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海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发布
《静海县河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 《根据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和?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的审核?建议近期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我县】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一?。次系统清理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静海》。县河:道管理办法(静【海政发?[2012]31号!。)文件部分》内容进行修改现【重新发布实施望各有!关,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 】 】 —。 ? 2012年—11:月,。29日
】静海县河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排【涝和供水安全—改善城乡水环境和】生态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天津市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团泊水库》),的整治?、保:。护,、利用和其它—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县对河道《实,行统一规划、综合】治,理、积极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县,水务局是本》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县《县级河道的统一【监督管理《。。
本县县级河道包括!黑龙港河、青—静黄排?水,渠、争光渠》(包:括,争光渠东支)、【互助渠?、运东排干、生产河!。(包括生产》。河东:。支和:生产河西支)、迎丰!渠、港团河》、,青年渠、四排干、】六排干?、七排干、秃尾巴】河、马厂减河—耳河、独流减河耳】河、老?幸福河、新幸福【河、:唐家洼排干、—。十槐村排干、大庄】子排干?、团结渠、前进【渠、静文路》耳河、纪《庄子排干、鲁—辛庄引渠、子—。牙河耳河、王口排干!、运西?排干、东淀引渠、】五堡渠、《东连接渠、西连接】渠、郑茁排干、黑龙!港河东沟《、黑龙港《河西沟、大邀—铺排干、流》。庄排干、小》河,引渠共计3》8,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园区管《委会在县水务局的】业务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支、斗、毛!渠及坑塘《等水系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建设、整治》和水环?境保护责任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县级以上公路边沟由!县交:通局:负责监?督管理;乡》镇级公路边沟由属】地乡:镇、园区《负责监督管理
【第,五条: , 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县、乡镇两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安全、维!护河道水环》境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都有劝阻】、,制止:和举报危害河道安】。。全、破坏河道—水环境行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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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河道整】治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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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河道!专业规划由县—水务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县】级城乡规划
— 其?他各类专《业规划?涉及河道《的应当?与河:。。道专业规划相协调】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河道的应当事先!征求水务局的意【见
第?八条: 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流?域规划、区域规划】、城乡规划》。以及全县防汛排涝、!抗,旱调水、供》排水的?总体:规划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防洪、排》涝、供水《标准以及其他有【关技:术要求
—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当【满足河道基本功【能的要求《实施水环境生态【。综合整治以》实现河道通畅、水】清岸绿的《目标
河道整】治与建设《。应当考虑生态—的,完整性注重保护、恢!复河道及周边的【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景观
河道!整治与建设选用的】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九条 河道!的整治与建设由县水!务,局负责组织实施县】。水务局应当根据河道!专业规划和河—道实际状况》制定河道《整治与建《。。设的年度计》划,;对影响防洪安全、!水质和环境》景观的河《道应当列入当年年】度计划安排整治
第!十条 《河道:清,淤和加固《堤防取土需要占用】的土地?由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调剂解决
》 因整治河道【增加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占《用
河道《清淤的弃土由县【水务局负责管—理、使用和》处置主要用于—河,道整治与建设免交】相关费?。用
《第三章?。。。。 :河道保?护,
第十一条 】 河:道管理应当设定管理!范围河道的管理范】围为岸线之》间的水?域、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堤防护!岸及:。护堤地(具体—管理范围为黑龙港】河,、青静黄排》水,渠为河堤外坡—脚,以外各十米;其它河!道有堤的为河堤外】坡,脚无堤的以上河口】为准向外各》延伸十米)
第十二!。。条 团《泊水库?设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团!泊水库的《管理:范围为?水库大坝《。外坡:脚向外延《伸五十米
团—泊水:库的:保,护,范,围为东至七排—干(:包括七?排干)、南》至,青年渠(《六至七排干段)、西!至六排?干(包括六排干)】、北:至独流减河》南岸(六至七排干段!)为库区保护范围
!第十三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截渗沟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损毁测量设—。施、警示标志、安】全监控等附属—设施;
(二—。)占用、封堵防【汛抢险通道;
(三!)在堤防和护堤【地内取土、挖筑【池塘;
《(四:)设置阻水渔具或者!其他障碍物》;
(五)》倾倒、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废弃】物;
(《。六)载重量》三吨以上《的非防汛抢险车辆在!未铺设路面的堤【顶通行?。。。;
(七)水闸、橡!胶坝引排《水,期,。间船:只和:人员在?。其管理范围内—滞留;
(八)在】河道内直接利用水体!进行:实验;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 乡镇界河或者【跨乡镇河《道管理范围内未经有!。关各方达成协—议,或,。者未经?县水务局批准—禁止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
第:十五条 禁止【擅自:填堵:河道
》确因建?设需要填堵河道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规划设计】单位:进行论证经县水务局!审核同意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 填堵河道需要】实施水系调整—的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 涉【河建设工程、河【道,。整治、提升》改,造河:道景观等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计和施工不【。得降低堤《防高度和防洪—标准
第《十七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已修—建的涵?闸、泵站《、码头和《埋设:的管道、缆线等设】施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定期:检查和?维护并服从》县水务局的安全【管理;?。不符合?堤防安全要》求的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改,建,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对河道的【水体、堤防》、,。护,岸和其他《。水工程?设施等造《成损害或《者造成?。河道淤?积的:应当负责修复—、清淤或者承担【修复、清淤费—用
:。第十九条 》 县水务局应当【加强河流《的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的管理《河流的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不得:。填堵:。、占用?或者拆毁;确需【填堵、占用、拆除的!应,当报县水务局批【准
第二十条 【护堤护岸林木由【河道管?理单:位组织?营造和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营造和砍伐
— 护堤护》岸林木?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应当经县!水务局审核同意后再!。报县林?业局:审批未经审批不得】擅自砍伐《
第二十一条— 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需要依法改建或者!拆除的产《权单位或者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建或者拆《除
:第二:十二条 《县,水务局应当严格控】。制,在河:道上新建、改建、扩!建排水口门或者设置!临时排水泵点的审】批
向河道排水【应,当服从?防汛统一调度和县水!。务局的监督》。管理排水口门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排【水,口门:的管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排水不得污染河【道水体
第【四章 河道利—用
《 第二十—三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县水务!局审查同意后—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其他审批手续【。
建设项目涉及!防洪安全的报审时应!附具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需要《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县?水务局重新办理审】查手续
《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县水务局并与县【水务局签订确—保,河,道功能?。正常:发挥和保障防—洪、供水安全—的责任书
建】设,单位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规定的位置和】界,限进行
建设】项目:施工期?间,。县水务局应当派【员到现场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应予配合
!第二:十五条 《工程施工影》响堤:防安全和河》道行洪、排灌等功能!正常发挥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或者停止施工
! 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竣!工报告、质检报【告、竣工图》报送县水务局—备案;工程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责任】书的要求进》行清理?未按照?。责任:书要求清理的—交纳清理费用—
第二十六条— 城市、村》镇,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城市、村—镇建设规划的—。临河界限《为河道?。管,理范围的外缘—线城市、村镇—建设规划涉及河道管!理范围的《应当事先征》求县水务局的意【见
: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占—用河道?堤,防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应当—。逐,步迁:出
第?二十七?条 河道岸线的利】用和建设应当服【从河道专业规—划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涉及河道岸线】开发利用规划—立项:审,批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利用河道岸线—的建设项目应当事先!征求县水务局—的意见?
河道岸线》的界限为河道—管理范围的外缘线】
第二《十,八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县水务《局同意;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还需经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一,)在滩?。地内钻?探、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
《 ,(二:)在河道内固定【船只、修建水—上设施
《从事前款规定—的行为应《当按照准许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并接受县—水务局的《检查监督《
第二十九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或【者利:用河道、堤防、滩】地、闸桥的应—当与县水务》局协商一致并—给予适当补偿
第三!十条 ?利用非城市供水河道!、水:库等水工程和水体、!水域资?源开办旅游项目应当!向,县水务局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进行】
?开办前款旅游项【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所,在水功能区的要【求,;
《(二)符合》水工程安全运—行要求;
【(三)?具有不影响防洪【、排:水功能的措施—;
(》四):具有水环《境保护方案;
】 (五)《具有:保障游客《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措施
经批【准,设立的旅游项目要】求变更批《准内容的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水务局或其它—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县水务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 阻碍》、威胁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执行公务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2012年7月3】0日县政府发布【的静海县河道管理办!法静海政发〔201!2〕3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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