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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海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发布 静海!县河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和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的审核建议》近,期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我,。县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一次系统清理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静海县》河道:管理:办法(静海政—发[2?012]3》1号)文件部分【内容进行修》改现重?。新发布实施望各有】关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    《  :   ?   ?     》         !201?2年11月29日 !  : 静海县河—。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排涝和供水安—全改善城乡水—。。。环境和生态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天】津市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团泊水库)的整!治、保?护、利?用和其它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县对】河,道实:行统一规划、综合】治,理,、积极?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 县:水务局是《本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县县《级河道的统一监督管!理 本?县县级河道包—括黑龙港河、—青静黄排水渠、【争光渠(包括争【。光渠东支)》、互助渠、运—东,排干、生产河—(包括?生产河东支和生【产河西支《)、迎丰渠》。、港团河、青年渠、!四排干、六》排干:、,七排干、秃尾—巴河、?马厂减河耳河、独流!。减河:耳河、老幸福河、】新幸福?河、唐家《洼,排干、十槐》村排干、大庄—子排干、团结渠、】前进渠、静文—路耳河、纪庄子排干!、鲁辛庄引渠、【子,牙河:耳河、王口》排干、运西》排,。干、东淀引渠—、五堡渠、东—连接渠、《西连接渠《。、郑茁排干、黑【龙港河东沟、黑【龙港河西沟、—大邀铺排《干、流庄排干—、小河引《渠共计38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园区【管委会在县》水务局的《业务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支、斗、毛】渠及坑塘《等水系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建设》、整治和水环境保】护责任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县?级以上公路边沟【由县交?。通,局,。负责监督管理—;乡镇级《公路边沟由》属地:乡,镇、园区负》责监督管理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县、乡?镇两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安全、维护河道水!环境: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都?有劝阻、制止和【举报危?害河道安全、破【坏河道水环境行为】的权利   第二章!。 ,河道整治与建—设   第七条 】 河道专业规划【由县水务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县级城乡—规划   其—他各类专业规—。划涉:及河:道的应当《与河道专业规—划相协调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河道的应当事先!征求水务局的意见】 第:八条 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流域规划!、区域规划、—城乡规划以及全县】防汛:排涝、抗旱调水、】供排水的《总体:规划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防洪、【排涝、供水标准以及!。其他有关技术要求】   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当—满足:河道基本功能—的要求实施水环【境生态综合整治以】实现:河道通?畅、水清岸绿—的目标   —河道整治与建设应当!。考虑:生态的完整性—。注重保护、恢—复河道及《。周边:的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景观  — 河道整治》与建设选用》的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九:条  ?河道的整治与建设】由县水?务局:负责:组织实施县》水务局应当根据河道!。专业规划和河道实际!状况制定河道整治】与,。建设的年度计划;对!影,响防洪安全、水质】和环境?景观的河道应当【列入当年年度计【划安排整治 第十条! , 河道?清淤和加固》堤防取?土需要占用的—土地由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调剂》解决   因整治河!道增加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占用 】河道清?淤的弃土由县—水务局负责管理、】使用和处置主—要用于河道整治【与建设免交相关费用!   第三章 【 河道保护》   第十一条  !河道:管理应当《。设定管?理范围?河道的管理范围为】岸线之间的水域【、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堤防护岸及】护堤地(具体管理】范围为黑《龙港河、青静黄【排水渠为河》堤外坡脚以外—。各十米?。;其:它河道有堤的为【。河堤外坡脚无堤的】以上河口为准向外】各延:。。。伸十米) 第十二】条  ?团泊水?库设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团泊水库的】管理范围为水—库大坝外《坡,脚向外延伸》五,十米 团泊水—库的保护范围为东】至七排?干(包括《七排干)、》南至:青,年渠(?六至七排干》。段):、西至六排干—(包括?六排干)、北至独流!减河南岸《(六至七排干段【)为库区保护范围 !第十三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截渗沟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损毁测—。量,设施、警《示标志、安》全监:控等附属《设施; 《(二)占《用、封堵防》汛抢:险通道; (—。三)在堤防和—护堤地内《取土、挖筑池塘; !(四)设置阻—水渔具或者其—他障碍物; (五)!倾倒、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废弃物!; (六)》载重量三吨以—上的非防汛抢险车】辆在未?。铺设路面《的,堤顶通行《; (七)水闸【。、橡胶坝引排水【期间船只和》人员在其管理范围】内滞留; (八【),在,河道内直《接利用水体进行实验!;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乡镇界河—或者跨乡镇河道管理!范围内未经有关各】方达:成协议或者未—经县:。水务局批准禁止【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 第十五条】  禁?止,擅自填堵《。河道 ?  确因建设需要】填堵河道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规划设计】。单位进行论证经县】水务局审《核同意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填!堵河道?需要实施水系—调整的?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  涉河建设】工,程、河?道整:治,、提升改《造,河道景观等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计】和施:工不得降低堤防高】度和防?洪标准 第》十七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已修建!的涵闸、泵站—、码头和埋设的【。管道、缆线等设【施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定期检?查和维护并服从县水!务局的安全管理;不!符合堤?防安:。全要:求的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改建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对河:道的水体、堤防【、护岸和其他水工】程设施等造成—损害或?。者,造成河道淤积的应当!负责修复、清—淤或者承担修复、】清淤费?用 第?十九条  》县水务局应当加【强,河流的?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的管理】河流:的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不得填堵、占用或者!。拆毁:;确需?填堵、占用、—拆除:的应当报县水—务局批准 第—二十条? 护堤护岸》林,木由河道管理—单位组织营造—和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营造!和砍伐?   ?护堤护?。岸林木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应当经县水务—局审核同意后—再报县林业局审批】未经审批《不得擅自砍伐 第】二十一条 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需要依—法改建或者拆除的产!权单位或者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建或者拆《。除 第二《十二条 县水务局】应当严?。格控制在河》道上新建、改建【、,扩建排水口门或者设!置,临时:排水泵点《。的,审批 向河》道,排水应?当,服从防汛《统一调度《和县水务局》的监督管《理,排水口门《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排水口门的》管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排水不得污染河道!。水,体   第四章 】河道:利用      第!二,十,三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县?水务局?审查同意后》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其他审批手》续   建》设项目涉《及防洪?安全的报审时应附】具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 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需要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县水务—局重:新,办,理审查?手,续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县《水务局并与》。县水务局签》订确保河道功能【正常发挥和保障防】洪、供水《安全的责任书   !。。建,设,单位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规定的位置和【。界限进行  — 建设项目施—工期间县水务局【应当派员到》现场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应予配—合 第二十五条 】工程施工影响—堤,防安全和《河道行洪、排灌等功!能,正常发挥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或《者停止?施工   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竣工报【。告、质检《报告、竣工》。图报送县水务局备】案;工程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责任》。书的要求进行清【理未按照责》任书要求清》理,的交:纳清理费用 第二十!六条: 城市、村镇—。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城市、】村镇建设规划—的临河界《限为河道《管理范围的外缘【线城市?、,村镇建设规划—涉及河道管理范【围的应当事先—征求县水务局—的意见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占用—河,道堤:防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应】当逐:步迁出 《第二十?七条 河道岸—线的利?用和建设应当服从】河道专业《规划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涉《及河道岸线开发利用!规划:立项审批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利—用河道岸线的—。建设项目应》当,事先征求县水务局】。的意见 河》。道岸线的《。界限为河道管理范】围的外?缘,线  第二十八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县》水务局同意;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还需!经,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  (一)在滩地】内钻探、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   (二)!。在河道内固定船只、!修建水上设施 从】事前款规定的行【为应当按照》准许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并!接受县水务局的【检查监督 第二十】九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或!者利用河道、堤【防,、滩地、闸桥的应当!与,县水:务局协商一致—并给予?适当补偿 第—三十条 利用—非城市供水河道【、水库等水工程和】水体、水域》资源开办《旅游项目应》当向:县水务局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进行 《  开?办,前款旅游项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所在水功能区【的要:求;   》(二:)符合水工程安全运!行要求?。;   (三)具有!不影响防洪、—排水功?能的措施; —。。 , (:四)具有水环—境保护?方案:;   (五)具有!保障游客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措施【   经批准—设立的?旅游项目要》求变更?批准内容的》。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水务局》或其它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县水务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  阻》碍、威胁《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执行公《务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六《章 附则  —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201【2年7?月30日县政—府发布的静海县【河道管?理办法?静海政发〔20【12:〕31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