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海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发布
静海】县河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 : 根据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和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的审核建议近期】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我—县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一次系统》清理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静》海县河道管理办法(!静海政发[20【12]3《1号)文《件部:。分内容进行修改现】重新:发布:实施:望各有关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 : — 【 : , ! 2?012年11月29!日
静【海县:河,道管:理办法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排涝和供水安全!改善城乡水环境和】生态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天津市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团泊水《。库)的整治、—保护、利用和其它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县对河道实行【统一规划、综—合,。。治理、积极》。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县水务局!是本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县县级河道的统【一监督管理
本县县!级,河,道包括黑龙港河、青!静,黄排水渠、争光渠(!包括争光渠东—支)、互助渠、运】东排干、生产—河(包括生产河东】支和生产河》西支)、迎丰渠、】港团河、青》年,。渠、四排干》、六排干、七—排干、秃尾巴河、马!厂减河?耳河、独流减—河耳:河,、老幸福河、新幸】福河、唐家洼排干、!十槐村排干、大庄子!排干、团结渠—、前进渠、静文路耳!河、纪庄《子排干、鲁辛庄引】渠、子牙河》耳河、王口排干【、运西排干、东淀】引渠、五堡》渠、:东连接渠、西—连接渠?、郑茁排干、黑龙港!河东沟、黑龙—港河西沟、大邀铺】排干、流庄》排,干、小河引渠共计】。38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园区管委!会在县水务局—的业务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支、斗、毛渠及【坑塘等水系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建设、整治【和水环?境保:护责任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县级:。以,。上公路边沟由—县交通?局负:责监督管《理;乡镇级公路【边沟由属地乡—镇、园区负责监督管!理,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县、?乡镇两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安全、》维护河道水环境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都有劝阻、制止】和举:报危害河道安全、】破坏河道水环境行】为的权利
【第二章 《河道整治与建设
】
:第七条? 河道专》业规划由县水务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县级城乡规划
【 :其他各类专业规划】涉及河道的应当与河!道专业?规,划相协调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河道的应《当事先征求》水务局的意见
【。第八:条 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流域》规划、区《域规:划、:城乡规划以及—全县防汛排涝、抗旱!调水、供排水的总】体规划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防!洪、排涝、供—水标准以及其他有】关技术要《求
: 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当—满足:河,道基本功能的要求实!施水环境生》态综合整治》以实现河道》通畅、水清》岸绿的目标
— 河道整治与建设!应,当考:虑生态的完整性【注重保?护、恢复河道及周边!的,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景【观
河》道,整治与建设选用【的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九条 河道的整!治与建设《由县水务《局负责组织》实,施县水务局应当【根据:河道专业《规划和河道实际状】况制:定河道整治》。与建设的年度计【划;:对影响防洪安全【。、水质和环境景观】的河道?。应当列?入当:年年度计《划安排整治》
第十条 河道】清淤和?加固堤防取土—需要占用的土—地由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调!剂解决
因整治!河道增加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占用
河道清】淤的弃土《由县水务局负责管理!、使用?和处置主要》用于河道整治—与建设免交》相,关费用
《
第三《章 河道保护
】。
第十一条 河!。道管理应当》设定管理范围河【。道的管理《范围为岸线之间的】水域、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堤—防护岸及护堤地(具!体管理范围为黑龙】港河:、青静黄排水渠为河!堤外坡?脚以外各《十米;其它河—道有堤的为》河堤外坡脚无堤的以!上河口为准向—外各延伸《十米)
第》十二条? 团泊水库设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团泊水库的管理范围!为水:库,大坝:外,坡脚向外延伸五十】米
团泊《。水库的保护范围为东!至七排干(包括七排!干)、南至青年渠(!六至:七,排干:段)、西至》六排干(包括六排】干)、?北至独流《减河南?岸(六?至七排干段)—为库区?保护范围
》第十三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截渗?沟,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损毁!测量:。设,施、警示标志、安】全监控等附属设【施;
(二》)占用、封堵防汛】抢险通?道;
(三)在堤防!和护堤?地,内取土、挖》筑池:塘;
?(四)设置阻水渔】具,或,。者其他障碍》物;:
(五)倾》倒、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废弃》物;:
(六)载重量三】吨以上的《非防汛抢险车辆在未!铺设路面的堤—顶,通行;
(》七)水?闸、橡?胶坝引排水期间船】只和:人员在其管》理范围内滞留—;
(八)在河道】内直接利用水体进】。行实验;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乡!镇界河或者跨乡镇】河道管?理范围?内未经有关各方达】成协议?或者未经县》水务局?批准禁止《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
《第,十五:。条 禁止擅自填】。堵河道
—。确因建设需要填堵河!道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规划设计单位进行!论证经县水务局审核!同意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填堵—河道需要《实施水系《调,整的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 涉?河建设工《。程,、河:道整治、提》升改:造河道景观等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计和施工不》得降低堤防高度【和,防洪标准
》第十七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已修—建的:。涵闸、泵站、码头】和埋设的《管道、缆《线等:设施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定期检查和维护】并服从县水务局的】安全管理;不符合堤!防安全要《求的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改建?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对河道的—水体、堤防、护【岸和其他水工程设施!等造成损《害或者造成》河道淤积的应—。当负:责修复、清淤或者】承担修复、》清淤费用
》第十九条 县水务!局,应当加强河流—的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的管】理河流的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不得填堵、》占用或者《。拆毁;确需填—堵、占用、拆除的】应当:报县水务局批—准
第?二十条 护堤护岸林!木由河?道,。管理单位组织营【造和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营造《和砍伐
—护堤护?岸,林木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应当经县水》务局审核同意后再报!县林业局审批未【。经审批不得擅自【砍伐:
第二十一条 【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需要依法—改,。建或:者拆除的产权单位】或者:。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建或者拆》除
第二十二条 】。县水务局《应当严格控》制在河道上新建、】改建、扩建排水口门!或者设置《临时排水泵点的【审批:
向河道《排水应当服从防汛】统一调度《和县水务局的监【督,管理:排水口门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排水口!门的管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排水:不得污染《河道:水体
》第,四章: 河道?利用
第!二十三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县水务局审!查同意后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其他审—批手续
建【设项:目涉及防洪》安全的报审时—应,附具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需要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县水务!局重新办《理审查手续
【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县:水务局并《与县水务局签订确】保河道功能》。正常发挥和保障【防洪、?供水:安全:的责任书
— 建设单位》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规定的位置和界限】进行
建设项目!施工:期间县水务》局应当?派员到现场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应:予配:合
:。第二:十五条 工程施工影!响堤防安《全和:河道行洪、排—灌等功能正常发挥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或—者停止?施工
? 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竣工报告【、质检报告、—竣工图?报送县水务》局备案;工程—。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责任书【。的要求进行清—理未按照责任书【要求清理的交纳清】理费用
第二十【。六,条 城市、村—镇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城市、村镇建设】。规划的临河界—限为河道管理—范围的外缘线城市、!村镇建设规划涉及河!道管理范围的应【当事先征求县水务局!的意见
》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占用河道堤防】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应当】逐步迁出
》第二十七条 河道】岸线的利用和—建设应当《服从:河道专业规》划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涉及河道—岸线:开发利用规划立【项审批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利】用河:道,岸线的建设项目【应当事先征》求县水务局的意【见
河道岸线—的界限?为河道管理范围【。的外缘线
第【二十八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县》水,务局同意;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还需经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 :(一)在滩地内钻探!。、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
(二)在河道!内固定?船只:、修建水上》设施
从事前款规定!的行为应当按—照准许?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并接受县—水务:局的:检查:。监督
第《二,。十九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或者】利用河道《、堤防、滩地、闸】桥的应当与县—水务局协商一致并】给,予适当补偿
第三】十条 利用非城【市供水河道、水库等!水工程和水体、【水域资源开》办旅:游项目应《当向县水务局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进行?。
?开办前款旅游项【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所在水功】。能,区的要求;
(!二):符合水工程安—全,运行要求;》。。
(三)—具有不?影响防?。洪、排水功能的措施!;
《(,四,。)具有水环境保【护方案;《
(五)具有】保障游?客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措施
— 经批准设立—的旅游项目》要求:变更批准内容—的,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水务:局或其它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县水:务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 阻碍》、威胁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执:行公务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四条 !。 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2012—年7月30日县政】府发布的《静海县河道管理办法!静海政发〔2012!〕31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