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海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发:布
静海县河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和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的审核《建议近?期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我县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一!次系:统清理?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静海县河道管—理办法(静海政发[!2012]31号)!文件部分内容—进行修改现重新发】布实施?望各有关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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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海县河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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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排涝:和供水安全改—善城乡?。水,环境和生态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天津市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团泊—。水库)的整治、保护!、利用和其》它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县对河道实行统一】规划、综合治理、积!极,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县水【务,局是本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县县级河【道的统一监督—管理
本县县级河】道包:括黑龙港河、青静】黄排水渠、争光渠(!包括争光渠东支)】、互助渠《、运东排《。干、生产河(包括生!产河东支和生产【河西:支,)、迎丰渠、港团河!、青年渠、四排干、!六,排干、七排干—、秃尾?巴河、马厂减河耳河!、独:。流减河耳河、老幸】福,河、:新幸福河、唐家【洼,排干:、十槐村排干、【大庄子排干、团结】渠、前?进渠、静文路耳河】、纪庄子排干—、鲁辛庄引渠、子牙!河耳河、王口排干、!运西排干、》东淀:引渠、五堡渠—、东连接渠、西连接!渠、郑茁排干—、黑:龙港河东《沟,、黑龙港《河西沟、大邀铺排干!。、流庄排干、—小河引渠共计38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园【区管委会在县水务局!的,业务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支、斗、—毛渠及坑塘等水【系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建设、整治!和,水环境保护责任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县级以上公路【边,沟,由县:交通:局负责监《督管理;乡镇级【公路边沟《由属地乡镇、园【区负责监督管理【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县?、乡镇两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安全、维—护河道水环境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都—有劝阻、制止和【举报危害河道安全、!破坏河?道水环境行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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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河:道整治?与建设
—第七:条 河《道专业规划由县水】。务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县级—城乡规划
》 , 其他各《类专业规划》涉及河道的应当与】河道专业规划—。相协调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河道的!应当事先征求水务局!的,。意见
第《八条 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流域规划、【区域规划《、城乡规划以—及全县防汛排涝、抗!旱调水、《供排水的总体规【划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防洪《、排涝?、供水标准以—及其他有《关技:术要求
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当,满足河道基本功能】。的要求实施水环境】。生态综合整治—以实现河道》通畅、水清岸绿的】目标
河道整】治与建设《。应当考虑生态—的完整性《。。注重保?护、:恢复河道《及周边的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景观—
: 河:道,整治与建设选用【的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九条 河道!的,整治:与,建设由县水务局负】责组织实施县水务局!应,当根据河道专业规】划和河?道实际状况制定河道!整治与建设的—年度计划;对影【响防洪安全、水质】和环境景观的—河道应当列入当年】年度计划安》排整:治
第十条 河道!清淤和加固堤防取】土需:要占用的土地由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调!剂解:决
: 因整《治河道增加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占用
河《道清淤的弃》土由县水务局负【责管理、使用—和处:置,主要用于河道—整治与?建,设免交相关费用【
?第三章 》河道保护
【第,十一条 河道管理!应当设定《管理范围河道的【管理范围为岸线之】间的水域、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堤防护岸及》护,堤地(具体管理范】围为:黑龙港河、青—静黄排水渠为河【堤外坡脚以外—。各十米;其》它河道有堤的—。为河堤外《坡脚无?。堤,的以上河口为准向外!各延伸十米)
第十!二条 团泊水【库,设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团泊水库【的管理范围为—水库大坝外坡—脚向外延伸五十米】
团:。泊水:。库,的保护范围为东至】七排干(包》括,七排干)、南至【青,年渠(六至七排干段!)、西至六》排干(包括六排【。干)、北至》独流减河南岸(六至!七排干段)为—库,区,保护范围
第十【三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截渗】沟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损毁测》量设施、警》示标志、安全监控等!附属设施《;
(二)占用、封!堵防汛抢险通道;
!(三)在堤》防和护堤《地内取土、挖—筑池塘;
(四)设!置阻水渔具或者【。其他障碍物;
(五!)倾倒、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废!弃物:;,
(:六)载重量三—吨以上的《非防汛抢险车辆在未!铺设路?面的堤顶通行;
】(七:)水闸?、橡胶坝引排水【期间船?只和人员在其管理范!围内滞留;》
(八)在河道内】直接:利用水体进行—。实,验;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乡镇界河或者—跨乡镇河道》管理范围内未—经有关各方达—成协议或者未经【县水务局批准禁【止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
:第十五条 禁止擅!自填堵河《道
确》因建设需要填—。堵河道?。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规划设计【单位进行论》。证经县?水务局审核》。同意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填】堵河道?需要实施水系—调整:的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 涉》河建设工程、—河道整治、提升改造!河道景观等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计和施工不—得降低堤防高度和防!洪标准
第十七【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已》修,建的涵闸、泵站、码!头和埋设的管—道、缆线《。等设施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定,期检查和维》护并:服,从县水务局的安【全管理?;不:符,合堤防安《全要求的《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改!建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对河道的水体、堤】防、护岸和其他【水工程设《施等造成损害或者造!成河道淤积的应当负!责修复、清淤或者】承担修复、清淤【费用
?第十九条《 县水务局应【当加强河流》的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的管理河流】的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不得填堵、占】用或者拆《。毁;:确需填堵、占用、拆!除的应当《报县水务局批准
第!二十条 护堤—护岸林?木由河道管理单位】组织营?造和:。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营造和砍伐
!护,堤护岸林木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应当?经,县水务局审核同意】后再报?县,林业局审批》。未经:审批不得擅自—砍伐:
第二十一条 【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需要依法改建或者!拆除:的产权单位》或者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建或?者,拆除
?第二十二条》 县水务《局应当严格》。控制在河道上新建】、改建、扩建排水】口门:或,者设:置临时排水泵—点的审批
向—河,。道,排水应当服从防【。汛统一?调度和县水务—局的监督管理—排水口门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排水《口,门的管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排【。水不得污染河道水】体
第四章 河!道利用
!第二十三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县水务!局审查同意后—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其他审》批手续
—建设项目涉及防洪安!全,的报审时应附具【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需:要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县水务局重新—办理:审查手续
【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县水务局并与县!。水务局签《订确:保河道功能正常发】挥和保障防洪、供水!安全的责任书—
: 建设单位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规定的位置】和,界限进行《
建设项—目施工期《间县水务局应当【派员到现场》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应【予配合
《第二十五条 工程施!工影响堤《防安全和河》道行洪?、排灌等功能正【常发挥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或者停止施工
】 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竣工报告、质检】报告:、竣工图报送县水】。务局备案;工程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责任书的要—求进行清理》。未按照责任书要【求清理的交》纳清理费用
第二】。十六条 城市、村镇!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城市、村《镇建设规划》。的临河界限》为河:道管理范围的外【缘线城?。市,、村镇建设规—划涉及河《道管理范围的应【当事先征求》县水务局的意见
】 ,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占用河道堤》防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应当逐步迁出!
第:二十七条 河道岸线!的利用和建》设应当服从》河,道专业规划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涉及—河道岸?线开发利《用规划立项审批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利》用河道?岸线的建设项目【应当事先征求县【水务局的《意见
河道》岸线的界《。限为河道管》理范围?的外缘?线
?第二十八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县水务局同意—;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还需经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 (一)在滩—。地内钻?探、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
》 (二)在河道内固!定船只、《修建水上《设,。施
从事前款规定】的,行为应当按照准许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并接受》县,水务:局的检查《监督
第《二十九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或者利《。。用河道、堤》防、滩地、闸桥的】应当与县水务局【协商:一,。致并给予适当补【。偿,
第三十条 —利,用非城市供水河道】、,水库:等水工程和水体、】水域:资源开办《旅游项目应》当,向县水务局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进行
】开办:前款旅游项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所?在水功能《区的要求《;
(二—)符合水工程安【全运行要求;
】 (三)具有不影响!防洪、排水功能【的措施?;
(四)具有!水环境保护》方案;
(五)!具有保障游客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措:施,。
?经批准设立的旅【游,项目:要求变?更批准内容的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水务!局或其它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县水》。务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 阻碍】、威胁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执行公【务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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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2012年7】月30日县政—府发布的静海县河道!。管,理办法静海政发【〔2:012〕3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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