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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海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发布 【静海县河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 , 根据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和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的审核建议近期】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我:县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一:次系统清理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静海县河道管】理,办法:(静海政发》[2:012]3》1号)文件》部分:内容进行修》改现重?新,。。发布实?施望:各有关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      —      —      —         !    201【2年11月》2,9,日  ?  静海县河【道管理?办法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排涝和供水【安全:改善城乡水环境【和生态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天津—市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团?泊水库)的整治、】保护、利用和其【它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县对河道实!。行统一规划》、综合治理》、积极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县水务局是本—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县县级!河道的统一》监督:。管理 本县》县级河道包括黑龙港!河、青静黄排水渠、!争,光,。渠(包括争光渠东】支)、?互助:渠,、,运东排?干、生产河(—包括生产河东支和】生产河西支)、迎】丰渠、港《团,河、青年《渠,、四排?干、六排干、七排】干,、秃尾巴河、马厂减!河耳河、独流减河耳!河、老幸《福河、新幸福河、唐!家洼排干、》十,槐村排干、大—庄子排?干、团结渠、—前进渠、静》文,路耳河、纪庄子排】干、:鲁辛庄?引渠、子牙河耳河、!王口排干、运西【排干、东淀引渠、五!堡渠、东《连接渠、西连—。接渠、郑茁排干【、黑龙?港河东?沟、黑龙港河—西沟、大邀》铺,排干、流庄排—干,、小河引渠》共计38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园区!管委:会在县?水务局的业务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支、斗!、毛渠及坑塘—等,水系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建【设、整治和水—环境保护责任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县【级以上公路边—沟由县交通》局负责监督》管理;?乡镇级公路》边沟由属地乡—镇、园区负责—监督管理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县】、乡镇?两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安全】、维护河《道水环境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都有】劝阻、制止和举【报危害河《道安全、破坏河【道水环境行》。为的权利  — 第:。二章 河道整治与】建设:   第《七条  河道专业规!划由县水《务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县级?城乡规划《   其他各类专业!规,划涉及河道的应当】与河:道专业规划》相,协调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河【道的应当事先征【求水务?局的意见《 第八条 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流?域规划、区域规【划、城乡规划以【及全县?防汛排涝、抗旱调】水、供排水》。的总体?规划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防洪、排涝、】供水标准以及其他】有关技术要求—   ?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当满足》河道基?本功能的要求实施】水环境生态》综合整?治以实现《河道通畅、》水清岸绿的目标【   河道整治与】。建,设应当?。考虑生态《的,完整性注重》保护、恢复河道及】周边的?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景观  ! 河道整《治与建设选用的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九,条  河道的整治与!。建设由县水务局负责!组织实?施县水务局应当根】据河道专业规划和】河道实际状》。况制:定河道整治与建设的!年度计划;对—影,响防洪安全、—水质和环境景观的河!道应:。当列入当年》年度计划安排整治】 第十?条  河道清淤【和加:固堤防取土》需要占用的土地由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调:剂解决   —。因整:治,河,道增加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占用 河道清淤【。的弃:土,由县水务局负责管】理、使用和处—置主要用于河道【整治与建设》免交相关费用 【  第三《章  河《道保护 《 , 第十一条》  河道管理应当】设定管理《。范围河道的管—理范围?为岸线之间》的水域、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堤防护【岸及护堤地》(具体管理范围为】黑龙港?河、青静黄排水渠为!河堤外坡《脚以外各《十米;其它河道【有堤:。的为河堤外坡—。。脚,无堤的?以上河口为准向外】各延伸十《米) ?第十二条 》 团泊?水库设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团泊水库的—管,理范围为水库—大坝:。外坡脚向《。外延:伸五十米 团—泊水库?的保护?范围:为东至七排干—(包括?七排干)、》南至青年渠(六【至七排?。。干,段)、西《至六排干(包括六】。排干)、北》至独流减河南岸【(,六至:七排:干段)为库区保护范!围 第十三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截:渗,沟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损毁测量设【施、警示标志、安全!监控等附属设施【; (二)占用【、封堵防汛抢险通】道; (三)—在堤防和《护堤地内取土、挖】筑池塘; (—四):设置:阻水渔具《或者其他障碍—物; (五)倾【倒、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废】弃物:; (六)载重量】三吨:以上的非防汛—抢险车辆在未—铺设路?面的堤?顶通:。行; ?(七)?水,闸、橡胶坝引—排水期间船只和【。人员在其管理—范围内滞留; (】八)在?河道内直接利用水】体进行实验;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乡镇界河【或者跨乡《镇河道管《理范围?内未经有关各—方达成协《议,或者:未经县水务》局批准禁止》。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 第十《五条  禁》止擅:。自填堵河道》   确因建设【需要填堵河道—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规:划设计单位进行【论证经?县水务局《审核同意《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填堵河道需要!实施:水系调整的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  涉—河建设工程》、河:。道整治、提升—。改造河道景观—等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计和:施,工不:得降低堤防高度和】。防洪标准 第—十七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已修建的【涵闸、泵站、码【头和埋设《的管道、缆》线等设施《。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定,期检查和维》护并服从县水务局】的安全管理》;不符合《堤防安全要求的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改建》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对河道《的水体、《。堤防、护岸和其他】。水工程?设施等造《成损害或者造成河】道淤积的《应当:负,责修复、清》淤或者承担修复、】清淤:费用 第《十,九条: ,。 县水务局应当【。加强河流的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的,管理河流的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不《得填堵、占用或者拆!毁;确需填堵—、占用、《拆除的应《当报县水务》局批准 第二十条 !护堤:护岸林?木由河道管理单【位组织营造和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营!造和:砍伐 ?  护堤护岸林木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应当经县【水,务局审?核同意?后再报?县林业局《审批未经审批不得】擅自砍伐 》。第二十一条 —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需要依法】改建或者拆除的【产权单位或者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建!。。或者拆?除 第?二十二条 县水【务局应当严格控制】在河道上新建、改】建、扩建排水口门】或者设置《临时排水泵点的审批! 向河道排水—应当服从防汛—统一调度和县水【务局的监督管理排水!。口门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排水口门的》。管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排—水不得污染河道水】体   第四章 】河道利用    】  第二十三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县水务局】审,查同意?后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其他审批手续   !建设项目涉及防【洪安全的报审时应附!具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需要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县水!务,局重新办《理审查手续  【 ,。。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县】水务局并与县水务局!签订确保《河道功能正常发挥和!保障防洪、供—。水安全的《责任书   建设单!位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规定的位置【和界限进行  【 建设?项目:施工期间县》水务局?应当派员到现—场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应予—配合 第《二十:五条 工程施—工影响堤防安全和河!道行:。洪、排灌等》功能正常发》挥,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或【者,停止施?工   《。。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竣工:报告、质检报告、竣!工图:报送县水务局备案;!工程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责《任书:的要求?进,行清理未按》照责任书要》求清理的交纳清【理费用? 第二十六条 城市!。、村镇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城市、村!镇,建设规划的临河界】限,为河道管《理范:围,。的外缘线城市—、村镇?建设规划涉及河道】管,理范围的应》当事先征求》县水务局的意见 】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占用》河道堤防《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应当逐步迁】出 第二十七条 河!。道岸线的利用和建设!应当服从《河道专业《规划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涉及河?道岸线开发》利用规划立项审批】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利用河道》岸线的?建设项目应当事【先征求县水务局【的意见 河道—岸线的界限为—河道管?理范围的外缘—线  第二十八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县水务局同意;】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还》。需经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  (一《)在滩地内钻探、】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   (二)在河道!内固定船《只、修建水上—设施 从事前—款规定的行为应【当按:照准许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并接受县水务—局的检查监督 第】二十九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或者利!用河道、堤防、滩地!、闸桥的应当—与县水务局协—商一致并给予适当补!偿 :第三十条 利用非城!市,供水:河道、水库等水工】程和水体、水域资】源开办旅《游项目应当向县水务!局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进行   —开办:前款旅游项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所在水《功能区的《要,求;   (二【)符合?水工程安全运行要】求;   (三【)具:有不影响防洪、排水!功能的?措施;?   ?(四)具《有水环境保》护方案;  — (五)具有保障】。游客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措施   经—批准设?立的旅游项目要求变!更批准内容》的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水】务局或其它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县水务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  :阻碍、威胁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执行公【务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201》2年7月《30日县政》府发布的静海县【河道管理办法—静海政发《〔2012〕31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