程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责任?书的要求进行—清,理未按?。照责任书要求—清理的交纳清理费用! ,第二十六条 城市】、村镇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城市《、村镇建设规划的临!河界限为河》道管理范围的外【缘线城市《。、村镇建设规划涉】及河道?管,理范围的应当事先】。征求县水务局的意】见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占用河《道堤防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应当逐步迁出! 第二十七条 【河道岸线的》利,用和建设应》当服从?河道专业规划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涉及河道岸线开!发利用规划立项审批!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利用河道—岸线的建设项目【应当事?先征求县水》务局的意见 河【道岸线的界》限为河道管》理,范围的外缘线  】第二十八《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县水务局】同意;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还需经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一)在】滩地内钻探、—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   (二)【在,河道内固定船只、修!建水上设施 —从事前款《。。规,定的行为应当按【照准许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并接受县【水务局的检查监督】。 第二十九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或者利用河道、!堤防、滩地、闸【桥的应当《与县水务《局协商一致并给【予适当补偿》 第三?十条 利用非城市供!水河道?、水库?等,水工程和水体—、,水域资源开办旅游项!目应当向《县水务局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进行  — ,。开办前款旅游项【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所在:水功能区《的要求?; :  (?二):符合水工程安全【运行要求; —  (?。三)具有不影—响防洪、排水功能的!措施;  》 (四)具有—水环境保护方案【。;   (五)【具有保障游客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措施   》经批准设《立,的,旅,游项目要《求变更批准内容的】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水》。务局或其它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县水务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 》。 ,阻碍、威胁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执行公务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四条 ? 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201【2年7月30日县政!府发:布的:静海:县河道管理办—法静:海政发〔2012】〕3: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