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海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发布
静《海县河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和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的审核建—议近期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我县: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一次系统清理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静海县河【道管理办法(静海政!发[2012]31!号)文件部分内容进!行,修改现重新发布实】施望各有关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 ! 【 】 , 2》012年11月【29日
【 静:海县河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排涝和供水》安全:改善城乡水环—境和生态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天,津市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团》泊水库)的》整治:、保护、利用和【其它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县对河道》实行统一规划、综合!治理、积极》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县水务局是本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县》县级河道的统—一监:督管理
本》县,县级河道包括黑龙港!河、青静黄排水渠】、争光?渠(包括争光渠东支!)、互助渠、运东排!干,、生产河(包括生】产河东支和生产河西!支):、,迎丰渠、《港团河、《。青,年渠、四排干、【六排干、七》。排干、秃尾》巴,河,、马厂减河耳—河、独流《减河耳河、老—幸福河、新》幸福河、唐家洼排】干、十槐《村排干?。、大庄子排干、【。团结渠、前进渠【、静文?路,耳河、纪《庄子排干、》鲁辛庄引《渠、子?牙河耳河、》王口排干、运—西排干?、东淀引渠、—。五堡:渠,、东连?接渠、西连接渠、郑!茁,。排干:。、黑龙港《。河,东沟、?黑龙港河《西沟、大邀》铺,排干、流庄排干、】。小河引渠《共计38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园,区管:委会在县《水,务局:的业务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支、:斗,、毛渠及坑》塘等水系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建设、】整治和水环》境保护责任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县级:以上公路边沟由【县交通局负责监【督管理;乡》镇级公路边沟—由属:地乡镇、园区负责】监督管理
第五条 ! 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县《、乡镇两《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六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安全、维护河道】水环境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都有劝—阻、制止和举—报危:。害河道安全、—。破坏河道《水环境行为的—权利
第二【章 河道整治与建设!
第《七条 河道专【业规划由县水—务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县?级城乡规划
【 其他各类专业【。规划涉及河道的应】当与河道专业规划相!协,调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河道的应当】事先征求水务局的】意见
第八条 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流域规划、区域规!。。划、城乡规》划以及全县防—汛排涝、抗旱调水、!供排:水,的总体规划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防洪、排《涝、供水《标准以及其他有关技!术要:求
: 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当满足【。河道:基本功能的要求实施!水环境生态》综合整治以实现河道!。通,畅、水?清岸绿的目标
】 河道整治与—。建,设应当考虑生态的】完整:性注重保护、—恢复河道及周边的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景观
— ,河道整?治与建设选用—的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九条 》 河道的整治与建设!由县:水务局负责》组织实施县水务局应!当根据河道专—业规划和河道实际】状,。况制定河道整治与】建设的年度》计划;对影响—防洪安全、水质和环!境景观的河道应当列!入当年年度计划安排!整治
第十条 】河道:清淤和加固堤防取】土需:要,。。占用的土地》由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调:剂解决
因整】。治河道增加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占用
河道清】淤的弃土由县水【务局负责管理、使】用和处置主要用于河!道整:治与建设免交相关费!用
第三章【 河?道,保护
?
第?。十一条 》河道管理应当设【定管理范围河道的】管理范围《为岸线之《间的水域、》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堤防护岸《及,护堤:地(具体《管理范围为黑龙港河!。、青静黄《排,水渠为河堤外坡脚以!外各十米《;其它河道有堤的】为河堤外坡脚—无堤的以上河口【。为准向外《各延伸十米)
第十!二条: 团泊水库设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团,泊水库?的,管理范?围为:水库大坝外坡脚【向外:延,伸五十米
团—泊水库的保护—范围为东至七排干】(包括七排干)【、南至?青年渠(六至—七排干段)》、西至六排》干(:包括六排干)、北至!独流:减河:南岸:(六至七排干段)】为库区保《护范围
《第十三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截:渗沟: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损毁测量设!施、警示标志、安全!监控:等附属设施;—
(二)占用、封】堵防汛抢险通—道;
(三)在堤防!和护堤地内取土【、挖筑池塘;
(】四):设置阻水渔具或【。者其他障碍物—;
(五)倾倒、】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废弃物;
(六)载!重量三吨《以上的?非防汛抢险车辆在未!铺设路面的堤顶【通行;
(》七)水闸、》橡胶坝引《排水期间船只—和人员在其管理范围!。内滞:留;
(八)—在河道内《直接利用水》体进行实验;—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乡?镇界河或《者跨乡镇河道管理范!围,内未经有关各—方达成协议或者【未,经县水务《局,批准禁止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
第—。十五条 》。禁止:擅自:填堵:河道
确因建】设需要填堵河道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规划《设,。计单位?进行论证经》。县水务?局审核同意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 填?堵河道需要实施水系!调整的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 涉?河,建设:。工程、河道》整治、提升改造【河道景观等》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计和施工不》得,。降低:堤防高度《和,防洪标准
第十【七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已修建的涵闸、【泵站、?码头:和埋设?的管道、《缆,线等设施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定期检查—和维护并《服从县水务局的【。安全管理;不符【合堤防?安全要求的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改建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对河《道的水体《、堤:防、护岸和其—他水工程设》施等造成损害或【者造成?河道淤积的应—当,负责修?复、清?淤或者承担修—复、清淤费》用
第十《九条 县水务局应!当加强河流的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的管理河流!。的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不得【填堵、占用或者【拆,。毁;:确需填堵《、占:用,、拆除的应当报县】水务局?批准
第二十条 】护堤护岸林木由河道!管理单位组织—营造和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营造和砍伐
— 护堤护》。岸林木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应当经县水务!局审核同意后再报县!林业局审《批未经审批不得擅自!砍伐
?第,二十:一条 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需要依法】改建或者拆除的产权!单,位或者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建或者】拆,除
第二十》二条 县水务—局,。应当严格控制在【河道上新建》、改建?、扩建排水口门或者!设置临?时排水泵《点的审批
向河道】。排水应当服从防汛】统一调度和县—水务局的《监督管理排水口门】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排水】口门的管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排水不得污染河道水!体,。
第四》章 河道《。利用
— :第二:十三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县水务!局审:查同意后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其,他,。审批手续
建设!项目涉?。及防洪安全的报审】时应附具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需—要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县水务局】重新办理《审查手续
】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县水务局】并与县水务局—签订确保河道功能】正常发挥和保障防】洪、供水安全的责任!书
?。 建设单位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规定】。的位置和界》限,进行
《 建设项目施工期间!县,水务局应当派—员到现场《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应予配合
第二!十五条 《工程:施,工影响堤防安全和】。河道行洪《、排灌等功能正常】发挥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或者停止施工
】 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竣工报!告、质检报告、竣工!图报:送县水务《局,备案;工《。程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责任书的】要求进行清理未按】照责任书要求—清理:的交纳清理费—用,
第二十六条—。 城市、村镇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城!市、村镇《建设:规,划的临河《界限为河《道管理范围的—。外缘线城市、村镇建!设规划涉及河道管理!范围:的应当事先征求县】水务局?的意见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占用:河,道堤防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应当逐步【迁出
第二十七条 !河道岸线《的利用和建设—应当服?从河道?专业规划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涉—。及河道岸线开发利用!规划立项《审批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利用河【道岸线的建设项目】。应当事先《征求县水《务,局的意见
》河道岸线的界—限为河道管理范围的!外缘线?
:第二十八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县水务局《同意:;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还需经《。。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一—)在:滩,地内钻?。探、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
《 (:二)在?河道内固定船—只、修建水上设【施
:从事前款《规定的行为应—当,按照准许《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并接受县】。水务局的检查监督
!第二十?九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或者—利用河道、堤防【、,滩地、闸桥》的应:。当与县水务》局协商一致并给予适!当补偿?
第三十条 利【用非城市供水河道、!水库:等水工程和水体、水!域资源开办旅游【项目应当向县水务局!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进行—
开办前—款旅游?项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 :(一)符合所在水】功能区?的要:求;
(—二):符合水工程安全运】行要求;
【(三)具有不—影响防洪、排—水功能的措》施,;
(四)【具,有水环境保护方案】;
? (五)具有—保障游客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措施
《 经批准《设立的旅《游项目要求变更批准!内容的?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水务局或其】它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县水务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 阻碍、威胁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执行公》务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201?2,年7:月30日县政府发布!的静:海县河道管理办法】静海政发〔20【12〕3《。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