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海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发布
静《海县:河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和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的审】核建议近期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我县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一次》系统清理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静《海县河道管理办法(!静海政发[20【12]31》号)文件部分内【容进:。行修改现重新发布】实施望各有关—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 》 , ! ? : , 《 20】12年11月29】日
《
, 静海县河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排【涝和供水安全改善】城,乡水环境《和生态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天津市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团泊水库)的整】治、保护、利用【和其:它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县对:。河道实行统》一规划、综合治理】、积极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县水务局是本】。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县县【级河道?的统一监督管理【
本县县级河道包】括黑龙港河、青静】黄排水?渠、争光渠》。(包括争光渠东支】)、互助渠》、,运东排干《、,生产河(包括生产】河东支?。。和生:产河西支)、迎丰渠!、港团?河、青年渠、四排干!、六排干、七排【。干、秃尾巴河、马】厂减河耳《河、独流减河耳河】、老幸福河、新幸福!河,、唐家洼排》。干,。、十槐?村排:。干、大?庄子:。。排干、?团结渠、前进—渠、静文路耳—河,、纪:庄,子排干、鲁》辛庄引渠《。、子牙?河,耳河、王口排干、运!西排干、东》淀引渠、五堡渠、东!连接渠、西连接【渠、郑茁排干、黑龙!港河东沟、黑龙港河!西沟、?大邀铺排干、流庄】排干、小《河引渠共计38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园区》管委会在县水务【局的业?。务,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支、斗、毛渠及】。坑塘等水系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建设、整治和—水环:境保护责任》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县级以】上公路边《沟由县交通局负责监!督管理;乡镇级【公路边?沟,由属地乡镇》、,园区负责监》督管:。理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县、乡镇!两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安全、维护》河道水环境》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都有劝阻】、制止和举报危害】河道安全、破—坏河道水环》境行为的权利
【。
:第二章? ,河道整治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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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河道专业】规划由县水务—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县《级城乡规划
】其他:各,类专业规划涉及河】道的应当《与河道专业》规划相协调
—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河道的应当事先!征求水务局》的意见
《第八条 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流域规划、区域】规划、城乡规划以及!全县:防汛排涝、抗旱【。调水、?供排水?的总:体规划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防洪、排涝、供【水标准以及》其他有?关技术要求
— 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当—满足河道基本功【能,的要求?实施水?环境生态综合整【治以实现河道通畅、!水,。清,岸绿的目标
— 河道整治与建】设应当?考虑生态的》完整:性注重保护、—恢复:河道:及周边的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景观
— 河道整治与建【设选用?。的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九条 河道的】整治:与建设由县水务【局负责组织实施县水!务局应?当根据河道专业【规划和河道实际状况!制定河道整治与【建设的年度计划;】对影响防洪安—全、水质和》环境景观的》河道应当《列入:当年年?度计划安排整—。治
:第十条 河道【清淤和?加,固堤防取土需—要占用的《。土地:。由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调剂解决
! 因整《。治河道增加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占用【
河道?。清淤的弃土由县水】务局负责管理、使】用和处置主要用于】河道整治与建—设免交相关费—用
第》三,章 河道保护【
第十一条【 河道管理—。应当设定管理范围河!道的管理范围为【。岸线之?间的水?域、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堤防护岸及【护堤地(具体管【理范:围为黑龙港河、青静!黄排水渠为河堤外】坡脚:以外各十米;其它河!道有:堤的为河《堤外坡脚无堤的以上!河口为准向外各【延伸十?米)
第十》二条 ?。 团泊水《库设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团泊水库》。的管理范围为水库】大坝外坡脚向外延伸!五十米
团》泊水库?的,。保护范围为》东,至七排?干(包括七排干【)、南?至,青年渠(六至—七排干段)、西至六!排干(包括》六排干?)、北至独》流减河南岸(六至七!。排干段?)为库区保护—范围
?第十三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截—渗沟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损毁测量》设施、警示标志、】安全监控等附属设施!;,
(二)占用、封堵!防汛抢险通道;
】(,三)在堤防和护堤地!内取土、挖筑池【塘;
(四)设【置阻水渔具或—者其他障碍物;【
(五)倾倒、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废弃物;—
(六)载重—量三吨以上的—非防汛抢险车辆【在未铺设路面的【堤顶通行;
(七】)水闸、橡胶坝引】排水期?间,船只和?人员在其管》理范:围内滞留;
—(八)?在河道内直接利用】水体进行实验—;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乡,镇界河或者》。跨乡镇河道管理【范,围内未经有关—各方:达成协?议或者未经县水【务局批准禁止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
第十—五条 禁止擅【自填堵河道
确!。因建设需要填堵河】道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规划设计单位【进行论?证经县水务局—审核同意《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填】。堵河道需要实—施水:系调:整的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 涉》河,建设工程、》。河道整?治、提升《改,造河道?景观等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计和施工不】得降低堤《防高度和防洪标准
!第十七?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已修建的—涵,闸、泵站、码—。头和埋?设的:管,道、缆线等设—施,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定期检】查和维护并》服,从县水务局的安全管!理;不符《合堤防安全要—求,的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改建?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对河道的—水体、堤防、护岸】和其他水《。工,程,设施:。等造成损害或者造】成河道淤积的应当负!责,修,复、清淤或者承【担修:复、清淤费用
第】。十九条 县水务局!应当加?强,河流的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的:管理河?流的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不得填堵《、占用或《者拆毁;确需填堵】、占用、拆除—的应当报县》水务局批准
第【。二十条 《护堤护岸林木由【河道管理单位组【织营造?和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营:造,。和砍伐
《 护堤护》岸林木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应当经【县,水务局审《核,同意后?再报县林业局—审批未经《。审批不得擅》自砍伐
《第二十一条 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需要依法—。改建或?者拆除的产》权单位或《者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建或者拆除
—第二十二条》 县水务《局应当?严格控制在》河,道上新建、》改建、扩建排水【口门或者《设置临时排水泵【点的审批
向河【。道排:水应当服《。从,防汛统一调度—和县水务局》的监督管理排水口门!。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排水》口门的管《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排水!不,得污染河道水体
!
第四章《。 河道?利用
《
第二十三】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县水务局审】查同意?后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其?他审批手续》
?建设项目《涉及防洪安全的报】。审时应附具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需要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县水务局重新办【理审查手续
!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县水务局并与县水务!局,签订确保河道功能正!常发挥和保障—防洪、供水安—全的责任书
】。建设单?位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规,定的位置《和界限进行
】建设项目《施工期间县水—务局应当派员到现场!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应予配合
第—二十五条 工程【施,工影响堤防安全和】河道行洪、排灌等】功能:正常发挥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或者停止施工
! ,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竣工【报告、?质检报?告、竣工图报送县】水务局备《案;:工,程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责任书的—要求进行清理未按照!责任书要求清—理的:交纳清理费用
第二!十六条 城市、【村镇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城市、村镇建设!规划:的临河?界,限,为河道管理范围的外!缘,线城市、村镇建【设规划?。涉及河道《。管,理范:围的应当《事,先征求县水务—局的意见《
,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占用河》道堤防?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应!当逐步迁出
第【二十七条《 河道岸线》的利用和建设应当服!从河道专业》规,划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涉!及河道岸《线开发利用规划立项!审批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利用河道岸—线的建设项目—应当:事先征?求县水务局的—意见
河道岸—线的界限为河道管】理,范围的?外缘线
第—二十八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县水务局【。同,意;: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还需经—。。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 (一)在滩地】内钻探、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
(》二)在河道》。内固:定船只、修建水【上,设施
从事前款规】定的行为《。应当按照准许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并接受县水!务局的检查监督
第!二十九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或者利用河道、堤防!、滩地、闸》桥的应当《与县水务局协商一】致并给予适当补偿】。
第三十条 利用】非城市供水河道、水!库等:水工:程和水体、》。水域:资,源开:。办旅游项目应当向县!水务局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进行
开办前!款,旅游项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所在《水功能区的要求;】
(二)符合水!工程安全运行—要求;
》 (三)具有不影】响防洪、排水—功能的措施;
!(四)具有水—环境保?护方案;
(】。。五)具有保》障游客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措施
【 经批准设立的【旅游项目要求变更批!准内容的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水务局或其!它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县水务?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 阻碍、威胁【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执行公务】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
第三十五条 】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20】12年?7月30日县—政,府发布的静海—县河道管理》办法静海政发—〔2012〕3【。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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