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海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发布】。
静海县河》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 ?根据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和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的】审核建议近期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我县《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一次系《统清理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静,海县河道《管理:办法(静海》政发[2012【]31号)文件【。部分内?容进行修改现重新】发布实施望各有关】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 ? , , 》 】 》 2】。012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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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海县?河道管理办法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排涝和供水!安全改善城乡水环境!和生态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天津《市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团】泊水:库)的整治、—保护、利用和其【。它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 本县对河道实行统!一规划、综》合治理、积》极,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县!水务:。局是:本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县—县级河道的统一监】督管理?
本县县级》河道包括黑龙港河】、青静黄《排水渠、争光渠(】包括:争,光,渠东支)、互助渠】、运东排干、生产河!(包括生产河东【支,和生产河《西支)、迎丰—。渠、港团河、青年渠!、四排干、六排干】。、七排干、秃—尾巴河?、,马厂减河耳河、独流!减河:耳河、老幸福河【、新幸福《河、:唐,家洼排干《、十槐村排干、大庄!子排干?、团结渠、前进渠、!。静文路耳河》、纪庄子排干、鲁】辛庄引?渠、子牙《河耳河、《王口排干、运—。西排干、东淀引渠】、五堡渠、东连接】渠、西连《接渠、郑茁排干【、黑:龙港河?东沟:、黑龙港河西沟、大!邀铺:排,干,、流庄?排干:。、小河?引渠共计38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园区》。管委会在县水—务,局的业务《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支、斗、毛渠及【坑塘等水系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建设、整治和—水环境保护》责任: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县级》以上公路边沟—由,。县交通?局,负责:监督管理;乡镇级公!路边沟?由属地乡镇、园【。区负责监督管理【。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县、》乡镇两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六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安全、维护河】道水环?境,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都有劝阻、制止【和举报危《害河道安全》、破坏河《道水环境《行为:的权利
—第二章 《河道整治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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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河道专业规划由县】水务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县级城】。乡规划
其【他,各类专业规划涉及河!道的应当《与河道专业规—划相协?。调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河道!的应当事先》征求水务局的意【见,
第八条 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流域规划、区域】规划、城乡规划以】及全县防汛排涝、抗!旱调水、供排水的总!体,规划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防,洪、排涝《、供水标《准以及其他有关技】术要求?
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当满足《河道基?。本功:能的要求《。实施水环境》生态:综合整治以》实现河道通畅、水】。清,岸绿的目标》
河道整治与】建设应当考》虑生态的完整—性注重保护、恢复河!道及周?边的: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景观
河道整!治与建设选用的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九条 河道—的整治与建设—由县水务局负责【组织实施《县水务局应当—根据:河道专业规划和【河道实?际,状况制定河》道整治与《建设的年《度计划;对影—响防洪安全、—水质和环《境景观的河道—应当列?入,当年年度计划安排整!。治
第?十条 河》道清淤和加固—堤防取土需要占【用的土地由》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调剂解?决
因整治河】道增加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占用
河道【清淤的?弃,土由县水务局负【责管理、使用和处置!主,要用于河《道整治与建设免【交相关费用》
第三章 河!道保护
第十】一条 河》道管理应当设定【管理范围河道的【管理范?围为岸线之间—。。的水域、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堤!防,护,岸及护堤地》(具:体管理范围》。为,黑龙港河、青—静,黄排:水渠为河堤》外,坡脚以?外各十米;其它河道!有堤:的为河堤外坡—脚无:堤的以上河口为【准向外各延伸—十米)
第》。十二条 团泊【水库设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团泊水库的!管理范围为水库【大坝外坡脚向—外延伸五《十米
团泊水库的】保护范?围为东至七排干(】包括七排《。。干)、南至青—年渠(六至七排干】段)、西至六排干】(,包括六排干)、北至!。独流减河南岸(【六至七排干》段):为库区?保护范围
第十【三,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截《渗沟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损《毁测量?。设施、警示标—志、:安全监控《等附:属设:施;
(二)占用、!封堵防汛抢险通【道;
(三)—在堤:防和护堤地内取土、!挖筑池塘;
—(四)设置阻水渔】具或者?其他障碍物;—
(五)倾倒—、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废】弃物;
《(六)载重量三【吨以上的非防汛抢险!车,辆在未铺设路—面的堤顶《。通行;
《。(七:)水闸、橡胶—坝,引排水期《间船只和人员在其】管理范围内》滞留;
(八—)在河道内直—接利用水体》进行:实验:;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乡镇界河或者】跨乡镇河道管理范围!。内未经有关各—方达成协议或者【未经县水务局批准禁!止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
:第十五?条 禁止》擅自填堵河道
】 确因建设需要填堵!河道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规《。划设计单位进行论证!经县水务局审核同】意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填堵河!道,需要:实施水系《调整的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 ?涉河建?设工程、河道—整,治、提升改造—河道景观《。等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计和施工《不得:。降低堤防《高度和?防洪标?准
第十《七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已修建》的涵闸?、泵站、码》头和埋设的管—道、缆线等设—施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定期检查和维【护并:服从县水务局的安全!管理:。;不符合堤防安全要!求,的,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改建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对河《道的水体、堤防、】护岸和其《他水工?程,设施等?造成损害或》者造成河道淤—积的应当负责—修复、清《淤或者承担修复【、清淤费用
第十】九条 县水务局应!。当加强河流的—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的管理—河流的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不!。得填堵、占用或者】拆,。毁;确需填堵、【占用:、拆除的应当报【县水:。务局批?准
第二十条 护】堤护岸林木由河道】管理单位组织—营造和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营【造和砍伐
护堤!护岸:林木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应当经县水务局【审核:同意后?再,报县林业局审批未】经审批不《得擅自?砍伐
第二》十一条 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需要依》法改建或者拆—除的产?权单位或者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建:或者拆除
》第二十?二条 县水》务局应当严格控制在!河道:上新建、改建、扩建!排水口门或者设【置临时排水泵点的审!批
向河道排水应】当服从防汛统一调度!和,县水务局的》监督管理排水口【门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排水口门的管】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排水不得污染河【道水体
第【四章 河道利用【。
第二十!三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县水务局审查同】意后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其他审批手续【
: 建:设,项,目,涉及防洪安》全的报审《时应附具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 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需要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县水:务局重新《办理审?查手续
【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县》水务局并与县水务局!签订确?保河道功《能正常发挥和保障防!洪、供水安全的责】任书:
建《设单位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规定的位置和界限】进行
》。建,设项目施工》期,间县水务局应当派员!到现场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应:予配合?
第二十五条— 工程施工影响堤防!安全和河道》行洪、排灌等功能正!常发挥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或者停!止施工
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竣工报?告、质检报告、【竣工图报送县水【务局:备案;工程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责?任,书的要?求进行清理未按【。照责任书要求清理的!交,纳清理费用
第【。二十:六条 城《市、村?镇,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城市、村镇!。建,设,规划的临河》。界限为河道》管理范?围的外缘线城市、】村镇建设《规划:涉及河道《管,理范围的《应当事先征》。。求,县水:务局的意见
【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占,用,河,道堤防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应【当逐步迁出
第【二十七条 》河,道岸线?的利用和建设应当服!从河道?专业规划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涉及河?道岸线开发》。利用规划立项审批】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利用河道【岸线的建设项目【应当事先征求—县水务局的意—见
河道岸线的【界限为河《道管理?。范围的外缘线
第!二十八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县水务局同意;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还需!经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 ,。(一:。)在滩地内钻探、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
(二)在河道!内固:定,船只、?修,建水上设《施
从事《前款规定的》行为:应当按?照准许?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并接受县水—务局:的检查监督
—第二:十,。九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或者—利用河道、堤—防、滩地、闸—桥的应?当与县水务》局协商一致并给予】适当补偿《
第三?十条 利用非—。城市供水《河道、水库》等水工程《和水:体、水域《资源开办旅》游项目应当向县【水务局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进行
开办【前款旅游项》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 (一)《符合所在水功—能区的要求;
【 (二)符合水工!。程安全运行要求【。;
(三)【具有不影响》防洪、排《水功能的措施;
】 (四)具有水】环境:保护方案;
— (五《)具有保障游客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措施】
, :经批准设立的旅【游,项目要求变更批准内!容的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第,。五,。。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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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水—务局:或其它?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县水务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 : ,阻碍、威胁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执行公】务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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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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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2:012年7月—30日县政府—。。。发布的?静海县河《道管理办法静海【政发〔2012〕】3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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